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财产保险学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0 14:47:45

财产保险学论文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1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对财务风险进行合理准确的评估可以为企业的管理经营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财务风险的实质是企业负债经营所产生的风险,而负债经营也正是保险公司经营最大的特性。相对于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经营具有周期短、波动大等显著特点,其负债结构主要属于流动负债,投资策略多为短期投资,因此面临更大的生存危机。近年来,自然灾害和财险事故的频发,高风险和高额度的承保,资金运用的不完善以及经营管理的缺陷使得财险公司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因此,准确的预测财险公司财务风险状况,及时发现相关财务指标及财务状况的异常,对于财险公司稳健运作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对财险公司各项财务指标还未建立明确的评价标准,《保险业监管指标》只规定了部分指标的控制范围值,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化的指标体系和财务风险度量体系,缺乏对财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量化研究。近年来,不少经济学者提出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指标系统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目前,实务中仍采用传统的财务风险评估模型,如柳媛(2007)提出使用EVA业绩评价法,对财险公司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进行了综合评价。吴贤(2008)将动态财务分析模型用于非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分析。刘洪渭、何建敏、丁德臣(2009)针对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不足,从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个方面,尝试提出了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全面风险预警初始指标体系。从国内研究状况看,我国对财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度量分析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从国外的研究状况来看,一些方法和模型在评估财务风险上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但是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方法和模型多立足于对财务状况进行量化评估分析,没有将综合财务风险数量化。

    二、理论模型

    目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评估度量研究中,几乎没有考虑财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突变性。本文将根据财险公司财务风险的这一特性,以突变理论为基础,引入突变模型,对财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度量奠定理论基础。为确定基于突变理论的财险公司财务风险度量模型中的控制变量a、b、c、d,本文采用可拓学方法计算各指标对上层所属指标的隶属度,从而选取模型所需的指标体系,并利用隶属度的大小对指标进行排序,根据其顺序确定控制变量a、b、c、d。

    (一)突变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数理模型

    突变理论这一用语最初由英国学者齐曼(Zeeman)提出,之后在1972年被法国数学家雷力·托姆(Thom R)应用于其著作《结构稳定性与形态发生学》,用以解决社会现象中所存在的不连续变化过程。所谓突变就是指系统对平滑变化的外部条件的突如其来做出相应的反应而产生的突发变化。突变理论用形象而精确的数学模型来描述事物的连续性中断的质变过程,包括初等突变理论和非初等突变理论,通常提到的突变理论是指初等突变理论。初等突变理论中,造成突变产生的连续变化因素被称为控制变量,可能出现突变的量被称为状态变量。

    托姆在其突变理论中的分类定理中指出,自然界和社会现象中存在的大量不连续现象可以用某些特定的几何图形来描绘。其中控制变量个数不超过5个的一共有11种突变类型,而发生在三维空间和一维时间,在四个因子控制下的初等突变,概括起来只有7种基本类型,分别为折叠突变模型、尖点突变模型、燕尾突变模型、蝴蝶突变模型、双曲脐点突变模型、椭圆脐点突变模型和抛物脐点突变模型。各类型的状态变量和控制变量数目如表1所示。

    每一种类型的突变模型都由一个特定的势能函数决定,突变过程的全貌则可由对应的平衡曲面加以描述,对应的势能函数如下:

    

    

    

    

    通过归一公式可将系统内各控制变量不同的质态转化为同一质态,即转化为状态变量x所表示的质态,然后根据所得到的状态变量的值进行评价。状态变量的取值需要根据控制变量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若同一层次的控制变量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即可以相互弥补不足,那么状态变量取各控制变量对应的状态变量的平均值;若同一层次的控制变量为“非互补”关系,即它们之间即不可以互相弥补不足,也不可以相互替代,那么控制变量对应状态变量中的最小值为“瓶颈”,应选择最小值作为状态变量的值。

    三、模型的构建与财务风险的度量

    本文选取了我国保险行业中52家财险公司(包含外资财险公司)作为评价分析的样本,剔除异常值以及没有连续五年数据的公司样本后,最后选取22家公司作为建模样本。所有数据来源于2006-2010年的《中国保险年鉴》。由于篇幅受限,模型构建只对其中一家财险公司进行详细的过程描述,本文对所有样本财险公司排序按字母表顺序,因此选取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后文中简称安联保险公司)为模型构建的演示样本公司。

    (一)模型构建的思路

    基于突变理论的财险公司财务风险度量模型主要是将由可拓识别出的财务指标,通过突变级数法来实现风险评价。具体思路如下:

    1.建立财险公司财务风险评价指标库。构建一个包含三个层次的财务指标库,原始数据仅需第三层指标的数据。这一包含三层指标的指标库将成为各公司指标选取的来源以及用以实现突变级数法的支架。

    2.确定各层次的突变类型,并用可拓识别方法从指标库选取各公司相应的指标体系。为了符合突变级数法的基本原理,要先确定各组指标所属的突变类型,由于初等突变模型中状态变量下的控制变量少于或等于4个,因此,各层指标不应超过四个。在确定所需指标数量之后,采用可拓识别方法计算各指标的隶属度,根据隶属程度确定每一个公司被选取的相应的指标体系,并按大小进行排序,以对应突变级数中所需的控制变量a、b、c、d(a>b>c>d)。

    3.修正原始财务指标数据。根据突变级数法的需要,控制变量需要介于0到1之间,因此在确定第三层评价指标的控制变量时,需要对待评价年份原始财务数据进行修正,

    

    

    4.利用突变级数法对各财险公司财务风险进行评价。根据突变级数法中的归一公式,对修正后的数值进行类推计算,先计算第三层指标控制变量的突变级数,得出的级数作为上一层指标的控制变量,以层层递进的取级数方法得到各财险公司最终的财务风险度量值。

    5.选取阈值对样本中所有的财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状况进行等级划分。根据最终的财务风险度量值 ,用聚类分析对所有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将财务风险分为Ⅰ级(偏大)、Ⅱ级(适中)和Ⅲ级(偏小)三个等级,进而判断样本中各财险公司财务风险所属的等级。

    (二)财险公司财务风险指标的物元识别

    为了提高财务数据处理效率,本文综合至今为止学者们对财险公司财务风险进行分析时所用到的指标体系里的所有财务指标,形成了一个有效性高、完整性高、科学性强的指标库,本文将从这个指标库筛选所需的财务指标。详细的财险公司财务指标库见表2。

    根据可拓学中的物元识别方法可以计算得出各下层指标对上层所属指标的关联度,由于篇幅受限,文中只列出对演示样本公司财务指标进行可拓识别的结果,详见表3。

    

    (三)基于突变理论的财险公司财务风险度量模型

    根据安联保险公司所有财务指标的关联值,即隶属度,可以确定本文财务风险度量模型所需的指标体系,如表3所示。进一步根据第三层指标的隶属度大小对指标进行排序,可得确定控制变量位置后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本文对2009年22家财险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度量,因此选取2009年各公司的财务指标数据作为原始数据,再根据线性比例变换法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正,以使得财务指标可以符合控制变量介于0~1之间的要求。以安联保险公司为例,对原始财务数据进行修正,使其范围控制在0~1之间。再根据图1中安联保险公司基于突变理论的财务风险度量指标体系,将修正后的财务指标数值对应到控制变量a、b、c、d中,进而利用突变级数法的归一公式,计算第三层指标控制变量的突变级数,突变级数为所属同一上层指标的各控制变量归一化数值的平均值,得出的级数作为上一层指标的控制变量,以层层递进的取级数方法得到各财险公司最终的财务风险度量值。表4~表5为对安联保险公司财务指标进行取级数运算的结果。最终得到安联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度量值为0.952 769。

    

    用同样于对安联保险公司财务指标层层取级数的方法,可以得到选取的22家样本财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度量值。再通过聚类分析可得各公司所属的风险等级,详见表7。

    

    四、结论

    从以上22家样本财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度量结果来看,利宝互助和中华联合2家公司的财务风险属于Ⅰ级偏大,东京海上等6家公司的财务风险属于Ⅱ级适中,安联等14家公司的财务风险属于Ⅲ级偏小。值得注意的是,各公司的财务风险等级是相对的。其中在财务风险等级属于Ⅰ级偏大的2家财险公司中,利宝互助由于其盈利能力五个指标中的净利润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报酬率四个指标均为2009年22家财险公司中相对应指标的最小值,使得其盈利性指标值总体处于最低位置,盈利能力的不足造成其公司的财务风险相对于其他公司较大;而中华联合由于其偿付能力指标中的资本充足率、自由资本率和流动比率以及资产结构指标中的速动资产与固定资产之比、股东权益比率均为2009年22家财险公司中相对应指标的最小值,且偿付能力指标中的资产负债率为2009年22家财险公司中相对应指标的最大值,使其偿付能力相对来说较弱,资产结构的合理性较差,这些均是造成其公司的财务风险相对于其他公司较大的主要原因。财务风险属于Ⅱ级适中的6家财险公司各指标相对属于Ⅲ级财务风险偏小的公司,各类指标没有极大的差距,但是参照《保险业监管指标》中对财险公司某些财务指标的规定,可以看出部分指标尚未达标,影响了其财务风险的评估。综上,结合本文的度量结果与2009年各公司的整体财务指标情况来看,度量结果与实际情况很大程度是相符的,说明本文构建的财务风险度量模型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2

关键词:保险利益;原则;时间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是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但这一规定过于抽象,内涵含混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而且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险实务展开。

保险利益基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收益和损失,保险利益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因此,本文认为,保险利益是基于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合法经济利益;类似的,财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基于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合法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分类

财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具体是指所保财产和与之相关的物质利益,它包括两种,一是财产本身的物质财富,二是财产相关的无形的经济利益。财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类别有:

1.现有利益。现有的利益是一种积极的利益,是正确的和相关的收入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的财产已被保险拥有,在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拥有的财产及与之相关经济利益,如所有权,抵押权,管理权等。

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一种消极的利益,它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财产的现有利益为基础,预期所应当获得的相关利益。从时间上来看,期待利益在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内还并未存在,但在投保之后它会产生,并将合法的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现有利益是期待利益的保障,并且预期在保险期间内不会产生某项责任。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因为出现合同违约、意外、自身侵权或其他现象,导致保险财产发生事故,而在此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要对保险财产的事故损失负有法律责任,因此需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利益也是保险利益的一部分。

4.偶然利益。偶然利益是指在投保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因为未知的某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不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确定的原则

1.在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利益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则其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没有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甚至其经济利益不但没有受损还获得了额外收益,则其对保险财产不享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实务中确定投保人对保险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遵循的首要原则。

2.财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为基础,但不完全等同于财产权。保险利益还包括依据其拥有的财产权,所派生出的其他的合法的相关利益。在保单有效期内,不管因为发生事故保险财产受损或者未发生事故财产正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应的受损或者获益,因约定合同产生的合法利益,其都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实务中,财险公司也要遵循这一原则。

3.财险合同的财产损失的确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保险财产损失既要衡量直接损失,也要衡量财产受损导致的间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损失的财产利益及其对保险事故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都是保险利益的组成部分。

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是拥有合法的保险财产权利。只有法律承认的财产利益,才可以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因此,如果保险财产取得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禁止性的强制规范,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不论投保的出发点是否善意,其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

2.发生合同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保险财产的损害要能用货币准确计量,并且,在事前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很快地确定保险财产损失的具体额度。如果损失的具体额度不能以货币计算,那么即使存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无法对其进行弥补。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项规定是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严格界定了时间上的要求,要求投保人自订立保险合同到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时,都必须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享有保险公司的损失赔偿。这样要求是主要是考虑到存在熟悉保险规则的不法分子以及事后核实的难度,为了防范保险和道德风险。

但是财产保险也应该遵循补偿原则,即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应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不考虑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时,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财产的损失就不是投保人的损失,若将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给了投保人,则违反了补偿原则。这种时间效力判断的代表是海上保险合同。

对于海上保险合同而言,之所以不需要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海上保险合同允许自由背书转让。如果海上保险合同要求订立合同时的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转让就失去了意义,没有相应的保险担保,海上货物的交易流转就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国际贸易。而其他类型的财险合同转让时,必须要经过保险人同意,并批单修改保单上的姓名,这样的业务规定也就内含要求了在订立合同和发生事故时其都要具有保险利益。

参考文献:

[1]陈玉梅,贺银花.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确定[J].法制与社会,2006(9):54-57

[2]寇建轶.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J].保险研究,2003(12):46-48.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3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理论概念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与财产有关的保险了。保险一词,在现代词汇中的意思即是投保人以定期缴纳的保险费用对于自身的某项利益进行投保,使得该项利益获得法律的保护。系统化的阐述即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二者间根据两者协商达成一致后,由投保人根据协商好的条例向保险人交付保约费,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具有交付保险金额的义务,保险人则有当意外产生时为投保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二者间达成一致的协定契约,以合同形式进行书面化记录,受法律保护。财产保险涉及的层面较广,其范围的划分为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均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光看词条便可以知道是从财产保险一词延伸过来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的形式化产物,其具体定义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者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一项法律有效合同。该合同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契约文书,在合同制定前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应达成一致的协定,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然后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保险责任范围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责任的承担,而在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应按照双方协议承担给保险金的责任,这是一种风险防范的金钱易。通过交纳保险费对于自身财产利益进行一个保障,根据我国《合同法》,该类型合同文书受我国法律保护,属于法律范畴之内。同时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时效性,如果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时间内,投保人的财产及利益没有出现合同内所诉的情况或者是意外事故发生,那么该保险合同就已经失效,投保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续保,如不考虑续保,当期限外其财产或者利益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予承担任何利益损失。

二、保险利益的发展及其法律定位

1.保险利益的理论根基。

纵观世界而言,最早的保险明文法律出现在13世纪末的意大利,当时的意大利北部海盗肆虐,而商业的发展又需要进行海上运输,因此为了保障商人的财产权益,衍生了海上保险。但是从实质上的内容来看的话,当时的海上保险与现在的财产保险具有很大的差异。当时的保险合同商业性质过高,并非以补偿损失为目的进行的。随着保险时间的进一步发展,人们渐渐认识到保险和商业性的利益交易存在的差异,二者间的目的差别太大,保险合同的目的应是补偿损失,而不是就买卖合同或者是借贷合同。并且当时由于该类买卖合同存在的不合理性居多,对于保险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困扰,人们渐渐的开始审视着一个问题。直至十六世纪,以补偿损失作为目的的保险合同终于出现了,其象征相关的标志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的产生,并且相关的也产生了一些保险利益规则,例如在保险法中的“投保人应证明保险利益的存在”。

2.保险利益理论的发展历程。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自身财产及所有物进行投保后后获得的、在法律层面上有用的权益。该项权益受到法律保障的法律文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追根溯源的话,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1745年),在英国的《海商法》中率先提出保险利益这一说,并确定了保险利益的原则,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1774年),《人寿保险法》明确确立了保险利益的原则,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到1906年,《海上保险法》明确指出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合同,不具备法律效益。而我国的则是在《保险法》的第十二条中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与保险利益有关的法律学说。

保险利益学说的代表性学说有Benecke学说和Ehrenberg学说两种。Benecke学说产生于德国,是由Benecke提出的,因此该类学说以他的名字进行命名分为一类。他认为保险利益除了可以基于所有权产生之外,还可以基于其他的财产权而产生。该说法是一种较为理性的说法,是对于投保人保险利益的扩大化。Ehrenberg学说是由Benecke学说衍生而来的,可以说Benecke是Ehrenberg学说的基础,该学说将保险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两种。他认为,定额保险即是保险事故出现后,由保险人无条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而在损害保险中,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来进行赔偿标准的衡量,除此之外还应进行保险利益的考察,如果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Ehrenberg学说是Benecke学说的扩充,弥补了该学说中的不足部分,将保险分类进而来考虑保险利益,以保险利益的存在来决定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对保险人的保护的体现,防止有一些不法分子对不存在保险利益的损失保险对保险人进行敲诈勒索等情况的出现。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问题的法律风险

依据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定,目前的财产保险合同利益中存在的保险利益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和偶然利益。现有利益是目前投保人已经拥有的财产所产生的一种利益,是具有积极性的,而后三者因存在不确定性或者是风险性皆归类为消极性保险利益,上述的四种利益类型均属于保险利益,是保险利益的细致化叙述。在我国现有的《保险法》中的第十二条对保险利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明确化和规范化保险利益原则,是为了使大家能够遵循该原则进行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障双方利益,避免将保险变为行为,导致不良道德行为发生等。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在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具有一定的责任,保险人还具有着给付义务。《合同法》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均提及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责任问题,依据财产事故的情况,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具有不同的责任,而保险人在财产事故中还具有着给付义务。综上所述,现行的《合同法》及《保险法》都有针对性的对保险利益原则作出了规定,使得财产保险合同变得规范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保险人的利益,防止诱发道德论失的不良社会现象。自身过失造成的投保标损失或者是故意在保险利益原则内造成投保标损失,投保人应负赔偿责任或是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只有在保险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出现财产事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才应该由保险人进行承担。

四、解决保险利益变更问题的建议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包括了物权和债权两种。并且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有效期限,一旦过了有效期限合同会失效,投保人的保险标出现意外,则不会得到赔偿。

1.借鉴国外经验,明文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可以随着继承的产生而变更。

继承是人类社会中的常见现象,继承是指亲缘直系亲属死亡后对于自身财产没有进行分配安排,由其直系亲缘进行继承。多数继承都是指先辈死前未对自身的财产进行分配和安排,根据我国继承法则由其直系后辈进行继承,根据后辈的辈分及亲缘关系进行具体的财产划分。大多数国家对于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利益的存在问题都采用了同时转移的主义,即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的利益依然存在着。当然,前提是合同期限为到,若是期限到了,就不存在该类问题。保险利益是于投保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而存在的,而投保人死后,其财产继承人就继承了他的所有财产,与财产相伴而生的保险利益也应该形影的转移给投保人的继承者。但是在我国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有相关条规还指出保险标的转让应由投保人亲自同意。笔者认为这存在不合理性,若是投保人出现意外事故身亡,则不可能对投保标进行转移确认,那投保标的归置问题将如何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外的经验,明文规定投保标在投保人意外身亡后可依附于投保人的财产进行转移给继承人。

2.以日本商法为基础,规范指出保险利益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而造成变更。

保险标是保险利益存在的决定性因素,没有保险标,保险利益也就不复存在了。但是国际上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和保险利益是否变更也众说纷纭,各国有各国的说法,有的国家则采取一起转让的主义,形成一种保险利益的变更,其中典型的为德国的商法、日本商法、法国保险契约法等等;部分采取的是不动产转移主义,典型的是奥地利的保险契约法。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投保人死亡时或者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进行转让时,除非是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利益仍为继承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存在着,对于保险利益采取同时转让的主义。在此项保险利益的变更上,笔者更为看好日本商法中的处理方式,该类处理方式具有较高的原则性和灵活性,非常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3.如果投保人出现破产,则保险利益会产生变更。

破产是指投保人的财产出现问题,经济上出现重大危机,导致投保人的财产出现重大违纪甚至是财产产值出现大幅度的减少。在我国台湾,对于投保人的破产现象产生的保险利益问题,采取了在破产时保险合同仍属于破产债权人的的利益,但是在破产三个月后保险合同会被终止,如若投保人已交付之后的保险费用,对于这部分的费用金额,保险人应该如数退还给投保人。对于此条立法,笔者认为有其可取之处,我国立法可根据此法进行适当的更改。

五、结语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4

关键词:财产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市场结构;逐步回归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6-0035-05

一、文献回顾

中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经营以来,保险业30年的发展保持了年均约30%的增长速度,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4 528亿元,总资产从1980年的2.2亿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50 481亿元,保险公司数量从1980年的1家增加到了2010年的140余家,保险业成为同期中国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之一。但在此期间保险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身保险业务从1980年的空白,到1996年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从1980年不断下降,到2010年比重已降为26.8%。中国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及其保险密度与深度,与美、欧等发达国家以及同层次的发展中国家相比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这种产、寿险发展不平衡的态势以及其背后的原因引发了保险学术界的思考。

从目前国内的研究文献来看,对于保险需求的研究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整体保险业需求问题的研究。如林宝清[1](1992)通过对国际上66个国家横向和22个国家纵向比较研究,发现保险需求收入弹性与GNP无显著相关关系,同时还揭示了在保险业起步初期,保险费收入增长速度远高于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的规律,保险产值占GNP比重不断上升的规律。何孝允[2](1992)论述了影响保险需求的三大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费率和政府行为。粟芳[3](2004)通过实证研究认为收入差距与收入水平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收入水平与保险需求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所以收入差距通过影响收入水平进而影响着保险需求。谢云[4](2010)利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分析了经济增长对保险需求具有促进作用,而通货膨胀和利率对保险需求产生负面的影响,并且在不同的保费收入水平下,这种影响是存在差异的。

另一个方面是对寿险业需求的研究。卓志[5](2001)结合中国经济、社会、人文以及人寿保险的实际情况,通过多元回归发现,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正成为影响中国人寿保险消费的显著因素,中国较高的少年儿童赡养率及正在增加的老年赡养率也使中国寿险业受益,中国社会保险将逐渐以商业人寿保险作为重要的补充并将同时得到发展,中国人口较低的教育水平可能会阻碍寿险的发展,预期通货膨胀显示了对寿险的负面的但不十分显著的影响。梁来存[6](2007)从影响寿险需求的因素GDP、收入、储蓄、户均人口、物价指数、文化程度、城市化、利率、金融深化度、股票筹资、抚恤和社会福利的财政支出、产品创新、对外开放度、市场模式等着手,运用岭回归法、因子分析法对中国1985―2006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中国寿险需求的主要影响因子是寿险意识、经济增长、政府政策和产品创新。朱铭来和房予铮[7](2008)利用中国1997―2005年各省市的面板数据和全国1999―2007年各月的序列数据,发现中国个人寿险需求的主要驱动因素是投资动机和养老保障的储蓄动机,而寻求死亡保障的动机不足;其他金融资产收益率变动的影响以替代效应为主,而通货膨胀对寿险业务的正面作用也很显著。

第三个方面是对关于财产保险(或非寿险)需求的研究。夏才生[8](2000)对影响非寿险需求的主要因素进行了规范分析:认为影响非寿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是风险意识、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科技因素、保险价格水平、法律环境、经济体制、保险供给质量及服务水平、强制保险等。赵桂芹[9](2006)利用1997―2003年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对影响非寿险需求的经济因素、消费意识因素、损失可能性、市场竞争和价格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在以地区生产总值为控制变量下,第二产业总值、建筑业总产值、货运量及进出口贸易总值对非寿险费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第三产业和外商投资总额对非寿险费收入的影响尽管为正,但不显著,教育经费支出(风险意识的指标)对于非寿险有着显著的影响。钱珍[10](2006)运用时间序列数据,对经济发展水平、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对非寿险需求影响进行分析,发现经济发展水平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对于非寿险需求有显著的影响,但通货膨胀、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对于非寿险影响并不显著。夏益国[11](2007)运用1985―2005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表明经济增长、消费者的保险意识、风险水平对非寿险需求有显著的影响。

二、变量选择

本文的研究在变量的选择上作了较大调整,力求所选变量能够很好地反映财产保险的市场结构。被解释变量的选取与其他相关研究一样,仍选择财产险的保险费收入PI(Premium income)作为财产保险需求的衡量指标,解释变量则初步选择了国内生产总值(GDP)、社会固定资产投资FAI(Fixed Asset Investment)、民用汽车拥有量NC(Number of Car)、货物运输量NCT(Number of Cargo Traffic)、可保风险的损失RL(Risk of Loss)、平均工资收入RI(Residents Income)六个变量。

国内生产总值代表整体的经济发展状况,是一个具有广泛性影响的变量。财产保险的作用是对由风险所造成的财富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而这些用于补偿的货币和物资必然来源于满足人们当前消费的剩余。因此,财产保险的有效需求取决于社会产品的剩余程度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国内生产总值是宏观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另外,针对个人性的财产保险业务,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支出直接来自其收入,收入大小对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能力和意愿有较大影响。由于个人性财产保险需求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因此,本文引入了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一个变量。

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保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是两个重要的险种。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在建工程。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工具等投资两大部分,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在建设中可以形成对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需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主要转化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形成对企业财产保险的需求。因此,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变量可以很好地反映企业财产保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需求。财产保险中,汽车保险占有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因此本文引入了民用汽车拥有量作为一个解释变量。此外,引入全国货物运输量的变量,来反映货运险、进出口信用险等在财产保险市场中的影响。

随着经济、科技等不断进步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人类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威胁和越来越大的风险损失。财产保险的业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等团体,消费者的保险意识更多来自于其对风险的感知,即财产由于风险而造成损失的刺激。因此,本文选择可保风险的损失作为反映保险意识的变量,该变量由自然灾害损失、火灾损失和交通事故损失三个数据合成,这样既可以全面反映财产保险的承保风险,又能够全面反映整个社会可保风险的损失状况。

三、模型确定与回归分析

(一)数据说明

本文变量的数据均为1980―2009年,共30年。保费和赔款的数据来自于《中国保险年鉴》,由于1996年以前保险业是混业经营,所以剔除了该期人身保险的保费和用于人身保险的给付;GDP、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工资水平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民用汽车拥有量和货运量数据来自于中经专网,由于财产保险一般不承保三轮和低速货车,也不承保采用管道运输的货物,所以在数据中剔除了这些成分;风险损失中的自然灾害损失数据来自于《中国社会统计年鉴》和《民政统计年鉴》,火灾损失和交通事故损失数据来自于《中国重大灾因分析报告》。

为了排除价格变动的影响,本文对所有以货币为单位的数据通过定基指数(1978年=100)平减至2009年。具体而言,GDP用GDP指数平减;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指数从1991年才设立,所以用与其相近的商品销售价格指数进行平减,保费、赔款和风险损失采用同样的指数进行平减;人均工资设立较晚,用消费价格指数进行了平减,结果见表1。

(二)初步回归分析

本文以保费收入为被解释变量,以其他六个变量为解释变量,初步构建回归方程如下:

PI=?琢+?茁1GDP+?茁2FAI+?茁3NC+?茁4NCT+?茁5RL+?茁6RI+?着

其中,?着为干扰项。由于被解释变量间的共线性很高,本文采用逐步回归的方法得到实证结果(采用Eviews6.1软件),具体实证过程和结果见表2。

由回归结果可知,可决系数(R-sq)为0.995 6,模型整体上拟合得很好,但是所有解释变量中只有一个显著;而且变量NC的系数还出现了负值,这与经济意义相悖。因此可以认为解释变量之间的确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的问题,下文通过逐步回归找出最为关键的解释变量,对模型进行修改。

(三)逐步回归

首先,将各个解释变量分别对被解释变量PI进行一元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其中,变量NC的可决系数和t值最大、最显著,因此以NC为基础逐个加入其他变量,进行逐步回归。

分别加入GDP、RI变量后不仅均使修正后的可决系数值下降,而且t检验均为显著负值;而且从实际看,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工资收入是两个影响很广泛的变量,对现实当中的很多变量都会存在关联,故而先剔除这两个变量。加入变量FAI后修正可决系数值改进最大,且加入后各变量系数的t检验显著。因此,保留变量FAI,再加入其他变量继续进行逐步回归,结果见表4。

在变量NC,FAI的基础上,分别加入变量NCT、RL后,发现加入NCT后对修正后可决系数值的改善比加入RL后的效果好;而且加入NCT后各个参数的t检验都比较显著,加入RL后其他两个变量t检验显著,但是RL自身系数的t检验却不显著。因此,保留变量NCT。这样,在变量NC、FAI、NCT的基础上加入变量RL进行回归,结果是修正后可决系数值没有改善,RL系数的t检验不但不显著而且使得FAI系数的显著性降低,结果见表5。因此,模型中不保留RL。最终模型的解释变量包括FAI(社会固定资产投资)、NC(民用汽车拥有量)和货物运输量(NCT),最终回归结果呈现在表6,模型残差的相关检验呈现在表7。

表6的回归结果表明,每增加1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可以引致约0.005 5亿元的财产保险需求;每增加1万辆汽车存量可以拉动财产保险需求约0.22亿元;每增加1万吨的货物运输量可以创造约0.000 2亿元的财产保险需求。

由表7可知,干扰项通过了相关检验,最终模型的实证结果是合理可信的。具体而言,第一,B-G LM检验不能拒绝干扰性无序列相关的原假设;DW统计量为1.622 6,大于2.5%水平下的DW的上端临界值1.54,故认为干扰项不存在序列相关。第二,ADF检验和PP检验均拒绝了干扰项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故认为模型不存在“伪回归”(即序列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第三,White检验没有发现干扰项存在异方差,故模型无需对异方差特别处理。最后,最终模型的赤池准则(AIC)和施瓦茨准则(SC)分别为11.049 9和11.236 6,都小于原始模型的AIC=11.120 1,SC=11.447 0,故最终模型更好。

四、实证结果分析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汽车拥有量、货物运输量均对财产保险需求起着显著的推动作用,而经济增长、人均收入、风险损失对财产保险需求则没有显著的影响。通过与已有的研究结果比较,本文得出以下一些结论和启示。

(一)国内生产总值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宏观的、整体影响很大的变量,它本身对社会发展和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变量都会产生影响。本文在研究中对所有以货币为单位的变量都进行了价格平减,所采用的数据均为变量的实际值而不是名义值,所以本文的结论与已有的部分研究不同,但却与曹乾和何建敏[12](2006)的结论相符,即以实际值进行检验,经济增长和保费增长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也与现实情况吻合,中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之后,不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的增长速度都大大高于GDP的增长速度,且二者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一致性。

(二)人均收入

很多关于人身保险需求的实证研究中引入了人均收入这个变量,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人均收入对人身保险需求有着显著的正面影响。然而,本文的研究结果却表明人均收入对财产保险的需求影响不显著,主要原因在于,人身保险是一种主要针对个人的业务,而财产保险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机构、团体等。财产保险中针对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短期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所占的市场比重很低,所以,人均收入对财产保险影响不显著符合一直以来的财险市场结构状况。同时,这也表明中国财产保险针对家庭和个人的产品设计、市场开发等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三)风险损失

关于风险损失对财产保险需求的影响,夏益国(2007)的研究认为其推动作用显著,而赵桂芹(2006)的研究未发现显著性。这种分歧原因可能在于对风险损失的数据选取上,夏文中风险损失的数据只包括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而财产保险的可保风险,既包括除地震以外的几乎所有自然灾害风险,又包括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意外风险。中国每年风险损失的绝大部分都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占比不到5%,所以,引入的风险损失变量应当包括主要可保风险的损失数据。面对中国每年的巨额财产风险损失,却不能推动财产保险的需求似乎是一个悖论,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保险产品创新的不足。中国每年巨额的风险损失(除地震),主要是发生在农业领域,而农业保险在很长一段时间发展得并不理想,不论是保费收入还是市场比重都微不足道,而其他行业面临的一些新的风险保险公司又不能承保;此外,专门针对地震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体系又迟迟没有建立。所以,有效供给的不足使得中国巨额的风险损失并没能转化为对财产保险的需求。

(四)固定资产投资、汽车拥有量、货运量

在已有的财产保险需求研究中基本上引入了固定资产投资这个变量,得出的结论与本文相同,理由不再阐述。目前将汽车拥有量和货运量部分地引入实证研究的只有赵桂芹(2006),货物运输量对财产保险需求的影响,本文与赵文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但赵文中汽车拥有量对财产保险需求的影响与本文的结论相反,这可能是由于严重的共线性所致,本文利用逐步回归克服了这一问题。从财产保险的市场结构看,长期以来汽车保险一直都是中国财产保险中占比最大的业务,可以说,财产保险需求主要是由车险业务推动。所以,从现实的市场结构看,汽车拥有量应当对财产保险需求有显著的推动作用,这与本文的实证分析结果相符合。但这在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存在着严重的失衡,对传统业务、技术含量较低业务、开发难度较小业务的依赖性很大,而对于责任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业务的发掘力度还很小。

参考文献:

[1]林宝清.保险需求定量分析[J].金融研究,1992,(7):34-41.

[2]何孝允,盛亚峰.论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与促进我国保险供给的发展[J].南开经济研究,1992,(4):40-43.

[3]粟芳.收入对保险需求的影响机制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4):13-15.

[4]谢云,程细玉.我国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0,(3):5-10.

[5]卓志.我国人寿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01,(5):10-12.

[6]梁来存.我国寿险需求的实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7,(8):80-89.

[7]朱铭来,房予铮.基于投资视角的我国寿险需求实证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08,(5):80-95.

[8]夏才生.论非寿险需求与有效供给[J].保险研究,2000,(12):6-8.

[9]赵桂芹.非寿险需求、经济发展与损失可能性――来自1997―2003年31个省(市)的实证分析[J].预测,2006,(3):48-53.

[10]钱珍.我国非寿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统计教育,2006,(8):27-29.

[11]夏益国.我国非寿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技术经济,2007,(3):117-120.

[12]曹乾,何建敏.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的互动关系:理论假说与实证研究[J].上海金融,2006,(3):14-16.

Empirical Study about Factors Influencing China' Property Insurance Demand

Zhang Zongjun1,2, Wang Xiangnan2

(1. School of Financing,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Lanzhou 730020, China;

2. Insurance School,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engdu 610074,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property and insurance demand by using relative data from 1980 to 2009, introducing six explanatory variables and employing the stepwise regression method. The conclusion illustrates that economic development, per capita income, consumer' s insurance consciousness have not significant effect on property and insurance demand, but fixed asset investment, the number of car ownership, the number of cargo traffic have insignificant effect on property and insurance demand. The results further explained the imbalance situation of the property and insurance market structure.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财务风险,资金结构,控制防范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经营存在各种风险,很多企业由于承受风险的能力较低,纷纷面临倒闭,究其原因大多数企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导致经营失败。企业出现资金流的断裂导致企业失败,只是直接问题的反映,实质上是企业缺乏财务风险防范和现金流的管理能力。在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影响,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企业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控制防范,所以无论企业处于任何阶段,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始终贯穿于整个过程,这就要求企业管理层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采取各种措施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如何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化解财务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也是现代企业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的有力保证。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类型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财务风险通常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经营风险、存货管理风险等。其中,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筹资活动中由于借入资金而增加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投资风险是指在投资活动中由于受到各种难以预计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从而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率而产生的风险;现金流量风险就是指企业某一时点的存量现金不能够满足企业当时的支出需求而产生的阻碍企业正常运行甚至破产倒闭的风险;经营风险又称营业风险,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不确定性而使企业收益产生变化的可能性。经营风险主要包括采供应方面的风险、生产方面的风险、销售方面的风险等。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存货对于其进行正常生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如何确定最优库存量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存货太多会导致产品积压,占用企业资金,风险较高;存货太少又可能导致原料供应不及时,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严重时可能造成对客户的违约,影响企业的信誉。

二、企业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企业外部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而且不同的财务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也不尽相同。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资本结构不合理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价值构成及其比例,反映的是企业债务与股权的比例关系,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偿债和再融资能力,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控制防范,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是目前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不合理现象比较普遍, 一种是债务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过高。很多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一旦不能按时偿债,企业将面临巨大风险。另一种是权益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过高。过度偏好股权融资,债务融资明显偏低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特别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几乎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占到整个股权结构的70%左右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为减少这部分股权所占的比重,获得更多流动性更强的投资,企业必然倾向于增发新股,从而导致了更高的权益资本结构。

(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内部财务关系不明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着财务风险。然而在现实工作中,许多企业建立的财务管理系统,由于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导致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缺乏对内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产生并加大财务风险。内部财务关系不明是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使用中没有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导致资金流失严重。

(三)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

企业投资是决策者的一项重大事情,需要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然而投资决策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足, 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统地分析和研究, 加之决策所依据的经济信息不够全面、真实, 很多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存在经验决策及主观判断,盲目投资,使得投资决策失误频繁发生,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这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另外,不少企业试图通过多元化经营减轻企业的经营风险,但现实中采用多元化经营策略却使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发生了财务危机甚至濒临破产。

(四)资金回收策略不当

资金回收一般包括两个阶段,一是从成品资金转化为结算资金(应收账款);一是从结算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在这两个阶段中,结算资金长期无法回笼或不能全额回笼的不确定性就是资金回收风险。一些企业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大量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但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了解不够,盲目赊销,造成大量应收账款,大大增加了坏账风险。另外企业在债务融资后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现金以偿还到期的债务和利息,如果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较差、变现能力不强而无法保证足够的现金,会导致企业财务风险由潜在变成现实,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

三、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策略

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将财务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企业必须有一定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对潜在风险和危机应有清醒的认识和警惕,采用科学的识别、分析和控制方法,化解财务风险,实现财务管理目标,使企业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具体策略如下:

(一)优化财务结构

1. 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企业应在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之间保持合适的比例结构。一定比例负债可以给企业带来避税效应,以及约束、激励经营者等正面效应。但由于企业存在财务杠杆系数的作用,当负债规模增大时,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企业选择某一项目的基本前提是保证盈利或至少持平,这就要求借入资本的预期资金利润率大于或等于借款利息率。比如在金融危机情况下,企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市场,经营的风险加大,往往难以保证稳定的资金利润率,很可能出现资金利润率低于负债利息率的情况,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应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在对财务风险的可控情况不明时,宜采用权益资本来融资,以保证资本结构的合理化,将财务风险降到尽可能低。

2. 优化长、短期负债结构。

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将负债的利息率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方可有效的降低财务风险。控制负债利息率的有效方法是将长、短期负债合理搭配,负债到期结构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边际,对长、短期负债的盈利能力与风险进行权衡,确定使风险最小、企业盈利能力最大化的长、短期负债比例。

(二)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所谓投资决策科学化,就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采用科学方法和程序,由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者紧密配合,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选出最优方案,提高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企业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决策责任制。一旦决策出现问题,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经济、法律责任。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工作, 通过分析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决策质量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投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一般来讲企业应该选择短期投资,如果进行证券投资,应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选择若干种股票组成投资组合,通过组合中风险的相互抵消来降低风险。

(三)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

企业的营运能力主要指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营运资产的效率一般指资产的周转速度控制防范,经营资金周转速度越快,表明企业资金利用的效果越好,效率越高会计毕业论文范文。资产的周转速度主要通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及流动资金周转率来表示。提高企业资产的周转速度有两条途径:一是在资产中需要保持一定量的易变现资产,企业一旦需要资金可将其随时变现,防止企业因资产结构不合理而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企业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是现金,现金持有量过少,资金流动性差,持有量越多,流动性越好。但是现金占用量过多,会影响企业其他获利机会,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二是调整资产结构,搞活营运资金。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避免出现过多坏账,对于结构不合理的流动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理,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库存占用量,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四)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财务风险不是由某一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也不是在很短时间内就产生的,它有一个渐进和积累的过程。财务风险的发生是可预测的。企业应该建立灵活高效的信息系统,形成信息收集、传递的快捷渠道控制防范,这个信息系统应能提供及时完整的经营资料和数据。同时,还应配备专门的人员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反馈,并向预警系统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有关部门也应定期对资产管理比率进行考核。这样,可以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方法将风险转化,降低损失出现的概率,将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务风险是不可避免。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效用的双重性要求企业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在挑战和机遇并存、效益和风险同在的市场竞争大环境下,客观地分析和认识财务风险,采取各种措施来规避财务风险的发生,并不断完善财务风险的管理工作。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企业经营者只有经常进行财务分析,建立和完善各种财务危机预警体系,加强企业经营过程各环节的风险管理,才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黄鹏,新世纪财务专论[M] 苏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

[2]王芳云,吴广山,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成因及预警[J] 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2006 年

[3]陈增寿,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J]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5月

[4]郑毅,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J] 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1月

[5]刘章胜赵红英《新编财务报表分析》[M] 大连理工出版社 ,2010年7月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6

内容摘要:中国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在2000-2006年之间持续降低,但仍处于垄断程度很高的市场结构。在经典产业组织理论(S-C-P)框架下,本文针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行业特点分别选取了一些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变量,构建了两个略有差异的实证回归模型,分析了市场结构、企业的竞争行为同绩效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并未明显地影响人身保险业和财产保险业的绩效;人身保险行业和财产保险行业都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然而财产保险业的绩效对负债率较敏感;此外,营销渠道的结构对上述两者的绩效都有明显的影响;投资收益能力对人身险行业的绩效有显著的影响,对财产保险业的影响却不显著。上述结论对未来中国保险业发展提供了一些产业政策方面的理论和经验支持。

关键词:保险行业 市场结构 行为 绩效

相关研究概述

1980年,中国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全年保费仅为16亿元,人均保费更是只有0.47元。在此后20多年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中国的保险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到2006年末,中国的各类保险公司已达到98家,总保费5640亿元,人均保费则达到431.3元,保险业的总资产逼近2万亿元(表1)。

经典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产业的市场结构(即市场上的卖者数量、产品差异程度、成本结构等)决定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价格策略、投资、广告、研发等),后者又决定了该行业的市场绩效(效率、产品多样性、技术进步、利润、消费者福利等)(刘勇,2007)。这一理论又被称为SCP(结构(Structure)―行为(Conduct)―绩效(Performance))分析框架,在20世纪50年代创立之初,主要被用于分析传统的制造业。

通过SCP范式对金融领域的研究始于Bain(1956)对银行业的分析,较为规范的针对银行业市场结构和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则始于20世纪60年代,一些关于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提高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学术论断甚至促成了美联储制定了新的法规对银行合并进行规制(A.Gilbet,1984)。此后,市场结构―绩效范式这一源自产品市场的产业组织分析框架成为了银行产业组织研究乃至金融领域其他行业研究的主流手段。

近年来,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将SCP范式应用到对保险业的研究中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刘兵(2007)通过参数法(SFA法)测定我国寿险公司的成本效率,即采取设定先验生产函数(该文中使用的是最常用的超越对数生产函数)的方式对我国寿险业的投入和产出数据进行回归和拟合,再根据拟合出的有关参数来测算各寿险公司的成本效率。在此基础上再来分析寿险业的绩效与成本效率和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得到的结论为2001-2004年间我国寿险业的绩效水平主要取决于市场结构,而非成本效率。姚树洁等(2005)则利用非参数法(DEA法)对中国的22家保险公司进行实证分析,测算出它们的技术效率,并分析了技术效率同公司规模、营销方式、内资或是外资保险公司以及人力资本的高低等因素之间的相关性。SFA法和DEA法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前者需要假定先验的生产函数形式,而后者不必;共同之处是两者都需要界定投入和产出以及它们的价格。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被用于测算传统制造业效率或规模经济效应的成熟技术,当被应用于金融业时,会出现难以明确界定投入和产出以及它们相应的价格这一问题,而这将会导致测算结果的不可靠或者失真。

借助SCP框架,本文首先分析中国保险业最近几年来的市场结构,并对保险业的绩效做一个直观的总结和描述,最后通过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所能反应的信息,对市场结构、行为特征对绩效的影响做一个实证研究。

我国保险业的市场结构

本文采用两个最常用的市场集中度指标来描述中国的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它们分别是市场集中率CRn和赫希曼―赫芬达尔指数HHI。其中市场集中率指标,本文选择的是规模最大的四家保险公司拥有的市场份额,即选取n为4。

表2中,从CR4指标来看,中国财产险和人身险行业无论从资产规模还是保费来衡量,市场结构都属于垄断程度极高的寡占Ⅰ型,这一指标远远高于保险业发达国家,据统计,2003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CR4指标则大多在30%左右。2000年到2006年,财产险的市场集中度一直处于不断降低的趋势,2003年后,下降速度明显加快;人身险市场集中度在2000年到2005年间也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下降速度较为平缓,2006年市场集中相对于2005年有所上升。

如表3所示,从HHI指标来看,人身险保费市场集中度在2003年以前属于市场集中度极高的寡占Ⅰ型,2003年开始为市场集中度稍低一些的寡占Ⅱ型,财产险保费市场集中度则从2005年才从寡占Ⅰ型下降到寡占Ⅱ型。HHI指数的变化趋势特点与CR4指数的变化趋势较为吻合。

我国保险业的绩效状况

(一)人身保险行业的绩效状况

2003-2006年,中国人身保险行业的经营绩效呈明显的两极分化特征(图1),虽然从整个行业来看都是处于盈利状态,行业的税前净资产利润率除2004年外,都接近或者超过10%,但是整个行业的利润几乎被资产和保费规模排在前五位的公司所垄断,它们都是中资人身保险公司。外资人身保险公司,除了个别公司在一些年份有盈利外,其余公司在这四年间都处于亏损状态。

(二)财产保险行业绩效状况

2003-2006年,财产保险行业的盈利水平波动较大,2003年和2005年盈利状况相对较好,行业税前净资产利润率超过10%,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相对均衡(图2)值得注意的是,各年度盈利能力最高的公司都不是规模最大的公司,甚至是规模较小的公司。例如2003年三井住友财险公司的税前净资产利润率达到30.74%,为全行业最高,但其当年保费收入仅有6000万元,保费收入达580亿元的中保财产当年的税前净资产利润率为12.57%,仅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我国保险业绩效影响因素分析

在SCP框架下,市场结构是分析产业组织的出发点,绩效则是研究的落脚点,企业的竞争行为受市场结构的影响,同时又会影响绩效水平。精确地观察和描述企业的竞争行为在实证研究中有相当的难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的竞争行为难以被量化,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关数据难以获得。基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将从各保险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入手,通过财务报表挖掘可能反映保险公司竞争行为的信息,对市场结构、经营行为同绩效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实证研究,总结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因素。

(一)建模假设

在建立实证模型之前,首先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一:保险业是规模报酬递增的行业。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大公司比小公司的绩效好,同一公司随着规模增长,绩效也会提高。

假设二:市场集中度的降低将对保险业的绩效产生负面影响。一般而言,市场集中度的降低意味着企业间竞争加剧,从而导致绩效降低。

假设三:销售渠道的构成差异会对保险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可以假设,拥有自主渠道较多的公司比主要倚重销售的保险公司绩效更好,原因是前者离顾客更近,更容易了解和掌握客户心理和需求,而且销售人员会更加专业。

假设四:投资业绩的好坏会对保险公司的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相比较而言,寿险业的负债率更高,对投资业绩的要求也更高,很多寿险产品同银行的理财产品、投资基金并无太大差异。非寿险业则主要依靠承保风险来获得利润,可用的投资资金相对较少,从而对投资业绩的要求相对较低。

假设五:人身保险公司的保费中寿险保费的比重会对绩效产生一定影响。寿险本质上是一种储蓄,无论周期长短,给付是必然的。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运营能力要求更高。而健康险和意外险则与财产保险更加类似,以出险概率决定赔款支出。

假设六:财产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支出会对业绩产生明显的影响。由于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中,机构客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在中国当前的商业环境下,针对机构客户,财产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向这些法人机构的保险购买决策者提供无法见光的个人回扣甚至是商业贿赂,这些支出主要通过营业费用体现出来。因此有理由假设营业费用支出的高低对财产保险机构的绩效产生影响。

假设七: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率高低会对绩效产生重要的影响。负债率越低,经营越稳健的公司绩效越好。原因是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中流动负债的比例非常高,一般都超过90%。因此负债率高的财产保险公司在短期内面临的财务压力和风险较大,会对绩效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在考察其资产规模的时候还应当考察其负债情况。

(二)影响因素

基于上述假设,我们分别针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行业建立两个略有差别的回归模型来分析绩效的主要影响因素。

1.人身保险行业。方程(1)是人身保险行业的绩效影响因素回归模型:

(1)

其中i和t分别代表样本公司和年份,时间从2003年至2006年共四年,样本公司为2003年以前成立的17家主要的人身保险公司。ROA为税前资产收益率。ln(assets)为取对数后的总资产。YJ为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与保费的比值,它的值越高说明公司对渠道的依赖程度越高。SY为投资收益与退保和给付的比率,这个比率越高说明人身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相对更高,或者退保和给付的比例更低。MD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密度,它可以衡量整个行业的规模。CR4为人身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4-2007年)。经过对比选择和豪斯曼(Hausman)检验后,采取随机效应模型估计该面板数据。

回归结果支持了几乎所有的假设(表4)。回归结果表明,当前我国人身保险业的规模报酬递增的特征是明显的,平均来看,如果公司规模扩大1%,税前资产利润率将增加1.62个百分点,这意味着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中获得很大的好处。对于那些处于严重经营亏损的小公司而言,扩大规模是改善绩效最重要的手段。

如果保险公司提高直接销售产品的比例,减少对渠道的依赖,那么佣金和手续费每减少10%,公司的税前资产利润率就会增加1.5%,这也是个非常显著的效应,说明我国的许多保险公在自有司销售渠道方面比较薄弱,即便有损盈利能力,还是不得不依赖渠道。

如果人身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同退保和给付的比值提高10%,那么利润率就会提高0.25%。这说明对于寿险保费比重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投资营运能力显得很重要;或者说如果保险公司投资绩效不够理想的话,降低寿险业务比重也会给公司的盈利带来正面影响。

从人身保险密度(MD)的系数来看,中国人均人身保险支出增加100元,将会使人身保险公司的利润率平均增加1.9个百分点。这进一步印证和说明了较快增长的中国保险密度给中国的人身保险业带来较好的发展机遇。

市场集中度(CR4)的系数无法通过统计上的显著性检验,说明没有证据证明中国人身保险业市场集中度的降低影响了行业的平均绩效。这也引申出进一步改善市场结构不会恶化行业绩效这一层含义。

2.财产保险行业。方程(2)是财产保险行业绩效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

(2)

其中i和t分别代表样本公司和年份,时间从2003年至2006年共四年,样本公司为2003年以前成立的20家主要的财产保险公司。ROA为税前资产收益率,ln(assets)为取对数后的总资产。YJ为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与保费的比值,它的值越高说明公司对渠道的依赖程度越高。FY为保费费用率,为营业费用支出与总保费之比。D为表征是否积极投资的虚拟变量,因为在观察期内,有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均为零,这说明他们没有采取除银行存款外的其他投资方式。因此当一个公司的投资收益为零时,D=0,否则D=1。FZ为资产负债率。MD此处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密度,它可以衡量整个行业的规模。CR4为财产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所有数据均来源于2004-2007年《中国保险年鉴》。经过对比选择和豪斯曼(Hausman)检验后,采取随机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从回归结果来看(表5),大部分系数的符号均符合之前的假设,且获得了统计上的支持。

财产保险行业的规模经济效应也是非常明显的,其系数的绝对值超过了人身保险行业。但是资产负债率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绩效有非常明显的负效应,资产负债率上升10%,税前资产利润率会降低2.3%。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公司的业务扩张过快,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那么会抵消规模扩大对绩效带来的正效应。通常资产负债率可以用来衡量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不难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是不冲突的。

佣金和手续费占保费的比例这一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验证了前文的假设,即如果财险公司降低对渠道的依赖,将会改善自身的绩效,当这一比例降低10%,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率提高7.8个百分点,这就说明自有渠道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性。

通过回归结果还可以看出,保费费用率上升10%,利润率会降低1.4%。营业成本越高,利润率就越低,这本是一个很自然的结论,但是正如我们假设的那样,如果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中充斥着较高的公关费和商业回扣的话,这个公司的绩效将会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这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其一是产品和服务竞争力较差的公司更倾向于利用商业回扣这一潜规则;其二是销售费用较高的公司并不能取得较好的回报,如果把较高的销售费用理解为变相的价格竞争的话,这说明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不是价格优势,而是产品和服务的优劣。

保险密度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没有获得统计上的支持,与假设不符。本文的理解是,财产保险业即收即赔的特征较为明显,保费收入增加,赔付支出也会相应增加,因此从行业层面来看,保险密度增加对绩效的影响有限。

同人身保险行业一样,市场集中度降低对财产保险业的绩效没有明确的影响,没有证据表明因市场竞争程度提高而削弱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

结论

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保险业近年来的市场结构及其变化趋势,市场集中度指标显示,中国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在2000-2006年之间持续降低,但仍处于垄断程度很高的市场类型,无论人身保险行业还是财产保险行业,都是由少数几家公司占据了75%以上的市场份额。财产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较人身保险业下降趋势更明显,幅度更大。人身保险行业年的市场集中度在2006年还有所上升。

2003-2006年间,中国人身保险行业的绩效表现为两极分化、苦乐不均。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公司规模是影响我国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规模最大的几家公司包揽了几乎整个行业的利润,而众多小公司由于规模的制约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由于垄断程度仍然很高,市场竞争程度的略微上升并没有影响到人身保险公司的绩效。由于人身保险公司普遍拥有较少的直销渠道,而依靠中间人的销售模式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除了公司本身也需要在这方面多做努力之外,政府也应当鼓励和扶持人身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营销网络。投资收益的高低与寿险保费的比重这两个因素也共同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寿险的比重越高,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就相应地就越高。当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发达,这是制约人身保险行业的一个重要因素,监管当局应当在不失审慎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人身保险业投资范围。

对财产保险行业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的收益率也随着规模的增加而增加,但是同时对公司的负债率有着较高的要求,过高的负债率会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稳健的扩张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较为重要,监管当局应当提高对财产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加强监管。同人身保险行业一样,财产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直销网络的建设,公司直销比销售更加稳健和高效。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努力降低运营费用,控制隐性的营销成本,在产品的多样化和服务水平方面多下功夫。与财产保险行业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公司投资行为对绩效没有明显的影响。另外,财产保险密度的增加并没有对整个行业的绩效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A. Gilbet:“Bank Market Structure and Competition: A Survey Journal of Money” [J].Credit and Banking,1984

2.张本照,邱媛.开放经济条件下中资保险业的SCP分析[J].科技和产业,2007(2)

3.刘兵.中国寿险业市场结构、效率与绩效实证研究[J].产业经济研究,2007(4)

4.姚树洁,冯福根,韩钟伟.中国保险业效率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5(7)

5.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保险年鉴(2004-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

作者简介: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7

一、文献综述国内学者对财险业偿付能力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从监管角度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优劣进行研究,其二是对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在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研究中,主要的研究成果包括:付倩(2005)从综合性指标、财险分项指标和寿险分项指标的划分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进行具体解析,论述综合性指标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有待完善、财险公司的“增长率”类指标不能分析再保分入分出业务、人寿公司的“险种组合变化率”未能考虑缴费方式对保费收入的影响等不足。李姗姗(2008)从保险监管时间和财务基本理论出发,对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建议增设“所有者权益与自留保费之比”、增设“准备金变化率”、删除“资产认可率”等内容。候真真(2013)分析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与欧盟偿付能力标准II的框架体系等,在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讨论,并结合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规划,提出对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构建的一些具体建议。朱晶晶、吴杰、谢志刚等(2015)认为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具有风险预警和实施监管干预行动依据的特点,并以保险监管为例,通过将实际案例的剖析与国际监管原理进行对照,揭示上述两种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朱南军、郭楠(2015)从第二代偿付能力体制监管体系的框架、建设的角度出发,论述三大支柱结构所体现出的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和国际可比性特征。分析不同因素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做横向比较分析,论述偿二代将给中小型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资本压力。在对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有以下研究成果:闫春(2003)通过三种不同的模型比较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不同方法,得到结论是比率模型为最优方法;同时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影响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内外部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确定各影响因素指标的权重因子。尹超(2010)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各个指标的显著程度以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大小,建立半参数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得出影响偿付能力程度依次为:应收保费率、认可资产负债率、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资产认可率等。崔魏(2013)利用综合模型法和因子分析法对影响偿付能力的指标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承保管理因子、资产结构因子、稳健经营因子和资本规模因子由高到低对偿付能力具有主要影响。学者对我国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相关研究涵盖了公司规模、经营管理、再保险、资产等诸多方面,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全新的偿二代体系下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研究较少,本文将选取我国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面板数据,从内部因素角度分析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通过实证分析更有针对性地提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建议。

二、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要点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含义及影响因素

中国保监会2008年7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一号)第二条指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理论上讲,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的实际索赔金额总是与期望索赔金额相等,保险公司就足以偿付其全部债务。然而实际损失经常偏离期望,有可能少也有可能多;保险公司为了应付预期的不利偏差,就必须在资产与保险责任准备金负债之间保持一定的缓冲垫,这通常被称为偿付能力边际(SolvencyMargin)。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会受到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双重影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内部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资产结构、承保业务水平、再保险、保险投资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等。例如,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增长速度较快时可能造成忽视业务质量、赔付率上升,从而导致营业利润下降、实际资本减少,而且同时法定资本要求上升,最终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也较多,一般说来有自然环境、宏观经济、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政治环境等方面。例如,整体保险行业的市场供求状况和竞争加剧,可能使保险公司付出更多的市场成本,并导致费率充足度水平下降,进而导致偿付能力的恶化。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以及过渡期内试运行的方案,保险业进入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偿二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点: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同时强调了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其中的主干监管规则文件共17项,构建了标准化的风险管理和计量要求。第一支柱是定量监管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大类可量化风险。具体包括:(1)保险风险资本要求;(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3)信用风险资本要求;(4)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即对顺周期风险、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等提出的资本要求;(5)调控性资本要求,即根据行业发展、市场调控和特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对部分业务、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资本调整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其核心方法是风险综合评级,综合对可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对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主要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的手段来发挥市场监督约束作用。通过强制性公开披露制度、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评级机构,促使偿付能力发挥更大的市场作用。

三、偿二代下我国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的变化测算

由于偿一代监管体系单独实施到2014年底为止,本文研究选取了自2010年至2014年间可获得的52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所有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以及上市保险公司年报。根据偿二代监管的计算规则,对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进行测算。

(一)偿二代下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规则及简化处理

在计算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时需要用到公司分种类业务的净自留保费数据,但难以获得分业务线的再保分出数据。本文将利用整体分保比例进行估算,“净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的方式预测。信用风险中利差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资产的修正久期,但由于公开数据中各财险公司投资资产的修正久期难以直接获得或者通过其他数据计算出来,而且利差风险的占比较小,本文仅考虑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算。

(二)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度测算

对可获得的52家中外财险公司2010年到2014年公开披露数据进行整理,并利用以上的简化处理规则进行计算,得到各年份的偿二代下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度。对偿二代下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结果与偿一代下结果相减,可以得到如表2的偿付能力变化结果汇总。

(三)偿二代下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动分析

对所有统计期间的财险公司偿二代规则下偿付能力变化指标进行分类分析。其中偿付能力变化为正的共有101个数据,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很大的有16个,涉及14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都在100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较大的有18个,包括17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1000%之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较小的有67个,包括57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都在0%~200%之间。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偿一代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的有159个数据,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很大的有39个,涉及30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1000%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大的有52个,包括42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1000%之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小的有68个,包括59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0%之间。

四、偿二代体系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实证模型

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受到资产结构、承保、再保、投资、经营管理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主要从内因选取指标建立实证模型。具体方程如下:(式2)其中,为偿付能力,是资产结构,为承保水平,是指再保分出,为投资水平,是经营管理,为成本率,是公司规模指标,a为常数项,是误差项,i代表公司,t代表时间。本文面板数据从公开可获得的保险统计年鉴中各财险公司业务统计表、损益表,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选取所需要的数据。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等3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美亚财产保险公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20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中资企业和外资之间在投资能力(IVR)上存在较大差距,对比外资财险公司,国内公司的资金实力更雄厚、资金量较大,投资利润是重要的盈利来源。因此,投资能力与偿付能力的相关性很高,投资亏损也是导致国内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对于偿付能力的管理至关重要。经营管理水平变量(PPR)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在中资与外资财险公司中同样重要,单位保费的利润率越高或者综合成本率越低,其改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效果越显著。经营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综合成本率,是财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但是,对于外资公司受资金实力和经营渠道限制较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更要依靠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资本结构变量(NAR)对所有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均非常显著,增加资本金改善偿付能力的作用毋庸置疑。偿二代支持公司通过增资、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增强偿付能力充足率,还为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提供分级管理和附属资本的渠道,给公司更多资本管理的选项。再保险管理变量(RIR)的影响略有不同,对于中资公司呈现正向影响而对外资呈现反向作用。原来的监管体系下仅关注整体的保险风险而不区分险种风险差异,通过再保分出减少净自留作为主要风管手段。但是在新体系下,外资公司分出比例过高且多数公司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或与外资再保公司进行大量再保交易,导致其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上升显著,因而造成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

五、结论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8

【关键词】以房养老保险;老龄化;生命周期

一个家庭从产生到结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贷款购房阶段,在贷款期限终了时,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然后房主将其自有房屋再反向抵押,进入倒按揭阶段,房主获得养老金直至终老。贷款购房阶段,人们按期还本付息,大部分的收入都投入到房屋不动产上,成为“房产富人”,在退休后进入倒按揭阶段,收入降低,为维持理想的老年生活,将凝结在房产中的财富释放出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可见,以房养老保险模式中,将住房和养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最大化的释放出了房屋的价值。

一、以房养老保险的概念

以房养老保险也可以称作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老人将自有房屋的产权向保险机构作抵押,以获取按期给付的或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在老人去世、意欲出售馈赠或永久搬离其房屋时,保险机构以获得此房屋产权的形式收回保险费。换言之,以房养老保险就是被保险人先接受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合同到期时再以远期的抵押房产作为缴纳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的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因此,以房养老保险能够将房产剩余价值提前变现,使得老人在有生之年可以享受到自己房屋在整个住宅周期的价值。

二、以房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

(一)生命周期理论

生命周期理论(Life Cycle Hypothesis)又被称为消费与储蓄的生命周期假说,是以房养老的重要理论基础。美国的经济学家F・莫迪利安尼和R・布伦贝格在《效用分析与消费函数―对横断面资料的一个解释》这篇论文中对生命周期理论进行了描述。该理论首先假设消费者是理性的,能以合理的方式分配自已的收入来进行消费,并且消费者追求的目标是效用最大化,因此消费者会以此目标规划一生的收入,合理安排消费与储蓄,达到效用最大化的效果。

生命周期理论强调当前消费支出与家庭整个一生的全部预期收入是相互联系的,一个家庭按照其一生的全部收入来决定每个生命时段包括退休后养老阶段的最优消费水平,从而使一生的消费效用达到最大。生命周期理论的消费函数为:

C=α・WR+β・YL

其中C为消费函数,WR为财产收入,YL为劳动收入,α为财产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β为劳动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

生命周期理论将人的一生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年轻阶段、中年阶段和老年阶段。在年轻时期,家庭收入很低,但考虑到未来的收入会增加,因此,在这一阶段,往往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会用于消费,甚至有时会借款消费,导致消费大于收入。进入中年阶段后,家庭的收入逐渐增加,消费在收入中占有的比例逐渐降低,收入会大于消费,一方面是因为需要偿还年轻时期可能发生的负债,另一方面是需要考虑把一部分的收入储蓄起来用于养老。退休以后,收入下降,同时进入老年后医疗等养老方面的开支变大,消费又会超过收入。综上所言,在生命周期的三个不同阶段,收入与消费的关系,消费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是不同的。

生命周期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将一生的收入在满足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条件下合理分配消费和储蓄。每个人一生的收入形式既包括货币资产,还包括实物资产,房产就是一个家庭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项实物资产。因此,生命周期理论为进行以房养老保险奠定了理论基础,将房产这种不动产中所富含的价值变现,和金融资产整合在一起也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将养老和住房有机地结合,满足退休之后的养老需求,实现效用最大化的目标。

(二)代际财富传递理论

代际财富传递理论(Intergenerational Wealth Transfer Theory),是阐述家庭财富代代传承的理论。家庭财富要达到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不仅需要考虑当代人的资源优化配置,还要思考财富在子孙传递、继承中进行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

代际财富传递理论主要包含三种:第一种是利他主义理论。利他理论由加里・贝克尔和保罗在1974年最先提出,这种理论认为父母让子女继承财产完全是由于利他的动机,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更好的生活,在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为后代留下尽可能多的遗产,通过物质上继承关心子女。第二种是代际交换理论,它是由Bemheim在1985年对加里・贝克尔理论的进一步深化。这种理论认为代际之间的财产继承不只是单单的父母关心子女的物质生活水平,它还包含着这种遗产继承方式要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一代一代传承下去。第三种是代际交叠模式。这种理论建立的基础点是任何时候都有不同代际的人共同在一起生活。每一代人在其生命周期内,都会和不同代人发生“交易”。在年幼时期接受父母的教养,中年赚钱教育子女、赡养父母,父母百年后继承遗产,这些都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这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其基本形式是一个跨期的一般均衡模型。

我国传统的代价财富传递方式一般为“养儿防老,遗产继承”,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逐步显现,以及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攀升,四二一或者四二二家庭结构比重加大,养儿防老的功能变得越来越小。推出以房养老保险模式,就是将占传统遗产中很大比例的房产在老人有生之年变现流动,老人用自己积累下的房产财富自我养老,这就将大大的减轻了子女赡养老人的压力。这种代际财富的传递方式增加了代际之间的相对独立性,改变了传统养老的固化思想,适应了与时俱进地发展观。

参考文献:

[1]傅鸿源,孔利娟.“以房养老”模式的现状及分析[J].城市问题,2008(9):6872

[2]朱劲松.中国开展“以房养老”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1(2):7882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9

①参见袁宗蔚:《保险学——危险与保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②参见应式文:《保险与法律论丛选集》,台湾地区财团法人责任保险研究基金会1987年版,第5—7页。

摘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既不同于采取定额给付的生命保险,也不同于补偿财物损失的财产保险,而是介于传统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一种“中间性保险”。就保险合同规制而言,依其目的而区分为填补具体损害(财产损失)的损失补偿合同和填补抽象损害(人身损害)的定额给付合同,并由此确定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代位权等规则之适用对象,才是符合法理的立法模式。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不应排除损害填补原则之适用,亦即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故应受重复保险规则规制。意外伤害保险在应由第三者对保险事故负侵权之责的情形下,对其医疗费用应容许适用保险代位权。

关键词: 中间性保险具体损害抽象损害重复保险保险代位权

中图分类号:DF43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3-0014-06

依我国保险法,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均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5条第1款)。据此,此类保险应排除财产保险专属规则(如重复保险、保险代位、超额保险)之适用。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生医疗费用得否适用补偿原则等问题却存在认识分歧。这种分歧所折射的是我国保险法对此类保险的规制模式与规则适用问题。

一、“二分法”模式下的“中间性保险”

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内容为标准,将保险业务分为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两大类。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在私法规制上,《保险法》也以此为据,于一般规定之外,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分别予以规定(《保险法》第二章)。

我国立法对保险业务与保险合同的此种“二分法”由来已久。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仿《日本商法》,将保险合同区分为损害保险合同与生命保险合同;1929年《保险契约法草案》将保险合同区分为损害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937年中华民国《保险法》颁行时将保险合同分为“损失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其理由为:保险损失补偿有别于民法上之损害赔偿,故称“损失”而不称“损害”。①政权迁台后,1957年台湾地区“行政院”在草拟“保险法修正案”时,建议废弃保险合同之“损失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改采“火灾保险、运送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保险”之“五分法”。 台湾地区“立法院”在审议过程中,围绕“保险分类采五分法、三分法或二分法”问题,开展了长期的研讨和争论,②至1963年决定采“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并一直延续至今。其修正理由如下:“保险分类,在学理上与实务上,本有‘二分法’及‘五分法’两种,前者分为损失保险及人身保险两类;后者分为火灾保险、运送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保险五类,经反复研讨,因‘五分法’之意外保险,部分属于责任保险,部分属于伤害保险,分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与各国法例不符,对保险业业务之管理,尤多不便。本条乃采财产及人身‘二分法’。兼容‘五分法’之优点,于对物对人二大类之下,分别容纳多种保险,以及修正保险法之体系,使今后保险事业之健康发展,以及保险机构之划分管理,均得纳入正轨。”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时,全盘接受了上述学说,将保险合同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在此种“二分法”下,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均属“人身保险合同”。由此得出的推论是:除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外,此类保险合同应受人身保险合同特别规则的规制,同时不受财产保险合同特别规则的规制。所谓特别规则,举其要者,前者有“代位权排除规则”(《保险法》第46条),后者有“超额保险规则”(《保险法》第55条)、“重复保险规则” (《保险法》第56条)和“保险代位权规则”(《保险法》第60条)。由此推知,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应不受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及保险代位权财产规则之规制。

然而,上述立法安排在实务上却遇到了挑战。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中预先设定“限额给付”条款,如:“本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补偿,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若因此发生纠纷,裁判结果则大相径庭。④于是,“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遂成为我国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大争点。

造成这一纷争的根本原因,正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对人、对物“二分法”及其规则设计。在此种“二分法”模式下,以医疗费用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既有“对人保险”(人身保险)的属性,又具“对物保险”(财产保险)的特质。因为一方面,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之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故属人身保险;而另一方面,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之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或损伤所产生的费用,且此类费用是能用金钱进行计算的,故亦可纳入财产(损失)保险范畴。然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既不同于采取定额给付的生命保险,也不同于传统的补偿财物损失的财产保险,而是介于传统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一种保险形态。那么,此类保险合同究应适用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则,自难不生争议。

③参见江朝国:《保险法规汇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