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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论文

时间:2022-04-08 11:20:14

摘要: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关键词: 社会 社会论文

社会调查论文

社会调查论文:寒假社会调查实践论文

调查地点:十堰市郧西县观音镇天河口中心(完全)小学 调查单位: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计算机系07级科学与技术本科班

调查人: 汪明

调查时间:2011-1-26—2011-2-6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农村小学教育的发展对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也是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新型社会主义新农村题中的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教育放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任何一个缺乏知识的人、民族、国家,都将被二十一世纪所淘汰。要实现社会主义飞跃式的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教育摆在现代化建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解决农村发展重要之本在于改善农村的基础教育。 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新农村”口号后,农村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据我所知,现在的农村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是,农村的基础教育面临的挑战依然十分严峻。整体水平离十七大提出得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村小学教育的现状,我在假期、对我所在乡镇的农村小学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或许有些以点带面,但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我还专门走访了当地的教委,并上网了解了一下全国的总体形势。本篇论文的主要得目的是:分析造成农村基础教育现状的原因,并探讨解决方法。

一、农村小学教育状况概述

客观地讲,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尤其在基础教育方面,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数字,近十多年来,全国90%以上人口所在地区基本上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农村教育的结构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视为普及教育的典范;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也有了明显增加“和政府把农村教育摆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努力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作出了积极贡献。农村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取得重大突破。XX年国务院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作出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重大决策。XX年,率先对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了免收学杂费的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XX年年进一步扩展到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惠及约1.5亿农村学生,农民教育负担明显减轻,仅免除学杂费一项,西部地区平均每年每个小学生家庭减负140元、初中生家庭减负180元。农民群众高兴地说:“种田不纳税,上学不缴费,农民得实惠,和谐好社会。”

但是在当地,农村小学普遍资金投入不足,教舍简陋、设施缺乏。学校周转的资金少。农村小学与城镇小学存在在明显的差距。例如,农村小学不能有效地开展利于少年儿童的活动,还有就是城镇小学都开始给学生们教授一些简单的英语课程。而农村小学的学生还不知道有这门课程,更不用说什么了解国外的一些东西了。

二、农村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由于地区相对偏远和农村小学教师工资较低,使得当地学校的师资力量十分薄弱。以及农村学校很低还常拖欠的收入,农村学校老、中、青教师比例严重失调;教师队伍后继乏人的显现相当严重。交通的不发达,使得农村学校与外界环境的隔绝,让农村教育滞留在起步几乎为零的起跑线上。出现了一个没有创意,陷入只看分数,以“分数一统天下”的教育恶性循环中。交通闭塞,资金不到位,农村教师如“井底之蛙”,用老一套的教育理念、方式和方法去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下一代,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严重脱节。

还有当地学校任教的老师大多是民办教师。他们的学历大都是初中到高中水平。而且没有经过正规的师范教育。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一所学校连一名大专生都没有。这是我没有意料到的事。真是可悲啊!我为当地得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发生了疑问。

三、农村信息相对闭塞,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比较严重

这些落后思想都制约了农村的发展。重男轻女等封建、迷信观念让农村小学教育“读书无用”、“性别歧视”等怪现象盛行。在农村小学教育中,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瓦解那些不良习惯、不良风气、让农民从思想上重视教育,消除重男轻女思想等任务相当繁重,改变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任重而道远。

四、农村小学的现代化信息建设为零

在我所走访的几所农村小学里,没有一所学校有一节信息课(这里的原因多多)。使得学生无法晓知外界的事情。而有的学校只有一台电脑,但是还是空闲地放在那里,不能有效得利用。这样以来就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现代化信息建设的步伐。从而加大了城乡教育水平的差距,也就抑制了农村的发展。使得新农村的建设更加艰巨。

五、农村小学教育为适应发展采取的一系列针对性措施:

1、对农村教育资金的大笔投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卫生和生活条件,建设和谐、生态校园,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在XX年部分省份“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XX年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工程”试点。这是一件好事。我希望当地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实地搞好农村基础教育。加大投入,使得农村小学的教育更好地发展。

2、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是发展农村教育的头等大事。我建议采取措施:一是开展“送教下乡”“支边”等活动,达到城乡教师间的互相交流。二是多培养农村骨干教师,开展农村教师“名师工程”,调动农村教师工作热情,用先进典型带动一大片。三是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工作。“新教材培训” 、“专家讲座”、“名师讲座”等。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参与一些教师团体,如“青年教师协会”、“作家协会”、“书法协会”等。四是辞退一些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引进一批大学生到乡村小学支教。五是学校内部把教改科研活动真正搞起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自己的课题”。六是督促农村学校认真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杜绝那些应付检查的作假手段和形式主义。

农村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基础教育水平的低下是导致人口整体素质低下的重要原因。影响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因素很多,我们全社会要积极地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教育做一点自己的贡献只要我们肯付出一点点爱心,我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发展强大。社会主义的建设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也只有加强我国的基础教育的投入和建设,才能更好地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社会调查论文: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完善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有的法院还将该制度引入民事审判领域,经过实践检验,它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罪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上的欠缺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社会调查制度在运行中遇到诸多障碍,使其应有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工作程序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五)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

为保证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公正实施,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调查员如果在调查的过程中有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作出不真实的报告,应该有相应的处罚制度;此外,要为社会调查员参与社会调查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社会调查论文:会计社会调查报告论文

1997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连续几年把落实"收支两条线"、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等项工作做为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源头来抓。山西省纪委、省财政厅把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源头的源头"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它做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来抓。在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坚持树立典型、抓点带面;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委派制试点工作抓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既有数量又有质量;既增加了财政收入节约了财政支出,又遏制和减少了腐败,减少了经济案件的发生。

山西省会计委派制工作从1992年开始起步,至今大致走过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会计委派制工作在山西省由下而上,由点到面,梯次前进的过程。

1.起步阶段(1992-1997)

1992年10月,山西省忻州地区保德县率先成立了全省第一个会计局,揭开了全省会计委派制改革的第一页。对全县会计人员实行了按行业、性质分类的归口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任命制;对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了会计聘任制;对县、乡(镇)集体企业及自收自支单位,实行了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保德县会计委派制为全省提供了宝贵经验,为以后会计委派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2.自然发展阶段(1997年-1998年8月)

山西省运城地区绛县于1997年成立了由县长兼主任,纪检书记、组织部长兼副主任,组织、人事、编办、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会计管理委员会,对全县的会计管理实行了"一统四改"。"统一"即统一会计制度,全县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两则"、"两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及全省统一的法规制度。"四改":一是改单位会计为政府会计,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权由政府委托财政部门管理;二是改单向考核为双向考核,确立目标责任制;三是改无责上岗为抵押上岗;四是委派会计的工资改为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实施以后,效果也很明显。

吕梁地区兴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会计和出纳实行了委派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了财务总监,对私营、乡镇企业实行了审查制度,农村财务实行了"村财乡管"。

临汾地区汾西县成立了县人民政府会计管理办公室,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类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对人员少、业务量小的单位实行了"联会制"。洪洞县将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统一划归了财政局,其业务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职称评定、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

太原市尖草坪区把会计委派制重点放在行政事业单位和村(街)办企业,对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量小、人员编制少的单位实行"联会制",或由一个会计机构负责几个单位的会计事项。

在此阶段,山西省的两个地方也开始了行动,一个阳泉市,制定出台了《阳泉市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另一个就是忻州地区,在总结保德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忻州的实际,于1998年5月初作出了在全区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忻州地区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和《忻州地区会计委派实施细则》,对实施会计委派的指导思想、方式步骤、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使用、考核、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全区地、县两级的委派工作迅速展开。在这一阶段,全省有29个县市区全推开了这项工作,试点工作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而且有的已经初步形成了较系统的会计委派制运作方式。其中,兴县、绛县、洪洞等县和忻州地区是搞得比较好的,尤其是忻州地区为了从组织机构上委派制工作提供保障,提出的要在不增加职数,不增加编制,不增加财政支出"三不增加"的前提下成立会计局的方案,为各地市和各县区顺利成立会计管理机构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既解决了会计委派工作中急需成立会计管理机构的问题,又符合了当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

3.稳步推进阶段(1998年8月-12月)

1998年,中纪委二次全会把会计委派试点工作作为从源关上治理腐败行为的重要措施来抓。这为我们总结经验、加大力度、扩大范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1998年8月份,省纪检委、省财政厅在忻州市联合召开了"全省会计委派现场会"。各地市纪检委书记、财政局局长、会计科长参加了会议。中纪委、财政部派人专程参加了会议。省纪检委、省财政厅、中纪委办公厅、财政部会计司的领导同志讲了话。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认识,开阔了思路。与会同志通过经验介绍、实地参观和认真讨论,亲身感受到了搞好这项工作的可操作性,开阔了思路,学到了方法,为在全省普遍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会议以后,临汾地区、运城地区、吕梁地区和其它地市的一些县区会计委派制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为了指导和规范会计委派试点工作,并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我们还及时起草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实行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这些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会计委派工作的可操作性。到年底,各地市都确定了会计委派制试点县。忻州、阳泉、运城、临汾4个地方本级和全省的71个县区均实行了委派制。对2352个单位,2922名会计人员实行了委派。

4.全面推行阶段(从1999年初到现在)

1999年新年伊始,全省各地市和部分委派试点县的财政局领导、会计科长、会计局长于1月12日至13日齐聚吕梁地区中阳县,交流推广了中阳县"真派"、"实派"的经验。早在1998年10月份,吕梁地区中阳县在会计委派过程中创造了"三个全省第一"。即实现会计人员100%的交流;第一个试行财务稽查员制度;会计机构和人员分别精简了34%和43.7%,居全省第一。中阳县制定的方案起点高,工作推选的力度大,解决了我们长时间思考但未能解决的问题。中阳县的经验使得会计委派制改革大大前进了一步,中阳经验的推广标志着山西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结合1998年会计委派制工作进展情况,我们在中阳会议上确定了1999年会计委派制工作目标,提出要在省、地、县三级同时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结合机构改革,省、地(市)、县三级都要成立会计局,达到层层有机构、有试点的目标,形成从上到下齐抓共管,由条条向块块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的局面。具体目标是:在县区一级要全部推行会计委派制。已经推选了会计委派制的地方,要继续巩固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会计委派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把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地区一级要有新突破,要出现一两个全面试点的地市,凡有条件的地市,最好搞全面试点;省级要开始起步,要在部分行业、单位搞会计委派制试点。这次会议对会计委派工作在质上和量上都提出了要求,是继1998年8月忻州现场会以后的又一次动员会。

中阳现场会议之后,中阳县经验得到了推广和应用。柳林、石楼等县,在1998年会计委派制试点的基础上,对会计进行了全部或部分交流,进一步引深了改革。运城市、交口、盂县、永和、稷山等县进行会计委派制"交流"、"精简"一次到位。阳泉市矿区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各单位业务量大小、会计水平高低和工作水平等具体情况,设置了10个联合会计机构和10个单设机构,负责88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机构由42个减少到20个,会计人员由原来的68名减少到44名,机构减少了一半,人员减少了35.29%。在任用的会计人员中,按照"回避"、"交流"的原则,全部进行了交流。新绛县在会计委派工作中实行了"稳定一批,清理一批,交流一批,招聘一批"的办法。即对34名合格会计人员和进行了原地委派;对6名副科(局)级干部兼任会计人员和6名50岁以上的会计人员,劝其退出了会计岗位;对12名会计人员进行了交流;公开考试招聘10名会计人员,委派充实到会计岗位。灵石县在会计人员交流工作中,只将会计人员的工作关系收归财政局管理,委派到新单位后,其工资、人事关系仍留在原单位管理,一切福利待遇不变。兴县对公、检、法、司等难以交流的单位,免去了原会计人员,由会计局另行委派。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等全部由会计局管理。吕梁地区对地直51个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了62名会计人员,把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和工资关系全部收归会计局管理。除即将退休的5名会计人员外,对57名会计人员全部进行了交流。忻州地区宁武县对铝业工业有限公司和供水公司的工程会计,面向社会招考,择优录用,招聘委派。

截止1999年度,山西省共有忻州、阳泉、运城、临汾、大同、吕梁6个地方本级以地(市)委、政府文件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其中,忻州、阳泉、临汾、吕梁4个地市已运行),晋中、晋城也以财政名义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除临汾外,其余5个地市均成立了会计局,有100个县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其中,已运行的县区79个),有73个县区成立了会计局等专门机构。其中:56个县区为行政机构,15个县区为事业性机构。没有成立专门机构的地市县,其委派工作由财政局会计科(股)承担。全省共委派会计人员6655人,委派单位5438个。实行全部交流的县区12个,实行部分交流的县区25个,交流会计人员1260人;通过会计委派精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机构和人员的县区27个,共精简机构846个,精简会计人员880人。

2000年4月份,浙江省金华县、湖北省沙市,尤其是陕西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委派的办法引起了我们的重视。省纪检委、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考察组对陕西省进行了考察。随后,吕梁地区及所属5个县组成第二个考察组赴陕西省及延安市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以上省和地区的改革是当前会计委派的方向。这种集中委派、集中核算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委派会计、会计管理机构与被委派单位的矛盾问题,强化了政府对预算内、外资金的宏观调控职能。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方法》的“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

【摘要】开展《社会调查方法》课程 改革与实践十分必要。构建“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的教学模式,探索加强课堂讨论、实验模拟,深入社区等开展社会调查活动的实践教学思路和具体操作办法,将有助于提高《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质量,实现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正确把握不断变化发展的世界,及时掌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社会信息,科学认识和分析社会现象十分重要,为此,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及其必要。社会调查是人们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的运用特定的方法和手段,收集有关调查对象(社会事实,现象及其规律)的信息资料,并作出描述、解释和对策等的社会认识活动。开设《社会调查方法》课程能帮助学生学习掌握社会调查的理论和方法,有效提高在社会科学研究及社会工作其他领域中收集、分析、整理各种资料的科学性和效率。 本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知识性、实用性。以往课程教学中由于受教学理念和教学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存在重理论、重讲述、轻实践的现象。《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各高校要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与组织课堂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因此,按照教育部要求以及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开展《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方法的研究,创新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模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极其重要。

一、《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是许多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同时也是笔者所在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法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一门选修课。我们通过实地发放和网上发放的方式对学习过该课程的同学以及承担过该课程的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分布于吉林、辽宁、北京、四川、云南等省高校,回收问卷150份,有效问卷136份。

(一)教学目的和教学目标方面

在教学过程中,能使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原理与原则、基本概念与方法,选题、研究设计、撰写调查报告等理论知识和内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9%的学生认为开设《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90%的学生认为“学习《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有很大的收获”;传统的教学方式重理论知识传授,轻学生自主参与研究,学生能较系统地学习有关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为实际社会调研打下了基础, 但却未能充分体现出该课程所应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二)教学形式方面

通过以往的教学经验来看,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讲授为主,先进行理论讲授,后进行实践,实践往往限定在校内,或者网上调查及收集资料。长期以来,以教师主讲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只顾听和忙着记笔记,缺乏课上的吸收理解及讨论环节,学生参与程度比较低,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课堂氛围较为沉闷;这种方法有利于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但是不便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讲解与实践操作未能很好的结合。问卷调查中,在你曾经学习的《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组织方式上,排在前面的依次是讲授、案例学习、讨论;但是讨论中,学生主动发言的少,气氛不踊跃,师生互动少;有在课程讲授同步进行课外实践的仅仅有9%;学生在选择喜欢的教学组织方式上排在前面的依次是课外实践、案例学习、讨论;学生们更希望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减少理论课程,增加实践课程;希望教师与同学之间进行较多的互动,建立积极的课堂氛围:增强课堂知识趣味性。

(三)考试形式方面

收到的调查问卷中,本课程是必修课的专业,90%以上要求通过闭卷考试的形式来考核来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检验教师的教学质量;有的学校虽然在人才方案上注明由老师确定考试形式,但是90%以上采取了闭卷考试的方式;本课程是选修课的专业,95%的学校不限制考核方式,闭卷考核和课程论文形式由任课教师自行选择,95%的老师采取要求写调查报告、以课程论文的形式作为结业考试形式;但是学生写的调查报告大多数是文献查询的资料整理完成,极少是社会实践活动后的真实反映;教师反映这些考核方式基本能反映教学的质量和学生学习的收获,但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缺乏准确性。

总体看,传统的教学方式导致学生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操作技能,还没有完全实现理论性和应用型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的,还有一定距离。

二、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

(一)“主体―客体”为主的师生关系

当前,教学活动中还没有摆脱“教育者中心”、“受教育者中心论”和“互为主客体论”,局限于用“主体―客体”范畴来界定师生关系,这种情况也存在于《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师生关系中。教师往往以教育者的角色自居,自认为是传播知识的主题,学生仅仅受接受知识信息的受体,“讲与听”的教学模式,自然导致,“演员”与“观众”的师生关系;尽管教师在教学的“舞台”上,非常认真的讲课,努力扮演称职的“教师角色”;但是,无法实现师生关系的优化与和谐,不利于构建良性的师生关系,学生成了等待被灌输的、能力缺失的客体,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育对人的塑造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体现。

(二)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否

随着社会快速变迁,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学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也随着变化,高校教与学的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学生在社会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在网络技术和信息传播的多样化影响下,日益游离在课堂、网络与社会之间,一些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受到前所没有的冲击。

(三)理论内容与实际操作的结合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本身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理论内容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实践环节对于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知识和具体调查研究方法、增强实际工作的经验,以及为将来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社会工作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课程的讲授中,由于学校各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的时间安排与课程很少能达到一致的,加之考虑到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的人身安全等问题,许多学校在人才方案上设置了课程同步的实践环节,但是,却不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学时量和调研目标。这样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紧密性就不强,直接影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四)教师自身素质

由于部份教师自身素质不过关,教学观念落后 ,不精通网络媒体技术;理论功底薄弱和教学经验的欠缺,这就使得教学中,在教学深度、难度、广度等方面受到限制;有的教师科研能力不强,在设置调查课题方面,不能把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者不能设置学生利用现有的教学环境和社会资源能够获取丰富信息的课题,从而导致调查的实践环节不容易有序、有效地展开。

三、构建“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及实施途径

在社会调查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一套强化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环节,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的教学模式。“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中的“双主体”就是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是传授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的主体,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是积极主动进行知识的吸收、应用的主体;“一强化”就是加强实践教学力度;“两翼”分别是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在左翼的引导下,将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调查技能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推广到右翼的实践活动中去,并在活动中检验学习的效果。学生只有在理论与实践的左翼与右翼的共同推动下,才能畅游在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知识汲取和社会实践调查的领域中。“一结合”就是实践教学和科研相结合。

(一)确立师生的“双主体”关系

教师和学生都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二者构成了主体――主体的关系;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坚持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主体,重视其个性的发展,接纳学生、教师由“主宰”向“主导”转变, 学生不再是被动的信息吸收者,而是要主动地建构信息的主体,学生由被动的听众、观众、转变为参与课堂讨论、发表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的观点,成为积极进行课堂互动的参与者;转变为运用社会调查方法开展社会调查活动的调查主体;使学生的学习变得更加有价值感和实践意义。

(二)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性质以及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根据教育部精神要求“各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不少于25%、师范类学生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各高校要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比重;在教学中加强实践教学的力度,例如根据课程的内容,在访谈法、观察法、文献法、问卷法等知识讲解后,要安排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开展有针对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好缜密的安排、调查前的联系工作、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必要时购买学生安全保险、检查学生的社会调查进展、指导学生正确运用调查方法和技巧、解决临时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师生交流和调查总结;学生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在课堂学习的调查方法和具体实务技巧、并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课程中学到的沟通、倾听、观察等技巧,开展社会调查;在调查中还要注意社会调查的伦理准则等等。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的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三)课堂教学手段多样化

在认真讲授社会调查基本理论知识、方法、技巧的基础上,本着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思想,教师要避免“一言堂”;在课堂教学环节中,增加问题研讨、教师和学生角色互换教学活动及实验室模拟的方式,学生可结合课程进度,对于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学习体会和调查研究方案设计、问卷设计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开展研讨活动;根据设计的课题开展个案调查、集体访谈、实验法应用等模拟训练活动;尝试网络教学与研讨等,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学习效果。

(四)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

强化社会实践的重要途径就是将科研活动引入教学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的人才。教师一方面根据当前社会现象选择和确定调查题目;一方面可以与自己及相关专业教师的科研课题紧密结合,特别是以社会调查方法收集资料的应用性课题的论证和立项,确定调查内容,制定社会调查方案,同时更要鼓励学生自拟调研题目。学生根据确定的调研题目、组织调查小组,设计调研方案、设计问卷等;学生带着科研任务,做好调查前的一切准备,到广阔的社会空间去收集信息、开展社会调查。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既可以使学生获得研究能力和研究精神,还可以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

(四)考试形式多样化

对于课堂研讨、社会实践的过程进行实时评估。对于参与课堂互动、实验室模拟训练活动的情况进行讲评,将讲评结果记入平时成绩;在进行社会调查之后,组织相关教师和学生对调研过程中,学生的表现以及调查报告的质量和水平进行评选,记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中;或者直接以研究方案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作为课程结业考试成绩。

(五)教师要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当前的授课对象是90后群体,最鲜明的特点是“富于个性与创造力”,是信息时代的优先体验者,其平均智商超过了以前的同龄人,好奇心强、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且大都都有一技之长,形成授课对象本身知识的超前不规则集聚状态,因此,我们要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加强学生心理分析、结合90后自身特点和时代特点,与时俱进地寻求最适应当代大学生学习此门课程的最佳途径;不断更新知识,更新教学观念,教学主题富于时代性,扑捉课程所在学科最新理论、方法和技巧,掌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主动权。

四、小结

二年来,笔者所在高校在《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增加了到社会开展调查活动的环节,进行了“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的尝试,主要利用开课学期所在的双休日、“端午节、五一、中秋节、十一”等时间开展具有明确主题的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并对我校几个学期的教学实践进行跟踪分析,收到了实效,学生们通过《社会调查方法》这门课程,挖掘了自己的潜能,增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培养了创新和实践能力,为以后的学习工作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提高了教学质量,实现了教学目标。今后,学校可以与驻区、所在城市的人大、社区、政协等部门联系、就当地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涉及社会发展及民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发挥高校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

作者简介:许晓晖(1968―),女,满族,吉林长春人,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从事社会调查、社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

社会调查论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调查问卷结构设计的信度效度分析

摘 要:从问卷项目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内容效度、构想效度等方面,对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调查问卷的结构设计进行了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认为三份问卷都有较好的信度,《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社会培就业培训》问卷的结构设计合理有效,《就业情况》和《幸福感受》问卷的结构设计比较特殊,需要作一些改进。

关键词:信度;效度

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和调查结论的正确性一方面依赖于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方法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问卷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我们对采用的三份问卷进行了大量的试调查,目的是设计出合理有效的问卷。

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对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合理设计调查题目,方便我们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以利于提高学术界、教育界、政府、社会对高等职业培训服务社会效果的认识以及进一步改进这种人才培训模式。

一、信度分析

信度[1](Reliability)即可靠性,它是指采用同样的方法对同一对象重复测量时所得结果的一致性程度。本研究采用Cronbach a[2]系数来检验“内在一致性”。通过信度分析,可以反映被测特征的真实程度。我们主要在SPSS13.0中采用Alpha值测量问卷项目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信度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1]),分别计算三份问卷各维度和各问卷总体的Alpha信度系数。主要数据详见表1。

上述结果显示,三份问卷总的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均大于0.8,说明问卷有很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评价指标体系很好,问卷整体设计的可信度较高,获得的数据有较强的稳定性,能比较真实地反映被测特征。各维度的信度系数值均在0.8-0.9之间或接近0.8,说明各项目之间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基本上能较好地反映所在维度,评价指标体系可以接受。由此我们认为,这三份问卷都有较好的信度,依此调查得到的数据是可信的,对问卷进行的数据分析也是比较可靠的。

二、效度分析

效度[1](Validity)即有效性,它是指测量工具或手段能够准确测出所需测量的事物的程度。效度表明一个研究设计或测试工具实际能测出其所要测的特征的程度(有效性)。通过效度分析,观察测量到的数据是不是能够反映所要测定的特征,也就是依据测试结果所作推论的有效程度。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内容效度和构想效度。

(一)内容效度

内容效度是一个测验实际测到的内容对所要测量内容取样的代表程度,它侧重于测验题目取样的代表性,考查这些题目对所要测量的内容和行为反应测量的有效程度。

本次调查所采用的调查问卷是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有关职业培训专家根据职业培训相关理论和职业培训目的进行设计的,专家们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和讨论,对指标体系和调查表的项目进行修改,最终通过专家组鉴定,形成本课题的调查问卷。这表明,通过科学的问卷编制过程,研究设计中的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都应该得到较好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目的与调查内容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认为问卷有较好的内容效度。

(二)构想效度

构想效度是指一个研究对其测定的结果能用它所依据的理论结构予以解释的程度,侧重于一个测验能够准确测量到心理学和教学理论上的某种抽象概念(或理论结构)和特质的程度。在本项研究中,我们主要利用AMOS7.0软件对三份问卷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CFA),来考察每个项目是否测量了某个纬度的特质,检验它与设计的理论模型的拟合程度,以观察该问卷能够准确测量某种抽象概念(或理论结构)和特质的程度。

1.《就业培训》问卷

通过运行SPSS13.0的因子分析可以得出,就业培训问题可以由就业能力、综合能力和发展能力三个因子代表。假设这几个潜变量都相关,设定其理论模型(见模型图1)。用收集来的数据对其进行模型拟合。

运行Calculate estimates命令,分别计算出各问卷的因素载荷系数(Standardized Regression Weights)和验证性因素分析拟合结果。具体数据见表2。

三份问卷因素载荷系数均在0.4以上,这说明这些项目能较好地测量它所在的维度。

《就业培训》模型拟合指数显示,比较拟合指数(CFI)和非赋范拟合指数(TLI)值均大于0.88,这表明整体模型拟合还可以。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的值小于0.10,也是可以接受的。卡方与自由度的比值(CMIN/DF)介于2.0~5.0之间,表示模型可以接受。该问卷具有良好的构想效度。

《就业情况》模型拟合指数显示,比较拟合指数(CFI)和非赋范拟合指数(TLI)值均小于0.9,这表明整体模型拟合一般。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的值大于0.10,卡方与自由度的比值(CMIN/DF)介于2.0~5.0之间,表示模型需要改进。

《幸福感受》问卷验证性因素模型拟合结果显示,CFI和TLI值均小于0. 90 ,CMIN/DF大于5.0,这表明整体模型拟合不是很好。RMSEA的值大于0.08,不能接受。《幸福感受》问卷,虽在试调查的基础上作了修改,但问卷结构仍不是很理想,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修订。

以上结果表明,问卷设计需要继续改进,以适应模型计算的要求,但总体来说,三分问卷具有较好的构想效度。

三、结论与讨论

根据总的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三份问卷都有较好的信度,问卷可以接受,依此调查得到的数据是可信的,对问卷进行的数据统计分析也是比较可靠的。

从各维度的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看,发展能力的Alpha值较低,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题目设置和选项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其二,受训者填表时出现不一致现象,应从题目设置和选项上作进一步的修改。

效度分析结果表明《职业培训》问卷的理论模型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抽样数据拟合效果较好,说明问卷的结构设计合理有效,问卷可以接受。所获得的调查数据能够较好地反映调查的目的和要求,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是有效的、可靠的。

信度和效度是评价一个研究设计好不好的两个指标。本次调查问卷是在试调查基础上进行修改的,但修改后的问卷,其结构设计的信度效度如何、各培训项目适用问卷的可靠性怎样?课题组成员可以通过本次调查作进一步的检验和完善。

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FJB070507)

社会调查论文:鞍山地区正常人群抑郁状况和消化不良症状关系的社会调查

【摘要】目的 了解抑郁情绪和消化不良症状的关系。方法 采用Zung抑郁自评量表(SDS),随机发放问卷调查,获得有效问卷1011份。结果 调查群体中,抑郁的人数占68.7%,有消化不良症状的抑郁评分高于没有没有消化不良症状的人群,评分差异显著(p

【关键词】消化不良 抑郁情绪 抑郁自评量表

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面对生疏的人际关系与繁重的生活压力学,很多人适应不良,精神紧张,而产生负性情绪,有时上腹痛、腹胀、早饱、嗳气、反酸、烧心、恶心、呕吐等情况发生。这些表现是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消化不良表现,作为医学生有必要了解消化不良症状的病因,以及抑郁情绪和消化不良症状的关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改善生活质量。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2009年随机发放问卷调查2000份,回收1200份,有效问卷1011份。男:547人,女:464男:女=1.18:1,年龄最小20最大58岁,平均33.54岁。

1.2 方法 调查工具采用Zung抑郁自评量表(sds),根据最近一周实际情况填写,依据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严格操作并将粗分换算成标准分,数据经微机SPSS软件统计处理。大于51分为抑郁。

2 结果

3 讨论

3.1 抑郁测评结果整体状况分析Zung抑郁自评量表(sds),已在我国应用,借以评定精神病,神经症及躯体疾病患者的抑郁症状与主观感受,近年来逐渐发现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多种疾病均有不同程度的抑郁和焦虑。本案均值抑郁评分46.12要高于徐丽梅等报告的医学院校大学生评分39.84[1]。51.25分以下占68.7%,有相当多的人有不同程度抑郁,应该给与足够重视。

3.2 抑郁在男女性别上的差异,男性47.15±12.35要高于女性45.56±10.49,p0.05,差异没有显著性表明婚姻对抑郁情绪没有影响。抑郁在饮酒上的差异,饮酒者47.78±11.19高于不饮酒的45.155±11.76,p0.05二者差异没有显著性。表明吸烟不影响抑郁情绪。消化不良症状与抑郁,有症状者51.13±9.68明显高于无症状者46.28±11.58,p

3.3 综上所述,消化不良症状与抑郁明显相关,对抑郁情绪的影响要高于不良饮酒习惯以及性别造成的影响。提示我们在今后的诊疗活动中关注哪些没有器质性疾病的消化不良症状,采用心理治疗可能会有改善,而抑郁症患者要注意其消化不良症状是否存在,给与相应对症治疗可能会加强抗抑郁药的效果甚至减少抑郁要的应用。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论文:扎实开展社会调查 提高学生思维能力

新课程倡导以提高学生人文素质、铸造民族精神为宗旨,以综合性、开放性为特征,这深刻体现我国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强烈要求,因此教育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笔者通过指导学生开展“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的社会调查,对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学生质疑、聚合、发散、溯源究因思维能力产生良好的效果。

背景分析:开展社会调查是克服教学重知轻能、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

最近,笔者和同事指导部分学生开展“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的社会调查。在组织本次社会调查前,笔者想到当前初中历史与社会学科教学中存在种种有违新课程要求的现象。在中考命题改革的导向下,历史与社会教师已经形成一种共识:中学历史与社会教学必须加强思维能力的培养。但传统的历史与社会教学仍然盛行于课堂,传统教学存在严重的缺陷:教学内容提倡本本主义;教学目标重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教学对象上,对学生主体认识不足,教师为教案而教;教学方法上,强调“灌”知识,忽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研究,缺乏知识与现实的联系,把学生心灵封闭于大量死知识中,不会学以致用。据此,特将这次社会调查的目的确定为:进行一次培养学生历史与社会思维能力培养的尝试。借以向更多的教师宣传在初中阶段扎实开展社会调查、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历史与社会课程以培养学生认识社会、适应社会、参与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能力作为一以贯之的目标,思维创新是新课程一大特色[1]。通过“激发兴趣、学会提问、善于解问、不断反问”,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新精神的培养是素质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学生真正成为学习主体的体现。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思维能力,选定“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为研究课题。因为社会调查涉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全过程,如果学生能够完成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分析归纳结论工作,就意味着促进了学生思维能力的提高。

确定研究课题,编制调查提纲,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能力

泽国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诞生地,在生活中学生注意到泽国的市场发展一直走在温岭的前列,因此他们很想了解泽国市场发展的状况及其原因。为此,笔者把学生组成探究合作小组,开始着手确定研究课题和编制调查提纲,而选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研究课题将事半功倍。

笔者指导探究组在选课题时应注意3个问题:首先,课题选择要有意义,自己感兴趣;其次,要选择一个需要并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来加以解决的问题;再次,要在限定时间可完成,研究范围切口要尽可能小,有较明确的研究范围。在教师的指导下,探究组认为:许多年以来,人们在搞研究创新的时候往往忽略本地的方志资源。研究泽国镇市场发展可开发利用的方志资源包括《太平县古志三种》《温岭县志》《泽国镇志》等志书,以及参与编写这些志书的专家、学者。在这些志书中,泽国各个历史时期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在其中都有所记录、有所反映,因此,它们是研究泽国发展历史的好帮手。而参与编写这些志书的专家、学者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地方发展历史知识,他们也是一座座资源宝库,很值得去探寻、挖掘。但又由于本地方志资源中的《温岭县志》下限为1987年,《泽国镇志》下限为1998年,所以把这次探究的时间范围定为1978―1998年。最后,探究组将本次社会调查的课题确定为“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在此基础上编制调查提纲。

在研究课题确立的起始阶段,探究组成员表现出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激发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是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的首要环节,是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创造思维能力和掌握创造方法与策略的强大推动力。

多方搜集资料,仔细整理资料,培养学生归纳能力

教师指导探究组在整理分析资料时应注意3个问题:首先要对感性材料形成总体认知,从感觉上发现十分突出的特点;其次要对资料分类分析,形成同类资料对比分析,进而总结本质特征;再次,要对事物本质进行概括描述,形成结论。在教师的指导下,探究组成员细阅《温岭县志》《泽国镇志》中有关泽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容。一方面,他们将1978―1998年以1992为界分成2个发展阶段,进行前后对比;另一方面,他们对每个发展阶段从市场规模组织形式、贸易规模、政府管理手段3个层面归纳总结。

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第一阶段(1978―1992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泽国镇集市贸易的发育程度不断提高。从集市贸易上市产品的种类看,已由以前农副产品原料为主,转向以原料性产品和加工产品并重;由过去的生活消费品为主,转向以生活消费品与生产资料并重。废旧钢铁、鞋机市场成交额迅速增加。1986年,废旧钢铁成交额达360万元,为乡镇工业、手工业提供大批原材料。从市场的组织形式看,由传统的农贸市场向专业市场转变。1981年以来,新增9个专业市场,全镇15个专业市场全是批零兼营,其中批发额占成交额80%以上的就有8个。随着集市贸易的繁荣,20世纪80年代后期,全镇市场成交额大幅度增长。1985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3 385万元;1987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17 000万元,比1985年增长5倍多。同时,镇人民政府专门成立由7人组成的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镇各交易市场进行整顿和调整,发挥部分退休工人和农民管理市场的作用,对个体商贩采取固定划分场地设摊的办法。

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第二阶段(1992―1998年)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随着泽国镇区的扩大,镇人民政府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市场,努力形成市场专业规模优势,并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镇人民政府筹集民资办市场,先后建成25个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专业市场。1993年,全镇市场成交额达8亿余元;1996年,市场年成交额达31亿元;到1998年,市场年成交额达38亿元,其中有4个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市场。同时镇人民政府花大力气抓好现有市场的整顿和管理,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市场管理,使市场保持摊位整齐、交易公平、制度健全、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积极推进市场体制改革,促进市场向多功能、多层次、多类型的方向发展。

调查报告反映了探究组成员掌握了分类归纳总结对比的资料分析方法,这实质上是聚合思维能力的体现,通过分析归纳增强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活动。

溯源探究因果,强化发散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

教师指导探究组在溯源究因时提出2个要求:首先要运用因果发散法,以泽国市场发展成果为发散点,推测出产生该成果的各种原因;第二要发挥集体发散思维,探究组成员要集思广益,说出自己的想法,只要能说通,都可以被大家认同,而且被采纳。

在教师指导下,探究组从历史渊源到现实政策、从地理位置到交通发展、从经济发展到人口变迁等多角度深入分析促进泽国市场发展的根源。1)改革开放的决策是根本原因。从1978―1998年,泽国市场迅猛发展,形成2个高潮。第一个高潮为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央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空前的一次思想大解放。泽国人闻风而动,泽国的各级各类市场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第二个高潮为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这不仅是又一次思想大解放,同时也为泽国各级各类市场的上档次、上规模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2)历史商贸风情是渊源。泽国,因“泽”而名,历来人文荟萃,物富人丰,是历史悠久的江南水乡名镇,素有“台州商埠”之称。3)优越的地理位置是先天因素。优越位置使泽国成为温台两地商品物资的主要集散地之一和台州金三角地带的重镇。4)泽国乡镇企业的崛起是推动泽国市场发展的强大动力。它对泽国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方面,乡镇企业的崛起需要大量由市场提供的原材料,这就促进了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繁荣;另一方面,乡镇企业的崛起,又为泽国本地的市场提供了一些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这同样繁荣了泽国的市场。5)1978―1998年间,泽国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的增多,无疑扩大了市场需求的总量(包括生活资料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促进了泽国市场的发展壮大。6)迅速发展的交通事业,为1978―1998年间泽国市场的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加快了市场商品的流通和市场资金的周转;促进市场从过去的零售为主向批发为主转变,从传统的农贸市场向专业市场转变。也使市场商品来源有了更广更远的选择。7)随着电视事业的发展和电视的普及,这不仅使广大的市场消费者、经销商有了更广阔的供求空间。此外,随着电话的逐渐普及,使传递信息的时间特别是远距离传递信息的时间大大缩短,这也使市场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来的更为便捷、顺畅。通讯事业的发展也是促进泽国1978―1998年间市场迅速发展的又一个有利因素。

调查报告反映了探究组成员掌握了溯源究因基本方法,这实质上是发散思维能力的体现。所谓发散思维,是指倘若一个问题可能有多种答案,那就以这个问题为中心,思考的方向往外散发,找出适当的答案越多越好,而不是只找一个正确的答案。

当前在历史与社会教学中比较重视求同思维的培养而忽视求异思维的训练,无形之中使学生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模式,严重影响学生的观察力、好奇心、想象力及主动性的发展。通过求同思维培养出来的只能是知识积累型的学生,所以更应重视对学生发散思维和聚合思维的培养。在社会调查报告中,探究组成员总结本次社会调查点滴收获:1)掌握了资料收集、分析能力;2)增强了社会实践能力;3)树立了探究学习方式;4)培养了浓厚的乡土情感。

通过此次社会调查活动,对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学生质疑、聚合、发散、溯源究因思维能力产生良好的效果。总之,扎扎实实开展社会调查活动,提高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教师不仅要教会学生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第二中学)

社会调查论文:关于《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双语教学的探索与思考

[摘要] 虽然双语教学在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但由于双语教学要使用英语来进行教学,而任课教师和修课学生的情况各不相同,使得双语教学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笔者以《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为基础,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社会调查方法》 双语教学 教学模式

作为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社会学专业又该如何加强双语教学,力争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双语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本文以《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为基础,对其双语教学过程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力图给出解决之道。

一、正确理解“双语教学”的含义

根据英国著名的朗文出版社出版的《朗文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定义,双语教学是指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种语言或者外语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由此可见,“双语教学”指的是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通过学习学科知识,来达到掌握第二语言的目的。由此可见,“双语教学”不是简单的母语加第二语言的教学,而是从听说读三方面来培养学生的第二语言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用第二语言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常双语教学中有两种教学媒介语,即母语和目标语;有两个教学目标,一是学科知识的获得,二是双语切换与交流能力的提高。可见,使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学生学好专业知识是第一位的。

二、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模式

双语教学的教学模式主要有5种模式。国内外所采用的主要模式包括:沉浸型教学模式、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双重语言教学模式和翻译式教学模式等。在这几种双语教学模式中,教学效果最好的首推沉浸型教学模式,它能够使学生完全融入到外语和专业相结合的氛围中,既能够极大地提高学生自己的外水平,也能够很好地接收到国外在某些学科方面的一些先进的思想、理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但这种教学模式对专业教师和学生的外语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根据我国高校目前大学生学习英语的实际情况、英语学习的语言环境以及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发现完全使用沉浸型教学模式并不现实。因此,可以将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和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结合起来。

三、《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双语教学实践中的探索与经验

笔者以《社会调查方法》双语课程教学实践探索为例,来说明如何寻找教与学的最佳结合点尝,从而实现双语教学课程的目标。

1.英语学习与学科知识获取同步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双语教学,要求学生用国际化的语言――英语来学好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用英文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和获取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力。因此,专业知识的学习是第一位的,提高学生英语水平是第二位的,这是必须要把握的关键。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学生的理解水平,为学生编写了该课程的阅读材料,这其中包括外文教材中的核心概念,理论的英文论述,也包括我国学者的研究论文,相辅相承的双语阅读训练,从而克服了外文教材普遍较厚,学生阅读吃力的缺陷。

2.使用案例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思维能力

“灵活运用”是案例教学的主导思想。在教学中,完全可以借助国际社会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具体事件和现象等作为英文讲授的课堂案例,用英语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理解和掌握,可以引导学生逐步学会结合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3.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手段,丰富课堂内容

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对于同样的学习材料,如果单一用听觉,3个小时后能记忆所听内容的30%,3天后下降为15%,单一用视觉,3个小时后保持70%,3天后降为40%;但如果视觉、听觉并用,3个小时后则能保持90%,3天后仍可保持75%(熊杰,2001)。因此,多媒体教学技术的使用,对于提高学生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是非常有帮助的。

四、对双语教学实践的反思

双语教学的数量。目前,各高校所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大部分是专业课程,学生既要掌握陌生的专业英语词汇,又要掌握必需的专业知识,相比母语讲授的其他专业课程来讲,双语教学课程知识学习的难度更大,对讲授教师的挑战也加大。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

1.双语教学中外语教学的比例因课制宜

双语教学中,英语的使用要占多少比例?笔者认为,双语教学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可能强求一致,规定外语使用所占的比例。因为双语教学要讲求实效,应根据授课内容的难易度、重要性及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使用外语的内容加以区分。也就是说,双语教学中,外语教学的比例应该因课制宜、因内容而异,不必一视同仁。任课教师灵活把握外语在课程中的使用。例如,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可以以外文教材学习汉语课堂讲授的方式开启学生对双语教学课的认知大门和兴趣大门,然后循序渐进地增加外语讲授在各学年双语课程中的比例。

2.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双向性、启发性教学模式

双语教学不仅是使用两种语言进行教学,更重要的是在教学方法上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传统教学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型为主的教学,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的主动性学习发挥不够。以学生为主体的互动式教学法模式的研究势在必行,教学过中注重双向性、启发性教学模式值得提倡。

双向性是指教学过程中,既强调教师的讲授,又强调学生主体性的发挥,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使教学过程应成为师生双方主动介入的过程。突出启发性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突出以学生为主体,促使学生学会思考、善于思考,主动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师生互动、交融、相互促进,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双语课程教师的英语思维模式训练需要加强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英语教学的“应试教育”模式,学生从小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缺乏英语语言的应用训练和英语语言的思维模式训练,使得我们很多非英语专业的教师都习惯将英文翻译成中文以后再理解的习惯。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必须认识到自身的限制,克服将原文翻译成中文后再理解的不良习惯,教学中应该尽可能加以克服,并且锻炼学生渗入到英语中去分析理解。发给学生的讲义和教材,不作逐字逐句翻译,而是英文加以注释,要求学生反复阅读英文讲义,有些定义、词、公式用英语原文背下来,逐步达到理解,从而培养学生英语语言思维的能力。

4.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慎选双语教学课程的教材

在选择教材时,教师需要考虑符合国情的教材内容和学生的接受能力。为了保障在双语教学中的专业性,在有限的课时内实现双向思维的目标,这就要求承担双语教学的教师根据中国学生的特点,重新调整教学内容,并适当补充具有国情特征的教学辅助材料来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社会调查论文: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社会调查运用

摘 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高一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社会调查活动。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对于提高思想政治课教学实效,帮助学生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提高学生理解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一 思想政治课 社会调查 运用

社会调查就是学生学习运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理论和观点细致地考察社会观象,以帮助掌握知识、增强能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的一种实践活动。社会调查可由教师带领学生走出校门去调查,可由学生带着问题回家乡调查,也可由学生在校内对师生进行调查。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我多次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并取得了一定实效。下面是我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体会

1.开展社会调查应从学生的特点出发

现在的高一学生,他们接受各种信息的面和渠道较为广泛,独立性和自制力趋于成熟,喜欢独立思考,对人对事有独立的见解,并逐步开始学会待人处世的方法,逐步形成一定的生活方式及个性特征。他们在学习、掌握知识过程中不“唯书”、不“唯上”,不断探索,追求新知;思考问题时不受传统观念束缚,敢于假设,善于联想,富于想象,勇于探索。但由于缺乏基本理论思维能力、社会经历少,明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还不成熟,他们往往不能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主流。如果我们政治教师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就教材而教材,空洞单一地说教,只会使学生缺乏兴趣,更谈不上“信”与“行”。只有在教学中,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去读一读社会这本无字之书,让他们接触社会、独立观察思考,判断解决在课堂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才能用于指导他们的行动,达到懂、信、用的统一。

2.开展社会调查应从政治课教学内容出发

针对高一学生的特点及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特点,我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材、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有重点地开展社会调查来辅助思想政治课教学,教学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如在讲授第一课《生活消费与消费文明》时,为了使学生学会正确消费,我布置学生向家长调查每月的消费开支情况,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占整个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然后讨论谁家的消费是最适度、最合理的;在讲授第二课《社会生产和效益观念》时,我利用高一学农时机,要求学生对自己所在村镇农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调查研究,并集体调查本县柘中企业发展情况,在汇报讨论中,学生深刻认识到只有科技和管理才能求得经济效益的增长;在第三课《剩余劳动与社会进步》教学中,请学生结合本市本县市政建设的有关情况调查,来体会社会主义剩余劳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等,不一而足。

3.开展社会调查的主要途径

为了克服传统教学的弊端,满足学生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课的功能,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我们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必须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其主要途径有:首先,调查辅导,拟定调查提纲。在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要给予一定的辅导和正确的引导,切忌“放羊”。我在组织社会调查前请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预习熟悉,了解调查目的,明确调查意义,拟定调查提纲。然后,对调查的要求、注意点、调查报告(或小论文)的写作给予强调和辅导,对调查提纲进行修改指点。在辅导基础上的调查,效果是明显的。其次,选择对象,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目的和要求,师生对提出的调查对象进行遴选,然后采用灵活多样的调查过程和调查方式,可由学生分组进行,可由集体组织进行,也可由学生分散进行。社会调查也可采用参观、座谈、报告、采访等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调查更有利于学生积极性和独立性的发挥。最后,调查反馈、总结提高。这是社会调查中很重要的一环,社会调查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写出调查报告或体会文章,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汇报交流。通过反馈总结,学生会加深对调查对象的正确认识,从感性到理性得以升华,从而达到教学目的,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得到培养和发展。

4.开展社会调查的功效

开展社会调查可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重要任务就是帮助学生掌握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关基本原理,了解党中央、政府在经济方面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等。而封闭的教育环境是很难完成思想政治课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开展社会调查,在实践活动中让学生接触和了解社会、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治情操、发掘创造能力,加深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同时在实践活动中容易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克服各种思想障碍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培养坚强毅力和意志品质,形成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的良好思想品质。如:有学生在社会调查中感受到清洁工人的可贵和辛苦后,立志长大后成为一名环保人员,让上海的天更蓝,水更绿。开展社会调查这一实践性教学法能克服传统教学的弊端。长期以来,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实效性不强,固然有思想政治课教材内容的因素,但从课堂教学的角度看,最大的弊端是理论脱离实际,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当作纯知识性的课,习惯于或满足于教师上课讲条条,学生考试背条条。这种死记硬背式的应试教育不利于教学改革,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发展,更谈不上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懂、信、用统一。

二、思考

1.抓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

社会调查的开展,切忌“放羊式”和“赶鸭式”,必须落实到位。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要有层次地进行,可以由教师去联系、安排、落实调查的对象、内容,然后带学生去进行活动;可由教师间接联系,然后让学生带着介绍信去联系落实和组织;也可全部由学生自己根据教师的要求,自己想办法外出联系、落实和组织,教师不再跟随。在社会调查组织中,我们感到全部由学生负责,学生的主体参与作用、受到的锻炼更大。

2.社会调查要认真做好评价工作

评价是社会调查工作中很重要的内容,它有利于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社会调查的评价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内容,质的方面包括参加调查的态度、表现及所取得的效果,可以通过撰写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体现;量的方面包括参加社会调查的时间、次数,完成数量以及其它应该完成的内容。我们采用一人一卡的做法,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等第评价。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在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应用和思考

摘要: 文章指出,政治教师要结合思想政治课的教材特点和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提高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实效,帮助青年学生更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理解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政治思想觉悟水平。

关键词: 社会调查 思想政治课教学 应用和思考

社会调查就是学生学习运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理论和观点细致地考察社会观象,以掌握知识、增强能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的一种实践活动。社会调查可由教师带领学生走出校门调查,可由学生带着问题回家乡调查,也可由学生在校内对师生进行调查。在多年的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实践中,笔者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教学实效。下面,笔者就开展社会调查谈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在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开展社会调查的重要性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教育领域应试教育倾向比较突出,出现了重智育、轻德育,重书本知识、轻社会实践,重死记硬背、轻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重校内教育、轻校外社会教育的现象,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的风气还没有完全形成。针对教育、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不能整天把青少年禁锢在书本上和屋子里,要让他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增长他们的社会经验。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园地,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我们的国家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高一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涉及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等有关经济学的问题,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

开展社会调查体现了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要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最重要的是在实践中行动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调查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它有利于学生主体作用、个性的发展和发挥,让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学生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观象,评价各种社会思潮,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社会调查是辅助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有效途径

1.针对高一学生、教材的特点出发开展社会调查。

现在的高一学生,他们接受各种信息的渠道较为广泛,独立性和自制力趋于成熟。他们喜欢独立思考,对人对事有独立的见解,并逐步开始学会待人处世的方法,逐步形成一定的生活方式及个性特征。他们在学习、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不“唯书”、不“唯上”,不断探索,追求新知,思考问题时不受传统观念束缚,敢于假设,善于联想,富于想象,勇于探索。但由于缺乏基本理论思维能力、社会经历少,明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还不成熟,学生往往不能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主流。如果我们政治教师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就教材而教材,空洞单一地说教,只会使学生缺乏兴趣,更谈不上“信”与“行”。只有在教学中,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去读一读社会这本无字之书,让他们接触社会,独立观察思考,判断解决在课堂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才能让学生把所学知识用于指导他们的行动,达到懂、信、用的统一。

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教材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作了宣传,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对外开放等。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有现实意义。教材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实际性,教材内容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且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实际,如消费问题(包括教育消费)等。要正确处理解决这些问题,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2.针对高一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开展社会调查。

针对高一学生特点及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特点,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材、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有重点地开展社会调查来辅助思想政治课教学,教学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如在讲授第一课《生活消费与消费文明》时,为了使学生学会正确消费,笔者布置学生向家长调查每月的消费开支情况,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占整个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然后讨论谁家的消费是最适度、最合理的。在讲授第二课《社会生产和效益观念》时,笔者利用高一学农时机,要求学生对自己所在村镇农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调查研究,并集体调查本县柘中企业发展情况。在汇报讨论中,学生深刻认识到只有科技和管理才能求得经济效益的增长。在第三课《剩余劳动与社会进步》教学中,笔者请学生结合本市本县市政建设的有关情况调查,从而体会社会主义剩余劳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在讲授第四课《分配制度与分配观念》时,笔者请学生调查收集先富起来的具体个人事例,正确认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重大意义。在讲授第五课《国民财富与纳税意识》时,笔者请学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查,来认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性。在讲授第六课《价值规律与经济眼光》时,笔者组织学生对银行、证券交易所调查,了解区分储蓄、债券、股票的特点。在讲授第七课《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时,笔者请学生走向市场,就某些商品、商品经营者情况进行调查,来分析为什么在商品销售中,有些人赚钱,有些人亏本。在讲授第八课《对外开放与开放意识》时,笔者让学生结合本县本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情况进行调查,来体会对外开放经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思考

1.抓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

社会调查的开展,切忌“放羊式”和“赶鸭式”,必须落实到位。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要有层次地进行,可由教师去联系、安排、落实调查的对象、内容,然后带学生去进行活动;可由教师间接联系,然后请学生带着介绍信去联系、落实和组织;也可全部由学生自己根据教师的要求,自己想办法外出联系、落实和组织,教师不再跟随。在社会调查组织中,我们感到全部由学生负责,学生的主体参与作用、得到的锻炼更大。

2.社会调查要认真做好评价工作。

评价是社会调查工作中很重要的内容,它有利于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社会调查的评价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内容,质的方面包括参加调查的态度、表现及所取得的效果,可以通过撰写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体现;量的方面包括参加社会调查的时间、次数,完成数量以及其它应该完成的内容,我们采用一人一卡的做法,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等第评价。

社会调查论文:英语专业学生就业意向与实际就业走向的社会调查

摘 要: 根据麦可思的《中国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分析,英语专业学生本科毕业当年就业率为89%,在全国本科高校就业率排名倒数第四,其就业专业对口率也只达到74%,在失业分析中,英语专业成为就业后失业率最高专业之一。作为英语专业的学生,本文作者期望通过对英语专业学生就业意向与实际就业走向的实际调查,了解本专业就业的优劣势,从而从提高学生学习就业自主性、改革专业教学方式内容、完善专业就业指导三个方面来帮助解决就业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英语专业 就业意向 实际就业走向 社会调查

三十多年前,改革开放这条巨大的分水岭将我国经济从计划推向市场,大学生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今全凭自主意愿和市场需求,学生从高考报志愿起就选择能迎合市场需要的专业,造成计算机、经贸、英语等专业人满为患。与此同时,我国为了与世界接轨,政府鼓励英语教育的充分展开,“全民学英语”改变了以往英语作为高等教育专属的角色,加上全球贸易合作、跨文化交流的需要,高校英语专业从此进入了声势浩大的扩招时代。然而沸沸扬扬的现实无法遮掩近几年来英语专业就业率持续走低的现状,根据第三方教育数据咨询和评估机构――麦可思的《中国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分析,英语专业学生本科毕业当年就业率为89%,在全国本科高校就业率排名倒数第四,其就业专业对口率也只达到74%,在失业分析中,英语专业成为就业后失业率最高专业之一。作为英语专业的学生,笔者迫切期望了解本专业就业的优劣势,从而从提高学生学习就业自主性、改革专业教学方式内容、完善专业就业指导三个方面来帮助解决就业的燃眉之急。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10份,实际有效问卷94份,被调查对象包括北京林业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科技大学的英语专业06级毕业生。问卷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最初就业取向为英语本专业的学生设计,第二部分为就业取向为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设计,两个部分由第一道提示问题“您的最初就业取向是?”连接。

根据第一题统计结果发现,最初就业意向为英语专业的学生有67人,非英语专业的学生有27人。在最终找到工作的人里,英语专业方向为42人(就业率为42/67*100=62.7%),非英语专业方向为19人(就业率为19/27*100=70.4%),从问卷中最新一届毕业生反映出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客观情况与提出的主观建议着眼,笔者将剖析英语专业学生学习就业自主性、改革专业教学方式内容、完善专业就业指导三方面,并提出相关建议。

1.英语专业学生专业素质有待加强,知识面有待拓宽

本问卷第5题与16题均为“到目前为止,您是否找到工作?”,综合两题数据,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分别为42人与19人(综合就业率为(42+19)/(67+27)*100%=64.9%)。然而根据第6题与17题“您是否如愿找到了理想的工作?”,笔者发现,在找到工作的毕业生中,没有找到理想工作的人数分别为16人与9人(总数占综合就业人数的(16+9)/(42+19)*100=41.0%)。在后续问题“若否,未能从事理想行业的原因是什么?”里,D选项“自身能力并未达到行业要求”为所有未找到理想工作的调查对象所选(其它选项如“经济限制”虽有调查对象选择,但人数却远远低于D选项)。综合问卷第11题与第21题“结合自身经验,对英语专业学生提出建议”中调查对象的主观建议中可以看出,上述所指的“自身能力”分别就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是“听力、口语、写作、翻译的能力”;就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则是“掌握如经济、管理等与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的能力”。就业本身是学生自我检验的过程,然而大学四年的学习仍然不能满足学生的就业需要,值得学生和校方反思。究其原因,学生缺乏主动性是很重要的一点。一直以来,九年义务教育在督促学生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成绩的同时忽视了学生自我开发主动性的过程。长时期被动的学习加上大学对学生学业管理的突然放松使学生无从适应,在如何安排学习、娱乐、实践方面手足无措,甚至有学生在经过高考对体力和心理的过分消耗后在大学的轻松环境里将学业抛至一边,因而浪费了需要自我提升的宝贵时间。然而在学生缺乏主动性的背后,难以忽略我国教育制度的原因。我国的教育始终强调知识的灌输,却不注重培养学生发挥自主性的能力。如何安排生活与学习,如何规划人生这样本该掌握在学生手中的问题却长年由家长和学校安排,如此一来则弱化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本应有的规划和面对挑战的能力。

然而在大的体制背景下,教育制度改革步伐难以追赶上一届届学生入学、毕业的脚步,因此,笔者建议英语专业学生注重提高自身的学习主动性与自觉性,夯牢英语基础知识体系的同时不断加强实际运用的能力。因为输入能力是就业过程中所需体现的输出能力的基础,只有学有所用,才能真正将所学回馈社会。与此同时,要将眼光放长远,全面发展,不拘泥于英语,多补充其他的知识体系,以扩充英语专业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其自身素质,则使其无论日后朝英语专业方向就业或者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都可加大成功的砝码。

2.实践经历创造就业先机

根据第2题与第12题“是否有相关实践及课程学习的经历?”所得数据,在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67人及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27人中,分别有59人与22人有过一定的实践经历(分别占该方向被调查人数的59/67*100=88.1%和22/27*100=81.5%)。在最初就业取向为英语专业的调查对象中,选择“翻译”和“家教”的人数比较集中,分别有28人与37人做过此类实习(分别占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28/67*100=41.8%和37/67*100=55.2%)。

在第2题的第三小问“其中,哪些对就业有所帮助?”中,我们看到不仅28名从事过翻译实习的学生全部认为其有用,另有6名学生认为如果有翻译实践机会则能拥有更多优势。相比较而言,在从事过家教实践的37名学生中,有12人(12/37*100=32.4%)认为从这份经历无所收获。这中间的差距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实习的选择问题。诸如家教一类的实习经历或许不能为所有人受用。据北京林业大学06级的刘同学介绍:“家教的内容太过基础,对我自身的英语水平提高并无太大作用。接触的人也太有限,除非将来想从事教师行业,不然真的用处不大。”这也反映了实习职位的选择因人而异,应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及就业取向妥善选择。毕竟,大学四年的成长时间十分宝贵。

在针对最初就业取向为非英语专业的第12题第三小问“其中,哪些对就业有所帮助?”中,曾经在相关单位企业实习过的22人都认为在相关单位企业实习的经验对日后找工作有积极作用。

综合看来,实践经验使大学生在工作经验与能力上有了一定优势,可以节约企业的培训成本,易被考虑优先录用。同时,实习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通过相关的实践经历才能真正将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使自己的选择更加符合自己能力、兴趣等各方面实际情况,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因此,笔者建议英语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早做准备,提早规划,根据自身的就业意向寻找适合的实践机会,在实际的工作中减少未来的就业成本,提高收益比率。

3.专业课程设置合理性

第9题与第19题“结合自身经验,对高校英语专业课程设置提出建议”是对英语专业课程设置合理性的探究,在该题干下选择“将训练听说读写技能的课程合并成一个综合英语课程”的人数,就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为30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30/67*100=44.8%);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4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4/27*100=51.9%)。在此“综合英语”意为不再将听、说、读、写、译等基础课程分门别类,在一门名为“综合英语”的课程之下,由一位教师根据授课材料和时间穿插对学生综合进行五种基础技能的训练。语言严格上来说并不是一门系统的知识,分科学习也许能够分别训练学生听、说、读、写、译的不同技能,但这势必割裂了语言学习的连贯性,看上去明白的单词却听不懂,分析过一篇优美文章却不会在写作中运用相同的手法技巧,输入了无数单词、语法却不知如何与外国人交流,种种问题都存在于现在的英语专业学生身上,因为分课学习后再综合运用的难度远远大于综合学习、综合领会运用。贴合语言本身庞杂交叉相互覆盖的特点,将听、说、读、写、译基础知识综合的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更适合语言类专业学生的学生和接收过程。

其次,在第10题与第20题“结合自身经验,对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内容提出建议”对授课内容改革的调查中,选择“不拘泥于课本,课堂上及时采用最新材料(如外国期刊)”的人数就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为43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43/67*100=64.2%),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9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9/27*100=70.4%)。长久以来,英语专业的教材数年不变,内容老化,信息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课程内容与现实脱节,学生课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跟进国外实时报道以补充课上学不到的当下新信息。然而中国学生的自主能力差强人意,习惯了九年义务教务的被动学习,学生难以在短时间内自动为自己“补课”,如此一来逐渐形成恶性循环,学生满足于教材内容,思想上信息上与现实脱轨,则极易在日后的说、写、译等输出过程中出现滞阻,不益于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凸显专业素养。因此,笔者呼吁教师在课堂上适时增加国外期刊(如Newsweek,Foreign Affairs等)、时政或教育视频(如BBC科普视频、VOA,BBC的新闻等)最新材料,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让学生保持对语言变化和信息更替的步伐,更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教授新内容的同时更是教学生如何探索新知识的过程,对学生开发自身性趣、提高学习主动性有极大作用。

4.跨专业学习机会满足个性化需求

在最初就业取向为非英语专业的调查对象中,共有16人(占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总人数的16/27*100=59.3%)曾参加过“辅修/双学位”、“全校公共选修课”和“校外培训班”进行过相关知识的学习,其中13人认为此学习经历对个人就业有积极作用(占参加学习人数的13/16*100=81.3%)。结合学生在第21题提出的主观建议,4位调查对象提出了增设辅修/双学位的机会。针对英语专业自身的特殊性,即其更多是作为工具存在,英语专业学生更应该加强对跨学科知识的学习。各专业间应打破围墙,加强沟通,深化教育改革,调整专业结构,优化培养计划。“主辅修、双学位”模式教育有利于扩大人才培养口径,培养跨学科、跨专业、一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笔者建议英语专业的学生,多关注身边可利用的学习机会,充分在不同的学习环境和知识系统中陶冶自己对知识的敏感性,拓宽眼界和知识面,切勿满足于单一的语言学习,浪费珍贵的涉猎其他学科与领域的资源。在被调查的七所高校中,被调查的七所高校除天津师范大学以外均设有双学位及辅修,但所涉专业范围较少。与此同时,北京学院路各高校完善了“学院路公共体”交叉公选课体系和辅修机会,多元化的选择与课程种类为学生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提高空间。虽然如此,仍有“增设辅修课程”等相关建议在调查中被提及,说明一方面高校所设辅修、双学位较少,难以满足学生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对相关信息的宣传力度不大,并未达到信息的全面普及,使得少部分学生错过了宝贵的学习机会。因此,笔者希望高校在增扩辅修、双学位课目,提高其教学质量的同时,加大相关的宣传力度,以保证每个学生都有选择新领域、做综合性人才的机会。

5.就业指导部门工作有进步空间

除了外语院系在专业设置及授课方式的改革,学校有关的就业指导部门的工作也在学生的择业就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第4题与第14题“您怎样认在识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在学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角色?”中,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毕业生对校就业指导部门的工作满意度的人数为41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41/67*100=61.2%),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8人(占该方向人数的18/27*100=66.7%)。在第3题与第13题“您在职业规划中遇到困难时会想哪些资源寻求帮助?”中,分别有16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6/67*100=23.9%)与7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7/27*100=25.9%)选择了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总的来说,就业指导部门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惠及的学生不够广泛,对学生的影响程度不够深刻。在遇到困惑时,学生更倾向于与家人交流(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34,占该方向总人数的34/67*100=50.7%,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5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5/27*100=55.6%)或者向网络寻求帮助(英语本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37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37/67*100=55.2%,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3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3/27*100=48.1%);学长学姐也成为取经的对象,分别有24名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学生(占该方向总人数的24/67*100=35.8%)和13名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学生(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3/27*100=48.1%)选择了这一渠道,均多于选择“就业指导部门”的人数,说明高校就业指导部门的利用率不高。

然而由于父母及学长学姐自身经历有限,所能提供的信息也并不够全面准确;网络上又会有许多虚假信息,扰乱视听。所以笔者建议一方面大学生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应多方(尤其是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获取信息;另一方面,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应利用自身优势,获得准确可信的数据和前沿的就业信息,在尊重学生需求基础上更加注重操作的人性化,为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提供更多的帮助。

6.结语

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语言专业尤其英语专业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多:海外留学生的回国潮、研究生博士生高学历人数不断增多、就业岗位越来越紧俏、社会阶层板结流动性僵化,种种挑战影响着英语专业本科就业的走向与实际就业情况,然而越是在压力之下,越需要学生与高校的双向合作,通过英语专业学生提高专业素质、拓宽知识面、增加实践次数;校方合理化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授课内容、曾设跨专业学习机会、提高就业指导部门利用率等方法,来提高英语专业学生的就业率,更好地实现英语专业学生的社会价值。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及教学运用

摘要:高中《经济常识》教材的特点是以生活逻辑为主线、理论知识为支撑,专业术语多,教与学都会遇到一些困难。要突破难点,必须另辟蹊径,我将社会调查贯穿于教学过程中,用学生自己观察或亲身经历的事实说话,收效甚好。

关键词:社会调查;教学

一、逛菜场与妈妈经

运用实例:供求对价格的影响、价值与价格关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

教学活动设计与与分析:

(一)逛菜场。菜场是了解价格现象的好地方,小菜场反映大道理,我要求学生利用放学时间和休息日逛菜场,观察货币和价格现象,参与交易行为,搜集各种买卖谚语和生意经,为课堂教学积累丰富的真实的素材。在实践中发现这个学习经历对于学生来说是快乐的,他们很乐意逛菜市场,饶有兴致地观察砍价,学会了辨别各种肉、菜的新鲜度,和菜农攀谈,记下采访手札,在他们的调查报告中充满了旺盛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此举的目的是让他们在生活中发现问题,在老师的引导下去解答问题的成因并找到解决方法。逛菜场所获得的信息非常多,在整本书的教学中都能当做素材用到。

(二)妈妈经。教材《影响价格的因素》一节中“社会必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引入和解释理论性过强,许多老师在处理时觉得导入难度大。用学生们社会调查中记录的“妈妈经”教学则很简捷。“妈妈经”很多,像“货比三家不吃亏”、“有钱不买三年闲”、“一分钱一分货”、“只有买错的没有卖错的”等等,虽然平时耳熟能详,但学生们并不懂得这些生活谚语蕴含的深刻经济学知识。于是,在教学中我利用“见微知著”的类比思维方式,让学生有效提取“微”的信息,巧妙引导学生发现“著”的普遍性结论。

思维上运用否定之否定辩证思维法和换位思考法,引导学生在个案分析中展示发现的观点,在思维冲突中鉴别模糊的观点,在自主探究中提炼出正确的观点。

教学过程简述:

设问1:为什么今年的小龙虾价格这么便宜?

发言实录:因为洗虾粉会导致人得横肌溶解症;卖虾的多,买虾的人少;天热了,虾子生长的快,供应量多所以价格下降。(第一次肯定――供求决定价格)

设问2:供求决定价格,同学们得到了这个结论,可是,菜场里买海鲜的人也少,买蔬菜的人最多,什么海鲜比蔬菜贵那么多呢?

发言实录:捕捞成本和种植成本完全不同;天热,运输保管成本也大大增加,成本更加重要;(在观点冲突中思辨,否定了供求决定价格,肯定成本也决定价格)

设问3,那么,请相互交流,影响小龙虾价格的因素还有哪些?给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归类,按重要程度给他们排个序。(学生列出了很多,包括基围虾价格也低、养殖技术成熟、运输因素、保鲜养活的成本、气候因素等等)

辅助活动――角色扮演:小老板的抱怨:“猪肉都卖成白菜价了”(在养猪场主、收购者、货车司机、小刀手等角色争执中发现这个现象是不可能延续的,会产生种种不利于生产、销售和消费的结果)

学生总结:价值决定价格,供求影响价格,其它因素都是通过供求对价格产生作用。(自主探究归纳,再次肯定)

设问5:那么,是什么决定了价值的量呢?(回顾前课知识)

设问6:大人们为什么常说“买东西要货比三家”?

发言实录:(很有经验地)多比几家才知道什么价格比较合理,什么商品买的划算。

设问7:甲乙丙三家生产同一商品,条件、技能都不一样,劳动时间自然不同,我们以哪家的时间为参照标准才合理呢?为什么?(导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含义)

设问6:你愿意是甲乙丙中哪种生产者?你会怎样组织生产?

辅助活动――角色扮演:学生俨然化身为小老板,谈出了很多做生意的门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量的关系、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也就在他们的侃侃而谈中被一次次总结和发掘出来了。

教学后记:社会调查使学生有更多的感性经验,让学生对所得经验和知识一次次自我肯定,在老师和同学不断质疑中发现问题,又从否定中发现肯定,新奇感倍增,随着不断深入探讨,比较鉴别,得出新的结论,达成恍然大悟的效果。整个过程由学生凭借前期的调查所得自己主演、自己归纳总结,教师是课堂的灵魂,仿佛不经意间就引领着学生体会探究的思维过程,完成了教学任务。

二、热点访谈

运用实例:收入分配公平的表现、举措

教学活动设计与与分析:

学生们虽然学了一些基础知识,但非常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尤其是对国家宏观的方针政策觉得很抽象、很难理解。从难度上说,“收入分配公平”知识点是全书之最是一点都不过分的。一项政策的出台,是许多人经过若干年的研究和实践才能得出的,是个复杂的过程,要让高一学生从浅显的事例中推理出政策性结论显然不现实。因此,这一课的目标设定是引导学生理解国家政策,宣传、支持政策的贯彻和实施。

授课之前,我设计了一个实践活动,让学生多听一听老百姓对收入状况的看法,体会什么叫做辩证地看问题,要关注不同行业、不同技能、不同所有制下人们的收入对比情况,要逐渐学会客观地看待社会现象而不是人云亦云。学生的社会关系网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尽管有人不愿暴露自己工资收入的情况, 但因为不是出于恶意,在向家长说明调查目的后,家长们非常支持让孩子们了解这个社会,还有家长陪着孩子到人才市场去现场调查,趁此机会询问各行业的就业前景,为将来孩子的择业方向做预案,好些数据是家长主动给孩子提供的。学生们一直关注时政,搜集了丰田汽车职工罢工、富士康问题劳资双方冲突的材料

有这样丰富的资料背景,课就好上了。我从学生的调查表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收入状况列了一个表,课堂讨论以此为基础展开。我以为,过程的设计要顾及学术规范,更要立足于思想政治的价值判断,所以这个模块的授课我非常关注主体亲历的操作与思维提升过程。

教学过程简述:

设问1:(头脑风暴)结合你的所见所闻,谈谈对表格中各种职业收入状况的看法。

设问2:(讨论当前很“潮”的话题)你有仇富心理吗?对自己的金钱观做个评价。

课堂记录:学生对话题很感兴趣,一点都不讳言,出乎我的意料,认为自己“仇富”的居然占多数,对班级里的几个有“富二代”表现的同学摆出了鄙视的态度,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成功必须要艰辛付出, 躺在父母的功劳薄上自己无所作为是令人鄙视的。

点评过渡:从大家的讨论可以看出,所谓的仇富其实是仇不公。如果说在社会层面上存在某种“仇富”心理,那么,应该说这种心理只是对于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非法暴富者,以及变富之后“为富不仁”者的“恶行”的道德义愤。因此,我们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要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又要解决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这样才能激发人们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热情。

设问3: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致富的重要保障,设想一下,如果收入差距过大,不公平现象普遍且得不到解决,会有什么后果?你认为什么是社会公平?

设问4:学习课文,理解国家政策,请你对应调查的事例提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举措。

课堂记录:学生首先肯定了创造财富的重要性。(教师插入:所以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这个制度有利于创造财富,但对于公平来说,这是不够的)。学生从汽车巨头丰田职工罢工事件,感叹工人的低收入,理解国家在初次分配政策上的举措和政策保障;对于学生不熟悉的再分配,除了用明星的税收实例说明调节过高收入,用傣妹火锅店的例子说明取缔非法收入外,还让学生拿出初中的练习本,看看封面的文字“江苏省义务教育专用”,用江苏省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免去书本费和学杂费的切身经历体会再分配。引导学生们联想,打开话匣子,真正感受到国家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切实举措,

教学后记:社会调查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素材,等着我们去挑选,去加工。我觉得要课堂教学要正确对待学生掌握的“知识量”,培养孩子吸收知识的学习行为和接受能力;注重分析探究中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注重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独立思考、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就能上出的既热情澎湃,又踏踏实实,既有对人生价值的深度思考,又有对社会现象的广度关注的政治课来。

社会调查论文:从课堂到社会:高校历史教学与社会调查

摘要:指导学生运用史学知识,进行社会实践是高校历史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今高校历史教学中,如何让学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实践,有两点最为可行:一是在教师的鼓励下,指导学生参与乡土史的调查;二是利用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参与科研。

关键词:高校;历史教学;社会调查

近年来,随着中学课改的深入,有关高校历史教学的问题也日益为学者所关注。如果说中学历史课改更多的是改变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话,那么,高校历史教学的关注点则放在了历史教学内容的思考及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

在2008年华东师范大学举行的历史学科分论坛会议上,众多的专家学者探讨了高校历史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提到了高校历史教学的内容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蔡坚副教授说:“目前大学的课程是传输知识的课程多,培养能力的课程少。”台湾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张元教授也指出:“学历史不是要知道过去发生了多少事情,而是要从这门学问里学到其所提供的学科能力。”[1]对于高校的历史教学,与会学者的关注点集中在了教学内容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此外,姚霏、苏智良在《公共历史学与高校史学人才的培养》一文中也指出了历史教学中存在的相似问题:“中国高校历史专业一味强调历史知识和方法的系统掌握,在培养学生创新学习能力上,很少突出知识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2]

运用史学知识,进行社会实践是历史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在高校历史教学中,如何切实地让学生运用历史知识,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呢。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有两点最为可行:一是在教师的鼓励下,指导学生参与乡土史调查,深层挖掘历史资源,展现乡土历史在历史教学中的作用,拉近学生认识历史的距离,展现获取历史知识的多种途径;二是利用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鼓励大学生参加申报项目,参与科研。

首先,学生参与的乡土史调查,主要是利用课余或假期,在指导思想上,调查的内容最好是和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方面,如方言习俗、传统文化、家乡物产、文物古迹、乡镇企业等。以学生的兴趣点为中心,制定一个具体可行的调查范围,使学生在课堂上的知识储备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比如对传统文化的调查,以河南为例,各地都有不少有特色的文化习俗。如浚县的“泥咕咕”,这种泥塑的能吹出不同声音的小玩具,在当地人的口中,却和隋末农民起义军与隋军争夺黎阳仓,即当时的浚县有关。再如获嘉的“马皮舞”,这种罕见的民间舞蹈,在起源上却是和旱灾、饥饿和响马联系起来的。此外,还有和商业习俗相关的确山“打铁花”,和曲艺相关的平顶山“马街书会”、淮阳“罗卷戏”等,这种传统文化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有着深邃的历史内涵和渊源。通过这些调查,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感悟是课堂上所不能得到的。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加深其对家乡历史文化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为桑梓服务的情感。

此外,关于让学生参与乡土史调查的实践,学者张道由还从地方志编纂的角度谈起,他认为:“在高等学校的历史专业教学中,如果教授、教师把学生组织起来,走出高楼深院,深入乡镇村庄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鲜活的资料,用上一年半载的时间,可编出一部部乡镇史志或是村史、村志、单位史志。这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习与应用的结合可能更有意义和价值。这种活动不仅使学生学会了如何看待历史,认识社会,而且在实践中掌握了真实史料,学会了编纂方法,产生了具体的物质成果,学校和乡镇达到双赢互补”。他还以日本编纂乡土志为例,指出:“日本的志书并不都是官修的,特别是町村史志,大多都是由町村头人与市、町的教育长联合主编的,多数是请一些教授、学者或教师带领学生或研究生承担这项工作。他们利用实习的时间、学习的时间或是假期,到町、村去调查,收集资料,或是到资料馆、文书馆,甚至仓库、账房中搜集各种有用的资料,经过讨论和系统的整理、加工、编排,最后成为史志。”[3]这种利用实地的调查所得,参与编纂乡土志的方法非常值得提倡。

高校历史教学应该在此方面有专门的指导和鼓励,让学生参与乡土史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加强对学生史学知识的指导,初步培养学生形成史由证来、论丛史出的学习方法。

另一个是利用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获得资助,进行科研活动。实际上,前者的社会调查已经为后者的申请奠定了基础。例如兰州大学的“文化行者”学生团体,这是一个组织大学生到乡村寨落中进行民间文化遗产调查,进而思考和分析保护文化遗产的一个团体。该团体从2007年利用暑期赴晋陕峡谷地区开展文化多样性保护项目试验以来,在甘肃的兰州、敦煌、张掖、武威等20多个地区“行走”,先后对兰州鼓子词、裕固族民歌、东乡族擀毡技术、保安族腰刀等多个甘肃的部级、省级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他们不但作出了《兰州鼓子艺人群体传承状况研究》的调查报告,而且所申报的两项国家创新性试验项目也获准立项。[4]这种鼓励高校大学生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民间考察的做法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及公益服务精神的提高。

从上例可以看出,社会调查与申请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实际上,具体到历史专业的学生来说,其优势更为明显,调查的范围也更为广泛,涉及到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以河南师范大学历史学专业的学生申请的课题为例,在选题上,有以探讨地方景点对周边经济影响的《康百万庄园与周边乡村互动关系研究》;有以探讨目前乡村宗教状况及其对乡民思想意识影响的《血缘、地缘和利缘:豫北乡村基督教徒关系网络――基于河南省内黄县的调查》;有以太极拳之乡河南温县陈家沟作为研究对象,对太极拳流播和传承情况及太极拳拳众组织情况进行调查,并以个案方式探讨练拳活动及其组织对于乡村权力结构影响的《民间社团与乡村政治――基于温县陈家沟太极拳组织的调查》。还有根据现存的族谱对成吉思汗后裔进行调查研究的《河南铁木黎家族的历史与现状》,根据河南豫北一带现已罕见的地方戏曲剧种“落腔”进行研究的《从豫北濒灭剧种“落腔”的唱词看其所反映的社会现实》,以及以历史文化遗产与旅游为结合点的《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探究――以商丘市归德古城为例》等课题。此外,还有与现实紧密相关的一些热点问题,如《部级贫困县农村劳动力转移救助机制构建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上蔡县为个案》《农民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生活和健康保障的影响--以河南省杞县郭庄村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河南农村环保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安阳汤阴县为例》《新农村建设中垃圾处理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为例》等。这些项目的调查,范围都在本省之内,以一个具体地方为中心,而且调查内容也是学生较为熟悉的,他们有的就是当地人,甚至本身就是参与者,例如关于温县陈家沟太极拳组织的调查,项目组的其中一位同学就是陈氏太极拳大师陈小旺的隔代弟子。

总之,课外社会调查,是对散落的历史文化碎片的一个整理过程,也是一个加深历史认知的过程,更是一个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过程。通过在课堂学到的历史知识,实践到现实社会中,这即是一个积极的推动力量,也是一个教学与实践的最好结合点。不但使高校的历史教学从课堂走出来成为现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成就感。因此,在当今的高校历史教学中,历史教师除了基本专业知识的传授外,还应该注重于社会实践方面的引导,鼓励并协助学生作一些具体可行的调查研究,使高校的历史教学从课堂走向社会。

社会调查论文:会计人才需求及职业能力评价社会调查

我国会计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多类型、多层次、多样化的培养体系,会计教育的盲目扩张导致目前人才市场出现财会人才“过剩”。加入WTO后,会计职业在世界经济运行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会计从业环境的变化,会计人员传统职业能力已经不能满足会计职业发展的新需要。因此进行会计人才需求及职业能力评价的社会调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方案设计

(一)调查问卷设计本次调查问卷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职业、年龄、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单位所在地、职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年限、单位性质等方面;第二部分是社会对会计人才需求及职业能力评价调查,包括四大类问题:对会计人员的需求,对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评价与要求,对现代大学会计教育的评价与要求,对会计职业后续教育的认识、评价与期望。调查题的设计采取专家论证和小范围内预调等形式,确保问卷表述清楚,被调查者不存在文字阅读障碍,且容易回答。

(二)调查方式问卷调查于2007年2月开始分批进行,调查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考虑到问卷回收的困难,主要采用问卷集中调查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问卷390份,回收率78%,其中有效问卷360份。问卷调查范围涉及15个省市,但主要集中在湖北(占38.9%)、河南(占12.6%)、深圳(占8.45%)、北京(占15.3%)、上海(占11.2%)等省市;被调查者所在单位性质主要是国有企业(占24%)、会计师事务所(占16%)、国家管理机构(占15%)、外资企业(占20%),也包括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教育部门;调查行业主要包括电信业、化工业、冶金业、服装业等制造业;既有内贸企业,也有外贸企业。因此,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分析本次被调查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5~55岁,占被调查者人数的88%以上;明确从事财务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占被调查人数75%以上;被调查者中从事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占60.79%,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占13.51%,从事非财务会计工作的占15.8%,其他占9.9%;被调查者学历明确在本科以上的占78%;职级为单位中层管理者的占58.6%;职称在中级以上的占72.6%。表明被调查者工作经验尤其是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阅历较深、思想较成熟,对实际工作中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具有切身体会和认识,能够通过实际工作的感受来反思当前的大学会计教育,对会计后续教育需求分析也比较准确,从而保证了本次问卷调查的效度(调查质量)。

(二)会计人员需求调查分析笔者设计了6个小题调查社会对会计人员需求,具体情况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被调查者所在单位会计机构人员设置比较健全,有7人以上会计人员的单位占60.65%。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其业务素质状况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了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调查显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会计人员占81.94%,但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仅占36.14%,这显然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此外,调查也显示,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仍有很大空间:急需增加和计划增加的需求达64.57%,但需求的是高学历和高职称的财务人员。可见,在会计人才市场出现财会人才“过剩”多指普通会计人才,高级会计人才则严重短缺。

(三)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及要求调查分析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会计从业环境的变化,会计人员传统职业能力已经不能满足会计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的会计教育基本上可以分为博士、硕士、学士以及专科、中专及职业技术教育五个层次,不同层次的会计教育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均将“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依据国家会计学院对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认定标准并作必要的补充后,笔者设计了3个调查题,具体情况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所有被调查者认为作为会计人员应具备财务会计、成本与管理会计和税务职业知识;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会计职业知识应包括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审计;认为会计人员应拥有战略管理、风险管理与金融知识的占比重较小,表明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这些知识在执业过程中不太重要,但也可能是被调查者职务不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遇到类似的知识应用。所有被调查者认为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是人际关系,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会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但对项目管理能力、参与决策能力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却只有少数被调查者认可。所有被受调查者选择诚实可靠作为会计人员必备的职业品德,另外对优秀卓越、团队协作、奉献精神选择也占很高的比例,表明绝大多数会计人员团队意识增强,职业责任感加重。但对作为会计人员应关注公众,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意识仍有待加强。

(四)现代大学会计教育评价的调查分析对该项的调查设计了6个小题,具体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有66.11%被调查者认为现代大学会计专业教育中所开设的课程能满足会计职业能力的要求,但有少数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大学会计教育开设的课程比较陈旧,难以满足新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21.67%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践性教学应占总教学量的50%,45.83%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践性教学应占总教学量的30%,可见,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财会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比较重要,学校应加大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投入。同时被调查者认为最佳的实习方式仍是校外实习,并且希望由学校来安排实习。此外,社会对新进财会人员实际动手能力基本满意度仅占42.98%,特别是社会普遍认为应届毕业生欠缺的不是专业知识,而是专业技能、责任感与敬业精神、团队精神。这也应引起教育工作者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完善现代会计教育改革。

(五)会计职业后续教育需求调查分析会计后续教育关系到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生命力的延续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持续合格与否,会计人员在其职业的不同阶段都需要不断地接受持续教育。有关社会对会计职业后续教育的需求情况设计了9个调查题,具体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大多数(73%)会计人员认为后续教育重要,对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需求也较高(76%),但普遍认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机会不多,且高质量、高水平的后续教育机会更少。年轻的会计人员普遍认为,单位很少给予其后续教育的机会,即使有机会也没有时间参加。大多数会计人员获取新财会知识的途径主要是职称考试(58.89%),自学、学历进修占34.36%,而社会提供的培训仅占11.72%。对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审计准则,有48.4%的人听说过,有19.7%的人还不知道,而认真学习过的仅占5%,可见对新准则的培训和执行还任重而道远。对会计后续教育的期望,主要是给会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与时间,要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内容更加多样化,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对后续教育的管理。大多数(63.6%)会计人员认为后续教育的内容应有针对性,主要是最新的会计法规与其他会计知识,也有相当数量的会计人员要求对热点案例进行剖析。对后续教育的教学方法仍认为课堂的理论学习很重要(43.6%),选择对热点问题的交流与案例互动各占24.3%与12.4%,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会计人员对后续教育的内在需求较强烈。

三、调查后的思考

(一)会计人成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任何一个会计人要成为高级人才都会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持续发展过程,只有将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并加以改进,才能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与专业能力,逐渐成为高级会计人才。时代在变化,知识在更新,一个会计人如不能持续不断地学习,将最终被会计职业所淘汰。可见职称与学历的评定也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能一评而定终身。

(二)社会需要复合型会计人才随着会计从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会计人员传统职业能力已不能满足会计职业发展的需要。社会需要的是复合型会计人才,职业知识也不再是单一的财会知识,为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服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具备新的、综合性强的能力,在各方面加强提高与锻炼。会计人员职业能力既来自学校会计教育的培养、社会培训机构的后续教育,也来自实际工作经验的日积月累。可见会计教育应重视人的能力培养而不能偏重知识的传播,不但要培养人才的专业技能,而且要加重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

(三)社会应担负起培养人才的责任培养会计人才不仅是教育界的事情,更是整个社会和企业界的责任。学生素质的提高需要企业、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参与。

社会调查论文: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与司法实践

[摘要] 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具有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此外,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以及兼顾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法理考察;司法实践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达成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赋予特殊的关注,目前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该理论由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现代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义在于:刑罚轻重不仅取决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而且应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但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像犯罪罪行那样易于把握,为避免量刑的偏颇,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手段准确地加以测定,而通过审判前社会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社会调查制度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均已实行这一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往往以对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审判的基础。未成年人身体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与此对应的是心理发展往往相对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相当脆弱,一旦在家庭破裂,教育不当,受到不良朋友或黄赌毒等外界因素影响下,容易做出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出格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而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将可能使某些因偶发因素而犯罪的青少年被司法的草率断送一生。因此,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方式,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但这一做法却与现行刑事法所蕴含的某些法律精神相契合。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法学家认为,该条文虽被称为罪行相适应原则,但已与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重大区别,其中已涵盖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所犯罪行,即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而且应当与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因此,作为人身危险性表征的犯罪人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当然的包含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中。只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将相关调查程序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程序,造成法院量刑时往往囿于考察犯罪人罪行的轻重,而忽视对其个人情况及人格特征的了解与考量。1985年通过(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则为我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北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而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规定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设立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司法依据。

二、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具有极强的可塑性特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有效模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至少在以下方面显现出其积极意义:

(一)宣示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广泛的社会调查,既表明司法部门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从以犯罪行为为本位转化为以犯罪行为与主体特征并重,进而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成长环境与条件、犯罪诱因等因素着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矫正和治疗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进一步向社会阐明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以诚恳的态度教育、以务实的措施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力求维护和体现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

社会调查由熟悉社会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组织成员担当,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其本身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地位,造就其与众不同的亲合力,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获得他们的信任,进而在接触中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人予以引导、教育、感化,达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理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一制度不仅符合法治发展的非犯罪化、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四)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调查员以诉讼参与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人民法院因客观条件的制约所导致的审判视野的局限、社会监督不足等缺陷,更可在法院与未成年被告人及社会之间建立某种渠道,实现监督和反馈司法公正的效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体现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精神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人民法院本已较为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法官有限的精力不仅要投入日渐繁重的案件审判,还要介入繁冗的社会调查当中,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实现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社会调查制度引入专业人员调查,使法官得以从社会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审判,实现了法官的中立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与江苏的实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司法依据,但其仅是原则规定,在诉讼法层面并没有配套以具体的程序制度来贯彻和保障。所以实践中在社会调查开展与否,社会调查承担的主体、调查的内容、运作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上均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加以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收已有成熟经验,结合部分基层法院的试点实践,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10月1日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根据社会调查的性质,调查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必须中立。二是必须专业。三是必须敬业。

《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暗含了四类调查主体,即公诉人、辩护人、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如团委、工会、妇联、机关工委、基层司法助理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以往江苏各地做法不一,四类主体均有尝试,有的基层法院还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聘请固定的社会调查员专司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公允地评价,上述调查主体确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客观分析,各自又均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维习惯的不同,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调查的视角比较中立、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又有违法官中立超脱的地位,给人以“先入为主”之嫌;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调查,可能会因承担调查任务的人员主业工作繁忙,经常换人等客观因素而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时效;聘请专职社会调查员效果虽好,但需一定经费和办公场所作保障,使得大多数基层法院力有不逮。因此,我们在积极实施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一直在探索寻找更为合适的调查主体。

(二)调查主体的地位及职责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来看,调查人员是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特定任务的主体。其由于受法院委托从事专项调查而介入诉讼,故有别于证人;而其从事事项与审判相关联,关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置,故需要其参与庭审,接受质询。据此,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此外从效果出发,还安排调查员参与合议庭组织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

关于调查主体的职责范围,即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开展独立的调查,就其获取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以往表现等关涉量刑的事实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并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制作书面报告、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质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挽救等延伸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

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更注重于对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即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其身心状况及周围人员、环境等作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评估,力求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真实的内心世界,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其真实面貌。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在《实施办法》中将以下六项内容列为基本调查项目:“家庭背景”项目、“个性特点”项目、“案件情况”项目、“自我认识”项目、“帮教条件”项目、“综合评价意见”项目。

基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有别于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刑事侦查活动,其调查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同伙、受害人及证人,而应将范围扩展到与其生活、学习、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家长、老师、同学、同事、领导、邻居等。因此我们对调查对象尽可能广泛地加以罗列,具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由于调查内容多,涉及人员广,社会调查通常由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以及其他关系地,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各种方法可以交叉配合使用。调查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笔录,并加以整理分析,以使内容完整、准确、详实。

(四)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内容的综合反映形式,是全部调查活动和调查结论的载体。它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揭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对调查报告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调查报告应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应固定为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因为报告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件,应以规范的形式彰显其法律效力,而且规范的报告形式利于调查人准确制作,避免疏漏,同时便于法院正确参考适用。调查报告的规范化包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可采用表格式或分段叙述式,内容上应将调查项目编列为数个较为统一的栏目,并保证其详略得当,遣词准确,分析合理,避免空泛或不恰当的描述。实践中,我们设计了统一格式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表》,并针对六项基本调查内容设计了21个项目116个选项供调查人员选用,避免了制度施行初期因调查人员经验不足或能力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报告内容混乱与疏漏。其次,调查报告应客观、真实。调查报告将在法庭宣读出示,其客观真实性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等多方质询,如果其中存在不实之处,不仅影响到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裁量的公正性、准确性,而且会打击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信任,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求调查人员以公允的态度,通过细致周到的工作,确保报告的客观真实。第三,调查报告的制作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犯罪诱因必然有所差异,与之相对应的法庭教育的切入点也就不同,所开展的社会调查及报告制作同样应具有针对性。以盗窃案件与强奸案件为例,前者应侧重于未成年人消费、金钱观念的变化、交友情况等进行调查,后者则应侧重于未成年人行心理、家庭、学校性教育方面的调查。

(五)社会调查的工作程序及监督制约机制

1.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应向承担社会调查的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并提供起诉书副本,调查机构应及时指定所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江苏省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我们在《实施办法》中对受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定:“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于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系人,收集调查资料并制作完成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实施办法》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规定了五个和七个工作日的调查时限。为了强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内部把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完成报告后,应先提交所属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由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移交人民法院。此外,我们考虑到目前调查人员进入羁押场所对诉讼中的在押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尚无法律依据,所以规定当调查人员不便到看守所调查时,调查报告中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由法官及时提供。

3.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对调查报告进行质询的,调查人员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最终由人民法院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调查报告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实施办法》中关于此节的具体流程、环节,前文中已作介绍,不再赘述。

我们注意到,学者们在充分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屡屡表达出对确保调查公正性,防范虚假报告的关注。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调查不公正,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1)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2)两人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3)两级把关制度,调查报告需经乡镇(街道)及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方能提交人民法院;(4)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采纳其调查报告;(5)法庭审查和复核制度,调查报告一般需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各方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时,法庭有权作出复核的决定;(6)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四、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已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拓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视野,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新途径,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化理念。但由于该项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现行法律体系尚未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准备,诸多问题还需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一)明确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时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份参加庭审,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结合调查人员参与法庭教育的职能,还应为其在法庭上设立专门席位,以显现其特殊的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确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价值得到了司法实践的充分验证,并获得学术界普遍认同,我们没有理由再让其因性质归属的争论而备受争议。立法上应在明确调查主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查报告纳入证据范畴,以彻底化解认识上的分歧,同时保证所有调查报告都能经历庭审质证过程的检验而确保客观公正。

(三)提前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给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必须通过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限难以保证调查质量。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不仅能为调查的质量提供时间上的保障,而且能为侦查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四)扩大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

目前因客观条件所限,社会调查尚未普及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仅限于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这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对于那些不具备管制、缓刑条件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无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条件成熟后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这一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实现司法的公平。

(五)建立严格的制裁措施

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实践中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中的失职、违规行为尚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应当看到社会调查主要在社区环境进行,调查人员往往是基层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群众交往密切,而调查对象又或多或少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在没有严格约束的情况下,难以保证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应尽快在相关规定中设立严格的制裁措施,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不认真尽责、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作出不实调查报告的,根据情形给予相应的惩罚。此外,对于故意向调查人员提供歪曲事实的人也应进行相应制裁。

社会调查论文: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摘要]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试点项目的重要内容,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人格行为理论及再社会化理论和未成年人的特点等方面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依据,并分析了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昆明市盘龙区引进合适成年人全程帮教触法少年,这是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合作开展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在这一项目中,合适成年人有三项职能,一是维护涉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涉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分流的涉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1]另外,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也与浦东公安分局、长宁区法院、团区委正式会签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制作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书》等配套法律文书,并对聘请的首批10名合适成年人进行专门培训。2007年在浦东市民中心举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全程化启动暨颁证仪式”标志着浦东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由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更全面、全程化地保障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的制度,其目的和任务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和解、取保候审、逮捕、暂缓起诉、不起诉、量刑、社区矫正等程序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础。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分别实施,存在重复调查,调查主体不专业,调查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是为解决以

上问题而设立的,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依据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产生的背景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又译为适当成年人。1972 年,英国一名叫 Maxwell Confait 的男子被谋杀,三个十多岁的男孩在招供证据的基础上被判犯有谋杀罪,其中一个男孩智力迟钝,上诉法院后来宣布判决无效。一位法官在1977 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法官建议应当有一个委员会来考虑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最后导致了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产生。该法案着重阐述了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要求警察在对未成年人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审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3]

(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理论依据

1.人格行为理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4](P8)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本刑法家团藤重光、德国刑法学家阿鲁特、考夫曼等学者提出的,[5](P67)得到日本大土冢仁等学者的赞同。该理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外部表现,强调人格是主体的现实化。人格虽然是潜在的,但是从深层来看,它却能够决定行为,此其一;其二,当它现实地外化,表现为活生生的活动时,就是行为。人格行为论主张人的行为具有生物学的基础和社会的基础,是在人格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受行为人的主体态度的影响。[6](P201) 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从整体而言,是行为人心理因素在外界因素的激发下的产物。行为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行为人的人格支配的,行为的反复性与规律性都可以在人格体系中找到合乎逻辑的根据。人格可以预测一个人在给定情境中的行为。一个一般情况下非常诚实的人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这次证言也是真实的;一个具有暴力倾向的人,我们更可能认为他在本次伤害案件中率先发起攻击。人格的稳定性使行为表现出一种跨情境的一致性,使个体的行为具有了一定的预测性。对某个情境中的行为的最好预测,是看在某个可比情境中的过去的行为,一般来说,我们越了解的人,越能较好地预测他们的行为,这正是社会调查测评人身危险性的立论基础。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7](P211) 人身危险性属于未然领域,它是一种尚未发生的可能性,欲对人身危险性做出科学的评估,需要明晰行为的发生机制,科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模式,是对未来行为的预测。社会调查就是根据某人过去的行为所揭示的人格特征,来预测其未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以,社会调查又称为人格调查。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行为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人格与行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决定关系,而是一种模糊的具有较高概率的相关关系。一个以往诚实守信的人,我们并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在这次行为中他是诚实的,而只能说他诚实的概率较高,正是这种较高程度的相关性,使得社会调查报告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

2.再社会化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形成和反社会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改造罪犯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理论主张,刑罚的本质在于使犯人成为社会人,使犯人恢复犯罪前的状态,实施刑罚不仅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且为了使行为人不再犯罪;因为教育措施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而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

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基本理念。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将再社会化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认为,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务必使对犯罪人的处遇与其人格相符合,便于其尽快地复归社会[8](P53) 。美国著名的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朱力安・马克法官曾指出:为什么我们不应像贤明和慈悲的父亲对待其错误尚未被当局发觉的子女那样对待没人管的儿童呢?这样处理少年犯又有什么不正确,不恰当的呢?国家的责任不应该只限于查问这个男孩子或那个小姑娘犯了哪样罪,而应该进一步查明他在身体,精神,道德方面是什么情况。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的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污染,或者受到一些引起共鸣、感染和同情的情绪所影响,从而迅速地改变自己的心理,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其本身的主观过错一般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即使未成年人故意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未加以教育、挽救,根据标签理论,此人随后的行为可能更加不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此外,未成年人往往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治还比较容易,重塑其人格、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生活地域的有限性,可以认为他们与周围环境构成了一个微型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区内具备生成品格证据的基本条件。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不易伪装,表现更多的是真实的自我,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时具有较大的可信性。[9] 这就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具有了可行性。所以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对其再社会化的基础。

(三)合适成年人全程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1.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9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况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在我国澳门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疑犯在接受未成年人法庭询问之前,社会重返厅的技术人员会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作出评估,然后向法庭提交报告。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状况和再社会化需要。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0]

2.国外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中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第89条第1款规定:“在对未成年人处刑时,除应考虑本法典第60条所规定的情节外,还应考虑其生活和教育条件、心理发育水平、其它个人特点,以及年长的人对他的影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第43条规定:在审理开始之前,应当尽快地对有助于判断被告人道德、思想和个性特点的被告人的生活和家庭情况、成长过程,迄今为止的行为以及所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裁判所考虑对该少年应当审判时,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美国《青少年教养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要查明少年的年龄和社会背景;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少年过去的违法经历的程度和性质,少年现在的智力发展和思想成熟状况;过去为治理而进行的努力的性质和少年对这种努力的反应等。英国《治安法院(少年儿童)规则》(1970年)第10条规定:法院必须考虑有关儿童或者少年的平常行为、家庭环境、学校档案和病史的资料,以便对案件作出最符合其利益的处理。《韩国司法警察官吏执行职务规则》第43条规定:“侦查少年案件,应当详细调查犯罪的原因及动机和该少年的性格、品行、经历、教育程度、家庭状况、交友关系及其他环境,制作环境调查书。”[11](P250-25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二、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一)对合适成年人的要求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的制度,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合适成年人的显著特征,合适成年人上岗前需经专业培训,以掌握成熟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部门还聘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家作为调查顾问。日本少年法要求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调查官要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其他专门知识,并“有效地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鉴定结果。” [12](P70)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社会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在英国,判决前的社会调查一般由缓刑监督机构进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控辩双方、人民法院以及法院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为了避免多头主体参与调查,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即合适成年人,负责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借鉴昆明市和上海市合适成年人试点的经验。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拔采取职业资格认证的方式,以便选拔兼具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基础知识的人才来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以保障社会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属性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但是不同程序中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因调查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1)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2)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即有无犯罪前科,成长过程中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或事,如勒令退学或父母离婚、早逝等;(3)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4)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5)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主要包括在犯罪后是否自首、立功、坦白交待、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7)分析犯罪的原因;(8)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以调查笔录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事实与建议两部分内容,以上(1)至(6)属于事实证据,也称为品格证据,(7)和(8)是对事实的分析与建议,该内容不属于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仅供司法人员参考。

(三)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合适成年人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要指派两名以上的合适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合适成年人一般应深入到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刑罚执行单位等地,通过会见未成年人、走访家长、老师、邻居、同事等方式展开调查。可以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预测的测量表,发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监护人或所在单位如实填写,还可以分别采取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也可以各种方法配合使用。对调查内容一般应当当场制作成调查笔录。合适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按要求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提交有关的司法部门。若未成年被告人进入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应参加庭审,在法庭调查时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辨双方和审判人员的询问,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做好庭上教育工作。宣判后,合适成年人还应参与对未成年犯的后期教育和矫治工作。

社会调查论文: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

摘要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明确统一的立法,司法实践中的调查主体多种多样,理论方面也极富争议。确定社会调查主体,要综合考虑调查的含义、目的、对象,调查主体的能力,调查时间,调查结果真实性与公正性的保障等因素。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主体;公安机关

社会调查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除了要调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外,还要调查分析与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密切相关的事实,如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经历,家庭环境,社区环境,交往对象、交往范围,是否具有不良行为习惯、不良经历,未成年人的心理、人格特征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有关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6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即“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者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一、我国目前关于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就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诸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社会调查主体便是其中之一。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应该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还是接受委托的其他组织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二是应该以哪个机关或者组织为主进行调查。具体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官成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有人认为,法官不能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原因有两点:其一,裁判权是消极、被动的,行使裁判权的法官也应当是消极、被动的主体,法官若亲自参加社会调查,便有损其公正、独立的外在形象。其二,法官亲自进行社会调查,便有可能造成先入为主,无法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处置。

但同时有人认为,应由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从法理上而言,社会调查结论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应慎之又慎,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虽然由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难以摆脱先入为主的嫌疑,但较之控方、辩方、其他社会组织,有理由相信法官是最能体会刑事政策本义的。另外,各地审判机关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中,对社会调查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锻炼和储备了相当部分的人才,与司法行政机关相比具有较好的基础和专业人员保障。

(二)控辩双方成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社会调查主体必须中立,而警察、检察官、律师由于自身所处的诉讼地位,与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牵连,所以,无法独立、公正地作出社会诃查报告。第二,从成本角度分析,若由控辩审三方各自来进行社会调查,会出现多份社会调查报告,可能相互冲突,这样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不便于法官正确裁判案件。

肯定论者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实施社会调查最大的优势在于这些机关拥有社会调查的相应手段和权力保障,效率高,社会阻力小。

(三)控辩审三方之外的其他组织、人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来自控辩审三方之外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各级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以及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有人认为,从调查的客观、公正以及专业化要求来看,社会调查主体必须由控辩审三方之外的主体来担当,这也是社会调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有人认为,由执行缓刑的机关和人员来承担这一工作更为合适。具体地说,由各司法局、所内设的部门进行社会调查。理由有两点:一是从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作用看,是为人民法院的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具体地说,主要是对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提出意见。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会调查工作,有利于对其缓刑实施分类处遇的监督考察。

但同时有人认为,在我国不宜将社会调查权全部交由社会机构去实施,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调查人员通常是基层社会工作者,调查对象或多或少地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我国目前对社会调查员的失职与渎职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他们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另外,现在绝大部分地区能够担当调查主体的社会团体组织不发达,体系不完备,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机制。

二、确定社会调查主体必须考虑的几个因素

本文认为,确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主体,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社会调查的含义与目的

对社会调查含义与目的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国外的社会调查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调查制度,这种调查制度首先应当是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种分流机制,通过这种调查可以完成对案件的分类,防止将未成年人不当交付刑事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刑事审判程序,这种调查所获得与提供的信息还可以为未成年人刑事问题的处置提供参考性依据。国外另一种社会调查制度是量刑判决前调查制度,它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启动的人格调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为法官恰当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本文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应当是广义上的,应当包含上述两种含义,贯彻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而不是仅局限于量刑前的社会调查。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要实现的目的应当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和每个诉讼阶段的处理提供参考。具体地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立案侦查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移送起诉后是否提起公诉,是否不起诉,审判后如何量刑、如何执行等,社会调查的结果都应当是重要参考之一。另外,本文还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个诉讼阶段,都应当将司法转处作为重要原则之一,以减少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尽量减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时间,这也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原则之一。司法转处的具体应用必须要考虑社会调查的结果;(2)为全面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供参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都应当贯彻此方针,而社会调查的结果是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找准感化、教育点,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据;(3)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实现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的目的提供参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都有着较为复杂的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生理、心理方面的原因,通过社会调查,分析这些犯罪原因,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十分重要。公检法机关都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力量,在办案过程中都要将惩治犯罪与预防结合起来,这就需要参考社会调查的结果。

目前,很多地方将社会调查仅仅理解为量刑前调查,仅在审判阶段实行社会调查,甚至这

些地方仅将社会调查作为能否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参考,只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中适用社会调查,如江苏省、北京的门头沟区法院。所以,这些地方将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机构(主要是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的社会调查员,这应该说没有真正发挥社会调查的全部作用,没有全面实现社会调查的目的。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

无论是从法律适用平等性的角度,还是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角度,社会调查的对象都应当包括所有的犯罪未成年人,不管他们的罪刑轻重,不管他们是司法辖区内的人还是外地人。但是,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在绝大多数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地方都将社会调查对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往往仅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司法辖区内,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如根据江苏省《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只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审前调查。北京的门头沟法院自2005年7月试行社会调查员制度至2007年10月,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件,但其中仅对24件案件中的32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其他未进行社会调查的案件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户籍在外地或外区。二是被告人长期不在当地居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一年时间内,启用社会调查员制度参与办案的数量也只有5起。对调查对象的限制,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对其他未成年犯罪人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三)社会调查的能力

根据前述,社会调查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这就要求社会调查主体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调查能力,才能使调查的事实全面、真实。目前,在很多地方从事社会调查的社会调查员,不论他们是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少年法庭的工作人员,还是从社会聘任的人员,在社会调查能力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无法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因为,这无论在时间、人力还是物力上都不允许。这也是很多地方将社会调查的对象仅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司法辖区内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第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社会调查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通过查阅案卷来详细了解犯罪事实;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案件,社会调查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接触到其本人,无法与之会见进行交谈,无法开展心理测试等活动,甚至连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表现材料都难以获取。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调查员都只能进行一些性的调查活动,如对未成年人的亲属、邻居、同学等进行调查,当然,这也能反映一些事实,但肯定不是全面、深入的。例如,某些国家的社会调查十分注重心理测试,事实也证明侦查阶段引入心理测试是顺利开展侦查工作和有效矫正、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客观需要,但现在的社会调查员显然无能力进行此项工作。

很多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在人员配备方面也达不到要求。以司法所为例,虽然自1996年以来,司法部先后了《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但司法所的建设仍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目前尚未在全国统一解决,有的地方司法所尚未建立。已经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也面临着保机构、保编制、保队伍的问题。另外,司法所任务繁重,职责广泛。因此,由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在人员保障方面存在着现实问题。

(四)社会调查的时间理提供参考,也为后面的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在调查时间方面,如果将社会调查前移到侦查阶段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时间不足的问题。同时,与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相比,侦查阶段最为充分。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初查中可以在调查犯罪事实的同时进行社会调查,在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期限也要长于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限。

3 在调查能力方面,公安机关无疑是最强、最全面的。首先,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相比较于司法所、共青团等组织的人员,有更为清楚、直观的了解,通过侦查讯问,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经过、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等有更全面的认识,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也掌握得最及时、全面,这有利于更有针对、更全面地进行社会调查。其次,公安机关在社会资源利用方面也是其他机关、组织所不能相比的。公安工作的很多内容如收集掌握情报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犯罪预防、安全防范、服务群众等都与社会调查密切相关,公安机关还有丰富的社区资源和辅警资源可以利用,这些都为社会调查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再次,公安机关在全国拥有庞大的组织系统,相互之间的警务协作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这能有效地解决目前社会调查对象有限的问题,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司法辖区、流窜作案的犯罪未成年人都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调查。可以说,如果要将社会调查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那么就必须将公安机关作为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

4 在调查成本方面,公安机关也具有相当的优势。因为公安机关在对犯罪事实的调查过程中,必然会同时涉及到许多社会调查的内容,如果在立法上明确公安机关负有社会调查的职责,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顺利地将犯罪事实调查与社会调查结合起来,从而降低调查成本,减少调查时间。

5 在职责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进行社会调查。我国的警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预防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而社会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分析犯罪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承担起社会调查的职责。

6 在社会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方面,公安机关比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等机构、组织的人员更有保障。首先,如前所述,在调查时间、调查能力方面,公安机关更有优势;其次,公安机关组织比较严密,人员配备比较完整,调查的组织性、规范性更有保障;再次,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工作人员的丰富经验,能有效地避免目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存在的恐吓、蒙骗社会调查人员的形象。

检察机关、法院是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调查。但由于起始时间晚,审查起诉时间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承担社会调查的主要任务不合适。法院更不适合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因为法院庭前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而且人民法院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更晚,当然,法院认为应该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而公安、检察机关没有进行的,可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或者直接委托有关社会机构进行调查。

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委托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某一方面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也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等机构的社会调查员进行部分社会调查工作。我国目前只注

重对后一类机构及人员的委托,这与我国在社会调查中不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调查有关。实际上对前者的委托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正是公检法机关所缺少的。

辩护人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很多人反对由辩护人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其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往往失之偏颇,总是片面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达不到法院原本所期望的那种客观全面而又真实公正的要求。本文认为,辩护人在社会调查中只收集提供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正是其职责的体现。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 社会调查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社会调查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如有些国家,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缓刑官一般要花30至60天时间方能准备好社会调查报告。我国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调查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才开始,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社会调查时间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的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的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人员必须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间难以保证调查质量。社会调查时间的不足甚至导致在某些地方出现先判后补调查评价报告现象。在法院审判阶段才进行社会调查,这在客观上也会延长审判时间,从而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违背了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宗旨。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这无疑是整个社会调查制度构建的核心之一,只有真实性与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调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人认为,调查主体的中立性是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真实与公正的关键因素,因此,主张由控辩审以外的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来进行社会调查。本文认为,社会调查的真实性与公正性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保证,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由中立的主体来调查,其就会自然实现。其实,由社区矫正机构等所谓中立组织的社会调查员进行的社会调查,其真实性和公正性也很容易受到干扰,理由已在前文阐述。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社会调查报告不真实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家长或亲属为了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夸大优点,回避缺点,甚至编造谎言,以图让调查员产生被告人平时品行良好的印象;二是被告人的亲友出于对自己亲人的关系,采取贿赂、恐吓等非法手段人为干预调查,进而影响报告内容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另外,现在对中立性的含义也存在简单化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执行控诉、辩护职能的主体就丧失了中立性,如果这样理解,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区矫正机构都不具有中立性,因为,前两者执行的是保护职能,后者执行的是追究犯罪的职能(对刑罚的执行也是追究犯罪的一部分)。本文认为,调查主体中立性的本质是指该主体与案件所涉的利益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虽然执行的是控诉职能,但不能据此认为它们就与案件存在着利害关系,丧失了中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必须全面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事实;从机关职责方面讲,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负有预防、惩治犯罪的职责,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义务进行社会调查,都有义务全面收集对犯罪未成年人不利和有利的事实。同时,我国法律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正执法,对其执法行为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从而比其他机构或者组织调查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更有保障。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建议

全面综合地考虑确定社会调查主体的上述几个因素,本文建议,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主要理由如下:

从上述社会调查的含义及多重目的来看,社会调查工作应起始于侦查阶段,并一直延续到起诉和审判阶段,每一个阶段的主导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职责,因此,公检法三个机关都应当是社会调查的主体。但是,同时必须确定调查的主辅机关。根据我国实行的公检法流水作业的纵向诉讼构造,确定以公安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人员调查为辅的调查主体体系,可以有效地避免因重复调查而浪费司法资源或者因相互推诿而材料不全现象的发生。

公安机关应当是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因为:

1 社会调查起始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果要做到有针对性地讯问,找准感化、教育点,分析犯罪原因,就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同时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结果不仅为侦查阶段案件的处权益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应当有权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其只能是调查的补充主体,不能由辩护人完成全部的社会调查工作。辩护人对公检法机关社会调查报告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或者遗漏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的专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