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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市场监管集锦9篇

时间:2024-02-23 16:03:33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1

【关键词】天然气;城市管理;定位;分析;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TU996.8 【文章标识码】C 【文章编号】1326-3587(2013)03-0122-01

随着我国城市燃气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经济全球化和竞争的加剧对我国城市燃气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如何主动适应市场化发展要求,如何处理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复杂关系,解决好政府管理的定位和方式问题。这需要我们积极实践新的管理方式,寻求新的管理途径。

一、城市燃气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燃气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阻碍天然气的发展,会对完成经济快速增长的目标造成巨大影响。我国城市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质管理混乱。在我国的大多数的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比较混乱,尤其是液化气站的管理。我们都知道任何机构在服务上不可避免地出现服务差错,在服务差错出现之后必须做好服务补救措施,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如果我们对于客户产生的不满不及时采取措施,其不好的口碑会成几何倍数地传播。由于相关的主管部门在对燃气管理机构的部门更换、手续移交、资料转换工作的不统一,对于发证之后的管理机构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燃气管理机构的良莠不齐,管理资质的混乱,无形之中加大城市燃气的管理。

2、监管力度不足。一般对于液化气站的资质有效期5年,主管部门对于资质换证督促不力,在液化气站的资质从审查到竣工缺乏监管,在液化气站的使用过程中检查评审执行过于行政化。同时对于有关燃气器具的监管力度不足加大燃气市场的混乱,增加了安全隐患。

3、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城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主要依据是在2010年10月19曰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虽然我国各个省份也相继推出了燃气管理制度或者条例。但是在各个城市地区缺乏适合本地的补充法律依据,这对于城市燃气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

4、经营单位缺乏自我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随着燃气的快速发展,一些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淡薄安全意识,忽视规章制度,设备维护不到位等安全隐患。这些现象充分暴露了我们在燃气管理方面的漏洞,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5、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操作。用户对燃气具缺乏正确的操作和检修,对于一些老化的设备更换不及时,都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二、城市燃气管理的工作定位和思路

现在中国城市的燃气事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和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的局面,在城市燃气管理的体制急需改革。在燃气管理工作定位和基本思路是: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依法管理燃气市场、安全供应燃气和创造燃气市场发展的环境。

1、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规范燃气市场就是要改变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燃气垄断的经营方式,燃气经营以市场为中心,规范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行为,在燃气市场化进程中维护三者之间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燃气主管部门遵循市场的规律,在市场的管控中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可以通过以下手段完成:(1)鼓励燃气经营者的竞争,逐步培养健康的燃气市场。主管部门逐步开放燃气市场,在保持燃气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引入市场的竞争体制,利用宏观的经济调控手段和政府的强制作用,建立一个成熟的燃气市场。(2)建立相关的燃气管理法规,规范燃气市场。在政府监督下制定燃气市场的管理法规,在既开放又规范的原则下,维护市场的秩序和规范燃气经营者的行为。也只有在政府的强制手段下才能够规范市场秩序。(3)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规划管理审核燃气项目,调节燃气的供需矛盾,依赖政府的手段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这些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要做好市场的准入、燃气的供应和规范整顿市场的工作。在燃气市场化的过程中,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建立政府特许的经营制度,对于燃气的供应也要做好相关的工作,避免避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于现有的经营者做好规范的工作,出现问题的必须做好相关的整顿工作。促使市场化的燃气市场的建立。

2、依法管理燃气市场。依法管理燃气市场就是根据燃气市场的特征,建立燃气市场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行为,将燃气市场的管理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管理体制的燃气市场。对于燃气企业重点强调安全和法制意识,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企业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依据相关法规在企业内部建立监察制度,尤其是要加大中小企业的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随时根据市场变化的需求完善燃气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做法管理有法可依,有律可循的相关工作。

3、确保燃气的安全供应。燃气供应必须做到安全供应,强化安全监督体制。城市燃气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供应是燃气企业的根本,也是燃气管理的根本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安全供应燃气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长效管理体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运用经济合理的手段实现燃气的安全供应。我们可以建立燃气执法监督体系和抢救维修体系,执法监督体系规范和监督燃气市场并确保燃气质量,抢救维修体系对于已经出现的燃气事故尽快地投入到抢修工作中,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要做好燃气器具生产质量的监督和燃气供应质量的抽查的工作,使燃气从油井到用户的安全使用。

三、城市燃气管理面临的问题

(1)对于现有燃气资产和运营管理如何明晰产权,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制问题。(2)我国的燃气垄断经营局面已经形成,如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竞争的现代燃气管理体系,这必然触犯很多人的利益,如何寻求这个平衡点。(3)燃气价格已经成为阻碍燃气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建立合适的价格调控机制问题。(4)目前的政府在燃气监管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加强燃气行业的监管,建立政府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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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 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给中小投资者更多保护 中小投资者保护探讨 如何保护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 公司运作中如何有效开展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工作 上市公司退市该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券市场中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关键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关键: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分析 基于中小投资者的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举措探究 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效应 累积投票制度能保护中小投资者吗? 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全流通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机构持股与中小投资者保护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政治 >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巴曙松")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集体诉讼制度将极大提高公司的违规成本。

巴曙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证监会肖钢主席近来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观点。从中国和全球资本市场发展的历程和积累的经验教训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石之一,越是市场需要快速发展的时期,越是要突出强调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而对于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当前既有挑战,也有改进的机会。 恰当理解中小投资者

中国资本市场的显著特征是中小投资者多。从现实看,中小投资者是股票融资的主要资金供给方之一。从委托角度,作为主要供给方的中小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原则下确定的人进行经营管理,由于中小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因此无论在动机还是实施成本上,均缺乏主动监督人行为的现实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受到侵犯后缺乏有效的保护与救济措施,作为资金出让方的中小投资者委托成本实在太高,他们要么选择要求极高的投资回报,要么选择收回资金,退出资本市场。从这个角度理解,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但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看,由于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与风险识别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加上投资行为的非理性,羊群效应与跟风现象均很突出,因此投资者结构中,中小投资者比重过大本身会影响市场定价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市场的脆弱性。从成熟市场发展经验看,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资产管理服务,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当前应该借助新《基金法》实施的契机,放松管制,培育和发展多样化的机构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同时,监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降低中小投资者在资产管理环节的委托成本。

另外,从提升资本市场长远竞争力的角度,应该考虑如何建立有效的平衡机制,既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能照顾创始人对企业控制权的诉求,满足创新型企业的上市需要,适应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发展需求,提升中国资本市场在全球的竞争力。 资本市场的保护责任

从中国资本市场的探索看,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监管部门和整个市场越来越明确的认识,不同时期的监管部门的决策者都有不同的方式论及。例如,2002年周小川担任证监会主席期间就曾指出,“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和宗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小等原因,需要重点保护。”在新的发展阶段,证监会肖钢主席撰文重新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应与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更高要求有关。

从金融功能的角度,由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在动员储蓄方面具有优势,而以资本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在资源配置与分散风险方面更具效率。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中国劳动力、土地以及资源要素总体较为充裕,在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重点强调了金融体系动员储蓄的功能,以适应各种要素禀赋相对宽裕的发展环境,因此在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管制的背景下,以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获得快速发展。随着中国要素禀赋结构出现根本性变化,原来依靠要素投入、资源消耗型的增长方式难以为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靠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也即需要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一个更加高效、市场化、富有弹性的金融体系支持经济转型。而相对于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资本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在资源配置效率以及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更有优势,因此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对资本市场发展与功能发挥提出更为迫切的要求。

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看,在市场建立之初,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政策、制度过于注重市场的融资功能,而忽视了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重融资轻投资”的现象程度不同地在不同时期存在。一方面上市公司因为制度约束和内部治理等多方面原因,缺乏股东回报意识,与发达市场相比分红率一直偏低,二级市场长期投资回报率不高;另一方面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屡屡出现,中小股东的委托成本过高,无法通过投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投资者纷纷逃离股市,市场功能受到抑制和扭曲,资源配置效率得不到提升。

而从成熟市场的资本市场发展经验对照来看,凡是对投资者保护越好的国家或地区,资本市场就越发达,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越突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而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由于中小投资者利益面临遭受大股东侵害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风险,他们只愿意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发行的股票,从而使公司失去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融资的吸引力,通常资本市场规模也较小,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地位也不突出。因此,监管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更高要求的背景下,希望通过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升市场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与功能发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司法缺陷的挑战

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运行以来,监管部门在完善市场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中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升,比如说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不一致的问题,降低了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犯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权益的动机;《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与实施,将实践中一些侵犯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犯罪化,提高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违法成本;近年来证监会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推动上市公司建立预期明确的分红政策等等,这些都有益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相对于资本市场成立之初,目前中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已有很大进步,但跟成熟市场相比、跟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种差距既体现在立法与执法层面,也体现在中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式上。从立法层面,目前中国相关法律对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强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较少。从执法层面,近年来虽然证监会加大了证券违法案件的查处,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但因为证券违法行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刑事执法往往难以有效跟进,从而大幅降低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威慑力。而对于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在受理上设置前置程序,要求受理前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生效。而从以往证监会调查案件来看,从正式立案到行政处罚生效,周期长则两三年,短也要三五月,所以受理前置程序的设定降低了证券民事维权的效率。另外在诉讼方式上,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仅限于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不支持成熟市场中广泛使用的集体诉讼方式,使得中小投资者往往因为诉讼成本高昂而放弃通过民事诉讼渠道保护自身权益。

正是由于民事救济渠道不畅以及刑事执法面临挑战,现实中中国中小投资者保护以行政监管保护为主。监管部门除通过加强行政监管执法外,还通过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在各种措施中,对股票发行的审核以及对退市的谨慎保守态度虽然广受批评,但是从监管部门的主观意愿看,我个人估计最开始更多也是出于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重要考虑,但这两方面的制度在执行中面临很大挑战,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发挥。一是监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进行遴选后,将他们认为优质的公司交给投资者选择,且不评论监管部门是否比投资者具有更高的对优质公司的遴选能力,仅仅从这项工作的强外部性看,如果监管部门无法从公司遴选中获取相应收益,这样工作要么难以长期持续,要么就是因为道德风险和运行效率等等而导致效率大大降低。二是监管部门在拟上市公司遴选中将不得不考虑现有二级市场中小股东的利益,当二级市场低迷时有可能迫于种种压力暂停新股发行,影响市场功能的发挥。三是对退市的谨慎保守态度导致中国股市炒垃圾股的现象盛行,市场定价效率扭曲,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总结上面的分析,当前中国中小投资者保护面临的突出矛盾是民事救济保护不畅,刑事执法保护面临挑战,而行政监管保护存在不少扭曲而急需矫正,三方面的因素共同导致中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与当前市场结构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从突出矛盾入手

当前加强中国中小投资者保护需要从突出矛盾入手,通过疏通民事救济渠道,加强刑事执法保护,厘清行政监管保护方式、分清监管者与市场的权利界限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构建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规体系与执法机制。

一是加快推进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集体诉讼制度,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证券市场侵权案件的突出特点是受害者众多,总体危害大,但单个中小投资者侵权损失小,因此无经济激励去单独诉讼索赔。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发达市场逐渐将消费品民事责任类案件中的集体诉讼制度应用于证券类民事侵权案件。当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可以直接提起集体索赔和,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一旦索赔成功(达成和解或得到法院的判决),所有相同受害者均可获得赔偿,而发起的律师行可获得总赔偿金额30%左右的分成,这就极大地鼓舞了律师行和投资者的诉讼热情。目前除美国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允许证券集体诉讼,这种制度安排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违规成本,而投资者诉讼几乎没有任何成本支出,对公司的违规行为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也是非常有效。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3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4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监管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金融创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绍,接着概括了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实现监管机关与被监管机构的电子联网,实时监测金融机构运营,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应变能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非现场监管运作体系,运用特制软件,对金融机构非现场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对比,归纳管理,并最终形成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判断,为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积极稳妥地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体系,对金融企业定期进行资信评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市场约束功能,实行区别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金融风险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否则也不可能保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但金融监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断地推出新的监管理念、监管法规,通过金融改革不断的完善监管。

参考文献: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5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

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

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

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

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并且完善和发展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监管)法,明确二者的界限,发现二者的联系,从而能够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

在研究经济立法时,我们要有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徐杰老师用了一个很贴切的词语——互动。首先要考虑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是如何影响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运转,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又是如何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在经济立法研究过程中,应当把政府规制(监管)视为研究的重心,这不仅因为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远远丰富于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规制(监管)是直接作用于各个市场主体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场参与者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是主导,所以对于市场规制(监管)的研究更侧重于个案的分析。我国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传统,如何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制(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规制(监管)确实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体制原因。

有了这样一个逻辑起点,我们的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逻辑不断深入:(1)国家规制(监管)市场经济的度;(2)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如何影响经济立法;(3)我国经济法应该有怎样一种体系框架。

3.1确定政府规制(监管)的度

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可是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因为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活动,要作一个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个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受许多因素影响下,不断维持这一种动态平衡。

3.2规制(监管)程度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法律规范对政府规制(监管)权限的界定以及对政府取得、行使规制(监管)权程序的规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时,又对政府管理活动形成了监督,因此在防止政府过度规制(监管)或者滥用规制(监管)权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规制(监管)要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赖政府机构主动行使权利如处罚权,因此规制(监管)的效率又会因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这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监管)失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如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在一个个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努力发掘传统法律救济的资源,关注行政处罚、私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的有效结合。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6

一、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的职能之一

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如果说在市场机制被捧为万能”时期这种职能还受到排斥的话,那么在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市场绝非万能且存在严重失灵的今天,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且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强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调控手段和调控职能构成的体系。从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经济增长政策、人力政策及消费政策等宏观和微观的政策;从调控手段来看,主要包括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管理;从调控职能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经济管理职能和经济监督职能。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职能,对性质界定人们的看法基本相同,即属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性质究竟从哪些方面体现,或者进一步说工商行政管理究竟如何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其承担的任务而言,其宏观调控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1培育市场,促进完备市场体系的构建。市场的发育成熟及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形成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赖以运作的基础。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促进市场的发育、构建市场体系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多年束缚,市场发育十分滞后,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为特征的市场体系远未形成。因此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尽快形成,不仅是当前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也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这被有些人称为是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我国市场监管的职能,培育市场、促进市场发育可以说是其职能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不仅表现在工商部门参与培育各种具体的交易场所(在办管分离体制下不再直接建设交易场所),更重要的表现在工商部门立足本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推进市场规划的健全和完善,即从更高层次上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2控制市场主体准入,从特定层面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人认为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高级形式,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布局政策等,其中核心是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政策。目前我国已经逐步认识到了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运用产业调控经济运行。工商行政政管理以其特有的职能可以说正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形式或实现工具。如比根据国家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目标,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职能,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的数量、规模及结构,从而实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目标;通过控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模条件,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实现生产规模适当集中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还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及反垄断,即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保持经济的适度竞争,从而实现国家的产业组织政策目标。仅从这一点讲,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管理微观主体、进而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其管理层次是很高的。

3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需要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正常的市场秩序尽管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行为有进也会形成,但由于利益机制的趋动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等原因往往不会自发形成,它既需要作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同时更需要作为经济管理机关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强制确立。因此不论实行什么样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为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专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一种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说是其最重要的使命和天然职责,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体系的最重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职能的最主要区别也在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所应维护的市场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进出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以确保市场统一开放,公平合法,竞争有序。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职能,是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各类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清除市场障碍以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及健全市场规划、加强市场管理,从而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这些规定无疑为专司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发挥作用的要求和方向。现在我们应该认识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本身的需要,同时还有更深刻的意义,那就是履行国家宏观调控应有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任何不到位,执法力度的不够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身的失职,更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对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状况的基本分析

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自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为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趋向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也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发挥强有力的规范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准入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为规范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其合法性,把好市场准入关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进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在监管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履行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发挥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等作用,为使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符合市场规则要求,为创制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通过培育监管等方式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基础性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自身职能促进各类消费品市场和部分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完备方面,尽管在当时主要是通过既管市场、又办市场的方式培育市场的,但无论如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市场的发展上功不可没;第四,在执法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法律,依法监管市场,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第五,在保护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的监管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地保护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进一步发挥了对市场的规范效应,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看到近些年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迅速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历史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尽管工商行政管理已经纳入了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并为宏观调控的加强和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商行政管理尚没有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宏观调控职能,其蕴含的巨大管理能量或其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换言之,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的地位与其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是不相称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尽管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准入职能可以发挥使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及产业布局合理化的作用,同时企业登记制度由审批制向准则制的转变也为工商行政管理调控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产业布局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工商部门自身在观念、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及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并未实现这种高层次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也并未完全成为国家产业实施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以致有些人至今还认为工商部门就是盖图章、发执照、干些程序方面工作的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使工商行政管理的企业登记职能能着眼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在高层次上强化登记管理。

2由于体制制肘、市场主体不完全成熟、工商管理能力与所承担的职能失衡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的效果还不十分理想,有时管理力度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使市场秩序并未达到最佳状态,有时甚至还比较混乱。如假冒伪劣商品仍时而充斥市场,商标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仍很猖獗,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及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仍时有出现等。这不仅使工商行政管理的效率大打折扣,也使工商行政管理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在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整个大市场以及监管领域、监管对象及监管层次都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工商监管的方式方法还未发生相应的转变,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仍陷入微观管理领域而不能自拔,从而放弃从高层次上监管市场。比如在对市场的培育方面,一些部门仍囿于管理集贸市场或仍习惯于用管理集贸市场的方法(如进驻式管理)管理整个市场,而不是从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规范市场客体、推进市场规则的健全等高层次上培育市场;再如一些部门仍完全习惯于那种重点整治”或“集中治理式管理方式而放弃或放松应有的日常监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工商监管效能及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思路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任务的重化,如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极大重视,人们也提出了种种对策并切实采取了有效措施,如逐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制建设等。应该说,这些措施是绝对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针对上述工商职能发挥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在完善体制、强化法制等方面继续努力外,当前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

1转变观念,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崇高历史使命。转变观念作为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对策之一,这几年也一直在强调,但通过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还缺乏准确的把握,仍停留于监管集贸市场而不能自拨就是一个突出的证明。因此,对于习惯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思想、管理方式方法的广大工商管理干部尤其是基层工商干部来说,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转变观念就是要求广大工商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认清工商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调准管理观念和管理思想,自觉提高管理层次,从狭隘的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增强监管的自觉性和准确性,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2优化监管的外部环境。工商监管总要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这个环境涉及的因素主要包括:有关的政府部门、执法的手段、管理经费、管理对象对管理主体的认同及其成熟程度等。不可否认,尽管工商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内外环境从总体上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不同程度地制约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经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从而阻碍工商部门的严格执法;(2)由于财政经费的不足,使得工商部门一直受到管理经费不足及干部工资、福利待遇无法落实的困扰,从而使工商部门不得不把筹集经费和解决工资、福利问题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这无疑会因目标的多元化而制约管理的效果(市场管办难以脱钩、工商部门难以割舍管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主要就是因为经费的困扰);(3)执法手段不强,如工商监管所必须的查封、扣压、冻结等强制手段不具备,使监管力度大打折扣;(4)有关的职能交叉部门由于利益、权力的碰撞,有时互相制肘,从而影响监管效果;(5)市场主体不成熟,有时对工商监管缺乏认同感,甚至产生抵触,这也会严重影响监管效果。因此,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必须改善监管的外部环境,使工商部门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发挥职能作用。改善或优化监管环境,主要解决好以上五个问题,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解决困扰工商部门的经费不足问题,赋予必要的强制监管手段,加强与各有关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促进市场主体的尽快成熟。“”版权所有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7

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如果说在市场机制被捧为“万能”时期这种职能还受到排斥的话,那么在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市场绝非万能且存在严重失灵的今天,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且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强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调控手段和调控职能构成的体系。从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经济增长政策、人力政策及消费政策等宏观和微观的政策;从调控手段来看,主要包括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管理;从调控职能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经济管理职能和经济监督职能。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职能,对性质界定人们的看法基本相同,即属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性质究竟从哪些方面体现,或者进一步说工商行政管理究竟如何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其承担的任务而言,其宏观调控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1培育市场,促进完备市场体系的构建。市场的发育成熟及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形成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赖以运作的基础。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促进市场的发育、构建市场体系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多年束缚,市场发育十分滞后,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为特征的市场体系远未形成。因此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尽快形成,不仅是当前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也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这被有些人称为是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我国市场监管的职能,培育市场、促进市场发育可以说是其职能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不仅表现在工商部门参与培育各种具体的交易场所(在办管分离体制下不再直接建设交易场所),更重要的表现在工商部门立足本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推进市场规划的健全和完善,即从更高层次上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2控制市场主体准入,从特定层面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人认为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高级形式,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布局政策等,其中核心是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政策。目前我国已经逐步认识到了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运用产业调控经济运行。工商行政政管理以其特有的职能可以说正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形式或实现工具。如比根据国家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目标,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职能,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的数量、规模及结构,从而实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目标;通过控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模条件,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实现生产规模适当集中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还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及反垄断,即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保持经济的适度竞争,从而实现国家的产业组织政策目标。仅从这一点讲,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管理微观主体、进而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其管理层次是很高的。

3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需要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正常的市场秩序尽管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行为有进也会形成,但由于利益机制的趋动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等原因往往不会自发形成,它既需要作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同时更需要作为经济管理机关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强制确立。因此不论实行什么样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为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专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一种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说是其最重要的使命和天然职责,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体系的最重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职能的最主要区别也在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所应维护的市场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进出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以确保市场统一开放,公平合法,竞争有序。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职能,是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各类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清除市场障碍以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及健全市场规划、加强市场管理,从而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这些规定无疑为专司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发挥作用的要求和方向。现在我们应该认识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本身的需要,同时还有更深刻的意义,那就是履行国家宏观调控应有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任何不到位,执法力度的不够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身的失职,更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对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状况的基本分析

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自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为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趋向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也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发挥强有力的规范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准入职

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为规范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其合法性,把好市场准入关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进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在监管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履行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发挥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等作用,为使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符合市场规则要求,为创制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通过培育监管等方式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基础性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自身职能促进各类消费品市场和部分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完备方面,尽管在当时主要是通过既管市场、又办市场的方式培育市场的,但无论如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市场的发展上功不可没;第四,在执法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法律,依法监管市场,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第五,在保护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的监管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地保护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进一步发挥了对市场的规范效应,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看到近些年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迅速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历史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尽管工商行政管理已经纳入了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并为宏观调控的加强和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商行政管理尚没有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宏观调控职能,其蕴含的巨大管理能量或其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换言之,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的地位与其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是不相称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尽管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准入职能可以发挥使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及产业布局合理化的作用,同时企业登记制度由审批制向准则制的转变也为工商行政管理调控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产业布局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工商部门自身在观念、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及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并未实现这种高层次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也并未完全成为国家产业实施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以致有些人至今还认为工商部门就是盖图章、发执照、干些程序方面工作的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使工商行政管理的企业登记职能能着眼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在高层次上强化登记管理。

2由于体制制肘、市场主体不完全成熟、工商管理能力与所承担的职能失衡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的效果还不十分理想,有时管理力度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使市场秩序并未达到最佳状态,有时甚至还比较混乱。如假冒伪劣商品仍时而充斥市场,商标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仍很猖獗,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及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仍时有出现等。这不仅使工商行政管理的效率大打折扣,也使工商行政管理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在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整个大市场以及监管领域、监管对象及监管层次都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工商监管的方式方法还未发生相应的转变,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仍陷入微观管理领域而不能自拔,从而放弃从高层次上监管市场。比如在对市场的培育方面,一些部门仍囿于管理集贸市场或仍习惯于用管理集贸市场的方法(如进驻式管理)管理整个市场,而不是从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规范市场客体、推进市场规则的健全等高层次上培育市场;再如一些部门仍完全习惯于那种“重点整治”或“集中治理”式管理方式而放弃或放松应有的日常监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工商监管效能及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思路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任务的重化,如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极大重视,人们也提出了种种对策并切实采取了有效措施,如逐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制建设等。应该说,这些措施是绝对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针对上述工商职能发挥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在完善体制、强化法制等方面继续努力外,当前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

1转变观念,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崇高历史使命。转变观念作为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对策之一,这几年也一直在强调,但通过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还缺乏准确的把握,仍停留于监管集贸市场而不能自拨就是一个突出的证明。因此,对于习惯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思想、管理方式方法的广大工商管理干部尤其是基层工商干部来说,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转变观念就是要求广大工商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认清工商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调准管理观念和管理思想,自觉提高管理层次,从狭隘的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增强监管的自觉性和准确性,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2优化监管的外部环境。工商监管总要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这个环境涉及的因素主要包括:有关的政府部门、执法的手段、管理经费、管理对象对管理主体的认同及其成熟程度等。不可否认,尽管工商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内外环境从总体上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不同程度地制约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经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从而阻碍工商部门的严格执法;(2)由于财政经费的不足,使得工商部门一直受到管理经费不足及干部工资、福利待遇无法落实的困扰,从而使工商部门不得不把筹集经费和解决工资、福利问题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这无疑会因目标的多元化而制约管理的效果(市场管办难以脱钩、工商部门难以割舍管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主要就是因为经费的困扰);(3)执法手段不强,如工商监管所必须的查封、扣压、冻结等强制手段不具备,使监管力度大打折扣;(4)有关的职能交叉部门由于利益、权力的碰撞,有时互相制肘,从而影响监管效果;(5)市场主体不成熟,有时对工商监管缺乏认同感,甚至产生抵触,这也会严重影响监管效果。因此,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必须改善监管的外部环境,使工商部门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发挥职能作用。改善或优化监管环境,主要解决好以上五个问题,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

解决困扰工商部门的经费不足问题,赋予必要的强制监管手段,加强与各有关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促进市场主体的尽快成熟。

3提高监管效率。现代市场经济需要高效率的行政管理,这是一条已被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所一再证明的规律。一般来说,管理效率高,管理效果自然就好。因此从提高效率角度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更具有直接的意义。如上所述,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的效率不能说是很高,而我们往往又忽视从效率角度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在现阶段,提高工商监管的效率,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提高干部素质,使工商干部掌握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具备管理现代市场经济的能力。这是一个基础性工作;(2)改革监管方式方法,即按照监管现代化大市场的要求,调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监管方式方法。这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3)加强对工商监管的监督、考评,完善监督机制,使工商部门自觉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并着力提高监管的效率。这几年一直坚持的效能监察应继续坚持和加强;(4)加强工商形象建设,增强管理对象的认同感,使之自觉接受监管,并增强自觉守法意识,规范其市场行为。

4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要与整个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相配套、协调。既然工商行政管理属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加强就要与整个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保持协调、配套,在个体突破的同时注意整体推进: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每一步骤都要考虑与其宏观调控的职能、手段相衔接,加强其他宏观调控职能或手段时也要注意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纳入其中,通盘考虑,防止工商职能与其他调控职能互相脱节,以提高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整体功能。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8

关键词:工商行政行政管理宏观调控

一、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的职能之一

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如果说在市场机制被捧为“万能”时期这种职能还受到排斥的话,那么在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市场绝非万能且存在严重失灵的今天,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且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强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调控手段和调控职能构成的体系。从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经济增长政策、人力政策及消费政策等宏观和微观的政策;从调控手段来看,主要包括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管理;从调控职能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经济管理职能和经济监督职能。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职能,对性质界定人们的看法基本相同,即属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性质究竟从哪些方面体现,或者进一步说工商行政管理究竟如何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其承担的任务而言,其宏观调控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1培育市场,促进完备市场体系的构建。市场的发育成熟及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形成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赖以运作的基础。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促进市场的发育、构建市场体系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多年束缚,市场发育十分滞后,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为特征的市场体系远未形成。因此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尽快形成,不仅是当前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也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这被有些人称为是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我国市场监管的职能,培育市场、促进市场发育可以说是其职能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不仅表现在工商部门参与培育各种具体的交易场所(在办管分离体制下不再直接建设交易场所),更重要的表现在工商部门立足本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推进市场规划的健全和完善,即从更高层次上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2控制市场主体准入,从特定层面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人认为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高级形式,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布局政策等,其中核心是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政策。目前我国已经逐步认识到了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运用产业调控经济运行。工商行政政管理以其特有的职能可以说正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形式或实现工具。如比根据国家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目标,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职能,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的数量、规模及结构,从而实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目标;通过控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模条件,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实现生产规模适当集中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还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及反垄断,即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保持经济的适度竞争,从而实现国家的产业组织政策目标。仅从这一点讲,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管理微观主体、进而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其管理层次是很高的。

3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需要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正常的市场秩序尽管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行为有进也会形成,但由于利益机制的趋动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等原因往往不会自发形成,它既需要作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同时更需要作为经济管理机关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强制确立。因此不论实行什么样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为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专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一种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说是其最重要的使命和天然职责,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体系的最重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职能的最主要区别也在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所应维护的市场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进出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以确保市场统一开放,公平合法,竞争有序。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职能,是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各类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清除市场障碍以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及健全市场规划、加强市场管理,从而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这些规定无疑为专司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发挥作用的要求和方向。现在我们应该认识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本身的需要,同时还有更深刻的意义,那就是履行国家宏观调控应有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任何不到位,执法力度的不够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身的失职,更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对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状况的基本分析

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自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为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趋向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也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发挥强有力的规范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准入职

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为规范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其合法性,把好市场准入关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进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在监管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履行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发挥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等作用,为使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符合市场规则要求,为创制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通过培育监管等方式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基础性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自身职能促进各类消费品市场和部分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完备方面,尽管在当时主要是通过既管市场、又办市场的方式培育市场的,但无论如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市场的发展上功不可没;第四,在执法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法律,依法监管市场,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第五,在保护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的监管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地保护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进一步发挥了对市场的规范效应,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看到近些年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迅速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历史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尽管工商行政管理已经纳入了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并为宏观调控的加强和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商行政管理尚没有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宏观调控职能,其蕴含的巨大管理能量或其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换言之,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的地位与其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是不相称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尽管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准入职能可以发挥使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及产业布局合理化的作用,同时企业登记制度由审批制向准则制的转变也为工商行政管理调控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产业布局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工商部门自身在观念、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及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并未实现这种高层次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也并未完全成为国家产业实施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以致有些人至今还认为工商部门就是盖图章、发执照、干些程序方面工作的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使工商行政管理的企业登记职能能着眼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在高层次上强化登记管理。

2由于体制制肘、市场主体不完全成熟、工商管理能力与所承担的职能失衡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的效果还不十分理想,有时管理力度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使市场秩序并未达到最佳状态,有时甚至还比较混乱。如假冒伪劣商品仍时而充斥市场,商标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仍很猖獗,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及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仍时有出现等。这不仅使工商行政管理的效率大打折扣,也使工商行政管理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整个大市场以及监管领域、监管对象及监管层次都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工商监管的方式方法还未发生相应的转变,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仍陷入微观管理领域而不能自拔,从而放弃从高层次上监管市场。比如在对市场的培育方面,一些部门仍囿于管理集贸市场或仍习惯于用管理集贸市场的方法(如进驻式管理)管理整个市场,而不是从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规范市场客体、推进市场规则的健全等高层次上培育市场;再如一些部门仍完全习惯于那种“重点整治”或“集中治理”式管理方式而放弃或放松应有的日常监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工商监管效能及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思路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任务的重化,如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极大重视,人们也提出了种种对策并切实采取了有效措施,如逐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制建设等。应该说,这些措施是绝对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针对上述工商职能发挥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在完善体制、强化法制等方面继续努力外,当前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

1转变观念,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崇高历史使命。转变观念作为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对策之一,这几年也一直在强调,但通过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还缺乏准确的把握,仍停留于监管集贸市场而不能自拨就是一个突出的证明。因此,对于习惯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思想、管理方式方法的广大工商管理干部尤其是基层工商干部来说,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转变观念就是要求广大工商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认清工商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调准管理观念和管理思想,自觉提高管理层次,从狭隘的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增强监管的自觉性和准确性,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2优化监管的外部环境。工商监管总要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这个环境涉及的因素主要包括:有关的政府部门、执法的手段、管理经费、管理对象对管理主体的认同及其成熟程度等。不可否认,尽管工商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内外环境从总体上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不同程度地制约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经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从而阻碍工商部门的严格执法;(2)由于财政经费的不足,使得工商部门一直受到管理经费不足及干部工资、福利待遇无法落实的困扰,从而使工商部门不得不把筹集经费和解决工资、福利问题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这无疑会因目标的多元化而制约管理的效果(市场管办难以脱钩、工商部门难以割舍管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主要就是因为经费的困扰);(3)执法手段不强,如工商监管所必须的查封、扣压、冻结等强制手段不具备,使监管力度大打折扣;(4)有关的职能交叉部门由于利益、权力的碰撞,有时互相制肘,从而影响监管效果;(5)市场主体不成熟,有时对工商监管缺乏认同感,甚至产生抵触,这也会严重影响监管效果。因此,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必须改善监管的外部环境,使工商部门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发挥职能作用。改善或优化监管环境,主要解决好以上五个问题,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

解决困扰工商部门的经费不足问题,赋予必要的强制监管手段,加强与各有关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促进市场主体的尽快成熟。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9

关键词:市场自律;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076-03

一、引言

金融业一直是政府干预最为集中的领域,即便是在经济自由主义滥觞的19世纪也是如此。为什么在世纪之交,主张放松政府干预的市场自律机制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呢?根本原因是政府监管失灵、银行安全网的弊端和外部监管很难应对金融业面临的新挑战。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它在维持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原则,形成资本监管框架三大支柱。其中,最低资本金要求和外部监管最为人们所熟知,但是最具争议的莫过于在传统上政府监管最为谨慎和严厉的金融业中引入了市场自律监管原则。

二、外部监管失灵与市场自律

政府监管失灵。主张政府监管的学者们相信,金融市场存在的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及公共产品等问题,导致了市场失灵。然而,金融业乃一国经济的命脉所系,因此,维持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必须由政府提供。因此,政府必须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以矫正市场失灵。在主张经济自由的学者看来,这种说法不过是天真的人们的一厢情愿,政府要么有“私心”,要么“能力”有问题。Stigler(1971)和Posner(1974)提出的“俘获理论(Capture Theory)”认为,政府除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以外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设置严格的准入限制、繁琐的审批制度以及各种各样的收费制度,这些制度赋予政府官员权力,以便进行设租、寻租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并不能有效地纠正市场失灵。麦金农―肖学派认为,即使政府不是出于“私心”,也未必会做“好事”,政府的决策失误也会导致监管失灵。他们提出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Micknnon,1973;Shaw,1973)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严格的金融管制,这些管制扭曲市场价格体系,造成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无助于这些国家经济发展。只要放松金融管制,让市场机制配置金融资源,就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管失灵,引发人们思考建立更加合理完善更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放松政府监管引入市场机制当然成为有识之士的考虑方向。

银行安全网的弊端。为了防止银行挤提、倒闭等事件,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政府一般均采用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等制度,建立各种不同形式的银行安全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些貌似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的制度设计,遭受了研究人员的质疑。Thomson(1990)和Kaufman(1996)分析指出,金融机构安全网往往会使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不关心其具体运作和风险状况,缺乏对市场刺激做出反应的动力,从而无法使存款和资本从经营差的金融机构流向好的金融机构,削弱市场对金融机构高冒险的行为进行约束。Park和Peristiani(1998)的实证研究支持了这一结论,即未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存款人对市场有显著反应,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人对市场反应不显著,存款机构的风险与未保险存款的增长之间存在负相关。更进一步,Hon Chu(1996,1999)的实证分析得出,市场自律为主的金融体系并不比受监管的金融体系更容易失败。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制度在防止银行危机方面不是必需的,因为在市场自律为主的金融体系中,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愿意保持充足的资本数量并向市场传递他们的质量,可以有效地防止银行危机的传染和爆发。

外部监管很难应对金融业的新挑战。传统的金融监管属于外部监管,它主要依靠的是金融法规,而金融法规的立法具有时滞性,因此,外部监管很难跟得上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和金融创新提出的要求。此外,外部监管主要是事先监管和事后监管,无法对金融活动的过程进行监控,而广大市场参与者由于直接在市场中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对金融机构的行为了解相对更快,更容易通过价格效应和数量效应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经营实施惩戒。

市场自律机制是Kane(1983)在对存款保险改革的六点建议中最早提出并特别强调的。随着1999年《美国现代服务法案》的实施和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市场自律机制越来越受到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学术界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主要集中在理论和实证研究两方面。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分析和批判了以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为代表的传统银行监管安全网的弊端和缺失,阐释市场自律机制的含义、作用机制和原理,以及设计体现市场自律原则的银行监管改革方案。实证研究方面,对市场自律机制进行实证检验,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相对而言,国内学术界对市场自律机制的关注较晚。易宪容在考察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确立与演进的历程之后认为,金融监管并非以政府管制金融资源为目的,而是以提升金融市场有效运作为目的,同时,中国应该以市场法则为依据,确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放松管制。巴曙松对市场自律原则的运行机理、不同金融产品持有者的市场约束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等方面对市场约束作用进行了比较详细地介绍。在国内市场化取向的改革遭到质疑,有些学者主张要对金融领域进行严刑峻法监管的情况下,黄泽民认为,金融监管并不是万能的,加强监管并不必然导致金融市场的规范,而金融监管当局也极有可能因谋求自身利益使得金融市场失范,因此要在金融监管领域引入市场自律机制。

三、体现市场自律机制的制度设计

市场自律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运用市场自身力量来约束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降低金融风险。换言之,就是政府部门充分调动金融市场的利益相关者如银行债券持有人、银行股份持有者和存款人的积极性,充分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并通过自己的市场行为来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抑制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行为。有的学者指出市场自律本身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其实它应该包括识别过程和控制过程。识别过程是指市场利益相关者能够识别他们的资产是否出于风险中,进而来监督银行的风险经营活动。控制过程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价格效应和数量效应来控制银行的经营活动。国内外研究者对如何使市场自律机制发挥作用进行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制度设计的构想,主要有:银行安全网制度的改革、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次级债券制度。

1.银行安全网制度改革。如前所述,银行安全网制度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对于银行业务活动的关心,使银行的冒险性投资行为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鼓励了银行从事风险更高的投资活动,加剧了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因此,研究人员(Thomson,1990)指出,使市场自律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减小政府金融安全网的范围和规模,如降低保险存款的限额,将银行每个存款账户的保险限额改为每个储户的保险限额,并且剩余部分还必须准确地定价,方法可用期权定价模型等;防止在任何形势下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担非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结果。同时,要保证上述改革真正有效,还必须对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进行改革,建立惩罚性的而不是补贴性的贴现窗口利率,避免中央银行通过贴现窗口支持本应该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

2.信息披露制度。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要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加以有效的把握是建立在信息完全公开的前提之下,因此,市场自律的研究者主张充分重视信息的作用。Flannery(1998)通过系统的分析和论证市场信息对改善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发现市场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机构的条件和环境,并可以使监管者对已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地纠正和激励。如果政府监管能够充分运用市场反映的信息,将会显著改善银行业的监管水平。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者的评级制度(国际上一般采用美国CAMEL评级法)和信息披露要求三个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公布银行的评级信息,直接影响到它们在借贷资金市场上的筹资成本,使得银行不得不关注自身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实证研究发现,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改变债券收益和股票价格。监管者的评级制度,其结果不仅影响金融机构的市场表现,同时,对不同的风险级别的金融机构采用不同的存款保险费标准,从而抬高其经营成本,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控制其风险,它能有效地克服道德风险问题。

3.次级债券制度。一般认为,银行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反映了银行的经营条件与违约风险水平,因而债券市场信息可以作为银行风险的市场信号为监管者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检查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如果所有的银行都要求发行同样类型的次级债券,那么监管者就可以很容易地比较每家银行的违约风险程度,并且由于次级债券的特殊地位,它的收益对风险的变化更加敏感,使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更强。因而发行次级债券可以显著提升对非保险存款机构直接和间接的市场约束。Jagtiani和Lemieux(2001)的研究发现,美国银行控股公司债券的买卖差价将先于银行失败(如融资条件和信用评级的恶化)一年半左右开始上升,这说明通过增加发行次级债券来增强市场自律机制是有效率的,这一实证结果进一步支持了上述观点。

四、结论与启示

1.加快对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革。市场自律机制发挥的前提是:各金融机构是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而目前我国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这种产权制度下存款人自然不会关心银行面临的风险,因为他们的存款是得到了国家隐性的支付承诺,这种意义上相当于存款人向国家购买了一种特殊的国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国有银行而言,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不是存款人的主要考虑,将资金存在任何一家国有业银行就没有太多的差别,因为这都相当于向国家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国债,因此,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数量效应和价格效应发挥作用。而在国有和民营银行之间,由于民营银行没有得到国家的偿付承诺,存款人面临了较大的风险,因此,在产权制度上国有商业银行就处于先天的优势地位,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遑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了。

2.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发挥市场自律机制对银行的监督作用,势必造成优胜劣汰的局面。而我国现在对于商业银行只有准入的标准,而对于那些市场淘汰的商业银行却没有一套可用的退出办法,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商业银行,在退出时都采用了政府行政指令型接管的办法。但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这一做法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尽快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加强市场约束力量的基本前提条件。

3.尽快完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目前,对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较多,非上市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遵循的规定则较为欠缺。考虑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现实情况,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仍需做出努力。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商业银行内部提高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其次,银监会加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真实性和合规性检查,杜绝虚假信息;再次,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逐步完善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后,健全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的惩罚措施,通过经济、法律手段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可靠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对风险的计量及评估体系的不健全,以及银行管理者的顾虑,商业银行对面临的各种风险的披露始终是信息披露中最薄弱的环节。如何尽快完善银行风险信息评估体系,如对各种风险的评价标准和风险度的具体测算方法等,是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努力方向。

4.健全中介机构体系。有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等于市场参与者就是信息完全拥有者了,这是由于现代金融业务的专业性,使广大存款人或投资者一般不具备专业知识,也不具备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研读有关金融机构的会计报表等公开信息。所以这就需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构成健全的中介机构体系,由它们对各种已公开信息进行分析,揭示企业经营的真实状况,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使其能够根据披露的信息做出理性反应,从而发挥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

市场自律在全球金融监管领域也是新生事物,它的作用范围、运行机制还处在探讨过程中,相关的制度设计也处在摸索阶段,应该说还不是很完善。此外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监管与西方国家也不尽相同,因此采用市场自律机制应当遵从谨慎原则。但是,如何在政府的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之间找到平衡点,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共识。在我国,金融改革有必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金融监管领域不是市场太多了,而是监管太多了,因此,有必要放松金融监管。如果在现阶段金融监管方面出现了问题就因此否定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就显得十分不智,也不足取。正确的态度是,如何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监管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市场自律机制,以面对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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