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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监管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1 17:04:49

外汇监管论文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1

关键词:外汇管理;主体监管;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1-005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15

外汇管理局提出的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战略构想,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外汇管理领域改革的方向。为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水平、实现监管信息互用、增强外汇资金风险防范能力,笔者结合海南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和涉外经济的特点,对在海南实施外汇主体监管的必要性、特殊性、可行性、操作性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在海南试行外汇主体监管的必要性

主体监管是指以涉外主体为监管对象,以非现场监管为手段,综合利用系统数据和外部信息,对涉外主体进行监测分析、综合评价,最终实现对外汇主体预警、管理的监管目的[1]。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跨境资本流动日益频繁,跨境收支和结售汇规模不断扩大,给外汇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的以事前监管、逐笔审批为主的行为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变化。长远看,只有转变外汇管理方式,实行外汇主体监管,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从海南省的情况看,外汇管理工作同样面临这个现实问题。目前,监管机构分别按职能不同对市场主体进行外汇监管和服务。外汇业务系统也是按业务类别开发的,市场交易主体相关信息分别散布于各个业务系统,系统之间关联度不高,共享互用程度较低,难以对交易主体进行全面、准确、有效、实时的监控和管理,影响了监管效率。因此,进一步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对提高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很有必要,意义深远。一是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在行为监管下,单个部门因信息不完整,难于对市场主体的整体风险程度做出准确判断,对主体进行综合监管能够全面掌握市场主体的全口径数据和信息,及时发现经常和资本项目交叉类交易中的异常行为,有效避免监管真空及重复监管问题。二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监管力量由分散变为集中,加强监测分析和调查研究,加强对监管对象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监测和分析,进一步提升防范外汇资金风险水平。

二、在海南试行外汇主体的特殊优势

(一)海南涉外经济特点提供了有利实践条件

一是涉外企业数量不多。截至2011年9月30日,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有911家,进出口企业492家。二是跨境收支和银行结售汇规模总量小。2011年1-9月,全省跨境收支总额115.8亿美元,同比增长1.1倍;全省银行结售汇总额54亿美元,同比增长58.4%。虽然海南跨境收支和银行结售汇规模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不断扩大,但与全国相比总量很小,跨境收支规模约占全国总量的0.5%。三是外汇业务集中度高。2011年1-9月,海南前十名涉外企业跨境收支总额占全省总额的68%,近七成业务集中在极少数大企业身上,集中度高,大企业的资金流动对海南省外汇运行影响明显。因此,在海南探索主体监管方式应该结合海南涉外经济特点,以大企业为监管主体作切入点,是可以创新一种既有别于其他分局、又带有鲜明的海南特色、监管与服务效果俱佳的全新的主体监管模式。笔者认为,海南涉外经济特点,恰恰为创新主体监管模式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且总体上创新动作小、成本低、实施快、成效大。

(二)企业主体明显差异有利于确定主体监管对象

目前,海南省涉外企业有1400多家,但企业主体的规模差异较大,少数大企业涉外收支变动对全省跨境收支的影响举足轻重。尤其是海航集团,不仅业务量大,且业务种类齐全,涉及经常、资本绝大多数项目,有很强的代表性。为在辖区研究主体监管制度相关问题提供一个很好的样本。

(三)在海南试行主体监管独具特色

在海南试行外汇主体监管,有其特殊优势和有利条件,特色明显。一是直接以省会分局做试点,在全国来说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超前的探索。二是选择以重点企业为主体做试点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一种有益尝试。三是将所辖50%以上的跨境收支纳入主体监管范围,其比例在全国是最高的。

综合分析,与全国其他各省相比较而言,在海南试行实施主体监管,不仅具有必要性、可行性,还具有特殊性,对于实现信息共享互用、防范大企业外汇资金风险、推进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意义重大。

三、在海南试行主体监管模式的比较选择

结合海南省分局实际,笔者研究提出了以下三种组织架构模式:

模式一:保留现有的处室设置,业务报表和档案均按处室职能归口管理,主体监管对象的信息数据在分局各处之间实现共享互用。此模式需要对现有操作流程和审批流程进行微小调整更改,即将主体监管对象涉及经常项目处的审批权限更改由资本项目处审批,人员从经常项目处调整1~2人到资本项目处从事前台受理与审核。

模式二:实行综合柜员制。在此框架下,对于主体监管对象来说,不管是经常项下业务还是资本项下业务,均由业务操作人员统一受理和审核。同时,信息收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评估报告等所有主体监管工作也由该小组完成。

此模式的优点是改变了原来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等不同业务种类分别设岗办理业务的格局,每个综合柜员能够在同一台电脑上通过切换不同的业务系统为企业办理所有外汇业务,从而为主体监管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缺点是除需要对现有的业务操作流程作出相应的更改外,分局各处之间的协调是一个比较突出问题[2]。

模式三:打破按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设置处室架构,设立营业部及外汇管理处。营业部负责办理主体监管对象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所有外汇窗口业务,外汇管理处负责主体监管对象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此模式为理想中的组织架构模式,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主体监管,但也受诸多客观因素所制约,主要是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尚未国际化,打破现有业务系统框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条件不成熟。

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优缺点的比较及可行性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来说,模式一是可行的,但也要注意业务集中、审批集中会带来一定风险,要切实做好防范和控制工作,这对风险防控、服务质量、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在海南省分局试行主体监管的操作思路

(一)前台业务办理

主体监管对象涉及经常项下的审批业务极少,大部分核准审批业务集中在资本项目处。因此,资本项目处是扮演实施主体监管的主要角色,负责主体监管对象经常项下和资本项目下所有外汇业务受理、审核、办理(包括年检)。

(二)后台业务监管及风险防范

后台业务监管的核心是风险的预警和防范,主要任务是数据采集、设定指标、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1.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做好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的基础,应以资本项目《数据综合利用平台》为主要监管平台,以其他业务系统为辅助平台,从各个业务系统中对主体监管对象外汇业务数据信息进行全口径采集。

2.设定指标。被选作试行外汇主体监管的对象,其外汇业务几乎涉及进出口(含转口贸易)、服务贸易、租赁性融资、对外投资、外债担保等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的所有业务。根据其业务种类及主体监管的需要,按照可量化、易监测、相关性的原则,笔者针对每一种涉外业务特点,选取了主要的监管项目、监测指标和预警指标(详见表1)。

3.监测分析。对异常或关注的数据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加工分析,依据主要监管指标生成预警月报表,并根据已采集和处理的信息,参照预警指标监测的结果,对主体监管对象的异常外汇收支和结售汇行为做出综合分析与判断。

4.风险评估。从微观和宏观角度对主体监管对象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一是主体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资金注册、股本结构、资产负债构成、实物资产等;二是主体监管对象业务活动对辖区外汇收支波动的影响;三是主体监管对象执行外汇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异常情况、违规情况、值得关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四是对主体监管对象做出结论性意见(正常或异常),并提出相关建议措施;五是每季撰写《海南省外汇业务主体监管评估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三)技术支撑。无论是前台或后台的业务操作,都离不开科技的支持与服务,如数据信息采集、存放、筛选、加工、生成各类图表等,因此,外汇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为主体监测提供必要技术支持,此外,还要积极参与研究主体监管系统开发与应用。

参考文献: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2

(一)主体定义与国际通行定义不尽吻合《办法》及《细则》颁布施行后的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该条明确了境内个人及境外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范围。而第五十二条对“境内个人”定义如下: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按照排除法,境内个人以外的人群属于境外个人。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问题是,《办法》第三十七条对境内个人及境外个人的定义为:“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如是,则在申报主体或交易主体的定义上出现了不同提法。虽事实上,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的惯例,其申报也是根据个人的身份证明等原始资料进行身份辨别及确定的,但无论如何,都将使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出现失真现象,也给监测分析带来一定困难和阻碍。

(二)特别性规定与一般性规定标准不一2008年新《条例》出台,沿用国际惯例及确定国家货币的基本精神,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相较于之前的旧《条例》,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已然是立法的进步与开明。事实也是如此,仅从个人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看,允许外汇在境内计价结算的法定情形较之前显著增加或者明确其受到法律保护,具体包括境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过程中的进出口项下的外汇境内划转、境内个人投资购买B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保险外汇业务的保险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境内个人以自有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等。这些制度设计我们姑且都可归结为国家的另行规定,亦可理解为按照法律精神中的特别规定或者说是特别法,更可概括为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问题是,基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法律规定可以做的才能做,未明确可以做的均不能做”的立法理念及思路,许许多多看似合情的行为均被视为不合法。换句话说,即是许多涉及境内外个人的外汇收支行为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禁止,也即是特别性规定与一般性规定在立法上存在尺度不一、宽严不一或者说尚无明确标准的情形。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仅以第二顺序位的兄弟姐妹论,有很大可能一笔外汇遗产必须汇至当事人兄弟姐妹名下,但现行法规却未明确予以认可。其他更多可能的遗产继承情形则不在话下。

(三)个人代办相关业务存在法律盲区根据《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而根据民事法的相关法律原则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民事法中的委托又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我们着重需要强调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业务办理,根据《细则》则存在明显法律障碍或盲区。以留学为例,随我国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低龄化趋势,不可避免地出现和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购付汇问题,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购汇,其要求提交的资料中毫无疑问是不需也不能提供授权书这一法律文件的;即使是年满16周岁,因其是否具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很难简单判断,理论上也可以视同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不应简单要求其提供委托授权书。且现行法规缺少对开立个人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汇出汇款等业务的代办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亦无法指导金融机构办理此类代办业务,金融机构往往参照人民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部分法规未落地致其不具可操作性此问题较为集中地反映在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法规下。1.境内居民外汇抵押贷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成文于十一年前,其明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的规定,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且借款人申请此项贷款时应当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本人名下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质押。问题是关于“小额”一词的解释一直未见诸法规文件。退一步说,即使明确了金额,问题是万一发生信贷资金风险需要将外汇结汇还贷时,如其年度总额超出限额(以5万美元考虑),是否可以办理结汇,亦无任何法规对此进行明确规定。2.境内个人投资B股。境内个人投资B股是政策法规允许办理的业务,问题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2007年8月28日,2007年8月28日施行)中就个人外汇等事项规定时明确,一是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在个人年度结汇限额以内的结汇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个人年度结汇限额的,应经审核后才可以办理。二是所有申请结汇的投资收益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开户记录和所有的交易记录。三是投资者以自有外汇资金投资B股的,其投资本金不得结汇,收益部分可以结汇;以人民币资金购汇投资B股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均可以结汇。申请投资本金结汇的,投资者应同时提交购汇水单;无法提供购汇水单的,按照以自有外汇资金投资B股处理。如是看来,其可操作性也几乎为零。3.境内个人境外间接投资。最新的关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在此前的所有规定中,包括《办法》及《细则》,均规定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一律需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进行。虽如此,但其关于境内个人外汇来源及结汇的规定却暂付阙如。在合格投资者账户管理和汇兑管理中提及个人外币资金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划转,对境内个人通过QDII投资购汇和结汇超过年度总额业务未提及如何办理。4.个人保险及个人捐赠。该两项个人外汇管理均因法规缺席导致实际操作无法实现。一是个人保险项下外汇管理法规缺席。《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但未明确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人寿保险项下保费是否允许。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规定,境内企业可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但境内个人是否可向境外进行捐赠未明确,《办法》第二十条的描述为:“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要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但对外捐赠的具体规定未见诸文字。

二、改进个人外汇管理的总体思路及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及论述,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其业务状况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亦即是说与外汇储备的关系等尚很难简单判定其是贡献度较大抑或是分流了外汇储备的压力,加之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捉襟见肘、效率不高的窘境,就此,我们认为改进个人外汇管理十分必要并有较大空间,其总体思路即是“放开”:即“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满足需求,便利用汇,事后管住”,并可按照相关法律精神,围绕以下原则进行。

(一)利益保护的原则利益保护,最重要的一点即是根据法律部门或部门法的关系,处理好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就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而言,其理论基础是坚实且有说服力的。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以此,应考虑尽可能给市场交易主体即个人最大限度的利益保护,其中必定包括个人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

(二)适度放开的原则尽可能给予市场交易主体即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以极大的保护亦即是便利,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在宏观风险可控且保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和维护个人的基本权益,加速放开个人外汇管理的步伐,在个人主体涉及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过程中,给予个人更多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具体说可在以下几方面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予以适度放开,一是放宽个人购付汇、收结汇管理。可适当提高年度总额等值5万美元的金额限制(且明确不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境外个人购汇不再进行限制、对境内个人对外支付账户外汇不再进行金额限制。二是放开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如需考虑与反洗钱及其他特定领域(如海关)对现钞管理政策的协调一致,可考虑在较大幅度内提高对个人存取外币现钞的限额(包括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并取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三是放开个人外汇账户管理。基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及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交易行为的出现和产生,应不再区分个人项下外汇储蓄账户和外汇结算账户(主要指经常项目下交易账户),但保留资本项下账户。四是放开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管理。在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明确包括QDII、B股交易、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及财产向境外转移等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购付汇和收结汇的交易金额或限额。五是放开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管理。参照境内居民购房政策,允许境外个人至少可在境内购买两套以上住房。六是放开个人外汇境内划转管理。突破现有的三种特定亲属关系即直系亲属之间的外汇划转,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等),允许其他形式下的个人境内外汇划转,特别是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汇划转金额限制。七是放开境内民间外汇借贷管理。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的原则,允许境内民间外汇借贷行为,并结合境内居民个人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明确其借贷规模和结汇金额。八是放开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管理。在法律的既有规定下,扩大其他形式下的外币计价结算行为,包括前述的遗产继承、民间借贷等。如是,也是给监管部门松绑,使监管更有效率也更为轻松自如。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3

这也是当前准备海外上市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最为关心的课题。

“124文件”指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月24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正文只有寥寥四条,500余字,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作出了较以往更为严格的限制(参见资料《“124文件”内容要点》)。

据外管局文件起草人称,这一《通知》的颁行,是应对日益严重的资本外逃和逃税现象而施行的强化外汇管理手段。然而出台后,随着时间的推衍,这一规定的副作用才逐渐为人认识到并引起强烈反弹――它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红筹通道”。

击碎“红筹梦”

长期以来,通过在海外注册壳公司的方式境外上市,一直是民营企业孜孜以求、百折不回的目标。其具体操作,多通过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百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通过换股或并购的方式把境内公司资产装进境外的壳公司,然后将境外公司上市融资。

这种方式因可以实现全流通,便于风险投资的退出和企业设立期权而备受欢迎,俗称“红筹通道”。

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小京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第一,从法律框架上看,没有违反中国的法律;第二,从监管的角度,证监会已作过规范;第三,从实际效果看,符合各交易所的规定;第四,投资者认可;第五,确实给中国带来了资金。”

在早年,这一通道亦曾被监管部门设阻。其中最为著名的一段公案,就是裕兴电脑绕道百慕大注册公司,准备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之前,突然接到证监会通知要求暂停上市,接受审查。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境内各律师事务所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按照72号文件的精神,那些不受国务院21号文件(“红筹指引”)管辖的境内民营企业,如果希望通过海外重组而上市,必须聘任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报中国证监会,以取得无异议函。

业内人士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非法转移。然而,证监会并没有足够的手段核实企业的所有情况,因此在后来欧亚农业等事件中遭遇尴尬――这些企业在上市前都曾经取得证监会的无异议函。

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宣布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时,宣布取消了“无异议函”。这让民营企业的红筹之路阳光灿烂,迎来了海外上市高潮;2004年,蒙牛、盛大、携程、空中网、灵通、E龙、前程无忧等公司的成功上市更是鼓舞了很多内地民营企业。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财经》,几乎所有大的民营企业都在摩拳擦掌,筹划类似的红筹之旅。

然而,外汇管理局“124文件”不经意间击碎了他们的梦想。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实际上,这一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手续所要求的文件系统都是为企业设计的,居民根本无法拿到相关的文件,因而也就无法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二条的规定更是致命,称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而资产置换是红筹企业上市的必经之路。通览这一《通知》,通过外汇核准的方式对于境外上市的监管缰绳,无形之中被大大勒紧。

关于“124文件”所带来的影响,目前仍说法不一。一位外资风险投资人告诉《财经》,这实际上是停掉了所有的红筹上市和所有的外汇风险投资,而外汇风险投资占全部风险投资的85%。因此对风险投资行业来说影响会是“毁灭性的”。

但北京清科咨询公司创业投资研究中心总监陈强不同意这种说法。“外管局文件对中国企业海外IPO(首次公募)究竟有多大影响,目前还无法直接下结论。”虽然今年一季度共有11家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去年同期则有15家,但这种数量减少并不能说明外管局通知已经卡住了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脖子。因为根据公司上市操作程序、相关审批手续在半年前就已经基本完成。外管局通知可能影响的是今年三季度拟上市的中国公司以及提供上市相关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

“据我们了解,目前不少中介机构已经基本停掉手中的案子,正在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外管局的决策层,以使业务不受影响。” 陈强说。

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裁单祥双使用了一个比喻来概括“124文件”的影响:“文件出台之前,民营企业通过设立维尔京壳公司到境外上市就好比一条路,虽然没有交通规则,但路是通的。人车牲畜混杂其间,尽管拥挤窘迫甚至也出现交通事故,毕竟让很多人到达了目的地。文件出台后,等于设定了交通规则,但没有实施细则,于是这条路就被封了,包括外资和本土的创投机构使用外汇投资的项目都会遇到这一问题。这是制度制定的成本。”

情急之下,有人对外管局是否有权力制定“124文件”提出了质疑,称对居民的境外投资作出规定,已超出了外汇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范围。对此,外汇管理局知情人称,外汇管理局不只管外汇现金,还负责监管国际收支、资本流动、股权、债权流动以及跨境交易,外管局的行政许可中也并无居民和企业的明确界定。因此,“对于居民境外投资进行管理是外管局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韩小京律师认为,这并不是问题的焦点。关键的问题在于有关部门在规范居民跨境投资行为之前,应该采取疏浚而非简单堵塞的办法,对既有正当投资之路提供出口。据了解,一些风险投资界人士正在酝酿写联名信,欲对决策层施加影响。

外管局:初衷与苦衷

单祥双在分析 “124文件” 出台的动因时,认为外管局旨在规避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国有资产流失。通过设立BVI 公司,然后反向收购的安排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人把国内资产转移到境外;第二是规避税收流失,通过这种股权转移境外上市后所产生的巨大资本增值收益在境内无法课税,所以存有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第三是外汇管制问题。因为通过这种途径可以使一些外资利用这个管道使外汇流进国内,而政府很难控制,对外汇管制增加了难度。

“124文件”的出台一度被认为是“越俎代庖”,因为事涉多个部门(包括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等)。从外管局自身的角色分析,“124文件”出台,加强外汇管理的动因可能更为强烈,因为外汇储备的巨大压力已令外管局左支右绌。

尽管中国的资本项目并没有完全开放,但根据近日外管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资本净流入强劲地冲击了中国的“资本门”。

2005年4月22日,外汇管理局《2004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据此资料,2004年,中国国际收支总顺差超过2000亿美元。其中,经常项目顺差只有686.59亿美元,而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规模大幅度上升,达到1106.60亿美元(2003年同期只有527.26亿美元),同比增长110%;双顺差导致外汇储备急剧增加2066.81亿美元,达到6099.32亿美元,增幅为历史最高水平。

外汇储备的增加给货币政策操作带来困难,使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极大影响。在外汇储备形成的过程中,央行被动地大量投放基础货币;同时,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又不得不在公开市场上用发行央行票据的方式收回基础货币。2004年年底,央行票据的余额已经接近1万亿元,据称目前央行票据量余额已经超过1.3万亿元。雪上加霜的是,2005年又是已发行央票的兑付高峰,年内将有9400亿元央票到期。这样,央行不得不更大量发行央票以新偿旧。

今年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压力越来越大,2005年前两个月,通过外汇公开市场操作,共投放货币2950亿元,比去年同期多投放1000亿元,在银行间市场通过发放央票回笼了3992亿元,到期兑付投放2138亿元,相抵消净回笼1454亿元。

轧差之后,对冲率只有50%;也就是说,今年头两个月新增外汇储备形成过程中所造成的货币投放,只有50%得到对冲。双顺差的状况控制不住,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板子顺理成章地被打在了资本项目管理身上,一位央行官员在公开场合曾经表示,“资本项目如果控制不住,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很难保持。”

事实上,为了遏制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入和结汇,外管局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奖出限入”的措施,不过成效甚微。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司长邹林、处长马少波在《外汇管理》杂志2005年第4期撰文(《运用无形之手,维护内外平衡》)称:“中国还存在第三条资本流入通道,也就是灰色通道,在这一通道里的资本项目交易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既找不到合规的依据,也不能找到违规的依据。这一灰色通道的深度和广度蔚为可观……事实上已经造成了资本管制的部分失灵以及资本项目的部分失控,日益成为威胁国际收支平衡和内部经济平衡的重大隐患。”马少波正是“124文件”的主要起草人。

这篇文章并没有明确地把“124文件”规定的居民境外投资列为灰色通道。《财经》在采访“124文件”出台的背景时,外汇管理局知情人十分谨慎地说:“此文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资本外逃和逃税,与资本流入无关。”但是即使如此,控制资本外逃与资本流入本身就有很强的关联性――投机资本流入就是为了流出,如果不能够顺利流出,流入也就会得到一定的遏制。

情急“逼宫”?

无论如何,资本项目顺差已成为外管局当前最为棘手的问题。对此,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反对“将板子打在外汇管理局的身上”。“这是代人受过。”他说。

在钟伟看来,外汇管理是国际跨境支付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前面所有的环节都是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导思想,所有的政策都是鼓励出口、鼓励外资流入,而指望单独通过外汇管理去改变资本顺差,是不现实的。”他认为,如果把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拉平,相关问题会得到缓解。

财政部早就在不同的场合表示过内外资所得税并轨的问题。就在有关方面准备之际,“两税合并方案”列入立法议程、提交人大讨论的时候,商务部表示了反对意见。他们担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会对外商投资产生负面影响。据说,部分地方官员也持同样观点。于是,统一税赋进程的操作只好暂时中断(参见《财经》2004年第25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悬疑》)。

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光认为,税赋不公,表明我们对资本流出流入采取了不对等的做法。即鼓励流入而抑制流出,这就人为地扩大了外汇供给而缩小了外汇需求。这种上游的税收激励政策,显然与控制资本项目顺差的目标相左。这也是一些企业把自己变成假外资的动因之一。

对此,钟伟认为,“已经到了全面反思外向型经济的时候了。”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我们是要鼓励出口换汇,以购买先进的技术,现在我们的外汇已经太多了,为什么这些政策还保持不变呢?”

政策歧见与部门之争,使得资本流入问题错综复杂。司职外汇监管的外管局置身其中,多有无奈,情急“逼宫”也就在所难免。

然而无论其初衷如何,“124文件”的出台,使得透过离岸中心进行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都饱受了池鱼之殃。事后的市场反应之强烈,显然已超出了当局的想像。

据称,“124文件”“逼宫”之后,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续的解决办法,一个重要工作会议已在广东惠州召开。单祥双说,根据他的判断,两三个月后应该会有解决办法出台。

据《财经》多方了解,解决的办法可能是对境内外公司换股作出规定,要求换股的目的必须是上市;如果最后上市不成功,原来的换股交易无效。

资料

“124文件”内容要点

1月24日,外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就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4

关键词:外资;进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8-0051-03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外资①进出的争论

(一)外资引进的争论

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关于外资引进问题形成了新一轮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不需要大规模引进外资。其理由是:我国自1994年以来每年都有显著的对外贸易顺差,是资金的净流入国,但由于国内资本在市场准入上的障碍,造成了过多的外资尤其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涌入;外资进入并未给我国带来多少先进技术,推动产业升级的作用不显著;国外投机性资金的涌入,冲击了国内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还需要继续较多地利用外资,引进外资的绝对量将继续保持较大规模。其理由是:诸多研究表明,一国国内资金盈缺状况仅仅是影响利用外资的因素之一,而且往往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当前我国利用外资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对外资的需求开始从数量为主转向以质量为主,吸收外资的方式从新设企业为主转向新设和并购两种方式并重;通过较大规模引进外资可以更多地吸收全球的技术、管理、观念和人才等优势资源。

(二)外资流出的争论

关于外资流出的争论,近两年也成为一个灸手可热的问题。一部分研究者认为,目前我国较多的外资流入是外汇储备过多的一个主要原因,造成了过多发行货币、人民币升值和通货膨胀压力加大,鼓励外资流出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缓解,有利于国内经济“软着陆”。也有研究者认为,资金加速外流源于投资者对一国投资信心的降低,在引致经济降温、泡沫缩水的同时,往往会通过某些传导机制造成极大程度的金融危机,十年前的亚洲金融危机带给我们很多警示,必须关注和严防外资大批流出问题。

(三)监管当局的态度

近年来,为缓解巨额外汇储备造成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一改之前对外汇资金“宽进严出”的管理政策,在资金引进方面进一步加强资本流入、资金结汇的引导和监管,注重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在资金流出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促进各类资金有序、可控流出,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这意味着我国对外资管理的态度已出现明显的转变,在外资引进上开始从“规模”向“质效”转变,在外资流出上开始从“严防”向“可控”转变。

二、实证调查:威海市外资进出及影响

威海市位处沿海开放地区,外向型经济特征十分明显,近几年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进出的规模较大、频度较高,发展趋势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地方经济金融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外资进入的变化

近几年,威海市外资企业资金流入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投向重点和投资方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表明国内相关政策调整对外资流入的影响较大,但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依旧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1. 新设外资企业户数逐年减少。近几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新税法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人民币大幅升值等因素,对外资企业的进入产生了较大影响。据调查,在威海投资的外资企业中80%是出口型企业,人民币大幅升值直接削减了企业出口利润;2006―2007年国家两次下调出口退税率,导致纺织服装业的外资企业利润下降4%左右;新税法取消对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又使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上升10%,这些因素大大提高了中小型外资企业的进入门槛。2006、2007和2008年上半年威海市新设外资企业分别为173家、150家和84家,同比分别减少11.28%、13.29 %和44.01%。

2. 外资投向重点产生明显转移。随着国内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和新劳动法的实施,企业支付工人的薪水和福利提升,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导致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投资利润锐减,外资投入重点开始向食品精加工等技术密集型行业转移。据调查,威海市新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2005年食品精加工业占比24.45%,纺织服装业占比3.81%;2008年食品精加工业占比35.48%,纺织服装业占比1.75%。

3. 单户外资企业投资规模增大。由于国内土地供应紧缺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设厂成本,迫使外资集中投资,或通过并购、增资等方式投资,减少新设外资企业因租赁、购买土地而增加成本。同时由于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调整,使原来一部分鼓励类项目变成了限制类,导致外资无法向变成限制类的项目投资,只能对鼓励类的原有企业增资。据调查,威海市新进入的外资中,2006―2008年新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占32.7%、39.3%和47.1%,对原企业增资的分别占13.3%、31.7%和59.1%。

(二)外资流出的变化

外资流出形式和动因较为复杂,其中外资企业“逃逸”现象反映了外资抽逃问题的出现,对地方经济金融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延期收汇将资金滞留境外。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货物出口后有6个月收汇期的监管时滞,采取突击出口的方式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关联企业,暂不收汇或延期收汇,并在短期内将有价值资产处置变卖后逃逸,将未收货款留在境外关联企业。据调查,威海一家港资企业逃逸前,突击出口未收货款高达357万美元。

2. 结汇提现将资金分批转出。部分外资企业出口收到货款后,立即进行结汇并提取现金,通过非正常渠道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直接携带出境,或者通过民间贸易方式将人民币转移境外。由于提现资金流向不确定,监管部门很难对这部分资金实施有效监管。如威海一家韩资企业2008年从境外收回货款101万美元,在拖欠工资和房租17万元的情况下,结汇提取现金后逃逸。

3. 通过价格游戏将利润让渡境外。部分外资企业是境外投资方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其生产、销售、管理、价格制定完全听命于境外母公司,境外母公司通过随意提高其进口价格和降低其出口价格,来实现资金、利润和税收向境外转移,在子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而无法维持经营时,便以逃逸的方式收场。如威海一家韩资子公司成立以来只负责加工,原料和销售均由母公司负责,2007年在累计亏损300多万元、拖欠职工工资和租赁费400多万元的情况下逃逸。

(三)外资进出的影响

从外汇管理的角度来看,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资企业资金进出额大幅增长,反映的是外向型经济的繁荣发展,是值得鼓励的。但从威海市部分外资企业资金流入流出的实际情况分析,有相当比例的资金是在非正常贸易背景下发生的,资本项下发生的资金进出也有非正常因素,这些都对地方经济金融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值得关注。

1.非生产性增资使热钱流动成为可能。人民币升值的强烈预期引诱境外资金流入境内兑换人民币来获取汇差,从而导致大量的外汇资金在非正常贸易项下流入。这意味着这部分资金并非生产性投资,仅仅是盯住人民币升值获利,一旦人民币升值到其预期的价位后,这部分资金在实现充分获利后必然要转移境外,引致大规模的热钱流动。

2. 外资抽逃在地方产业发展中引起较大震动。就区域而言,外资进入较多地集中在某一产业的几个重点行业,部分外资企业还发展成为行业龙头,从而带动了这些行业的快速发展。这部分外资抽逃后,对这些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外资抽逃导致了行业内许多为其配套的小企业纷纷倒闭,另一方面外资抽逃所产生的大量违约行为损害了地方行业信誉,进一步影响业务订单,这些都直接制约了地方行业的发展。从调查来看,威海市目前已逃逸的17家韩资企业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10家为服装玩具类企业,连带倒闭的配套小企业13家,对威海的服装和玩具生产造成较大影响。

3. 外企逃逸导致银行业不良资产增加。外资企业逃逸与破产有着明显不同,没有破产清算的过程,实际上逃逸的企业已经没有资产可以清算;这些企业逃逸前的生产经营往往都比较正常,并通过关联企业担保、信用证、保函等形式与银行间发生着正常的信贷业务,在负债到一定程度后突然逃逸,往往留给银行的是数额较大的不良资产,给银行业发展造成巨额包袱。

4. 大额外资进出对外汇监管形成新挑战。对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进出易,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逐笔审核其真实性并实施有效监管,从而对外资的流入流出进行把关;但对非贸易背景下的交易,外汇管理部门就难以控制。外资企业出口结汇后的大额提现,也使外汇管理部门很难掌握其资金流向,增加了外资流出的监管难度。关联企业间的共谋行为,如关联担保、关联价格、关联交易等,都使外汇管理部门难以及时有效地甄别企业业务行为的真伪。这些都给新形势下对外资企业进行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三、几点建议

(一)健全价格监测机制,推行商品价格的国际惯例监管

外资企业在产品进出口定价上的随意性,反映了我国对进出口价格合理性的监测机制建设滞后,不能实时掌握相关的国际交易价格,导致部分外资企业玩弄价格游戏、让渡利润成为可能。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健全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机制,制定出台《进出口商品价格预警管理办法》,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信息进行适时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和警示信息,便于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出口商品价格的监管,有效解决利用商品价格转移利润问题。

(二)用活内部监管资源,实现本外币一体化全方位监管

外资企业延期收汇将资金滞留境外,反映出外汇管理政策方面还存在设计缺陷,外汇管理部门内部尚未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共享,外资企业向综合部门申报国际收支情况,向管理部门进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但两个部门间的信息不共享,导致申报与核销在监管上脱节,难以对外资企业收付汇行为进行即时监管。建议外汇管理部门有效整合现有的结售汇分析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监测分析系统、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等信息资源,各部门定期联合分析这些系统内的数据信息,即时监测和跟踪,便于及时发现异常问题,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探索建立现金检查、反洗钱与外汇管理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实现本币与外币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外汇监管效率。

(三)整合部门监管力量,实施外资进出的联合监管机制

我国外经贸局、工商局、税务局、海关和外汇局等职能部门对外资企业监管的重点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造成对外资企业经营行为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管。建议国家进一步协调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与范围,填补监管真空,堵塞监管漏洞,杜绝外资企业部分行为监管主体缺位问题;尽快构建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交易、利润分配、进出口核销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和联合监管,尤其是加大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联合监管力度,严防外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

(四)拓展征信系统范围,探索外资企业信息披露新路径

部分外资企业恣意撤资或逃逸且几乎没有承担任何成本,反映出我国在外资企业信用约束方面欠缺较多。目前对外资企业还没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和信用约束机制,导致外资企业违约失信毫无顾忌。建议有关部门逐步拓宽企业征信系统范围,探索将外资企业法人信用管理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构建本外币信用行为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外资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度;建立外资企业异常信息披露机制,定期通过地方网站、媒体公开曝光外资企业违约违规信息,并向其贸易伙伴和母国信用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强化信用约束,加大外资企业的失信成本,扼制其违约撤资、负债逃逸等失信行为。

注: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5

关 键 词:外汇衍生品;汇率风险暴露;上市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4)01-0013-06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 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汇率变动日益频繁,理论研究表明,汇率波动会直接和间接影响微观经济主体的运营, 进而对一个国家乃至全球宏观经济稳定产生负面冲击。国外已有的文献通过对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汇率波动是导致银行业绩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并且对银行的市值和股票收益率产生负面影响(如,Choi et al,1992;Chamberlain et al,1997)。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正式启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逐步从固定汇率制向浮动汇率制过渡,市场化定价机制日渐成型,国内外金融资产价格体系逐步接轨。当前人民币汇率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经济资源和金融资产价格,正成为广泛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运行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成为影响世界经济和全球金融的重要因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汇改也拉开了人民币升值的序幕。从汇改至2013年9月末,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累计上涨达34% ① ,同期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指数上升28%、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指数更是提高了37% ② 。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汇率变动将导致其面临汇率风险, 并且汇率风险已经成为银行业一项重要的市场风险。 李雪莲等(2010)、王相宁和王敷慧(2012)的实证研究证明,自人民币汇改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暴露,Wong et al(2009)对我国上市银行的研究进一步发现,银行的资产规模越大,汇率风险暴露也越大。

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人民币汇率波动, 中国人民银行依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探索建立了国内的外汇衍生品市场。 就该市场的演进路径而言,2005年8月央行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此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了人民币外币掉期交易业务和远期外汇业务;2007年8月央行了《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 ① ;2011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历史性地推出了人民币对外汇的期权产品。随着国内经济对外开放不断加强,与全球经济融合持续加深,2012年我国的外汇衍生品市场交易量高达2.58万亿美元,是2006年的40倍 ② 。

作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商业银行扮演着多重角色。商业银行运用外汇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进而对冲汇率风险,降低风险暴露。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充当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做市商,并且基于对汇率走势的研判而从事套利、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改善收入结构的同时,又可能加大汇率风险暴露水平。我国金融体系与发达成熟的经济体存在着巨大差异,国内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在金融资源配置上扮演核心角色。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运用外汇衍生品是否对其面临的汇率风险暴露产生显著的影响?这种影响的方向如何?影响的规模会有多大?这是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搞清这些问题不仅有利于深化对新形势下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认知,而且有助于切实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和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

二、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取

1. 被解释变量

考察外汇衍生品对汇率风险暴露的影响,必须选择合理、恰当的汇率风险暴露指标,这是能否有效开展实证检验的基础。目前对外汇风险暴露程度的度量,主要有现金流量法和资本市场法。

现金流量法是通过测度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或经营收入对汇率变动的敏感程度作为其面临的汇率风险暴露程度。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或经营收入的观测值相对偏少,因而限制了现金流量法的应用和推广,运用这一方法进行研究的相关文献也相对较少, 主要包括Martin and Mauer(2003)、Lee and Jang(2011)等。

资本市场法最早由Adler and Dumas(1984)提出,其思路是用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率对同期的汇率变动进行回归,估算出股价对汇率的敏感程度作为估计企业的汇率风险暴露。Jorion(1990)在Adler and Dumas(1984)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整个股票市场收益率这一控制变量, 以此代表与汇率变动无关却会影响公司股价的因素, 从而避免了伪回归的问题。 其模型的形式设定为:Rit=?琢i+?茁1i Rm t+?茁2 i Rst+?着it。其中,Rit代表第i家样本公司在第t期的股票收益率,Rm t代表整个市场收益率,Rst代表汇率的变化,?茁2 i 表示第i家样本公司股票收益率对汇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即外汇风险暴露系数。Jorion(1990)的两因素模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针对外汇风险暴露研究的相关研究大多是基于此模型展开。

据此, 本文在测度商业银行的汇率风险暴露这一被解释变量时,运用Jorion(1990)的模型进行测度, 其中整个股票市场收益率Rm t用沪深300指数的收益率,而人民币汇率变动Rs t则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变化表示。同时,为了有效降低样本银行因股票临时停牌而带来的数据缺损问题,本文借鉴了Aysun and Guldi(2008)的研究思路, 运用每周的收益率数据来估算样本银行的外汇风险暴露系数。

2. 解释变量

在已有文献中, 表示衍生品使用这一变量通常采用两种形式:一是虚拟变量,即当观测期内样本银行使用衍生品时,赋值为1,否则为0。在涉及衍生品使用的国内实证文献也往往采用这种做法(如,郑莉莉、郑建明,2012;郭飞,2012等)。然而虚拟变量的局限性在于无法对样本的对冲程度进行衡量, 对冲1%风险暴露的样本与对冲100%风险暴露的样本在实证检验中的影响相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因而得出的结论很可能产生偏差甚至是错误。 二是对冲比率,即衍生品合约名义本金占总资产的比例。近年来国外的相关实证研究文献主要运用对冲比率来衡量衍生品使用这一变量, 以此提高实证检验的精确性。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要求,商业银行计量和披露衍生工具的信息包括名义本金和公允价值。 笔者通过整理我国上市银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时发现,上市银行均能够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告附件中详细披露衍生品的种类、 名义本金和公允价值, 这为本文实证研究提供了数据上的保障。Pantzalis et al(2001)和Zhao and Moser(2009)指出名义本金是衡量衍生品交易的一个理想指标。 此外Triki(2006)认为由于衍生品的公允价值易受被对冲资产价值波动以及合约存续期的影响,因而公允价值不适合作为实证研究的变量。据此,本文借鉴了Carter and Sinkey(1998)、Brewer et al(2000)和Pumanandam(2007)等的研究思路,运用对冲比率来代表我国商业银行外汇衍生品的使用程度, 因此将期末外汇衍生品名义本金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作为实证模型的被解释变量。

3. 控制变量

同时,为了更加准确地检验外汇衍生品对银行汇率风险暴露的影响,在实证模型中包含以下控制变量:

(1)金融危机。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造成了全球外汇市场的剧烈波动,因此必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暴露产生影响,需要对金融危机这一突发事件的影响进行控制,而这一因素在已往的实证文献中却被忽略了。本文采用虚拟变量的方法对2008年这一特殊年份这一因素的赋值为1,其余年份赋值为0。

(2)行业竞争。有研究发现,行业的竞争程度会影响到企业的汇率风险暴露。而市场结构反映了市场竞争的强弱程度,目前衡量银行业市场结构的指标主要有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H统计量、P-R法和勒纳指数等。鉴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本文采用CR4(行业前四名)作为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变量。

(3)银行特征变量。根据已有的研究文献,影响汇率风险暴露的银行特征变量主要包括四大类:

一是资产规模。不同规模的银行在经营策略、业务布局、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因而面临的汇率风险亦会不同,Wong et al(2009)通过对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实证研究发现, 银行规模与外汇风险暴露之间存在相关性。因此,在研究中需对资产规模影响进行控制,参照国内外的普遍做法,在实证模型中对总资产取自然对数形式。

二是成长能力。 一般而言, 银行的商业机会越大、成长性越高时,对外融资的需求往往会越强,通过风险管理能维持银行的稳健经营和较高的信用等级,从而提高融资的便利性;银行的成长性越高,对汇率波动的敏感性通常会越低。据此,本文将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衡量成长能力的控制变量, 而将利率增长率作为检验模型稳健性的替代变量。

三是流动性水平。De Necolò et al(2010)指出流动性水平对于银行风险的影响也十分重要, 银行的流动性与安全性之间通常是高度统一的, 通常银行的流动性越高,对汇率波动的敏感性就会降低。为此,在实证模型中将流动性比率作为控制变量之一, 同时用存贷比率作为检验模型稳健性的替代变量。

四是资本充足率。 当银行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比越高时,一旦经营失败银行股东就损失得越多,因而道德风险就降低,银行投资就更审慎,资本充足水平就是通过这种“风险共担效应”来影响银行风险水平。因而,在本文实证模型中用资本充足率代表资本充足水平。

(二)模型设定及样本选择

依据上述被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选择,本文构建如下实证分析模型,模型中变量的说明见表1。

FEit=?琢i+?酌1Fxdit+?酌2Y08t+?酌3CR4t+?酌4Sizeit+?酌5Growit+?酌6Liqit+?酌7Capit-1+?着it

考虑到实证样本的可获性和客观性, 本文选择了在我国沪深A股市场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 ① 。由于2005年7月份我国启动了人民币汇改,加之国内首款外汇衍生品合约(远期外汇业务)于2005年8月才正式推出,因此本文选择2006年至2012年作为实证的观测期间,并且以年度作为观测频率。同时,由于这16家银行上市时间存在差异,本文剔除了被解释变量中存在缺损的观测值,因此最终实证研究的观测值共计87组。由于每个时期的样本数量存在差异, 实证研究模型属于非平衡面板。从数据本身来看,基于上市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研究能够有效克服我国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时间较短的局限,提升估计和检验统计量的自由度,增加分析结论的可靠性。

三、实证过程

(一)变量描述性统计与相关系数 ②

据统计,样本银行在不同观测期内的汇率风险暴露系数在方向上和程度上是存在差异的,但平均而言样本银行的汇率风险暴露系数为-0.67, 即人民币升值1%将使银行的股价下降0.67%,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上市银行受到了人民币升值的负面影响。这与李雪莲等(2010)、陈晓莉和高璐(2012)、王相宁和王敷慧(2012)的相关研究结果一致。同时,样本银行在资产规模、成长能力、流动性水平、资本充足水平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国内上市银行既包括了大型国有银行(四大行),又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也体现了实证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之间以及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均较低,说明上文设定的实证模型不存在明显的多元共线性问题,因此可以认为上文实证模型设定是恰当的。此外,仅从相关系数来看,外汇衍生品与银行的汇率风险暴露系数之间呈现弱的正相关关系。

(二)回归模型结果与分析

为了更好地检验该系数显著性的稳定程度,本文采用逐步添加控制变量的方式来展示模型回归结果,同时实证研究借助目前广泛运用的计量软件Eviews7.0完成,具体结果见表2。

从表2中不难发现,无论是否添加控制变量,外汇衍生品对银行的汇率风险暴露均产生了正效应,而且系数的显著水平至少达到10%;同时就系数的大小而言,系数处在8至15.4之间,平均为11,即当外汇衍生品的对冲比例提高1%, 银行汇率风险程度系数平均提高约0.11。 考虑到本文实证的观测期内人民币汇率处于上升通道中,因此可以得出“外汇衍生品的使用显著地改善了银行的汇率风险暴露程度, 有效缓解了因人民币升值而带来的负面冲击”的结论。 这一实证结果实质上与国外的研究结论也是基本一致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释。

一是从对冲汇率风险的角度。 伴随着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商业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也日益增加, 而外汇衍生品为银行管理汇率风险提供了便捷、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同时,外汇衍生品还能综合反映各种市场信息和未来预期, 具备独特的预测未来人民币汇率走向的优势。因此,通过外汇远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银行可以在不改变已有资产和负债的前提下, 短期内完成对汇率敞口的管理,更好地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锁定相应的融资成本和资产收益, 促进金融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善。

二是从提供风险管理的角度。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2006)对我国10个省市323家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汇改后企业的汇率避险意识大大增强,企业正在将外汇衍生工具作为管理汇率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并且发展势头良好。郑莉莉、郑建明(2012)对我国上市非金融企业的研究也表明,汇改以来企业在外汇衍生品的使用方面, 无论是企业的数量还是衍生品的名义本金规模均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而国内商业银行作为外汇衍生工具的主要提供者,在为工商企业提供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也有效提升了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有助于改变商业银行以信贷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 大大改善了商业银行依赖传统信贷业务的盈利结构。

(四)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研究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本文运用以下两种方法对实证模型进行稳定性检验: 一是调整样本的观测期间, 选取2006~2010年和2008~2012年这两个子期间对实证模型进行重新估算,结论并未出现明显的改变;二是替换模型的控制变量,将总资产(取自然对数)、营业收入增长率、流动比率这三个控制变量同时替换为营业收入(取自然对数)、净利润增长率、存贷比率,检验发现原有结论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可以认为本文实证结果是稳健和可靠的。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06~2012年期间国内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数据,运用Jorion(1990)的两因素模型估计汇率风险暴露, 同时通过整理样本银行年报中涉及外汇衍生品的相关信息, 从外汇衍生品的视角实证检验了其对银行汇率风险暴露的影响, 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外汇衍生品对银行的汇率风险暴露系数产生了显著的正效应,有效缓解了因人民币升值而带来的负面冲击;二是就影响的程度而言,当外汇衍生品的对冲比例提高1%,银行汇率风险程度系数平均提高约0.11。依据实证研究的结果,并结合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稳步推进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

与国外金融市场相比,我国外汇衍生合约的品种偏少。2006年8月,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上市了以人民币汇率为标的的期货、期权合约;2009年12月纳斯达克期货交易所推出了人民币对美元的期货产品;2010年11月南非证券交易所上市了人民币对兰特期货;2011年8月巴西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了雷亚尔对人民币期货;2012年9月香港证券交易所也推出了美元对人民币的期货产品。 相比之下, 境内的外汇期货市场建设则显得滞后,至今还未形成相关的合约品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外贸结构(2012年我国与欧盟、 美国和日本的贸易额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分别达到14.13%、12.54%和8.52% ① ),因此建议国内尽早推出人民币对美元、 欧元和日元的外汇期货合约, 随后有选择地推出人民币对周边国家货币的期货合约,从而努力建设一个品种丰富、运行高效、功能完备的外汇衍生品市场。

(二)加强外汇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我国外汇衍生品属于典型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场外合约 ① ,合约的日常交易缺乏透明度。然而近期发生的“债券黑金”事件暴露出我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缺乏公开透明,容易成为利益输送的温床 ② 。对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精神,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快建立一个具有充分透明度的外汇衍生品市场框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建议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尽快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包括外汇衍生品在内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法律,将整个场外市场统一纳入监管框架。

二是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改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加强对外汇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协调,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发挥监管协同效应。

三是完善上海清算所作为场外市场中央对手方的功能,授权其负责对外汇衍生品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风控、信息披露等重点环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提升相关基础设施的技术系统功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运行效率,从而完善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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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监管论文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 替代汇兑系统 地下钱庄 反洗钱

黑钱的流动给一个国家金融系统带来巨大的潜在不稳定性,它受到各国司法监管部门的密切关注。像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区打击清洗黑钱组织(apg)等国际反洗钱组织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美国“9•11”事件更把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在了这些通过全球金融系统洗钱的非法活动上,替代汇兑系统(ars)已经成为公认的洗黑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核心途径之一。

ars是由不同地方的金融子系统演变而来的,比如印度的“哈瓦拉”和中国早期的“飞钱”等。普遍认为,大多数流经ars的资金都来源于与商业相关的活动,其中大部分的产生是因为一些国家对外汇或进出口贸易的严格管制引起的。因为ars服务时间长,成本低且高度匿名性,所以,该系统很容易被洗钱者和犯罪分子利用。

替代汇兑系统概述

(一)替代汇兑系统工作原理

全球ars网络之间通过不同经营者连接起来。WWw.133229.Com通常一家经营者在不同国家拥有不止一家相应的ars机构,他们之间常常关系紧密,并且相互信任。当接受一笔业务时,根本不需要马上划拨资金,而只需要发送一份传真即可(见图1)。月末时,如果双方互相抵消以后还有余额,这时再进行划拨资金、轧平头寸。

有时,需要办理汇款业务的也有合法生意人。由于政治原因,大陆和中国台湾之间没有直接的银行业务往来,而公司之间却不能向ars一样到月末时才进行汇总核算。因此,如果一家中国香港公司“hk”要向中国台湾的“ga”公司购买货物,而这家“ga”公司与中国台湾的ars“ha”有业务往来,那么“ga”可能会要求“hk”公司把货款直接支付给大陆的ars“hb”。为了支付货款,“hk”公司同样需要通过中国香港的ars向内地汇款。因为中国香港和内地之间可以通过边境直接把资金携带过去,所以买卖双方在账面上都没有交易,即使审计也查不出来。

(二)ars的特点

替代汇兑系统在各个地方的飞速发展,大家公认的原因是由于移民引起的。替代汇兑系统为一些移民提供大部分金融服务。移民的合法地位更是决定汇兑方式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许多国家,移民通常无法获得与拥有土地或者拥有获得信用、贷款或汇款的同等渠道。

与传统银行相比,ars更加安全和便宜,它有时被当作规避严格外汇政策的方式之一。在危地马拉(拉丁美洲),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贫穷家庭的总收入中50%-60%都是通过汇款形式获得的。在喀拉拉邦(印度西南部)的海湾太太(在海湾国家工作的男人留下的女人)、在日本的菲律宾艺人、在香港的印度尼西亚人雇员都通过汇款的方式提高了他们家庭生活档次。ars还为客户提供匿名账户,这也是使用替代汇兑系统的人的动机之一,既包括合法商业活动,也包括犯罪活动,这使得执法部门侦察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复杂。

(三)ars在香港的发展状况

香港ars的发展与移民也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上个世纪50年代,许多人从中国大陆迁移到香港,这些人对西方银行系统不信任,他们相信票号和钱庄,票号和钱庄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好几个世纪,是一个类似“哈瓦拉”的系统。票号和钱庄提供汇款、存款和信用贷款等服务,从而形成了现在地下钱庄的雏形。其中部分钱庄后来成功合并为现代银行系统,例如香港永隆银行的前身就是一家票号,而现在它已经是香港一家中等规模的银行。

后来,许多从世界各地到香港经商的人带来了很多种替代汇兑模式。开始的时候,ars仅仅是为一小部分人提供汇款和小额存贷款服务。但是,ars的方便快捷很快受到了犯罪分子的青睐。

在香港,ars涉及范围非常广,从公开设立汇兑中介公司到在家中工作仅仅拥有一台传真机和银行支票的家庭主妇,许多经营者把提供汇兑服务作为他们主业之外的兼职,也有的只是为了留住他们的客户,比如航运、珠宝押运等等。因为交易中某些交割方式的需要,比如以出口货物方式的结算差额,有些公司以贸易公司、旅游甚至投资公司的名义暗中为汇兑交易提供便利,通过这种方式转移的资金数量是最难估计的。

(四)ars对全球金融和商业环境的影响

首先,金融管制松懈和货币流通限制较少的国家往往会吸引非法资金的聚集,这些经济区域的生产力和增长率通常都很低。理论上来说,投资的流向应该是经济高增长的地区,但是,“秘密货币”却反常的流向低收益率的地区。结果就是,它扭曲了国家资源的配置和全球资金的流向,世界经济增长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其次,从国家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资本应该投资到合法的商业中,这样才能促进gdp的增长。当资金被转移到国外参与金融恐怖主义活动、毒品交易和其他非法活动时,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将降低。同样,当很多本国资金通过ars转移至国外时,政府却一无所知,从而也没法及时调整货币政策以调控利率和国际收支平衡;实际利用外资和国际收支平衡可能被打破,最终导致国家货币政策失灵。

第三,非法资金的输入也会带来非法的活动,比如行贿受贿、走私和洗钱。犯罪分子通常会向政府官员(比如海关和税务官员)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比如银行经理)行贿以寻求洗钱的方便。照此下去,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牵涉进去,当这些犯罪行为足以影响政府官员决策、影响他们制定金融政策时,政府部门的可信度和安全性将遭到怀疑。

ars监督博弈模型分析

香港管理ars的法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于2000年6月颁布,自此香港共有1167家ars申请登记注册,到2005年底,总共有1009家登记在册。在这期间,有158家取消了申请或者与监管当局失去了联系。这些没有登记注册的ars不仅逃避金融当局监管,还经常违反金融管理当局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一些非法的金融汇兑活动。本文采用博弈论监管博弈模型对ars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分析。

(一)模型前提假设

ars执法管理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督、不监督;ars经营者也有两个纯战略:登记和不登记(见表1)。在这个支付矩阵中,本文假定:执法部门的支付取决于自己的战略和ars经营者的战略,ars经营者的支付也一样;只要执法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就一定能够发现ars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活动,且将对其加以处罚p;ars选择登记或者不登记不仅是出于考虑遵循监管付出的成本,还包括不登记就可以进行一些不正当经营,获取收益i,而在登记情况下必须恪守法规,不能获得这部分不正当收入。

(二)模型分析

在表1中,i表示ars违法经营获得的不正当收益,d为ars经营者遵循监管必须付出的登记成本,c表示执法部门监管成本,执法部门发现不正当经营罚款p。

现在我们来考察这个博弈是否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用p1表示执法部门监督的概率,用p2表示ars经营者不登记的概率,则执法部门以1-p1概率不监督,ars经营者以1-p2的概率选择登记,即执法部门选择混合战略为(p1,1-p1),ars经营者选择混合战略为(p2,1-p2)。

给定ars经营者选择混合战略(p2,1-p2),执法部门选择纯战略监督(p1=1)的期望收益为:p2(p-c)+(1-p2)(-c);执法部门选择纯战略不监督(p1=0)的期望收益为0。如果一个混合战略(p1≠0,1)是执法部门的最优选择,那一定意味着执法部门选择监督与不监督之间是无差异的,即p2(p-c)+(1-p2)(-c)=0。

由此得到。同样可以找出ars经营者的均衡混合战略,需要求解执法部门的最优化问题。

给定执法部门选择混合战略(p1,1-p1),ars经营者选择纯战略不登记(p2=1)的期望收益为:(1-p1)i+p1(i-p);ars经营者选择纯战略登记(p2=0)的期望收益为:-d;同理可得,(1-p1)i+p1(i-p)=-d

由此得到。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 。也就是说执法部门将以的概率实施监管,ars经营者将以的概率选择不登记。

这一均衡的另一解释是:如果ars经营者选择不登记的概率大于,执法部门的最优选择是监管;反之则不监管。如果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大于,ars经营者的最优选择为登记;反之,则是不登记。由此得出执法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的概率应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监督的因素有:ars经营者不正当收益越多,监管部门监督的可能性就越大;被监督的ars经营者的登记成本越高,监管部门监督的可能性就越大;惩罚力度越大,监管部门越不需要对ars经营者进行监督。ars经营者决定是否登记的因素有:监督成本越高,ars经营者愈加抱有侥幸心理而不去登记;惩罚力度增加,经营者就更倾向于选择登记。

结论

综上所述,香港只是要求ars经营者必须到政府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而没有对其汇兑业务进行限制。由于ars业务对所有希望加入这个行业的个人和公司都是开放的,如果强行限制所有的汇兑服务和货币兑换,只允许银行来办理这些业务,这些严厉措施的执法成本很高,而且也不利于香港自由经济贸易区的建设。比较实际的方法是取消政府负责对汇兑中介的登记,把负责监管的主体往下释放,法律监管部门只需要负责好宣传教育和侦察监控就行了。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查明过ars的具体规模、ars在汇兑行业的市场份额和ars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恐怖主义金融及洗钱活动,其中的原因是还有一些ars经营者还没有登记注册和接受管理。即使有了管理系统,该系统也不能确保他们就严格遵守法律和管理。为了弥补管理系统的这些缺陷,应该加强合法的自律组织建设,使ars交易详情和方式透明化,这样可以使执法部门侦察非法资金更加容易,政府部门也更容易制定管理次级金融系统的政策,使ars对社会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张宏伟.试论我国地下钱庄成因及对策.公安研究,2004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随着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原有的外汇信息系统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高效的外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

外汇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对于提升我国信用等级,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形象以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外汇局对应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相应开发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管理系统等十几个应用系统。这些系统的运用,增强了监管的时效性,方便了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以及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这些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预警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远不能适应外汇管理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外汇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1.外汇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数据共享性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在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项新的外汇业务就要增加一个系统或报表。外汇管理的外汇业务信息应用系统已有十几个,基本覆盖了外汇局所有业务领域,但由于每项外汇业务需求的提出时间先后不同,指标设计口径不一,各个应用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无法充分发挥子系统有机整合后的整体优势,对于有效利用外汇数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且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资本账户的放开以及证券、保险和服务业的进入,为了保证有效监管,每项业务都要增设新的系统,那么,外汇管理的信息系统要以成百上千计算。

2.外汇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对外汇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数据的采集方式和统计监测系统的综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行的统计监测系统游离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之外,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例,客户国际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虽已存在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中,但在进行申报信息的报送时,银行仍须将这部分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既加大了银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录入错误的可能。目前,外汇局与银行、企业的信息传导载体还主要是纸质报表,大部分数据采集来源于手工台账登记,然后手工汇总后通过专门的统计程序上报。这种数据采集方式不仅会发生因填报人在统计内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人为统计错误,还会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导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滞后性。加入Wl''''O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增长迅猛,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新的交易种类不断涌现,跨境收入金额迅猛上升近10000亿美元,如此大规模、高频率的跨境资金流动,如果都要用手工台账方式统计汇总,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汇信息监测系统缺乏有效的预警、预测机制高效的外汇流动预警、预测机制是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标的设置必须体现管理者的意图,从目前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其它系统看,还停留于信息的采集、汇总阶段。仅局限于对各类具体业务的事后统计,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馈机制特别是缺乏对异常信息的的监测、筛选以及对外汇流向的事前预测,加上外汇信息的流动渠道不畅,信息反应迟缓,所以对违规、违法的外汇流动的监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应机制,对决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汇信息监测系统不能反映涉汇主体的交易全貌账户是统计的基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已在全国推广实施,但该系统不能反映全部企业或企业全部的外汇收支活动。一些对公单位的结售汇,如出口结汇、捐赠结汇、进口购汇及其相应的收支等,可以不通过外汇账户进行收付,致使外汇账户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汇单位的涉外经济活动。特别是作为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主线的结售汇未能在该系统得到体现。另外,该系统还未含银行自营外汇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企业开证付汇保证金账户等,因而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监测中,没有目标、没有重点,使企业的一些外汇违规行为因账户系统的局限性没有及时暴露和制止。

二、构建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思路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规范的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畅通的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高效的外汇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通互联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科学的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等。其核心内容是高效的外汇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虽然外汇管理已经建立了十几个信息系统,但是由于这些系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外向型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这些信息系统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设外汇市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关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更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转变,实行平衡管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汇管理经历着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如果再延用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显然是难以解决复杂和深层的问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越来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并且我国现在外汇资源已由稀缺转为相对过剩,因此,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也必须随之转变,并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的设计上,应紧紧抓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彻底摒弃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国际经济的交往相比国内经济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这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尽量简单化。这也是对我们的管理能力的一个考验。

2.建立以外汇账户系统为主轴的信息监测系统账户是统计的基础,是资金流动的“中转站”和资金存量的“蓄水池”,也是监管分析资金流量和存量的重要窗口,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必须以改革现行的外汇账户系统为着力点。指导思想:只要有外汇收支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开立外汇账户,凡未开立外汇账户的单位的外汇收支行为,银行都不能受理,所有的外汇收支都必须在外汇账户中反映(其中: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具体思路:以时间划分:账户可分为长期账户和临时帐。以业务性质可分为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特殊账户。经常项目账户为长期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经常账户,账户的发生额原则上只能是贸易项下的,外汇局通过经常账户的发生额与海关出口或进口报关额核对,数据相差太大,外汇局可追查其原因,并可取代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账户的一般为临时账户,可根据外商的进资计划确定账户有效时问,并根据外商的投资额确定账户的最高限额,上述只要有一项指标达到,账户自动关闭。同时,以账户系统为主轴、根据不同的外汇业务性质开设不同性质账户,并根据账户性质设立不同的子系统。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8

关键词:贸易外汇 收结汇 新政策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外汇收支日趋频繁。贸易融资规模不断扩大,以贸易融资等形式的外汇资金流入结汇不断增加,外汇局对资金流入的判断和管理存在难度。资金大量净流入,加剧了贸易外汇顺收持续大于顺差、国际收支不平衡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2006年9月总局下发实施《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贸易外汇收结汇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的实施改进了贸易外汇收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

《通知》进一步体现了贸易便利化与有效监管相结合原则,对贸易收汇实行分类管理和区别对待,对正常交易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大大简化手续,节省企业费用、时间和提高效率,促进企业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在便利绝大多数企业的同时,加强了对少数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异常交易行为重点监管,对“关注企业”以事前真实性审核和事后管理相结合进行监控,抑制不明资金流入和投机资金借贸易外汇渠道流入的可能性。充分体现扶优限劣、鼓励诚信的管理目的,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

二、存在和容易引发的几个问题

(一)现有出口核报系统数据功能缺陷,影响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出口核报系统数据功能存在缺陷,按《通知》中“关注企业”核定标准统计收汇数据,缺少相对应的监管数据模块,计算繁琐,延误时间,增加工作负担,统计结果欠缺准确性。首批“关注企业”名单以“一刀切”的时间划分范围,缺乏对时间段两端的延伸业务的考虑和估计,影响其名单核定的科学性。

(二)实施“关注企业”名单管理,有可能引起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流入增速加快

关注企业可能采取金蝉脱壳等方式更名或重新注册新公司,将业务转移到集团内其它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委托正常业务企业出口等方式仍然可以绕开法规限制享受正常企业结汇待遇。对此类问题,外汇局仍然疏于监管,如果不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补充完善,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将会弱化新政策的运行效果。目前,对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流入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仍然是监管的缺口,限制措施很少,外汇局和外汇银行对交易背景真实性难于考证,特别是对关联企业跨境服务贸易的真实性难于判断,有可能出现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管理此严彼松,给不法企业变相融资和投机留有可乘之机。

(三)以年度考核期确定“关注企业”名单,其科学性需进一步论证

出口企业因经营性质不同,业务运行的季节性和突发性使其收汇数据、核销和逾期未核销数据具有动态性。以年度为时间测定标准,时间跨度较长,可能造成对本年度已达到“关注”标准的企业因统计周期不足只能延续到下一年度执行,易出现监管漏洞,监管效应滞后。而对由于经济原因暂时经营效果差,但经营项目前景良好、经营业绩无劣迹,或虽出现实际收汇与应收汇差额偏大,但属正常资金活动的企业却由于“关注企业”标准的确定,需列入“关注企业”名单进行严格管理。这虽然加大了对不明资金流入的审核力度,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便利经营。

(四)实施“关注企业”名单管理易引起行政许可方面的矛盾

外汇局对关注企业实行逐笔真实性审核和贸易结汇核准管理,要求企业提供原有规定材料的同时,仍需提供其它相关说明、凭证等资料,可能引起外汇管理与现行行政许可之间的矛盾。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出口企业,其声誉和资金使用方面将受到一定影响,对“关注企业”名单的政策执行,能否真正对外避免行政干预,对内杜绝操作风险等方面存在难度。

(五)相关职能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外汇银行与企业的互利互存关系,在政策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包庇和隐瞒现象。且个别出口企业也可能以虚假陈述、伪造单证和合同等方式通过审核,骗取结汇。外汇局对收汇单位的信用记录、开业期限等信息来源缺乏与工商、商务等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有效衔接,这些都影响政策规定的落实效果。

三、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新政策法规规定,切实增强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

建议总局对《通知》中有关考核期限规定和分类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增强法规的实际操作性。一是结合进口付汇备案管理的规定,考虑缩短出口企业的考核周期,提高“关注企业”公布频率和速度,及时反映出口企业的信用情况,起到及时监管的目的。二是对“关注企业”名单的核定标准应给予一定的限额弹性和管理弹性,对确实需纳入名单管理的必须纳入,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对名单核定尽可能科学准确,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三是增加对关注企业单据审核要求,如规定提交的单据须为正本,外汇银行应在正本单据上进行签注和签章等。四是对大额、多次退汇的企业,可考虑将其列入“关注企业”名单进行管理。

(二)应将关注企业贸易业务和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纳入统一监管

应尽快实现服务贸易项下对交易主体的分类管理,堵塞资金转向服务项下流入的渠道。依托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建立具有监管和业务操作功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服务贸易非现场预警和分析机制。对关注类企业的进口付汇和服务贸易收付汇纳入共同监管,可规定关注类企业不得进人进口付汇单位名录、服务贸易收付汇需按2006年政策调整前的原有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等。

(三)进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与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合并,利用外汇账户信息平善监管功能

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合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比照和整体考核,便于发现和处理问题,杜绝隐患。利用外汇账户信息平台,搭建付汇“进口付汇单位名录”和结汇“关注企业”名单信息数据库。同时,加强对“关注企业”贸易收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本外币联动考核机制,对企业进出口业务、本外币业务共同监管、全面考核。

(四)加强信息资源的技术支持以满足业务需求,加大对“关注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建议总局充分利用和开发现有技术资源,实现海关传输数据的进一步剥离,解决目前监管数据模块功能不足的统计困难。二是在确保企业收汇数据准确的前提下,整合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数据的匹配,提高系统数据的严密性。三是加快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功能完善,建立健全出口收汇核销非现场核查体系,并与其它监管系统的资源共享,提高非现场监管程度。四是定期开展对“关注企业”的出口及收汇业务的现场检查,重点对“关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资金流动进行检查,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提高贸易收汇结汇监管的有效性。

(五)增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9

外汇行政执法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易成为争议焦点。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能使执法人员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作为外汇法规领域最高层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外汇违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节,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由于对同一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跨度较大,缺乏对具体情节清晰的界定标准,往往会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异议。例如,对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3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中,对于同一违规行为处罚额度跨度较大,往往引起较大的争议。虽然总局出台了《外汇管理行政罚款指导意见》,对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了一些规定,但这终究是内部操作规范,当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对簿公堂时是无法作为法律依据加以引用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有效地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率和灵活性,但由于罚款金额跨度较大,在执法过程中能否做到“过罚相当”,成为基层外汇局执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二)执法行为不规范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1.取证方式不规范。为有效打击跨境资金的违规流动、遏制洗钱等犯罪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往往需要调取当事人的外汇账户,及时了解资金交易情况,固定相关证据。但《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调查当事人的账户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各类检查的次数较多,基层外汇局也无法逐次获取省级以上负责人书面批准。为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往往会直接调取相关账户交易信息,从而使调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2.定性不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如果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失误,或者对定性的法律条文理解有偏差,就不能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同一交易行为,各地存在着不同的定性标准。例如,在对待个人结售汇业务身份证号错录问题上,有人认为属于规范性问题,应不予处罚;有人认为应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规定,可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有人认为应按“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规定,可处以30万以下罚款。对违规行为定性的不准确,将导致执法不公现象产生,使外汇局执法的权威性受到削弱。(三)外部执法环境的变化,使外汇执法面临风险加大。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加大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据报道,新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行政诉讼案件大幅激增,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为例,2015年该院受理的涉及各部委行政案件912件,较2014年上升130%,其中一些案件也涉及到了外汇监管领域。在国家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司法部门拓宽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增加了对“红头文件”审查的条款,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这将使外汇执法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四)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当前基层外汇执法人员往往是身兼数职,对各自业务领域比较熟悉,但对法律规范却较为生疏。从工作实践看,由于部分地区涉外经济发展缓慢原因,外汇业务量较少,外汇执法人员存在数量不足、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使外汇执法能力下降,执法过程易出现偏差,引起执法纠纷。

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外汇法规修订工作滞后于当前外汇收支形势。长期以来,我国将外汇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加以严格管制,制定了一系列防控措施,为提高对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赋予了外汇管理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外汇管理条例》及一些其它法规都体现了这种监管思路。但近些年,我国的对外贸易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新型贸易方式层出不穷,外汇监管理念和法规的修订工作却没能及时跟进,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产生。(二)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缺失。有相当一部分外汇法规存在内容不完善、规定模糊的缺陷,例如文件规定在提交和审核单证时往往使用“相关”、“有关”等词语,没有明确标准;或是调查取证程序可操作性差,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责时,难以准确把握尺度,从而导致执法风险发生。(三)外部监督力度加大。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和社会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居民、企事业单位等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维权意识日渐提升,客观上使基层外汇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风险增加。(四)内控监督机制不完善,使行政执法面临的风险未能及时有效化解。一是内控监督规定比较宽泛、模糊,制订的内控制度过于原则性,缺乏足够的程序制约和责任机制。一些基层外汇局由于担心对政策尺度把握不准,内控制度没有根据本地区的部门设置、业务规模和业务特点制订,而是较多地沿袭上级制度,使内控制度在风险防控和业务规范方面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是基层外汇局在人民银行各部门中较为独立,在立案、取证、定性和处罚等全过程均是自主完成,很多案件的处罚文书仅由一名检查人员来完成制订,人民银行的法律、纪检和内审等部门均不参与。由于缺乏一套及时、高效的内控监督体系,使蕴藏的风险不能够及时化解。

完善执法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