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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监理述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10-05 02:41:59

通讯监理述职报告

通讯监理述职报告范文1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讯逼供;应对

    1 刑讯逼供的危害

    (1)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后果。虽然通过刑讯使不少拒不认罪的罪犯如实招供,但无辜者因肉刑摧残而含冤受罚的也比比皆是。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放纵了真正的罪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

    (3)刑讯逼供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①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导致刑事诉讼效益的降低;②刑讯逼供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③刑讯逼供的存在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而使效率和效益均为零。

    (4)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

    2 现实中刑讯逼供屡发的原因

    2.1 公安机关的破案压力

    有公安部门人员指出,实践中刑讯逼供的行为仍不能杜绝首要原因是破案压力,而破案压力则反映出领导人员的观念存在问题。刑讯逼供行为人之所以没有被制止或者敢于实施,就是因为一些领导人员将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置于比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地位所致。

    2.2 在侦破案件的实践中仍起着重要作用

    刑讯逼供在侦破案件的实践中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是一些人所谓的“闻着臭、吃着香”。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后,很多人作出了有罪供述,而这些有罪供述又被查证属实,这使刑讯逼供行为因为“有效”而有“市场”。

    2.3 查处证据难以查找

    第一,获取线索难。目前刑讯逼供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控告和检察机关自行发现。但有相当一部分刑讯逼供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报案,或者担心上告后难以获胜而不愿报案。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也很有限。因此,这类案件往往很难被发现。

    第二,调查难。实践中,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办常常受到多方面的干扰和阻碍,初查后无结果的案件数量一直占据较高比例,很多案件由于调查取证难而久拖不决或不了了之。

    第三,取证难。刑讯逼供案件证据的特殊性直接制约着证据的固定、保全和收集。一方面,刑讯逼供案发的时间地点较为特殊隐蔽,犯罪中留下的证据较少;另一方面,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较强,在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时,很少留下明显的痕迹线索,而且善于事后及时消除湮灭相关物证,订立攻守同盟,干扰取证工作。同时,有限的知情者也不愿作证。

    第四,认定难。刑讯逼供案件一般只有受害人控告,少有行为人口供,也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尤其是没有形成明显外在伤害痕迹的违法犯罪更为隐蔽。所以,案件的直接证据缺乏,间接证据又形不成完整链条,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很难得出惟一的、排他性结论,这就使得刑讯逼供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

    第五,处理难。由于刑讯逼供案件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受到内、外部的压力,难免网开一面,从轻处罚。有些部门领导也出于种种考虑,对行为人进行庇护,竭力助其开脱责任,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3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刑讯逼供以侵害人身权利的方式逼取口供,是司法野蛮和程序落后的表现。笔者认为,加大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制约,是控制侦查权的不当扩张,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必不可少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由于监督途径太少,故而对侦查活动中诸如刑讯逼供等违法行无法获悉。因此应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

    (1)应加强事前预防:① 坚持提审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坚持逐案提审制度,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加强审讯和证据复核工作。讯问时,严格实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制度,注意审查发现侦查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②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立制度。侦押分立是许多国家通行的一项制度,由独立于侦查机关的不同部门专门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以监督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保护和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侦查和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由同一主体负责,这一机制无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与国际接轨,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这一机构没有责任去配合侦查,而是专门负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他们可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通讯监理述职报告范文2

新闻背景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接听,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提高处理举报效率。去年以来,法检系统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报告亮点

高法报告:高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各级法院审结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201.6万件,同比上升7%。

高检报告:重视打击和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领域的犯罪。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陆永兰:群众利益无小事,用司法手段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使之成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这对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缓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汪夏: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开通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各地法院开通了民意沟通电子邮箱。特别是针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各级法院在办理过程中树立“民意沟通”理念,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收到积极成效。

从庭审直播到全程录像推进司法管理创新

新闻背景

法庭庭审前书记员按下电脑启动按钮,庭审直播屏幕上,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以及书记员的图像清晰可见,各方陈述声音也清晰可辨。这些音视频资料将为日后上诉和申诉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

报告亮点

高法报告:制定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全面推进审务公开,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

高检报告:严格规范侦查活动,加强办案监督管理,完善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林:过去审判庭的旁听席位是有限的,现在网络是无限的。法院开展网络直播工作务实、便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这些举措,扩大了老百姓的知情权、监督权。看庭审的过程可以点评、可以留言,发表意见和看法,这对于法官公正执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在办案工作区建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4280个,在看守所建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872个,2829个检察院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适用案件34973件。一些专家学者评价说,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宛如安了一双监视办案人员的眼睛,可以促使办案人员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一道“天然屏障”。

坚持『宽严相济打造『和谐司法

新闻背景

2009年,103名曾参与瓮安“6・28”事件的违法青少年在接受帮教后顺利回归社会,其中10人顺利考上大学,这是贵州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次成功尝试。

报告亮点

高检报告: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化解社会矛盾。

高法报告: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崔亚东: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和谐。

全国人大代表张忠厚:实行宽严相济,在宽的方面多做一些文章,社会效果是不错的。当然,现在的问题是,怎样在落实从宽这个方面防止出现一些负面作用,防止以“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为名,滋生出新的司法腐败,否则一个政策再好,如果出现一些新的腐败和司法不公就不好了。下一阶段的司法改革应当逐步探索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标准。

强化约束狠抓司法廉政监督

新闻背景

今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报告亮点

高法报告: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

高检报告:少数检察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宗旨意识淡薄,极少数检察人员目无法纪……以案谋私、、执法犯法甚至贪赃枉法。

解读点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代表:法官良知最基本的莫过于六个字:不贪赃、不枉法。法院系统对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案件,实行“零容忍”。在新的一年中,人民法院还要重点抓好教育、监督、预防、查处等制度建设,完善惩防体系,确保司法廉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检察机关一方面有侦查和公诉的任务,同时负有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合法的职责,在监督角色的行使方面难免会有冲突。所以要尽量使我们权力的行使不被滥用就要从制度内部的构建和外部的制约方面予以强化。比如说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从体制外对检察进行监督,对批捕案件、不案件,人民监督员都有监督的权力;同时检察院也进行自我内部的监督,比如说去年实施的职务犯罪批捕权的上提一级,检察机关成立督查部门等等措施。

数据凸显反腐倡廉决心

新闻背景

反腐败问题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去年以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一批省部级高官,各地也查处了一批在本地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对于反腐败问题,两高报告怎样看待?

报告亮点

高检报告:去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在加强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中追缴赃款赃物71.2亿元。

高法报告:法院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5912件,判处罪犯26226人,并会同有关机关制定严格认定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意见,统一裁量标准。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在两高报告中,我们看到国家查办职务犯罪、打击贪污受贿和反腐败的决心。国家已经成立预防腐败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摆在重要位置。我们就是要以坚定的决心和科学的策略,打造一个惩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相促进的反腐“中国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两方面看。一个是我们国家的反贪污依然很严峻;另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反腐的力度。我国反腐工作有很多的部门共同协作、参与,包括纪检、监察,也包括检察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拥有法定的权力,法定的职责,也享有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侦查的手段和措施。所以面对更加严峻的反腐任务。

打黑除恶法检义不容辞

新闻背景

去年以来,以重庆打黑为代表的打黑除恶斗争深入人心。去年全国法院一审共新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的案件543件,较之2008年同比增长14.8%。

报告亮点

高法报告:会同有关机关制定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27件,判处罪犯3231人,同比分别上升13.8%和16.6%。

高检报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和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张忠厚: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把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作为公、检、法几家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同时,纪要就实践中应如何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争议问题作了说明,彰显司法机关打黑除恶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超期羁押,严禁滥用刑事强制措施,防止和杜绝一切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人民法院一贯的立场。在审理包括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内的各类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确保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被告人、辩护人如果提出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人民法院将予以调查。对有证据证明供述是通过非法方式取得,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得可能的,有关供述将不会被作为定案根据。

酒驾犯罪量刑更加规范

新闻背景

去年,广东黎景全、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黎景全和孙伟铭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全国范围内醉酒驾车犯罪逐渐增加,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司法机关如何规范处理,否则极易发生。

报告亮点

高法报告:制定关于醉酒驾车犯罪适用法律的意见并典型案例,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态势,保障公共安全。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刘:在美国做访问学者时,公路旁竖着的巨大广告牌留下深刻印象,上面写着“一旦发现酒驾,请拨打×××电话举报”。目前国内各地查处酒驾后的处罚各不相同,尺度不一。为体现执法严肃性,全国统一标准、严惩酒驾十分必要。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林:统一标准的深层意义在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现在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对司法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来讲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如果法院判了,老百姓不服气,就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上访和,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其危害比少打击几个犯罪分子的危害还要大。

刑事被害人救助一枝一叶总关情

新闻背景

2008年9月,莫卫奇、谢开其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他们坚称不知道行李包里有。随后,委托莫卫奇、谢开其“送货”的熊正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莫卫奇、谢开其)不知道是去运”。2009年3月,在重审时,莫卫奇仍被判处死刑,谢开其被判处死缓。2009年7月,云南高院终审改判莫卫奇、谢开其无罪,进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报告亮点

高检报告:重视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共救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85人。

解读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各级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这项工作在检察环节已有一个良好开端,使他们真切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法律的温暖。中央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发了文件,救助经费由国家来支付,由国家财政来提供,作为一个专项的经费由财政来支持。但这方面,毕竟刚刚开始,还需要继续的扩大救助的范围,使更多的群众能够得到实惠。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去年北京、安徽、云南等地通过建立法律救助以及赔偿争讼的释明制度等,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推行各项利民、便民制度和措施。此外,有的法院对那些请求合法有据且确有困难的赔偿及确认请求人,采用垫付赔偿金、敦促义务机关及时履行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实施司法救助,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坚决打击网络色情

新闻背景

去年,网络和手机色情问题成为焦点话题,公众对打击网络色情逐步形成共识。两高报告对此有何回应?

通讯监理述职报告范文3

[论文摘要]2012年3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新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诉法中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它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文章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者的合法权益展开论述,探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的方式方法。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侦查监督 文盲

一、前言

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更是提出新的要求,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法治”贯穿于十八大报告的全文,法治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司法公正和检察工作的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犯罪中,流动人员作案和流窜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流动人口作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文盲。目前全球共有文盲8亿多,我国占十分之一,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扫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人文盲率由10年前的22.23%下降到如今的8.72%,但我国的文盲比例依然较高,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可见,对文盲犯罪的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进步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文盲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识字,在刑事案件中阅读笔录、文书、辨认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失去教育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文盲案件的时候更应该用心,更应该注意公平、公正,更应该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司法诉讼活动中,言词证据在证据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对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份有效的言词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但是在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获取,尤其是对文盲言词证据的获取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讯问在文盲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加强重视,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当前刑事讯问文盲者过程是这样的:在侦查过程中,有一项必然的要求就是受讯者在接受讯问后需要在每一页的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由于文盲不识字,所以侦查人员的一般做法就是将笔录念给他们听,当他们说无异议之后,侦查人员就会在笔录末写上:问:以上笔录已经念给你听,与你说的有没有不一致的地方(或:与你说的有没有异议)?答:一致(或:没有)。然后就问问他们的名字帮他们填上,再让他们在上面按个手印。就这样,一份事关当事人定罪量刑、生死攸关的笔录便产生了。

当我们了解了审讯的过程,拿到这样一份讯问笔录的时候,试问我们不会产生怀疑吗?仔细想想,其中肯定有很多不对劲的地方。讯问场所只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对一名不识字的人进行审讯,也没有其他鉴证人在场,获取笔录的真实情况存在以下多种可能性:第一,侦查人员引进了如实的记录,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的真实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二,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不去全面记录,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然后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三,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进行不如实记录,以假乱真、混淆是非,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是相信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的,相信他们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客观真实地进行记录。但是这样的审讯过程存在着漏洞却不言而喻,不乏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篡改事实。有的人为了急于破案捏造事实,有的人主观认为他就是罪犯,有的人欺侮文盲看不懂笔录,带着漠视的眼光审视,进行口供编造,这样的行为确实存在。这样就难以保证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难以杜绝一些办事人员在做笔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不认识字的当事人毫不知情,以为自己提供了客观真实的资料,如此,笔录的真实性便会大打折扣,与之相联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难以保障,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

有一个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为两个文盲,他们与另外两个文化人合谋诈骗别人的贷款,两个文化人都逃跑了,只有两个文盲被抓,在公安人员的审讯笔录中既有“以上笔录看过属实”也有“以上笔录听过属实”,到底是“听过”还是“看过”呢?法庭上,两名被告都说不识字,当时讯问人只是让他们签字,没有读给他们听。听完检察官出示的证据他们也都纷纷表示这些根本不是他们讲的,但法院最终还是以辩解不成立为由,按照原先的供述立案定罪。此外,还有很多文盲的被告人笔录中出现很多诸如“签证”、“多元化”等高雅的词频,当律师提及的时候他们却一脸茫然,毫不知晓。但是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辩解,检察院、法院会判定他们是在翻供、是认罪态度差。口供的不如实记录,可能会导致冤案的产生。

三、对规范讯问文盲过程的几点建议

人与人之间表达方式不同,文字理解能力不同,记录能力也不一样,方言与书面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都会使笔录的含意产生歧义。如果仅仅靠侦查人员的公德心是不可能做到笔录的记录是忠实于文盲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文盲时存在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司法工作者、立法者与法律理论研究者共同面对,联合起来规范审讯过程,还当事人一个真实的记录。

第一,引入见证人制度。侦查人员在讯问文盲者的时候,应当有一位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并且深得文盲信赖的人在场,尤其是要签字、按手印的时候,必须有文盲本人可信赖的第三人在场,并由此人将侦查人员的记录再原原本本地给文盲本人再读一遍,然后以见证人的名义,在被审讯人的名字下面签字并按下手印。

第二,提供法律援助。在没有文盲可信赖的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要为文盲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寻找律师,由律师为文盲阅读笔录,在律师的见证下进行签字、按手印。

第三,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用同步录像、录音记录口供是一个维护公正性的好方法,对于文盲的笔录尤其要注意录音录像制度的应用。在讯问的时候,对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口述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质量,也可以减少被告人翻供的几率,节省司法资源。

第四,加强科技投入。对于条件好的单位可以考虑开发笔录软件,尽量多使用电脑来制作笔录,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笔录的规范化程度,提高笔录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减省人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

第一,积极构建证据合法性审查体系。一要树立牢固的对非法证据排除和审查的执法理念,并将其落实到案件的整个过程。二要落实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与犯罪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供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将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扩展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全过程。三要建立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加强对全过程合法性的侦查。四要制定对职务犯罪侦查证据的要求,特别是其合法性要素的要求。

第二,加强道德法律教育,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观念,提高文盲的道德法律文化素质。加强文盲犯罪预防建设,要引导、教育文盲用合法手段妥善解决家庭内部矛盾,避免因家庭纠纷而引发犯罪。在社会福利保障与工资待遇等方面为文盲争取更多优惠政策,让文盲真正成融入社会,得到平等关爱。同时,要为文盲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使其生活有充分保障不致沦落犯罪。

第三,建立文盲维权网络,发挥基层调解作用。要发挥基层干部、调解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职能,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引导大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导致悲剧发生。通过法制教育课、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发放“文盲维权联系卡”、设立德育教育基地、开展送法进基层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文盲的法制意识,培养和提高文盲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道德品质,使其从灵魂深处拒绝犯罪、憎恶犯罪,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文盲犯罪案件。

通讯监理述职报告范文4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工作情况。

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既要对规范自身执法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又要履行好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省检察院认真贯彻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部署,坚持以端正执法理念为先导,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健全落实制度为根本,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推进检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为重要途径,始终把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2005年,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并接受了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2006年起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浙江检察工作规范》,明确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并且出台《关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目标化的指导意见》,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明确了在执法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要求。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并连续三年开展贯彻《决定》情况专题审议,省检察院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紧紧抓住贯彻《决定》的重大契机,扎实推进法律监督制度机制建设。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后,省检察院结合纠正、反思两起历史冤假错案,在全面贯彻修改后“两法”的同时,着力引导全省检察干警深刻把握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的“两法”修改精神,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等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公开意识、效率意识,以正确的理念指导执法实践。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专题审议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工作后,我们及时制定了认真接受专题审议通知、实施方案,在全面梳理问题的基础上,着重部署了8个重点领域的专项调研检查和20项制度健全落实的任务,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检查督促。7月底,我们又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省检察工作,明确了检察机关应把握的核心要求和工作着力点,努力做到以法治精神引领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委夏宝龙书记等领导的充分肯定。通过多年努力,全省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对检察权运行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侵犯人权现象现已杜绝。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检察自身规范执法重点环节问题。认真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审议意见,坚持专项整改、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多管齐下,扎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执法不规范重点问题,以重点问题的解决来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

(一)扎实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不文明不规范问题。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侦查讯问不够文明规范问题,我们着重抓了三个方面:一是专门建立自侦办案工作区,对看守所检察审讯室实行物理隔离,从机制基础上保障文明规范办案。2004年以来,全省各级院均建立了自侦办案工作区并实行规范化达标验收,作为职务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拘传后到采取刑拘措施送押前的专门办案场所。办案工作区内设有讯问室、询问室、同步录音录像室、律师接待室、医护室等功能区,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办案工作区使用的审批、人员进出管理,技术部门负责对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反贪、反渎部门的讯问、询问工作在内部全程公开透明、受到监督制约。在这同时,我们对全省84个看守所的检察审讯室全部采取防护网物理隔离,检察人员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检察审讯室内进行,而物理隔离在客观上保证检察人员与被讯问人之间必要的空间距离,杜绝了肢体接触等不文明办案行为。二是严明禁令,明确规范办案行为的具体要求。密切关注涉检所反映、基层执法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态度鲜明,及时明确纪律规定,特别是去年根据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有关规定,出台了《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若干规定》,明确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4小时的时限,24小时内应当保证其不少于6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及其他场所;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确需提押至看守所以外的须经检察长批准;不得借用纪委“两规”手段取证,检察人员被借调至纪委的主要承担法律咨询、调查工作,在决定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不得接触被调查人等等。三是深入推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防止讯问不规范不文明。我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开展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一制度先被推广至全国检察机关,而后又被中政委推广到全部侦查讯问工作中。这一制度,能够客观地再现和判断侦查讯问过程是否文明规范,对于督促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们深入抓这项制度的落实,在全省检察机关明确凡是收到有关涉检或不良反映后经核查同步录像缺失的,视同存在讯问不文明不规范并实行问责;在内部建立案件进入批捕、环节时随案移送录像资料机制,批捕、部门要认真审查;在外部会同省法院建立协调机制,明确法院对于根据审查案卷或当事人反映认为有可能存在讯问不文明不规范行为的,可调取、查阅检察机关相应录像资料深入查证;每年开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通报、责令整改。

(二)扎实解决冤假错案背后的审查不严监督不力问题。去年两起历史冤假错案的纠正,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严防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的关注,也给检察机关敲响了警钟。我们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中对强化证据核心、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要求,深化和落实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我们要求改变以往重口供轻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观念和模式,把客观性证据作为核心来审查判断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坚决防止由于依赖口供导致冤假错案出现的情况。这项工作我们2012年开始在死刑案件办理中推行,被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后被列为国家重点课题。2013年以来,我们又把这一制度推广到所有审查逮捕、审查案件的办理中,积极发挥其对于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作用。该办案模式得到了高检院检察长、省委夏宝龙书记、王辉忠副书记等领导同志的批示肯定。二是严格证据审查要求。规范证据采信标准,建立重点类案审证采证规范,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16个重点类案的审证采证列出“菜单式”标准,规范实体把握。转变审查方式,要求从对“在卷”证据的坐堂式审查转向对“在案”证据的亲历性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以供述为基础证据定案案件的初次认罪供述是否同步录音录像;实物证据和技术性证据在提取、保存等环节是否存在瑕疵需要补正;是否存在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情况;狱侦、特情等特殊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存在诱、逼、骂、虚假和非法问题;是否存在违法将看守所在押犯外提审讯。三是加强非法证据排除。从当前执法实践看,依法排除利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是严防冤假错案的关键。省检察院制定《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审查发现、调查落实和排除程序的相关规定,并积极探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自证。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对41起案件作出了不批捕、不的决定,防止了错案的发生。

(三)扎实解决律师会见权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的问题。着力纠正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理念,克服案多人少突出矛盾和自身因律师会见时间提前带来的执法不适应,落实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的措施。一是以保障律师会见权为重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开展专题调研,省公检法司四家联合出台《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明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要求,省检察院又单独制定《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明确对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情况予以查究。为解决各地思想上、把握上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在全省检察机关明确,需经检察机关许可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是立案时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案件,其中有重大社会影响主要指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或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以防止一些地方违法设置限制条件或规避法律规定妨碍律师行使会见权。这些制度和规定实施以来,可以说,全省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二是以落实审查逮捕每案提审制度为重点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克服案多人少突出矛盾,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实行审查逮捕案件每案提审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供述辩解及有否刑讯逼供的反映,严防冤假错案。要求各级院认真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辩护律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及救济方式,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必须全面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意见及理由在审结报告中作专项说明。三是以规范强制措施适用为重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省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办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制度、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及老年人犯罪案件的适用法律标准,对刑诉法规定的轻微犯罪努力和解,不轻易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对全省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调研检查,明确要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适用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时要严格执行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规范使用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二、积极建立健全强化法律监督的制度机制,努力从根本上维护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我们紧紧抓住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的重大契机,以健全落实法律监督制度机制为重点,积极争取形成共识、搭好平台,努力从根本上促进司法公正。

(一)建立健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制度机制。重点建立健全三方面的制度机制:一是健全制度监督侦查讯问环节,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会同省公安厅制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规定》,明确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告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取证行为的,必须对讯问录像进行审查并有针对性地调查。制定《关于对侦查部门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加强检察监督的规定》,对因起赃、辨认而提押出看守所的审批程序进行规定,并通过建立在押犯出入所体表检查制度和在押犯回所检察官面谈制度来强化审查。200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617件次。二是健全制度监督立案、撤案环节,防止有案不立和案件违法违规“下行”。联合省公安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强化和规范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纠正漏捕、漏诉等工作,同时,推进与公安机关点对点的信息共享,动态掌握侦查信息,增强监督立案、撤案行为的规范性。一些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公安移送案件中标注“另案处理”人员的信息库加强专门监督,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取保候审后“下行”案件的专项监督,防止有罪不究和不当撤案。2009年以来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564件,监督撤案2154件,纠正漏捕 4497人,纠正漏诉7832人。三是健全制度监督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防止羁押措施的滥用。联合省公安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逮捕等强制措施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适用范围、程序及检察监督方式;制定《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办法》,加强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动态评估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一押到底”的做法。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对无逮捕必要的轻微犯罪嫌疑人8110人作出不捕决定,对946件案件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二)建立健全强化审判监督的制度机制。在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要求认真开展简易程序案件检察人员出庭、二审案件出庭等工作的同时,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强化对审判结果的监督。坚持把抗诉作为核心来抓,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意见书、书和判决书的“三书必对”制度和省院、市院和基层院的“三级审核”制度,在外部会同省法院出台《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明确调阅案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事项,经审查认为判决不公的依法提出抗诉。2009年以来共提出刑事抗诉1559件,法院改判纠错855件;提出民事行政抗诉3331件,法院改判纠错2191件。二是健全制度强化量刑监督。根据司法改革安排,会同法院从点到面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在书中提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监督约束法官量刑行为,同时,针对前些年执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偏多问题,会同省法院出台《关于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意见》,统一相关案件量刑标准。三是健全制度强化民事执行监督。根据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各级院强化对民事执行这一群众关注问题的监督,积极会同法院建立监督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进展。

(三)建立健全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制度机制。一是健全机制强化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省公检法司4家共同出台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指导意见等,实现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中同步审查和在庭审中发挥监督作用。今年,针对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等问题,组织开展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监督共促使55人收监执行。二是健全机制强化对超期羁押和违法留所的监督。超期羁押案件往往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全省检察机关普遍运行刑期计算和提醒软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排查,2012年以来共清理羁押三年以上久押不决案件13人,通过努力目前我省为全国9个无超期羁押人员的省份之一。同时,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对2569名违规留所服刑罪犯监督移送监狱执行刑罚,并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浙江省狱侦工作暂行规定》,防止“狱侦耳目”违规留所服刑、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指供、诱供情形发生。三是健全机制强化对监管活动的监督。目前,全省105个驻监狱、看守所的检察室均已实现监控联网,检察机关还通过设立检察信箱、建立检察约谈制度、出监出所人员谈话制度等,强化对监管行为的监督。

在强化对各类诉讼活动监督的同时,我们把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作为根本来抓,建立内部协同机制,严肃查处各类徇私枉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刑讯逼供等案件,2009年来共立案查处司法腐败案件348人,其中公安255人,检察3人,法院34人,司法行政部门56人。

三、积极适应公开、透明、信息化的执法环境,大力推进执法公开。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推进执法公开,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以执法公开“倒逼”规范执法公正司法。

(一)把检察机关内部执法信息的公开和监督作为基础来抓。一是建立案件信息化集中管理机制,将执法全过程在内部公开。全省三级检察院均成立案件管理专门机构,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实行案件信息化集中管理,各业务部门的执法信息、执法流程、执法活动都通过录入应用软件向案件管理部门全面、实时、动态地公开,打破以往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别管理造成的封闭状态。案管部门对办案流程、办案期限、法律文书质量、涉案财物处理等开展管理、监督和预警,对案件质量尤其是不批捕、不等重点环节开展集中评查,定期执法办案监督报告。二是建立特定案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制度,对重点部位案件实行公开和监督。全面修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定,对初查后不立案、立案后撤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捕、不诉、撤回或者捕后撤案的案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改变犯罪性质、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案件等,要求业务部门在办结案件三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法律文书备案。三是完善案件报备、上提审查等机制,向上级机关公开特定案件执法信息。完善和落实审查批捕、审查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向上级院备案审查制度,认真落实审查决定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改革措施,加强对下级院职务犯罪立案、撤案情况的监督制约,强化上级院的监督把关作用。

(二)把向案件当事人的执法公开作为核心内容来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在认真落实向案件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鉴定结论、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情况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执法信息的途径、方式和机制。一是公开执法理由,全面推行终结性检察决定向当事人释法说理。省检察院出台规定,对职务犯罪实名举报、控告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不抗诉决定,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等十二类检察决定,要求从事实、法理、情理等多角度,向案件当事人、被监督单位以及举报、控告、申诉人开展释法说理,公开检察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二是公开执法过程,探索推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制度。省检察院出台规定全面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召集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的方式审查办理案件,2013年来已办理41件,无一上访。舟山等地检察院对审查逮捕环节罪与非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等,通过召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作人员等进行公开审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供平台让各方加强沟通交流。三是公开执法结果,积极推行案件公开答复、公开宣告机制。省检察院对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案件向举报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答复办案过程、认定事实及证据、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等情况。各地积极探索,如三门县院推进法律监督决定公开宣告制度,专设公开宣告厅,对于不立案、撤案、不等终结性检察决定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公开宣告,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列席旁听。

(三)把向社会的执法公开作为发展方向来努力推进。近年来,根据中央、省委和高检院深化检务公开部署,我们明确了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重点、以信息化手段为途径、以公开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构建“阳光检察”工作体系的总体思路。省检察院通过定期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举行新闻会通报重点工作、重大案件,建立检察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及时动态信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省检察院官方微博被评为华东地区优秀检察微博、全国十大检察微博和浙江十大政务微博,杭州、温州、绍兴、台州等市级院以及不少基层院通过开通微信公众号、建立网上检务公开平台,向相关当事人提供案件流程信息查询、接受群众咨询和控告申诉、为辩护律师提供预约阅卷和会见申请等服务。今年 9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将运行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开展案件程序信息网上公开查询、检察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和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在这同时,我们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措施, 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全省人民监督员共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侦查部门拟撤销和拟不等职务犯罪“七类案件”745人,对人民监督员经评议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决定意见的5件案件,检察机关均决定采纳;更加注重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专门成立代表、委员联络办公室,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监督的意见》,在全省三级院构建督查联络工作网络,建立全省三级院领导定向分级联络各地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转办案件,听取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四、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夯实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基础。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水平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根本所在。我们在转变执法理念的同时,采取三个方面措施着力提升队伍素质能力。一是严肃整饬执法作风。这几年来,我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对纪律作风与执法办案相关联的问题开展排查整改,突出解决选择性执法、粗暴执法、违法扣押冻结款物、违规插手经济活动、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严肃整顿,开展通报,依法依纪处理。2010年来,共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18人次,开展6次违法违纪典型案件通报。在这基础上,我们先后制定严禁说情干扰办案规定、依法规范办案十条规定,实行自侦工作“一案双卡”(廉洁自律卡、执法监督卡)制度,严明纪律要求。二是着力提升执法素能。制定浙江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检察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检察队伍“五个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坚持教育培训、领军人才培养和年轻干警培养相结合,加强各业务线的针对性培训和实战练兵。特别是近两年围绕修改后“两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专题研讨和破解难题的方式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并且通过组织开展骨干选拔竞赛的方式促进全员训练,培养了8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12名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监督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业务领军人才。三是大力推进科技保障。坚持以信息化为重点提升队伍执法适应性,建设电子数据实验室,探索推进话单分析、电子数据恢复、身心监测、心理测试等侦查技术运用,加强对干警运用电子技术提取、恢复和固定等专业技术培训,提升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能力。

同时,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一是执法理念转变还不到位。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的错误理念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有的人权保障意识和程序意识还不够强,有的还存在不愿监督、不善监督问题。二是制度完善落实还不到位。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等规范执法突出问题的制度有待进一步明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一系列新增职能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或操作性、指导性不够强,影响了基层相关职能的履行。同时,有的制度落实还不到位。有的地方传达上级院规范执法制度规定存在“中梗阻”,一线干警对相关制度规定的执行做得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受案多人少矛盾等因素制约,执法办案中忽视严格规范执法;有的地方认为制度规定限制了打击功能的发挥,对限权性制度规定选择性执行或规避执行。三是执法监督管理还不到位。从内部监督管理看,执法责任制还未有效建立,目前对执法办案的管理还带有行政化层级管理的特点,个体责任不够明确,错案追究的指向不够明确,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主体的责任心;案件管理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还在起步阶段;考评标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接受外部监督看,检务公开、阳光检察的体系建设、整体成效还不明显;联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动接受监督的措施还不够有效有力。四是执法能力保障还不到位。队伍实务能力有待提升,占据队伍很大比例的院校毕业的年轻干警虽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但实务能力特别是全面把握政策、破解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能力不够强。队伍结构有待优化,在实务领域具备权威性和引领作用的高层次人才还不多,具备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和审讯突破等专业能力的专门人才偏少。案多人少问题总体突出,人均办案量长期居全国首位,疲于办案给规范执法、办案质量带来隐患。我省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信息库、办案技术手段、检务公开平台等方面的建设和运用上存在不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也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全省检察机关要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法治建设重大部署的高度,始终把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以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两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为抓手,坚持执法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管理、执法主体建设多管齐下,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水平。

第一,深入研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强化法治理念、坚守法治信仰。组织全省检察机关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为契机,深入研究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把检察机关自身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其中的重点,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措施,扎实推进。着重要通过调查研究来统一思想认识,引导检察干警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突出要处理好三个关系: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第二,完善和落实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制度机制,使检察权在制度内规范运行。着力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健全制度,防止和解决可能影响规范执法的问题。严明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务督察,强化问责。推进案件管理软件深度应用,完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以落实司法改革部署为契机,建立健全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第三,大力推进执法办案方式转变,提升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把执法办案方式转变作为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实现路径,批捕工作要实现审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的封闭式、坐堂式审查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开放式、亲历性审查转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以信息化引导、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规范化办案为重点推进侦查方式转变,诉讼监督工作要突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的监督,提升监督效果和权威性。要加强队伍专业素能的培训和锻炼,并以司法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改革,提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主动接受外部对检察执法办案的监督,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重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接受人大专题审议和履职评议,大力完善和有效运行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平台。把信息化和公开化结合起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实现执法程序性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书在线查询,推行终结性决定的公开说理,规范建立和运行各级检察院官网、微信公众账号、微博,综合利用好公开平台收集民意、强化服务、接受监督。进一步强化接受其他政法部门诉讼制约的意识,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机制,促进提升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水平。

通讯监理述职报告范文5

一名腾讯前员工曝出,职务侵占的背后实则是在提取灰色的“公关费”。据悉,这一案件中一名人员与今年7月被披露遭警方抓获的腾讯前总裁助理刘春宁有直接关联,两人还涉嫌共同收受贿赂。

目前这一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此次受审的岳雨(前左)2014年6月与刘春宁(前右)出席某个新闻会

刘春宁案发前 一名下属率先被查

此次受审的被告岳雨,女,1980年出生。2014年9月5日,岳雨从杭州飞往深圳,凌晨抵达机场,随即遭到深圳警方控制。

公开的资料显示,岳雨案发前系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事业群战略合作及内容版权部总经理,分管该项业务的阿里巴巴副总裁为刘春宁。2014年6月,SM G东方卫视中心与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事业群在上海联合举办新闻会,当时阿里巴巴派出的人员即为副总裁刘春宁与事业群版权部总经理岳雨。

岳雨被抓获的消息一直未被披露,直到被抓接近一年以后,今年的7月,阿里巴巴副总裁、阿里影业执行董事刘春宁遭深圳警方带走的消息被曝出。此后,腾讯才消息称,多名在线视频相关业务员工存在贪污受贿行为。在去年常规内审时,腾讯已经发现两年前的视频内容采购过程有疑点,并立案调查。自2014年开始,已经有5- 6名涉事(前)员工被警方逮捕。

岳雨与刘春宁在腾讯工作时即为老同事,刘春宁当时系腾讯高管,曾长期担任腾讯总裁助理,在2013年7月离开腾讯,随即加盟阿里巴巴。而岳雨则担任过网络媒体拓展部和在线视频部总监,在线视频部曾是刘春宁主管的部门,岳雨于2014年2月离开腾讯,此后加盟阿里巴巴。两人几乎是前后脚离开腾讯加盟阿里巴巴。

有知情人称,与刘春宁关系密切的岳雨被带走调查后,调查实质上就已经剑指刘春宁。南都记者获悉,岳雨与刘春宁在腾讯在线视频业务方面,涉嫌共同在购买版权中收受贿赂,两人因而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不过两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并未进入到审判程序。昨日岳雨出庭受审,是因为另一项罪名,检方指控她在担任腾讯网络媒体拓展部总监期间,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侵占公司资金达到552万元。

前员工公司 成套取现金通道

与岳雨一同受审的,还有案发时尚任腾讯战略BD组组长的张东波,以及案发时刚刚从腾讯辞职的员工樊丹,以及原腾讯员工、案发时系深圳华晟腾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峰。

其中肖峰系腾讯老员工,辞职之后,使用他人的名字开设华晟腾达公司,专门从事腾讯公司的网络广告业务。其在法庭上称,公司一年业务量达到7000多万元,系腾讯广告业务中较大的公司。

肖峰称他一贯只与腾讯的广告部门合作,此番意外卷入到职务侵占案中。他称2011年上半年,老同事岳雨找到他,称腾讯一个项目中有使用现金的需要,要使用他的公司走账,并且此事领导也是知道并同意的。

肖峰称,他是出于帮助腾讯的目的,想着腾讯欠他一个人情,答应了此事。此后公司曾在多份腾讯与华晟腾达公司的协议上加盖公章,并收取腾讯支付的合同款,合同款共计800多万元,除此之外还从上海一家名为易恒的广告公司收取近180万。这些钱合计在1000万左右。

肖峰称,这些钱除了扣税之外,均全数按照岳雨的要求,转给当时在腾讯工作的岳雨、张东波和樊丹等人。

根据检方指控,前述千万款项中,除了岳雨侵占了高达552万元之外,张东波侵占了68万多元,樊丹侵占了67万多元,华晟腾达公司也因为与腾讯公司的业务流水增长而获得利益。

庭审中,岳雨、张东波均否认有侵占这些款项,但是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与肖峰的长期联系中,留下了大量的转账痕迹。

对于这些转账记录,岳雨与张东波的解释,均称系借款等个人往来,但没有借条等凭证。樊丹则承认分给她的部分钱财用来公关及用作工作,部分也是个人使用侵占了。

几个人之间的供述有相互矛盾之处。肖峰否认与岳雨有多次借贷,他曾一笔转给岳雨150多万元,备注为车。肖峰称听说岳雨要买车,但他给的钱仍是腾讯公司的钱。岳雨证实确花170万购置了轿车,但又辩称,自己薪资加股票年入150万到200万元之间,购车的款项虽由肖峰打来,但部分是借贷。

套取公司款项 被用来“公关”了?

这高达千万的款项为何能从腾讯公司套取出来,它们是否仅仅流向了员工的个人口袋?岳雨与樊丹的供述均显示出,套现的背后存在的或许正是腾讯公司的灰色“公关费”。

根据检方的指控,他们套取费用的手法是:三人与多家电视媒体签订了免费的资源互换的合作合同,但此后向腾讯公司编造还需要与上述媒体指定第三方公司华晟腾达公司签付款合同才能完成合作的虚假理由,诱使腾讯公司与华晟腾达公司签订付费的合同。

而其中如果腾讯公司与上述媒体的合作确实需要支付合同款,岳雨、樊丹和张东波就在腾讯公司与华晟腾达签订的合同中虚增数额,被告人华晟腾达实际控制人肖峰收到腾讯支付的合同款后就向上述媒体或上述媒体的公司支付真实的合同款,剩余部分则扣除税点后留在华晟腾达公司账户上,并由肖峰转给岳雨、樊丹和张东波等人。

如果腾讯公司与上述媒体的合作并不需要支付合同款,岳雨,樊丹与张东波就编造虚假理由和数额,诱使腾讯公司与华晟腾达公司签订付费合同,其后肖峰再从其中扣除税点后,转给岳雨、樊丹和张东波等人。岳雨,张东波,樊丹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私用。

除此之外,在腾讯公司于江苏推广腾讯微博的合作时,被告人岳雨、张东波等人编造上海易恒广告有限公司系江苏广电的指定公司,诱使腾讯公司与易恒公司签订合同款为180万元的合同,但实际上易恒公司与江苏广电并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该笔钱最终由易恒公司转给肖峰,由肖峰转给岳雨和张东波等人,以达到侵占的目的。

岳雨在接受调查之时曾承认了部分侵占事实。不过此后开始翻供,曝出这一隐秘的套取途径,并非员工个人侵占,而正是公司默许的公关费提取路径,这些套取出来的钱,正是流向了一个又一个的“公关”对象,帮公司以低成本办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推广活动。

对于翻供的原因,岳雨解释称,她在腾讯公司工作多年与公司有感情,并且也担心自己的行为还涉及到行贿,因而最初才闭口不提钱被用来公关。

吃饭洗脚买奶粉 对客户“关怀”备至

岳雨回忆称,2011年初,微博项目一度也被定为腾讯战略项目,由于他们几个人主要对接电视台,为了增加腾讯微博在电视台的曝光率,需要加强与电视媒体的合作。一些黄金时段的重点栏目成为他们要公关的对象。

岳雨称,他们做事的风格一贯是花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显然,与高昂的广告费用相比,搞定电视台的个别人则成本要低得多。除此之外,一些电视栏目属于稀缺资源,不公关也拿不下来。

樊丹的供述则与岳雨的部分供述较为吻合,樊丹称毕业于浙江传媒学院,自18岁起便在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实习,2005年被深广电挖到《饭没了秀》,是该节目的主力导演之一。2011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岳雨,被高薪挖到腾讯。樊丹称,她曾与电视台谈广告,被对方报出一秒钟几万块的天价,在这样的情况下,岳雨让她找到栏目的独立制片人,该制片人同意了私下的合作,其个人每年收取14万元。双方合作两年,对方收取了28万元。

岳雨称,与电视媒体人员的类似合作往往要持续几年,其间要不断给予对方“关怀”。关怀的项目多种多样,包括每周吃几次饭洗几次脚,以及逢年过节送红包、安排旅游,甚至给其小孩源源不断地买奶粉。

以一档电视节目为例,关怀的对象,除了总监、制片人等高层,从主持人到摄像都需要照顾到,这涉及到主持人是否会提高口播次数、摄像是否会多给镜头的问题。

岳雨称,公司虽然有公关费用以及可以申请礼品,但是她身为总监一个月报销额只有万元,礼品申请周期更是长达半年,且都是一些香水不够档次。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默许通过第三方公司走账套取费用,用来公关。

通讯监理述职报告范文6

个人基本简历   姓名: -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广州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潮州 身材: *** cm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3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行政/人事类: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秘/文员、 工作年限: 1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 随时 月薪要求: 1500--XX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深圳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环球互易咨讯集团

起止年月:XX-03 ~ XX-05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计算机业 担任职务: 部门助理 工作描述: 拟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总监的工作报告,协助总监日常业务的展开和进行。统计分公司业绩相关的数据.与公司合作商沟通联系,保证公司部分业务的有效进行。部门费用报销,上交各类内勤工作,向部门和其它部门传达、传递工作信息等,上交业绩日报表,月报表和制作产品培训的PPT。 离职原因: 寻求更好的发展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华南师范大学 最高学历:

通讯监理述职报告范文7

    [关键词]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律师法

    前言

    最新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保障律师权利,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规范的束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推动作用,因而赢得了普遍的赞誉。在新《律师法》中,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地加大,特别是该法第3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律师法》修订的背景下,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展开一些论述,特别是分析如何实现制度上的转换,使侦查工作既能够满足新《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又不至于妨碍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行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独创,该制度起源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但是已经为规范性文件所吸收,而成为一项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外,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初查制度确实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而且是一项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初查并不是一项法定程序,只存在于上述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中。

    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满足侦查程序的需要。初查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线索,这些线索对于后续的立案侦查活动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初查程序的存在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办案的需要,对于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缺憾。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与普通犯罪不同,存在很多特殊性,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突出职务犯罪侦查的这些特殊性,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不利于开展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因此,初查制度的出现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制度价值。正是基于这个理由,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律师能够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显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职务犯罪的涉及面、重要性等均不是普通刑事案件所能比,这类案件甚至还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因此,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初查制度必须寻求某种变革,以更快、更精准的手段打击职务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及职务犯罪办案的可行路径

    (一)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办案形成的压力

    新《律师法》颇受赞誉的一点就是该法第33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外,新《律师法》还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调查权利,使之能够与检察机关相抗衡,这也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挑战。

    从法学原理的角度来说,新《律师法》所构建的制度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安排对检察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不利于检察机关搜集更多的证据以顺利开展侦查工作,使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显得较为被动,甚至有可能失去打击犯罪的良好时机。新《律师法》的规定无可非议,其本身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检察机关必须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可行的路径,变革工作方法,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路径选择

    为了应对新法的挑战,同时为了职务犯罪活动的顺利展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可行的路径就是尽量将办案的重心前移,适当突出初查程序的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将侦查程序中所要完成的工作尽量前移至初查阶段,这样不但可以化解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一些挑战,还可以很好地推动职务犯罪办案程序的进行,实现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笔者对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方法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情报信息的管理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改变原有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应该加强初查程序中的情报信息管理,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科学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不能过度依赖于侦查阶段对信息的获取,而是应该主动出击,动态管理情报信息,特别是应该有专门的情报管理人员,定期整理相关信息,并且向相关领导通报,寻求对策。

    第二、重视初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制度由于其非法定性曾经遭受一些非议,但是在新《律师法》背景下,其对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检察机关应该重视初查制度、善于利用初查制度。此外,立法机关也应该发现初查制度的价值,在我国尚没有专门立法针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使刑事诉讼法吸纳初查程序,实现初查制度侦查化。

    三、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变革

    (一)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原因

    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重心前移至初查,有利于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的工作,但是不难看到,初查程序目前还不是一项法定的程序,只能说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的流程。因此,笔者的观点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应该尽快侦查化,使之真正成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使之法定化、程序化。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初查程序有其独立价值。

    笔者认为,初查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因此,初查程序有存在的必要,不能废除,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论述。关键是如何提升初查程序的法律位阶,使之成为一种法定的程序,发挥其在职务犯罪办案活动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初查本身就具有侦查内涵。

    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侦查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均均有侦查的性质,唯一不同的是两者分属“立案”前后。因此,既然初查在性质上属于侦查,不如将初查侦查化,以实现初查程序的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三、法治理念本身的要求。

    在法治理念中,任何权力的运行必须被纳入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轨道,以实现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目前的初查制度属于“任意侦查”,缺乏程序化色彩,缺少外部监督,因此与法治理念相背离,不利于法治事业的开展。

    (二)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具体路径

    初查程序侦查化并不就是仅仅将初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相反,初查程序的侦查化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根本架构问题,也涉及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根本理念。笔者认为,欲实现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在初查中以一定的侦查权力。

    初查程序的侦查化,事实上就是以侦查程序来适当改造初查程序,使检察机关能够有足够的权限来应对职务犯罪。笔者的观点是,我国的初查程序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只是由于我国职务犯罪立案制度的相关缺陷造成了初查程序的应有价值和功能得不到正确发挥。因此,笔者的建议是,初查制度应该转变为初步侦查程序,一方面该程序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另一方面,初步侦查程序主要实现的目标是信息和线索的搜集、分析;在此,法律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力,使之能够以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任意侦查措施。

    第二、善于利用初查程序,赢得办案主动权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通过选择恰当的办案方式,可以有效消解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因此,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该在把握职务犯罪特点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手段,来实现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具体而言,在初查程序中,检察机关应该尽量采取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来掌握第一手的信息,直接为后续的正式侦查工作特别是其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铺垫,尽量将可行的工作置于初查程序中完成,以此取得办案过程中的主动权。

    第三、重视初次讯问的时机性和技巧性

    在新《律师法》实施背景下,初次讯问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初次讯问的时间点直接关系到律师的介入时间,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之。笔者在通过对司法实务工作的研习和理解后认为,检查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该在切实掌握详尽信息后再实施初次询问,否则可能对办案进行带了不利的影响,也可能使检察机关进一步限于不利的局面,从而延误了打击犯罪的最佳时间。

    此外,除了重视初次讯问的时机外,还应该注重初次讯问的技巧。由于初次讯问后,律师有可能会介入,因此检察机关在初次讯问的过程中,应该尽量获得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信息,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做好准备。当然,初次讯问并非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初次讯问标志着初查工作的结束,因此本文对初次讯问的问题不作赘述。

    结语

    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的初查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一直缺乏规范化、程序化,无法发挥正常的功能,甚至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新《律师法》的实施使这个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且广为关注。本文认为,新《律师法》在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变革的机遇,我国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改革,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就应该实现初查的侦查化,以此丰富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赵志.建刑事立案若干问题探讨[J].人民检察.2000(4):11

    [3]李超,胡绍宝.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5)

    [4]韩东成.新《律师法》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契合及对现行刑诉法的超越——以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修改为视角[J].法治研究.2008(5)

通讯监理述职报告范文8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律师法

前言

最新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保障律师权利,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规范的束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推动作用,因而赢得了普遍的赞誉。在新《律师法》中,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地加大,特别是该法第3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律师法》修订的背景下,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展开一些论述,特别是分析如何实现制度上的转换,使侦查工作既能够满足新《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又不至于妨碍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行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独创,该制度起源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但是已经为规范性文件所吸收,而成为一项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外,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初查制度确实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而且是一项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初查并不是一项法定程序,只存在于上述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中。

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满足侦查程序的需要。初查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线索,这些线索对于后续的立案侦查活动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初查程序的存在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办案的需要,对于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缺憾。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与普通犯罪不同,存在很多特殊性,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突出职务犯罪侦查的这些特殊性,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不利于开展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因此,初查制度的出现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制度价值。正是基于这个理由,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律师能够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显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职务犯罪的涉及面、重要性等均不是普通刑事案件所能比,这类案件甚至还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因此,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初查制度必须寻求某种变革,以更快、更精准的手段打击职务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及职务犯罪办案的可行路径

(一)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办案形成的压力

新《律师法》颇受赞誉的一点就是该法第33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外,新《律师法》还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调查权利,使之能够与检察机关相抗衡,这也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挑战。

从法学原理的角度来说,新《律师法》所构建的制度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安排对检察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不利于检察机关搜集更多的证据以顺利开展侦查工作,使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显得较为被动,甚至有可能失去打击犯罪的良好时机。新《律师法》的规定无可非议,其本身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检察机关必须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可行的路径,变革工作方法,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路径选择

为了应对新法的挑战,同时为了职务犯罪活动的顺利展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可行的路径就是尽量将办案的重心前移,适当突出初查程序的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将侦查程序中所要完成的工作尽量前移至初查阶段,这样不但可以化解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一些挑战,还可以很好地推动职务犯罪办案程序的进行,实现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笔者对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方法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情报信息的管理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改变原有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应该加强初查程序中的情报信息管理,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科学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不能过度依赖于侦查阶段对信息的获取,而是应该主动出击,动态管理情报信息,特别是应该有专门的情报管理人员,定期整理相关信息,并且向相关领导通报,寻求对策。

第二、重视初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制度由于其非法定性曾经遭受一些非议,但是在新《律师法》背景下,其对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检察机关应该重视初查制度、善于利用初查制度。此外,立法机关也应该发现初查制度的价值,在我国尚没有专门立法针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使刑事诉讼法吸纳初查程序,实现初查制度侦查化。

三、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变革

(一)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原因

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重心前移至初查,有利于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的工作,但是不难看到,初查程序目前还不是一项法定的程序,只能说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的流程。因此,笔者的观点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应该尽快侦查化,使之真正成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使之法定化、程序化。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初查程序有其独立价值。

笔者认为,初查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因此,初查程序有存在的必要,不能废除,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论述。关键是如何提升初查程序的法律位阶,使之成为一种法定的程序,发挥其在职务犯罪办案活动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初查本身就具有侦查内涵。

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侦查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均均有侦查的性质,唯一不同的是两者分属“立案”前后。因此,既然初查在性质上属于侦查,不如将初查侦查化,以实现初查程序的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第三、法治理念本身的要求。

在法治理念中,任何权力的运行必须被纳入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轨道,以实现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目前的初查制度属于“任意侦查”,缺乏程序化色彩,缺少外部监督,因此与法治理念相背离,不利于法治事业的开展。

(二)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具体路径

初查程序侦查化并不就是仅仅将初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相反,初查程序的侦查化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根本架构问题,也涉及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根本理念。笔者认为,欲实现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在初查中以一定的侦查权力。

初查程序的侦查化,事实上就是以侦查程序来适当改造初查程序,使检察机关能够有足够的权限来应对职务犯罪。笔者的观点是,我国的初查程序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只是由于我国职务犯罪立案制度的相关缺陷造成了初查程序的应有价值和功能得不到正确发挥。因此,笔者的建议是,初查制度应该转变为初步侦查程序,一方面该程序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另一方面,初步侦查程序主要实现的目标是信息和线索的搜集、分析;在此,法律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力,使之能够以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任意侦查措施。

第二、善于利用初查程序,赢得办案主动权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通过选择恰当的办案方式,可以有效消解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因此,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该在把握职务犯罪特点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手段,来实现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具体而言,在初查程序中,检察机关应该尽量采取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来掌握第一手的信息,直接为后续的正式侦查工作特别是其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铺垫,尽量将可行的工作置于初查程序中完成,以此取得办案过程中的主动权。

第三、重视初次讯问的时机性和技巧性

在新《律师法》实施背景下,初次讯问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初次讯问的时间点直接关系到律师的介入时间,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之。笔者在通过对司法实务工作的研习和理解后认为,检查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该在切实掌握详尽信息后再实施初次询问,否则可能对办案进行带了不利的影响,也可能使检察机关进一步限于不利的局面,从而延误了打击犯罪的最佳时间。

此外,除了重视初次讯问的时机外,还应该注重初次讯问的技巧。由于初次讯问后,律师有可能会介入,因此检察机关在初次讯问的过程中,应该尽量获得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信息,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做好准备。当然,初次讯问并非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初次讯问标志着初查工作的结束,因此本文对初次讯问的问题不作赘述。

结语

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的初查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一直缺乏规范化、程序化,无法发挥正常的功能,甚至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新《律师法》的实施使这个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且广为关注。本文认为,新《律师法》在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变革的机遇,我国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改革,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就应该实现初查的侦查化,以此丰富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赵志.建刑事立案若干问题探讨[J].人民检察.2000(4):11

[3]李超,胡绍宝.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5)

[4]韩东成.新《律师法》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契合及对现行刑诉法的超越——以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修改为视角[J].法治研究.2008(5)

通讯监理述职报告范文9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 )通过。

A.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B.十二届全国人大ー次会议

C.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D.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 )起施行。

A.2018年3月3日 B.2018年3月15日

C.2018年3月20日 D.2018年3月25日

3.( )不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首批试点省份。

A.北京 B.浙江 C.山西 D.福建

4.陕西省榆林市监察委员会于( )挂牌成立。

A.2017年12月1日 B.2017年12月13日

C.2017年12月19日 D.2018年1月5日

5.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 )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 )任免。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 )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A.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B.国家监察委员会

C.上一级及国家监察委员会 D.全国各级监察委员会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 )。

A.询问 B.质询

C.询问或者质询 D.询问、质询或者质疑

8.国家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 )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A.指导,指导 B.领导,领导 C.指导,领导 D.领导,指导

9.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 )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A.同级 B.上级 C.各级 D.所辖各级

10.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 )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A.派驻 B.派出 C.派驻或者派出 D.派遣

11.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A.权责对等,注重监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B.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C.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惩戒与引导相结合,宽严相济

D.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教育与引导相结合,宽严相济

12.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开展( )。

A.廉政建设 B.反腐败工作

C.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 D.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3.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 ),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干部级别 D.管理权限

14.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 )确定。

A.其上级监察机关 B.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

C.国家监察机关 D.其他监察机关

15.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 )处理。

A.公安机关 B.主管机关 C.检察机关 D.审计机关

16.下列选项中,涉嫌哪类违法犯罪行为不会受到监察委员会调查?( )

A.徇私舞弊 B.玩忽职守 C.寻衅滋事 D.利益输送

17.下列哪一项不是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 )

A.谈话函询 B.暂存待查 C.汇总通报 D.予以了结

18.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 ),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A.调查 B.审问 C.讯问 D.谈话

19.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 )证人等人员。

A.询问 B.讯问 C.盘问 D.审问

20.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手续。

A.调查 B.审查 C.监察 D.立案

21.监察机关调查( )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A.涉嫌贪污贿赂 B.涉嫌玩忽职守

C.涉嫌滥用职权 D.涉嫌重大贪污贿赂

22.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 ),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A.依据规定出示证件,进行口头说明

B.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C.依照规定亮明身份,明确告知理由

D.依照规定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确告知理由

23.监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职务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在调查中询问证人时严禁( )。

A.向证人亮明身份

B.告知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

C.直接或间接地向证人泄露案情

D.向证人承诺保密

24.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 )的证据链。

A.相互印证、完整稳定 B.合情合理、全面稳定

C.完整全面、客观公正 D.清晰明了、相互支撑

25.立案调查决定( ),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 )。

A.应当向被调查人家属宣布;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

B.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

C.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

D.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开

26.对监察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A.应当集体研究 B.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C.调查人员自行决定 D.慎重思考

27.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 ),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A.记录存档 B.录音录像 C.制作笔录 D.形成报告

28.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 )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A.交接、调取 B.调取、使用

C.交接、使用 D.移交、调取

29.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A.公安人员 B.使用人 C.见证人 D.律师

30.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 )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A.三日 B.七日 C.一个月 D.三个月

31.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 )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A.审查起诉 B.刑事审判

C.批准逮捕 D.刑事拘留

32.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收集证据时,下列哪一选项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A.被调查人陈述 B.调查全程的录音录像

C.鉴定结论 D.勘验笔录

33.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 )。

A.涉案人员认可的,可以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B.不合理的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部分采用

D.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34.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不可以( )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A.调取 B.查封 C.扣押 D.处置

35.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 )。

A.予以没收 B.追缴

C.责令退赔 D.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6.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 )。

A.结案 B.撤销案件 C.取消调查 D.停止查案

37.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 )。

A.集体研究决定,批准,批准

B.集体研究决定,批准,备案

C.批准,备案,批准

D.批准,备案,备案

38.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在特殊况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

A.六个月,三个月 B.一个月,一个月

C.三个月,三个月 D.三个月,一个月

39.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 )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A.当天 B.十二小时以内

C.四十八小时以内 D.二十四小时以内

40.留置期间,下列哪些行为合法合规?( )

A.因发现“新罪”而重新计算留置期限

B.晚上两点钟讯问留置人员

C.讯问笔录制定后经过被留置人阅看并签名

D.被留置人患有疾病没有提供医疗服务的

41.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 )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日。

A.一,二 B.一,一 C.二,一 D.二,二

42.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 )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A.国家监察委员会 B.上级监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省级以上监察机关

43.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 )。

A.调查 B.调查并结案

C.调查直至结案 D.调查并作出结论

44.监察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 )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

A.一个月,两个月 B.两个月,两个月

C.两个月,三个月 D.三个月,三个月

4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 )。

A.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B.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C.自行调查处置

D.根据具体情況,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46.监察机关立案时无须符合下列哪一条件?( )

A.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

B.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C.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D.有信访举报材料

47.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

A.互相帮助,互相配合 B.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C.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D.相互制约,相互完善

48.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A.起诉书 B.起诉意见书 C.公诉书 D.公诉意见书

49.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 )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 )次为限。

A.一,二 B.一,一 C.二,一 D.二,二

50.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 )提请复议。

A.同级检察院 B.上一级监察机关

C.上一级法院 D.上一级检察院

51.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如何开展调查?( )

A.全部由监察机关调查

B.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同时开展调查

C.由监察机关先调查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后,其他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调查或侦查

D.先由司法机关调查或侦查其他违法问题,再移交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犯罪问题

52.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 )、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A.选定 B.选派 C.等级设置 D.级别设置

53.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可以行使下列哪项监察措施?( )

A.谈话 B.询问 C.调取 D.查封

54.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 )。有关情况应当( )。

A.及时报告,记录存档

B.登记备案,向上级机关汇报

C.登记备案,及时报告

D.及时报告,登记备案

55.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追究( )的责任。

A.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B.直接责任人员

C.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D.案件相关人员

56.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 )的工作机制。

A.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B.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C.相互合作、相互监督 D.相互协作、相互制约

57.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 )。

A.执法检查 B.执纪检查 C.执法监察 D.执纪监察

58.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 )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A.相关法律 B.脱密期管理 C.保密 D.保密协议

59.监察人员辞职、退休( )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60.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 ),( )机关应当在( )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A.一,申请复审,复审,二 B.一,申请复审,复审,一

C.二,提出复议,受理,一 D.二,提出复议,受理,二

二、不定项选择题(共20题)

61.下列哪类人员是监察对象?( )

A.公立中学教务处主任

B.民营医院院长

C.协助乡政府办理贫困户就业贷款的村民委员会主任

D.从事交通事故勘验的协警

62.监察机关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中,遇到下列哪些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实施搜查,后补办相关手续?( )

A.可能携带剧毒物品 B.可能毁弃犯罪证据

C.可能隐匿其他涉嫌犯罪人员 D.可能隐藏爆炸危险物

63.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A.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而逃匿,被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B.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逃匿两年以上的

C.被调查人因渎职而被通缉,在逃匿中死亡的

D.被调查人因受贿而被通缉,期间失踪的

64.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应( )。

A.由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B.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延迟执行

C.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复议

D.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65.有关人员有下列哪种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

A.被调查人李某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

B.控告人谭某捏造事实诬告监察对象任某

C.被调查人张某家属伪造、隐匿、销毁证据

D.被调查人妻子杨某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

66.下列哪些情形中,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李某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A.监察人员李某为检举人的舅舅

B.监察人员李某的儿子系监察对象

C.监察人员李某系本案证人

D.监察人员李某系监察对象高中同学

67.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 )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A.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B.有可能逃跑、自杀的

C.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D.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68.下列哪种情形下,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 )

A.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B.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C.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D.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69.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哪种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

A.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B.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

C.家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D.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70.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 ),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A.方法 B.时长 C.时间 D.方式

71.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A.警告 B.严重警告 C.记过 D.降级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下列哪些工作?( )

A.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B.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C.在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返还涉案资产

D.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73.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 )。

A.民主监督 B.社会监督 C.與论监督 D.行政监督

74.对监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案件,若原调查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监察机关应( )。

A.补充证据

B.制作补充调查报告书

C.重新制定调查报告书

D.对于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写明理由

75.在补充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 )。

A.重新制作移送审查起诉书 B.制作补充调查报告书

C.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D.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76.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达到的标准是( )。

A.犯罪事实清楚 B.证据确实、充分

C.适用法律正确 D.调查活动合法

77.监察对象对复审机关作出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 )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 )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半年

78.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 )管理职责。

A.线索管理 B.监督检查 C.督促办理 D.统计分析

79.监察委员会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 )进行监督检查。

A.秉公用权 B.廉洁从政从业

C.依法履职 D.道德操守情况

80.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使监察权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监察机关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