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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查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7-03 01:45:56

法律调查报告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1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32%

b、缺乏法律知识 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 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

a、经常 12% b、偶尔 74% c、从不 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 22% b、六个月 48% c、一年 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42%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2

范文(一)

秉承学院团委实践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今年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85.1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还有少数14.87%认为无关;

2、54.87%的大学生秉信法律能为他们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纠纷,维护切身的利益,8.21%却认为不能,还有36.92%认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会逐渐完善;

3、23.59%的大学生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学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彻;

4、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过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通过国家普通法宣传这一途径的占最少数,为10.77%;

5、问如果你在网上买到一件伪劣的电子产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货的措施,13.85%大学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认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问:某人经过一栋楼,刚好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脑受了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他的家人去了那栋楼挨家挨户地问是谁家掉下来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认。那他该怎么办?

其中1.54%认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认倒霉,88.72%赞成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学生主张把整栋楼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学生认同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的说法,其余87.69%则反对;

8、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

9、83.08%大学生认为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属侵权行为,8.21%大学生持相反观点,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权与否;

10、如果被侵权,5.13%大学生认为无所谓,反正对自己也没多大的影响,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决,甚至有1.03%坚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决,67.69%大学生则希望通过老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对于大学生闯红灯或骑自行车载人的行为,15.38%以为不必大惊小怪,10.77%认为要严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学生主张应加以处罚,65.13%认为应加强宣传教育;

12、50.26%大学生认为法律的执行在新闻、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的监督下最有效,18.97%认为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的监督下行之有效,23.08%认为群众监督更有力,4.62%认为这取决于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最后有3.08%表示说不清;

13、79.49%大学生同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14.36%则不认同,6.15%觉得得看钱数目大小,如数额较大则同意,数额小就无所谓;

14、80%大学生认为任意毁坏公共垃圾桶的行为属违法行为,13.33%则认为不违法,还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15、2.05%大学生表示从来不会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90.77%承认很少有这种自觉性,只有7.18%大学生经常关注这种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识的热情。

备注:本次调查问卷共200份,有效填写人次为195。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他们的生活无关。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普遍认为专业知识才是他们应该努力与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把时间浪费在学法律知识上并不能获得什么实质性利益,是极愚蠢的行为。据我切实了解,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课上基本卧倒一大片,更谈不上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学生在课堂看其他与课程无关的读物或睡觉或听音乐等一切做与法律无关的事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学传统了,这师生默契潜滋暗长,发展得顺乎自然。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了;

(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确实比较枯燥,老师授课方式又缺乏生动性,导致课堂气氛呆板,学生昏昏欲睡,鲜有积极性;

(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

四、调查总结及应对措施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一)进行普法教育

1、教学内容的选择: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获得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2、教学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实践性的增强:

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3、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达到开拓视野,深入社会,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的效果;

4、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使学生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

目前,公民法制观念还是比较淡薄 ,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障碍 ,所以 ,树立法制观念 ,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 ,是实现我国法治化的前提,更是我们大学生的义务。

范文(二)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情感、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 大学生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未来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为此我们对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状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法律知识的来源及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主动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守法与护法意识、法制观及对法律的信任度、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与掌握。计25道题。该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份,回收30份。

(一) 法律知识来源及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42.1%的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课堂,47.3%的学生法律知识来源于电视、电台和报纸,受家庭影响及其他来源的占10.6%。说明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来源广泛,但课堂与其他传播媒介占据主要部分。当问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时,只有20%的同学认为法律非常重要,我有麻烦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没有法律我就没有办法生活,63.3%的同学认为法律比较重要,我有时会尝试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16.6%的同学认为法律不太重要或者根本没作用。约1/2的学生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受学校的影响最大,约1/3的学生认为社会是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最大因素,家庭及个人因素只占20%。从中可以看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同学对法律的认识仅限于理论层面,还没有渗透到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学校组织的一些宣传活动或讲座只有43.3%的同学觉得能学到一些东西,剩余56.7%的同学觉得太形式化,不愿去浪费时间,或者没有参加过。

(二) 主动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在实际生活中,有意识的应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仍然不高,问卷中,试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学只有10%,90%的同学选择暂时没试过。参加勤工俭学或兼职时,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只占70%,仍有30%的学生完全没有这个意识。买了某种价值不菲的商品但后来现被骗后只有46.7%的同学会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40%的同学选择直接到商店找负责人赔偿,6.7%的同学选择把商品扔了,当买个教训,6.6%的同学选择到处跟别人说这个商品是假的,叫人不要买。这说明学生的维权意识普遍不强。但可喜的是,当问到当你真正处于一件法律案件中有83.3%的同学认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够,但懂得咨询专业人士,16.7%的同学则认为自身的法律知识足够,而且懂得咨询专业人士。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

(三) 守法、护法意识。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虽然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自觉性仍有待提高。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有40%的同学坚决不做,56.7%的同学选择会视情况而定,还有3.3%的同学则不介意,跟大众一起做。对于一些来路不明的自行车63.3%的同学认为自己不会去买,36.7%的同学则会买,因为很喜欢。

(四) 法制观及对法律的信任度。当问及一次你的一个亲密无间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费,答应三个月之后还,你会要求他(她)写借条给你吗?时,46.7%的同学认为不用写,30%的同学认为写不写都无所谓,只有23.3%的同学认为应当写。大多数同学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只是基于自身日常生活对法律现象的一种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远没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体系。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国家有贡献的人与普通人一样犯了罪,应当公平对待。该选项得到了96.7%的支持率,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已经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人犯了罪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另外,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同学都希望能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这说明同学对法律意识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认识,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五) 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与掌握。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题目考查同学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各题答对率如下:

9、你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吗?30%

11、父债子还,是否正确76.7%

14、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吗?67.7%

16、王某有三个儿子,王某在病死之前当某个儿子的面做了口头遗嘱,这种遗嘱是否有效?43.3%

17、刘某现在17周岁,父母双亡,主要靠自己打工维持生计,则刘某属于?26.7%

18、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民法规定称为?66.7%

19、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最低法定年龄是10%

20、甲某和其12岁儿子共同抢劫,其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0%

21、投毒杀人,当被害人服毒后尚未死亡之前,犯罪悔悟,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但抢救措施未生效,被害人死亡,这种行为属于。60%

22.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33.3%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是明显欠缺的。在严峻的就业形势的压力下,大多数同学会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从而忽略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懂法,不知法。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那么,即使是当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害时,也不懂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卷调查的基本结论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亟待增强。

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修养,提升法律思维水平,不仅是我们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学习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

另外,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培养:

①法律至上意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重。法律的权威不仅来源于其强制性,更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信赖和崇尚。

②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意识就是培养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观念,民主与法制辩证统一的观念。从而正确认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与人民的关系,以主人翁的态度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

③主体意识。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主体经济,只有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真正主体是,才会有竞争,有效益,有资源优化的配置。也才会有市场经济本身。因此培养自身的主体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这样才能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3

一、离婚案件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报告主要就我院2009—2013年5年内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09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486件,其中离婚案件142件,占总案件的29%;201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24件,其中离婚案件186件,占总案件的35%;2011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16件,其中离婚案件205件,占总案件的39%;2012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76件,其中离婚案件269件,占总案件的46%;2013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11件,其中离婚案件312件,占总案件的51%。

(二)离婚案件处理方式

2009年:判决56件,调解79件,撤诉7件;

2010年:判决48件,调解126件,撤诉12件;

2011年:判决49件,调解144件,撤诉12件;

2012年:判决76件,调解179件,撤诉14件;

2013年:判决91件,调解197件,撤诉24件。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分布

2009年:20-25岁35人,25-30岁72人,30-35岁24人,35岁以上11人;

2010年:20-25岁42人,25-30岁94人,30-35岁32人,35岁以上18人;

2011年:20-25岁69人,25-30岁95人,30-35岁23人,35岁以上13人;

2012年:20-25岁84人,25-30岁116人,30-35岁36人,35岁以上33人;

2013年:20-25岁137人,25-30岁114人,30-35岁人34,35岁以上27人。

(三)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09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10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11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12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13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从离婚案件占民事常规案件的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在民事常规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说明当前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二)离婚案件处理恰当

从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虽然判决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是从其在整体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了在离婚案件中有效的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和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婚姻低龄化

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分布来看,20-35岁年龄段的离婚人群较多。从2009-2013年间,该年龄段人群离婚数呈持续上升趋势,婚姻出现低龄化。

(四)女性离婚比例攀升

从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09-2013年间,女方提讼要求离婚的比例持续攀升,至2013年,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已经超过70%。这也说明了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及其法律意识的增强,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形成目前离婚情况的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感情基础不牢靠

离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妇,他们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从而因为一时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结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沟通,考虑问题不全面而轻易离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为例,他们接触异性的机会大,父母无法在身边监督,这样的恋爱自由产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随之而来的是“闪婚”、“闪离”。在社会调查中,离婚案件中婚前恋爱时间不满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离婚的占68%。

(二)经济问题突出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旦经济基础不稳定,那么家庭、婚姻也会随之出现裂痕。目前,因为缺少充实经济来源而离婚的夫妇越来越多,他们对于物质条件的需求也逐渐提高。这种类似于成本与收益关系的经济活动,如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质量要求较高

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为泡影。人们过高的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却又无法调和现实中的矛盾与冲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对婚姻失去希望,从而选择逃避,选择离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会地位低下,是社会中的弱者,今天,她们敢于发泄心中的不满,集中表现因男方问题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显著、普遍。离婚男性问题主要有大男子主义、存在婚外情、嗜酒习惯、婚姻暴力等方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男性旧思想没有转变,视妻子为附属品,从而在婚姻关系中不平等对待。随着社会对妇女问题的重视,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们有权为自己做主,已经不需要通过自己的低声下气去换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对男人的种种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关离婚案件调查的建议

经过对离婚案件的调查,我们应该以维持正常和谐的婚姻生活为己任,通过夫妻双方的相敬如宾与司法部门的有效调解,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率。对此,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避免草率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在产生离婚念头的过程中,要全面进行考虑。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产生离婚案件的婚姻危险期,在这阶段,双方要多加强婚后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既要看到对方的优点,也要检讨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问题,就贸然办理离婚手续,或许可以采用试离婚的方式。

(二)加强诉讼调解

作为司法机关,要清楚离婚案件始终,确保正常婚姻关系的延续,对此,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2、倾听当事人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所在;3、剖析当事人举证材料,找出矛盾来源,分清过错方;4、通过讲法律、讲事实、讲证据,化解当事人内心矛盾,以双方言和为目的。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4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二是对指引培训工作,有的尚未开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在指引培训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其他单位组织的指引培训活动,形式以集中讲座为主,内容以讲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为主。这些活动是必要的,但仅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没有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难以使相关岗位人员真正掌握本岗位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三是在实施检查、测评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部分单位在指引实施检查、测评方面有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在如何更好地发挥业务部门作为防控主体的作用、如何加强法律部门对指引实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规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单位在向基层单位延伸上抓得不紧,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机关层面,没能及时向基层单位延伸,工作节奏略显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点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上述问题在大部分地区企业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下步重点要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地区企业持续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地区企业结合油气田、销售企业指引示范文本,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断组织指引修订完善工作,解决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职责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指引质量。

二是,组织地区企业开展自上而下、一对一的指引培训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级岗位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对下属涉法岗位逐条讲解指引内容,确保其熟练掌握指引各项要求。

三是,组织地区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律与业务融合、科学高效的原则,加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实施检查和测评机制。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5

摘要:

为了更好更快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自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中国大规模普法和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变化,已经赢得了举世公认的好评和关注。我国的普法规划可以说取得了显著成绩,居民的法律意识普遍逐年提高,为今后的普法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当前,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到普法中尚存在的问题,根据居民法律意识情况调查,深入研究分析调查所得的数据及各种相关资料,得出现阶段百姓仍旧存在的法制观念缺陷和观念误区,分析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在今后如何对普法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法律意识 居民 法治

 

一、调查基本情况介绍

 

(一)、调查背景。

1、调查时间:2011年8月

2、调查范围:**市明秀路和望州路一带居民区

3、调查对象:**市明秀路和望州路一带的居民、居委会和单位负责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法律工作者等。

4、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问卷采访调查为主,并加以必要的文献查找。

 

(二)、调查的目的与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是我国正式确认的治国基本方略和长远发展目标,他不但是全中国人民的理想和意志,而且已经转化为深刻变革的社会实践。西南的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而且**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与东南亚接轨的国际前沿,**作为一个首府城市,更为世人瞩目。**市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无疑是国际化都市概念的内涵指标中的的最为基础的一项。事实上很难设想,一个法律意识水准不高的民族会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同时,由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和它在社会变革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又有封建社会影响深久的特点,从而使得我们对全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更应当有清醒足够的认识。全面普及法制意识一直是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具有内在驱动性的重要一环。在普法过程中国,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到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摸清底数,才能制定出一套符合实际、确有成效的普法规划、措施和方法。

本次调查立足于明秀路与望州路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状况,通过问卷采访和查找文献的方式获取数据资料,分析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为社会进行法律宣传和推广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为普法活动取得最佳效果提供更好的帮助。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方案

1、确定课题:你所在地区居民法律意识变化状况调查研究

2、设计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文献法

3、收集资料

(1)、实地发放问卷采访调查收集资料

首先设计问卷。问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问卷和主体问卷,其中基本信息问卷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对象的年龄、职业和学历这三个基本信息,主题问卷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对象对法律的了解和变化情况以及对今后普法宣传活动的期望。问卷具体内容见附件1:调查问卷样卷。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通过在调查范围内随机地点对过路的行人、商店员工、个体工商户等路人随机派发调查问卷进行采访调查。本次派发问卷80份,收回67份,有效问卷51份。

(2)、通过查找网络和图书文献收集资料

通过查找网络、图书文献等相关资料,了解不同地区居民法制意识的情况,以及近年来国家实施普法的方式和成效,经横向比较,分析本次调查区域的居民尚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策提出有效的建议。

(二)、调查所得数据整理

将收集到的问卷进行检查,剔除无效问卷后,将能做为本次调查数据采集对象的有效问卷进行编号,将数据录入计算机,并做出统计,用统计图的形式直观地表达出来。

 

三、调查分析

 

(一)、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通过分析采集到的数据,对该地区的现状有了一定的认识与评价,该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大多数居民对法律认知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据收集到的数据表明,该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水平状况有所改善。在回答“近年来,您是否觉得自己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以往有所提高”这个问题时,大多数人回答“有所提高”,占71%;回答“和以往一样,几乎没什么变化”的占22%;回答“不清楚,没有注意到”的占7%。

2、大多数居民法律意识薄弱。

虽说与以前相比,我国居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是薄弱的。在抽样调查中,设问“在平日的生活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回答“没有”的占10%,回答“经常”的占37%,而53%的人回答了“很少”。相当一部分居民在平日里不习惯主动接触法律。在调查“平时您会主动接触或了解法律吗”的问题中,回答经常关注法律动态的占35%,回答完全不会的占6%,回答有需要时才去了解的占59%。

3、大多数居民运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升。

在回答“如果您所在单位不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名劳动者,你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68%的居民回答了“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16%的居民回答了“习以为常,不了了之”,同样有16%的居民回答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情况,要求纠正单位的违法情况”。又有,在回答“作为居民,如果您认为居委会的决定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72%的居民选择与居委会协商,18%的居民则回答既然别人无意见自己也无意见,只有10%的居民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由此可见,在遇到纠纷问题时,居民很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居民对法律知识获取途径比较单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家普法力度的增强,法律知识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多,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宽,相应的居民可以借助多种方式快速便捷地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在我们的调查当中发现,居民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化。从“平日您一般是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法律的”这一问题的有效回答问卷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通过广播的方式获取法律信息的有18%、通过自己看报刊获取法律知识的有55%、通过书籍的有31%、通过网络的有35%,通过宣传画册的有22%,然而通过电视这种方式的占了84%。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电视、报纸已经对居民了解法律起着主要作用,居民通过看电视、报纸能够迅速获知国家的法律动态。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居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呈现出单一化。居民获取法律知识途径狭窄也在潜移默化当中影响居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您所在的社区或单位,是否举行有关法制的教育或宣传活动?

 

(二)、居民法律意识成因分析

1、居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教授在三十年前从“信仰”这以更高的理念层面上讲到了法律意识对于法律的极其重要性,他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您觉得法律能维护你的切身利益吗?”这个问题中,回答能并对法律有信心的只占51%,27%的居民觉得现在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会逐渐完善,但是有22%的居民觉得不能并且他们认为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有权人的代表。由此可见,目前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国家在法律的建设上还需下狠功夫。

2、受文化教育程度

   一般来说,不同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别。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学历为“初中或以下”表示平日经常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占比例大概为22%,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占比例大概为31%,学历为“大专”的占比例大概为43%,学历为“本科或以上”的占比例大概为62%。由此可见,公民受教育水平与其法律意识的强弱存在正比关系。

3、法律经济成本

   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居民遇到有关侵权问题时他们会考虑用正规途径如诉讼等的成本是否大于收益,若说是成本大于收益,他们会选择其他途径。在“如果在商场购买一件伪劣品,您一般会怎样做”的问题中,选择自怨倒霉的占14%,选择要求售货员退款的占22%,选择寻求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帮助的占29%,有35%的选择了是商品价格而定。又有,在“您对打官司的态度是”的问题中,选择“尽量不打官司,实在没办法才诉讼”占了绝大多数,有66%。由此可以看到,维权的经济成本也是制约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因素之一。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6

一、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全省农业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后,常委会主任蓝良兴就执法检查工作作全面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各自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4月28日至5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林生、吴道法带领两个执法检查组,深入9个乡镇(东坑镇、沙湾镇、澄照乡、鸬鹚乡、毛垟乡、大际乡、九龙乡、郑坑乡、大地乡)和8个部门(县农办、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检查,先后召开了17个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检查了9个基地和点,如大际的高山冷水茭白基地,沙湾的土地开发项目等,并走访了部分农户,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贯彻实施农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认真学习农业法,增强干群法制观念。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农业法,领导干部的农业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相关部门把学习贯彻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安排“三农”工作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以及运用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农业法制观念,为解决“三农”工作中突出的问题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加大农业投入,逐步建立农业长效机制。一是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2010年和2011年县财政预算内安排“三农”资金分别达到24945万元、34645万元,占全县预算总支出的41.88%、46.63%,比上年增长13.78%、38.89%,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7.48和23.49。积极向上争取财政支农资金,2010年和2011年分别争取到各级财政支农资金5386万元和9300万元。在财政支农资金中,2010年和2011年农业生产性投入2016.4万元和2935.6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2443.7万元和3462万元,农村社会公共事业投入2072.9万元和2693.4万元。二是落实惠农政策,建立长效机制。1、建立健全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全县共规划建设生态公益林730953亩,补偿标准由2004年的每亩8元增加到2011年的每亩15元;2011年建立了林木火灾保险制度,所有林木都参加了保险,且该制度为全国首创。2、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近两年来,共向上争取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800多万元,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通过近几年的建设,我县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已解决和改善177个村、9.3万人的饮用水安全状况,逐步提高了农村群众生活用水质量。3、出台“五大产业”扶持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另外部分乡镇还出台各种政策,安排资金扶持本乡镇主导产业的发展,如东坑镇出台《生态竹园建设实施意见》,郑坑乡出台《扶持养殖业发展实施意见》等。

(三)加强耕地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根据1996-2010年土地规划,我县的耕地保有量为21.99万亩,基本农田保有量19.71万亩,标准农田3.8858万亩。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要求,积极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树立以建设促保护的理念,把土地整理、开发贯穿于耕地保护始终,在保障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同时,使耕地保有量比规划期内的面积有较大幅度的提升。2010年和2011年,我县通过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和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分别为16912亩和2660.29亩(其中2010年项目建设占用耕地916.11亩,省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218.08亩,2011年项目建设占用耕地643.22亩),我县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达到占补平衡。有关部门和部分乡镇,对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了探索,如毛垟乡政府鼓励群众将外出农户的土地流转过来种植吊瓜,这既防止部分土地抛荒现象的产生,又增加了农民收入。

(四)增强服务能力,初步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完成了乡镇机构改革,各乡镇(管理区)设立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建立。一是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建立了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岗位,农技和林技各聘任9名首席推广专家,各乡镇都落实责任农技员、林技员岗位,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费纳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社会保障全部到位。二是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初步建成。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防治动植物疫病领导小组,组建了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和应急专家组,并将畜牧兽医站升格为畜牧兽医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设置了60多个动植物疫情监测点,定时定人进行疫情监测,且各行政村都有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疫情测报员,并制定了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并加强病虫害种类及防治技术等课题的研究。三是农产品质量监管逐步加强。县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单位都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宣传,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努力采取措施,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步伐。2010年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有10923户30375人。为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步伐,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农民增收六大目标工作会议,与各乡镇(管理区)、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举措,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一是坚持分类指导,深入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即:加快下山移民步伐,转移增收一批;强化就业培训力度,输出增收一批;推进低保提标扩面,保障增收一批;加强结对帮扶工作,扶持增收一批;大力实施产业扶贫措施,产业增收一)。二是利用省、市相关领导和单位结对帮扶我县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政策,制定了各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民异地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到2011年底,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810元,名义增长18.6%,增幅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年人均收入2500元以下的人口中除低保外,有8590人超过2500元,脱贫率达33.85%,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年度预期目标全部实现。

(六)扶持“五大产业”,投入成效初显。根据县委《关于加快农民异地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县政府以惠明茶、毛竹、食用菌、高山茭白、高山花卉等五大农业产业为扶持重点,制订了扶持“五大产业”发展的财政补助政策,每年安排1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五大产业”(即茶叶500万,毛竹200万,食用菌200万,高山茭白100万,高山花卉100万)。2011年补助惠明茶产业357.34万元,新建基地1579亩,完成茶园低改2000亩,全县茶叶总产值达1.12亿元,同比增长22.6%;补助毛竹产业156.5万元,并结合省财政对毛竹产业的扶持资金(2011-2012年补助资金320万元),2010-2011年,共完成抚育8730亩,高效笋竹两用林基地11198亩,建成竹林道67公里,因竹林道建设而受益的竹林达2万余亩;补助食用菌产业200万元,共发展食用菌5294万袋,实现产值1.71亿元,同比增长11.2%;补助高山茭白114.03万元,大际核心示范基地面积达3000亩,并带动其它乡镇种植,全县总种植面积达6000余亩,总产值达4000余万元;补助高山花卉79.2万元,建成联栋大棚70余套,除香水百合外还引进了、康乃馨等8个新产品,种植鲜花800余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法宣传贯彻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近年来,农民群众的农业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还有不少干部群众对农业法的内容不清楚,广大群众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高。还有部分单位和干部认为农业法的贯彻实施是农业局的工作,与已无关,由于实施难度大,缺乏资金,存在畏难情绪,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

(二)农业生产性投入不足,长效机制有待完善。一是农业基础薄弱,抗自然灾害能力低。近年来,全县农业投入虽逐年增加,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投入仍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缓慢。二是金融单位对农村的信贷不足,农民贷款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2010年全县总贷款金额为129477万元,其中与农业相关贷款金额为18517万元,占14.3%;2011年全县总贷款145056万元,其中与农业相关贷款金额为23043万元,占15.8%。三是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产品不能与市场有效对接,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还有待完善。

(三)耕地的保护和利用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存在着重用地轻保养,忽视了耕地保护工作,仍存在着个别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二是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工程验收后新增耕地转交给村集体组织,由于劳动力外出及新增耕地质量不高等原因,造成部分耕地日常种养无落实、土壤肥力无保障;由于土地流转的政策不完善,宣传不到位,造成部分乡镇土地抛荒现象严重;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北、城南蔬菜基地将面临土地被征用的现实,致使我县蔬菜以外来为主,造成蔬菜价格偏高。三是作为欠发达地区,耕地保有量偏大,保护区域面积广而散,造成经济发展缓慢。四是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国土资发[2011]135号文件、浙政发[2010]7号文件,县政府可以设立土地仲裁机构,帮助解决土地纠纷问题,但我县至今未建立该机构。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工作与乡镇中心工作未理顺;缺乏专业人才保障规划和激励机制,造成人才流失严重,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老化、专业技能偏低。一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完善。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只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乡镇政府有责无权,对发现违法现象,大多只能劝阻,或联系有执法权的单位处理。2、部分机构不完善,如:我县作为林业重点县,林业局需设立法制科和生态办等职能科室,据了解,九县(市、区)的林业局只有我县未建立法制科;根据浙林造[2011]17号文件和浙审环综[2011]26号文件,我县要建立生态办,但至今未建立。二是动植物疫病防控经费不足,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畜产品安全检测和疫病防控实验室的维护和运行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植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未单列预算,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农产品质量监管有待加强。由于目前我县对农产品的质量有检测监测权的有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等单位,各机构各自执法,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

(五)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大,有关部门对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的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对这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典型事例宣传报道较少,未充分引起社会的广泛关心和重视。二是意识有待加强,极少数单位、干部帮扶意识还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够;乡镇之间对于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的开展不平衡;部分低收入农户仍存在着“等靠要”思想,缺乏自力更生的精神动力。三是结对帮扶措施有限,由于干部人数大大少于低收入农户,平均每个干部职工要结对3户低收入农户,“一户一策一干部”政策落实有一定难度。

(六)产业扶持政策有待完善。一是产业扶持面需要进一步扩大。调研中有较多群众反映,传统的涉及面较广的养殖、中药材产业未出台扶持政策;高山蔬菜中只有茭白有扶持政策,其它如高山小尖椒等没有扶持政策。二是产业扶持对农户带动作用不明显。目前,我县产业扶持主要是扶持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如2011年扶持茶叶的357.34万元资金基本上是扶持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而部分扶持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能力不强,往往把争取项目当作增收渠道,没有相应发挥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部分产业的扶持如花卉产业只涉及几户人,对农户的带动作用不明显。三是专项资金的监管有待加强。政府将专项资金拨到龙头企业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

四、几点建议

(一)深入宣传贯彻农业法,提高干群法制意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业法的重要性,采取多种形式,有的放矢地组织学习宣传。通过深入宣传贯彻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农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全县上下形成重视农业、支持农业、依法治农的浓厚氛围,同时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继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农业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大对农业生产性的投入;加强二、三产业对农业的支持,逐步形成以工补农、以工建农、以工带农的机制。二是各金融单位要加强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农业的信贷资金,减少信贷环节,着力破解农民信贷难问题。三是要积极向中央、省财政争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并根据自治条例的规定,减少或减免自治县的项目配套资金,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同时争取省、市政府加大对滩坑库区乡镇的扶持力度,帮助库区农民发展农业产业。

(三)加大耕地保护和利用力度,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一是要利用开展6.25土地宣传日活动等载体,加强保护耕地的宣传教育,形成对耕地的普遍忧患意识,人人关心、爱护耕地。二是要制定激励政策,提高耕地肥力培育补助标准等制度,提高耕地质量;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政策,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耕地抛荒现象;要在县城及郊区规划建立优质高产大棚蔬菜基地,保证常年蔬菜的供应,使蔬菜价格趋于合理。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与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相结合,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科学安排用地,并要加大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成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帮助农民及时解决土地纠纷问题。五是在下轮土地修编时,要科学修编,即要确保经济发展用地,又要保护耕地的质量和数量。

(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增强综合素质,并建立相应的人才保障规划和激励机制,防止人才流失。一是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1、加强农民科技培训,增强他们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要加强科技投入,调整并完善农业产业结构。2、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如林业局要建立法制科和生态办等职能科室,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3、要向省里建议及时出台相关条例,明确行政赋权的操作办法,确保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到位。二是加强宣传,理顺机制。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相关知识;理顺疫情防控的工作机制,确保乡镇政府与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三是整合资源,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整合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等单位的检测资源,成立检测监测中心,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监测工作。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7

(二) 主动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在实际生活中,有意识的应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仍然不高,问卷中,试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学只有10%,90%的同学选择暂时没试过。参加勤工俭学或兼职时,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只占70%,仍有30%的学生完全没有这个意识。买了某种价值不菲的商品但后来现被骗后只有46.7%的同学会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40%的同学选择直接到商店找负责人赔偿,6.7%的同学选择把商品扔了,当买个教训,6.6%的同学选择到处跟别人说这个商品是假的,叫人不要买。这说明学生的维权意识普遍不强。但可喜的是,当问到当你真正处于一件法律案件中 有83.3%的同学认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够,但懂得咨询专业人士,16.7%的同学则认为自身的法律知识足够,而且懂得咨询专业人士。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

(三) 守法、护法意识。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虽然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自觉性仍有待提高。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有40%的同学坚决不做,56.7%的同学选择会视情况而定,还有3.3%的同学则不介意,跟大众一起做。对于一些来路不明的自行车63.3%的同学认为自己不会去买,36.7%的同学则会买,因为很喜欢。

(四) 法制观及对法律的信任度。当问及一次你的一个亲密无间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费,答应三个月之后还,你会要求他(她)写借条给你吗? 时,46.7%的同学认为不用写,30%的同学认为写不写都无所谓,只有23.3%的同学认为应当写。大多数同学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只是基于自身日常生活对法律现象的一种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远没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体系。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国家有贡献的人与普通人一样犯了罪,应当公平对待。该选项得到了96.7%的支持率,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已经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人犯了罪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另外,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同学都希望能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这说明同学对法律意识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认识,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五) 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与掌握。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题目考查同学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各题答对率如下:

9、你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吗?30%

11、父债子还,是否正确?76.7%

14、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吗?67.7%

16、王某有三个儿子,王某在病死之前当某个儿子的面做了口头遗嘱,这种遗嘱是否有效?43.3%

18、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民法规定称为?66.7%

19、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最低法定年龄是10%

20、甲某和其12岁儿子共同抢劫,其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0%

21、投毒杀人,当被害人服毒后尚未死亡之前,犯罪悔悟,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但抢救措施未生效,被害人死亡,这种行为属于。60%

22.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33.3%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是明显欠缺的。在严峻的就业形势的压力下,大多数同学会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从而忽略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懂法,不知法。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那么,即使是当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害时,也不懂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卷调查的基本结论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亟待增强。

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修养,提升法律思维水平,不仅是我们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学习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

另外,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培养:

①法律至上意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重。法律的权威不仅来源于其强制性,更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信赖和崇尚。

②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意识就是培养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观念,民主与法制辩证统一的观念。从而正确认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与人民的关系,以主人翁的态度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

③主体意识。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主体经济,只有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真正主体是,才会有竞争,有效益,有资源优化的配置。也才会有市场经济本身。因此培养自身的主体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这样才能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8

关键词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 证据能力 证据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国内外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现状

社会调查,也称品格调查,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的科学分析。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刑法学说从行为主义向行为人主义转变而兴起的。行为人主义认为,行为不只是意识的客观化、现实化,而且是人格或品格的外化,即行为总是正确地反映着行为人的人格或品格,所以要将行为作为反映人格的事实来把握。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是科刑的基础。 在此理论思潮的指导下,人格因素被引入到各国的形式立法和司法中。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社会调查制度已趋于完善。

在上述国家,社会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个性、身心状况、境遇、经历、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内容,其普遍适用各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案件,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社会调查一般由专门机构承担,如美国是专门的保释服务机构或监督机构承担,英国是保释情报组织承担,法国是由预审法官承担,或者由预审法官委派司法警察或有资格的人承担,德国是社会工作者承担。审判机关要求“尽可能地获得与被告人有关的生活或者性格特征材料”,以便精确地对被告人科以刑罚。监狱也根据犯罪人的社会调查状况对犯罪人实施不同的矫正或改造方法。由此可见,在国外,社会调查作为量刑、保释、分类矫正的基础,已经成为各国刑事程序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在社会调查主体方面,各国做法不一,既有预审法官、司法警察承担,也有社会专门组织、社会工作者承担。

我国明确提出社会调查的法律虽然是2010年9月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但是提出实施社会调查制度却是在1995年公安部所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并且在相关规定中都明确指出,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则主要有:(1)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如北京市门头沟法院;(2)固定的社会团体组织(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工会、妇联等),如青岛法院、合肥法院;(3)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如河南省兰考法院。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开始较晚、适用主体狭窄(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调查主体不固定且缺乏专业素养。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社会调查证据性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之争

对于2010年9月“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所涉及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包括三部分:⑴被告人基本情况;⑵犯罪内容;⑶提出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内容如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看、一贯表现及犯罪情况,一经查实,可以成为法院量刑的依据,因此,属于证据。至于调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部分,由于其属于调查部门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或建议,并未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因此不属于证据”。

笔者赞同第三种学说,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前两部分应当属于证据,而社会调查报告的第三部分不应当属于证据。从语言学角度界定证据为:“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 从法律学角度界定证据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因此,只要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均可称之为证据,该材料的真假情况、表现形式如何均不影响该材料能够成为证据。而案件的待证事实主要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能够证明是否有罪, 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事实。” 就社会调查报告来讲,其中被告人基本情况与犯罪内容中所反映的被告人的品性特征、一贯表现行为、悔罪态度、犯罪动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社会影响等内容对于更为清楚的判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其更为准确的量刑有着重要作用,这两个部分属于证明相关量刑情节事实的证据。因此社会调查报告的前两部分内容无论是否查证属实,都属于证据,而其被查证属实之后,则成为了定案的根据。换句话说,定案的根据都是查证属实的证据,而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是定案的根据。而社会调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部分,因为与待证事实无关,因此不属于证据。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之探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9

(199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