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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鉴定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12-07 21:27:02

运输鉴定报告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1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苏增富,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张占乡苏占村。

委托人 孙合慧,郑州华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 苏增立,男,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长垣县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李岚,经理。

委托人 杨波田,新乡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 王林祥,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王之国,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城关镇蔡南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盛长栓,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城关镇西关街。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人 杨波田,新乡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 田秀兰,女,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张占乡苏占村。

原审原告 张秀粉,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苏玉敏,女,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 王鹤波,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垣县城关镇蔡南村。

上诉人苏增富,河南省长垣县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王之国、盛长栓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增富的委托人孙合慧、苏增立,运输公司委托人王林祥、杨波田,王之国、盛长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6日,苏玉敏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由长垣县张占乡苏占村由西向东左转入长恼路。王鹤波驾驶豫G91739依维柯旅行轿车自南向北行驶。在天有雾的情况下,超过中心线至左车道内行驶,撞在苏玉敏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上,当场致在苏玉敏车上乘坐的苏增富、田秀兰、张秀粉受伤。2000年2月15日,经长垣县交警队认定王鹤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苏玉敏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豫G91739号依维柯车主为盛长栓、王之国,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从长垣县至郑州的客运。2000年3月2日,张秀粉、田秀兰二人与盛长栓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苏增富在治疗期间先后已收到盛长栓、王之国医疗费等费用68000元。长垣县公安交警大队2000年7月4日就该事故调解终结。经王之国、盛长栓、王鹤波、运输公司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于2000年11月9日对苏增富作出(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法医学伤残评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田秀兰、张秀粉与盛长栓在公安机关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此协议属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田秀兰、张秀粉伤情未发生变化仍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法院起诉,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苏玉敏的诉讼请求和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苏玉敏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损害,该事故中受损车辆林海牌三轮车车主为苏增富,苏玉敏不是车辆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其请求赔偿不应予以支持,应驳回苏玉敏的诉讼请求。关于王鹤波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鹤波自称为运输公司司机,而事实为车辆实际所有人王之国、盛长栓所雇佣,并由其二人发放工资,其在履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驾车同苏玉敏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车人苏增富身体受到损害,应由其雇主王之国、盛长栓承担民事责任,王鹤波对苏增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王鹤波超过道路中心线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苏玉敏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由支路转入干路,没有尽到安全通行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五条、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王鹤波、苏玉敏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王鹤波、苏玉敏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公安机关认定王鹤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苏玉敏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妥,应予采信。综合本案事故发生全部事实,应由王鹤波承担责任的90%,苏玉敏承担责任的10%.关于盛长栓、王之国、运输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豫G91739依维柯属王之国、盛长栓所有,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运输经营活动,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共同向苏增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苏增富伤残评定等级,(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法医学伤残评定书,经过法医临床学检查,河南省精神疾病第2000334号司法鉴定等程序,在对苏增富住院病历、CT报告、MPI报告,河南省高级法院(2000)豫法医检字第9号验伤证明书综合分析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条款所定。该鉴定结论的出具单位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苏增富虽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未能提出合法、科学、正当的重新鉴定事由,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伤残评定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苏增富的伤残程度应为四级。关于苏增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苏增富所花医疗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但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对苏增富请求的医疗费数额59441元没有提出异议,应认定苏增富花去医疗费用59441元。按照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承担的比例90%计算为53496.9元。据王之国提供的长垣县劳动局二OOO年十月十日出据的证明显示,新乡市中原防水材料厂内工资不属劳动局验证范围,该厂虽属集体性质企业,但苏增富之弟苏增立任新乡市中原防水材料厂厂长职务属实,厂方以法人名义出具证明证实苏增富系该厂工人,月薪500元,因厂长与其有利害关系,又无领取工资表予以印证,对厂方证明不予采信,苏增富应以农民为标准计算误工费,其误工费应为9×110×90%=891元。双方当事人对苏增富住院天数和日标准按10元计算均无异议,对此应予认定,按90%计算应为990元。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苏增富手术后需行高压氧等治疗,处于昏迷状,需4—6人护理。故护理人数可按4人认定。苏增富家庭成员均为农业户口,其又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证明,按照河南省199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3415.65元计算,每人每天的护理费应为9元。苏增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4×9×110×90%=3564元。据苏增富的伤残程度及伤情,今后苏增富个人的生活确实不能自理尚需有人护理,但应以一人为限,按9元/日计算20年,应为9×365×20×90%=59130元。对苏增富请求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苏增富1950年12月13日出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00年2月6日,苏增富最终定残之日为2000年11月9日,其获得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年限应按20年计算。经重新评定苏增富的伤残程度为四级,按河南省199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3415.56元,按90%的比例计算应为3415.56×20×60%×90%=36888.05元。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0年9月2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经专家会诊苏增富需继续用药治疗10年,并开列了治疗所用的药品品名、数量和单价及其它支出,苏增富请求给付五年的继续治疗费为53520元应予认定,按90%计算为48168元。苏增富发生交通事故时,苏玉胜年纪尚不满十八周岁,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赔偿苏玉胜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河南省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50元/月计算二年零六个月为1500元。其母承担二分之一的份额后,按90%计算为675元。根据苏增富的伤残评定等级和身体状况,确需残疾用具。庭审中,双方均同意以法院调查的多功能残疾用床价格为准。经核实国产多功能残疾用具的价格为2800元,苏增富没有提供该床的使用年限和更新修理的相关证据,对其1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按2800的90%计算为2520元。参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住宿费的赔偿,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标准按事故发生地一般工作人员标准25元/日计算,为每天75天。苏增富提供的票据显示天数111天,金额为8934元。其符合规定的费用为8325元,按90%比例计算为7492.5元。苏增富在事故处理及治疗期间,确需他人协助,其交通花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苏增富提供的票据均属正规票据,虽有部分商业发票,系抢救期间租用车辆的特殊情况所致,应予认定。鉴定期间租用救护车费500元有票据为凭,亦以认定,按90%的比例计算应为4995.45元。苏增富在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有鉴定书为据,且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对鉴定书予以认定,按90%的比例计算为390.6元。苏增富的伤残等级经重新评定为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在5000—100000元之间的酌定。鉴于本案的实际,苏增富应获得60000元较为适宜,对请求的过高部分不予考虑。苏增富的复印费、验伤费确属因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其伤情的实际支出,又提供了正式票据,按90%比例计算为(100+44.8)×90%=130.32元。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营养费不在赔偿项目,对苏增富请求赔偿营养费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王之国、盛长栓诉苏玉敏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王之国、盛长栓向苏玉敏提出反诉,王之国、盛长栓提出的反诉与苏玉敏的本诉同属一审普通程序,且该反诉与本诉均基于豫G91739依维柯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同一事实,故对王之国、盛长栓的反诉应予受理。在该交通事故中;苏玉敏、王鹤波的责任已经明确,苏玉敏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其应赔偿车损数额5650×10%=565元,对王之国、盛长栓过高请求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对豫G91739依维柯客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是正确的。田秀兰、张秀粉已就事故的赔偿同盛长栓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苏玉敏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亦不应予以支持。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王之国、盛长栓和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实际,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按9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反诉原告盛长栓、王之国诉反诉被告苏玉敏的请求应予部分支持,苏玉敏应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田秀兰、张秀粉、苏玉敏的诉讼请求。(二)、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苏增富医疗费53496.9元、误工费891元、伙食补助费990元、护理费3564元、继续护理费5913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6888.05元、继续治疗费481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5元、残疾用具费2520元、食宿费7492.5元、交通费4995.45元,车辆损失费390.6元、残疾慰抚金60000元、验伤费、复印费130.32元共计279331.82元(含已支付6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苏增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反诉被告苏玉敏赔偿反诉原告王之国、盛长栓车辆损失费56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鉴定费300元,由苏增富、张秀粉、田秀兰、苏玉敏负担4310元,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负担4500元,反诉费200元,由苏玉敏负担。

苏增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判决不应采纳(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伤残评定书,而应采纳长垣县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评定结论;其不应负任何责任,运输公司等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27303.4万元。运输公司、王之国、盛长栓共同上诉称,原审划分责任显失公平,请求按4:6划分责任;原判认定继续治疗费53520元及残疾慰抚金及6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按交通事故发生地199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2175.50元计算。苏玉敏虽也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本院未将其按上诉人对待。

本院二审过程中,对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0年9月2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进行了调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该诊断证明上的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王大峰对其本人开具予以否认。另查明,依长垣县统计局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133元。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事故的责任,各方对王鹤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异议,具体责任比例属原审法院自由裁量决定,原则上并无不当,但鉴于苏玉敏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本院认为苏玉敏承担20%责任较适当。关于责任主体,依据《长垣县汽车运输公司挂靠车辆经营合同书》,王之国、盛长栓是在运输公司指定的班线上营运,营运班线的所有权、管理权均归运输公司,结合该合同书其他条款,本院认为二人与运输公司之间系紧密型挂靠,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原审依据省级标准脱离当地实际,应予以调整,苏增富四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审认定60%丧失劳动能力可调整为80%,结合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残疾生活补助费应为2133×20×80%×80%=27302元。关于继续治疗费,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其出具的苏增富出院病案摘要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继续治疗费可另行主张。关于残疾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运输公司等上诉称判决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苏增富上诉请求大部分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支持;运输公司、王之国、盛长栓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部分欠妥,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苏增富医疗费47553元、误工费792元、伙食补助费880元、护理费3168元、继续护理费5256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73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00元、残疾用具费2240元、食宿费6660元、交通费4440元、车辆损失费347元、残疾慰抚金60000元、验伤费、复印费116元共计206658元(含已支付6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鉴定费300元,由苏增富、张秀粉、田秀兰、苏玉敏负担4810元,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负担4000元,反诉费200元,由苏玉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苏增富负担2200元,经本院批准,同意免交,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各负担21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书金

审判员 周会斌

审判员 周志刚

二二年七月二日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2

某年2月,甲公司与乙物流集团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由乙物流集团负责甲公司一批指定商品货车的物流工作。为此,乙物流集团专门为其承运的该批车辆投保了运输险和仓储险,并明确于该批车辆运输、仓储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由其自行开展索赔。同年4月1日,乙物流集团与丙公司签订《货运合同》,指定丙公司承揽上述车辆从青岛至海口的水路运输,并明确:因不可免责原因,丙公司违反合同导致乙物流集团或承运车厂家遭受损失,受损双方均有权提出索赔;承运车厂家是指承运车的制造商或负责承运车销售管理的企业。同时,乙物流集团为全部商品货车投保了水路运输基本险,并特别注明:保险人为丁保险公司,甲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为商品货车610辆,承运船支为丙公司的“恒远泰”海轮。

11月8日,“恒远泰”海轮运载着611辆商品货车一一其中1辆为试验车,均配有车辆合格证,证明承运车辆均为新车,且出厂前均已经包括路试等在内的严格强制测试,对行驶和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颠簸、震动等任何情况均能保证安全――由青岛运往海口,途中不幸货舱发生火灾,造成甲板变形,共计462辆商品货车因此受损。

保险事故发生后,“恒远泰”海轮方面未向消防机构进行报告和申请火灾原因调查,但丁保险公司、丙公司分别就火灾发生原因单方委托了相关检验认证机构进行了鉴定。丁保险公司方面得出了“恒远泰”海轮发生火灾事故系车辆本身以外原因所致的结论;而丙公司方面在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分别进行鉴定后,均得出该火灾事故系车辆自燃所致的结论。之后,丁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甲公司确认并实际赔付人民币16 395 960元,甲公司亦将向第三者追偿之权益转让给了丁保险公司。而后,丁保险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了代位求偿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丙公司赔偿该笔保险理赔款,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对此,丙公司辩称:1、货运合同实际签约主体是乙物流集团而非甲公司,丁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2、火灾事故因车辆自燃引起,承运人无需担责;3、即使丙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仅应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范围内承担,并提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书》,要求按海事赔偿限额赔付7 900 000元。

审理结果

本案中,甲公司系乙物流集团与丙公司之间货运合同的实际委托方,其作为承运车厂家有权向对货物安全负责的承运人丙公司就货损提起赔偿请求;而丁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责任,在先行完成货损理赔后,也获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

就致损原因而言,由于丙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有权机构报告,亦未提供有权的调查结论,故在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对该批货物负有严格安全责任的情况下,不属于《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应当免责之情形,理应向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标准上,由于“恒远泰”海轮属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适航船舶,丙公司有权依据《海商法》第十一章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所明确的赔偿限额赔偿损失。据此,丁保险公司请求数额中超过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丙公司赔偿丁保险公司经济损失8 243 897元;2、驳回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析法

这宗因意外火灾事故而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索赔案件,所对应的实质上是标的物灭失风险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同《保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的程序法、特别法等均已为意外商业风险的承担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法律救济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但是,启动任何一种法律保障措施,均应以企业自身满足一定的先决条件为前提,规避和公平承担意外商业风险损失,是每一个企业经营者和法律人都应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否则将会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因此.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应着重在厘清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关注和思考如下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保险降低商业交易中的意外风险是企业规避风险、自我救济的有效手段。为防止不特定风险损失,乙物流集团为自身承运的货物引入保险公司以降低经营风险,在事故发生后,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向甲公司进行了先行理赔;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直接获得了向承运方丙公司主张赔偿保险标的物损失的权利。但是这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管辖,以何为据?又应适用何种实体法律呢?

在此类保险合同中,应负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事故发生前为不特定主体,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并非依据其与该第二三者之间的保险合同,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因此,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之外的第i者为被告提起的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不应以保险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性质而确定管辖法院。该权利的转移属民法中债权的转移,而债的转移又属债的主体的变更。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据此提讼时,亦应按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因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产生关系的是水路运输合同,在无另有管辖约定情况下,若甲公司直接丙公司,则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南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保险人受让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合同之债后,到法院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也应适用上述管辖原则。具体到本案中,丁保险公司可向运输始发地(青岛)、目的地(海口)或丙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另,由于此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涉及船舶运输货损,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应属海商合同纠纷,系海事法院主管范围。结合上述两方面因素,该案应归丙公司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因承运车辆损坏而引起的纠纷,本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本案所涉运输系境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而《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故本案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内容,而应适用《海商法》第四章以外的其他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损失赔付责任的确认

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货物安全保障责任,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原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承运人对其除外责任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任何一起意外事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均是合理处理善后事宜的前提,更是判断事故责任和相关主体的关键所在。简言之,本案中,丙公司只有证明自身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方能有效对抗丁保险公司的索赔请求。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及公安部于2009年4月颁发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唯一法定机构是公安消防机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涉案“恒远泰”海轮在运输途中因船舱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损,根据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以及《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丙公司及“恒远泰”海轮的船长负有报告火灾事故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鉴定的法定义务。但由于丙公司未能及时报告和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鉴定,导致本案事故原因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查明。虽然,丙公司单方委托的多个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主张本案火灾事故是因“车辆自燃”所致的事实,但由于该等鉴定机构均不具有认定的相关资质和权能,故不能作为其免责的有效证据。丙公司最终因涉案火灾事故原因不明,按照承运人严格赔偿责任原则依法承担了货损赔偿。

特殊赔偿责任限制的合理利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又称船舶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海事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我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不难看出,这是一种十分特别的制度,纵观其他行业领域均未有类似的责任限制制度,这种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极大地保护了包括承运人在内的责任人的利益。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5

关键词:散货;短重;水尺计重;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U2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10-0032-0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现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源性散货进口国之一。然而随着进口量的增加,大宗资源性散货短重案例随之上升。频繁发生的短重风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损害了收货人、承运人、发货人等多方的利益,亟需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与重视。

由于各个大宗资源性散货出口国国情不同、货物性质各异以及分港装卸等多种因素,造成货物短重的原因多种多样,本文将根据作者从事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工作的经验,着重对以水尺计重方式进行重量鉴定的资源性散货短重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有效减少短重风险发生的对策。

1 短重的概念和规定

1.1 短重的概念

短重是指没有达到规定的或商定的物品重量计量要求,也就是俗称的缺斤短两,常指大批货物或物品重量的缺失。

1.2 短重的规定

从短重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对短重的定义限制有两个。一是商定;二是规定。

所谓商定就是贸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约定,从而确定出一定的比例,并写入合同,超出约定比例即视为短重。

根据中外航运实践,大宗资源性散货运输计量通常使用水尺计重。《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2部分:水尺计重》(SN/T 3023.2-2012)对水尺计重精确度进行了具体量化规定:如果船舶制表准确度在0.1%,其水尺计重准确度可以在0.5%之内。因此,业界普遍认为货物重量损失在0.5%以内属于正常损耗。

在重量证书出具的实际操作中,检验检疫部门一般将以水尺计重方式进行重量鉴定的货物,短少比例超过0.5%的情况视为短重,并出具短重证书。

2 短重风险原因分析

本文利用故障树分析法对造成短重的风险因素加以识别,识别结果以鱼骨图的形式给出,详见图1。

结合因果分析法对风险因素进行归纳,造成进口大宗资源性散货短重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损耗,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本身特性、固有缺陷等造成货物的自然减量。大宗资源性散货在海洋运输环节,由于受运输条件限制,极易受到外界自然力的作用(如风雨的侵蚀),发生干燥、风化、挥发、粘结等现象,从而引起货物重量的减少。

(2)计重方式不统一。由于各国港口生产条件以及港口作业惯例不同,大宗资源性散货装船作业计重方式各不相同,许多港口采用衡器鉴重、轨道衡等计重方式,而在我国港口,大宗资源性散货往往采取水尺计重的方式进行重量鉴定。衡器鉴重的精确度为0.2%,水尺计重的精确度为0.5%,两种计重方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误差,货物实际重量出现差别也就不可避免。

(3)装货港原装重量不够,是指在国外装货港口,由于受自然条件及人为因素影响,实际装船货物重量少于船方签发给发货人的提单重量。水尺计重需要精确读取船舶吃水从而计算出全船货物重量,受港口水文条件以及鉴定人员业务能力的限制,往往很难准确的读取吃水。另外,也存在某些不法商人与鉴定人员进行勾结,伪造水尺报告,并串通船方,要求船方签发多于实际货物重量的提单,从而进行贸易欺诈。

(4)多票混装、分港卸货等运输方式导致的短重。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营运效能,承运方往往会采用多票混装、分港卸货等运输方式,即同一船舶装载相同或不同大宗资源性散货分卸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在分港卸货模式中,受港口作业习惯、船方大副水平等原因限制,船方对第一卸货港实际卸货重量控制存在一定的偏差,尤其是货物不分舱的情况下。

(5)航行途中排出明水导致的短重。铁矿砂、炼焦煤等资源性散货,受货物本身性质以及诸多人为因素干扰,货物含水量较高,在航行途中会有明水渗出形成自由液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为了保证航行安全,船方会将明水经污水井排出。排出的污水在装货港进行水尺计重时已经计入货物重量,在航行途中排出,从而造成到货港货物重量短少。

(6)承运船舶不具备水尺计重条件导致的短重。在一些不发达国家或是短距离航线中,老旧船舶、沙滩船舶仍是运输主力,如承运进口朝鲜散货的船舶。老旧船舶船龄一般都在20年以上,船体结构大都发生了变化。沙滩船舶在建造中没有审批图纸,或未按图施工,或造船工艺达不到船检法规和规范要求,使得船舶质量低劣。老旧船舶、沙滩船舶进行水尺计重所使用的图表多与船舶实际状况不适用,且存在较大偏差,如无压载水纵倾修正表、无吃水标记修正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船舶不满足水尺计重条件,无法进行水尺计重。在装运港口,发货人为了自身利益,多租用此类对自身有利的船舶进行运输,并在签署合同时明确要求进行水尺计重,往往导致在国内卸货港实际卸货重量小于提单重量。

3 对策及风险应对措施

进口大宗资源性散货涉及到承运人、收货人、国内主管机构等多个方面,如何有效减少大宗资源性散货短重风险的发生,维护好国际经济贸易的秩序,需要参与各方共同努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3.1 承运人方面

承运人作为收/发货人之间的桥梁与纽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若遇到承运货物出现短少,承运人负有客观方面的举证责任。承运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妥善配备船员和配备供应品,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在装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船岸检查表》、《Loading Sequence(装货顺序)》要求装载,并加强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异议,进行协商解决。对装货过程中洒水、下暴雨等特殊情况,船方应做好航海日志和装卸日志有关事实记录,必要时船长可发表《船长声明》并通过得到有关方面签认,从而保护收货人和自身利益。

(3)承运人可以独立申请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在装货港和卸货港进行重量鉴定,第三方检验机构独立的开展计重工作,并出具重量报告,从而遏制在装货港因发货人缺乏诚信、存心欺诈而做出的造假行为。

3.2 收货人方面

目前,进口大宗资源性散货多为卖方市场,加之很多收货人缺乏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充分了解与熟练应用,在签订购买合同时,国内收货人多处在不对等的劣势地位。如果到港货物出现短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做法,收货人有索赔的权力。但是,收货人对货物短少所要求的赔偿牵涉到多个方面,索赔工作十分艰难,将耗费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等。因此,国内收货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客户选择、合同签订、租船等多个环节采取相应措施,以规避短重风险。

(1)签订进口货物合同时,充分考虑到货物短重带来的风险。合同条款要做到严密、规范,约定详细合理。检验方法、索赔期限、结算依据等都应写清楚,避免合同缺陷。尽量争取较长的索赔期限,尽可能的选择以中国检验检疫证书作为贸易双方结算的依据。对于含水量高的货物,尽量争取以干吨作为结算的依据。

(2)对客户信誉和市场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操作规范的公司合作,避开短重严重的港口、出口国家或供应商。

(3)增强在租船方面的话语权。及时提出本方的合理要求,对于卖方任意指定船舶的行为加以干预,对于相关方面过有重大短少记录警报的船舶尽量避免使用。

(4)实施装船前检验。聘请本方信赖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装船前检验,及时掌握货物装船情况,从源头上杜绝发货人和不法检验机构的勾结。

(5)投保短量险。短量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之一。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数量短少或缺少的损失。在进口货值较高或是短重案例频发的大宗资源性散货时,国内收货人应有选择的投保短量险,从而转移自身风险。

3.3 主管部门方面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此条款明确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工作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应充分发挥在技术、资源、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主动作为、主动创新、主动服务,有效减少进口大宗资源性散货短重现象的发生。

(1)建立船舶黑名单制度。建立来港船舶数据库,详细记录来港船舶的重量检验情况及船舶规范等细节,对于曾出现重大短重现象的船舶进行重点关注,并及时预警通报,提醒相关企业减少对此类船舶的租用。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承运船舶、发货人、装货港进行风险评估,按照不同的风险评估等级,通过多种渠道对外进行预警通报,进一步提高进口商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的警惕性。

(3)健全分港卸货机制。严格按照《进口大宗货物分港卸货法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建立分港卸货沟通交流机制,确保第一港卸货结束后情况能及时反馈给下一港。对本港出现重大短重情况或情况复杂的船舶,可派鉴定人员到下一港协同实施鉴定。

(4)加强科研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水尺计重工作受港口自然环境及鉴定人员业务能力的影响较大。一方面,检验检疫部门应该不断加强水尺计重方面的科研工作,研发新型水尺观测工具,有效减少港口风浪对水尺观测的影响。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鉴定人员的的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技术精湛、服务优质的鉴定队伍,最大程度的降低人为因素对水尺计重精确度的影响。

(5)主动做好服务。加强与国内收货人及货物公司的沟通联系,定期派工作人员上门,向广大进口商宣讲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及技术性贸易措施,提高企业的自我防范意识,同时认真听取企业在大宗资源性散货进口方面遇到的困惑与困难,有针对性的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帮助。同时,全程跟踪追偿。查出货物短重后,及时出具权威重量证书,并在企业索赔的过程中,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主动做好跟进服务,帮助企业进行索赔。

4 结语

进口大宗资源性散货短重风险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是一直存在的,且随着现代运输方式的发展、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采取措施减少进口大宗资源性散货短重风险的发生是承运人、收货人、主管部门等国际贸易活动的参与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只有多方精诚合作、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有效的遏制或减少短重风险的发生,才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 SN/T 3023.2-2012,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2部分:水尺计重[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6

一、实习目的

顶岗实习是学校教育的最后一个极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走向社会,接触本专业工作,拓宽知识面,增强感性认识,培养、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作风;培养、锻炼学生交流、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实现学生由学校向社会的转变。同时可以检验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积累经验。

二、实习时间和班级

时间:自20xx年11月起到20xx年10月结束。

班级:

三、实习方式

由学校推荐与学生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生进入相应的单位、企业、公司进行岗位实习。其间,分别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各派一名指导教师共同参与对实习学生的实习指导。

四、实习单位的确定

实习单位由学校学生处选择和确定。学生一般应在学校确定的实习单位范围内进行实习。有条件的学生可以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须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并接受学校、专业组、实习指导教师的定期检查。

实习单位原则上要求到汽修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进行岗位实习。已提前就业的学生,结合就业单位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专业学习。

五、实习内容

1、调查了解当前汽车的发展情况,掌握汽修各种维护的内容(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2、了解一级维护的各项内容以及维护的流程。

3、掌握汽车生产线作业各工位的实际操作规程。

4、各种汽修专用设备和仪器的使用。

5、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在汽车技术上的运用。

6、学习、掌握四“S”店的汽修流程作业。

实习生应根据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应对上述内容中的2、4、6、项进行重点实习;可以从1、5中选择部分项目(至少2项),验证理论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并提高自身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实习作业

学生实习期满后,应于规定时间内将下列实习作业寄给所在班级班主任。

1、实习单位鉴定;

2、实习综合报告;

实习综合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实习单位概况、实习内容及实习收获和成果。实习综合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充实,实习报告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

学生实习成绩由指导老师根据实习作业评定,实习作业齐全为合格,优良等第根据综合实习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内容质量评定,实习分数最后由教务处核定。

未能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未交实习作业的,不认定实习学分,不进行毕业综合评价和考核,实习成绩及格者方可取得规定的毕业实习学分。

提前就业的学生应根据实习计划结合就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岗位职责,写出就业工作总结及工作体会,字数在2000—3000字以上,于规定时间内交给班主任。

顶岗实习计划范文顶岗实习是学生大学学习阶段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是职业学校突出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能较好地检验学生在校的学习情况和综合职业素质,使学生的职业能力在实践运用中进一步深化。

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按照教学进程的具体安排,我系对物流管理专业(三方),物流管理(生产)班组织毕业顶岗实习,时间安排在20xx年。为了确保这次实习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计划。

一、顶岗实习领导小组

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系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共同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顶岗实习目的

通过实习实际了解行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熟悉具体岗位的业务工作,加深学生对物流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进一步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就业和尽快适应企业工作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

顶岗实习是学生完成学业的一个重要环节,使上岗前的“实战演习”。通过顶岗实习可以提高综合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验证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增强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践动手能力,学会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缩短学校与社会的距离,为就业奠定基础。

三、顶岗实习的任务与目标

1、了解企业概况。

2、知道企业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3、熟悉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处理方法。

4、熟练掌握相应岗位的操作技能。

5、按照企业要求去做,形成职业能力和初步养成职业素养。

6、具备初步的管理能力。

7、结合实习情况完成实习报告。

四、顶岗实习内容及时间分配

第一阶段:物流企业实习阶段,全面了解物流企业管理现状。

A、到各类物流企业中去实习

了解该企业的概况,主要物流设备和仓库情况,企业进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特点和企业的物流运作特点,服务的对象及主要作业,有哪些作业流程和哪些仓储服务系统,了解企业订单处理作业采购作业进货入库作业库存管理作业补货及拣货作业流通加工作业出货作业处理配送作业会计作业的过程。明白实现以上流程应怎样设置机构。

实习内容

1、物流管理各岗位职责熟悉

2、仓储管理订单的接收、查询出货日的存货状况、装卸货能力、流通加工负荷、包装能、配送负荷、采购单、进货入库作业、仓库区域内摆放方式、区域大小、区域的分布、库存盘点方法、拣货区域的规划布置、补货水准及补货时点的订定、补货作业排程、补货作业人员调派。

3、运输管理运送车辆的大小与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费用。

4、流通加工业务分类、过磅、拆箱重包装、贴标签及商品的组合包装作业。

5、配送管理配送区域的划分或配送路线的安排、商品的配送途中做商品的追踪及控制、配送途中意外状况的处理。

6、会计作业出货资料制作应收帐单、收货部门制作入库商品统计表、各项财务报表。

7、营运管理及绩效管理作业出货销售的统计资料、客户对配送服务的反应报告、配送商品次数及所用时间的报告、配送商品的失误率、仓库缺货率分析、库存损失率报告、机具设备损坏及维修报告、燃料耗材等使用量分析、外雇人员、机具、设备成本分析、退货商品统计报表、作业人力的使用率分析。

8、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硬件投入、软件名称及功能、软件的操作。

B、各类型工业企业中去实习

1、参观企业,了解制造业基本工作流程和机构设置

了解该企业的概况,了解企业原材料加工半成品组装装饰包装销售的过程。明白实现以上流程应怎样设置机构。基本理出企业产、供、销、管理的存在意义。××企业对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及回收废弃物流是如何管理的。

2、了解企业的销售部门

了解市场营销管理过程;了解市场营销处处长职责范围;了解营销人员的职责;了解销售公司的目标(任务);了解销售机构;了解销售人员的报酬;了解销售人员的应知应会;了解销售人员的考核和评价;了解分销渠道的选择;了解新产品开发程序;了解产品定价的程序和方法;了解物流的战略考虑;了解市场营销沟通组合。了解该企业在销售管理中是否实现信息化管理;了解年度销售计划的基本内容;了解月度销售计划的基本内容;了解销售记录的基本内容。

3、了解企业的生产部门

了解生产管理;了解企业20xx年奋斗目标;了解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职责范围;了解生产调度会议制度;了解安全生产制度;了解技术管理制度;了解生产管理部门的考核内容;了解生产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了解资料管理制度;了解该企业是否采用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系统。

4、了解企业的供应、仓储、运输三大部门。

了解仓储中心机构设置;了解仓库管理制度;了解仓库负责人岗位职责;了解运输部门工作流程;了解货托中心工作流程;了解供应部门机构设置;了解供应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了解供应流程;了解供应合同管理;了解供应人员素质要求。了解采购管理工作的内容;如何依据物料需求计划,根据物流的采购提前期选择供应商,从而制定采购计划;根据订单如何进行收货、送、检、入库;学会仓库的入库、出库、调拨管理;学会按物料的盘点,周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工作。

C、到各类商业企业中去实习

1、了解各类该企业的概况

了解企业的基本概况、了解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制度、了解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了解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内容

实习内容

1、市场定位和经营特色周边的特殊环境,服务对象、规模、核心业务、位置和大小。

2、选址交通、客流、商圈、周边商店聚集状况、竞争对手、城市发展规划、商圈辐射的范围、商品规划商品分类、商品结构、商品政策、是否有自有品牌、商场设计、商品陈列店面布局、货位布局、商品陈列。

3、采购与存货商品采购流程、采购制度与人员、采购决策

4、商品定价策略、价格调整

5、产品促销策略、广告、销售促进、销售公关

D、到港口货运企业中实习

1、了解实习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业务、管理机构和企业的发展前景,学习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了解企业对毕业生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和综合能力的要求

3、熟悉进出口业务的程序,加深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理解和运用

4、了解合同洽谈中有关商品的规定、书面合同的签订

5、了解企业对进出口价格的核算及贸易效益的分析

6、学习相关外贸业务单证的填制:装箱单、租船订舱、委托书、海运提单、保险单、汇票、信用证等

7、熟悉国际货物运输的流程及货运的相关程序

8、了解企业有关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理程序

9、熟悉整个报关流程,运用英语和外贸软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10、了解国际商务谈判的程序

11、了解营销过程的组织、计划和控制程序

学生实习内容也可自拟题目,但须至少包括上述内容之一。

第二阶段:实习总结

实习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其时间分配可按实习单位具体情况确定。不少于八个月。

五、顶岗实习要求

1、实习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实习单位的考勤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要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保密纪律,严守商业秘密;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有重要的事情应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联系;

2、要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师傅学习,做到嘴勤、手勤、腿勤,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在短时间内上岗打下基础;

3、实习开始后三个月内,实习学生必须将接受单位开出的《聘用函》寄给辅导员。

4、指导教师负责与实习学生的定期联系与理论指导;实习过程中,原则上实习学生不得随意变动实习岗位,因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实习单位或岗位的学生,须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在上一个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表以及下一个单位接收函,方可变更实习单位。

5、实习过程中应注意积累资料,及时填写实习周志、实习结束后写好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

6、学生实习完成后必须提交:①实习日志;②实习单位鉴定表;③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

实习纪律:

1、听从安排,服从领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志。

3、按时作息,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勤学好问,虚心请教,不得自以为是,乱提意见。

5、注意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

6、不准抽烟、酗酒、聚众生事,不准打架、斗殴、。

7、实习期间,凡违反实习纪律,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同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学院处理。

实习形式与组织实施:

1、本次实习采取以本人联系实习单位为主,学校联系安排为辅的分散实习的方式进行。

2、指导老师又实习单位和学校老师担任。实习单位知道老师在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由实习单位确定,主要负责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并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表现签订意见。学校指导老师通过通讯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主要对实习报告进行评审与鉴定。

3、学生确定实习单位后,应第一时间将实习地点、实习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实习指点教师;若变动实习单位的,应及时与指导老师联系。

4、实习期间,学生应与指导老师经常保持联系。实习指导老师联系方式:

六、顶岗成绩评定

1、实习鉴定表:须有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评语,实习单位领导签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占20%。

2、实习总结: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总结,通过电子邮件或QQ邮箱发送给指导老师。占20%。

3、实习报告:实习结束返校后要提交一份实习报告。占40%。

4、实习态度:有指导老师根据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评语、实习期间与老师的联络情况、实习报告的书写情况判断学生的实习态度。占20%。

依据实习周志、实习鉴定、实习态度及实习报告等,由实习指导老师结合实习单位的评定,综合评定成绩。

实习成绩评定:满分100分,其中纪律考核成绩20%,劳动态度考核成绩20%,技能考核成绩30%,实习单位评定成绩30%。

七、附件:实习报告要求

1、实习报告要按时独立完成。实习报告是衡量实习效果和评定成绩的重要依据,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一旦发现抄袭他人的实习报告,按不及格论处。

2、实习报告内容要求:

实习报告内容要体现以下内容:

(1)简述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

(2)概述参加实习和完成任务的基本情况。

(3)详述个人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思想和业务上的收获和体会。

(4)企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及自己存在的差距。

3、实习报告要求:3000字以上。实习报告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行文流畅,符合逻辑,文字简练。

4、实习报告格式要求:排版打印。

一级标题:宋体,小二号字,加粗;

二级标题:宋体,4号字,加粗;

三级标题:宋体,小4号字,加粗;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7

【关键词】 输血 注意事项 护理

输血是一种重要的急救措施,常用于抢救急性大出血病人,对于慢性贫血及某些慢性消耗性疾病、严重感染性低血压病人、出血性疾病(如白血病、血小板减少、血友病)等均有重要的治疗意义。所以,首先要选择正确的输血方式和注意前后的护理。

1 血液的分类及输血前的护理

1.1血液的分类、用途

(1)新鲜液体血浆(FLP)补充凝血因子,扩充血容量,适用于:① 补充全部凝血因子(包括不稳定的凝血因子V、Ⅷ);②大面积烧伤、创伤。(2)新鲜冰冻血浆(FFP)扩充血容量,补充凝血因子,适用于:①补充凝血因子;②大面积创伤、烧伤。(3)普通冰冻血浆(FP)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和血浆蛋白,主要用于:①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缺乏,如Ⅱ、Ⅶ、Ⅸ、Ⅹ因子缺乏;②手术、外伤、烧伤、肠梗阻等大出血或血浆大量丢失。适用:①甲型血友病;②血管性血友病(vWD);③纤维蛋白原缺乏症。

1.2输血前的护理 (1)护士在输血前应充分掌握病人的病情(如疾病的诊断、输血史、过敏史、妊娠史、传染病史、有无休克和肝肾衰竭等)、输血的目的、输注的血液类型等资料,有助于护士在输血前合理安排输注的顺序、速度和时间,预计输血中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护士应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病人及其家属有关输血的各种心理问题和心理需求,进行必要的输血前心理护理,特别是要说明输血的目的和必要性。(2)血型鉴定:为保证临床输血安全,在鉴定血型时采用正反定型,正定型是用标准血型抗体,对红细胞膜上ABO系统血型抗原的鉴定。反定型是用标准红细胞抗原对血清中ABO系统血型抗体的鉴定,其目的在于复检正定型结果的准确。

输血前必须严格检查全血的外观,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合格;还要认真核对患者、交叉配合报告单和待输血液之间是否无误,否则将有可能发生溶血性输血反应。

2 输血、输血过程中及输血后的护理

2.1输血和输血过程中的护理 取回血液后,应尽快输注。有文献报道,床边核对环节失败,占所有输血操作程序错误的25%。护士在病人床前应严格、认真履行“三查八对”程序,即查血的有效期、血的质量和输血装置是否完好;对姓名、床号、住院号、血袋号、血型、交叉配血实验结果、血液种类和剂量。所以,输血前必须由两名医护人员进一步仔细核对有关信息,特别是对病人的信息一定要认真核实(如果病人处于昏迷、意识障碍,必须反复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输血,并记录核对和输血护士的姓名及输注时间,以备查验。在输血过程中必须经常询问病人有无异常感觉,以尽早发现异常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病人对输血的恐惧和顾虑。 2.2输血后的护理 护士对输血后病人的关心和询问非常重要,有助于及时发现因输血引起的异常情况,也有益于提高病人对输血的正确认识,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当大量输入库存血后,应及时补充新鲜冰冻血浆及冷沉淀等。严密观察患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有2%-10%的患者会发生输血不良反应,每800-2500次输血就会有1人发生严重输血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3 输血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的护理

3.1输血常见的不良反应 发热反应、过敏反应、溶血反应、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是常见的输血不良反应;发热、寒战、头痛、腰背痛、进针部位疼痛、气促、皮肤瘙痒、呼吸困难等是常见的症状。

3.2输血时应严密观察病人的生命体征及一般情况,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理,若发现病人有上述症状,应立即报告,暂停输血,保持静脉通路,做好抢救前准备;尽快报告输血科(或血库),查明输血反应的原因。

总之,输血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每个环节上的失误都可能造成严重事故。因此,在进行输血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输血原则,密切注意观察;而且只在确实需要时才进行输血决不可盲目滥用。

参 考 文 献

[1]李丽珍.浅谈科学合理输血[J].职业与健康,2003,19(3):101.

[2]魏小斌.输血人为误差和输血安全[J].中国输血杂志, 2005,18(3):251-253.

[3]李丽英,李琦.在输血方面医务人员的误差与输血安全.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8

【关键词】 XBRL技术; 网络财务报告; 创新

一、传统网络财务报告的缺陷

(一)财务报告形式单一,不能满足信息需求

目前我国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大多是Word、Excel、pdf或html文件,均是静态的信息呈现技术,无法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数据交换,使用者不能迅速得到有用信息。

(二)财务报告技术局限性,信息质量不准确

传统网络财务报告具有一定局限性,信息使用者不能通过搜索引擎快速检索,更不能对信息随意地进行抽取和分析,报告阅读者必须重新输入,才可利用其中的数据。此外,目前的财务报表所表现的内容多,形式复杂,大量的人工重新输入,将很难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三)财务报告时效性不强,财务信息滞后

财务信息及时提供是财务报告的基本要求,由于企业财务信息实行定期报告,导致报送信息明显滞后。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投资者、债权人和财务分析人员等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实时性、互动性的需求日渐增强,滞后的信息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分析决策。

二、XBRL的概念及优势

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是可扩展标记语言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在财务领域的应用,是目前应用于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标准和技术,是一种商务和财务数据交流的语言,是基于互联网的跨平台操作技术,是专门用于财务报告编制和使用的计算机语言。XBRL技术具有以下优势:

(一)数据格式规范,快速精确搜索信息

XBRL技术下,每个数据都有统一的格式,每个数据都有自己的标记,并且相关的信息互相链接,如:当运用XBRL标记的数据搜索某公司存货的信息时,搜索工具能立刻找到用户所需的相关数据,还可追溯到以前的相关数据,XBRL技术搜索方式简便、快捷。此外,还可实现横向的、纵向的、多公司数据的搜索,只需对搜索工具加以调整,就能收集多个公司的存货数据,用以比较公司的经营情况,以满足用户的需要。

(二)数据通用,财务信息有效利用

XBRL是互联网上企业报告的一种通用语言,它的标准是公开的、开放的,任何财务人员可以借助XBRL在不同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软件之间进行传输和交换信息,任何财务人员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的跨平台操作得到满足他们需求的信息。XBRL技术下的网络财务报告可以快速满足各方需求,使得财务信息真正得到有效利用。

(三)无须多次输入数据,增强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在XBRL技术下,财务数据只需输入一次,财务报告的编制一次性完成,可以实现“数据统一,资料共享”。XBRL技术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分类标准,有统一的格式标准。XBRL技术为企业提供了在互联网上编制、披露财务报告的方法,降低了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成本,减少了由于重新键入而发生错误的风险,增强了财务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四)财务报告实时,增强财务信息的及时性

XBRL技术下财务报告可以实现实时、在线披露。它通过将会计业务处理系统与财务报告系统合为一体,使得从会计凭证的输入到会计报表的输出在同一时间完成,同时可以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时地在网上披露,这样信息使用者就可以实时地了解企业的最新财务状况,及时获得最新会计信息。XBRL技术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动态性,增强了信息需求者的互动性,增强了财务信息的及时性。

三、基于XBRL技术下网络财务报告模式的创新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财务报告的创新发展成为必然趋势。XBRL是一种计算机语言,是一种应用于财务报告领域的商业报告语言。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XBRL技术的优势,通过运用XBRL技术实现网络财务报告模式的创新。

(一)基于XBRL的财务报告模式满足了网络财务报告相关性

XBRL技术应用于网络财务报告,可实现与国际会计接轨,便于数据交换与共享,可增强国际会计信息交流。XBRL网络财务报告是一个实时报告系统,它可以随时访问、实时报告数据,它可以满足企业、报表使用者、会计师事务所等多方相关信息需求。对于企业,它只需输入基础元数据,无需重复输入,大大减少了工作量,由于XBRL技术的可标记性,便于会计数据的存储与挖掘,可随时找到所需信息。对于报表使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反馈,与企业进行供需互动交流,从而获取所需信息,由于XBRL技术的可扩展性,可实现互动定制,编制出个性化的财务报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由于XBRL技术的可靠性,它可从简单的鉴证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实时鉴证,实现连续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投入更多精力,从而帮助企业提升企业价值。XBRL网络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如图1。

(二)基于XBRL的财务报告模式提高了网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以往财务报告的由于受到各方的影响可能存在信息不真实,由于人为的操纵、修改数据等导致企业信息失真。基于XBRL网络财务报告模式下,数据只需一次输入,需要数据时只需提取元数据,因此无法更改数据。XBRL网络财务报告是实时报告系统,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及时地对外信息,避免了人为操控。实时系统确保了实时监控,提高了审计效率,实现了连续审计,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真实可信度。此外,由于XBRL存在“下钻”功能,以及网上存在的明细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使信息使用者能够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和验证,大大提高了网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通过XBRL网络财务报告生成图(见图2)和XBRL数据的传递流程图(见图3)可以看出XBRL网络财务报告模式提高了网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三)基于XBRL的财务报告模式实现了网络财务报告的可比性

在基于XBRL技术财务报告模式下,信息使用者由被动接受财务信息变为主动获取财务信息,信息使用者完全可以根据需要提取有用的信息。由于XBRL技术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分类标准、统一格式,这样就保证了一致性,便于不同企业财务信息相互可比,便于同一企业不同部门财务信息相互可比。通过XBRL技术还可以转换不同会计政策数据,从而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横向和纵向比较。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充分理解和利用信息,可以通过XBRL技术根据需求定制个性化的财务报表,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XBRL网络财务报告模式的可比性如图4。

随着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推进,XBRL技术网络财务报告在会计领域的应用是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韩光强.新会计准则下XBRL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J].商业经济,2010(9).

[2]蔡苗.基于XBRL的网络财务报告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9

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一一、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储运部经理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车辆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

4、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5、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二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三1、车辆的管理、调度

1.1公司所有车辆由总经办负责管理。

1.2配送车辆由物流部调度,公务用车和私人借车必须是保证物流业务的基础之上方可调度,否则不予以批准。

1.3公务车由总经办进行调度,员工因公务出车,必须填写出车申请单,报部门领导和总经办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出车,同时,在出车申请单上真实地填写出车情况;

1.4员工个人不得随意借用公司车辆,但员工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的,填写出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出车;所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附加费用由员工自己负担。

1.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公司车辆。私自开车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给予扣绩效分、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车辆的安全

2.1车辆需按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2.2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上述法规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责全责。

2.3坚持定人定车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特殊情况报总经办批准)。

2.4应坚持六不开车: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2.5收车后,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规定地点,不得异地停放或开回家停放(特殊情况经总经办批准)。

2.6坚持每周六安全检查工作。

2.7为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对于连续行车及休息不足的驾驶员应安排适当的休息。

3、车辆的维护及修理

3.1驾驶员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天上班前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油、水、胎、电等)和卫生清理。每周六对车辆内外及引擎进行全面的清洁、检查、保养。

3.2车辆维修由配送部主管负责鉴定。对于车辆出现的问题,鉴定是小问题,由驾驶员自行维修;鉴定为须进修理厂维修的,由配送主管填写《车辆报修单》,经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字,每次预计超过500元的报总经理签字。

3.3驾驶员凭批准后的报修单到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在修理过程中驾驶员应在场监督厂家修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配送主管汇报。

3.4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4、驾驶员管理

4.1保持车辆卫生,爱护车辆,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或报告领导。

4.2认真填写出车日志,做好时间、里程、配送量、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记录。

4.3违章驾驶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因驾驶员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己负担。

4.4配送主管负责好驾驶员管理、车辆加油、维修、保养安排,证照手续办理及管理,费用核算等工作。

4.5保管好随车工具资料和物品,若需增换随车物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违者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