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饲料调查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2-27 11:08:14

饲料调查报告

饲料调查报告范文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从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之前,由可行性研究主体(一般是专业咨询机构)对市场、收益、技术、法规等项目影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分析项目必要性、项目是否可行,评估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决策支持意见或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从技术、经济、工程等角度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影响进行科学预测,为项目决策提供公正、可靠、科学的投资咨询意见。具体而言,本报告体现如下几方面用途:

—— 用于报送发改委立项、核准或备案

—— 用于申请土地

—— 用于申请国家专项资金

—— 用于申请政府补贴

—— 用于融资、银行贷款

—— 用于对外招商合作

—— 用于上市募投

—— 用于园区评价定级

—— 用于企业工程建设指导

—— 用于企业节能审查

—— 用于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

—— 用于安监部门对项目进行安全审查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一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总论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饲料加工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饲料加工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三)……

二、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

(二)……

(三)……

(四)……

三、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国际市场调查

(二)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国内市场调查

(三)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价格调查

(四)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五)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调查

(六)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市场竞争调查

二、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从而得出市场预测。在可行性研究工作报告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参考的重要根据。

(一)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国际市场预测

(二)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国内市场预测

(三)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价格预测

(四)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饲料加工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第四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产品规划方案

一、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饲料加工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

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详细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代销及代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第五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与土建总规

一、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

(一)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饲料加工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总图布置

1、平面布置。列出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名称、生产能力、占地面积、外形尺寸、流程顺序

和布置方案。

2、竖向布置

(1)场址地形条件

(2)竖向布置方案

(3)场地标高及土石方工程量

3、技术改造项目原有建、构筑物利用情况

4、总平面布置图(技术改造项目应标明新建和原有以及拆除的建、构筑物的位置)

5、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表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第六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环保、节能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或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论证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饲料加工项目环境保护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饲料加工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三、饲料加工项目节能方案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四、饲料加工项目消防方案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饲料加工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组织和劳动定员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饲料加工项目组织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饲料加工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第八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时期的进度安排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实施时期亦称投资时间,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这段时期,这一时期包括项目实施准备,资金筹集安排,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和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各个工作阶段。这些阶段的各项投资活动和各个工作环节,有些是相互影响的,前后紧密衔接的,也有同时开展,相互交叉进行的。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将项目实施时期每个阶段的工作环节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作出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安排。

一、饲料加工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二、饲料加工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饲料加工剂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九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一、饲料加工项目总投资估算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

图:项目总投资估算体系

二、饲料加工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饲料加工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饲料加工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九、不确定性分析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数据多数来自预测和估算。由于资料和信息的有限性,将来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此有出入,这对项目投资决策会带来风险。为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风险,就要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以确定项目的可靠性,这就是不确定性分析。根据分析内容和侧重面不同,不确定性分析可分为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一般要进行的盈亏平衡平分析、敏感性分配和概率分析,可视项目情况而定。

(一)盈亏平衡分析

(二)敏感性分析

第十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财务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在建设项目的技术路线确定以后,必须对不同的方案进行财务、经济效益评价,判断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并比选出优秀方案。本部分的评价结论是建议方案取舍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本部分就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经济与社会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做一概要说明

一、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考察项目建成后的获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及外汇平衡能力的财务状况,以判断建设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财务评价多用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为主的办法进行。并用财务评价指标分别和相应的基准参数——财务基准收益率、行业平均投资回收期、平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相比较,以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

(一)财务净现值

财务净现值是指把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财务净现金流量,按照一个设定的标准折现率(基准收益率)折算到建设期初(项目计算期第一年年初)的现值之和。财务净现值是考察项目在其计算期内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评价指标。如果项目财务净现值等于或大于零,表明项目的盈利能力达到或超过了所要求的盈利水平,项目财务上可行。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净现值

(二)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财务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也就是使项目的财务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财务内部收益率是反映项目实际收益率的一个动态指标,该指标越大越好。一般情况下,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等于基准收益率时,项目可行。

(三)投资回收期Pt

投资回收期按照是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可以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以动态回收期为例:

(l)计算公式

动态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在实际应用中根据项目的现金流量表,用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Pt=(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出现正值的年数-1)+上一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的绝对值/出现正值年份净现金流量的现值

(2)评价准则

1)Pt≤Pc(基准投资回收期)时,说明项目(或方案)能在要求的时间内收回投资,是可行的;

2)Pt>Pc时,则项目(或方案)不可行,应予拒绝。

(四)项目投资收益率ROI

项目投资收益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营运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EBIT)与项目总投资(TI)的比率。总投资收益率高于同行业的收益率参考值,表明用总投资收益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收益率ROIROI≥部门(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或基准投资利润率)时,项目在财务上可考虑接受。

(五)项目投资利税率

项目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润总额或平均年利润总额与销售税金及附加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利税率=年利税总额或年平均利税总额/总投资×100%

投资利税率≥部门(行业)平均投资利税率(或基准投资利税率)时,项目在财务上可考虑接受。

(六)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ROE)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运营期内平均净利润(NP)与项目资本金(EC)的比率。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本金净利润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高于同行业的净利润率参考值,表明用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七)项目测算核心指标汇总表

二、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是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部分,是决策部门考虑项目取舍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采用费用与效益分析的方法,运用影子价格、影子汇率、影子工资和社会折现率等参数,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价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国民经济评价采用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和外汇效果分析,以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经济净现值(ENPV)指标,涉及产品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要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ENPV),经济换汇成本或经济节汇成本。

三、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

在可行性研究中,除对以上各项指标进行计算和分析以外,还应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进行分析,也就是对不能定量的效益影响进行定性描述。

第十一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一、建设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

二、法律政策风险及防控措施

三、市场风险及防控措施

四、筹资风险及防控措施

五、其他相关粉线及防控措施

第十二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与建议

根据前面各节的研究分析结果,对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进行全面的评价,对建设方案进行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有:

1、对推荐的拟建方案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的结论性意见

2、对主要的对比方案进行说明

3、对可行性研究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4、对应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5、对不可行的项目,提出不可行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6、可行性研究中主要争议问题的结论

二、附件

凡属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但在研究报告以外单独成册的文件,均需列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所列附件应注明名称、日期、编号。

1、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报告)

2、项目立项批文

3、 厂址选择报告书

4、 资源勘探报告

5、 贷款意向书

6、环境影响报告

7、 需单独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项或配套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需要的市场预测报告

9、引进技术项目的考察报告

10、 引进外资的名类协议文件

11、其他主要对比方案说明

12、其他

三、附图

1、 厂址地形或位置图(设有等高线)

2、 总平面布置方案图(设有标高)

3、 工艺流程图

饲料调查报告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保安全、促发展为总目标,以规范饲料企业生产经营,查处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以抓法制、抓监管、抓源头、抓基础为手段,着力强化饲料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提高饲料基础支撑能力,全面促进饲料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饲料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有效防范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二)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

(三)重点区域: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批发、集散地,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安全隐患大、问题突出的地区。

四、整治任务

(一)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三)扩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

(四)提高饲料行政许可门槛,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五、总体要求

(一)统一组织,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抽调得力骨干,切实落实行动方案,将职责任务层层分解到县(市)区的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及时进行督导检查。

(二)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本地区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验收、有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交流,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从2009年2月开始,每月10日和25日分两次向市农业局“饲料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畜牧局畜牧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内容包括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及时处置。

(四)加强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工作。要加强协调,搞好衔接,形成合力,突出成效。

六、工作安排

“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体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月20日-3月10日)

1.2009年2月,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市饲料执法年总体实施方案。

2.2009年3月,召开“饲料执法年”活动启动仪式,成立全省“饲料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部署总体行动方案。

3.各县(市)区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成立“饲料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要求各县(市)区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活动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市畜牧局畜牧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0日-11月底)

1.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09年全年以蛋白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检测为重点,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例行检测、饲料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及时查处。各州市饲料管理和饲料质检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监测和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对饲料生产企业及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检查,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市农业局每季度对重点地区饲料监管工作进行督导,主要检查“饲料执法年”活动的进展及执行情况。对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使用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也要安排督导,加强检查。

3.举办中期总结暨饲料执法培训班,提高执法水平。7月,组织各县(市)区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经验,查找不足,督促各地按照工作方案和时间要求完成全年各项任务,并组织对州市(县)饲料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4.举办饲料安全宣传月活动。9月,开展以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为主体,以展览、宣传册、新闻媒体专题报道等为手段的宣传月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和优势,进行主题宣传。一方面通过对曝光的案例进行报道,对掺假售假和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正面宣传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质检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等对饲料安全所做的工作与成绩,向社会公众介绍饲料管理、科研、检测等方面的成果和成效,介绍企业保证饲料质量安全采取的措施,宣传科技成果,彰显监管成效,为饲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饲料调查报告范文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和县委十六届三次全会暨全县经济工作会及全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我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为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和现代果业建设提供安全高效的生产资料,推进苹果产业化进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今年全县农资市场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一、内容范围

整顿的范围主要包括县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肥、农药、包装、果袋、自育或外调果树苗木、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整顿的重点是:严查高毒高残留农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市场价格、虚假欺诈广告和非法经营等行为;加大对各农资经营户库房的排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违禁农业投入品的不法行为;加强对农村流动设点销售的监管,保障我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良好。

二、时间步骤

1.3-4月份集中做好果树苗木、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小型农机具及配件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2.5-6月做好果袋和农药市场的管理和整顿等工作。

3.7-9月做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4.9-2013年3月份做好苹果包装、化肥、小型农机具及配件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三、职责划分

1.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乡镇农资经营门点的排查摸底、宣传培训,并公布投诉电话。

2.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办配合,搞好全县农药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3.植保站负责,农业执法大队、生产办配合,搞好全县自育和外调苗木及苹果检疫工作。

4.工商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执法大队、市场办配合,搞好化肥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5.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工商局配合,搞好果袋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6.种子管理站负责,工商局、农业执法大队、植保站配合,搞好全县各类种子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7.农机中心负责,农业执法大队、工商局配合,搞好全县小型农用机械及配件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8.畜牧局负责,工商局、农业执法大队配合,搞好全县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工作。

9.工商局负责,质监局、营销办配合,搞好包装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10.物价局负责做好农资产品的价格管理,防止哄抬物价坑农害农;公安局、法院重点做好移送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整顿办法

1.果树苗木市场整顿。要把好市场准入关,不论本地自育和外地调入的苗木在我县销售前,必须经植保站检疫,获得准销证后方可在县境内销售。苗木销售实行划行归市定点经营,不得乱设摊点随意销售。植保站、生产办要按照我县新建园对苗木的要求制定县新建园果树苗木标准体系,并利用新闻媒体、传单、培训会等各种形式向果农和经销者进行宣传;农业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市场检查整顿,对不够尺寸、根系不合格的苗木要强制返圃,对脱水或带有病毒疫情的苗木要扣押并销毁,对淘汰的劣质品种苗木要制止在我县境内销售,以保证今年新建园果树苗木符合标准。

2.化肥市场整顿。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监管为重点。一是工商局要严格审查各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坚决给予取缔,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从包装标识规范程序上初步判断真假,对重点怀疑产品送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检验,对抽检结果及时公告,指导果农正确选购;二是质监局要对各经营户的进货渠道和产品出厂附带的有关标识文件要进行严格审查;三是要重点排查乡村农资网点和流动非法销售摊店,检查整顿和日常监管要到村入户;四是要严厉打击虚假欺诈广告,制止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哄抬物价。

3.农药市场整顿。工商局和农业执法大队要严格审查经营资格,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一是严厉打击查处农业部199号公告禁限用农药、332号公告规定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和三氯杀螨醇以及今年全省农药质量抽查通报的问题产品和经营户;二是加强对各经营户培训教育,使其经销无公害农药,教育引导果农自觉抵制各类禁限用农药,做到安全用药,科学用药;三是加强对各经营户库房的强制检查;四是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农药要强制抽样送有关权威部门检验,抽样结果要及时利用电视、传单等形式公告,在质检报告未出具以前,对所抽产品进行查封禁止销售。五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扩大使用范围、以肥代药和过期失效的农药。六是农业执法大队负责,苹果局、市场办配合,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根据工作实际,从各果站抽选2—3名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并给颁发执法证,以加强对各村组和流动滩点的日常监管。

4.果袋市场的整顿。实行备案登记和市场准入制。质监局要加强对我县境内生产、销售的果袋登记备案管理,送样抽检。在登记备案和抽样送检中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收费,严禁多收或乱收费。对登记备案和抽样送检结果要及时分期在电视、销售市场和乡镇街道张榜公布。对合格产品核发准销证,对不备案登记和抽检不合格的坚决禁止在我县境内销售。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果袋市场整顿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职尽责,做好今年果袋市场的整顿工作。对因果袋质量问题,给果农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5.小型农用机械及配件市场的整顿。一是要全力做好小型农用机械销售市场的整顿检查,从源头上制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我县市场;二是要加大农机配件门店的检查整顿,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要坚决取缔,对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门店(企业)要严厉打击。

6.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的检查整顿。工商局要对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并对各经营户建立详细的信息资料档案和进销货台帐。畜牧局要抽调专业人员对全县的饲料经营户进行排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及过期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同时要加强对流动销售摊点的监管。

7.种子市场整顿。农业执法大队要对我县境内自育和外调种子进行登记备案,核发准销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过期等不合格种子产品。种子站要加强对我县市场销售使用的自育和外调种子的检验检疫,指定专门经销户销售。工商局要严格经营户经营资格审查,加大对流动销售摊点的打击力度。

8.包装市场整顿工作。以提高包装档次,维护“苹果”品牌为重点,严格执行《苹果预包装标准》。质监局要从包装物的规格、质量标准要求、标识以及计量等方面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工商局要制定出相应的市场准入标准,包装市场各经营主体要积极配合各职能单位搞好市场经营规范管理。在全县市场销售使用的纸箱必须要有“苹果”或产地标识字样,禁止有外地标识或不明确标识的纸箱在我县市场销售。各经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设计的包装,须经工商局和营销办审查后方可使用。对在国家工商总局申批的“苹果”证明商标,必须先向营销办提出申请,经授权后方可使用。各纸箱经营户要在纸箱销售时附带质量信誉卡。全县的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销大户在商品果销售时,要统一使用质量信誉卡,认真填写苹果品种、规格、产地、果农姓名、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县工商局要会同质监局对我县销售的果箱重点进行抽查,严厉打击内夹水泥的果箱。质监局要经常深入乡村,检查客商收购苹果使用的计量器具,严厉打击“缺斤少两”现象,维护我县果农的正当权益。质监局要会同工商局、凤栖镇和高速路服务区研究制定《服务区苹果销售市场的管理办法》,使各经营户做到明码标价,公平交易,热情报务。严厉打击搭皮苫面、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现象,全力维护苹果声誉,打造果乡良好形象。同时要做好果网产销企业的监管。

9.物价部门要集中人力,采取得力措施立即对全县农资产品的进货渠道和进销货价格进行认真的摸底调查,随时掌握农资市场价格行情,制定相应的指导价格,打击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公安局要快速查处各类涉农治安刑事案件,维护好经销生产企业、经营户和果农的权益。

10.电视台要设置农资市场整顿专题栏目,并在联合执法集中整顿时进行全程跟踪报道,营造农资市场整顿浓厚氛围。同时要加强涉农广告的监管,严格农资产品广告的行政审查。化肥、农药、果袋、兽药、饲料等农资广告宣传、培训时要经县工商、质监、农业执法大队、市场办等部门审批后方可。重点查处涉及种子、农药、化肥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

11.实行监督举报制度。工商局、质监局、农业执法大队、物价局等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快捷处理举报案件。培养建立各自的举报网点,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有效监督。

五、具体要求

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和农业产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服务全县经济建设的大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执法部门要落实主管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夯实工作责任,全力搞好此项工作,并落实专人将查处案件情况每周星期五以书面形式报农业执法大队。工商、质监、农业执法、物价等执法主体单位,要根据现阶段市场进销货的复杂形式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员,深入市场明查暗访、昼夜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出击,快速处理。农业执法大队要做好全县农业法律法规案件的行政调查和处理工作。质监局要做好关系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重点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公安局、法院、苹果局、生产办等相关单位也要落实工作人员,全力配合此项工作,保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范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执法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政策操作的随意性。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给群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部门、单位,由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饲料调查报告范文4

一、加强组织协调

区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协调,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法工作合力,确保能够及时、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共同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二、强化应急响应

(一)疑似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区、镇相关部门在开展牲畜“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时,一旦检出疑似样品必须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再一次进行确认,并对疑似生猪和同批牲畜进行标记留栏隔离。初步确认阳性后要按照执法规范程序采样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同时,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经销商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查清阳性牲畜来源。

经调查,疑似阳性牲畜产地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立即组织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前往养殖场,对存栏的同批可疑阳性牲畜按照规定程序取样,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进行查扣、取样,制作询问笔录、作证据保存,并将可疑样品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

(二)确认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确认样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追踪溯源、依法立案查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会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及时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外地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应先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告市农业与林业局,并在24小时内以正式文件向其报告,由市农业与林业局协调牲畜来源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踪溯源,依法查处。

(三)确认阳性牲畜无害化处理程序

在养殖场发现阳性牲畜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据《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阳性牲畜和同群牲畜进行处理;在屠宰场发现阳性牲畜的,《检测报告》送达区经贸局后,由区经贸局对同批牲畜做出无害化处理决定,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三、依法严厉查处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

经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工作建议函告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区、镇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档案,指导养殖场(户)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诚信和纪律机制。

(二)严把“瘦肉精”检验关。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驻屠宰场检疫组要严格落实《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督抽检方案》的要求,确保养殖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存栏量的1%,屠宰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屠宰量的2%的要求得到落实,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监督抽检频率,严防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

饲料调查报告范文5

一、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种用动物长期保存。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亲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动物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三、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自觉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八)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上报。

四、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五、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六、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七、信息报告制度

(一)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每月的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入等生产信息统计清楚。

(三)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本场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统计清楚。

(四)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一次。

(五)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六)每年底必须对当年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一份防疫生产信息分析报告。

八、动物免疫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五)不使用来源不合法、质量不合格、实验产品、中试产品、超出有效期的疫苗。

(六)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八)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监测、监督和管理动物免疫工作。

(九)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详细将免疫情况记录入免疫档案,妥善保存免疫档案备查。

九、畜禽标识制度

(一)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二)新出生动物,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三)首次在动物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动物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动物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运出养殖场。

十、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凭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通过州(市)、省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验。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隔离观察后未出现异常者,允许混群饲养。

十一、兽用药品使用及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规定,并作好记录。

十二、隔离制度

(一)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二)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消毒。

(三)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

(四)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五)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六)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饲料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仔猪,蛔虫病,诊疗报告

 

猪蛔虫病是一种常见的线虫病,病原是蛔虫科的猪蛔虫,特别对2-6月龄仔猪危害严重,本病能引起蛔虫性肺炎,生长停滞,常发胃肠道疾病,抵抗力下降,严重者死亡,在农村养殖条件较差,卫生不良的猪群经常发生,我地去年秋季就发生一起暴发猪蛔虫病实例。论文大全。

1.发病情况

09年我县三道湖镇养殖户张某家购进仔猪300头,大约在3-5月龄仔猪有170头表现咳嗽,5天后体温升高,食欲减退,10天后有15头死亡。三道湖太平村养殖大户王某家也来报告,饲养的400多头仔猪有一半多都出现张某家仔猪患病症状,严重的无热下痢,卧地不起,腹部剧痛,再有靖宇镇陈记养殖场自繁自养的100多头仔猪,大约有一半体温升高,发育不良,小户饲养的仔猪也都出现类似症状,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开始怀疑温差大气温时高时低造成免疫力下降的,后又怀疑由于饲料引起的消化不良,我们试着改善调整对症治疗,不但没有控制病情,反而越发严重,死亡数量渐升,最后我们根据流行病调查、临床症状、剖检变化认为是仔猪蛔虫病,当即我们对一部分发病仔猪进行隔离,皮下注射伊维菌素0.3毫安/公斤,再对其它猪尸进一步剖检分析和实验室检验。

2.临床症状

感染轻微者食欲不振,消化机能障碍,发育不良,生长缓慢,成为僵猪,重者咳嗽,痉挛性病痛,下痢黄疸,温先高后降,有的并发腹膜炎。论文大全。

3.诊断

3.1剖检变化:

肺组织表面大量出血点暗红,呈肺炎病变,肺内有大量猪蛔虫幼虫,肠破裂时伴发腹膜炎和腹腔内出血,小肠粘膜有卡他性肠炎病变,肠内有虫体缠结。

3.2实验室检查:

粪便检查,用漂浮法和直接涂片法均能发现蛔虫卵。

3.3早期采用肺脏和肝脏用贝尔曼氏法检查幼虫

4.治疗

我们发现隔离患猪皮下注射伊维菌素的病猪好转,由于农村养殖不集中,小户分散面大,有的药物注射剂量,技术不太好掌握,我们基层兽医人员不能面面俱到,我们采用并推荐盐酸咪唑5-10mg/kg,混料饲喂,呱嗪化合物0.2g/kg,混入料内一次喂服。一周后,我们得到消息,这起暴发猪蛔虫病得到控制。论文大全。

5.预防

5.1每年春秋两季,应对2-6月仔猪和产仔前30天母猪进行一次驱虫,猪群每隔2个月驱虫一次,(1)用灭虫丁粉0.4g/kg混于饲料中,也可按说明要求进行驱虫;(2)深部肌肉注射灭虫丁针剂;(3)还可用左旋咪唑8mg/kg混在少量的饲料中喂服。

5.2注意保持畜体圈舍卫生,保证饲料卫生安全和饮水无污染,猪舍定期消毒,对饲具,饲槽等每月一次,还要保持圈舍及附近干燥。

6.小结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病症,户体剖检,实验室检查及治疗用药情况判断,确诊为仔猪蛔虫病。

饲料调查报告范文7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强化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和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农资专项整治基础建设。结合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和新的肥料管理法律法规的施行,积极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规范化,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和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市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效应逐步发挥,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通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等主要农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放心优质农资覆盖率显著提高;农业部门农资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市场准入,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要严格依据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强化农资产品的源头监管。一是进一步依法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群众多次投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注销、撤销许可;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8月底,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农委。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或许可的农资产品,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许可机关的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农资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未取得行政许可及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台账,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管理。

(二)突出重点品种,强化市场整治。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和县、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在春耕、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种子监管重点:以杂交水稻、抗虫棉、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大豆和小麦等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种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质量抽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乱引种、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品种权假冒和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农药监管重点:严格按照2007年底颁布的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继续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冲施肥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监管重点: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组织开展全市饲料产品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农机监管重点: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补贴机具的行为。

水产苗种监管重点: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三)突出案件查处,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针对当前违法分子“当地制假,外地销售”的特点,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扩大调查范围,挖掘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彻底查清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行政区域案件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以利于彻查源头,端掉窝点。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一是拓宽案件发现渠道。各级农业部门在认真组织开展农资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完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农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要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二是坚持案件上报制度。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资违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严格坚持春耕秋种期间周报制度,3月中旬至5月中旬、9月初至10月底每周上报一次统计报表,其余时间每月上报一次,大要案随时上报。市农委已经把案件查处和上报工作列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饲养场及水产养殖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兽药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的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五)突出产品质量抽检,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结合当地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做到抽检与取证同步,抽检时由执法机构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入执法程序。市农委将在春耕秋种期间分别组织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六)突出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区)为主,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农资执法工作负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二是推行责任书制度。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资监管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农业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要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七)突出信用评价,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分等级评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资格。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及所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资料公布于众,发挥农资诚信体系的作用。

(八)突出示范带动,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活动,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信用监管、农资防伪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发挥示范效应,逐步扩大放心农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九)突出鼠药市场监管,巩固毒鼠强整治成果。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采取市场监管、重点排查等措施,加强鼠药市场监管,坚决清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规范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杀鼠剂行为;加强统一灭鼠工作,宣传推广先进灭鼠器械、药剂和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水平。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售毒鼠强窝点等工作,协调环保部门做好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三、重点活动

(一)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3月中旬,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总结2007年农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08年全市农资整治工作。

(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根据省农委部署,3月21日-27日在全市组织开展200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21日市农委在怀远县举行启动仪式和现场咨询活动。

(三)组织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活动。市农委政策法规科牵头、委属有关单位配合,春、秋两季分别开展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抽检活动。

(四)组织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互查、督查。3月下旬和9月下旬,市农委组织互查组、督查组,赴县(区)开展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农资选购、使用广播讲座。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合作,组织农资专家在春、秋两季分别开展1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选购和科学使用广播讲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农资监管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积极争取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计算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或机关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饲料调查报告范文8

专业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日期:自200*年5月3日

至*年6月9日

仿土鸡的高效饲养与疾病监控

学校:四川大学

学院:动科院

班级:畜牧兽医业

专时间:20*.5.31

姓名:搞心情学号:

指导老师:

实习单位:市畜牧局太平防疫站

单位评语:该生在学习过程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勇于一线,发现问题,并积极调动脑力,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踏实求效,勤奋自律。

单位签章

市畜牧局太平检疫站

摘要(中文):

--------------------------------------------------------------------------------

关键词(中文):饲养、防疫

我所在实习的单位为江畜牧局三合防疫站下属的一个土鸡养殖场,该养殖场位于劳坪,地理位置优越、水资源丰富、环境污染较小、交通便利,成立于一九九六年,属于一个比较年经的养殖企业。该养殖场现有土鸡场房八栋,分为雏鸡室和育成室,实属面积约为平方米,拥有后山果园80亩。主要从事于土鸡的生产,销售。养殖场采用的是散养和放养相结合,和全进全出的养殖方式,以完全利用后山果园的优势。从根本上利用良好的资源,以达到果园除虫,增加土鸡的肉质的口感和羽毛颜色为目标。

进入养殖场后,正是该养殖场新一轮的雏鸡育成计划,共订购鸡苗6000只,均为7日龄,在进场后养殖人员应做好之前的准备工作:1、对雏鸡室和育成室做好消毒工作,一般雏鸡室采用薰蒸法,将雏鸡的笼放入雏鸡室,将门窗关闭,采用甲醛薰蒸法(福尔马林30ml+15ml高锰酸甲,密闭30分钟左右,温度在24~27℃,湿度75~80%,效果最佳

。)育成室可以采用火烧法和消毒液反复冲洗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消毒。2、对料盘和饮水器作好消毒工作,用1%的新洁尔灭进行多次冲洗,洗好晒干,在雏鸡进入雏鸡室时放入饲料备用。3、雏鸡室应控制好相应的温度和温度.以保证雏鸡有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雏鸡到达鸡场后应进行初步的消毒,可采用喷雾消毒法进行消毒。

消毒后分批放入育雏室,在饮水中加入维生素c,以调解雏鸡的应激,雏鸡可以自由采食之前已准备的好的饲料。雏鸡进场的第一个星期,场内饲养人员应轮流24小时值班,随时观察雏鸡的身体情况,以及室内的灯光、温度和湿度的变化,及时作好调节工作。饲养员完工后应做好工作记录,以便轮班的同志和鸡场管理人员了解生产情况。需注意的是在雏鸡生长到一定的程度时,体格会逐步长大,饲养管理员应及调整育鸡栏的空间,以防止因空间过小,挤压等造成的伤亡。

雏鸡进场后到达一定的日龄后应开始做免疫措施,以防治疾病的危害。具体的名免疫预防程序如下:

n7~9日龄:鸡新城疫ⅳ系+传支h120二联苗滴鼻;

n9~12日龄:鸡法氏囊疫苗饮水;

n23日龄:鸡痘疫苗翅内剌种;

n25日龄:鸡新城疫ⅳ系+传支h52疫苗饮水;

n28日龄:鸡法氏囊疫苗饮水;

n80日龄:鸡新城疫ⅳ系+传支h52饮水。

在进行免疫措施的同时,应注意基本的饲养管理,断喙就是雏鸡养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断喙的目的在于防止啄癖,尤其是在开放式鸡舍高密度饲养的雏鸡必须断喙,否则会造成啄趾、啄羽、啄肛等恶癖,使生产受到损失,并可避免鸡只扒损饲料而提高养鸡效益。断喙的最佳时间一般在7-10日龄左右较合适,但应注意的是:

断喙前后两天不喂磺胺类药物(会延长流血),并在水中加维生素k(每公斤水中加入2毫克)。

且不宜在气温高和免疫接种时断喙,以免加重应激。

断喙后饲槽中多加饲料,以减轻啄食疼痛;饮水中添加多维,并避免出现其它应激。

断喙时注意力集中,动作敏捷,切的长度适宜,灼烧后不流血。

当雏鸡到过日龄时,将转为育成室进行开放式散养,此时饲养员应逐步更换饲料,同时进行其它的免疫预防,在免疫的同时也应仔细的观察鸡群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问题提早处理。饲养员在每日的工作中应做到“四检查”:

一查:早起开灯看鸡群:

早上开灯后看鸡群动态。健康鸡群开灯后看到饲养员,会发出“嘎嘎”叫声,表现出急需吃食的样子。如开灯后除大部份健康鸡出现些情况,室内仍有少数鸡只出现精神沉郁、闭目头弯曲到翅膀下,或站立发呆、翅膀下垂、羽毛蓬算,要饲养员驱感才活动,说明此时鸡只已发病。

二查:低头观察鸡粪

早上起来观察鸡粪便。健康鸡排出的鸡粪呈条状,或团状,并有少量白色尿酸盐。发病鸡会出现拉稀,口被污染,排出的粪便颜色呈绿色,白色,黄色,红色,或黄白红混合色或清样稀便。此时可根据粪便颜色判断鸡是否患病,患病程度。

三查:观察鸡采食快慢

健康鸡在采食的过程中活拨好动,食欲旺盛,整个鸡舍一片“嘎嘎”声,唱料声。如鸡发病则精神沉郁,食欲降低,吃料减少,食盘内所剩饲料较多。

四查:晚上听鸡舍动静

晚上关灯后听鸡舍动静。健康鸡晚上关灯后半小时内休息,安静无声。如发现“咕咕”或“呼噜呼噜”声。咳嗽喘息声,尖叫声,可能有传染疾病发生。

饲养员每天做完检察工作后,做好记录工作,有问题及时上报管理人员,以及时做好应对措施,防止、减少鸡的死率,提高生产效益。

到成年鸡到60日龄时可移入山上放养。白天放鸡活动,晒太阳,觅食。早、中餐可喂半饱,发挥鸡觅食的积极性,晚餐喂饱。这样即可以节省节饲料,又可以减少山上害虫对果树的危害,其次,放养对鸡的生长发育较好,由其是对羽毛的生长。

在鸡达到80--90日龄时就可以进行销售了。

总结:本人进入养殖场实习后了解到,因为该养殖场是一个较年轻的养殖企业,在资金和经验上还不完全成熟。不具备孵化雏鸡的能力,所需鸡苗乃由其它地区订购。并且饲料也是由饲料厂提供,这样大大的提高了成本价格。要降低成本可需从二个方面开始:

一、学习新的高效养殖技术

ø专家指导,学习鸡饲料的营养需要和合理搭配,收购玉米、豆粕等饲料中的主料。可采用分批实验的方式,自配饲料。

ø学习孵化技术,到大型养殖厂进行学习交流,购进父母代种鸡,场内孵化鸡苗。

二、转变单一的养殖模式。

1、采用小规模、大群体的生产方式

ø在养鸡专业村,实行雏鸡共育,充分利用设备和技术力量,为雏鸡提供适宜环境。

ø优质饲料、合理防疫,精心管理。

ø雏鸡共育结束后,分散到农户饲养。

ø农户根据自己的人、财、物及场地确定规模,一般农户饲养500只左右。

ø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户饲养、集中连片开发,小群体、大规模饲养。

2、“公司+农户”,产销一体化

ø采取“公司+农户”的管理体制,使小农户与大市场实现对接。

ø联接养鸡生产中的种苗、饲养技术、销售等各个环节,形成集中对外销售优势。

已降成饲料、鸡苗采购费在成本为目标,提高鸡场的生产效益、产出高质量仿土鸡为宗旨,改变老的养殖生产经营方式,与时代结轨,与农业科技为伍发展高效的养殖方式,这样企业才能进一步得到发展。

宗上所述,是本人在养殖场的所学与学习后的总结。

报告人:搞心情

2005-5-31

实习单位意见:

实习单位盖章:实习指导人签名:

年月日

--------------------------------------------------------------------------------

实习指导老师意见:

实习指导老师签名:

年月日

--------------------------------------------------------------------------------

实习领导小组意见并评定成绩:

组长签名:

饲料调查报告范文9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一)货主或者其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第三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一)《检疫许可证》;

(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六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七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第四章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出境前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依据。

第二十条装运出境粮食和饲料的船舶和集装箱,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装运。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输入国家或地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疫要求和强制性检验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同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第二十三条出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第二十四条需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的出境粮食和饲料,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超过《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的出境粮食和饲料,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境粮食和饲料,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按规定可出具相关单证;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过处理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五章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生产、加工、装卸、运输、储存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