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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01 16:23:19

法律博士论文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1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23-02

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兴起,互联网已进入“人人皆可为记者”的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从附属型的舆论阵地转向舆论主阵地,成为影响社会的主流舆论。通过网络,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对社会的满意程度和和谐程度,网络已成为生活和思想的显示器,反映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网络舆情的认知,有利于掌握学生行动动向的主动权。通过各种网络媒体工具,如微博、微信、QQ群、人人网等,搭建师生交流平台,信息,对本院研究生关注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的传递,进行网络舆情的正确引导和教育,以便最终形成较为系统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框架与模式,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在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新生入学伊始,辅导员老师就引导建立各班级的微博,QQ群,并对学院微博“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进行宣传。养成学生从班级QQ群和学院微博获取信息的习惯。

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各班级建立的班级微博,QQ群等进行登记备案,制定相关的微博管理办法(详见附录),在信息的上抢占第一时间在网上权威信息,掌握主导权,关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关键节点上的舆情走向,及时事件处置的新情况,回应各种质疑和猜测。

在学生习惯从学院官方微博和各班级QQ获取信息以后,可以在这些微博上,QQ上各种时政新闻,党的政策与方针路线,从而潜移默化的对学生进行网络上的思想政治教育,这种潜移默化的学习应该比生硬的说教有更好的教育效果。

目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日常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构建主要成效及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新浪微博“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已经通过新浪认证)已经成为学院对外展示学院形象的一个平台,通过该微博,对于展示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对外形象,对于提升学院的知名度和展示学院的各项工作成果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展示学院开展的各类学生活动。利用微博信息更新快特点对学院开展的各类学生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报道乃至是全程式追踪式的报道。做到图文并茂,宣传及时。

第三,利用微博信息的便利性,做到重要通知的及时,如各类就业招聘信息,各类公务员考试信息,司法考试信息,以及与同学们日常生活学习紧密相连的各类校内信息。

第四,同时引导同学们在学院官方微博,QQ群里进行讨论,以便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第一手资料。用学生中目前流行的沟通方式与学生进行交流,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方针。同时对学生的讨论进行正确的引导,保证不犯原则性的错误。安排专职人员对网络舆情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分析,并提供给有关负责人参阅,以作为学院改进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对于这些专职人员来说,需要增加了解信息的渠道,提高信息的甄别能力,保持舆情的敏锐性,是应该具备的素质。

在今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日常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有:

其一,细化各种网络社交工具的用途,如学院微博分为:学院综合性的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官方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学生会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团委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通讯社微博,其中“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学生会”微博又可细化为学生会各个部门的微博。

其二,引导各个班级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建立班级交流沟通平台。例如建立班级微博,班级党支部微博,班级团支部微博。

其三,根据各种网络交流工具的特点,用于不同的用途。例如班级QQ群,微信群等主要用于班级内部交流,各种通知的,各种资料的下载与上传。微博则主要用于班级形象的展示,或作为班级活动宣传的窗口和班内同学个人风采对外展示的平台。

其四,各种网络交流工具做到专人管理,做到能够定期各种信息,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的真实有效,对各类虚假信息和垃圾信息能够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在本文最后的部分,是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关于对网络交流平台管理拟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日常管理事项的概述。这也是对研究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系列化做出的初步尝试。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微博管理办法(讨论稿)》的主要内容和日常管理注意事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微博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日常管理,达到充分发挥我院官方微博、我院团委微博、学生会微博以及我院各班团支部微博(以下简称“各微博”)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学院以及班级形象的目的。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微博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微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学院微博的日常运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学院官方微博、学院团委微博以及学生会微博由学生会网络信息部统一负责信息与维护工作,辅导员老师予以指导;各班团支部微博由各班团支部负责日常管理,辅导员老师予以指导。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微博的管理员,负责资料收集,督促其他部门及时递交新信息、汇总、核稿,并负责微博的后台操作和信息。第二,各微博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学院官方微博、学院团委微博、学院学生会微博的信息提供由网络信息部负责,其它班级、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各班团支部微薄的信息提供由团支书与宣传委员负责,其它团支部成员予以协助配合。各部门定期对所分工专业进行拟稿组稿、资料(图片)编辑、报送等工作;协助部门配合责任部门工作,对责任部门需求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第三,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拟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各班级(或学生会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1-2 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班信息内容的计划、搜集、整理和编辑工作,并定期向各班级(或学生会相关部门)微博负责人报送。信息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并报送网络信息部备案。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2

通过“空权利”来“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及其变革李凤章 (16)

权利冲突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王克金 (29)

德国公权理论评介鲁鹏宇 (38)

常态纠纷的非司法解决体系如何和谐与有效——以S县为分析样本左卫民 (48)

在自制与能动之间——霍姆斯司法哲学刍议刘练军 (59)

调解“复兴”、司法功能与制度后果——从海瑞定理I的角度切入艾佳慧 (68)

政治权威与道德自主性:悖论及协调的可能性——对沃尔夫哲学政府主义论证思路的一种反思朱振 (82)

更有效率的侵权法规则的可能性——经济分析理论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性研究孙大伟 沈映涵 (93)

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方潇 (103)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再探索——基于比较法上的观察王冠玺 (118)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解读——以国企公司化的百年变迁为视角魏淑君 (128)

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本位观——拉兹的权利概念分析严海良 (137)

法学学术自主性的探寻——以2009年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齐延平 于文豪 (149)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中国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张中秋 (3)

传统法律文化:解读社会危害性的新路径利子平 石聚航 (18)

明清契约中的“吉祥语”和吉祥文化冯学伟 (29)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从法人组织体说的局限性及其超越之路径展开李飞 (37)

由“真实”到“程序内的共识”——刑事诉讼事实认定标准理论的新展开杨波 (50)

法律、语言与司法判决的确定性——语义学能给我们提供什么?陈坤 (61)

论刑事司法的协商性吴学艇 (73)

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约束力——以名氏因交通肇事致死案件中的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李友根 (86)

认真对待阶级——转型时期中国法学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杜建明 (97)

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反思岳丽 (107)

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宏观反思——背景、问题及展望焦宝乾 (116)

“公益上书”的行动逻辑黄金荣 (126)

话语伦理视阈下的专利立法程序胡波 (139)

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走向的前提性追问王勇 (154)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再论部门法哲学邱本 (3)

再论部门法哲学的“双边性”及其深入发展的路径选择孙育玮 (11)

从法哲学的范围与品格看部门法哲学研究仁 (18)

试论当代中国的“部门法哲学”概念蔡宏伟 (36)

家庭法哲学两题徐国栋 (44)

团结情感、私人裁决与法院行动——公司内解决纠纷之规范结构蒋大兴 (54)

自由主义国际法学:一种“自下而上”对国际法分析的理论刘志云 (78)

新权利的生成:以“户外广告权”为例宋亚辉 (91)

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治理湛中乐 徐靖 (106)

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葛洪义 (125)

立法的被“俘获”与“逃逸”——从“安全带法”看社会科学知识对立法的影响郭春镇 郭瑰琦 (133)

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质渊源——以行政惯例为例郑雅方 (141)

司法与政治——“转型期法治”全国研讨会综述钟瑞庆 (149)

从“地方法制”到“法治下的地方”——全国“法治进程中的地方法制建设”专题研讨会综述冯健鹏 (154)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新兴权利论纲姚建宗 (3)

人体基因财产权研究——“人格性财产权”的证成与施用刘红臻 (16)

著作权正当性的危机与出路刘铁光 (25)

论基本权利保障的技术方案——基于数学思维的分析框架欧爱民 (36)

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陈光中 陈学权 (50)

刑罚的正当性探究——从权利出发时延安 (58)

论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胡晓静 (69)

论作品的原创性卢海君 (78)

覆盖与节制:一个有关“审判阴影”的悖论李德恩 (92)

社会转型、法制化与法院调解陈杭平 (101)

人心似铁与官法如炉:“文”视域下的清代司法审判崔明石 (112)

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效为例黄忠 (123)

立法语言的特点:从描述到分析及证立周赟 (134)

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陈柏峰 (143)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综述孙文恺 方乐 (154)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明清国家的法律宣传:路径与意图徐忠明 (3)

“冤案”与司法活动——从卡夫卡《审判》看刘星 (26)

法家学派的渊源与属性考论张伯晋 (39)

法律与法律义务关联研究钱大军 (51)

语言权利产生的背景及其法定化肖建飞 (59)

权利问题研究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变迁王岩云 (72)

犯罪化范围的法理分析与展开蔡一军 (82)

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研究徐强胜 (90)

古代中英司法的公开传统之比较黄晓平 (101)

刑事和解:误读与澄清——以与恢复性司法比较为视角张朝霞 谢财能 (114)

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郑成良 李学尧 (121)

社会正义抑或个人自由?——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探究杨晓畅 (129)

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的理论解说丰霏 王天玉 (139)

乡土正义:鲁南周村的纠纷解决栗峥 (150)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权利研究·

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 齐延平(3)

契约伦理价值与权利走向 强昌文 马新福(10)

非自然权利论 何志鹏(17)

·部门法哲学·

论公司法的和谐价值 张瑞萍(31)

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 姜 朋(39)

罪刑法定原则论纲 王 充(46)

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朱 振 都本有(54)

自主与不自足经济社会情境中的经济法定位:“社会性”的解读 刘红臻 肖乾刚(64)

·理论纵横·

契约精神与 李步云 肖海军(73)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石少侠(83)

面向多元文化关系的法治理论 德全英 阿里甫·司马义(94)

分析学还是解释学——法律论证之知识属性辨析 焦宝乾(104)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 钱弘道(116)

·西学译评·

法律与道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 庞 德 著 邓正来 译(124)

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理论导读——兼谈现代哲学研究的理论困境与思维转型 彭诚信(133)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刘小楠(147)

·学术书评·

评《罗马法原论》的学术特色 张从容(155)

出版时间:2005年5月10日

·权利研究·

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

齐延平(1968-),男,山东昌邑人,山东大学人权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在国家日渐向国际社会开放其边界的全球视野中,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具有了国际与国内两个维度。在人权普适价值的指引下,人类找到了在谅解、宽容、平等的基础上和平对话、共促社会正义实现的新的可能性。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是将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推进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中国建立国家人权保护机构是我国应履行的大国责任,此机构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履行人权保障责任、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人权保障;国家责任;人权机构

契约伦理价值与权利走向

强昌文(1965-),男,安徽繁昌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马新福(1943-),男,辽宁丹东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项目《伦理观的变迁与法律权利之发展》(03BFX0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权利是以伦理为基础的,伦理的价值原则对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契约伦理蕴涵着生存、自由、平等和宽容四个重要的价值原则并构成由低到高的价值序列。与作为根基的生存原则相对应的底线伦理构成了权利的生成机理,并在此基础上达成权利的基本共识。以生存原则为起点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宽容原则自觉地向底线伦理回归并各自引导出庞大的权利体系构成了权利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契约伦理;价值原则;权利

非自然权利论

何志鹏(1974-),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迄今为止,理论界仍然主要以自然权利理论作为论证人权的源泉与属性的主导理论。但是,自然权利理论仅仅是植根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本土性理论,与西方的社会结构以及西方的文化传统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从逻辑上分析,自然权利理论的论证过程存在断裂,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和前提都是无法证实的猜测或者假定。在当前世界各国共同推重人权的情况下,有必要将权利的基础和性质从自然权利的流沙之上移到坚实的人类社会土地之上。

关键词: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法;社会契约;人性

·部门法哲学·

论公司法的和谐价值

张瑞萍(1960-),女,吉林省吉林市人,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公司是一系列利益关系的连接体。公司法旨在通过对各利益相关人行为的调整,达到以公司为核心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发展。和谐因而成为公司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司法应特别注意公司与其他社会组织、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明确公司与各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尽量达到平衡,是公司法实现和谐价值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和谐;法的价值;利益相关人;政府

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

姜朋(197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 要:主体与客体首先是一对用以解释人与外界的哲学范畴,在进入到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的场景之后,它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将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对立起来的法律理论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方面这种二元对立理论在划分标准上存在着模糊不清之处:既有重叠之处也有中空地带。另一方面法律术语的汉译无疑添加了新的烦恼却又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因此透过这组看似对立的概念反思其背后的机械的法学思维模式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关键词: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罪刑法定原则论纲

王充(1975-),男,河南南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构成理论(2004QN024)。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它存在的形式前提是宪法中规定的法治原则,而实质前提则是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作为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上表现为四个派生原则,在实质上就是人权保障原则。由于两大法系对法治主义理解的不同,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表现为面向实体的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则表现为面向程序的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首先是作为立法原则,其次是作为司法原则,其不是实现在刑法运行的某一阶段,而是实现在刑法运行的全过程中。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人权保障原则;形式的原则;实质的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面向立法的原则;面向司法的原则

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朱振(1977-),男,江苏徐州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都本有(1954-),男,辽宁大连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是一种关于身份的理论,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伦理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并随着民法在技术上的成熟而在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的,康德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精神基础与制度基础的分离使得人格权进入法典面临诸多技术上的障碍。人格权的伦理内涵在于人的尊严,人格权的客体是“人的伦理价值”,人格权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有伦理上的人格。人具有尊严,作为一个定言命令是相互的,人格权之侵权责任的实质也源于“尊重”。

关键词:人格权;伦理分析;人的尊严

自主与不自足经济社会情境中的经济法定位:“社会性”的解读

刘红臻(1974-),女,河南安阳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肖乾刚(1935-),男,辽宁北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经济法被界定为“社会法”,对于“社会性”的解读构成理性认知经济法内在规定性、明智设计经济法制度、进而合理型塑经济社会生活的纽结。由于“社会性”实现机制的构设实为个体、社会和国家间制衡格局的构建,自由主义和福利国家论两大理论范式对经济法产生了共识和分歧。在上述两种理论范式的智识洞见和理论缺陷的基础上,商谈论范式的相关立场和主张将有助于对经济法“社会性”定位的理论重解和制度重构。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性;自由主义;福利国家论;商谈论

·理论纵横·

契约精神与

李步云(1933-),男,湖南娄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海军(1965-),男,湖南双峰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表现,是市民社会新的政治理念的浓缩与集中表现。是指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契约精神,与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契约精神是思想的重要来源,源于契约精神的平等、自由因子是的灵魂;契约精神为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契约精神与彼此互动,所产生的时代新精神,不断推动着制度走向完善。

关键词:契约精神;;民主;法治;人权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

石少侠(1952-),男,辽宁庄河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对检察权“行政权说”提出质疑。法律监督权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对全部检察职能都可以作出法律监督权的解读。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论,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及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界定。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分权制衡;基础;法律监督机关

面向多元文化关系的法治理论

德全英(1963-),新疆人,达斡尔族,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阿里甫·司马义(1963-),新疆人,维吾尔族,新疆大学法学院教师。

摘 要:多民族多元文化关系的变迁和发展,构成现代民族国家公民身份认同的政治学问题,导致文化认同关系危机。多民族国家也面临由于多元文化关系而面临主流文化与少数文化发展的冲突要求。西方传统自由主义公民权理论受到挑战,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由于缺乏充分接受多元文化的准备而陷入争议和困惑。中国多民族文化传统为其他社会提供多元文化认同的历史经验,并提出当代普遍公民文化的中国实践。

关键词:多元文化;公民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分析学还是解释学——法律论证之知识属性辨析

焦宝乾(1976-),男,河南郑州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讲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论证理论主要源于分析学,这一点一般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鉴于解释学与分析哲学在哲学上大体分属两种不同的思维传统,因此,解释学与论证理论之关系便值得探讨。法律论证理论固然来源于分析学的传统,但如果没有解释学知识的支持,它也是不可能的。可以说,没有解释的论证是空洞的,没有论证的解释是盲目的。二者均致力于型构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法学知识。

关键词:法律论证;法律解释;分析哲学;解释学;论证理论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

钱弘道(1964-),男,浙江富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经济学博士后,法学博士。

摘 要: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新颖之处就在于经济方法对传统法律方法的替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法虽然研究风格迥异,但在价值观上存在一致性。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经济方法已经对法学、政治学等诸多领域产生了划时代的革命性的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着不足,它不会也不可能完全代替传统的法律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广大的包容力和发展潜力。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发展将可能更注重价值多样化、更关注动态的法律发展过程。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马克思主义;新制度经济学

·西学译评·

法 律 与 道 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

庞 德 著 邓正来 译

邓正来(1956-),男,上海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中国书评》主编。

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理论导读——兼谈现代哲学研究的理论困境与思维转型

彭诚信(1973-),男,山东嘉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社科基金重点项目(02JA820003)”和“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精品项目(2003JP009)” ——《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两人的正义理论都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强调,只是论证手段不同。他们共同面临的哲学困惑主要有以下原因:1?思想上,固守传统思维,坚持单一、公式化的主体价值内涵;2?制度设计上,主体价值的安置错位;3?心理上,信任观念的缺乏;4?伦理上,忽视人之内在价值或者内在价值跟主体制度的脱离。文章提出能够保证人们参与制度创设和形成公共价值理念的程序更重要,社会与个人会在人们的共同参与中实现自然的内在契合。

关键词:正义理论;哲学困境;传统思想;思维转型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刘小楠(1973-),女,辽宁鞍山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女权主义者由于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影响,否定统一、抽象的平等标准,不赞同把两性是否存在差异作为讨论平等问题的基点,但实际上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更加关注差异问题,并且拓展了差异的含义和范围。通过对平等与差异观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各女权主义法学流派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批判和否定,从激烈纷繁的辩争中我们可以发现各流派关于平等和差异的讨论是一种辩证的否定之否定的关系。

关键词:女权主义法学;平等;差异

评《罗马法原论》的学术特色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3

当林则奘博士准时出现在本杂志社门前时,我心里不免为他的守时叫好:在上午10点前的北京城区,能如此地守时赴约。且是跨区而行,足见其严谨的做事作风。果不其然,林博士在谈到他是如何来的时候,说是怕迟到专程查了地铁线,没敢开车,乘地铁而来。法学博士就是法学博士,其行为作风一如法律,来不得半点随意。

随后,在林则奘法学博士递过来的名片上,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台湾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主任的几个头衔。话题亦从这位法学博士对大陆的认知度开始。

林则奘,1959年生于台湾宜兰,先后获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学士、台湾海洋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台湾基隆律师公会前理事长。1983年。林则奘创立了台湾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并担任主持律师(主任)。多年来,经过林则奘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该所已经成为基隆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1989年,由于在台湾律师界的声名和业绩,他被公推为台湾律师公会代表,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世界法学会议。自此,林则奘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开始在思想深处有了质的飞跃。他认为,两岸文化本质相同,法律法规体系也大抵相同,只是由于长期疏于交流,才导致两岸间法律用语、思维习惯等产生些微出入,今后只要进行沟通交流,彼此熟悉和认知就并非难事。从这以后,林则奘就积极为促进两岸法律事务、经贸合作等方面的交流沟通,做着不懈努力。

2008年4月,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为首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37名台湾居民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林则奘以424的高分通过了大陆司法考试。成为了37人中的一人。当从司法考试司司长手中接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林则奘发自肺腑地大加赞赏道,大陆司法考试允许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参加,报考人数众多,“每年几十万人都在埋头备考,他们不论是否能够通过,都会有一个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素质的过程”。而这种“大陆的司法考试本身对于提升整个民族的法律文明意义重大”。可在台湾,由于律师考试模式比较封闭,通过率比较低,每年参加的只有几千人,故“在台湾,没有把握的人是不会去参加考试的”。

正是出于这种考量,这位在台湾有着20多年律师生涯的法学博士,很快在大陆成立了“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广州办事处”,开始致力于推动海峡两岸投资经贸合作。

林则奘亲自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拥有强大的团队,其中有7人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公司团队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大陆和台湾著名公司、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及政府部门等众多客户提供综合投资咨询及法律服务,在大陆和台湾法律界、投资界建立了广泛而巩固的合作关系,具备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投资咨询及法律服务的专业经验、业务能力和广泛的社会联系。其开展的一些业务已经日渐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如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咨询及相关服务、台湾企业大陆股票市场的上市策划与服务、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与认定、两岸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与评估、台资企业及台胞在大陆的权益保障、陆资企业在台湾的权益保障,等等。

林则奘还是个非常注重学习的人,多年来往于两岸,不仅获得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而且成为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还被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特聘为教授。在《律师通讯》、《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目前担任台湾《旺报》法律专栏主笔,发表《台商经典案例解析》10余篇。深入浅出地向台商朋友介绍大陆的法律制度,获得良好回响。

“用良善的心做着两岸交流的事”

“用良善的心做事”,似乎是林则奘博士的一句口头禅。这旬朴实而简单的话语,早已根植进林则奘的心底。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台湾退休以后仍然出来继续做事的“法律理由”。

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化,只因长时间的缺乏交流,有了生疏,但只要用“良善的心”加以沟通,兄弟怎能断手足之情?

在与林则奘博士的交流中,记者能够感觉得到,他深爱着那片生他养他的“台北的后花园”――宜兰县,那里有他的童年、有他的快乐,更有一直以来影响着他、鞭策着他的宜兰人的质朴、淳厚,他坚信,今后无论行走到哪里,这种质朴与淳厚都将伴随着他、激励着他,直至永远。后来,他在基隆创办了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开启了人生的事业旅程。在这里,他的事业、他的成功在这座山与海对话的港湾城市,再次受到了一种海洋文化的洗礼与熏陶。他对第二故乡这样描述:是基隆宏大的美给了他一个宏伟的胸襟。如今。他有了第三故乡――北京。他得到了大陆法学界前辈、有关部委领导,还有太多的师兄弟姐妹等的很多帮助和支持,他说他感恩的心又一次得到升华,由此,他和他的同仁在这里创办了“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和美盛”取自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关于“和和美美”的社会理想,他要通过投资咨询、法律服务等,为两岸双向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而等等这些,皆是因为炎黄子孙身体里流淌的血都是中华民族的血,炎黄子孙身上那种淳朴、无私、勇敢、向上的品质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而他林则奘则永远是中华民族炎黄子孙中的一员。

用良善的心面对世间一切,就是要让大家人人都要拥有一颗感恩之心,大到对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小到对朋友、兄弟姐妹。

林则奘在《成功赴台投资》一书中的前言部分,写了他在大陆的感受。他说,在大陆学习期间,我们深刻感受到大陆政策对台湾学子的照顾,而社会各界对台湾学子更是呵护备至,这些都让我们心存感激:秉持这份感恩的心。一直期待能够有所回馈……林则奘没有失言,他坚持用良善的心去实现“有所回馈”――

去年4月,就在两岸开启新局面、越来越多的大陆观光客赴台旅游之际,在台北市信义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起重机吊臂砸伤人的意外事件。如何处理好大陆游客在台惨遭飞来横祸这一案件,一时成了当时媒体和两岸同胞十分关注的事情。尽管当时大陆海协会和台湾海基会都十分重视此案,但毕竟首次遇到。以及存在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林则奘和他的扬尘法律综合事务所同仁们,没说二话。主动找到有人被砸伤的广东旅游团负责人。表示愿意免费为受伤游客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在他们的鼎力帮助和支持下,最终这起意外事件获得了圆满解决。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林则奘心里非常清楚,两岸在法律法规等诸多方面还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在具体工作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现象。正因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现象,那么,在实

际工作中,就更得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得讲“良善的心”。

林则奘是这么想也是这么做的。

在台湾有这么一个协会。由少部分在大陆投资失败的台商组成。由于在大陆投资失败,造成了他们在思维习惯上出现了偏移,甚至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将法律问题政治化。而且。在这部分人在台湾一定的圈子里面还深有影响。他们的影响就来自他们自己所谓的“失败乃成功之母”。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却没有人能够辩驳。而事实上,他们只是自己单方面的“理由”。

其实,他们忽略了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是讲究双向的,没有反驳的声音,一边发声就是错误逻辑,真理只有越辩越明。这些人谈的都是结果,法律在里面没有作用。因此可以说,他们这个协会只是单方面的,存在错误观点,负面影响很大。对此,只需要解析案例,用法律的形式做些研究,就可以拨云见日了。一段时间,林则奘博士就做了深入研究。后来发现里面有很多案件全是人脉关系所致,不是正常的依法经商活动。这里面也存在误区,台商朋友误以为在大陆“法律以外的因素”才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所以他们会用较多精力经营“人脉”,而不是用心在法律方面做些研究与准备,这等于放弃了法律上的保障。这样一来,最终导致失败就是必然的事情了。林则奘博士说。解决问题的基础还是法律,只依靠人不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其实大陆在法律方面早已规范起来了。

真正造福两岸同胞福祉,仅仅靠政府或者一部分人,那力量太单薄了,得需要各行各业各界精英齐上阵,“用良善的心做事”。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在林则奘博士的内心深处,还有一个希望和呼吁。林则奘说,就拿法律界而言。据他所知,目前在做两岸法律服务方面的单位和资深人士仅他们一家公司,去年拿到大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37名台湾人,也仅他在做着这方面的事业。

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朝着纵深方向发展,两岸同胞密切往来、扩大合作、共同发展已成为时代大趋势,因此,两岸民间的专业流也应该随之水涨船高。但从现在的现象来看,专业流与大环境还相当不匹配,交流过程还没达到足够专业的水准。林则奘博士这样认为,台胞透过沟通交流学陆法律文化,转换成台湾熟悉的东西,这项工作总要有人来做,总要有桥梁来搭起民间交流,现在只是在做的人太少了。台湾业务很好的律师通常不来,因为放弃台湾来大陆,意味着经济损失。另外大陆也有一些限制,业务量不会很高:而那些业务一般的律师即使到大陆,机会也不大。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4

【关键词】博士生 课程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086-01

博士研究生是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不同的培养单位都设计了相应的培养模式。在博士生教育阶段,国内外学者对课堂教学是否必要,课堂教学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如何等问题存在相互矛盾的观点。例如英国的教育模式提倡以博士生自学为主,美国则比较注重博士生的课堂教学,我国不同的培养单位采取的方式各不相同。我校的博士生教育模式对课堂教育要求较高,除开设必修课外还开设了相当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目前所有博士生培养单位一般都将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为学术型人才培养,而博士生毕业需要提交具有创新性研究的学位论文,这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从事专业前沿研究工作,在培养周期内存在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争时间问题。因此如何设计好博士生课堂教学的形式和内容,使博士生能深切感受到课堂教学对于专业知识的系统深入理解以及对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是每一个承担博士生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需要周密谋划的工作。以下根据作者主讲我校博士研究生《大气边界层动力学》课程教学实践,谈一谈开展博士生课堂教学工作的体会。

1 结合博士生选课动机定位课程教学目标

《大气边界层动力学》是我校为大气科学专业博士生开设的一门理论课程,旨在引导博士生应用物理学定律和数学方法研究边界层大气运动的动力过程,从动力学理论和数值计算两个方面探究边界层大气运动规律,并利用理论模型研究边界层大气对下垫面状况的响应。该门课程是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动力气象学》、《高等大气动力学》等课程的后续课程,目标在于拓展博士生的科学视野,增强博士生的独立科研能力。该课程侧重大气边界层基础理论扩展,借助数学推导和数值方法开展大气边界层动力学机理和应用研究。因此要求选修该课程的博士生必须具备很好的大气动力学、大气数值模拟等相关理论知识基础。

博士生选修该门课程的动机是开展教学工作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博士生普遍反映选修该门课程的目的在于对大气边界层理论了解的不多,而大气运动状况受边界层影响很大,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将要涉及到大气边界层科学的有关问题,因此需要对该研究方向的前沿科学研究有深入了解;再者,这门课程理论性较强,希望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对提高理论水平开发创新潜能有所帮助。博士生感到想学什么?在哪方面希望得到训练?这既是博士生的学习目标,也是教师进行课程教学工作的目标。为此将课程教学目标定位为使博士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系统掌握大气边界层动力学的核心理论框架和前沿研究状况,提高大气边界层动力学问题的求解技巧,以及运用动力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培养博士生的综合分析、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2 注重课程设计在达到教学目标上的作用

课程设计是教学准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课程设计是将课程理念转化为课程实践活动的“桥梁”,对课程设计最简单和概括化的理解就是“对于课程的各个方面作出规划和安排”。克莱因认为课程设计“是指拟定一门课程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包括技术上的安排和课程要素的实施”。因此课程设计是实现教学理念的具体规划,教学目标的实现需要进行科学的课程设计。对于博士生课程的设计首先应关注教学对象的主体性。主体性是人的本质特征,人的创新内在潜质存在于人的主体性当中,《大气边界层动力学》课程设计的第一个原则是要尊重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发挥学生学习知识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对科学问题主动思考的质疑态度和批判精神,在课程内容选择方面除考虑大气边界层理论发展的继承性外,选择理论发展的一个前沿主导方向为突破口,以大气边界层通量廓线参数解析解以及大气边界层简化方程理论解为主线,形成完整的课程内容体系。所选择的课程内容理论性强,相关研究工作需要采用灵活的数学技巧,并不可避免地使用多种假定,因而每一个命题都存在可质疑之处,这为激发博士生的科学批判精神提供了机会。

3 创新能力培养贯穿在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环节

博士生课程教学的目标是既引导学生对课程内容有深入理解,又通过课程学习领悟前沿创新科学研究思路的萌发过程,从而激发博士生创新思维的潜能。因此博士生课堂教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机开发学生创新意识。这就要求教师把创新能力培养贯穿到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环节。研究性教学是研究生教育的突出特点,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有效手段。通过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组织教学过程,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独立研究能力,使教学过程充分体现探究性、自主性、灵活性、开放性和实践性等主要特征。根据《大气边界层动力学》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教学过程中主要采用Seminar教学法。Seminar教学法是以教师和学生为共同教学主体、以学术交流互动为特征、以相互启发、相互激励为动力的研讨式教学模式。具体教学内容分为主题教学和专题研讨两部分。主题教学部分是教师全面介绍学科发展脉络,并根据学科发展的进程和突破,将学科发展进行阶段性划分,而在每一个阶段又可根据研究方法、具体应用等细分为若干讨论主题,将讨论主题分派给学生,为专题研讨做准备;专题研讨部分是学生成为专题研讨中某一主题的主讲报告人。按照这个思路开展的教学实践结果表明,采用研究性教学对于激发学生自主创新思维潜能,拓展理论应用思路收到很好效果,学生普遍感到思路豁然开朗,从原本不知所措无从下手,甚至提不出研究课题的状况,转变为感到需要研究的课题很多,解决问题的思路清晰,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有了多种选择。

创新能力最终需要通过科研成果体现出来,对博士生来说体现创新思维和创新研究成果的高水平科研论文撰写能力仍然需要进行强化训练,特别是英文专业论文的写作。利用课堂教学适时进行专业论文写作训练也是课程教学的目标之一。结合课程教学提高论文撰写能力的一个有效方式是充分利用学生对所学习内容的深入系统掌握能力,审视在国际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的专业论文,以审稿人的身份对所发表的论文从严把关,从论文的创意、逻辑性、研究方法手段、结论的提炼以及论文主题的表述方式,甚至论文的格式和标点符号等每一个细节上,发现论文的闪光点,揭露论文有可能存在的瑕疵。这样不仅可以深化所学习的专业知识,而且可以训练学生对专业文章的写作和理解能力,锻炼学生的阅读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将提高博士生专业论文写作能力训练作为课程教学目标之一,可以循序渐进地提高学生的专业写作能力。

参考文献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5

一、培养目标

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政法实际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方式

招生方式包括:普通招考、审核录取制。

普通招考:面向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同等学力人员实行公开招考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审核录取制:面向符合条件的优秀硕士生(含应届和往届),实行审核录取的招生方式。详见《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研究生审核录取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三、招生类别说明

博士研究生均需脱产学习,并将人事关系转至我校(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教育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除外)。学校原则上不再招收定向博士研究生。

四、招生计划

我校每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实际招生人数将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单列(2013年招生计划为15名)。

五、报名条件

(一)统考博士生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后满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的人员只能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且已在所要报考的学科或相近的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核心期刊以我校科研处公布的核心期刊名单为准)上独立发表过二篇以上的学术论文;

(4)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取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生必须在初试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不能以应届生身份报考;

(5)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硕士生(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在办理准考证时,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否则只能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3.鼓励具有多元知识背景的考生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但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

(1)报考法学各专业博士研究生,其本科专业、硕士专业之一,应为法学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为0301)或者法律硕士;

(2)选择报考法学跨学科导师的考生,其本科专业、硕士专业之一须为法学或所报导师指定的一个专业(报考说明见网站公告);

(3)报考法学交叉学科博士研究生,本科专业或硕士专业须与交叉学科之一相同(报考说明见网站公告);

4.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5.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6.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名条件:

满足(一)中各项条件的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3.获得所定向省教育厅的报考资格;

4.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现役军人报名条件: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研究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网上报名

我校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日-12月10日

2.报名网址: gate.cupl.edu.cn/yzb或yjsy.cupl.edu.cn

3.报名程序:

(1)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注册用户;

(2)网上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

(3)通过网上支付平台缴纳报名费200元;

(4)网上缴费成功后,系统生成报名号,网上报名成功;

(5)关于网上支付报名费的说明:

① 请在安全场所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因考生自己操作失误或网上支付帐号和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责任由考生自负。

② 我校报名费只采取网上支付的方式,不接受汇款或转账。

③ 考生在网上支付报名费后,无论考生是否参加考试,一律不退返报名费。

(二)注意事项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和报名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的报考信息不真实,我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所交报名费不予退还。

2. 我校部分通知将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请正确填机号并在入学前保持手机畅通(考试时间除外)。

3.考生身份证、户口本和学历学位证书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证件号码等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名前去公安部门更正或出具相关证明,并保存好相关证明备查。

4.考生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

5.网上报名注册、交费成功后,由考生自行下载“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6.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政治理论考试免试。以“同等学力”报考者,一律参加政治理论考试。

7.准考证办理:

①时间:待定;

②地点: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③携带材料:有效身份证件、网上下载准考证。

七、考试(初试、复试)

(一)初试

1.初试时间:2014年3月15日-16日

2.初试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考生须在考前2天在网上查询具体考场安排)

3.笔试科目:外国语(不含听力)和两门业务课。详细情况查询“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1)外语考试内容:

笔试满分为100分(含词汇和语法结构、阅读理解、综合、翻译、写作五部分组成,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

(2)以“同等学力”报考者加试政治理论考试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

注:我校不举办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卷、不指定参考书目。

(二)复试

我校实行差额复试。

1.复试日期:初试结束后一周之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复试地点:中国政法大学

3.复试内容:

(1)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

(2)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

(3)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两门所报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4.复试时考生须携带以下材料:

(1)一寸免冠照片2张

(2)有效身份证件

(3)已盖章的准考证

(4)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同等学力”考生需交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毕业生交验学生证,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获得学位者需交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书;

(5)硕士阶段的成绩单

(6) 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专家推荐书”、“政治审查表”;

(7)硕士毕业生需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全文,以及导师、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议材料,本人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材料;

(8)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的研究设想与研究计划;

(9)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交所要报考的学科或相近的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核心期刊以我校科研处公布的核心期刊名单为准)上独立发表的二篇学术论文。

(10)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复试报到时还须提交“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资格确认表”原件。

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或不提供上述材料者,将取消其考试、复试、录取资格。

八、健康检查

考生复试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体检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九、录取

录取工作贯彻按需招生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国家招生规模数内,坚持同一录取分数线原则。录取名单应按照导师名下上线考生的综合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录取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

十、学制和培养

我校招收博士生均为全脱产,基本学制3年。

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详见《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校于2010年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详细情况请见《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

十一、学费和奖助学金

(一)学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从2014年起,被我校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学费金额按照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执行。

(二)奖助学金

学校将根据有关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或科研资助。

新入学的一年级研究生,成绩优秀的可以享受新生奖学金,二年级、三年级时根据前一年的在校综合表现,评定当年的奖学金。

现将新生享受奖学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享受奖学金的新生范围

(1) 参加全国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复试,并拟录取的考生,根据奖学金名额和初试、复试成绩排名,确定是否享受新生奖学金。

(2)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不享受奖学金。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新生奖学金的比例和金额

(1)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

(2)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有关奖助学金的详细信息(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请查询“学生工作部”网站下“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栏目(cupl.edu.cn/xsc/)

十二、公派出国项目

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将有机会参加公派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即可表明是否计划参加出国留学项目或联合培养项目。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计划参加出国留学项目和联合培养项目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语言能力方面的专门培训,并重点从参加培训的博士研究生中进行选拔。

十三、招生咨询和其他事项

(一)招生信息

有关初试、复试及录取的相关事项,将及时在我校网站公布,我校不再向考生寄发书面通知。请考生及时登陆我校网站查询相关事项。

(二)联系方式

研究生院网站:yjsy.cupl.edu.cn

研究生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邮编:100088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10-58908070,传真:010-58908071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Email:zfyz@cupl.edu.cn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6

记得有这样一句歌词:“三分天注定,七分靠打拚,爱拚才会赢。”三分天注定即为命运,在人漫长的一生中,幸运和机遇只占了十分之三,剩下的就需要我们去努力,去打拚,去奋斗。有些人在遇到挫折失败的时候,怨天尤人、自怨自艾,感叹命运不济;有些人却能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作出睿智的选择,不甘被命运束缚,打开了生命的另一扇窗户。

梁美芬博士就是一个不甘向命运低头的人,在关键时刻她总能做出明智的选择,这样在人生的道路上,她才能逐渐清晰自己的目标和方向。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历练,逐渐找出自己要走的道路。

坚守信念一往无前

梁美芬博士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政治行政系,大学期间,她不仅担任学生会主席,还是学生报的副总编辑。尽管社团活动占据了相当多的时间,但是她没有因此荒废学业,相反很好地安排了时间。大学期间因成绩优异,还曾被选送到法国和美国做交流生。

凭着大学期间优异的成绩,梁美芬博士完全可以选择在国外的知名学府继续深造,但是在诸多大学中,她选择了内地的中国人民大学。谈及选择的原因,她说了这样一段经历;大学期间,有一年在去新疆游玩的途中,她结识了一位有理想、有志向的北京人,此人大学毕业之后就选择去发展。这件事对她影响很大,那位北京人放弃了北京优越的条件和舒适的生活,去了祖国的西部奉献自己的青春与光热。而想想那时的香港大学生只是在空调中关心中国的贫穷与落后,没有凭藉任何实际的经历去感受、去体会。因而大学毕业后,她就想去内地工作,想服务祖国的边区,于是她选择了去中国人民大学学习。当时她这一选择遭到了周围几乎所有人的反对,因为梁美芬博士读书的那个年代,中国没有正式开放和发展。那时香港大学生选择留学的地方大都是发达的美国或欧洲,根本不会选择比香港还落后的内地,但是她有自己的打算,那就是在年轻时,其它任何事都无法媲美自己心目中殷切希望的事。而她心中殷切希望的事就是去内地求学、深造,以期在学成之后为祖国作出一定的贡献。在攻读硕士学位的第一年,她就开始想以后的出路。当时她一直在为英文虎报做特约记者,因而有点想毕业之后去报社做记者,但是出于关心祖国经济发展的考虑,她又有点想去做与国家贸易有关的工作。那时,她的兴趣比较倾向于前者。

理想常常会在现实面前改变。1989年,中国发生了。在此期间,梁美芬博士一直为英文虎报报道当时北京的情况。她感受到那个时候北京的大学生情绪极度高涨,大家好像走进了一个高温压力煲,不停地加热升温。处于这种境地的她,内心深处极度不安,也深刻地明白记者工作的局限与被动。她的理想动摇了,深刻地了解国家问题不是一两场学生运动可以解决的,因而决定放弃当记者,以寻求一个有更好发展空间的专业,权衡之后,她踏上了法律的道路。

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了法律学硕士、博士之后,她回到香港,继续进修普通法,后来进入香港城市大学执教中国法律,随后获得了香港大律师的资格。经过多年的教学和研究,以及与内地法律学者的多番交流,得知很多人对中国法律不甚了解,甚至产生否定的态度时,她一心想化解这种误解。于是在1993年,她决定开始一个“天方夜谭”般的出版计划,就是把中国法律翻译为英文,以期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法律。在编写中国法律以及翻译过程中,还有个小插曲。由于此项目工程浩大,与梁美芬博士一起竞争的还有一位美国的“法律通”,最终国家一方面考虑到梁博士心系祖国;另一方面,感觉在翻译上,梁博士不会有失偏颇,能如实反映中国法律的面貌,因而同意梁博士牵头翻译,这对初出茅庐的她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信任和鼓舞。在翻译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梁博士卖掉以几年工资为首期买下的房子,用来投资出版这套英文法律书。当时很多人觉得她那样做很傻,甚至管她叫“法痴”,但她知道,如果现在不去做,以后未必有机会去做。当这本书进行到修订过程中,有时双方为了一个法律字眼该表达的意思是否正确而各不相让,吵得面红耳赤。她作为整套书的策划人,难免很为难,毕竟参与修订的都是法律界的泰山北斗,所以在这个时候她总是说:“你们还是骂我吧。”

在她和其她法律界专家的努力下,1995年,《中国审判案例要览》(China Law Report)第一卷终于成功出版。这本书在当时引起轰动,因为当时在全世界以第二语言出版自己国家的法律和判决书的仅有中国。正因为她在中国法律两语化的过程中作出了杰出贡献,2000年,被评为“香港十大杰出青年”。

政治、法律与道德

圣经中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约拿要逃避神安排他去尼尼微城的呼召,执意去他施,结果给神派来的大鱼吞进鱼腹里三天三夜,才终于肯顺服神的命令。而梁美芬博士却感觉她选择从政生涯是上帝要安排她去尼尼微城,因为她一直在繁荣文明的他施城安逸地生活着。

当时香港的政治两极化,立法会内争斗不断,政党为了迎合自己的选民,没有协调的余地;也有人在议会里为反对而反对,以致重大的议题难达共识,政府亦得不到有效监察。要有效监察政府,立法会需要有勤力、敢言和做实事的议员。另外,香港有不少中产和基层人士,每日忙于工作,没有时间表达自己对社会政策的意见,而且在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下,她的不少学术界的朋友,亦不敢说出应该说的话,生怕言论被炒作。当时她觉得法律可以给予双方冷静的机会,寻找一个大家接受的中间点,去拉近彼此的分歧与距离,同时她认为法律的角色跟政治差不多,都是寻求一个大家都接受的中间点,只不过,前者处于被动,后者则可以主动去关注大众的生活。正因为如此,她渴望进入立法会,为沉默的大多数发声,令大众的声音得到尊重。这个想法萌生后,她决定弃教从政。当时很多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她是在自找苦吃。因为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和奋斗,她已当上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大学教授优厚的待遇、崇高的地位着实令人羡慕不已,而她却在此时决定走出家庭,走出教室,走出熟悉的环境去参选区议员。

2007年11月,她参加区议会选举。2008年参加立法会选举。香港现时立法会60多名议员中,女性议员仅有9人,在这9人中,5人是通过普法选举产生的。梁美芬议员正是在九龙西选举中产生的。当时竞争对手很多,但她坚持竞选的口号:“我们要为香港走出第三条路线,使地区专业化。”在她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当选立法会议员。大半年来,在立法会议员岗位上,她更深刻地了解了议会的运作,熟悉从哪条途径为市民争取政策的改变,同时她希望有更多的专业团体能在普选过程中加入立法会。她深信:政治更深刻地突出了人的软弱,因为人软弱,社会才需要有良好的法制和政策,不单单依靠人去作一切决策。同时她认为在议会中,任何一个法案的讨论,其实都离不开道德。政治是众人之事。一个社会的法律正反映着社会本身的道德,因此,政治、法律与道德应该是息息相关的问题,而不应该被割裂。这就是梁美芬博士关于政治、法律与道德的理论。

炽热的中国心

梁美芬博士在生活实践的感悟中,决定从事法律研究。因为太多人为的错误,让她深思、让她反省。她认为:一个国家要发展,不能单靠一个人、一群人,甚至一个信念,中国要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体现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制。正因为她怀着一颗炽热的中国心,不忍心看到祖国受磨难,想找寻一条报效国家的道路,因而放弃了一直想从事的记者工作,转而研究法律。从此,她参加了很多有关中国法律的研讨会,参与国内法律专家的讨论,以期让中国的法律向世界打开大门。

多年来,她经过热情、激情、失望、失落之后,对中国现存的那份感情,可以说是历经沧桑。而经历岁月洗礼沉淀后,存留的那份爱,更深邃,而且多了宽恕与包容。

她爱祖国。现在的她对祖国的爱是细水长流的,如酒愈醇愈香。在以后的工作中,她会以更坚定的决心,更大的爱心与包容心,发挥自身特长,令更多的国人受惠。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7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二、 判例的态度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五、 结语——对牧野论文之后的一些情况介绍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诚实信用原则,亦称“诚信原则”,在日文中表现为“信义诚实の原则”,一般简称为“信义则”。这一原则作为现行民法典中的一个条文,并不是在100年前日本民法典成立之初,而是在二战后通过对民法典的修改实现的。[1]因此,在此修改之前,诚信原则并不具备实定法上的依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原则正式作为民法典的条文成立,并不象日本民法典编纂时表现出的那种为了某种目的而不顾法典与日本之间的龃龉原封不动地引进,而是学说和判例长期积累的成果。

日本民法典成立后,因为法典的内容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距离较大,如何解释这一新的便显得尤其重要。为了满足这种社会需要,一种以解释法典为主要内容的所谓学说继受便随之在民法学界展开。但是,在学说继受的最初阶段,民法学界的主要倾向是以德国法的学说·判例为主要素材,而且当时通用的也是由德国引进的概念法学。因此在这个时期,是无暇顾及象诚实信用这种可以对因形式上适用法律条文而发生实质性不合理的法律现象发挥积极作用的原理性原则。[2]

诚信原则在日本受到重视,始于大正(1912—1925年)年代初期。当时,在法学界对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原理原则的弊端已经开始有所感悟。关于这一点,尤其在国外留学归国的学者的研究成果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例如,1913年回国的刑法学家牧野英一(1878—1970年)博士就曾经试图在民法领域展开自由法论,他主张公序良俗和“信义则” 应该作为一种指导原则得到应有的重视。又如,1920年回国的末弘严太郎博士也曾经对当时仅以外国的注释书为典范、以对理论性整理为已足的民法解释学提出激烈的批判,进而强调构筑适合日本社会的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和对判例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在另一方面,民事审判实务从大正5(=1916)年间开始尝试性地使用诚信原则,进而通过大正9(=1920)年以后的审判实践,在判例中确立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二、 判例的态度

诚实信用在日本的审判实务中作为一项原则得到适用,最早见于大审院1920年12月18日关于买回效力的判决。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在付买回约定的不动产买卖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务人用于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的场合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法律效力。对此,大审院判决认为:债权人以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为口实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效力“违反支配债权关系的信义原则”,并据此肯定了债务人的买回效力。[3]诚信原则由此率先在判例中被援用,并由此开始逐渐确立了自己在判例中的稳定地位。

在此之后,大审院又于1924年7月15日在关于契约解除的催告期间的判决中,对债务人所提出的催告期间过短的主张判断为:“另从信义公平之观念重新审视,此主张明显不合道理”。[4]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明确援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判例出现之前,在审判实务中,也有过一些努力为权衡实质性利害关系而间接地使用诚信原则的原理进行判案的事例。诸如:大审院于1916年5月22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的判决,[5]大审院于1917年7月10日对契约解除作出的判决[6]等都属于此类。因此可以说,上述1920年和1924年的大审院判决明确使用“信义原则”和“信义公平的观念”的做法,只是有意识地将这些在审判中业已存在的判断方式上升到裁判规范予以肯定而已。[7]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日本民法学界最早对诚信原则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是鸠山秀夫博士,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于1924年在《法学协会杂志》上连载的论文《债权法中的信义诚实原则》。[8]

该论文,首先在总论部分对诚信原则的进行;然后作为分论,将诚信原则的适用分别放在“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债权关系终了之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等几种场合中进行逐一,从中找出的所在以及解决的;最后在结语中对诚信原则在债法以外领域的适用问题作了综合性总结。

在论文的总论部分,首先开宗明义:“信义诚实之原则能够作为支配债法的基本原则得到承认是近世法的一个显著特色”。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之所以在欧洲于18世纪以后得到,特别是在19世纪末叶以后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当时的观已经从个人·意思本位转向社会·团体本位和交易关系的扩大化、复杂化,以及随之而来的19世纪法国和德国和法学的变化。其次,作者在介绍批判诚信原则观点的同时对批判的观点提出反论。尤其是对“承认诚信原则会危及法的安全性”这种观点,作者将其斥之为“在当今社会状况下不过是纸上谈兵的空论”。另外作者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如果一部法典富有伸缩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那么在实施这部法典的社会,利用诚信原则补充成文法的必要性比较小。但是,日本民法典不仅条文的数量不足德国民法典的一半,而且其让人感到不过是一种提纲式的罗列,因此,毋宁说正是因为它与德国民法相比更缺乏伸缩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利用诚信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必要性自然比较大。

在分论中,作者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一,对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应履行给付的内容(其中包括:种类债务人的变更权、所提供给付只有微量不足的场合、主给付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问题等);②履行的形态(包括:是否可以在履行期之前清偿、履行的具体时间、履行地、提供清偿的程度等);③同时履行的要件与效果;④履行迟滞的要件与效果;⑤受领迟滞的要件与效果等等。

第二,对债权关系终了之后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当事人无归责事由陷入履行不能时的通知义务;②委任关系中的应急处分义务与报酬请求权成立的可能性,以及对其他持续性债权的类推可能性;③租赁契约终了后的关系,其中特别探讨了对关东大地震(1923年)后的临时性建筑的处理问题。

第三,关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作者一方面援用了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一方面将问题分为契约有效成立的场合与未能成立的场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关于后者,首先探讨了在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契约无效、撤销的场合,是否可以承认损害赔偿义务的问题;其次对原始的客观性全部履行不能与作为原始性一部分履行不能把握的担保责任之间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承认了过失责任。关于前者,首先介绍了可以通过民法本身认定的责任的具体范围,然后主张在上述具体范围以外的场合中适用诚信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论文在论述该问题的这一小节末尾处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在契约的交涉最终受挫时,令其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根据的;一是,在契约无效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行为。

从论文总体看,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作者在探讨个别问题时并不是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进行形式上的解释,而是在考虑如何适用条文时加入了诚信原则这种实质性的判断。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在论文中每当对以往的观点提出异议或修改时,作者总是要反复地对自己以往基于概念法学的观点作出自我批评。

这篇论文从解释论入手阐明了诚信原则是支配债法的根本原则,为诚信原则日后的奠定了基础,同时它也预示了鸠山法学将要走入一个新的天地。然而,就在这篇的两年后,鸠山博士突然离开了学界,而关于他离开学界的原因又是众说纷纭,无法确定。于是,这篇可谓是令自己法学论“转轨”的论文竟成了鸠山法学的终点。这件事一直令日本民法学界感到惋惜。[9]

鸠山博士的这篇论文是利用比较法学的手法,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诚信原则进行全面的劳作。论文通过对德国法的介绍,揭示了诚信原则的适用将不仅局限于债法,还将适用于更为广泛的法领域。关于这方面的可以大致作如下归纳:

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关于在契约的解释和债务履行领域中适用的明文规定(德国民法第157、142条)。但是,随着判例和学说在法典成立前后的迅速展开,诚信原则不久便冲破了实定法上规定的领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作为一项原则得到了广泛承认。而且在此之后还衍生出了诸如权利失效原则等几个下位原则。因此还有学者对这篇论文评论说,鸠山博士 “以德国民法学的理论观点为基础,给法解释学提示了非常富有实用意义的方向”。[10]

鸠山秀夫是日本民法学的一代宗师,对日本民法学作出过非常大的贡献,因此他的民法理论在日本民法学说史上被称之为鸠山法学。诚然,这篇论文是受到牧野博士的,并认真地接受了末弘博士的批判后,开始对自己乃至当时民法学界以概念法学为中心的方法进行反省的结果。但它的最大功绩莫过于对整个学界在研究方法乃至方向上发生巨大变化——即脱离传统的概念法学的桎枯,逐渐走上理论结合实际的道路——所起到的积极促进所用。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鸠山博士的上述之后,加之又有先于鸠山论文的1920年大审院判例,诚信原则随之在判例和学说中确定的自己地位。在此之后,诚信原则一方面在判例中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更多的场合;另一方面在民法学界,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以及该原则作为通则的实质意义、客观意义等的研究又继续得到展开。[11]

在日本学界对诚信原则研究的中,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博士力作《“信义则”的三个视点》。[12]

牧野博士于1903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国法学科毕业后,曾作过法官、检查官。后来回到母校任教,于1913年升任教授。在此期间,他曾于1910—1913年留学德国、英国和意大利,尤其是在德国期间深受德国刑法学家李思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年)的影响。回国后,他不仅致力于向日本介绍F·李思特的新派刑法学的思想和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刑事政策的研究,而且对法、民法学领域的研究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此,在牧野博士的研究业绩中,除可以见到数量极大的刑法学著作外,还可以见到法理学和民法学方面的著作。[13]

牧野博士的所谓《“信义则”的三个视点》:“第一是作为评定上行为价值的标准的诚信原则。……即可以称之为‘诚信原则的标准’——Le critère de la bonne foi”;“第二是作为法律关系中债务内容的信义诚实。……有人称之为‘信义诚实的先决条件’——L’exigence de la bonne foi”;“第三是在信义诚实上无懈可击的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错误)时应该受到保护,这种保护最终应该称之为对‘善意的保护’——La protection de la bonne fio”。[14]

永田真三郎教授在介绍论文中认为:恐怕大多数民法学者都会对该论文提出的观点感到困惑。

首先,该论文,正如作者牧野博士在注释中介绍的那样,所提出的主要观点——即所谓“诚信原则的三个视点”完全是照搬外国学者(Gorphe,Le principe de la bonne fio,1928年)的观点。

其次,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也称善意原则”,“两者本来可以作为两个分开考虑,但是也可以将两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问题考虑”。然而,一般民法学者绝对不会同意这种观点。

“谁都知道,在法国法上,无论是‘诚实信用’还是交易安全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词,这是源于罗马法的‘bona fides’。但是,‘善意保护’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那样,主要表现为以牺牲真正的权利人为代价,保护曾经信赖了某种外部征象的当事人。从法理上说,它是一种属于以流通为中心构筑体制基础的资本主义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与此相对,‘诚实信用’是将属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而且要根据的不同,在适用中具体地实现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为一般条款,是一种体现可伸缩性运用法律时的判断标准。”[15]

另外,作者在其提出的第一个视点,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层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是提出了‘权利滥用’。从作者就这些问题所展开的论点论据看,尽管不能说是荒诞无稽,至少也要说它与对这两个体系分别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的先驱鸠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论之间没有任何学术性的承继和衔接的痕迹”。[16]“尽管对本论文的基础格尔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国民法学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难评价牧野英一的这篇论文对诚信原则的民法学讨论起到任何推进作用。”[17]

在牧野论文之后,也有一些综合性的判例研究问世,但其后不久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民法学研究也随之转入低潮。二战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将诚信原则纳入民法典,由此,学说对这一问题再度表示出极大的研究热情,但研究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转到了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的讨论上。根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绍,在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界,有关诚信原则的论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权利滥用と信用诚实の原则》;[18]广中俊雄《信义诚实の原则の适用范围》;[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展开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编(战后改正による“私权”规定插入の意义の检讨を中心として)[20]等。但在这些著作中丝毫见不到牧野英一的名字。

五、 结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点滴思考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道德理念,后被上升为法理念,并最终被制定在实定法之中。诚信原则最早是作为私法解释得到运用,但今天已经做为一般条款贯穿于整个法领域,因而有人称其为法律中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准则。其意义就在于,人们在法律关系中应以诚实的商人或劳动者做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在于调整当时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关系。当现行法不足以解决现实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依据现行法裁判有现实公平之虞时,法官可依据该项原则行使公平裁量的权力,其判断的标准也要由主观标准转向客观标准。因此该原则在实定法中也是授权条款。

正所谓大千世界指谓的就是社会纷繁复杂且富于变化。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现象一览无余。因此,各国法律基本均有这样的规定,即“有法律者从法律,无法律者从习惯,无习惯者从法理”。法律和习惯作为法源即直观又比较具体,可以直接适用;但法理则不然,即抽象又宽泛,作为法源在适用上需要一种法技术,这种技术可以比喻为聚焦显像镜,是将抽象宽泛的一般道理具体化,这就是诚信原则所能起到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改革开放后的民商法学界也有很多研究成果。在这些成果中,有从诚信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出发,探讨诚信原则在民法上的定位问题的先驱性研究——梁慧星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60页以下,1994年);有针对新合同法中引进的诚信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所作的剖析和解说——江平·程合红·申卫星的《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还有从法的角度,在论文基础上成就的专著——郑强著《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另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价值研究——经济与道德的视角》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另外还有许多关于诚信原则研究的力作,恕不在此一一介绍。

[1]见日本民法典第1条之2:“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须遵守信义,且诚实为之。”该条的增加根据1947年,第222号。

[2]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6页(矶村保教授(神户大学)执笔部分),三省堂(1999年)。

[3]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6辑,第1947页。

[4]参见:[日]《民事裁判集》第3卷,第362页。

[5]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2辑,第1011页。

[6]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3辑,第1128页。

[7]参见: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0页。

[8]参见:[日]鸠山秀夫《债权法における信义诚实の原则》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42卷第1、2、5、7、8号。该论文后经修改,以专著的形式于1955年以同名由有斐阁出版社出版。

[9]以上关于鸠山论文的介绍和评价译引自前引矶村保教授的论文。详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7页以下。

[10]引自: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1页以下。前段关于鸠山论文中有关德国法的归纳亦参见同文。

[11]诸如:常磐敏太《信用诚实の原则》载于《东京商大法学》第1号(1932年);野津务《〈信用诚实〉の的意义》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52卷第11、12号(1934年);林信夫《判例に现ゎれたる“信义诚实”》载于《民商法杂志》第4卷第5、6号(1936年)等。转引自: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页。

[12]该论文收录于同著《民法の基本第四编——信义则に关する若干の考察》有斐阁(1936年)。

[13]关于牧野博士对民法学研究的业绩,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介绍,除前揭著书外,主要有以下论文:《权利の滥用》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卷第6号(1904年);《民事责任ノ基础トシテノ过失ノ概念》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3卷第8号(1905年);《二三の民法上の基本观念に就いて》载于《法学志林》(法政大学)杂志,第23卷第1—5号,7——10号,12号(1920年)。

[14]转引自:[日]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62页。

[15]译引自:同上论文。

[16]关于鸠山博士的业绩参见上书论文,关于末弘博士的业绩,参见:末弘严太郎《フランス法おける权利滥用》载于《法学志林》杂志第31卷第1—2号(1929年)。转引自同上论文。

[17]译引自同上论文(第63页)。

[18]参见:[日]《法学セミナ》第1号,第14页以下(1956年)。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8

法学硕士一般是可以去考经济学博士,法学硕士考经济学博士没有条件限制,但必须先找到专业方向的博士导师。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分为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经济学两大类型。要研究经济发展的规律就必须从整体上统一研究经济现象,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是统一的经济体中对称的两个方面,所以在科学的对称经济学范式框架中,有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之分,没有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之别;而政治经济学总是把经济学分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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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论文范文9

紧接着,就有记者调查,也有专家解释,这个“卤鸡味”并非简单地琢磨一道菜,它确实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研究对象。一位教授干脆对论文题做了“学术翻译”,说此题实质上相当于《甲基黑椒酚、反式茴脑、大茴香醛、雪松烯、2-甲基丁酸异丁香酚酯等对高温下动物软组织烃脂挥发的影响》。这么一“翻译”,是不是立马显得“高大上”了?

从这番辩论看来,“卤鸡味”博士论文并非不务正业,不是一些人指责的“职业学院的水平”,也不是调侃中的“新东方烹饪学校欢迎你”。当然,如果仅仅到此为止,此事不过一场网络玩笑,给大家普及了一点科学常识,让人们知道了一些别的专业的奥秘,供网友们自嘲一下“做个吃货也不简单”。但是,若站在博士论文创新的角度去思考此事,不妨让“卤鸡味”散得慢一点。

这些年,博士论文甚至教授们的学术论文惹出的风波可不少。轻则充斥着“八股文”的味道,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满纸假大空,从头到尾套话官话,读来哪里是论文,俨然就是党政会议的公文;重则不乏“文抄公”的身影。2014年8月,一名中国社科院的女博士后,就被知名学术期刊披露其论文全部翻译、照抄外文原著。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起码的学术道德,人们往往对其持“零容忍”的态度。人们也会追问,博士们又不是傻子,明知网络时代风险无限大,一不小心就会身败名裂,为什么还要铤而走险大抄小抄呢?

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创新太难。很多领域,比如那位女博士后研究的东西,已经被无数前辈翻来覆去研究得差不多了,似乎出新成果很难。故纸堆就那么几页,毕业的压力、考核的时限,很容易让人抓狂,临时抱佛脚也就只好“一抄了之”。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卤鸡味”带来了有益的启发――科研创新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费劲,很多时候是学者自缚手脚、闭门造车,忘却了科研的规律与乐趣。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这是德国思想家歌德的名句。搞科研、做学问,无非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之一。为了研究的方便,人们划分出食品、生物、物理或者经济、法律、哲学等学科的边界。但实际上,各种问题并不是以单一学科的面貌呈现的,比如“卤鸡味”的生产就覆盖了农学、化学、生命科学不同的领域,研究好了,能解决食品生产中“工艺质量稳定性差”的问题。这其实可以激励理工科的学子们,沿着实践线路,抓着学科边界,鼓起勇气做出哪怕一丁点的小创意,就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果。

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而言,抓住超越学科边界的现实问题,往往也能实现理论创新。有一位博士朋友,在筹备论文时发现,宏观调控是应用经济学的“旧爱”,经济法是法学界的“新宠”,两者似乎不搭界。但是,经过文献梳理发现,总在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唯独宏观调控这一最高端的行政行为,居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于是,他的博士论文瞄准了“宏观调控法”这一跨学科研究方向,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收获了大家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