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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02 15:00:01

检察官履职报告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1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2003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储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矗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孝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斜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一分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担负的职责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个案指导还不够积极主动;检察官的政治素养、知识结构和法律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专家型检察官群体尚未形成;市民对一分院检察工作还了解不多,检察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就我个人而言:对一分院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探索还不够;对法律监督中的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够;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加快检察专门人才的培养方面,措施和力度还不够。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2

关键词:检察官;身份保障;不被任意免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处分。” 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检察权的行使状况,对于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实现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等方面,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并非检察改革的最终目的,而是为了使检察权能得到充分发挥、刑事诉讼趋于完善之配套制度。台湾地区检察官钟凤铃认为,身份保障制度的建立,“虽然不是司法改革的万灵丹,但至少是开端法门” 。[1]这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为检察官秉公执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本文主要以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为视角,对如何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问题作一探讨。

一、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的法理缘由

所谓免职,是指“由国家以单方意思,解除官吏之勤务关系”。[2]123国家对于官吏的免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随时进行。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官吏的免职,通常有三种情形:(1)对于司法官员,如法官、检察官等,除因惩戒、退休等原因外,几乎不能任意免职;(2)对于政务官员(所谓的“领导干部”),随时可以免职;(3)对于事务官员(即普通公务员、文官),理论上以不得任意免职为原则,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这是检察官身份保障的核心内容。其最重要的法理根据,即所谓的“等同法官说”。此说认为,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因而应当享受与法官相同的身份保障。法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检察官同样不得被任意免职。这乃是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一,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是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客观需要。检察官身份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检察官能否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如果检察官时刻面临着被免职、调动的威胁,那么,他在执法时必然会瞻前顾后、左顾右盼,容易受到各种内在、外在因素的影响,从而无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正如日本学者伊藤荣树所言:“如果内阁乃至法务大臣可以自由地罢免检察官,或者对检察官作出于身份不利的处分,那么,保证检察官的独立,就成为有其名而无其实了。”[3]101因此,为了保证检察官独立公正执法,必须保持检察官身份的稳定性,使检察官不得被任意调动、免职。

第二,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是保障法院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检察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前提,如果检察官受到操纵,那么审判独立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就会成为泡影。“如果检察权欠缺人身保障,则行政权便有透过人事操纵间接控制检察权的可能,果真如此,则所谓的审判独立,也仅以行政权筛选过的案件为限。如此,独立变成孤立,审判权不过是三脚猫而已。”[4]83因此,为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健全检察官的身份保障,使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

第三,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是实现检察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客观需要。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有利于稳定检察官队伍,保持检察官队伍的高素质。在检察官身份缺乏保障的情况下,检察官可能因坚守良知、正确履行职责而遭致打击、报复,被随意调动、撤职甚至免职。这样,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秉公执法,有良知的检察官可能不断被“驱逐”,而媚上欺下、不守规矩的检察官反而得到提拔重用。长久以往,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就会不断下降,检察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总之,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对于检察官个人,对于国家治理,可谓一句两得。民国时期著名行政法学者范扬认为:“惟个人在官,享有种种利益,国家随时免职,个人固有随时剥夺利益之虞,而个人不能安心供职,国家亦有治绩难期之患。故国家对于官吏免职,应有特别限制。”[2]123当然,任何事物都是一体两面,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尽管有利于增强检察权的独立性,但相应地减弱了对检察权的监督与控制,因此应注意防止检察官执法的恣意性。正如美国学者杰弗里・米勒所言:“免职权通常被认为是蕴含有高度的监督权:‘官员一旦得到任命,他就只需对免职权而非任命权有所戒备,并在职务履行时服务命令。’相应地,任何对免职权的实质限制都会削弱对在位者的监督权。”[5]339

二、域外国家对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法律限制

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这已成为普遍的共识。为了防止任意免除检察官职务,许多国家宪法、法律对免除检察官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关于检察官免职的条件

土耳其宪法第139条规定,法官和检察官不得免职,也不得在达到宪法规定的年龄前令其退休;即便法院或者职位已被撤销,其薪金、津贴和其他个人权益也不得因此被剥夺。该宪法同时规定:“对法官或者检察官因犯罪被免职,因健康原因而不能履行职务者,以及被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职务者所作的例外规定由法律予以规定。”

根据保加利亚宪法第129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只有在退休、辞职、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剥夺自由的惩罚的判决生效以及在一年以上长期实际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才被免职。

肯尼亚宪法第158条规定,检察官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免职:(1)由于精神或身体不适而不能履行职责;(2)不符合宪法第六章的情形;(3)破产;(4)无能;(5)严重过失或者行为不当。

巴哈马宪法第92C条第四项规定:“检察官除不胜任职责(无论是由于身心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或者渎职外不得免职”。

希腊宪法第92条第一款规定:“所有的法院办公室或检察官办公室的公务员应当是终身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被宣告有罪或者由司法委员会作出严重违纪的决定,患有疾病或者残疾,或者被证实为不适任,才可以被解职。”

根据智利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家总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免职的原因主要有:(1)丧失履职能力;(2)不良行为;(3)明显疏忽等。

葡萄牙宪法第219条第四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检察官不得被调任、停职、退休和免职。

日本《检察厅法》第25条规定,检察官被任命后,不得违反其意愿而使失去其官或被停职。根据该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免去检察官职务的情形包括:(1)身心故障;(2)职务上缺乏效率;(3)其他原因不适宜于执行职务。日本学者伊藤荣树则认为:“作为例外,可以违反检察官意愿,失去其官的情况,有如下四种:(1)出现欠缺任命资格的事由;(2)到达退休年龄;(3)根据检察官资格审查会的决议被罢免;(4)依惩戒处分被免官。”[3]105

韩国《检察厅法》规定:“检事非经弹劾,或者受禁锢以上刑罚或惩戒处分,或者适格审查,不受罢免、退职、停职或减薪处分。”

在法国,终身制只对法官适用,排斥检察官。主要是由于检察院职能的原因,执行的是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检察官们都依法隶属于司法部长管理。检察官不受终身制原则保护,可以随时被调离。[6]24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检察官任意免职。根据法国1958年《司法官法》的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任何有违检察官就职誓言的行为;(2)任何违背对国家所负之义务,有损司法官荣誉、公正、尊严的行为;(3)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官,其行为与其称号不符的;(4)违反其他检察官义务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检察官可能被强迫离职或终止职务。

在美国,检察官在任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职:不胜任工作,经常喝醉酒,严重道德败坏和渎职行为。其中,渎职行为包括:不着手、不进行或者拒绝着手或进行刑事侦查或控告;不向县行政官员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在刑事控诉中对被告人提供业务上的帮助;不服从法院命令;利用职务进行勒索的犯罪行为;收受未经许可的酬金。[7]185

(二)关于检察官免职的程序

肯尼亚宪法第158条规定,要求免除检察官职务的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共服务委员会提出诉愿,列明构成免除检察官职务理由的事实。公共服务委员会应当审议诉愿,当认为诉愿符合免职的理由,就将该诉愿呈递总统。在收到并对诉愿进行核实后,总统应在14日内暂停检察官的职务,并按照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一个裁判所。裁判所由下列人员组成:(1)高级法院的法官或者前任法官,或者有资格出任高级法院法官的人4人;(2)由律师主管部门提名的至少有15年从业资格的律师1人;(3)有公共服务经验的人2人。裁判所成立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将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报告总统,总统应当按照裁判所的建议拟作是否免职的决定。

在智利,对国家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的免职,只能由最高法院应共和国总统、众议院或最高法院10位成员以上要求进行(对地方检察官的免职也可根据国家总检察长的要求进行)。法院通过召集特别全体会议审理此事,经大多数在职成员的支持投票后才能同意免职。

在巴哈马,检察官若因不胜任或者渎职需要免职时,由总理向总督请求进行调查。总督收到总理请求后,得任命一个裁判所进行调查。裁判所由主任和不少于2名其他成员组成。裁判所成员由总督根据司法和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从担任或者有资格担任高级司法职务的人中选出。裁判所调查后,向总督报告其调查的事实,并向总督建议是否应当免除检察官的职务。若裁判所向总督建议应当免除检察官的职务,总督则应当免除检察官的职务。

在日本,检察官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时,对检事总长、次长检事及检事长,必须经检察官资格审查会决议及法务大臣劝告后,方可免去其检察官职务;对于检事及副检事,必须经检察官资格审查会决议后,方可免去其检察官职务。

在法国,对检察官的免职,要经最高司法会议设立的专门机构讨论提出,由共和国总统决定。在韩国,检事确因重大的心身上的障碍无法履行职责时,经法务部长提请,总统才可以命令其退职。

在美国,无论是司法部长或联邦检察官,均属政务官性质。联邦检察官虽有4年任期,但总统仍可随时免职。每位联邦检察官,可以指挥一定数量的助理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同样得随时被免职,没有任何身份保障。[8]264如,2006年12月7日,美国司法部在没有预警的情况下,以“工作业绩不佳”为由,解雇了8名联邦检察官。由于这些检察官的任期并没有到期,而司法部给出的解聘理由很含糊,因此,该事件引起了政治上、舆论上的轩然大波,被称为“检察门事件”。检察官职位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是导致检察官难以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并屡屡发生不端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国家追诉准则》(第三版)第1-4.6条规定:“检察长在任期内应任职始终,仅可在符合正当程序及适用法律下方可能被解职。”目前,有36个州和属地规定,只有通过弹劾程序,才能免除州检察长职务。华盛顿、路易斯安那、北达科他、亚利桑那州等规定,只有通过公民投票才能罢免检察官的职务。[9]425

总的说来,域外国家对检察官的身份保障,用一个成语来概括,叫“进退两难”。一方面,进入难。检察官的身份不可轻易获得。大多数国家对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命提出非常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素质优秀的人通常也要经历多年的努力和磨练方可获得检察官身份。另一方面,退出难。检察官身份不可轻易免除。检察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免职、调离、撤职、停职或降职、辞退,也不得被要求提前退休。而“退出难”是建立在“进入难”的基础之上的。只有检察官自身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国家才有必要、也才值得采取措施限制检察官被任意免职。同时,对那些不胜任工作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的检察官予以免职,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去芜存菁,淘汰不合格的检察官,维持检察官的纯洁性和高素质。

三、我国检察官免职、辞退规定检视

《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第43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检察官免职、辞退的事由过于宽泛、程序不够公开透明,难以充分保障检察官的职务独立性。

第一,检察官免职、辞退的事由过于宽泛

从检察官法第14条、第43条规定看,检察官免职和辞退的法定事由过于宽泛,受人为操控的可能性较大。如检察官的免职事由中,“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就缺乏应有的检察官职业特性。目前,我国并未出台具体而又科学的检察官年度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工作参照公务员考核“个人述职、部门评议和领导评定”的基本程序。因此,是否合格往往根据领导的主观判断,甚至喜怒好恶决定。领导说你合格就合格,领导说你不合格就不合格。将“年度考核不合格”列为检察官免职事由,无形中使检察官随时可能因领导的意见而陷入遭受免职的困境。对于“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规定中,违纪要到何种程度才够得上“不能继续任职”亦未能明确,具体操作上易流于主观恣意和专断。又如,检察官的辞退事由中,“不胜任现职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等事由界限模糊,加上实践中由哪些部门、哪些人员来确定是否“胜任”和“合理”缺乏严格控制,可以说检察官时刻面临被辞退的威胁。

免职、辞退事由之所以规定得如此宽泛,与我国检察官任职资格偏低、整体素质不高有密切联系。为促进检察官队伍优化,立法者将免职、辞退作为一种队伍新陈代谢的手段。但这样宽泛的规定无疑为上级不当干预打开了缺口,使得检察官时刻遭受免职、辞退的威胁,难以客观、中立地处理案件。“检察官因为随时可能受到免职的威胁而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理性判断,转而对上级马首是瞻,其结果是惟命是从的违法乱纪分子未尽被免,但是坚持秉承良心办案的‘不听话’的检察官则极有可能被任意调离甚至辞退或免职。”[10]147

第二,检察官的免职、辞退程序不够严格

检察官法第44条规定: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原则。但在行政化管理的大框架下,上述原则并未得到进一步细化。实践中,通常按照普通公务员辞退和免职程序进行,再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免职的决定即可。而人大常委会通常只是履行例行手续,很少出现不同意的情况,不似国外须经过检察官人事委员会的严格审查方能作出决定。“检察官与公务员的辞职、辞退程序基本相同,行政审批色彩浓重,没有体现出免除检察官职务所应遵循的审慎精神。”[11]183

与域外国家检察官身份保障“进退两难”相比,我国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可谓“进退自如”。一方面,检察官职业准入门槛过低,担任检察官太容易,造成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偏低;另一方面,检察官的免职事由过宽,造成检察官职业缺乏稳定性,难以留住优秀检察官。而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正是由于检察官进口容易、出口“畅通”,难以吸引、留住、造就高素质的检察官,也难以培育检察官的独立、负责精神。

四、我国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之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免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

(一)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的规定

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写入了“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的条款。我国宪法只字未提检察官的身份保障问题。建议在宪法第131条增加一款:“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通过根本法的形式保障检察官职位的稳定性,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确立检察官职务终身制

我国检察官的任期,因产生方式不同而不同。以选举方式产生的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任期均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以任命方式产生的各级检察官,法律没有明确的任期规定,既非终身制,也非定期制。由于没有确立检察官的终身制,造成检察官可以被随意调动、免职,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职位的稳定性和执法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检察官任职的终身制。检察官一经任命,就应保障其一直任职到退休,非依法定条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一是要限制检察长、副检察长的非自愿性跨行业调动。尽可能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到其他机关任职,以保证其检察官身份、地位不受人为地剥夺。二是严格禁止以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的方式强行要求检察官提前终止行使职权。三是适当延长检察官的退休年龄,可以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65周岁。

(三)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免职的事由

鉴于检察官免职、辞退的事由过于宽泛,有必要予以严格限定。总的原则是,检察官非因严重违法、非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不得被免职。具体而言,检察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职:(1)丧失国籍的;(2)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受到撤职处分的;(4)转任法官、行政官的;(5)因健康原因,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5)辞职的;(6)退休的。

鉴于现有的考核机制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建议在省级院成立专门的考核评鉴机构,评鉴机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资深检察官等组成,专门负责对检察官进行考核评鉴。检察官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考核评鉴。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被免职。

(四)完善检察官的免职程序和救济机制

一是对检察官免职,应当依法由检察官考核评鉴机构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提出免职意见。没有检察官考核评鉴机构的意见,不得对检察官进行免职。

二是,赋予被免职检察官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检察官对免职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参考文献:

[1]钟凤铃.从检察制度的历史与比较论“我国”检察官之定位与保障[D].“国立政

治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2]范扬.行政法总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3](日)伊藤荣树.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M].徐益初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

[4]林钰雄.检察官论[M].法律出版社,2008.

[5]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方法、规制与程序[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法)特吕什主编.法国司法制度[M].丁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7]于萍主编.检察官管理制度教程[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8]王泽鉴主编.英美法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9]邓思清.检察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3

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定位主诉检察官是指按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中的检察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根据上述界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其实施关键是放权给检察官,改变了过去长期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模式,这一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利于强化对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并保证刑事诉讼的同一。

二、加强建立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约机制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权,应当受到制约,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权力制衡的客观要求。对主诉检察官权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

1、案前制约。即对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检察权的主体—主诉检察官进行制约,包括以下内容:(1)严格任职条件。进入主诉检察官序列的检察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2)严把选拔关。选拔主诉检察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以严格的选拔程序保证优秀的检察人员进入主诉检察官序列。

2、案中制约。即对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及实体认定上的制约。这些制约包括:(1)复议审查制。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与侦查部门的意见相反时,侦查部门认为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2)部门领导的审核制。主诉检察官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终结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应将案件审查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不起诉书提交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经审核发现起诉书或不起诉书的犯罪事实与侦查部门提供的意见书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部门领导有权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说明,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制。对主诉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或检委会可以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汇报,必要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主诉检察官应当服从。

3,案后制约。即对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进行惩戒,包括以下内容:(1)案后的办案追踪。是指主诉检察官所承办的案件结束后,人民检察院的政工部门对主诉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执法、办案的质量、办案的效果等情况向发案单位、侦查部门、法院进行追踪了解,以全面掌握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情况,作为对主诉检察官考核的依据。(2)部门领导审查制。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送交部门领导审查,以检查办案质量。(3)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成为错案时,应予以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强化主诉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确保办案的质量。

三、全面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综合素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到位除了要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外,还应从根本上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综合素质,这是这项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检察机关出庭控诉职能的根本保证。

(一)政治素质1、主诉检察官要具备更高的政治思想标准,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具备更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才能具有良好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才能把握航向,将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与为国家大局服务结合起来,把为大局服务寓于和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上,寓于和体现在办理具体案件上,发挥检察机关这一国家机器应有的作用。

2、主诉检察官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奉献精神;第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检察纪律。

(二)业务素质1,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程序上简化了原来的一个案件要经过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三级办案环节;从内容上,改变了案件承办人只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定性由检察长决定的“审而不定,定而不审”的办案模式,代之以“主诉检察官既有办案职责,又有相对独立的案件决定权”。因此,主诉检察官只有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全面的检察业务知识、精湛的业务技能,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游刃有余,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的履行职责,使所办理的案件高效、公正,真正发挥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优势来。

2,主诉检察官要具备良好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办理刑事案件的落脚点就是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检察职能。出庭支持公诉是全部工作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揭露、证实犯罪、宣传法制的方式,也是操作难度最大的工作环节。主诉检察官只有全面掌握公诉知识、钻研出庭公诉技巧、丰富出庭公诉经验,提高自己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过程中灵活应变能力和解决庭上出现的突发情况的能力,才能胜任主诉检察官的职务,履行好主诉检察官的职责。

(三)心理素质1、主诉检察官应具有正确的法律意识。这种意识以控诉为主,辅之以法律监督与公正司法意识。

2、应有足够的自信心。随着出庭公诉的业务增加,难度加大,如果缺乏自信,检察官将无法与辩护方进行对抗,检察官应当明知自己是在代表国家执行职务,国家法律是坚强的后盾,应当确立必胜的信心。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4

一、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的现状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基本停留在“老三样”上。一是检察官人事任免。主要是县人大全会对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对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二是县人大全会,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三是县人大常委会最多每年一次,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除此以外县级人大与基层检察院的联系,就只剩下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数次的例会了。

二、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现状的不足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仅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样”的浅层,导致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对基层检察院工作宣传支持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县人大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促进基层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又不能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基层检察院克服困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县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支持的建议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在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检察院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的职能宣传等方面大有可为。

(一)、加强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官应该进行任后的跟踪监督。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例会每年组织对1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检察官也应当要求其每年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对那些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检察官,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由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法系统、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组进行评议。通过述职评议,促进检察官发扬成绩、认清差距、忠实履职、秉公执法,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评议较差的,应当建议检察长提请免职。

(二)加强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以及进行了国家赔偿的错捕错诉案件,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进行个案监督。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邀请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基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政法系统代表、案件当事人等组成评议组,听取检察院的个案汇报,进行认真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帮助办案人员提升办案水平。

(三)加强对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诉讼监督的职责,目前检察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还缺乏刚性,失之于软,审判机关爱理不理。特别是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还举步维艰。在法律重大修改或者体制机制大变革前,尤其需要人大的大力支持。建议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通过县级人大开会协调,以会议纪要或者文件的形式保证基层检察院对审判法律文书的知情权、调卷权和审判委员会参与权,从而为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造基本条件。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5

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按照遵循司法规律、突出检察职能、精简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能等原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区检察院2020年度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情况报告材料、希望大家喜欢!

2020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我团结带领区检察院全体干警,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为抓手,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要求,强化政治担当,突出党建引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主动履职尽责,全面从严治检,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步。现将一年以来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担当作为,开展疫情防控斗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作为党组书记、检察长,我认真履行一把手主体责任,带领党组成员和全体干警迅速行动,坚决贯落实区委和市院部署要求,确保自身防疫和检察办案两不误,同时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大局。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主持召开党组会,认真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区有关疫情防控会议情神,研究部署疫情防控措施。增强政治敏锐性,及时跟进学习上级领导有关疫情防控的讲话情神,特别是认真学习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成立由我任组长的X区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X市X区人民检察院疫情防工作预案,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全体干警严格落实X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办公办案场所的消毒防控工作及入院干警体温检测。对春节假期期间外出人员进行摸排登记,逐人建立台账。截至目前,X区院未出现确诊、疑似病例,未发生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围绕深入官传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凝聚众志成城抗疫正能量,加强宣传和选题策划。

坚持每天通过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平合、转发权威疫情信息,疫情期问检察办案工作、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信息,检察干警防控一线故事,稳定人心、鼓舞人心、网聚人心。我院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X后“干警翁倩仪,怀着身孕、冒着生命危险火场救人,被X市委组织部批准火线入党,其典型事迹被《检察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

二是充分利用智慧系统办案。立足疫情防控期间办案的特殊需要,充分利用近年来省院强力推动建成的“三远一网”系统,远程提审各类刑事案件X件X人,远程庭审X件X人,既有效减少了人员接触、保障了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又确保了案件在诉讼期限内顺利办结,有效推动司法办案正常有序开展。

严格落实“两高两都”联合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制售假留伪劣口罪,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X区院共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X件X人,共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X件X人。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院领导带头办信制度,带头办理群众来信X件。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规范来信处理,对群众来信实现全程留痕、网上流转,落实“一单式”工作法。认真组织开展检察机关涉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工作,畅通X检察服务热线、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对涉疫防控事项优先办理,重点督办。

三是自觉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疫情发生后,我们坚决服从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员双报到制度。区检察院机关四个党支部、X余名党员干警全部到社区参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积极承担疫情防控责任。

我本人多次深入分包的X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切实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省检察院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八条意见”。带头走访X等企业生产经营一线,了解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情况及法律需求,努力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灵活转变工作方式,做好疫情期间普法宣讲及助力复学工作。

充分利用微信群、钉钉等传播工具受众面广、使用方式灵活等优势,将法治宣讲课堂搬到网上,开设普法直播课,推出“种下法治种子、携手美好明天”系列法律知识宣讲X次,受众X余人次,达到了普法一次、惠及千人的效果。组织干警实地走访X等学校,开展复学前校园安全检查,对学校疫情防控应急措施、物资储备情況、校园环境卫生消毒、师生疫情摸排情况等工作进行详细了解,督促落实落细疫情防控责任,做好开学复课各项准备。

二、坚持党建引领,全面建强检察队伍

一是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统筹兼顾,制定每周工作安排,把长期计划与短期安排有机结合,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X次,集中交流研讨X次,做到以学促知、以知促行。丰富教育载体,结合庆祝建党99周年,带头为全体干警进行党课教育,各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为所在支部讲专题党课X次。突出检察特色,把“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作为自选动作,把有效解决“申诉难”问题的实际行动作为主题教育成果的具体体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加强检察系统政治建设。始终把政治建检作为党组的重要任务和头等大事,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管意识形态,按照“三同步”要求,建立完善重大决策舆情风险评估、舆论分析研判、舆情处置部门联动等机制,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始终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

三是推进检察系统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坚持“三重一大”、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团结干事的良好氛围。认真学习党章、条例,建立健全周一支部例会、党费缴纳日、民主评议党员、“三会一课”等制度,以规范化建设提升党建工作水平。通过举行从检X年干警授勋仪式、组织干警祭扫革命英烈、参观X纪念馆等活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是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典型引路,把发现典型、培育典型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引擎,激励干警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我院X同志被评为X,受到X亲切接见,并受邀参加X活动。我院X同志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X同志被评为X省“青年卫士”。我们办案最多的员额检察官全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X件,平均每两天办理一起案件,所办案件均定性准确,毫无错漏。

三、注重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履行职能

一是积极推进平安X建设。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作用,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X人,提起公诉X人。认真落实省市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建立微信群、确定联系点等多种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全年办理此类案件X件X人。探索与监委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X人,起诉X人。

二是深入推进扫H除E专项斗争。自觉把扫H除E专项斗争作为核心检察业务和重大政治任务,坚决落实“不放过、不凑数”的办案原则,建立日报、周报、月报和检察长工作台账等X项制度机制,对所有涉H涉E案件挂图作战、精准管理。全年批准逮捕涉H涉E犯罪案件X件X人,提起公诉X件X人,我亲自办理的被告人X等X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犯X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彰显检察机关坚决打好扫H除E专项斗争硬战的政治担当。

三是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联合司法局、教育局等单位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的意见》,用法治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先后在X理工学院附中等学校授课X次,受教育师生X人。“六一”前夕,开展以“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宣传近年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凝聚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省检察院副检察长X,市检察院检察长X等领导同志先后调研X区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并给予充分肯定。

四是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立案监督X件X人,追捕X人,追诉X人。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X件X人;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X件X人;办理刑事执行违法监督案件X件X人。刑事执行部门办理的X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X某久押不决监督案被高检院评为精品案件。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X件,提请抗诉X件,提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X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X件,立案X件,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扎实开展“双提升”工作。一是畅通诉求渠道。完善集控告申诉、司法救助、检务公开、检察宣传、法律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X检察服务中心”,构建高效便民的检察服务体系。二是强化检务宣传。常态化开展“四官进社区”活动,登门入户走访群众X余户,召开座谈会X次,解决群众反映问题X个。三是妥善化解矛盾。扎实开展“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X年,共接收群众来信X件,除不符合回复条件的X件外,其余X件均在七日内进行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办结答复。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广军到我院调研“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并给予充分肯定。

四、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增强内生动力

一是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按照遵循司法规律、突出检察职能、精简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能等原则,将原有X个内设机构整合为X个部门。全面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实现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全程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更加明确。

二是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的难点。与司法局协商建立派驻律师制度,确定一名律师每周二、周四在检察院值班,确保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有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与区法院就速裁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幅度、量刑标准、简化庭审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切实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率。2020年下半年,我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X%以上。

三是更加注重“三远一网”系统应用。X年以来,我院共利用“三远一网”远程庭审案件X件,占全部提起公诉案件的X%,使落实省检察院党组提出的“用X%的力量办理X%的一般案件,集中X%的力量攻克X%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目标更有保障。我院“三远一网”建设使用经验得到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五、恪守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做对党忠诚、坚持原则的表率。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上级党委和上级院讲真话讲实话报实情,坚持党性原则,对一些不良现象,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敢于较真碰硬,坚决维护党组权威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是做敢于担当、改进作风的表率。深入开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纪律大整顿活动,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落实“讲纪律、守规矩,树形象、守底线”专题教育活动要求,全面聚焦检察队伍作风纪律四个方面问题,深入查摆整改,做到立查立改、即知即改。每季度定期听取干警思想动态和违法违纪情况分析,督促班子成员、支部书记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掌握干警所思所想,及时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

三是做公正司法、廉洁为民的表率。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时刻牢记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严守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6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及工作部署,推进法院司法改革进程,我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完成了既定改革试点任务目标,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了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组建了八个新型审判团队(执行局暂按原模式),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停止了未入额法官独立办案,已经定岗为司法辅助人员的干警不再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案件。重新修订了《关于院党组成员审理案件的规定》,推进院领导带头办案。院长、其他院领导、其他业务庭法官(立案、行政、审监)、民事法官(民一庭、民二庭、桑园法庭)按照1:3:5:10比例分案。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责任,建立了相关考核办法。

二是积极按照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推进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从软硬件上加大投入,在健全机制、集中管理、清晰流程、明确责任、处置到位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存放、保管。

    三是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制定《吴桥县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改革后的内设机构由原来的13个减少为5个,分别为政治保障处、综合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务监督中心、执行局,新设机构预计年底前到位。

四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五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序列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兼职法警清理,所有兼职法警均已归队。目前,各类人员已在各自岗位履行职责。稳步提升司法人员职业待遇、职业安全、职位稳定等方面保障力度,推行办案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充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司法职责,其中法官工资套改、绩效考核均已稳步开展落实,基础性绩效已按月精准发放到位。认真落实《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坚决遏制干预司法的行为,对一切干预司法行为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

六是稳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今年以来,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我院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有层次、有创新地部署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当事人调解、和解比例进一步提高。对家事审判区整体设计、布局突出“以和为贵”、“人和家兴”的家庭美德文化元素,将法的严肃性、刚性和家庭的和谐温馨、柔性有机结合,尽可能为家事审判提供配套硬件支撑。同时,以多部门联动为基石,打造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合理配置家事审判司法资源。在现有人员和编制不变的情况下,成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

    七是积极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推进本院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更加便捷的进行尝试改进,建立了小额诉讼案件速裁机构,推进阶段暂将该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机构名称为“小额诉讼速裁合议庭”,简称“速裁庭”,履行职责重点突出简化和便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改革工作中的创新经验

一是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十几名未入额法官及过去具有法官法警双重身份的人员不再承办案件,这些干警以前的办案数占全院40%左右,对审执工作造成较大冲击。通过制定《入额法官分案办法》,由院庭长带头办案,全体员额任务均衡,为审执工作的开展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科学配置新型审判团队。根据本院实际,建立改进专业化新型审判团队,探索1+1+1的团队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团队合力。

三是加大家事审判软硬件投入。投资30余万元,对家事审判法庭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家事审判场所的温馨氛围。选派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家事审判合议庭。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目前的聘用人员待遇较低,对其工作热情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也对队伍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冲击。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后,原与行政职级挂钩的住房、医疗、差旅等待遇保障如何落实尚无明确文件依据。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等工作需上级党委或上级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推进。请上级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尽快出台相应制度,进一步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大保障。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0月30日在仙桃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今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以来,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加快落实改革举措、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为抓手,以强化司法责任、推动创新发展、加强队伍建设为依托,全力搭建司法体制改革①的“四梁八柱”,检察重点改革得以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构建检察管理新机制

坚持遵循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构建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新机制,蹄疾步稳地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

1.圆满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②。从2015年起,我院陆续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检察辅助人员招录机制、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分步完成了检察人员的分类定岗工作,初步形成了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管理格局。一是科学配置员额③。在省院确定的39%员额上限的前提下,择优选任首批员额检察官46名,保证让高素质的检察人员进入员额;坚持“以案定额”“以职能定额”相结合,综合运用司法办案“大数据”,科学考察各部、局所需要的员额数量,将82.6%的员额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更加优化。二是严格遴选标准。实行全员选任、综合考评、专业比选的工作方法,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注重实绩、突出专业、竞争择优,保证入额检察官拥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办案能力和职业操守。经过省遴选委员会审核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首批员额检察官已在2016年3月1日集体宣誓,正式履职。目前,第二批4名员额检察官的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中。三是分类定岗其他检察人员。综合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实行双向选择,将38名检察官助理④、29名书记员、2名检察技术人员和6名司法警察,全部分类定岗到位。在政治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配备司法行政人员15名,在市纪委派驻我院纪检组配备行政人员3名,有效保持了司法行政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

2.稳步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省院统一部署,我院人财物上划省级实施统管。一方面,配合做好机构、编制清理上收工作,建立由省检察院配合省编办统一管理、动态调整、按需调配的管理机制。检察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管理。检察官选任和公开选拔、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招录、检察人员交流,严格按规定报送上级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另一方面,及时做好财物的统一上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方面,2015年省统管以后,在省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经费支出基数逐年调增至3600万元,有效确保了检察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经费统管方面,实行预(决)算、国库收付和涉案财物统一管理。资产上划方面,我院及时将土地、房产、设备等各类资产清理登记,统一划转省院管理。

3.严格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⑤。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根据省院制定下发的8大类10项配套制度,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一是改革“三级审批”⑥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按照“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制定实施检察官权力清单⑦,健全完善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制度,赋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二是实行“大部制”⑧管理方式,优化检察官办案形式。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适当分离的要求,将原有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八部一局”⑨,取消原中层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序列和行政管理职能,全部让其回归办案一线。同时,依据业务类别、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不同要件,推行独任检察官⑩和检察官办案组⑪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建立新型办案团队。三是强化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确保放权不放任。根据省检察院关于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严格落实领导直接办案制度,对领导干部办案提出明确的数量要求,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今年以来,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95件。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发挥流程监控、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评查等辅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廉洁,防止权力滥用。

4.逐步完善检察职业保障体制。建立与人员分类管理相配套、与办案责任制相匹配的职业保障体系,全面激发改革动力。一是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完成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等级确定和按期晋升工作;提升了高等级检察官职数配备比例,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二是严格落实检察人员薪酬待遇。完成了司法警察职务套改和工资套改工作,员额检察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建立了与办案质效直接挂钩的奖金分配机制,2016年度绩效奖金的核定、发放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三是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业保障。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职具有豁免权,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辞退或调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问责制度,切实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全面推进检察重点改革,着力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

坚持将制度机制创新与检察重点改革深度融合,主动适应新形势下检察监督的新变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1.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⑫。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强化检察环节的审查把关和监督制约功能,确保案件证据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我院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把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制度。三年来,共依法不批捕470人、不起诉80人;共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62件次,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全面加强公诉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建设,主动适应庭审对抗性和博弈性明显增强的新变化;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积极与法院就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定性等问题交换意见;庭审中注重把握节奏,充分发挥适当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优势,推广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切实提高公诉人当庭讯问、示证质证和辩论说理的能力。共依法申请16名公安民警、7名鉴定人出庭作证。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的法律职能。强化诉讼监督实效,主动适应刑事裁判质量不断提升、审判监督难度不断加大的新变化,发挥参与庭审、全程监督的优势,及时调整监督重心和结构,加大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复查力度,提高发现、核实和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能力。三年来,共提出抗诉20件35人。

2.圆满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⑬。我院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心,全面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追缴国家专项资金110余万元,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先后查办了部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查办了我市部分乡镇工作人员,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依法向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追缴资金。今年3月,我院审查发现,市国土资源局怠于追缴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遂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在市国土资源局仍怠于履职的前提下,依法向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月29日,市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过全国检察机关近2年的探索实践,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修法,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3.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案件法律文书、诉讼程序和重大信息等内容,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三年来,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561条、法律文书1698份。大力推进“互联网+检察”模式,着力构建“检察网阵”,积极宣传检察工作。我院连续7年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不断拓展互动交流平台,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去年10月、今年9月,分别就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两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召开了新闻会;推进“公众开放日”活动制度化,积极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我院参观指导,听取宝贵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4.大力推动“智慧检务”建设工程。坚持将体制创新与科技应用创新一体推进,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升级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搭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统一平台,实现了所有案件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运行、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的新格局;与全市18家行政执法单位共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⑭,督促和指导录入行政执法信息3000余条,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8件18人,使监督更加高效、精准;加强检察人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培养,积极参加全省各级信息化应用“大比武”,先后有26名干警被评为信息化应用能手;侦查部门有4起案件被上级检察机关评为信息化初查精品案件。

三、全面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检察改革新成效

近年来,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正是因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悉心支持,才让我们一路负重前行、义无反顾,在此,我谨代表市院党组和全体检察干警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理念、体制、方式的重大调整,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虽然目前完成了一些改革任务,但仍有一些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各类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不够完善。基层院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辅助人员的职业“天花板”较低,如何调动检察官积极性,稳定检察官助理等后备力量,防止综合性业务人才流失,成为迫切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二是购买服务制度不够完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留人难,综合工作面临“事多人少”的局面;检察业务一线力量虽然得到了充实,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比例,解决各类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三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实行大部制后,在处理与上级检察院对口部门的关系上,“一对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有待解决。省检察院虽然下发了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各业务部门权限划分的文件,但详细规定较少,职权划分和考核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贵阳会议”和省委相关部署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作风、更精准的举措,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改革越往纵深发展,面临的困难就越多。我们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在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要做战士而不做绅士,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自觉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普遍、直接和经常性联系,主动接受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活动,虚心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强化督办落实,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改革督促检查,将改革精神落实到每一位检察人员、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推动改革从形式到位向实质到位的转变,努力提高司法效能。大力弘扬只争朝夕、马上就办的工作精神,以一种坐不住的紧迫感、等不起的责任感、闲不下的使命感,倒排工期,担当履职。

(二)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及时回应干警关切,有针对性做好政策宣讲、思想疏导和情感引导,坚持改革推进到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对改革的认同感。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专业素能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三)进一步加强改革统筹。更加注重司法改革和业务工作的精准对接,确保改革、业务与队伍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抓好标志性改革任务的落地生根,确保配套性改革措施及时跟进、衔接有序、推进有力。更加注重建立健全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联席会议”议案制度,强化业务研究探讨,群策群力推进司法公正。更加注重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交流沟通,通过巡查监督、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及时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形成改革合力,不断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

(四)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秉承“工匠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精耕细作、务实重行、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司法改革的整体成效。坚持建立健全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做好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确保员额管理严格规范;坚持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与时俱进地创新司法办案监督方式,促进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成熟成型;坚持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发现能力、提高检察建议的监督质量、增强公益诉讼的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坚持发挥好各项改革的融合效应,建立繁案精办、简案快结的诉讼模式,从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坚持在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背景下,积极研究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的途径,为上级检察机关新一轮改革部署提供决策参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既是对我院司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也是对我们检察工作的悉心推进和有力监督。我们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会议审议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司法保障。

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情况汇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其目的是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自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检察人员编制情况

全院现有政法编93个,工勤编9个,实有在职在编84人,其中,政法编78人,工勤编6人。  

(二)检察人员学历结构情况

研究生学历12人,占总人数的14.29%,其中在职研究生9人,占总人数的10.71%;大学本科学历63名,占总人数的75%;专科5人,占总人数的5.95%;专科以下4人,占比4.76%;  

(三)检察人员年龄结构情况

我院平均年龄:38.5岁。25岁以下:5人,占5.95%;26岁至35岁:39人,占45.43%;36岁至45岁:13人,占15.48%;46岁至55岁:23人,占27.38%;56岁及以上:4人,占4.76%。  

(四)各类检察人员划分情况  

把检察人员划分为员额内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具有检察官资格的58人,首批入额检察官34人(已经调出2人),检察辅助人员33名,司法行政人员13名。  

二、主要成效

(一)以落实员额制为重点,优化检察官队伍结构素养。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通过落实检察官员额制,使检察官的队伍结构、职业素养得到明显优化和提升。在首批员额制检察官遴选中,我院出台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保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顺利进行。一是坚持从严从紧、留有余地,科学制定检察官员额规划。严格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把检察官员额配置比例控制为编制数的40%,首批入额比例是33.3%,把6.7%的比例规划为今后检察官员额的补充,确保员额检察官梯队发展、良性循环。二是严格入额标准和条件,确保入额检察官素质。我们规定了首批入额检察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以及相应的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等条件,同时对首次选任设置严格程序,即必须经过个人报名、报名审批、个人业绩展示、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院党组研究、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研究、自治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公示、确认、提请任命等程序,经过层层遴选,在具有检察官资格的58人中,  确定了34名检察官作为首批入额检察官。三是坚持入额检察官配置到办案一线。检察官必须办案,是实行员额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我们把34名入额检察官(含入额的院领导检察官)全部配置到业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不再配置员额检察官。四是明确分类原则,完成了检察人员分类定岗。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现有员额检察官32名、检察辅助人员33名、司法行政人员13名,占队伍编制总数的31.37%、32.35%、12.75%。

(二)以司法责任为核心,落实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按照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西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落实。一是建立具有检察特点的办案组织,实行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对批捕、公诉及诉讼监督中简单案件及一般事项等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的侦查等则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确保案件的质量。二是实行非员额检察官不再分配案件独立办案。实行独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部门,案件管理办转案件到相应部门内勤,内勤收案后按顺序分流至员额检察官的统一业务系统内,按办案责任、权限进行案件办理,非员额检察官不再分配案件独立办案。三是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明确了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提起抗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不立案等职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他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检察长或检察委会行使的职权比改革前减少了三分之二,而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大幅上升,办案效率明显提升。四是明确界定司法办案责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问题。

(三)以实现办案组织科学化管理为目标,积极推进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  

根据《广西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制定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及人员安排方案》,按照“检察业务”、“业务管理与服务”、“司法行政”等三大功能模块进行整合提升,将原有的16个内设机构整合成为8部1局,其中业务类部门6个,分别为: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未成年人检察部、反贪污贿赂局、诉讼监督部、业务管理部;司法行政类部门3个,分别为:政治监察部、检务保障部、警务保障部。院党组结合全院工作需要科学统筹调剂,把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合理配置到各个检察岗位上,发挥了有限人力资源的最大优化,进一步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三、主要做法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院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基本完成,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平稳有序,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工作。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改革格局,并结合我院实际,相继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内设机构改革及人员安排方案》等多个配套方案,为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加强思想工作。通过召开党组会、改革领导小组会、中层干部座谈会、全体干警大会、部门会议、“一对一”谈话谈心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引导全体干警树立合理改革预期,理解、拥护、支持改革,凝聚推进改革的正能量,确保队伍稳定、工作有序、改革有力。  

(三)加强探索实践。我们紧扣中央顶层设计,严格按照分类分步推行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的改革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分阶段分重点推进,在探索中推进,在推进中实践,边改革边完善,确保了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四)加强带头办案。入额的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要负责案件办理全过程,亲自完成阅卷、讯问、形成处理意见、撰写法律文书、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办案流程工作。截止目前,包括检察长在内的6名入额院领导检察官已办理各类案件59件,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为全体干警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五)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平南检察“两微一端”、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检察机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开展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存在问题

(一)人少案多矛盾的问题。目前我院检察干警编制配备与辖区人口比例为万分之0.68,远远低于全区万分之1.3、全国万分之1.8的配备水平。因司法体制改革要严格控制入额检察官比例,导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入额的检察官少,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现行编制状况与案件增长幅度不匹配,案多人少问题更加突出。

(二)分类人员队伍稳定发展的问题。改革后,员额内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不仅在薪资待遇方面拉开距离,且岗位职责、工作责任等也有不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稳定和发展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认真解决。

(三)改革配套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三类检察人员的管理和内部交流机制、业绩评价机制、员额退出机制、与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履职保障制度、检察辅助人员的配置等制度文件还不到位,缺少人事、组织、财政等方面具体改革配套措施。  

(四)原中层干部职务保留的问题。内设机构没有整合前,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既是各项具体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挥员,更是工作的排头兵,但在确定新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后,是否会影响到这些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他们的职务是否保留、如何安排、如何解决级别等问题,还需相应的配套机制衔接。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继续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改革进展情况,紧紧依靠党委坚强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形成合力推动检察改革,确保上级改革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详细梳理、逐一研究、对症施策,细化检察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各归其类、各尽其责、各尽其才。  

(三)有序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做好应对改革期间出现各种问题的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程,确保做到改革期间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7

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已经从议会监察专员的司法权中解脱出来了。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对法官的监督是不必要的,而只是优先考虑了其他的解决方法。例如,在许多国家,如果一个法官被认为不适合履行其职责,则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也可能被免职。这种处罚行为的主动权有时可能来自法院自身,有时来自司法部长,也经常是由某个专门机构来决定这种事务。一般认为,法官不是不可能犯错误的,因此,由于法官履行职责的方法不当或没有履行其职责而对其进行制裁可能是必要的。

议会监察专员和宪法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作用具有宪法性质。瑞典宪法规定瑞典议会应当选择一个或多个议会监察专员去监督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和其他成文法的适用。根据《议会监察专员法》,议会监察专员尤其要确保法院和公共权力机构在它们的活动中遵守宪法关于客观、公正及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不受公共行政管理部门侵犯的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完全独立于政府,在与瑞典议会的关系中他们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瑞典议会不能命令议会监察专员去调查某一特定案件,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影响议会监察专员的决定和建议。议会监察专员的活动只遵循法律的规定。

《议会监察专员法》还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应该以“决定的形式对他们处理的案件下结论,这一决定应对国家机关或官员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反法律及其他成文法,或是否不正确、不恰当表明态度。议会监察专员也可以作出公告以促进统一和正确适用法律。”

议会监察专员根据其由宪法所赋予的作为特别检察官的角色,可以启动法律程序来对抗任何一个无视其职责、触犯刑法的官员。在这方面,刑法典关于滥用或过失履行公共权力的规定是尤其重要的。

对议会监察专员而言,检察权的使用目前不是非常频繁,但一般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确保议会监察专员的决定被各国家机关遵守的手段。这也意味着在一些重大的案件中,不是议会监察专员而是法院有最终的发言权。如果一个官员所犯的错误可能导致纪律处罚,议会监察专员可以通知有处罚权的部门去处理。

历史背景

在瑞典,由议会监察专员参与监督法院的这种体制有其历史原因。1810年,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建立时,在法院和行政机构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几个世纪以来,国王一直既掌有最高司法权又是最高行政官员。当1789年最高法院建立时,它的全称是王室最高法院。追溯到上个世纪初,国王在最高法院拥有两个投票权。但这些情况并没有妨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应指出的是,瑞典行政机关在处理有关个人权利义务的事务时和法院一样具有独立性。而且,1810年一审法院在瑞典是最重要的地方国家机关,它们同时具有行政和司法职责,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法官也必须根据刑法对自己的公职活动负责。

根据这些情况,议会监察专员被赋予了检察官的职权,有权对法官及其他违反刑法中职务犯罪规定的官员提起公诉。尽管1810年以来,瑞典的行政和司法体系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但也从未把法院从议会监察专员的司法权中排除出去。

司法独立给监督法院带来的限制

议会监察专员的活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侵犯法院的独立性。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对法院的监督是基于法院依法独立,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基本假设。因此,议会监察专员不调查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认定证据的方法或如何解释法律。但是,如果一个判决或裁定明显地违反了法律,如被告被判处的刑罚已超过该罪名的刑罚最高刑,议会监察专员可以采取行动对之进行调查。

一种非常普遍的申诉方式是,写信给议会监察专员抱怨某案件因未被考虑某一特定情况而被错误裁判或当事人对于被判处的罪名其实是无辜的。在这些案件中尽管议会监察专员一般会审查法院的判决,但接着总是被驳回申诉,因为议会监察专员只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案件进行调查。

在大多数有关法院的案件中,议会监察专员注重对程序问题的审查。例如,议会监察专员经常因案件的审理过程过于缓慢而发表声明谴责法官。他们也对程序错误、偏袒、法官的粗鲁行为这样的案例展开调查。有时法院也因为没有按照诉讼法所要求的方法陈述判决理由而受到批评。

当被申诉的案件仍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时,议会监察专员一般不进行对法院的申诉的调查。因为这可能被看作是过分干扰法院的活动。但是一个明显的例外是,有关申诉是关于诉讼迟延的。

对法院的监督方式

议会监察专员可以接触到由各个国家机构掌握的所有文件,由议会监察专员监督的每个官员和机构都有义务提供议会监察专员要求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协助。

对申诉案件的处理构成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法院时的大部分活动。任何人都可以向议会监察专员提出申诉,没有规定要求申诉者本人必须与事件相关。虽然对申诉没有绝对的时效限制,但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如果申诉的案件发生在议会监察专员接到申诉之时的两年以前,议会监察专员不应该进行调查。

没有被立即驳回的申诉案件可以不同的方法进行调查。通常第一步是通过电话要法院提供口头信息和相关文件。在很多案件中,用这种方法得到的信息就可能判断一些申诉是没有充分理由的。下一步(有时是作为第一步)要求法院对被申诉的案件提供一个书面的解释。这种要求直接向法院院长传达,法院院长有义务查明事件真相,向议会监察专员汇报,并表明自己对所查明的事实的观点。

如果在调查的过程中,议会监察专员发现有理由认定法官有罪,例如,过失行使公共权力,议会监察专员像总检察官(唯一有权力法官的检察官)一样有职责去启动一项刑事调查。在这样的案件中,调查根据诉讼法的规则进行。

议会监察专员也有权力自行启动一项调查。自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被设立后,议会监察专员为了实地检查工作而去视察法院和其他机构。视察法院时,议会监察专员仔细审查那些长时间悬而未决的案件以查明法院是否履行了职责,程序是否已经停顿。他们也研究判决以确定这些判决是否合理,等等。议会监察专员也检查近期作出判决的案件,以查明诉讼法的规定是否被正确运用。

监督案例

2000-2001工作年度,议会监察专员对360个与法院相关的案件作出判断,大约占案件总数的8%;其中的14个案件,议会监察专员发现法官及有关法院应受到指责。对其中的一个案件,议会监察专员决定法官。在最近十年中,议会监察专员已经了五位法官。

如有一个大案,议会监察专员以29项滥用或过失使用公共权力罪了一名法官,涉及该法官所审理的21个民事案件。这个法官经常犯的错误是,这些案件的审理没有被充分准备,他在未举行庭审的情况下下达了判决。这个法官在该的案件中被认定为有19项过失行使公共权力的罪名成立,因此被处以严厉的罚款。

在另一个案例中,议会监察专员对一名法官发起了违纪调查程序,因为他同意非法安装电话窃听器。但是负责处理这种案件的机构,国家纪律委员会认为这个错误没有严重到应给与纪律处罚的程度。

有时议会监察专员对判决和其他裁定是否被确切表达进行调查。在一个案例中,议会监察专员批评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在一个儿童待的案件中解释判决理由时所采用的方法。议会监察专员发现法院表述案件判决理由所用的方法使某些问题产生了不确定性,如,被告有哪些犯罪行为及性关系过程中被引证为判断犯罪性质恶劣的原因都不明确。议会监察专员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其原因在于关于被告是如何进行答辩的及该被告针对控方陈词提交的相反证据的解释非常简短。上诉法院也因在拒绝被上诉人补充调查申请的决定中没有说明拒绝理由而遭到谴责。

至于程序迟延的例子是相当普遍的。有一个案件是有关最高行政法院的。在有关公众接触官方文件的权利的上诉案件中,这个法院是终审法院。议会监察专员在他的决定中讨论了法院处理有关要求接触法院自身文件的申请时应使用的程序问题。当前的这个问题是这个程序是否与《出版自由法》和《保密法》所严格要求的迅捷原则一致。由于具有终审法院的地位,因此议会监察专员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这一程序可以被接受。

议会监察专员也经常遇到一些程序错误的案件。一个相关的案例是,一个行政法院用一个提前时间很短的通知安排了一次庭审。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因不能参加庭审而递交了暂缓进行庭审的申请,但尽管如此,庭审仍然如期举行了。议会监察专员发现拒绝将庭审推迟几天是不寻常的,这意味着实际上使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不能参加庭审,所以,这个案件就更加可疑了。

也有一些案件是关于法官的行为和其对当事人的对待。在一种情况下,议会监察专员处理了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就一个关于监护权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所作的陈述而提起的申诉。两个申诉人认为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出言尖刻,而且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以偏见的方式加以评述。这个调查没有完全弄清楚法官到底说了些什么。但议会监察专员发现该法官在法庭上以不恰当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开玩笑”。她的陈述伤害了当事人对法庭客观性的信心。

在一个决定中,议会监察专员讨论了法院是否有权力禁止通过广播现场直播一个人被谋杀的案件的庭审过程。问题在于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禁止对庭审进行私人录音的权力是否包括有权决定庭审不能被通过广播现场直播。议会监察专员发现相关的规定不清楚,因此没有责备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所作出的他们有这样的权力的解释。

年度报告

议会监察专员的最重要的决定全部在瑞典议会的年度报告中发表。报告下发给由议会监察专员监控的每一个机构,也被法学家和其他对此感兴趣的人广泛阅读。报告被各国家机关、包括法院,当作司法和行政程序领域的案例汇编。

正如所见,议会监察专员在司法领域中的活动覆盖面很广,处理那些交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事务。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8

[关键词] 检察权 内部权能配置 机制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检察权的定位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检察权的配置也缺乏整体架构上的协调,在配置的各个检察权能之间、具体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之间,也缺乏必然的关联性。

一、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

(一)、检察权的内涵

检察权的内涵指检察权的权力属性。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论争可谓激烈。主要有: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诉讼活动中追诉犯罪,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职业特质,与中立消极的司法权迥然不同,因此检察权就是行政权。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性质上具有“同质不同职”的职业特点,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标行事,同时享有受宪法人身及事务独立性的保障,所以说也是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等权力,必须依统一的诉讼程序进行,是诉讼中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部分。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本是同等语义,检察机关的各项权能都由法律监督权派生而出,“诉讼程序成为法律监督的载体系统”。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二)、检察权的外延

检察权的外延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在检察权能中,以监督权为核心,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构成权力体系,我国的的检察权能主要包括: 1、侦查权。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有权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渎职行为,从而达到检察国家工作人员、保障公职人员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的目的。二是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主要指对公安和其他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侦查不充分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以满足对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2、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这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出控诉并在审判过程中出席法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参与诉讼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由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权力。3、依法行使批捕的司法审查权。4、诉讼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诉讼监督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监督。

检察改革的方向应是强化法律监督,而不是削弱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据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各项检察权能是法律监督权的外延,新形势下检察权功能的发挥不仅不能偏废,而且应当继续充实和完善。

二、检察权内部配置结构

从结构上看,我国检察权的内部配置呈三个层面:

1、检察系统的层级权力配置。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分为四个层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不尽相同。

2、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间的权力配置。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是:(1)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察活动的监督权;(2)公诉部门。主要行使提起公诉权、刑事抗诉权以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3)反贪污贿赂部门,主要行使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4)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权;(5)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权;(6)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行使控告、举报的受理和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权;(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监督权;(8)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主要对检察权的行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并承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9)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研究、分析全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等。此外,各级检察院还设有政工、纪检监察、办公室、行政装备等专司党务、行政事务的部门。

3、检察人员的权力配置。检察人员的权力配置,主要体现在几个关系上:(1)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关系。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其中,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从立法寓意上可以看出,虽然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机构,但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检察长在同一检察机关的权力架构中起主导作用。(2)检察官和部门领导的关系。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而检察官法虽将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却未对高级别检察官可以领导低级别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作出规定。在检察官和部门领导的关系上,延用至今的机制具有非常典型的行政机关的特点。检察官的权力来源于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授权和委托。检察院部门领导对检察官的职权行使具备审核权和一般指示权,并当然拥有日常行政管理权。检察官在部门领导的督促、指导和检查下完成职责任务,检察官本人不具备履职的独立性。(3)检察官和检察院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除检察业务部门以外,检察机关的运转还必须配置机关事务、行政装备、政治部、纪检监察、警务等综合部门,负责检察人员的管理、培训、保障,涉及的人员包括政工员、纪检员、书记员、档案员、保密员、技术人员和法警、司机等。这些人员对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有力支持。多年以来,检察机关的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并未进行角色界分,检察官专司后勤、政工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而综合后勤人员作为有生力量介入检察业务和参与办案也很常见。

三、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分拆过细,导致法律监督力的整体弱化。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覆盖了侦查、公诉和参与诉讼、批捕、诉讼监督四大层面,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应主要依据法律监督的任务进行配置,不宜拆分过细。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上看,一是由于缺乏一体化的制度支撑,在办案任务的立查结案指标需分级统计,业绩均单独以各个检察院作为考评主体,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注重监督和指导,如侦查职务犯罪,基本按属地原则由案发地检察机关独立完成,上级检察机关的介入和指挥十分有限。二是内部职权分解过细,容易引起职能重叠和冲突,造成工作扯皮,致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要的知信力和查究力整体疲软。如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分立导致刑检案件的审查存在重复劳动之嫌,并有可能出现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案件判断上的矛盾,捕了以后诉不出去,在侦查监督上也容易引起监督脱节;反贪和渎检部门分立造成侦查资源分散,侦查实效降低,且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均属职务犯罪,二者往往相互交织难以界分,两部门分别单独画地为牢,自家各扫门前雪的传统调查方式违背职务犯罪的侦查规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实施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时,由于没有配置侦查权,不能对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枉法裁判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及时发现和进行查处,这种诉讼监督显然会打折扣。监所检察部门的刑罚执行监督和看守监狱场所的监督同样存在监督不力之嫌。

(二)、权力的行政性质突显,导致检察官履职能力的萎缩。

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很大程度上抹杀了检察权自身的司法属性,也桎梏了检察官履职能力。这反映了检察机关内部体制上即为:(1)检察官缺乏独立性。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要求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而在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传统解释和制度设计指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而非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从检察院的权力层级上,检察长乃检察职权的集权者和代表人,其他检察官的履职行为均来自其授权,并不具备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此外,检察官须接受分管副检察长、科处长的直接领导,他们可以否决检察官的办案意见,也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的途径决定检察事务,然后报检察长批准。在这样的体制中,检察官只是行政垂直线上底部的一个点,其所承办检察事务,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经由检察长批准,且上级的决定检察官亦必须执行。检察权是司法权。司法权的核心内容即为司法机关的机构独立和司法官的履职独立。这种管理方式有悖于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业务本身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检察官很难发挥主观能动性,张显办案个性,积极开展工作。(2)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合。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沿用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纵向位阶式的行政领导方法,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合并以行政为主导。(3)检察长、检委会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不顺。从人民检察院这一机关法人的内部建构来看,检委会是该法人的权力机构,检察长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在二者具体运行过程中,现行立法却赋予了检察长对检委会强大的制约权,即提请人事任免权、会议当然主持权和最后排众请示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检察长主导并实际凌驾于检委会之上,破坏了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之法定原则的真正贯彻,也使检察委员会其他委员讨论检委会事项的责任感的参与热情受到难以避免的体制性抑制。

(三)、检察权的配置不科学,导致检察权的内部耗散。

一是各内设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职能混乱,如侦查监督权,按照现有的情况,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都责无旁贷,但这种部门视角下的检察监督有可能是片面地和无序的,造成“大家都管,大家又都不管”的状况。二是由于检察权配置上的不明确,有的职能部门没有完全行使法律规定的检察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明确要求,也没有作出有关解释和规定,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三是检察机关称谓有待规范。如检察机关内部如今有厅、局、处、科、室等各种称呼,这些称呼均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不能反映检察机关的特点,缺乏应有的司法底蕴。 四、优化检察职权的配置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途径。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按照检察机关发挥功能作用的需要和司法活动的规律,通过立法授予和调整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使检察职权的配置必要、合理、科学;另一个是检察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公正高效和有利于监督制约的要求,通过内部的机构调整和职权配置,整合现有资源,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以下笔者主要从第二个方面进行思考探索。

(一)、合理科学的配置检察权

1、增加违宪案件调查权 。宪法监督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选择。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审查制。从具体运作看,这一机制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组织机构,宪法监督不能经常化;缺乏违宪审查的操作程序。由于传统理论认为宪法不具有可诉性,所以没有建立对具体违宪行为的宪法诉讼制度。2000 年3 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对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从运作现状看,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被认为是宪法监督弱化或流于形式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在宪法上,保留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增设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 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即实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和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相结合、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复合审查体制。在这一复合违宪审查体制中,根据检察机关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应赋予其调查取证和启动程序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专门的科室予以负责。

2、合并现有主要业务部门。(1)职务犯罪监查局。将现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申四个部门整合成统一的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机构。受理公民控告(举报) ,是反腐执法的基础和前提,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是反腐执法的直接体现,预防则是通过反腐执法的适度延伸,铲除诱发犯罪的病灶,实现反腐败执法功能、效果的最大化。 "四位一体"的反腐败机构设置模式,正是反映了这一客观规律。(2)公诉局。将现行侦查监督、公诉两个机构整合为一个具有追诉性质的法律监督职能机构,行使目前由公诉、侦查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的部分职能。检察机关不仅应当享有刑事案件的公诉权,而且也应当享有代表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而行使的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公诉局的机构设置,为民事、行政公诉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探索空间。反映了公诉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趋势。这样,更能从整体上凸显公诉职能的"客观性义务"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性质。 (3)设置诉讼监督局。将现行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职权予以整合,除继续履行上述机构的职能外,应增加从公诉局分离出来的诉讼监督职能和内部执法监督职能,以行成对外(公安、法院)对内(检察执法)同时并举的全方位诉讼监督。具体职权是:负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事项;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对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办案活动和办案质量实行监督。

3、成立"司法行政管理部"。实行分类管理后,要相应地设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管理检察机关内部的非司法性工作,即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行政管理部"不仅要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基本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如从事政工、行政、文秘、党务、纪检监察、会计、出纳、统计、档案等行政事务,还可负责检察机关同人大、法院及行政机关的联系。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的工作推向社会,实行社会化服务。另外,为加强检察官的协调,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内设置"检察官秘书处",作为检察机关检察官运行的协调机构。

(二)、改革检察机关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一是改革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人事制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应当由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决定,而不应当由行政机关来为检察机关选拔和录用人员。国家应当设立区别于行政等级的检察人员工资福利序列,而不应当完全套用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标准。法官、检察官的等级、职责权限、工资福利,应当按照从事司法工作的资历和水平,由司法人员管理机构独立决定,而不应当完全按照行政级别由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检察机关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及其实际需要进行分类,明确规定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职权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而不应当完全按照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上下级单向式的领导。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考评更应当符合司法工作的实际,有利于激励、培养、造就和使用高素质专业化司法队伍。二是更新检察职权运作的观念,切实按照司法规律行使检察职权。检察机关内部更应当尊重司法规律,树立按照司法规律配置检察职权、按照司法规律管理检察人员、按照司法规律履行检察职能的理念,保证检察职权按照公正高效的要求来运作。要逐渐淡化和消除行政层级的观念,改革办案机制,减少对案件的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司法资源和职权配置。同时要通过考评机制和工资福利的改革,把检察人员的注意力从关注行政级别的晋升上引导到关注司法岗位职责的履行上来,努力营造使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有办案能力的人员脱颖而出的软环境,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基础上实现检察职权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作。

主要参考书目:

1.《中国检察制度研究》,叶青、黄一超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

2、孙谦、郑良成主编:《司法改革报告——中国检察院、法院改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3、张智辉、杨诚主编:《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4、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

5、洪浩著:《检察权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6、郝银钟著:《刑事公诉权原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9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紧密围绕“品质中心”建设目标,以落实20项民心工程和发挥政府效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关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真监督、体现真支持,不断创新监督工作形式与方法,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

一、贯彻为民理念,提升治理水平,多角度推动社会治理迈向深入

专委会围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总体目标,选取中央高度关注、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治理工作重点环节,积极组织专委会委员充分行使人大代表职能,广泛深入区司法系统各有关单位,通过跟踪监督、专题调研、考察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协助常委会听取并审议法检两院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专项汇报,有力地促进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工作理念和工作举措在我区司法系统贯彻落实。

1、自觉履行监督职能,助力提升司法为民工作水平

今年以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为推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法治建设进程,先后组织部分委员对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单位开展了主题突出、导向明确的监督检察活动。在对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调研过程中,专委会对该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取得突破予以充分肯定,同时对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线索社区志愿者制度进行了分析论证,为进一步发挥好公益诉讼对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作用指明了方向。通过对区检察院确保司法为民工作情况的跟踪监督,专委会考察了解了该院在打击侵害人身财产权益严重犯罪、加大民事行政案件办理力度、防范化解涉法涉诉风险隐患等方面的工作进展,有效确保了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在对区检察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创新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专项调研中,专委会有关委员结合各自工作经历分别就进一步将刑事检察工作向社会治理层面广泛延伸、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加强与律师职业活动的有机结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建议。在对区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及保证司法公正工作的专题调研中,专委会同院方一道研究推动在司法审判领域打造“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案件受理审判执行模式,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满意度。

2、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和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深刻学习领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社会治理整体工作布局中的重大意义,将我区维护社会稳定和扫黑除恶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为此,专委会先后到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情报中心、相关街道派出所进行调研座谈,组织与会委员为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出谋划策,助力我区司法系统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胜战果切实提升全区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专门窗口,我们始终秉持“群众信访无小事”的工作理念,依法依规及时转办督办信访举报。对于所有的督办函和上访件,我们都全部及时给予转办,并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支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治理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巩固创新成果,强化监督职能,推动法治和平建设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