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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集锦9篇

时间:2023-01-30 19:23:05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范文1

当代企业间业务往来与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不仅是企业间诚信合作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企业经济活动实现目的和各种权益的保证。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内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断加强,不过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给我国企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有时甚至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加强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有效进行风险控制是当下企业发展重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

合同管理;实践;探索;制度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营与贸易模式层出不穷,合同变成企业与个人,企业和企业之间经济合作的主要枢纽,它也成为企业管理内部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只有企业能够对经济合同进行科学的管理,才可以有效控制与规避经济活动过程中的风险,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针对目前经济活动中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企业提高其管理水平。

一、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已成为企业进行依法管理、经营的重要保障,其不仅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企业陷入各类纠纷,它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经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内企业发展不断进步,同时经济合同管理也不断加强,但是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它不仅阻碍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甚至可能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往年有代表性的经济合同管理案例和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国内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对经济合同当事人情况了解不详实。

主要指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信誉了解不彻底,即对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充分了解。或者在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无法人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以独立法人的资格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对经济合同文本内容审查不严格。

一是对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审核不严格;二是对经济合同签订目的有错误认识,未引起足够重视。为实现收益,抢工期,认为先开工,再签订合同,出现不签或事后补签合同的情况;三是对经济合同严密性、可行性及合法性审核不严格。

3.用章管理不规范,很多企业用章审批手续不规范

常以内部行政章替代合同专用章。例如,有些单位个别工作人员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对私自用印给予方便,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4.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健全。

工作流程不明确导致管理措施无法执行到位。如多个高层领导管理,内部审批权限不明确,导致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在实际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出现推卸责任。

5.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都处在相对封闭状态,各管理部门相对独立,其执行情况无后续跟踪记录。

企业有的经济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结束,企业其它管理部门并不了解。各管理部门衔接的不好,管理也十分凌乱,审计过程中缺少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的一些文档资料,最终只能到相关部门那里寻找合同和相关附件,很容易出现错误或漏缺,还缺乏总体控制。

三、如何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为了保障企业经济往来,保障其经济利益不受侵犯,使企业长足发展,就必须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首先要健全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同时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应该按照其自身的条件来设置法律机构或部门,安排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同时与专业科室保持合作关系,在各项经济活动与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与其沟通咨询,从而避免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第二,加强经济合同基础知识的学习,定期进行培训。企业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法律法规新动态,充分了解与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同时企业还应该定期安排法律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及时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为其提供有效和切实的法律意见。第三,加强与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与实施监管制度。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好基本的资料登记、搜集管理工作,切实对每个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及时的整理与归档,同时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商洽信函资料及附件与合同文本一起进行统一保管,必要时进行扫描或者复印,如此一来在合同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企业就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企业还应该严格经济合同印章的审批使用流程和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遵循用章制度,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查找用章登记信息表,避免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以及经济损失。此外,加强企业内部检查与考核制度,及时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总结。企业应不定期对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环节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上级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环节,发现有不依据条约履行的,应及时有效纠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从而维护经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权威性。

四、结束语

经济合同是目前企业与企业间之间经济往来与合作的纽带,经济合同管理也成为了企业管理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标。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是目前企业达到经济效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健全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服务机构,明确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职责与工作,不断改进与优化经济合同管理步骤,提高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度,是保证当代企业长足发展的有效途径。

作者:张凤青 单位: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国新.论经济合同在外资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外资,2012(23).

实践合同范文2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是否包括口头合同?有的认为按照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书面合同同等效力,应当包括在内。但实践中如果将所有的口头合同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将在一定程序上混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我们认为一般来讲,口头合同不宜认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双方的商业协议性质明显,有的时候还有其他票据、签字等书证佐证,从其本质出发,则可以认定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但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利用合同形式诈骗不致扰乱市场秩序的,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比较好理解,但在实际中,在证据的采用上和事实的认定上较难操作。我们认为,因为合同诈骗的行为要件是法定的,修改后的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中,前三项都明显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只有第四种“携款逃匿”的行为,主观故意要靠推断得出。一般对前三种情况没有争议,只有第四种情况复杂一些。即客观行为具备“携款逃匿”,是否还需要证明当事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此,有的主张不需要证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存在“携款逃跑”的行为就应当定罪。有的主张只要有证据和事实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诈骗的故意,就不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一般在实践中很难确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故意,在没有事实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了“携款逃匿”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规定,可视为在履行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应予认定。但是如果要有证据证明,确定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况,则不应当认定构成本罪。

我们的社会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

综上,我们在理论上要坚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证据,只要客观上存在法定犯罪行为的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的“清白”,就应当认定为有罪。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许多诈骗案件由于受侦查技术及侦查人员能力的局限,难以查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实践中如可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呢?笔者认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4)有部分履约能力,  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又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证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 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是虚假的行为”。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来判断,这里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下对行为性质的认定:(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已有。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2)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2)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以合同诈骗论。(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三、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限

合同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进行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在手段上更是花样翻新。而且,合同欺诈行为往往和合同诈骗罪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可靠。如果发现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就是虚构、假冒的,无营业执照,无办公地点、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真实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属合同诈骗,如果主体资格真实还应进一步查明其他情况。

2、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或具有有效的担保。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有充足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者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等,应认为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如果根本不具备上述情况,却与对方签订了大大超过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又无可靠的担保,则可判断为不具有履约能力。

实践合同范文3

关键词:合同 审查 效率 实践

合同审查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合规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审查效率的高低往往反映着一个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合同申报质量不高、审查流程复杂、审查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合同审查效率较低,拖延了合同签订时间,有时甚至会出现事后合同,影响工程进度。为提高合同审查效率,作为中石油所属的大型石油运输企业――重庆运输总公司通过查找分析造成合同审查效率较低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在提高合同审查效率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实践探索。

一、提高合同审查效率的必要性

合同审查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合同进行技术、商务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瑕疵,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规避法律风险。如果审查时间过长,不仅会导致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延迟,还可能导致合同尚未签订即已开始履行,即出现事后合同,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商业机会丧失。因此,提高合同审查时效,尽快完成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合同双方提前做好各项资源准备和合同项目的顺利启动,节约项目工期和成本,确保合同有效执行。

长期以来,重庆运输总公司的合同审查效率较低,2013、2014年合同的平均审查时间为16.3天,严重影响了合同管理质量。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审查效率,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实际,深入分析,制定措施,力争解决长期制约合同管理水平提升的这一难题。

二、影响合同审查效率的原因

(一)制度因素

1.流程设置不够合理。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合同审查流程的层级为6层,分为系统管理员初审、申报单位负责人审查、技术和经济审查、法律审查、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每个层级的审查期限均为2天,且6个层级为顺序审查,这样完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审查流程所需时间为12天,合同审查时间较长。2.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对合同审查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业务部门审查合同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因被退回而重新上报的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在实际工作中,超期审查的现象十分普遍,公司对超期审查责任人也并未进行考核。

(二)申报人因素

1.合同申报质量不高。2013年公司签订的821份合同中,审查发现问题1067项,审查退回369次,退回率达44.9%。2014年签订的760份合同中,审查发现问题1141项,审查退回385次,退回率达50.7%。合同申报质量不重影响合同的审查效率。2.申报人责任心不强。合同申报人大都只重视合同的申报工作,在合同申报后没有及时追踪合同的审查情况,对审查人未尽到及时提醒催办的职责,致使合同审查超期。3.申报人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合同申报人大多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但也有部分人员是退伍转业军人,只有高中文化程度。文化程度不一,加之个别申报人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使每个合同申报人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造成业务能力的差异。

(三)审查人因素

1.审查人未形成及时审查合同的习惯。有的审查人未形成每天定时登录合同系统的习惯,如果无人提醒,审查人就可能会忘记审查合同,造成超期审查。有的审查人经常出差,但在出差之前没有及时进行转委托,造成审查时间超期。2.审查人未对申报人进行有效指导。个别审查人在发现合同有问题后,只是简单地将合同退回,没有对申报人进行有效指导,致使申报人不能及时修改并重新送审,造成审查延误。

三、提高合同审查效率的措施

(一)优化审查流程。将原有的6个层级的审查更改为5个层级的审查,即将原来的技术和经济审查、法律审查两个层级合并为技术、经济、法律审查一个层级;同时初审和申报单位审查的审查期限均修改为1天,这样就使得整个流程可以在7天内完成。

(二)修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指出合同承办人履行“实时跟踪承办合同运行动态,负责合同审查过程中的提示、催办”的职责。同时对超期审查责任人的处罚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

(三)加强申报人员的业务培训。举办合同申报人员取证培训班,使合同申报人掌握合同申报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范,参培人员通过考试全部取得合同申报人员岗位操作证;开展《合同法律风险和对策》专题讲座,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加强合同管理过程控制。一是做好合同事前指导关。对合同实行提前介入和过程跟踪,参与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切实提高合同审查的时效性。二是把好事中审查关。从合同的格式、主要内容、规范用语以及所参考的法律依据等各个方面予以认真审查,确保合同的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用语准确。三是把好事后监督关,按季度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对策,保障合同的履行顺畅与到位。

(五)将合同管理纳入综合检查考核指标。为全面提升基层单位的合同管理水平,将合同管理纳入综合检查范围内,设立了15项合同管理考核指标,并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

实践合同范文4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权利,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我国有关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行使后果等问题都存在模糊状态,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后果的司法实务概述

由于各国学理及立法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后果有不同的观点和规定,各国在司法实务中的情况也不相同,在此不再一一罗列,本文重点研究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后果的司法实务状况。

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约定解除合同还是法定解除合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使合同解除,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在双方没有对解除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无需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裁决解除合同的效力。只有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而另一方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确认之诉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裁决。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解除程序的适用却非常复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守约方?违约方能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二是法院是否有权判决解除合同?三是对方行使异议权应否有期限的限制?对方的异议权是否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等等。对这些程序问题的认识和理解,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合同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必然带来司法实务上的困惑。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我国承认合同的解除应向将来发生效力,同时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解除,同时也可选择损害赔偿。法律虽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规定是抽象的,可操作性不强,也就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损害赔偿范围、标准、合同溯及既往的具体情况等问题,出现理论、法律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二、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后果的思考

上述论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后果进行了分析介绍,笔者认为:

(一)合同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是形成权,依照形成权理论,形成权的行使不必以请求权为基础,享有形成权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自主的意思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当其意思表示一旦完成,权利义务关系将按照其所期待的发生变化。合同最基本的精神是自由和意思自治,如果合同的解除当事人都无法决定而要经过法院判定,那实在有违合同的精神。基于此原因,作为形成权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法院的裁判或得到对方的认可,以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的意思表示为行使方式。但是解除权的行使不是随意的,是有条件和程序要求的:第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若有约定,以约定条件为准,若为法定解除,必须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才能予以行使;第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明示的方式行使权利,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抛弃行使权利,以明示方式行使权利时应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合同解除;第三,如当事人对解除权有异议,可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请求,上述机构应对解除权的存在与否进行确认;第四,解除权和异议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二)在依据形成权发生法律关系变更的过程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基于公平理念,法律赋予了相对人异议权,但是并没有对异议权行使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提出异议是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一旦行使该权利,则合同解除的效力就会待定。因此,相对人是否提出异议以及何时提出异议不仅涉及相对人的自身利益,也会影响合同法律关系及交易秩序的稳定,因而有必要规定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期限。设想在没有设定提出异议期限的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效力随时都会有因相对人提出异议而待定,不利于合同纠纷及时地解决,不利于对法定解除权人利益的保护,严重背离合同法的公平效率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规定相对人的异议期。

(三)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有权裁决解除合同,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法院无权判决解除合同,当事人不得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二是,法院有权判决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这是当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求通过审理作出判决,这也是法院正当履行其工作职责,这并不构成对形成权的侵害或干涉。相对人对解除权行使人行使权利提出异议向法院或仲裁提出确认之诉,上述机构应根据相对人诉求进行审理判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问题。以上这两种诉的法理基础不同,同时也和法国立法规定的必须通过法院解除合同有实质的差别,因为,在法国体例下,法官成为解除合同的决定者,而以上两种诉并没有实质侵占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四)由于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一经单方意思表示均可发生法律关系的变更,如果相对人有异议向解除权行使方提出,其结果是无法得到回应和解决,因为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时起合同解除,合同已经解除了,解除方完全可以忽视对方的反应,在此情况下,异议方采取不予理睬、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续事宜的处理等方式与解除方抗衡,造成的结局是两败俱伤,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保证有效地行使异议权,只有且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实现。

(五)确定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必须与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即尽可能周到的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制裁违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满足被解除的合同之性质与种类的要求,使最终的结果尽量合理。第三,当事人是否主张。对于约定解除权,解除有无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法定解除权,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如此会造成不公正的后果是则宜有溯及力。第二,对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应具体分析:(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3)合同溯及既往将影响到第三人的既得利益。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根据解除的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第一、约定解除是否与赔偿损失并存,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此种情况下,赔偿范围和额度也应由当事人约定;第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原则上是不需要赔偿的。但是存在两种例外: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是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责任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第三、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害,包括债权人为订立合同和为履行合同所作准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返还给付发生的费用的其他损失。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雷欲春:《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若干问题研究》,《学术论坛》2007年第5期。

实践合同范文5

合同管理已成为高校管理一项重要的工作,做好高校设备合同管理,对高校规范管理、风险防控和腐败防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文章从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的内涵、高校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做好高校合同管理工作的四项措施,使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真正发挥实效。

关键词:

高校;合同管理;科学研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各高校对于教学、科研软硬件设施的投入逐渐加大,就淮阴师范学院而言,每年的招标采购项目就有数千万,采购项目涵盖教学科研仪器、家具、软件、图书、装修、后勤米面油粮等各个方面。从招标项目的申报到论证,从制定计划到招标、评标、定标,从采购合同的拟定、签订、执行到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再到建立资产帐目,这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高校设备合同占高校合同管理中很大一部分比例,必须要规范管理,从严要求。

一、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的涵义

高校合同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开展教科研、服务社会过程中,与作为其他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1]高校合同与一般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所不同,高校的合同通常是围绕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四大职能而进行的设备采购、维修维护、基本建设、合作研究、合作经营、合作开发、服务等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高校合同具有涉及部门多、种类多、金额小等特点,在管理上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是指高校作为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对设备采购合同进行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审查、监督以及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统称。通过审查、监督、控制等管理手段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全过程的流程。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保持采购各个环节相互衔接,避免风险,有利于保证采购任务顺利完成,以便优化和满足高校的资源配置。

二、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高校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缺乏

就淮阴师范学院而言,学校仅在2004年出台过一则《大宗经济项目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涉及的经济数额达5万元及其以上的大宗竞技项目的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及工作职能、审核的主要内容等。缺乏针对合同的管理部门、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检查管理等各个工作流程均作出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

在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对后期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部分管理人员缺乏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控意识较弱、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储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2]然而在高校往往出现不规范操作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高校管理者相关法律知识签约,在签订合同时,使用学校公章而非同专用章。此外,未经学校法人授权的,学校下属的部门、学院或者非法人单位等擅自使用部门公章签订的。以上签订合同的主体往往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最终应由高校这一合同主体来负责。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学校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高度还不够,思路未理清,更缺乏对合同签订后的风险防控意识。

(三)高校合同没有专门的部门管理,签订部门较多,责任分散

高校下设部门较多,有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这些机构就像一台机器的各个零部件一样,保证着学校这个大型机器的正常运作。平时这台“大机器”的各个“零部件”都是相对独立并对外开展各项工作。由于大部分高校无专门管理合同的机构或部门,因此各单位部门在对外交往需要签订合同时便各行其是,各部门都可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对外合同。这样就导致,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合同的签订、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房屋租赁的签订,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维修维护合同的签订、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等等。合同签订的部门多,责任分散,存在着影响合同中学校权益的实现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各种风险因素。但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又会出现种种问题,这时如果各部门相互推脱,避而远之。那么后果和责任只能由学校来承担。部分高校虽然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负责合同签订的备案、盖章,并不能真正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此外,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也不能够随时全面了解学校签订合同的整体概况,再加上各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文本资料放在学校不同的部门,若管理不妥很容易造成合同的丢失,不能按规定存档,从而导致,学校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或相关检查时不能及时方便地查找资料。

(四)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够强

高校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绝大多数管理人员法律专业素养有所欠缺,所以在面对合同管理这项工作时往往是显得专业程度不够。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管理人员犹豫没有法律背景,常常忽视了法律的思维和方式或者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意识,比较倾向于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处理高校采购合同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高校采购合同管理中尤其如此,这部分管理人员意识不到签订高校合同对于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3]如果合同管理者自身就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没有法律知识,不了解合同的基本条款,那么,高校采购合同管理就已告朔饩羊,形同虚设了。

三、高校设备合同管理对策措施

(一)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要不断加强对合同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各项对外经济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降低风险,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对避免腐败和暗箱操作,促进廉政建设的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校应定期对教职工展开普法宣传,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签订管理方法、技巧的学习培训,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与风险防控的相关知识。同时,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也应该积极思考,探索合同管理的新路径和新方法。

(二)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

为推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各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台合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例如合同的审核制度、合同执行的动态监控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等,规范和约束合同的拟定、审核、签订、履行、管理等一系列行为。合同管理制度能够使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防止合同管理工作被边缘化、简单化和表面化[4]。通过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制定,明确了涉及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使合同管理人员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工作流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保障合同的履行,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加强合同的动态跟踪

高校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逐年增多,采购任务逐渐增加,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也在大幅增加,合同管理部门需要提供更高效的工作和服务,来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合同管理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建立一个统一的合同管理系统平台,能够对合同的签订、执行进度、验收、付款、归档等一系列信息进行统一查询,增加合同管理信息的共享,加强对合同的动态跟踪管理,这不仅可以为以后的合同谈判、决策等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还有利于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降低采购成本。

(四)专业人员参与,促进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高校采购合同管理除了管理人员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外,还需要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来全程参与,支持和追踪管理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各个环节。高校合同的文本形式,可以请专业法律从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按建筑、装修、仪器设备、软件开发等不同类型分别拟定合同范本(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除外),与对方单位商定需增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添加到范本的补充条款中,并需通过法律顾问审核通过方可签订,这就从根本上降低了签订合同的风险性,有效的保护了学校的利益。

四、结论

高校设备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到高校发展和师生的切身利益。做好高校采购合同管理,要从学校层面高度重视设备采购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升专业人员素养,规范设备采购合同各个环节和流程,同时,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合同的动态跟踪。

作者:刘洋 单位:淮阴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冯俊波.高校合同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2014(4).

[2]史为业.高校合同管理的路径探析[J].会计之友,2010(10):84-86.

实践合同范文6

本文作者:肖文 原创投稿

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应用

肖 文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 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实践合同范文7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管理

为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稳定劳动关系,在诸如德国、法国、瑞典等西方发达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导,是现代用工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内研究劳动合同的学者主要有两派,一派以董保华教授为代表,主张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另外一派以王全兴教授为代表,主张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遏制短期化劳动合同、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罗栋(2012)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常态,因为不管是从国际趋势,还是劳动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比固定期限合同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经济评论家、日本东海综合研究所会长谷研治曾预言“二十一世纪能够成为‘胜利者’的条件,除了依照能力、业绩升迁的‘成果主义’之外,还需要有一个让员工能够安心工作的‘终身雇佣’环境”。由于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存在认识不够,本文将从多纬度来探讨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涵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旦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在签订此类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无法预计到该项目结束的具体时间,因此实践中,项目的开工之日即合同开始之日,项目结束时即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具有如下显著特征:首先,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其次,稳定性强。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此类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增强劳动者归属感、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升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是作为防范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情形

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用工期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在该条款中,强调“连续”,连续工作满十年指的是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实践中,假如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间断,但间断的时间不长,如半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是连续工作。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对象一般指国有企业单位,“双十”规则,是指既要满足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要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双十”规定,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只能与之订立,没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但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这么认为,劳动合同首次期满续订时,续约的选择权在用人单位,假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约,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续约,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索要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约的选择权将从用工单位转移到劳动者方面。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和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效益。可以避免每次固定期限劳动期满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于一些保密性强的重要工作岗位,可以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人员而造成的人才流动成本。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主要的顾虑是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捧着“金饭碗”,容易造成懈怠状态,假如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合同的权力,当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下降,生产效率降低,用人单位将缺少制约劳动者的手段。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等方式解除的。此外,还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1.协议解除

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

第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无因和无须用人单位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强调的是必须完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列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次,规章制度要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再次,由于《劳动合同法》强调工会和职工代表的作用,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乎法定程序,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修改、通过并且公示。最后,要组织劳动者学习单位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充分享有知情权。

3.约定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实践中的一些建议

由于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一些重要的岗位,很难在短期内聘请相应岗位的劳动者,因此会造成用人单位一定的损失。因此,建议借鉴德国的模式,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与薪酬给付的跨度结合起来,适当延长预告期。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薪酬待遇,也就是说,企业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其薪酬待遇在合同期限内已经确定。虽然根据双方的意愿,可以在有关条款中增设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劳动者工作的实际表现适时调整薪酬的条款。但劳动合同持续性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工作中调整薪酬的难度,因为如果要调整待遇,就意味着变更合同的内容,要经过双方的共同确认重新签订书面协议。这必然要求企业更加重视薪酬、绩效考核等制度的建设。

总而言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现代企业用工制度的发展趋势,企业应该善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劳资双方共赢,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肩负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顺应时展潮流。

参考文献

实践合同范文8

关键词:高职智能交通;实训基地;多功能平台;技术服务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e training base and guarantee of talents in higher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Taking the construc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training base as an example, the aspects of construction basis, construction goals and ideas, construction measures and effect were discussed.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constrcucted the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high skilled personnel training base and service training platform, which has the function of multi-functional platform in teaching, training, occupation skill appraisal and application of technical service, exploring the new mod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training base.

Key words: vocational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training base; multi-functional platform; technical service

实训基地建设是高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和保障。将实训基地建设成为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应用与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基地,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内容和提高高职教学质量的必由之路,并能彰显现代职业教育办学特色[1]。截止到2013年,开设有智能交通类专业的高职院校有42所,在校生4万5千余人,因此探索建立产学研用的智能交通综合实训基地,对于提高智能交通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探索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新途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1 建设依据

1.1 符合国家政策

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将“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作为11个重点领域之一。智能交通、卫星导航是国家将在“十二五”期间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之一,未来获得的支持力度将会很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开放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形成网络完善、布局合理、运行高效、与港澳及环珠江三角洲地区紧密相连的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使珠江三角洲地区成为亚太地区最开放、最便捷、最高效、最安全的客流和物流中心”的区域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也为智能交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1.2 符合广东产业发展要求

广东的智能交通系统ITS(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建设相对全国其它省份起步较早,到2012年底,全省开通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超过450条,粤通卡全年用户保有总量突破170万,数量全国第一,是第二名省份用户总数的近三倍。

目前,珠三角地区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基本实现了信息化,并在城市综合交通信息平台、智能公交调度、城市交通智能控制、高速公路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所有这些为广东智能交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巨量的人才需求。智能交通技术的广泛应用与快速发展,需要大量懂交通安全法规、掌握交通工程基础知识及行业标准、具有智能交通设备及系统使用与维护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目前我国从事智能交通设备安装与调试、信号检测与控制、智能交通网络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岗位、具备“软硬(件)兼施”应用能力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严重短缺,成为制约智能交通跨越式发展的瓶颈。交通职业教育应切实担负起技能型人才培训的重任,加快实训基地建设,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数量。

1.3 GPS北斗系列智能交通监控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用人需求

随着北斗卫星导航产品民用及产业化,卫星导航产业将井喷式增长,预计到2015年,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将达到500多亿元的规模;交通运输部规定“长途运营车辆2013年6月1日后,凡未按规定安装北斗导航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卫星导航设备的安装与维护高技能人才有着巨大的缺口。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作为国内唯一的行业省级协会,横向整合卫星应用产业链的技术提供商、设备生产商、电子地图商、网络运营商、通信服务商、系统工程商、产品器材配套供应商以及相关联企业,纵向链接政府、学校、交通运输、测绘、军队国防、城市规划等资源和行业应用领域,有会员单位300余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省卫星应用协会会员单位,同时是协会在高职院校设立的唯一“广东省卫星应用人才培训基地”单位,承担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GPS北斗系列车载交通监控系统应用高技能人才培训”的重任和学院智能交通专业学生“GPS原理与应用”相关课程教学的任务。

1.4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需要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学院作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交通系统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院智能交通综合实训基地承担全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监控系统集成与维护”、“公路收费系统集成与维护”两门课程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2 建设目标与思路

为满足建立开放的现代广东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粤港澳交通一体化对交通安全和智能管理的要求,校企共建“交通安全与综合监控中心”等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涵盖智能交通岗位群的校外实习基地,增强校外实习基地的教学功能,实施“厂中校”建设。力争将智能交通综合实训基地建成广东省乃至全国领先的智能交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技术应用推广中心。按照“统筹规划、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资源共享、注重效益”的原则,在现有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基础上,以校企合作的方式,改善校内实习实训环境和条件,以满足教学过程中的实习实训要求,实现教学环境企业化,打造“智能交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智能交通服务与培训平台”。

与广东新粤交通投资公司等联手改建交通安全与综合监控中心校中厂,满足学生顶岗实习要求,发挥社会服务功能。与企业进行深层次合作,分层次构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本着优势互补、校企双赢的原则,在3年期间新建10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发挥校外实训基地的功能,确保学生能够达到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拓展实习基地类型,提高顶岗实习质量,完成教师实践锻炼、企业员工培训、技术开发与应用等内容,充分发挥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建立长效的企业培训与用人机制,形成稳固的学生顶岗实习基地,为教师对企业进行技术服务、企业兼职教师参与教学活动双向交流搭建平台,并与企业建立牢固的人才供需关系,为学生的就业提供保障。

智能交通综合实训基地采取校企共建的方式,依托 “智能交通工程技术应用中心”、“道路交通控制科技服务团队”和“智能交通教学团队”,将实训基地打造为既是教学培训基地、又是生产和服务基地;既可以开展实践教学,又可以进行技术推广和培训。建设思路如图1所示。

3 主要举措

打造生产和研发相结合的校内“交通安全与综合监中心”校中厂,完善智能交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扩建“GPS与网络通讯实训室”,打造“广东省卫星应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智能交通服务与培训平台。将智能交通的行业企业标准引入实训室建设,为学生提供真实的职业技能训练环境。

3.1 智能交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学校提供场地、师资等,与广东新粤交通投资公司、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智能交通指挥中心等合作,引入行业企业标准,打造“交通安全与综合监控中心”校中厂。校企合作实现对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机动车教练员考试中心、新粤交通ETC收费系统等实训场地进行整合。该中心由监控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通信系统、网络维护等多个子系统组成。在校园道路安装线圈检测器、超声波检测器、视频检测器实时监控进出校园的各种车辆,流量、车型、车速等交通信息及校园各关键点的安全信息等可以实时传递到监控中心屏幕上。中心实现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机动车教练员、校园安全的监控与管理,新粤ETC收费系统测试,校园交通信息采集与等功能,既能满足学生对交通信息采集、交通检测器安装、监控系统操作与维护实训的需要,又能完成校园道路及楼宇监控、安防联动和车辆管理等任务;同时为专业教师提供校企合作进行技术改造的平台。新粤将派5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工程师承担《高速公路通讯系统》、《收费系统操作实务》2门课程的实践教学;并有计划地组织专业学生分批参与到新粤公司施工的公路机电系统项目,开展工地现场教学;实训基地除了考虑在校学生的专业训练需要外,还注重考虑向行业,特别是广东省的相关交通单位提供职工培训服务,如开展对新粤员工、实习学生的培训和交通机电系统技工、维护员、工程师的企业岗位资格认证。

3.2 智能交通服务与培训平台建设

依托智能交通综合实训基地,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服务与推广。与广州运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作制定“智能交通工程技术应用中心”的建设方案。申报并立项学院首批“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应用中心”和“道路交通控制与信息采集科技服务团队”。在交通信号控制、交通信息采集、交通信息、ETC收费、GPS监控与导航系统应用等领域,与企业联合申报纵向科研项目、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技术革新与成果推广与行业企业共同解决应用性技术难题,联合开展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近3年技术服务与推广项目总经费187.3万元,申请专利3项。

3.3 产教一体,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多岗位轮换车间课堂”

建设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厂中校”的“多岗位轮换车间课堂”。依托学校和企业两个平台,把“厂中校”的智能交通产品生产制作、智能交通产品检测、交通工程方案设计与投标、智能交通产品工程安装与调试、智能交通产品销售与售后服务等多个职业岗位工作过程融入到基本型实训、生产性实训、专项技能训练、顶岗实习4个实训环节中,使学生在各个车间课堂中实现多岗位轮换,如图2所示。

3.4 发挥基地育人功能,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

推行“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校内学习与校外实践相融合、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融合、第一课堂教育和第二课堂活动相融合”的“四个融合”人才培养。在校内智能交通实训基地,采用理实一体教学模式,采取项目教学法,让学生学中做、做中学。利用省职业资格鉴定所的优势,开展双证教育,将“公路收费与监控员”、“AUTO CAD工程师”资格证书纳入智能交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丰富校内实训基地内涵,积极开展专业技能竞赛等第二课堂活动,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依托校外基地,让学生通过学校和企业两个育人主体的培养,提供学生的职业能力。如图3所示。

3.5 校企合作开展专业教学资源建设

按照科学化、标准化、结构化、动态化的原则,校企共建智能交通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包括优质课程视频录像、原创视频动画、虚拟交互实验等原创特色课程资源250余项,整理收集资源2 800余项,形成了6个基本库、6个特色库的智能交通专业教学资源中心。智能交通专业教学资源库实现共享型教与学、继续教育与培训、就业服务与管理、技术交流推广等四大功能,最终为教师教学、学生自主学习、在岗人员素质提升提供优质服务。

(1)共享型教与学平台

整合智能交通专业最新教改成果、实践研究课题、教学课件、授课教案等教学资料,为开设智能交通专业的高职院校教师提供专业教学资讯交流、优质教学资源分享、教学改革实践的窗口,同时为广大学生提供大量实用丰富的学习资源和可看性、可操作性的学习方式,激发学生通过网络自主在线学习的动力[3]。

(2)继续教育与培训平台

可以为数以万计的智能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智能交通行业知识补充、智能交通职业技能训练、最新智能交通行业信息获取、行业从业资格考证辅导等在线服务,且贯穿于其职业生涯的各个阶段。

(3)就业服务与管理平台

整合智能交通行业企业总体介绍、前景介绍、主要产品、新闻动态、招聘信息、公司主页链接等最新资讯,为广大学生或智能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信息。

(4)技术交流推广平台

为广大智能交通技术人员提供大量的实际工程案例和技术解决方案,并设置在线留言、讨论等功能,便于智能交通技术人员针对相关技术问题展开讨论[4]。

4 实训基地建设成效

4.1 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

智能交通专业群教学质量保持高水平状态,人才培养质量行业、社会的认可度高。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等一系列国家和省级大学生竞赛中获奖10余项,学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100%,整体就业率保持在98%以上,对口率达85%以上;学生综合素质良好,用人单位满意率保持在90%以上。

4.2 满足职业资格鉴定和对外社会培训的需要

利用设备齐全的智能交通综合实训基地对专业学生、校外企业员工提供职业资格鉴定和继续教育培训。开展“公路收费及监控员”、“广东省卫星应用GIS工程师”、“嵌入式系统工程师”等培训项目,2010年至2013年5月对外培训累计3 859人次;开展职业资格鉴定4 200余人次。

4.3 满足对外科技服务的需要

依托智能交通综合实训基地,成立了学院“智能交通工程技术应用中心”和“道路交通控制与信息采集科技服务团队”,与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合作建立“广东省卫星应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广东省内高职唯一一家)。团队近3年承担省级科技项目4项、厅级科技项目6项、行业科技服务项目3项,合同总金额200余万元。

4.4 提高了教科研水平

教师在参与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实训基地的高水平创建和高效率运行,使教师的教科研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5]。现智能交通综合实训基地立项为广东省级高职教育实训基地;广东京安智能交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立项为广东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专业教师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6项,其中“高职智能交通专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研究与实践”获得第七届广东省教学成果二等奖。

参考文献:

[1] 马英. 职业教育校内生产(服务)型实训基地的探索与实践[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23):32-35.

[2] 蒋九. 探讨高职院校建立物流实训基地的问题[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4):66-68.

[3] 周兰菊,顾青. 高职实训基地建设模式的探索与研究[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14):26-28.

实践合同范文9

关键词:实践教学;经管类;跨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7-0151-02

经管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目前各高校的实践教学基本上是各专业自成体系,难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对于经济管理专业来说,要培养出符合现代企业需求的高素质经济管理人才,需结合学校的实际教学情况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坚持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结合,根据经管类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实验实践教学功能定位,建立一套多角度、多专业、多角色的泛在协同综合实践教学体系。

一、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有许多学者对开放教育和实践教学模式展开了相关研究,但是对开放教育跨专业协同实践教学模式的研究还比较少,例如:文献[1]阐述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根据跨学科综合实践课程的需求开展,开设跨学科综合实践课程,发挥跨学科多专业协同创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精神;文献[2]探索跨学科多专业协同实践教学模式,阐述其在促进多专业交叉融合,培养不同学科专业学生发挥各自专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文献[4]阐述了传统实践教学模式与开放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异同,探索远程开放环境下成人教育的实践教学模式等等。目前开放式经济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忽视开放教育学生的特点,实践类型单一,缺乏角色互换等相互协同合作的功能模拟,无法实现随时随地参与实践,实践场所单一,违背了开放教育的特征。

二、跨专业协同实践教学模式

1.实践教学模式设计。结合目前学校的软硬件环境,特别是“基于开放大学的综合实践教学云平台”以及配备的“云综合实训室”设计开放教育经管类跨专业在线协同实践教学体系;根据开放教育经管类学生的特点以及工作岗位的知识需求设计实践内容,安排实践环节,搭建仿真环境,组织虚拟团队,分配虚拟角色,模拟运营,总结分析;根据学生的实践情况和实践效果对实践教学体系进行调整,最终建立“泛在协同,立体综合”开放教育经管类跨专业实践教学模式。

2.实践教学模式构建。(1)实践教学环境搭建。针对开放教育特征,佛山广播电视大学一直在探讨经管类专业的实践教学方式,配备了专业的实践教师队伍来负责学校经管类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学校建立了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的“云实践室”,配备了专门供学生实践使用的电脑和服务器,购买了相应的实践道具,比如公章,发票等,同时购买了“基于开放大学的综合实践教学云平台”来模拟现代商业社会环境。(2)实践教学组织。通过在仿真环境中对企业运作的仿真演练,可将实现理论知识与实际经济管理业务相结合;又可以将不同专业的学生置身于仿真的虚拟环境、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中,从而体验与实践企业的管理理念和核心管理思想。①学生分组,组队,模拟成立商业组织,并分别承担不同的虚拟角色,让学生真实体验各种管理活动,不但可强化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还可培养其动手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创新能力。②利用各种通信网络,构建广泛的在线实践平台,通过各种终端设备如电脑、手机等可随时随地参与教学实践活动,完成实践任务,不受限时间、空间的限制,实现泛在协同;不同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组织在一起,利用仿真平台,多角度、层次构造立体商业社会环境,从事各个领域的综合实践活动。③根据学生专业背景,实现实践内容的个性化、定制化。针对不同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践内容和实践时间,最终实现“实践云平台”。④充分利用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实现不同时间点、不同地点、不同专业学生的商务谈判功能,让开放教育充分利用脆片化时间使学生参与实践教学互动,完成实践教学任务,而不用像传统实践教学那样在固定时间和场所来完成实践教学任务。⑤仿真模拟环境紧密联系实际,模拟运营结果随时可查,学生可从平台直接看到自己所在的团队季度、年度的模拟运营业绩,随时调整自己的运营策略,从而提高实践的活力,增加参与实践的乐趣。(3)实践教学内容。①课程资源制作。开放教育区别于传统教育:学生大部分为在职学习,来自不同岗位、不同专业、具备良好的社会经验,对于经济管理实务体验比较深,比较熟悉,而由于学习时间的限制,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不牢,不够系统。为此在开展实践教学,制作课程资源的时需把理论嵌入到实践操作中,充分调动学生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务必做到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避免陷入简单乏味的操作示范中。此外还需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和岗位角色来制作课程资源,到学习网站上,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随时获取所需的知识,边做边学,边学边做,多角度、多角色看待经济管理问题。②教学案例设计。开放教育经管类学生大部分都在相关企事业单位上班,许多人都涉及或正处于具体的商务事例中,为此在设计实践教学场景时可直接从实际的具体事务中设计教学案例,这样既可帮助学生解决工作的问题,又可让其他专业的学生处在该商务事例中,亲身感到学有所用的乐趣,全方位体验理论与实践交叉融合的经济管理核心思想。③知识库建设。建立知识库,实现知识积累。由于不同人从事的岗位不同,专业不同,在模拟实践活动中碰到的问题也不同。在碰到问题后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并记录下来分享给其他同学,不同专业的学生都可以看到别人分享的信息,当同样问题出现的时候可以迅速解决,实现知识的创建和分享。

三、结论

佛山V播电视大学通过构建虚拟社会环境和仿真企业运作环境,让学生在虚拟环境中运用已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模拟仿真实践,检验学过的专业知识、体验相关经济管理岗位的工作,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综合决策能力和管理能力。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虚拟的网络模拟实践平台,组织来自不同专业的经管类学生,突破实践和空间的限制,开展经管类的跨专业模拟实践教学,符合开放教育学生的需求,有利于培养学生通过多个角度、多个角色、多个岗位来体验不同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加深学生对相关经济管理知识的理解,提高经管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翠丽,解建红,王彤.跨学科多专业协同实践教学的探索――以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为例[J].现代教育管理,2016,(3):3-4.

[2]朱科蓉,王彤.跨学科多专业协同实践教学的探索[J].现代教育管理,2014,(1):86-89.

[3]尹铁岩,王珏辉.经济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6,11(25):1459-1461.

[4]姜革非.远程开放教育经管学科实践性教学模式研究[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13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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