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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锦9篇

时间:2023-03-10 14:47:3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1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必要性

(一)为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提供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在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进行资金借贷之前,抵押品价值是银行进行信贷决策和确定提供资金额度关键指标之一。通过评估确定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平合理价值,是银行确定合理贷款金额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能维护抵押人权益、保证抵押人获得合理的贷款金额。

(二)为控制银行贷款损失风险提供保障 银行设置抵押资产的作用在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资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这种贷款方式从理论上讲比单纯“第一还款来源”多了一道风险屏障。抵押物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根据抵押物的合理评估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动风险、处置变现风险、贷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从而降低银行贷款违约损失。但是,抵押品作为一种减少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姜浩,2008)。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及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为银行控制并降低贷款违约损失提供了保障。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 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由谁来承担,是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长期以来的垄断经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只能由林业行业内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目前基本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他评估人员无法正常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由于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没有脱钩改制,人、财、物受林业行政领导的制约,有时难免受行政领导干预而难以抵制,不可避免要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真实的资产价值得不到体现,严重影响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田松华,邓云,2010),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的低下,是影响银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不统一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对拟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根据《国际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非市场价值类型的集合,包括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持续使用价值等各种价值类型。以抵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选择问题,是各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界一直讨论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现阶段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相关的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两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大大降低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其评估质量。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加大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 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业务中的评估对象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时这些特殊性加大了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主要体现在:

(1)采伐的限制性影响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收益额的预测。法律或社会对采伐的限制性规定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森林资源资产采伐受到限制的原因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资产除具有经济效益之外,还具有生态效益,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法律对森林资源的采伐有一定的限制;二是各类森林经营单位为保证永续经营下去,在采伐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对其结构加以人为干预,一般来说会通过制度规定采伐程序。对林木资产而言,采伐的限制规定影响森林资源资产的给其权利主体带来的未来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林木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难度。

(2)外部环境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难以定量。

对林地资产而言因外部环境不同,价值差异很大,除其本身内在的生产潜力差异外(即立地质量等级),还存在着生产运输成本上的差异。林地的这些差异,要比农地大得多,林地的差异,给林地资产的评估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因为林地的位置固定性,附属于该位置的温度、湿度、光照、降雨等具有一定的状态,他们构成了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也影响土地的生产潜力。因为林地位置固定性导致了很难寻找到完全相同的森林资源资产,同时外部环境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影响差异尤难确定。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完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制度 主要包括:

(1)由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评估服务的评估主体作为经济行为的第三方,为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其评估结论是银行确定贷款金额的依据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降低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评估主体首先应该独立于经济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评估主体作为提供价值估算的专业机构,应该拥有专业评估技术的人才,评估技术人才能够利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提供价值估算服务并出具评估意见。在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三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拥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客观上能够独立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符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的客观要求。

(2)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鉴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特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除需掌握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常规技术之外,还需掌握或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森林的经营技术和调查技术等林学方面的知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本文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第一,对意愿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系统培训。对资产评估机构人员,主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等相关林学知识培训;第二,采用严格的考试制度,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证书。

(二)统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价值类型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业务中,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抵押企业,都期望如期偿还贷款同时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发生转移,借款企业能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第一还款来源”按期偿还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现金流量即“第二还款来源”实际是在“第一还款来源”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安全设置的第二道屏障。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处置,优先利用处置所得资金偿还贷款本息。鉴于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抵押权人通过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可能发生,部分学者以及评估实务人员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应该选择清算价值类型。笔者认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市场价值较之清算价值更为合理。

首先,从国外的评估实践来看,美国、澳大利亚以及香港特区的抵押评估价值类型均采用市场价值。在美国,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界定为市场价值。澳大利亚评估准则认为,抵押贷款评估的评估基础是市场价值。香港《评估准则8:用于抵押的资产评估》规定,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进行评估时,评估通常应当建立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而不宜以非市场价值作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其次,清算价值不同于代表贷款到期日抵押品变现价值。评估师采用清算价值类型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通常选择评估人员以对抵押资产的现场勘察日、抵押权设定日、贷款发放日等不同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可以概括为“当前日期”。资产评估是根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的自身特点、面临的市场条件、未来的市场变化等条件,结合一定的假设通过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价值估算时,评估使用的评估假设是根据评估对象当前的市场条件做出的,而不是贷款到期时的市场条件。选用“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原因是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时自身状态及面临的市场条件难以预测。森林资源资产属于自然资源资产,除受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之外,还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或病虫害等自然原因可能导致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处置时发生较大价值变动,甚至完全灭失。因此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所得到的清算价值,很难代表实际处置变现时的价值。

再次,在贷款存续期间,抵押品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价值波动,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贷款(如项目贷款),到期时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会发生较大变化,如果到期时抵押品的价值很低,将难以起到贷款风险的防范作用。因此,银行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往往根据不同的抵押贷款期限、抵押品类型、抵押品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等价值影响因素确定一定的抵押率,来控制其贷款损失风险。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未来的变现风险可以通过银行所设置的抵押率得到合理控制,如果评估时采用清算价值类型,银行采用清算价值与抵押率结合的方式确定贷款金额,会导致抵押品未来变现风险所产生损失的重复计算,给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在采用抵押率的情况下,市场价值类型更为科学。

最后,相比清算价值而言,市场价值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而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通常来讲,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交易案例较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更多。因此,市场价值评估相对清算价值评估,操作性更强。

(三)确定评估参数时充分分析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 具体为:

(1)合理考虑采伐限制对预期收益的影响。因为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相对于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而言,采伐限制性规定给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带来了不能对其自由处置的障碍。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时,必须考虑采伐限制性规定对收益额的影响,根据相关部门或者行业通行的采伐限制,科学预测每期的客观收益额。

(2)注意外部环境对相关参数的影响。在应用市场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外部环境对评估参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调整方面,包括交通运输条件的差异、林地状况的差异、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差异等调整因素。在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也需要重点考虑,比如交通运输条件对成本的影响、地理位置决定的土地状况对收益的影响等。同时,应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同样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对重置成本以及各种贬值的影响,比如交通运输条件不同对重置成本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刘玉平:《价值类型理论的应用与完善》,《中国资产评估》2009年第3期。

[2]崔宏:《基于银行贷款安全目的的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创新》,《金融论坛》2007年第1期。

[3]刘玉平:《资产评估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4]罗江滨、陈平留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版。

[5]严玲:《对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方式融资的思考》,《森林工程》2005年第3期。

[6]魏远竹等:《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林业经济》2001年第10期。

[7]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8]王富炜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研究》,《林业经济》2008年第11期。

[9]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2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控制;风险防范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 研究背景 

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中提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强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国家对森林资源流转的促进中,在部门办林业到全社会参与办林业的转变中,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导致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发生。 

1.2 研究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种社会中介行为,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对评估结果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生命线,要严肃评估工作纪律,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维护评估工作形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成果不仅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直接影响,在一定的情形下对其他第三者的利益也会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的结论负有严格的责任。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是评估人员做出的估测,无论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何重视评估质量,其得出的评估结果也只能是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两者之间总会有误差。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过程中要对有误差的结论承担责任,风险不可避免,有时甚至可能碰上诉讼。因此研究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力求降低业务风险,避免评估纠纷和诉讼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 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因素 

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体制与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又有操作不规范,行政因素干扰等原因。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共同对评估质量发生作用。 

2.1 评估人员影响 

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人员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上。多数评估人员不是懂评估但不了解林业和森林资源资产特性,就是只懂林业但不了解评估理论。一些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责任性认识不足,职业道德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估,严重影响了评估的质量。 

2.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相应管理办法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一些规范规定,但这此些法规和管理办法尚不健全,有些条款不符合生产实际而难以操作执行,大部分条款是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对具体的评估操作缺乏指导。 

2.3 森林资源调查难度大,资料残缺 

森林资源由于其生长的动态性、结构的复杂性和管理的艰巨性,使森林资源调查困难,要达到较高的总体调查精度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的。且林业经营单位历史资料经常残缺不齐,评估中常用的生长收获预测模型、出材率模型和林业投资收益率(折现率)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常用的评估参数体系没有建立。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评估质量。 

2.4 行政对评估过程的不正常干预 

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未脱钩改制,受林业行政领导制约。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因种种原因受制于地方行政领导。当干预难以抵制时,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难以体现真实的资产价值。 

2.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间恶意竞争、机构内部管理松散 

部分评估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有关规定,采用迎合客户需要下调评估费用,或有意低估或高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多为新成立的机构,尚未建立严格的评估质量监督、控制制度,人员少,操作随意,对报告书缺乏严格的审查。

3 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对策 

3.1 完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法规,加强管理 

已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较少,不能满足当前业务开展的需要。应加快制定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放开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市场,提倡合理竞争,强化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促使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2 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 

要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脱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推向社会,在经济上、人事上完全独立,消除行政干预,实行谁评估,谁负责。 

3.3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 

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仍很粗糙,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研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紧编制一系列可靠、系统的森林经营数表,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数体系。 

3.4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 

对评估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仅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培训,而且要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经过严格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培养一批能较好地掌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建设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评估执业人员队伍。 

3.5 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处理、评估程序及人员安排、内部审核、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档案的归档管理等各项制度,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明确机构内部各级人员的任务、职责,建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4.1 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有关法规 

评估人员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遵守必要的职业道德,围绕规范要求来搜集资料,选择评估方法,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书。 

4.2 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评估机构应当参照规范的有关要求,着重建立起以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指导和监督、业务承接等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并把它落到实处,切实要求每个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对评估质量进行严格控制,避免评估结果出现重大差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3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一、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中国林业发展的必须

中国集体林森林资源流转在民间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家庭承包制的同时,集体林区推进的“均山到户”在中国民间开始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推进“四荒拍卖”时形成了一个小峰潮;新世纪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分山到户”森林资源流转作为激活林业的运行机制,更加得以彰显。截至目前,全国已完成林地流转确权面积19.5亿亩,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27.37亿亩的71.3%。通过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极大地解放了农村林业社会生产力。

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一词彰显魅力,各地纷纷组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做起林业产权的交易买卖,这将有力推动中国林业向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促进林业要素的市场流动,促进资本与林业产业的对接。

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行为,森林资源作为市场元素进入市场,是资本运营的结果。为了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必须,也只有靠这个市场中介组织来制衡。

二、中国现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资产评估主要分两大类,就是有形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成长起来的。自1989年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几十件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企业在发生改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保险、拍卖出售、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时,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些制度的建立,确立了资产评估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995年中国正式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举办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从业人员授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但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评估范围的扩大,森林资源征占、抵押、保险评估成为评估的主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认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和人员。当前,中国真正的部级(甲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不超过5家,其中,甲级3家,乙级两家。从业人员仅1 300多人;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准的省级调查设计院和规划院具有评估资质的也只有70多家。各市县没有林业专业的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业务多数由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来完成;林业部门有资质的人员也是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具有从事非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资格。有大的林业评估项目也都是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或大中院校来完成;地方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执行的是各省的征占林地补偿办法。这几年表现最突出的是林业的司法鉴定,都是聘林业专家出据鉴定报告。

三、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在是有好经,无好庙和好僧,好的评估规范,没有部门去很好的监督运行和操作。

1.法规不规范是导致当前评估工作混乱局面的根源。现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者眼里,只要拿到职业资格上岗证书,就相当于捧上了“金饭碗”。然而,众多国家机构的认证、地方上的认证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认证,让不少正在找工作的人眼花缭乱,那么究竟哪一个机构颁发的证书才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呢?

难怪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怎么同一项工作,两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发证。比如,由国家发改委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印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人才培训中心)颁发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资格和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验印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认证资格。

发改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国家林业局依据是: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006]529号,第12条之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国仅有6人,试问能组织完成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任务吗?

可以说,职业资格鉴定市场非常混乱。不仅仅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目前的执业资格五花八门,这个市场的确有些鱼龙混杂,早该整顿和规范了。

据了解,目前中国各种职业资格认证多达数百种,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同性质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相互争夺,各种形式的证书充斥劳动力市场,让用人单位难辨真假。一些培训机构的设施非常简陋,一间房子、两部电话、三个人就是一个培训机构。而且这些培训班收费极高,如一项职业经理人培训只有3天的课程,可以进行全脱产学习或者业余时间授课,学费高达6 000元。有的培训班则对资格申请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有的连培训、考试程序都省略了,这些资格证书上还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职业资格证书”的字样,有的还具备证书网上查询功能。

各行业及各部门都在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无序竞争,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例如计算机领域,各种计算机资格证书达十八种之多。

职业资格认证市场的混乱局面源于目前相关机制不够规范,一些规范运行的机构与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宣传引导和激励,一些不规范的机构与行为又得不到应有的惩治与取消资格等处理。此外,部分技术标准滞后或缺乏,一方面容易造成大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满足鉴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评估不规范是导致政府与群众矛盾的根源。由几个部门几个人组成的小组到现场看看,记一记,就似为评估的做法,是当前评估市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按资产评估办法规定,当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被征用和占用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现实的评估在房屋占地的弊端是:有头脑的,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在原有的房前屋后,私搭乱建,没有任何批复手续,由于城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形成非法的纪实建筑;种植业的弊端是:农地做苗圃的,没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多数是将农地擅自改变用途,忙目搞种植。

苗木成为某些人手中的“摇钱树”。当遇到要征占地时,它们被资产所有者急匆匆地,成捆地临时集中栽植在一块不大的“自留田地”里,成为人们要求补偿和获得补偿的依据。

上述情况,我们的评估人员确默认,将非法建筑合法化,给予登记,顶补偿面积。苗木查查数量,甚至不查,让资产户自报,有亲属关系将得到更多的虚假资产。就这样政府也远远达不到对资产所有者的补偿标准,由于老百姓不懂,而被政府吞占。苗木培育数量和标准,根本没有按林业行业的育苗技术规程来衡量育苗的操作程序和产苗标准,价格的随意性更大,有的苗木补偿是自身价值的上百倍。多数苗木在帮助居民完成了进行讨价还价,获得补偿的“筹码”使命后,它们的命运和去向依然还是那么的不明朗,南征北战,拿到异地再用。特别是珍贵稀有树种,由于没有市场价格,漫天要价,现在的红豆杉就被炒成了天价。据说辽宁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今年都到吉林来买“占地用苗”(林业新概念),过去一棵扦插苗一年生的价格在0.3元~0.5元,而现在达到1.8元~2元;南方的一棵雪松达十几万,银杏几千元,上万元不等。苗木补偿价值应进行市场采价和利用价格评估理论来计算而得。

现在是同样的环境,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干与不干,补偿是完全不一样,是导致群众因补偿不公而集体上访的根源之一。是造成群众与政府矛盾激化发生不该发生恶果的原因之一。因此,要规范和完善资产评估制度,要严格界定补偿对象和标准,规划区内非法建筑坚决不能补偿。青苗补偿要似土地用途而定,没有林业部门的生产许可,林业苗木不能视为苗木进行补偿,农业的花卉苗木也要严格界定,决不能群众种什么补什么。

四、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

我们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多年,我们认为,改变混乱局面,国家应尽快确定评估机构的审批机关,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人员纳入正常职称的考入评聘制度。应尽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同时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证书管理工作,杜绝违规购买和乱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象。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种职业的建立,不能由某个部门、协会、机构随意认定,应纳入国家行政许可,政府部门只负责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与审核,行业协会因对行业业务熟悉,可参与制定出较为可行的资格标准及考试方法。劳动部门则要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应纳入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范畴。

1.尽快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改委和各省物价局组织机构和评估人员认定实施工作。

森林资源资源的核查技术要求较高,建议评估外业核查由林业部门专业调查队来完成,并形成资产核查报告。评估的内业核算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完成。林业部门应作为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过程实施的监管者,资产管理部门应作为评估机构评估核算过程的监管者。

农业经营管理站是市、县、乡、镇在农业与农村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属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范畴,其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与工作职责不相适应。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却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矛盾突出(以合代转,以价代评)。它在农村资产管理中到底是充当什么角色?应尽快有个说法。

2.要尽快完善和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决不能出现一个项目十家评,十个样的结果。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4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森林保险;资产评估;批量评估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133-03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行业发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产业的发展。袁红萍(2013)认为以按“亩”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为核心内容的现行森林保险制度的缺陷是阻碍森林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原因,并认为以“林木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算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损失理赔费计算依据”为核心内容的森林保险制度改革,是破解森林保险困局的关键所在[1]。国外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使用自动评估模型(AVM)和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CAMA)开展物业税评估工作。21世纪初,国内在房地产交易征税上借助批量评估技术开展税收评税及其征管工作。批量评估具有高效率、合时性、一致性、持久性、可解释性和透明性特征[2]。国内很多学者论证了批量评估应用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一致认为批量评估应用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可行的。因此,批量评估技术是解决大面积的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的有效且可行的技术方法。

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分析

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在进行科学管理及合理经营的条件下,可以不断地向社会提供大量物质产品、非物质产品及发挥其多种生态功能。

森林资源按其物质形态分为森林生物资源、森林土地资源以及森林环境资源。(1)森林生物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及以森林为依托生存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资源;(2)森林土地资源,包括有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3)森林环境资源,包括森林景观资源、森林生态资源等。

森林资源生长在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中,必然会受到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干扰,由此遭受自然灾害、社会不可抗力等因素的侵害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我国森林资源资产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可能遇到的主要灾害有以下三种:(1)火灾。森林火灾是世界性的最大森林灾害,大多数森林火灾都是人为原因引起的。(2)病虫害。病虫害对林木及其果叶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很难估算,因此对病虫害目前暂不承保。(3)气象灾害。气象灾害主要包括:风灾、雪灾和洪水等。

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

按照评估技术手段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IVS(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2005)认为,批量评估是在特定日期,应用统一的系统,考虑到统计检验和结果分析的评估方法和技术以评估多个财产的活动[3]。

批量评估(Mass Appraisal)是相对于单项资产评估(Fee Appraisal)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某单项财产的市场价值时,该评估业务通常被称为“单项资产评估”,而一次性评估大批量财产的评估业务则被称为“批量评估”。批量评估区别于单项资产评估的关键在于:批量评估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评定估算大量资产的价值,其一次性评估的对象是一批或一组资产而不是单项资产,并应用统计检验来校正批量评估模型以保证评估质量。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基本要素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一样,有10个评估基本要素,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依据和评估程序等。下面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要素的特殊性加以分析讨论。

(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主体

我国现行的森林保险实行的是“政策性森林保险为主,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辅”的森林保险体制(简称“政商结合”森林保险体制)。这种“政商结合”森林保险体制,必然有多方森林保险主体的参与,其中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保险制度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履行森林保险制度运行的监管职责,如果由其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职责,则超越其行政职责权利范围。森林保险企业是森林保险服务提供商,由其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职责,势必导致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森林经营者是森林保险服务的消费者,由于其受到缺乏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具备评定估算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的专业能力。另外,从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现状来看,大部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不具备森林资源资产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需要利用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的工作协助其完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总而言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与森林保险相关的主体都不能很好地胜任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工作,需要组建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来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工作职责。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号)的规定,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生产经营管理、资源核查的特殊性,必然要求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具备相应的林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主体应该是独立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之外的具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该机构可以是盈利企业,也可以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借鉴国内外物业税评估机构设置情况和机构性质,笔者建议组建从事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工作且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简称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提供“政商结合”森林保险制度要求的批量评估中介服务。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应该有下列专业人士组成:(1)注册资产评估师;(2)林业专业技术人员;(3)计算机专业人员;(4)“3S”专业技术人员;(5)保险专业技术人员;(6)其他辅助人员等。

(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对象与范围

森林保险目的的评估对象是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在现行的森林保险制度下,由于森林资源资产中的林地、动植物、微生物、森林景观资产和森林生态资产不是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因此,不能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的对象纳入其评估范围。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目的和价值类型

森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如何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就保险一般规律而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是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依据和计算基础。因此,正确评定估算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是保证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结果正确性的前提。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其目的之一是确定森林保险标的资产的可保险价值,从而决定购买多少保险额才算充分,以保证投保林木资产不受损失。可保险价值是指可能因危险造成损失的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或重建成本。可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认同的某项森林资源资产损失,或森林经营者的整体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损失的一部分。可保险价值是林木资产占有方、债权人、保险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所关心的。

如果保险额是以重置形式提供的,那么可保险价值可以按照更新重置成本来计算。按更新重置成本计算可保险价值是以更新重置成本为依据,扣减去陈旧贬值;如果保险额是以市场价格形式提供的更新重置成本,那么可保险价值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选择树种、树龄、立地条件等因素类似的林木资产所需更新重置成本外加适当运费、税负等计算出可保险价值。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目的之二是,当森林保险标的资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满足森林保险损失结算需要所做的评估,其具有非常特殊和有限的目的,即证实资产价值是根据保险单条款规定确定的,可称之为保险损失结算价值。保险损失结算价值类型与保险评估确定的可保险价值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为损失结算所做的评估是在损失发生以后进行。

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其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有两个,分别是:(1)满足森林保险投保行为需要确定的可保险价值;(2)满足保险损失结算行为需要确定的保险损失结算价值。可保险价值和保险损失结算价值一致,只是评估基准日不同而已。

(四)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周期

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资产的价值也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某一时点(评估基准日)的静态价值,并非确定资产每时每刻的价值变动过程和变动趋势。

在森林资源资产占有方投保森林保险时,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就是森林保险的购买日,或者森林保险合同签署日。

当林木资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时,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应该是保险事项发生日。保险事项发生日之前或之后都不宜作为保险损失结算评估基准日。因为,如果以保险事项发生日之前或之后的某个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其评估结果必然不符森林保险合同的规定,也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原则。

根据现行森林保险制度的规定,森林保险以一年为一个保险周期。一般而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系统的评估周期一般应与森林保险周期一致,即批量评估周期为一年。从林木资产的生长周期来看,在国民经济状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和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一年生长期对经济林以外的林木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因此,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周期可以是一年或一年以上,具体评估周期可以根据林区主要树种生长阶段确定。

(五)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途径方法

1.批量评估的成本途径评估方法,是根据成本法的评估原理构建批量评估模型的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该模型对林木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更新重置成本法)评估保险目的林木资产的价值。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新的设计、新的标准、新的造林技术、新的经营水平,以现行价格新造相同林木资产所需的成本。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受林分组成、树种、生长状态、生产材种、产品品种、市场价格、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在批量评估林木资产价值时具体考虑的是林木资产的苗木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和管护成本等。林木资产生产成本可能受到林木资产树龄、树种、面积、森林蓄积、经营方式、物价因素、区域因素等影响。

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时,还要考虑林木资产的增值(贬值)问题。林木资产一般不存在贬值,反而因林木材积生长使之增值。当然有些林种、树种、某些年龄段的林木,类似于一般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也的确存在。譬如过了盛产期的经济林,产量明显下降,甚至收不抵支,存在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用材林和防护林如林木年龄达到过熟年龄或防护成熟龄,其林木生长功能衰退,生产能力下降,防护功能下降,产生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由于森林经营或林木年龄的问题,其增值(贬值)的速度有快有慢,量有大小,在评估中需要注意调整。对于经济林,还有一个有别于用材林资产的问题,即其生长过程分为产前期、始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四个阶段,盛产期有较高的产出,过了盛产期产量明显下降,有一个经济寿命的问题,即存在类似于一般资产的成新率问题。其成新率计算公式是:

成新率=1-已收获的年限÷盛产期的年限 (1)

2.批量评估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按“以利求本”的基本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此估算评估对象的合理价格或价值的评估途径。其计算公式:

V=∑n

t=1+ (2)

式中,V――评估值,n――年份(第一阶段每年净收益不等的总年数),Rt――第t年的净收益,An+1――第n+1年开始每年净收益相等的年净收益,r1――折现率,r2――资本化率。

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评估时,关键是要确定折现率、资本化率、年净收益和折现时间。其中折现率、资本化率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加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折现率与资本化率有可能相等,也有可能不相等。

3.批量评估的市场途径评估方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类似资产”是指在用途、结构、位置等方面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市场价格比较的评估途径。目前在批量评估中,有两种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可供选择使用。

一是可比销售法(间接评估模型)。它通过两个步骤实现:先建立一个确认可比销售样本的模型;然后再根据可比销售林木资产样本与目标林木资产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其模型表达式为:

V=SPC+ADJC (3)

式中,SPC表示可比销售林木资产的销售价格,ADJC表示对可比销售林木资产的调整。传统的可比销售法的调整原理,采用的是非统计校准的样本分析,即在模型中设定两个销售样本的特征在其他方面都相同,根据两个销售样本中某一特征的差异反映销售价格的差距。这种方法较为原始,可靠性不足。因此,可比销售法虽然构造简单,易于被使用者和法庭接受,当其精确度难以与市场法媲美。

二是目前在批量评估中应用最为广泛的直接市场法(Direct Market Method)。直接市场法模型通常是采用了统计校准技术的愿望模型(Hedonic Models)。它以当地市场可比林木资产的近期销售状况为基础,需要采集有关林木资产具体特征的信息以确定价值。当地市场上可比林木资产的近期销售状况用于估测评估对象的价格。

四、结论

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依据可以是森林面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或森林资源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而最能真实反映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依据的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

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征和可能遭受灾害的情况来看,目前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就是林木资产,除林木资产以外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宜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

从评估技术角度来看,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可以采用单项资产评估与批量评估两种评估技术并用的模式。

从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来分析,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原则和假设、评估途径方法、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周期等评估要素,都与单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一致,它们的区别在于评估效率和评估费用的不同。另外,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主体与单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也不一定相同。

参考文献:

[1] 袁红萍.改革森林保险制度破解森林保险困局[J].经济研究导刊,2013,(25).

[2] 张旭.财产税税基批量评估中的特征价格模型分析――以厦门市商业住宅为模拟分析对象[D].厦门:厦门大学,2008.

[3] 纪益成,傅传锐.批量评估:从价税的税基评估方法体系发展新动态[J].中国资产评估,2005,(1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5

1.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

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费问题,国家林业局出台了有关规定(表1),在此基础上,福建、江西、湖南、湖北等省份相继出台了规定(表2),明确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从上表可以看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分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和森林资源资产勘察费。

1.2森林资源的资产勘察费

①分地类面积勾绘—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地形测量的一半计费用。每平方公里测量费用为14244元,其中难度系数为1-1.3。测量费用为=面积×每平方公里测量费×难度系数;地类面积勾绘费用按照测量费用的50%计算,每亩收费4.5~5元。②林地资源调查—调查内容:分林种、树种的胸径、树高、数量、蓄积;古大珍稀树种、国家保护树种专项调查;风景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专项调查等。林业行业标准:林业综合调查每亩调查费用为25~35元/亩计(按难度系数取费)。资源调查费=面积×每亩调查费

1.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的案例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各林业省份开始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林权交易平台的搭建。据统计,至2010年末,浙江省抵押贷款累计发生额为36.26亿元,借款农户涉及7.22万户;截止2011年底云南省16个州市的96个县(市、区)都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余额达74.11亿元。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建立1200多个林权交易机构。数据表明,林权改革已获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据目前各省及各银行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贷款的额度不超过标的物的50-60%不等。以福建省农业信用社抵押办法为例,贷款额度不超过标的物的50%,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现阶段一至三年的贷款利率为6.15%,农信社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上浮50%,按国家林业局规定,100万以下费率为9-15‰,森林资源资产勘察费为每亩25-35元(按难度系数取)。假设现有林权估值为50万(面积为500亩),则贷款额度为25万,应付资产评估费为4500-7500元,勘察费为12500-17500元(按30元每亩取),评估费将占到拟获得贷款额度的6.8-10%。如若拟贷款的林权估值较小,对于农户来说,相当不划算。

2.降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的途径思考

笔者认为,应从高额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勘察费入手,利用政府协作职能降低费用。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属性,若是对于每个项目的估价对象,都进行逐项核对,无疑这个工程是巨大的,尤其是遇到结构组成复杂的杂种林木,清查工作更为繁琐,若是在此基础上有原始数据可供调用,再结合原始数据对估价对象内的林木进行抽查,再采用系数修正方法测算出结果,工作将大为减轻,费用也会相应减少。政府机构可以借助森林资源普查,对各个林区的资源进行摸底建档,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信息系统。

这样一来,当需要对某一片的森林资源进行评估时,我们可以直接从库里调用数据,结合这些数据抽查估价对象,然后结合各种林木的生长速率等参数,对估价对象进行相应修正,合理估算出估价对象现阶段的价值。政府机构对于调用数据,可以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确定一个收费标准。对于要搞活林木资源,促进其流转,一个方便便捷的系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可以大大缩短评估工作的周期,使得评估工作更简洁。

3.结语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6

关键词:林权:抵押货款;风险控制

1 林权抵押贷款易于出现的风险

1.1 资产评估

评估管理和评估技术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内容,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可以通过以下4点内容详细展现:(1)森林资产的构成部分较多,有林地和林木等。(2)树种不同,价值就会不一样,同一树种,树龄不同价值也会不同。(3)原始林木与人工林木的价值存在差异。(4)交易市场没有形成规模,森林资源无法实现有效评价。(5)森林资源价值可以通过生长周期和自然增加值全面体现。普通会计师林业知识比较匮乏,森林资源职业设计规划师没有会计和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储备,这就使得森林资源在评估时存在很大的风险。

2 抵押物价值保全

森林资源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从而使抵押机构在进行林权抵押时存在较为严重的风险,可以通过以下2点全面体现:(1)经营和管护森林资源,存在很多的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比如,污染、病虫害、风灾、泥石流、水灾、火灾、冻害以及雪灾等,这些灾害一经发生带有比较强的毁灭性,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对抵押物的有效监管。(2)森林资源被偷盗的危险系数较高,这对于抵押金融机构来说风险比较严重。林区地理位置比较偏远,人烟稀少,交通设施短缺,使得在管理时难度较高。有的人法律意识比较差,乱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

3 政策与法律法规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种新兴的贷款模式,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集体林权、国有林权流转以及处置都需要不断地完善。森林资源具有较强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采伐森林资源时,需要报批一定的限额,公益林和生态林不纳入商品性采伐中,这些因素都会给金融机构造成一定的风险。

4 风险防范的策略

4.1 注重农村信用系统的建设

借贷人的违约风险可以通过农村信用系统进行约束,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时,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系统中的信用评价机制。设置评价指标时,以抵押贷款的业务特征为依托,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档案,有效控制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4.2 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金融机构的风险与贷款金额以及抵押物的价值有直接关系,科学合理地评估抵押物价值十分关键。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评估技术标准、评估人员以及评估机构,有效保障评估的可信性和权威性。制定科学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有效规范评估机构的资质,将森林资源的使用价值包括在评估内容中,使森林资源的价值得到完美体现。

4.3 大力宣传森林保险机制,创建多元化的担保系统

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资产保全风险导致的损失,分散风险,创建多元化的担保系统。政府不断加强森林资源政策性保险的研发力度,促使借贷人积极踊跃地加入到资产投保的行列中,严格限制森林资产抵押的条件。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与林权相关的险种,有效控制林权抵押的风险。政府积极与各类担保公司合作,鼓励林农和企业积极加入其中,创建互的担保系统,引进专门从事担保工作的企业,快速提升担保服务水平,使林权抵押贷款中的担保服务不断实现市场化,提高服务质量。

4.4 完善林权流转系统

不断完善林权流转系统,使林权资源实现快速提现,有效控制交易成本,使林产品的价格趋于稳定。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林权流转时有据可依。科学规范林权中介,提升林权流转的速度,使资产处置的形式变得灵活多样。

4.5 不断创新货款模式

发放林权抵押贷款时,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严格审查借贷者的信用信息,遵循贷款发放程序,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开展网络化管理新模式,做好跟踪记录,精准掌握借贷者的行踪。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贷款模式,使林权抵押贷款更加合理,能够实现有效的回收,可以依据树种的生长周期制定贷款的还款日期,不断拓展延伸贷款的用途。

5 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已经创建了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机制,但依然处在不断探索的时期,存在大量的潜在风险,需要采取有效的办法。每一种抵押贷款都有属于自己与众不同的风险存在,林权抵押贷款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监管,使其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参考文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7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8

关键词:林权流转;林木资产;评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收稿日期:20120328

作者简介:钟魁勋(1962—),男,河南信阳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森林旅游及保护工作。中图分类号:F31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5023003

1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要落实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归属,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为森林资源资产进入要素市场创造条件,为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针对性地培育和规范活立木市场,实现森林资源这一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是新世纪中国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的核心内容[1],活立木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使得林木资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产权交易行为日益频繁,所评估林木近期内与其用途和现状相同或相似的林木交易案例也越来越多,在林权改革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中,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需求日益增多[2]。伴随着林业产权交易、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林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等业务或现象大量出现,林木资产评估变得越来越重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因素较多因此评估过程相对复杂,不同地区、不同林分资源的评估方法的具体应用均不相同,本文主要根据林木生长周期,讨论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市价倒算法在林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以期为林权流转提供一定的参考。

2林权流转与林木资产评估的范围

林权流转一般指拥有林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其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3],可以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林木资产评估的范围是指林地上成材的和未成材的树木、有蓄积的林分、无蓄积的幼林、未成林造林地、经济林等[4]。随着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的大力推进,林权将更加清晰,林权主体将更为分散,在追求森林资源优化和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开发利用价值的情况下,林权流转已成历史必然,由于林业产业是一个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的产业,以及经营者受小农经济思想的困扰和资金短缺等多方面的影响,林权的流转在林木的各个生长周期内都有可能发生,而在林权流转评估中最为根本的就是林木资产的评估,根据林木生长的周期性,不同林龄阶段的林木需要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

3评估方法

林木资产是生物性资源资产,它的生长周期较长,对林木资产的管理也是长期的,从种子到成材少则数年,多则数十年,需要长期、连续不断地投入生产经营资金,这些投资不能随时变现,而且通常在很长的时间后才能得到这些投资的回报。在林木的生长周期中,按林龄可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随着林龄的增长,林木蓄积量增加,林木资产评估值越高,各个林龄阶段的林木资产评估方法也不相同,幼龄林采用重置成本法[5],中龄林采用收益现值法[6],成过熟林采用市价倒算法。

3.1幼龄林林木资产评估方法

幼龄林时期,林分蓄积量小,但投资很大,几乎占林分生长年龄营林投资的80%左右[7]。对幼龄林而言,林分蓄积量很少,从木材利用的角度看,几乎没有直接利用的价值,但又有其生长速度快,经济潜力大等特点,幼林郁闭后,无需投入太多资金,林分就会自然生长而使投入资金保值、增值。这个阶段的培育成本比较清楚,林龄较小成本折现时误差相对也小,因此,幼龄林林木资产评估应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n=K∑ni=1Ci(1+p)n-i+1(1)

式中En为林木资产估算值;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Ci为第i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n为林分年龄;p为投资收益率。

公式中K的确定必须考虑林分生长状况、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因素,需要先分别求出这些具体因素的调整系数K1、K2、K3、K4,然后用下式计算综合调整系数K。

K=f(K1×K2×K3×K4)(2)

式中:K1为成活率、保存率调整系数,当成活率或保存率大于85%时K1=1;当成活率或保存率介于85%~41%之间时,K1值等于成活率或保存率,当成活率或保存率小于41%时K1=0;K2=现实林分平均高P标准林分平均高;K3=立地质量等级调整系数,即评估对象立地质量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量与参照林地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量之比;K4=林地地利等级调整系数,以现实林分主伐时运输成本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与标准林分主伐时运输成本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之比确定。

3.2中龄林或近熟林林木资产评估方法

中龄林是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中最难评估的部分,中龄林既不可采伐所以不能采用市场价倒算法,又距造林年代较长,因为年限较长资金折现时的误差也较大,因此不适宜用重置成本法。但中龄林林分生长迅速,蓄积量增长开始加快,离成熟期逐渐靠近,而近熟林林分生长基本已经稳定,接近采伐年限,所以根据林分生长的现状及林木生长的自然规律,中龄林和近熟林均可以预测将来可能采伐所得的林木蓄积量,因而在中龄林或近熟林的林木资产评估中采用收获现值法是最适合的。

收获现值法是预测林分生长到主伐时纯收益的折现值,扣除估算基准日到主伐前预计要进行各种经营措施成本的折现值,将其剩余部分作为被估算林木价值的估算值。若中龄林到主伐期间,营林生产成本大体是一样的,则计算公式为:

En=Au+Da(1+p)u-a+Db(1+p)u-b+…(1+p)u-n-V[(1+p)-1]p(1+p)u-n(3)

式中En为林木资产估算值;Au为林分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及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Da、Db为林分第a年、第b年间伐的单位纯收入(n>a、b时,Da、Db=0);n为林分年龄;P为投资收益率;V为平均营林生产成本(年管护费)。

3.3成过熟林林木资产评估方法

成过熟林的林分已经进入采伐期,林分蓄积量进入相对稳定的状态,已经具有市场价值,各种税费及利润均可获得,同时此时的林分已经成熟采用市价倒算法不会涉及资金折现的问题,因此此时林分评估应采用市价倒算法。市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取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En=W-C-F(4)

式中En为林木资产评估值;W为销售总收入;C为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F为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4结语

(1)幼龄林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中、近熟林采用收获现值法,成、过熟林采用市场价倒算法,当评估值为负值时说明市场上的价值少于所投入的成本,此时的价格取0。

(2)在森林资源生长过程中,凝结着人类大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从而构成了森林资源资产的潜在价值,所以,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不论采取什么样的评估方法,都应当把培育森林资源过程中的全部投入所形成的价值,科学地测算,并将其全部纳入林木资产的价值中。

(3)林业产业是一个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的产业,造林成果在短期内难以转化为经济效益,通过林权流转盘活了林业资产,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转化利用造林成果,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进行集约经营林业,获利流转为双方搭建交易平台,也为激活林业资产创造了捷径。

(4)加快培育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最大限度的盘活林地资源,实现林地在不同农户之间的优化配置及使用,加快市场化机制建设,培育市场化的中介组织,使中介组织成为促进林业发展和推动林地合理流转的有效工具,实行土地流转委托管理,建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规范林权转让信息的和林权的变更,健全强有力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孙福清.现行市价法在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中的运用[J].中国资产评估,2007(11):11~12.

[2] 魏远竹,张春霞.林权改革中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研究[J].林业工作研究,2006(8):9~16.

[3] 钟寿旺.建阳市林权流转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J].林业经济问题,2011(4):373~376.

[4] 王永奎.湖南国营林场森林资产评估方法探讨[J].中南林业调查规化,1996(1):33~36.

[5] 冯立国.重置成本法在幼龄林资产评估中的应用[J].商业经济,2008(11):50~5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9

关键词:林权;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28-04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

对于启动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研究者们大多是从现有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也有研究从林权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林权改革的诱因。例如,柯水发

等(2005)构建了林权制度变迁的动因模型,认为林权改革有5个重要的诱因:资源稀缺的原始动因、利益的刺激和诱导、经济效率的激励、人类需求的变化以及林业外部环境的变迁[1]。张海鹏等提出虽然这些研究从一般意义上对林权改革得以发生的原因给出了解释,这有助于理解林权改革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体现出此次林权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2]。此次林权改革首先是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进行,然后中央政府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可以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因此,探究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林权改革的动因就显得更加有意义。

郑育桃、李华在比较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主观上变迁主体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降低税费、追求潜在经济利益、自主经营权利、实现兴林致富;客观上现有集体林业体制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业生产长期低效,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林业生产力的要求[3]。梁霁等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以“制度变迁”为切入点,结合现实因素,运用博弈分析的观点,从林农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竞争关系出发,在市场竞争、外部性和效用变化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林改的现实原因。并通过分析的结论做出了林业产业要融入市场经济,政府要转变林业职能等政策建议[4]。张海鹏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评价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短期效果。政府进行林权改革的动力则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在过去的20年中,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林业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步下降;同时,伴随着其他产业及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林业产业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过去改革的思路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对土地问题复杂性的认知不明[5]。

2 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2.1 林权及产权制度等概念研究

几乎所有的文献对林权内涵的界定都认为林权是一束产权构成的权利束,可以统一于一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但对林权由哪些权利构成却有不同意见。何丕坤、何俊认为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刘宏明指出林权的客体即林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顾善松、刘国顺等就林权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林权就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徐秀英认为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林权也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利关系。高岚认为林业产权不同于林权,其内涵要比林权广,林权的客体仅指林地、林木;而林业产权的客体是指林业资产,范围要远远大于林地、林木。此外,林权偏重于法律关系;而林业产权除了法律关系更偏重经济行为。

此外在林权内涵界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在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对有关林权的称谓很多,主要有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地产权、林木产权等。在使用中,有时混淆不清,尤其是不加区分地使用“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实际上这些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徐秀英从产权客体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区别。

对于林业产权制度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对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森林环境资源。石德金、马爱国认为森林资源的产权是指森林资产的所有人占有、使用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权利,相应的也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张敏新指出森林产权制度界定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对林地、林木以及林内动植物等的权利。张春霞认为林权制度是对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锦斌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林业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短期掠夺性经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问题,从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林改的林业民事案件的对策。韦贵红认为林权法律界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林权主体、客体与内容,集体林权改革的法律内涵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都要明晰权责,在不违反森林经营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进行抵押融资活动。张红霄提出在集体林业发展过程中,良好的政策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森林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路径。认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在于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和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通过制度变革与创新落实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权流转制度。金银亮通过对贵州省锦屏县的实地调研发现,林农权益受到侵犯主要来自于两方面:集体内部和外部力量。在集体内部,由于现行的集体制度安排,所有权主体虚置,在集体外部,现行的林业政策、产权制度安排都造成了林农权益不安全,权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都存在着缺陷。认为林农无论是在实体性权益还是在救济自己权益的时候都是弱势的,法律条文与现实的脱节导致林农在进行权益救济过程中困难重重,林农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岳海龙也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集体林改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3 改革成效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细了,林木蓄积量增长很快,据统计林农的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显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长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许多。王长春等指出只有盘活森林资源,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给予林农,才能切实保障林农的生产经营自,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张国明对江西省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查后,认为林改有利于林农增收、干群团结,但是给基层财政带来很大负担,林业发展后劲不足。裘菊等在福建省的调查分析得出集体林权改革使林地、林木的经营管理权得到法律保障,林业呈现可持续增长趋势,同时也指出村级民主状况、林改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采伐限额分配中的寻租问题都会影响林改结果。随着改革的推进,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民新一轮的失山、失林现象将会出现。乔方彬等在总结国内外森林产权变革情况后提出,集体林产权变革可以减少林业投资风险、促进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盘活林农资本促进其他产业发展。张蕾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及云南四省的调查数据,对比分析林改前后农户相关情况,发现林改促进了林农增收,对农户生计有显著影响。陈珂从林农对林业资金需求、资金来源渠道以及未来林业资金投资方向层面分析了辽宁林权改革后林农投资问题。孔祥智等通过对永安市15个村的实地调查,从村集体收入、财经使用、公共物品供给等方面分析了林改对于村级经济的影响,认为产权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通过改革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张红霄等以福建省高南村的案例为对象,对轮包制的制度效应与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轮包制满足村民对集体山林平等经营与收益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森林持续经营以及维护森林产权的安全与稳定,但受到森林经营周期、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均山目标难以实现,通过招标方式满足村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制度设计缺乏可持续性。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为例,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认为林改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村民主建设。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出现森林资源资产有偿转让、出资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等多种经营形式,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也将日趋频繁。为促进森林资源的流转,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李祖贻、洪端芳等在长期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调研并参阅有关资料成果,分析论述了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工作现状,指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突出,伐区配置偏离森林经营,面对众多经营主体指标分配成为棘手问题,提出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调整采伐管理政策等具体对策及建议。胡铭就目前湖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从如何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范围,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机制、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和出台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操作办法等观点。韩玉才、钟传东等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的评估和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主要构成要素营林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润、税金和林木生产中的损失。韩玉才、罗江滨、徐高福在对林木资产的评估中用到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赵利梅在对2003―2008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证研究中,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针对集体林的森林资源评估的“双重特殊性”,对集体林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适当地进行放宽条件,在基层林业工作者中选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林业”充当评估员的角色。许多林农,尤其是林业收入所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小和林地地处僻远地区的,特别渴望林地流转,但是过高的林地评估费用使经营的林地流转,按0.6%收取评估费,对100万元及其以上价值的林地,按2.5%来收取;森林评估费堪比房地产评估费用,经营者要负担额外高的评估费,这成为导致林地流转不畅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在集体林权流转的时候对特殊地区、特殊的林地可以考虑一定收费优惠。

5 其他方面研究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对于其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的相关研究也日趋热烈。如孔凡斌采用定量的方法以江西省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乡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也对林区县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文彩云应用ordered probit和probit模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农户林业收入、林业外出打工人数等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从理论方面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孙妍通过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标体系,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评价;朱冬亮、刘常玲、肖佳、徐洪武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例省和地区进行实证研究,找出当地集体林权改革出现的问题,进而对解决的办法提出对策建议。黄安胜应用SPSS软件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证实了林业资金投入行为影响程度大小;刘琼莲从村财政等角度出发,研究了它们本身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并就今后政府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出对策建议;王晓娟、林苇从理论角度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6 讨论

6.1 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原来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林业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研究的领域也越发的宽泛。然而,虽然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①专业术语运用方面:在中国期刊网上,有关林权的称谓种类繁多,在研究中发现有林权、林业产权、林木产权、森林产权、林地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等,在使用时容易混淆,有待改进。而且目前的研究成果虽然很多,但是很零乱,缺乏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对研究对象某些方面的研究也缺乏深入的分析,特别是理论支撑不够。②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多数研究只限于对现存问题的归纳和总结,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数政策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间互为影响,单就某一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的。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评估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或者说没有根据集体林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④从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他角度研究看,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更加多样,既有定性研究又有定量研究。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可能使某些研究缺乏定量分析而使研究结论比较单一并且缺乏说服力和针对性。专业术语运用混乱,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其他角度方面的研究虽然多样话,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

6.2 研究展望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对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和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必须不断深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未来的研究需要补充和修正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需要把现有研究不断丰富和加以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概括为:①开展多学科间的交叉、整合。规范与统一专业术语,对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多学科交叉将有助于更加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与研究,其结果也应更符合实际、更科学。②深入加强对研究对象的细致分析研究。如加强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改政策建议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例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实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强化提出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③广泛开展不同区域层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各项实践。在取得区域性、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区具体做法,不断深化和完善大力推广应用已取得的经验与技术。

参考文献:

[1]柯水发,温亚利.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动因及利益关系分析[J].绿色中国,2005 (20):29-32.

[2]张海鹏,徐晋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J].林业科学,2009, 45 (7):1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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