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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02 15:00:11

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

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范文1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20*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一分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担负的职责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个案指导还不够积极主动;检察官的政治素养、知识结构和法律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专家型检察官群体尚未形成;市民对一分院检察工作还了解不多,检察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就我个人而言:对一分院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探索还不够;对法律监督中的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够;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加快检察专门人才的培养方面,措施和力度还不够。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范文2

在此前举行的湖南省冷水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13位经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报告了履职情况,并接受审议和测评。至此,该市人大常委会本届内所任命的27位政府组成人员、6位检察院副检察长、6位法院副院长全部参加了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承诺测评。

在届初,冷水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工作目标,届内对所任命人员开展一次履职承诺测评。一方面在任职时,依法依程序要求各位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发言,任前发言情况通过电视台向全市人民播放,将个人的履职承诺广而告之全市人民。另一方面,在其任职中后期,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履职承诺测评,对照当初承诺,国家工作人员再次回到受任命的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这是一项兑现承诺的考试和检验,其中更是折射出了一种守诺和践诺的契约守信精神。

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基本职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任职的那一刻,就是与人大签订了一份履职契约,并且以任前发言的形式向全市人民作出庄严承诺。在任职后,通过法定方式,在庄严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人大汇报履职情况,接受人大再监督,既是人大加强任后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公仆意识表现,也是对契约精神的朴素信仰和直白诠释。

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任期制,通过依法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任职“合同”是有期限的,在五年制的工作届度内,履职情况如何,为民服务怎样,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于法于理都应该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其任期进行践诺的考评和检验。与任后监督一样,人大监督同样需要契约精神。人大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一府两院”依法开展监督,亦是一种人大与“一府两院”开展的契约行为,双方履职如何,人大监督实效如何,同样需要契约精神来维系。而在人大监督实践中,“一府两院”有时也会出现诺而不践、有诺不守现象,审议意见落实要讨价还价、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要打折扣、执法检查意见建议难于落实等等,甚至人大依法监督的事项,会出现屡审屡犯、屡查屡现。究其原因,不是法律没有明确,制度没有规范,更多的是缺少一种无形的约束,或者说缺少契约精神。应该让契约精神成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共同信仰,能够在人大监督中落地生根,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和习惯。在全面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当下,更应当善用契约之方法,解决人大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破解工作难题,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保障宪法和法律权威。

(作者单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大常委会研究)

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范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xcex”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对部分员额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的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关于对部分员额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的调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及《关于对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的暂行办法》规定,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长英带队,监察和司法委牵头,部分常委委员、民侨外事委、教科文卫委组成的评议调查二组深入检察院对朱斌、朱莹、王兰辉、肖娜妮4名员额检察官履职情况开展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是人大常委会开展“两官”履职评议的第二年,履职评查组坚持公平透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了前期调查和案件评查。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李其报、陈长英、李垂利出席动员会,李其报主任亲自主持会议,检察长吴春生表态发言态度诚恳,评议对象准备充分,他们认真撰写自查自评报告,发言材料真实,事迹感人,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二是调查走访深入。我组7名成员,分成案件评查监督组和履职调查组,先后与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骨干、部分干警进行个别谈话共20多人次;专题发函分别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重点了解了评议对象遵纪守法、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廉洁执法办案等情况,经调查核实,2018年来4位被评议对象均没有被举报、投诉、信访的情况,没有发现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三是案件评查公正。检察院党组及案管部门对评议对象近两年来所办案件进行整体评查,出具了评查意见;聘请岳阳市检察院案管办主任毛恒峰及干警钟源、王琴对评议调查组随机抽取40件案件进行了具体评查评价,评查过程认真仔细、评价客观公正,最高分99.5分,最低分99.2分。

二、员额检察官履职情况基本评价

4名员额检察官总体上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强,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注重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办案能力强;爱岗敬业,忠诚履职,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矩,执法公正廉洁;没有对个人问题的群众举报事项。从动员会机关干警民主测评情况看,4名员额检察官最高分99.14,最低分98.61,都非常优秀。从调研座谈情况看,认为被评议的4名同志都是本单位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比较高的员额检察官,能做到依法履职、客观公正。从案件评查情况看,案件办理程序较规范,实体处理准确、恰当,文书制作大部分质量较高,所查阅案卷基本合格。

(一)检察官朱斌

朱斌,男,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7月参加工作,一级员额检察官,现任第三部员额检察官。

主要工作成绩:一是伏枥老骥,斗志自奋不减。该同志一直奋斗在一线,年轻时尽职尽责,年近退休斗志不减,努力站好最后一班岗,在老同志中树立了榜样。二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担任预防科长期间,连续5年工作获岳阳考评第一。在监所科工作期间,不因案情简单而办案方法简单,刑罚执行违法违规提纠率和纠解率均达到100%。监所管理精细规范,看守所近几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三是从严律己,执法贯持秉公。该同志顾大局,政治站位高。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该同志守正清,不办人情案。工作上能坚守底线,生活中廉洁自律。

不足之处:知识老化,部分建议函发出后没有后续监督。

建议:在今后的工作加强学习,要以学习迎得知识更新,以知识更新助推业务水准提升。

(二)检察官朱莹。

朱莹,女,1988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年8月进入检察院工作,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2017年、2018年被临湘市政府嘉奖,2020年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记三等功。

主要工作成绩:一是政治素质高。能服从院党组的集体领导,大局意识强。重大、复杂案件交给她二话不说,工作 任务压头时毫无怨言。曾经有机会调入上级其他部门,但院领导找她谈心后,她放弃机会,留下来安心工作。二是业务能力强。入额三年来,办理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大类案件159件,其中雷某某等31人公益诉讼案件和吴某某非法拘禁案件,成为优秀案件,受到《检察日报》、央视等媒体的推介,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色的办案能力,使她赢得了“全科医生”的美誉。三是廉洁自律好。她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勤奋学习新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履职能力。被院领导评价为全院综合素质第一高。

不足之处:存在调取书证程序不规范,无法院签章的现象。

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检察专业素养,百尺杆头,更进一步,取得更大的工作业绩。

(三)检察官王兰辉

王兰辉,女,中共党员,2012年7月参加工作,三级员额检察官,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主要工作成绩:一是学习精神强。能利用碎片时间加强法律业务及政策理论学习,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二是业务能力精。她始终坚持“秉公执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入员额三年来共办案300余件,办案数量一直处于科室前列,是名副其实的办案能手。她办理“扫黑除恶”案件4件32人,其中办理的桃林喻某某等十一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社会影响巨大。三是道德品行好。能自觉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检察官职业准则的要求,坚守底线思维,抵御各类诱惑,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官形象。

不足之处: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严谨,相关案卷材料未装入内卷,文书引用不齐全的现象。

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更加大胆细致工作。

(四)检察官肖娜妮。

肖娜妮,女, 2013年参加工作,2018年10月入员额,三级员额检察官,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主要工作成绩:1、业务精良,成绩突出。她是全省公诉辩论赛十佳辩手之一。今年被省检察院选拔代表湖南参加全国检察机关公诉论辩赛。2018年获得市政府嘉奖,被岳阳市检察院记三等功。2、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入员额以来,共办理各种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160余件,没有出现一起错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办理了王玉林、刘涛三等19人黑社会性质案,梅焱等14人恶势力犯罪案,童超等4人恶势力团伙案等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恶案件。其中王玉林、刘涛三等19人黑社会性质案系全国扫黑办督办案件。3、遵章守纪,勤政廉洁。她坚持政治学习,锤炼了忠诚为民的政治品格。坚持严格执法,把法律精神与客观事实完美结合,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不足之处:存在未检案件封存不当,法律文书屏蔽不规范的现象。

建议:在今后工作中注重案件质量管理,加强与同事的沟通联系。

三、对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面对检察官队伍人才青黄不接、人才流失的局面,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检察官队伍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加大对助理检察官的培养,加强对书记员、临聘人员的管理,全面从严治检,树立清风正气。

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 等级性 责任主体 责任分配

同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概念-样,就两者的分配也是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证明主体和举证主体界定的问题。为了给举证主体和证明主体作一个合理的定位,划清我国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情况,笔者主张用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级性理论和举证责任的移转性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分析界定该问题。

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级性(或层次性)理论”,是指根据证明责任的阶段独立性和证明主体行使证明责任的权限(也可以是行使证明的程度)不同,将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界定为三个层次:初级证明责任、中级证明责任(或二级证明责任)和终级证明责任。由于证明责任具有等级性,所以将负担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也有相应的等级即为初级证明主体、中级证明主体和终级证明主体,各等级的证明主体负各级的证明责任。所谓“举证责任移转性理论”,是指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随着等级证明责任的逐级推进、证明主体的不断变化而举证主体随即在不同等级的证明责任中不断移转以予与证明主体相结应。也即证明主体与举证主体在不同等级的证明责任中两者之间存在移转性关系,也就是证明主体可能变为举证主体,比如在中级证明责任中举证主体是侦查机关而证明主体是检察机关,但在终级证明责任中举证主体变为检察机关而证明主体则变为人民法院。以上两种理论成因的依据是:由于立案侦查、审查和审判是刑事诉讼中相对独立的三个阶段,而侦查权、审查权和审判权又是专属的,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执行行使,所以,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证明责任又具有独立性。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级性理论和举证责任的移转性理论根据公、检、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各自的职权,独立履行举证责任和行使证明责任前提下提出的。以下就两者学说进行理论和实践分析。

所谓“初级证明责任”,是指在公诉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作为证明主体就控告方(实际上的报案方、控告方或举报方、报案人)向其提出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发生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加以判定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该等级的证明责任发生在立案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对其所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定案件事实是否发生、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责任。可见,负该等级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及自侦案件的检察机关等;与其相对应的举证责任则由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和自首案件中的自首人等举证主体负担;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因为他不负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终结后,如果侦查机关查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系届自诉案件,应当撤销案件,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就完成子。如果侦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提请检察机关审查的,这就将证明责任推进至二级证明责任(或中级证明责任)。

所谓“中级证明责任”,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审查阶段,由检察机关作为证明主体负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该等级的证明责任发生审查阶段,这阶段引起了举证责任的移转即由负初级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移转成为中级证明责任的举证主体履行举证责任。也即侦查机关成为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向审查的检察机关提出证明犯罪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语气。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如果侦查机关不举证或举证不充分,人民检察院就可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决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人也处于控方地位,对其主张也负举证责任成为举证主体。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辩护方,通常不负举证责任,但有举旺的权利,这—权利源于其辩护权。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如果检察机关(中级证明主体)依法就该案件作出不决定(包括绝对不、相对不和存疑不三种),则人民检察院的证明责任就完成了。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的。这就将证明继续向前推进至终级证明责任。

所谓“终级证明责任”,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作为证明主体就控诉机关提出公诉的案件进行认定,作出最后裁判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终级证明责任发生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这阶段同样也存在举证责任移转性承担即该等级的举证主体由中级证明主体承担,履行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充当终级证明主体行使终级证明责任。被害人及其诉讼人在审判中也属于控方,对其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成为举证主体。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主要的控方,应当对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而当然成为举证主体;具体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56、157条规定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举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法庭就可能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中不负举证责任,但有举证权利,这一权利仍是源于辩护权的。审理案件的合议庭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尤罪判决;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论哪种判决的作出,都标志着人民法院证明责任的完成。若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上诉或者被要求重审,则法院所履行的证明责任被称之为“假象终级证明责任”;而由上诉或重审法庭作出的不再被重审的判决为终级判决,法院的证明责任达到终级,则该证明责任被称之为“真正终级证明责任”。

上述是用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级性理论和举证责任的移转性理论论述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责任分配问题还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负有向检察机关举证的责任,应提出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所以此分配中侦查机关充当举证主体,检察机关充当证明主体。

自诉案件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17l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法院承担,而自诉人则承担举证责任。在自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控诉。人民法院经过对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认为证据不足,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则人民法院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认为自诉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自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则应当开庭审理。立:案开庭后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查实自诉人提出的各种证据,判定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而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在自诉案件中,无论是说服自诉人撤诉还是裁定驳回自诉,也无论是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均告完成。此外,在自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提㈩反诉的,则会发生举证责任的移转即有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说服反诉主张和事实的证据。

通过上述对自诉案件责任分配以及运用两个理论对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承担的分析,可知,我国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证明主体与举证主体是很明确的。如下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中的证明主体和举证主体的界定情况:

(一)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

笔者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里的“必须”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强制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证实犯罪。第二,这是公检法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所决定的。公检法机关分别是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国家赋予各自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公检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首先,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证明责任只能由公检法机关承担。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隐匿自己的罪证,所以在作案后往往会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故意造成侦查破案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公检法机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民个人无力承担这种证明责任。因为公检法机关不仅具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职权,而且是侦查、破案的专职性机关,拥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手段。其次,刑事诉讼的严肃性,权威性要求证明责任只能由公检法机关来承担。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生命财产问题,因此只有代表国家执行刑罚权的公检法机关,才能做到案件公正、合法的处理、维护国家的司法尊严。

以上是论述我国应当由公检法机关充当证明主体的理由。其实,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就证明主体界定争议最大的是人民法院和被告人是否为证明主体负担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承担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争议。首先,看人民法院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目前大多数学者对该问题持肯定的态度,但也有少数学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如吴光升认为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其主要理由:一是刑事证明结构之要求;二是控审分离原则之要求;三是证明责任之性质所决定的;四是诉讼实践之要求。[1]也有的理由是认为:一是从证明责任的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不具备承担证明责任的基础和条件;二是就人民法院的任务和法律依据而言不能成立;三是认为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需要。[2]笔者的态度是很显然的,依前面论述人民法院应当负证明责任的。其理由在公检法机关充当证明责任部分已经分析这里不在详细论述,但需要补充的是:根据笔者对证明责任要领的定位和对证明责任性质的界定以及证明责任的等级性理论(证明责任的层次性理论)也可以说明公检法机关中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是一定要负证明责任的。其次,看人民法院是否负举证责任。多数学者认为,人民法院要负举证责任。其理由: —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二是认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不受控诉方和诉讼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约束,而证实案件事实、核实证据,自行调查收集和各种证据。三是我国诉讼结构的要求。我国是采用特殊的诉讼模式即实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这说明人民法院有职权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台湾学者刁荣华提出,在大陆法系,“实质的举证责任,仍须由法院以职权为之,即法院因发现真实之必要,应依职权调查证据。”?[3]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应负举证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这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如果人民法院负举证可以自行主动的调查收集证据,则法官在庭审中审查、核实证据时极容易受到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影响,会作出自我倾向的判定,不利于保持法官审判的中立地位,做到兼听则明,公正裁决达到审判公正的目的。第二,控诉分离原则的要求。根据控审分离原则,“控诉和审判职能应分别由两个专门国家机构的代表独立承担,而不能集中于同一机构或个人手中;裁判应尽力避免实施任何带有追诉性质和后果的诉讼行为,也不得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追诉心理和趋向,从而保持基本的中立地位;控诉一方不得越权实施带有裁判性质的诉讼行为,从而维护其追诉的效力和责任。”[4]简言之,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只审不控,人民检察院只控不审也即要求人民法院只负责履行其审判职能不界人追诉性质的诉讼职能。人民检察院茌审判阶段其控不审,也即只负责履行向审判机关提供公诉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等控诉行为。第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要求。举证责任适用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承担提供证据并说服其主张成立的责任。显然,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证明主体负终级证明责任,当然也只是负担审证和证实举证主体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的职责,无须也不应履行属于举证主体的义务,否则会致使不同责任主体的职能和角色错位,造成诉讼混乱和无序状态。若人民法院负担举证责任,则可能会使审判机关的权力的恶性膨胀,违背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立法精神。第四,这也是追求诉讼效益的要求。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如果举证责任完全由控诉方承担,排除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即调查取证工作,使其只负责审查核实证据,认定事实,则就节省了调查取证的这部分的诉讼成本的投入,减少国库开支。从诉讼效率角度来说,首先,如果法院负担举证责任,要求其依职权调查工作,则必定会拖延对案件的审理,致使个案处理时间过长。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的提高,受理的案件也逐年增加,所以应该排除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使其专职于审判工作,这样可以提高法院总体的办案效率,提高诉讼效率。可见,人民法院不应负举证责任为宜。

2、被告人是否负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争议。对于该问题法学理论界长期以来尚存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依立法规定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就是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或称举证责任)。根据笔者前面对证明和举证概念和性质的界定可知,被告人是绝对不负证明责任的,这不能与被告人是否负担举证责任混同并用,这是两个完全不相同的问题。那么被告人是否负举证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论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均无举证义务即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更不能因被告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以有罪论处。被告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不是法律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辩护权利。因此在证明无罪上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其主要的理由还有:第一,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可能导致“有罪推定”。“有罪推定”论,主张,只要被告人受到控告,就是有罪的人,被告人如要否定自己有罪,则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被推定为有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必须否定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以摧毁有罪推定野蛮残酷的封建司法制度。第二,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会导致“刑讯逼供被告人口供”。如果将举证责任推给被告人,就会强制被告人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让被告人自己去证明自己有罪,把口供作为最好的证据,就势必使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等各种非法手段收集被告人口供。这与我国刑事诉讼反对刑讯逼供和不轻信口供的立法精神严惩相违背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和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以上说明我国刑事诉讼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不主张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我们同犯罪作有效斗争所必须坚持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理解为被告人就此负有举证责任。

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刑法第2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财产或支出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的举证责任。此对举证责任之例外的对于我国目前打击贪污、受贿之严重现象,进行廉政建设有其重大的意义。

(二)控诉方是举证主体

根据前面对证明责任等级性理论和举证责任移转性理论的分析可知我国刑事诉讼的举证主体的构成情况如下:其一,公诉案件中:在立案侦查阶段,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负担举证责任,即由他们在报案、举报时负担向立案侦查机关提供反映犯罪事实发生或有关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据材料,而充当举证主体。犯罪人自首的案件,则自首人必须向立案侦查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而成为举证主体。在审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包括公安、安全机关及自侦案的检察机关等负担举证责任,即侦查机关负担提交侦查终结的,并认定应被提起公诉的,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证据材料的责任,而充当举证主体。在审判阶段,由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充当举证主体向终级证明主体负举证责任,即检察机关就提起公诉案件承担随案提供案卷材料的责任,成为终级举证责任主体。上述仅就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由谁充当举证责任主体作丁简单分析,因为在理沦和实践中这些举证主体的组成人员,都没有什么争议。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就负担举证责任的举证主体的构成人员争议的焦点是人民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应当负举证责任而成为举证主体的问题;就此问题,前面(在人民法院、被告人是否负担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部分)已经作了详细的论述,其结论是:人民法院和被告人均不负举证责任不是举证主体(“非法所得”案件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为例外),在此不再分析。那么辩护人是否负担举证责任成为举证主体呢?笔者认为,辩护人和其所的被告人同属辩护方,其举证行为源于辩护权,故不应负担举证的法定义务,不是举证主体。其二,自诉案件中的举证主体只能是自诉人,其在提出控诉主张时必须向审判机关负担提供证据说服主张成立的责任;即提供被告入侵犯其合法权利,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还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人作为控方也是要负担举证责任充当举证主体的。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和举证主体都是特定的。

注释:

①吴光升:《人民法院也负证明责任之商榷》载于樊祟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2月版、②李菁菁:《试论人民法院不应负证明责任》载同上。

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范文5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决定和“八荣八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 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0*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范文6

一、理顺派驻管理体制,发挥派驻监督职能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纪委监察处增加两个编制,增设两个六级岗位,向六个重点领域派驻资产场站纪检监察员和后勤基建纪检监察员。一是明确派驻人事及经费管理。派驻纪检监察员人事关系在纪委监察处,受纪委监察处直接领导,向纪监察处负责并汇报工作。工作经费在纪委监察处增列,不在驻在单位领取津补贴,不分管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二是明确组织关系。纪检监察员党组织关系不在纪委监察处,而是在驻在单位,参加驻在单位党组织活动。三是固定办公地点。驻资产场站纪检监察员日常办公地址在资产经营公司,综合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出版社、场站管理中心等单位。驻后勤基建纪检监察员日常办公地址在后勤处,综合监督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基建规划处、西安研究院筹建处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监察处可及时调整、增加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单位,扩展其监督范围。

二、明确派驻监督职责,做实派驻监督工作

学校对派驻纪检监察员该干什么、该怎么干,列举了六个方面的工作职责。围绕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一是划清“两个责任”界限。明确提出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负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员代表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二是突出监督执纪问责重点。四个方面十条是关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占了整个篇幅的80%,突出了派驻的工作重点。指出对驻在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员要提出问责建议等。三是推动派驻形成“监督、调查、问责”三位一体的大监督格局。指出纪检监察员要受理驻在单位的涉及党纪政纪的信访举报,参与调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等。

三、建立派驻工作机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学校为使纪检监察员能更好地实施贴身监督、精准监督和实时监督建立了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以便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参与决策机制。派驻纪检监察员通过参加驻在单位党政班子决策类会议和监督干部任用、人员晋升、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程招投标、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等重点领域的决策来履行监督职责。二是保障履职机制。驻在单位为派驻纪检监察员提供办公条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来保障派驻纪检监察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三是请示报告机制。派驻纪检监察员出差、请假要向纪委、监察处履行有关手续,并告知驻在单位。收到的涉及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T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校纪委、监察处汇报,每学期期末要向校纪委、监察处书面汇报履职情况以及驻在单位党风廉洁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范文7

1985年《犯罪起诉法》(以下简称新法),主要提出了检察机构新体制,明确了各级检察官员的职权和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检察机关同警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起诉阶段的关系。新法还就中止诉讼、期限等具体问题以及刑事诉讼的费用、设备、房屋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仅就新法所涉及的检察机构体制、起诉工作的重大变化诸问题阐明如下。

一、检察机构的新体制

依照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的检察机构的新体制,除中央法律事务部外,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刑事检察署(或译皇家检察署),首长是检察署长。下设若干区,每区设检察署,由首席检察官负责监管其所在检察署的工作。首席检察官及其他检察官概由检察署长任命。检察署长还有权指定律师或其他人员为检察官。新法还规定,检察署长由总检察长任命,检察署长应接受总检察长的监管,并向总检察长报告工作情况。由此可见,新体制是由以总检察长为首长的中央法律事务部、刑事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构成,实行全国一体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监管及被监管的关系。新体制的建立,健全了英国的检察机构的体制,加强了检察机构的力量,对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二、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

《犯罪起诉法》规定了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但是没有涉及总检察长作为中央法律事务部的首长的原有职责有无变化。新法规定的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一)将检察署长向其提交的履行职责的年度报告副本呈交议会,并予公布。

(二)任命检察署长,检察署长的人选必须具有从事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10年以上的资历;决定署长的报酬(需经财政部批准);通过制订法规进行人员调动;经财政部批准,有权将在其他部门主要或全部履行检察职能的人员调入检察署。

(三)对检察署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特别指定检察署长向其汇报某件案件的情况。

(四)有权制定有关的条例,如要求警长向检察署长提供、移送材料等内容的规定。

(五)总检察长应当成立一个职员委员会,研究并明确各机关雇佣的、与履行检察职能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作用;总检察长与检察署长为了保障这些工作人员的利益应当提供建议;对职委会的工作程序进行指导;职委会为执行本条所需的费用由检察署长支付。总检察长还有权对这些职员进行指导。

三、检察署长和检察官的职权和责任

检察署长在总检察长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根据案件的重要或难度等情形,检察署长认为由他提起诉讼适宜时,则由其亲自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

(二)接管警察或他人(指警察以外的任何人)提起诉讼的一切刑事案件,但总检察长另有要求者除外;接管警察或他人提出的具结程序以及依照《1959年反淫秽出版物法》第3条签发传票开始的诉讼。

(三)检察署长认为适当的情况,就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事项向警察提供建议。

(四)在接到法庭的通知后,依照该法的特别规定在上诉程序中为起诉方出庭。如对藐视治安法院的裁决上诉的案件,对刑事法院的裁判不服,向上诉法院刑庭并由此上诉至上议院的上诉案件中,检察署长应当出庭。

(五)检察署长应于每年4月4日后向总检察长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向总检察长汇报他所指定的案件。

检察署长应当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划分若干区;有权随时改变区的划分;有权指派区署的首席检察官。

(六)为使检察署长能够监督控制起诉的一般活动,并且保证法院和检察署之间材料的正当移送,该法规定法院书记员有责任将每件案件的材料移送检察署长,署长或检察官也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法院官员,署长还可随时要求警长移送他指定的案件的材料。

(七)检察署长应向检察官业务准则,就一般原则进行指导。如应否提起诉讼,应否中止诉讼,应当提出何种罪名的指控,向治安法院指导某案使用的审讯模式,等等。署长有权修订他签发的业务准则。

(八)检察署长有权在任何时候任命一名事务律师或者在政府机关任职的大律师,负责署长指定的刑事案件的提起或接管诉讼活动。受任命的这名律师享有检察官的全部权力,但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服从检察官对他的指导。

(九)依据新法规定,检察官(Crown Prosecutor)应当拥有检察署长有关起诉与进行诉讼的权力,但是应当在检察署长的指导下行使这些权力。检察官在法定情形下享有出庭权。

(十)新法赋予检察署长和检察官以中止诉讼权。中止诉讼权实际是对警署向治安法院初始起诉决定的否定。在新法颁布前,必须经得法院同意,检察官才得撤诉。

依照新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必须在预备阶段提出。简易罪案件中预备阶段是指法庭在开始听取起诉方证据以前的任何阶段,在公诉罪案件中,预备阶段是指被告人被交付庭审前或者简易程序的法庭听取起诉方证据开始以前。

中止诉讼提出的程序是:检察署长应向法院书记员送交附中止理由的中止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告人已将中止通知书送交书记员,同时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继续诉讼,但没有告知被告人中止诉讼的理由的责任。被告人若愿继续进行诉讼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该法院书记员送交通知书。法院书记员在收到被告人的要求继续诉讼的通知后应当通知检察署长,诉讼就应继续。被告人未向法院送交要求继续诉讼的通知的,该案从检察署长通知法院之日起终结。

警察无证逮捕某人并控告他犯了某罪,但法院并未收到起诉书时,检察署长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中止诉讼。在决定中止诉讼后应当告知该被押人诉讼中止。在此情形下中止诉讼的后果是被告人获释并获得法律规定的金额。

四、个人私诉权

新法不排除个人的刑事起诉权,但是制止无根据的起诉。私诉的案件由起诉人进行诉讼,检察署长一般不予接管。

五、起诉开始时间

新法对提起诉讼的时间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在治安法院签发传票后,或签发拘捕证后,当收到起诉书(information)时,起诉即为开始;在无证羁押情形下,告知被押人指控他的罪行时,起诉即为开始;在法定情形下提交公诉书草案(bill of indictment)时,起诉即开始。

六、预备阶段的期限

新法明文规定国务大臣有权制订关于刑事诉讼各预备阶段期限的条例。内容包括:在完成起诉阶段前的等候期限,在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羁押的期限;关于期限延长的条件,在“具有正当并充分的理由”以及“已经以十分适当的速度起诉”令人满意时,主管法院可以延期或再次延期;对治安法院的延期决定不服,可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这种上诉适用一般上诉程序,而对刑事法院的延期决定不服则向高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适用复审程序。

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范文8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为人民履好职、行好权的重要职能作用。几年来,我们东昌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发展高于一切的宗旨,始终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摆在人大监督工作的突出位置,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建设经济强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东昌区经济的大发展。

一是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研,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2008年,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围绕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找准切入点,深入基层,联系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区委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我们结合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了经济工作、民生工作、科技工作、新农村建设工作等方面的调查,形成了《关于东昌区城市居民住宅楼弃管状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在东昌区推行部门预算工作建议的报告》、《关于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调查报告》、《关于落实科技进步法和科技进步条例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调查报告》等调查报告,这些报告都得到了区委的高度重视。其中,《关于东昌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区委主要领导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结合区人大调研报告中的建议,切实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7月份,区委组织部下发了《加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在山东潍坊建立了东昌区农业科技人才培训基地。

二是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不断强化执法检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落实科学发展观,地方人大工作最主要的切入点,就是促使国家权力机关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各个环节。因此,我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不断完善监督程序。我们制定了监督工作计划,印发给“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找准方向、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紧扣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战略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开展“三察(查)”活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一些突出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在监督中,我们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分工不同,但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为此,我们从支持的角度出发实施监督,同“一府两院”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促进全区发展的强大合力。并力求做到“监督不缺位、履职不越位、支持不添乱”,让“一府两院”切实感受到来自权力机关的真诚监督和支持,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狠抓审议意见的落实,注重跟踪问效。为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每个审议意见下发两个月时,常委会主任会议都要听取区政府关于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的报告。我们还注重跟踪监督,对上一年的监督议题,没有落实到位的,选择重点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审议意见的落实成效。2007年,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提出了审议意见。为了检查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促进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2008年常委会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跟踪检查。区政府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要进一步改善定点医院的医疗卫生条件、尽快配备救护车”等四条建议都逐一落实和解决,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就是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人大在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中,要增强“执政为民”意识,更加了解民心、体察民情、改善民生,所作出的决议、决定都必须充分反映民意,集中体现民智,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努力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为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紧紧抓住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政府做好社会保障、治理环境污染、加强农村医保和农村科技队伍建设、名师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大人大工作力度,做到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严重司法不公、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问题,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优势,通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民声、凝聚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注重搞好代表视察,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又未能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媒体关注的问题来确定代表视察的题目,开展“三察(查)”活动。做好代表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的组织工作;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旁听法院开庭审判,使代表在闭会期间既执行代表职务,又知情知政,充分反映民意,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注重抓好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工作站工作。配齐配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人员,选好代表工作站的站长和联络员。目前,我们在全区的10个街道、乡(镇)建立了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在51个社区和13个自然村建立了代表工作站。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工作活力

《监督法》的出台,丰富了监督形式,有力地防止了“一张任命书,五年太平官”现象的出现。在监督形式上我们进行了新的尝试。对人大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工作,采取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提高了监督实效,促进了当地科学发展。常委会制定出台了《通化市东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2008年,对区林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东昌区地税局和工商东昌分局四个部门进行了工作评议。为了搞好工作评议,常委会组成调查组,通过听取被评议单位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民意测评,与机关干部个别谈话,征求区纪检部门、区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等形式,全面了解了被评议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履行职责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工作评议,增强了被评议部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了工作积极性。常委会主任会议还听取了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和区安监局四个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收到明显效果。

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范文9

亮点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全区大局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一是认真贯彻区委决策部署。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与支持,推进“一府一委两院”不断改进工作。二是认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了关于批准***2017年决算的决议等9项决定决议,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保证区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作出的关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促进了我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认真落实区委人事意图,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任前拟任职发言和民主表决等程序。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4人次,其中区人大常委会3人次,区人民政府5人次,区监察委员会5人次,区人民法院9人次、区人民检察院2人次,从组织上保障国家机关正常运行。先后举行宪法宣誓仪式4次、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人次,有效地激励和教育受任命干部增强宪法意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亮点二:坚持突出重点,依法开展监督

 一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共组织工作调研6项,专题调研2项,开展执法检查3项,召开主任会议14次,常委会会议10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0项,提出审议意见45条。对区直6个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监督。

——加强对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了区政府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加强对社会民生的监督。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监督。为推进我区优质高产高糖甘蔗基地(以下简称甘蔗“双高”基地)建设任务,探索进一步加快甘蔗“双高”基地建设的思路和措施,确保我区甘蔗“双高”基地建设的任务, 5月中旬, 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开展甘蔗“双高”基地建设专题调研。为推进我区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注重科技创新战略支撑作用与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短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机制体系,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等6条审议意见。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形成多篇调研报告,得到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推动了一批民生实事的办理进程。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支持和推动政府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大公益林权属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等6条意见建议,促进我区的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监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13条。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审判监督工作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审判内部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提出了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审监意识;健全审判监督机制,提升审监质效;强化审判流程监管,确保审判质量;加强信访督导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等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和不足,建议区人民检察院要坚决贯彻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两个坚定不移”重要指示,坚持以法治精神为引领,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完善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刑事执行检察水平。

亮点三:坚持代表主体,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开展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人大履行职权的基础。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着力提升代表履职能力。8月份组织**选区**四届人大代表及**一届人大部分代表共42人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年中调研,推进脱贫攻坚工作。11月份组织**选区***四届人大代表及***一届部分人大代表53人,邀请驻**自治区人大代表2人参加,联合集中视察***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建设情况,实地视察了4所乡镇卫生院,4所村级卫生室,推动“健康***”发展。二是着力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先后邀请32名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人大代表征订《**人大》杂志,畅通了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三是着力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2018年2月,***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人大代表意见建议89件,常委会及时交办,认真督办,11月组织召开了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答复会,推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法定期限内,代表建议办理答复率为100%,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建议有30件,占33.71%;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有50件,占56.18%;因当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代表们所提的建议留待以后解决的有9件,占10.11 %。经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答复会测评,89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83件,满意率为93.3%;弃权1件,占1.12%;不满意的5件,占6.51%。代表不满意的5件建议,重新交办督办。代表建议的办理推动了一批惠民实事的落实。

亮点四: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

 其一,强化作风建设。着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常委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增强“四个意识”,强化了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了“两个责任”。

 其三,强化舆论宣传。创新推动人大宣传工作,编辑《***人大》刊物,选送《坚持五个“强化”,推进乡镇人大工作》等文章报河池市人大常委会作人大工作交流,开创人大宣传工作新局面。

亮点五:坚持不断进步 提升工作水平

第一,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十四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通过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县委的人事意图通过法定程序顺利实现。

 第二,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及时对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建立“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决议决定的落实。

 第三,锐意创新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围绕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采取三个结合。即: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问题导向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勇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第四,强化服务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认真做好代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组织代表参加各种活动。如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代表约见、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活动。继续开展“代表行动”,进一步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加强跟踪督办,增强办理实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完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窗口行业单位聘请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监督员的办法,让代表在不同的监督岗位履职尽责。积极探索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搭建代表履职平台。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室”的建设,探索建立“代表工作站”。加强代表履职保障。适当增加代表活动经费,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不断推进代表述职。有计划地安排区人大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

 第五,从严要求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继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机关干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人大宣传工作,全方位展示人大代表风采。切实加强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指导和帮助乡镇人大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与兄弟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在党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切实做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必将极大地调动了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为把监利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长江中游新兴中等城市而继续努力奋斗!

人大常委会工作亮点汇报

2017年,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时俱进、锐意进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攻坚脱贫摘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十七届人大工作实现了良好的开局,奏响了履职新篇章。

一、突出服务大局,决定重大事项有新拓展

按照县委发展思路、决策部署,就涉及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适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4项,为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顺利实施,作出了关于批准政府购买镇沅“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服务资金62984.99万元逐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决定;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运行,作出了关于批准2016年县财政决算、2017年县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及2017年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

二、积极助推发展,监督工作有新成效

一年来,共召开常委会5次、主任会11次,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22个,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跟踪督查15次,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42条,并督促抓好办理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

一是围绕民生问题开展监督。对我县小型水利农田建设重点县项目建设及45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有效加快了项目建设进度。

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县人民政府根据督查出来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岗位调任或招考,配齐了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投入980万元对水厂净水池、净水设备、管道进行了改造,处理后的饮用水,经检测8项水质常规指标和32项水质全分析指标全部达标,合格率为100%,确保了县城饮用水安全。

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全县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调研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查缺补漏,积极投入6765.21万元用于学校运动场、功能房、围墙、厕所及教师宿舍的建设改造,为顺利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提高人民群众对脱贫攻坚工作的认可和满意度,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积极推动和改进工作,全县脱贫攻坚群众满意度有所提高。

二是围绕民族文化事业开展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挖掘、传承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对传统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及传统村落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深入开展调研、科学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县十七届人大民族立法规划,拟制定出台《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目前该立法项目已经县委批复,报市人大常委会转报省人大常委会,争取列入省人大立法规划。

三是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监督。对全县参与普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促使全县修复和新设公益广告203块;健全完善文明单位、文明村展板115块;规划新增小车停车位306个、摩托车停车位6550个;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脏、乱、差”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人民群众文明素养得到进一步提高,积极助推了普洱市创文工作和省级第三批文明县城年度测评工作。

三、严格法定程序,人事任免工作有新规范

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时向宪法宣誓、任后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人事任免工作,使县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一年来,依法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8名,其中:任职39名,免职11名,接受辞职8名,积极组织新任命干部向宪法宣誓,有效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意识和公仆意识。

四、强化大局意识,参与中心工作有新力度

在做好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同时,班子成员和干部按照县委分工联系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的安排,积极参与抓全县脱贫攻坚、恩九公路建设、参与普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争创国家园林县城及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省级先进平安县、省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县等重点工作,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特别是积极响应县委号召,认真参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和“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班子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经常性深入到挂钩乡(镇)、村和联系户调研指导脱贫攻坚工作(其中常委会2名领导驻镇督导脱贫攻坚工作),积极投入或协调资金、项目50余万元,用于扶贫工作的开展;选派机关14名干部到挂钩村驻村协助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积极协助挂钩村开展政策宣传、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科技培训、贫情分析、收集和规范脱贫攻坚痕迹档案等工作,用实际行动助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

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六大亮点

岁末年初,万象更新。监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隆重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常尧阶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报告工作。报告从五个方面总结了2017年县人大的工作,部署了2018年五项新任务。这份报告文风朴实,言简意赅,精彩纷呈,亮点迭出。

亮点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全县大局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一是认真贯彻县委决策部署。围绕县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业倍增、农业转型、城乡同治、民生共享”的四大发展目标,开展“聚焦‘四大目标’,展现代表风采”的主题实践活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与支持,推进“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二是认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城区市政设施建设、职教中心建设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9件,并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三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认真落实县委人事意图,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和民主表决等程序。组织被任命的4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四是不断加强县乡人大建设。县人大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两个人大专门委员会。实现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配备,加强“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室”建设。

亮点二:坚持突出重点,依法开展监督

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1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调研视察等活动15次,对县直10个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监督。

——加强对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的监督。一是开展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审查监督。二是开展对全口径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三是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

——加强对社会民生的监督。聚焦三个重点领域强化监督。聚焦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针对城区基础教育大班额的现象和教学功能用房严重不足的问题,督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合理整合资源,部分学校教室严重不足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聚焦安全生产管理,对天然气入户检查、校车安全、烟花爆竹管理和消防安全等11个方面开展专题询问,促进问题解决;同时,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形成十多篇调研报告,得到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推动了一批民生实事的办理进程。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作出了对滨江公园、玉沙广场等8处重要城市绿地和林长河、后河等5处重要城市水域实行挂牌保护的决定。开展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等调研视察,督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整改。

——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监督。作出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出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审判行为、提高审判监督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参加旁听庭审,促进司法机关秉公办案、公正司法。

亮点三:坚持代表主体,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开展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人大履行职权的基础。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加强代表履职培训。开办培训班,有396名代表参加培训,举行培训会对160名代表小组组长和部分代表进行培训。二是增强“代表行动”实效。组织2127名各级人大代表参与脱贫攻坚。我县“代表行动”建议办理工作,得到了省市人大的充分肯定,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楚天主人》《湖北日报》对此进行了报道。三是创造代表履职条件。通过积极搭建代表履职平台,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等途径,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四是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建议165件。县政府对承办的164件代表建议,及时进行分解。通过承办代表建议,促进了一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问题得到解决。

亮点四:坚持上下联系,增强履职合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需要各级人大履行职责,形成整体合力。县级人大对上接着市、省和全国人大,对下连着乡镇人大,处在基层,又是中间偏下的位置。县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与省市人大和乡镇人大的工作联系,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是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如承办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暨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座谈会;积极做好省、市人大来我县开展调研或执法检查的服务工作;得到了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二是着力办好省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完善省人大汪桥立法联系点工作网络,先后围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等9部法律法规,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对乡镇人大的联系和指导。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之家”建设的通知》。实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联系乡镇人大主席团,加强对乡镇人大选举工作、代表活动等方面的指导。督促乡镇认真落实省委40号文件和县委常委会议纪要,全县共建设“人大代表之家”24个,建立代表小组160个,提升了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水平。

亮点五: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

其一,强化理论学习。开设 “人大讲坛”,做到“一周一学”“一月一讲”“一年一册”。特别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精神,做到了机关干部“人人学、人人讲”。

其二,强化作风建设。着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常委会工作规则等16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召开整治“人情风”“庸懒症”“圈子文化”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五破五立、解放思想”大讨论,增强“四个意识”,强化了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了“两个责任”。

其三,强化舆论宣传。2017年,被省级报刊、网站采用20余篇,市级报刊、网站采用80余篇,其中《选民发问“逼”代表约见政府官员》一文获省人大报刊作品类一等奖。同时,建立了“监利人大”微信公众号,及时宣传有关政策,报道人大新闻,传递代表活动信息,推介代表典型事迹,进一步汇聚“讲好人大故事”的正能量。

亮点六:坚持不断进步 提升工作水平

常尧阶在报告中安排了2018年人大工作的五项任务

第一,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十四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通过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县委的人事意图通过法定程序顺利实现。

第二,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及时对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建立“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决议决定的落实。

第三,锐意创新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围绕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采取三个结合。即: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问题导向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勇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第四,强化服务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认真做好代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组织代表参加各种活动。如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代表约见、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活动。继续开展“代表行动”,进一步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加强跟踪督办,增强办理实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完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窗口行业单位聘请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监督员的办法,让代表在不同的监督岗位履职尽责。积极探索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搭建代表履职平台。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室”的建设,探索建立“代表工作站”。加强代表履职保障。适当增加代表活动经费,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不断推进代表述职。有计划地安排县人大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