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3-03-10 14:47:08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范文1

一、细化纳税对象,找准管理方法。

现在纳税人各种经济成份鱼龙混杂,行业千姿百态,过去税收管理单一,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造成征纳矛盾较多。我们从细化管理对象入手,把道县共2500多户纳税人细化分五大类20种行业及特种纳税人,一类纳税人为28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和50户小规模企业、29户加油站、8户总商、4户大中型超市、6户家电、8户通讯器材销售店、18户小水电站;二类纳税人为12户皮鞋制造厂、10户药品零售店、48户个体砖厂、2户金属材料制品厂、35户木材加工厂、;三类纳税人为10户矿产采掘户、全县的定点屠宰;四类纳税人为道江镇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农村城镇的小超市;五类纳税人为道江镇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并明确

一、二类纳税人为全局的重点纳税户,对一类纳税人实行驻厂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对二类纳税人实行行业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三类纳税人为纳税人,由各专业管理办公室办法;四类纳税人为普通纳税人,五类纳税人为监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实行分路段、乡镇实行税收管理责任区管理办法。文秘范文-

二、摸索行业特点,细化管理办法。

明确了四类纳税人50种行业或特种纳税人,选取一些典型户来调查各行业及纳税人的特性,针对行业特点,在税收精细化管理上想实招,下苦功。通过反复探索和不断总结完善,从200X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分别对加油站、砖厂、药店、超市、家电、通讯器材销售、总商、皮鞋、小水电、废旧金属制品等10个行业145户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帐实核对,抓好加油站税收管理。道县共有29户成品油销售纳税人,加油站点46个,加油机都安装了税控装置。200X年8月,我局成立了成品油管理小组,对加油站实行专业化管理。在对全县所有的加油站进行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掌握了各加油站油罐数量、形状、尺寸,把采集来的数据和各种类型油罐的计算公式全部录入电脑,在以后的工作中只要量出油罐内的油面高度,就能准确计算出库存油量,顺利解决了加油站库存油难以核实的难题。同时,建立健全了加油站日销售台帐与进货报验制度,加油站每天登记日销售数量,进货时,应在进货前一至两天向成品油管理小组申报进货数量,货到后必须报告管理小组到场验证核实数量、金额后,经双方签字方可入库,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签字后,方可认证抵扣,杜绝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今年5月份,通过盘存核实加油站销售数量,道县农机加油站核实库存差96635.63升,隐瞒销售收入347179.01元,补增值税59020.43元,道县上关加油站核实库存差22430.54升,隐瞒销售收入84910.52元,补增值税14434.78元;道县城北加油站核实库存差39160.15升,隐瞒销售收入146181.14元,补增值税24850.79元,共计查补增值税98306元。根据管理需要,我局还建立了油价涨跌报告制,油价涨跌加油站应及时通知国税部门,及时调整税控装置的计税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至少分上、中、下旬到各加油站抄录税控加油机数据,不定期巡查各加油站,以防止加油站不经过加油机加油。对税负明显偏低、财务欠健全的加油站,将其纳入重点纳税评估和稽查范围,认真分析、研究原因,实施稽查;对账务不健全、收入有明显差距,连续两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取消进项税抵扣,采取核定税款或预储税款等征收方式,今年就有2个加油因机外加油补缴增值税3.3万元。

二是以电控税,抓好砖厂和废旧金属制品行业税收管理。

县局专门成立砖厂税收管理组,制定了全县砖厂实行以电控税征管办法,按生产规模、年产量、年销售量、年耗电量、年定税额、实际入库税款、砖厂引风形式,实行以电定产、以产核销、以销计税的征管方法进行税收征管。核实了各砖厂每度电生产砖坯数量,剔除了非生产用电因素,核定自然引风的轮窑砖厂,每耗用1度电缴纳增值税0.18元,机械引风的轮窑砖厂,每耗用1度电缴纳增值税0.15元的大致计税标准。通过有效控管,48户砖厂年应纳税额由200X年度的18万元增长到200X年的42万元,今年1-9月已入库315805.6元。

道县有2户利用废旧的金属材料进行冶炼制造线材的企业,根据这个行业耗电量大,产品多少与用电量息息相关的特点,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了驻厂调查,掌握了线材的销售价、收购废旧金属的成本,得出了产品耗电比,每吨产品均耗电1200度,按这个耗电标准,由耗电量得出生产量,再由生产数与产品结存数计算出销售数量,按市场线材的价格核实销售收入,监控这两户企业准确申报纳税。原来这两户企业总是以没有生产多少产品,每吨产品没有什么毛利为借口,一年最多缴税4万多元,现在进行准确监控后,企业的销售收入准确清楚,今年1到9月申报缴税26.4万元。

三是以票管税,抓好药店、家电、通讯器材销售、小水电等的税收管理。

200X年7月,针对药店行业实行柜组销货,集中收款,收款员凭售货员开具的收款单收款,容易核实销售额的实际,他们有针对性地采取了抓紧、抓细、抓实的征管措施,向10户药店下达建账通知书,责令限期建账;并统一印制了《道县国税局药店货物销售发票》作为药店行业货物销售法定凭证,以此作为纳税申报依据。在试行过程中,有个别药店想少缴税,不开具《道县国税局药店货物销售发票》,他们派人前往药店收集证据,核实后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两个月后,药店行业税收管理走上了正轨,月入库税收由6000元上升到现在的20000余元,今年1到9月就入库了增值税209690元。

200X年8月,我局将药店行业管理经验在家电、通讯器材销售行业进行了推广,要求家电与通讯器材销售行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并将其使用的信誉卡视同纳税资料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其印制、使用、库存等情况。为有效监控各经营业户的开票行为,我们在外部管理上一方面加大电视等宣传力度,同时采取有奖举报等方式,促使经营者自觉按规定开具发票。在内部管理上抽调部分人员“坐店”监管,明处的坐守,暗地里盯紧,记录的记录,巡查的巡查。经过去年长达四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掌握了纳税人大量的原始数据与经营信息,为核实应纳税额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同时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和进销货登记表,按日分次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按实申报经营收入。今年1到9月,6户家电户入库增值税180666.7元,8户通讯器材销售商入库增值税110119.3元,比200X年同期又增加税收16.4万元。

全县18户小水电发电企业,销售都要用票,但用票量不大,每月只开具一份票。我局专门设立了一个水电行业税收管理员,各小水电站领取的发票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代管监开,准确掌握各小水电站的销售额,保证小水电站纳税人能准确申报。今年1到9月小水电站已入库增值税67.6万元。

四是坐店核销,抓好超市税收征管。

我局对超市采取管理组管户法,设立四人超市管理组,根据超市的营业时间调整专管员的工作时间,专门进行超市税收管理。管理组根据超市报送的收款计算机核算软件,在每天上午、晚上超市收款员交接班时,到超市记录当班次每台计算机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金额,收取超市签字认可的日销售汇总表。每月随机确定3天进行现场跟班验票,记录销售情况,核实登记每笔收入,推算出月营业额,掌握超市大概销售情况。曙光超市原月定税只有8000元,现在每月均缴税17184元,生源百货超市原定税为8000元,现月均缴税为16267元,道县好又多超市原定税600元,现月均缴税为1100元,道县信和祥超市原定税800元,现月均缴税1400元,并对生源超市与曙光超市根据其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情况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五是以进核销,抓好总、总经销商税收管理。

针对个体总、总经销户进货渠道正常,先款后货、商品流通交易手续完备、品牌销售不易隐藏的特点,我们首先要求其进行建帐,同时经常从各专业银行调取其电汇信汇数据或调取进货发票,再根据进货、销货线索,核实其销售收入,促其进行正常申报缴税。如对道县酒类经销商李文军原只定税为2000元一个月,现每月申报税款达6000多元;雕牌洗涤用品商刘德增原只定税1200元,现在每月申报税款超过4000元。

六是以工人人数管税,抓好皮鞋制造行业税收管理。

道县皮鞋闻名全国,销路较好,而且是道县的一个特色行业,一直存在厂子红火但税收不高的局面。我们针对皮鞋厂销售与工人人数、车板机台数、销售网点三大因素相关的特点,特别是与工人人数成直线联系的特点,对全县的皮鞋厂采取按工人的人数来核实其销售收入,督促进行纳税申报。经多次测定并与皮鞋厂进行交流,核定每个工人一天生产两双皮鞋这个标准,按皮鞋厂老板每月提供其计件工资发放表上的工人数再乘以道县当地皮鞋平均销售价来核实其销售额,并每月进行6次随机抽查工人人数,如老板提供不符人数的按最高人数计算。今年1到9月全县12户皮鞋厂实现销售收入296万元,实现增值税17.8万元。

三、创新管理思路,深化管理成果。

一是改变管理思路,强化纳税评估。对一类纳税人的28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50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我们除了“驻厂税收管理”外,同时全面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强化日常管理。我局制定了《道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和《道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与各业务岗位工作衔接办法》,对企业产品成本比率异常和税负低入预警税负的,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分别从纳税申报、税收稽核、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纳税约谈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按纳税评估规程要进行约谈,企业如不能说明原因的,或者理由不充分的列为重点管理对象,问题严重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如对与能源供应关系密切的金属矿冶炼行业、非金属矿冶行业企业纳税评估中,我局核定了冶炼行业原材料、成品产出比例,即每生产1吨产成品应耗用不同标号矿渣的数量,进而以产定耗,测定企业耗用和购进原材料、辅料的数量,由税收管理员开展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企业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计算相关指标,初步确定各企业的产品成本比率,掌握企业购进材料情况。道县双丰电化厂通过购销比对被查补增值税2万余元,道县鑫利冶炼有限公司通过耗用能源测定,核实销售收入71万元,补缴增值税12万余元。湖南千金医药股份公司道县配送站税负率差异辐度达273%,通过分析与约谈,核实该企业把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前购进的货物放在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补交增值税104048.99元。截至200X年10月份,我局共对16户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其中企业所得税1户,增值税15户,通过评估,调账补税130余万元。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范文2

转瞬间,我们又共同走过了人生旅途中不平凡的一年。面对这一年的艰辛和汗水,我想可以用八句话来概括我一年来的工作,那就是:守责敬业,无怨无悔;成败皆有,不失斗志;坚守信念,不辱使命。在此,我就本人过去一年的工作做简要回顾,供大家考评:

一、边工作边学习,不断提高自我修养。时代在变,环境在变,人心在变,这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局主要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不是将理论死搬硬套,而是要从实用出发,加强自身修养,通过不断的学习,增强自己服务税收、服务全局的能力。

一年来,我一是学理论。通过对、邓小平、******三代领导人关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论述的学习,使自己对“人活着为什么,当官为什么,身后留什么”的问题有了更明确认识,理想信念坚定了,思路清晰了,干实事的劲头也更足了。

二是学做事。不断学习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和驾御全局的能力。充分发挥单位副职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始终坚持市局各项工作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个人不同意见,又服从集体决定。真正做到市局领导班子团结向上无内耗,协作无间共发展,使每一个班子成员都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普通******员和一名党组成员,身上所肩负的重任和应尽的职责,相互监督,共同进步,互相勉励,推进了工作的大幅进步。

三是学做人。作为单位一把手,自己作风民主,充分尊重他人意见,从不搞一言堂,从不固执己见、独断专行;对待工作,敢于决策、敢于碰硬,出现问题不推委,从不因瞻前顾后、不敢决策而延误工作。在干部管理上,我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反复强调科室一把手要学会宏观上把握大局,掌握领导的艺术,通过“读一本好书、懂一句名言、做一个实干人”,启发大家学会谋大事、办大事,树立全局意识,切勿被琐事缠身;启发大家重视人才,发挥能人作用;启发大家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切实了解群众和利益要求。同时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积极开展压力教育,通过对先进的表彰、对压力的专题报告,使大家认识到: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压力越来越大,工作节奏越来越紧张,在这种环境下,只有我们敢于面对压力、勇于战胜压力、善于转变压力,并使之成为我们开展工作、推进工作的无穷动力,我们的工作才能进步,我们才能跟上国税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二、制定目标,自加压力,精细管理。

我们做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应付上面的各种检查,有很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做的工作实际上是考核指标没有的,是凭着高度的责任感去做的,一年来,我们围绕“三化”管理目标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围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税收各项收入再上台阶。截止xxx年12月2日,市局累计完成税收入库1.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xxx年万元,同比增长14.12%,其中州、市两级收入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33.9%和26.41%,特别是所得税入库,今年通过建立专业化与混合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以及建立《操作规程》,重点围绕帐务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力推动了市局所得税管理工作,所得税收入实现历史性突破,企业所得税入库首次迈上千万元大关,达到1005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5.63%,与去年同比增长266.79%。

2、以“活”字促管理,管理模式灵活多样。今年来,我们立足上级要求,经过反复对比和实践,大胆地在企业和个体分别实行“一体化管理”和“三分离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即在情况复杂,但纳税人自身较为规范的企业管理中,实行“一体化”管理,把每一路段所有企业的两税、所得税一起管理(纯所得税缴纳单位仍实行单独管理);而在情况较单一,但纳税人素质普遍不高的个体管理中,则实行“三分离管理模式”。实践证明,企业实行一体化管理,使征管数据不脱节,征管过程不交叉,也避免了“三分离模式”下岗位人员不足,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不高的现象;而个体推行“三分离模式”,则便于分工协作、管理、执法集中,收到良好效果。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税前扣除 税收公平 公平竞争

“两会”期间,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们纷纷提出了要求两税合一改革的提案。提案一致认为,当前我国已进入WTO过渡期的收尾阶段,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迫在眉睫,任何原因都不足以构成不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充足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两部分构成。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二者的计税依据都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又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二者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再如,二者的基本税率都是33%的比例税率;关于国外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二者也是相同的。两法的实质差别主要是税前扣除标准和优惠条件的规定不同。内外资企业在计税工资、资产折旧、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税前扣除方面,均有着很大的不同。后者包括四方面:一是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而工资据实扣除的规定也在客观上给外资延后盈利提供了一个机会;二是税率差异,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税率都是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三是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四是再投资退税待遇不同,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再结合其他产业性政策等因素,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在11%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2%~24%之间。由此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双轨制”的存在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不是长远之计,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从长远来看,特别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来看,“双轨制”不应当长期存在,也不可能长期存在。两个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是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消除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要求。

二、什么是税收公平原则 现代税收原则是指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国家政策需要,税收所应遵循的原则。一般认为,现代税收原则主要有税收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财政经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二是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也就是说要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该有所区别。纵向公平又称垂直公平,是对经济条件不同的人征不同的税。一般来说,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缴税,反之少缴税,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可见,不管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原则强调的就是一个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测度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呢?通常有三种标准:收入、财产和支出。收入通常被认为是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最好尺度,这是因为收入最能决定一个人在特定时期内的消费或增添其财富的能力。 财产也是被认为衡量纳税人能力的合适尺度。财产代表着纳税人一种独立的支付能力。消费支出是作为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又一尺度,这是因为消费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支付能力大小。税收公平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税收的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的。要使纳税人依照法律如实申报纳税,必须使其相信税收是公平,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平征收的。如果人们认为税收不公平,如人们看到与他们富裕程度相同,甚至较他们富裕的邻人比他们少缴很多税或享受税待遇;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不完善,存在着偷税漏税或避税的现象,纳税人的纳税信心就要下降,甚至会千方百计地去偷税、避税,这必然会有碍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同时,又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发展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每个经济实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一方,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地开展业务经营,因此要求社会要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税收作为市场要素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为企业参与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现代经济学认为,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条件。这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公平的条件,竞争就会失去活力。为促进企业竞争,国家的税制改革和建设就应该向着公平、中性、规范、普遍的税收目标迈进;就是要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使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和拥有平等条件。因此,只有坚持公平这样一个税收原则,才能为市场的所有主体提供尽可能同等的条件,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歧视与不公,做到税收负担合理,以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同时,还要注意税基的多样性和税收负担的普遍性,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平的原则,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与合理增长。而内外两套税制显然是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的,它不仅损害了税法的公正性,而且也大大影响了税法在现实中的实效。很多内资企业拖欠税款、偷逃税款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是缺乏对税法的尊重与信仰,凭什么让我比别人(外资企业)多纳税?对外资的优惠,就是对内资的歧视,一个遭受歧视的孩子是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赡养”父母的。本文拟从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巨大差别来分析税收公平原则的缺失。

三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不同

1内外资企业对坏帐准备税前扣除的不同(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允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贷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业务外的其他企业,如确有需要,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国税发)[1997]123号文件规定,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外资金额机构贷款不得不计提坏账准备金。会计处理时,计提的坏账准备与税法规定计提的标准不同,在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即:(1)如果企业当年度时间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允许提取的坏账准备,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补扣。2)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允许提取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所得。

2内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同(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因此,对职工福利费,如果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累计计提额)超过了计税工资(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应当作纳税调整。(2)外资企业:《关于外资企业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3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不同(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5‰;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扣除销售退回、折扣和折让之后的金额,金融保险业的营业收入不包括金融往来利息收入。此条规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无论是销售收入(工业、商业等)还是营业收入(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建筑安装等),均适用上述统一的扣除标准。无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扣除。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也包括经批准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3‰。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需区分销售或经营收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收入属于销售收入。

4 内外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佣金的比例不同(1)对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方可计入销售费用:第一,支付的对象必须是有权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本单位的雇员);第二,必须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法真实的凭据;第三,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2)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允许扣除的佣金不受比例限制,只要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法的凭据即可入账。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242号)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5 内外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比例不同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广告费是可以全额据实扣除。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广告费用的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征管中,只要是真实的广告费用,取得的凭据是合法的,一般都全额扣除。

6工资 、薪金支出的形式(1)对内资企业三种形式:计税工资、薪金制。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工资和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将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效益工资、薪金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提成工资、薪金制。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将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不同。(1)内资企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有几种扣除标准,其中以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为主。(2)外资企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借款利息的不同(1)内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2)外资企业对企业借款利息的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办法。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许在税前扣除。所谓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所谓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不高于按照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利息费用的企业应当提供需要支付利息的借款证明文件,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是否准许列支。

9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的不同 (1) 内资企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个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机构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2)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范文4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建设银行基层一线从事现金收付、整点的人员和管库员。

    第三条  定额劳动考核内容包括考核职工执行出纳制度、出纳操作规程情况和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情况。

    第四条  定额劳动考核实行工效挂钩、多劳多得、奖优罚懒、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定额劳动考核标准为日人均现金工作量8捆,以伍、拾元券为标准捆。现金工作量的考核,按“现金业务量综合折算率表”(附式一)计算成标准捆进行考核。计算公式:

    现金工作量=现金业务量×综合折算率

    第六条  实行超定额劳动计酬。在岗出纳人员日人均现金工作量超过8捆定额标准的,其超定额部分按每捆0.30元计发超定额劳动报酬。计算公式:

    超定额劳动计酬金额=超定额计酬标准×(实际现金工作量-定额标准)

    各营业单位出纳负责人和管库员按本单位出纳人员超定额劳动补贴平均数计发。

    超定额劳动补贴在“营业费用”科目“出纳费”中列支。

    第七条  定额劳动考核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月考核、考评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考核时由县级支行考核营业柜组,营业柜组考核个人。

    第八条  营业柜组应建立现金业务量台帐,由出纳人员每日按实际业务量记载,柜组负责人审查签章。每月终了柜组负责人审查汇总本柜组出纳人员当月现金业务量,填报超定额劳动计酬审批表(附式二)一式四份,经劳动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行长审核签章后,按规定计发超定额劳动补贴。

    第九条  现金业务量统计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当月超定额劳动补贴。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还应给予其他处罚。

    一、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案件的;

    二、发生百元(含100元)以上错款的;

    三、业务量统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四、服务态度差,与顾客发生争吵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管理费超标税 学徒税 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1.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制定的科学的节税规划,也就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而获得节税收益。

税收筹划特征

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点,是税收筹划与偷税行为区别开来的根本所在。筹划的合法性意味着筹划是在尊重法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可以利用对税法专业知识的熟练掌握和实践技术,选择低税负方案,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筹划性。筹划是指事先进行计划、设计、安排。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前,往往会把这些行为所承担的相应税负作为影响最终财务成果的重要因素来考虑,通过趋利避害,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一般来讲,税收筹划是在经营行为发生前进行的,具有事前性,但并非总是如此。税收筹划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部分,做好后两部分筹划也很重要。

税收筹划实质

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策划,达到纳税最优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其实质是节税,其最本质的特点是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在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在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之后,对纳税方案进行的一种优化选择,因此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种合法税务行为,税收筹划取得的税收利益,是正当和合法的经济利益。

2、西非市场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对于西非市场上的中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税收成本,不同的注册形式所缴纳的税收成本相差甚大,因此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筹划。

企业所得是税率执行固定税率为30%~35%。企业新创立的前两年属于免税期,免税仅指的是免“最低应缴税 Impôt Minimum Forfetaire”,最低应缴额是指,如果有利润即使前两年也要缴纳工商企业利润所得税,且是按整年度计算的免税期。

工商企业利润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BIC=税务利润*税率

税务利润计算公式为:财务利润+入账礼品+大于营业额0.5%的招待费+管理费超标税+罚金(仅限于税务,警察,社保三方面的罚金)+超标reçu+ BIC进成本金额+UTIS进成本金额+学徒税+......其他西非各国根据本国情况的特殊规定。超标reçu主要是指,没有NIF的同一个企业发票和收据累计超过500万的,该公司所有的没NIF的发票及收据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NIF的发票及收据单张超过10万西法的要缴纳工商企业利润所得税。

若企业在该年度未取得任何利润或所得税的数量少于IMF(最低应缴税 Impôt Minimum Forfetaire ),企业应上缴发票收入(营业额)的1%。

没有在西非国家注册公司的企业要缴纳收入额16%的企业所得税。

在尼日尔境外的办公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和母公司发生的往来支出30%可以在税前可以扣除。

每年的10月份根据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每个企业预缴60%的企业所得税。

在西非市场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在尼日尔生产经营的期限及产品、劳务情况,进而选择合理的注册形式及成本费用入账方式。因中国企业参与的项目多为中国政府及欧盟、世界银行的援建项目或与政府共同开发的合作项目,大部分属于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的范畴,因此可以利用这一政策,不同类型的中资企业采取不同的运作模式。

对于往西非市场出售材料、设备的中资企业而言,不需要在西非市场注册公司。因为根据西非市场的税法、海关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往西非市场出售材料、设备等物资只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两种税金。目前西非市场上的开发项目主要为矿产、能源及各种基础设施,出资方式以欧盟、世界银行、中国政府的援建及合作开发为主,根据西非国家的矿产法及西非国家与欧盟、世界银行、中国政府签署的协议,这些项目免交关税和增值税,因此出售材料、设备的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政策,不在西非市场注册公司,而是以材料、设备直接出口的模式经营,以规避因注册公司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金。

3、西非经济共同体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纳税义务人:中方人员在尼日尔境内所有工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折扣:①中方人员海外津贴折扣17%,前提是海外津贴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40%。②职业折扣10%。职业折扣后计算出来的税基要取千位数才能进行家庭负担折扣。③家庭负担折扣。④国家社会保险折扣。

4、结语:

缴纳义务人: 雇主在雇员执行合同期间或合同中断时都对CNSS有承担义务,以雇员月工资总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50000CFA。计算办法:1、个人缴纳: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及驾驶员补贴,其他津贴不缴纳)×5.25% 公司缴纳: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及驾驶员补贴,其他津贴不缴纳)×15.9%(总计缴纳比例为17.4%)缴纳时间:少于100人,一季一交;多于100人,一月一交。

社会保险的筹划主要是利用西非市场CNSS相关法律规定的“外国员工在西非市场工作6个月以内不用缴纳社会保险”的这一政策。企业招聘中国员工时注意用工期限,合同签成6个月的,定期倒班换人,劳动合同中不要体现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还需要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出差证明和在国内已缴纳社会保险(带有社保号)的证明到西非市场外交部门公正。如果某些重要员工必须一直在西非市场工作,单位缴纳部分没有办法规避,个人缴纳部分可以和社保部门谈判,以职工在西非施工短期工作不会使用养老保险为由免交个人缴纳部分。

参考文献

[1] 余 采.税收筹划理念.中国审计,2004年第2期

[2] 王兆高.浅议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企业经济,2004年第2期

[3] 胡文君.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4] 王珍义.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经济问题,2004年第1期

[5] 郭海燕,翟英敏,丁文祥.如何正确选择税收筹划的切入口.经济论坛,2004年第6期

[6] 李晓军.略谈企业税收筹划.经济师,2004年第2期

[7] 王炳侠.税收筹划案例.中国税务报,2004年3月23日

[8] 邸广才:《企业税收筹划之我见》,现代商业,2011年,第33期

[9] 尹旭:《浅谈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商情,2011年,第50期

[10] 陈明舰:《税收筹划与规避税收风险》,中国农业会计,2010年,第2期

[11] 张静伟:《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理论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范文6

一、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税[*]44号)第一条、第五条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稳定牵头部门和调查队伍,做好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作为避免重复调查的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相近的调查表并入到税收调查工作中,消除重复劳动,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并采取措施提高调查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程度,使税收调查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各项税收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工作时,应尽量将其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发放企业录入版软件或试行网上直报方式,以方便纳税人的填报,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二、税收调查的主要变化

为了保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适当增强样本的代表性,并提高调查软件的数据收集和应用性能,更好地满足税务机关内部数据共享的要求,决定自*年度起采用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同时,统一使用新的调查软件NTSS。为了满足抽样调查的需要,*年度对调查表指标体系也作了局部微调,增加了部分信息指标,如开业(成立)时间、营业状态、企业所在地地址等。

三、调查范围的确定

根据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工作需要,*年度调查企业包括以下范围:

1、抽样调查企业。各地的抽样调查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数据统一抽样确定,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将部局两家下发的抽样调查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2、重点调查企业。除了关、停、并、转企业,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并将新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同时,各地的重点调查范围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国税机关: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②所有*年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使用百万元版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超过3000户、防伪税控企业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③所有*年新开业的工业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企业超过5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④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三省一市列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并且发生转型退税的全部企业;⑤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0%;⑥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⑦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1200户以上,这些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2)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②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40%;③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④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交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⑤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30%以上;⑥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

上述重点调查企业的户数可以包括抽样调查企业的户数。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为了便于各地有针对性地对本地支柱性产业进行分析,各地可以将本地某些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

四、汇审时间安排

各省级税务机关请于*年7月中旬以前完成税收调查数据的汇审工作,做好参加拟于*年7月底举行的全国税收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时,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将填写完成的“*年度税源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及其电子文档(空白电子表格可在互联网的税收调查网页或税务广域网税收调查工作的FTP上下载)数据与调查数据一同上报。

五、工作总结和分析材料

调查数据全国汇审后,各地要对*年度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了促进各地的数据应用与税收实际工作相结合,各地要至少完成两份分析报告,一份从部局两家统一规定的研究课题中选择(具体课题另行布置),另一份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确定,两份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地就数据论数据,而要根据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各地应在*年11月30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其中工作总结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范文7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舞台林林总总的企业当中,小微企业的数量超过了半壁江山,其在财政收入、解决就业、推进创新、构建创业平台、完善社会服务分工等方面均为国家做出了较大贡献,成为一支经济生力军。小微企业的生存状态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让大多数小微企业一直在浪尖上跳舞,仍然面临着融资难、人才匮乏、产品或服务水平较低等一些困难,同时普遍存在产业机构较单一、产权不明晰、盲目追求扩张、缺乏前瞻性战略规划等诸多问题。研究小微企业发展趋势,可以帮助社会及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对其的现状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可以推动小微企业明确自身定位,加强规划,准确研判趋势,把握市场脉搏,使其健康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1 小微企业的定义及特点

1.1 小微企业的定义

据百度百科介绍:小微企业是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于2011年11月提出的,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2011年6月18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其中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特别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中划分微型企业的标准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微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 中国小微企业当前的四大特点:

1.2.1投资主体和所有制机构多元,私营企业是小微企业的主体;

1.2.2劳动密集度高,两极分化明显,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1.2.3发展不平衡,优势地区集中,具有明显的地域集群特色;

1.2.4敏感脆弱,易受外部环境变化影响,但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进取精神。

2 我国小微企业的现状

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小微企业已占市场主体的绝对多数。

我国中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中小微型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可见,小微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

我国有劳动力人口近8亿,就业人口达7.67亿。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新增就业和再就业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已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

从资产净值人均占有份额上来看,小微企业单位投资的劳动力和单位产值使用劳动力都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样的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可吸纳就业人员平均比大中型企业多4―5倍以上。

小微企业是解决我国城镇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就业问题的主渠道。

3 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3.1从劳动力成本来看,劳动力成本上升仍位列当前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之首。调研发现,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主对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反映逐渐趋于理性,开始接受低廉劳动力成本时代已结束的现实。劳动力成本上升归为以下几个方面原因:物价上涨,为了生存工人要求高工资;企业要承担社保缴纳以及其他各种员工福利,导致对每一位工人身上的投入越来越高;员工频繁跳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成本维护,这包括招聘员工和培养员工的费用;同时,一部分小微企业主将问题归结到现行的人才供求体制上。从市场情况来看, “市场萎缩”是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

3.2从整个市场环境看,调研发现,2013年以来,受外需低迷、内需不振、宏观调控、原材料上涨、用工成本增加、电子商务兴起等因素影响,建筑、纺织、医药、服务行业等市场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各自表现可谓“冰火两重天”。传统产业市场最为低迷,比如房地产、机械、建材、纺织、服装业;而环保科技、移动互联等一些新兴行业的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订单量下滑最大的是出口型小微企业。

3.3从小微企业内部看,“市场萎缩”的原因除了上述客观外部环境因素以外,主观上一些小微企业在自己的市场定位、产品的竞争力、营销方式等方面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产品缺乏竞争力,或者对市场发展的前景没有非常明确的预测,没有及时的研判和掌握,这些也都会影响到小微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4从融资情况来看, “融资难”是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是,相比往年小微企业主们对于融资难众口一词的“普遍感受”,调查发现,部分小微企业主表示 “融资环境逐渐在好转,融资途径逐渐在增多”。小微企业主对于融资难易程度的感受如何,首先与当地政府对民营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紧密相关。政府能否为银企搭建平台、增进双方信息对称,或者增加金融支持、提供政策担保等,对缓解当地小微企业融资难显得至关重要;其次,出于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多数银行已将发展小微金融列为当下及未来的重要业务之一,他们也因此而变得更加主动和灵活。

4 结语

小微企业发展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也有着诸如经营灵活等优势,在国家政策的不断支持下,社会将越来越认可小微企业,更多的人才也将进入小微企业,未来小微企业必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国家工商总局2013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范文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

(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四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凭证)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章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六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八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条(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医保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医保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医保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第三十四条(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和区、县医保办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结算有关的记录、处方和病史等资料。

个人门诊急诊就医的次数或者发生的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市医保局可以对其采取改变费用结算方式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医保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市医保局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年限人员的特别规定)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化管理过渡期)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为本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

超市出纳工作总结范文9

营改增后 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问: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答: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xx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系统税票号码是指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赋予的税票号码。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xx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xx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xx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xx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xx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xx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xx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xx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xx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xx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xx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xx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xx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xx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xx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xx〕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4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xx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xx年6月27日。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按规定在确定应税行为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适用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适用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2.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分别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和提供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都未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发票使用有何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xx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xx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xx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xx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xx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8号)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xx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五、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xx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系统税票号码是指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赋予的税票号码。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六、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是什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认证发票?

(一)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为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20xx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xx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七、金融机构纳税事项有何规定?

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