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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12-04 12:11:48

分包申报材料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1

*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市级以上的大学科技园。

二、支持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管理制度,且运营一年以上;

2、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80%以上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符合*市及所在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和规划,在孵企业不低于10家,在孵企业应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在孵企业中重点专业领域企业比例应为40%以上;

4、专业服务能力突出,能够聚集专业创新资源(如科技条件、科技咨询、投融资、技术转移等方面),具有专业特长和优势,为入孵企业开展有效的专业服务并提供3个以上相关案例说明;

5、有优化的收入结构。专业服务性收入超过总收入50%的,对其专业服务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不作要求;专业服务性收入未超过总收入50%的,其专业服务性收入每年须按20%的比例递增;

6、有与申请资金等额以上的匹配资金。

(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充分依托和利用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等创新资源优势,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2、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80%以上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专业服务能力突出,能够提供具有自己特长和优势的专业服务,如专业领域科技资源整合、学校优势专业成果转化、学生专业领域创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等;

4、能够在优势领域提供上述服务的基础上,总结3个以上为企业服务的典型案例;

5、有与申请资金等额以上的匹配资金。

三、支持方式、额度和用途

(一)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二)额度

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年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用途

1、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通过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和建设完善科技条件平台,为在孵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科技条件服务。

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通过联系更广泛的社会科技中介机构和自身能力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深层次的科技咨询(包括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管理咨询、决策咨询、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和市场推广等)、技术转移(包括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和技术投融资等)等专业服务。

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通过吸引更广泛的社会投融资机构和自身专业投融资能力的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四、申请

(一)申请时间

20*年4月25日至6月18日

(二)申报程序

1.到*市科委、*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或*创业孵育协会网站下载科技《*市科技计划专项课题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材料”部分)。

2.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育协会。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应根据其符合的条件提交《*市科技计划专项课题申报书》。

2.申报材料附件主要包括:

(1)申报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机构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每页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

(3)申报机构从业资质证明(孵化器或科技园的认定材料)等复印件;

(4)申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专业服务案例中服务对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该单位公章;

(6)专业服务案例中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专业服务案例中服务对象入驻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8)上年度接受专业服务的主要客户评价意见(包括机构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态度、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给客户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客户发展的作用等)并加盖该客户单位公章;

(9)申报机构专业服务情况和专业服务优势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的装订

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申报机构将材料胶装装订成册,一式七份,盖骑缝章。装订顺序为:《*市科技计划专项课题申报书》、申报材料附件目录、申报材料附件等,在书脊上标明申报机构全称。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文件,电子版申报材料文件名使用申报机构全称。

申报机构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受理单位将不再受理该机构的申请。

五、受理

(一)受理审查

*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育协会负责本科技专项的受理、初审工作(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还)。受理时间为申报期内的每周一至周四8:30-17:00、周五8:30-16:00。

(二)情况查询

*六、立项、监理和验收

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立项手续。*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创业孵育协会作为科技专项执行的具体管理方,对申报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理、验收,并将执行情况报市科委。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2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xx〕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开发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3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8号)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7号)的精神,为做好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只能通过一个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国人部发〔20**〕18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查和复审。

3.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申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1)(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5.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并通过聘用单位按程序申报;

2.聘用单位在个人的书面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材料上报:省直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材料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中直驻皖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本单位核实;其余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核实后,将申报材料汇总,并出具意见函。于20**年7月15-20日内报**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工作进度安排

1.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于20**年7月15日—20日期间将经审核同意推荐的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对审核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合,提出意见,并整理汇总上报道路专业委员会。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执业领域问题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领域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申报资料中凡涉及上述4个专业方向,并符合国人部发[20**]18号文附表2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均视为有效。

(二)、新旧专业范围问题

道路工程涉及面广,各院校专业设置庞杂。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国人部发[20**]18号文附表1中,但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的,申报时须提供其毕业院校出具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的意见,通过各地有关部门初审后,报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

(三)、考核认定范围和单位资质问题

申报人员须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要求的单位资质条件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不特指道路工程类设计资质。

申报单位须为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内设机构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院、所)不得单独推荐申报。

(四)、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问题

1、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是指道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道路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后,又取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的,其本专业研究生学习时间可作为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计算。

(五)、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问题

1、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系指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经理)和设计负责人(经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中道路工程专业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审核人和审定人,但不包括工程咨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道路工程专业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包括获奖证书上的人员或原始申报表上的人员。

(六)、工程业绩问题

1、道路工程专业设计项目规模按《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2号)确定。

2、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签字的每个大、中型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图签的复印件一张。

(七)、获奖项目问题

1、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和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奖包括设计奖和标准设计奖。

2、道路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奖评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与道路工程专业相关的科技进步奖。

3、获奖证书上的所有人员均可视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在获奖名单内的不予认定。对已获奖而未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获奖项目,申报人员须提供该项目申报奖项时的原始申报表,优秀工程设计奖还应提供由申报人签字的主要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一张。

(八)、离、退休人员的考核认定问题

1、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在编人员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受本单位返聘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受聘于其他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的人员,由现聘用单位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九)、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问题

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时,其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和技术业绩按下列原则认定: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4

企业基本概况及申报产品简介部分

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企业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围绕下面六个方面要求依次收集、撰写,要求突出重点,提供相应证实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一)知名度和满意度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商标复印件(须提供完整的注册复印件,包括续展注册或变更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续展的商标,另需提供首次注册复印件)。

3、获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曾获部级、省级有关质量奖项证书复印件。

5、获出口商品免检企业称号、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证书复印件。

6、产品获市(省)名牌产品称号复印件。

7、产品曾获国家、市或行业其它有关产品质量、科技、新产品以及有影响的重大国际性、区域性展览等荣誉称号的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产品出口创汇地区、数量、产量、产值汇总表(数据由海关或外贸管理部门出具)。

9、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工程情况,包括开展的第三方或企业专题性顾客满意度调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产品质量水平

1、省级以上标准化专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评估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2、申报产品采用标准复印件(封面与首页)。

3、产品获采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质量水平的评价意见(复印件)。

5、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的有关权威检测机构(市级、部级、部级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6、获产品合格认证证书(自愿性认证)复印件。

7、产品通过“CE”、“UL”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8.其他基本证书(包括:3C认证证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书(QS)、生产许可证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等)。

(三)创新能力

1、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产值率汇总表。

2、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开展费用与销售总额比例汇总表。

3、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4、新产品产品证书、新产品鉴定报告(封面与结论页)复印件。

5、企业获市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企业获部级、市级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7、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采用高新技术评价的有关意见证明。

8、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2、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获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市级以上计量体系确认等)证书复印件。

4、(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提供)有关质量认证和“贯标”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说明资料。

(五)规模经济与发展后劲

1、企业名牌战略规划及有关的计划情况。

2、企业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工作计划。

3、企业“十五”技术进步投资及实施情况。

4、同行业企业产量、产值、出口创汇前十名排名表(含本企业)(数据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5、企业在新三年内列入国家、市有关重大项目或工程计划以及投入与发展情况。

6、企业其它有关发展规划等相应资料。

7、企业近三年综合经营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纳税额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

其中:

A、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

即按:=--------------X100%公式计算;

成本费用总额

B、总资产贡献率(%)

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

即按:=--------------------------×100%公式计算

平均资产总额

(六)企业形象

1、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复印件。

2、企业获得有关质量金奖、质量管理等方面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3、企业获各级文明单位(市级、局级、区级)称号复印件。

4、获市级以上或行业其它有关企业整体奖章称号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用于广告宣传方面费用汇总表。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证实材料)一律按标准A4纸(210mmx297mm)规格装订(沿长边装订),且双面打印。

申报材料不采用硬皮材质装订。

2、申报材料的封面,必须写上“*年上海名牌申报材料”字样,并在其下标注申报类别:即产品类还是服务类,原推荐名牌企业还需注明是扩项还是扩牌。同时,还必须写上申报企业、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

具体的封面设计版式等由申报企业自行决定。

3、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本附件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编排(见下“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4、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并位于页脚的外侧。

5、提供的有关证实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例如条件许可,两份证书可放在一页上)。

6、一式二份,《申请表》封面的“申报企业名称”栏必须盖红印章。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A、申报材料封面

B、申报材料目录

C、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D、企业概况及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综述

E、《二六年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申请表》封面、告知书、填表说明和要求、表1~表6、表9)

F、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请按本附件的“一、证实材料内容”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并以六个方面内容顺序装订。

除上述证实材料外,企业可以少量补充与申报产品有关的材料。

注: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5

在美国,对外贸易区(the Foreign-Trade Zone)是指在进口口岸或其毗邻地区内设立的一片限制进入的地理区域。根据用途的不同,对外贸易区可分为一般用途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和对外贸易区分区(subzone),简称“主区”、“分区”。对外贸易区从图纸规划到投入实际运营,须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对外贸易区委员会(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下称“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得到正式批准。申请条件、处理程序及所需费用如下:

地理位置及数量限制

尽管对外贸易区内的货物被视为处于海关关境之外,但这只是相对正式进口申报手续而言。从地理位置看,对外贸易区仍是在美国领土和司法管辖范围之内,它应设在进口口岸或其毗邻地区内。“毗邻”的含义是,从进口口岸边界算起,在法定60英里之内,或是90分钟车程之内。但分区可以不受此项限制。在更远地区内设立分区的条件是:在该区域内,海关可借助常规或电子手段进行监控,所有电子记录均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妥善保管,受让人(Grantee)或经营人(Operator)同意在海关指定地点接受查验,并直接向海关提供所有必需的文件。

每个进口口岸至少可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若进口口岸位于两个以上的州,则每个州均可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若进口口岸的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城市,且被一条通航水道分割开来,则每个城市均可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此外,若委员会认为现有对外贸易区将不能充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可批准设立新的对外贸易区。

申请人

公共公司和私营公司均可作为申请人,请求委员会批准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应优先考虑公共公司的申请。公共公司和非营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提出申请时,须得到该对外贸易区所在州立法机构的授权立法支持,也就是说,所在州以立法形式明确批准:无论该公司是单独存在还是作为其他集团的组成部分,均有权提出申请。私营公司申请时,须由该对外贸易区所在州立法机构专门制定一项以该公司命名的特别法案,同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已被特许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

分区的申请人范围包括:同一州内最近的对外贸易区的受让人;同一州内的另外一个对外贸易区的受让人,且该受让人是一家公共公司,而委员会或执行秘书(Executive Secretary)也认为它能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一家政府机构,经州立法机构所制定的一项法案特别授权后提交此项申请。

申请材料

根据所申请类型的不同,申请材料也有所区别。主区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封送交信(transmittal letter),一份执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和五份展示证据(exhibits)。

送交信应由申请公司授权的职员签名,注明当前日期并加盖公司印章。

执行摘要须包括:申请公司的法定权限;希望从委员会处获批权限的范围;拟议中的对外贸易区的地址与设施;包括调查、研究在内的申请方案背景;申请方案与本地区或本州整体发展方案、目标的关系;申请方案的具体操作计划和筹措资金计划,以及摘要中所必需列明的任何其他信息。

展示证据是申请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所附加的证明文件,五份证据所须符合的要求各不相同。

第一份证据的主题是“申请的法定权限”,包括一份经过核准的州授权立法的副本,一份申请人章程或是组织文件相关部分的副本,以及一份经过核准的公司管理机构授权特定职员签署申请的决议副本。

第二份证据的主题是“对外贸易区地点的描述”,包括:(1)一份详尽的对外贸易区地点的说明,包括大小、位置、地址以及提请批准区域的法律名称,如果涉及的地点不止一处,则应采用表格形式予以说明;(2)一份包括对外贸易区内容在内的更大方案(larger project)的概要说明,包括类型、大小、位置与地址;(3)一份对外贸易区是否位于或毗邻海关进口口岸的陈述;(4)对外贸易区内有关设施和服务的说明,包括现有或拟建建筑物的大小、类型;(5)一份对现有或拟议场地情况的说明,包括土地使用情况、防洪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安全和交通情况等;(6)在申请方案或毗邻地区内正在实施的活动执行情况说明;(7)如果该对外贸易区为某个港口设施的一部分,则需提交一份港口、运输服务及相关设施的摘要,如果不是,则只需提交一份运输系统的摘要说明;(8)一份关于对外贸易区面积扩大的可能性与计划的陈述。

第三份证据的主题是“经营与资金”,包括:(1)一份土地所有权的陈述,如果土地不属申请人或拟议中的经营人所有,则需提交其有权使用该土地的证据;(2)一份经营计划的论述,如果对外贸易区或其一部分由受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经营,则需提供相关使用程序的摘要,可能的话,还应注明拟议的经营人的名称及其资格条件;(3)简要说明提供相关设施、安全保障以及为满足海关自动化系统要求而采取相应措施的计划;(4)一份关于如何筹措资金及经营费用的摘要,包括与资金来源相关的陈述;(5)建设与启用对外贸易区的预期时间表。

第四份证据的主题是“经济方面的理由”,包括:(1)与该地区、州相关的社区整体经济目标及发展战略描述;(2)一份计划性的参考资料,或是以目标为基础的计划,以及它们与对外贸易区方案之间的关系;(3)该社区的经济概况,包括以百分比形式对就业或收入情况、区域资源与存在的问题、经济发展失衡、失业率、区域对外贸易统计、区域港口设施与运输网络等问题予以说明;(4)一份有关对外贸易区方案的角色和目标的陈述,并列明选择每一拟议地点的理由;(5)一份对外贸易区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影响的论述,包括公共开支和收益、就业情况、国际贸易、环境保护等内容;(6)一份关于社区对对外贸易区服务需求的陈述,包括商业统计信息、拟议对外贸易区使用人利益的说明、拟使用该对外贸易区的使用人意向等;(7)一份拟议的制造、加工过程的描述,如可能,最好列明一些要素,包括操作和生产过程的条件与范围、使用的原材料与零部件、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及其关税情况、对外贸易区的预期利润及其对公司计划的影响、对社区经济和国内工业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份证据的主题是“地图与图纸”,包括:(1)州与县的地图,标示出对外贸易区的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2)一张当地社区的地图,用红色标示出拟议对外贸易区的位置;(3)一份对外贸易区主区与分区的详细蓝图,用红色标示出区域边界、面积以及边界长度或其他法律名称,还包括现有及拟议中的建筑物。

总体上看,申请在现有或拟议的主区中设立分区,应遵循相同程序。但在提交第四份证据时,应侧重提供有关特定活动和纯经济效益的信息,包括:(1)一份摘要,内容为设立分区的理由和关于预期经济效益的说明;(2)分区使用人的身份及其关联公司(corporate affiliation)的说明;(3)预期开展活动的描述,包括产品、原材料和零部件、国内或国外原材料的来源方案、关税税率及其他进口规定或限制、有助于委员会做出决策的信息、分区使用人的收益、是否需要为获取收益而改变程序的信息、涉及到的工业信息和国际竞争程度及其对该区域经营状况的经济影响等;(4)在主区内不能开展某种业务的原因;(5)有关环境影响的陈述;(6)委员会或执行秘书为实施审查而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

材料处理

材料处理程序大致包括“提交前预审及准备工作”、“审查”和“正式决定”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够完整,执行秘书将在收到申请后的20日内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哪些地方还缺少材料。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补充材料并向委员会重新提交,否则,委员会将退回所有申请材料的原件。如果申请材料齐备,执行秘书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45日内正式提交该申请并启动后续程序,同时根据委员会的命令为该申请分配一个案卷编号并告知申请人。

随后,执行秘书将在委员会推荐下指派一名审查人员,专门负责审查申请、准备报告,并在《联邦登记》上一则关于正式提交申请与启动审查的通知,其中应载明申请人名称、关于对外贸易区方案的说明、关于听证会的所有信息以及公众评议邀请(包括公众提交证据、事实信息、书面意见的时限)等内容。正常情况下,公众评议将在通知后的60日内完成,除非听证会在此期间举行,但即便举行听证会,公众评议也不得在听证会前15日内结束。公众评议结束后,一般还会接着进行为期15日的辩驳式评议(rebuttal comments)。与此同时,执行秘书应将文件、通知与申请材料的副本发送给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海关署长以及口岸海关关长或其指定人员。如时机恰当,执行秘书将安排举行听证会,并将审查人员、海关署长以及口岸海关关长或其指定人员所出具的报告或建议转交给委员会。

根据审查主体的不同,第二阶段又可分为“海关审查”和“审查人员审查”。“海关审查”是指口岸海关关长或其指定人员依海关法规与指令,在公众评议结论出台之日起45日内向执行秘书提交一份技术报告。“审查人员审查”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是否从事加工、制造活动为标准,采取不同的程序。

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不开展加工、制造业务,审查人员应举行听证会,或是参加执行秘书组织的听证会,审阅包括公众评议在内的申请记录,向记录人员索取有关信息及证据,准备评估、分析申请所需信息及证据,并在公众评议结束后的120日内向委员会和执行秘书提供一份建议报告。如果该报告不利于申请人,它将被视为初步报告(preliminary report),执行秘书应在之后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后者可自告知之日起30日内对报告做出回应,并提交补充证据。如果申请人的回应中包括了尚未经过公众评议的新证据,执行秘书将在审阅该回应材料后,在《联邦登记》上通知,表明新证据将接受公众审查。新证据必须经过为期30日的公众评议,之后还有15日的辩驳式评议。若需做出进一步评议,则应通知海关,后者将在接到通知后的45日内提交评议。对于审查人员来说,若补充证据不包括未经公众评议的内容,或是申请人表示没有补充证据,则须在收到证据或申请人表示后的30日内完成报告,并提交执行秘书。若需重新公众评议,则应在公众评议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提交报告。

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从事加工、制造活动,审查人员同样要举行或参加听证会,审阅申请记录,向记录人员索取有关信息及证据,准备分析经济等方面问题所需的信息及证据,并对政策、经济因素等问题做出分析。如有必要,还可对相关工业进行一次调查,并在公众评议结束后的150日内为委员会准备一份建议报告,而后提交执行秘书。若该报告不利于申请人,也将被视为初步报告。执行秘书应立即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后者可自通知做出之日起45日内对报告做出回应,并提交与报告中所涉因素相关的补充证据。若回应中包括了尚未经过公众评议的新证据,执行秘书同样要在审阅后《联邦登记》通知,其后同样是30日的公众评议和15日的辩驳式评议。

在最后一个阶段,执行秘书将把审查人员的建议报告分发给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由后者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在决定是否主区的授权许可时,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因素:(1)进口口岸区域内对对外贸易区服务的需求;(2)经营业务和资金筹措能否得到保障,拟议中的地点及设施是否合适;(3)州政府、地方政府的支持程度;(4)那些很可能受到拟议对外贸易区活动影响的人员和公司的观点;(5)如果该对外贸易区涉及制造或加工活动,则须满足制造或加工的特定要求。在审查设立分区的申请时,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因素:(1)某项业务能否在对外贸易区内完成,或是由对外贸易区内的一般设施完成;(2)对外贸易区的特定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是否同时得到满足;(3)拟议中的活动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委员会成员应在接到建议报告后的30日内将其表决结果交给执行秘书,除非委员会主席在此期间召集会议。收到表决结果后,商务部将在15日内完成最后决定,交由执行秘书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一般情况下,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涉及加工或制造活动,则委员会处理一份申请大约需要1年时间,其他情况则约在10个月之内。但这只是标准情形,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处理时间。

申请费

《美国法典》第31卷第9701条规定,联邦政府机构可依法征收规费(user fees)。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区时需缴纳申请费,具体金额依申请类型、请求批准法定权限的不同而异。如果一份申请中包括了一种以上的类型,则需分别缴纳费用。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6

清华大学法学院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实行“申请―审核”制,符合《清华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依据考生申请材料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综合考核名单,经综合考核后择优推荐拟录取人选。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论文博士等采取相同的办法同时进行。

一、申请人申请

(一)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申请人按照《清华大学2017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要求》和《清华大学关于2013级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

(二)硕博连读生

申请人按照《关于在校硕士生硕博连读的招生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

(三)公开招考博士生

1.申请条件

符合《清华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报考条件。

2.申请时间

申请人需于2016年9月1日-9月14日登录yz.tsinghua.edu.cn按相关要求完成网上报名手续。

3.材料提交

申请人将以下材料在2016年9月14日17:00前寄(送)达: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学办公室(邮编:100084,电话:010-62781334)。

信封左上方请标注“博士生招生”字样,9月14日17:00为收取报名材料的截止时间,逾期不再收取。

1)清华大学2017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网上报名后打印);

2)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期间学业成绩单原件;

3)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4)两封与报考专业相关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出具的推荐信;

5)外语成绩证明复印件:考生须提供以下至少一种证明,各种成绩证明的出具日期至纸质版报考材料截止接收之日不超过五年视为有效。

(1)英语

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520分以上;

②托福95分以上(IBT);

③雅思(A类)6.5分以上;

④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⑤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并获得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位。

(2)小语种(只包括法语、德语、日语、俄语)

学生须提供语言考试(中国举办或该语言国举办)的通过证书或合格成绩单。小语种语言考试成绩需达到相当于我国英语水平考试中的六级水平。

注:获得过外语专业学位的考生仍需提供上述合格的外语成绩证明。

6)博士生学习期间的研究构想。研究构想包含拟研究问题(博士论文选题构想)、理论意义、研究方法、参考文献、相关科研成果等;研究构想须由考生亲笔签名,字数不少于1万字。

7)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提供论文初稿);已。

8)其他能够证明科研水平和能力的材料。

二、材料审查与综合考核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材料审查组对全部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确定参加综合考核的申请人名单,通知申请人参加综合考核。

材料审查流程:

每份申请材料至少由3位专家逐一审核并独立评分。评分采用百分制,并取全部参评专家的平均分作为该申请人的最终成绩。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最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每位报考导师的申请人分别排序)以招生计划为据按不大于1:3的比例遴选出参加综合考核的申请人名单。

综合考核形式及项目:

综合考核为书面测试+综合面试。

每位考生的考核包括不少于60分钟的专业书面测试和不少于30分钟的专业综合面试。综合考核满分100分,专业书面测试和专业综合面试各占50分。面试重点考查申请人在本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素养、学术能力、学术志趣等。

同一面试小组的全体考生同时参加专业书面测试,测试目的是核实考生的专业基础以及研究和写作能力。

综合考核时间:2016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推荐拟录取名单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申请人的综合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对每位导师名下的考生按综合考核成绩进行排序,综合考虑具体招生情况和培养条件,并结合当年招生名额确定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其他

未尽事宜参见《清华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五、信息查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址yz.tsinghua.edu.cn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7

关键词:精品课程 高等学校 林学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教育部正在制订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之一。精品课程是指具有一定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反应该学科教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目前有一门部级精品课程、四门省级精品课程和九门校级精品课程。2004年和2005年我们进行了成功申报了《森林培育学》校级、省级和国家精品课程,在申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现就申报林学类精品课程的体会和应该注意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申报精品课程的体会

(一)教学材料准备要充分

完备的教学材料是申报精品课程的基础和前提。精品课程的评审现在都采用网上审评的办法,这就要求参加申报的课程必须要有内容丰富的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一般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教案、讲稿等。这些材料都是教师在组织教学时的必备材料。同时,还要在每一章节列举完整的习题、思考题、实验指导、实习指导、参考资料目录等材料。这些材料是填写精品课程申报书的依据,要求内容齐全、新颖。所有教学材料都要形成电子文件,认真校对,严防出现错别字。字体适中,字形要美观大方。

精品课程的内容要体现教学改革的方向,在内容体系方面,要充分反映现代教学的特点,处理好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的关系,体现林学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网页制作要规范

网页是整个教学内容的展示途径和载体。为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现都采取专家网上评审。评审专家往往根据申请者提供的网页资料,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课程进行评价。这就要求网页制作要特别规范,页面既要简单明了,又要能够反应这门课程的全部内容和特点。从2005年以来林学类课程申报的情况来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栏目设置要规范,严格按照网页制作的要求来规范网页内容

由于专业特点和学科特色的要求,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对网页栏目做出规定,这样,不同课程就出现了各自不同的栏目内容,但是,有些栏目也不一定能恰当地展示想要表达的内容,甚至有些哗众取宠。

为了加快精品课程建设的步伐,教育部出台了《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规定,我校每年在组识和实施精品课程申报前都会根据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的新要求,及时更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页制作规范”,这一技术文件为网页的制作提供了最新依据。因此,栏目设置必须以此为依据,布局要求规范、科学。

具体来讲,网页的栏目要按照学校“精品课程评估指标说明”中规定的内容来设计,尽可能简单明了,大方得体。页面菜单必须包括精品课程评估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包括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特色及政策支持等内容。各个菜单要按照二级指标及相对应的主要观测点和评估标准来设计。

2.连接和导航要科学、合理

由于评价的内容繁多,部分内容相互重叠,网页必然要用到连接和导航等方法和手段。可以将有真正内涵和联系的内容进行连接,路径要进退自如。胡乱连接和返回首页或上一目录困难,给浏览网页造成困难,难以达到预期的展示效果。

3.展示材料要齐全

网页中要展示的内容除过最基本的一线教学材料以外,还要求一些其他支撑材料。比如教学队伍结构及整体素质、同行评价和学生评教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资料往往不能齐备或材料达不到申报的要求,网上提供的资料不能反应我们的真实情况。比如,学生评教不尽全面,同行评价的专家知名度不高或缺乏影响力,这就给课程的总体评价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除过文字材料外,特别要利用网络优势充分体现我们的教学特点。林学专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专业,实践性很强。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应该有包括照片

等在内的大量资料积累,制作网页时可以专门设置一个栏目来展示这方面的内容。

4.切忌过分追求网页的色彩,忽视其实用性

精品课程的建设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网页的制作大都是业余的网页制作人员和专业课教师共同完成,这样就会出现页面表达不到位、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情况。业余的网页制作者和教师往往喜欢采用艳丽的色彩来体现某个内容,而这不符合网页制作的最基本的要求,网页缺乏和谐、自然的感觉,达不到最佳的设计效果。

5.必须时维护网页

目前每门课程可以参加校级、省级和国家精品课程的申报,并且是逐级申报。有些课程在申报校级精品课程后,由于某些原因,已经制作的网页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和更新,出现了网页上的错误不能及时纠正、新产生的教学材料和成果不能及时体现的现象。

(三)努力提高多媒体课件质量

多媒体课件是课程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现代化教学手段的重要体现。现在大多数课程的多媒体课件都是采用powerpiont的形式来体现。但这一手法比较单一,没有表现出多媒体的真正效果。

(四)加强教学研究工作,争取更多的教学成果

教学研究是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保证,也是申请精品课程必备的内容之一,教学研究项目是教学研究的体现和主要途径。从目前申报的情况来看,教学方法缺乏深入研究。

学校每二年都要进行教学项目的审批和教学改革项目成果的评定,足以表明学校对教学研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然而,有些课程缺乏教学改革方面的研究项目和成果,对经批评课程的申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表明这些课程没有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的研究,而是对这方面的工作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没有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成果。

(五)注意特色栏目的培育

林学一级学科的每门课程都有各自的特点和风格,这些特色和分格可以用最能体现课程特色的栏目来体现。从目前申报精品课程的情况来看,特色栏目非常缺乏,仅有个别课程制作的网页中增加了特色栏目。如刚刚获得国家精品课程的《森林昆虫学》就有昆虫形态数据库,既增加了课程展现的内容,又很好地体现了该课程的特色,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和效果,为申报国家精品课程增色不少。

(六)进一步预告教学录像质量

教学课堂录像也是申报精品课程的必备内容之一。在提供的教学录像资料中,机位少、画面单一是我们的课堂录像存在的主要问题。申报精品课程申报最少要求有一个小时的课堂教学的实时录像,完全可以按照“精品课程录像技术规程”来完成进行录像,实现多机位、画面丰富的要求。

二、申报精品课程应注意的思考

精品课程建设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性和辐射推广作用。通过2年来的工作经验和体会,我们认为在申报精品课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前做好申报精品课程的准备工作,确保完备的教学资料及相关材料

在每年七月份精品课程评审之前,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申报前的准备。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教案、讲稿、习题、思考题、实验指导书、实习指导书等材料和课程简介、课程特色、教学队伍、主讲教师简介、参考文献目录等相关资料。

(二)制作网页要规范,严格按照网页制作的要求制作网页

设置合理的栏目,科学链接和导航,以自然的色彩和画面表达课程内容,及时维护和更新网页都是网页制作中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三)努力提高多媒体课件质量

发挥多媒体的优势,充分利用声音、图像、动画和文字的表现手段,使多媒体的质量有一个很大的提高,保证我们的申报材料占用绝对的优势。

(四)加强教学改革方面的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积极申报教学改革项目,加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研究工作。特别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在教学方法上要协调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关系,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性为目的。

(五)增加特色栏目,提高录像质量

进一步挖掘和分析课程的特色,形成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说服力的特色栏目。比如,林业类的课程我们可以充分考虑黄土高原和干半干旱的地域和气候特点,以此为基础形成特色栏目。另外,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要考虑多机位录像,保证有一个自然、流畅和内容生动的教学录像。

参考文献:

[1]杜风国,孙广仁.森林资源类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中识别类课程教学模式的研究[j].中国林业教育,2004,(3).

[2]沈国舫,翟明普.关于造林学教学改革的几点看法[j].中国林业教育,2004,(5).

[3]黎起秦,韦恹乐,张国宏.21世纪种植类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j].高教论坛,2004,(3).

[4]杨华,华巍.多媒体教学演示系统的开发于设计[j].中国林业教育,2001,(5).

[5]福建省“211工程”重点学科“森林培育”的发展与展望[j].中国林业教育,2001,(4).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8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进口药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药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进口药品必须是临床需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品种。

第二章申报和注册审批

第六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获得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和上市许可。

第七条进口药品的生产厂必须符合所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必要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达到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提出申请,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必须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机构。

第九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件。

(二)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药品专利证明文件。

(四)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

(五)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六)药品各项研究结果的综述。

(七)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等详细技术资料。

(八)药品及包装实样和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口药品质量复核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质量复核。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其中申请注册的原料药若中国尚未生产,则应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须按照中国《新药审批办法》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规定执行。特殊病种或其它情况需减免临床研究的,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申报品种的质量复核和临床研究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该品种的质量标准即成为进口药品注册标准,中文说明书为指导进口药品在中国临床使用的法定说明书。

第十三条对特殊病种的治疗药物,在中国尚没有其它替代药物的情况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采取加快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中国重大灾情、疫情所需药品,临床特需、急需药品,捐赠药品和研究用样品等,在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批准进口。此类药品仅限在特定范围内用于特定目的。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其进口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

(二)申报资料不符合中国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要求的;

(三)临床使用中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临床疗效不确切或所报临床研究资料无法说明药品的确切疗效的;

(五)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不完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国家药品标准、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际通用药典以及已注册同类品种的企业标准的;

(六)含有中国禁止进口的成份的;

(七)其他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三章进口药品注册证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允许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接受报验。

第十七条《进口药品注册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进口药品注册证》按统一格式编号,为注册证号。注册证号由字母X(Z或S)后接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公元年号,后四位为年内顺序编号;其中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X代表化学药品。

第十九条《进口药品注册证》规定以下内容: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主要成分、剂型、规格、包装规格、药品有效期;公司、生产厂名称及地址;注册证有效期、检验标准、注册证证号、批准时间、发证机关及印鉴等。

批准注册品种的每个不同规格,分别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每个《进口药品注册证》最多登载二个包装规格。

第二十条《进口药品注册证》只对载明的内容有效,其任何内容的改变必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部分批准进口注册的原料药、辅料、制剂半成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进口药品注册证》备注中,限定其使用范围。

第四章《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换发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应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在注册证期满6个月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超过注册证有效期的按新申请注册品种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须填写《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签发的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

(二)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包括进口批次、数量、进口口岸等)。

(六)进口药品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药品及包装实样和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药品处方中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有变化的,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修改理由及其说明。

(二)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此项修改的证明文件。

(三)此项修改所依据的实验研究资料。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安排质量考核或临床再评价,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发给新的注册证号。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其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将不予批准:

(一)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

(二)临床疗效不确切、质量不稳定的;

(三)口岸检验二批不合格的;

(四)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其他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五章补充申请

第二十七条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药品,下列情形属补充申请。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注明的通用名称、商品名、公司名称、生产厂名称等改变。

(二)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有效期等改变。

(三)适应症增加。

(四)说明书内容改变。

(五)包装和标签式样、内容改变。

(六)处方中辅料改变。

(七)产地改换。

(八)药品规格改变或增加。

(九)包装规格改变或增加。

(十)其他与批准注册时申报内容有任何改变的。

第二十八条补充申请需填写《进口药品补充申请表》,连同《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规定的补充申请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申请增加适应症,须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标准改变的,须进行质量标准复核。

第三十条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必须在原《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满至少12个月前提交;不足12个月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同时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

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产地、新增药品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新注册证号为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构成,注册证有效期以原注册证为准。

第三十一条《进口药品注册证》规定内容的补充申请,如变更包装规格、通用名称、商品名、公司名称、生产厂名称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注册证即行作废,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增加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包括进口分装生产所需大包装规格,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注册证可继续使用。

新注册证号为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构成,注册证有效期以原注册证为准。

第三十二条进口药品中文说明书和质量标准的补充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发修订后的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原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的式样和内容仅有微小改变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

第六章药品名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进口药品必须使用中文药品名称,必须符合中国药品命名原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进口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用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进口药品必须使用中文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中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使用。一经批准,其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进口检验

第三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已注册品种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进口药品检验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有争议的检验结果进行技术仲裁,其对进口药品的技术仲裁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九条进口药品必须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质量标准,逐批全项检验。进口药品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统一制备、标定和分发。《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实行统一格式。

第四十条进口药品必须从口岸药品检验所所在城市的口岸组织进口。从其它口岸进口的,各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得受理检验。

第四十一条生物制品的进口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

第四十二条进口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须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附件三),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到所在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申报品种《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二)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品种《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国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原件。

(四)申报品种的购货合同副本。

(五)申报品种的装箱单、运单和货运发票。

(六)申报品种的出厂检验报告书。

(七)申报品种的中、英文说明书,包装、标签和样品。

(八)其他有关资料。

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须同时出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进口药材应同时出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材批件》。

第四十三条口岸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后,应及时查验进口单位报送的全部资料,核对药品数量,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报验证明》(附件四)。

第四十四条海关放行后7日内,进口单位应将已交迄的海关税单报所在口岸药品检验所,并联系到存货地点现场抽样。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将所有进口货物数量与海关税单核对一致并完成抽样后,签署《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附件五),并将全部货物予以加封。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药品不得擅自拆封、调拨和使用。

进口药品抽样,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抽样规定》(附件六)和《进口药材抽样规定》(附件七)执行。

第四十五条口岸药品检验所抽样后,应及时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明确标有“符合规定,准予进口”或“不符合规定,不准进口”的检验结论。需索赔的,应及时出具英文《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检验的样品留存二年。

第四十六条对检验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及时启封,允许调拨、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就地封存。

第四十七条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三十日内向原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如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验结果三十日内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仲裁检验。

未申请复验或经仲裁仍不合格的,不合格药品由存货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检出的不合格进口药品,各口岸药品检验所须在7日内将检验报告书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同时送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和存货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在每月第一周将上月不合格进口药品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其报验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及《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进口药材批件》原件的;

(二)《进口药品注册证》超过有效期30日的;

(三)未提供本次申报品种产地证明原件的;

(四)从事进口业务的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五)申报品种的包装、标签等与《进口药品注册证》不一致的;

(六)无中文说明书或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七)未在规定口岸进口的;

(八)报验时,药品制剂距失效期不满六个月,原料药、辅料距失效期不满十二个月的;

(九)伪造、涂改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十)其他不符合进口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监督和处罚

第五十条进口药品必须在《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厂或包装厂完成生产和最终包装。不得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进行生产、改换包装、加贴中文标签和补装中文说明书

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受理其已到岸药品的进口报验。

第五十一条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单位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二条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制药厂商,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进口药品使用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包括在国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未按规定报告进口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国外制药厂商负责。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禁止销售、使用:

(一)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进口药材批件》进口的;

(二)伪造、假冒《进口药品注册证》、《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药材进口批件》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外制药厂商提出警告:

(一)进口检验一批不合格的;

(二)未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

(三)擅自更改包装和标签的;

(四)包装、标签未注明《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以及未用中文注明药品名称和主要成分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其进口检验:

(一)进口检验二批以上不合格的;

(二)未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文说明书内容的;

(四)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警告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超出《进口药品注册证》限定的使用范围的;

(六)已被国外药品主管当局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中国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药品,除原料药、制剂外,还包括制剂半成品和药用辅料等。

第五十七条申报单位对我局进口药品注册审批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一月内,迳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

第五十八条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进口管理,按照国务院《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品申请向内地销售、使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核发《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六十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进口药品的管理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

一、申报资料必须符合所附《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报资料》和《进口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规定的资料项目和编号。

二、《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需填写一式三份,《进口药品补充申请表》需填写一式二份,除签字和盖章外,所有内容必须打印。

三、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其它文种的资料可附后参考。申报资料必须科学、真实、全面,凡字迹模糊、潦草、难以辨认的,一律不予受理。各类中文翻译件必须忠实原文,并符合中国的专业规范。

四、申报品种的各类外国政府药品主管当局证明文件、处方、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需全部译成中文,其它各项研究资料须分别提供各项试验的中文摘要。

五、申报资料须按规定的资料编号顺序整理,不同编号的资料单独装订,并在每项资料的封面上注明资料名称,在右上角注明资料编号。同一资料的中文翻译件应排在原文之前。全部资料应使用A4纸。

六、新申请注册品种编号为A01-A05的资料并《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装订成一册,为“第一卷”,申请表排在其它资料之前;A06-A13项资料装订成一册为“第二卷”;A14-A22项资料为“第三卷”;A23-A26项资料为“第四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以及补充申请的资料,按资料顺序,各装订为一卷,申请表置于其它资料之前。

申报资料每一卷的封面上应用中文注明申报品种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生产公司、申请公司、申报日期以及该卷分属的卷号。各卷首页应备有本卷资料的中文目录。

七、A01项资料必须报送原件,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统一格式。必要时,所报文件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公证。

1.区域国际组织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及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承认,可作为一国的证明文件使用。

2.申报品种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转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须提供包装厂所在国药品主管当局签署的关于该包装厂符合GMP的证明文件。

3.制剂类申报品种在生产国尚未获得注册批准和销售许可的,可提供其公司总部所在国和其它至少一个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但GMP证明文件必须由生产厂所在国药品主管当局签署。

4.原料药和辅料,按照生产国对此类产品的管理要求,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可提供生产国或出口国使用该原料药、辅料制成制剂的证明文件,或提供本国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品确已上市销售供药用的证明文件。

5.申请进口注册的原料药或制剂半成品为专供中国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用于生产一类新药,且该企业已获得国内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其注册和销售的政府证明文件可报送我国批准该药的新药证书和新药批件的复印件,其GMP证明文件和出口证明必须由国外生产厂所在国药品主管当局签署。

6.部分非处方药(OTC)和医疗营养药品无法提供部级证明文件的,可按生产国和出口国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级别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八、国外制药厂商在中国尚未设立办事机构的,必须选定中国商申报,其A02、H02项资料应报送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并附中国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如国外制药厂商已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则该办事机构可直接申报,其A02、H02项资料应报送中国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九、首次申报的原料药或制剂半成品,必须报送全部技术资料,其中A23、A24项资料可报送用本原料药或制剂半成品制成制剂的试验资料。

已有同类品种进口注册的原料药或制剂半成品,A14-A22项资料可报送文献资料,A23、A24项资料必须报送用本原料药或制剂半成品制成制剂的试验资料,不得仅使用文献资料。

十、首次申报的药品制剂,必须报送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不得仅使用文献资料。

已有同类品种进口注册的药品制剂,A14-A22项资料可报送文献资料,A23、A24项资料必须报送所申请品种的试验资料,不得仅使用文献资料。

十一、申请注册药用辅料,除单独使用辅料无法进行的试验项目外,应参照本细则的资料要求报送资料。

十二、传统药物和天然药物的A06、H03项资料应详细注明处方中所用每一原植(动)物或矿物的来源,分属的科、属、种和拉丁名、英文名。

十三、申报进口注册的原料药和辅料,A07、H04项资料必须详细说明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

十四、生物制品的A09、H06项资料应包括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细胞株以及生产检定用动物、主要原材料等技术资料。

十五、A12、H09项资料为拥有申报品种上市权公司质量控制部门的实验室所作检验的报告,由质控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生效。

十六、A13项资料为申报注册品种三批样品室温留样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和加速试验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必须包括全部试验数据,如质量检验报告书和定性、定量色谱分析图谱等。

十七、疫苗制品的A14项资料包括免疫学资料。

十八、A23项资料,包括临床试验及人体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其中临床资料应为Ⅰ期、Ⅱ期和Ⅲ期试验资料,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和统计方法;Ⅳ期临床试验资料可申报作为参考。

十九、A24、H10项资料必须提供生产国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英文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中文说明书必须严格按照英文说明书的内容翻译,并符合中国的专业规范。如英文不是生产国官方文字,无法提供英文资料的,则必须提供生产国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原文说明书,同时须提供其英文译本和中文说明书。

二十、A25、H13项资料为该药品在国外市场上所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不包括药品本身;A26、H14项资料为国外市场上所销售药品的实样,包括包装、标签、药品本身和包装盒内的说明书。

二十一、补充申请中有关政府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的要求,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A01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A02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中国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A03药品专利证明文件

A04该药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生产厂基本概况以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及其中文译本

A05药品各项研究结果的综述及其中文译本

A06药品成分和/或处方组成及其中文译本

A07药品生产工艺及其中文译本

A08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A09制剂用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A10所用辅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A1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A12三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A13稳定性试验资料

A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

A15一般药理研究资料

A16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A17长期毒性试验资料

A18致突变试验资料

A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

A20致癌试验资料

A21依赖性试验资料

A22动物药代动力学资料

A23药品临床研究资料

A24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英文说明书(或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A25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A26药品实样和其它资料

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报资料项目

H01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H02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中国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H03药品现行处方组成及其中文译本

H04药品现行生产工艺及其中文译本

H05药品现行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H06制剂用原料药现行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H07所用辅料的现行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H08直接接触药品的现行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H09近期三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H10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现行英文说明书(或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H11《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三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中文总结报告

H12药品进口销售三年来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中文总结报告

H13在中国市场销售、使用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H14药品实样和其它资料

H15药品成分、处方组成、生产工艺、说明书、质量标准等与上次注册时发生改变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的报告

H16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该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申请变更所依据的技术资料

进口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

一、通用名称、商品名、包装规格改变的:

须在《进口药品补充申请表》中说明申请理由,同时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或其它资料。增加或更改中文商品名的,尚须提供中国商标注册查询结果的复印件。

二、国外制药公司和生产厂名称改变的:

须提供相应外国政府药品主管当局批准使用新名称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三、质量标准内容改变的需报送:

1.外国政府药品主管当局批准使用该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2.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3.质量标准改变所依据的有关技术资料;

4.按现行质量标准检验的三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四、药品有效期改变的需报送:

1.外国政府药品主管当局批准有效期改变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2.三批药品室温留样的稳定性试验资料或加速试验资料;

3.三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五、辅料改变、生产工艺改变的需报送:

1.外国政府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辅料改变、生产工艺改变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2.口服固体制剂辅料和生产工艺改变前后的相对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资料;

3.使用新辅料和新生产工艺所依据的技术资料;

4.三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六、说明书内容改变的需报送:

1.外国政府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该新说明书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2.批准改变所依据的技术资料;

3.增加适应症应提供该适应症的临床试验资料。

七、产地改换的需报送:

1.新产地所在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注册、生产、销售、出口以及其生产厂符合所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2.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中国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品种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4.新产地所在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英文说明书(或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5.新产地三批药品的室温留样稳定性资料或加速试验稳定性资料;

6.新产地三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7.口服固体制剂新旧产地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

8.新产地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及其它资料;

9.药品实样。

八、增加药品规格的需报送:

1.所申报新规格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注册、生产、销售、出口以及其生产厂符合所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2.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中国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品种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4.新规格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英文说明书(或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5.新规格三批药品的室温留样稳定性资料或加速试验稳定性资料;

6.新规格三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7.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及其它资料;

8.药品实样。

附件二:

进口药品质量复核规则

一、进口药品质量复核系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口岸药品检验所对申请注册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实验室考核、修订并对申报品种进行质量检验的工作。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质量复核。

二、进口药品质量复核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下发的《进口药品审评意见通知件》的规定进行,由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申报单位在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下发的《进口药品审评意见通知件》后,应将下列资料和样品,及时报送中国药品检验总所:

1.申报品种的中、英文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2.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每批为全检量的三倍量;

3.检验用标准品(对照品)以及制备标准品(对照品)所需足够的原料药及检验报告、原料药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四、中国药品检验总所收到质量复核的资料和样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有关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工作,并将质量标准和样品等一并发给承担复核任务的口岸药品检验所。

五、复核单位在收到质量标准、样品、标准品后,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六、复核单位进行质量复核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申报品种的质量标准为企业标准的,须考核该标准能否控制产品的内在质量。若该品种已收载于国际通用药典,则应与国际通用药典的标准进行比较。若该品种我国已有上市,则尚须与我国国家药品标准或已在我国注册的同品种质量标准进行比较。

2.申报的品种执行国际通用药典标准的,亦按上述原则与同品种其他标准进行比较。若国际通用药典标准的限度不同,需经考核加以确定,并执行高标准。

3.严格按原质量标准的内容进行复核,不可擅自减少项目。

4.修改原质量标准项目、限度和检测方法要有充分理由;修改原检验方法,须有与原检验方法进行对照的试验数据。

5.含量测定项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应选择准确度高、重现性和选择性好、易于操作的方法。

6.对所复核的质量标准未规定而我国国家药品标准有收载的项目,或所复核质量标准虽有规定,但限度低于我国国家药品标准的,应执行我国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7.质量标准复核时,必须进行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的检验。

8.复核后的质量标准须按照《中国药典》的统一格式整理印刷。

七、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单位应及时将复核后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一式三份,三批样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一并报送中国药品检验总所。起草说明应详细说明复核全过程,附有关试验图谱,注明本品种申报单位和申请编号。

八、中国药品检验总所接到经复核的质量标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根据审查意见对个别检验项目进行再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由药品审评中心连同进口药品技术审评意见一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质量复核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由中国药品检验总所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复核后的质量标准,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为进口药品注册标准,作为进口药品检验的法定标准。该标准由中国药品检验总所统一编号,并按统一格式印制。编号格式为:JX×××××××、JZ×××××××、JS×××××××(X:化学药品;Z:中药;S:生物制品;数字的前四位为年份,后三位为序号)。

十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进口药品注册标准由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印发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附件三:

进口药品报验单

━━━━━━━━━━━━━━━━━━━━━━━━━━━━━

┃│中文:││英文:┃

┃药品名称├──────────┤商品名├──────────

┃│中文:││英文:┃

────┼──┬────┬──┼─────┼──┬────┬──

┃剂型││规格││包装规格││药品效期│┃

────┼──┼────┼──┼─────┼──┼────┼──

┃注册证号││合同号││检验标准││索赔期│┃

────┼──┼────┼──┼─────┼──┼────┼──

┃货物数量││件数││批号││货物价值│┃

────┼──┼────┼──┼─────┼──┼────┼──

┃│││││││┃

┃发货港││发货││运输工具││航/班次│┃

┃(地)││日期│││││┃

────┼──┼────┼──┼─────┼──┼────┼──

┃│││││││┃

┃到岸港││到岸日期││到岸海关││存货地点│┃

┃(地)│││││││┃

────┼──┴────┴──┴─────┴──┼────┼──

┃生产厂商││国家│┃

────┼───────────────────┼────┼──

┃发货单位││国家│┃

────┼───┬───────────┬───┴────┼──

┃│││《药品经营企业│┃

┃收│名称││许可证》证号│┃

┃货├───┼───────────┼────────┴──

┃单│地址││┃

┃位├───┼───┬───┬───┤公章┃

┃│联系人││电话││日期:年月日┃

────┼───┼───┴───┴───┼────────┬──

┃│││《药品经营企业│┃

┃报│名称││许可证》证号│┃

┃验├───┼───────────┼────────┴──

┃单│地址││┃

┃位├───┼───┬───┬───┤公章┃

┃│联系人││电话││日期:年月日┃

──┬─┴───┴───┴───┴───┴───────────

┃│1.《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所│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附│3.产地证明原件;4.购货合同副本;┃

┃资│5.装箱单、运单、6.出厂检验报告书;┃

┃料│货运发票;8.其它有关资料。┃

┃│7.中、英文说明书和样品;┃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意事项

1.本表由报验单位填写,一式二份;报验单位和收货单位需在指定“印章”处盖章。

2.香港或其它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同时呈报进口香港或其它地区时的购货合同、

装箱单、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3.“检验标准”指《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质量标准及其编号。

4.“货物数量”指以《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包装规格为基本单位的货物总量,如

瓶数、盒数、公斤数等。

附件四:

进口药品报验证明

编号:

━━━━━━━━━━━━━━━━━━━━━━━━━━━━━━━━

┃┃

┃┃

┃┃

┃┃

┃海关:┃

┃┃

┃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药品已接受报验,请予办理┃

┃报关手续。┃

┃┃

┃报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册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药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剂型: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包装规格:___________┃

┃┃

┃报验批号、数量、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合同号码(唛头标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证明自签发之日起15日内有效,过期须重新办理。┃

┃┃

┃┃

┃┃

┃药检所┃

┃┃

┃年月日┃

━━━━━━━━━━━━━━━━━━━━━━━━━━━━━━━━

说明:1.验货时如发现残损,残损部分应向港口商品检验局申报鉴定。

2.海关放行后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才能调拨、使

用。

3.本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一式三份,本所存(白),交海关

(红),报验单位(绿)。

附件五:

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

抽验证明编号:抽样日期:年月日

━━━━━━━━━━━━━━━━━━━━━━━━━━━━━━━━

┃药品名称:商品名:注册证号:┃

┣━━━━━━━━━━━━━━━━━━━━━━━━━━━━━━━━┫

┃1.存货地现场情况记录┃

┃1.1存货地点:1.2抽样地点:┃

┃1.3储存条件等:┃

┃┃

────────────────────────────────

┃2.货物包装情况记录┃

┃2.1外包装是否完整;是否封固(铅封;塑料插封;胶┃

┃纸封;其它封:)。┃

┃2.2外包装为:铁桶;纤维纸桶;铝听;硬纸板箱;木┃

┃箱;牛皮纸袋;蛇皮袋;其它:┃

┃2.3内包装为:玻瓶;纸盒;塑料袋;其它:┃

┃┃

────────────────────────────────

┃3.药品包装标签与注册证核对情况记录:┃

┃3.1品名、规格、包装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注册证号等与注册证┃

┃所载内容一致;┃

┃3.2批号、数量和件数与报验时一致;┃

┃3.3不一致内容:(详细列出)┃

┃┃

────────────────────────────────

┃4.抽样情况记录,包括所抽桶(箱、听、袋)号、批号、数量:┃

┃┃

┃┃

┃┃

┃┃

────────────────────────────────

┃┃

┃抽样单位:药检所经手人:┃

┃报验单位:经手人:┃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意事项

1.此单一式二份,由抽样药检所填写。一份交报验单位,另一份留档。

2.此单填写完毕,抽验单位和报验单位对其内容核实无误后,双方经手人签字后生效。

3.抽样完毕后,要对库存药品就地封存,待检验合格后,在抽样单位监督下拆封;不

合格药品由存货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不得启封。

4.表中注“”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是则划“√”,不是则划“×”。

附件六:

进口药品抽样规定

一、为作好进口药品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进口药品检验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

证进口药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根据《进口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制订本规定。

二、进口药品抽样由接受该品种报验的口岸药检所负责进行,报验单位应准备必需的

工具和场地,并负责安排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工作及其费用。

三、同一合同,药品名称、生产国家、厂商、包装、批号、剂型、规格、唛头标记(合

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药品进行抽样;同一合同进口的药品分次到货者,分次

抽样。

四、供国内分装的进口药品制剂的抽样,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

药品分装批件,按分装后的规格及数量,比照相应制剂的抽样规定办理。

五、相同批号药品,依其运输包装数量,确定抽样件数,具体规定如下:

(1)原料药:药品包装为10公斤以上,10件以内,抽样1件;

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计;

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计;

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计;

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100件计;

药品包装为5~10公斤(含5公斤),每100公斤抽样1件,不足100公斤者以100公

斤计;

药品包装为1~5公斤(含1公斤),每50公斤抽样1件,不足50公斤者以50公斤计;

1公斤以下的药品包装,每2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计。(原装抽

样)

(2)注射剂:

2万支(瓶)以下(含2万支),抽样1件;

5万支(瓶)以下(含5万支),抽样2件;

10万支(瓶)以下(含10万支),抽样3件;

10万支(瓶)以上,每增加10万支(瓶)加抽1件,不足10万支(瓶)以10万支

(瓶)计;

100~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注射液,每1万瓶抽样1件,不足1万瓶的按1万

瓶计;

1000毫升以上的注射液(含透析液),每5000瓶(袋)抽样1件,不足5000瓶(袋)

的按5000瓶计。

(3)其它制剂:

每2万盒(瓶),抽样一件,不足2万盒(瓶)的按2万盒(瓶)计。

空心胶囊,每20件抽样1件,不足20件的按20件计。

六、抽样数量,除特殊规定与要求外,一般为检验用量的三倍。检验后剩余样品退留

样备查外,退回报验单位。

七、抽样办法:

(1)抽样启封前,应与报验资料核对外包装,唛头号或合同编号。启封后应核对小包

装品名、厂名和批号等。

(2)原料药包装开启后,于不同部位分别取样,使总量达到抽样数量,直接倾入样品

瓶内、混匀。

(3)抽样后,应将开启之包装封固,并在包装上注明抽样数量及日期。

八、抽样应有详细纪录,抽样完毕,口岸药检所应填写《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一份

交报验单位,一份留存。

九、抽样注意事项:

(1)抽样环境清洁卫生,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符合被抽药品的要求。

(2)抽样应防止药品污染吸潮、风化、氧化而变质。

(3)液体样品需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应使之溶解

后抽取。

(4)有毒性、腐蚀性及爆炸性药品,在抽样时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取样时小心搬运、

勿振动。且在样品瓶外标以“危险品”标志。

(5)腐蚀性药品避免用金属制抽样工具取样。

(6)遇光易变质药品,应避光取样,样品用有色瓶装,必要时要加套黑纸。(7)

需作无菌、热原试验、卫生学检查或需抽真空、充氮气的原料药,应按无菌操作或特殊要

求取样。

(8)抽样应由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被抽样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场。

附件七:

进口药材抽样规定

一、为做好进口药材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进口药材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特制订本规定。

二、同一合同订货的药材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以国外提单所载标记,唛头相同者为一批,每批分次到货者,每次均需抽样。

三、进口药材抽样由接受该品种报验的口岸药检所负责进行,报验单位应准备必需的工具和场地,并负责安排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工作及其费用。

四、抽样方法:

1.抽样前现场观察唛头号、品名、数量等,先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烂或其它物质污染等,如有部分包件变质,应另行抽样检验。

2.根据药材品种、包装、规格的不同、体质的轻重,结合检验需要,在每一应抽包件中抽取代表性份样250~500克(指一般药材,特殊品种的酌情抽取)。同一批各件中所抽份样数量应力求一致,全部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一般药材的检验样品不得少于1公斤,贵重药材根据到货的品种、数量及质量情况决定。

3.抽取的检验样品,一般品种分为三份,检验后的验余样品和挑出的杂质等亦应保留备查。

检验后除留样外,剩余样品于发出检验报告书后,凭抽样证明(单据)由报验单位限期领取。

检验样品的留样(备查份和验余样品等)一般保留一年(年终处理前年的留样)。属于索赔或退货检品的留样须保留至该案完结时。某些不易贮存的留样,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保留时间。

超过保留期的留样,由口岸药检所自行处理(记录备查)。

4.根据进口药材的品种,分别规定抽样件数(所列数字“以上”者包括本数)与具体方法如下:

(1)一般药材:100件以下者,抽取5件,不足5件者逐件抽取,每100件以上者按5%抽样。按总件数的1%倒箱(包),每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计)抽取一份检验样品。如遇质量有问题时,可增加抽样件数或倒箱(包)件数。增抽的质量有问题样品,

另做检验样品。

(2)牛黄:每2公斤(不足2公斤以2公斤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全部开箱(包)。按个子及碎片的比例分别抽取代表性份样不少于200克,现场检验霉变、掺杂等项(霉变、掺杂者另行处理)然后以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约50克)。

(3)猴枣:全部开箱(包),按个子及碎片分别抽取代表性样品。每一箱(包),抽取1份检验样品(约6克)。

(4)海马:全部开箱,逐箱抽取代表性份样。全部份样混合均匀,每5箱(不足5箱以5箱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不少于100克)。

(5)蛤蚧:全部开箱,做现场检验。酌情抽取代表性样品,每5000对(不足5000对以5000对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6)海狗肾:全部开箱,逐箱检查。抽取代表性样品。每30公斤(不足30公斤以30公斤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每份取10条做检验,留样1条。

(7)高丽参:不同规格分别取样,每20盒(最小包装,不足20盒以2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8)西洋参:

统装和分级西洋参:全部倒箱,以最小包装为1件计。5件以下逐件抽取,5件以上每增加5件(不足5件以5件计)增抽一件。每件按不同类型(大、中、小、质轻、质重)分别抽取份样约100克,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50~100克),每5件抽取1份检验样品。

原装西洋参:10件以下抽取2件,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增抽1件。按抽样件数的1/2倒箱(包)做现场检查。然后参照统装西洋参,抽取检验样品,每10件抽取1份检验样品。

(9)西红花:全部倒箱,逐年抽取份样约50克。混合均匀,辊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约75克),每5盒(不足5盒以5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10)天竹黄、安息香:10箱一下开2箱,10箱以上每增加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增开1箱。每箱在中间和四角五个部位取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

品(约500克)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11)肉桂:全部开箱,逐箱抽取。截取代表性样品,总量不少于300克作为检验样品。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12)血竭:10件以下全部开箱,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增开1件。每箱自上、中、下各取血竭两块(原装血竭各取不同类型血竭共500克)为份样。然后自份样上各取代表性样品作为检验样品(约500克)。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13)苏合香:以最小包装作为1件计。10件以下抽取3件,不足3件者全部抽取。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增抽1件。每件抽取的份样即为检验样品,分别检验。

(14)沉香:全部倒箱检查,按沉香的颜色、质地、大小分别抽取代表性份样,然后自份样上劈取代表性样品作为检验样品(约500克)。每20箱(不足20箱以20箱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15)芦荟:50件以下,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抽取1件;51~100件,每增加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计)增抽1件;101~10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以50件计)增抽1件;10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计)增抽1件。每件抽取的份样即为检验样品,分别检验。

(16)藤黄:10件以下全部开箱,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增开1件。抽取代表性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抽取1件检验样品。

五、抽样注意事项

1.抽样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和干燥。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9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2018申请审核博士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生

“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说明

为了进一步创新博士生优秀人才选拔办法,我校2018年在哲学院、法学院、商学院、新闻学院、信息学院、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理学院化学系、劳动人事学院的劳动经济学专业、统计学院、数学科学研究院、理学院物理系、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统计与大数据研究院开展博士生招考制度的“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的改革工作。

报考上述学院和专业的所有博士生考生(含硕博连读考生和普通招考考生)均采取“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的模式进行选拔。考生通过网上报名,按照学院要求提交材料,由学院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体审核评议,通过审核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综合考试)阶段,复试内容包含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三方面。

报考上述学院的考生均须按《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要求,完成报名、复试、体检、录取等相关工作程序。详情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及附件中各学院的工作方案,各学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方案由相应学院负责解释。

特此说明。

为加强对考生以往学习情况、科研水平、学术成绩的考评,强化对考生创新能力、学术潜力和学术兴趣的考察,充分发挥学院和导师在博士生选拔过程中的自主权,探索符合各层次创新拔尖人才选拔特点的博士生人才选拔模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招生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如考生在报考过程中有任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录取资格。

二、选拔模式

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采取“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的模式进行选拔,即考生申请并报名后,由学院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体审核评议,通过审核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阶段,复试阶段将进行综合考试,内容包括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三方面,重点考察考生的学术基础、学术潜力和学术规划。

三、组织管理

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报名材料的集体审核评议和筛选及整体组织工作。

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分专业方向由各学系组织,成立专业方向的材料审核评议小组,由3-5人构成,小组成员至少包括该专业方向的3名博士生导师。

四、工作程序

1、网上报名

报考我院的考生须在我校指定的博士生网上报名系统中提交报名信息,并网上支付报名费。报考条件、报考类别、报名时间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2、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报名后须将申请材料于2018年3月12日前寄到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材料(按以下编号顺序排序)包括:

A基础材料类

(1)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证明外语能力的外语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成绩:

英语:大学英语六级(CET6)、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PETS5)、托福(TOEFL)、GRE、GMAT、雅思(IELTS)。

(3)本科、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4)学位证书复印件(双证硕士必须提交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在入学报到后补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正高职)的专家推荐书(专家推荐书选用我院制定的,空白模板见附件二。专家推荐书必须用信封密封,并由推荐专家在封口处签名。未密封、未签名的专家推荐书,一律无效。);

(6)报考在职定向的考生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学习一年的证明。

B学术材料类(装订成册)

(1)个人陈述(内容包括个人学习及学术研究经历、所取得的成就、报考动机、未来发展构想等;无固定模板,由考生自由发挥撰写, 总字数不得超过5 000字);

(2)科研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一);

(3)博士生学习期间的研究构想(内容包含拟研究的问题、知识储备、创新点、研究框架、研究方法、主要参考文献等;无固定模板。由考生自由发挥撰写,总字数不得超过10 000字),研究构想须由考生亲笔签名。

(4)个人学术成果代表作1-2篇/部原件;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可提交论文初稿);

(6)其他表明考生综合能力的学习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3、资格审查

各专业方向的材料审核评议小组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分,综合考察申请人以往学习情况、英语水平、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学术潜力、学术兴趣等方面,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4、复试考核

(1)复试比例:我院拟录取人数与复试人数之比约为1:1.5至1:2.5。

(2)复试名单将于4月初在我院网站上公布。

(3)复试时间一般为4月中上旬。

(4)复试内容与形式

(a)复试内容包括:外语水平(100分)、专业水平(150分)和综合素质(100分),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考核形式。

(b)笔试:专业外语(满分50分);专业核心科目(满分150分)

【专业外语考试内容涉及英语学术论文的阅读、翻译、写作等内容。专业核心科目分专业或分方向命题。报考计算机科学一级学科的考生,其专业核心科目考试内容为数据结构(50分)、数据库或者操作系统(50分)、程序设计上机考试(50分)专业内容。数学一级学科(基础数学、应用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的考生,其专业核心科目考试内容为数学分析和高等代数(50分)、实变函数(50分)、概率论(50分)专业内容。我院不指定参考书。】

(c)面试: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满分50)、综合素质面试(满分100分)

(5)跨学科及同等学力加试

跨一级学科(含专业学位)报考须加试(笔试)两门业务课(计算机专业的加试:离散数学和计算机软件基础(程序设计、编译原理、操作系统),数学专业的加试:泛函分析和常微分方程),同等学历考生除了加试两门业务课外,还要加试一门政治理论课详情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及《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加试成绩不计入加权成绩。(我院不指定参考书目)

(6)复试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均合格者,将其各项复试成绩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外语水平考核、专业水平考核、综合素质考核权重分别为 20%、40%、40% 。

5、确定录取

学院将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录取工作。根据加权成绩等综合因素,确定拟录取名单,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在校研招网予以公示。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

邮编:100872

联系人:潘老师

电话:010-62511401

email:panxuyan@ruc.edu.cn

办公地点: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信息楼253室

信息学院网站:info.ruc.edu.cn/(将在学院网站公告博士复试名单等相关信息。)

附件1:申请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2018级博士生科研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