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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05-24 10:50:31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范文1

龙头企业的定位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范围限定在以贫困地区种养业为主的农副土特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主,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培训、就业、增收扶持主体,通过促进贫困户能力建设、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培育贫困村支柱产业、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认定的企业。

通过完善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实施龙头企业带动工程,建立龙头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吸纳带动作用,实现被帮扶贫困村、被带动贫困户率先脱贫。

认定原则

坚持精准脱贫。参与企业必须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帮扶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帮扶方式可以是采购加工农副产品、技能培训、招工就业、培育支柱产业、吸纳入股,也可是捐助款物、援建公共基础设施、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组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脱贫销号。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坚持分级管理。各地扶贫部门要积极会同省(市、区)有关厅局、对口帮扶省份以及本级工商联、光彩会等发动本地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工程,开展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

制定认定原则。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将带动贫困户增收就业和贫困县脱贫销号,作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的先决条件,突出结果导向。制定申报条件、申报流程、享受的特惠支持政策、监测评价及退出机制,规范扶贫龙头企业管理。原有扶贫龙头企业根据新办法重新认定。

坚持共赢共享。通过实施国家龙头企业带动工程,把企业人才、技术、市场、信息优势与贫困地区资源、劳动力优势相结合,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村发展,帮助贫困农户增收脱贫。使企业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中找到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实现共赢共享。

认定标准

以增加贫困户就业增收、帮助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按照“实力强、意愿高、带动大”的标准,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企业类型。按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以种植业、养殖业和以种养业为基础的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产品流通领域(农副产品物流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的企业,也包括参与与贫困农户增收密切相关的电商、旅游、光伏等精准扶贫工程企业。

企业规模(权威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以种养加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流通为主的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一切法律法规。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两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无涉税违法行为。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在90%以上。企业经营增加值占比(权威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60%以上。企业每年须上报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带动脱贫能力。企业与当地农户建立可靠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贫困农民及组成的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采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的70%以上。企业本身带动贫困农户达到300户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占比30%以上。产业覆盖贫困村贫困户达70%以上。

企业注册。申报扶贫龙头企业注册地不限,企业在当地的经营时间应在5年以上,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和信用记录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带动脱贫和建立利益联结情况须有县和县级以上扶贫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供证明。

认定程序

1.各地由扶贫办牵头,联合农业、林业、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2.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扶贫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并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和证明。各县(市、区)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办法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实,提出评审意见。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工作部门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并向国务院扶贫办报备后颁发证书和匾牌。

5.经认定公布的扶贫龙头企业,具有申请低利率扶贫再贷款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运行与监测

1.对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2.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进行监测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扶贫龙头企业称号和政策支持,否则,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和匾牌,并向社会公告。扶贫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

3.国务院扶贫办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职责分工。国务院扶贫办负责组织出台框架指导意见和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方面情况,对龙头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完善相关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具体认定办法以及向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范文2

从年到年,通过扶持发展,全市新发展市级以上特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5户,总数达到55户,其中省级龙头企业达到10户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实现增加值5亿元,年均增长18%;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达到6户,千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达到30户。

二、扶持原则

(一)龙头企业主营产品属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色农业产业范围,具有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并具有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

(二)龙头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三)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参股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产业基地农户的产品。

(四)对加快产业化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五)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

三、扶持范围

(一)市级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营产品加工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项目。

(二)加工农产品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产能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当年形成固定投资规模一般在6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扶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凡被认定为部级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奖励5万元,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奖励3万元;凡龙头企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每个奖励5万元;获省级著名商标,每个奖励3万元;凡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食品安全认证的,每个奖励2万元。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三)无息借款。按照《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落实了自筹资金,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照《办法》的规定,以无息借款方式用于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五、资金来源

从年起,市财政在预算中每年列500万元,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每年的使用计划由市特色农业产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共同制定,报市农业产业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六、保障措施

1、严格报批程序。市特色农业产业办根据市上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扶持重点和区域布局,以及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安排情况,给龙头企业下发申报项目指南。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区特色农业产业办提出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额度申请,同时提交《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各县区特色农业产业办按规定程序审查后统一上报市特色农业产业办和市财政局。市特色农业产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和筛选,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市农业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市特色农业产业办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向县区特色农业产业办和相关龙头企业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农发办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范文4

文件指出“中央财政在三农方面继续给予大力扶持”,进一步改革财政支出结构,在政策上继续向农业发展倾斜,集中优势资金,应用新型投资制度,大力促进农业发展,到2020年为止,争取建设完成8亿亩,最好达到10亿亩的高标准农田。制订农业发展新规划,应用一致标准,对农业生产进行有效监督,统一上图入库。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增加生产内容,大力加强设施建设。继续推行创新、绿色、开放的发展原则,争取实现农业现代化。为了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自六个方面进行了总体安排:一是进一步打好现代农业发展根基,使农业生产在国际上提高竞争水平;二是大力保护自然资源,发展绿色农业;三是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帮助农民实现经济增长;四是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建设高标准新农村;五是加快加大农村改革,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六是始终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依据国家部署,国家发改委等各个涉农部门将认真研究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安排,为了促进涉农企业与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而不断推出扶持政策。农业部为了加快农村建设步伐,制订工作重点,主要以农村改革、农业科技、农业信息化为重点。如农村改革当中:鼓励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发展;保证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完成;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金融保险;实现农垦改革。农业科技及信息化当中:发展现代农业科技使其成为系统;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大力提倡农业实现机械化;加快农业信息化发展。这些政策都存在于中央一号文件当中。

“十三五”标志着我国传统农业逐步转变为现代农业,表明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制订的起点是历史上没有的,而遇到的问题也是历史上没有的,面临的任务也是历史上没有的,与人们常说的“六期同至”相同:“十三五”是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促进农业农村大力发展的有机阶段,是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时期,是提高农业竞争力水平的时期,是农村改革成败的主要时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发展阶段。我国当前正着力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要以“一个目标”为重点,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要做到“一条主线”,也就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坚持“一个中心”,也就是保证农民不断增加收入;达到“六个全面提高”,也就是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实现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三五”的开始就是2016年,国家确定在2016年继续发展几个具备资源优势、较长产业链条,一二三产业可以实现融合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省、市、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希望能够融入比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多出几倍的社会资本,以此发展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与水平,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转变农业发展形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与实现农民持续增收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自2014年起,为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现立项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保证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性,收到较好的效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实行滚动式,不再对外公布项目如何申报。在推行年度滚动计划过程中利用滚动编制、滚动实施进行,规定一年的时间。在2016年,国家在农业方面将会继续加大补贴力度,投资者要充分研究国家政策,力争每年可以申请三个项目,能够得到补助资金200万,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有希望达到1000万以上,有的还会更多。再有,不但包括国家财政补贴,每个省还设置了专项农业扶持资金。国家专项扶持资金主要是投放于农业产业当中,所以要求农业投资人员要对其认真分析,结合项目申报人员,一定会获得成功的。但申报农业项目要求具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而且项目主管部门也具有一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涉农企业与合作社怎样研究国家政策,怎样提前做好申报工作,是提高企业申报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两种:一是培育良种;二是具有一定优势的示范项目。

培育良种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培育良种及加工基地;二是原种增大种植;三是脱毒马铃薯良种培育基地;四是牧草种子培育基地;五是园艺类良种培育生产示范基地。

具有一定优势的示范项目有三个:一是畜禽良种;二是水产品苗种及养殖;三是秸杆养蓄,主要有主秸杆养蓄示范与秸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会详细规定不同项目的品种和地区、承担项目单位具备的条件、承担哪类建设、需要上缴哪些证明材料等。项目要求在每一年都会有一些改变,但大的方向不会出现变化,如培育良种和加工基地在2015年与2014年,在农作物的品种和地区方面都做出了一定内容的改变,农作物良种数量发生了变化,增加了一个,也就是大豆良种培育及加工基地;负责培育良种的省区没有变化,还是25个,但由福建和青海代替了黑龙江和西藏。申报单位条件当中,对种植生产、加工、储藏人员、检验人员、化验人员的专业技术条件进行了调整,可以进行一定的放宽,只规定了数量方面,关于2016年的申报项目可以参考《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具体申报要求》。

2 项目扶持方式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经营投资在给予补贴时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补助,二是贷款贴息。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投放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贴息主要投放于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也可以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投放。项目申请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向上申请。

3 对项目资金配套趋势分析

申请项目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国家和地方配套资金数量是多少、对企业资金有什么要求等。国家与地方配套资金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比例,国家资金大量投放于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地区,对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给予一定的支持。

关于项目的自有资金,国家在政策方面也给予了较大的照顾,自2011年开始,项目自筹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下降,同时改变原来的三类地区而成为两类,不同地区需要自筹资金比例有下面这些变化:

自筹资金比例由原来的一半改为现在的20%的有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大连、宁波、青岛等省(市);自筹资金比例由原来的40%改为现在的10%的有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市、区)以及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4 申请开发项目应注意事项

4.1 弄清国家支持的品种和区域

要认真研究项目品种与地区要求,申报项目单位要积极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国家支持的品种和地区,如果本范围没有项目,那么可以在筹备中引入项目,有利于以后再申请。

4.2 项目所用土地条件

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土地可以是租赁土地和承包地,对租赁和承包合同有时间规定,使用时间必须在10年以上(培育农作物良种和培育马铃薯良种的基地使用时间要在5年以上),如果需要建设长期性建筑物,那么所占用土地一定是属于自己的土地。

4.3 主要建设内容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填平补齐为标准选择项目不同建设内容,建设内容可以分为田间工程、土建工程、仪器设备农机具、辅助设施工程等,分别对其进行规划开展施工建设,对其进行分类有利于建设过程中分清主次,而且所需资金也可依据一定比例使用。

4.4 项目建设主体的要求

关于申报项目建设的单位条件保持不变,项目建设归当地政府管理,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5 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范文5

第一条扶持原则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重点扶持蔬菜、水果、花椒三大产业。条件成熟时,循序渐进、适度发展有机畜产品、有机水产品及其他产业。坚持成熟一片、发展一片的原则,实现有机食品基地稳步拓展。

(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采取多种措施,扶持有机食品龙头企业(公司)(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强化龙头企业和专合组织在发展有机农业中的主体作用。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发展有机农业的项目进行集中扶持。建立健全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监督、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扶持范围、对象、方式和年限

(一)扶持范围。重点扶持有机农业发展、有机食品营销、有机食品品牌创建等。

(二)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专合组织。

(三)扶持方式。主要采取优先立项、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奖励等方式予以扶持。

(四)扶持年限。经县有机食品办公室(简称县有机办,设在县农业局内)立项的有机农业项目,在前3年有机食品转换期内给予扶持,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条奖励扶持条件

(一)县内企业(公司)、专合组织、自然人。在县重点产业布局范围内,按照县有机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实施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管理,符合规划的新建、新扩、新增的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自然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有机办审核批准。

(二)外来企业、自然人。前来我县发展有机食品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县重点产业布局范围内,按照县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实施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管理。租用土地在200亩以上,租期10年以上(含10年),按照国家标准从事有机蔬菜、有机水果、有机农产品加工等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扶持办法标准和程序

奖励扶持分核心示范区基地和辐射区基地分别实施。其中核心示范区基地由县政府审核批准,其他辐射区基地由县有机办审核批准。

(一)土地流转租金补助。对核心示范区基地的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补助。补助办法:对租用土地的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在与群众签订土地租凭合同并完全支付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县政府对其土地租金分三年按80%、60%、50%的比例分期进行补助。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核心示范区基地内水、电、路、田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根据情况有计划逐步建设,资金补助由财政和项目资金落实解决。辐射区基地内水、电、路、田等基础设施,由申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有机办,县政府根据情况有计划安排项目逐步进行建设。县政府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包括项目投入)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三)种苗补助。在3年的有机食品转换期内,核心示范区基地种苗由申报单位报县有机办审核,县有机办统一提供种苗,申报单位出资50%,或申报单位经县有机办审核批准后自行采购种苗,县政府给予50%的补助。辐射区基地按基地面积(以申报有机食品的面积为准)、申报品种,县政府给予30%的补助。

(四)有机肥补助。核心示范区基地在3年的有机食品转换期内,县政府对有机质肥料投入给予80%的补助,每亩每年不超过1600元。辐射区基地有机质肥料投入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每亩每年不超过1000元。

(五)绿色防控补助。核心示范区基地:县政府全额配套建设绿色防控体系,县有机办负责组织安装太阳能频振式杀虫灯、诱捕器、防虫网、黄板等设施设备。辐射区基地:县有机办按申报的有机食品基地面积、申报品种,优先落实相关项目到基地,如没有项目实施的,县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县有机办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防控体系,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六)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补助。对核心示范区基地引进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试验示范的,经县有机办审核后,县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80%。对辐射区基地引进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试验示范的,经县有机办审核后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七)产品认证补助。所有基地内认证产品,统一由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有机办统筹安排后进行认证,首次认证费和3年转换期内的复查换证费由县政府承担。进入正常生产后由有机食品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自行承担。

(八)产品销售补助。在3年的有机食品转换期内,核心示范区基地的产品实行政府差价补贴,每亩补贴不高于1500元。辐射区基地产品每亩补贴不高于800元。由县政府出资,组织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参加各类产品展销活动,开辟有机食品的销售通道。对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严格按有机食品生产规程进行生产,年销售有机食品达1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增收2%以上的,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5万元到20万元的营销基地奖励。对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在外建立有机食品专卖店等营销渠道的,报县有机办审核,县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九)质量追溯补助。所有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在3年的有机食品转换期内,政府适当补助,由县有机办测算补助标准。县有机办负责统一制作生产记录档案,包括农业投入品、农事记录、产品采收、包装、销售等档案;统一购买检测设备,包括电脑、快速检测仪、冰箱、质量追溯设备仪器等。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

(十)标牌标识补助。所有有机食品基地内标牌标识由政府补助设立,县有机办具体落实。

(十一)对发展有机农业、申报认证有机食品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部门和乡镇,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二)对新建、新扩、新增有机食品品牌且有机食品基地规模在5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县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打造有机农产品品牌,首次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部级驰名商标的,由县政府奖励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2万元、1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级或部级名牌产品的,在市政府奖励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10万元、50万元基础上,县政府奖励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10万元、50万元。对参与部门每件(个)配套奖励2万元。

第五条资金管理

(一)有机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有机办负责有机农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县审计局负责有机农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审计监督,严格实行年度审计评价报告制度。

(二)县有机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负责对龙头企业、专合组织或自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因、弄虚作假、造成专项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一)各乡镇和申报单位要按照扶持奖励项目年初立项、年终总结的要求,年初将书面申请、规划、方案报县有机办,县有机办审核后交县委农工办,县委农工办汇总上报县政府审定后统一安排。各乡镇和申报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县有机办制定的验收考核办法的具体要求,将验收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县有机办和县委农工办。

(二)凡未纳入总体规划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已享受其它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范文6

一、当前工作进展情况

到目前为止,肇庆市共有认定农业龙头企业259家,其中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40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57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162家。

二、主要做法经验

1、政府重视政策扶持

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肇庆市实施现代农业发展“611”工程五年(2018-2022年)行动方案》其中主要目标:“(三)新增100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并提出了十大惠农扶持政策,四大实施保障措施,切实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发展。

2、认真落实及制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认真学习落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制定《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并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关于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109号)下文《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关于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肇农农函〔2020〕93号)督促所属县(市)区制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并根据已有的办法认定和监测管理各级农业龙头企业。规划和指导全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发展。

3、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构建新型助农服务体系。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化助农服务主体,鼓励建立集农技服务、信用评价、保险信贷、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成立农技推广服务驿站,结合广东省科技特派员系统,组织省、市、县农技及农业政策专家强化技术及农业政策指导工作,主动经常与企业或种植大户、经营合作社沟通联系,指导生产宣传政策,促进企业间的经验交流,合作共赢。

4、加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宣传,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摸底调查我市农业企业情况,组织各县市区加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政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宣讲宣传,积极扶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不设门槛、积极服务、落实举措积极发展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培育工作深入发展。

5、引导农业生产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特点成立农业企业,培育发展成为新的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现有农业龙头企业。《“611”工程行动方案》专门制定了扶持政策:“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奖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品牌战略实施”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综合实力。打造一批上市农业企业、重点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龙头企业。

三、工作亮点

1、2020年我市以完成《“611”工程行动方案》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65%的好成绩完成了2020年度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任务。“611”工程要求我市2020年度新增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0家,其中省级7家,市级13家。我市实际于2020年新增市级以上龙头企业33家其中省级13家,市级20家。

2、肇庆市高要区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组建研发中心,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走产学研结合的路子,产品更新换代,产品附加值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恒兴、振业等企业开发研制功能食品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方便式盒装酸菜鱼等健康食品已进入多省市场。

四、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肇庆市实施现代农业发展“611”工程五年(2018-2022年)行动方案》针对农业产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各县市也针对当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财政金融扶持措施,现简单列举如下:1、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对当年新认定的部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2、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每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3、奖励农业科技创新,对当年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与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获得肇庆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与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3、推动品牌战略实施。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4、奖励农业招商引资。奖励引荐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引荐人,对引荐到我市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引荐人,且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3‰奖励项目引荐人。每个项目的奖励金不超过200万元。5、加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基金。6、加大的农业企业的融资扶持。6、加大农业政策保险保障力度。

五、困难问题

1、我市农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知名品牌不多,广东省名牌(农业类)产品48个和省“十大名牌”系列农产品数量6个,分别排全省第15和16位,尚无部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特殊农产品未能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

2、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程度较低,产业链条短。我市农业目前仍以传统种养业为主,农业生产以初级农产品为主,精深加工和流通企业不多,加工深度不足,缺乏辐射范围广、交易规模高的批发市场。

3、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农业融资难,制约瓶颈多。地方财政资金扶持有限,省、市、县项目资金有限、扶持资金不多,门槛高,申报难。加上贷款信贷政策瓶颈难以突破,农业生产贷款难、担保难,资金短缺成为大多数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二是农村产权流转改革不彻底。农村土地、林地等产权还不够明晰,加之涉及农户多,农民产权流转意愿不统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难以流转,加上我市是传统农业市,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较高,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部份农民诚信意识不强,随意毁约现象时有发生,租期不稳定;流转期限普遍偏短,形成经营主体对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灌溉修建、地力培肥改造等不敢过多投入,土地优化使用程度不高,集中连片规模生产经营难。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也使生产经营管理建设用地难落实。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未能像省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进行财政资金奖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申报的积极性。

4、规划引导不够。多数农业产业化行业的发展存在先建设后规划或边建设边规划的问题,农业产业化发展缺乏前瞻性,中长期发展空间不足。部分农业企业对于财务规范管理意识不强,资金支出和营收情况未能在公帐上充分体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品牌创建和龙头企业的认定的进度。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1、2022年我市计划完成25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新增培育认定任务,其中省级以上农业龙头龙头企业8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7家。

2、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形成稳定的产供销关系。积极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农民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经营。加强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通过企业带动,在“一村一品”生产、村企合作经营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结合“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建设活动,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示范基地。

4、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积极推行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监控,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档案追溯制度、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支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把好产品准出关,实施农产品质量标准管理。

5、提高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鼓励科研院所或者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范文7

关键词: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食品认证;基地建设;无公害

1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1 目标、思路和原则

(1)目标:促进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县域经济的发展;(2)思路:按照“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地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和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水平,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鼓励将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需求较大的原料产品建设为基地;(3)原则: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坚持与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相对接的原则,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1.2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条件

其基本要求一是基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有专门机构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和绿色食品工作,对标准化生产有规划、措施和经营保证;二是基地环境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 废气、废水、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三是有绿色食品工作基础,已有绿色食品产品和龙头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四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五是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具有建设标准化基地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1.3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创建的申请和管理

这方面包括:(1)组织管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基地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现场考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地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2)创建申请流程: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创建基地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申请书》等材料。省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对基地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现状评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绿办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基地创建条件的,进行正式批准,并与基地县、省绿办签订创建任务书。年检和3年复查不合格,取消基地称号,并进行公告。2 绿色食品的产品论证

2.1 申请主体要求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2.2 论证申请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一是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二是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三是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四是产品执行标准;五是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六是营业执照;七是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等材料。

2.3 受理及文审

省绿办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且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2.4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省绿办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安排专人现场检查,合格的可以安排产品抽样。

2.5 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生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2.6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范文8

第一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企业(户),可自愿申报:

1、资格合法。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纳税、信贷、劳动用工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生产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大规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经营企业(户)销售网络较为健全,能积极开展或参与放心农资下乡、农资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等活动,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零售经营户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

2、行为规范。两年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记录;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标识标签规范,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3、制度健全。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机制,生产企业有质量保证、产品保管等制度,质量监测体系健全;经营企业有农资产品进销货台帐和发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优质服务。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服务承诺,主动培训指导基层农资经营人员,积极开展农业技术终端服务;能正确宣传农资产品和企业形象,诚实守信,信誉良好。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条申报市诚信农资企业,须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应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等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5、有关规章制度复印件等。

第三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市诚信农资企业(户)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户)向市农业局推荐。

第四条对推荐的市诚信农资企业,经市农业局核查、评估、公示无异后,由市农业局颁发证书。

第三章对诚信农资企业(户)的扶持

第五条市农业局对符合审报条件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户)进行表彰授牌,扩大宣传,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受表彰的企业(户)可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受表彰的企业(户)可以市诚信农资企业(户)名义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第八条市农业局组织开展企业之间、企业和生产基地之间的合作、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

第四章对诚信农资企业(户)的义务

第九条诚信农资企业(户)要在主要生产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市诚信农资企业(户)承诺书》及《市诚信农资企业(户)》标牌,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条诚信农资企业(户)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农业局及其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诚信农资企业(户)遇到有重大事项变更的,须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日常监管与复查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诚信农资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信体系,维护合法经营,促进诚信农资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农业局取消其诚信企业(户)资格,收回牌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生产经营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市农业局组织或委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诚信农资企业(户)进行一次考核复查。考核复查结果由市农业局进行公布,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户)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取消其诚信农资企业(户)资格。

第十五条被取消市诚信农资企业(户)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第六章附则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范文9

一、突出“量”的增加,大力发展市场主体

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规定的,全面放开市场准入。以更大的力度,有效落实服务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51条、促进全民创业的26条意见和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18条措施。实行“九放宽三允许”,促进全民创业。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和使用限制、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放宽经营范围选择、放宽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限制,放宽主体资格条件、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中小企业出资期限、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期限限制、放宽股东出资方式限制;允许出资人以其在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对其他公司增资、入股;允许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人可以以科技成果、经合法取得的荒山、滩涂、私域使用权、采矿权、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允许股东以债权作为出资。全力支持姚家港工业园、白洋装备工业园规划和建设,对拟入驻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实行“项目筹建登记”和“分期缴资”等优惠措施,促进其快速落户。对重点扶持创业对象实行试营业制。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残疾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六个月。结合我市市场主体登记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报送市场主体发展等数据情况及分析材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二、突出“质”的提升,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工业立市、开放强市战略,立足职能,大胆创新,全力配合支持政府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优强企业倍增工程”,重点扶持酒业、三宁、华润、迅达、省化、中冶重工、奥美、今贝等企业快速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在继续支持“两酒”扩规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引进油脂、水产、畜禽和果蔬加工项目;支持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指导、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进行融资,支持有限公司以股权出质方式融资。支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吸纳关联企业为成员,组建企业集团;对重点龙头企业、高科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的行业;投资高新技术新兴行业的,其名称中可使用“高新技术”、“科技”等字样。

三、突出“牌”的培育,推进商标品牌战略

大力支持和引导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企业和产业,发展农产品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在全市扶持培育一批“名、优、特”农产品商标品牌,扶持“百里洲”申报地理标志。促进提升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积极引导扶持“三宁”品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力争年内完成申报工作。做好省著名商标申报和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引导企业使用著名商标标志,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产品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占有率。推进商标质押贷款,加强与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开展商标品牌无形资产评估,引导企业以商标质押形式获得贷款、作价出资或投资入股办理企业登记,促进企业盘活资金,加快融资。推动闲置商标转让,盘活商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支持鼓励定牌加工企业在出口商品上使用自有商标,指导重点出口型企业进行商标境外注册。以保护涉农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为重点,继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犯食品、农产品、药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等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四、突出“靓”的特色,服务城市形象建设

围绕发展××支柱产业,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支持相关产业广告投放,在打造名优品牌的同时壮大广告创意产业。支持广告从业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提升我市广告企业创意、设计水平,美化、亮化城市。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大力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加快发展港口物流业、仓储物流业、工业物流业及综合类物流业;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规范建设商业特色街区、专业市场,规范完善机动车销售、五金、金属加工等专业市场,配合五柳树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公园路装饰建材市场、团结路电脑一条街、雅畈木材市场改造等工程建设。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年”建设,大力整治小街小巷、流动摊点及无照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五、突出“实”的举措,真情扶持三农发展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个体工商户、各类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纪人,进一步综合运用法规、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合同、市场规范等多种职能作用,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促进和规范农产品流通和农资流通,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创建”活动。深化“百企联百村,共建新农村”活动,注重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村企共赢。突出优势农业资源和特色农产品,大力发展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争取涉农商标申请和注册量上个新台阶。加大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和参考文本推广应用力度,切实增大“订单农业”的成果,帮助农民规避风险,稳定增效。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进一步探索农资经营主体发展和监管的新路子,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推进农资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农资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