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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工作计划集锦9篇

时间:2022-03-14 09:50:11

外汇工作计划

外汇工作计划范文1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外汇工作计划范文2

为深化系统整合,利用信息化技术便利我国外汇管理工作的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开发网上服务平台(ASONE)对外汇业务多系统多平台进行整合,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多平台的协同工作。该平台是我国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平台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整合、共享与便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其典型特征如多业务系统单点登录,一改以往用户办理不同业务需要多个用户权限的模式,用户只需使用自身唯一的身份ID进行登录,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多个系统间自由切换,便利了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流程。该平台目前支持三类机构登录,即外汇局、银行类(含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类(含会计事务所等),每一个用户隶属于上述一个机构。同时,该平台通过整合多个应用系统,每个应用系统均定义了一组角色,每个角色又是一组功能权限的集合,例如针对外汇局(包含总局、分局、中心支局和支局共4级)设立超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针对银行类机构设立银行类管理员、银行类操作员;针对企业类机构设立企业类管理员、企业类操作员,权限层级规划明确,合理实现权限划分。此外该平台整合了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银行结售汇统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信息、外汇账户管理、外汇案件信息管理、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贸易信贷、出口换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监测和外汇检查分析等多个外汇业务应用,通过IBMDB2数据库管理系统,在表空间、表结构、索引、视图、触发器设计等多方进行统一并调整优化,同时在用户操作界面上进行重新调整,使其具有方便、易用、稳定、高效的诸多特性。第三是该平台整合了数据资源,以往各业务平台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各自为战,创建自己相对独立的业务数据库,依靠SYBASE数据库管理软件,设置有出口核报数据库、网上核销数据库、进口核销数据库、外汇账户数据库、国际收支数据库,依靠IBMDB2数据库管理软件,设置有外汇检查数据库,依靠LotusNotes设置有外汇账户交互平台数据库,形成了各业务数据交集缺失,不利于综合统计分析利用,也对数据库的管理维护产生压力,单单数据库备份一项工作就要设置多项任务。整合后,统一了数据库管理平台,将之前分散在各个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筛选,合并重复数据,剔除错误数据,优化数据库表设计,通过改进字段属性、合并或拆分旧表、更新索引INDEX等方式设立了一整套既符合已有数据规范,又满足发展需求的数据标准体系,同时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了应用平台的整合。

二、数据整合对金融机构业务报送工作给予便利

由于我国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各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其自身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相关数据的报送申报工作。长期以来,由于外汇管理工作按照国际收支、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业务范围来划分,导致各个金融机构报送数据时按照上述口径分别报送,这样就存在类似于应该报送给国际收支部门的却报送给了经常项目部门,应该报送给经常项目部门的却报送给了资本项目部门的情况发生。此外,对于同一业务范围的数据报送也细化为各个业务科室,导致金融机构经常不清楚该笔业务应该报送给哪一个具体科室,或者直接就随便报送,不报、漏报、错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数据采集源头开始就不能保证数据质量,导致数据可用性较低。2014年4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借此机会整合了现有数据采集规范,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标准化文件,将历史上形成的多个数据接口报送规范、多种报送途径、多种报送方式进行了统一,避免重复报送和繁琐的操作步骤,通过技术手段直接从银行内部系统抓取电子数据并经过校验程序的检验,正常情况下不经过人工干预环节,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数据精准度。通过IT技术手段,增加了多项数据逻辑条件及规则,如修订了涉外收支和境内划转申报号码生成规则、调整行业属性代码表内容、增加了原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外债项下(除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票据、非居民个人存款外)部分接口文件的数据项、调整账户性质代码表内容等等,建立统一的数据字典表、合并数据库重复表字段、增加字段长度、消除无用表和字段、重新设计索引视图等手段,对监管需要的金融机构数据进行进一步梳理,兼顾到今后的政策发展方向,实施前瞻性设计,使外汇管理系统数据质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三、深化信息系统整合提升了外汇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外汇工作计划范文3

1.借外汇还外汇;

2.实行浮动利率;

3.收取承担费;

4.借款单位必须有外汇收入或其他外汇来源;

5.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

建设银行外汇贷款合同范本

借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______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______

所需外汇资金,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_____)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外币名称)_____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__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__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____‰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___‰的承担费。

第七条 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__%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__%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单位名称:____(公章) 单位名称:____(公章)

签约人:_____(签章) 签约人:_____(签章)

外汇工作计划范文4

一、影响汇兑损益的因素

1汇率对汇兑损益的影响

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和交换比例,也是一国的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记账汇率是记录外币业务发生时所用的汇率。汇兑损益产生于汇率的变化。记账汇率的种类及记账汇率所属时间的不同。都会对汇兑损益产生影响。财政部94财会字第05号文件《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认定记账汇率是市场汇价。关于市场汇价这一提法,可以将其理解为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外币买卖的价格,且金融机构买入或卖出的现汇和现钞也存在差价。因此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的汇率确定为现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即中间价。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资函字第144号文件《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卖出中间价作为外汇唯一的折合和记账标准。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账汇率可以是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汇率一经选用,在登记入账时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用时,对于取得以外币结算的资产、负债及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当日的汇率或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对于以外币投入的资本:1合同或章程有约定汇率的,就按约定的汇率入账。2合同或章程未约定汇率的,如果注册货币与记账本币一致的,可采用当日汇率记账;如果注册

货币与记账本币不一致,应当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汇率记账。对于投入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按投入当日或当月1日的汇率入账。

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人员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习惯,往往各行其是,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内部如果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在购货或销货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同的购货成本、不同的销售收入等。造成会计处理的不一致,会使会计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时,企业之间会计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2两种交易观对汇兑损益的影响国际上对外币购销业务按月末调整法处理月末与最初记录的差额时有两种观点:一笔交易观点和两笔交易观点。一笔交易观点是把外币的购销业务和它的结算看作一笔业务,是一笔业务的两个阶段,其产生的折算差额不作为汇兑损益,而追溯到最初发生的外币业务,将差额调整到原来发生的购货成本的销售收入上,等到债权债务结清,这笔交易业务才算完成。这种方法需对折算差额调整为原来入账的相关账户,手续较复杂,工作量也较大。特别是外币购销业务发生所引起债权债务结算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情况下,对原来入账的购货成本和销售收入进行追溯调整则更为复杂,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同时,当汇率变动较大且交易金额较大时,将导致成本、收入及利润的确认出现较大误差,降低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这种方法大多数国家没有采用,只在少数业务中应用。

两笔交易观是以外币业务的实际发生为业务完成的标志,将购货与付款、销货与收款作为两笔业务处理。在会计期末和货款结算日,因汇率差异而产生的折算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计入财务费用,不作为资产或购货成本或销售收入调整项目处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处理外币业务时采用此种交易观,国际会计准则也认为:“由于结算货币性项目,或者按不同于在本期最初记录的或在前期财务报表中所运用的汇率报告货币性项目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在其形成的当期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我国1993年7月1日实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也规定了企业应采用两笔业务交易观点,在汇率变动时要确认汇兑损益,而不影响交易发生时的购货成本和销售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简便,有利于操作,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但是,对于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同样确认为当期的损益,象其他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一样,不利于有关人员作出正确的决策。

3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对汇兑损益的影响

已实现汇兑损益是指通过新的外币业务的开展,正式得以实现的汇兑损益。这种损益一般不会再随汇率的变化而变化,是已定的收益或损失。未实现汇兑损益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在账户中已经产生,但一直没有实现的汇兑损益。如果汇率发生新的变化,这部分汇兑损益还会随之变化,与此有关的损益尚未最终确定。对于这两种汇兑损益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对于计入本期损益的汇兑损益应按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即本期实现的汇兑损益应确认为本期损益,本期未实现的汇兑损益不能确认为本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能够真实反映本期损益,但是企业由于其他业务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惟独外币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有悖于一致性原则。

另一种认为对于计入本期损益的汇兑损益应按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即不管已实现的汇兑损益还是未实现汇兑损益都应计入本期损益,只要汇率发生变动,就应确认其汇兑损益已经实现,因此期末应对各项外币性债权债务和货币资金按现行汇率调整所有外币账户的余额,产生的汇兑损益不管是否在本期内实现,均应计入本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与企业整个经济业务的处理一致,但是在汇率波动较大或汇率持续单向变动时,账面所反映的损益会长期虚增或虚减。当汇率持续向上或向下变动时,要不断调整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尤其是那些长期性的外币债权债务账户,会使汇兑损益出现大额的收益或损失,从而造成账面利润虚增或虚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分配,虚增时会超额分配利润;虚减时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信用度,对那些想操纵利润的企业来说,可能会随意调整汇兑损益,从而达到操

纵利润的目的。

二、政策建议

1对于汇率变动比较频繁且外币业务比较多的企业,不妨在平时核算时象材料采用计划价格那样,汇率可采用计划汇率。(1)计划汇率的确定,可以企业首次某外币业务的当日牌价作为该外币的计划汇率。在具体操作时,为了方便核算,尽量取整数,如有小数点,应根据牌价的发展趋势进行取舍;也可根据某月、某季或某年前几月某外币牌价的平均数作为该外币的计划汇率。等到会计期末再用期末汇率进行调整。(2)计划汇率的修订,一般一年修订一次。为了真实反映外币业务,当计划汇率与实际汇率偏离程度较大时,即当牌价的变化超过正负3%据经验估计时,就要对计划汇率实施修订。

2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确认的汇兑损益均有不足之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对本期已实现的汇兑损益,计入本期损益;对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开设递延账户或先计入待摊费用,在以后的实现期内摊销并计入损益,使各期反映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比较接近实际情况。另外,对于付款期较长的外币债务,由于这类债务金额大,汇率风险也较大,从稳健角度出发,将发生的汇兑损失作为财务费用,计入本期损益;而发生的汇率收益则不作账务处理,仅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列示。

3为了减少汇兑损失,防范汇率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在具体进行外币业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口业务尽量使用可兑换货币中的软货币,也可采用即期外汇买入的办法;出口业务尽量使用硬货币,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可以通过银行押汇提前收回资金。(2)及时调整进出口业务结构。在不考虑国内价格和国际价格的差额、进出口关税税率高低等因素下,当人民币汇率低时应减少原材料进口,尽量在国内购入,同时增加产品出口;当人民币汇率高时应多进口原材料,增加内销量,减少出口量。(3)选择正确的结算方式。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考虑能促进业务发展、降低结算成本、结算方式的安全以及缩短结算时间等因素。(4)根据资产选择和组合理论,多元化资产结构可以分散风险,对于有外币银行存款的企业可以按实际业务的开展情况,选择两种以上的外币存款,这样一方面可以满足业务的需要,减少各种外币的兑换费用。另一方面可以淡化由于国际金融市场上外币价值不稳定造成的汇率风险。(5)积极参加金融市场交易业务,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等手段进行交易,避免金融风险,减少损失,增加收入。

外汇工作计划范文5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三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四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六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第九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计划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一)手续不齐全;(二)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三)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二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和计财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团组国外费用开支明细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并由临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背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经外事处或港澳台办签字盖章后,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由出国团组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十六条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前,计划财务处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十七条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八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二)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三)发生外汇结余的。

第十九条办理退汇手续时,由出国团组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二十条"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能向组团单位支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外汇工作计划范文6

主管部门: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投资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2085)29号通知的《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投资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甲方向乙方申请为进行 项目所需资金,乙方经审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条件提供资金,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外汇(大写) ,其中:本金 ,建设期利息 ;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本金 元,建设期利息 元(以下简称“贷款”)。

上述贷款,已包括按甲乙双方于20 年 月 日签订的准备贷款协议支用的外汇(大写) 。

第二条 贷款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其中宽限期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都必须在乙方开立帐户。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提送本年度“投资贷款年度用款计划”(以下简称“用款计划”);并在项目用款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天前,提送下年度“用款计划”,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按季存入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使用,自转存之日起,乙方计收贷款利息,同时对未支用部分的存款,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四条 乙方按审查同意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资金。如未按期提供,乙方应按未提供的贷款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第六条规定的固定年息或浮动年息(按起息日的年息计算)加百分之二十计付。

第五条 甲方用款需要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时,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追回贷款,并签订书面补充贷款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汇贷款,甲方必须用外汇还本付息,人民币贷款用人民币还本付息。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人民币贷款为年息百分之 ,外汇贷款实行固定利率为年息百分之 /浮动一利率按 个月浮动一次,本次基期利率为年息百分之 。

第七条 实行浮动利率的外汇贷款,同时实行分摊汇率损益。甲方同意按《中国投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和汇率损益分摊试行办法》承担损益。

实行固定利率的外汇贷款,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季对本年度“用款计划”贷款额的未支用部分支付千分之七的承诺费。甲方当年用款需要超过年度用款计划时,必须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才能追回年度用款,追加部分从一月一日起补计承诺费。

第八条 对乙方提供的贷款,甲方保证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还清全部本息。本合同贷款的还本计划如下:

20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20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20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20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20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20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如果甲方不能按年度还本计划归还的,从当年十二月份银行结息日开始对逾期贷款加息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减少乙方贷款风险,甲方同意提交“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和“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提交的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如果只是外汇额度担保的,在人民币担保书内应包含购买等值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数额。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被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加息百分之五十。贷款期内,甲方应向乙方定期送交有关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会计、统计报表,乙方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检查。甲方如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自动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单位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在投资、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有新的变更时,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除第九条提到的外,如有财产抵押担保书、工贸合同、公证文本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

一、按期偿还外汇本息担保书

二、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担保书

三、

四、

五、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外汇工作计划范文7

当时,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只是简单问了一句:“决定汇了吗?”得到肯定回答后就开始操作,随后报手续费用。一听数字,老夫妻俩顿时愣住了:“怎么多出240美元的差价?”牛女士马上就说不汇了,但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处理完业务,钱可以不汇,240美元的差价却是已经扣了,加上又快到银行下班时间,他们只好把钱汇出去了。

据牛女士说,以前她都是在其他银行通过西联汇款办理境外汇款的。直接用外币,汇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汇费40美元;汇5000元以下,汇费30美元,并且两个钟头就可以收到,也没有什么其他费用。这次,是听别人说工行境外汇款手续费很低,整个汇费加起来也就200多元人民币,没想到根本就不是这回事。

原来,工行境外汇款的整个费用构成为:手续费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折成人民币计算,最低20元,最高200元;加上不管汇多少金额都要收取的电讯费100元,这部分是固定的。最后,对于以外币现钞账户办理外汇汇款的,还将按当日外汇牌价收取钞转汇手续费。

这其中有一个“钞转汇”关键词。牛女士办理境外汇款时,使用的是个人储蓄账户里的外币,在她看来,就是外币对外币,账上一划直接就可以汇出去了。但实际上是两个概念,涉及到现钞和现汇问题。

现钞,指个人所持有的外国钞票。现汇,指由国外汇入或境外携入、寄入的外币票据和凭证。由于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外币现钞在我国境内不能作为支付手段,直接使用。只有在境外才能成为流通货币,银行在使用中需要支付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而现汇作为账面上的外汇,它的转移出境只需进行账面上的划拨就可以了。

即使你的存折上是以外币现金存储的,如果不是从国外汇过来的,都是属于现钞。就个人储蓄来说,外汇可以直接转成外钞,但是外钞不能随意转成外汇。“钞转汇”费用的产生是当汇款人选择“汇出”现钞时就需承担相关运输费用和差价,表现为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银行先要以当下的现钞价买入你的现钞,再用现汇卖出价卖给你外汇。

目前,各大银行对于现钞汇款的“钞转汇”手续费,计算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是直接固定手续费的比例,有的是按当天的外汇牌价计算。

而工行的计算标准就是:(现汇卖出价-现钞买入价)×汇款金额,根据实际汇款金额多少,其中会有一些折扣。

外汇工作计划范文8

借款人名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甲方根据  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外汇质押人民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 按当天牌价买入价计算(大写):

用途:

期限:

第二条 利息。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与用作质押的外汇互不计息。

第三条 用作质押的外汇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 (小写)

第四条 质押外汇的来源为:

第五条 开立账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等。

第六条 借款使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的用款日前 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 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 金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第七条 质押外汇的使用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质押外汇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

2.

3.

4.

第九条 还款计划。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额归还所借人民币本金,不得提前归还借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 金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第十条 退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退还甲方用作质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影响:

1.在甲方按期按额归还借款后  个营业日内,乙方将甲方用作质押的原数额外汇全部退回给甲方。

2.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约定,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后,应在  个营业日内将同额质押外汇退回给甲方。

3.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的约定,乙方在处置质押外汇以抵偿所欠贷款后,如质押外汇还有剩余,应将剩余外汇在处置外汇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贷款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外汇工作计划范文9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8-0088-02

绩效审计最初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是在传统合规性审计、财务审计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新兴审计类型。1986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发表了《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由此绩效审计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逐步成为各国政府审计的主要发展方向。我国绩效审计发展较晚,目前仅在深圳、青岛等地区进行了尝试和重点探索,大部分审计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合规性审计方面。为了促进绩效审计的深入发展,审计署在《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由此可见,绩效审计已被审计署定位为我国现代审计的重要内容。

1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1)开展绩效审计是促进有效履行外汇局职责的需要。外汇局承担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市场监管、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等基本职能,对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外汇局及其各分支局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行使的是管理职能,其行使管理职能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管理行为的效果和效率。传统合规性审计主要强调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无法全面反映履职情况的效率。然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增强和外汇管理工作复杂性的进一步提升,合规性审计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在对财务、资金、业务工作进行合法、合规、真实性检查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对各项工作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价,以督促外汇局高效履职。

(2)开展绩效审计是实现外汇局职能和运作机制转变的需要。为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2010年外汇局提出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为“无罪假设”以及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的工作要求,外汇局逐步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通过开展绩效审计,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局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的意识,履行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驾护航的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对传统运作机制的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外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可行性。

(3)开展绩效审计是外汇局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需要。对外汇局各分支局而言,其工作目标以及可运用的资源大部分是既定的。在有限资源下,如何科学配置资源、高效完成工作职责是各分支局关注的重点内容。传统合规性审计主要解决“对或不对”的问题,绩效审计所关注的重点不再局限于传统合规性审计中是与否、对与错的问题,而是从评判工作绩效的角度,对单位或岗位的工作业绩和效能进行鉴证,重点关注达到既定目标是否做到了资源投入最少化或既定资源投入是否做到了产出最大化,即重点解决“好或不好、能否更好”的问题。随着外汇局内控制度的逐渐完善,业务操作日益规范,审计的监督职能客观上要求向绩效审计升级,发挥审计的高层次监督作用。此外,开展和实施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对权力滥用导致腐败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外汇系统工作的开展。

2目前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外汇局内审部门对绩效审计进行了不断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总体而言,目前外汇局系统对绩效审计的认识和运用还处在初步发展的程度。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

(1)绩效审计理念与认识不足。对绩效审计的理解存在两个误区,一是仍停留在合规性审计方面,观念更新不够,难以跳出原来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在审计的实际工作中,多数仍然采用清单对照式的审计方式,对审计功能的开发和利用意识较为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绩效审计的优势和重要性。二是对绩效审计的理解过于复杂化,认为一定要设计一套包罗万象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复杂的计量模型、公式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绩效评分和划分考核等级,此种认识没有达到帮助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管理的审计目的。

(2)缺乏绩效审计的理论指导和规范性标准。通过比较发现,凡是绩效审计开展比较好的国家,绩效审计准则及相关规范制定得也较为完善。2003年6月美国审计总署新颁布的《政府审计准则》,最后两章分别是绩效审计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英国审计署1983年颁布了《国家审计法》,为审计署开展效益审计提供了法律基础。澳大利亚早在1901年的《审计法》中就有对绩效审计的规定,赋予审计署“项目审计”的权利,到1979年修订该法律时正式授权审计署对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绩效审计。瑞典也制定了效益审计准则与效益审计手册等。相比较而言,绩效审计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目前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人民银行总行和外汇局总局均尚未制定出台统一的绩效审计准则和操作规程,对绩效审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既没有评价标准,也没有操作性的指导文件。此外,外汇业务较为庞杂,涉及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平衡、外汇执法等各个领域,各个审计项目对最终工作目标的要求差别很大,造成外汇系统基层管理机构难以寻到合适的突破口。

(3)审计人员的素质和结构尚不能有效满足绩效审计的需要。绩效审计不是简单的清单式审计,在工作要求上明显高于传统合规性审计,既要对工作内容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评价,更要对工作流程、工作模式、工作效率进行客观评价,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绩效审计人员既要熟悉常规审计流程和财务知识,更需要熟悉被审项目的工作目标、工作秩序、工作重点难点等各方面情况,这就要求绩效审计人员不但要掌握现代经营管理技术、信息系统电子化技术,还要成为外汇各项业务的专家,成为一名外汇系统的全才、通才。目前,外汇系统的内审人员大多由原稽核人员转岗而来或者仍处于兼岗状态,缺 乏绩效审计相应的知识结构、专业素质和技能要求,因此要完全达到绩效审计的高要求存在一定困难。

3探索开展绩效审计的解决方案

(1)确立正确的绩效审计理念。由传统合规性审计顺利过渡到绩效审计最关键的一点是要有正确的绩效审计理念。绩效审计不仅是一种审计类型,同时也是一种工作模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高效履职。这就要求绩效审计人员在检查工作步骤是否规范的基础上,更要深入到具体的业务层面进行评价,从宏观角度考察被审计项目资源利用与目标实现的最大公约数问题。此外,绩效评价不等同于对被审计项目的简单评分或划分等级,因此在审计方法使用方面,要从审计目标出发,针对各个审计项目选择客观、合适的审计方法。

(2)建立与完善外汇局绩效审计法规与相关制度。国际上绩效审计实践表明:建立并不断完善绩效审计准则和相关规范是确保绩效审计质量及其有效开展的重要条件。目前外汇局开展绩效审计面临的一大难点就是相关法规不健全,既缺乏相应的绩效审计准则及工作指南,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绩效审计工作一是要建立外汇局绩效审计指导意见,对外汇局绩效审计的对象、目标、原则、审计依据、审计程序、审计标准、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审计报告等进行总体指导和明确规范,为外汇局开展绩效审计提供基础制度保障。二是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使绩效审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束,从而真正实现绩效审计推动工作改善、实现价值增值的目标。

(3)创造良好的绩效审计环境。一是要扩大绩效审计在外汇管理系统的知晓范围,明确绩效审计既是审计模式也是管理模式,并通过各种会议、内联网、宣传栏等方式宣传绩效理念,将绩效审计贯穿业务管理活动的始终,使绩效意识渗透到外汇局各分支局。二是要加强推广绩效审计实践,鼓励各分支局开展绩效审计试点,多角度、多层次探索绩效审计,推动各分支局尽早跳出传统合规性审计的局限。三是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调沟通,提高审计意见的建设性、实用性、前瞻性和全面性,消除审计惩戒作用的心理影响,使被审计单位充分认识并理解绩效审计对提高行政履职的促进作用,从被动接受审计结果转为主动落实审计建议,从而为绩效审计在外汇管理系统的全面、深入推广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