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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集锦9篇

时间:2023-09-10 14:50:02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创业教育 法律环境 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

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

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

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

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

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创业;创新;创业法律教育

国务院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第一次向全国人民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并且在2015年“两会”上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其上升为国家新战略[1]。青年大学生以其强大的创新创业潜力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的顺利开展。但是,目前高校的创业教育更多的倾向于创业技术层面,忽略了创业意识层面尤其是法律观念,使得大学生普遍缺乏必备的创业法律认知,进而导致大学生创业失败而蒙受经济损失,更有甚者因为误入歧途触犯法律法规,从而背离了大学生创业初衷。因此,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高校开展创业法律教育以提高青年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水平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1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概念界定

创业作为一种劳动方式,是指通过优化整合各种创业资源以创造出相应经济效益以及社会价值的过程。对于既缺乏创业资本、又没有创业经验的青年大学生而言,在创业过程中需要面对诸多风险。这里所讲的风险不仅包括创业选择过程的风险,而且也包括创业成功与否的风险,更包括创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前两种创业风险有时虽然可以事先预见却难以事先控制,但是创业法律风险却有可能通过事先的知悉来有效预防,或者在创业过程中得当处理来尽量避免。因此,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能否成功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创业法律教育通常指由学校通过向大学生开设相应的创业法律课程,传授与创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更好地帮助青年大学生树立良好的创业法律思想观念、创业法律心理和创业法律认知,进而提升大学生的创业法律运用能力,以适应市场竞争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高校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提高青年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创业过程中坚持学法、守法,并且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作用

2.1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法治中国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和社会进行一体建设。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要求社会公民养成良好的法治精神,即整个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法律至上地位,并且在日常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当代大学生作为时代先锋,代表着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更应当认同、信仰和遵守法律,并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业。对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有利于培养其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并逐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2降低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内在要求

由盖勒德A.詹提兹和罗杰勒•勒鲁瓦•米勒共同编著的《汤姆森商法教程》中明确指出:那些刚刚踏入商业世界的人会发现他们必须遵守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政府规定[2]。大学生在实际创业过程中必然需要处理包括合同、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关系、侵权纠纷等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甚至有时法律风险远远大于市场风险。不少在校大学生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而使自己陷入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中,甚至走向违法犯罪,严重背离国家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初衷。因此,在大学生进行创业前,如果学校可以开展相应的创业法律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进而使青年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实践中远离各种陷阱,并且不断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可以更好地降低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进而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合法有序地开展。

2.3规范学生创新创业行为的内在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下,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利用各种强制性法律法规对所有的市场主体所开展的各种经营行为进行强制性调整,并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来维护和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公正,进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大学生开展任何的创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合法健康的,否则就有可能引发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大学生在开展创新创业前如果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本身的法律规则,从而在创业实践中更好地规范自身各种行为,才有可能更好地保障所创办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3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大学生群体“就业难”问题的凸显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的提出,国家、社会和高校更加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从而在实践中得以迅速发展。然而,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迅速发展相比之下,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难以完全满足当前我国青年大学生群体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迫切需求。

3.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不仅是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新时期国家人才培养的迫切需要。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尤其是发展时间较短,许多高校尚未构建一个正确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目前创新创业教育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工具性和功利性,使得许多高校过于注重培养创业技能,而忽视了其外延的扩展;对于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得创业教育忽视了对大学生开展创业的法律教育,导致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3.2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

大学生在实际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并不低于市场风险,这就需要高校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时,必须对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进行合理的设置,并且根据教学需求配备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教材,以保证学生可以学有所用。然而,目前大多数高校创业法律课程设置方面缺乏系统性,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创业法律教育体系,仅在《创业学》、《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课程或者创业法律讲座上对创业法律教育有所涉及,由于受限于课时只能对这些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难以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系统的专业性法律课程教学体系[3]。

3.3创业法律教育师资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各个高校已经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教育,这就需要高校必须具备一支稳定的专业性法律教育师资队伍。然而,由于重视不够再加上投入资金有限,高校一时难以配备高素质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与此同时,由于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本身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这就要求担任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学师资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然而在现实中,许多高校的创业指导教师都是高校辅导员或者行政人员担任,他们本身并不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创业经验,而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由于课程因素一般只能开展兼职讲授,无法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给予专业支持。

3.4创业法律教学方法多样化不足

高校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借助于课程培养青年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创业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最终使其具有良好的创业法律素养,以便使他们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可以处理一些常见的创业法律纠纷。然而,许多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相对落后,还停留在课堂理论讲授阶段,无法激发青年大学生的学习兴趣,难以实现创业法律教育的预期教学目的[4]。目前,高校的创业法律教师普遍缺乏应有的法律实践经验,而导致其难以给予学生实践性的创业法律指导,只能采取理论知识传授。相对于生动且鲜活的创业项目选择、营销策划等其它创业教育内容而言,基础理论显得枯燥乏味而难以引发大学生的关注,其教学效果自然不佳。

4“双创”背景下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对策

4.1高校应重视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我国所有高校从2016年开始必须设置相应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且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资金开设出更多适合本校大学生所需要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将其统一纳入到本校学分管理。因此,高校主要领导以及教育工作者必须正确认识到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对于当代青年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顺利就业等方面的重要性,加深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内涵的理解,不断优化创业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将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纳入到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中去,不断提高青年大学生包括法律素养在内的创新创业能力,进而培养出更多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从而使大学生成为推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力量。

4.2应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课程体系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中,课程体系是核心内容之一,只有构建高水平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才可以真正提高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质量。目前,高校主要通过《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创新就业指导》《经济法》等课程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然而,这三门课程对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需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并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课程教学体系,进而导致高校创业法律教育效益不大。面对这一不利因素,高校首先应该根据大学生创业者的不同需求、兴趣和问题,对本校的创业教育环境进行科学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系统设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方案。其次,应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基础知识课程,并进一步细化为公共通识课和专业选修课,以供不同需要的大学生进行自主选择。对于面向全校大学生的公共通识课,应以培养大学生基本的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而对于部分创业基础较好且创业意愿强烈的学生,则应以培养其掌握全面系统的创业法律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并从创业准备、项目选择、日常经营、法律纠纷和社会责任等深入开展法律教育,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更好地帮助这部分大学生将法律意识和创业精神进行有机结合以提高综合素质。最后,在创业法律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更加重视开展实例教学,教师应通过向大学生展现微小企业创业活动中的细致要求和详细步骤,详细分析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循序渐进地让大学生创业者认识和理解整个依法创业的过程,进而使其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掌握依法创业的实务。

4.3加强创业法律师资队伍建设力度

师资是做好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因素之一,新形势下高校必须重视并不断加大校内创业法律师资队伍建设力度。首先,由于创业法律教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因此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应尽量以法学教师为主,以其丰富的法律教学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开展高质量的创业法律教育。其次,由于专业教学和创业教学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这就需要学校组织法学专业教师参加创业知识培训,或者参与创业经验交流会以及创业模拟实践训练等创业实践活动,以提高其创业法律教育教学能力。最后,学校应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积极聘请校外政府官员、知名企业家、法律学者、创业校友担任兼职教师,通过开办讲座现身说法向大学生介绍创新创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同时,通过参加教学研讨和专业教师交流经验,从而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

4.4积极做好创业法律知识宣传工作

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的提高除了需要大学生自身的努力之外,同时还需要得到来自政府和学校的大力支持,政府应积极做好创业法律知识宣传工作,从而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坚强后盾。首先,政府和学校应该根据不同的创业方式对大学生开展针对性的法律指导和授助,可以充分发挥各地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以及法律顾问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大学生群体开展创业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授助工作。其次,政府和学校应建立创业工作指导站,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参加包括法律知识、沙盘模拟、项目选择以及实训操作为主要内容的创业法律培训,以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风险应对能力。同时,还应给予参加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大学生以培训补贴,以提高大学生参与创业法律培训的积极性。

4.5开展创业法律风险教育实践活动

大学生在学校通过创业法律基础课程所学的创业法律知识更多的停留在理论知识,而要真正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法律能力就必须将理论知识正确应用于创业实践之中。为了实现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目的,学校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法律教育实践活动,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的机会,而且可以让大学生通过实践活动更加理性地认识和应对创业法律风险。首先,高校可以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邀请那些创业成功的校友,回校和在校大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分享他们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所碰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其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吸引较为成熟的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并邀请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专家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法律授助和指导。最后,创业法律教师还可以利用寒暑假组织大学生到相关企业或者实践示范基地开展调研活动,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访谈等方式开展创业法律实践教育,从而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创业法律实践机会,以增强大学生的创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应该说,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是十分艰难的,而且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但是创业法律风险在本质上并非是不可控的,而是一种相对可控的预期性社会风险。而高校创业法律教育作为一项增强青年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起由政府、高校、社会以及创业者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科学体系,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风险,有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夏薇.大学生创业法律环境的构建[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74-76.

[2]王慧.创业学院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3(11):140-142.

[3]黄兆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要性、问题及其建议[J].中国高教研究,2012(11):77-78.

[4]黄琼.高职院校创业法律风险教育现状及对策分析[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2):6-8.

[5]王婕.论行政法视角下高校学生的财产权[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6(7):61-62.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3

(一)青年学生必备的创业综合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办事和遵守交易规则是必要的品质。高校大学生只要进行创业活动,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遵守相关的诚信契约精神。创业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和欺诈行为会直接导致学生创业活动的失败,这对学生的创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加强高校青年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工作,可以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和诚信守信的商业精神,有助于学生进行创业活动和增强学生的创业综合素质。

(二)有效降低青年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风险

青年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处理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劳务关系、产品质量和劳务纠纷等各种法律风险,并且这种潜在凤翔往往大于市场风险。不少高校学生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创业过程中深陷各种法律纠纷之中,甚至走向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背离了国家“双创”政策的本质。因此,高等院校加强对青年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工作可以帮助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从而在创业活动中规避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且不断提高个人的法律维权意识,有效降低创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更好地依法开展创业活动。

二、当前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高校青年学生就业压力的突出和国家“双创”政策的提出,社会和高校开始普遍关注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并且学生的创业时间呢很给力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然而和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快速发展的对比下,青年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问题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的提升。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

对高校青年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不仅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高校立德树人的内在要求。但是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高等院校对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还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当前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中呈现出工具性和功利性的倾向,因此严重忽视了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教育,导致学生对于创业实践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缺乏必要的认识。

(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

高校青年学生在实际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亚于市场风险,因此对于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工作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课程规划,并且需要对学生配备相关的创业法律教育教材,从而满足学生的学习和实践需要。然而当前高校在学生创业法律课程的设置上缺乏系统性,学生的法律课程教学主要由思政部的《思想得到与法律基础》和就业办的职业规划组成,对于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科学的规划,因此创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只是一带而过,并没有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讲解和训练,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知识需求和国家对于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规定。

三、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创新途径

(一)明确学生处荒野法律教育的定位

当前高校的学生创业教育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学校侧重创业法律的理论教学,将创业法律问题理论化,对于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定位目标不够准确,从而导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活动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所以,对于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改革首先要明确其目标定位。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在进行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要将这个目标进行三个级别的划分:首先是传授给学生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其次是培养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最后是培育学生进行创业的法律实践。因此,在进行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设计中,教师不仅要给学生讲解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回归到高等院校教书育人的目标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效果和社会实践成效。

(二)进行个性化的学生创业法律教育

当前高等院校的创业教育工作是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的,忽视了学生的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因此不能满足不同学生群体的各种需求。因此在进行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设计过程中,要针对不同学生的需求进行教学计划细分,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当前高校青年学生主要分为三大类:完全没有创业意向、有一定的创业意向和已经组建创业团队或个人创业。针对三类学生不同的特点,教师需要进行差异化的教学:针对第一类学生,教师可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的创业基本法律法规,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常识;针对第二类学生,教师要根据其创业想法和创业计划进行法律分析和引导,帮助学生抵御创业实践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针对第三类学生,教师要根据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从而做到依法创业。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4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律师 着力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等中央领导同志2011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律师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1年4月1日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贯彻落实******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

    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有自身独特优势,如对社会利益差别的认识优势、广泛参与的执业优势、相对中立的执业优势、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等。本文根据全国律师协会《意见》的精神,就如何发挥好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这些优势,为社会管理创新做出律师行业的贡献进行探讨。

    一、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出新的着力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意见》指出,要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找准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为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社会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继续做好各类法律顾问工作

    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一是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农村征地、城市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及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及时发现和反映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政府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对机制。二是要协助政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重大改革、重大决策等进行事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三是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集体讨论制度,积极为政府和职能部门处理重大涉法事件提供法律论证和法律咨询意见。四是要通过陪同党政领导接访、下访、把握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与动向,并找出涉法信访问题的原因,帮助政府有的放矢的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和正确决策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要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一是要通过以案说法、专题讲座等形式,进企业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二是要帮助企业运用法律手段防范企业经营与规范治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要引导企业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三是要全力帮助企业进行“法律体检”,制定相关服务措施,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要在做好各类法律顾问基础上,推动律师参与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二)积极参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要积极参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具体而言:

    律师办案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要把“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办案的指导思想。努力探索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方式与途径,通过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及其他非诉讼手段,积极做调解和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有效疏导、分流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要通过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积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律师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中通过向来访者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以及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利害关系分析,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有序、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劝导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化解矛盾。

    要通过具体个案研究形形色色的矛盾、纷争以及信访问题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善于发现制度、机制及工作方法中的问题与弊端,向党政部门提出完善制度与机制、改进工作的建议,通过为党政部门提供事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法律论证和法律咨询意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三)面向基层,做好服务民生工作

    ******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要按******同志上述讲话要求,面向基层,做好服务民生工作。

    一要积极参与法律服务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律师进农村、进社区,一方面有利于搭建起村委会、社区与村、居民之间更为有效的沟通平台,让民众通过这个平台有序表达诉求,并通过这个平台协调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民生改善;另一方面律师深入农村、社区,了解民情民意,掌握民生诉求,通过为民众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为社区管理提供更加有建设性的意见,也可以有效提高社区的民主管理水平,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创新民主参与方式,更好地服务和改善民生。律师走进农村、社区,要当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强化市民法治观念;当好居民涉法事务的服务员,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当好社区管理的参谋员,提高基层民主自治水平。

    二要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扶助弱势群体。弱势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定。律师要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援助与扶持,为他们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以及拖欠民工工资等事由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处理中,律师应当帮助弱势群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引导弱势群体用理性的、合法的的方式解决纠纷,防范这类纠纷恶化,尽量减少和降低纠纷所形成的负面影响。

    三要进一步扩展律师的公益性服务职能。要从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主动减免服务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让上述群体能请得起律师,打得起官司,也使律师业获得更为广泛、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要积极参与普法活动。普法也是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律师除通过解答法律咨询、刑事辩护、诉讼、调解、参与涉法信访等方式进行普法外,还可通过参与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办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节目,直接向大众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

    (四)积极服务政府经济建设中心工作

    律师要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准确把握“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为本地党委政府制定和实施“十二五”规划,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以及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要围绕政府重点工作以及新兴产业、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知识产权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领域组织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开展全程式、全方位的专项法律服务。

    具体到浙江省,国务院先继批复同意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等规划,律师要了解这些改革、试点的内涵,不断更新理念、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要通过对企业的走访、调研,了解、掌握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前沿问题,收集对律师服务的的最新需求,不断提升律师服务的针对性。

    二、推进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常态化的若干建议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律师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服务好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

    律师工作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优势与作用。律师要从抓住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责任,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要加大培训力度

    律师协会要以科学发展观及律师队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同时,围绕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政策、方式方法等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能力与工作质量。

    (三)要加强考核与奖惩

    律师协会要把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绩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以激发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热情,增强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广泛宣传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创业扶持;政策;完善;法律化

面对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以创业促进就业”,国务院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随即国家与地方政府出台了具体的扶持政策。党与国家、乃至地方政府政策的出台,反映出国家对于大学生创业的关怀,也折射出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性。跟踪了解政策实施的效果,剖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创业扶持的政策与立法现状

解决就业不仅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而且是政府的当然义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必然为政府所青睐,因此,面对大学生就业难,我国政府及时出台了扶持创业的政策。创业扶持的政策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出台的措施,国家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注册资本到位的政策优惠。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且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明显比我国《公司法》的要求更加宽松,该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资金信贷的支持。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档案、社保等服务支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为响应和配合国家的扶持大学生创业政策,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系列资金扶持政策。如:北京:贷款金额:最高50万,且由区财政进行贴息;除拥有北京《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外,持有北京户口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想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青岛: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贷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上海:贷款金额:5万至30万元;优惠政策:专门设立了大学生创业“天使基金”;重庆:申请对象:半年以上未就业,有固定户口的大学毕业生,贷款金额:3000—4000元,贷款方式: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安徽:申请对象:高校毕业生贷款金额:最高5万元;优惠政策: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由于各地财政、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差异较大,甚至有些省市根本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优惠措施,大学生创业无法得到实质性支持。有些政策则以内部文件、规定的形式出现,透明度不高,大学生对于这样的规定不太清楚,且政出多门,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扶持体系,容易出现政府不同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难以及时获得救济。此外,上述扶持政策的涉及面非常有限,扶持力度也不够,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资金信贷方面有些银行仍然要求创业者提供担保,对于项目的审查也较为严格,最终能获得信贷资金的创业者非常有限。

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重要法律均无明确规定,而《就业促进法》也无针对大学生创业扶持的专门规定。毋庸置疑,政策与法律毕竟是不同的两种调整手段,相关立法的缺失无疑不利于为大学生创业扶持提供长久而稳定的保障。

二、政策与法律关系初探

政策与法律均为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相关问题的重要手段,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与政策当然并存。而对于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新中国建国后政策手段长期占据着主要地位。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法律逐渐上升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导。

政策与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二者都是国家调整社会的行为规范,都属于一国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不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功能上也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政策对于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指导作用,在法律缺失时,政策可以拾遗补漏,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另一方面,法律为政策的实施、尤其是政策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事实上,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政策先行,时机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二者亦存在重大区别。首先,形式表现不同。法律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其次,实施方式不同。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且立法、执法、司法分离。政策的实施,更多地依靠宣传、引导与鼓励,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往往同一;复次,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律倾向于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互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而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更为广泛,尤其是国家政策,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最后,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须遵循严格、固定的程序,程序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远也不及法律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完善之路——法律化

尽管国家与地方政府出台了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但我国目前大学毕业生创业的比例不到1%,在一定层面上反映出政策目标的失败。据课题组对重庆市、西安、武汉、成都、南京等地几十所民办大学(含独立学院)大学生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约80%大学生对于国家、地方的创业扶持政策并不了解。在创业过程中若遭遇政府部门不执行优惠政策,多数大学生认为不知该怎么办。例如,不少地方制定了创业贷款的扶持政策,但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还贷风险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根本不可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政策规定,事实上创业者难以获得信贷支持,多数大学生创业者的资金来源于父母、朋友,因此家境贫困的大学生极少走上个人创业之路。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的窘境并非对于支持大学生创业政策目标的否定,毕竟大学生就业难绝非短期现象。大学生创业不仅能解决个人就业问题,而且能提供他人的就业机会,其倍增效应不可忽视。试想,若我国有5%的大学毕业生创业,创业者再雇佣5个人发展事业,对于破解就业难必然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创业的比率甚至高达20%,我国要实现5%的目标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此,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基本目标不应当动摇。然而,究竟是以政策还是以法律的方式支持大学生创业值得进一步探究。

由于政府有任期期限的限制,而政府重视执政期间的政绩,政策的出台无需繁杂的程序,故为政府部门所青睐。然而,如上所述,政策缺乏足够的稳定性,上一届政府制定的政策,未必能在下一届政府延续。基于大学生就业难不是一时之事,大学生创业作为解决就业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故以政策手段支持创业显然是不妥当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延续性的特点,对于需要长期调整的社会问题,法律无疑是最为恰当的手段。另一方面,近些年扶持性政策实施的得失成败,不仅反映出政策手段的缺陷,也恰恰为某些成功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离不开对于别国法律制度的移植,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创业扶持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法国1999年制定了《青年就业法案》,支持大学生等青年的创业、就业,日本于1998年制定了《大学技术移转促进法》,美国1993年颁布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法》,以特别法的形式保障大学生创业的权利,并及时修订现行《担保法》、《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条款,就大学生创业作出例外规定。唯有如此,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方能持久、有效。

参考文献:

[1]杨毅.大学生创业基础与实践[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2]李宇红.创业实务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 ;法律风险;课程体系;构建

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部分大学生尝试着自主创业。但是,市场经济运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创业活动最大限度发挥大学生的才能同时,也产生相应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不容勿视。如何规避和化解创业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构建高校法律课程的核心内容。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或者个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自身产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1]法律风险存在于大学生创 业活动的整个过程,从法律风险客观运动状态考察,分成静态法律风险和动态法律风险二个方面,笔者结合大学生自主创业所面临的静态和动态法律风险的内容和特征展开论证。

一、 大学生创业中的静态法律风险

    静态法律风险比较固定,主要存在于经济实体组织形式创立时和固有法律文件缺漏等情形下产生的。

1. 大学生创业时确立经济实体组织形式的静态法律风险。

    大学生创业,首要的问题是如何选择适合自己创业的组织形式,以及理解并掌握该种组织形式所隐藏的哪些法律风险。因为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大学生刚开始创业时,往往选择资金较少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其承担的法律风险是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合伙人和公司股东,个人承担的是相应的有限责任,这种选择对创业者承担的风险较前少。

2. 漠视关键法律文件而产生静态法律风险。

创立的企业正常运营后,还需要在从事经营的领域内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法律手续。如法人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完成企业事项变更登记和企业年检相关的登记,若有涉及环境保护等事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大学生经常把以上事务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小事,而由此带来的后果却是严重的,如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又如,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础性文件,它规制了合伙人共同经营权利和共同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部分创业大学生,只是把其当做创业过程中必须准备的一个文件上交相关部门了事。殊不知今后承担的法律风险会因此而起。

二、 大学生创业中的动态法律风险

大学生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与客户签订合同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动态法律风险。

根据2007年《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制度、保密制度和竞业禁止制度,有效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2] 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开展生产活动,财务要严格执行《会计法》的财经制度进行审计等。创业者往往忽视以上情况,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企业的生存就会遭受重大风险。因此,在企业设立之初,管理者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内部员工的劳动合同和保险合同,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以完善的财经制度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订立合同是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的内容,大学生涉世之初,社会经验不足,往往更多把企业利润放在第一位,忽略了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银行资信情况的审查。忽略了合同涉及的内容和条款,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的评估。忽略了从法律纠纷的角度斟酌事关合同双方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对于规避对方合同欺诈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更是缺乏警惕。对于债权的违护和索取缺乏法律的手段,对债务人实履实际偿还能力估计不足都会导致企业在此事项方面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防范创业法律风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涵盖到创业活动相关各类法律关系,涉及到整个创业过程。因此,如何应对以上的静态和动态法律风险,需要个人、高校和社会多方面的合力支持。其中加强高校创业法律教育是规避以上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创业法律课程体系构建是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

(一)创业法律教育及课程体系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任何创业都会遇到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也不例外。学习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知识,提升化解风险的法律驾驶能力。创业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应以培养大学生守法意识为基本原则,注重知识学习和能力实践并重原则。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实效性必然要求课程具有选择性和系统性相统一。

(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

基于以上创业法律教育及其课程体系构建应遵循的原则,以下从课程内容设置和教学实践二个方面加以阐述:

1. 课程内容设置方面:

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高校在设置大学生创业法律课程,无法也不应做到面面俱到。在结合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的特点,如下创业法律课程内容的教育必不可少:

为了规避大学生创业中的静态法律风险,针对大学生创业主要经济组织企业形式,主要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等企业法。教学的重点是比较三种企业的不同点,如企业成立的必要文书、企业运营的基本条件,企业责任人的债务承担情况等方面,让大学生明白在企业设立时必须规避的法律风险内容。对于2005年《公司法》和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中设立的有限责任制度,对于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不想承担连带责任,选择成立公司和合伙企业对于化解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中小企业促进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创业者的贷款优惠政策、市场经营和企业社会保险等方面内容为大学生选择创业方式开拓了思路和政策支持。

在经济法方面,宏观经济调控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商法》、《价格法》和《税法》等。以上法律内容的熟识情况,有利于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遵重交易规则和合理运用法律扛扞的意识,自觉尊守国家法律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规避了市场中的法律风险。

为了规避大学生创业中的动态法律风险,大学生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在企业的内部人员管理方面主要法律有《劳动法》、《保险法》和《工会法》。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商事交易活动的过程,《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样重要。通过以上创业法律的教育,使大学生创业者初步理解相关经济组织体的运作模式,创业组织的正常 运行,企业的自律行为和企业法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意识和行为。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合同纠纷和法律诉求,调解和公证仲裁是解决矛盾的基本方法,而法律诉求则是解决矛盾的最后手段,因些三大诉讼法的学习尤为必要。

当然,大学生在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不可能在大学的有限的时间和课程里全面学习和理解,大学法律课程只是学习基本的原理和方法论。其余法律实务和细节问题,有待大学生具体问题个案分析。

2.教学实践方面:

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认清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高在创业过程中的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业法律实践教育。首先应建立一支良好的具有法律素养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筛选具有相应法律实务和深谙企业创业运作之道的教师作为任课教师,同时,兼收社会上成功的企业家和学生创业先行者进行创业讲座和创业顾问。

高校在多媒体技术方面的设备和人才优势,构建创业法律教育大学生实训网络平台和虚拟企业管理平台。“创业法律实训平台就是以模拟企业注册、经营、纠纷与解决等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各种相关法学理论知识,如公司法、税务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重要知识点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3]以上双平台可以为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教育提供全面的法律资源和资讯,还可以为高校大学生实训提供主动参与和探索实践的体验。

对于有创业决心的大学生或创业团队,学校可牵线安排学生进入相关企业进行实习,也可参与孵化园企业经营活动。学校、政府和社会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层次性,为大学生创业搭建良好的平台及提供全面的服务,同时还要做好应对创业法律风险的评估预案和预警预报方案。

参考文献:

[1]王明文,于秀艳.创业法律风险的内涵和特性探微[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1(12).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7

关键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312-02

1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概况

中小企业是我国企业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低下的现状令人担忧。其中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科学合理、体系完整、高效运行、能激励、促进、保护、支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制建设。

2 制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原因

一是我国关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立法缺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法,未能使技术创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规定过于抽象,不便操作。《科技进步法》经过修改,有了一定完善,如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等。但是依然不够具体,难以彻底贯彻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国家产业政策,难以明确各方主体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权利、义务,无法充分激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二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立法不系统,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一些亟待法律调整的领域还无法可依,例如,风险投资、基础研究、科技投入等方面。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要包含投资、服务、人才、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内容在内的专门立法系统来保障。同时,许多关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立法还只是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乃至政策文件,权威性不高,约束力不强。

三是中小企业立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科技立法过于原则化,显得模糊不清且过于笼统,因此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政策方面提出政府对中小企业附有一系列扶持义务,但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违反规定,没有给予中小企业必要的支持,政府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该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就变得非常差。

四是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监督落实不严。目前我国的许多司法和执法人员对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科技知识知之甚少,缺乏专门的科技法律人才。另外,在科技领域不规范执法比较严重。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执法者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意识不强;二是执法者的执法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深;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多头执法造成监管真空。在执法监督和落实方面,对科技领域法律执行的监督缺少完善的监督体系和制度保障。例如科技进步法规定的每年用于科技的投入,按照多少幅度增长,实际上并没有做到。通过合适的途径与法律手段来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很难达到。科技创新立法从软倡导转变成为真正的硬约束,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对策

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问题,为了切实有效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要进行以下方面进行法治创新举措,全面立法,加强执法,以激发中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保障和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1 制定专门立法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从基础和全局上衡量,应先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确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以及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从具体和专门规范的层次,应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法》。我国应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尽快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的专门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经费投入、风险保障、战略计划、成果转让和使用、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各种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

3.2 完善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过程,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法不可能单独完成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任,必须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因此,完善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比较重要的配套法律法规诸如知识产权法、风险投资法、财政税收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宏观调控法等等,都应当尽快完善。

具体而言,竞争法要为中小企业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金融法要有对高技术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税法应体现国家对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政府采购法需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企业的支持和引导,环境法要有激励企业创新的相关规定等。可以通过立法保障企业与公共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加强联合研究推进“产学研”一体化 。中小企业科技投入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法、中小企业产业振兴法、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法等等都亟待制定,以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

3.3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需明确具体,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需要改革立法技术,条文应明确具体,权责明晰。对于各方主体,应做到切实有法可依,可操作,可适用。制定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执行办法,执行文件,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为了保障操作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与修改。当今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新问题层出不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立法一方面要有前瞻性和预警性的观念,另一方面要顺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适时适当地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国还必须按照WTO的要求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

比如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设立了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创新基金如何发挥作用?有关学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细化:一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的投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需求与创新基金总额不足的矛盾。二是国家创新基金与地方创新基金之间应建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协同机制。三是创新基金应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创新项目的不同特点进行支持,并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构建一条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成长的链条。

3.4 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的执行与监督落实

针对执法环节产生的问题,需对症下药,各个击破,来加以解决。首先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应加强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其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下,工商、税务、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改进执法方式,尤其应该转变执法理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执法部门应在加大执法深度,提高执法能力上下足功夫。再次,执法资源配置要合理,各部门管理领域明确,积极做好分工配合,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还有执法要公平,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实行无差别执法,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空间。

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执行的监督落实方面,必须要加强对执法者执法的监督,应包括专门监督与公众监督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需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与体系,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的合法执行并落实到位。比如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落实的报告与审计,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4 结语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我国能否顺利地转变为创新型国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着深远的意义。从法律层面分析,必须从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执法手段、完善法律监督等方面来凸显法律支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构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面对21世纪的挑战,希望我国中小企业在未来能够真正挑起创新强国的重任。

参考文献

[1]晓亮.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现状,地位和对策.中小企业发展――挑战与对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黎懋明. 构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链条[N].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9-12-14.

[3]马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困惑[J].深圳特区经济,2004,(12):112-113.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8

一、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现状及分析

培养大学生突破知识、经验、心态、资金等各种限制的能力是各高校创业教育的主要方向,建立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制度保障却被忽略了。其实法律对大学生创业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创业过程中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的关键。目前,很少有从法律风险及法律保障角度来对大学生创业进行研究的。然而大学生创业无法离开法律而单独存在,因此,分析大学生创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保障现状是十分必要的。

(一)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1.创业组织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形式的组织和个体,其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共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形式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法律为依据,有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大学生创业所能选择的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时,大学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创业形式并了解不同组织形式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始营业。2.创业组织运行创业组织运行中,大学生需要面对的法律风险非常复杂,牵涉合同、税收、产品质量、商标和专利侵权等以及组织内部治理问题。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签订合同,订立合同的时候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有:一是订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为了鼓励大学生创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许多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大学生创业初期的税收减免等。但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一过就要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3.创业组织终止创业组织的终止主要是指创业组织主体资格的消灭。其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创业组织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二是创业组织已终止而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冒用带来的风险。

(二)大学生创业的保障现状1.立法现状现阶段,扶持大学生创业制度的构建是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构建的重中之重,只有更多的扶持优惠政策,才能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发展。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从简化手续、费用减免等方面给予创业的大学生各种优惠。2005年国家颁布施行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基金,通过多种方式扶持创业企业、引导投资,包括融资担保和参股等。2.执法现状在上述政策法规的规范下,各个地区做出了相应的措施。主要包括:简化程序,减免行政性收费,精炼审批手续,鼓舞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支持,对创业毕业生按照标准发放创业补贴;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加强大学毕业生创业指导力度,保障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权益。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存在缺陷及对策

(一)高校的创业教育缺乏制度性约束

大学生创业,既是经济活动,又是社会活动,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和限制。尽管,目前各高校都在积极进行创业教育,建立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制度保障却被忽略了。为了培养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就应当尽早把法律知识纳入创业教育内容。目前,高校的创业指导教育体系已经获得初步建立,然而各高校的创业教育指导仍存在着纸上谈兵,与创业的市场需求的差距明显。特别是资金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创业指导教育工作的进行,使得高校的主导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法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培养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诚信经营的重要保证,有助于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在知法、守法,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自己的品牌效应,最终获得创业成功。

(二)促进创业的立法层次低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依据并不甚多,目前教育部在2000年公布的唯一的合法依据,是高校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休学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校予以保留学籍。为了给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颁布了《就业促进法》。但是该法案较为笼统、抽象,不能有效地面向大学生创业群体,缺乏具体规定,使得它的可应用性不强。目前主要是依靠一系列的促进就业政策,来鼓励高校大学生创业。相对而言,政策远远不及法律制度有效果,可塑性也比较大,很多地方政策执行不到位,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上的种种不足都制约了大学生创业的发展。为了鼓励高校大学生就业,我国出台了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措施,但力度不大,效果甚微。

(三)知识产权不确定

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专有权利,称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得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有些薄弱。在法律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虽然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但事实上,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在社会上,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因而很多时候法律也只能以儆效尤,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全民意识提高,每个公民都有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律实施起来才能够顺利。因而说,当前的中国还应该抓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设。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制度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就业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是基本人权。大学生创业有利于实现大学生的就业权,及其因创业而带来的经济权。大学毕业生在创业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阻碍,高校大学生特殊创业群体需要提供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对大学毕业生创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措施,可营造平等就业创业氛围,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

为实现大学生自主创业,欧美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建设:美国为了促进创业教育成效,先后出台了《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就业培训合作法》等法律,建立了创业教育指导制度。采取减免学生的贷款、提供补贴等措施,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特定地区创业;英国曾先后颁布了《教育改革法》和《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法》,形成了学校职业指导系统及。为了向大学生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英国政府建立了英国科学创业中心来管理和实施创业教育,加大高校创业教育投资力度;法国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创新企业的转型升级。于1999年7月出台了《技术创新与科研法》以及《青年就业法案》,强调了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及其力度,为大学生促进创业提供法律依据。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府针对不同领域项目给予创业项目启动基金;日本政府1998年制定了《大学技术移转促进法》,扩大高校的自,促进高校学术向产业技术的转移,有效地利用了高校的学术资源,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法律保证。在日本,只要大学生创业计划得到了政府审查核定,便可以获得无担保、无保证人的融资服务。可见,发达国家对促进大学生创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三)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多个经济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整个世界经济贸易金融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机遇和挑战并存,在为我们带来的大量的就业岗位和创业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极大挑战。纵观英、法、日等发达国家在促进大学生创业方面的经验,我国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发达国家已经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确保创业政策的实施使促进创业措施制度化、法制化。但是,在我国,大学生保障制度稍显随意与临时。我国应坚持以保护大学毕业生创业权益为原则,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有关大学生创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促进大学生创业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将有关的创业优惠政策和保障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说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9

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 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高潮,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四、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