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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的事例集锦9篇

时间:2024-03-05 16:30:14

劳动教育的事例

劳动教育的事例范文1

关键词: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

为了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指示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提升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稳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积极迎接工业4.0的挑战,[1]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提出要实现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实行转型,向应用技术型转,向职业教育类型转。“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教学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工学结合”。为推进制造强国战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由于相关立法滞后,大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无法可据。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无序的尴尬严重妨害了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业教育的稳健发展,加强“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研究已提上日程。

一、顶岗实习生身份界定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异军突起,“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在经验借鉴与理论传承的基础上已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最基本的特征,加强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研究已成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一种现实社会诉求。

(一)理论研究的分野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与教育行政法规对于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学术界的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界的自由裁量、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局面在所难免。当前对于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确认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全面“否定论”,一概否定高职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全面“肯定论”,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毫无疑问;三是中间路线的“折衷论”,认为某些情况下高职顶岗实习生的身份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但其他不具备劳动者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顶岗实习生的身份不具备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全面“否定论”、全面“肯定论”与骑墙的“折衷论”争执的分野导致司法裁判的无序,普通人士意见不一,专业人员又各执自见,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无据可循,局势较为混乱。[2]

(二)司法实务的尴尬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研究尚无定论,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在司法实务中表现得非常尴尬,其中“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3]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4]就是典型的司法实务尴尬。2007年广州媒体报道的“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最具代表性,其间劳动法学者、实务界人士、相关利益集团、新闻媒体都参与了这场争论,但最终以洋快餐店为代表的用人单位胜诉,但问题并没有结束。随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案件,2007年发生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5]2009年审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均对高校实习生身份识别的认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6]前一案例改写了历史,后两案对高校未毕业学生的工作身份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都经历了劳动者身份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最终其劳动者身份得以肯定,具体理据是: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究竟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身份、还是仅具备学生身份,或是两者兼具,其判定的具体依据究竟又是什么,这既是保护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个性诉求,也是保障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诉求,必须从法理、法律上予以明确。

二、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现状及法理剖析

要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进行准确定位与合理确认,首先必须对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进行区别与界定,如果不对相似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与清晰的区分,就会导致法律分析与法律推理的矛盾,进而造成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不清、法律适用混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混乱局面。厘清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区别与差异是一切问题研究展开的逻辑基点,诸多理论争执得不到一致结论,究其原因是逻辑展开的基点不一,关于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厘析在《高校学生实习的身份界定与法律适用》一文中已作详细剖析,不再累述,现仅从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之视角展开探讨。

(一)立法现状与法律推理

“否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否定论”的主要理据是在几个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条例与办法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的结果,依据是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61条第1款;国务院2003 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 年发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其基本理据是劳动部1995年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此后国务院2003年,2010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实习生工伤事故的认定问题并没有提及。

根据劳动部1995 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内容的演绎与更替,通过法律推理认为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具体理据一是劳动部1995 年颁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二是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执行意见则删去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肯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其主要根据是1955实施的《劳动法》的第2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界定采取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即立法不直接对“劳动者”一词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是通过规定外延的方式来界定劳动者。通过《劳动法》第二条的概括列举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排除的方法,明确五类人: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而顶岗实习生并不包括在内,据此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理应具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二)推理结论与法理剖析

“否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一是概念等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勤工助学与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的顶岗实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完全等同,如果把两者简单等同进行法律推理,结论的正确性肯定值得怀疑;二是法条误读。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即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畴,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胜诉就是例证;三是推理错误。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高校大学生实习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其实际是体现了我国劳动者概念界定采取的是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劳动者概念的内涵不确定、外延开放立法体例有利于法官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过分加重企业负担,也能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肯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肯定论”通过1995年劳动法第2条的概括列举与1996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间接排除方法,证明顶岗实习生只要具备了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就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当然“肯定论”结论证明顶岗实习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但不能据此推论大学生实习、顶岗实习、兼职、跟岗实习、勤工俭学等行为都属于劳动关系。如果这样会片面加重企业负担,劳动科学研究所的研究员王文珍认为简单地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有可能背离初衷。[7]

三、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建议

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的立法模式概言之为两种路径,其一是自上位法明确其身份,再通过下位法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其二是从下位法开始分情况明确身份,确定适用法律,条件成熟时再订立统一的上位法。权衡两者利弊及可能性与可行性,对于“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立法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宜采取第二种模式与路径较为科学与合理,自下而上,先根据现实诉求制定地方条例、行政法规,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予以明确,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域外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是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路径之一,借鉴与移植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

德国建立了比较规范、完善的顶岗实习法律制度体系,德国法律对学生实习的企业选定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通过法律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利。具体举措有:受教育者与实习单位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明确责、权、利;实习生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实习生的休息权;顶岗实习学生可以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等。澳大利亚关于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推行“学徒制”的顶岗实习模式;雇主与学徒地位平等;培训费用企业支付;重视合同的合法性;职业教育经费国家拨付等。[8]这些国家经济发达、职业教育模式成熟、立法相对完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但这些经验,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只能选择性借鉴与学习,而且还要根据我国具体实际实现本土化,只有这样才能适用。

(二)国内立法路径

首先是根据经济与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加强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诸如广东省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习、见习协议方面的法律问题,通过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执行,以保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的承担能力,适时制定地方法规,把顶岗实习生的保护纳入工伤保护范畴。目前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适用范围之外的省份主要有重庆、山东、云南等省份;明确将顶实习生纳入劳动者保护范围内的省份主要有海南、山西等省份,这些省在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内。最后是在经济发达,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成熟时,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等上位法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保护范围内。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区分了勤工俭学、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概念,并对实习组织、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是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定位还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法规学生顶岗实习的身份定位主要分为劳动者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两种,对于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身份的通过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协议约定各自的责、权、利。对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则可以通过劳动社会保障法进行保护。随着经济与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职业教育立法将日趋完善,高校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权益保护与法律适用将会更加明确规范。

参考文献:

[1] 万长松,张茜萌,产业进化论视野中的工业革命4.0[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3-19;

[2] 王志雄,高职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126-128

[3]、[7]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25-27

[4] 亚生,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J] 工友,2009(9):34-36

[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6 期案例,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6] 王丽娟 王 莹,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二元法律构造[J] 学海,2014(6):152-156

劳动教育的事例范文2

关键词:劳动法课程;职业能力;实践性教学;教学方法

一、劳动法课程介绍

劳动法课程是教育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中,它是法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文秘等专业的专业限选课。全国各类成人法学教育已将劳动法学纳入法学教育体系中。本课程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培养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分别为立法简史部分(外国、中国、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基础理论部分(劳动法概述、法律关系、劳动法主体)、劳动关系协调部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基准部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部分(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和劳动执法部分(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督)。本课程的重点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诉讼);难点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社会保险的争议处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中外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明确劳动权利和有关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高劳动维权意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课程教学目标可以细化为三个方面:知识目标。通过各教学环节,使学生理解我国现行劳动法法律体系,掌握劳动法的概念、产生,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基准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范;能力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并能根据劳动法的原理、内容和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实际劳动实务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推理、辩论能力、沟通能力和书写能力;素质目标。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逐步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高职教育不仅在于培养高素质、强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更着力于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校童国梁校长的调查发现,企业在选拔人才时,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态度占选拔比重的70%,另外30%才是职业技能。因此在劳动法授课过程中,应坚持把思想道德修养、专业素质、文化素养的锻炼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注重文化化人、文艺养心的作用。在授课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教学团队的作用,狠抓纪律道德教育,包括礼貌修养,感恩教育,尊重他人,团队协作,珍惜生命,心理健康等等。

二、劳动法课程教学宏观教学设计

1.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本位,工学结合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要使学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就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通过课程实训、综合实训、见习实践、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逐步培养学生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司、企业等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学生可以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先由学生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具体步骤与方法,然后由专业课教师和学生对案例进行共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聘请校外专家定期来校讲座、授课。这样可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学会如何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将来毕业后走入社会,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实现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2.合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高校教学中的重要方面,法律教育采用什么教学方法与实现教学目的、培养学生的目标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教学方法与其他文科类科目有共同之处,如,课堂讲授、谈话答疑、指导阅读、作业练习、课堂讨论、指导论文撰写、社会实践和实习等,就上述内容人们在许多方面已达成共识。常见的法律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讲授教学法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模拟教学法则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主要表现为模拟审判、模拟听证。这三种教学方法各有其优势,不可相互替代,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

劳动法既有理论课又有实践课。理论课应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辅之以案例分析和讨论。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理应更受到人们的重视。案例是说明理论和加深理论以及理论联系实际有效的教学材料,为我们理解法律打开了一扇窗户。案例教学在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有突出的作用。恰当地使用案例可以使教学效果事半功倍,不使用案例或使用案例不当都会影响教学效果。模拟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给学生锻炼自己、表现自己的机会,它包括观摩和模拟两部分。观摩是组织学生旁听司法审判和听证会。模拟是学生自己充当诉讼参与人进行模拟审判或者举行模拟听证会。学生通过模拟教学活动,亲身体会司法、执法活动,产生直接的感受,使教学与司法实际接近。所以模拟教学法的教学效果是其他教学方法所无法替代的,但它只适用于诉讼性内容的课程,对于纯理论性或非诉讼实务的教学内容就不宜采用模拟教学法。

3.遴选优质教材进课堂

目前已出版的适合高职法律课程的教材不多,虽然其中也不乏精品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规划”教材共13部,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套系列教材并未涵盖劳动法。由于没有统一的高职高专劳动法教材,很多高职院校采用的是本科教材或校本教材。基于高等职业教育为生产第一线培养高素质的、高技能的应用性人才的定位,高职教材必须充分体现职业理论、职业技能、职业能力的要求,体现理论知识为技能培养服务的原则,能处理好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关系,便于在教学中边讲边练,教授、示范、练习相结合,既够用又能兼顾学生多方向发展需要。同时,高职教材必须区别于本科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材。与本科教材相比,高职教材的应用性十分突出;另一方面,与中等职业教育相比,高职教材又要有一定的理论体系和深度。建立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课程体系,是当前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取向。理想的教材体系应当是一个总的任务囊括一个个分任务,整本教材是一个大任务,每个模块(单元)是这个大任务流程中的子项目。

三、劳动法课程微观教学设计

1.精挑细选案例,营造一种开放式的课堂教学气氛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案例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在劳动法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通过案例分析或者案例讨论来辅助教学。如何使用案例是一个科学的操作过程,精挑细选案例是前提。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使用的案例,必须是有“教学价值”的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即能够升华理论、说明法律问题、容易造成错误理解和判断的案例。特别要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的典型事例,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方面的案例,让学生自由讨论,给学生创造宽松的教学环境,激发学生主动参与,通过对案例的认识和分析,使学生了解社会,认识法律,运用法律。这样,通过把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放到具体案例中,实现法条、法理与实例无缝接入,可以增加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学生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性和教学材料的丰富性。当然,也需要借助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2.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

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要围绕法律、文秘、人力资源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从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核心,用工作任务引领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合理展开;以典型案例引领工作任务,构筑学习情景,不断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以劳动合同教学为例,我们可以把劳动合同设计为一个项目(模块),该项目又有劳动合同订立的争议处理、试用期争议处理、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争议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争议处理等不同的任务。在指导学生完成每一项任务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下列流程实施教学:教学目标―案例导入―工作任务―案例解析―实务训练―重点法条。通过上述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可以为实现课程教学内容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一致性、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3.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有机结合

作为教学中的一个有力手段,成绩考核也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在劳动法教学中,对成绩考核也要进行必要的改革,改变单纯的“记一记,背一背,考一考”一张考卷定成绩的做法,加大平时成绩考核的力度,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结合、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评价是过程评价,它能明确活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及时修改调整活动计划,从而获得更加理想的效果。终结性评价,是指在活动后为判断其效果而进行的评价。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才能给予学生一个正确的评价。

当然,要使劳动法课程改革取得理想的效果,还必须以一定的保障机制如师资保障、激励机制、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教学评估体系等为依托。

参考文献:

[1] 服务校企合作政府应当“媒婆”,企业与学校可跳和谐的“双人舞”[EB].

[2] 马善红,赵胜营,邱志强.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改革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8,(8):29-30.

[3] 邢曼媛.谈谈法学教学方法[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2):145-146.

劳动教育的事例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学习、宣传教育内容

(一)《宪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条例》。

(二)《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三、学习方式和主要宣传教育活动安排

(一)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以集中辅导为辅,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教育培训班、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班。局系统工作人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小时,集中辅导不少于4次。

(二)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按照上级部署,认真研究和落实《公务员法》的学习,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

(三)突出抓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围绕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做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重要法规的宣传,做好就业再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普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通过举办培训班对企业劳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4-5月份,要抓住《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的时机,开展宣传活动。

2、7月份,开展纪念《劳动法》颁布十二周年暨第六个全省“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活动。重点是《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宣传普及,开展现场咨询活动。

3、8-9月份,分批对企业劳动管理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4、11-12月份,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四、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一)以“三春”行动为重点,开展各项劳动保障专项监察。

1、1-3月份,实施“春雨”行动,打击欠新行为,清理非法职业介绍机构。

2、4-6月份,开展对小作坊小企业用工检查。

3、10月份,开展以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为重点的“春苗行动”。

4、11-12月份,开展“春雨”行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打击欠薪行为。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做好举报专查及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法案件,每个专职监察员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少于60家。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全年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96%以上。

(三)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处理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95%以上。

劳动教育的事例范文4

关键词:背景;现状;成果;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8-0089-03

一、越南职业技术教育改革的历史背景

1986年以前,越南实行中央计划经济,越南政府管理和资助着所有的技能培训,集中培训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1978年,工人培训部从劳动部分离,成为职业教育总局,对职业教育负责任,并直接向内阁会议汇报。1980年,职业教育学校的数量达366所。

但是在革新政策开始后的10年期间,越南出现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衰落,无法满足培养高技能工人的需求。1998年职业教育总局与教育和培训部分离,并入越南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职业教育总局接管教育和培训部管理的越南职业技术教育的责任系统,而教育和培训部则更侧重于长期的专业培训。2006年,《职业培训法》定义了越南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和资格水平等级。然而,现有的系统仍然是复杂的,越南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很难得到可靠和全面的统计。根据MOLISA统计,在2008年,有1000多所其他培训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包括在教育和培训部监督之下的8所大学和100所学院和职业中学。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和学生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

二、越南职业技术教育改革的现状

(一)越南职业教育系统

越南职业教育包括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方面。职业技术教育系统主要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由越南教育和培训部管理。职业培训系统主要由中等技术学校、专科学校、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中心构成,由越南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负责管理。各类学校都承担着特定的职业教育任务和培训内容。

1.中等职业学校。同时招收初中、高中毕业生,培训时间是3年或3年半。学生毕业时,取得相当于高中文凭和中等职业水平的职业资格文凭。高中毕业生的培训时间是2~3年,毕业后可以取得中等职业毕业证书以及相关的职业资格。

2.中等技术学校。中等技术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生毕业后达到熟练工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3.专科学校。专科学校包括职业培训专科学校、大学和其他有专科层次教育机构设置的学校。培养年限一般为2~3年,高中毕业生培训时间是3年,同专业的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培养期限是1~2年。

4.技术学校。技术学校的目标是培养熟练的工人,主要培训对象是初、高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接受简单职业培训的时间是2年,接受复杂职业培训的时间是3年。高中毕业生,接受简单职业培训的时间是1年,接受复杂职业培训的时间是2年,学生毕业后可以取得技术资格证书或是业务资格证书。

5.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中心由地方政府管理,以招收小学或初中文化层次的人员为主。短期技术训练的时间为1年以下;长期技术训练的时间约为1~3年。

(二)越南职业技术教育取得的若干成果

1.改善了以市场导向的职业技术教育。出版职业和就业指导,并对重点实施该项目的学校(以下简称重点学校)员工进行就业指导培训,制定了雇主的技能需求与现代课程指导相关的方法。开发了97个课程指南,48个课程发展委员会,建立了与重点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外面生产管理人员的联系,基于新课程指南和100个计算机课程产品,还开发了教科书和教师指导。

2.通过制定教学大纲和教材,改善设备和设施,升级了重点学校。(1)重点学校的教师很好地将课程与最新的技术和现代机械的使用结合在一起。新课程还组织模块,每个模块对应所需的职业不同的技能。这有助于企业根据他们完成的模块更好地评估学生的技能。这种做法也更灵活,使学生能够结合不同培训课程或从一个模块转到到另一个模块。(2)第二部分设施发展和设备的提供,升级了15所重点学校的设施及设备,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学习,学生熟悉企业使用的现代技术。在15所重点学校中,12所来自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升格为高职院校,以及3所学校升格为大学。(3)越南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指定的15个重点学校,包括六所亚行资助的重点学校,四所AFD资助的重点学校,三所NDF资助的重点学校与两所JICA资助的重点学校。

三、越南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问题

(一)劳动力市场的问题

1.劳动人口概况。在2006年,越南有4560万的劳动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55%。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劳动人口增加了13%,及伴随着持续增长的人口增长率1.4%。在当前,越南的劳动力市场每年都吸纳130万左右的新人进入劳动力市场。与其他邻近的东盟国家显著不同的是它的劳动力性别差距很小。在2006年的总劳动力中,有51.4%是男性,48.6%为女性。在总劳动人口中,有大约45%的劳动力是在18至34岁之间,四分之三生活在农村地区。

2.青年失业率严峻。在越南,失业率很高,但往往不易被发现。据官方统计,在2005年,失业率为2.1%,在城市的失业率高于农村,女性略高于男性。值得关注的是高比例的青年失业者。在2005年所有的失业率中,67%是29岁以下的青年,这个问题在农村地区特别明显。然而,官方统计是不可能真实地捕捉到越南的失业率问题。在2004年,全部劳动力的16.5%参与了非农业自雇谋生。

3.劳动力缺乏技能。对于经济增长特别关注的越南,却是一个拥有低水平的技术/专业教育程度的劳动力国家,这是明显地落后于亚洲平均水平的。只有5%的工人持有大专学历,20%参加某种技术学校和75%的非熟练工人。情况更糟的是15至34岁的一群年轻人,其中专业/技术熟练的份额比整个劳动力的平均水平还要低。教育和技能发展水平低,严重影响了越南的劳动力之间的经济竞争力。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越南劳动者的生产效率是很低的,只有亚洲一半的平均水平,尽管在过去10年增长强劲。

技术和专业教育的劳动力短缺问题,也在越南的劳动力市场产生越来越多地问题,另外,技能与就业不匹配。据调查,毕业生在学校学习的技能与就业的方向不匹配,所占的份额介于10%至45%。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不匹配会导致人力资源的利用不足和限制经济增长。当劳动力供给不匹配劳动力的需求,它可以导致的空缺,失业,就业不足,技能短缺和不匹配,仍然是越南的劳动力市场的问题。

(二)政府职能重叠,行政效率低

现在,越南教育与培训部,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工业与贸易部三个部门同时管理着职业技术教育系统,职业教育管理层需要广泛协调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各类职业学校在建校前也欠缺统一规划,各类职业教育可分别由大学、职业学校,甚至是职业训练中心办理,故常出现大学办理职业教育,而排挤职业学校招生的现象。越南技职教育多元与多层化的办学机制,不但未能带给越南技职教育更有效的发展,反而使职业教育更受人民排斥,难以达到其原初的理想。

(三)社会观念导致职业教育不受重视

越南社会不重视职业教育,除了受到传统升学主义的影响之外,越南职业教育本身的缺失以及素质低也是主要的因素。在过去10年中,越南大学生数量增长10倍,而职业生仅增长3倍,事实上,即使学生选择职业教育,往往有10%的学生入学后随即放弃,造成在湄公河三角洲地区许多职业学校招生不满,越南国内学历教育一直处于强势地位,而职业教育与培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人们成才、择业等观念的转变。2007年,初中毕业生进入职业教育系统学习的比例大约为8%,高中毕业生的比例为11%。同期,越南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0.5%。按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到2020年,每万人中大学生将预计占到450人。相比于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滞后很多。

(四)师资素质不足

据统计至2011年底,越南职业教师总数为35,794人,18.3%有文凭证书的教师拥有硕士或更高的学位程度,5.4%有中级资格的教师拥有硕士或更高的学位程度,1%有初级资格之教师拥有硕士或更高的学位程度;有80.8%的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和71.2%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具备教学教法的水平;有15.9%的教师可教授理论课程,有25.7%的教师可教授实践指导课程,有57.8%的教师两项课程皆可教导;有82%的技职学院教师和65%的中级专业学校教师具备A级英语能力,有23%和11%具备C级英语能力;有80%教师具备A级计算机知识,有13%具备C级计算机知识。

由此可以看出,越南职教教师超过一半的教师只具有初级水平资格,同时可以教授理论与实践的教师也只有57.8%,可单独教授理论的教师比例也相当低,实践指导教师也是如此。此外,拥有硕士学历及以上的教师只有5.3%。

在教师培训进修部分,职业教师之培训和进修机构分布不平均,大部分皆集中在红河三角洲地区,湄公河和北部地区则较少,而且在职业教师培训大学中并没有提供很多职业训练。职业教师培训和持续进修模式所显现缺失为:(1)大学毕业之教师虽已通过专业和教学要求,但职业技能仍然不足,他们只能承担理论教学。(2)学院毕业经过持续进修之教师,虽具有一些职业能力,但未达到资格要求。

(五)忽视了弱势群体的职业技术教育

据了解,越南职业技术教育项目的第四个政策改革是提高弱势学生(女性、少数民族和穷人)的职业技术教育,从而减少贫困和解决社会问题。然而,少数民族和贫困学生的比例并没有因为这个政策改革而增加。北江农林学院是另一所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比较高的学校,并且一直在增加。同样,中央高原少数民族青年职业学院和岘职业学院两所学校贫困学生的比例最高。因此,改革政策选定三所学校培养弱势学生,并没有提高弱势学生的职业教育水平,而事实上,这样的学校拥有弱势学生的比例本来就很高,实则有名无实。如何使得弱势群体也同样享有政府的政策,是越南政府的一个挑战,而不是制造假象。

四、总结

在过去二十多年,越南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随着不断增多的劳动力,需要政府去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越南总人口中,大部分人口生活在农村,且青年人口比例高,失业率严峻。劳动力缺乏技能,且远远落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政府职能重叠,导致行政效率低。同时,越南也是一个受儒家文化影响深远的国家,在越南社会,职业教育并不受重视,加上师资队伍不强大,弱势群体没有得到国家的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的扶助。越南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还需要加大力度。

参考文献:

[1]卢宁,周勇,阮越河.越南职业教育改革现状研究[J].中国民族教育,2010,(11).

[2]ADB. 1996. Technical Assistance to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 Nam for the Technical Education Project. Manila.

[3]ADB. 1998. Technical Assistance to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 Nam for the Capacity Building 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Manila (TA 3063-VIE,for $600,000,approved on 3 September 1998).

[4] Nguyen Thi Hang,President of Vietnam Vocational Training Association,in:Employment and Social Affairs Magazine,1st July 2008.

劳动教育的事例范文5

在革新政策开始后的10年期间,越南出现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衰落,无法满足培养高技能工人的需求。1998年职业教育总局与教育和培训部分离,并入越南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职业教育总局接管教育和培训部管理的越南职业技术教育的责任系统,而教育和培训部则更侧重于长期的专业培训。2006年,《职业培训法》定义了越南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和资格水平等级。然而,现有的系统仍然是复杂的,越南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很难得到可靠和全面的统计。根据MOLISA统计,在2008年,有1000多所其他培训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包括在教育和培训部监督之下的8所大学和100所学院和职业中学。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和学生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

二、越南职业技术教育改革的现状

(一)越南职业教育系统

越南职业教育包括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方面。职业技术教育系统主要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由越南教育和培训部管理。职业培训系统主要由中等技术学校、专科学校、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中心构成,由越南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负责管理。各类学校都承担着特定的职业教育任务和培训内容。

1.中等职业学校。同时招收初中、高中毕业生,培训时间是3年或3年半。学生毕业时,取得相当于高中文凭和中等职业水平的职业资格文凭。高中毕业生的培训时间是2~3年,毕业后可以取得中等职业毕业证书以及相关的职业资格。

2.中等技术学校。中等技术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生毕业后达到熟练工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3.专科学校。专科学校包括职业培训专科学校、大学和其他有专科层次教育机构设置的学校。培养年限一般为2~3年,高中毕业生培训时间是3年,同专业的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培养期限是1~2年。

4.技术学校。技术学校的目标是培养熟练的工人,主要培训对象是初、高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接受简单职业培训的时间是2年,接受复杂职业培训的时间是3年。高中毕业生,接受简单职业培训的时间是1年,接受复杂职业培训的时间是2年,学生毕业后可以取得技术资格证书或是业务资格证书。5.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中心由地方政府管理,以招收小学或初中文化层次的人员为主。短期技术训练的时间为1年以下;长期技术训练的时间约为1~3年。

(二)越南职业技术教育取得的若干成果

1.改善了以市场导向的职业技术教育。出版职业和就业指导,并对重点实施该项目的学校(以下简称重点学校)员工进行就业指导培训,制定了雇主的技能需求与现代课程指导相关的方法。开发了97个课程指南,48个课程发展委员会,建立了与重点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外面生产管理人员的联系,基于新课程指南和100个计算机课程产品,还开发了教科书和教师指导。

2.通过制定教学大纲和教材,改善设备和设施,升级了重点学校。(1)重点学校的教师很好地将课程与最新的技术和现代机械的使用结合在一起。新课程还组织模块,每个模块对应所需的职业不同的技能。这有助于企业根据他们完成的模块更好地评估学生的技能。这种做法也更灵活,使学生能够结合不同培训课程或从一个模块转到到另一个模块。(2)第二部分设施发展和设备的提供,升级了15所重点学校的设施及设备,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学习,学生熟悉企业使用的现代技术。在15所重点学校中,12所来自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升格为高职院校,以及3所学校升格为大学。(3)越南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指定的15个重点学校,包括六所亚行资助的重点学校,四所AFD资助的重点学校,三所NDF资助的重点学校与两所JI-CA资助的重点学校。

三、越南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问题

(一)劳动力市场的问题

1.劳动人口概况。在2006年,越南有4560万的劳动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55%。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劳动人口增加了13%,及伴随着持续增长的人口增长率1.4%。在当前,越南的劳动力市场每年都吸纳130万左右的新人进入劳动力市场。与其他邻近的东盟国家显著不同的是它的劳动力性别差距很小。在2006年的总劳动力中,有51.4%是男性,48.6%为女性。在总劳动人口中,有大约45%的劳动力是在18至34岁之间,四分之三生活在农村地区。

2.青年失业率严峻。在越南,失业率很高,但往往不易被发现。据官方统计,在2005年,失业率为2.1%,在城市的失业率高于农村,女性略高于男性。值得关注的是高比例的青年失业者。在2005年所有的失业率中,67%是29岁以下的青年,这个问题在农村地区特别明显。然而,官方统计是不可能真实地捕捉到越南的失业率问题。在2004年,全部劳动力的16.5%参与了非农业自雇谋生。

3.劳动力缺乏技能。对于经济增长特别关注的越南,却是一个拥有低水平的技术/专业教育程度的劳动力国家,这是明显地落后于亚洲平均水平的。只有5%的工人持有大专学历,20%参加某种技术学校和75%的非熟练工人。情况更糟的是15至34岁的一群年轻人,其中专业/技术熟练的份额比整个劳动力的平均水平还要低。教育和技能发展水平低,严重影响了越南的劳动力之间的经济竞争力。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越南劳动者的生产效率是很低的,只有亚洲一半的平均水平,尽管在过去10年增长强劲。技术和专业教育的劳动力短缺问题,也在越南的劳动力市场产生越来越多地问题,另外,技能与就业不匹配。据调查,毕业生在学校学习的技能与就业的方向不匹配,所占的份额介于10%至45%。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不匹配会导致人力资源的利用不足和限制经济增长。当劳动力供给不匹配劳动力的需求,它可以导致的空缺,失业,就业不足,技能短缺和不匹配,仍然是越南的劳动力市场的问题。

(二)政府职能重叠,行政效率低

现在,越南教育与培训部,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工业与贸易部三个部门同时管理着职业技术教育系统,职业教育管理层需要广泛协调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各类职业学校在建校前也欠缺统一规划,各类职业教育可分别由大学、职业学校,甚至是职业训练中心办理,故常出现大学办理职业教育,而排挤职业学校招生的现象。越南技职教育多元与多层化的办学机制,不但未能带给越南技职教育更有效的发展,反而使职业教育更受人民排斥,难以达到其原初的理想。

(三)社会观念导致职业教育不受重视

越南社会不重视职业教育,除了受到传统升学主义的影响之外,越南职业教育本身的缺失以及素质低也是主要的因素。在过去10年中,越南大学生数量增长10倍,而职业生仅增长3倍,事实上,即使学生选择职业教育,往往有10%的学生入学后随即放弃,造成在湄公河三角洲地区许多职业学校招生不满,越南国内学历教育一直处于强势地位,而职业教育与培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人们成才、择业等观念的转变。2007年,初中毕业生进入职业教育系统学习的比例大约为8%,高中毕业生的比例为11%。同期,越南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0.5%。按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到2020年,每万人中大学生将预计占到450人。相比于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滞后很多。

(四)师资素质不足

据统计至2011年底,越南职业教师总数为35,794人,18.3%有文凭证书的教师拥有硕士或更高的学位程度,5.4%有中级资格的教师拥有硕士或更高的学位程度,1%有初级资格之教师拥有硕士或更高的学位程度;有80.8%的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和71.2%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具备教学教法的水平;有15.9%的教师可教授理论课程,有25.7%的教师可教授实践指导课程,有57.8%的教师两项课程皆可教导;有82%的技职学院教师和65%的中级专业学校教师具备A级英语能力,有23%和11%具备C级英语能力;有80%教师具备A级计算机知识,有13%具备C级计算机知识。由此可以看出,越南职教教师超过一半的教师只具有初级水平资格,同时可以教授理论与实践的教师也只有57.8%,可单独教授理论的教师比例也相当低,实践指导教师也是如此。此外,拥有硕士学历及以上的教师只有5.3%。在教师培训进修部分,职业教师之培训和进修机构分布不平均,大部分皆集中在红河三角洲地区,湄公河和北部地区则较少,而且在职业教师培训大学中并没有提供很多职业训练。职业教师培训和持续进修模式所显现缺失为:(1)大学毕业之教师虽已通过专业和教学要求,但职业技能仍然不足,他们只能承担理论教学。(2)学院毕业经过持续进修之教师,虽具有一些职业能力,但未达到资格要求。

(五)忽视了弱势群体的职业技术教育

据了解,越南职业技术教育项目的第四个政策改革是提高弱势学生(女性、少数民族和穷人)的职业技术教育,从而减少贫困和解决社会问题。然而,少数民族和贫困学生的比例并没有因为这个政策改革而增加。北江农林学院是另一所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比较高的学校,并且一直在增加。同样,中央高原少数民族青年职业学院和岘职业学院两所学校贫困学生的比例最高。因此,改革政策选定三所学校培养弱势学生,并没有提高弱势学生的职业教育水平,而事实上,这样的学校拥有弱势学生的比例本来就很高,实则有名无实。如何使得弱势群体也同样享有政府的政策,是越南政府的一个挑战,而不是制造假象。

四、总结

劳动教育的事例范文6

那么作为基础教育的对象小学生,我们应该培养他们的哪些素质呢?

(一)着眼于道德素质的培养,使学生初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道德教育是我们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小学生由于受年龄孝知识少、社会经验贫乏的制约,对道德准则和道德观念还很模糊,良好习惯还有待形成。

在教学中,我们要依据学生特点和语文教材的优势,结合学生实际,捕捉时机相机诱导,对他们进行良好品质的培养。

例如,在教学《一定要争气》一文时,我向学生分析提出:童第周当时所处的时代和环境怎样?他是怎样刻苦学习的?这是为什么?借以揭示“为祖国争光”这一中心。其间结合国情教育学生要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刻苦学习,将来为建设我们可爱的祖国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这样,既有课文为事例,又能结合学生实际,使学生有了切身之感而不是接受空洞说教。久而久之,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便自然而然地形成。

(二)着眼于心理素质的培养,使学生初步形成鲜明的个性

小学生在语文学习上的个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心理学认为,遗传素质只是为小学生心理个性差异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出生后的具体教育和环境影响对他们心理个性差异的形成起着决定作用。

而现在的小学生,由于受家庭环境、长辈宠爱等因素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我是家中小太阳”的心理,在相当多的学生中存在着妒忌、孤癖、唯我至上,但又有经不起挫折、害怕困难等不健康心理,这些不良心理直接地影响着教育效果,影响着学生成长。这方面的教训已经不少了。

因此,我们的教学要着眼于对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帮助他们克服不良心理。

例如,在教学《试航》一文时,向学生分析富尔顿在屡次失败的情况下坚持试验,并在人们讥诮、侮辱和嘲笑声中终于试验成功。并列举平时学生中害怕失败、害怕嘲笑的典型事例加以对照评析,培养学生自信心和坚强意志。

(三)着眼于智能素质的培养,使学生掌握获取知识的技能技巧

所谓智能不外乎知识技能和技巧的组合。知识是技能技巧的基础,而技能技巧的掌握又是加深对知识理解和巩固的前提。

而我们的教学中,还严重存在重知识轻能力的应试教育的观念。笔者做过这样一项小范围调查:对于学过的重点词语,全班30名学生默写解释正确率高达98%,而用这些词造句(或说话)正确率仅有30%左右。对于课后有明确要求的重点句义,所有学生都“出口成章”,且与教参书提供的参考同出一辙。而对于文中较简单的句子却不能解释。这一事实,虽存有很大的片面性,但反映出的问题是很值得我们研究和思索的。

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不好的教师是传授知识,好的教师是叫学生去发现真理。”苏霍姆林斯基也说:“所谓知识与能力之间关系失调,表现为学生还没有具备作为掌握知识的工具的那些能力,可是教师已经把源源不断的新知识硬塞给他。”因此,在教学中我们要改变旧观念,在传授好知识的同时,更要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去观察去发现去思维,并尽量展示出学生思维的全过程(即学生是如何学习的),而不仅仅注重思维的结果如何。

例如,有的教师在课堂上能够创设这样的情境:“读到这里,你想说什么吗?

你有什么感想吗?”面对学生思维的结论教师提问:“你是怎么知道的?”“你是怎么理解的?你为什么这样理解?”这无疑是激发学生主动思考,点燃学生智慧火花的有效方法。笔者认为这样的教学才可称为真正的语文教学。因为它不只是交给学生知识,而且开发了学生智力,培养了学生能力,展示了思维的轨迹,最终使之掌握学习的方法。这应是我们语文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

(四)着眼于劳动素质的培养,使学生得到实践的机会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劳动能培养儿童的智慧、情感、意志和高尚品格。

而现在小学生中厌恶劳动,缺乏必要的实践能力者大有人在。甚至有的学生连做值日也要家长代替。这不仅影响他们健康成长,而且也抑制了智力发展。

劳动教育的事例范文7

我厅的主要做法是:

一、树立一个理念,勇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排头兵

“打铁还得自身硬”。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组织者、宣传者和推动者,同时也应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者、排头兵。总体上说,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职工比较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但也有少数干警存在“懂法的不用普法,已学过的不用再学”等模糊认识。针对这种情况,“**”普法伊始,我厅明确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一岗双责”、要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者、排头兵,牢固树立“带头学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的理念,为推进全社会普法教育进程作出榜样。一方面要求广大干警职工端正态度、摆正位置,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不搞特殊化、不搞“灯下黑”;另一方面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不搞简单化、一般化,不走过场。在工作体制机制、普法内容、目标任务、普法对象、方法及要求等多方面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与众不同”,力求体现司法行政特色,使普法工作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发展、干警思想教育以及法治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二、坚持两个到位,确保“**”法制宣传教育高起点启动、规范化运行

(一)坚持组织领导到位,形成强大合力。“**”普法启动后,我厅及时成立了由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建新同志任组长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对全系统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警官职业学院和各市司法局均及时建立健全了这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全系统层层动员,深入进行思想发动,把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认识。

紧密结合实际,我厅及时制定下发了《**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工作措施与工作步骤,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干警职工深入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法律法规、专业法律法规等,做到知法、用法、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在五年有规划的基础上,我厅坚持每年度年初有计划和要点、年中有检查和督促、年末有小结和讲评,保障和促进了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坚持工作督导到位,形成强大推动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点多、线长、面广,干警职工人数众多,队伍结构复杂,人员分布较散。我厅始终本着“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条块结合、分块实施、分类指导、分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分解落实责任,加强工作督导。即:举行重大普法活动或组织领导干部的普法学习,由厅政治部负责协调;司法行政管理干部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普法学习,分别由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和劳教局负责;警官学院教师和学生的普法学习,由警官学院负责;法律服务人员的普法学习、继续教育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其他厅直单位工作人员和厅机关公务员的普法学习分别由各单位和厅机关党委负责。省监狱管理局还把“**”普法工作列入“**”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监管改造和经济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我厅就“**”普法工作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地各单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成效到位。

三、强化三个重点,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在普法对象上,我厅在做好全体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校学生等普法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干警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以来,厅党委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各单位党委(组)中心组均建立健全了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列入重要学习内容,每年安排学法活动不少于两次。各级政工、教育部门坚持把法律知识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的重要内容。根据工作实际,我厅在系统内广泛征订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等法律读物,多次开展依法行政暨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建立电子执法档案等,进一步提高执法干警素质。20**年,我厅组织大规模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全系统有1万多名干警提笔应试。通过采取以考促学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行政系统“**”普法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重点法律法规宣传。在普法内容上,我厅在深入组织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和工作实际,突出了重点法律法规的学习。据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以来,先后组织全系统干警职工深入学习了《宪法》、《物权法》、《公务员法》、《公证法》、《律师法》、《监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调解条例》、《**劳动教养条例》、《**公证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促使广大干警养成严格遵守法律、自觉执行法律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三)强化重点普法活动开展。一是大力开展司法行政系统“法律六进”活动。全系统各单位利用举办报告会、召开学法用法座谈会、观看法制录像、组织法制文艺宣传、组织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知识测试等形式,积极推进和延伸“法律六进”活动。省未管所结合实际开展以“进社区、进机关、进监区、进分监区”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九成监狱分局邀请黄山市司法局开展4次送法进监活动,近3000余名罪犯受到教育。二是在“12·4”、综治宣传月、志愿者日等期间,组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警官学院师生走上街头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展出法制宣传展板,印制散发专业法制资料,举行大型文艺演出等。三是结合实际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如省女子监狱用鲜活的案例向社会各界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宣传监狱民警执法形象。庐江监狱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促进广大民警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行为。四是积极宣传司法行政专业法律法规。《公证法》、《律师法》、《**人民调解条例》出台或修订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均运用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宣传。省监狱管理局以《监狱法》宣传活动日为载体,分组到省内十余所高校开展“珍爱阳光、构建和谐”《监狱法》系列宣传活动。白湖监狱分局、合肥监狱在民警中积极开展《监狱法》知识竞赛活动。

四、坚持四个融入,积极推进特色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我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服务大局的理念,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创新,在全面开展形式多样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紧扣司法行政发展主题,不断创新形式,拓展普法领域,坚持做到“四个融入”,积极推进特色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打造“**”普法工作新亮点。

(一)融入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中。一是全系统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将办理案件与深化普法宣传结合起来,通过案件办理宣传法律知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今年上半年,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省律师进社区进乡村法律服务团工作,引起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媒体的积极关注。全省1000个律师事务所、司法所与结对服务的1000个社居委(村委会)签订“律师进社区(乡村)法律服务协议书,以服务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黑砖窑事件”发生后,省律师协会积极为萧县一童工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全省114个法律援助机构20**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691件,今年前7个月已办理法律援助案7012件,同比增长49.6%。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还组织资深律师参与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工作,依法化解纠纷,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发挥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作用。今年3月至6月,我厅组织开展了以“迎奥运、促和谐”为主题的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全省19万名调解员全身心投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之中。全省共调处成功各类纠纷32895件,调解成功率达98%,调解协议书履行率达98.6%,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三是我省各地开通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广大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仅合肥市12348专线近年来就接听咨询电话和接待来访上万次。一根普通的电话线,架设了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连心桥”,被誉为合肥市民共享的一张“法律名片”。

(二)融入到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过程中。我厅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罪犯劳教人员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三课”学习计划,抓好罪犯劳教人员的法律常识教育,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一是加强载体建设。着力加强普法宣传,利用《**新岸》、监(所)内广播、黑板报等载体,强化法律知识教育。二是加强课堂化教育。省直监狱系统将罪犯法律知识学习作为计分考核和半年评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习法律知识较好的罪犯予以奖励,对学习法律知识不积极的则予以批评。省直劳教系统20**年全年普法教育达560课时,近4000名劳教人员接受了系统化教育。在司法部劳教局组织的《法律常识》全国统考中,我省劳教人员入学率达100%,及格率100%,其中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抽考的蚌埠劳教所劳教人员平均成绩96.3分,获得全国第六名的好成绩。三是开展监所法律援助活动。省直监狱劳教系统进一步加强所内法律咨询密度,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普法以来,仅省直各劳教单位场所内就举行法律咨询200余场次,咨询法律问题1025件,提供民事案件法律援助14件。

(三)融入到专项活动中。结合“以案析理”,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我厅注重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机结合,积极开展“以案析理”,力求转化教育成果,提升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全系统共发放15000册教育读本,供全系统广大干警集中学习。省直监狱劳教系统组织“以案析理”大讨论分别达394和59场次。通过一系列的专项教育和整顿活动,广大干警执法为民的观念和公正、文明执法意识得到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结合反腐倡廉建设,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省劳教局先后在宝丰、南湖、蚌埠和女教所召开4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使每名民警接受了一次思想净化和心灵洗礼。合肥监狱结合实际,将在该监服刑的职务犯的典型案例整理汇编成一册《我的忏悔》,作为反面教材。白湖监狱分局将2003年以来全局发生的监管安全事故,编辑成《监管安全警示录》,分发到每位民警手中,取得了较好效果。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为推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0**年以来,我厅在全省深入开展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管理、监督与服务,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服务市场,使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融入到大众传媒宣传中。近年来,我厅开通了“**司法行政信息网”,在“**普法网”开辟司法行政专页,与**电视台合作推出大型法制宣传教育片《超级调解》、《牵手行动》、《法治**进行时》,与**人民广播电台共同主办《法律援助在身边》、《司法连线》系列节目,与**法制报联合推出《司法连线》专版等,通过这些载体,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省厅团工委联手省律师协会、新安晚报社等单位成立青年律师志愿团,为百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传播法律知识。马鞍山市司法局配合市电视台创办的《法与大众》栏目,成为面向广大基层群众进行普法宣传的重要窗口。合肥市148指挥中心与**商报开设了《每日说法》专栏,将典型案例整理后配发律师点评,为读者答疑解惑。省监狱管理局利用《**监狱》、《**新岸》、《**监狱网》等内部载体,开辟普法专题栏目,刊载权威法律条文解释,交流民警学法用法心得、体会,解答罪犯提出的法律问题。白湖电视台制作或播放法制教育专题片,长期进行宣传教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坚持五个推进,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法治化水平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依法治理是普法的提高和升华。我厅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学法和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诚信执业为重点,以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全省司法行政事业良性循环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大力推进司法行政立法工作。多年来,我厅注重通过推动地方立法形式为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出台《**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劳动教养条例》、《**公证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法制宣传教育以来,为支持引导和规范人民调解行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和谐**”建设中的作用,我厅积极推动《**人民调解条例》立法工作。20**年12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调解条例》,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目前,《**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稿,上报省政府。另外,在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我厅严格遵循征求意见、厅法制处审核、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向上级机关备案等程序,并适时清理。去年以来共制定规范性文件10余件。

(二)大力推进《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厅多次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厅目前实施的14项行政许可项目,均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暂无与其他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也无2006年4月30日后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将“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律师审批管理”、“律师事务所年检”、“律师执业证注册”等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交由省律师协会实施。同时,我厅认真实施司法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较好地保证了《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

(三)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政务公开。一是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市(县、区)司法局、厅直属单位、在肥监狱劳教单位和全省1492个司法所、86个公证处全部接入司法行政专网,实现了四级联网。统一组织开发了办公自动化和律师管理、公证管理等应用系统,并全部投入应用。其中,法律服务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将全省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四个行业1700多个法律服务机构、9000多名法律服务人员的诚信信息全部在“**司法行政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开。二是力促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建设。将律师执业审核等9项许可的许可时限均由原法定的20日调整为15日。随着司法行政立法的推进,司法鉴定、公证等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出现较大变动,我厅在工作中及时对这些许可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并编制了所有审批项目和便民项目的“窗口权限”等八项公开内容,在省政务中心和我厅网站上同时公布。从成立至今,我厅窗口投诉率始终为零,并多次被评为“红旗窗口”。

(四)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执法质量建设。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厅在全系统明确以行政首长为主要责任人的领导和组织机制,先后出台了执法公示制、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制、重大责任追究制等执法制度。同时,坚持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建立执法执纪监督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从制度上确保执法质量。建立涉法事务专家咨询工作制度。我厅积极创新工作形式,组建了一支吸收**大学等高校、实务部门法学专家学者参与的厅涉法事务专家咨询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截至目前,已多次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对重大涉法事项进行论证。同时厅涉法事务专家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司法行政工作当前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通报有关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厅涉法事务专家组工作档案。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年我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率先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出台《**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对各市司法局(含部分县区级司法局)、各监狱单位和各劳教单位的执法质量进行全面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评优受奖资格。当年年底,我厅启动20**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对17个市司法局、17个县(区)司法局、19个监狱、8个劳教所的执法质量进行了全面考评并通报,产生了强烈反响。

(五)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执法监督。省厅党委始终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治监、依法治所工作。“**”法制宣传教育以来,我厅重点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法制机构建设。截至目前,法制机构在省直14个监狱、6个劳教所及5个市属监狱劳教所全部建立并运转有序。监狱劳教单位的执法监督制度不断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等重点执法环节的执法监督制度已全面建立,生活卫生、生产经营、内部管理三项执法监督制度正在积极推进之中,监狱劳教单位法制建设的触角将进一步延伸到监狱劳教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执法监督主力军、执法综合协调等服务与监督作用逐步显现,进而有力推动了我省监狱劳教工作全面法制化的进程。

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的同时,我厅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如20**年2月,我厅依据《律师法》规定,对6名向法官行贿的律师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在全系统乃至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震动。

劳动教育的事例范文8

一、 对符合除名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何处理?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而不必要除名;另一种则认为应先对违纪职工予以除名,劳动合同随之自然解除。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一)、(三)、(四)项,显然不包含符合除名条件的情况。那么第(二)项是否包含符合除名条件的情况呢?也不包含。因为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该条解释:“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由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于2001年10月16日决定予以废止,因此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主要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认定,即对于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应先予以处理后,劳动合同随之自然解除。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另外,《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3条还专门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该“暂行规定”虽被废止,但废止理由是因为被《劳动法》所代替,而不是与《劳动法》相冲突。可见,对于符合除名条件的,只有先对该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后,劳动合同才能自行解除。

二、 对“一年以内”应如何掌握?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对“一年以内”应如何掌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一年”指一个公历年度,一般以当年为限,不跨年度(如湖北省劳动人事厅编《劳动争议处理法规与基础知识》);另一种则认为:“一年”应理解为任何连续的十二个月。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对期间的计算方法,多以时、日、月、年计算,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对此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些法律、法规虽无规定,但也是采用此种方法计算的,如刑法中的“三年”,绝不是指三个公历年度。第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本身,采用的也是这种计算方法。如该条例第14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第23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显然,这里的“半年”、“一年”均可跨公历年度。第三,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如果一个职工在“一年以内”,即任何连续的12个月以内,累计旷工就达30天之多,无论其跨年度以否,其违犯劳动纪律的严重性是一样的。第四,从情理上分析,如果一个职工在年头岁尾的两、三个月时间内累计旷工就达30天之多,但由于跨年度而不够除名,显然因有悖于情理而难以服众。

三、 旷工时间的计算问题。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18问:“计算连续旷工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是否计算为旷工时间?”解答指出:“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计算连续旷工还是计算累计旷工,都扣除了节假日。

笔者认为这一作法欠妥。理由是:(一)劳动人事部只规定计算“连续旷工”时可以扣除节假日天数,对累计旷工并未规定。(二)即使是连续旷工,也只是规定“可以”扣除节假日天数,而不是“应当”扣除。

那么,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扣除,哪种情况下“可以”不扣除呢?应根据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来定,因为有些企业无法安排节假日休息,如服务行业。

因此,笔者认为:计算累计旷工不一定要扣除节假日天数。计算连续旷工时是否扣除,要由企业的性质特点来定。

四、 怎样才算“经批评教育无效?”

对此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在临近除名所具备的法定期限时,企业仍对其进行教育,受教育职工在刚好达到法定期限时又停止旷工,开始上班。这种情况算不算“经批评教育无效?”。二是企业对已上班的符合除名条件的职工继续教育,希望职工能认识错误,但该职工拒不认错,企业能否以“批评教育无效”为由将其除名。

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应属“经批评教育无效。”因为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来看,这个“无效”是指职工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了一定期限。不能认为职工在连续旷工15天以后马上上班,就是接受了批评教育。

在第二种情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企业在职工旷工期间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仅仅在职工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了除名所具备的一定期限后再来批评,那么,该职工显然不属于“经批评教育无效。”但如果企业在职工旷工期间就教育,上班后仍要求职工认识错误,但该职工却不接受教育,拒不认错,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经批评教育无效”。也就是说,关键要看批评教育是否在其旷工期间进行。

五、如何理解“无正当理由”?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不服从正常调动而旷工的,能否算“无正当理由”?笔者以为关键是看调动是否正常?如果是打击报复调动职工或其他非正常调动而导致职工旷工,不能算“无正当理由”。如职工对正常调动不服从而旷工,应认定为“无正当理由”。试举一例:某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职工在该企业从事饮食业工作,而企业却将其从餐馆调到商店,职工不服从而经常旷工,企业不能对其除名,因为企业方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职工旷工理由应认定为“正当”。但如企业将其从商店调往餐馆以更符合合同约定,职工不服从而经常旷工,并已符合除名其他条件,则企业有权对其除名。

还有一种情况是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在生育时不上班,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而可以予以除名?笔者认为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的规定,“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而给予行政处分,但不能以旷工为由予以除名。因为不能上班毕竟是因为生育,而不是无故旷工。尽管生育第二胎是错误的,但生育期间不能上班却是有正当理由的,因而不应视其为无正当理由旷工。

六、 如何理解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笔者认为:“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赋予了企业一定的机动性和主动权,是否行使权利由企业方根据具体情况掌握。例如,某职工虽已符合除名条件,但上班后痛心疾首,表示再不重犯,企业可以不咎既往,据此不予除名。但在同样情形下,违纪职工拒不认错,企业在处理的法定期限内仍有权予以除名。

这种规定是否偏重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呢?是否会导致企业滥用权利?不会。因为企业只有在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这么多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有权”对职工予以除名。

劳动教育的事例范文9

发现二 多数独生子女在劳动中感受到劳动的价值与快乐。认为在劳动中可以“培养自己的能力”“增进与父母的感情”“展示自己的本事”“得到想要的东西”。

发现三 独生子女的劳动主动性和部分劳动能力较弱。在清洁整理校园、下地干农活(农村学生)、自愿参加大扫除等方面,独生子女主动参与的比例低于非独生子女;在扫地、钉纽扣、买菜等日常简单劳动能力方面逊于非独生子女。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决策部署,都提出少年儿童劳动意识和劳动习惯的培养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中提出“努力培育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使其接触自然、了解社会,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等。可见劳动教育是少年儿童教育永恒的主题。另一方面,当人们谈及与独生子女劳动相关的话题,总会有诸多微词,习惯性地给他们贴上“不爱劳动”“不会劳动”的标签。那么,在当今新的社会背景下,如何正确评价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劳动意识和劳动习惯方面存在哪些差异?加强和改进独生子女劳动教育的着力点在哪里?本文试图通过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比较研究予以回答。

(二)研究方法

天津市少工委办公室、少先队工作学会、少年儿童研究中心于2010年末进行的天津城乡少年儿童劳动状况调查。调查对象为城乡中小学3-8年级在校学生。问卷调查采取分层定比抽样方法,涉及全市6个区县,回收有效问卷1666份,其中独生子女占52.8%,非独生子女占47.2%;在独生子女中,城市占62.5%,农村占37.5%。在问卷调查的同时,采取个别访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部分学生、教师、家长作了深度访谈。

二、结果与分析

(一)独生子女对劳动的认识是积极的

调查中请学生做出符合自己认识的选择。统计结果表明,有九成左右独生子女表示“我们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从小就要爱劳动”“工人农民辛勤劳动不容易,我们要珍惜他们的劳动成果”“劳动是一件快乐的事”。与此相对应,绝大多数独生子女不同意“学生学习好最重要,没必要参加劳动”“家务活是大人们的事,不需要孩子插手”“现在能花钱雇人干家务,不需要自己学了”等说法。调查中我们列出8个方面了解独生子女对自身状况的满意度,发现,表示满意的均在八成以上,特别是对自身“劳动能力状况”选择“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的达到84.9%。从整体上看,独生子女对劳动的基本认识是积极的。而在一些成年人看来,独生子女天生就懒,现在的孩子不爱劳动成为人们的心理定势。然而调查结果表明,并非如此。(见表1)

交互分析结果还显示,调查所列10项与劳动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差异的4个方面,反而是独生子女喜欢程度高于非独生子女的方面。

(二)独生子女在劳动中感受到劳动的价值与快乐

劳动对个人的价值是什么?调查中我们询问了“你觉得劳动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吗?(有几项选几项)”结果是76.9%的独生子女选择“培养自己的能力”,67.1%选择“在劳动中获得快乐”,这两项明显高于其他方面。其他依次是增强自己的责任感(40%)、通过劳动回报他人(38.3%)、为将来走上社会做准备(36.5%)、可以跟家里的大人一起干事(26.7%)、可以跟小伙伴一起干事(24.2%)、可以实现自我的价值(24.2%)、可以增进与父母的感情(22.2%)、可以展示自己的本事(15.9%)、可以有机会受到表扬(11.5%)、可以通过劳动得到报酬或想要的东西(8%)。

中小学生的本分是学习,因此少年儿童对劳动的尊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学习的态度上。调查中当我们问道“写作业时遇到不会做的题,你会怎么办?”独生子女回答“一定要设法弄明白才罢休”的占77.6%。调查中我们举例“ 假设你的数学成绩不如你的好朋友张三,你会怎样想?”有59.2%的独生子女表示“一定要超过他”,34.8%的表示“力争赶上他”。

(三)独生子女的劳动主动性和劳动能力较弱

其一,独生子女的劳动主动性方面弱于非独生子女。少年儿童的劳动内容主要包括自理性劳动、家务劳动、班级值日和校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等。交互分析显示:在“为社会弱者提供服务”“参加劳动小能手竞赛”“到大人工作的岗位体验”“干家务活”等方面均不存在显著差异;在“班里值日”“美化社区环境”等方面独生子女参与的比例高于非独生子女;在“清洁整理校园”“下地干农活(农村学生)”等方面独生子女主动参与的比例低于非独生子女。另外,当问及“冬天一场大雪之后,如果恰好是周末没课,你会主动出去打扫积雪吗?”回答“肯定去”的独生子女是54.6%,非独生子女是64.7%;当问及“在紧张的复习考试阶段,班里组织一次大扫除,如果是自愿参加,你参加吗?”明确表示“参加”的独生子女为78.8%,略低于非独生子女82.2%的比例。即独生子女在参与劳动的主动性方面不如非独生子女。

其二,独生子女部分的劳动能力逊于非独生子女。为了考察少年儿童的劳动能力,调查列举了日常生活中的14个简单劳动项目,问他们是否会做?交互分析结果显示,在“扫地”“买自己需要的物品”“钉纽扣”“买菜”以及农村学生“干简单农活”5个方面独生子女逊于非独生子女。

三、对策与思考

(一)不能简单地认为独生子女就是懒惰的

关于如何认识独生子女,风笑天教授曾指出:要将独生子女与同龄非独生子女进行比较,而不能将今天的独生子女与昨天的非独生子女去比较。因为在前一种参考框架下,所得到的才是独生子女的特点;而在后一种参考框架下,所得到的更可能是时代的差异和特征。[1]此项研究与以往诸多就独生子女谈独生子女的研究不同,对独生子女劳动特质的评价正是建立在与非独生子女比较的基础之上的,通过两个群体有关劳动意识、劳动习惯和劳动能力的比较来分析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趋同与不同,这样才能准确把握独生子女的特点和发现倾向性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教育对策。

与以往人们对独生子女“不爱劳动”的刻板印象不同,调查结果表明,独生子女本来并不懒—这是很值得欣慰的结论。独生子女对劳动的认识、劳动愿望和劳动精神总体上是积极的,热爱劳动是其劳动意识的主流,与非独生子女不存在明显差异,甚至表示非常喜欢“干家务活儿”“下地干农活”的比例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在劳动习惯方面与非独生子女也是各有千秋。但也尚存如下问题需要积极引导。

一是独生子女在对劳动价值的认识上“通过劳动回报他人”的认识明显低于非独生子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独生子女利他意识相对较弱。

二是独生子女在劳动的主动性方面及部分动手能力方面逊于非独生子女。这一调查结果反映出独生子女在劳动的认知与行为方面的差异较大。

三是独生子女认同普通劳动者“光荣”,却有半数以上“不能甘当”。调查结果显示,91.3%的独生子女同意“普通劳动者也是光荣的”说法,但表示“将来我要做‘社会精英’,不能甘当普通劳动者”的比例却有52.8%。也就是说,他们对“普通劳动者光荣”只是停留在一般性认识上,而一旦与自身的未来联系起来,便反映出较大的认识上的冲突,即便“光荣”也不能“甘当”。

这三方面的问题,是值得学校劳动教育高度重视的问题。这种状况不能排除家庭、学校、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二)独生子女劳动习惯的培养是德育的着力点

鉴于独生子女在劳动的主动性和劳动能力方面相对较弱的问题,学校、家庭的劳动教育尤其应注重习惯养成。劳动教育不同于一般的知识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只有通过在劳动的过程中的切身体验,才能启迪他们的劳动情感,锻炼他们的劳动意志,最终形成热爱劳动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劳动习惯。只有知没有行的教育徒劳无益,劳动教育尤其要强化知行统一,充分利用家庭、学校、社会真实的生活场景,在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学校和社会的公益劳动中,为独生子女创造动脑与动手相结合、在参与中体验的良好条件,使他们加深对劳动的感悟,获得对劳动的真实、深刻的理解,这样才有可能达到知、情、意、行的彼此渗透、统一和谐。

参考文献:

[1]风笑天.独生子女—他们的家庭、教育和未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