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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集锦9篇

时间:2024-03-10 10:12:31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1

税制改革的目标、基本思路及可行方案

(一)税制改革的目标

“十三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成现代税收制度。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由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转化,即由现在主要在生产经营环节征税转向后端,在收入、消费、财富三个环节增加税收分布,以此促进和适应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创业和调节收入分配。其中,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直接税改革的重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最有力的工具。目前我国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偏弱。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即无论是低收入者还是高收入者都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不利于利用税收手段调节私人部门的流量资产,进而调节不同收入组别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远低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的平均水平。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为6.9%,较低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影响政府利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二)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西方国家税收政策的基本特点是: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税率相对较高、税基偏窄、减免较多。此外,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有待充分发挥,在改革过程中容易出现贫富差距加大的趋势。1995年,世界银行的报告《世界税制改革的经验》就曾指出,个人所得税应当成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并具有广泛的税基。

从我国的情况看,有必要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在增加职工工资的前提下,把一部分税负从生产者(企业)转移给消费者,并增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比重。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整个经济系统的资源分配效率,缩小贫富差距。比如,对于拿平均工资的职工来说,如果增加的工资与多缴的税刚好相等,其收入不会受到影响。因为职工工资尽管有多有少,但从总体上看服从正态分布,只要合理地调节累进税制,就可以做到更加合理、公平地分配税负,收入高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收入最少的不仅不缴税,还可以得到各种补贴,从而有效缩小贫富差距。同样,在征收房产税之后,富有的人住大房子多缴税,一般居民少缴税,没有住房的低收入群体不缴税,也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由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有助于降低住房空置率,抑制房地产市场过度投机。此外,在不改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情况下,通过普遍增加职工工资可使符合个人所得税缴纳条件的人数增加,扩大了税基,而且职工工资增加后会对职工的心理产生积极效应,有利于职工更好地安排消费和储蓄计划,提高社会积累率,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生产。按照一般的思维逻辑,如果给职工增加工资,就可能会降低企业利润,甚至导致企业难以扩大再生产;如果既要鼓励企业增产,又要提高职工工资,看起来似乎是一个悖论;如果既不增加企业税负,又不增加职工负担,却增加国家税收,看起来也不现实。可是如果从动态的观点来思考问题,却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科学调整税制结构,增加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不仅有助于通过增加工资调动普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生产发展,还有利于提高资源分配效率,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三)税制改革的方案

我们来考虑这样一个税制改革方案:给所有职工增加一定量的工资,增加的工资由企业发放。为使企业的收支状况不受影响,要为企业减少等量的税负。增加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度,并且通过设定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使得拿平均工资职工的生活水平维持不变。具体来说,就是减少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要求企业将减税的部分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然后按照递进税制的原则,由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初看起来,似乎是一笔钱转了一个圈。比如职工多得了1000元工资,又多交了1000元的税。企业少缴了1000元的税,又给职工多发了1000元工资,企业的负担也没变。国家从企业这里少收了1000元的税,却从职工手上拿了回来,也没有变。这岂不是在玩数字游戏?但仔细推敲,事情并不简单。因为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各个经济部门以非常复杂的方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改变任何一个变量都会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影响。如果我们忽视系统内部的相互联系,认为税制改革只不过是把一部分税负简单地从企业转移给了职工,那么实际上就已经做出如下假设:在改革过程中税负的改变是孤立的,没有对价格体系产生影响。显然,这种假设并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国民经济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需要从系统工程的角度来研究税制改革对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不同收入居民组的影响,从而制定出可行的税制改革方案,实现改革的目标。

税制改革的定量分析

(一) 模型的提出

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提出一个改革思路,却并不一定意味着改革方案可行,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在税制改革建议中要回答如下问题:从生产者那里转移多少税负才合适?在税负转移过程中会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各工业部门影响如何?对不同收入居民组的影响怎样?为了模拟税制改革对国民经济的影响,需要借助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来测算。

CGE模型由许多非线性方程组成,可分为三大部分,分别用来描述供给方面的生产者行为、需求方面的消费者行为以及市场上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的条件。一般均衡状态意味着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国际贸易、政府财政收支和居民收支都达到均衡。整个国民经济被划分为若干个部门,例如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工业中还可以细分为重工业、轻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等。如何划分工业部门取决于研究的需要,分得越细,建模和收集数据的工作量就越大。

采用CGE模型讨论税制改革有如下优点:

第一,保持经济学理论上的一致性。自从Arrow和Debreu奠定了一般均衡的理论基础之后,经过世界各国经济学家几十年的努力,人们已经知道如何通过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把众多的生产方程和需求方程有机地组织在一起,从而比较清楚地描述各变量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在分析外部冲击或者政府政策变化时,价格和数量都是内生的,因此通过瓦尔拉斯规则可以寻求经济系统整体的一致性。

第二,CGE模型可以用来描述系统内部的相互作用。CGE模型建立在社会统计矩阵(SAM)的基础上,从而将各种投入产出关系与许多宏观经济变量有机组合在一起。CGE模型中描述了各个市场(如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的联系以及许多部门(如企业、居民、政府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CGE模型可以用来分析各种政策对经济结构、社会福利和各个居民组收入的影响。这些影响将通过非常复杂的网络在经济系统内部传递。如果只注意与某项政策直接相关的部门,就往往会忽略政策对于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必须把整个经济系统看成一个整体,全面、定量研究某种政策实施的影响。

(二)模型的建立

我们建立一个中国税制改革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框架。这个模型博采众长,包括13000个方程和15000多个经济变量,是一个多部门、多时期的动态模型。

首先,模型包括七个生产部门,农业、乡镇企业、农村其他部门、国有和集体企业、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城市其他生产部门以及其他服务部门。假定在每一个生产部门中投入各种生产要素和其他产品,产出单一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照最低成本原则,采用多层次的常替代弹性系数生产方程。在第一个层次上,企业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和中间产品,按照常系数规模方程进行生产。在第二个层次上,采用列昂惕夫分工方式,中间投入之间不存在替代关系。在本模型中劳动力被分为22组,消费者被划分为两组居民。假定资本可以在部门间流动,劳动力在城乡间不能自由流动,在城镇间可以流动。

其次,模型中企业的投入由国内市场以及进口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存在不完全替代关系。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按照Stone―Geary方程争取最大效益。居民的储蓄被处理成对未来消费品的需求。国内市场的中间产出、消费和其他最终需求组成总需求,其组成方式与国际市场保持一致。

最后,国民收入在四个部分之间分配:企业、居民、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政府税收来源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和各种非直接税。政府补贴和出口退税被处理为负税率。在模型中非直接税主要包括两大类: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本模型中所有的税率被处理为外生给定的参数。当然,在今后的研究中也完全可以根据政府财政目标的要求将各种税率处理为内生变量。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模型计算出满足政府财政、福利政策要求的各项税率。在模型中还包括各种非税性政府收费,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可以逐步把这些费用改造为税收。模型所给出的一般均衡通常是一组价格和数量,可使所有产品和要素市场实现供给等于需求。每个部门的理论利润都等于零。总投资等于国内储蓄和外资流入之和。

不可否认,模型所描述的一般均衡状态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均衡是相对的、暂时的,而不均衡是绝对的、长期的。但是,任何不均衡都需要用均衡态来描述。CGE模型提供了一个度量经济系统偏离均衡态的参照体系,这对于定量分析经济改革政策的影响是必不可少的。

在讨论税制改革方案时,需要注意不同方案对国内真实总产出(Real Output)以及经济增长率的影响。说到底,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促进生产。只有增加国内生产总值,才有可能在持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我们需要检验各种税制改革方案对国内名义生产总值、国内真实总产出、社会总投资、居民储蓄、政府总税收收入、部门产出和不同收入居民组之间的基尼系数的影响。由于调整个人所得税会对价格体系产生影响,因此政策调整对国内名义生产总值的影响要大于对国内实际生产总值的影响。要特别关注税制改革能否促进生产发展。为此,我们利用中国税改可计算一般均衡框架,定量模拟减少各部门企业所得税、削减企业增值税、增加等额个人所得税等不同情景对国民经济产出、投资、财政收入等宏观基本面指标的具体影响。

(三)模型的结果

模型结果显示,在将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和非直接税转移为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增加企业负担、不降低职工生活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加社会投资和政府财税收入。这一调整会对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改变劳动力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改变价格体系。转移的幅度越大,对经济系统的影响就越大。所以,需要按照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国家工业发展政策来慎重控制调整的幅度和速度,以保持经济系统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税制改革要实事求是

需要强调的是,税制改革要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不能简单地照抄外国经验。我们目前的社会环境、收入水平、文化特点、信用体制、金融结构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区别,许多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制度未必适合中国。因此,在研究改革方案时,需要好好推敲一下隐含在背后的假设,看看是否存在实行的基础,就是说要按照中国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特点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关注以下方面:贫富差距状况、信用体系的健全性及有效性、民众是否具有自觉纳税的意识、政企改革情况等等。从这一点上来讲,这次税制改革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改革。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2

1、会计具有统一性。一笔经济业务应如何登记和做账,在全国都基本上是统一的,甚至有些可以超越国界而达到全球统一。而活动不具有这种属性,也许有人会说篮球、足球是活动,同样具有统一性,但我认为,这种活动统一的是游戏规则,而并非活动本身,如果统一的是活动本身,就意味着所有参加的人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参加同一活动,这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最起码的一点,这种活动其规则就限定了参与的人数。

2、会计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一笔经济业务应如何登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都是确定的。例如我国《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第17条就规定:“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而活动明显不具有这种属性,仍以足球为例,比赛开始后,只要不违反游戏规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意变更自己进攻或防守的程序和方法,任何人无权干涉。

3、会计具有强制性。即任何企业都必须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那怕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和企业也要委托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会计人员对其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条就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而不进行账务处理是无法编制财务报告的。活动明显不具有这种属性,因为我至今还没有找到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曾规定有哪项活动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参与的。

4、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利用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活动,我们通常称为“执法”,但如果我们把这种执法活动与法律、法规本身混为一谈,那简直是非常可笑的。这一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把利用会计技术、会计方法等进行经济管理的活动与会计本身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会计不是活动,也不可能是活动。那到底应该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一种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制度体系,是一系列制度的集合体。据此,我们可以把会计的概念表述为——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并定期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系列制度、方法的总称。我认为会计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会计,也可以称为纯粹的会计,就是指会计的核算、反映、监督这三项基本职能。广义的会计除了这些以外,还包括:账簿该如何设置、该采用什么样的记账方法、如何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制作会计报表以及应当设置哪些会计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等,具体来说,就是还应当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师条例》、《现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说已经融入并贯穿到所有的会计教科书当中,如果我们脱离了这些法律法规来学习会计,是根本不可能学好的,或者说即使学了也是没用的,至少在我国境内是这样。

既然会计是一种制度,那么这种制度的价值何在?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和宗旨何在?即通常所说的,为什么要制定这种制度?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所谓的会计的精神。换言之,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些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真的仅仅是这么简单吗?

其实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且共产党也不反对这一理论。我国《宪法》第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2].所谓专政是指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3].而所谓的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社会主义劳动者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依靠力量[4].可见,几乎所有中国公民都可以说自己是人民,哪怕是犯罪分子,在他犯罪之前和刑满释放后,也同样可以说自己是人民。于是我们可以说这种专政是事后的专政。而从法的原理上来说,犯罪分子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并不等于没有强制力),如果他受法律约束,他就不会犯罪,这就是所谓的“违法的人,其行为是不受法约束的”。可见法最终是约束了人民的行为,因为一旦人民的行为不受法的约束而超越了法的界限,就由人民变成了敌人。会计法等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法”,当然也不会例外,当然也就是国家用来约束公司、企业以及会计人员的工具。这就是会计法律、法规的本质。

但为什么要进行这种约束呢?不可能是凭白无故的,肯定是有原因的,但具体是什么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会计和税收的发展史说起——

其实,在人类社会生产的过程中,一开始,特别是在文字产生以前,由于生产的规模很小,人们是不对生产进行记录的,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开始在绳子上打个结来记录生产中的一些事,这就是“结绳记事”,由于这种记录方法的相似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这种记录容易混淆和忘记,慢慢的人们用一些简单的符号来代替之,符号的进一步发展就产生了“文字”,但这时的记录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对些重大事项的记录上,这种记录的进一步细化,扩张到了投入和产出的数量的记录,于是产生了 “数字”和“计数法”,数量记录的发展,演变成了数量的“计算”,简单的“加减运算法则”应运而生。从生产的属性上来看,由于边角废料的存在,产品的绝对数量总体来说是呈减少的趋势,这就是损耗,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产生了“成本”的概念和观念,“计算”也就相应地变成了“核算”。但这时这些记录等工作,基本上是由生产人员作为一种附带性的工作来进行的。随着生产的进一步扩大,这些工作从生产中独立出来,于是产生了“会计”和“会计人员”。但这时的会计基本上是由业主自己进行的,随着雇佣劳动的出现,会计便增加了“监督”职能,当业主把会计交给其他人去做的时候,会计人员便承担起了向业主反映情况的工作,于会计便产生了“反映”职能,现代意义上会计报表制度,实际上就是反映职能的发展。这就是现代意义上会计的记录、核算、监督和反映等职能的产生过程(有的书上也将记录职能归入核算职能)。

但直到这里为止,会计仍然是狭义的会计,是纯粹的会计,仍然是生产经营者自主的会计,国家基本上是不参与的,也没有参与的必要。而国家又是怎样参与到会计中的呢?这又得从税收的发展史说起。

税收最早是采用实物形式缴纳的,如英国的羊毛税,法国的兽皮税,瑞士的麻布税,北美的牦牛税,我国古代所谓的“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史书上记载的周代的 “九贡”都是实物征收形式,宋代实物收入的内容更广泛而具体,分为谷、帛、金铁、物产四大类,仅谷类就有71种之多[5].这就必然要求税率只能采用定额税率,所谓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6].说简单点,就相当于“一亩地纳多少粮”。这种税收形式可以说是原始的、粗放的、不精确的。因为直到此时为止,人们收入的多少和国家的税收的多少都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国家也就基本上不参与会计,使得会计仍然处于 “纯粹的会计”的阶段。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大量的出现,并越来越成为国家经济的主导力量,这就是由农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这就向传统的“定额税率”的税收形式提出了挑战——由于公司、企业的个体差异非常大,不象土地一样可以用面积为衡量标准,不可能让每一个公司、企业都交同等的定额税,但不对公司、企业征税,国家又不甘心,于是,以收益为征税对象的比例税率应运而生。所谓比例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为等比例关系的税率[7].在英国最早兴起了对所得额的课税,一开始是为了应付由战争引起的庞大经费开支,只是一个临时性税种,随着战争的发生和停止而时兴时废,因此又有“战时税”之称,直到1874年才成为英国税制中的一个永久税种,以后相继被世界各国所采用[8].这样生产者和经营者收益的多少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就由原来定额税率制时的无关紧要变得息息相关,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公司、企业的老板,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在做账时多记录支出,少记或根本不记录收入,把盈利变成亏损,从而减少所上的税。这肯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是不会得到国家的允许和赞成的,因为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手段,目前,税收收入在我国家财政收入中已占95%以上,在日本占91%,英国占96%,美国占98%[9].而在我国的现行税制当中,仅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三大流转税就占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10],加起来就超过了90%,而这些税种都是实行比例税率,可见,会计做账的真实性成了决定国家财政收入多少的关键环节,这就使得会计的规范化变得刻不容缓,于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方式逐步参与到会计中来,力图规范会计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慢慢的,就演变成了今天的样子。

在利益的驱动下,可以说,今天的会计,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会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渗透到了会计的每一个环节,会计的点点滴滴都是国家“人为” 雕琢的产物。所有的会计人员啊,你知道你在为谁辛苦为谁忙吗?

如果觉得还不够具有说服力,那么,请看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当中的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会计的精神表述为:会计是一种制度,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规范公司企业的做账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其价值可以等同于税收的价值。

结语:国家具有对内维护阶级统治、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对外抵御外敌入侵的基本职能,这一系列活动都需要钱、需要经济支持,而如前所述,我国95%的财政收入来自税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要税收的存在,等于不要国家的存在,税收的重要性可以等同于国家的重要性。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我们完全可以正大光明,但几乎所有的会计教科书都只告诉我们该如何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而不告诉我们为什么这样做,以至于很多会计人员对此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连《会计法》也对本文所说的“会计的精神”闪烁其辞,我真搞不懂,我们到底怕什么?

注释:

[1]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会计基础知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页。

[2] 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6页。

[3] 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7页。

[4] 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6页。

[5] 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2页。

[6] 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39页。

[7] 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28页。

[8] 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155页。

[9] 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2页。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3

关键词:职能转变   税收   财政保障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府机构中最基层一级,是中央政策的最终执行者。因此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历史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目前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关键因素就是缺乏必要的财政保障。一系列维护农民权益的改革大大减少了乡镇财源,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所要求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无疑加剧了政府的公共支出,这样的矛盾局面必然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因此,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财政条件作基础。

一、转型期的乡镇政府财政状况和原因分析

(一) 转型的乡镇政府财政状况

——财政收入却呈下降趋势。 分税制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体税种,诸如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均成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乡镇财政只剩下了一些零星小税,且数额小、稳定性差,征收难度大。再者,自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正式取消了农业税,这样就造成乡镇政府财政收入不断下降。

——非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已付诸于实施,依法行政的模式已初露雏形,中央加强对非税收收入的规范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非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

——负债情况严重。 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乡镇将近5万个,共负债务约为2000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余万元。当然,各省、各地区的债务严重程度不一样,如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浙江省,全省乡镇债务只有36.4亿;而在农业大省如河南,全省乡镇债务则高达95亿,占了全国乡镇债务总数的5%,平均每个乡镇近450万元。个别地区更为严重,如湖南省津市市,平均每个乡镇负债竟有1024.4万元 。而且更为严峻的是中国目前的3000多个县市中财政赤字县市的比例已经超过半数。

(二) 乡镇政府财政困难的原因分析

    1、区域经济发展落后是导致乡镇基层政府财政收入不足的根源

    生产力是最具革命性的因素,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力的发展是其他一切发展的基础。因此导致我国乡镇基层政府财政收入不足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区域经济发展落后。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税收,主要是对企业课税和对个人收入课税两大类。而税收的提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如果经济不发展,那么企业的利润就会下降,个人收入也会减少,那么企业上缴的利税与个人所得税也只会相应的减少。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性,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差异特别大,这也是威胁中、西部落后地区财政保障的最致命要素,财政来源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提供也就得不到更新和发展,致使差距越来越大,落后地区经济更进一步的滞后,从而进入了一个反复贫困的恶性循环怪圈。

2、分税制改革不彻底,税费改革,农业税的取消加剧了乡镇政府财政收入入不敷出

——分税制改革不彻底。分税制简言之即各级政府参照事权来划分相应财权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1994年中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按照以政府事权和财权相对称的基本原则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初步实现了稳定和规范的财政收支划分。但是这次改革并非彻底,如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不仅中央税、共享税,而且绝大部分地方税地立法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针对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和制定权也同样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除了享有屠宰税,筵席税个别税种的税权外,实际上享有的仅是税收政策的执行权。而且税费改革后,屠宰税也将随之取消,更加削弱了地方政府的税权。由此看来,分税制改革着重考虑了如何增加中央的财政收入而没有考虑如何设置符合地方税要求的主体税种,将乡镇财政主要来源寄于工商税和农业税上,造成了乡镇财政体制上的危机,且在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间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制度安排上仍然缺乏制度性和连续性 。

——税费改革。 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其目的在于统一税费,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最终减轻农民负担。税费改革的本质就是取缔乱收费的现象,而基层政府有时为了弥补财政困难正是通过行政收费,罚没等手段来获取额外的非税收收入。由此可见,对于税源本来就十分有限的乡镇基层政府财政来说,税费改革无疑是雪上加霜。

——农业税的取消。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后,农业税等税种被列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入WTO后,中国考虑到中国农业产业的弱势地位以及中国农民负担过重的困难处境,为了增强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的地位,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国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对农业强有力的支持补贴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全面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这切实减轻了中国农民的负担,为中国的农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这无疑使乡镇基层政府失去了一个起码的财政保障。

    3、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是造成乡镇财政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政府管理层级过多。 目前我国政府在层次划分上存在着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镇(区)五级政府架构的基本模式,且一级政府对应一级财政,因此,相应地存在着五级财政和预算管理层级。财政层次密集,管理环节繁多,造成社会控制成本上升,形成“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的局面。同时,政府层级过多,中间环节复杂,造成了信息流通不畅,职能重复交叉,人浮于事,大大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增加了行政内耗,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乡镇基层政府机构膨胀,人员冗杂。 乡镇基层政府在我国政府机构层级中是机构设置最简单的政府,在法律上没有对乡镇政府机构设置审批程序的严格规定,而且机构的设置不要求与上级相应部门对口设置。因此,乡镇政府机构设置的随意性大,常常形成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局面。目前,乡镇政权的内部设置大致有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具体还有所属的40多个职能机构和事业单位。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乡镇干部以及所有工作打杂人员工资开支骤增。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4

1.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财政法律关系 B.财政行为

C.财政关系 D.财政法律行为

2.对于财政收入主要方式之所以选择税收,表述错误的是()

A.税收数额巨大且稳定 B.税收征收易于操作

C.税收的无偿性 D.税收具有强制性

3.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改革过去的财政管理体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 )财政管理体制?

A.地方财政包干体制 B.中央地方按比例分享制

C.中央地统收统支制 D.分税制

4.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机关是: ()

A.权力机关 B.政府财政机关

C.审计机关 D.司法机关

5.财政法的功能与财政的职能之间的关系是:()

A.财政法的功能就是财政的职能

B.财政法的功能与财政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二者没有任何联系

C.财政法的功能是保障财政职能的实现,二者既有区别也有密切联系

D.财政法的功能与财政的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完全一致的

6.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范围包括( )方面。

A.财政法的立法领域

B.财政法的执法领域

C.财政法的司法领域

D.财政法部门全部领域,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都有普遍约束力和一般指导意义

7.下列( )基本原则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A.财政民主主义 B.财政法定主义

C.财政健全主义 D.财政平等主义

8.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英国宪政史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英国的( )法的历史?

A.行政法史 B.经济法史

C.财政法史 D.民法史

9.目前,下列哪一法律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形式上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A.预算法 B.财政收支划分法

C.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 D.税收征管法

10.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财政平等主义仅仅限于( )范围内的平等?

A.财政部门与财政相对人之间 B.财政相对人相互之间

C.同级财政行政机关相互之间 D.上下级财政行政机关相互之间

二、多项选择题

1.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下列关于财政概念的表述,正确的( )

A.财政可以是指一种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

B.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

C.可以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

D.可以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

2.社会主义社会的计划经济阶段,财政法虽然理论上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旧会变成国家行使财政权力的手段或工具。具体的表现主要有()

A.大量的财政法规由政府执法部门制定,财政的民主统制被视为毫无必要的妄谈

B.财政法的核心主要不在于规范财政权力,而更多地在于推行国家政策

C.人民不仅难以实现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在具体的财政执法中也难以得到程序的保障

D.财政法在总体上已经不再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3.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可以分为( )具体的社会关系。

A.财政收入关系 B.财政管理关系 C.财政支出关系 D.财政监督关系

4.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 )内容。

A.预算法 B.税法 C.国债法 D.费用征收法

5.现代财政法的具体功能包括哪些?

A.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B.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C.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D.财政权力行使功能

6.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A.财政民主主义 B.财政法定主义

C.财政健全主义 D.财政平等主义

7.一般而言,由人民代表组成的议会对财政事项的决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

A.对具体财政问题进行审查批准 B.直接行使各种财政权力

C.将有关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制定为法律 D.通过舆论进行监督

8.财政平等主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其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平等?

A.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 B.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

C.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 D.财政权力行使方面的同等地位

9.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曾于1912年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的基本职权包括哪些?

A.预算 B.决算 C.募集公债 D.财政司法

10.1949年至1957年是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建立时期,这一时期财政立法的基础是什么?

A.1949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B.1954年的《宪法》

C.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D.1950年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三、简答题

1.简述财税法体系。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5

天花乱坠的在简历中侃大山,一会说自己有多出色,一会又说自己能够为招聘企业带来怎样的回报,但真真正正的能力似乎没有表现出来一丁点,这样的简历不仅会使求职者自己浪费较多的时间创作,观察者也会浪费时间,精力对其阅读。造成职场竞争压力如此之大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现今国内经济体系愈加稳定带来的裁员效应,而另一方面就是求职者书写出来的简历,很难在表现自己的同时发挥出色作用。

个人信息

xx

国 籍: 中国

目前住地: 佛山 民 族: 汉族

户 籍 地: 广州 身高体重: 156 cm kg

婚姻状况: 已婚 年 龄: 29 岁

培训认证: 人才测评: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会计/会计师:会计、

工作年限: 8 职 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2000--3500 希望工作地区: 佛山

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佛山市鼎诚兴贸易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08-05 ~ 2010-03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会计主管助理

工作描述: 1.成本的核算,向经理及主管提供成本核算的结果。核对成本与预算差异并进行差异分析,进行费用的控制

2.登记企业应收、应付帐款明细帐,核对企业内部资金往来。

3.控制管理费用开支,制定开支预算并监督其执行。

4.保管整理公司的各类经济合同,根据经济合同审核各类支出凭单的有效性合理性。

5.提交各类企业内部经营所需的数据汇总,明细报告。

6.每周制定工作计划提交财务主管。

7.协助财务主管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居委会 起止年月:2003-04 ~ 2008-04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会计

工作描述: 1.居委会日常收支总帐、明细帐。

2.居委应收、应付明细帐。

3.编制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每月向上级领导报告居委会资金的流动,资产总额。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东工业大学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日期: 2002-07-30

所学专业: 经济管理 第二专业:

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1999-09 2002-07 广东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 广东工业大学毕业证书

2002-08 2003-03 广州市委党校 会计从业上岗证培训 会计从业上岗证

2010-04 2010-05 佛山市禅城区四海文化技术培训中心 会计实操技能特训

语言能力

外 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精通 粤语水平: 精通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6

咨询 请问企业应如何既经济又实用的设置会计岗位? (福建省 王景丽)

解答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大小及业务量多少等具体情况设置会计岗位:一般大中型企业应设置财务经理、主管会计(或者财务主管)、出纳、固定资产核算、材料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收入和利润核算、资金核算、总账及报表和稽核等会计岗位。

小型企业因业务量较少,应适当合并减少岗位设置。例如:可设置出纳、总账报表和明细分类核算等会计岗位。

企业担保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 我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由于被担保企业经营不善,被债权单位,现我公司巳为被担保公司偿还了担保的债务,请问该项担保损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广东省孙锋)

解答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涉税优惠

咨询我们是一家外国投资机构,今年按有关规定并购中国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使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请问收购变更后,该企业是否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费?(上海市林潇)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0号)的规定:

(1)外国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②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③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3)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前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也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收购变更后的该企业如果符合上述的各条件.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费。

从普通会计提升为财务主管后如何转换角色

咨询我从事会计工作5年了,今年通过竞争上岗,成为了财务主管,但由于没有经验,我很担心自己不能胜任,请问会计主管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北京市 刘晓蕾)

解答首先恭喜您成功竞选上财务主管的职务!您已经有了5年的会计实务工作经验,所以,相信您的会计核算专业技能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我们认为您现在关键是角色转换的问题,即从一名默默工作的普通员工转换为一名管理整个财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心态放平和,做事要扎实,相信您可以很快胜任这份工作。

对于财务主管的工作职责,简单地说,就是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具体来说,主管岗位的职责一般包括:

(1)具体领导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组织制定、贯彻执行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

(3)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各项财务、成本计划;

(4)组织开展财务成本分析;

(5)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

(6)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决策;

(7)负责向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审查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9)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政;台理论、业务技术的学习和考核,参与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

(10)处理好与本单位财务核算工作有关联的税务、银行等单位的关系,为企业创造一个平和、稳定的外部环境。

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在税前计提“三项经费"

咨询我单位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请问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计提工会经费、应付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费用,如果不允许计提,那么该如何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就这三项费用做怎样的调整?(四川省冯刚)

解答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还可以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拆迁补偿收入如何入账计算税收咨询我公司是一外商投资企业,因市政建设拆迁需要,我公司将部分资产拆迁,目前我公司已与相关部门达成拆迁赔付补偿协议,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该拆迁赔偿款应如何入账计算缴税? (山东省王慧娟)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5号)的规定: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底预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我公司有许多期间费用没能及时取得发票,在年底财务处理时企业为准确核算损益,故先将这些没有取得发票的费用计入“预提费用”科目这样的财务处理对于所得税计算有何影响?其依据是什么?

(江苏省陈然)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804号)中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相关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贵企业这种不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在会计上可以预提,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般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作纳税调整。

规范的建账原则

咨询 我现在为一家新办企业建账,请问在建账时,规范的建账原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陕西省李欣欣)

解答所谓建账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企业具体行业要求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会计业务情况,确定账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的活动。

建账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账簿,不允许不建账、不允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外建账。

(2)全面系统原则。设置的账簿要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同时要符合各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业务的特点,使设置的账簿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貌。

(5)组织控制原则。设置的账簿要有利于账簿的组织、建账人员的分工,有利于加强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财产物资的管理,便于账实核对,以保证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4)科学合理原则。建账应根据不同账簿的作用和特点,使账簿结构做到严密、科学,有关账簿之间要有统驭或平行制约的关系,以保证账簿资料的真实、正确和完整;账簿格式的设计及选择应力求简明、实用,以提高会计信息处理和利用的效率。

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规范操作方法

咨询 我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比较混乱,请问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规范操作方法是什么?

(江苏省胡敏)

解答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并按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固定资产明细账一般采用卡片的形式,也叫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一般如表1、表2所示:

固定资产卡片一般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部门登记保管,另一份由财会部门保管。

为防止固定资产卡片丢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还应设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逐一登记卡片的开设和注销情况。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的格式如表3所示:

财会部门为了分类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并控制固定资产卡片,还应设置“固资产登记簿”,即固定资产的二级账。“固定资产二级账”应按固定资产类别开设账页。其格式如表4所示

如何科学的设置明细科目代码

咨询我单位会计科目编码比较混乱,我们想作一次调整及修正,请问我单位怎样设置明细科目代码更为科学? (广东省倪佳)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7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8

[关键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16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7- 0024- 02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

由于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按照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全额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一般来说,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规定的安置比例-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 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出台了多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国税发[2007]67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等。

2.1 对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2.1.1 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安置比例≥25%且安置人数≥10人)的单位,收入达到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2.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的单位,由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笔者所在的集团各企业安置的比例未达标,本次未涉及,所以在此对以上两条优惠政策不展开细述。

2.1.3 企业所得税

(1)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次税务筹划主要是围绕这一项优惠政策而展开。

(2)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 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按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等。由于本次税务筹划不涉及此业务,所以仅提及,而不详细展开。

3 税务筹划的意义

3.1 社会效益

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人群,由于先天不足或飞来横祸等种种原因,导致其肢体或身体官能缺失,给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的遗憾。据报道,目前,我国残疾人已达8 300万。残疾人要工作、要生活,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其实,残疾人也和正常人一样,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在各个领域默默奉献着自己的光和热。他们倍加珍惜每一个工作机会,甚至有些工作做得比正常人更用心,丝毫不逊色于正常人。

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摒弃陈旧的观念,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安置残疾人、扶持残疾人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企的大好事。笔者所在的集团在全国多地设有企业,在落实开展这一工作时,每当去当地残联联系安置事宜,非常受欢迎,更是让我们深感这项工作的意义重大。

3.2 经济效益

前已述及,安置残疾人,除了可以少缴或免缴保障金外,还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重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切实的经济效益。

4 税务筹划需考虑的因素以及具体实践

4.1 需考虑的因素

4.1.1 可提供安置的工种、岗位等

企业需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梳理各岗位的具体要求,考虑可提供安置的工种和岗位等。比如部分食堂、卫生等后勤岗位,接线员等客服岗位,可以考虑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

4.1.2 经济因素

假设某公司所在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15 000元/年,公司合计按工资标准的30%计缴五险一金。当地缴纳保障金的基数按25 000元计算,当年所得税率为25%。我们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计算得出,当安置残疾人需支付的年工资低于62 500元时,安置相应数量的残疾人,可使公司税后收益最大化。

(X+X×30%)×(1-25%)-25%X

X

所以,对于一些缴纳保障金所用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比较高的企业,筹划安置相应比例的残疾人是有正向经济效益的。

4.1.3 工伤人员

由于集团下属企业均属于生产销售货物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大型生产设备,偶有工伤的情况发生。企业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在报工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积极向残联申请相关的备案手续,若符合条件,则属于安置残疾人,可享受相应的优惠。

4.1.4 额外安置

积极与当地残联等部门联系,综合判断考虑。

4.2 在本企业的具体实践

由于意识到安置残疾人的各种积极意义,在财务总部的积极引导下,2012年集团开展并落实了该项工作,不仅节约了保障金,还节约了所得税。

经统计,2012年集团(在全国各地共有11家企业)共安置了57名残疾人,其中有一名是盲人,按安置58名残疾人计算。2013年缴纳2012年度保障金,节约了206.84万元;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发放的残疾人的工资均按100%加计扣除,节约所得税57.55万元;同时扣除保障金影响所得税51.71万元,合计节约各项税费212.68万元。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9

一、我国实行税务制度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一)实行税务工作的必要性

实行税务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首先是依法治税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这就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税务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人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连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而税务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实行税务制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等因素,他们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再次,实行税务是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日益复杂,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正由于税务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也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实行税务工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国务院颁布的实施细则对税务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同时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税务规则。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我国税务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当前我国税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由于实行税务制度时间很短,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队伍参差不齐,人的水平不高,事项简单等等问题,但我认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税务工作中存在着强令、指定和介绍等问题,究其原因是税务行政机关和中介机构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在作祟,特别是表现在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之间。

所谓强令,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强令纳税人和某一机构签订税务合同,建立税务关系;指定是指税务行政机关指定某一或某些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的行为;介绍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介绍纳税人与某一机构签订税务合同,建立税务关系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为:

1、当新设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成为纳税主体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强令其同某一税务机构签订合同,由该机构进行,否则拖延受理;

2、税务机关定期公布有资格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税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没有进入名单的,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介绍纳税人和某一机构签订合同,并利用其职务的影响促成合同的签订。

4、在以上情形下,税务机关会给予纳税人在税收征收及税收稽查等方面的便利和优惠。

5、当纳税人被查出有纳税违法问题时,税务机关暗示问题纳税人委托税务机构从中斡旋解决问题。

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这些行为严重背离了税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侵犯了税务工作的独立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也造成了对国家机关工作廉洁性的亵渎,并往往同受贿、等犯罪相联系。

为什么会造成以上这些问题呢?我认为,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机构设立的历史原因来看,不少作为税务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咨询事务所都是从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演变而来,两者在机构及人员方面有着藕断丝连的天然联系。虽然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中介机构和税务行政部门脱钩,但是,很多情况下没有真正做到脱钩,不少是形式上脱钩,但实质上没有变化。还有的存在着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

2、经济利益的驱使。有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和税务行政机关订立君子协定,机构将税务机关介绍的业务收入两家分成。受这种利益的驱使,行政机关就利用其手中的权利进行招揽业务,并将分成收入作为发福利的本钱。并且这种情况在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3、个别人利欲熏心,这种情况已构成了犯罪。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或税务征收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机构介绍业务,机构定期给其回扣,这实际上构成了受贿犯罪。

三、解决方案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严格落实现有法规。

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可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1999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整顿税务机构,“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文件对清理整顿的目的和对象、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文件要求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机构,实行彻底脱钩,包括:

1、编制脱钩。在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机构必须脱钩,解除挂靠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由税务机关派往税务机构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业务的,必须与税务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税务机关工作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收)从事工作的人员,一律与税务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税务机关继续保管,税务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财务脱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税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税务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税务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税务机构的存量资产.

4、职能脱钩,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5、名称脱钩。

该通知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对此问题进行了约法三章。最近的一次是20__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规范税务工作提出了很多要求。包括:

1、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抓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对未脱钩的,必须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彻底脱钩改制;对脱钩改制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总局的文件要求进行整改。发现有不脱钩或者脱钩不彻底的,将追究相关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与办理税务的场所必须分离。

3、严肃查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介机构取得经济利益,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租借注册税务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家属、子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指定、强制。

可见,税务主管机关为规范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机构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另外,为彻底解决问题,结合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推行“公告制度”。针对各地存在名义上为建议,实质上是指定或强制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落实税务的自愿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应实行“公告制度”。一是税务机关应将税务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二是税务机关应将当地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二)规范行为。税务机关应对税务师事务所压价竞争的行为加强管理,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条件。同时,加强职业培训,提升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提高事务所自身的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避免出现各类违规现象。

(三)彻底清查没有真正脱钩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名义上脱钩实质上并未脱钩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将其彻底清除出税务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