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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7 17:58:31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1

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赔偿金,损害赔偿的形式之一,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和合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金主要用于违约救济,赔偿金除用于违约责任领域外,还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

一、我国法律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法第114条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并行规定,互为替代,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根据该法第107条及其后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则原则。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赔偿金的性质,如前所述,《合同法》对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进行了明确。该法第113条又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律上的损害赔偿按性质可以大体分为两类,即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法定的损害赔偿)。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2

学 院 (系)

主修专业年级

副 修 专 业

学 生 姓 名 学号

指 导 教 师 职称

日 期

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采用小2号宋体加粗,居中)

一, (宋体小3号加粗)

1, (宋体4号加粗)

2,(宋体4号加粗)

二,(宋体小3号加粗,居中)

拟参考文献(宋体4号加粗,居中)

(仿宋体小4号)[1] (期刊文献的著录)第一作者名(逗号)第二作者名(圆点)文献篇名(圆点)刊物名称(逗号)年号(逗号)(期号)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4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 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5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多元化;培养模式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高等职业教育既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1]高职法学教育应根据法学专业特色和高职办学层次,构建多元化培养模式,争取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一、分析专业困境,探求就业出路多元化

高职法律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辅助人员,但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办学定位不准确,职业特色不明显,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将高职办成普通本科的“压缩”等等,但最突出问题是学生就业难问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平均只在50%左右,远远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约84%的平均就业率[2]。造成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有 “三高”:(1)法律职业门槛高。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门槛。学生毕业后无法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2)毕业生增长率高。从全国高职教育研究会第10次学术会议上获悉,截止到2005年12月,我国高职院校达1200多所,在校生达789万人,还有部分普通本科设立的高职学院,高等职业院校的数量、招生数和毕业数都占普通高校的60%以上。而法科毕业生增长率更高,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成良教授在“2005中美法学院校长会议”上指出:“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400所,在校法律专业学生约36万人”,而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约338万人。[3](3)高职生就业期望值高。不正确的择业观也是导致就业率低的原因。有的学生把就业目标定位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岗位,对企业、基层单位“有业不就”。毕业生就业状况,直接影响到学校生源和声誉。“出口畅”,才能“进口旺”,就业难必然导致招生形势严峻,专业发展面临困境与挑战。

挑战与机遇并存,一方面高职法律教育遇到就业难等困境,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确立,法律人才日益成为全社会通用人才,工业、农业、财税、金融、贸易、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各行业迫切需要大批各类层次的法律人才,为法科生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涉及不同领域的各个层面,因此,法科生就业可选择与“法”相关联的行业,例如:担任企业、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在法务部、合同部任职,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因为在这些部门从事法律工作不需要特殊资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曾在2000年12月3日至5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上说: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约有50%的毕业生不是直接去当法官或者律师,而是去当国家公务员,去企业等非司法部门。同时,基层司法机关也严重缺编。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培训部部长胡卫列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基层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仅占缺额总人数的14.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贺林透露,2005年四川省甘孜州18个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实数与审判实际需求数相差223名,没有一个基层法院能独立、完整地设置合议庭。[4]适应21世纪我国司法改革需要, 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也要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国外经验值得借鉴,世界法治国家中,法律职业划分较合理、分工较明确,一般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如法庭书记官司、法律助理、司法秘书、行政司法官、法警等。与此相适应有两种法学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学术型法律人才(教师、研究人员)。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这类人才必须接受两年制(最低层次为大专)的职业教育,才能从事法律辅助职业。属于这类高等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美国的社区大学、法国的大学技术学院、德国的专科大学、日本的短期大学。[5]因此,我国类似的高等法律职业院(系)也有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围绕培养目标,实行专业方向多元化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

[2000]2号文件)是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文中规定:高职高专教育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根据该要求,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了解法律一般理论和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技能和一定实践能力,毕业后能到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辅助及法务工作的高等法律技能型人才。围绕该目标,面对毕业生多元化、宽口径的就业渠道,高职法律专业应设置多个专业的方向,包括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和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复合型人才,后者包括文秘、商贸和政务方向等等。

三、通过学分制,构建课程体系多元化

针对专业方向多元化,修订教学计划,根据“必需、够用”原则,压缩理论课课时,增加跨学科选修课和实践课时。具体方案实行“4+1+1”课程设置。即学生进校后前四个学期修完专业主干课、英语和计算机课等必修课,完成专业基础课程、基本技能课程和校内实训教学。专业主干课以知识和技能为主设置核心课程。理论型课程有:法理学。知识型课程有: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商法学。技能型课程有司法程序学概论、司法文书学、证据学。第五学期主要开设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选修课主要有金融、保险、房地产、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文秘、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课程,通过拓展知识,使学生具有更广泛的就业面向和就业能力。体现了“厚基础、宽口径、强素质、重能力、求创新”原则。有意向提高学历、升学深造的学生可选修自考本科辅导课程和专升本辅导课程。第六学期毕业实习或复习、参加就业所需的考试。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实践能力,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为培养实用型复合型人才打下基础。[6]

四、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为实现多元化培养目标,教学方法也应多元化。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选择适合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理论教学采用讲授法、讨论法、练习法、案例教学法等,实践教学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实践、法律调查、法律咨询与服务、见习与实习等,随着信息技术在教学的普及应用,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理论法学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辅之以案例分析和讨论。应用法学应以案例教学为主,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带着问题到课堂听课,教师向学生提问,督促学生积极思维,疑难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

五、完善评价体系,实现教学评价多元化

为发挥教学评价对法律人才多元化培养的导向作用,应改变过去以学生学业成绩为标准,只侧重于对教师课堂理论教学和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的评价方式,建立客观、科学和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该体系既注重结果,又反映过程;既有阶段性评价,又有综合性评价;评价主体多元化,包括教师、学生、教学管理者,实践教学指导者等等,评价方式多样化,包括以考试、考核形式得到结果评价和以查阅、交流形式得到过程评价。多元化评价体系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主要是对教师教学内容信息量、学术水平及教学艺术的评价,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为内容,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机构通过听课、座谈、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学生学业水平提高等多种评价方法对教师的教学活动作出评定;二是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建立以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人文知识、自然科学、专业知识、法律思维、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合作交流能力等为内容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指标,通过听课、座谈、实地观察、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水平测试等多种方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作出评定。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2]2004 年底普通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84%[EB/OL],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moe.edu.cn,2005-03-

03.

[3]中美法学教育院(校)长共建交流合作新平台[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moe.edu.cn,2005-03-03.

[4]徐盈雁.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将改革分阶段考试进行淘汰.中国司法考试网站sikao.com.cn,2006-11-22.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6

关键词:专业法语 法语-法学 复合型人才

作能力,能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如对外经贸、涉外立法、审判、公证,或在独资、合资企业、海关以及国际机构和组织任职。第二,专业特色和培养要求。中法合作、跨院系跨学科培养全球化需要的复合型人才。⑴法语专业:精简法文系本专业课程,增设专业法语、法国文化等知识型课程。突出语言的工具性效能,加强语言能力的培养。⑵法学专业:精选法学课程,注重法学基础理论及国际法专业知识教学,扩充法语所涉法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增设欧盟法及法国法律等相关课程。要求毕业生具有较高的法语应用能力,较为丰富的法国文化知识以及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国际法专业知识,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成为真正懂法律的法语高级复合型人才。第三,学制和学分要求。学制:双学士学位本科学制为四年。学分要求: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应修满:⑴法语专业144学分,其中公共基础必修课43学分,通识教育课10学分,专业基础必修课76学分,专业基础选修课10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⑵法学专业64学分,其中专业基础必修课59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第四,学位授予:文学学士及法学学士。第五,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法语:基础法语、中级法语、高级法语、法语视听说、法语写作、法国文化、专业法国、法汉互译。wwW.133229.COm法学: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第六,毕业生条件。毕业生除完成必要学分外,还必须通过法语、法学论文答辩,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6级考试,才能获得双学士学位。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7

【关键词】法科学生 毕业实习 实习课题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6C-0112-03

法学本质上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理论以及法律规范都是源自对社会实际问题的关注、思考、规范和调整的需要,同时,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实践如同医科学生需要接触临床实习一样重要。所以,几乎所有的法学院校都在理论教学之外都设有实践环节的内容,具体包括教学实践、暑期实习、毕业实习等。然而,当前我国法科学生毕业实习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形式化、盲目性和学校监管不力等问题,造成学生毕业实习效果不佳,对社会问题的疏离和隔膜,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其对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现状的认知,不利于学生在实践环节法律技能的培养和提高。通过课题化实习实现毕业实习目标明确化、实习指导导师化、实习流程可控化,从而提高法科学生毕业实习的实效,使实习真正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他们带着问题去实习,通过问题认识社会,了解中国的国情、民情和法理。为此,笔者及所在的课题组对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科学生毕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进行了为期两年的研究、考察和探索尝试,现将成果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供大家点评指正。

一、法科专业本科学生实习现状分析

(一)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形式化现象严重

从法科学生毕业实习的现状看,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环节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形式化问题,很多学生没有参加毕业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愿真正去参与实习。由于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或第八个学期,因此,很多学生把学校规定的实习时间用来准备司法考试、复习考研或者准备托福、GRE外语考试,或者用于准备部级或省级的公务员考试,或者其他各种类型的入职考试。虽然最终所有的学生都在实习鉴定表上反映其是在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实习单位进行了实习,但是经过与学生深入的调查了解后,这其中大约有近八成学生并没有真正参加实习,而只是找人在实习单位鉴定意见一栏盖了一个公章而已。当然这和当前法科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大、学生对实习的目标和意义缺乏明确的认识、学校对学生毕业实习监管不力以及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具体有针对性的安排等有密切的关系。

(二)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通过与真正参加了毕业实习的同学进行座谈,了解到他们对实习的看法是不明所以或者只是为了体验一下实习单位的工作环境。例如,他们反映,选择实习单位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仅仅考虑了住宿、交通的便利,而选择了回家实习;有的因为没有明确的实习目标和专业方向,哪里有熟人就去哪里实习。只有个别学生是结合自己的毕业工作意向选择去律所或者法院等机关实习。在为期两个多月的实习期间,他们从事的具体实习工作内容往往比较简单和程式化,如负责整理案卷、文件,做一些打字、复印的工作,跟随律师、法官接待当事人,随案旁听庭审,有些甚至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就带着司法考试的书或者其他备考的书在实习单位看书复习。由于没有明确的目标也缺乏求解某一类法律问题的动因和压力,实习流程变得十分随意,收获也就比较零散,对提高学生法律技能的实践意义较低。事实上,一方面,很多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感觉不甚了解,也有了解的愿望,但是却不知如何去了解和深入,缺乏计划和问题意识。另一方面,在真正的毕业实习中因为没有带着问题和计划去实习,所以往往是在实习单位遇到什么事情就随机辅地干一些事情,找不到获取有效实践经验的机会和途径。

(三)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存在指导和监管不力的问题

虽然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也有多年联系的固定实习基地,但是现在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单位基本上以自主选择、联系为主。在选择实习单位、确定实习内容方面,就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实习情况而言,还缺乏严格、有效的申请、指导、审核、监管和反馈机制,整个实习过程最终只落实到一个实习鉴定表和一本实习日志作为全部实习内容的呈现上。至于学生是否真正到实习单位实习,实习工作内容如何,实习单位真实的反馈如何并没有学院与实习单位真正核实和确认,实习中指导教师也很少与实习单位进行交流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反馈,仅凭一份纸质的鉴定表和实习日志的证明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例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明确要求实习单位须与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由于实习中存在以上形式化、盲目性以及指导和监管不力等种种问题,导致一些法科专业学生对社会问题缺乏认识或认识浅陋,缺乏对我国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经验的实际认知和真切体会。苏力老师曾撰文指出,当代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一是培养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二是建立法科学生对我法律制度、法治实践经验的认同和确信。中国的问题有中国的特色,中国的法律人才应该了解并关注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经验,世界的眼光和胸怀固然是高屋建瓴,但是解决中国的问题并不能缺少对中国智识体系的确信和依凭。虽然经过这些实践环节的参与和实训,但是学生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实践现状与具体应用没有形象的感知和具体的领会,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与社会实际问题之间的关联性缺乏认知,因此,他们对许多法律问题的认识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有空中架屋、隔靴搔痒之感。于是在毕业论文写作阶段,学生们往往表现出选题盲目、问题意识差、与社会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疏离和差距等问题;而在毕业工作之后,也会感觉到入职适应的困难和处理应对实际问题时的盲目和被动。

二、法科专业学生毕业实习课题化的具体设想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课题组提出了课题化实习的设想,实施方案的核心举措包括:

(一)毕业实习导师化

根据学生的兴趣或学院实习导师的安排情况,通过学生自由选择和师生互选,为毕业实习的学生安排专门的实习指导教师,由于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或第八学期,因此也可以结合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选定来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这样也便于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选题、调研、资料收集等工作结合进行。

(二)毕业实习课题化

毕业实习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或者根据实习指导教师的建议,与教师商定毕业实习选题。实习课题业可以根据学生在研的大学生创新项目、UIT项目、指导教师的在研课题、社会热点问题、部分地方的典型问题、毕业论文选题等来确定。确定实习选题后针对性地确定实习单位,如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选题可以考虑在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习,与经济法有关的选题可以选择到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实习,与行政执法等有关的选题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去实习,与农村问题相关的选择去乡政府、村委会等实习,与仲裁有关的可以选择去仲裁委实习,与行政处罚、刑罚行刑有关的课题可以选择到戒毒所、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实习。确定实习导师、实习课题和实习单位后,学生需提交实习计划和实习申请,实习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后,提交学院,学院负责学生毕业实习督导工作的辅导员、分团委书记等要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实习要求、并确定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具体的联系人或负责人,最终由学院签署是否同意实习申请的意见,学生才可以带着学院准许实习的函件前往实习单位。

(三)毕业实习内容明确化

确定实习课题,计划好实习流程之后,实习工作就相对具体而明确,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实习计划也好安排具体的实习工作,或者为学生的实习提供相应的条件和便利,如学生针对性地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一个问题进行关注和了解,进行查阅、走访、调研、统计等工作,掌握了解某一社会问题、法律制度的现状、获得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等。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带着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实习,遇到不解的问题可以与学院的指导教师以及实习单位确定的联系人进行交流和咨询,就实习选题获得亲历性的感知和认识。如笔者在第一次课题化实验中曾指导学生对几个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过调研、统计和走访,最终他们不仅获得了具体的数据,而且也对我国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面临的问题、实际矫正举措的效果和得失有了较为扎实和客观真实的了解和认识。

三、法科专业本科学生课题化实习的尝试与探索

课题组利用主持校级教研课题――法科学生毕业实习课题化的设想和实践思路的机会,2013年12月份在2014届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毕业生中选择了两组有参与课题化实习愿望并有具体课题研究意向的学生,并针对性地由他们的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或论文指导教师结合自己的在研课题对学生的实习课题和毕业实习过程进行了相应指导,进行了毕业课题化实习的第一次尝试。实习结束后课题组教师对参与毕业课题化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了回访和交流,形成了第一份课题化实习的汇总材料。2015年12月份又在2015届毕业生中选取了两组毕业生参加课题化实习尝试,毕业实习结束后,对该次参与课题化实习学生的毕业实习实施情况也进行了分析汇总。根据以上两次的课题化实习的实施情况和参与课题化实习的学生与指导教师对课题完成情况的反馈,以及对实习单位的回访,同时结合师生对毕业实习指导情况和毕业论文完成过程中就课题化实习带来的影响和意义进行评估,对其中采用的方法、指导思路和适合的课题类别以及必要的条件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四、法科专业本科学生课题化实习实践评析

(一)实习课题的选取应具有一定实践性和社会基础

通过在两届毕业生中选取的四组同学参加课题化实习,共有4名教师参加了课题化实习的指导,课题来源以教师在研课题为主,结合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确定最终的实习课题和实习单位。其中比较典型和成功的选题有“XY县社区矫正调研情况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研究――以PY县西王智村为研究个案”、“关于CZ市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情况调查分析”、“TY市两级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调研与分析”,其中也有课题不拘泥于调研的视角,还包括理论研究与调研相结合的课题“小产权房合法化研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析”等课题。但是太理论化缺乏实践基础的课题效果欠佳,如“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房产税初探”这些选题,由于受课题本身尚无具体实践性依据和实习单位也缺乏相应的实务操作经验等影响,最终的实习成果对课题的完成并无太大的意义。

(二)课题化实习中具体实习方法的指导尚欠缺

在课题化实习中往往需要进行相关案件的调取、整理和归纳,相关数据的统计、人员的走访、调查问卷的发放,数据的分析等,从中发现指导教师和同学们都比较缺乏社会学分析的方法和一些统计学科的理论。作为法学学科今后应该考虑开设与此相关的一些课程。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在研究生教学中已经开设了社会方法论这一门课程,显然本科教学也很必要。

(三)毕业实习的制度化

由于学院目前的实习流程还没有关于课题化和实习指导教师选定以及实习申请和监管的相关制度,所以课题试行的这两年中,需要课题组成员自己联系指导教师和毕业生,课题组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一起确定选题。但是这些参加课题尝试的指导教师都是论文指导教师或者自愿参加实习指导的教师而不全是学院确定的实习指导教师。未来如果课题化实习的制度能够得以推行还需要学院改革实习制度,尤其是改变以往的实习指导教师遴选机制,同时将毕业实习的申请、审核、监管、回访与考核都制度化,从而有章可循。对于其中认真参加实习、课题完成情况好、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反馈好的学生应评定为优秀,对于没有参与实习,甚至弄虚作假的应进行劝诫和督促,在毕业生中逐渐树立严肃对待毕业实习的风气和认真规划毕业实习的优良传统,使毕业实习环节真正能够成为学生认识社会,了解国情、民情和法理的通道,借此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

【参考文献】

[1]刘安宁.试论我国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实习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11)

[2]张胜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4)

[3]高晋康,杨春禧,徐冰.法学专业本科实习的检讨与实践探索[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8

【关键词】就业难 法学本科教育 对策

一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实质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空前发展,全国设立法学院系的数量在改革开放30年后增长了100多倍,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根据麦可思研究院的报告,2009~2011年连续三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门类是法学,其中2011届为86.8%,低于全国本科毕业生就业率(90.2%)。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法律人才过剩,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处于饱和状态?并非如此,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具有金融、证券、海商等学科综合知识的法律人才紧缺。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缺口很大,每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都提到,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人才流失严重,法官、检察官队伍出现断层。2010年底,我国律师人数达20.4万,但人均拥有律师的数量只有美国的十分之一,而且地区分布极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律师严重短缺。因此,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实质是结构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结构不一致造成失业,并非法律人才的绝对过剩。

二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产生的原因分析

1.法律职业要求高

大多数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理想职业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但随着公务员招考条件提高,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可选的职位越来越少。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前提条件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中城市法官预备人选要求具有硕研及以上学历。检察院、司法局、城管等不少单位的职位招考还要求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律师行业竞争“白热化”,律师职业对人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至少经历三到五年的艰苦打拼。许多毕业生,尤其是女生,即使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对在高消费、人才云集的城市从事律师职业望而却步。要想在大中型企业从事法务工作,除了扎实的法律功底,还需具有财税、票据、贸易等与所在企业业务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刚毕业的法学本科生难以胜任。法律职业“门槛高”,条件苛刻,将大部分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挡在就业大门之外。

2.高校培养法学本科人才的层次低

改革开放后,国家在短时间内需要大批从事立法、司法、执法及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人才。1999年开始大学扩招,各类高校纷纷设置法学院系,许多院校在办学之初,由思政、哲学教师授课,一人承担几门专业课,边教边学。受经济利益驱使创办法学专业、大批量招生的院校,存在生源质量降低、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对于许多高校而言,四年时间(除去大半年时间找工作,实际不足四年)完成法律职业教育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包括师资力量、学生学习能力、课程设置、时间安排等。有些高校探索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但短时间内速成、压缩式地传授跨学科知识,效果并不理想,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高校大批量培养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律职业技能不足、综合素质低等问题,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就业中“大量积压”。

3.法学本科毕业生对职业期望高

大部分法科生希望在毕业后能从事法律职业,或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获得公务员或事业人员编制,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待遇,这是学生选读法学专业的主要原因。为此,许多毕业生放弃其他就业机会,或者以从事其他工作为过渡,多年坚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机关单位事业编制考试,而且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不愿到中西部基层单位,直到成功为止。而教育部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截止时间是毕业生离校时(七、八月份),统计的只是初次就业率,对于大批准备打就业“持久战”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来说,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其就业情况。麦可思研究院报告的一项数据显示,2008届大学毕业生三年后就业满意度最高的专业门类是法学(44%),高于全国水平(40%)。 例如,2008届法学专业门类大学生毕业三年后工作与专业相关度为56%,比毕业半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这可能是因为有更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在三年内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从事与法学相关工作的资格。 这一数据客观地反映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对职业的追求和就业情况。

三 解决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对策建议

1.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一直存在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学本科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若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无异于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大批量培养低综合素质、低法律技能的学生,造成“学法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的结果。由于高校没有给大学生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资源,法学本科生不得不在毕业后一年、两年或更长的时间在社会上锻炼和积累,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少数大学生在毕业时幸运地成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但也需要经过三至四年时间学习和实践才能胜任工作,这是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在现行高等教育模式下,四年时间培养法律职业人才难以实现,应采取五年期限的标准学制,可借鉴英国法学教育模式,将法学本科教育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首先是基础教育阶段(前三年),讲授法律基本原理和人文、经济、社会学等学科基础知识,暑假期间安排认识实习和社会实践,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接着是职业训练阶段(第四年),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法律技能培训课程,传授辩论技巧、协商与调解技巧等,培养学生口头表达能力、诉讼与调解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和社会交往等能力。最后是综合实习阶段(第五年),学生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熟悉法律业务和法律文件。通过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

2.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2003年,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毕业生就业率与招生计划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区分情况,原则上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减增幅。毕业生就业率是高校办学规模、专业及学位点设置、教学质量、领导政绩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评定依据。为了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许多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流于形式,重点放在如何促进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忽略了职业规划的指导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就业指导课采用大班制上课,授课教师主要是院(系)书记、辅导员,大多讲理论和政策,促签约。其实,专业课教师更了解本专业的就业特点和职业发展规划,能为学生未来就业提供建设性意见。法学专业的就业面相当广泛,除了报考机关单位公务员、从事律师职业外,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等单位招聘法务人员;公、检、法机关、司法局、劳动与社保局、民政局、工商、税务、城管、新闻媒体等部门招聘事业编制、合同工的职员;大学生村官招考;社区工作者招聘等,都面向法学专业毕业生。而且,这些单位招考并不同时进行,毕业生可报考多个单位。法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从事文秘、人力资源、物业管理等工作,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样派得上用场。

就业能力的培养应从大一开始,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选择未来的职业方向,确定奋斗目标,制定职业规划,督促学生为实现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实行导师制,在学生入校时就安排专业课教师带几名学生,负责指导他们的学习方向和就业规划,引导学生主动获取就业信息;还可以与大中型企业合作,选拔综合能力强的学生,与企业老总建立师徒关系,由企业老总一对一地传授职业经验,培养就业能力。实践证明,这些毕业生往往容易在大中型企业找到合作的工作或实现自主创业,顺利走向社会。

3.实现各类高校法学专业的整合与撤并

高校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需具备一支既能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又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师资队伍;学生需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目前,我国各类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招生规模大小不等,有必要进行整合与撤并。确定设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法学院(系)维持现有的办学规模,不设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院校停止法学专业的办学,原有的任课教师可以转岗、改行或调到其他院校工作。例如,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调到本部法学院工作。这一改革措施牵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行难度大,但却是整合法学本科教育资源,提升高校法学专业办学水平的有力举措,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4.改革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方法

教育部《意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定高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不能准确反映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反而引起各种负面效应,包括就业率造假、教学质量和要求下降、就业指导工作流于形式等。因此,应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方法,由高校委托教育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采取跟踪统计方式,分阶段统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初次就业、毕业半年、一年、两年或更长时期的就业情况,包括工作单位、岗位级别、薪酬待遇、用人单位评价等,反馈给教育部门、学校和社会。高校据此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方案,合理设置法学专业课程,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5.鼓励法学本科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工作

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法律人才紧缺的情况短期内难以消除,国家和地方政府已加大投入,逐步解决。近年来,随着中西部地区发展步伐加快,许多大学生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工作。高校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引导毕业生理性选择就业地区,鼓励法学本科毕业生,尤其是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学生,报考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讲明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在校生到中西部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司法实践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促使更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缓解因法律人才分布不平衡产生的就业压力。

总之,提高法学本科教育水平,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有效解决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实现法律人才的供需平衡,可以说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教育部、高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的协调与配合。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改革至关重要,培养的法律职业人才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才能促进法学本科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冀祥德.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展望[A].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江国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J].河北法学,2012(4)

[3]曲宗琴、许琳婕.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探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1(24)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9

法学专业招生热的产生原因

法学专业的热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专业报考过热和过度扩招

就业市场也是一个市场,从供给与需求角度分析市场行情是最基本也是最基础的分析。法学专业如此大规模的扩招,主要源于高校盲目设专业的短期行为,社会上热什么就招什么,而不是慎重地考虑本身的培养实力。

从高校方面来说,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行大学扩招,自高校扩招以来,不少高校不管自己是否具有培养能力,一哄而上新办或扩招文科热门专业。有统计显示,英语是开设最多的专业,其次是计算机和法学专业。法学专业是招生的热门专业,近年来不少高校片面追求学科门类齐全,盲目上规模、上档次,不少专业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开设并大量招生,国内除了法律界传统的五院四系外,绝大多数高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其中不乏理工农医等院校。这不但使人才培养质量受影响,同时也造成毕业生数量急剧膨胀,从而导致就业困难,待业和隐形失业现象十分普遍。

2.专业本身的可行性

对高校来说,法学专业成本低,不像理工科专业那样需要有实验室,对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有着很高的要求,并且要有巨额的投入。而法学专业短时期内上马或扩招起来相对容易。同时,对于考生而言,不需要之前有很系统的理论基础,可以入学后从头学起。而且笔者相信在很多人的心里,对于法律是很崇敬的,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本身是对自我价值的一种肯定。

3.考生和家长存在盲目性

就业率高的专业少人报,就业率低的“热门”专业扎堆报,这是目前高考考生大学专业选择的一个真实写照。考生和家长缺乏来自权威部门的专业报考与就业前景之间的分析指导,在专业的选择上同样存在着盲目性,大部分考生在挑选大学专业时没有做过职业规划,加上老师、父母的经验和知识有限,观点有时也存在偏差。很多考生和家长认为,法学专业就业前景比较好,毕业之后可以到公检法工作,也可以做律师,无论如何都属于高收入的群体,因此很多人考法律专业,就业好、福利好、前途光明是主要的原因。

其实,从法学专业的目前的社会需求上来分析,专业就业行情已连年滑坡。狭窄的就业空间难以容得下迅速聚集起来的扩招泡沫,泡沫的破裂――使专业毕业生难以就业就不可避免。

法学专业就业冷的现状及成因

随着法律专业扩招幅度的不断扩大,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达400多所,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36万;法律专业硕士点也已由最初的8所院校增加到了45所,已培养出1万多名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在校生约为2.5万人。近年来,媒体和专家们纷纷指出法学专业毕业生相对过剩,必然导致就业困难。纵观几年来的就业状况,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很难进人大中城市,因为大中城市的法院、检察院早就人满为患,基本上处于超编状态,稍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通常只要研究生。因此,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只能不情愿地进入县一级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局,或改行到中学去当政治教师。即使如此,法律专业就业率也不容乐观,北方网对2004年到2007年的法学类本科专业近四年的就业率进行统计,结果表明法学专业就业率一直持续在70%左右,多数毕业生难以找到工作。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就业的压力影响和制约着法律毕业生就业,给当前的就业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学毕业生客观上确实存在就业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就业领域相对饱和

学生选择法律专业,除了因为法律职业的神圣和自己的兴趣,也要考虑到将来的发展前景。法学专业毕业生主要集中的就业方向是做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从就业单位性质上来看,党政机关依然是法律类毕业生的首选,其次是企事业单位,二者占了需求总数的近70%。同时选择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等单位的毕业生也在逐年增加。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唯一渠道。由于职位的有限,常常出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报考者竞争一个岗位,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2.专业体系相对单一

法学专业的学生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由于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学习都有最低学分的要求,因此,学生能够真正选择专业选修课的机会是很有限的。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正在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中国加入WTO后,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当给予法律专业学生更多的自主学习空间,鼓励他们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3.就业期望相对较高

抱着最初的梦想,就业期望较高,必然决定了选择面较窄。基层、西部等艰苦地区大多数毕业生都不作考虑,集中往大城市跑,而大城市又相对处于饱和状态,就业难就是必然的。

4.法学教育相对普及

除了法律本科的大规模扩招外,法律专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全日制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在招生数量上也有了飞速的发展。由于法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热门专业,接受法学教育的机会在增加,在校生人数不断增长,法学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我国自2002年首次进行了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从业者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统一司法考试虽然没有覆盖法律职业的全部,但是覆盖了法律职业的主要部分。自2002年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通过率一直持续低迷。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

职业的高门槛,决定了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却并不能轻易迈过这个门槛,从事法律职业。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并非招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也对法学毕业生提出了司法考试资格证的要求。

除了以上的原因外,就业机制、经济形势、国家政策等因素也是影响就业率的成因。

“冷”与“热”的思考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转变,法律专业仍然是比较热门的专业,但是,当前包括各知名大学法学院在内的所有法学学生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签约率也降低到了历史最低,如何协调与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以解决日益严峻的就业难问题:

1.适度限制扩招,控制招生人数

招生人数过多,其弊端显而易见。一是必然会鱼目混珠、泥沙俱下,很难保证高质量的生源;二是无法保证好的教学方法的充分实施。实际上,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和经验,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而这种大规模的扩招,与法学教育精神理念背道而驰。

但学生人数的几何式增长和社会需求有限性的矛盾真的是造成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吗?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走低,是与中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开放程度未能达到相应程度有关的。他认为目前中国法科生过剩,实因法科教育的规模超出了中国社会发展、政治开放和经济转型的进步所能容纳的含量。反过来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市场化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政经、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和交往量的增加,中国慢慢转型为一个成熟的法律共同体的大趋势,可以预见,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将会随之上升。

2.开阔视野,拓展就业途径

法科毕业生属于宽口径人才,能够服务的行业并非仅仅局限于通常所说的“司法机构”。全社会应当转变观念,将法律教育是主要为司法机关培养人才的职业教育这一传统的理念,转化为法律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的新认识,政治、社会、经济各种行业门类均应为其用武之地,其就业空间可以说是全方位的,还要倡导并贯彻法律知识是各行业都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这一新理念。

当然,法律毕业生也需要转变非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律所不进的传统就业观念,选择“法律工作”仅仅是方向之一,其他各种行当,均不妨考虑,适度降低就业期望,开拓新的就业路径,积极适应就业、出国、考研、创业等多元化就业新格局。毕竟中国社会越来越多元化,可以预期,未来的中国还将更加开放与平等,能够为济济人才提供一显身手的公平渠道,法学学生的就业空间也必将更为宽广。

3.夯实基础,提高自身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