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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6 15:39:13

法律硕士论文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1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信息素质教育 基本途径 研究

分类号 G640

截止到2008年,我国司法JM(Jufisprudence Master)(法律硕士)教育已开设了13周年。13年来,法律硕士(本文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和培养体系。在逐渐健全的法律硕士培养体制中,对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影响着我国能否培养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有鉴于此,进一步阐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分析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出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途径,对于仍处于研究和探索中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十分必要。

1 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

1.1 教育阶段:非法律本科后阶段的教育

我们常说“以本为本”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完成的,而法学硕士、博士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与法学硕士相同,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即属于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属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教育类型不同),属于一种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仅限于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他们具有非法律本科专业背景,事先掌握的仅仅是法律专业几门最基础的知识,并未系统地接受过法学教育。成为法律硕士后,首次系统地接受法学教育,最终获得第一个法学学位。美国法学院一般把法律硕士界定为“the first degree in law”,准确地揭示了作为非法律本科的法律硕士的内涵。

处在这样一个阶段的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其特征与法学硕士相比必然会有所区别。由于本科阶段的学科背景不同,对法学专业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法律硕士不可能与法学硕士一样,对法学信息资源的社会职能和分布规律的认知有一定的了解,即便能了解,也无足够的能力有意识地运用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该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相左或相证,把纷杂无序的信息转化成有序知识,并对知识进行创新。可以说,法律硕士更为直接的信息素质是多元化的素质,而不是法律信息素质本身,是以多元化的信息素质来支撑法律信息素质。

1.2 教育内容:应用型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

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学术型人才而言的。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把他们培养成一般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更不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而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法律硕士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为“法律职业”。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设置。相对于法学硕士重理论研究而言,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更应重视应用型信息素质的培养。两者都是研究生教育,但研究生教育并不仅仅是“研究型教育”,而且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就是职业教育,因此其信息素质教育应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即侧重于法律规则使用的有关信息素质,在检索法律信息资源中注意检索轨迹:规则形成信息一规则局限性信息一规则未来趋势信息――规则如何运用于个案信息。这些信息素质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硕士特有的应用型的特征。

1.3 培养目标:复合型人才的信息素质教育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律硕士发展的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出现知识创新。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复合型人才是为了适应法制建设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因此它是一种跨学科教育。鉴于法律硕士不同的专业背景,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知识、素养、技能和方法上更具有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质。

复合型人才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直接关联。法律硕士的直接优势在于有多元化的学科背景,这意味着法律硕士具备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去支撑法学学习。法律之外的任何信息对于领悟法律不是多余的,都可以通过它们与法学有机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于复合型的法律硕士,应该强调培养他们对不同学科信息的选择、处理、分析、运用等综合能力,在掌握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时,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判断信息价值,理解并接受。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性、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2.1 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人脑对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性质、地位、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和反应,它决定人们捕捉、判断和利用信息的自觉程度。法律硕士在获取信息过程当中,明显地表现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感到不足,即捕捉、判断并及时获取有用信息的自觉程度不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学科背景有关。由于是非法律本科教育,本科段的学科体系与法学并无多大关联,所以没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没有对法律信息源潜意识的需求,这是法律硕士的通病;二是高校明知法律硕士的通病,却缺乏针对性的课程教育,陈旧、死板、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基本生搬硬套本科段法学教学的课程安排,大大影响了法律硕士对信息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我国目前极度缺乏英美法体系案例教学的教师队伍。虽然我国法学界已经充分意识到案例式教育的重要性,在形式上也逐步在靠近,例如设置案例式教学研究所和教室,但实质上并未具体实施,真正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能进行案例式教育的师资队伍,无法有效地进行理论兼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

2.2 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图书馆基础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第二层次是基于学科的信息能力,是对学科知识进行识别、检索、评价的能力,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质能力。第二层次的能力建立在第一层次基础上,以第一层次的能力为基础。

在本科阶段,法律硕士已经具备了第一层次的基础能力,即具备了图书馆基础使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也因为有了这些能力,他们基本掌握了本科段的学科知识。但他们缺少了基于法学学科的信息能力。原因是:进入法律硕士

后,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理论背景,面对浩瀚的法律信息源,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对法律信息资源进行识别、筛选,更别说对多种类型与格式的潜在信息源进行检索、利用和评价。所以薄弱的法学学科信息能力影响了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和钻研,无法对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与创造性思维进行有机结合,再次升华为新的有价值的法律信息资源。

2.3 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是指人们在信息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社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它对信息素质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法律硕士属于高等教育,所以学校对他们的毕业要求与法学硕士几乎相同。但他们在法硕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本科生相差无几,本科生雷同的教学安排与研究生教学课程相矛盾,以本科生的知识系统来完成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育显然有悖研究生培养目标。

为了顺利毕业,完成学校科研成果的要求,法律硕士就有可能急功近利,在信息道德上容易走向误区,即便是了解信息与信息技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在存取、使用信息资源时,有些法律硕士仍不能够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如在研究过程中,轻者对引用的成果未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感谢,重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3 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从以上三方面的主要问题可看出,只有重视和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才能使法律硕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法律硕士的创新能力,成为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3.1 课程建设

在美国,法律硕士是法学的第一学位,入学考试不考法律,认为让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去考法律既违反常理,也没有任何评估价值。但在中国,报考法律硕士要考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等,尽管报考学生从来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但还是要考这些法律。所以学生在入学后就自然给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带来困惑,也给法律硕士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带来难题:是开展本科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还是开展研究生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目前课程设置问题在我国高校还未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不管高校如何设计课程,是接近本科还是接近研究生,始终要围绕一个问题进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既然要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课程设置就应该建立在法学理论和实践性教学基础上,而信息素质教育也应该与之相配套,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法律硕士就难以成才,也难以提高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最终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信息道德问题。

3.2 实践性教学

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这些实践性教学,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通过校内实践性教学和校外实习等方式增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一方面培养了法律硕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硕士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

实践性教学不仅是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法律硕士获取信息资源主动性的重要途径。比如案例教学,必须针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检索到与之相符的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这种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法律硕士掌握法律信息资源的主动性,促使学生在课前大量阅读法律资料,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线索一。在有限的时间把握有效的法律信息资源,法律硕士必然非常注重法律信息的检索方法和检索途径,这对法律信息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信息检索手段的良好基础。

3.3 师资建设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成为应用型人才。它不仅要求法律硕士掌握法学理论,而且更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法学教师这种宣扬只有“深邃”的法学理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根本的思想和做法,导致在掌握法律信息资源方面和检索内容方面,他们过多重视法学理论到理论的信息检索,而忽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的检索,这必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教学效果,法律硕士法律实践性信息能力就难以在他们的指导下提高。所以要培养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全面性,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经典案例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通过教授法律硕士如何通过文献资源、数据库资源、网络信息资源检索法学理论信息和案例信息,才能真正培养出拥有全面信息素质能力的职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另外,教师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引导法律硕士对案例进行讨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即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收集的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课程中的相关内容设置链接,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等,使法律硕士进入教师资料库,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对相应的思考题进行分析,要把自己放到案例的情景中去,根据情景提出相关的问题。这种网络环境下情景式的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3.4 法律信息检索课

除了法律硕士本人的努力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提高与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分不开。图书馆馆员不仅要承担收集资料(馆藏发展及管理)、组织资料(编目)、保存资料(收藏及保护资料)及检索(提供目录检索和使用参考出版物等)的任务,还要承担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供法律信息检索课。通过开设法律信息检索课,帮助他们了解法律信息资源的内容、分类,提高他们法律信息检索的能力。针对法律硕士的特点,开设的信息检索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制定检索策略。指导法律硕士如何准确、方便的检索系统,培养他们对检索语言的分析能力、检索式的确定能力、检索途径的选择能力和对检索结果的评价能力。

・法律信息资源判断。指导法律硕士评估馆藏资源的内容、形式及其检索性,评价不同法律数据的质量,确保他们使用良好的数据库。

・法律信息处理。帮助他们通过检索手段寻找法学理论与案件的矛盾焦点,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

・法律信息交流。培养他们运用现代信息检索手段和多媒体技术,积极参与网络环境下的法学案例教学。

3.5 图书馆馆藏资源

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对法律硕士信息素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没有丰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培养和教育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平台。图书馆不仅要收藏印刷型的文献信息资源,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建立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图书馆的发展趋势。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2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教育从创立的初衷上看,就是要重新寻求法学教育适度的平衡点,即教育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平衡状态。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从1996年到2013年,法律硕士教育已经经历进入了第17个年头,招收法律硕士的学校已经由最开始的9所增长到了现在的118所,招生人数更是从起初的几百人人增加到了现在的过万人。2006年贺卫方教授曾提出“本科宜废,法律硕士当立”的愿望仍没有实现,非但如此,现在的法律硕士教育已经进入的尴尬境地。与法学本科对比,法律硕士教育并没有表现出其高层次的优势;与法学硕士相比,也没有表现出其职业化的一面。更有很多法院某些招聘职位明确标注只接收拥有法学本科背景的研究生,这无疑是对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莫大的讽刺。

法律硕士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实用型职业人才,现实却是目标单位并不买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的账。因此,在没有证实法律硕士教育是个好资源好选择的时候,使其泛滥化,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危险是我们在试图追求既理论又实践的同时,我们却一无所获。因而我们将会拥有这样一种——既不够理论,也不够实际的——法律硕士教育。有学者指出在美国,JD教育是绝对主导型的法学教育模式,但在中国,本科教育是主导性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律硕士教育只是一种辅的。虽然现在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活动在法律硕士教育中也得到普遍实行,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色彩也不断加强。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律硕士教育在教学方式等方面与法学本科教育并没有什么两样,甚至可以说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给法律硕士上课的老师同时也是给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授课的老师,在当代大学普遍重视科研的情况下,教师对科研的投入通常超过了对实务的参与与关注,这就进一步导致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学方式远没有美国的JD教育那样带有浓厚的职业教育色彩。

法律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现状与不足

美国J.D.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职业教育特点突出,不开设非法学的通才教育和素质教育课程。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则体现了过于理论化,不够职业化的特点。我国教育部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出指导性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以学分制为导向(总75分),详细规定了必修课、选修课、社会实践课。其结果是学校自主发挥的空间变得很小。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已改为3年,实践中大部分法律硕士学生在研究生二年级下学期就开始实习,然后为找工作做准备,真正的学习时间也就是研究生一年级和二年级上半年的时间。再加上大部分学生有参加司法考试的需要,因此课程设置显得尤为重要,对时间紧凑度以及课程先后顺序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法律硕士专业方向的划分。在分析课程设置顺序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划分专业方向,因为它关系到课程设置的所设课程以及设置顺序。文章选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研究对象,前三所高校都是对法律硕士教育又细分了方向,以北大为例,北大法律硕士截止2011年,其细化方向达到了15个之多,包括国际公法、知识产权等。如此庞大的体系是建构在北大丰富的法学资源基础之上的,不是每一所开设法律硕士专业的学校都可以企及的,但是其至少为其他高校提供借鉴。

2.课程设置与司法考试的矛盾。尽管我们选取了上面讲到的北大等四个样板高校,实际实施中我们也关注了其他高校的基本情况,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这样实行大班教学、不划分专业方向的学校还是占到了绝大多数,比如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对于没有进行专业细分的高校,我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2011级85名同学做了简单的毕业意向调查,其中有意向继续读博深造的同学仅仅1人,也就是绝大多数同学毕业后即步入社会。首当其冲,未来的工作就业问题成为大家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随着司法通过率的提高,水涨船高,工作招聘中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司法考试几乎成为法学毕业生尤其是硕士毕业生就业的必须条件,因此,课程设置向司法考试倾斜,课程安排为司法考试让路也无可厚非。

我们面对的很现实的问题是非法学同学大多都是参加研究生二年级上学期的这次司法考试,在司法考试之前,学校仍然安排了很多课程,但效果其实并不好,一方面学生忙于应对司法考试无暇课程,另一方面老师也因为上课学生稀少而大为恼火,结果是老师费力讲课,学生并没有接收到应学习的知识。因此适当改变课程安排显得非常重要。

3.大、小课时制的现状与优劣。开设法律硕士教育的大部分高校都采用大课时制,也就是说整个上午或者下午都是一个老师的课程,这种方式可以让老师有足够的时间做好一个专题,可以集中讲述某章节的内容,同时大课时制也减少了老师和同学们频繁更换教室的麻烦。

对于划分专业方向的高校,就北大、人大、华东政法而言,其研究生一年级课程设置就相对紧张,每天的课程基本都会安排满档,对于和司法考试相关的主干课基本上都会开设。而且其对英语教学尤其重视,在华东政法大学,学院根据学生入学英语成绩分不同班级,按照小班制进行法律英语的学习。华东政法大学沿用了大学期间小课时制,这一点不同于其他高校,尽管给老师和学生带来了不便(要协调好课程安排和奔波于不同教学楼),但是实践中却是延长了每天的课时时间,提高了学生学习效率。

法律硕士教育导师选择的现状与不足

1.各高校导师选择的基本现状。研究生实行导师责任制一直是业内经常讨论的话题,不管怎样,导师的选择到学生的学习成长尤为重要。对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而言,因为其专业的特殊性,对导师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问题是在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导师与法学硕士都是一样的,学校并没有给予特殊考虑,再加上近年法律硕士招生的不多增加,学校对待导师选择问题更加有心无力了。按照教育部要求,对法律硕士的教育要体现其职业性,要安排具有法律实践的老师或者法官、律师参与教学。因为平时实际教学中缺乏职业教育,学校很少或者没有能力聘用校外具有法学实践的兼职教师,因此教学模式就雷同与法学硕士。同一个老师一个时间设计两套不同方案,这显然是不太科学的。我们宣传的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二者并重,培养符合型人才的希冀很难达到,而且事实也是培养出的毕业生要实践没实践要学术没学术。

2.导师选择中的困境。在实践操作中,大部分高校都会在研究生一年级阶段给每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学习指导老师,而在研究生二年级开始再重新分配一次论文指导老师,即三年中会分别有两位导师对学生进行学习上和论文上的指导(也可能三年是一个导师,只是由学习指导老师转换为论文指导老师)。因为老师同时带有学术性法学硕士和专业性法律硕士的学生,因此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好的情形是导师不会对所带学生区别对待,即以一套标准要求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这样做的优点是对法律硕士学生学术上高要求,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不好的方面是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硕士教育职业化的特性,不能有效培养其实践能力。另一种情形是导师对所带学生区别对待,对法律硕士学生降低要求,但结果是学术上降低标准,实践上仍然没有太多改变。

课程设置的改进与完善

1.划分专业方向。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三所高校的经验看,细分专业方向优势非常明显。当然我们要看到划分专业方向背后需要的条件,像北京大学一样,每设置一个专业方向必须要有专门的研究中心或者学院作为基础或依附。要达到北京大学那样的规模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有118所高校开设法律硕士教育,这其中大多数都是211工程院校,因此大部分高校还是相对有实力的,建立与自身法学院相协调的法律硕士专业方向是完全可行的。再者,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并不是很大,适当建立几个专业方向也是切实可操作的。尤其是那些实力相对强劲的高校,应当做好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进行法律硕士专业方向的划分。

2.优化课程时间和科目安排。根据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的特性,我们应该适当调整课程时间和科目安排。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做法,从教学安排上,“社科法硕”教学计划安排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把每一学年第二学期(也即当年考生司考复习的主要时间段)的课程安排为司法考试的主干科目,组织由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生具有司法考试命题经验的老师主讲,既保证了教学效果,又提高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保证学生专心参见司法考试,“社科法硕”在不减少总课时量的前提下,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每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时间确定在当年司法考试结束之后的做法。

前文已经论述过三年研究生生活中主要的学习时间基本集中在研一和研二上,而研二上又有司法考试的压力。因此在学生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适当增加研究生一年级的课时,尽量把课安排满档是有必要的。与美国J.D.教育相比,我国课时数量要少得多,大多数学生还是相对自由的。笔者认为在学习紧张度上研究生教育应该与本科教育应该有所区别,适当的压力对学生的学习以及以后的职业发展都是有好处的。目前很多高校晚上是开课的,这样肯定会增加老师和学生的负担,但是付出总有回报,高强度的学习肯定会获得更大的知识。

3.其他问题的完善

(1)专业教材的使用。因为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阶段都没有系统的接触过法学知识,因此有必要辅以法律硕士专用教材来加强法律硕士的理论学习。这一点可以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两所高校都编制了专门的法律硕士专用教材。再者学生都习惯了本科阶段有教材的学习方式,突然的改变让很多学生无法适应,单纯靠记录笔记学习的效果并不理想。有条件的高校编制专业教材,没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选择使用其他高校学者编制的教材,即使老师讲课并不完全按照教材进行,但至少对教材的学习是一种基础性的保障。

(2)增加选修课比例。因为法律硕士(非法学)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知识的背景,很多高校选择直接给学生规定选修课的方式,即把选修课改成了必修课的形式。这样就造成了法律硕士学生基本没有自由选择课程的自由。法律硕士学生大都是因为对法学的喜爱,选择了此专业,每个学生都有自己偏爱的方向,有的喜欢实体法,有的可能更喜欢学习程序法。加大选修课比例有助于法律硕士的自主学习,有利于其未来的职业定位,因此切实增加选修课比重是非常有必要的。

(3)调整实务课与理论课的比例。笔者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做过简单统计,在法律实务课和理论课中,法律实务课的出勤率明显高于理论课,学生对法律实务的追求热度还是高于对理论探索的。而且结合法律硕士教育本身职业性的特点,适当增加法律实务课的科目和课时是完全符合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因此调整法律实务课与理论课的比例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导师选择的改进

1.实行双导师制。高校通过聘请有丰富法学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校外兼职教授,为每一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双导师:一位校内学术导师,以为校外兼职教授,实行双导师制,一方面使学生在基础理论学习上不落后,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学生充分接触法学实践,真正做到了学术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对未来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2.区别对待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暂时不能完全实现双导师制的情况下,导师区别对待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常必要。这样对导师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兼顾法律硕士学生的学术学习,更要加强对其进行职业化教育。加强导师责任制,发挥指导老师的积极作用,建立导师与学生的固定联系制度,尝试让学生参与导师的研究和处理案件的活动中,给法律硕士学生最大帮助。

另外在选择指导老师和专业方向方面,学校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签或指定的形式。在平时的学习指导中,导师应该有意识侧重职业素养的培养,给学生增加例如案例教学等的内容,保证对法律硕士学生进行复合型、实务性的培养。

结语

笔者着力从课程设置和导师选择这两个微观层面提出建议,说出广大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心声,希冀从微处改观,一步步有条不紊的把法律硕士教育做好。把每一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成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3

中国当初决定设立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考虑到司法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同时,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大批高素质律师,而且各行各业都将逐步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也急需一大批既懂本行业专业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①因此,经过1993年的研究和1994年的论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及司法部于1995年参照美国培养“法律博士”(JurisDoctor,简称J.D.)人才培养模式批准设立法律硕士(JurisMas-ter,简称JM)专业学位教育。1996年,北京大学等8所院校得到批准和授权,成为第一批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院校。1998年起,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之后,有资格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不断增加。截至2009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7所,有115所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具有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4万人左右,较10年前增长了4倍多。②

根据笔者的观察,在双轨制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律硕士的培养处在了一个尴尬的境地:

其一,法律硕士的应然定位是培养成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是,法学教育中,多数院校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上与法学硕士的培养并没有多大区别,一个教师给法学硕士上课讲什么内容,给法律硕士上课时也讲同样的内容,法律硕士的“实践性”与“复合性”并没有得到体现。

其二,由于法律硕士学位诞生后,法学硕士不仅没有转向学术型与研究型道路,而是把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作为就业的第一选择,特别是随着法学硕士招生规模的扩大,在每年的就业“大军”中,越来越多的法学硕士成为法律硕士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其三,在高校法科硕士研究生中,因为法律硕士是付费的,所以法律硕士似乎低人一等,无论从师资配备上、还是从后勤保障上往往得不到重视。

其四,与法学硕士、甚至是与法学学士混同的培养模式,使得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无法保障,3年结束,法律硕士被培养成了“法学基础知识懂一点”、“法学前沿知识懂一点”、“中国法律知道一点”、“外国法律知道一点”的“样样通”、“样样松”的“法律夹生品”。

基于此,我们认为,法律硕士教育如果再不进行改革完善,那么最终会毁掉这个初衷甚好的制度,而今天在校的4万多法律硕士研究生则将成为该制度的陪葬品。于此,绝不是危言耸听。

二、法律硕士培养制度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之双向必要性分析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理念、目标、方法的契合

自从我国开始法律硕士教育后,对其教学该如何进行,也有不少争论。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培养培养复合型、实践性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必须更多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以实践为导向。其中,诊所法律教育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在美国,法律教育都是研究生教育,与我国的法律硕士有相似之处。美国的法学院也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因此,我国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将其纳入法律硕士教育。

当前,人们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反思的更多针对本科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如此,主要针对本科学生。③实际上,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法律硕士教育更能从中获得启示,汲取营养。例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要求从学生的视角出发,为学生服务。教学的目的是培养人才,以学生学到知识为准,而非以老师完成教学大纲为准,更不是以念完教材、讲义为准。因此,必须鼓励学生提问、思考,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如何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尤其如此。老师不但要能够让学生思考,提出问题,更要让学生质疑自己的权威。毕竟,研究生毕业后不论是从事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工作,都必须自己独立完成。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然而,如果没有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就难脱“误人子弟”之嫌。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对法条的注释和对法学理论的解析,在培养学生面对真实案例时的实际操作能力缺乏足够的重视。而且,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因此,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相比之下,在诊所法律教育中,主要采用亲身体验教学法、角色模拟教学法、合作教学法等,无疑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有力挑战。

1.通过法律实践培养职业技能

(1)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

概括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学生在法律诊所中,通过亲身参与,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判断力,建立职业责任心,从而深刻理解法律人的社会角色,具备终生学习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了解司法制度问题所在,并为其改进作贡献,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反思性的”法律人。

(2)在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

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

(3)培养事实调查能力

当前法律硕士教育依然在走着传统法学教育中强调法律逻辑训练而忽视“事实调查”的老路。在现实中,事实是不断变化的,并非总为律师所知晓。有些事实仅为对方所知,有些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获知的,甚至于有些委托人非诚实对待律师。寻找真相、了解事实、运用证据、在真相不明时明确自己的职责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事实真相的不确定性是实际存在的,但在传统的法律院校课程里极少提到。④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教育传统模式是老师讲,学生听、记笔记。离开课堂,学生分析案例和处理问题时往往茫然不知所从。在这种情况下,案例教学法被引入法学教育。但是,仍然不能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因,先不说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更多的是举例教学法,也就是拿案例来证明学说和法律条文的合理,其存在很多缺陷。即使开展案例教学法,也还有先天的缺陷———案例教学中的案件事实是现成的、清晰的、固定的,不能很好地锻炼学生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的能力,以及思考与行动的互动能力,更无法锻炼学生接受挫折、克服心理障碍、适应社会以及与人交流的能力。相反,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结合证据规则(文本中的法律)具体实践事实调查及其步骤、技巧以及所引起的职业道德问题,实实在在地培养了学生事实调查实践能力。

(4)培养法律研究与推理能力

法律实务中不但要调查事实,还要查找、研究相关的法律。然而,传统法律教育对法律研究等方法论的重视是不够的。法律研究(LegalResearch),在国外是非常重视的,美国各大法学院都开设了一门LegalResearchandWriting的课程。LegalResearch,主要指科学系统地检索法律信息,以及对检索到的法律信息进行分析,并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方法。

对法律推理过程的认知,“常见的工作方式是从现存事实入手,逐渐展开分析过程,在这个过程,发现事实与分析法律交替进行,最终实现‘从结论道根据’的逻辑推理”。⑤这是一种律师的视角,看到了法律推理中的一些被忽视、隐藏了东西。毕竟,法律并不总是非常明确的,律师的工作就在于为客户寻求尽可能理想的结果。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法律,但根据情势的变化,律师同样有必要熟悉如何为客户提供建议并帮助他们分析不利因素,如何做好书面及口头形式的庭审辩护,如何与潜在的合作者或诉讼关系人磋商。尤其是,律师必须在事实真相尚不明了并且(或者)不确定的背景下运用这些技能。在我国,因对法律研究的不重视,对其研究也就滞后。

(5)培养其他职业技能

法律实践中不但要调查事实,研究法律,还要会见当事人、证人、给予咨询意见,参与调解、谈判、出席法庭等。在这些具体的律师技能培养上,诊所法律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通过法律实践培养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所实践案件的性质皆为法律援助。在中国,尽管社会各界都已经认识到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而且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也已发展成为一个网络,但是由于政府资金来源以及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的不足等多种原因,中国的法律援助还存在诸多困难,其中,法律援助机构数量不足就是问题之一。在该种现实下,诊所法律教育性质的院校法律援助中心,就能够有所作为。与此同时,学生在从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也能接触到书本和课堂上接触不到的法律实施的种种现实,甚至是非正义,促进学生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⑥另外,人才的培养强调德才兼备,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但应有娴熟的律师技能,还要有悲天怜人的情感,不然培养出来的就是“讼棍”,而不是合格的法律人。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会直接面对职业道德问题,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有责任感、有良心的法律人。

3.以诊所法律教育消除毕业实习之弊

在传统的法律实习环节中,存在实习的期限短、学生不能接触业务知识、不能学习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弊端。如果用诊所法律教育来取代毕业实习,就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弊端,还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时间冲突,更好地促进学生能力的培养。

(二)成为法律硕士教育必修课是诊所法律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经走到一个十字路口。地位边缘化、师资不足、教师的工作量大而又得不到承认、资金和其他教学资源投入的非常规性等因素,直接影响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必修课,那么上述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不用担心万一福特基金会这些外部资源不再支持,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就会垮掉。实际上,我们也不可能一直依靠外部资金的资助来给诊所法律教育“续命”。诊所法律教育必须自己成长起来,走向独立。

四、法律硕士培养制度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之可行性考察

考察与研究发现,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不仅具有双向必要性,而且实践证明其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成功实践

据考证,我国目前在有权招生法律硕士研究生的115所院校和科研机构中,有52所院校和科研机构是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占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45.22%;有42所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了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律诊所,占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36.52%,其中,大多数院校以法学本科生为法律诊所的主要学员,也有一些院校将法律诊所作为选修课,允许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选修。我们经过调查认为,在已经开设法律诊所的院校和科研机构,完全有可能将现有的法律诊所应用到法律硕士教育中;没有开设法律诊所的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为法律硕士教育创造条件设立。事实上,有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经在培养制度中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的法律硕士教育就是其中的典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于2003年被批准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自2004年至2009年,法学研究所共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591人。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在全国率先实践了专门以法律硕士研究生为学员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与社会效果。首先,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法律硕士100%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其次,在就业上,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表现抢眼。除个别同学考博而未就业外,就业率为100%。就业单位中,既有中国证监会、中石油这样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又有北京等地党委、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也有不少像普华永道、竞天这样的跨国公司与知名律师事务所。为此,2006年12月18日,在全国法律硕士培养试办1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第三届法律硕士论坛上,法学研究所获得“优秀法律硕士教学奖”和“优秀法律硕士教学管理奖”双项大奖。法学研究所作题为“打造豪华教师阵容,编写通用教学教材,开设法律诊所教育,实施人文培养管理,探索建立具有法学所特色的办学模式和社科法硕品牌”的经验介绍,介绍了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经验做法以及对法律硕士培养的意义和价值,受到法学教育学界的重视。目前,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已经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学生12个学分的必修环节,要求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都要经过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而且均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方式来实行。探索出了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三层次教育模式,深受法律硕士研究生欢迎。目前,该校正在大力建设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基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招贤纳士,争取资金,创建全国模范刑事法律诊所;并以此为龙头,着力实施“教学强所”指导目标,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推进“社科法硕”名牌战略发展。

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培养法律硕士的经验来看,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其可行性毋庸置疑。

(二)现行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

在调整对中国法学教育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相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化中,法律硕士教育一直定位于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这一教育定位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也是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宗旨也没有改变,而且不断强调其重要性并加大实践教学实施力度。例如,2006年8月3日,国务院学位办将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育环节从没有硬性学分要求增加到了12学分,增设了法律文书课(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4学分)、法律谈判课(2学分)、法律实践课(3学分)等必修课程;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再次强调了12个学分的实践课程,并在法本法硕培养方案中,专门规定一个学期为实践教育环节。

我们认为,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法律实践等课程完全可以用诊所法律教育来替代或者结合实施。不仅前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做法已经证明是行之有效,而且在其他一些院校的法律硕士培养中,也有成功的尝试。

此外,在一般的课程教学中运用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也有助于法律硕士的学习。实践性教育认为,教学理论与实践并不存在任何张力。相反,通过实际训练进行法学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来培育对法律更深的理解,并鼓励个人技能、价值观、判断力的发展。此外,通过学生积极的自我学习,实践性教育激发了学生的创造力,并且有助于职业认同感的发展。一个设计良好的训练有助于学生通过经验本身来学习。学生边做边学。教授可以穿针引线,并协助学生反省总结经验以实现传统的教学目标,例如鼓励形成法律上的洞察力、加强对实体法与法律原则和学说的理解。⑦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4

当前,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机构。多类型包括既有参加统一考试入学的普通学历硕士、推荐免试硕士,又有同等学力的学位硕士、单独考试硕士,还有专门针对高校教师开设的在职硕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个,具有法学专业博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约有170个。而且我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出现了快速增长的现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约60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培养了许多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整体培养状况并不理想。北大朱苏力教授谈到:“当下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

事实上,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尽管培养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但是多数都还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学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总体而言,培养模式都较为单一,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不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合作多领域拓展的形势下,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远未满足需求;适应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是西部边远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需要的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维护民族团结的法治人才远未满足需求。综上所述,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受限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条件:一是办学理念的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课程设置重在完成部门法规原理的学习理解,缺乏针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实践研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国内法律体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实际运用,缺乏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先进法律体系在指导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运用研究。二是办学条件现状。办学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教育教学实践的需要。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大量阅读钻研教科书,多数学校没有具备良好的实践教学设施,诸如:电子阅览室,远程视频教育,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侦实验室、法律研究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图书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三是实践教学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理论教学和适当案例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的亲身体验,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期间,安排的实习过程又都是一些记录、归档环节。有的实务部门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更多接收指导学生实习研究的任务。同时学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学校经费紧缺,没有更多经费输送学生到边远贫穷落后地区进行实习,很多法学硕士研究生对西部边远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知法执法现状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方式与本科教育区分不明显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知识的积累,教师只是单纯地把知识灌输给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科研与创新能力,需要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进行更多的理论的、实践的互动和讨论。但是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激增,教学条件不充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还在沿用本科阶段教学方式,没有完全实现培养目标。中国科技大学前校长朱清时提到,每一所大学都应该有一个“极限容量”,一个班级有20~30名学生,那么学生和老师之间就会有机会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如果学生达到40~50人,就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极限;如果再多,上课就变成了“报告会”,很多学生就会失去和教师交流、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等机会,甚至有些学校学生上自习都难以找到座位,教学质量必然大为降低。学生人数的过多增加会导致教学中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和研讨的减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增多,没有办法对每个研究生都密切关注,许多学生处于“放羊”状态,甚至还出现过导师在毕业论文指导中次数不多,学生难以把握,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

(二)教学的方式方法滞后我国长久以来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独自讲授为主,缺乏讨论、研究和启发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在学科的设置上,几乎不会开设交叉学科研究动向和前沿趋势的相关课程,使得学生局限于法学的知识之中,不能够和如经济学、社会学、环境学等其他领域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近几年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出现了专题讨论的教学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输式教育带来的缺乏互动性以及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缺乏的问题。这种方式是以学生讲授为主,教师点评为辅,这就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教师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在几名学生做某个专题的时候,其他同学感觉不是自己的任务,关注度和积极性不高,在课堂中经常会有只是做专题的学生和老师之间进行互动、其他同学基本不参与的情况出现,缺乏所有同学参与实践的过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未成体系化。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开创了案例教学法,使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建立起了作为法律职业界领导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训。1959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CLC)成立,1965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1968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诊所项目的数量从1970年的169个迅速增长到1976年的494个。而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学生在十几年传统灌输式教学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有的法学院由于教学设施和资源的缺乏,同实务部门联系不够都使得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流于形式。

(三)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培养不够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方法是在黑暗中照亮道路的明灯,是条条蹊径中的路标,它的作用在于能给理智提供暗示或警告。”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能为法律人在科研以及实务活动中提供正确的思维路径,是解决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更关键的是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学习的能力。我国目前对于法律思维的培养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几乎见不到专门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有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能会提到这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零星的讲授完全不成体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不到提升。因此,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更应该重视学生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

(四)法学教育与职业之间存在脱节现阶段高校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遍以理论学习为主,忽视学生的技能培养,职业能力和用人单位的预期相差巨大,造成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不能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同美国法学教育目标———面向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即将学生培养成“像律师一样思考”的人才———不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伊始目标是:法律教育和学术人才的培养,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从目前的社会需求来看,不仅仅需要高层次的学术型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职业型人才。

三、提高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方向

(一)完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内容一是教学内容实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无论是科研活动还是法律实务工作都离不开理论基础。但是现代社会法学硕士研究生只有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同时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但需要讲授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学术成果,还要增加法庭辩护、模拟审判、法庭调解、律师实习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并开设研究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学在交叉领域中法律问题的课程。二是加强法律思维方式方法的训练。博登海默曾经提到:“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引导研究生利用科学的法律思维来思考法律现象,反思现行的法律规定,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方式需要多样化一是案例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已经逐步得到广泛应用,但是案例式教学法在学理界还没有得到充分关注。案例式教学法的目的不是要教授给学生知识,不是去探讨这个案例的正确的答案是什么,而是要通过案例来启发学生思考,允许学生通过不同的角度,围绕不同的观点进行讨论,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教师在讨论过程中要起到引导者和激励者的作用,不要轻易去评价学生观点的对错,要从方法和思维的层面来评析学生的成功与不足。二是诊所式实践教学法。20世纪60年代,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兴起了法律诊所式的实践教学方法。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现实基础,是一种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在法律诊所的实践,学生可以学会如何与当事人接触、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如何搜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如何撰写基本的法律文书,包括上诉请求,如何进行审前准备、处理审判事项以及对裁决作出后一些事项的处理。但是诊所式教学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照搬美国的模式是不现实的,国内的法学院可以像美国著名的街道法律诊所那样,除了把学生送入司法实务部门实习外,可以让学生深入社区、乡村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实践,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并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指导教师,引导和帮助学生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把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双导师制落实到位,即,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到高校任教,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学习,形成良好的专兼职结合的法学教师队伍。三是强化实践性教学实习内容。教学实习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学生深入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向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学习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和具体方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实务部门往往安排实习生做一些琐碎的“学徒式”的工作,比如:订卷宗、打印文书,整理卷宗等,无法调动学生的实践学习积极性,实践教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的理念是学校重点在于理论教学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教学和案例教学,为社会输送理论知识性强的合格人才,而司法实务部门本身也有义务为法治社会战线培养实践合格人才,更应该认真安排每一位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辅导教师,减少学生做机械性工作的时间,逐步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和辩护活动中,指导学生书写法律文书。学校导师也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实习活动情况,与学生实习单位辅导教师配合指导学生解决疑难重点具体的问题,实现创新能力培养。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5

关键词: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作者简介:郭艳利(1979-),女,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陕西 西安 710063)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6-0018-02

研究生创新能力是指“研究生为了提高研究能力或满足社会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应用自己的知识基础和相应的外部条件,创造具有教育价值或社会价值新成果的能力”。[1]2003年,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就提出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明确提出了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在国外,欧洲大学委员会2007年发表的《高等教育中的创新能力》报告、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2007年的《研究生教育:美国竞争力和创新的支柱》报告、美国研究生教育面向未来委员会2010年4月的《前方的路:美国研究生教育的未来》报告都明确提出了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一、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内涵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作为一种文科领域的创新,除具有一般创新能力的内涵,还兼顾文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特性:对社会现实的新总结与新探索;对现有资料的新分析与新资料的发掘考证;通过理论研究为社会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新思维、新方法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影响。[2]但同时,它也具有自身特色与价值导向。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既要体现法学学科的特性,体现科学研究的本质,也要凸显其必要的社会价值,但又不同于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高学术性与研究性。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包括:第一,针对法学研究领域作出的科学总结与探索。体现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思维,通过自身的观察,以批判的精神审视法学学科的相关知识,包括经典名著、权威言论、既成事实等等;发挥想象的作用形成新的科学总结与认知。第二,以新方法指导自身法律实践活动,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贡献。在实践中创新,关注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活动,增强动手能力,倾力亲为,拓展自身工作能力;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升华,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服务于社会发展。第三,与时俱进,将法律现实与法学的发展有机统一,赋予法学应有的时代内涵。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首先是适应时展的、具有较强适应性的创新,同时也是不断发展的、完善的创新,更是一种有所选择与舍弃的战略选择。第四,具备应有的创新素养,透过交流、协作与他人以及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为进一步的法律沟通奠定基础。并在沟通与协作的基础上养成一定的领导能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拔尖人才。第五,以独立、灵活、主动、包容的人格探索法律研究与实践,具备对法律职业的价值认同感,养成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

二、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现状分析

虽然高校十分重视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但硕士研究生,特别是文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却并不高。硕士研究生教育被喻为“炒冷饭”,更多的是本科教育的重复,与博士研究生教育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境地。

1.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更多注重的是“趋同”,“求异”性稍显不足

创新的本质是求异,寻求发展的特色化与多样化,但目前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是基于人文社科专业的特性,更注重教学与学位的授予,加之“严进宽出”的教育体制,真正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生不多,更缺少高水平的创新成果。从1990年到2012年,中国知网中署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只有219篇,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64篇。与之相对应的是“在许多法学院校中,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本科生的数量”。[3]研究生规模的扩张是几何式的增长。二是大规模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扩招带来的是资源的短缺以及对传统“精英式教育”的冲击,法科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也面临严峻考验,其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保证教育质量前提下的次要选择。三是来自制度层的招录考试制度与就业形势的新变化,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更多服务于法律职业的需求。从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司法机关吸纳法科毕业生的比例越来越小,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同样也面临残酷的现实。而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其受众面都是宽泛的,更侧重于基本功的测试与选拔,并不能体现创新能力。因此,培养的法科硕士研究生越来越具有“趋同”性,创新性略显不足。

2.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更多等同于的是借鉴性“继承”,缺乏实质性的超越与扬弃

重视法律职业教育是国际法学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面对新的形势,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用了许多新形式,除招收在职的法律硕士研究生,2009年部分院校开始招收法学本科毕业生入学的全日制法律硕士,还有就是中央政法委主导的、党政军一共15个部门实施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的研究生层次培养,采取了法律硕士教育的形式。但这些培养模式的改革在定位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同时,更多的是借鉴性地继承了国外法学教育的优点,缺乏结合自身实际的超越与扬弃,未形成符合学校特色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不能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的机会相对较少;协助处理有关法律案件,并产生重要影响的鲜有发生;自我组织与创办的、有影响的法律学术刊物十分少见;主动参加的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律实践性活动较少;团队创新能力的培养就更为不足,这与法律职业的特性本身是背离的。

3.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创新动力匮乏,不能使之真正改旧更新

就自主创新而言,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基于学科的局限、教育体制的影响与自我认知的偏差,法科硕士研究生对于创新的现时回报要求过高,缺乏内省与自修,不能正确认知创新能力基于未来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创新需要外力的作用,否则很难实现自身的突破。事物“由于惯性,在适应之后,对新事物的敏锐性自然会降低,要‘创’就更难,因此,需要一定的外力促使其发展”。[4]在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体系中,首先,导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事实是,一方面部分导师自身创新意识不强,缺乏创新动力;另一方面,由于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导师们将法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更多地集中在博士研究生阶段。其次,国家、政府、高校对“研究生创新计划”的支持更多倾向于能实现科研成果社会转化的学科,法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法科硕士研究生很少得到此类计划的青睐。最后,我国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缺少必要的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特别是像法学这样的软科学门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评价相对困难。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缺乏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三、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的解构与重组

研究生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研究生教育思想和培养理念指导下,根据研究生培养的规律和社会需求,由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某些典型特征且相对稳定的理论模型和操作式样”。[5]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是各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改变目前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不足的现状必然要改革其培养模式,发挥各要素应有的作用。

1.培养理念的扬弃与超越:教育的信仰在于创新,在于批判、继承层面上扬弃与超越

“真正的教育应先获得自己的本质。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6]研究生教育作为高层次的教育,必须有自己的理念导向和价值追求。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硕士学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学位层级。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更是教育创新的体现。

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首先应该摒弃“趋同”性的培养模式,结合国家的特质与法学学科的特色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社会主义法律卓越人才,注重特色与个性的差异,凸显创新的本质。其次,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批判,扬弃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过于注重学术性或过于注重职业性的极端选择,实现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的并重。最后,超越现有的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汲取国际法科研究生培养的先进思想、理念,以培养基于未来发展需要的国际法律卓越人才为目标,在探索中求变。

2.培养目标的继承与扬弃: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卓越法律专门人才

从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层次来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总是摇摆于“学术型”与“应用型”之间,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存在着庸俗化与非学术化的怪相,法律硕士的培养层次定位又过于偏低,更多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需要重新定位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有效提升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19世纪德国“洪堡理念”开启了世界研究生教育的先河,科研与教学统一的教育理念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核心思想。时至今天,人们一直在延续这一思想。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同样不能背离这一主导思想。因此,应该首先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法科硕士研究生,使法科硕士研究生能够针对法学研究领域进行科学总结与探索。

同时,适应社会发展与法律职业务实性的需求,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该扬弃传统法学研究生教育对实践技能培养的忽略与弱化,或者将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演变为职业技能培养的做法,注重其实践创新能力的养成。此外,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素养和创新人格的形成也离不开法律实践的现实土壤。

2012年5月国家正式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国家层面优化法学专业布局、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采取的重大举措,代表了国家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其目的是要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应在此基础之上突出“卓越”的真正内涵与外延,培养卓越的法律专门人才。

3.培养对象内动力的激发: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意识

就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的主体性而言,面对激烈的就业压力,一些学生认为司法考试重于一切,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复习考试,对于科研创新与实践创新并不看重。同样地,即使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也会在第三学年的春季花费大量的时间准备律师资格考试。但应聘工作时,用人单位看重的不仅仅是资格考试证书,而是学生的创新能力与他们参加过的具体的法律实践培训。著名的《哈佛法学评论》即是1887年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名三年级的学生发起的美国第一家由学生编辑和管理的法学刊物。[7]由于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具有较高的水平,因此,担任过编辑的学生往往能受到重视。学生参与法律评论在美国被认为是一种荣誉,这也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

但现在的大学生往往缺乏这种创新主动性,这与我国“严进宽出”的教育体制以及司法考试制度、公务员招录制度等不无关系,可能需要教育和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因此,需要帮助学生树立基于未来发展规划的理念,增强创新的自主意识,使学生明白科研创新与实践创新作为人生的宝贵财富是服务于未来的。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只有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端人才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4.培养条件与方式的重组:发挥外力推进作用,扬弃固有培养方式,有效提升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需要外力的作用。这些外力是来自多方面的,既包括导师的引导力,也包括来自国家、政府、高校的动力支持,还包括来自社会监督的力量。

首先,导师的引导力在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中是最直接的外作用力。导师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与创新人格是激发学生创新能力形成的契机。所以,应该实行以导师创新为主要评判标准的遴选制度,以导师创新促培养创新。打破导师聘用终身制,以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增长作为遴选的指标之一。

其次,国家、政府和高校在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效与作用。2011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开启了协同创新的新境界。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亦可抓住这一机遇,以高校联盟、行业联盟、校务(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部门)联盟为基点,拓展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视野。政府则应在资金倾斜方面对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给予必要的支持,以项目为纽带,通过政府的支持保障法科硕士研究生参与其中,在项目研发中提升自我创新能力;以团队建设为手段,引导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团队的建设,培养协同创新能力;以平台建设为基础,构建服务社会的法律平台,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服务社会发展的创新能力。高校作为直接培养单位,应该努力践行创新能力培养的求异性与超越性。其一,形成弹性的学位授予机制,解构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内涵,有的放矢,促成学生全部或者某一方面创新品质的养成,并成为其学位授予的弹性标准,而不仅仅以科研能力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从而实现创新的“求异”性。其二,要有超越的眼光,审时度势,将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定位于战略发展的层次,不计眼前结果。真正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毕竟是少数,但量的积累必定会引起质的飞跃,要看到创新能力培养对未来学生发展以及高校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

最后,社会评价的监督作用。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体现最终要在实践中得以验证,需要社会的评价。因此,要建立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社会评价体系,接受来自法律专家的专业评价、社会法律实务部门的行业评价、导师的能力评价、团队的互相评价以及底层社会人的职业道德评价,综合考查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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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宇辉.从文科研究生的特殊性看创新能力的培养[J].吉林教育科学,200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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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斯辉,王传毅.研究生培养模式:现实与未来——“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高端论坛综述[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3):50.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6

(四)法学学位论文数据库 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收集机构有:国家图书馆收藏包括全国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全部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和海外留学生学位论文(近年来也开始收藏硕士论文);中国科学院收藏自然科学领域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收藏社会科学领域的硕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社科院都建立了各自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只是论文收录范围不再局限于原规定,都有不同程度的突破。此外,还有一些机构和商业性数据公司也建立了学位论文库,如CALIS的高校学位论文库、CNKI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库。目前,还没有专业性学位论文数据库,所以笔者只能就这几较大的综合性学位论文数据库作一简单介绍: 1国家图书馆《博士论文资源》数据库[32]。迄今为止,该库已收藏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以来的博士论文(包括所有博士授予单位及其专业)8万余种,收藏率高达98%;收藏硕士论文和博士后研究报告万余种。此外,还收藏有1992年以来自海外征集到的中国留学生的博士论文千余种。 2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中心《学位论文》数据库[33]。1984年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文指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为收集全国各学位授予单位通过的社会科学硕士学位论文,并建立全国社会科学硕士学位论文库。后来又收藏了部分博士学位论文。现在已收藏博士、硕士论文书目8万种,通过分类号检索方式查询到法学类学位论文9052条。 3《中国学位论文文摘》数据库[34]。始建于1995年,由万方数据公司和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联合制作。收录了我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的硕士、博士及博士后研究论文的文摘信息,至 2009年4月3日,总计437,324条数据,每月更新。 4《CALIS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35]。收藏了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全国著名大学在内的83个CALIS成员馆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文摘,到目前为止收录加工数据7万条。 5《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目前国内相关资源最完备、收录质量最高、连续动态更新的全文数据库,迄今已完成2000-2009年8万本论文的数据加工与入库。该库每年收录全国300家博士培养单位的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约28000篇 ,分为包括经济、政治及法律在内的九大专辑。网上数据每日更新,专辑光盘每季更新。 二、上述数据库简评 我国纸质期刊的电子化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且进展较快。经过十余年发展,已基本上改变了手工作坊式的资源制作方法及纸制媒介的单一检索方式,提供了更为便利、快捷、准确的检索手段,使得研究人员足不出户就可浏览全国乃至全球的学术论文,这当然极大地便利了学术思想的广泛传播,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学术繁荣。而西方发达国家纸质资源电子化进程则起步比我们要早。早在1973年,Lexis公司就进入米德(Mead)数据中心,提供俄亥俄州的法典、案例、美国法典以及部分联邦判例法的全文。1975年,该数据开始在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启用。同年,Westlaw公司开发了首家在线检索数据库——WESTLAW数据库[36]。LexisNexis公司与Westlaw公司是英美法系国家中规模最大、数据最权威的两大商业巨擘。其涵盖范围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判例等原始资源(既有美国各州、联邦的判例和法规,也有英国、加拿大、法国、欧盟等二十五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资源),还有期刊、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以及法律新闻等二次资源。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完整、多层次、多侧面的法律资源体系,能同时检索多种不同数据库,可谓相当便利。不仅如此,两大数据库在 功能上也各具特色,难分轩轾。如,Westlaw数据库有关键引用(keyCite)、主题摘要(West Topical Highlights)、在线服务、PDF格式文档等特色功能;LexisNexis数据库中依个体需求特设的Shepard报告、案例摘要和核心概念、电子剪贴服务(Eclipse)、实务领域页面等功能也独具特色[37]。相形之下,我们国内的光盘数据库就要逊色许多,总的来说就是缺乏特色、功能单一、大同小异、较少独创性。如法律(规)、判例光盘数据库与学术论文光盘数据库总是单独分开做,而未能将理论与实务相链接,同时满足使用者的不种需求。当然,要想将两者合二为一,就国内现有条件而言确实难以为之;而且,规模的过分庞大必然给质量的把关和内容的精致提出更高要求,做得不好效果将大打折扣,人力和物力自然有付诸流水之虞。再者,内容雷同,缺少特色。纵观我国各个光盘数据库,除个别的在制作技术或信息含量大小方面有所不同外,几乎可以说是千人一面,大同小异,缺乏创新。这种重复在网络学术论文资源中尤为严重,法学界知名学者的学术文章在各大网站几乎都能看到。所以,缺少原创性是网络学术论文的致命硬伤。与成熟的外国同行相比较,我国国内网络数据库无论在种类和内容上、还是在制作技巧上都有不少差距。下面笔者将从宏观上就目前我国网上学术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谈几点看法: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7

关键词:资源环境;法律硕士;实习基地;教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摇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062-03

一、开展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的背景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法律硕士”)的培养即是在这种社会需求,在变革中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培养机制。

(一)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区别,要求法律硕士的专业建设必须加强实践教学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虽在同一层次,但各有侧重:前者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后者是培养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教育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简言之,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同法学硕士的培养相比,法律硕士突出的特点是法律应用能力的全面培养,这就需要在培养过程中重视并加大实践环节教学平台的搭建。

(二)实践基地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

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高校的责任,如果没有实践平台,高校人才培养只能纸上谈兵。教学实践基地作为联系学校和社会的桥梁,是培养大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纽带和平台。因此,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实践基地,形成学校为企业社会提供后备人才,社会企业为学校提供人才锻炼实践平台的实践基地构筑模式,是互惠共赢的人才培养体制。通过实践基地教学让学生接触并参与到实际法律程序的运行中,从动态的角度认识和把握法律程序,通过参与解决法律问题积累实践经验,增强专业操作能力。

(三)法律硕士实践基地的教学目标

1.通过实践基地的教学,提高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法律硕士研究生虽然学习了理论性很强的专业知识,但是不能理论联系实践,所以缺乏实践能力与经验,这直接导致了法律硕士在就业时缺乏核心竞争优势。实习基地为法律硕士从理论到实践,从学校到社会提供过渡条件。

2.解决法律硕士教学课程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建立法学实习基地,开展实习活动,通过在企业、事业单位及司法部门单位的实践,可以使法律硕士研究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理论知识方面的不足,进而通过自主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拓展知识、开阔视野,把社会需求的知识反馈到学校,促使学校在课程设置方面进行改革,不断完善教学计划,响应社会需求。

3.提高法律硕士的就业率。拓展多层次、多专业的校企合作,减轻了企业在招聘和培训员工时的负担,打消了企业对招聘对象的疑虑,企业通过吸纳法律硕士作为实习生,可以选聘优秀的实习生为本企业职工,其他实习生也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找到对口的工作。也让参加实习的法律硕士较快了解企业的运作机制,提高了实践能力和工作中的责任感,激发创业理念,为自主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而提高法律硕士的就业率。

二、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要求

(一)资源环境特色实践基地教学,是我校学科发展、学生就业的需要

1.资源环境特色实践基地的建设是我校学科发展的需要。我校法律硕士有着鲜明的专业特色,依托本校优势学科地质、勘探、石油和环境相关专业进行法律学科交叉,以培养复合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我校资源环境法律硕士实践基地的建设紧紧围绕学校学科发展的规划和设计,依托国土资源部共建平台,围绕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和资源纠纷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需求搭建实践平台。

2.资源环境特色实践基地的建设是学生就业的需要。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的人才需求是来自于包括国家国土资源部在内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大型石油企业、地质勘探企业以及相关矿产企业。由于我国在资源、土地、测绘勘探和开发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且上述领域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随着我国能源及土地勘探、开发、流通的进一步法制化、市场化,以及社会对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这就使该领域对专业交叉复合型法律人才有着稳定的基本需求。

(二)资源环境特色实践基地的教学方法

1.应用与实践教学法。在实践基地的学习中,应用方法要求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对应起来。在知识应用过程中,引导学生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对困难问题的挑战,根据知识需求不断加强学习,从而补充新知识,适应新变化,使自己的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在基地的实践工作中,要求学生调整好心态,正确对待挫折.引导他们敢于实践,在实践中积累工作实践经验,增长才干;在实践中丰富知识,提高处理各项问题的能力。

2.系统与比较教学法。基地教学工作中,引导学生从系统的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学生在基地实践的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比如,外部需要同当事人、法官、检察官、证人、人、辩护人、鉴定人等发生关系;在内部,与老师、同学和工作同事及工作中的领导产生关系。学生必须学会考虑这些方方面面的关系与联系,正确做出判断并处理问题,从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系统教学方法,能够培养学生养成一种系统性的思维习惯,为学生适应社会处理复杂问题提供训练基础。比较的方法要求学生多角度考虑,比较问题的共性和个性,包括:理论基础、思想、制度、规定、适用范围、制裁方式等。经过运用比较的方法,帮助学生提高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抓住主流问题,学会辩证的思维模式,从而正确处理和解决工作实践中的问题。

(三)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

中国地质大学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环境资源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管理、资源、地质、环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管理工作。复合性主要体现在法学专业与我校优势学科跨学科的专业复合,即法律知识与地质、环境、资源等专业的复合,是一级学科与另一级学科知识的融合;其二是思维方式和技能的复合,法律硕士不仅要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求拥有另一类职业人的基本思维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将两种思维和技能在实践中巧妙的融合,来从事资源法律实践活动。

三、资源环境特色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预案

中国地质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基地的建设始终围绕“突出资源环境”这一中心,积极开发利用校内外各种优势资源,依托企事业单位和司法服务机构为平台,实施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的开发思路。

(一)结合我校资源环境优势学科,实施内外结合共同建设。

1.内:校内资源的联合开发利用。在本校内部依托优势学院与优质学科(地球科学院、环境学院、资源学院、地球科学与空间信息学院、工程学院等)进行结合,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和优势学科资源,充实我院法律硕士理论水平和背景知识。

2.外:积极开发校外实践单位。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实施两步走方针:首先,突出资源环境优势和特色,以地质资源、勘探、工程、环境企事业单位开发为主,积极开拓实习基地和单位,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或见习;其次,联络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及司法服务单位,为学生进一步接触实际案件积累一定经验,帮助学生认识社会,积累人生阅历,增强自身的就业竞争力。

(二)围绕地矿资源特色,结合优势资源,开辟建设企事业单位实践基地

结合我校明确的专业方向,结合我校优势学科有目的和有选择的开辟实践基地。依托校友会系统的校友信息和已经搭建的成熟交流平台,建设少数有规模的法律硕士实践基地。实践基地主要包括三个类型的对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司法机关。

1.企业:主要建设资源开采型和生产型企业。

同我校有专业交叉和资源法律实践需要的油田、气田勘探开采类单位与煤炭开采型企业。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胜利油田、长庆油田等。

2.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主要开辟和建设资源与环境保护行业单位。随着我校与国土资源部法律实验中心合作的深入,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实践

基地的建设将是法律硕士培养的重点建设方向。结合国土资源实践基地的法律人才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培养方式。同时,结合专业特色,国家与地方各级环保局、中央地勘单位及各级地方地勘局、水利局、土地局、矿产局、林业局等都是可以开辟的实践教学单位。

3.司法部门:主要结合各个角度的环境资源司法应用领域。

各地检察院、法院(特别是专门法院,如林区、矿区法院),各地律师事务所(特实力雄厚的环资特色律师事务所),环境侵权、保护,资源保护等法律援助机构。

四、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制度

为防止实践基地教学建设流于形式,在实践基地建设和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转变观念认识到实践基地教学在教学中的作用,并且需要建立完善的教学制度。

(一)师资建设,切实加强与实务部门合作,逐渐形成一批相对固定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队伍。可以分为两步走,一步为构建基本知识体系的学院派的本院系教师;一步为主要进行实践环节指导的操作派外聘兼职导师。

以学术见长的学院派教师可主要负责法律硕士学生基本知识框架的搭建,并进行理论指导和疑难问题的解答。对于实践环节可以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聘请我校环境与资源专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法官、律师等人员充实兼职教师的队伍。

(二)以互助互利为原则,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1.完善制度建设,严格对学生的管理,提高实践基地教学质量。(1)学院应该制定相应规则制度,使学生实践基地教学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学生实习期间必须遵循学校纪律和实施单位的各项规章措施,认真填写实践日志,总结实践基地教学收获及建议,对实践基地教学实施有效的监督。(2)学校与接受实践基地教学单位双方组成实践导师,本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具体岗位,讨论共同制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进行严格考核。结束时有单位根据实习生的劳动态度、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纪律表现等方面进行总综合打分,填写实习鉴定存入学生档案和学籍管理。(3)定期对实践基地教学进行评估,保证高校毕业生的培养质量,凡是对学生培养质量有影响的各个环节都应该纳入质量评估体系,事后总结提高。(4)召开座谈会收集实践的心得体会、回访录,分类汇编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解决方法,做好实践的总结工作,巩固实践成效促进就业。

2.长期合作及管理协议,其主要是为保证长期合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责任。以互利共赢为目标,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是双方共同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保障。

3.加强沟通交流,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在实践基地教学过程中,应该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交流与沟通,把企事业单位需求的知识信息反馈到教学课程设置方面,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响应实践需要,提高学生的实践业务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4.签订保密协议,这主要是出于法律工作的严谨和保护当事人利益考虑,特别是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

5.在实践基地教学中应当人性化关注、处理学生实践中的心理问题。所谓人性化关注学生实践过程中的心理及学习各种问题,学校将组织专业老师配合基地,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践生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其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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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7]贺卫方.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Z].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8

教育部在这份题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点改革工作深入推进》的简报中,介绍了国务院学位办通过推进各项改革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具体举措,其中包括对专业硕士学位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情况的介绍。

教育部批准了北京大学等64所高校,在法律硕士等15个专业硕士学位类别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共资助改革试点2360万元。武汉大学的法律硕士、工程硕士(测绘工程)、工商管理硕士以及湖北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参加了试点。

国务院学位办要求参加试点的学校和专业必须实行双导师制,应安排学生参加至少半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用工程报告或工作总结等代替毕业论文,不再把SCI或EI等作为专业学位的评定指标。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9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23-02

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兴起,互联网已进入“人人皆可为记者”的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从附属型的舆论阵地转向舆论主阵地,成为影响社会的主流舆论。通过网络,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对社会的满意程度和和谐程度,网络已成为生活和思想的显示器,反映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网络舆情的认知,有利于掌握学生行动动向的主动权。通过各种网络媒体工具,如微博、微信、QQ群、人人网等,搭建师生交流平台,信息,对本院研究生关注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的传递,进行网络舆情的正确引导和教育,以便最终形成较为系统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框架与模式,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在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新生入学伊始,辅导员老师就引导建立各班级的微博,QQ群,并对学院微博“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进行宣传。养成学生从班级QQ群和学院微博获取信息的习惯。

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各班级建立的班级微博,QQ群等进行登记备案,制定相关的微博管理办法(详见附录),在信息的上抢占第一时间在网上权威信息,掌握主导权,关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关键节点上的舆情走向,及时事件处置的新情况,回应各种质疑和猜测。

在学生习惯从学院官方微博和各班级QQ获取信息以后,可以在这些微博上,QQ上各种时政新闻,党的政策与方针路线,从而潜移默化的对学生进行网络上的思想政治教育,这种潜移默化的学习应该比生硬的说教有更好的教育效果。

目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日常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构建主要成效及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新浪微博“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已经通过新浪认证)已经成为学院对外展示学院形象的一个平台,通过该微博,对于展示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对外形象,对于提升学院的知名度和展示学院的各项工作成果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展示学院开展的各类学生活动。利用微博信息更新快特点对学院开展的各类学生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报道乃至是全程式追踪式的报道。做到图文并茂,宣传及时。

第三,利用微博信息的便利性,做到重要通知的及时,如各类就业招聘信息,各类公务员考试信息,司法考试信息,以及与同学们日常生活学习紧密相连的各类校内信息。

第四,同时引导同学们在学院官方微博,QQ群里进行讨论,以便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第一手资料。用学生中目前流行的沟通方式与学生进行交流,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方针。同时对学生的讨论进行正确的引导,保证不犯原则性的错误。安排专职人员对网络舆情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分析,并提供给有关负责人参阅,以作为学院改进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对于这些专职人员来说,需要增加了解信息的渠道,提高信息的甄别能力,保持舆情的敏锐性,是应该具备的素质。

在今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日常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有:

其一,细化各种网络社交工具的用途,如学院微博分为:学院综合性的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官方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学生会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团委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通讯社微博,其中“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学生会”微博又可细化为学生会各个部门的微博。

其二,引导各个班级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建立班级交流沟通平台。例如建立班级微博,班级党支部微博,班级团支部微博。

其三,根据各种网络交流工具的特点,用于不同的用途。例如班级QQ群,微信群等主要用于班级内部交流,各种通知的,各种资料的下载与上传。微博则主要用于班级形象的展示,或作为班级活动宣传的窗口和班内同学个人风采对外展示的平台。

其四,各种网络交流工具做到专人管理,做到能够定期各种信息,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的真实有效,对各类虚假信息和垃圾信息能够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在本文最后的部分,是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关于对网络交流平台管理拟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日常管理事项的概述。这也是对研究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系列化做出的初步尝试。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微博管理办法(讨论稿)》的主要内容和日常管理注意事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微博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日常管理,达到充分发挥我院官方微博、我院团委微博、学生会微博以及我院各班团支部微博(以下简称“各微博”)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学院以及班级形象的目的。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微博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微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学院微博的日常运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学院官方微博、学院团委微博以及学生会微博由学生会网络信息部统一负责信息与维护工作,辅导员老师予以指导;各班团支部微博由各班团支部负责日常管理,辅导员老师予以指导。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微博的管理员,负责资料收集,督促其他部门及时递交新信息、汇总、核稿,并负责微博的后台操作和信息。第二,各微博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学院官方微博、学院团委微博、学院学生会微博的信息提供由网络信息部负责,其它班级、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各班团支部微薄的信息提供由团支书与宣传委员负责,其它团支部成员予以协助配合。各部门定期对所分工专业进行拟稿组稿、资料(图片)编辑、报送等工作;协助部门配合责任部门工作,对责任部门需求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第三,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拟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各班级(或学生会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1-2 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班信息内容的计划、搜集、整理和编辑工作,并定期向各班级(或学生会相关部门)微博负责人报送。信息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并报送网络信息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