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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集锦9篇

时间:2023-03-01 16:21:33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1

关键词:责任担当;责任教育;德育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

一、不断强化责任,勇于担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文化传统,历史上敢于担当的大有人在。从古至今,无数仁人志士“常以天下为己任”,用他们的行动和思想来实践了其为中华而崛起的社会责任。古有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孔子的“当仁不让”;文天祥高歌“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近代洋务派的“师夷长技以制夷”;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孙中山的“天下为公”;的“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历史上仁人志士尽忠职守,挺身而出的生动体现,舍命担当是志士仁人薪火相传的思想标杆,是华夏子孙生生不息的精神动力,是激励我们“履职尽责、敢于担当”的无尽精神力量。

当今社会,责任是道德建设的基本元素。敢于担当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发挥,才能创造人生的精彩,做出应有的贡献,赢得人们的尊敬。同志对青年提出了“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殷切寄语;同志多次强调: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所有的这些都可以体现出广大中华儿女为使中华名族流传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远扬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中华民族屹立在民族之林,呕心沥血,尽忠职守,利居众后,责在人先。由此可看出,我国的民族观念与教育理念中重视培育责任意识、强调责任担当教育的优良传统。

二、大学生责任意识弱化的原因探析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与差异性日益增强,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织,东西方文化相互激荡,各种思潮不断涌现,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社会问题不断显露,这些对高校大学生传统的理想信念、集体主义观念与责任担当意识产生了强烈冲击。【1】一些不正确不健康的价值观也进入到校园生活中,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学校德育教育的正面作用,也不利于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同时还会使一部分大学生在不知不觉中过于追求个人利益,而极少考虑社会责任和价值。

2.自身心理不成熟

当代大学生的心理发展处于迅速走向成熟而又未完全成熟的阶段,有一个心理断乳期,其心理发展过程中也充次着矛盾与冲突。虽然抽象逻辑思维占主导地位,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独立性,但由于经验不足,看问题易感情化、片面化、模糊化,脱离现实,不能辩证地、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因此,往往容易陷入误区。大学生心理的不成熟性,成为制约其社会责任担当意识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3.教育制度与手段不健全

责任意识作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意识,是社会发展的前提。这种意识的培养必须依靠教育来实现。但是,在我们的教育中往往存在着误区。首先,认为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的形成是一个自发的过程,经历了大学教育后,大学生在接触社会的过程就会自然而然地具有社会担当意识。其次,在德育教育工作中多以灌输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使学生只是肤浅的了解一些道理和形式上的教育,并没有将其转化为自身的行为实践。最后,学校在教育工作中存在不足,有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造成一些学生形成“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观念。使学生与社会分割,缺少实践性,更不利于社会责任担当意识的培养。

三、加强大学生责任担当教育的途径

大学阶段是人生养成道德习惯,培养自觉道德意识的重要时期。引导大学生树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理想抱负,培育“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爱国情操,树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高志向,打开“厚德载物、达济天下”的广阔胸襟,实践公正无私、戒奢节俭、防微杜渐等修身之道,【2】这些都需要大学生改变角色,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也需要高校德育工作者的积极介入,创新方式、方法,将对大学生的责任担当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主要内容。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责任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以理论层面为主导,统领理想、精神、道德等不同层面,四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学校德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德育教育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校在责任担当教育中应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提高大学生的责任认知能力。因此,要牢固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他们把个人理想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理想之中,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结合起来,使其明确意识到自身所担负的责任,逐步增强其社会责任担当意识。

2.以情感教育为依托,注重健康人格的培育

情感可指引一个人的行为活动。因此,积极向上的情感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的形成。高校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满足其个性需要,关注他们的性格、习性、情趣、爱好、需要、特长、精神等人文内容。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去体验人生的意义、价值,引导他们正确地认识社会的主流意识和思想,客观地辨析社会存在的问题,培养其健康人格,增强其推动社会进步的意识。营造热情奔放的教育氛围来感染学生、引导学生进行情感体验,在学生心中激起波澜、产生共鸣,催化感动之心、体谅之心、情趣之心与同情之心,使他们把这种情感内化为社会责任意识,外化为社会责任担当行为。【1】

3.以实践活动为基础,增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

社会实践是高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承担责任,只有在承担责任的实践中得到良好的情感,强烈的心理体验,才能使大学生的责任担当意识有所提高。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形成的最好途径,是其品德外化的重要表现渠道。通过社会实践,引导学生正确把握社会发展的本质和主流思想,理解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使学生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将对书本知识的学习运用到实践当中,用理论指导实践,发现不足,使其责任担当意识不断得到强化和升华。

参考文献

[1]殷尧,高职院校大学生责任意识淡化的原因与对策[J].德育研究,第29期

[2]陈笃钦,增强大学生责任意识教育的实践与思考[J].思想工作探索,2006年第4期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2

一、知识目标

1.了解责任的含义、来源,知道负责任的表现和意义。

2.懂得承担责任会得到回报,但同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3.懂得个人的成长离不开集体,天下的兴亡与个人的前途命运是紧密相连的。

4.懂得一个人应当信守承诺,勇于承认错误,这样才能自觉承担责任,享受快乐。

二、能力目标

1.能够积极承担责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2.能够正确评估承担责任的代价和回报,作出合理的选择。

3.培养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关系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1.增强责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那些为自己、为社会承担责任的人心怀感激之情。

2.感悟创建良好班集体是每个人的责任,要主动关爱集体。

3.培养爱国情操和社会责任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社会,逐步树立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思想。

【知识梳理】

一、我对谁负责,谁对我负责

1.我的角色,我的责任。

(1)责任、负责的含义。

责任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和不应该做的某些事。对责任的承担叫负责。

(2)责任的来源。

责任产生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相互承诺。责任的具体来源:对他人的承诺、分配的任务、上级的任命、职业的要求、法律规定、传统习俗、公民身份、道德原则等。

(3)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

(4)认识自己扮演的角色和尽到自己责任的重要性。

只有人人都认识到自己扮演的角色,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共享美好的幸福生活。

2.谁在对我负责。

(1)要自觉承担责任。

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享有真正的自尊,也才有资格、有信心、有能力承担起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2)他人也在对我负责。

二、不言代价与回报

1.什么代价、什么回报。

(1)承担责任的回报与代价。

承担责任的回报:既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更重要的是无形的财富,如良好的自我感觉、他人的赞许、获得新的知识或技能等。

承担责任的代价:感受到责任沉甸甸的分量,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意味着可能因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处罚。

(2)正确评估承担责任的代价与回报。

2.我承担,我无悔。

(1)理解“我承担,我无悔”。

有些该做的事情,并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我们仍然要为它们承担责任。如果采取抱怨、懈怠等消极态度,就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只要我们把它们当作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担在肩头,全身心地投入,就能够把事情做得出色。

(2)对承担责任的代价与回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

最富有责任心的人共有的情感:面对责任不言代价与回报。

(3)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不言代价与回报的奉献精神。

三、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1.我是集体的一员。

(1)集体和个体的关系。

集体的存在离不开个体。个体只有紧紧地依靠集体,才能有无穷的力量。

(2)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有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集体的责任,而集体利益是集体中每个成员努力的结果。因此,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积极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

2.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1)关爱集体的意义。

集体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集体,只有人人都主动关心、爱护集体,为集体建设出力,集体才会真正成为我们依恋的家。

(2)关爱集体的表现。

①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集体建设贡献才智。②发扬集体的好作风,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集体遇到的困难。③在集体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善于团结他人,让集体发挥出更大的力量。

四、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1.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1)公民要承担关爱社会的责任。

(2)维护国家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国家处在困难时期,最能考验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为国分忧、勇担重任、与国家共渡难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国青少年肩负着铸造民族辉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2.热心公益,服务社会。

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既承担着社会责任,又在帮助别人,并使自身的价值在奉献中得以提升。

五、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1.信守承诺,勇担过错。

(1)信守承诺是负责任的表现。

(2)当我们做错事时,要承认错误并承担错误所造成的后果。

2.自觉承担责任。

自觉承担责任,就是我要承担责任、我愿意承担责任、我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要我承担责任、被迫被动地承担责任。自觉承担责任,就是要清楚地了解自身的责任,学会反思自己的责任,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

【跟踪练习】

一、请你选择

单项选择(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所选项字母填入题后括号内)

1.一位农民企业家说:“责任是什么我不清楚,但我知道怎样去做,我不能卖给农民劣质的化肥,要用优质的服务让农民满意。还要对子女关心爱护,对父母尽孝。”由此可以看出 ( )

A.公民要勇担过错、信守承诺

B.每个人都因不同的社会身份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C.只有无私奉献的人才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人

D.我对他人负责就是为了他人对我负责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3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60分)

孟子说:“君子有终身之忧”,圣人总是把种种责任揽在自己身上,从没有放下的时节。

梁启超说:人生最苦的不是贫与死,人生之最苦莫过于身上背负着一种未了的责任。

同志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勇敢担责,这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

要求:结合上述材料,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题目,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义的范围,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写作指导

这是一个多材料作文,孟子的话强调的是责任是伴随终生的,梁启超的话强调了人必须尽到自己的责任,的话强调了能否担当关系到一个人的品质。因此,取其共同点就是“责任”、“担当”,这就是本次作文的核心立意。

写作时,应强调责任感和担当精神对不同职业、不同人物角色、不同人生阶段甚或是对国家民族的意义。这种责任感和担当精神应该是伴随每个人终生的品质。

材料中出现了“忧”与“苦”这样的词,学生可能会受其影响去重点写“乐”与“幸福”这些话题,如果写的是“乐”与“幸福”基于一种对自我、他人、群体、国家、民族、社会等意义上的“责任”与“担当”,是准确的,但如果抛开责任与担当去写“乐”与“幸福”,则会被视为不符合题意。

一类文

挺起脊梁

陈祉娴

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他们,就是中国的脊梁。 ――鲁迅

走过岁月山河,历经历史烟雨。太多太多的身影定格在我们的脑海里,不管是风和日丽的平坦,还是风雨飘摇的坎坷,他们,始终挺起脊梁,把责任背在肩上。虽无功、无己、无名,虽没有为他们谱成的正史篇章,他们那承担的脊梁,依旧传递了责任的正能量!

曾子曾说:“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是啊,也许从那时起,挺直脊梁,承担起肩上的重任便注定是一场艰难的旅行。它需要张载那样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决心;需要范仲淹那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济世情怀;需要那种“以青春之我,创建青春之国家,青春之宇宙”的雄心与笃定。

纵使这条路有千万般险阻,我们依旧看到了无数前赴后继的身影。不需要轰轰烈烈,不需要惊天撼地,他们挺起的脊梁便足以在平凡的岁月中留下弥足的可贵。还记得足球记者李承鹏吗?他一心报道黑哨,把坚持正义的责任背在肩上,就算有万千人阻挡,就算有太多的非议与抨击,也依旧无法动摇他内心对责任的信仰。还记得最美司机吴斌吗?强忍着肝脏被击碎、三根肋骨被撞断的剧痛,完成一系列安全操作,并用仅存的气力安全疏散乘客。24名乘客安然无恙,而他却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世,年仅48岁。生命消逝的时刻,责任让这个平凡的人成为了这个世界最美丽的天使。

龙应台曾这样教育他的孩子:“孩子,你要知道,你现在的高度,是无数前人用奋斗铺成的,所以,你必须承担起现今的责任,将这条路走下去。”是啊,我们多么幸运,可以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享受幸福的生活。

《士兵突击》中说:“我们不敢妄谈胜利,只想让我们的战士在战场中少死几个,这就是军人的人道。”而我们所需要做的,便是挺起我们的脊梁,坚定地把责任背在肩上。我们不敢妄谈成功,只想让我们的社会因我们的付出而多添一抹亮色,这便是我们的人道。

朋友们,挺起我们的脊梁吧!承担责任,做中国的脊梁。

评点

文章以引用鲁迅先生的《中国的脊梁》开头,紧紧围绕“挺起脊梁、承担责任”这一主题,中间各处都不断地强调着这个主旨,属于切合题意,可在一类上给分――18分。

表达方面,作者引经据典,富有文采,各类素材非常丰富,既有各类名言警句,又枚举了不少真实生活中平凡的人们敢于挺起脊梁、承担责任的事例,语言整散结合激情澎湃,富有正能量,这部分可在一类上给分――18分。

发展方面,文章在思想、语言、素材方面都比较出色,感情真挚,基本可以与前两个方面持平给分――18分。

不足之处:仔细阅读,就会发现文章各段落之间衔接较僵硬,在衔接过渡方面做得不够自然,各段之间若有一些衔接呼应过渡的句子或关联词,会让文章读来更加浑然一体,此处扣去2分。

评分:内容18分+表达18分+发展18分-不足2分=总分52分

二类文

先忧之忧,后乐之乐

白如水

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 ――题记

“弘毅”的士是中国社会的中心,“任重而道远”。其实,又何止是士,我们每一个人肩上都背负着对自己的责任,对家人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国家的责任,对天下的责任。

张载所谓“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些人都在自己的位置上身体力行,或埋头苦干,或拼命硬干,或为民请命,或舍身求法,作为社会的一员,他们撑起了这个社会的一片天,他们就是中国的脊梁。

于是,我不禁想起了大汉奸,他当年信誓旦旦地写下了“慷慨歌燕市,从容作楚囚。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的豪言壮语,但最后不过是“当年慷慨歌燕市,曾羡从容作楚囚,恨未引刀成一快,终惭不负少年头”。面对着利禄香饵,他忘记了自己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责任,面对着威逼利诱,他抛弃了对社会的担当。这不仅是一个人的悲哀,更是一个民族的悲哀。

然而,有人放下担子,就会有更多的人挑起。为社会民族勇担重任的人从来就不在少数。黑夜给了他们黑色的眼睛,他们却用来寻找光明。

被苏轼评价为“文起八代之衰,道济天下之溺”的韩愈,无数次被排挤都挡不住他想要改变文言文现状的赤诚之心,作为儒士,他始终不曾忘记自己对文化的责任,虽历经千辛万苦,仍拨开文言的阴霾。责任和担当,让他成为百世之师。

古人的一身浩然正气绵延至今,又带给了我们另一种感动。就在月余前,上海最牛交警刘文轩走红网络,“作为政府人员你就可以违法了吗?你算什么政府人员?……你有什么资格?”当“官本位”成为这个社会的潜规则的时候,我们需要这样铿锵有力的声音,他说出了人民的心声,更是道出了民众的社会责任感,他知道自己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自己担当。

他们都是中国的脊梁,他们举起了个人的责任,挑起了社会的重担,擎起了民族的担当,他们让那些不敢担当的孱头们自惭形秽。他们真正做到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评点

内容方面:本文扣住了材料中的“忧”与“乐”,突出了承担人类责任的主题,在文章的各处,有正有反,突出了担当的可贵,批判了不懂得担当的悲哀,此部分主评二类上,16分。

表达方面: 最大的特点是素材丰富,有的素材相当不错,比如前后的对比,语言很有气势,不过在语言表达的自如方面还是有一定的欠缺,此部分得分在二类中,15分。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4

【1】发挥党员作用勇于担当作为发言稿

担当是一种表现,一种接受与责任的彰显;担当是一种勇气,一种大爱与慷慨的豪迈;担当是一种人格,一种精神与思想的跨越。担当精神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我们党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

担当,简单地说,就是承担并负起责任,是人们在职责和角色需要的时候,毫不犹豫,责无旁贷地挺身而出,全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承担义务当中激发自己的全部能量,它是一种责任,一种自觉,一种境界、一种修养。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当前正值改革攻坚期、经济调整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前进道路上充满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勇于担当,能够担当,敢于担当,直向矛盾和问题,主动接受挑战,大胆开拓创新,努力创造经得住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工作业绩。

责任担当首先要体现在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上。党员干部要始终把握好意识形态立场的坚定性,在涉及道路、理论、制度等根本性问题上一定要头脑清醒,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责任担当要体现在思路谋划和顶层设计上。当今世界,各个领域都在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更加需要党员干部具有全局观念、前瞻意识和开阔视野,自觉在党和国家建设的大局下谋划发展,抓好工作。我省党员干部要进一步立足云南省情,认准改革发展目标方向和路径,明确时间表、实施科学决策,保持发展思路和宏观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相对稳定性,坚持不懈、一抓到底,以求取得实效。

责任担当要体现在思想解放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上。对于云南而言,首先要尽快转变以唯GDP增长论成败的传统发展观,以就业增长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为首要发展目标,促进全省由数量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向质量效益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其次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统筹好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三个重要关系,把云南从落后的思想观念、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中解放出来,推动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和发展质量。

责任担当要体现在抢抓机遇和加快发展上。抢抓机遇,需要充分发挥每一位党员干部的创造力和执行力。党员干部要善于认识机遇,把握机遇,用好机遇,更重要的是还要学会创造机遇,在制度和科技创新方面多作努力,大胆先行先试,克服在抢抓国家政策机遇的问题上慢半拍、慢一拍、不合拍的不足。

责任担当要体现在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上。一名优秀的党员干部,需要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探索中提出问题,以历史勇气直面问题,以责任担当研究问题,以政治智慧回答问题,以实干精神解决问题。只有抓住时代本质,以问题为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工作才会更扎实有效,人民才会更加满意。

【2】发挥党员作用勇于担当作为发言稿

在接受俄罗斯媒体记者采访时指出:我的执政理念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这句话给我们以深刻启迪。那么,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要勇于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

责任担当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国人独特而悠久的精神世界,让中国人具有很强的民族自信心,也培育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作为民族精神的坚定传承者,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民族精神,不断赋予责任担当以新的时代内涵。

责任担当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我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强调,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这是检验每一个党员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政治品格。自创建之时起,中国共产党就是具有强烈责任意识和坚定担当精神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心怀崇高革命理想,同全体人民一道顽强拼搏,很好地诠释了不同历史时期的责任担当。

责任担当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人类迄今为止最科学、最先进的权力观,其基本观点包括: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用之于人民,权力受人民监督。党员干部要有担当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内在逻辑和必然要求。领导意味着责任,因此,领导必须要担当。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责任无处不在,担当义不容辞。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行使权力时,要以强烈的担当精神尽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当在与人民同甘共苦、风雨同舟、血肉相连的真情实感中深刻理解和领会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内涵与要求,踏实践行自身的责任和担当。

责任担当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当前,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已经开启。我们面临着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动、国内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思想的深刻变化,并且这种变动、变革、变化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不确定因素和难以预见的风险与考验越来越多,我们肩负着新的更为艰巨而繁重的历史任务。特别是,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伟大事业任重而道远,尤其需要党员干部具有直面矛盾的勇气、敢于担当的精神。

责任担当要体现在严格自律和清正廉洁上。指出:干干净净干事是对各级党员干部工作和生活作风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民群众评判一个党员干部是否值得信赖的重要依据,党员干部一旦行为有了污点,就丢掉了教育群众的资格和领导群众的底气。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标准是相辅相成的,在作风建设和义务建设问题上,一个党员干部如果过不了廉政关,就不可能会有什么担当可言。党员干部要始终把干净作为个人修身之本,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诱惑和侵蚀,只有恪守清正廉洁的道德底线,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才能实实在在转化为优良的作风和人民满意的政绩。

【3】发挥党员作用勇于担当作为发言稿

党的十以来,多次阐述并强调好干部的标准。10月,对云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指出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高屋建瓴地从修身、为政、成事三个层面,为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敢于担当既是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的从政准则,又是党员干部切实推进实际工作的成事之要。广大党员干部应深入学习关于责任担当的重要论述,将其全面、认真地贯彻到作风建设及业务建设中,切实肩负起时代所赋予的重任。

一、深学深思,切实提高自身素质

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学习的一个重要目的,也是衡量是否学好的一个重要标准。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加强党的建设,首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关键是教育管理好党员、干部。孔子曰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同志指出,党性不可能随着党龄增加而自然增强,也不可能随着职务升迁而自然增强,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对党员干部而言,思想觉悟不会自然提高,党性修养也不会自然增强,只有加强学习,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才能不断增强行为自觉,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调,认真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加强理论武装、统一思想行动。本固才能枝荣,根深才能叶茂。因此我认为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首先要通过学习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平日工作中做到勤学、深学、多学、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促进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把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弄懂弄透,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增加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提高综合水平,增强综合协调能力,承办专项具体工作和实施管理能力,特殊环境下的协调及重要会议的组织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唯有用积累知识、用知识充实自己,才能增强抵御各种错误思潮的免疫力,练就金刚不坏之身.

二、完善制度,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无规矩不成方圆。是我们党的总章程、总规矩,是党的根本大法,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入手。因此镇机关各项制度约束、规范、指引我们做好各项工作,古人云:欲明人者先自明,欲正人者先正己。镇政府办公室作为镇机关的综合办事机构,工作任务重、事务繁杂,各项制度在这里就要得到充分的应用,不管是前来办事的群众,还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办公室经手人员,我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接待接访、领导干部值周值班、干部考勤、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每一件事情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以制度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无论何时何地都做到思想上有制度引导、行动上有规矩方圆、耳边有警钟长鸣。平日里还要根据工作实际对各项制度进行规范完善,当旧制度不能适应新工作要求时就形同虚设,就会影响工作效率。

三、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工作作风

严守纪律,重在坚守底线。骥走崖边须勒缰,人至公门要缚心.做人思想防线放松了,不管是再小的事情也会有所失误。严守纪律,就是要以纪律为红线,从思想上时刻绷紧这根弦,克制欲望,谨慎对待小事小节,时时处处心存敬畏,始终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永远守好第一道防线,构筑起廉洁自律的防火墙。严守纪律,还要以纪律来维护自身的职业操守。要敢于坚持原则,不管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不论是领导干部、亲戚朋友、普通群众,都能够同等对待,按原则、按规矩办事。以身作则方可以上率下,严于律己才能凝聚人心。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将始终坚持勤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做好群众的帮手。接待来访群众,不管事务大小,都能耐心细致的进行解答帮办,不推诿扯皮,不刁难群众,做好群众有问有答,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来访群众解决问题。二是做好领导的助手。作为政府文书,既肩负着领导助手的重任,又是兼顾单位正常运转的多面手,经常要面临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杂的工作局面,所以在繁杂的工作中,我将做到常请示、勤汇报,发挥好上通下达的桥梁作用,协调好领导与群众的交流沟通,形成政令畅通的工作关系;发挥团结协调的纽带作用,协调好干部与干部、站所与站所之间的配合协作,形成协调和谐的人际关系;发挥联络沟通的窗口作用,协调好本单位与其他业务单位之间的关系,形成相互配合的协作关系;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时间和工作量来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做好领导的助手。

党员干部两学一做心得体会 敢于担当,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党员干部两学一做心得体会 敢于担当,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5

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识别能力;过失责任

作者简介:孙毅(1970-),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副教授,从事民商法研究;王先平(1983-),男,安徽安庆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B516.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6)05-0076-05收稿日期:2006-03-1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作为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不仅涉及民事主体制度的相关内容,而且也与民事责任的构成休戚相关。对这一基础性的概念,我国学者在认识上却有很大的分歧。本文试图对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进行一下反思,并以此为基点,重新认识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

一、对传统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反思

传统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并以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作为判断民事责任能力之根据[1](P74-75)。由此观之,民事责任能力在传统民法的视域里,只是寄存于民事行为能力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能力。因而,如果民事主体无意思能力,其必然无行为能力,亦无民事责任能力[2]。虽则尚有其他观点认为在民事责任能力标准的认定上应有其他标准,如年龄标准注:侵权行为能力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识别能力相联系。这种观点以识别能力的概念降低了意思能力的标准,并以行为能力的年龄分段为工具,具体建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可参阅余延满、吴德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财产标准注:该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财产状况相联系,认为出于衡平原则的考虑,在例外情况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参阅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但民事责任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前提,以意思能力或者识别能力为核心的制度架构却未发生根本动摇。将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者侵权行为能力,是多数学者的认识。然而这一认识却与民法的相关理论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以下分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未在监护制度上贯彻始终

为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保护,民法上设有监护制度。监护制度之设立,在于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之欠缺,着眼点在保护被监护人之合法权益。但是当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很多国家规定了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制度,即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也有一些国家的立法,如《德国民法典》的第832条,《日本民法典》的第712至714条,《瑞士民法典》的第333条,《意大利民法典》的第2047条在监护人责任上奉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过失负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13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注: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相对的无过错责任或者减轻的无过错责任。这种立法例强调保护受害人却又不失公平,这是符合当代民法发展趋势的。可参阅刘士国:《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那么,在这里监护人所承担的不是因自己疏于监护而承担的过错责任,而是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一种终极的替代责任,因为监护人即使已尽监护之职责,仍不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都需承担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自己责任。然而,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行为能力的有无为根据,所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因其无民事责任能力,则其行为无法成立侵权行为,侵权民事责任便无从发生。既然此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致害行为并不能产生民事责任,那么何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该替代责任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因此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便与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制度发生了矛盾与冲突。

(二)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无法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协调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既然以识别能力为判断标准,实际上就是能否产生过错的能力。甚至有学者直接将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过错能力[3]。更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从过失责任主义演绎而来,因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自无民事责任能力制度适用的余地[4]。对此认识加以引申,一方面,无识别能力之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将不受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责任能力仅仅是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无识别能力行为人因没有责任能力的前提要求,就可以独立承担过错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将不能成立。甚至会导出有学者说的: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荒谬悖论,就像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享有民事权利一样[5]。例如,甲之子乙(13岁)放学途中,偷走并驾驶丙之汽车撞伤了行人丁,那么该案件中致害人乙是否承担责任呢?首先,因循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乙的行为就不能成立侵权行为。其次,交通事故责任属于危险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和行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按照前面的逻辑,乙应当独立承担对丁的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监护人甲的替代责任无从产生。这一案件的分析结论将矛盾暴露了出来:一方面致害人因无民事责任能力,其不会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致害人又因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承担终极的侵权责任。甚至导致受害人丁无法要求监护人甲承担替代责任,不能受到充分保护。这一不合理的结论产生于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能力”局限于承担过错责任场合的错误逻辑。人为制造了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矛盾冲突。

(三)承担公平责任的责任能力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因其无民事责任能力,当无民事责任的产生,此时若监护人已尽必要之注意义务,按照德国法,监护人责任也无从发生,这时受害人便得不到赔偿。然而,此时若致害人具备相当之赔偿能力,或致害行为置受害人于非常窘迫之境地。法律于此情形下,多基于衡平事由,而课以致害人一定的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依法“不负责任的人,在受害人不能向有监督义务的第三人取得损害赔偿时,以衡平事由依情形,特别是依当事人的情况,要求赔偿损害,并且不剥夺其为适当的扶养以及当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所需的资金为限,仍应赔偿损害”。我国台湾“民法”第187条第3项:“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也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民事责任能力,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法律又基于衡平之事由,让其分担一定的损失,这又不免再现了前述的没有民事责任的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逻辑矛盾。实际上,有责任能力的人才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就意味着有民事责任能力。这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承担了民事责任,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承担公平责任的资格也属于民事责任能力的范畴,否则就意味着承担公平责任不是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的民事责任能力而是因为主体财产的多寡差别。但是,以财产多寡决定主体某种资格显然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平等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以行为能力为前提,以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民法的许多制度和理论产生了矛盾。矛盾存续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从过失责任主义逻辑地演绎过来的,民事责任能力中识别能力注:关于意思能力与识别能力,有学者认为是应该予以区分的。董安生先生在区分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时指出,行为能力规则仅为行为人有理解力地从事意思表示而设,对于行为人的意思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而责任能力则仅为违法行为而设,对行为人仅有极低的识别能力要求。这样,在他看来,识别能力的标准低于意思能力。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版,第147页。龙卫球先生也持此种看法。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版,第240页。标准是与过失责任主义一脉相承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首次确立近代民法的过失责任原则。由于法国民法典的世界性影响,我们便可以在世界各大洲的民法典中看到过失责任的踪迹[6](P66-68)。这也标志着过失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在近代侵权法领域的最终确立。正是因为过失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侵权人的过错这一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所以成立侵权行为,并课以加害人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便是加害人具有过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认知自己行为的健全的心智,其主观的意志状态便不具有道德的可非难性,不能成立过错并据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我们便不难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不具备识别能力,无法成立过错,便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基于这种认知,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就形成了以行为能力为前提,以识别能力为核心的范式架构。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民法自身理论的发展,这一范式架构的合理性逐渐消退,相反,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民法的许多制度和理论产生的矛盾与冲突日益暴露出来。那么,民事责任能力究竟如何界定,方能跳出矛盾冲突的羁绊,并能与侵权法的诸理论并行不悖呢?我们认为,只有归入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才能对民事责任能力正确定性。

二、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

传统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结构的形成受到近代侵权法过失责任主义的影响。可以说过失责任主义是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最后“避难所”。在归责原则多元化的今天,民事责任能力只有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加以定性,才能指引相关制度的设立和完善。

(一)侵权法的发展为我们重新认识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提供了契机

在19世纪,整个欧洲刚刚摆脱封建制度的羁绊,获得了自由发展,社会推崇的是个人主义。而过错责任原则在伦理上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个人的行为,即自己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是个人的错误,自己对自己的错误负责。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本身就是个人主义的自然要求[7](P4)。正是由于个人主义的勃兴,在过错的认定上多采主观说,即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这样,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便应该去探求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从而民法实现了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1](P43)。另外,由于在人类活动及接触极为频繁之当前之工业时代,主观过失说的基本构想显然不足以适应现代社会需要。此时便出现了过错责任的客观化趋势,客观责任形态也成为通说[8](P80)。另一方面,过错责任的中心地位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危险责任的兴起,保险制度的分散风险机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甚至在个别国家建立了基于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政策的统一救济制度[9]。

同时,过错客观化排斥了对于心理和智力处于特殊状态下的人加以考虑的必要性,未成年人的情况亦是如此。客观过错判断标准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使某人负法律责任是因为他没有像其他人那样行为”,所以,区分不同类型智力缺陷是困难的,区分那些因偶然的愤怒,衰弱无力,疲倦或年龄,性别,教育以及智力影响某人的判断能力是无逻辑性的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译《外国民法文选》第372页以下,转引自余延满、吴德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抽象过失之下,行为人即使依个人能力实施行为也不得免责,因为其必须实施对平均人所要求的行为方可豁免。这样,归责的根据不是对行为者个人的责难可能性,而是追究对平均人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违反这一行为的危险性。所以探求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即便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其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其便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得以未成年或心智不健全进行抗辩。这样,在客观过错的情况下,这些在传统民法中没有过错责任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便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其也应该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又由于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这些责任大多都转移到了社会,于此情形下,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会过于严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发展,客观过错的观念都在改变着传统民事责任能力概念赖以产生的一元化主观过错归责主义的土壤。赋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民事责任能力是与侵权法的发展趋势相契合的,这也为我们将民事责任能力从它的“避难所”里解放出来,复归其真正地位创造了条件。

(二)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部分

民事责任能力究竟该如何定性?让我们从“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入手,或许能获得正确的答案。一般说来,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义务载体的能力”[10](P781)。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为民事主体无差别地、普遍地享有。近代民法以此为工具,完成了近代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塑造,这也被誉为近代法制文明的最辉煌的成果之一。对于“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有学者指出,“民事权利能力”,应当称之为“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才比较确切。不过,由于民法尊奉权利本位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往往从权利的角度加以说明。因此“民事权利义务能力”被简称为“民事权利能力”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72页。先生也持此种见解,他指出:“所谓权利能力,不但指享有权利之能力而言,即负担义务之能力亦包含之。不过我国‘民法’原则上系采权利本位的立法,故从权利方面立论,而称之为权利能力耳。但依鄙见,似以改称‘权义能力’为适当”。:《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7页。。既然自然人都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当其违反义务时,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责任是对于义务的担保,没有责任保障的义务不是真实的法律上的义务。既然自然人应当于违反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便应当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而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架构因囿于过失责任主义,未给予民事责任能力以真正的地位,不免产生许多的逻辑悖谬。随着过错的客观化、危险责任的兴起以及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权利能力已经扫清了一切障碍。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民事责任能力就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当然部分,这才是民事责任能力的本来面目。

作为权利能力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民事责任能力。这可避免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所带来的一系列的逻辑悖谬。首先,在监护制度上,因为人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便能成立侵权行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也有了基础。其次,作为权利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不会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再次,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可避免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承担公平责任所带来的逻辑矛盾。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将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民事权利能力,使得传统民事责任能力理论带来的一系列矛盾迎刃而解。所以,赋予每个自然人以民事责任能力,既符合理论又符合实际需要。

当然,赋予每个人以民事责任能力,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实际地承担民事责任,其道理便如同人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非意味着人人均实际地享有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一样。因为法律上的所谓能力仅仅表明一种可能性。因而,当某一民事主体有不承担某一具体民事责任的原因时,其民事责任虽已经产生,但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却不一定是行为人本身。这时便会有替代责任的发生。这样既不会发生理论上的冲突,又于受害人的损害的救济非常有利。

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民事权利能力后,尚有一问题需要解决,即传统的作为民事责任能力核心的识别能力标准该何去何从。在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中,一方面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认定主体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时进行了一次考察,这时的民事责任能力本身是作为认定行为人过失的前提条件出现的;另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又进行了一次考察。这时它是以过失的内容出现的。这样便产生了重复考察的矛盾。我们认为,在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权利能力之后,识别能力等主观因素仅在过错责任的范围内发生作用。可将其归入“过责能力”的范畴。过责能力不能再和责任能力划等号。另外,在过失认定上采用客观注意义务标准的场合,识别能力也将无适用的余地。

三、结论

1.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以行为能力为前提,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架构未在监护制度上贯彻始终。该理论也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发生冲突。无责任能力人可以承担公平责任的事实说明无责任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

2.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近代侵权法的过失责任主义的逻辑演绎,在当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伴随侵权法的发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过错判断的客观化、替代责任的广泛利用都为我们将民事责任能力回归其本来面目提供了契机。

3.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其既合乎理论,又切合实际。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人人都实际地承担民事责任。传统民法中的识别能力因素已失其原本意义。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田土城.论民事责任能力[J].郑州大学学报,2000,(6).

[3]欧世龙,刘浪.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实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7).

[4]余延满,吴德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J].法学研究,2001,(6).

[5]任清.民事责任能力本质反思[J].侵权法评论,2004,(1).

[6]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7]麻昌华.侵权行为法地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邱聪智.民法研究(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6

【关键词】党员;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修养能力

一、引言

主席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时提出了作为新一届的领导干部应该具备三大责任:对民族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对党的责任,彰显了新一代领导班子对加强党的廉政建设的决心和信心。勇于担当,责任意识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是否具有担当意识,是衡量一个干部是否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标准。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在自己的位置应该承担的任务,应该做的事。作为一个党员,始终承担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任,始终承担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因此,要想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就应该明确自己所应该担负的对民族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对党的责任,只有这样,才是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成为时代的先锋,始终更好地为国家和民族服务。本文就着重分析在新时期党员应该担负的三大责任。

二、新时期党员地责任担当意识分析

(一)对民族的责任担当

1、源于对优秀民族传统的继承与诠释。担当意识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中国历来有很多将民族大义、天下兴亡担负在肩的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体现了一代国民忧国天下的情绪。“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体现了一代文人对国对民的责任。在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更是以身作则,深入基层,服务人民群众,勇担民族责任。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共产党员应该站在时代的前沿,带领人民创造新的历史。

2、担负着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相互融合、取长补短,共同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在各民族相互融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汉文化为中心的民族价值观的认同,共同构建了一个统一的集体。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历经沧桑,在曲折中发展。作为当代党员,应该意识到民族复兴的责任,带领中华民族早日实现民族复兴。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党要面临更多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更大的决心。党领导人更要有一种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中国梦”。

(二)对人民的责任担当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在任何时代,人民都是国家立足的根本,也是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是党的宗旨。作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应该担当其应有的责任。党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始终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加强自己的责任意识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同时,作为一个党员,应该意识到,为人民服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而应该成为工作的标杆和方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与人民建立深厚的感情,真正担当起对人民的责任。

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共产党员从带领中华民族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大压迫到建设社会主义,始终起着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复杂的问题,任务也更艰巨,需要广泛的全民参与。因此,在新时期,党员要完成此任务,需要担当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责任,弘扬担当意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三)对党的责任担当

1、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都十分重视党的廉政建设,加强内部完善和外部监督,同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早在革命时代,党领导就多次进行整风运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以为新中国的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基础。要加强党员的责任担当意识,要使使党坚持廉政建设,使得每个党员都能经得起“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等,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能力,以便更好地承担责任。

2、坚守党员领导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改革。中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作为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要把握全局关键,积极担当责任,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勇于突破,在大背景下全面开展改革,推动中国的全面发展。责任担当意识是一个党员修养和道德的体现,也是职业道德的体现,同时也是新时期中国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总结

在当今经济政治开速发展的现在,责任担当意识尤为重要,也是党员必备的修养之一。只有使党员充分意识到应负的责任和担当,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优秀的党员。思想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始终使党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也是党员培养的重要内容,在新时期的党员建设中,也应该多培养党员的责任意识,努力培养有责任意识的优秀的党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

参考文献

[1]王丽,保管胜.基层党员责任感下降的表现及对策.《理论学刊》,2012年z1期.

[2]姜洋.责任担当意识对石油企业贯彻党员从严管理的意义 .《现代企业文化》,2016年15期.

[3]祁金祥.在争先创优中做好党员教师的本职工作.《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年16期.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7

一、何谓儿童责任侵犯

在心理学中,责任心被界定为能够自觉地把分内应该完成的各项事务要做到更好的心理状况,用以描述一个人的责任感、可靠性、持久性、成就倾向方面的人格维度。社会心理学对责任扩散现象给予了恰当解释:责任扩散是指个体在群体活动中责任意识降低,被评价的焦虑减弱,因而行为的动力也相应下降,即随着群体中人数的增多,在群体中采取行动的个人责任就减少了。这一现象表现在儿童教育中,就是本该由儿童承担的、儿童也有兴趣和能力承担的责任,却由成人越俎代庖式地承担了,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作儿童责任侵犯。

在将子女看成是“私有财产”的我国,侵犯儿童责任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人将儿童始终看成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吃饭要父母喂,衣服要父母穿,玩具要父母收拾,床铺要父母铺,甚至考试不合格要家长帮助找关系……在这个社会多变、价值多元的时代,成人可以找到各种理由来侵犯儿童的责任,如社会不安全因素多、社会太复杂等。但无论以何种名义,儿童责任受到了侵犯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这已成为儿童责任心教育和人格养成的最大障碍,应当引起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的重视。

二、儿童责任侵犯现象出现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1.“社会化理论”与缺乏对儿童可塑性的认识

个体由婴儿到成人,经历了一个由生物性的“自然人”转化为社会性的“社会人”的过程,个体学会了适应社会环境、参与社会生活、履行社会角色,这个过程也就是社会学范畴中的个体社会化过程。[1] 建立在生活依赖基础上的社会化进程,往往使成人忽视了儿童可塑性的存在,无形中剥夺了儿童的责任。现代精神科学和心理学将人的可塑性分为经验期待可塑性与经验依赖可塑性,经验期待可塑性是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物种的特异性和种内个体之间的一致性;经验依赖可塑性则是个体在特殊经验和特殊环境下形成的,个体之间有较大的差异。[2] 人的经验依赖可塑性无法在发育中预先形成,个体必须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获取经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应对环境的能力,完成由“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由于我们对儿童的可塑性、变化性的忽视,所以往往在教育中对儿童过度保护。这隔断了儿童与环境作用的通道,阻碍了儿童的社会化进程,剥夺了儿童承担责任的机会。

2.“符号互动理论”与对儿童的过度保护

符号互动理论是研究人们面对面的交往与作用以及引起或改变这些活动与过程的主观反映,解释人们用什么方式去定义、理解与处理他们所处的情境,强调个人的主观理解,由于它关注理解过程中符号的作用,故称之为“符号互动理论”。儿童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儿童与他人运用符号进行互动的过程,他人通过一些符号(语言、行为)来表达自己对儿童的期望和目标,同时也通过理解儿童的符号来了解儿童,与其进行互动;儿童则通过定义、理解他人的符号,运用自己的符号与他人进行互动,完成社会与儿童的互动过程。这是个体实现社会化的途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成人对儿童进行保护的种种理由与借口的阻碍。对儿童进行保护是每个家长、教师甚至每个社会公民的责任,但是这种保护要适度,只要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安全没有受到威胁,就应该让他们自己与社会互动,并且承担应有的责任。许多人认为现在社会环境太复杂,儿童无法独立应付如此复杂多变的环境,因此需要成人代替儿童承担许多责任,即使是当儿童对做某件事、承担某种责任很感兴趣时,成人也会由于溺爱或出于安全的考虑而加以制止。

责任侵犯是因为我们对儿童的过度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儿童社会化的进程。家长的过度保护会影响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如此培养出来的孩子独立性差,在青少年期甚至儿童期,就会表现出倔强、任性、自立意识、依赖性强、适应新环境能力差、社会责任感弱、情绪波动性大、易走极端等。[3]

3.“功能理论”与对儿童的完美主义期待

功能论的分析方法现在广泛地用于西方的社会研究,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功能是“有助于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观察的结果”,提出了“显”(即有助于系统的调整和适应的客观后果,是参与者所预料、认可的)和“隐”(即参与者没有预料、认可的)的概念。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对儿童的教育主要是执行儿童社会化的功能,用默顿的功能概念来分析,其“显”是对儿童的教育达到了其预料和认可的社会化目标;其“隐”也就是教育中出现了事先所没有预料、认可的结果,也就是儿童未完成社会化或偏离了正常社会化的轨道。家长和监护人的“完美主义期待”表现为在儿童身上寄予自己未能实现的愿望,不惜将自己节衣缩食省下来的钱财投入到儿童的教育中来,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加之当下社会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价值”的判断拉大了人与人的差距,使得他们无视儿童的兴趣与需要,要求儿童一定要按照成年人的要求行事,成为高素质、高科技的人才,进而获得丰厚的物质奖励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家长愿意代替儿童承担除了学习、考试以外的全部责任,包括自我服务的责任、生活自理的责任,甚至道德责任全部由家长越俎代庖。

三、如何将责任心还给儿童

责任心,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对自身的社会角色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认知,以及由此产生的情感体验和相应行为。[4] 现在很多人抱怨孩子的责任意识淡薄,权利意识强烈,只知索取不知回报。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本来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可是每一次机会都被成人以各种关心的名义剥夺了,因此儿童在一次次机会剥夺中降低了心理成熟水平和社会化水平。从这一意义上讲,我们必须把责任心还给儿童。

1.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相信儿童

儿童需要成人的保护,但是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不须保护。培养儿童责任感及实施责任教育,我们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教育不仅仅在于传授知识,还在于使儿童善良和幸福,“为此教育必须帮助儿童获得有助于其自我实现和共同繁荣的技能、态度和倾向”。[5] 所以,对儿童责任心的培养,促使儿童学会控制自我、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与知识的传授同样重要。[6] 儿童天生就有贡献、行动和服务的本能,他们具有巨大的潜能,但是当这种自然的倾向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时,它们就会慢慢减弱。[7] 所以,要培养儿童的责任心,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教育观,相信儿童,形成培养儿童责任心的意识。

2.给予儿童承担责任的机会——历练责任心

责任心可以激发人的潜能。培养儿童的责任心,就是要给他承担责任的机会。一个正常的、健全的人身体里有着巨大的创造潜能,但是常常会在重大责任“降临”时才能发挥出来。责任感是在承担责任的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活动,儿童才能切实体验到自己为他人服务的能力,认识到他人需要自己,在战胜困难中历练责任心。只有儿童认识到了什么是责任,认真履行所肩负的责任,责任感才能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并获得发展,儿童责任感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知、情、意、行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过程。

3.培养儿童的社会认知与道德情绪——内化责任行为

责任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自我动机和自我导向基础上的主动的道德行为,而不是外部监督与奖惩的结果。道德情绪和社会认知在责任行为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与个体环境的相互影响下,帮助儿童认识到责任行为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做出行为决策,决定是否按照自己的道德推理、信念和意向来计划行为。当前学校塑造儿童责任行为的主要是监督与外部控制,这种模式无法将儿童的责任行为内化,难以在脱离监督与外部惩罚后持续发展。为此,责任行为的培养不应仅仅局限于儿童的具体责任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与责任相关的社会认知和道德情绪,如公平与移情方面的训练、亲社会思维训练与内疚训练等,让儿童了解责任行为来自彼此的社会认知和社会道德。而且,认知和情绪的训练还可以使儿童的积极行为更加巩固,由外而内的强化儿童的行为定向策略,也有助于激发亲社会行为的社会认知和情绪发展。[8]

4.家庭、幼儿园、社会三位一体培养儿童的责任心

教育是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组成的共同体,三者相互补充,任何一方教育的失败都会造成整体教育的失调。在培养儿童责任感的过程中,家长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是起点,情感是突破口,知行统一是根本方法,榜样示范是基本原则。因此,家长要积极营造民主型的家庭教育氛围,将儿童作为独立个体,尊重儿童的权利与地位;让儿童主动承担家务劳动,设立明确的劳动任务和质量考查标准;让儿童承担部分家庭责任,给予其参与家庭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机会,并允许发表意见,从而提高儿童对家庭责任的认知和承担家庭责任的自觉性。

教师要充分发挥有关教育因素的作用,利用课程中的有关内容培养儿童的责任心,这些课程能使儿童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依存关系和利益关系,明确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其潜移默化地接受教育的影响;加强儿童在活动中的参与性和协作性,培养学生的责任心,通过角色扮演和游戏等方式培养儿童的集体责任感;鼓励儿童参与某些幼儿园、班级的工作,引导儿童的社会性朝向适应社会的需求与选择,成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强烈集体责任感和义务感的社会成员。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内蒙古 通辽,028000)

参考文献:

[1]孙兴春.社会学视野中的现代家庭教育[J].当代青年研究,1999(6).

[2]韩太真,吴馥梅.学习与记忆的神经生物学[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83.

[3]孙建雷.过度保护影响孩子自主发展[J].农家参谋,2007(7).

[4]金芳,杨丽珠.儿童责任心研究述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5]燕良轼,王小凤,卞军凤.儿童教育中的责任侵犯与儿童责任心的培养[J].学前教育研究,2013(1).

[6]张萌.儿童责任意识淡薄的归因与建议[J].基础教育,2008(1).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8

一位准妈妈的自问自答

――如果我的孩子3岁,我希望他是什么样?

除了身体健康,我还希望他乖,听话。

――如果我的孩子16岁,我希望他是什么样?

除了身体健康,我还希望他听话、成绩好。

――如果我的孩子35岁,我希望他什么样?

除了身体健康,我还希望他能独立生活,有好的家庭、事业,承担家庭和一些社会的责任。

乖宝宝已经不再像以前那么流行了,很多妈妈都意识到孩子不能太乖,他需要有自己的观点。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我们虽然意识到了这一点,然而在真正面对孩子的时候,还是会像这位诚实的准妈妈一样,不由自主地希望孩子听自己的话。

乖小孩VS有担当

口述故事:我二姐有位最要好的朋友,她儿子11岁,参加了暑期游泳培训班,由于游泳池的卫生问题(封闭式训练,家长不能入内),班上的孩子都被感染,而她家孩子的情况最为严重。在痛惜孩子和父母忍受的痛苦,痛斥当地某些政府机构的不作为之后,二姐说:“班上的同学都被感染了,但是她儿子是最严重的,因为他太听话了!孩子从小就很乖,学习、生活都很认真,游泳池的水脏到连教练都不愿下水,别的孩子觉得脏,就偷懒,唯独他最听话,教练让在水里待多久就待多久,所以,你不要培养宝宝太听话!”

――口述人:小小妈妈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孩子习惯了听父母的话,这种习惯就会逐渐形成他面对权威时的行为模式,那就是:听各种权威或主流的话,懒得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进行判断。然而,在这个日益复杂,真假难辨的世界,我们的孩子该听谁的话呢?孩子乖并没有错,但在乖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教给孩子负责任的态度,对自己负责,并且对与自己有关的事情有所担当。在这里,有担当并不是我们强加给孩子的负担,而是一种对自己生命负责和承担的能力。

责任感从哪里而来?

♧担当的前提是要尊重自己的感觉

孩子不能尊重自己的感受常常是父母没有尊重他们的感受的一种映射。当我们要求孩子乖的时候,就相当于是要求他把自己的需要和感受、自己的判断和选择放在一边,来遵从父母的需要和要求。

其实我们都很爱孩子,所以希望运用我们已有的经验,替他们判断、替他们感受、替他们避开危险。但同时,这也是无意识中对孩子的伤害。孩子没有经历尊重自己感受的训练,在日后的生活中就会遇见很多困难。他有可能将自己包裹在父母创造的乖乖壳里,而体会不到自己内心深处的需求。而我们知道,内心与行为相一致,才会带给人最真实的幸福感。

♧担当的核心是自我疆界的形成

婴儿从脱离母体的那一刻起,就在为他成为社会独立的个体而作准备。他需要逐渐找到自己与母亲、与他人、与社会的界限,理解自我的角色,练习作自我选择、自我判断,体验“我”的价值和力量。当自我的力量不断强大,才可以为自己和生活负责。

每个孩子都具备担当的潜质,他们从一切能参与的活动中获得自我价值,体验自我的力量。从牙牙学语到蹒跚学步,手还很笨拙就急着要自己吃饭、自己穿衣……这一切都是孩子自身成长的痕迹,就像台湾的李雅卿老师所说的一样:“只要双足不被捆起,孩子总会找到自己的路。”

有时候,我们努力想要给孩子选择一条自认为更“安全”的路 :“不能玩土!”“别弄脏衣服!”“不要到别人家去玩!” “要学古筝,考试能加分。”“不要和‘坏孩子’一起玩!”“别看考试以外的书。”……

然而,父母的教诲虽然充满爱,有道理,只是如果孩子从小就感受到“父母的决定都是对的”,他就不再敢自己作决定,因为会担心自己错了没办法接受。但只要是父母的决定,他就可以把小小的“自我”托付给爸妈,和爸妈粘合在一起而不用独立出“自我”的那一部分,在没有疆界的情况下,无论结果怎样,都交给爸妈,不需要自己去承担。

♧担当的源头是良好的亲子关系

父母与孩子良好而真实的关系,父母对孩子真实需要和情感的尊重与接纳,是培养孩子责任感的根基。因为在这样的关系中,孩子可以感觉到爱和安全,感到可以做真实的自己。在爱和尊重的情境下,孩子可以自由地表达他的需要和愿望,可以做真实的自己,无需为讨好谁而伪装。这样的孩子,内心是强大的,他知道父母会尊重自己,于是他也会用同样的方式去对待世界,发展出对生命的担当。

提升孩子责任感的7个小技巧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榜样

担当是由内在的真实情感引发的一种勇于负起生活责任的品格。品格教育取决于我们和孩子的关系,很难通过语言传输,而必须通过行动传达。生活中父母为家庭付出,工作中兢兢业业,都会被孩子感受到,成为他对“担当”或者“责任感”的理解。

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发展特点,让孩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孩子都会特别喜欢学习新技能,他争着要打扫卫生,要自己整理小书包,也许孩子做得并不完美,可是这有什么关系呢?孩子们在学习对自己负责的最基本的技能,放手让孩子去做,在他们需要时再给予帮助,可以使他们体验到自我的不断成长,增长自信心,进而对自己有所担当。

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孩子遇到麻烦怎么办?一般情况下,为了迅速解决麻烦,父母总会帮忙找解决方案。事实上,要想孩子成长,就需要给孩子自己解决麻烦的机会。不小心把书扯破了,就找透明胶粘起来,即使粘得歪歪扭扭也值得鼓励;不小心打碎了水杯,就和妈妈一起收拾残局;生气的时候对爷爷奶奶态度不好,之后就要道歉;没有收好玩具,就得承担到时候找不到玩具的烦恼。从小事开始,让孩子感到那是他自己的事,让他知道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给孩子发言权

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能力,给孩子一定的发言权和选择权。

“要半杯牛奶还是满满的一杯牛奶?”

“喜欢红色的衣服还是黄色的?”

“出去还是在家里玩,你来决定吧!”

“你可以在这个书柜上挑选你喜欢的书。”

“我们举手表决,今天是去森林公园还是去楼下的小花园。”

关键在于,给孩子发言权,会让孩子觉得自己很重要,是家庭生活的参与者,这会让孩子愿意为自己担负起责任。

让孩子做父母的小助手

孩子喜欢帮助父母,即使没有奖励,他也会在“我长大了,能帮爸爸妈妈做事了!”的感受中体会满足和愉快。即使他们洗菜浪费了水,剥蒜又让我们等了好久,给妈妈倒水时打碎了杯子……然而这一切和孩子的成就感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呢?更何况这份勤快与努力正是他体验自我价值和培养未来担当的好机会呢!

在游戏中体验担当

孩子喜欢玩过家家。做妈妈的要照顾好宝宝,做爸爸的要帮忙做饭,做医生的要照顾好病人,做司机的要注意安全,这是孩子们在演练未来需要担当的责任,让孩子们玩,让孩子们在游戏中放松和娱乐。游戏就是他们的工作,也是他们学习的源泉。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9

[关键词] 补充责任 顺位性 效力

侵权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一种,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1]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竞合。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时犯罪行为人消灭责任,产生对宾馆的赔偿义务。在这个案例中,顾客是受害人,也是赔偿权利人;犯罪行为人是直接责任人;宾馆便是补充责任人。

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古老的侵权责任形态,早在罗马法时代便已经存在。在古罗马时代,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市民开始从事旅馆业和贩运业。罗马法认为,当流动商贩住进旅店时,旅馆业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要采取措施保护好客人的财产,防止客人的财产被强盗盗劫。如果旅馆业者没有保护好客人的财产,致使第三人盗窃了该客人的财产,应当对其客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我国关于侵权补充责任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1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侵权连带责任是由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一种责任形态,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例如甲乙两人经预谋后,一起将丙殴打成重伤,此时侵权人甲乙对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丙可以要求两人或者选择甲乙中任意一人请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3]。如甲抢夺乙的手提袋,内装有一名贵花瓶,甲刚得手又被丙夺去,丙不慎将花瓶砸碎,甲、丙对乙各自承担独立的侵权赔偿责任,甲、丙之间便发生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此时乙均可对两人提起侵权之诉,两人对乙之损失均独立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并且承担责任无先后之分。

可见侵权行为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别的核心是侵权补充责任具有顺位性,侵权行为补充责任之“补充”两字的含义就是“顺位性”。因此研究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效力对于正确理解侵权补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效力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探讨。

2 侵权补充责任的实体顺位效力

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效力直接影响直接责任人、补充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对侵权责任人来说,实体顺位效力是要解决赔偿的范围问题;对赔偿权利人来说,实体顺位效力是要解决可以取得受偿金额的多寡问题。因此,在实体上探讨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效力可以分为对侵权人的效力和对赔偿权利人的效力两方面进行。

2.1 对侵权人的实体顺位效力

一般认为补充责任分为无限补充责任和有限补充责任。无限补充责任是指,补充责任人对债权人不能满足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如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实质上承担的是一种无限补充责任,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须对未清偿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有限补充责任是指,补充责任人只对责任限额内赔偿权利人未获得清偿的损失承担责任,而非对赔偿权利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的侵权补充责任既不属于有限补充责任,也不属于无限补充责任,而是两者的结合①。《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根据我国的法律,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取决于其过错程度,即“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若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则侵权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即负无限补充责任;若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则不管直接责任人有无能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侵权补充责任人只就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受害人能否获得全部赔偿与之无关,即负有限补充责任。

例如,设甲某为一年满18周岁的社会青年,一日闯进附近一所中学的某一教室,挥刀砍伤乙同学,该同学所遭受的各项损失总计为18万元。法院认定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6万元。赔偿权利人乙应当首先请求甲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若无法确定加害人或者甲没有承担任何债务的能力,则可转而请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的赔偿责任以6万元为限,其余12万元赔偿款学校不予承担;若甲只承担了10万元,学校的赔偿责任仍以6万元为限,其余2万元赔偿款学校不予承担;若甲承担了17万元,学校只承担1万元即可②。当然学校承担的上述赔偿款仍可以向甲行使追偿权。

有的学者认为此种规定存在问题,因为现今两大法系国家的侵权损害赔偿法都实行全部损害赔偿的原则,即要求被告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在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和范围时,法律不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4]。但是笔者认为确定补充责任是一个利益衡量的结果。全部损害赔偿的原则可以实现对受害者实施较为全面的保护,使受害者在民法领域内受偿的可能性得到最大的保障,但是对补充责任人则有负担过重之虞。这是因为一般地说在实际生活中承担补充责任人不是诸如学校、幼稚园、公园之类带有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便是诸如企业、个体工商户之类的经营性主体,若对带有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要求进行全部损害赔偿,则会阻碍公共事业的发展,从而减少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若对经营性主体适用全部损害赔偿原则,则会使经营者动辄得咎,人们对从事经济活动望而却步,这样就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亦降低了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因此,采用过错程度作为衡量依据,将有限补充责任和无限补充责任的优点聚合在一起,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所以,我国采用过错程度作为补充责任衡量依据的立法模式,应该说是比较科学的。

以上论述表明,侵权补充责任人究竟要承担多少责任,决定于三个因素:一是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二是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能力的大小;三是侵权补充责任人自身过错的大小。

2.2 对受害人的实体顺位效力

受害人应当受到多少赔偿应该看赔偿权利人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违约诉讼请求抑或是侵权诉讼请求。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失,这种责任是对他人的损失进行一种恢复性的补偿,这当然包括对他人的人身损害进行恢复性的补偿。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对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了损害,同时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心理也造成了一种创伤。因此,当事人若提起侵权之诉,既可以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又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提起侵权之诉赔偿权利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各种财产损失,而且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如果赔偿权利人以违约补充责任人,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是直接责任人造成的,但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补充责任人必须先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与主张侵权责任的顺序刚好相反③。当然,补充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就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为由向直接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补充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范围以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限,即赔偿权利人因为补充责任人违约造成了多少财产方面的损失。因此赔偿权利人提起违约之诉不仅可以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可以要求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但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在订立之时的可预见范围。

现在的问题是,赔偿权利人以违约补充责任人获得违约赔偿后,是否可以在就侵权行为再向直接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赔偿权利人在先行了直接责任人后,发现直接责任人无力或不能全部赔偿,可否再就违约向补充责任人提讼?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行为和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责任竟合。

3 侵权补充责任的程序顺位效力

侵权补充责任的程序顺位效力又可以分为诉讼顺位效力和执行顺位效力两方面。

3.1 诉讼顺位效力

3.1.1 顺位的确定

因补充责任系多个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在诉讼时,须根据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决定各责任主体的承担责任的顺序。例如某学校将校园内的一个摊点出租给甲经营仙草冻,一日学生乙在其摊点上吃仙草冻时,歹徒丙将乙砍伤。这时对受害人乙承担责任的顺序应当是丙――甲――学校,丙为直接责任人,甲为补充责任人,学校为次补充责任人。这是因为甲和学校虽然都是补充责任人,但是相对于学校而言,甲与乙的受害结果联系更为密切,甲更容易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1.2 各种诉讼形态中的顺位效力

各责任主体在承担侵权责任中的顺位不同,决定了其在侵权之诉中是否应参加到诉讼中来,以及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诉讼形态,产生不同的顺位效力。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所谓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受害人可以单独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但不能单独补充责任人。若单独补充责任人,法院必须追加直接侵权人合并审理,并且一并作出裁判,除非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从而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被诉,方可依顺位补充补充责任人[5]。《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补充赔偿责任时的诉讼结构为:“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其诉讼结构属一种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6]。若赔偿权利人单独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享有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权,即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和要求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的权利。

(2)普通共同诉讼。直接侵权人能够确定时,赔偿权利人可以先直接责任人,而不必追加补充责任人为被告。此时,由于该诉讼结果与补充责任人的利益具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故补充责任人有权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若直接侵权人无力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权利人转而向补充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则补充责任人亦享有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权,即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权利。

3.2 执行顺位效力

只有在执行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判决时,才有讨论执行顺位效力的意义。法院审理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时,作出的判决有两种:一是在判决中明确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应对赔偿权利人承担多大的责任的同时,法院执行机构应先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执行,只有在直接责任人执行不能或直接责任人无力履行赔偿责任时,才可对补充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二是只在判决中明确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应对赔偿权利人应承担多大的责任,而没有明确法院执行机构应先对哪一个责任人进行执行。在第一种的情形下,若法院执行机构先对补充责任人进行执行,毫无疑问,补充责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在第二种的情形下,法院是否可向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具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执行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就没有多大的区别了,法律设置补充责任制度意义则丧失殆尽。故即使在判决没有明确法院执行机构应先对哪一个责任人进行执行的情形下,补充责任人仍然享有执行异议权。

注释

①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第65条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被剥夺了充分受偿的权利,受害人将来发现直接责任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然可以行使请求权。

③在此法律关系中,称补充责任人是不恰当的,应当称之为合同义务人,但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姑且仍称之为补充责任人。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30.

[2] 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27.

[3] 杨立新.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J].法律适用,2003(207):18.

[4] 张民安.过错任权贵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