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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类型集锦9篇

时间:2024-03-28 11:10:55

民间借贷的类型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1

【关键词】民间借贷;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中小企业作为现代产业结构中最具活力的一种企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增强区域竞争能力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2003年,广西中小企业已超过10万家,约占全广西企业总数的93%,提供约86%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的价值占广西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创造的税收占广西税收总额的43%以上。至2005年广西中小企业总产值达243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总产值达1819.1亿元,从业人员370万人。按照国家新的划型标准,2006年广西全区共有各类中小型工业企业90万户(含个体工业户),占全区工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中,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1040户。

这些数据说明,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势头总体良好,已经成为广西国民经济增长主要来源和就业主渠道,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的艰辛程度,却与这种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符。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撰写的《广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研究》反映:目前,广西中小企业存在的最大困难是融资难。这已经成为制约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观经济形势、金融体制改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因素,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途径,但从实际效果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现实仍未大的改变。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框架内,企图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问题,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调宣传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例:从1999年开始至2006年,广西先后成立了各类担保机构30多家,其中中小企业担保机构19家,注册资金4.2亿元,累计为1029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货款担保总额17.1亿元。17.1亿元的担保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摊开,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何况这还是7年来担保机构提供的额度总和!从区域分配上看,全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业务覆盖面小,影响极其有限。由此可见,广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再快,都远远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现有体制之外,发掘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发展民间借贷也许是解决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捷径。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

我国的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和产品优势,广西也不例外。随着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广西的广大城乡居民逐渐富裕起来,储蓄膨胀必然要寻求资金的保值增值,民间借贷也就应运而生,顺势而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在广西大量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资金供给“短、频、快”的特点更是非常适合中小型企业的欢迎。中小型企业在做生意时,资金的周转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时来计算的。早一刻获得资金就意味着早一刻盈利,而民间借贷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让中小型企业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大笔资金,从而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而官方金融机构则由于手续比较繁琐,时效缓慢不能适应中小型企业快节奏的要求而缺乏竞争力。广西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之间,借贷双方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了资金供需之间的信息对称,消除了信用交易鸿沟,适应了广大居民注重传统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保证了契约的有效性,降低了风险,还体现了团结互助和有钱大家赚的精神,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总之,广西的中小型企业已经熟悉并且习惯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当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往往是首先考虑民间借贷。

近年来,随着广西的县域正规金融机构大量收缩撤并、信贷资源配置权限的上收、信贷增长的适度控制、贷款风险管理的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提高20%左右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相当部份的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便转向民间借贷。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来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就不高,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当县域金融体系萎缩,民间借贷就自然介入,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国退民进”的关系。况且,近年来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广西很多中小型企业产品销售和货款回笼受到一定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存货资金占用增加,更加剧了资金周转困难,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资金及时介入,很难想象还能有多少中小企业能生存下来。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国家银根紧缩,市场资金短缺时,民间借贷规模就扩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则规模缩小,利率下跌。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从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从借贷关系看,个人借给个人较高,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从借贷方式看,信用借贷为较高,抵押担保质押借贷较低。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给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有利的融资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调查说明“民间借贷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说法站不住脚。民间借贷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银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计息。一些“互助会”之类的名称不一的互助会提供贷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贷款利率。这类组织显现出较大的互助性,借入民间资金的企业,一般都能按时归还本息。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充分满足企业对银行信贷的有效需求,即企业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贷款需求。

广西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孕育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则推动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二者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发展广西的民间借贷呢?笔者认为:

一、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壮大民间借贷的温床,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民间借贷之所以经久不衰,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与诚信原则贯彻始终,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在广西民间借贷中,个人信用至高无上,信用信息十分灵通,借贷双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各级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着力打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区和诚信居民。要疏通民间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私营个体企业发展空间,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总之,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如同有了阳光雨露,有了温度湿度皆宜的土壤,民间借贷自然就会蓬勃发展。

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

人民群众是创造民间借贷的主体,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切实做到因势利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在全国各地先后失败的委托借款业务,就足以说明: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切不可一厢情愿,而要从投向、利率、运作机制等方面引导不误导,规范不包办,切实做到多调研少开会,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

三、从实际出发是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良方

首先,无为而治是上策。民间借贷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经济活动。一旦强行去规范管理,势必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相去甚远,因为“看得见的手”毕竟不能代替“看不见的手”。因此,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应实行无为而治,任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其次,“阳光”与否具体看。民间借贷是否纳入政府的阳光化规范管理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方,其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其公开登记、合规经营、做大做强也许必要。但阳光化就意味着限制与约束,对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就没有意义。因为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无需固定成本的开支,而一旦正规化就必须形成规模和实现成本开支的可持续性,否则就无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长促竞争。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特别是与小额信贷是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关系。民间借贷参与竞争,也有利于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格局,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贷等违规金融的发生。当然,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转变观念,调整经营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拓市场,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其四,监测扬弃不可无。无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问,不一定阳光化也不是任其发展,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与扬弃。所谓监测,就是要随时了解,密切关注和掌握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借贷主体、利率水平、资金投向、风险状况等等情况,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给银行业、企业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居民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以便于审时度势有针对性的引导其健康发展。所谓扬弃,就是要对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特别是不稳定的因素加以规范,必要时给予严厉打击,防止发生借贷风险,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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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州民间借贷考察及其启示与路径[J].金融参考,2006,(3).

[3]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2

关键词:农村金融;差异需求;分层供给;行为选择;机制设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9-0018-06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Based on the idea and framework of mechanism design theory, this paper constructed restriction mechanism model about diversity demand and delamination supply behavior choice, and analyzed influence of correlative restriction mechanism variable to rural financial supply-demand behavior choice. Consequently,brought forward the suggestion via improving correlative mechanism variable in rural financial market, promoting matching behavior choice of the suppliers and demanders in rural financial market,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in rural financial market, to strengthen the devotion of finance to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Key Words: Rural Finance; Diversity Demand; Delamination Supply; Behavior Choice; Mechanism Design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农村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的增收而来的是其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与此同时,农民群体内部的收入差异日益扩大,这一差异不仅表现在地区和地区之间,也表现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农户之间。

基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不同,农村问题的侧重点也不同;我国不同地区市场结构和经济结构迥异,地区之间农村金融需求千差万别。即便是同一地区农民的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涉及同一地区农民收入分层的问题。农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会影响其融资需求及其行为选择。

我国复杂的农村经济结构和收入结构对金融的需求变得复杂化,对此,必须以多元的农村金融供给来匹配,现阶段需要一个多层次、梯度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为此,有学者分析了多种金融机构共存下的小额信贷市场均衡,通过设计贷款合同,使得三类供给者(正式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得以有效区分三类收入群体(高收入者、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从而改进农村金融市场效率。

从已有的研究文献看,对基于自利动机的我国农村金融分层供给和差异需求行为选择的研究并不多,尤其是很少有基于机制设计思想给出简单明了的模型推导。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有关约束机制模型的推导分析,考察农村高收入者、中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差异需求行为选择,以及作为农村金融供给者的代表的正式金融和民间金融相应的分层行为选择,并就此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以便改进机制设计,促进不同农村金融供求的匹配,在满足不同层次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最大化各种金融供给者的利益,从而改善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匹配状况和效率。

二、我国农村金融的多元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分类及特征

(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供给者及简化分类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在内的,以正式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还有内生于农村经济的民间金融,日益发挥作用的小额信贷服务,以及以贫困人口福利改进为重要目的的贫困救济。

正式金融主要是指由政府供给的,外生于经济体系的一类金融,它们的金融活动受到中央货币当局的监管。我国农村正式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正式金融等。

民间金融即非正式金融,则指处于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之外的那些金融活动。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的规模很大①,发生率也很高②,因此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

为便于讨论,本文把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仅分为正式金融和民间金融③两类,讨论两类具有代表性的供给者基于自利动机的行为选择。

(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需求者及特征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需求者主要有农户、乡镇企业和各级政府及一些事业单位。为了简化问题的讨论,笔者仅考虑农户的需求行为,并根据农户的收入和其他特征的不同,将其简单分为三类,即高收入型农户、中收入型农户和低收入型农户。

高收入型农户的收入相对较高,其收入除了满足一般性的生活消费之外,还有部分节余。但其自有资金并不能满足扩大生产的需要,因此需要借贷;其借款主要用于生产性投资,还可能投资于非农生产的其他领域,因而其面临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小。在个人财产方面有一定的积累,因此可以应对数量较小的贷款抵押要求。

中收入型农户是指基本达到温饱状态的农村中低收入者,主要从传统的农业生产中取得收入,因此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需要借款来维持生产,平滑消费。其拥有生产能力并且具有传统的信用意识,一旦得到贷款,将会努力工作进行偿还。由于其可以选择的其他获取收入的途径不多,即借款的机会成本较小,他们可能愿意忍受更高的利率。而且他们只有很少的个人财产,几乎无法提供正式的贷款抵押物。

低收入型农户则挣扎在生存线上,几乎没有生产能力,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无力偿还贷款。当他们也需要资金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他们没有任何符合抵押要求的财产,也无力从其他途径取得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对利率存在着极高的忍耐度,需求的利率弹性几乎为零。

对于三类农户的划分依据诸多因素中,本文主要考虑包括收入水平、抵押物的可得性、贷款的主要用途、对利率的忍受程度等。

三、农村金融多元供求者的行为选择:基于机制设计理论思想的模型分析

(一)机制设计理论及其在分析农村金融供求者行为选择中的适用性

资源配置机制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亚当・斯密用“看不见的手”来比喻市场如何在理想状态下保证稀缺资源的有效分配,但现实情况通常是并不理想的,因为完全竞争无法实现,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导致了私人生产和消费可能会对社会成本和福利产生影响。既然市场机制会失灵,那么是否存在其他机制能够替代或是改进市场机制,以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呢?或者说对于给定的经济环境,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机制来保证既定社会目标也即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的实现?

经济学在这方面的发展成果就是由赫维茨开创并由马斯金和迈尔森进一步发展和运用的机制设计理论。概括地说,机制设计理论是在已知目标既定的条件下,求解最优的路径也即探讨什么样的经济机制可以实现目标的问题。

机制设计理论的激励问题涉及两个方面内容:最优机制和效率机制。无论是哪一个方面,机制设计都是一种典型的三阶段不完全信息博弈。在第一阶段,委托人提供一种机制安排,具体形式可能是规则、契约、最终分配方案等。第二阶段则由人决定是否接受这种机制。若是接受机制,则进入第三阶段博弈:人在机制约束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动。这一博弈在大多数经济事件中的问题是第一阶段过于复杂。因此,现实中人们往往选择直接跳过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进行,即委托人在第二阶段接受机制,第三阶段在机制下选择。这就是所谓的“显示性原理”,它在研究中的应用大大简化了问题的复杂程度,人的类型空间就直接等同于信号空间,把复杂的社会选择问题转换成博弈论可处理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并可进行数理模型分析。

我们把机制设计理论基本思想和框架运用到分析农村金融市场多元相关利益主体基于自利动机的行为选择问题上,具有适用性和深远的理论实际意义。在这里可以先假设,无论是多元的农村金融供给者还是分层的需求者,都不讨论第一阶段的东西,即现行的农村经济体系和金融制度的机制设计是否合理,而是直接进入第二阶段,接受现有的机制体系,认为这些太复杂,无论是正规金融还是民间金融的供给,无论是高收入型农户、中收入型农户还是低收入型农户的需求,都是客观存在。所争论的则是第三阶段的内容,行为选择机制:农村金融供求双方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标准是对自己最有利。同时分析农村金融多元供求主体在相关机制约束下基于自利动机的行为选择,相关机制变量的改变对相关行为选择的影响,从而考虑改进和完善相关机制来促进农村金融供求的匹配和市场效率的提高。

(二)基于约束机制的农村金融供给者与需求者可能的行为选择

从需求者的角度考虑,一般而言,高收入型农户可以以较低的利率从正式金融部门借款,但考虑到正式金融部门可能要求较高的抵押物,他们也可能求助于民间金融获得贷款。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还可能通过贿赂金融机构或者政府的工作人员来获得不用偿还的救济款或者利率极低的扶贫贷款。中收入型农户虽然也希望从正式金融部门得到利率较低的贷款,但苦于贷款抵押的限制,最终只能向民间金融部门借贷,同时,小额贷款也向他们提供了另外一条取得贷款的途径。由于他们没有足够的财产去贿赂主管贫困救济和扶贫贷款的工作人员,这两种价格低廉的资金不会为他们所获得。低收入型农户长期以来就被排斥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在一般情况下,商业性的小额信贷体系也不会惠及他们,其面临着成本高昂的民间高利贷或者是免费获得政府救济。

从供给者的角度来说,正式金融部门需要考虑如何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扩大借贷交易形成的空间;民间金融需要考虑如何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从而使得自身收益最大化。

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面对不同层次的需求,农村金融的提供者会如何选择;哪些因素使得他们背离了自身的最优目标;应该如何设计适当的借贷约束机制,扩大交易达成的空间,自动分离不同层次的需求者,实现农村金融市场供求间的匹配。

(三)农村金融供给者与需求者行为选择的模型分析

借鉴普兰纳布・巴德汉、克里斯托夫・尤迪在《发展微观经济学》一书中的模型①,以保证基于自利动机的借款者和贷款者参与为约束条件,构造简单的约束机制模型,探讨实现借贷交易的必要条件及不同机制变量对于实现交易的影响,借款者和贷款者在相关机制约束下的行为选择以及引入新的机制变量对于合约实施的影响。基本模型和相关假设如下:

假设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供给者正式金融组织和民间金融组织用下标F和I表示,差异需求者高收入、中收入和低收入型农户用上标H、M和L表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利率为i,贷款者需要对借款者进行必要的监督,其付出的监督成本为c②,c∈(0,1),贷款者将资金投入农村借贷市场的机会成本为c0;借款者运用贷款从事农业型生产投资获得的效用为R,付出固定的成本为s,其还款概率p取决于i和c,与i成反向关系,与c成正向关系,pH>pM>pL③,借款人运用贷款从事农业型生产投资的机会成本为c1,c>c>c④。假设当借款人项目事件失败时,贷款人将不能追回任何贷款和利息,此时贷款人的收益将为0;只要借款人的项目事件成功,贷款人便可收回全部款项;借款人和贷款人均为风险中立。所以,当项目事件成功时,贷款者的收益为i-c,借款者的收益为R-i-s;当项目事件失败时,贷款者的收益为-c,借款者的收益为-s。

所以,贷款者的期望收益为:

π=p(i,c)(i-c)+[1-p(i,c)](-c)(1)

=p(i,c)i-c

(R>c1≥0)

借款者的期望收益为:

π=p(i,c)(R-i-c)+[1-p(i,c)](-s)(2)

=p(i,c)(R-i)-s

基于自利动机,保证借款者和贷款者参与的约束机制基本模型简化为:

p(i,c)i-c>c0

p(i,c)(R-i)-s>c1(3)

1.基于相关机制设计的农村正式金融市场供求行为选择

对于正式金融市场,约束机制模型相应转化为:

p(iF,cF)iF-cF>c0

p(iF,cF)(R-iF)-s>c1(4)

若存在均衡的i、c,则必然满足:

i>(5)

i

即:

若要公式(7)成立,则监督成本c和机会成本c0必须较小,机会成本c1和付出的固定成本s也必须较小,而收益R和还款概率p必须较大。

下面讨论正式金融组织将如何基于不同机制分层不同类型的借款者,并考虑改进相应借贷合约机制以优化农村金融市场供求效率。

(1)基于利率变动机制的差异需求与分层供给行为选择

由于正式金融部门往往受限于高昂的信息成本,因此无法以较低的成本筛选潜在的借款人类型,只好以相同的利率水平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贷款。

由于PH(i,c)i-c>pM(i,c)i-c,放贷给高收入型农户将给正式金融组织带来更大的收益。

从前面的模型可知,高收入型农户可以接受的利率上限为=中收入型农户可以接受的利率上限为=,低收入型农户可以接受的利率上限为=,由于c>c>c,所以

(2)基于利率管制机制的差异需求与分层供给行为选择

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入,一些正式金融组织的借贷利率逐渐放开,但弹性仍然有限,存在着一定的利率管制。

假设受到政府管制等一系列因素影响,正式金融组织的利率为,此时借款者足额还款的概率p仅由监督成本c决定,为p(c),则公式(3)的机制约束问题变为:

p(c)

-c>c0

p(c)(R-

)-s>c1(8)

在满足

π=p(c)-c(9)

⇒=p′(c)-1=0⇒p′(c)=

说明当边际监督成本等于利率水平的倒数时有最优解,且在均衡点处。

但由于信息不完全,正式金融组织无法充分了解借款者的情况,即使付出了很大的监督成本收益也较低,即p′(c)很可能不大。而在管制且上限时,利率往往较低,这时将导致p′(c)

同理,如果有利率管制且有一个较高的下限时,将不能满足

(3)基于要求抵押机制的差异需求与分层供给行为选择

对于农村正式金融组织来说,即便存在一个较高的利率可以分离低风险(高收入型农户)和高风险(中低收入型农户),利率管制的存在也使其不便。由此,正式金融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其理性的行为选择是不提供任何贷款的。

基于信息非对称及由此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当放贷者未能有效甄别金融市场上风险程度不同的借款者时,将遭受损失。对此,正式金融组织可以通过设计相关机制来消除逆向选择问题,机制之一就是要求抵押贷款,即把相关风险转移给借款人承担,避免贷款者的收益取决于借款人不为人知的类型。

现假设借款人能够提供的抵押品价值为ν,并当借款人的相关项目事件失败时,抵押物将归贷款人所有。当借款项目事件成功时,贷款者的收益为i-c,借款者的收益为R-i-s;当借款项目事件失败时,贷款者的收益为ν-c,借款者的收益为-s-ν。

这时,公式(3)的约束机制问题变为:

p(i,c)i-c+[1-p(i,c)]ν>c0

p(i,c)(R-i)-s-[1-p(i,c)]ν>c1(10)

即:

显而易见,如果引入抵押品而进一步完善农村正式金融供求的相关机制,则部分地缓解了其所面对的不确定性风险,降低了正式金融组织可以接受的利率水平。在相同的利率水平上,其愿意提供的贷款数量增加,即抵押品的存在有利于扩大农村正式金融部门的贷款供给规模。

另一方面,农户所能接受的利率水平也降低了。由于仅有高收入的农户能提供一定数量的抵押品,而中收入农户仅能提供较少的抵押品,低收入农户则无法提供抵押品,从而中低收入农户将自动退出正式金融贷款对象的队伍。同时,对抵押品价值z的要求应处于一个合理的水平①,如果过高,则即便是高收入型农户也无法提供正式金融组织所要求的抵押品,即i*

2.基于相关机制设计的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供求行为选择

相对于正式金融组织而言,内生于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基于地缘、人脉关系等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其可以以较小的成本甄别不同类型的需求者;同时由于其不受利率上限的限制,对于不同的借款人,民间金融可以要求不同水平的利率;此外,民间金融还可以以较小的监督成本c监督借款者的行为,且较为有效,即p′(c)较大,能够同时向高中收入型农户提供贷款。

对于高收入型农户而言,供求约束机制为:

i>

i

对于中收入型农户而言,供求约束机制为:

i>

i

假设监督成本、所获收益和固定成本均相同,pH>pM,ωH>ωM。因此,对于民间金融来说,

可见,民间金融组织能够运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以较小的成本分离高中收入型需求者,利用不同的利率达到分离均衡,同时其较小的监督成本和较好的监督效果扩大了借贷机制有效性的范围。对于高收入型农户而言,当正式金融组织的监督成本较小或对其要求的抵押品价值较大时,其更倾向于向民间金融组织借款,即便民间金融要求的利率略高。

对于农村的低收入型农户而言,他们借款主要是用于维持最基本的消费性支出,即维持生存。他们缺乏劳动能力或其他可以获得收入的途径,即使侥幸借到钱,也没有能力偿还,可以认为他们的还款概率接近于0。同时他们没有任何抵押品,从事其他活动的机会成本也接近于0,他们的收益仅仅来源于违约所得的贷款。

所以对于低收入型农户而言,公式(3)可写为:

p(i,c)i-c>c0

1-s>0即:i>

1-s>0

由于p(i,c)0,∞,即必须满足i>+∞。显然,这是不可能成立的。因此,具有信息优势的民间金融不会选择向低收入型农户贷款。

四、农村金融差异需求与分层供求及匹配机制设计的政策建议

基于前面的分析和推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的机制设计:发展多层次的金融供给组织

由于我国的正式金融部门受到信息成本的制约和利率制定的约束,其提供贷款的规模和对象受到限制。而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地缘、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以很小的成本鉴别和监督不同类型的借款者,通过利用不同的利率来补偿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被排斥在正式金融供给之外的中收入型农户的借款需求可能得到满足,而高收入型农户也可能因为避免提供抵押品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正式金融的不足,增进农村居民的福利。对于低收入农户,民间金融却无法满足其金融需要,其需要的资金只有通过国家的扶贫贷款和贫困救济才可能得以满足。小额贷款的存在可使中收入型农户增加取得贷款的途径。因此,包括民间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在内的其他金融组织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国家应该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而不是一味打压,从而使其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

(二)利率机制设计:进一步放宽对正式金融的利率限制

农村信用社的利率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浮动,且将作为更加市场化的主体与其他金融组织展开竞争,将有效地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改善金融机构的服务,满足农村的差异需求及分层供给的匹配。

(三)抵押品机制设计:考虑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增加有效性抵押品

对于农村的相关金融组织来说,农村居民缺乏有效的抵押品,未能提供有效地用于弥补信息非对称而引致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的抵押品,可以从制度上考虑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制,从而提供有效的抵押品。

(四)基于低收入需求者的机制设计:加强财政金融的支农力度

加强国家财政的支农力度,进一步规范贫困救济和扶贫贷款的发放,严格控制其投向。不能直接参与和农户的金融交易的政府,应该严格对于扶贫贷款对象的选择,相对弱化对于贷款回收率①的要求;应该加强对作为人的金融机构的监督。

总之,多层次的农村需求体系要求我们培养多元化的农村供给体系,基于机制设计的视角,考虑构建“双重四元”②的农村金融体系,并考虑积极推行利率方面的改革,促进金融部门之间有序竞争,以提高农村居民的福利。同时国家应该严格立法和监督,保障农村最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得以满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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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J].农村经济观察,2004,(2).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3

一、陕西省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陕西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从规模来看,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的隐蔽性,陕西目前也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的相关监测部门,因此,较为精确的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尚难测算。据人民银行榆林分行估计,2013年仅榆林一地的民间借贷规模就达到700-1000亿元,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 

从利率来看,笔者通过对全省36家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其中关中15家,陕北15家,陕南6家)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价格并不统一,各子市场之间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接近20%,企业法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约为15%-18%,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放贷利率为25%-30%左右。 

从分布特征上看,陕北与关中的民间借贷规模整体高于陕南。关中和陕北地区又以西安、榆林和咸阳的民间借贷活动最为活跃。榆林民间借贷活跃是由于当地油气资源的开采积累了大量闲置资金,西安和咸阳是陕西省中小企业最为密集的区域,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大量民间资本聚集。 

(二)陕西民间借贷组织概况 

1.小额贷款公司 

陕西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全国5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一,于2005年5月开始试点工作。2009年陕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至今的5年间小贷公司呈现扩张式发展,目前已在全省10个地市陆续成立并开展业务。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末,全省经正式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227家,较去年同期增加23家,是2011年的3倍;各项贷款余额195.75亿元,同比增长22.8%,是2011年的近5倍。从省内空间分布来看,陕西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集中在西安、榆林、汉中、渭南,约80%的小贷公司分布在这4个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城市,这充分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作用。 

2.典当行 

从企业数量看,截至2013年底,陕西典当法人企业数共计151家,典当总额183349.46万元,仅占全国典当累计发放金的0.78%,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远低于全国23.2%的平均增速。从注册资金来看,大多数典当行的注册资金在200-600万元,总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从业务结构看,近年来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质押三项主营业务比重基本保持在1:2:1,总体结构较为稳定,这也说明了陕西典当行的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在调研中发现,陕西典当行业的业务模式仍为传统典当模式,“典团贷”、“股权典当”、“典贷通”等新型典当产品尚未在我省实践。 

3.准贷款互助组织 

带有互助色彩的新型民间借贷合作组织包括传统合会、商会、企业家俱乐部、各类企业协会等,以商会为例,陕西目前的商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同一地域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浙商商会、陕西户县商会等;另一类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陕西工商联出租汽车商会等。这些商会主要通过为会员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进行资金撮合,并充当一定的信用担保角色。在内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收集会员企业的资金信息,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有闲置资金的企业进行对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在外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与银行合作对会员企业进行商会联保融资。如陕西浙江商会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还有商会通过成立专业化的投融资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如陕西省江苏商会日前成立的投融资中心即为民间借贷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机构。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目前,陕西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抵押借款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即做资金中介机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以信息资源的搜集、积累、利用与输出使借贷双方需求达成对接,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二是担保贷款模式。其通过在以往业务中积累的接待信息,突破单纯的担保业务,撮合借贷双方直接对接,并由其担保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三是“中介+担保”,即由中介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由中介公司提供借贷信息,借款人向中介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将抵押物进行司法公证。从发展动向来看,第三种方式呈增长态势。 

5.P2P网络借贷平台 

陕西目前较为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共同发起设立的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为全国首个国有独资P2P借贷平台,已于2014年4月正式通过审批验收。该网络平台在试运营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已有上千余名投资者在平台注册,完成了34笔总金额达11050万元的融资项目,这34笔融资全部为中小微企业经营性借款。金开贷的成功运行填补了陕西金融业的空白,为陕西P2P行业发展开拓了规范化发展路径 

二、陕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自上而下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 

一直以来,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资金来源及走向等现实性问题存在“数量不明,界限不清”的情况。管理层及学者对于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大多以测算、估算等方式获得,这对于准确把握陕西民间借贷现状,出台针对性管理、扶持政策具有消极影响。此外,对除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借贷组织缺乏明确的行为界限,许多民间融资活动游走于非法边界干扰我省的金融秩序。目前,陕西尚未成立对民间借贷的统一管理机构,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基本在各级政府的的金融办公室,但金融办公室目前一般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非常少,专业能力也不够强,职权不够明晰,很难完成民间借贷的统计、监督及管理工作。

(二)民间借贷的金融基础设施缺失 

“从信息经济学上看,金融业本身是一个信息行业,贷款活动可以看作是收集信息、分析比较信息、处理信息、跟踪信息变化的一套处理信息的过程”。目前,陕西对民间借贷机构的金融基础设施支持较为薄弱。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均未接入征信系统,更不用说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各种无牌照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二是目前陕西的民间借贷机构在通存通兑、支付结算等方面均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此外,陕西的联网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信贷查新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辅助性金融基础设施也均未向民间借贷机构开通,信贷数据无法在线监测,难以满足监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要求。 

(三)“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012年以来,国家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间借贷阳光化发展的利好政策,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在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部分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为村镇银行,但从实行该规定以来,陕西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自“金融国十条”正式放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以来,陕西民资申办银行的热情高涨,但目前尚未有一家得到官方确实的反馈。 

三、陕省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审慎地探索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针对民间金融的律师、会计、担保、资产评估等专业配套服务产业 

在各地探索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温州、广州、成都、长沙等地均通过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途径规范民间借贷、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陕西省可参照这一成功经验,依托即将建成的“西安民间金融街”成立陕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过程中应避免简单复制,要在充分掌握陕西民间借贷规模、特点、利率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借贷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及运营形式,并提早培育、引进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为入驻中心做好准备。建议陕西省金融办一是要协调统计部门,对陕西目前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作详细调查与统计,摸清家底,准确决策;二是要搭建指数采集合作机制,与温州市政府签署“温州指数”协作采集合作备忘录,借助已有的指数平台反映我市民间融资市场运行状况。待借贷服务中心成立后,可转变协作检测机制为联合检测机制。 

(二)关注无牌照民间借贷机构,结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后称《条例》)中对民间金融组织及经营范围的界定,引导和扶持我市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正规化发展,使其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正规军”形成错位的市场定位,实现互补 

《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并对这些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作出了清晰界线。这标志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机构正式走上法制化道路。对此,建议陕西省各市区(县、开发区)依据《条例》对各自辖区内各类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无牌照线下民间借贷中介进行摸查。对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机构进行清理;对触碰监管底线的中介业务进行整顿;对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合规业务模式给予充分尊重,并结合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探索民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并且,金融办可协调工商部门对经营规范、发展良好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或特许经营备案,使其转变为合法的金融中介机构,为培育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等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提供储备。 

(三)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民间金融有益创新,支持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发展新型的民间金融形态,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 

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代表,其用户是普惠金融的重点关注对象——中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因此,陕西发展普惠金融、规范民间借贷不能绕开P2P网贷。目前P2P网贷行业尚无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平台成本相对较低。建议市金融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储备中,选取居间业务良好、有开展线上业务意愿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进行P2P业务试点,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在我市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等配套机构,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在对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方面,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以公司形式引导P2P平台入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业务进行监管。 

(四)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增强信用记录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降低民间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基础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无序性;征信体系建设;农村金融教育

一、民间借贷“热”的背景及原因

(一)民间借贷“热”的背景

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进入火热的发展阶段。据人民银行针对民间借贷的摸底调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等资料的显示,截止2011年末,中国民间借贷总规模约为4万亿元,约占同年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而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的老板突然消失。不仅仅是温州地区,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广东东莞等地都相继出现了老板“跑路”的事件,民间借贷开始暴露出其巨大问题。

(二)民间借贷“热”的原因

1. 国家银根紧缩,融资政策收紧

近年来,央行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利率,持续收紧信贷资金,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民间市场异常活跃起来。从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6月14日,央行连续上调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2次,存款准备金率由15.5%上升至21.5%,连续上调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9次,存款准备金率由13.5%上升至18%。2011年前三季度各项贷款余额累计增加5.68万亿元,同比少增5977亿元,信贷投放持续疲软。除此之外,银监会在2010年7月份叫停了前几年快速增长的“银信合作”,减小了银行表外融资规模。不仅银行融资持续回落,其他融资渠道也明显收紧。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除了外币贷款和委托贷款相比2010年有明显增加,人民币贷款规模、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和股票融资均出现了明显减少的现象。

2. 企业的外源融资倾向

企业的融资方式理论上可分为通过留存收益和折旧进行的内源融资以及通过银行借贷、发行股票、债券等外源融资两种方式。我国企业较为普遍的融资方式是通过银行借贷融资,表现为外源融资偏好,这种偏好也存在于有直接融资渠道的上市公司中。我国中小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率低,内源融资不足也是其偏好外源融资的重要原因。

3. 商业银行信贷的结构性偏差

首先,中小企业主要由民营企业组成,其规模小,利润空间小,从事行业的风险程度高,使得商业银行认为向中小企业放贷的业务成本较高,无法保证自己的利润增长,从而影响了其放贷的积极性。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集团客户逐渐取代单一授信客户,同时和多个银行签约获得贷款,而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有“搭便车”的倾向,导致了多家银行同时给一家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超过了企业实际所需的额度。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利率迅速攀升

自国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开始,大量企业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的资金数量减少,加上通货膨胀以来,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融资成本不断上升、税费负担过重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四个方面带来的压力,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持续上升,利润空间一再被压缩。正规融资渠道严重的资金供给缺口使得企业转向非正规融资渠道寻求资金,民间借贷需求的迅速扩增带动其利率的不断攀升。

数据来源:2012年8月,针对盐城市射阳县盐东镇、特庸镇民间借贷机构调研数据

(二)民间借贷规模大,分布范围广

在地理位置上,民间借贷热潮从北到南分布广泛。温州之后,内蒙古鄂尔多斯、山东青岛、江苏泗阳、广东东莞等地也相继爆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欠债“跑路”的事件。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民间借贷风潮所波及的已经不仅仅是如浙江温州,广东东莞之类的经济发达地区。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江苏宿迁也受到风潮的波及。上述说明民间借贷暴露出的问题已经向全国大范围蔓延开来。

(三)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日益多样化,几乎可以涵盖各类人群,不仅包括传统的民间借贷结构、私营企业和普通农户,很多大型的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甚至政府也参与其中。这些大型企业和银行看重民间借贷的高资金回报率,将大量的资金撤离实体投资而转向民间放贷。主体种类不断增加的同时,其数量也在上升。在对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与盐东镇的调研中发现,两镇参与到民间借贷中的家庭数量均在当地家庭总数的半数以上,对两镇134位农户的问卷调查也显示,有66.42%的农户都将其部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

(四)民间借贷运作模式多样化

如图二所示,民间借贷目前有一下五种运作模式:

1.民间借贷机构将机构的自有资金放贷给资金需求方,获得贷款利息的收益。

2.民间借贷机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然后放贷给资金需求方,获得存贷的利息差。这是目前民间借贷主要的运作模式之一。

3.民间借贷机构为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搭建桥梁,帮助双方确立合同关系,收取佣金。

4.民间借贷机构在民间融资后并不放贷,而是直接进行投资活动并获取投资收益。

5.一些大型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从银行套取资金,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直接或者委托放贷获取收益。

三、 民间借贷的无序性及其形成原因

(一)民间借贷利率“疯狂”

从2010年开始,民间借贷便有些疯狂,月息甚至达到过三角或者更高。如此高的疯狂市场利率吸引了无数逐利的放贷者,且借贷手续简单,投资回报率高。对于那些急需资金解燃眉之急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个人和中小企业而言,他们也只能选择接受远高于市场的融资成本。

(二)民间借贷参与主体混乱

最开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建立在中小企业或个人与熟人之间的,牵涉的人数和数额都不大。随后,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越来越多的主体想参与进民间借贷市场从中分一杯羹,其中包括大型企业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银行人员私下转贷,甚至境外资金也加入到民间借贷的行列。

(三)民间借贷资金去向不合理

2011年温州1100 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非常之低。另一方面,我国出台的宽松的经济刺激政策推高了房地产和股票行业的资本品的价格,抬高了回报率,资本的盲目性和趋利性使得大量实业经济资本进入到房地产市场和股市。甚至出现企业将主营业务当做融资平台,将所筹资金投入投机性行业,出现产业空心化的现象。民间借贷资金的周期一般为3-6个月,属于短期资金。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普遍较长,而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民间借贷资金作为开发资金,风险极大,资金链一旦断裂,可能会造成“中国式次贷危机”。

(四)民间借贷资金链复杂脆弱

图三为民间借贷资金链条的简易图。随着非正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增多,关系更加复杂。参与主体的增多使得借贷环节的例如抵押环节不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一些中小企业通过抵押从银行获得一部分的贷款后,还会凭借个人知名度和信誉在熟人之间继续筹集不足的资金,在高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的余威影响下,及时还款就不能得到保障。一旦贷款人资金链断裂,受到波及的则是整条借贷资金链上的参与主体。而且由于只有房地产、矿业等行业有足够高的回报率,大量的民间资本通过一次借贷,甚至二次三次借贷进入投机性行业,风险更是层层叠加。从图三中可以看出,只要企业能够良好运营并具有较高的信誉,整个资金链就不会发生问题,但是由于国家对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定位的改变,决定不再将GDP依赖于房地产行业的带动,将房价降到百姓可接受的范围以缓解住房的压力之后,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收益变得不稳定,使得依赖于房地产丰厚回报而流转的资金链变得更加的脆弱。

图三 中小企业交叉担保并获得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条

(五)民间借贷契约不规范

由于我国尚缺乏一套完整合理的民间借贷制度对借贷人进行制约,我国的民间借贷处于诚信机制不完善、借贷主体双方法律意识较差、缺乏规范化的合约的不规范阶段。作为一个完整的契约,期限、利率、抵押物品或保证人、见证人都是缺一不可的。而实际民间借贷的操作中,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个人信用来维持契约关系,借贷协议仅仅停留在口头层面,以关系型合约代替契约型合约。一旦借贷人投资失败,就面临着违约风险,对整个资金链造成冲击,也极易造成法律纠纷。

(六)民间借贷监管缺失

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需要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各自都进行一定的风险防范以降低将来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但大部分的民间借贷机构过于简陋,没有应有的借贷程序和制度,权利高度集中。

首先,法律监管缺失。虽然政府对民间借贷开始重视起来,但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民间借贷只做了简单的规定,并没有成形的体系和制度规章可解释。其次,行业监管缺失。在走访中项目组了解到,一些资金互助社的注册在民政局完成,由工商局监管。但2007年1月,依据银监会并正式开始施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中可见银监会也对民间借贷有着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实对民间借贷有着监管职责的部门还包括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发改委等。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职责分配不明确演变成了监管的盲点。更主要的是,民间借贷机构多如牛毛,监管成本过高。而且大多数民间借贷机构运营简单,缺少有效的财务运营记录,相关部门很难进行监管。这也导致了虽然国家开始重视民间借贷并多次提出加强监管,可实际情况下相关部门的检查也只是走形式,而不进行实质性的监督管理。

四、针对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

我国缺乏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与民间借贷的立法发展极不协调,且现存法律法规多为对借贷行为禁止性倾向的条例。我国应借鉴多数国家的经验,完善专门针对民间借贷又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借贷范围、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利率、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严厉打击高利贷和暴力讨债的行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将民间借贷无意识地操作为非法集资的事件再次发生。

(二)建立监管体系,防范系统风险

对监管民间借贷的部门进行明确的设立,杜绝部门职能交叉而无人监管的事情继续发生。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推进民间借贷从“地下”转为“地上”的进程,有利于民间借贷的信息更加透明化。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后,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能做到步步跟进,把握好民间借贷的各方面信息如利率、规模等,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发展

正规金融供给短缺,资金供求矛盾突出,是民间借贷利率“疯狂”的主要原因。此次民间借贷风波暴露出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的原有架构已不再适合现行经济体制的发展。民间借贷虽无金融之名,但已有金融之实,将其纳入金融市场的体系已是现实的需要。优化现有金融体制,完善民间借贷结构,完成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对接,建立起以正规金融为主,非正规金融为辅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四)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

征信体系不完善也可能导致银行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缺乏公信力,信用数据的覆盖面不广,难以实现共享,必须加强建设,进行创新。除了传统的征信系统和评级公司外,互联网也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平台。互联网可以利用其收集大量数据以及进行云计算的优势,将信用数据进行联网分析,合理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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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5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据悉,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等内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规定》赋予民间借贷身份合法化

长期以来,传统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共同为企业发展“输血”,其中民间借贷满足了诸多中小微企业、个人的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散乱分布的资金“卖场”。由于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操作灵活,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监管与行业标准,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跑路现象层出不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也逐年上升,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业界人士表示,此《规定》的出台,让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并没有一个合法身份,而《规定》则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合法身份,这对于提升民众信任度、提振行业正能量来说都是利好,更有利于阳光化民间借贷的发展。

《规定》明确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明确利率界限摘除高利贷帽子

一直以来,在民众眼里,民间借贷始终与高利贷的称呼纠缠不清。一家出现问题,整个行业发展都会受到信任危机的重创,严重制约了规范企业的发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都做了具体规定,正视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最引人关注的当属重新定位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范围,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视为无效合同,在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而在此之前,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上限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不亚于一场金融改革。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一个是年利率24%以内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意思自治,可自由发挥,超过36%的才是高利贷。可以说,这一利率范围的重新界定,更符合当下的现实情况,给合法的民间借贷松绑,与高利贷明显区分开来,有利于合规企业更广泛的开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让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金,满足自身经营发展需要。

《规定》明确P2P网络借贷再去担保化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6

关键词:民间借贷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民间金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里最重要的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影响民间借贷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对更为主要。

一、 民间借贷的定义、分类与效应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行为自古以来一直就有,在日常生活中也普遍存在,按照有无利息可以分为无息借贷行为和有息借贷行为。例如,人们平时出门忘记带钱向朋友、同事等借钱不久便归还,返还时不需要支付利息的就是无息借贷,无息借贷行为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乡里乡亲之间。有息借贷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均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借款人借出部分款项以获取利息收益,贷款人因为经济需要而愿意支付一定的利息从借款人那里获取所需资金。有息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个体商户以及中小企之间,其借款对象主要是民间金融机构。

从法律上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定义民间借贷概念为: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从广义上来说,民间借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既有正当也有不正当的,在此仅考虑排除了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民间借贷主体的分类

随着民间金融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个领域来,并由以往的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民间借贷也改变了过去在熟人之间调集资金的传统用途,转而变成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常见的融资渠道。

借款方主要有:自然人、个体工商业者、中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等。

贷款方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村镇银行和信托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等各种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

(三)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

民间借贷带来的积极效应:借贷参与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借贷形式比正规金融更为灵活;手续方便,资金到位时间缩短,资金的有效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加快了地方政府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步伐;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紧缩货币政策实施带来了良好效应。

民间借贷带来的消极效应: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力度;冲淡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增加了现金管理和贷款回收难度;缺乏相应法律保护,资金纠纷不断;将相当一部分投向高耗能、高污染、房地产企业,给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诸多不协调因素和问题。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金融体系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经调查,2011年广东省农村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比例在40%以下,从民间融资渠道获得的贷款比例在60%以上。民间借贷作为填补正规金融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的填充物,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微型企业、个体工商业主、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本支持,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缓解了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经济的发展,发展也日趋火爆。

2011年8月,柏文喜提出“市场深化呼唤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观点。2011年,央行为缓解国内中小企业的“资金荒”问题,高调认定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合法,拉开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序幕。2012年两会期间,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等均表示支持民间借贷合法化。2013年3月6日下午,在浙江团开放日,浙江省副省长毛光烈在回答记者提问吴英案时说:“应该把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拿到地面上来。”民间借贷合法化正在火热发展。

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产生的影响

(一)财政政策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1.国家采取加大公共支出、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时,是为刺激经济的发展,利率上升。从经济学上面来讲,政府支出的增加意味着总需求(或总支出)的增加,这将使产量和收入增加,从而增加对货币的交易需求量,在货币供给量不变的条件下(或LM曲线不变),新增加的货币需求会使利率上升,最终引起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的下降来保证货币市场均衡。这个过程,在IS-LM模型上表现为LM曲线不变,IS曲线向右移动,总需求的增加引起收入和利率的同时增加。

从现实意义来看,短期内政府增加支出和投资的目的是促进消费与投资,因而利率会下降从而减少储蓄以促进投资,这时的贷款利率较低,资金需求方获取资本较容易且融资成本低,此时民间金融资金需求减少。同时,对于资本贷出方来说,获取的收益少,自然会撤出资本转向其他热门投资行业,以获取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说,民间金融资本供给减少,由需求供给曲线移动均衡点的移动规律可知,民间借贷发展不景气。长期来看,政府投资最终会使利率升高,贷款利率也随之升高,金融市场的资金因受到限制而减少,故需求方对民间金融资本需求增加,民间金融市场借贷利率也上升,获取的收益也上升,从而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借贷系统,此时供给也增加,民间金融也获得发展。同理,当国家减少公共支出、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时,往往是为了减缓过热的经济发展状态。在短时间内,利率开始上升以吸收存款增加储蓄减少投资,此时贷款利率也上升,这时如有投资需要进行,便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获得发展,但长期结果是利率下降最后又阻碍民间借贷的发展。

2.总体上来看,当国家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时,鼓励投资及以需求上拉经济。开始时,货币政策为了配合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利率会下降民间金融所占市场比例下降,但最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会使得利率上升,此时民间借贷所占比例又上升。反之,当国家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时是为了抑制需求,开始时货币政策为了配合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利率会上升民间金融所占市场比例上升,但最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会使得利率上升,此时民间借贷所占比例又有所回升。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化主要取决于行业的发展是否景气,整体性就看国家是想刺激投资还是抑制投资。

(二)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货币政策是解决信贷总量投放过剩的问题,高度统一性非常强,造成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经济链资金需求严重不足。而民间借贷以其简便、快捷为农业产业化经济链提供了资金支持,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从具体内容方面来看:

第一,法定贷款利率对民间借贷利率有影响。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民间贷款的利率一般来说是高于法定贷款利率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民有经济只能从官方金融中得到不到20%的总贷款,难以满足强大的资金需求,对于很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来说,获得贷款有严格的审核机制,没有一定的担保从非民间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是很难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便填补了官方金融不能为民有经济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本的空缺,所以更多得不到官方金融贷款的借款方主体更愿意支付高于官方贷款利率的利息来获取自己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大量的需求。所以,当法定利率上升的时候,更多的资本需求者会转向民间金融系统,更增加了需求,此时供不应求,民间借贷利率也必然上升。反之,当法定利率下降时,会有一部分借款主体转向官方金融机构,从而减少了民间借贷的需求,所以民间借贷利率会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官方金融机构贷款约束条件等,这部分借款主体的数量并不会太大,所以其下降幅度也是有限的,变化不是很大。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利率与法定利率走向一致,法定利率上升民间借贷利率也上升,但是法定利率下降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不是特别大。

第二,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对民间借贷的影响。当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上升时,官方金融机构所能够用于贷款的资金明显减少,这时候金融机构会更多地吸收存款而减少贷款,所以金融市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会增加,民间借贷获得发展;当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下降时,官方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资金可以投放到贷款中去以获取贷款利息增加收益,这时会凭借较低的融资成本占领更多的贷款市场,此时民间借贷发展受限。

2.总体来说,货币政策松紧度对民间借贷存在影响

(1)当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时,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会比较宽松,此时金融市场上资金比较充足,更多的资金需求者会选择利率较低的官方金融贷款,以降低自己的融资成本,从而市场上面对民间金融的借贷需求便会下降,民间借贷就不会十分景气,民间金融机构也会相应地降低借贷利率以增加贷款额度,获取贷款利息。(2)当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时,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会比较严格,审核要求也比较高,这时候会有很多资金需求者特别是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会转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哪怕是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也要获取发展资本,这时候民间借贷需求会明显上升,民间借贷利率也会有所上升,此时民间借贷发展景气。(3)当采取中性货币政策时,原来可以获取官方金融贷款的借款人因其较低的融资成本及对其的优惠政策,不会放弃官方金融贷款转向民间金融机构。同样的,在民间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者并不能享受到官方金融机构的贷款优待,而且民间借贷利率稳定及其带来的便利性也不会放弃现在的贷款而转向官方金融机构。此时,官方金融借贷与民间金融借贷维持平衡状态。

四、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谢太峰认为:“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天则经济研究所茅于轼认为:“民间借贷肯定是利大于弊”,“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各种障碍,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了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很多观念认为民间借贷的发展不看好主要是在于高利贷问题,认为高利贷助长了一部分人的剥削意识和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发展下去勤劳致富将被巧取豪夺取而代之,但正因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问题才更加需要国家和市场的正确引导。一定要辩证地看待民间借贷的发展,既然正规金融组织满足不了市场的资本需求,而且民间金融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就应该理性认识民间金融的发展,并且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辅助措施,将民间借贷的利发挥到最大化,同时将它的弊尽量地减到最低,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于明春,于志明.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因素分析[[EB/OL].金时网-金融时报,2008-2-25.

[2]尹倩,漆庆.浅析民间借贷合法化[J].企业导报,2012(7).

[3]何泳奕.浅析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2.

[4]柏文喜.市场深化呼唤民间金融合法化[EB/OL].中国经营网,2011-8-8.

[5]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经济基础知识(中级)[M].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7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性 立法 农村

一、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我国目前农村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用途广泛

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三)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

    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最直接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存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地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调整。与此同时,还有一个更加具体而直接针对借贷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做出处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会议通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二)对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直接法律规定的评价

1.法律规定零散,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

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意见》以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直接针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做出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制与调整。而与这样一种法律缺位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事实,

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2.现有法律法规本身科学性、协调性差

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条来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事实上民间合借贷合同大量存在无息借贷的情况,既然该条款包括民间借贷合同在内,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学,尽管对金融机构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约定”二字。当然通过法律精神解释的方法,这个结论应当是题中之意,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条款还是不太完善的。

三、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构民间借贷的法律价值体系

    首先,民间借贷以自愿为基础,经过当事人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理应获得法律的承认和支持。民间借贷法律的自由价值首先体现为借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承认了借贷主体的合法,就意味着具有了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到非法的干扰。其次,民间借贷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始终处于高风险、不确定的状态,纠纷较多,严重影响着借贷市场的秩序。第三,保护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财产权的确认方面,还有财产权的行使。利用财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对财产的长远保护策略。

(二)关于民间借贷立法的问题

    就民间借贷来看,最主要的需要解决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至于具体的行为规则可以参照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虽然过于零散,过于原则性,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但却为民间借贷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大体的轮廓,像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为民间借贷法提供了很好的轮廓,因此在解决了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则办理。如果制定专门立法,也需要结合已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不仅可以缩短制定民间借贷法所需要的时间,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贷双方在协议借贷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首先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从借贷双方、借贷时间、借贷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填写,并加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本年所登记的民间借贷情况统一汇总,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便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这样,贷款人在贷款给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查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还款情况,对某些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形成了一种制约。

完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是民间借贷发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时对于建立诚信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同时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司法资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2]李权昆.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上海金融.2003;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8

【关键词】民间信贷 农村普及 发展现状 未来走向

一、民间信贷的概述

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信贷的发展现状

由于上述所提到的民间信贷覆盖地域广、形式更为多元化、手续较为简单、贷款额度较大等特点,加之银行金融体系在农村的网点本身不是特别完善,因而,这是民间信贷在农村蓬勃发展而生生不息的关键所在。民间信贷在农村的现状如何?是否仅仅通过民间信贷农村的借贷机制就足以完善化,因此,我们走访了金华、舟山、宁波等多个地点,对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有了一定的初步了解。

(一)面向的贷款人群广,资金需求大

由于受到生活、生产等各方面的需求影响,农户和一些中小型的信贷机构的资金需求量也是相对比较大的。从舟山市菜园镇调查结果,我们发现,在53个农户中,其中63.1%的农户曾经通过邮政储蓄、“缘字”等多种形式通过民间信贷贷款;14家夜排档、海鲜馆、船商等中小型企业,其中高达87.6%的经营者在创业初期、生产扩建以及运营危机时向一些信贷机构贷款。可见,农村的借贷需求也是比较广,资金需求量也非常大。

(二)借贷利率高,商业风险大

不比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机制,由于民间信贷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所以在借贷利率方面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相比,利率相对较高。宁波市鄞州横街镇芝岭村一家邮政储蓄的工作人员曾女士告诉我们,他们这里的借贷利率为15.6%/年。与此同时,我们同样走访了宁波建设银行,他们的贷款利率为6.3%/年。相比之下,民间信贷的利率高出银行同期贷款率大约3倍。这对于经济不是特别发达的农村的农户和中小型的创业者而言,不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而同时,曾女士也向我们反映在借贷过程中,由于资不抵债,坏账的情况也时常出现。

(三)信贷缺乏保障机制,资不抵债时有发生

由于民间信贷多为自发行为,也缺乏明文的法律保障机制,民间信贷很大程度上都是维系在“缘”字之上。然而,维系在“亲缘”“地缘”“业缘”之上的民间信贷本身也面临不小的挑战。对借方而言,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很多借款人可能碍于情面、颜面,不会以“借条”的形式作为凭证,此外,拥有借据的借款人也可能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无法证实其成为有效的法律传票,而对贷方而言,也可能迫于借方金额的限制以及个人传统观念的约束,不便于大额的借贷。在这种情况下,资不抵债、坏账的状况时有发生。

(四)借贷风险大,非法集资走俏

在我们走访芝岭村的农户过程中,张大爷向我们透露,由于信贷机构的缺乏,以“缘”字维系的民间信贷也经常出现,虽然借款金额不是很大,然而由于缺乏借款的凭证,收款情况不容乐观。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金华市武义县上江村,很多农户由于信贷机构的缺乏以及自身的家庭资产变现能力差等原因,不得不选择以“缘”维系的民间信贷,更有甚者,选择了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形式,上江村的书记告诉我们,由于迫于家庭的压力和资金的需求,资金需求无从借贷,这样的非法渠道虽然需要蒙受很大的风险、贷款偿还金额也非常巨大,但很多人还是会铤而走险。前段时间热火朝天的吴英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因为,在借贷风险方面,民间信贷急需规范化。

三、民间信贷的未来走向

由于民间信贷缺乏法律的保证和制度规范的指引,探其发展的路径也是磕碰跌撞,历经了不少阻碍。近来发生的较为轰动的吴英案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然而却仍然费劲心思筹集大量资金,这无论是对个人价值还是社会秩序的维护都造成了难以避免的挑战。借着民间信贷的发展现状,我们通过走访调研和一些专业化的意见,想为农村借贷提供一个适时有效且险性相对较低的生存环境。

(一)成立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

在农村,由于贷款人群广,资金需求相对较大,加之信贷机构的不普及,成立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非常有必要。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很多农户和商户的借贷都基于“缘”字之上,而源于“缘”字的信贷本身就上述论述的理由对借贷双方而言就有很多不适,因此,成立商业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就能够很好地避免这种纷争。农户以及中小型的信贷机构可以不受到人为因素和价值观念的限制,外加小额信贷机构的制度规范化,通过机构借贷,满足生活或生产迫切的资金需求。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政府以及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建立适时可行的法律制度,指引民间信贷向正规化发展。针对民间信贷的办理程序无序化、担保物品无力化,尤其是贷款利率高息化等,对借贷双方的交易方式、权利义务以及利率水平等合规合理化,给予一定额度上下浮动,避免款项成为坏账以及高利贷事件等事件的发生,在确保借贷双方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下降低了商业风险,赋予借贷双方很好的屏障。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9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垄断;缘约文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4)01—0103—04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在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正面临着转型升级与通货膨胀的双重压力。由于中小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压力最终会传导给中小企业。那么,我国中小企业状况如何呢?下面借助SMEDI数据进行分析。

SMEDI是利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和预期数据编制而成,是反映我国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数。依据我国中小企业协会的数据,2010年第一季度至2012年第四季度,中小企业发展指数各季度值如图l所示。从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指数一直下滑,至2012年第三季度指数降为87.5。虽然2012年第四季度指数有所回升,但这主要是由于对于调控预期的加强导致房地产业指数、年末批发零售业指数大幅上升所致。更为严重的是:2012年第四季度绝大多数分行业的企业融资指数是下降的,表明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2010年第一季度至2012年第四季度,工业中小企业发展指数数据如图2所示。指数从2010年第一季度的109.9降至88.1,已连续7个季度处于临界值100以下。虽然2012年第四季度指数略有上升,但值得关注的是,国外订单指数下降12.8点,盈利指数下降0.7点。

SMEDI数据变化说明,中小企业市场需求持续低迷,企业对扩大生产与创新投入信心不足,企业经营状况趋于恶化,其中工业行业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其发展持续放缓。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

下面借助一些典型调查,对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特征进行分析。这里有全国范围内的调查,也有一些是区域性的调查。

(一)全国范围调查

1.全国工商联。2012年1月,全国工商联了《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2011—2012)》。报告指出:民营企业面临成本高、税费高、融资难、招工难的“两高两难”局面。在融资难方面,我国银行贷款的主要发放对象是大中型企业,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仅为20%,而微型企业几乎看不到踪迹。

2.中国社科院。2011年10月,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等单位了《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全景调查报告》。调查显示,由于企业融资需求加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银企之间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调查反映出来最突出的资源因素有3个:一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比较狭窄;二是银行组织体系产品供给和中小企业的需求对不上;三是中小企业自身方面因素。

3.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11月,工信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进行的中小企业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所调查企业中认为融资有困难且很大的企业占到43.85%,认为融资困难不大的占40.72%,认为没有融资困难的仅为7.03%;在融资渠道方面,东部和西部更依赖自由资金,而非贷款或政府支持所得到的资金。

(二)区域性调查

1.沿海三地区。2012年2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和阿里巴巴集团了《2011年沿海三地区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简称为北大调查)。报告揭示:三地区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窄,受调查小微企业中,在2011年从未发生过借贷的比例,珠三角地区竟然达到53%,环渤海为32%,更有甚者,此地区有接近22%的小微企业依靠临时赊账应对资金不足。在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浙江省,该比例为23%。在实现融资的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主要借款渠道仍是亲戚朋友。浙江省通过亲戚朋友借款比例是50%,珠三角是34%,环渤海地区是31%。

2.上海。2011年11月,理财周刊和融道网《2011年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趋势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超过6成的中小企业存在着资金短缺的状况。银行是中小企业贷款的首选,但有超过4成中小企业从未从银行获得到过贷款。关于银行信贷,超过7成的企业认为银行的信贷准入条件比较高,8成企业认为银行的信贷产品不能满足需求。

3.合肥市。2011年12月,合肥市统计局对192户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半数以上企业表示资金紧张。192户企业中有97户企业目前资金紧张,占比达50.5%;资金占用上升的企业多。产品库存上升的企业为63户,占调查企业的32.8%.应收账款上升的企业有100户,占调查户的52.1%;融资渠道方面,有78.6%和77.6%的企业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民间借贷和内部集资也占一定比例,分别达到19.3%和8.9%。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特征分析

以上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融资还存在比较大的困难,资金需求满足度依然较低。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如下特征:

(一)通过银行获取资金的比例低

银行体系是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主渠道。银行体系的信贷资金配置偏好直接决定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基本条件。从以上调查可知,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筹资金,方式包括内部积累、民间(亲友)借贷等,要从银行获得资金比较困难。从现有银行贷款来看,其形式主要以土地、厂房抵押和担保贷款为主。

北大调查揭示,浙江小企业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融资的份额达50%,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仅占21%。通过银行及信用社融资的,65.47%的方式是抵押类贷款。广东省中小企业局的《2011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调研报告》指出,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以内源融资为主,所占比重达60%。获取的银行贷款中,通过土地、厂房抵押方式获得贷款,占比高达75.2%;通过股东私有财产抵押、设备抵押、信用贷款等,占比处在20%—30%。

(二)企业融资成本高

成本一般包括:贷款利息、登记评估费用、担保费用、公证费、保证金等。随着稳健性货币政策的实施,资金价格上升。以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例,基准利率从2008年年末的5.31%上升为如今的6.56%,增长幅度为23.54%。考虑到在实际操作的利率上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大。理财周刊调查显示,超过6成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是上幅的,其中有20.12%的企业表示获得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调了20—50%。合肥市统计局的调查指出,企业贷款成本平均上涨30%左右,小微企业利率上浮30%以上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40.2%;上浮50%以上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32.8%。

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无门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不高息拆借民间资金,更加剧了企业的高融资成本。北大调查揭示,浙江的民间借贷利率多为每月2至3分,较高的则达4至5分。中信建投证券《金钱永不眠一京津浙蒙民间金融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4月份,北京各类民间金融机构1月期贷款利率如表1:

中信建投证券《降速到降温一民间金融第四次调研报告》揭示,浙江温州某担保公司不同业务类型贷款利率如表2:

(三)民间借贷活跃

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催生了民间借贷和地下金融市场的“繁荣”。中信证券研究报告估计,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中信建投证券《降速到降温一民间金融第四次调研报告》指出:在2011年3月末到10月初,各类被调研的民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通常都在50%以上,高者可达350%。广东省中小企业局报告指出,广东省民间借贷较为活跃,以佛山市调查数据显示,43%的企业曾经有过民间借贷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合肥市统计局等调查都显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普遍存在。民间借贷市场参与者众多,非银行类融资机构(典当、小贷公司)、民间组织(地下钱庄)、企业和普通家庭都有涉及。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特征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呈现出以上特征,除了受企业自身缺陷、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外,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缺陷制约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满足。

(一)从银行获得资金难的原因

1.促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内源制度体系缺失。在我国对银行存在严格的信贷监管,在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等约束下,一个银行总的信贷额度有限。当前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还比较低,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的前提下,银行信贷产品、业务流程、审贷标准、信用评价与风控主要还是面向低风险的大企业、大项目而设计,它们没有足够的内在动力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2.银行业垄断的市场结构不利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目前,银行是我国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根据人民银行数据,2011年银行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达58.3%。而在银行体系中又由少数几家大银行处于垄断地位。依据人民银行数据得出,截至2011年,我国四家大型银行(工、农、中、建)总资产、净利润、存贷款情况如表3:

从以上数据可知,我国银行业集中度还比较高,几大国有银行拥有大部分金融资源。根据SCP理论,在一个高度垄断的市场,厂商往往会进行垄断定价,并控制供应量,最终造成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来说,银行的垄断性更为明显,银行掌握着信贷配给和借贷利率的话语权。同时,银行依靠特殊的制度垄断吸纳海量存款与发放贷款,并获得高额的存贷息差收入,因而作为纯粹的市场垄断者,也缺乏开拓市场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动力。

(二)融资成本高的原因

1.体制因素导致中小企业融资交易费用高。在我国,银行是资金最主要的供给者。按照银行信贷模式,中小企业申请贷款,要经过提出申请、开展调查、有关资料上报,到初审、复审、最后审批等诸多程序,其间需要支行、分行多个部门的层层审批。针对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有关权利质押的贷款,相关物权的抵押登记分散在十几个部门中进行。其中,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最为混乱。体制因素导致的“办事效率低”,人为地提高了中小融资的交易费用。

2.高额的担保费。在我国,担保行业是一个与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紧密联系的行业。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对担保公司和行业缺乏规范管理,特别是没有明确具体收费标准。从2011年以来,由于信贷紧缩,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普遍上涨,涨幅达到40%—50%。与此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往往要求贷款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更有部分担保公司不以融资担保为主业,而是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业务。这些都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与成本。

(三)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历程中,民间借贷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究其原因,不仅由于金融抑制导致正规资金供给不足,更重要的是因为民间借贷内生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中的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强的共生性,一些资金的拥有者本身就是中小企业业主。

民间借贷,一般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和业缘关系而成立,它以“缘约”文化中的信用作为基础。这种“缘约”文化和共生性使资金提供方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从而较大程度地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行为。同时,相比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方式灵活、速度快等优势。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符合中小企业融资“小、频、急”的特点,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是其能够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