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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集锦9篇

时间:2022-06-27 07:22:50

外汇管理条例

外汇管理条例范文1

新外汇管理条例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记者:8月6日,国务院了最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请您简单谈谈新条例出台的背景情况。

李司长:《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与出台,适应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变化和金融发展面临的新形势,从制度上解决了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快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等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们面临的外汇管理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国际收支发生根本性变化。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双顺差”格局基本形成,外汇储备保持了快速增长势头,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加大,亟需加强对外汇流入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入的管理。二是外汇管理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经常项目逐步实现从可兑换向自由兑换的转化,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但相关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三是全球化资本流动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正加快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国际资本流入我国步伐不断加快,一些短期投机资本可能影响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

记者:《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了哪些原则?

李司长:在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多次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我们认为,新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认真总结和吸收近年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充分考虑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尽可能预留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空间,提高法律的长期适用性。

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围绕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思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增强外汇流动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要求,促进国际收支的均衡协调发展。

三是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实现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的要求。

四是实现便利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记者: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对外贸企业经营会产生哪些影响?对控制热钱流动有何作用?

李司长:新条例的修订出台,吸收了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同时,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新条例也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这些规定的出台,推动了经常项目由可兑换向自由兑换的转变进程,也为外贸企业经营创造了更为宽松便利的政策条件。

此外,针对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此外,新条例还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了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因此,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有效防范“热钱”流动风险,保障我国经济和金融安全,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简化“核查办法” 提供更多便利

记者:近期,外汇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通知,决定从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请您谈谈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情况。

李司长: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不断扩大,外汇储备增长明显加快,对国民经济的平稳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贸易外汇的大量流入已经构成了我国国际收支的主要来源,反映了我国外贸顺差扩大和出口竞争力提高的基本状况。但是,一段时期以来,贸易收结汇顺差远远大于外贸顺差规模的情况,也说明有部分异常外汇资金可能通过贸易渠道流入我国,谋取利差和汇差等超额利润。

对此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加强了数据的比对研究。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一些企业采取出口提前收汇和进口延迟付汇手段规避汇率风险,但是还有些企业却存在大量出口收汇而长期没有实际出口等情况。这些情况说明,现行贸易外汇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考核外汇资金流动的真实贸易背景上还有一些不足,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不仅会干扰正常的对外贸易活动,而且还会累积对外债务风险,势必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此,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于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并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记者:请您谈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与以前实施的进口付汇联网核查是否有联系,目前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

李司长:为遏制进口骗购汇现象,1998年以来,有关部门实施了进口付汇联网核查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决定借鉴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做法,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一步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货物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

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以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了业务培训,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研究解决了一些银行和企业关心的问题,加快调整和完善有关管理程序。从目前情况看,政策实施相对平稳,系统运行较为顺利,银行业务办理速度明显加快,有效加强了异常外汇资金流入的监管,企业预收货款和出口结汇规模有所下降,对外贸企业正常进出口经营也没有产生大的影响,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普遍理解与支持。

记者:对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加强异常外汇监管的下一步工作如何考虑?

李司长: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加快研究确定特殊行业和企业预收货款比例,推动简化出口收结汇核查与核销制度,为守法企业经营提供更多便利。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加强部门协作工作力度,推动建立和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流和交叉核查机制,加强对服务贸易和个人等项下外汇收支管理,不断加大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力度。

链接:所谓联网核查,是通过外管局、商务部以及海关的协作,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责编:赵洪伟

相关资料

《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规定

条例总则第五条和第二章是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规范。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外汇管理条例范文2

一、国际热钱概述

(一)热钱的定义

热钱(Hot Money),又称游资(Refugee Capital)或叫投机性短期资本,指为追求最高报酬而以最低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流动的短期投机性资金。

国际间短期资金的投机性利益主要由逃避政治风险,追求汇率变动,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或国际有价证券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而热钱追求的就是汇率变动的投机利益。当投机者预期某种通货的价格将下跌时,便出售该通货的远期外汇,以期在将来期满之后,可以较低的即期外汇买进而赚取此项汇兑差价的利益。因此,热钱纯属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

(二)热钱的特征

这些在国际间流动的热钱主要具有以下“四高”特征:

1.高收益性与风险性。追求高收益是热钱在全球金融市场运动的最终目的,而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因而热钱赚取的是高风险利润。

2.高信息化与敏感性。热钱是信息化时代的宠儿,对世界经济金融现状和趋势,对各个金融市场汇差、利差和各种价格差,对有关国家经济政策等高度敏感,并能对市场的瞬息万变迅速做出反映。

3.高流动性与短期性。基于高信息化与高敏感性,有钱可赚它们便迅速进入,风险加大则瞬间逃离。表现出极大的短期性、甚至超短期性。

4.投资的高虚拟性与投机性。热钱作为一种投资资金,热衷于“以钱生钱”,它们主要投资于全球的有价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从金融工具的价格波动中取得利润。因此热钱的投资既不创造实业,也不提供服务,具有极大的虚拟性、投机性和破坏性。

(三)国际热钱的大量流入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危害

1.热钱进来对经济造成推波助澜的虚假繁荣。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热钱在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同时,乘机在其他市场如房地产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以及其他市场不断寻找套利机会。如最明显的是房地产市场。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价格直线上升,全国房地产价格涨幅在12%以上,远远超过消费物价指数。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之所以不愿意降低房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国际热钱心存幻想,而能够吸引国际热钱进入中国楼市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人民币的大幅升值。

2.热钱大量进入,加大外汇占款规模,影响货币政策正常操作,扰乱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加剧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据有关专家计算,2008年6月24日,社科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专家在社科院网站上发表报告指出,在一定的经济学模型假设下,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热钱数额惊人,已高达1.75万亿美元,这一数字大约相当于截至2008年3月底的中国外汇储备存量的104%。这迫使央行在公开市场大量运用央行票据强行冲销,不仅增加了央行的操作成本,而且也使得我国货币政策主动性不断下降,货币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3.热钱流入,人为加大了人民币对外升值的压力。我国现行的汇率体系,以及美元持续贬值,是吸引热钱进入的主要原因。因此,只要人民币升值预期不变,随着流入热钱的增多,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就会越大。

最后,热钱的流出,也同样会使经济剧烈波动。如果热钱大规模迅速流出,就会使一些投机气氛较大的市场价格会大幅波动,如房地产价格迅速回落、债券价格以及股票市场大幅震荡等。

二、新《外汇管理条例》针对控制热钱的规定

新《外汇管理条例》共包括总则、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与监管管理等8个部分。其中,针对控制热钱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中新增规定

和原来的《外汇管理条例》相比,新《外汇管理条例》在总则中增加了以下内容:

第七条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这3条规定不仅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而且清晰地界定了外汇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明确了管理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加强对热钱的监管,一方面,当热钱大规模流入时,管理部门就可以依照法规规定,遵循相应的管理原则,采取恰当的紧缩措施,抑制经济的虚假繁荣,缓解通货膨胀压力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另一方面,当热钱大规模流出时,管理部门也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遏制热钱投资抽逃,避免其对我国经济产生大的震荡。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规定

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修改,是这次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重点内容,其中,对控制热钱具有重大意义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常项目的规定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热钱进入中国有多种渠道,其中虚假交易是一重要渠道,通过这一渠道,国内的企业与国外的投资者可联手通过虚高报价、预收货款、伪造供货合同等方式,把境外的资金引入。

而新条例强调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这将从法律源头上遏制虚假交易这一渠道,不仅确立了经常项目的管理原则,而且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外汇管理的法律体系。

2.资本项目的规定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范主要集中在条例第三章,修订的内容有很多,其中,与控制热钱关系最大的就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新条例二十三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一新规定可以说是和经常项目具有的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相互呼应补充,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改变了以前“外汇管理重流出、轻流入”的导向,这说明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在热钱大规模流入、外汇储备剧增的情况下,依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再单方面追求高额外汇储备存量,开始关注外汇储备的流量和结构,不再给国际热钱可乘之机。

(三)加强监管管理的规定

新条例添加了一个完整的章节――“监管管理”,分六大条款对外汇局的监督检查职能进行了详细叙述,并添加了可以“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当事人和直接有关单位、个人的账户”、查阅和复制外汇违法事件的单位、个人的会计资料和文件,并予以封存的权力。这些意味着外汇局对外汇的监管监察从汇兑环节延伸到人民币账户领域。

这一章的规定,是对外汇管理部门的细化,通过加强监管,使“对于异常跨境资金的监测”落到实处,通过对人民币账户等会计资料的审查,也使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在对热钱的控制中掌握了主动权。

外汇管理条例范文3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六条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二)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第九条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汇外,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第十一条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外汇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境内外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送外债统计数据,并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发改委网站 20xx年6月7日

外债结构管理外债结构管理的核心,是优化外债结构。外债结构是指外债的各构成部分在外债总体中的排列组合与相互地位。外债结构的优化具体包括:

1、外债种类结构的优化;

2、外债 期限结构的优化;

3、外债 利率结构的优化;

4、外债币种结构的优化;

外汇管理条例范文4

一、外汇政策调控方向了发生历史性的转变

国务院对1996年公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国际收支形势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即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了均衡管理。这就意味着未来外汇管理政策将发生转变,从原来的对付汇实施管制到严格对外汇流入实施管制,放宽外汇流出的管制的政策转变。同时新条例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健全,从原来单一的监管机关(外汇管理局)监管扩展到监管机关(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各银行、金融机构)和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企业)三方面共同配合进行全面管理的机制,这也是意为着未来外汇管理政策的监管重点将向未来外汇交易真实性的审查上。从新旧条例比较可以看出,未来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变化表现在:

①、外汇管制从原来鼓励外商企业外汇流出多创汇到鼓励外商企业及时付汇;

②、从对经常性外汇收入强制要求结汇,到鼓励外商企业保留外汇;

③、简化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制度,将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④、增加了对外汇流入的监管和交易真实的监管。

⑤、降低了外汇非法流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外汇非法流入的处罚和监管。

二、强化相关配套外汇管理制度

在新条例出台之前,为配合新条例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幷细化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就先后了如《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对以前外商企业在货物贸易项下的收结汇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形式的短期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及外商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等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从后期的一系金融市场的信息来看,这些政策的释放,其旨在通过对企业贸易项下的预收和延付安排增加程序性的登记及对外商外汇资本结汇的管制等要求,加强对于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从而防止国际热钱乘机以贸易及资本项目的形式涌流入中国,进而影响中国整体经济的大起大落。

1、规定出口收入结汇核查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以汇发[*]29号了《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核查办法》),这也是当局政府打击国际热钱的第一枪。《核查办法》的出台已意味着中国前期宽松的收结汇政策的结束。《核查办法》是将原来海关电子口岸报关系统与银行金融系统及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其主要的变化是企业增加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申报为货物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含预收货款)时,应当先进入银行用企业名义开立的待核查账户进行专户核查管理。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外汇局批准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同时为防止企业套利,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计算。

2、强化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制度

从《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该通知规定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贸易外债登记管理范围,即普遍适用于境内注册的企业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外汇局和海关的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企业需登陆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对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

项目

内容

预收货款

在出口合同包括预收货款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幷于实际收到该等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延期付款登记

企业应在签订含延期付款条款的进口合同或在海关实际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但企业未实际付汇)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幷应在相关的延期付款对外实际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注销登记。

3、强化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制度

上述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对企业在正常项目下的外汇流入境内进行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外汇资本金的支付结汇管理,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以汇综发[*]142号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项目

内容

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三、新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商企业的影响主要概括为两个字,即“难、烦”。其中“难”主要表现新政策的实施对外商企业在资金使用调度带来困难,从上述分析可知,以后外商企业所收到的正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必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只有经过核实后的外汇收入企业方可以办理外汇收结、付汇等动作,否则企业即就是收到此笔货款也无法使用,同时其对相关的收汇核销、预收货款登记、延期付款登记等相关的规定,使外商企业在外汇收结汇操作相对以前要烦锁得多。

1、“待核查账户”对外商的影响分析:

①预收外币货款结汇受限制,《核查办法》主要规定的是企业预收货款要全部进行“待核查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预收外币货款结汇不可超过前12个月收汇金额的10%。这样对以前外商因境内企业资金调度存在困难时,以一纸预收货款合同就可以办理外汇收汇结算的历史成为不再。

②企业正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没有直接进入企业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而是先进入“待核查账户”进行核实,只有属实的出口收汇收入才能正常办事收汇结付汇处理,使外商企业丧失了自有资金第一时间的使用权利,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爆发后,企业融资困难的环境下,这将成为企业调度资金带来困难。

2、“预收货款”外债登记的影响分析:

①“预收货款”额度受限制。通知规定7月14号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预收货款的,其额度以前12个月收汇额度的10%,银行自动核算,每天额度不同,采用累积制,额度用完预收货款不可能再结汇。

②手续变得极为繁杂。对预收货款要想能尽快办事收结汇,就得按通知规定走三步曲,即:

项目

登记

提款

注销

合同有约定

合同签定日起15日内登记(事前)

收到预收货款日起15天内提款

①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②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需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合同无约定

收到预收货款15天内登记幷同时办事提款

3、“延期付汇”外债登记的影响分析:

①对两头在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外采购付款期限如采购合同约定超过90天的,在外汇支付上将带来困难和麻烦;

②对长期占用境外母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前期没有及时付汇,在10月1日以后,期延付汇额度是以上年度外汇支付累计总额的10%计算,对外商在未来期间支付延期付汇额度带来一定的影响

③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繁杂

“延期付汇”登记手续与“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一样,企业在办理中也是非常的繁杂。

项目

登记

注销

合同有约定

合同签定日起15日内登记

在付款后15天内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合同无约定

进口报关90天后的15日内登记

综上所述,中国年初以来,由于受到国际油价、人民币升值、境内投资过热等经济因素的影响,前前后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这对外商企业尤其是两头在外的企业的影响相当大,如出口货物关税的下调加之后来外汇收结汇的管制等政策等。使大部分外商企业曾一度想转移产业到东南亚国家经营,但经过“华尔街”金融风爆这一检验,中国政府当局前期政策所作的相关宏观政策在应对金融风爆上是对的。

外汇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贯彻条例 地质资料 汇交 措施

中图分类号:V41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398-01

国务院349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颁布,为地质资料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更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保证。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的主要载体,地质资料的汇交归档,对后期的信息查询、工程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地勘单位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很多问题,造成地质资料不能及时汇报和浪费现象,现结合作者的实际工作遇到情况和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浅谈一些看法。

1、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1 自觉汇交地质资料的法律意识欠缺

有些地质人员汇交地质资料的法律意识淡薄,地质资料只想掌握在自已手中,为我方便,为我所用,不愿汇交。有些单位对汇交地质资料不重视,能敷衍就敷衍,能不交就不汇交,对省厅每年下发的地质汇交登记不予理睬,把汇交地质资料工作不当回事,无视法规的存在。

1.2 汇交地质资料的质量下降,对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不了解

多年来,汇交的地质资料存在诸多质量问题,造成多次反功和浪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⑴汇交的地质资料不齐全。汇交的地质资料残缺不全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缺附图、附表、附件;还有的缺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正文报告扉页中没有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成册的文字中有缺页现象等等。

⑵地质资料正文目录不完整。有的缺所示章节的页码,有的图只有图号,而无顺序号等等。

⑶地质资料的规格、格式不规范。有的汇交的地质资料成册的文件有的规格大,超过A4纸的标准,附图折叠有的过大,图签位置不对等等。

2、主要措施及办法

2.1 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广泛宣传

利用举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会议及培训班等形式,学习、宣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使大家都了解地质资料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汇交。

2.2 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督管理

通过健全制度,增强内部管理的手段和措施,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地质项目的跟踪管理登记。改变过去对地质资料汇交的被动接收管理方式,实行项目跟踪主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按时或拒不汇交地质资料的,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2.3 严把汇交质量关

汇交质量的好与坏是关系到地质资料保管长久性、开发利用的有效性的关键问题,我们地勘单位应重视这个问题。

⑴在汇交份数上,一般应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两份。

⑵在规格上,纸质资料采用A4或16K纸张,电子文档用5寸的光盘,并附有正方形的外盒。

⑶不可用氨熏图(即蓝晒图)作汇交的地质资料。图件力求线条清晰,字迹清楚,精度较高。

⑷地质资料成册文件的装订必须使用棉线(绳),成册的封面要用150克的铜版纸。成册的文字用纸及图件使用不低于80克的优质纸制印。

⑸正文目录应反映该项地质资料汇交的全部内容,报告目录反映到章、节,并编有页码,与文字中的标题一致。附图、附表、附件目录要与实物名称、图号、顺序号、及比例尺一致。

⑹电子文件上的页码要与纸介质上的页码相对应。

⑺报告扉页内责┣┦鹄共糠郑行距不能太紧,要留有盖章位置,要适当平均分配,以美观为原则。

⑻文字部分,字体要统一,不能整篇报告内字体有大有小。

⑼报告、图、图签三者名称、顺序号图号应完全一致。

⑽图成册的必须每页盖章,文字里带图的不用盖章。附图类电子文件的内容、幅面大小、用色标准、图例符号等应按照地矿行业标淮及相关制图标准执行,内容和图号数上要与纸介质相对应。

⑾叠图时一定要按要求叠成手风琴状(19*27cm),图签应折叠在外面,头朝上。

⑿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cm,过厚应分册编辑、装订。

外汇管理条例范文6

近来,美国一部分人不断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对中国发难。2002年起,先后有美国制造商协会(Preeg,2002)、健全美元联盟(Coalition for a Sound Dollar)、公平货币联盟(The Fair Currency Alliance)宣称,中国进行汇率操纵,使得人民币汇率较购买力平价严重低估,阻碍了美对华出口,造成美中上千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因此要求美国政府积极交涉乃至寻求WTO争端解决。本文通过对IMF和WTO法律文件的分析认为,这些责难缺乏依据、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和政策并不违反IMF和WTO规则。

根据1944年6月《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最后议定书》,建立了IMF管辖国际金融体系(主要为汇率制度和外汇措施),成立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负责战后重建和发展,而负责贸易规则的任务后来落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身上,后者为1995年成立的WTO所取代。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剖析IMF法律文件,第二部分研究WTO协定,第三部分回顾中国加入世贸谈判情况,最后分析人民币汇率水平问题。

一、从IMF对汇率安排的要求看人民币汇率制度和政策

(一)IMF的汇率制度规定

1973年8月15日,美国单方面宣布美国停止美元兑换黄金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即告崩溃。国际货币体系从钉住美元为主的固定汇率体系进入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体系并行的时代。应美国的要求,IMF相应修订了协定,有关汇率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IMF协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

第四条第1节规定了会员方的义务:应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序经济增长的目标,既有合理的稳定的价格,又适当照顾自身国情;应避免操纵汇率或者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方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努力创造有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IMF 1977年作出的第5392—(77/63)号监管决定解释:汇率操纵是指长期、单向、大量干预外汇市场。

第四条第2节规定了汇率制度的种类,包括:(1)一个会员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黄金之外的另一种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价值。(2)通过合作安排,会员方使本国货币同其它会员方的货币保持比价关系。(3)其它外汇安排。这样,固定和浮动汇率制度并行不悖。

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会员应当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避免限制经常项目支付,避免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货币汇率,兑换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接受该条的国家称为第八条款国)。但对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第十四条第2节规定,经IMF批准可以暂时维持现行外汇限制(援引该条的国家称为第十四条款国)。

(二)IMF对汇率的监督

为避免重蹈20世纪30年代各国以邻为壑的竞争性汇率贬值政策导致世界经济危机的覆辙,IMF被赋予了监督国际汇率制度的职权。IMF协定第四条第3节规定,IMF有权监督指导会员方汇率政策。第二十六条第2节等规定,如果成员方拒不履行IMF的裁决,IMF可以处予取消使用IMF普通基金的资格,乃至经85%的投票权表决逐出IMF,但并不存在类似WTO争端解决程序或交由WTO解决的先例。同时,第四条第3节规定,IMF汇率的监督指导,应该尊重、关注会员方内的国情及社会和政治政策。

IMF对成员国的审查监督每年进行(称为第四条款磋商),重点是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汇率政策),也审查第八条款国的汇兑措施是否违反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第十四条款国取消外汇限制的条件是否成熟。在实际监督中,IMF在汇率水平上态度灵活,更多地尊重东道国的意见,并不强加于人。甚至在危机前后,IMF对汇率水平是否恰当多与东道国充分协商。例如,1994年墨西哥货币危机、1997年泰国货币危机,1998年巴西金融危机中,IMF没有强求这些国家调整汇率水平,直到市场力量迫使政府放弃不现实的汇率水平。

美国的财政赤字问题却是世界长期发展的潜在威胁。IMF在《2004年世界经济展望》中批评美国不可持续的财政赤字政策,认为这是贸易赤字的主要原因,威胁世界经济的稳定。

(三)基金组织中固定汇率制度成员多于浮动汇率制度成员

在现实中,各国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状况自主选择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根据IMF《2003年度报告》,截止2003年4月30日,世界上共有8种汇率制度,按照汇率弹性从小到大分别为:没有本国法定货币的汇率安排、货币发行局制度、传统的钉住汇率安排、平行钉住、爬行钉住、爬行区间浮动、无区间的有管理浮动和自由浮动。在187个IMF成员中,采取上述制度的分别为41、7、42、5、5、5、46和36个。通常前6类归为固定汇率制度,后2类划入浮动汇率制度,这样,IMF会员采用固定、浮动汇率制度分别为105和82个,固定汇率制度占多。

纵观世界各国,汇率的弹性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在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巨大的今天,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几乎是发达国家的专利。虽然亚洲金融危机后,有一些国家采取了自由浮动汇率,但多数寿命很短。1999年到2002年IMF成员改变汇率制度多达78次,其中放弃自由浮动的为Z7次,仅2001年和2002年就分别有10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新兴市场国家从自由浮动转向无区间的管理浮动,自由浮动的成员从1999年的48个减少到2003年的36个。

理论上说,除了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外,其它汇率制度都多少需要一定的干预。实际上,即使是前者也不可能完全放任汇率不管,差别在于干预的方式、频率和力度。极少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对汇率采取“善意的忽视”,但是偶尔通过官员“放风”来引导汇率走势。而另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采用了综合考虑利率和汇率的货币状况指数进行调控,有时(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时期)也直接入市干预。还有些国家采取间接干预,如通过调控利率调节汇率。总之,对汇市的干预是各国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稳定的汇率制度的通用手段。

(四)中国没有操纵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

衡量币值高估还是低估不能以Preeg所用的双边汇率为基准,而应以多边汇率作参照系,而IMF等国际组织普遍采用实际有效汇率(RealEffective Exchange Rate),根据测算,从1995年初到2002年末,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上升了21.37%。研究表明,不论是出口还是净出口,与中国GDP增长的相关性较大,而与人民币汇率的相关性并不显著(xu,2000)。例如2000年,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随美元处于最为坚挺的时期,但中国出口增长27.8%,进口增长35.8%;相反,2003年,人民币汇率随美元走软,出口增长34.6%,进口却增长39.9%,外贸顺差同比缩小了16%。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其基础是银行结售汇制度,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都通过指定银行进行。指定银行又根据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上下限,将多余或不足的外汇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进而生成人民币汇率。该汇率制度是单一汇率,没有歧视性汇率安排。银行间外汇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方式撮合成交。中央银行依靠法律和市场手段,调控外汇供求关系,保持汇率基本稳定。汇率稳定,是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市场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结果,并不是为了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在每年第四条款磋商中,IMF从未对我国汇率制度安排提出异议,也证明了目前人民币汇率是符合IMF协定的。

(五)外汇储备的标准

美国和日本某些人认为,中国的外汇储备超过了世界银行的标准,目的是为了获得对他国不公平竞争优势,这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世界银行并不管辖外汇储备标准。相反,根据WTO有关规定(见第二部分),缔约各方应接受IMF对外汇储备的结论,而IMF对华第四条款磋商没有质疑中国的外汇储备。其次,外汇储备是否充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世界银行所谓的外汇储备占进口的25%,只是一个最低要求。世界银行专家认为,低于这一标准,容易发生金融危机。第三,储备水平还要考虑许多因素。亚洲金融危机表明,外汇储备需要考虑资本流动的因素。世界银行专家认为,影响储备的因素,还应当包括偿还外债和维持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等。而目前中国银行体系,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高达20.39%,最后都需由政府负担。因此,中国的外汇儲备需要维持较高的水平,以维护投资者信心。

此外,中国的储备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资本流入而非贸易顺差。从1990年代起,中国在发展中国家吸引FDI中名列前茅。截止2003年底,中国吸收FDI超过4500亿美元,外债流入1800亿美元。这些资本流入中有许多最后反映为外汇储备的增加。因此,外汇储备中只有一部分来源于贸易顺差,更多的部分来源于资本流入。例如,2000年到2002年,国际收支中的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达到800.1亿美元,而经常项目顺差只有733.5亿美元。

二、从WTO对外汇事务的规定看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WTO对外汇事务的规定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是成立了WTO,此外还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协议和协定,构成了当今国际贸易行为规范的框架,也使WTO和IMF的关系有所发展。WTO涉及外汇安排的条款,新添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等协定。具体规定如下:

1.货物贸易领域。WTO成立后,根据《WTO关于与IMF关系的声明》(以下简称《宣言》),除非最后文件另有规定,WID与IMF的关系基于规范GATT1947缔约方全体与IMF关系的条款。因此,在货物贸易领域,WTO与IMF关系遵循GATT与IMF的关系。GATT章节涉及外汇事务的实质性规定主要有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以及外汇安排,内容如下:

国际收支保障条款。GATT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分别授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采取进口数量限制和征收关税附加税(称为国际收支保障措施)。为防止滥用国际收支保障措施, GATT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该国的国际收支出现困难和储备下降及两者的威胁,或者储备过低,而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由IMF认定,GATT缔约方全体都必须接受IMF的结论。

外汇安排。GATT第一条规定,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成员必须对其它成员实行最惠国待遇。对外汇措施来说,这与IMF要求一致(如前所述)。GATT第十五条对成员的外汇安排进行了规定。第一款规定,GATF应与IMF进行合作,以便双方在IMF管辖范围内的外汇问题和GATT管辖范围内的数量限制和其他贸易措施方面相互协调政策。第二款规定,在外汇安排问题的所有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应与IMF进行充分磋商,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结论。第4款规定“成员不得通过外汇措施而使本协定的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也不得通过贸易行动使《IMF协定》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第5款规定,如果一成员的外汇限制与本协定对数量限制所规定的例外不一致,缔约方全体可以向基金报告。第8款规定,本协定不阻止一缔约方依照《IMF协定》,使用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

GATT上述条款说明:GATT管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而外汇事务基本由IMF管辖,但双方应当互相协调政策。GATT缔约方有关储备、国际收支、外汇限制、货币制度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应当要提交IMF裁决。一GATT缔约方可采取符合IMF协定的外汇限制,不受GATT管辖。

2.服务贸易领域。GATS涉及外汇安排的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此外还包括《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和《金融服务协议》。GATS第十一条明确了WTO和IMF在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方面各自的管辖权,指出,任何规定不得影响IMF成员在《IMF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IMF协定》的汇兑行动;除在严重国际收支困难或其威胁的情况下外,一缔约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也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其有关此类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同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对金融服务管辖范围进行了限定。中央银行和货币管理机关和任何其它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在行使政策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不在GATS涵盖范围内,因此不受WTO管辖。“金融服务提供者”也不包括中央银行。因此,GATS中关于外汇事务的条款,基本与GATT一致,均未涉及汇率制度。根据GATS第十二条,对服务贸易采取国际收支保障措施时,是否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也应接受IMF裁定。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附件第二条规定:不得要求企业自求全部或部分外汇平衡(外汇平衡条款)。因此,WTO对发展中国家通常使用的经常项目外汇管制手段之一—外汇平衡条款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货物贸易项下,WTO成员的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是IMF的管辖范围,WTO必须接受IMF结论,即IMF对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享有单独管辖权。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IMF拥有管辖权,但WTO也对与成员的极少数具体服务开放承诺有关的经常性、资本性国际交易外汇限制和外汇平衡措施分享管辖权。汇率制度则是在IMF单独管辖范围内。

(二)中国加入WTO有关外汇问题的谈判情况

2001年6月,WID中国工作组会议的多边谈判在日内瓦恢复。会上,美国要求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加入外汇事务的条款,旨在将中国的外汇事务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外汇问题的案文主要是:要求中国向WTO承诺外汇安排,开放部分资本项目,提供外汇管制的完全信息。对此,中方认为,外汇事务应当由IMF管辖,并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范围内。因此,中国就此问题与美方进行了多次双边磋商,WTO中国工作组举行了八轮多边谈判。经过艰苦谈判,最后各方达成协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删除了要求中国承诺外汇制度,包括汇率制度的案文。

WTO中国工作组报告有关汇率制度见第31—32段。文中,中国代表介绍了中国现行汇率制度,即实行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形势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WTO成员(包括美方)当时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当然,如前所述,GATT规定成员应当转向IMF提出)。2003年对中国的过渡审议机制各成员也未涉及中国汇率制度和政策问题。

(三)以美中双边贸易逆差为依据指责中国使WTO协定意图无效是对WTO多边规则的曲解

Preeg据第十五条第四款认为,中国的汇率政策使得GATT条款的意图无效。因此违反了GATT规则。这是对WTO协定的曲解。

首先,WTO是一个多边组织,它判断贸易问题、解释WTO协定是从多边角度着眼的。因此,纵然中美双方对双边货物贸易赤字的统计存在分歧(双方差距超过3—4倍,见Bronfenbrenner等人的总结,第74页),对WTO来说,强调的是一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总差额。即使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如美国所称,在 2003年超过1346亿美元,但是,中方对日本和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却是大量的贸易逆差,使得世界各国的货物贸易总顺差在2003年只有255亿美元左右,占GDP的1.87%,在WTO看来不算大。加上中方的服务贸易赤字(2002年约为68亿美元),则比例还会更小。因此,中国外汇安排没有使WTO协定的意图无效。换言之,美方从中美贸易赤字角度指责中国低估人民币汇率,违反WTO规则,本身就是站在狭隘的双边角度,并不符合WTO规则。

其次,姑且不说WTO管辖权问题以及何谓GATr条款的意图,如果完整地看,就会发现第4款实际上要求成员在贸易措施和外汇措施上相互协调,是一个平衡条款。GATT进一步解释:“‘使…无效’一词旨在表明,例如,任何侵犯本协定任何条款文字的外汇行动,如在实际中不存在明显偏离该条款的意图,则不应被视为违反该条款。因此,一缔约方符合《IMF协定》而实施的外汇管制的一部分,如要求出口结算使用本国货币或IMF一个或多个成员货币的缔约方,不会因此被视为违反第11条或第14条。”换言之,GATT第十五条第四款是为了防止外汇措施明显偏离GATT条款。因此,Preeg文是在断章取义。

再次,WTO并不管辖汇率制度。Preeg认为,根据第十五条关于WTO可与IMF充分磋商的规定,美国可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如前所述,第十五条规定,在磋商中,“缔约方全体应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所有统计或其他事实的调查结果”,即WTO听从IMF裁决,既无规定也无先例将外汇安排纳入争端解决机制。

三、购买力平价理论和贸易问题的关系

(一)绝对购买力平价不能作为评估汇率水平的依据

撇开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问题,人民币是否汇率低估的问题,涉及汇率的参照系选取问题,也就是汇率决定理论。Preeg提出人民币汇率较绝对购买力平价低估了40%,就此认为中国取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购买力平价理论着眼于商品市场,从货币的交换职能出发,把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作为确定各种货币之间比价的一种汇率决定理论。自古斯塔夫·卡塞尔(Gustav Cassel)提出该理论后,吸引了大量研究和检验,目前基本共识是,长期来看相对购买力平价基本成立,即汇率水平由国内外相对物价水平决定;绝对购买力平价并不成立,一般只是用以衡量福利和生活水平、进行跨国比较的指标,不能作为确定汇率水平是否合适的依据(Visser,2002)。从下表可以看出,平均而言,经济越不发达,汇率对绝对PPP偏离越大。

名义汇率对PPP的偏离度

经济体类型汇率对PPP偏离度

低收入-75%

中低收入-64%

中高收入-40%

高收入非OECD成员-37%

OECD成员-12%

来源:1.汇率:《国际金融统计2003》,IMF。

2.PPP:《世界发展报告2003》,世界银行。

发展中国家汇率与PPP偏离度较大的原因包括:现实情况与PPP完全竞争市场假定有很大距离;非贸易品的大量存在(中国的比例约占50%);国内外生产率变动存在差异,产生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各国消费结构不同和偏好变动;PPP测算技术、资本流动、预期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二)人民币汇率变动与相对购买力平价大体相符

直接将相对购买力平价运用于中国这样一个外贸市场多元化的高速增长的转轨经济国家并不可取,需要进行四项修正(或扩展):用多边相对价格变动(dP*/P)替代双边价格变动、计算生产率差异 (dδ,即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考虑关税减让(df)和出口退税率变动幅度变化(dv)的影响。同时我们采用贸易大体平衡的年份的汇率作为基期汇率,得出可贸易品购买力平价。计算公式为dsppp=d(P*/P)+dσ-dV+df,我们称之为人民币PPP的生产率—市场化修正模型。据此估算出,以1987年汇率为均衡汇率(当年贸易逆差占GDP的-0.3%,则1998和2002年,可贸易品购买力平价分别为8.37和7.52元/美元,名义汇率分别高估1%和低估9%(温建东,2004)。考虑到2003—2004年中国通货膨胀、出口退税率下调、关税减让、资源瓶颈制约生产率提高等原因,2004年两者的差距将大大缩小,基本持平。因此,人民币汇率并不存在明显的低估。

(三)中美贸易赤字增长的主要原因

外汇管理条例范文7

关键词:外债政策 国际收支平衡 资本项目

一、外债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必要性

1、中外资企业在外债管理上的区别待遇严重影响到中资企业对外融资,妨碍了中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我国对中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外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条件比中资企业要宽松得多。外资企业在“差”范围内可举借外债,而中资企业中长期外债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短期外债额度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现行外债余额管理方式注重个体风险防范,缺乏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传统的外债管理是微观审慎,注重对个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缺乏对宏观环境、政策及金融市场的关注,比如大量资本流入是会使汇率升值和导致金融体系流动性增加等。随着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资本流动限制的逐渐放开,仅依赖微观审慎管理已经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而宏观审慎管理重点关注机构面临的共同风险,有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健。

(二)可行性

1、国际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已成为国际金融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国际社会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的努力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初步形成了可操作的政策框架,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已形成的框架案例。

2、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开放为实行宏观审慎管理提供了条件。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逐步形成了一个在法律制度、交易规则、监管体系等各方面与国际通行原则基本相符的资本市场,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二、外债宏观审慎监管的风险点

(一)中外资企业借用外债实施比例自律管理后可能会对国内外汇储备造成冲击

中外资企业借用外债实施比例自律管理,充分实现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由此也带来了风险。首先,目前境内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境外借款利率,在一段时间内,境内中外资企业有可能大量借入外债,造成国内外汇储备大幅增加。其次,当面临热钱流入过大时,我国可通过调减指标比例来降低中外资企业借债规模,但是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偿还债务或者由于主观原因不愿意及时偿还,实施宏观审慎工具效果减弱。

(二)造成币种和期限匹配风险增加

1、币种匹配风险增加。一方面,我国经济保持相对较快的增长,但是资金短缺,特别是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所需的外汇资金短缺,导致企业借用外币外债占总外债的比重较大。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市场的欠发展,缺乏有效对冲货币风险的金融工具,导致货币错配不断积累。

2、期限匹配风险增加。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匹配。短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和中长期用途。而企业外债可以提前偿还和延期偿还的特性,有可能造成当汇率合适时,资金大量流出,使所借的外债脱离了原本的实际用途,而成为了汇率套利的手段。

三、取消现行余额管理后实施比例自律管理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建议

(一)强化分类指导,着力增强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模式,并针对主体的特点对指标比率进行微调。首先,将指标比率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其次,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执行比同类主体高的指标比例的优惠政策,最后,推出差别指标比例动态调整措施,继续拓宽指标比例的运用范围。

(二)加强部门配合,增强宏观审慎管理之“力”

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既不同于传统的货币政策,也不同于对单个机构的金融监管政策,而是包括逆周期调节在内的相关调控政策和监管措施的有机组合,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现统筹协调,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促进外汇政策和监管政策措施的协调,稳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

四、实现中外资企业外债的一致和统一

(一)中资企业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有条件从国外直接获得融资支持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很多中资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与境外客户建立了较好的合作关系,在国外市场中拥有较好的信誉,有能力从国外获得融资支持。

(二)加强金融部门配合,统一外债管理

简化中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流程,中资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借债资格,获取资格后,可在指标比例范围内借用中长期外债。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的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的余额不得超过指标比例范围。

(三)建议对中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比例自律管理

将中外资企业所能借外债的总额度与注册资本等指标挂钩。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和偿债对企业进行分类,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执行比同类企业低的指标比例,并且根据当前国际形势对比例实行动态调整。

五、加强外债的币种和期限匹配风险控制

(一)加强外债的币种匹配风险控制

1、完善汇率制度,避免汇率的大幅波动带来的货币错配风险。建立一套完善的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来有效应对外债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另外,对所借外债进行宏观管理,以多种币种形式持有外汇借款,降低汇率风险。

2、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建立有效对冲货币风险的金融工具。有效的金融衍生产品可以增加外债币种匹配的风险对冲能力和套期保值能力,能有效避免短期热钱流入带来的风险。

外汇管理条例范文8

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为应对海外“热钱”的进一步涌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将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外汇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结汇进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l 核查办法的适用范围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

l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具体内容

1.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由外汇局规定。

2.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见附表),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3.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须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同时,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或者划出手续。

l 出口可收汇额依照如下方法确定:

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

2.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3.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l 对企业的影响

由于实施出口收汇结汇联网核查,银行将对企业出口外汇收入与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以保证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这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收汇用汇的速度。

(汇发[2008]29号;2008年7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防范套利投机资金通过贸易、商业信用等渠道进行跨境转移,防范外债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l 通知详细定义了货物贸易项下外债

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的外债不占用企业向境外借款的外债额度。企业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一般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l 通知对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和注销的有关规定

1.企业涉及以下项目,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货款的逐笔登记、注销手续:

(1)出口项下预收货款

(2)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延期付款

(3)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

2.不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的情况有:

(1)出口押汇

(2)费庭

(3)保理

3.企业超过90天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l 通知的适用范围以及开始执行时间

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l 对企业的影响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以及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并于报关出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将生成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银行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2.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3.未按30号文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外汇局将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汇发[2008]30号文;2008年7月2日)

外汇管理条例

为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以及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l 新条例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1.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4.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l 新条例重点修订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具体规范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在境内从事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4.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5.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6.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l 新条例对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的主要规定如下:

1.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3.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4.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l 新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手段和措施

1.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l 新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1.原条例至今已相隔10多年的时间。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基于这一背景,新旧条例最大的差异在于,原条例“宽进严出”,重在管理外汇流出,新条例则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有助于真实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更趋市场化。

2.新条例取消了内资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改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

3.新条例取消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此前,我国执行强制的结汇制度,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所收入的外汇除按规定保留一定额度外,其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取消强制结售汇政策,让进出口业务同时较多的企业受益明显,可通过直接支付,减少因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损失。此次取消强制结汇为下一步改革尚留出余地。

4.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新条例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如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审批。同时,加强了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外汇管理机关将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当前,一部分短期跨境资本主要通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钱庄三大渠道进入我国,这部分资金快进快出,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新条例不仅强化了对短期跨境资本的有效监管,而且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相关企业与个人须依法经营。

随着新外汇管理条例的,预计下阶段我国还将有大量外汇管理细则、规定出台,本刊建议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随时关注这方面信息。

(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8月5日)

法规选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略)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略)

(财税[2008]111号;2008年7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略)。

(财关税[2008]73号;2008年8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

1.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略)。

七、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04号;2008年7月30日)

财政部

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的免税通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三个月内(即从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对超出现行政策范围进口的抗震救灾物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准予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中华慈善总会、四川省慈善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地方红十字会、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作为此次抗震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接收单位,在上述特定时期内接受境外捐赠救灾物资享受相应的进口免税政策。

(二)对境外捐赠直接用于此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

(三)对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给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全部免征进口税。

对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加工贸易货物以及对国内有关单位直接捐赠给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中所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海关已登记放行的,一律免征进口税,并免予补交相应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和有关进口料件的进口许可证件。

(四)对直接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包括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的,经主管海关核实后,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由海关直接作核销结案处理。海关应将救灾物资登记放行的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商务、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五)对海关在救灾紧急状态下已放行的,随境外救援队、医疗队或包机进境的极少量旧机电产品、旧汽车、旧医疗器械,免予补交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海关应将放行的旧汽车、旧医疗器械的详细情况及时反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六)对无明确接收方的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全部免征进口税,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负责接收。

(七)对于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由非指定口岸进口的汽车、药品等物资,准予办理清关手续,海关应将放行的进口汽车情况及时反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二、为加强对捐赠进口救灾物资的管理,自2008年8月13日起,全面恢复执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恢复执行各项现行进口相关政策法规。

三、对于灾后重建所需进口物资,一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外汇管理条例范文9

其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9-1993年,重点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的总体部署,整顿外汇管理秩序,积极探索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思路。第二阶段为1994-1996年,主要是按照党中央部署,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实现了汇率并轨,实行银行结售汇制,从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顺利过渡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第三阶段是1997年以来的5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外汇管理不断完善经常项目管理手段,调整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到目前,已建立起适合我国当前实际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这对于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十三年来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面

第一,由计划与市场共同配置外汇资源的方式,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方式。1979-1993年期间,我国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前提下,适当留给创汇企业、部门和地方一定比例的外汇,逐步由改革开放以前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过渡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双轨制体制。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取消了实行15年的外汇留成制度和40多年的外汇上缴制度,取消了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对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从1997年10月起,为方便企业经营,开始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由强制结售汇逐步过渡为部分强制结售汇。

第二,从人民币完全不可兑换过渡为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1994年以前,人民币完全不可兑换,所有用汇都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批。尽管当时存在外汇调剂市场,可满足部分计划外的用汇需求,但仍受调剂用汇指导序列的限制。1994年取消了经常项目对外付汇的大部分汇兑限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又顺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这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正如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康德苏先生所说的:“这是中国在历史性变革和果断融入世界经济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将进一步加强国内、国际对中国改革光明前景的信心”。

第三,从外汇调剂市场发展成为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1994年以前,各地均设有外汇调剂中心。这对于调剂外汇余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市场分割,外汇资金横向流通不畅,汇率不一。1994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使外汇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大大优化了外汇资金的配置效率,而且奠定了人民币单一汇率的市场基础。

第四,人民币汇率由官方定价和市场调剂价并存的双重汇率制,转变为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1988年外汇调剂中心公开市场业务开办以后,形成了外汇调剂市场汇率,与官方汇率并存。由于官方汇率与调剂汇率差价较大,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外汇秩序的稳定。1994年1月1日起,成功地实现了人民币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五,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相适应,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对外开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循序渐进地开放资本项目交易,在鼓励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规范外债管理制度、建立外债统计监测体系以及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人民币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对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资本项下43个交易项目,我国完全可兑换和基本可兑换(经登记或核准)的有12项,占28%;有限制的16项,占37%;暂时禁止的有15项,占35%。

第六,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体系。金融机构是外汇资金流动的主渠道。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外汇管理由过去直接审批管理企业的外汇收支活动,逐步转变为通过金融机构对外汇收支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国逐步完善银行外汇收支监管体系,审慎监管、稳步推进证券领域外汇业务开放,建立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框架,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的现场与非现场检查。通过监管金融机构,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外汇行为。到2001年底,全国共有4474家银行网点办理结售汇业务,60家证券公司和12家保险公司获准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建立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1982年我国开始编制和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探索,参照国际惯例,我国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从1998年起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年起由过去每年公布一次国际收支平衡表改为按半年公布。国际收支统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外汇收支统计分析,已经成为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为全面掌握国家涉外经济状况,监测预警涉外经济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第八,改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储备经营管理遵从“安全、流动和增值”的原则,在保证国家外汇储备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实现一定的储备经营收益。目前我国已经采用了投资基准方式进行外汇储备的管理,提高了储备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九,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1980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1996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底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又对《条例》进行了修订。该《条例》成为我国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规。在此基础上,又公布了一系列外汇管理法规及办法。1997年,我们对建国以来的各项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初步形成了由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构成的法规体系。目前,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新形势,再次对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清理,并以此为契机,努力建设一个科学、系统、简便、透明且符合世贸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要求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第十,外汇监管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和完善。外汇管理改革的推进和政策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汇管理手段的改进。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海关、银行、外汇局之间的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效防止了骗汇等违法活动;2001年8月1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正式启动,简化了企业核销手续;2002年4月1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并于8月1日正式在全国推广,放开了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限制。

二、十三年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效

十三年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始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来进行,与时俱进,在改革中发展,在改革中不断完善。这十三年,是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深化,外汇业务不断扩大,效率不断提高,服务不断优化的十三年。

一是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维护了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周边国家货币大幅度贬值。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下,我国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对避免亚洲地区新一轮货币竞相贬值,稳定地区和世界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赢得了广泛的赞誉。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对于防止金融危机传染和国际短期资本的冲击,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针对1998年以后部分地区出现的“外贸顺差外汇不顺收”的局面,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部署有关部门采取各项监管措施。从1998年7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口售付汇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各种骗汇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了外汇管理法规。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有效打击了非法骗汇势头,促进了外汇收支形势的好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一份总结性报告中指出:“正是因为中国在危机中采取的负责任的宏观经济政策,加之充实的外汇储备、较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对资本账户自由化采取谨慎的态度和继续推进改革的措施,才使中国比较顺利地渡过了本次亚洲金融危机”。

二是推动了其他领域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外汇管理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效,取决于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环境,同时又会对其他领域的各项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如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增强了国内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支付和转移限制,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人民币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改变了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对汇率贬值的依赖心理,引导企业主动调整出口产品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提高非价格竞争力,促进了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

三是创造了一个宽松有序的经营环境,有力地支持了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不断完善管理,改进服务,疏堵并举,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类涉外经济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面对涉外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涉外经济主体不断增加的新形势,外汇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支持银行和企业经营,便利和规范个人外汇收支。对企业,逐步放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标准,简化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实行灵活的边境贸易管理政策,放松购汇境外投资的限制,取消购汇提前偿还外债的限制,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借用国内外汇贷款偿还外债;对个人,逐步提高供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提高外币现钞银行收购价,增加个人结售汇网点;对银行,积极安排商业银行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提高银行资产质量。与此同时,加大外汇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逃骗汇等各种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有效地净化了外汇市场环境,促进了涉外经济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2001年,我国进出口额达到5098亿美元,是1989年的4.6倍,对外贸易在世界的排名,由第15位跃居第6位。截止2002年9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41.48万个,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8136.6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4347.80亿美元。截止2001年底,境外投资项目6610个,协议中方境外投资额84亿美元。

四是人民币汇率长期保持稳定,国内外对人民币信心增强。1994年以来,人民币长期保持了稳中趋升的走势。2002年9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换8.2771元人民币,与汇率并轨时相比,人民币对美元名义汇率累计升值5.1%,考虑到中美两国通货膨胀差异,人民币对美元实际升值40%多。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结汇积极性普遍提高。2002年1-9月,国内居民个人结汇114.4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近5倍。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也逐渐成为受欢迎的货币,在商品贸易和旅游消费中的使用规模不断扩大。

五是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和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大大增强了我国经济实力。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除个别年份以外,我国连续多年保持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逐年增长。截止2002年9月底,我国外汇储备达2586亿美元,较1989年末的55.5亿美元增加了46倍多,比1993年末的212.0亿美元增加了10倍多,储备规模居世界第二位。充裕的外汇储备,对增强国内外对我国经济的信心,进一步促进我国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十三年的成就,是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指引下取得的,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结果,是改革开放巨大成就的具体体现,是外汇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密切合作,共同奋斗的结果。十三年的成就,为今后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