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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2-11-25 17:23:06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

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概况

在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主要提供债务类证券的担保。目前有四家主要的Aaa级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金融证券担保公司、市政债券投资者担保公司和金融担保保险公司。这四大担保公司占据了商业性担保市场的主要份额(大约85%),大体能够反映整个商业性担保市场的情况。另外,这四家公司都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为三类:公共金融业务、结构金融业务和国际业务。表1和表2分别给出了2000年至2006年9月四大担保公司按业务分类的担保额和调整后的保费收入情况。

从表1看出,按担保额计算,公共金融业务呈现增长的趋势,由2000年的963.84亿美元增加至2005年的2236.75亿美元,增长2倍多;结构金融业务的波动较大,最高担保额为2004年的1668.61亿美元,最低为2003年的1044.64亿美元;国际业务担保额则一直维持在6000亿美元上下。

表2则是以担保收入计算的三大类业务发展情况。公共金融业务表现出先增长后回落再增长的势态,2003年是最高点,担保收入为196.6亿美元;结构金融业务在2002年之前呈增长势态,之后则表现平稳,这与按担保额计算的结构金融业务变化情况不同,其主要原因是担保费率发生了较大变动;国际业务按担保收入计算呈现增长后回落的势态,这与按担保额计算的平稳势态不同,说明担保费率在2004年之前一直增长后又回落。

担保收入与担保额两者的不同变化情形由担保费率造成,图1给出了各年担保费率的变化情况。总担保费率的变化还受到各类业务所占比重的影响,图1显示,总担保费率的变化趋势非常接近公共金融业务和结构金融业务的变化趋势,说明国际业务量所占比重很小,对总担保费率不构成太大影响。

总结以上图表信息,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国内市场上的公共金融担保业务和结构金融担保业务大体平分秋色(以担保额计算),而公共金融业务的担保收入绝对额大于结构金融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出色的结构金融业务使得其担保费率高于国内市场,但由于国际业务在总业务所占比重不大,对总担保费率不构成实质影响。

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特点

由于四大担保公司都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为三大类,另外从各公司的年报来看,它们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只是业务方面各有侧重而已,因此,下面就以其中一家公司――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为例说明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特点。

担保产品种类多,大多具有结构产品特点。

以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为例,它担保的产品品种在20种以上。按三大业务分类,公共金融业务涉及的产品有一般债券、租赁和税收支持债券、医疗、公共设施、交通、高等教育、收费路桥融资、体育馆融资、部队住宅以及学生公寓融资等;结构金融业务涉及的产品有抵押贷款证券化、住宅权益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学生贷款证券化、信用卡信贷证券化、租赁现金流证券化、运营资产证券化,运营资产的种类很多,如飞机、出租汽车、集装箱、电影放映权、特许权费、制药特许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国际业务涉及也主要是结构产品。图2―图4给出了三大类业务按担保额计算各种产品所占比例。

尽管上文列举的担保产品种类众多,但有一共同的特点,即大多数产品都含有结构金融技术。结构金融部门的产品自不用说。公共金融部门的产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由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另一类是有私人部门参与的市政债券。尽管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对所有的公共金融债券担保,但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更专注于第二类产品的担保。这些产品在过去由当地政府或联邦政府税收支持,而现在则有私人的关系加入。这就使得债务支付的收入流不再仅仅只包括税收或政府基金,还包括其他各种不同的收入流,从而使得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时需要更多的结构技术。

单个案例的担保规模大,投资银行参与普遍。

表3给出了Ambac公司2006年担保业务按规模划分的分布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担保额在0.5亿美元以上的案例数为2777件,占总案例数的17%,以担保绝对额计算,其在总担保额中的比重达到77%。即使公司认为的小单业务,其划分标准也达到0.1亿美元。

单个案例的担保规模大,与其担保的对象有关。公共金融部门的担保对象是市政债券,市政债券融资的规模大,故担保额大。结构金融部门的担保对象以资产支持证券为主,只有基础资产池规模足够大时,发行人才能取得预期的收益。由于担保额巨大,担保行为大多有投资银行的参与。在公共金融部门,担保有竞标和协议两种方式。如果是以竞标的方式进行,发行者首先发出要约函,潜在的竞标者(投资银行)会形成债券承销辛迪加。这些辛迪加和金融担保公司合作决定是否需要担保以及担保费用和期限,然后共同投标。如果采用协议方式发行,发行者选择投资银行并咨询担保费率和期限。在结构金融部门,担保通常采用协议形式,这主要是由于结构产品的复杂性造成的。金融担保公司一旦获得业务以后,将直接与投资银行或者客户一起工作,创造出可接受的结构。

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担保程序严格。

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具有的上述两个特点与其强大的结构金融技术能力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并不仅仅是表面意义上的担保者,而是风险的设计和整合者。担保公司作为风险设计和风险管理提供商,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拥有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目前其主要的风险管理机构有三个:风险管理委员会、业务标准委员会以及管理层。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各种程序并监测和管理信用风险,它关注于信贷风险限制和测量以及风险的经济方面的关联因素。业务标准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业务的适宜性,并从法律、会计和声誉风险的角度对担保产品进行评估。管理层则负责担保指南、政策和程序制订。

管理层制定的担保程序是风险控制的中心环节。它主要评估担保的结构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信用风险,这些都需要达到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的担保标准。担保程序的开始,是由一个指定的主要分析员对发行者进行信用分析。然后,这个主要分析员所在的担保组要对信用进行再评估。只有得到两位主要分析员和信用分析官的一致认可,担保申请建议才能生效。如果担保的额度较大或者信用的复杂程度较高或者担保对象包括新的资产类型,则担保组推荐的担保还需要提交给信用委员会进行再评估。

另外,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还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服务商的执行风险进行监督。在开始阶段,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评估服务商的经验以及对潜在资产的金融管理能力。然后,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监测服务商的执行能力,包括:定点服务商评估、每年来自服务商管理层的一致性证书、独立评级机构的信息、服务商的金融信息评估等。

对我国担保业发展的启示

从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运作情况看,我国担保业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空间。

第一从公共金融市场领域看我国担保业发展存在着巨大的空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每年市政建设所需资金达上千亿元。另外,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以及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都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这就为我国担保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尽管我国不存在市政债券,但一些地方政府下属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性质类似于市政债券。这是因为这些公司由政府出资设立,发债所募集的资金也用于市政建设。由于我国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并不独立,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并不清晰,对于那些完全由地方政府参与的项目,可能并不需要担保机构的介入,因为存在着中央财政的隐性担保。但由于市政建设的资金缺口巨大,往往需要私人部门的参与。对于这一类有私人部门参与的项目,担保机构可以利用结构金融技术将收入流进行分解,对其中的私人部门收入流进行担保。

第二从结构金融领域看我国担保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巨大的空间。随着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开发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开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已进入起步阶段。另外,2005年8月26日中金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成为国内首例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这标志着除银行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也全面启动。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高度需求会形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的需求;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的高度需要会形成对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需要;另外,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的日趋严格、银行资产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的要求,商业银行对转移资产信用风险的需要形成对CDO的需求。这些潜在需求无疑会使得资产证券化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使得担保机构能够以第三方身份提供信用增级服务,这就为担保业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空间。

以上从需求的角度说明了我国担保业的发展存在着巨大潜力,但反观我国担保业的现状,恐怕很难满足这种增长的需求。因此,担保业要想取得长足发展,还需加强自身的建设。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充足资本金,增强担保能力。目前我国担保机构的单笔业务担保额低,担保品种少,这与担保机构资本金低、缺乏担保能力有关。以中金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1期”为例,其募集金额为16亿元,对于拥有上亿元资本金的担保公司也很难完成这个项目,更何况很多小的担保公司只有几十万的资本金。因此,担保机构应努力充实资本金,除通过自身资本金的运用来增加收入、积累资金外,还应努力开拓外部融资渠道。如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还可以引进外资参股,我国加入WTO后,外资对具有民营概念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比较感兴趣,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个样板性的例子。另外,还可以通过海外上市,发行有抵押的担保债券或出售担保债权等方式扩充资本金。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政府投资成立的专业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3.8亿元。公司从1999年成立以来,以服务地方经济,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坚持政策性导向、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累计为地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73亿元,累计支持企业1800多户。公司被中国联合资信评估公司评为aa级信用,被国家发改委主持的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议评为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的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普遍性的问题,正如全国各地一样,地方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也受到资金问题的困扰。多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包括中小企业融资试点工作、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做大作强起龙头带动作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等。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挥开发性金融在解决地方经济“难点”、“热点”方面的作用,大胆探索创新,在银行界率先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促进信用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这一举措为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辟了新的途径,对地方经济尤其是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当地最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市中小企业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公司密切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区县政府和平台公司合作,抓住机遇,求实创新,发挥市级平台公司的龙头作用,充分利用好开发性金融资源,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使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正式起步于10月,新津县作为首批试点县与开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获得授信5000万元。12月,第一批10户企业共1200万贷款得到落实。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初开始向其他区县全力推进。截至底,全市20个区市县与开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贷款总金额22亿元。其中新津、高新区、金牛区、双流等14个区县已正常开展业务,另有3个区县的首批贷款正在落实。另外,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分别与高新区天府软件园、双流蛟龙工业港、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签订了融资担保合作协议,协议金额4亿元。同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通过开发银行一亿元的软贷款支持,增加了注册资本,担保资金实力进一步夯实。经两年左右的运达作,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累计发放贷款6亿多元,其中,仅新增客户177户,贷款规模4.78亿元。

两年来,在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区县政府平台公司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整体上销售规模、利税、劳动就业水平都有明显增长,促进了中小企业成长,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以新津县为例,获得贷款支持的18家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长18%,总入库税金比上年同期增加1200万元,安置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人员1200名。18户获得贷款企业中,新培育上百万税收企业2家,新培育规模以上企业3家。双流县获得开行贷款支持的29家企业,入库税金比往年平均增加54.48%,高出全县平均水平32个百分点。受金融生态恶化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金堂、蒲江县,金融机构已多年没有在当地新增贷款规模,中小企业发展受到资金短缺严重制约。通过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金堂有6家,浦江有5家企业获得开行贷款,实现了担保公司在这两个区县融资担保业务“零”的突破。

目前,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市县两级构成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网络体系已搭建起来,体系和运作机制已基本建立并初步完善。两年来运作正常,无一笔贷款逾期现象。许多企业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管理规范程度和水平有所提高,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在金融界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许多银行分支机构受其带动,开始把新的业务增长点放在中小企业项目上。多家金融分支机构正在与我公司接触,商讨如何借鉴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经验和运作模式,与我公司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运作模式

1、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组织及贷款模式

首先,各区县成立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并出资组建政府投资的平台公司,同时在当地选定一家金融分支机构作为委托贷款银行。区县平台公司在当地融资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融资企业的初选、推荐,作为借款主体向开发银行贷款并作为委托人通过委托银行将贷款转贷给中小企业,负责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市级平台公司,负责对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作为保证人为区县平台公司在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为区县平台公司向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模式主要有平台公司统贷借款,担保公司担保;企业直接借款,担保公司担保;平台公司借款,借 款企业联保三种方式。基本模式为平台公司统贷借款,担保公司担保。

目前,开发银行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10%,担保公司担保费按每年担保额1.5%收取。区县平台公司和委托银行的手续费合计0.4%——1%。

2、开发银行合作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运作机制

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主要建立了三个运作机制,即民主评议机制、风险分担机制、风险控制机制。

民主评议机制:各区县成立贷款企业民主评议小组,选择熟悉企业或行业的民主评议人员对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高审查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通过民主评议的企业再向担保公司和开发银行推荐。

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借款平台打捆贷款的项目,如出现损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贷款损失的70%,开发银行承担损失的18%,区县平台公司承担损失的12%。开发银行要求各区县平台公司在开发银行存入打捆贷款10%--12%的风险保证金。对于企业直接贷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开发银行暂不实行风险分担。

风险控制机制:构建开发银行、担保公司、当地政府和平台公司、委托放款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共同参与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单就某个企业或某个环节来控制风险,主要通过各方联动、组织优势和制度建设来落实风险管理。例如,开发银行不对具体企业进行调查,主要以民主评议结论、担保公司审保调查和企业财务审计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三、主要做法

1,强化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创新工作方法和措施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推进开行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结合开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和创新担保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根据各区县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开行统贷业务特点,公司专门对融资企业制定出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设计了快捷高效又尽可能控制风险的操作流程,创新出一些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并对开行贷款企业担保收费给予优惠。例如,我们在各区县对企业民主评议阶段就提前介入进行定性初查,提高了区县推荐项目的审保通过率和效率;在审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时,我们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在调点、评价方式、评价指标方面予以适当调整,通过授信额度控制、设定技术准入条件、网络公示等方法探索,公司对高科技企业的担保扶持方法渐趋完善;针对许多中小企业没有物的反担保措施情况,我们发挥风险控制的联动机制优势,和当地政府配合,对其尚未取得土地证的土地、在建工程、企业存货等资产进行监管,创新反担保措施。公司以平台公司统贷方式为主,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整体覆盖面,同时对个别具有重点产业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项目,努力争取直贷,采取点面结合,多种方式支持企业。

2,结合区市县区域经济和产业集群特点,优化担保资源配置

我们在推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同时,密切与开行的配合,结合各地县域经济和优势产业特点,着力对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提供支持,力求开发性金融资源支持中小企业的效用最大化,实现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我们在高新区和青羊区,就重点支持了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精密模具制造企业、生物医药企业;郫县和都江堰,我们分别重点支持了豆瓣生产企业和农家乐项目。而在蒲江和金堂,我们把支持重点放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上。在武侯和崇州,则结合区域内皮鞋、皮革、家具产业集群的特点对企业提供支持。另外,我们还根据各区县政府和开行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对台资企业、留学归国创业企业、微小型企业提供支持。随着工业向园区集中,各地工业园区蓬勃发展,优势产业和优质客户更多在园区聚集。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拓宽寻找优质客户的视野,把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延伸到工业园区。4月以来,开行、担保公司陆续与蛟龙工业港、天府软件产业园、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签订了合作协议,目前,园区推荐的许多项目已得到开行贷款支持。

3、树立“大担保”理念,发挥市级平台公司龙头作用,积极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在大力推进开行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始终树立“大担保”的理念,充分发挥公司作为市级平台公司的龙头带动作用,积极促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一方面,我们在项目开发、风险控制、对外合作中是把“大担保”思路运用到解决具体问题上,通过体系、制度、和联动机制优势把握风险、推动工作;另一方面,担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依赖于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我们要以“大担保”的观念,促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

我们与市、各区县融资领导小组密切配合,通过信用促进会、民主评议会、各种座谈和培训会等渠道,加强与企业、政府、委托贷款银行的沟通,向企业宣传诚信意识,向开行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的联动各方介绍我们的理念,标准和流程,提高联动效率。为了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公司还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建立了定期工作交流和沟通机制。为了使公司工作更好的与各区县对接,起,公司按区县对业务部门作了责任分工,并确定了各区县对口的联络人员。我们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各区县平台公司的交流,经常同各区县平台公司工作人员一起调查项目,交流讨论对工作的建议。通过培训、交流和实践,许多区县平台公司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有很大提高。促进了开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整体工作的发展。目前,经过各方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个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四方联动”的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总结和回顾两年来与开发银行合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实践,还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一些区县工作推动力度不够,推荐项目质量有待提高,贷后管理工作还显薄弱。

2、由于开行人员精干,人手少,任务重,开行统贷项目上报审批的时间较长,整体效率还有待提高。

3、由于融资担保各个环节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仍相对偏高。

4、开发银行贷款期限、品种单一,尚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多样化需求。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3

20xx年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三)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

(四)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股东或发起人会议有关公司设立、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以及章程草案;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

(四)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近两年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三)营运资金证明材料;

(四)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五)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信用证担保;

(四)金融产品发行担保;

(五)再担保;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兼营下列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

(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物流监管等中介服务;

(三)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2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跨设区的市迁移住所,分立或者合并,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公司住所、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东、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应当报省监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更换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由省监管部门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首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经营许可决定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省监管部门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或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营业执照后,原批准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资产质量、资金运用、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合规审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经济、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和金融产品发行担保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他投资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5%。融资担保公司出资设立或者参股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可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其他投资主要用于股票二级市场以外的股权、经营性房地产、信托和基金投资,以及委托银行贷款。

融资担保公司持有的固定资产净值超过同期净资产10%的部分,计入其他投资。

在计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集中度等风险指标时,应当将其他投资总额从其同期净资产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涉及跨设区市的,应当向当地监管部门和被担保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发生重大风险的,被担保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参与风险处置工作。

融资担保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于30日内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放贷款;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

(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

(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

(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

融资担保公司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并与司法机关、工商等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其经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账簿、文件、资料;

(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监管部门应当约见其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防范风险。必要时,建议其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将有关经营风险情况向债权人通报。

第三十条 市、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拟申请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投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审慎经营规则、风险控制、法律法规等业务辅导,出具辅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评价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合法性、风险性进行评价。监管评价结果作为审慎经营管理的依据。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担保公司信用信息接入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平台,为融资担保公司查询被担保人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信用风险评级,提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信任度。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区)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省级监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包括:

(一)融资担保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者投资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

(三)融资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资金流动困难,或者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发现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主要股东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融资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连续3个月内有一半以上辞职的;

(八)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

(二)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

(三)超出批准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资格任职的;

(五)阻碍或者拒绝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统计数据的;

(七)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放贷款的;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的;

(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的;

(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的;

(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的;

(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的。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4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困扰中国政府和企业。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是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间接融资。但是因为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低、存活时间短、信用级别低、贷款数额小等,再加上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中小企业倒闭,使得已经谨慎对待中小企业的银行更加谨慎。

淡马锡看好中国中小企业

针对中小企业在金融危机中的困境,部分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始探索以一些新模式解决这一问题,以差异化的竞争产品争取市场优势。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9000万美元,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外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之一,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富登担保总经理程耀辉对《小康・财智》记者解释说:“银行之所以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重要的原因是无法在成本和风险之间找到平衡。传统银行主要将业务分为客户导向、精细风险管理的公司业务,以及产品导向、批量风险管理的个人业务,中小企业处在二者交叉区域,需要结合两种模式的特点。”程耀辉曾经在花旗银行供职,具有非常丰富的银行从业经验。

“富登担保客户目标锁定针对年销售额500万到7000万的中小企业。富登带入中国的‘信贷工厂’模式,想对中国的金融服务有所促进。大企业直接走进银行,而中小企业由富登来服务,中国有那么多的优质的需要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富登专心做好中小企业服务就够了’我非常看好这一市场。”富登担保总经理程耀辉对记者说。

“信贷工厂”以客户导向的批量作业

在过去,一些银行的个人业务部操作中小企业贷款时,会采取类似扩展信用卡业务的方法,通过迅速扩张客户数量占领市场份额,但结果却是产生高的不良贷款率。如果由银行公司业务部来做,则正好相反,不良率控制得很好,但客户数量上不去,成本无法覆盖,银行没有利润。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具有急、短、频的特点,如果沿用原有的模式已难以满足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这迫切需要建立适合小企业大批量处理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导向的批量风险管理说来简单,但是需要打破原来公、私两条业务线的思路。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来讲,应在业务流程上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和信贷工厂流水线作业结合的方式,每一个部门都负责专业分工的环节,从而加强对整个流程的风险及品质控制。”程耀辉说。

记者在参观了富登担保的“信贷工厂”对“信贷工厂”的理念和操作模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该模式是将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共性与个性进行结合的一种批处理、流程化处理模式。具体来说,就是以“流水线”的形式处理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风险控制,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划分为营销、销售、业务申报、审批、支用、客户维护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就像工厂流水线一样,每一个“生产”流程都有专人负责,批量发放,批量“生产”,有人每天每月每季对“准次品”进行预警,对“次品”进行“软回收”再组合或通过法院渠道“硬回收”。

记者从建设银行中小企业中心了解到,在“信贷工厂”模式下,金融机构的工作主要分为三大块内容:第一步,标准化。金融机构将授信行业和公司材料进行简化,对授信调查、审批、贷后监督等相关内容尽可能标准化管理;第二步,流程化作业。客户经理、审批人员和贷后监督人员专业化分工。第三步,为了控制这一过程中的风险,在“流水线”作业中从多角度、多渠道收集企业“软信息”,向知情人士、行业协会、上下游客户等进行调查,对产业链条上企业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交叉印证。

程耀辉表示,“淡马锡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客户导向的批量风险管理,结台公司金融业务对客户关系的注重,我们主动上门了解客户需求及提供方案,同时以发展出信贷工厂概念,批量处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申请、审批、放贷、及风险控制。客户经理、审批人员,保后管理人员专业分工,每一个人专注做好自己的环节,高效管理、明确定位,把它做到位,做到精,自然又快又好。”

改变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富登担保的第一批客户,南京新得力食品有限公司对这种新的融资模式深有感触,也受益颇多。新得力是南京市一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原料采购有明显的季节性,资金需求比较大、比较急。

“在2007年之前,产品以外贸为主80%以上出口。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出口受创,转内销,而国内的销售需要的资金链比较长,需要的流动资金量大。而且使用资金密集就在农产品收获季节。原来融资是个大问题。”南京新得力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桂平对《小康・财智》记者说。

据周桂平介绍,当初抱着试试的心态与富登担保接触,后来富登派人上门服务,经双方选择,决定合作。原来贷款模式是银行要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查,而现在与富登担保的合作以来富登担保把企业的状况进行事先调查,然后给与担保,流程快事先运作压缩贷款周期,担保公司与银行无缝对接,在早期共同去拜访客户,同时运作,缩短了贷款流程时间。

周桂平说,他原先从银行贷款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而且贷款金额有限,只能拿到抵押资产一半的金额,富登担保在考察他的财务状况之后,看好企业的发展预期,而且整个过程只用了10天。

“作为富登担保的合作伙伴,我们也得到了富登担保的财务管理的指导,可降低财务成本。因为有了富登的支持现在我们在出口萎缩的前提下转向内销。我们已经与三百多家超市和大卖场签订合同。企业的销售额比去年同期还增长10%。”周桂平说。

周桂平说,富登担保比较透明化,除了合同约定的支出,没有其他隐性支出,计算下来,成本竟然比直接从银行贷款的成本要低。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行业 监管体系

近年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融资性担保业务持续快速发展,且市场需求从间接融资市场扩展到直接融资市场,为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从总体来看,担保行业发展仍面临不少挑战,促进和规范担保行业发展,还需要政府以及担保行业不断探索和努力。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及监管的总体情况

(一)担保行业快速发展,担保体系实力不断增强

在政府的重视和扶持下,受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担保行业快速扩张,担保公司数量、资本实力和业务规模均大幅增长。近3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年均增长36%,在保余额年均增长37%,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年均增长28%,全行业担保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0%。截至2012年末,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和在保余额分别达8282亿和21704亿元。此外,自2009年起省级再担保公司逐步设立,再担保公司针对中小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了一般责任及连带责任再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担保体系的担保实力。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末全行业再担保余额超过1500亿元。

(二)担保业务品种和类型日益丰富,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担保公司经营涉及的业务大类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业务以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间接融资担保为主。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占比约为86.54%,在担保规模和收入贡献方面居主导地位。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余额为14596亿元,占行业总在保余额的67.25%。近年来,伴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化,担保公司也逐步将融资性担保业务延伸到直接融资市场,包括对企业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公募融资工具的担保,以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计划等私募产品的担保。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在直接融资市场担保余额已达到1619亿元1,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在非融资性担保方面,工程履约等保证担保是传统业务品种,但总体规模不大;保本基金担保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末,保本基金产品在保余额达638亿元。

图1 担保业务品种树状图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整理

(三)我国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由于担保业务种类多等原因,我国对担保行业的管理曾分布在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推动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建立系统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2月发文要求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统一监管。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牵头的七部委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由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担保监管体系。

针对近年来不少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突出的现状,各属地监管机构在新的监管体系下加强了行业整顿力度,先后完成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顿、审核与发证工作,加强了行业整治。在非融资性担保方面,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是全国非融资性担保规范指导意见的牵头部门,于2010年成立。2012年该委员会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该委员会的成立及指导意见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担保业务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直保业务

1.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增信需求,为大型担保公司开辟了发展空间

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额达3.74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38万亿元,同比增长58.67%。截至2012年末,信用债托管余额达到7.77亿元,近3年复合增长率为37.63%,市场占比达到30.56%。

随着信用债市场的扩容和活跃,特别是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资质呈多元化趋势,信用资质较弱的发行主体对增信的刚性需求增加。自2007年银行退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担保以来,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逐渐成为提供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债券担保的重要主体。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累计为231只债券提供担保,累计担保债券金额达1618.64亿元。2013年5月,发改委表示将加快两类债券的发行审核工作,其中一类中就包括“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这一政策将为主体评级高的担保公司带来更多业务机会。

由于资本市场对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有较高要求,只有担保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大型担保公司才有条件进入资本市场开展担保业务。目前为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公司共有20家,这些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均较强、股东多为省级政府或央企,其中前5家担保公司累计担保债券188只,占担保公司担保债券只数的81.38%,行业集中度高。因为公开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单笔金额大、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而风险相对较低、收入较为可观等,许多大型担保机构均将债券担保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同时,单笔金额大、期限长的债券担保对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及其长期经营的研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资本市场业务要求担保公司披露其业务和财务信息,对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财务透明度的改善将起到积极作用(担保机构在保债券发行主体级别分布见图2)。

图2 2012年末担保机构在保债券发行主体级别分布情况 (单位:亿元、只)

(编辑注:在左轴上方加“亿元”, 在右轴上方加“只”;在第一个图例后加上“(左轴)”,在第二个图例后加上“(右轴)”)

图3 2012年末主要担保机构投资资产结构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联席监管制度和属地监管部门执行力较弱,监管有效性难以保证

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归属各地方政府管理,管理部门包括地方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而这些机构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限,加上暂行办法缺乏操作细则,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执行力度参差不齐。

(四)适合担保行业的统一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建立

由于中小企业风险高,国际上往往通过财政补贴扶持担保公司,以此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力度也在加大。

从2006年起,财政部开始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支持的专项资金。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进一步完善了使用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计划通过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等方式,向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贴。截至2013年6月末,专项资金累计扶持了4144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的专项资金金额从2006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18亿元6。除中央财政外,各级省市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补贴和基金,鼓励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尽管补贴总额大幅增加,但相对中小企业的高风险特性,担保公司的风险仍难以得到有效补偿:一是补贴总量与在保余额相比仍然较少,2013年中央财政的补贴金额不足行业在保余额的千分之一;二是上述补贴的发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损失补偿不直接挂钩。在经济不景气下,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均持谨慎态度,甚至收缩业务,不利于中小企业和担保公司的良性合作和发展;三是再担保业务面向的担保机构参差不齐,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较高,再担保业务作为政策性业务盈利性弱,同时,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和投资品种的多元化使部分再担保公司信用风险敞口上升,流动性状况下降,资本压力显现,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并无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影响再担保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担保行业未来展望

综上所述,当前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代偿风险上升,担保公司经营压力增大。尽管再担保体系的逐步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谈判地位,但银行在银担关系中仍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少数民营担保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的爆发,使民营担保公司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且在金融脱媒趋势下,银行信贷业务向中小企业下沉,随着银行对中小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将走向竞争,从而迫使担保公司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品种以获得生存空间。

此外,虽然担保公司逐渐成为债券市场上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但随着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的深入开展,将带来信用定价和风险转移模式的变革,对传统担保业务造成冲击。

考虑到担保行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政府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将会加强,未来担保公司信用实力的提升主要有赖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的增强、监管环境的改善以及政府更有效的扶持方式和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7。

注:

1.来源于中诚信资讯。

2.数据来源于海通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3.该策略由Black and Jones 于1987年提出,核心是让投资者根据个人对资产报酬的要求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设定适合于自己的投资组合保险。该策略实施时,将整个投资组合分为较高风险且预期回报较高的主动性资产(Active Asset),以及较低风险且预期回报较低的保留性资产(Reserved Asset)。在股票和无风险资产的例子中,主动性资产指的就是股票,而保留性资产则是无风险资产。

4. 根据《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符合“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

5.11家的担保机构包括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上担保机构均公开披露了2010年至2012年的审计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6

“金融 -施工”或称为FC(finance -construction)模式,是指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融资资源和融资能力为已获取相关项目的开发权、存在资金需求但缺乏融资渠道的合作方企业,代为向金融机构融资并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从而获取合作方企业提供的施工总承包机会的创新型业务。

一、金融-施工模式操作流程

1.施工企业与外部合作方企业就开展金融-施工事项达成初步意向,施工企业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资信寻求意愿合作的信托公司,施工企业、合作方、信托公司三方初步商讨形成融资方案及项目运作模式。2.信托公司按照三方商讨的运作方案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募集到的资金以债权(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股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债权+股权(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增资扩股协议》)的方式投入到合作方为开展项目设立的投资公司,成为该投资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债权人+股东。受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项目的诸多强制性要求,为避免信托公司为参与房地产项目运作的项目公司直接融资,通常在项目公司之上设立一个投资公司,再由投资公司参与项目公司的设立、融资及项目开发。3.投资公司再以债权/股权/债权+股权的方式投入到合作方为直接运作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成为该项目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债权人+股东。4.合作方就持有的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的股权向信托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合作方的关联公司就融资事项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5.施工企业向信托公司提供兜底的保证担保(也即向信托公司就项目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提供增信服务),在合作方未能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按期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投资公司股权及投资公司未能按照《信托贷款合同》按期足额偿付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承担回购和偿付义务。6.作为对施工企业代为引进融资的回报,合作方同意尽量协调将开发项目下的施工总承包任务由施工企业承担。

上述就是金融-施工模式的简单操作流程,从流程不难看出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金融资源和资信为合作方企业开展项目寻求外部融资渠道,并就融资代合作方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作为交换,合作方企业尽量协调将开发项目下的施工任务交由施工企业完成(特别是在以综合评标法评标的招标中,施工企业良好的资信和融资能力能为投标加分),施工企业从而获取施工利润。

二、金融-施工模式中的法律风险

金融-施工模式在较好的解决为企业融资的同时也为施工企业中标施工总承包权增加了胜算。但这种模式除了对施工企业本身的融资能力和资信存在较高要求外,模式本身和模式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给施工企业开展此类业务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1.招投标无效的风险。在上述模式中,由于施工企业为合作方企业代为融资并提供担保,作为交换,合作方企业往往承诺以比市场优惠的价格优先考虑将项目中的施工任务交由施工企业承担。为此,双方通常在开展代融资前或同时,签订一个《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事先约定中标后的施工量、合同金额、计价原则、支付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届时,如果施工企业中标,双方就必须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项目按照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经过公开公正的评标,施工企业中标。但是因为在确定中标前,施工企业与作为招标人的合作方企业已签署过《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这样的行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因此,即使施工企业未在评标中享受额外的“待遇”,也会因前述行为被质疑并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2.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施工企业中标了,无论该中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在其后签订正式的《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时总会面临一个“黑白合同”的问题。因为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个《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锁定了双方具体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又可能与框架协议的约定不符。因此,双方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满足政府备案的需要在签订一个“白合同”的同时,必然还将签署一个“黑合同”以满足施工企业的需要。因此,施工企业也会因黑白合同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3.未能中标的风险。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中,是否中标存在或然性,投标失败是每一个市场投标主体都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但在金融-施工模式中,施工企业都将合作方企业保证中标作为换取代为融资并提供担保的核心条件。因此,是否中标在金融-施工模式中对施工企业来说就已不单纯是一个商业风险而是演化成一个法律风险。而能否中标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已不是合作方企业能完全把控的,这样对施工企业来说就必然面临提供代融资承担担保责任后而不能获取期待的施工总承包权的法律风险。

4.承担兜底责任的法律风险。在金融-施工模式中,施工企业承担的主要义务有二,一是代为引进融资,一是承担兜底的还款责任。而后者尤其值得关注和重视。在施工企业代为引进融资后,金融机构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兜底的增信服务,从法律性质上讲,这就是一个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当按照合作方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合作方企业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引进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时,施工企业就必须代合作方企业承担相关的还款义务。尽管承担该义务后,金融机构在将债权转让给施工企业的同时也将附属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给了施工企业,但担保物权中的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抵押给企业面临现实政策禁止的障碍;担保物权中的质押股权的价值也受制于所在项目后期销售的市场盈利状况。因此,接受担保物权也不能完全补足我们承担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在项目市场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接手项目只会给施工企业增加额外的财务负担,带来更多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

三、建议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7

关键词: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担保;行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6-0083-03

信用担保机构是促进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引导和融通民间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降低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担保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引导、规范、促进担保机构的发展,笔者最近对盐城市信用担保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注:本文所有数据均来源于200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开展的盐城市信用担保业调查资料。)。

一、盐城市信用担保业发展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盐城市担保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迅速。至2007年末,全市共成立担保公司167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达15.88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9980万元(含3000万元)的18家;1000万-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39家;500万-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20家;500万元以下的90家。

1.担保实力迅速增强。2007年末,全市担保公司数、注册资本总额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6家、8.68亿元,分别增长65.35%、120.56%。其中,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有36家,比上年增加18家,增长100%。

2.担保体系日趋完善。2007年末,有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为17家,注册资本金总额3.99亿元,分别占担保公司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0.18%、25.13%;民间出资的公司150家、注册资本金总额为11.89亿元,分别占担保公司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89.82%、74.87%。

3.担保业务快速增长。2007年,全市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总额21.65亿元,实现担保业务收入2200.34万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8.91亿元、717.79万元,分别增长690.15%、48.42%。

4.业务运作逐步规范。盐城市政府积极推进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税费减费、考核奖励机制建设,各担保机构纷纷建立健全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担保代偿率、损失率都控制在较低水平。据抽样调查,2007年某担保公司曾发生2笔担保代偿,代偿率为1.98%,因有反担保措施,未造成代偿损失。

二、担保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担保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担保运作规则缺乏,担保公司管理粗放,担保机构发展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1.业务空置率较高。2007年末,盐城市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167家担保公司中,仅有21.56%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67.06%的担保公司未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有少数担保公司注册后转移资本金,涉嫌虚假注资。个别担保公司将资本金和从社会筹集的担保资金用于房地产等项目投资。

2.银保合作不充分。一是缺乏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大多数银行把贷款风险全部转嫁给担保机构,很多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一旦贷款发生风险,银行一般先从担保公司存在银行的担保基金中扣收贷款本息。二是单笔担保额度太小。部分金融机构核定了担保公司担保的单笔贷款限额,如某农村合作银行规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单笔不得超过20万元,限制了规模较大、资本充足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3.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1999年6月1日印发)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由于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增长不快,担保业务利润率较低,部分担保公司转而经营利润率较高的融资业务,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加大了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误解。

4.担保机构管理粗放。担保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获取申保企业和个人信息难度较大,担保决策依赖性较强,容易出现“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拍脑袋担保”现象,加大经营风险。部分地区担保公司担保费率过高,向客户收取的综合费率平均在年12%左右,最高的达年18%,增加了受保企业融资成本,加大了担保业务风险。部分担保公司在采取反担保措施后,向受保企业和个人收取贷款金额10%-25%的无利息的风险保证金,加重受保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限制担保业务发展空间。部分担保公司不向担保业监管部门披露经营信息,资金流量与流向比较隐蔽,业务透明度较低,甚至有担保公司以未开办担保业务为由,故意隐瞒财务资料,逃避监管。

5.担保行业风险较大。一是担保业务集中度较高。个别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倍,少数担保公司对单个受保企业、个人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风险未得到有效分散。二是自融自贷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担保公司的信用基础比较薄弱,一旦无法偿还所借资金,或携款潜逃,势必引发其它社会案件。

三、当前影响担保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大量社会资本进入新兴的担保业,挤压了担保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加剧了担保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导致担保行业风险加大。

1.设立门槛较低,机构数量骤增。目前担保行业还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仅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或跨地区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民营担保公司的设立,适用《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007年盐城市新设立担保公司72家,是2006年末担保公司数的71.29%。

2.法律法规滞后,监督管理乏力。一是担保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只规范担保行为,而没有规范担保机构设立与退出。目前对民营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还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对担保监管的标准和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也没有明确的要求,担保机构运作规则缺乏。二是对担保公司监管乏力。目前担保业监管涉及几个政府职能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处于软弱无力状态,担保公司基本上是谁出资谁管理,自行设计制度,业务透明度极低。

3.经营基础薄弱,业务运作不规范。一是客户资源质量不高。随着银行业务创新力度的日益加大,贷款门槛大幅降低,申请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水平相对较低,担保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大。部分担保公司受利益驱动,往往选择提高担保费率、收取风险保证金规避风险;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逐步转向利润率较高的非担保业务。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许多缺乏担保及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入担保行业,担保工作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部分担保机构业务运作不规范。据调查,盐城市担保业从业人员中,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分别为173人、82人,分别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9.17%、13.83%。

四、引导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融资的需求看,发展担保业对增强地方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的实际出发,加强担保体系建设。

1.审慎规划担保体系建设方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以缓解中小企业、个人担保难为核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形成以中小企业、“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担保服务为主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8

【关键词】文化企业;融资效率;DEA

文化产业被视为新时代中最具活力的产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定位为战略产业。目前,全球文化产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在3%左右,从业人员占总人口的1%左右,占世界工作总人口的1%。我国的文化产业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快,2006年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以年均11%的速度增长,在GDP中的比重由2006年的2.37%增至3.97%。

文化产业之所以发展迅速,很大程度取决于我国财政拨款和金融支持。财政拨款是我国文化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拨款自2011年以来以年均10%的增幅增长。当然,在政府陆续出台文化产业扶持政策、大力支持文化发展的契机下,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号召,大力创新促进金融与文化产业有效对接。2009年,在文化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号召下,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携北京银行、国开行及众多银行积极响应,与文化部签订合作协议,为文化产业注入金融力量。除了信贷支持外,文化企业还通过上市、风险投资和众筹方式融资。其中上市的文化企业由2013年的77家增加到2016年的139家。

尽管文化企业获得的外部资金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文化产品知识技术含量高,目前我国的文化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管理不太科学,文化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效率差异较大。本文希望通过评价上市文化企业的融资效率,探索文化企业发展的路径。

一、研究设计

1.研究方法

测度融资效率的方法较多,如数据包络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及主成分分析法。其中数据包络法(DEA)是应用最普遍的。本文也采取该方法来测度文化企业的融资效率。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是由Charnes,Coopor & Rhodes提出,其基本模型被称为CCR模型,多用于多输出-多输入的有效性问题。DEA的模型超过100多种,本文选择的是规模报酬可变模型(BCC模型)。因为BCC模型是Banker,Charnes & Cooper对CCR模型改进后,基于规模报酬可变下提出的模型,更符合实际的情况。

2.指标选取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颁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件,将我国文化产业细分为新闻出版发行服务类、广播电视电影服务类、文化艺术服务类等10个大类。本文从国泰安数据库中选取2011-2015年上市的29家文化企业作为决策单元(DUM),以营业总收入和净资产收益率为输出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职工薪酬为输入指标。

3.指标的相关性分析

在测度融资效率前首先对输入指标和输出指标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到如下结果。投入指标资产总值、负债合计、应付职工薪酬与营业总收入在0.01置信水平上显著相关,Pearson值均高于0.7说明高度正相关。而净资产收益率与各产出指标Pearson值均低于0.20,不显著,呈弱相关,不满足评价指标的要求。

4.统计性描述

29家文化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均值为40.19亿元,50%左右的公司资产规模处于10-40亿元之间,资产规模小于10亿元及超过80亿的公司分别为3家,符合正态分布,说明我国文化产业整体布局合理,但规模相对偏小。有超过58%的企业负债处于均值12.21亿元之下,资产负债率均值仅为30.38%,说明大部分文化上市公司在债务性融资方面存在问题。职工薪酬均值为4.85千万,而41.38%的企业职工薪酬不到一千万,整体水平偏低。输出指标方面,仅有31%的企业营业总收入高于均值,说明整体盈利能力偏低。

二、实证结果分析

1.上市文化公司的融资效率

运用Deap2.1软件对所选取的29家文化上市公司进行测算,得到这些公司的综合技术效率(TE)、纯技术效率(PTE)和规模效率(SE)的结果见表1。

DEA综合效率方面,在以上29家文化上市公司中,仅有华媒控股、骅威文化、光线传媒、华录百纳、中视传媒、时代出版6家公司达到DEA有效,即同时到达技术有效和规模有效,仅占总数的20.69%;而其他23家公司因存在不同程度的冗余问题未到融资有效。

纯技术效率方面,29家公司纯技术效率均值为0.830,其中14家企业技术使用效率较高,占比48.28%。规模效率方面,整体均值达0.838,但仅有6家公司在规模上是有效的。当代东方、长江传媒等8家公司PTE=1,但SE

综合比较,虽然只有20%左右的文化上市企业处于无投入冗余和无产出不足的规模最优状态,能够有效利用所融资金;但有51.72%的企业在资金使用效率和融资规模两方面都存在问题。资金方面的使用效率较优于规模效率,融资效率方面存在较大的提升的空间。

2.上市文化公司的规模报酬情况

29家公司中有6家公司呈规模报酬不变,即达到投入产出最佳状态。有11家公司呈规模报酬递增,占比37.93%,可通过追加资金、更新设备、引进人才等要素投入,获得更大产出。12家公司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占比41.38%,@些公司存在管理缺陷、信息传递低效等问题,应及时调整规模和内部管理等来扭转局势。

3.弛变量及投影分析

软件输出结果显示15家企业存在有松弛变量,说明这些企业非技术有效又非规模有效的,出现投入冗余问题。以视觉中国为例,S1-=739520244,S2-=651328664,S3 -=6792402,S1+=0,说明该企业公司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职工薪酬三种投入要素方面,均存在投入冗余,应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通过适度减少负债总额,将总资产规模缩减26.7%,同时一定程度减弱人力资本投入。由于该企业为drs,即规模效益递减,降低要素投入,提融资效率带来产出增加正效应。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一是29家公司中只有五分之一达到融资效率DEA有效状态。48.28%的企业纯技术效率有效,仅20.69%的企业规模有效,说明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偏低,规模效率不佳是主要限制因素。二是接近60%的公司呈现规模报酬递增或不变的趋势,与我国政策鼓励下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情形较为相符。而在15家非DEA有效的文化企业中,超过50%规模报酬递递减,说明融资效率低下主要是受企业内部管理不当和信息传导机制低效等因素影响。三是非DEA有效的15家文化企业,都出现投入冗余问题。反映出我国文化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资金利用水平低、投资浪费等问题,由此可以从企业和政府层面改进文化企业的融资效率。

1.完善文化企业的制度

(1)健全企业治理机制。我国文化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公司治理机制较为简单,公司日常项目进程、业务拓展、投资融资、财务管理等工作未设专岗负责,内部管理混乱,最终导致融入的资金过度耗费,未得到有效利用。再加上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小型公司管理者多是艺术家出身,缺乏一定的企业管理才能。因此,文化上市公司必须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水平。一方面可结合文化企业特点,适时引进先进的企业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让企业经营运转更高效;另一方面可聘请专业管理团队定期对管理者进行全方位能力培训,或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逐步提升公司实力。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的参与,而财务管理即是通过对资金管控进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首先,文化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并健全财务制度。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制度,配置专业的工作人员,合理分工,既要对企业各项现状了如指掌,又要对市场信息有准确评判,能够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制定出详尽的财务预算计划。其次,应完善财务报表指标体系。从综合实力、经营绩效、发展潜力3个方面分别设置分析指标,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文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在财务指标中选定主营业务收入等重点指标,充分了解企业的资金走向,合理安排资金配置,保障企业利润最大化。

2.发挥政府扶持引导作用

(1)积极搭建文化投融资平台,设立文化产业基金。在政府引导下,由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文化产业基金,并委托金融机构对其进行专业管理,通过并购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吸引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带动社会资金进入文化产业。虽然文化部现已成立的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平台,浙江、江苏、广东等多省已搭建好文化融资平台并设立50多只产业基金;但中西部文化融资渠道单一。政府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构建完整的投融资平台 ,引入民间资本,带活文化市场。现阶段,文化产业发展势头仍然强势,政府应该积极把握时机,鼓励各地增设文化产业基金,扶持重点文化项目,带动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地方政府可参考PPP融资模式(公私合营)或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财政拨款与民间资近共同成立文化产业基金,结合政府的高信用与社会资本的高效率,投资于文化旅游、文化创业园等具体项目,拓宽文化产业融资渠道。

(2)完善产权评估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建立配套的产权评估机制,让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量化。此外,政府可依托各地已成立的多家文化产权交易机构,联合金融机构,确保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顺利进行。政府应积极推进文化企业实现资产证券化,以版权、产权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还款担保,组建SPV发行文化证券,从而达到结构化融资的目的;一方面让闲置的影视音像版权、著作权等实现变现增值,为企业带来融资效益;另一方面激励文化企业大力创新,增强产权意识,有效降低盗版侵权等现象发生。

(3)建立文化产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担保体系。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资金来源多为内源融资,由于缺乏担保机构、缺失市场信用评级,银行机构借贷间接融资通道及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通道并不顺畅。结合文化产业轻资产、知识密集的特点,由政府带头出资建立相对独立的文化产业担保机构,或由政府牵头组织民间担保机构参与并组建担保联盟,专门给极具发展空间的文化型中小企业申请信贷提供担保。此外,政府应尽快出台文化产业担保的相关法规,明确文化企业、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各方的权力与义务,确保其利益得到保护,促进文化担保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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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龙怒.美国文化产业投融资模式分析及对云南的启示[J].学术探索.2011(5):112-116.

作者介绍: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9

随着跨国公司全球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的相继建立,跨国公司全球销售网络和服务渠道的陆续形成,世界各国之间经济相互依存性、互补性和影响性不断增强,资源配置、利用、整合效率不断提高,在全球范围内组织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的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国际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空前繁荣。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府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是中国跨国公司产生和发展的三十年。跨国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母国的支持,特别是金融政策的支持。世界主要的对外投资国家都相应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用以引导并支持本国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与合作。美国在支持其跨国公司发展方面,早已建立了较完备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中国在这方面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本文在客观梳理中美跨国公司受政府金融政策支持具体做法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比较两者存在的差异或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及建议,以期推动中国跨国公司的快速成长。

一、美国政府在金融政策方面对跨国公司海外投资支持的做法

美国政府支持其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金融政策主要表现为美国进出口银行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提供的贷款及担保支持,以及美国中小企业局的金融支持。

(一)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对外长期贷款

美国政府的资本输出,除对外援助外,主要是通过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对外长期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是隶属于美国政府的一家金融机构,成立于1934年,它既办理对外短期贷款,也办理对外长期贷款,最长的期限可达30年。该银行提拱的对外贷款每笔金额均高于商业银行,而其贷款利率则通常比商业银行低,是典型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美国进出口银行对于厂商对外贷款申请的审核,除与一般商业银行同样重视借方信用和偿还能力外,还着重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是政治因素,只有在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提供贷款;二是业务范围,对外贷款不得妨碍私营银行的业务,即不与商业银行抢业务;三是贷款性质,对外贷款主要是为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要;四是贷款作用,对外贷款要对美国出口贸易起到促进作用。

(二)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融资和担保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联邦政府中一家独立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在帮助美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及实现美国对外政策目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该公司不与一般商业银行抢业务,所提供的金融服务都是一般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该公司主要用金融服务来帮助美国私人企业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同时,以美国政府的名义和信用作担保,从多个方面帮助美国私人投资者进行融资,扩大海外投资与合作。该公司目前已经为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新建与扩建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涉及农业、能源、自然资源、建筑、电信、银行等各个经济领域。

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公司只对美国公民投资的新项目、私有化项目、现有工厂改扩建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其客户只能是美国公民,或是完全由美国投资者拥有或控制的外国企业。如果属于外国拥有、美国也投资参股的合资企业,该公司只对其中属于美国投资部分提供担保。对那些可能增加美国潜在出口和就业机会的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该公司会设法给予美国公司在与外国同行的竞争中提供帮助,使其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此外,该公司还为美国中小企业在新兴市场的投资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向海外推销产品和提供服务。

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公司所提供的融资和担保项目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能对美国经济和就业有潜在的正面影响,自身财务状况良好,且对东道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能够带来明显好处。

(三)美国中小企业局的金融支持

美国的中小企业局成立于1958年,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投资贷款及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直接投资贷款主要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走向海外,帮助其对发展中国家投资。凡是经《财富》杂志评选出的1000家企业之外的中小企业都可以向中小企业局申请直接投资贷款,其金额从90万美元到700万美元不等。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主要是指为到友好的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中小企业投资人提供担保或保险贷款或直接贷款。此外,美国中小企业局还特许和资助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交由私人所有和自主经营,其业务主要是向具有较高风险而难于从一般渠道得到投资支持的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进而扩大美国企业的海外市场占有率。

二、中国政府借助金融政策支持其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做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支持“走出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等业务提供了出口信贷、优惠贷款、担保和保险等政策性金融支持。此外,国家开发银行近年来对“走出去”的企业也提供了越来越多的融资支持。

(一)卖方信贷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企业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了卖方信贷支持,尤其是能够带动工程施工、施工机具、国产设备、材料、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涉及的主要行业有石油化工、交通设施、电信、电力、制造加工等。表1是中国进出口银行2006-2012年发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情况,反映了该行与企业“走出去”相关贷款的快速增长。

(二)对外优惠贷款

对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亦即进出口银行为业主方提供的买方信贷。自2000年以来,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支持中国企业在海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双方企业合资合作,向发展中国家为主的业主方提供了数额巨大的买方信贷。

对外优惠贷款主要用于借款国开发和建设具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也用于借款国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

(三)资源开发类投资合作法人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化工、五金矿产等大型企业提供了资源开发类投资合作法人贷款,用以重点支持这些企业集团在境外投资和并购业务对资金的需求。投资和并购的项目主要包括:能源(包括油气资源和国家紧缺金属矿产资源)、原材料、基础设施、农林业开发等,也包括与资源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等。

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法人贷款包括:向“走出去”的资源企业提供股本或软贷款;技术援助贷款,即项目前期费用贷款,最大规模可达到5000万美元,利率为0-3.5%,最长还款期为15年;向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额长期贷款,还款期为15-30年。

(四)境外投资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本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各类项目所需投资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被称为境外投资贷款,其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其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以及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等。表2是中国进出口银行2006-2012年近7年发放境外投资贷款的情况。

(五)对外投资合作担保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投资合作担保业务为国际担保业务,其支持的范围包括: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海外投资等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自1996年开始开办对外投资合作担保业务,2003年以后,该业务全部交由经营性分支机构办理,没有经营性分支机构地区的对外投资合作担保业务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实际工作中,中国进出口银行通常以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形式向境外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被担保人)未按有关合同赔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该业务的管理部门为进出口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具有法人资格、有外经、外贸经营权,符合《境内机构对外地担保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合作担保业务。

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把国内资信程度较高的大型企业的授信额度(含外汇授信额度)延伸到海外投资与合作,允许这些企业总部对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是能够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为数不多。

(六)信用保险和担保

自2000年开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对外投资与合作业务发展的需要,积极为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信用保险和担保支持,并联合国内外商业银行开展信用保险项目的融资服务。表3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8-2011年支持出口和投资规模。

(七)中非发展基金

2007年3月14日,中非发展基金由中国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和承办了首期10亿美元。中非发展基金总规模为50亿美元,存续期为50年。中非发展基金是国内第一只专注于对非洲国家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对象主要为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到非洲开展经贸活动的中国企业。其投资方式与业务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对非洲国家恢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经济型农业和制造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投资、开展资源领域全方位合作,以及支持中国的企业在非洲开办的工业园区建设等,都是中非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

三、中美政府支持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金融政策比较分析

(一)金融政策框架的系统性

从中国政府的金融政策实施主体来看,各种金融政策都出自政策性银行、专门的保险公司、基金等机构,似乎已经形成系统。但与美国相比,无论是美国的进出口银行、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中小企业局,都是以政策性支持措施为主。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于财政部,因为其不以盈利为目标,所以不会产生支付危机,即便出现亏损,它仍旧可以尽最大可能为美国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美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部分,第一是公司自有资金积累;第二是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第三是政府提供的廉价借贷资本,其提供的政治风险担保、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等都是以美国政府的名誉和信用做担保的。尽管中国支持跨国公司海外投的金融政策总体框架是完整的,但是系统性很差,主要表现为各项金融政策之间不够衔接,指向错位,难以达到聚势成力。例如,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支持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各项金融政策之间并未因为支持企业“走出去”而产生质的变化,没有形成新的凝聚力。

(二)金融政策内容的协调性

从中国目前执行的各项支持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金融政策内容上看,一些金融政策措施协调性不足,甚至相互掣肘。由于国家战略导向不够明确,国务院尚未建立对外投资合作的常设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相关金融政策出自多个部门,各项金融政策之间的协调性较差,不能形成合力,影响了金融政策的导向性和作用效果。一个监管部门简化的审批程序被另一个部门严格监管起来,这个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在另外一个部门的审批中却受到限制。这种情况导致跨国公司不知所措,审批成本很高,甚至贻误了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与合作的商机。

(三)金融政策支持的侧重点

纵观中国现行的各种支持跨国公司海外投资与合作的金融政策,几乎都是侧重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极为有限。而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并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美国中小企业在新市场的投资方面提供多方位的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向海外推销产品和服务,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走出去”。

(四)金融政策制定的出发点

中国是由计划经济、产品经济逐步转移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轨道上来的,原有的行政、计划等观点对金融政策制定或多或少地带来影响。也就是说政策的制定者强调的是支持力度和带来的结果,而忽略了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作用。而美国一直以来强调市场的决定作用,政策的支持只是起到引导及辅助作用。

(五)金融政策实施的大环境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金融基本上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分离型经营模式,也就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业经营,不允许混业,其业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督和管理。而美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由混业经营取代了分业经营,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展金融中介服务,法律上不再区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业务,这不仅极大地推动了金融业快速发展和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而且还最大限度地弥补了政策性金融对跨国公司海外投资与合作支持的缺陷或不足。

四、中国加快并完善金融政策支持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建议

第一,加强宏观规划和指导。政府应该在宏观层面上,加强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市场,以及全球跨国公司布局的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金融政策实施过程中,强调互利共赢,淡化替代和对抗,强化与当地企业合作,增强利益绑定,通过高度“本地化”来弱化政治风险;重点支持研发增强型、品牌获取型的海外投资并购行为,鼓励中国跨国公司结盟,形成跨国公司产业集群,从而增强综合实力。

第二,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鉴于国际直接投资的主流方式是跨国并购,而且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界限逐渐淡化,政府应该鼓励跨国公司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在原有绿地投资基础上,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和跨国并购等新的对外投资方式;建好境外经贸合作区,实现优势产业转移;重点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中国的跨国公司和国家知名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