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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本科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6 15:41:02

保险学本科论文

保险学本科论文范文1

关键词 工科保险 教学计划 专业特色 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工科保险高等教育产生的背景分析

1.1 “大金融”学科归属衍生的专业同质化是其产生的内在动力

自保险学教育在中国兴起,保险学科就属于“大金融”的一部分,隶属金融专业学科。2001年11月,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海外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推动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不断创新。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保险业对保险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将人才需求量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国内各高等院校争相恢复、增设保险专业。财经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甚至一些理工、农业、师范、外语等院校不顾条件限制,纷纷增设保险专业。然而,在先行的“大金融”保险专业的示范效应引导下,各学校虽然纷纷订立各自的人才培养计划,确定各自的人才培养规格,但其同质化异常严重。

1.2 “强理论、弱实践”的培养模式是其产生的外在需求

保险行业人才需要中最重要的要素是实践性,而保险专业理论教育与保险实践相脱节则弱化了学生实践性的培养。造成这种局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缺乏有保险实践的老师;二是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设计。造成保险实践教学师资缺乏的原因之一与高校的人才招聘制度密切相关。

2 工科保险高等教育培养目标与基本思想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安全工程学院依托原有安全工程专业、消防工程专业于1996年开办了安全工程(保险方向),到2003年此专业被教育部正式批准为全国唯一一所授予工学学位的保险专业。其培养目标是使学生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与各种保险实务,具有危险分析、风险评价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能力,掌握风险控制与管理技术,熟悉防灾防损及核保、核赔业务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2.1 夯实基础、突出特色是教学计划制订的基本思想

在教学计划制订过程中,我们始终奉行的基本思想“重基础,宽口径,培养文理复合型人才”的基本思想,遵循工程基础,安全背景,保险实务的基本原则,追求安全科学与保险理论的相互结合,突出特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管理与工程技术相结合:除保险学方面的课程外,增强工程技术底蕴。(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大量的、极富针对性的工程训练和实践,有效提升工程实践能力。(3)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相结合:安全与保险知识协调并重,重点掌握危险分析与风险评价技术,费率调整原理。(4)与社会需求相结合:除基础课与宽口径选修课之外,本专业在强调“安全、保险”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加强“经济、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2.2 加强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保险学教育和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

保险学的教育和学科特别是全日制本科建设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并以应用为主的目标。许多保险专业大学生毕业后都有种感觉,觉得学校里学的东西没有什么用。同时,用人单位也反映,大学生不如高职生实用。我们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途径一:课程设计和实验任务的设置。在每门基础课理论教学的同时,我们设置了相关的课程设计和实验。比如事故调查课程设计,通过一周的模拟事故调查过程,让学生收集资料,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体验事故调查过程,为保险业的理赔实务奠定了基础。途径二:加强与实践部门的联系。在这里我们实行了“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与实践部门的联系,创造尽可能多的时间,带领学生走出去,到保险业务第一线外出观摩、学习,以提高其实务操作能力。我们与省内的中国人保集团、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建立了交流和合作关系;沈阳飞机制造公司、黎明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建立了学生认识实习基地。这样不仅促进了学生对保险业务的了解,同时增强了对保险对象的感性认识。

3 推进教学方式的改革是专业特色实现的保证

我们提倡改变教学中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的传统授课模式,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教师采用多样化的教学形式,推行老师授课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基本原理与学科前沿相结合的灵活的教学模式:首先,引进案例式教学。保险学中的许多课程实践性强、业务性强,适合于案例教学。案例教学通过对各种经典案例的分析与讨论,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主动性。其次,提倡多媒体课件教学。主讲教师可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仅可以增加课堂上的信息量,同时也可以免去板书的麻烦。

4 开展研究生教育是提高人才水平的最佳途径

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工科保险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从而完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水平。依托现有的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研究生,其中包括系统安全理论及应用、防火防爆工程与技术、安全经济学三个方向开展了研究生的教育与培养。安全技术及工程学科是全国唯一的集安全、消防、保险与安防为一体,集事故预防、应急措施及风险转移手段于一体的教学科研综合体,学科分布面广,实用性强;并以风险评价理论为核心,以系统全寿命周期的安全性为主要目标,进行系统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诸方面的研究;强调以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手段解决安全问题。使学生掌握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并能将其与工程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工程实践的能力。同时在掌握风险管理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非寿险经营活动中风险,特别是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对非寿险精算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实践性探索,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工科保险专业现已有12届近五百名毕业生走向社会,毕业生中有的分配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专业从事企业的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工作;更多的则走向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凭借良好的工程背景和一定的理论基础,从事保险标的物的鉴定、估算及风险控制等工作,并在工作中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受到保险企业的欢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全国第一个正式工科保险专业,它的任何尝试和探索都是艰辛而又有意义的。同时,保险专业也会与时俱进,在继续探索和逐步完善中前行,为保险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杜丹.论保险专业本科教学体系的改革思路[J],科技经济市场m2009(1):61-62.

[2] 李丹.高等院校保险学专业课程改革探索[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22-123.

保险学本科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 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 科斯定理

近因原则最初源自于早期的英国海上保险,一开始是作为一种工具用来判断海上承保风险与标的损失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保险人责任。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只有当承保危险是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才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 而这里对“近因”的理解,由原先的时间或者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转变为效果上最为显著的原因。目前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有效的原因,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并且这种原因的发生是连续、自然、未被中断的。

一、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与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区别

海上保险法是保险法的下位法,对于海上保险问题,保险法起着查漏补缺的作用,因此保险法的原则与海上保险法几乎是大同小异的,所以绝大多数时候说起近因原则,在保险法和海上保险法中是没有区别的。

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海上保险法则为保险法的一个分支,故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近因原则应是一种包容关系,近因原则属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的范围要广于近因原则的范围。近因原则要求的是最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民法中因果关系则没那么严格,一般多采用“可预见性理论”来确定因果关系,该理论认为,如果损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能够预见的范围内,该行为便构成原因。

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作用之一能确认责任成立——因果关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民事责任才能成立。民法中因果关系还能确认责任范围——在一件事故中,行为人有一个行为(称为A),存在多个损害结果(称为B1,B2,B3),根据因果关系来判断A---B1,A---B2,A---B3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若A---B1,A---B3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应对B1,B3两个损害结果负责,即确定了该行为人的的责任范围。当存在多个行为和多个结果时,亦可依此法确定责任范围。对于因果关系的讨论,民法和保险法重点不同,民法的重点在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保险法重点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由于保险单在成立的时候已经确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承保风险,所以当损失发生后,只要确定承保风险是造成标的损失的近因时,即可根据保险单确定赔偿数额。若承保风险不是近因,则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二、基于科斯定理分析近因原则

(一)科斯定理简介与近因原则的本质

科斯定理由三个定理构成:科斯第一定理或称为实证的科斯定理,是指: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到达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科斯第二定理或称规范的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可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转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必然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 对于科斯第三定理,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约瑟夫·费尔德在其《科斯定理1—2—3》中对第三定理的理解为:当存在交易成本是,通过明确分配已界定权利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改善。 这里的“明确分配”则是通过政府来实现。

理解科斯定理,首先要理解“产权界定”的含义。由于产权一词源于英美法,我国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张乃根教授在《法经济学—经济学视野里的法律现象》这本书中分析科斯定理时直接将产权界定认为是一种权利界定。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人这对法律关系中,笔者认为用权利界定来代替产权界定更为合适。设立近因原则其实是立法者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权利,近因原则可以限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使赔偿范围小于使用因果关系理论时确定承保风险是否是造成标的损失的原因。所以科斯定理中权利界定在本文中的具体表现为:将近因原则这项权利界定给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若将权利界定给被保险人,则意味着保险人无权使用近因原则来确定其保险责任,此时应由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来代替;若将权利界定给保险人,即表明保险人有权使用近因原则来确定其保险责任。

(二)区分因果关系与近因原则的意义——基于科斯第一定理分析

科斯第一定理的基本假设是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权利界定给被保险人,还是是权利界定给保险人,都不会影响权利的最优配置。由此可见,科斯第一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为零这一假设。然而,在因果关系理论下确定保险责任和运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这两种情形中,做出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是否合理,有待于接下来的分析:

冯玉军教授在《法经济学》这本教材中认为交易成本由一系列的成本变量组成,包括产权保护成本(本文中“产权”一词由“权利”代替),公害和外在成本,信息发现成本,谈判成本,协议执行成本。其中权利保护成本是指权利界定的成本,即确定因果关系理论或者近因原则的成本,权利保护成本是相差无几的。协议执行成本则是在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后执行所需要的成本,在海上保险中,无论是根据因果关系理论还是近因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后,其所需的执行成本都是一样的。由于权利保护成本和协议执行成本两者都一样,可以做出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信息发现成本和谈判成本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因果关系理论下(或者说在近因原则下)双方拉锯博弈的费用,双方当事人的作为越多,这两项的费用就会越高,所以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不作为的时候,信息发现成本和谈判成本可能为零。

但是,在权利界定给保险人或者界定给被保险人这两种不同情形下,公害和外在成本是始终存在的,而且两种情形下该成本并不相同。在前文已论证海上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与民法中因果关系的联系,在缺乏近因原则制度下的海上保险中,承保风险是否是标的损失的原因将由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此时的标准相对“近因”来说比较宽松,一个承保风险A可能只是B1这个损害结果的近因,也可能是B1,B2,B3这三个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扩大了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导致保险公司赔偿额增加。在这种易于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就会导致不诚实的被保险人想方设法去增加赔偿的概率,引发道德危机,就会破坏保险基金的运作,造成资源浪费,这种浪费就属于消费而产生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是指消费者的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了危害,但他却没有因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危害的成本 )。而近因原则相较因果关系理论而言,有平衡双方利益和防止道德风险的作用,能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外部性。所以在权利界定给被保险人时,即运用因果关系理论确定保险责任而产生的负外部性成本永远大于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而产生的成本。

故,科斯第一定理中假设交易成本为零在海上保险不同的权利配置情形中是行不通的。因此,引入科斯第二定理分析权利的不同界定。

(三)确立近因原则的意义——基于科斯第二定理分析

科斯第二定理是指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形下,权利的安排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应该将权利界定给能够用较低的交易成本来完成交易的一方。所以需要分别讨论将权利界定给保险人和将权利界定给被保险人两种情形的交易费用比较。

在双方当事人不作为时,信息发现成本与谈判成本可能为零,但是现实情况中,对保险责任的鉴定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赔偿问题,所以双方会尽可能的通过作为使自己损失最小或者获利最大。所以在权利界定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无权使用近因原则来确定其保险责任,应由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来代替。因果关系的标准相对近因原则来说比较宽松,一个承保风险A可能只是B1这个损害结果的近因,也可能是B1,B2,B3这三个损害结果的原因,所以在近因原则下,只需要花费调查A---B1这对关系的信息成本;而在因果关系理论下,则要花费调查A---B1,A---B2,A---B3这三对关系的信息成本。此时,双方当事人需要的信息发现成本要比权利界定给保险人更大。

综合相比,将权利界定给被保险人时(即因果关系理论主导),外部性成本、信息发现成本、谈判成本均要高于将权利界定给保险人的情形。因此在权利界定给保险人情形下(即近因原则主导),交易成本要比因果关系主导时的成本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责任这个交易过程中,选择交易成本低的权利界定会增加双方的利益。因此,应当将权利赋予给保险人一方,在海上保险中确立近因原则。

(四)对近因原则进行立法的意义——基于科斯第三定理分析

科斯第三定理的实质是指通过政府来较为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 在本文中,科斯第三定理则具体指的是将近因原则明确规定于法律之中要比现在的状况更好,而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实践中近因原则显然已成为保险领域中的惯例。然而作为惯例使用的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多依赖于法官的解释,导致现实中近因原则并不明确,被保险人对近因原则的内容不是很了解。不明确的近因原则,可能会增加双方协商的谈判成本和达成赔偿的执行成本。然而通过政府来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两种成本,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涉更有效率。所以,根据科斯第三定理的分析,我国有必要将近因原则规定于法律中,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或者增加司法解释来达成此目标。

保险学本科论文范文3

关键词: 保险精算; 教学改革; 大工程理念。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也不例外———一方面,各国的教育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各国高等教育正在发生着巨大变革;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融合,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这种大背景下,保险行业势必对高校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在转变和更新教育观念的基础上,积极探讨保险精算专业的教学改革,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精算专业人才,已是当务之急。希望通过教学改革,能使学生在熟练掌握保险精算专业理论的基础上,具有较好地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熟悉保险工作实务,掌握精算基本技能。

一、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现状。

( 一) 对保险精算人才创新性培养不足。

造成学生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主要原因有: 首先,教育者缺乏创新意识。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在创新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教师缺乏创新意识,也就不会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教学和科研成果。目前,不少院校由于教师教学量增加和科研任务的压力,许多教师只能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去应付学校交给的教学任务,没有精力去探索新的人才培养的模式和方法。其次,学生缺乏个性和创造力。当前的保险精算教育常常忽视对学生好奇心和想象力的激发,许多学生只是习惯于被动地回答现成的问题,缺少主动提出新问题的探索能力。此外,学校缺乏创新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其重要性已被广大教育工作者所认同,但目前大多保险院校创新教育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建设均存在不足,更重要的是,培养创新人才必须对教育体系进行创新,革除传统教育中阻碍创新的东西。而在这方面,绝大部分院校探索的力度还显不够。

( 二) 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系统性教育。

保险精算是一个应用型专业,它与金融、会计、统计、数学等密切相关。我国的保险院校由于受传统的重专业、轻基础思想以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的影响,忽视了知识的相关性问题,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专业划分过细,相关学科课程不多,学生知识面太窄,知识融通性不够。保险精算技术人才应具有宽厚的金融、投资等大金融背景知识,如果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就无法应对保险中出现的的复杂问题。二是人才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结合性不够。由于中学过早实施文理分科,致使学生文化素质训练欠缺,全面素质培养不够。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方面应注重精神层面,学生是否具备人文素质不能仅仅理解为听过人文学科课程。

( 三) 保险教育中实践能力的缺失。

面向保险实务是保险教育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保险激烈竞争对人才的迫切需要。这方面恰恰是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的缺陷所在,主要体现为: 没有足够的保险实践训练; 缺乏现代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的初步能力与素质; 解决保险实际问题能力不强; 对保险条款设计、产品开发的认识不足; 缺乏对现代保险所必须具备的有关经济、法律、社会道德等方面知识的了解等等。传统保险教学偏向原理性和理论性,缺乏教学的实践性,一味的灌输知识而忽视了培养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导致了学生动手能力不强,不会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方向与实际要求的距离越来越大,正日益制约着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的发展,切实提高保险精算实践教学水平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二、“大工程”理念及其对保险学科的启示。

( 一) “大工程”教育理念。

“大工程”理念最早于 1994 年由麻省理工学院院长乔尔·莫西斯在该学院名为《大工程观与工程集成教育》的长期规划中提出。所谓大工程就是建立在科学与技术之上的包括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多因素的完整的工程涵义,建立在大工程基础上的工程教育理念即为大工程教育理念。该理念所倡导的工程教育改革方向是要使建立在学科基础上的工程教育更加重视工程实际以及工程本身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具体来说,大工程的“大”指综合性,即把工程活动所需要各种知识、技术、能力、方法、条件系统地整合到一起; 大工程的“工程”指实践性,即工程活动要直接面向应用,满足社会的具体需要。为培养符合大工程要求的应用人才,就必须使工程教育从模仿科学教育的侧重理论研究回归到重视工程实践。

“大工程”教育理念要求学生知识的复合型和能力的多样性,要求所培养的人才,具备从事产品的设计、应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具备良好的较宽领域的适应能力。

( 二) “大工程”理念对保险学科的启示。

我们可以使用类似工程的方法,将工程学的思维引入到保险精算领域,结合金融、统计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采用数学、工程、计算机、以及信息等技术来模拟开发设计保险产品、确定营销计划和管理模式。培养出的学生应该是富有保险理论素养、掌握高级数学工具、具有工程思维,同时具备广阔人文关怀,能够进行复杂管理的复合型保险精算人才。

“大工程”教育理念对保险学科的启示,就是要以大工程思想为指导,不仅让学生学习保险精算的理论知识,还应该围绕经济、技术和社会政治三个方面重新进行调整和综合,强调保险精算教育的系统性、实践性和创造性。一方面,要结合本校实际,在培养学生的“通”与“专”上找平衡点,学生不仅要学习专业系统内的知识,还要注意各门知识间的关联性,做到宽而专。另一方面,要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构建保险精算实践教学平台。

三、保险精算专业教学改革的思路。

“大工程”教育思想指导下,保险精算专业教学改革的路径:

( 一) 从“学会”走向“会学”,培养学生的创造性。

“学会”强调的是教师的教,“会学”强调的是学生的学;“学会”强调知识的蓄积,“会学”则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质疑性、操作性和创新性。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社会进入 21 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的加快,社会的发展日益信息化、智能化,不仅社会生产的主要周期和主要内容不再是重复的,而且每个生产阶段上的生产劳动也不再是完全重复性劳动,加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科技信息成倍激增,层出不穷的新知识不断取代旧知识。教师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教会学生今后要掌握的所有知识,但一定要培养其再学习的能力。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行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需要多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是否具有不断发现和创造新知识的能力( 会学) ,比掌握多少现有的知识( 学会) 更为重要。

( 二) 改革现有课程体系,建立科学、优化的课程方案。

第一,课程设置上应体现保险精算与相关学科的融合,体现大金融的内在逻辑性。金融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和完整的基础体系,学生只有掌握了先进的金融问题分析工具和严谨的金融理论功底,才能在保险精算学系列课程中理解金融保险领域中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设置一套规范的理论及应用课程十分重要。学生不仅要学习保险精算的理论知识,还应该围绕经济、技术和社会政治等方面进行调整和综合,强调保险精算教育的系统性、实践性和创造性。这一系列的课程能够进一步加深学生对金融学、保险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解,拓宽他们专业知识的视野和提高他们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课程的设置要注意知识的连贯和合理性。保险精算专业中每门学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同课程之间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和逻辑关系。我们不仅要因为认识到课程的重要性而将它列入教学体系中,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这门课程应该放在什么阶段开设,掌握这门课程的内容需要准备哪些专业知识等问题。如果教学的前后顺序安排不当,教学质量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 三) 建立高水平的保险精算实验平台。

由于我国高校保险专业建设的历史较短,且人才培养与保险实务的发展有较大差距,同时,保险机构对高校保险专业建设又缺乏良好的反哺机制,保险公司不能有效解决在校大学生的实习需求,学生很难完全了解保险实际业务的操作流程,导致缺乏对保险的深刻掌握。鉴于我国高校保险专业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模拟保险公司”为基本理念的保险专业实 验室建设模式。保险实验室可以模拟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包括寿险业务和财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为同学们掌握实践技能,提高动手能力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很好的解决理论教学和社会实际需要的矛盾。具体来说,实验室具有的功能有以下几方面。

1、提供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与管理的模拟,提供保险公司的日常事务的常规管理的模拟操作。通过模拟保险公司业务运行环节,提高同学们在各类保险机构一线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2、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人的所有环节的模拟运作,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人的日常事务的模拟环境和业务操作,可以提高学生在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执行能力。

3、提供保险监管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模拟环境与模拟运作。提高同学们从宏观的角度来对保险市场有更深入的了解。

4、提供再保险公司业务环节与日常管理的模拟操作。为同学们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提供了条件。

5、提供各种资格的考试培训环境,可以对内和对外提供高层次地培训。

6、提供其他专业相关课程模拟实验与保险市场模拟实验的接口环境( 如银行保险、保险产品证券化、金融工程介入保险产品的衍生品、保险市场和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整合; 控股集团、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等) 。

参考文献:

[1]国家教委工程教育赴美考察团。“回归工程”和美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J]。 中国高等教育,1996,( 3) .

[2]杨琳。 大工程观背景下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工程素质的培养[J]。

江苏高教,2006,( 2) .

[3]陈志刚。 基于大工程观办学特色的思考[J]。 江苏工业学报,2005,( 4) .

[4]牟元军。 高校保险教学改革思考[J]。 中国科技纵横,2009,( 7) .

保险学本科论文范文4

关键词:档案安全体系;档案保护;灾害管理;风险管理;信息安全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archival safety system has become an essential part of the archival cause development strategy. Facing the shortage of systematic induce in archival safety system theory, this paper point out the source of archival security system theory from these aspects: the archival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theory, risk society theory, risk management theory, disaster management theory, information security theory and safety culture management theory.

Keywords:Archives safety system; Archives conservation; Disaster management; Risk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ecurity

1 引言

2010年以恚从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提出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说明: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已成为档案事业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得到了党和国家的充分肯定,一个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档案安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已经形成。反思我国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快速推进的深层次原因,离不开学界多年来对档案安全问题的不断研究。从最初对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安全保护的研究到如今从档案安全体系的层面展开对各类档案安全问题的系统研究,档案界人士充分汲取相关学科的思想源流,并将其融入档案安全问题的研究当中,取得了重大进展。时至今日,我国档案安全领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研究当中缺乏对档案安全体系理论的系统归纳和科学提炼。因此,厘清档案安全体系研究的理论源泉,对于促进档案安全体系的深入研究,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安全理论体系的形成意义重大。

2 档案安全体系研究的主要理论阐释

2.1 档案保护与档案管理理论。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的档案保护技术学是研究档案制成材料损坏规律及科学保护档案技术方法的一门学科,它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档案安全的理论最初就体现在档案保护之中。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档案保护研究逐渐从各个层面展开,尤其是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学界不仅对档案保护技术学科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框架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梳理,还将目光转移到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当中。我国档案保护技术学所形成的核心思想和理论方法,是以纸质档案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知识体系,例如档案修复技术方法、档案馆建筑与设备、档案害虫与微生物的防治等,它们在我国传统档案保护工作以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理论角色。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档案保护的范围逐渐拓展到电子文件(档案)的安全保护、备份与长期保存等领域,而这些领域同样也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下,档案安全保护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1]。总之,在档案安全体系理论建构当中,档案保护领域的理论方法不可或缺。

档案管理理论是围绕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流程形成的一整套理论、原则和方法。科学的档案管理对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意义重大。从这个角度看,档案安全体系理论的构建离不开档案管理理论的指导。首先,要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除了探讨电子文件信息的安全保密技术与方法外,电子文件的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同样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一方面,电子邮件、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新型“文件”的出现,如何确定归档范围,如何鉴定其价值、划定保管期限,如何完整捕获文件内容及其结构和元数据信息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另一方面,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和维护,尤其是新型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策略方法也是需要涉足的重要问题。其次,从文件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文件(电子文件)从形成到销毁或永久保存的整个周期都存在安全问题,因此,对文件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安全管理,既要防止重要文件由于没有归档或归档信息不完整造成的丢失,也要防止保管当中的篡改、泄密,以及注意防火、防盗等,当然,还有利用过程的原件保护、信息保密、隐私保护甚至销毁阶段的安全等。

2.2 风险社会理论。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理论命题。此后,英国学者斯科特・拉什、安东尼・吉登斯、沃特・阿赫特贝格等人对风险的概念、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进一步探讨。风险社会理论对风险、风险社会进行了完整描述,对如何规避和应对风险作了阐释,是开展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思想源泉。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后,风险的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文化学等多维度视角也为关注风险社会问题提供了多种理论分析路径。此外,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社会理论已经对政府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理等领域产生显著影响,基于风险社会视角展开的安全问题研究层出不穷。

对于档案界而言,对档案安全问题的认识通常有两种视角:一是从档案的存在形态、固有特性以及档案保管的场所、方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着手,力图从内部发现档案安全风险因素;二是从档案安全所面临的外在环境,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着手,力图从外部分析档案安全风险因素。风险社会理论为理解和思考档案安全体系建设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为档案安全风险的防范、规避与管理提供重要思路。

总之,探索风险社会理论对档案安全问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认识现阶段我国面临的档案安全问题提供理论借鉴。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切入对档案安全体系建设进行透视和反思,剖析产生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这对于档案界树立风险意识、培育风险文化有导向作用。此外,有利于档案机构明确风险社会中档案安全的责任担当,从宏观和微观的双重视角展开,树立“大安全观”,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安全应对策略与相应的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机制。

2.3 风险管理理论。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与客观存在性,它由潜在的损失、损失的大小、潜在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三种因素构成。为了避免事件发生的不良后果,减少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即降低风险成本,人们引用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来规避风险,于是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便应运而生。

风险管理是一种有目的的管理活动,常被视为一种保险,一个缓解不确定性的缓冲区,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因此,在进行风险管理的时候,管理主体通常致力于通过风险的识别、评估等一系列流程矸治瞿谕獠看嬖诘姆缦找蛩兀并制定一系列方案、措施来应对风险,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目前,风险管理理论已经在企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医疗护理管理等领域得到了极其深入的应用与理论拓展,并逐步运用到政府管理、信息管理、IT项目管理、自然灾害管理等领域中。

2000年,王健等人翻译了戴维・比尔曼的著作《电子证据――当代机构文件管理战略》,比尔曼认为,在电子文件管理中应导入风险概念,进行风险管理。之后,电子文件的风险管理开始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其中中国人民大学的“电子政务系统中文件管理风险防范与对策研究”课题组进行了系统研究,探索了电子文件管理风险及其产生原因[2][3]、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电子文件的风险管理流程与方法等[5][6],并于2008年出版了专著《电子文件风险管理》。

总的来说,在文件与档案管理当中引入风险管理理论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7],在数字时代,文件与档案管理活动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风险不仅出现在收集阶段,还出现在整理、利用等各个阶段,尤其是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阶段[8]以及档案数字化项目外包当中[9]。在文件与档案管理中引入风险管理理论,已成为我国档案安全管理的重要思想。

2.4 灾害管理理论。灾害是由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原因而形成的、发生于自然界的或突发或缓慢发生的能给人类造成各种损害的事件。灾害与防灾、减灾是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永恒主题。因此,灾害管理(disaster management)逐渐成为应对灾害的重要活动,它通过对灾害的研究、预测、减灾措施实施和灾后恢复等活动,以预防灾害的发生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现代灾害管理理论主要有危机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GCSP 管理理论。危机管理理论侧重于灾害的防治,风险管理理论更侧重于灾害预防,GCSP管理理论则是综合危机管理和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灾害的管理方法。

我国自然灾害频繁,档案面临着各种潜在的威胁。国家档案局对自然灾害的防治非常重视,每年都要专门发文强调汛期档案安全,此外还出台了《档案馆防治灾害工作指南》,其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强化档案工作者的灾难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为各级档案馆和档案工作者在制定灾害管理政策和战略过程中提供必要指导,以便进一步增强档案馆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妥善处置,把各种灾害对档案馆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10]。针对档案以及档案馆所面临的灾害威胁,灾害管理领域的理论方法(诸如灾害恢复、灾害风险评估、灾害损失预测与评估、灾害分类与等级划分、防灾减灾对策、灾害应急管理、灾害风险管理、灾害危机管理等)对档案安全管理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因此,近些年来,有学者对档案灾害预警机制[11]、档案部门灾害事件应急准备能力[12]、档案灾害管理体系[13]、档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14]、数字档案灾害[15]等问题进行了探索,还有学者对“档案灾害学”进行了深入研究[16][17]。

2.5 信息安全理论。信息安全是信息时代永恒的需求。可以说信息安全是信息的影子,哪里有信息哪里就存在信息安全问题。当前,信息科学技术空前繁荣,可危害信息安全的事件也不断发生,敌对势力的破坏、恶意软件的入侵、黑客攻击、利用计算机犯罪等,对信息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信息安全的形势是严峻的。信息安全已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一般而言,信息安全主要包括设备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和行为安全4个层面的内容,而信息安全学科就是研究信息获取、信息存储、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领域中如何保障这四个层面安全问题的一门新兴学科。在信息安全理论当中,技术被认为是信息安全保障最重要的手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数字水印技术、网络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信息加密技术、可信计算技术、RFID技术等安全保护技术。

进入21世纪以来,档案信息安全受到了高度重视。学者们纷纷针对档案信息安全的因素以及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技术、管理以及保障体系等层面阐述应对策略。研究中不难发现,档案信息安全研究不能脱离信息安全领域的理论与技术方法的指导,信息安全领域的诸如网络安全机制、隐私保护、设备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技术、PKI安全认证体系、可信计算技术等理念、技术和方法对档案信息安全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

2.6 安全文化与管理理论。安全问题是伴随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防御灾害、事件和保障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之一。安全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与“天灾”和“人祸”相关的安全问题。“天灾”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旱灾等。“人祸”就包括战争、环境破坏、恐怖活动、网络黑客事件、大面积停电、交通事故、公共安全等。安全科学的基本任务是揭示安全现象中的安全规律,安全科学原理就是安全规律的核心内容。这些原理当中:安全文化原理、安全伦理原理、安全教育原理、安全法律法规原理等社会科学方面的原理对于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以及档案安全观的形成研究颇有参考价值。此外,从安全管理的层面来看,安全生产管理当中的一些经验教训、体制机制以及管理理念、管理策略方法等同样可以作为档案安全管理的参考。

3 结语

2010年,国家档案局提出建设档案安全体系,并迅速付诸实践。实践工作的快速推进,亟须理论的支撑。因此,有必要梳理已有的相关成果,分析相关的理论思想来源,提炼档案安全体系理论,为指导我国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提供参考。本文系统梳理了档案安全问题研究当中所涉及的档案学、社会学、管理科学、灾害学、信息安全学以及安全科学等6个领域的7大主要理论思想,其中“档案保护理论”“档案管理理论”是档案安全体系研究的理论基础,其余5种理论则为档案安全体系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和思想源流。然,在各学科理论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后面5种学术理论当中,也存在部分交叉的情况。如灾害管理理论、安全管理理论当中同样借鉴了风险管理理论的思想。因此,笔者认为,针对档案安全问题的广泛性与特殊性,在档案安全体系研究当中各种理论思想之间并不是完全割裂开的,是可以相互借鉴吸收的,其共同目标是应对各类档案安全问题,指导档案安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赵鹏.从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角度看档案保护[J].中国档案,2010(6):27.

[2]冯惠玲,王健.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文件管理风险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 2005(4):62~66.

[3]冯惠玲.论电子文件的风险管理[J].档案学通讯, 2005(3):8~11.

[4]徐拥军.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 档案学通讯, 2005(6):51~55.

[5]张宁.电子文件风险管理:识别与应对[J].电子政务, 2010(6):24~30.

[6]张宁.思维的“逆行”――电子文件风险管理解析[J].中国档案, 2010(7):59~61.

[7]向立文,欧阳华.论加强档案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档案学通讯, 2015(4):68~71.

[8]陈国云.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风险管理[J].北京档案,2008(2):42~43.

[9]黄丽华.引进风险管理方法构建安全管理策略――档案数字化外包潜在风险分析及安全管理措施研究[N].中国档案报,2015-11-23(03).

[10]王良城. 自然灾害对档案的侵袭与应对策略[J]. 北京档案,2010(7):72.

[11]于海燕.档案灾害预警机制研究[J].档案学通讯, 2011(4):81-84.

[12]吴加琪,周林兴.档案部门灾害事件应急准备能力研究[J].浙江档案, 2012(6):16~18.

[13]毛惠芳.预警应急抢救――档案灾害管理体系的构建[D].合肥:安徽大学, 2010.

[14]张新.灾害后的行动与反思――从北川档案抢救看档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J].四川档案,2010(3):21~23.

[15]吴晓红,郭莉珠.数字档案灾害初探[J].档案学通讯,2005(3):80~83.

[16]吴晓红.档案灾害学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7.

保险学本科论文范文5

目前关于高等院校保险专业课程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王绪瑾认为,要以专业基本理论教育为核心,并从保险专业基础课程群、工具课程群和专业课程群等方面阐述了保险本科课程的具体设置。[1]李丹也提出了以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保险业务技术为基础的保险课程设置要求。[2]郑彬认为,保险学是集多学科为一身的边缘性学科,此特点决定了保险学科的发展必须高度注重实践,应当在教学的不同阶段逐步开设实践教学内容。[3] 

从上述研究来看,无论是以基础理论为核心还是以实践应用为核心的保险课程教学设置都未能很好地体现市场需求因素。本文以天津理工大学保险学专业为例,以其毕业生和就业单位作为调研对象,基于能力需求导向,改进了本科教学课程。 

二、市场导向的保险专业大学生素质能力指标的确定 

(一)保险学专业大学生能力指标的初步确定 

1.大学生能力培养方面。鲍长生将大学生的能力划分为三个方面,主要包括个人特质方面、通用能力方面和专业能力等。[4]余长春构建了大学生三层次能力体系模型:基础层能力、核心层能力和现实层能力等。[5]朱安红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及有关专家建议,提出了大学生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基础发展力、自我提升力及实践应用力三个方面。[6] 

2.保险人才能力培养方面。李启明总结了不同保险方面人才的主要培养目标,归纳了通晓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熟悉各种险种和保险市场、通过保险中介业务开拓市场及掌握公司和保险合同相关财会、审计知识等方面的能力。[7]叶安照设计了保险专业立体教育教学系统,在其四维目标子系统中提出了基础理论知识能力、应用研究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及情商教育四个能力方面的培养。[8]胡杰提出作为一个合格的保险专业人才,应具备优秀的职业精神、良好的职业素养、很强的职业能力、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丰富的职业常识等方面的素质。 

笔者通过对上述文献进行总结,结合天津理工大学保险学专业的特点,初步确定了包括基本能力、职业能力、健康心理承受能力三个层次的指标。 

(二)保险学专业大学生能力指标的调整及完善 

能力指标的最终确定主要是在初步指标的基础之上,通过用人单位的7家保险公司和2家银行机构的回访反馈及对天津理工大学保险学专业毕业生的调查,进行调整完善。通过疏理归纳反馈建议,笔者对调研问卷能力指标进行了最终完善及确定,调整如下。 

1.在职业能力层次增设了一级指标职业拓展能力,并下设3个二级指标:创新思维、职业发展与规划和管理组织能力。 

2.在基本能力方面又增加了工作习惯、数理统计能力和遵守职业操守等一级指标。具体能力及指标如表1所示。 

三、调研问卷发放及结果统计分析 

(一)问卷发放及样本基本情况统计 

问卷发放对象为天津理工大学2007届至2014届保险学毕业生(8届毕业生约500名),共发放问卷265份,收回有效问卷243份,问卷中除了对保险专业大学生素质能力进行调研外,还涉及受访者的工作单位、参加工作年限、所处职位等信息,调查样本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 

通过得到的问卷调查结果,应用AHP法计算各个能力指标的权重,计算结果均符合一致性检验。 

(二)问卷分析 

1.基本能力分析。基本能力中各项指标的权重如图1、图2所示。 

从一级指标的权重可得出:沟通能力,人际交往和团队合作能力最重要,其次是工作习惯,再次是职业操守和数理统计分析能力,外语能力最不重要。 

从各项能力的二级指标权重来看,沟通能力中口头交流能力和信息提取能力最重要,接受信息能力次之,写作能力反而最不重要;在工作习惯中,高效利用时间最重要,其次是坚持不懈,办事稳重最不重要;在外语能力中,阅读能力最重要,口语能力次之,听力和写作能力不重要;在计算机操作能力中,办公软件操作最重要,专业软件次之;数理统计分析能力,职业操守,人际交往及团队合作能力中的各项指标权重基本一致,重要性相差不大。 

2.职业能力分析。职业能力各项指标中权重如图3、图4所示。 

从职业能力一级指标权重可以看出:学生对职业能力拓展培养最看重,其次是技术平台知识的培养,再次是经济平台知识和管理平台知识的培养,最不重要的是法律平台知识培养。 

从各项能力的二级指标来看:技术平台中最重要的是保险险种及保险市场知识,最不重要的是保险精算知识;经济平台中财务与会计和经济学与工程经济重要性基本一致;管理平台中客户关系管理相对重要一些,战略管理最不重要,其他几项基本相当;法律平台中保险专业相关法规重要性略大一些;职业拓展能力中职业发展与规划和创新思维权重相当,职业发展与规划略微重要,管理组织能力不重要。 

3.健康心理承受能力分析。健康心理承受能力中各项指标权重如图5和图6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挫折的主动适应能力权重大,更重要些。挫折的负荷能力中意志力更重要;挫折的主动适应能力中积极乐观的态度更重要。

四、天津理工大学现行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基本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1.不重视沟通能力的培养,缺少团队合作能力的训练。从天津理工大学保险学专业目前设置的课程来看,关于人际交往及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的培养,在必修课中仅涉及大学语文Ⅰ(Ⅱ)一门课程,在学校公共选修课程中体现一些,比如社交礼仪艺术、汉语言口头表达能力训练、应用文写作与文档处理等课程,没有团队合作能力训练的相关内容。此外,每学期学校开设的选修课有几十门,学生选择很随意,只需选满8个学分就可以了。因此,可以考虑将一些课程作为必修课或者指定的选修课。根据调查,沟通能力中口头交际能力和信息提取能力比较重要,可以将汉语言口头表达能力训练作为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人际交往及团队合作能力中各项指标权重相当,可以将现代公关理论及实践、中西文化比较与跨文化交际等课程作为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对于信息提取能力的训练可增加文献检索课程,团队合作能力培养可通过设置2学分的组团游戏实训实践课程来完成,让学生角色互换,提升自我能力认识和团队合作。 

2.职业操守培养仅是突出政治特色,缺少通用的职业精神培养。关于职业操守培养,涉及的主要课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纲要,共16学分,占基础课必修课程学分(共72学分)的22.2%,比重适当。这些课程培养了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但使命感和责任感还需加强,建议在这些课程中增设一些古今有使命感和责任感的故事。 

3.缺少工作习惯培养的课程。工作习惯是长期养成的,课程设置中没有特别涉及此方面能力的训练,但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工作习惯在基本能力中排名较前。建议以彼得·德鲁克著作《卓有成效的管理者》为教材,开设一门新课时间管理,并增加一门选修课励志新篇:坚持就是胜利,培养学生良好的做事习惯,为以后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4.过于重视外语能力培养。从目前设置的课程来看,英语课程所占学分为20分,占基础课必修课程学分的27.8%,比重过高,应降低英语课程学分比例,建议听说训练占6~8学分,阅读与写作占4~6学分。 

(二)职业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1.在技术平台中对保险险种及市场知识培养不够重视,工程相关领域课程设置过多。天津理工大学保险学专业在保险险种及保险市场能力培养方面,目前设置的课程为:必修课仅保险学原理一门,选修课包括工程保险理论及实践、商业保险概论和社会保险概论,总计10学分,这样的课程设置显然与其重要性不符。建议将商业保险概论和社会保险概论改为必修课。关于保险操作流程及保险营销方案设计的课程设置,主要有选修课保险市场营销学,以及实践课程认识实习和保险综合案例分析,共4学分,基本能满足这方面知识的培养需求,但考虑到本校许多毕业生毕业后从事保险销售方面的业务,建议增加保险市场营销学课时,学分改为3学分,并将其改为必修课。关于保险精算方面的能力培养,主要开设的是必修课保险统计与精算。到目前为止,本校保险学专业的毕业生没有一人从事精算工作,因此,这门课程对保险精算方面知识的训练已满足。关于工程及工程风险能力培养设置的课程较多,必修课包括项目管理、工程力学、工程结构,选修课包括土木工程概论、安装工程概论、工程计量学、工程计价学,总计18学分。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在保险公司和银行工作的毕业生认为这方面知识不重要,但在工程咨询等部门工作的毕业生认为此项知识比较重要。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从事工程保险的少之又少,从事工程计价或工程咨询的不超过10%。因此,建议课程设置既满足少数从事工程方面工作毕业生的需要,又要满足大多数从事保险、银行业务工作的毕业生需要,总课程数不变,但将工程力学、工程结构调为选修课,将来愿意从事工程方面工作的学生可以自行选择。 

2.经济平台中缺少财务管理知识训练,其他课程设置较合理。从调研结果来看,关于财务和会计知识的几个方面权重基本一致,只有从事寿险工作的毕业生认为会计学原理和财务管理更重要,保险会计不重要。目前本校设置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会计学和选修课保险会计,共5学分,建议增设一门课程财务管理,3学分,可以放在选修课中,这样总学分达到8个。关于经济学方法课程的设置,本校必修课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和工程经济学三门课程,选修课包括保险经济学,共计11学分,对这方面能力的训练已能够满足,不必再增加课程。 

3.管理平台缺少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培养。从调研结果来看,客户关系管理在管理能力中占比最高,但目前本校关于管理平台能力训练的课程,必修课包括管理学、保险合同管理、投资学、风险管理与风险理论和战略管理,选修课包括保险管理学和国际金融,共计17学分。很显然,缺少客户关系管理能力的培养,与学生毕业需求不符。因此,应增设客户关系管理课程,2~3个学分,作为必修课,还可增设一门选修课客户心理学,2个学分。鉴于战略管理重要性低,将战略管理课程设为选修课比较合适。 

4.法律平台课程设置较合理。从调研结果来看,保险业等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性高于一般性经济法律法规。本校目前设置的课程都是必修课,包括经济法和保险法,这基本能满足学生法律平台的训练要求,但考虑到有少部分学生未来可能从事工程咨询等行业,因此,建议增设一门与建筑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选修课,2个学分。 

5.职业拓展能力中创新思维训练不足。目前本校关于职业拓展能力培养,主要设置的课程是研究与创新实践,包括大学生校内科技立项,“挑战杯”科技立项,参加保险行业创新论文竞赛,在核心期刊上,都可以不同程度的减免相应学分。此外,可以增加学生创新思维训练方面的课程。 

(三)健康心理承受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目前本校关于这方面能力的培养都是在公共选修课程,总计8学分。鉴于目前学生抗挫折和抗压能力较差,心理容易出现问题,建议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与发展设置为必修课程或指定选修课,并增设实训课程抗压能力训练,此课程可以按2学分设置,放在实践课程中。 

[ 参 考 文 献 ] 

[1] 王绪瑾.保险专业本科教育的若干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12(9):43-44. 

[2] 李丹.高等院校保险学专业课程改革探索[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22-127. 

[3] 郑彬,车辉,张玉红,等.高等院校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设[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78):86-88. 

[4] 鲍长生.大学生能力的社会需求与培养路径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3(3):89-91. 

[5] 余长春,彭本红,上官飞.大学生能力体系的构建与形成机理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9(8):95-96. 

[6] 朱安红,贾昌萍,郭如良.新形势下大学生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及综合评价方法研究[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56-161. 

保险学本科论文范文6

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等。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显然属于民事责任,后者又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由于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订立信用保险合同或保证保险合同来解决,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即是侵权责任。

一般认为,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历史上首次出现责任保险。1875年,英国又出现了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看作是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先导。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进步,责任保险的范围也不断增大,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而如前所述,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侵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这使得其和侵权法之间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保险使侵权责任社会化。侵权责任本应由侵权行为人来承担,但责任保险使得侵权行为人(即投保人)的侵权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并通过保险公司这一媒介转嫁给整个社会来承担。

2、责任保险使侵权法的损害赔偿功能发生变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另一方面又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戒。责任保险虽然使受害人的损失因有了保险公司作后盾而能得到保证,但也使得对侵权人的惩戒变得徒有虚名。

从上述两个方面出发,很容易产生这样的疑问:责任保险是否在变相的鼓励人们放弃谨慎小心的生活态度?其最终结果是否有益于社会?本文将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上述疑问进行回答。

二、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简单的来说,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科学。

1、世界上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则是无限的,这就决定了每个人在进行任何满足自己某种欲望的行为之前,都会通过理性的思考做出选择。

2、每个人在进行各种日常生活的行为(感情生活除外)时,都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并做出最有效率的选择。而整个社会在进行某种抉择之时也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做出最有效率的选择。

科斯在1960年所发表了论文《论社会成本》,被认为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里程碑。在该文的开篇,科斯提出,“传统的(分析)方法总是使得所做决定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当A给B造成了损害之后,在需要做出判断时,惯常的思维方式会这样考虑:我们应当如何抑制A?但这样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具有相互性:消除了对B的损害即意味着对A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应当做出的判断应该是:是否应允许A损害B,或者说是否应允许B损害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这就是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即以是否具有效率作为判断法律问题的标准,而非仅仅是以公平和正义作为标准。著名的科斯定理也是由该论文所推出的(科斯并没有明确提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财产权的初始状态为何,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然而现实之中任何交易的成本都不可能为零,并且交易成本往往都很巨大,人们无法将其忽略。由于实际的交易成本必然为正,对科斯定理反推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最有效率的市场均衡结果必然产生于交易成本最小的情况。因此,最佳的资源配置状态就是使交易成本最小的配置状态。科斯认为,法律对于资源配置起着极为重要的最用,因为财产权利的归属往往是由法律来设定的。举例而言,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了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被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的物的所有权,而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这比相反的规定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即具有效率。同样地,“法院也应当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这就是法经济学不同于传统法学的地方,后者往往是以公平正义(即道德标准)为标准,而非以效率为标准。

三、对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分析

假设A是侵权行为人,B是无过错的受害人,A的行为使B遭受了1000元的损失。在没有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侵权法,A应当对B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会出现以下三种可能的情况:

1、A有能力承担1000元的赔偿数额。

2、A只能承担部分赔偿数额或完全不能承担任何数额,但是B却有能力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或A无法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3、A只能承担部分赔偿数额或完全不能承担任何数额,同时B也无力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或A无法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在前两种情况下,A需要全部或部分承担B的损失,由于这个损失是由A或/和B自己完全承担的,所以就没有外部成本产生。此时的社会成本也就相当于A和B之间的私人成本,即只有1000元。

而在第3种情况下,由于A和/或B无法承担全部的损失,B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补偿。这就意味着需要由A和B之外的人来承担无法被补偿的那部分损失,即A和B之间的活动在私人成本之外还产生了外部成本。而此时的社会成本就是上述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的总和。对B而言,其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该如何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B获得补偿的途径的不同就意味着所产生的外部成本的不同,并最终导致社会成本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这个问题:(1)没有责任保险制度。但存在政府设立的某种社会救助制度,B就可以依靠该制度获得补偿。但是,这种制度往往都存在于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之中,并且该制度的设立毫无疑问也需要耗费巨额的成本。毫无疑问,此时的社会成本一定会超过1000元。如果不存在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那么就只能由B自己来想办法补偿自己的损失了。要么B会无奈的接收现实,并最终无法生存;要么B会通过犯罪来满足自己对财产的需求。无论是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其所产生的外部成本都是巨大的,而最终的社会成本也必然是巨大的。

(2)存在责任保险制度。如果A事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代替其向B支付赔偿金。此时A和B之间的私人成本是1000元,而外部成本为零,因此社会成本是1000元。虽然在A和B之间出现了保险公司这一第三者,但是保险公司仅仅是代替A支付了对B的赔偿金而已,其和B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其他关系。A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则是另外一个经济活动,当然,这项经济活动同样要产生成本。但是,这种成本肯定要比由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要小的多。

当然,一个貌似合乎逻辑的推理会在此时产生:在没有责任保险之前,人们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会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来防止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的损害。但是有了责任保险,由于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人们就会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从而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更为频繁,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并将其所带来的收益抵销。事实上这种推理忽略了本文之前所提过的一个基本原理,即每个人总会基于理性的分析从而作出对于自己效用最大的选择。以医生为例,假设医生A在其执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率为5件/年,其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职业责任险。根据上述结论,由于A因为投了保险,那么便会在执业过程中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必然的结果就是医疗事故率增大。这样一来,至少会出现以下几种结果:首先,甲会提高对A收取的保险费。由于医疗事故率的增大,如果甲继续根据5件/年的事故率来收取保险费,则其无法从中获利。其次,由于医疗事故率的增大,政府部门很可能会因此而吊销A的医师执照。再次,很多原本想让A治疗的病人便不会再选择A,即A的潜在顾客会因为医疗事故率的增大而选择其他的医生就医。无论如何,对A而言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都是不利益的,作为理性的人A是不会选择这种做法的。论文关键词:保险;责任保险;法经济学

论文摘要: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责任保险这一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可以考察其产生和发展的合理基础,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此项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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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本科论文范文7

内容提要: 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中,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制度文明,也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制度风险。诸如文化风险、生态风险、基因技术风险、网络风险等,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生性”风险。如何克服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先天性缺陷和潜在危机,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寻求风险治理机制,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的法律治理必须秉持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统一、权利观念与责任观念统一、法律控制与技术规制统一等理念,并通过传统知识保护、公共领域保留、开放存取及知识共享协议、知识创新奖励等制度的替代和补充,形成一个应对风险社会的观念体系和制度系统。这是应对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的法律举措,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的法律变革路径。

一、风险社会理论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风险社会研究是当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理论构成。1986年,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在学理上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贝克认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西方社会中主导性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不仅卷入风险制造,而且参与了对风险真相的掩盖。现代化正在成为它自身的主题和问题,因此变得具有反思性。[1]该学说后来通过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等人的发展,[2]形成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学术理论。由此,风险社会引入了20世纪后期和21世纪社会科学界的新语义范畴,风险社会问题成为一个跨国际、跨世纪、跨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在风险社会理论中,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并不是社会发展类型的某一历史分期,也不是某个具体社会和国家的现实发展阶段,而是对当今人类时代问题的理论概括与形象描述。具体说来,现代风险具有以下特征:(1)风险的内生性。人为风险越过自然风险成为风险的主导内容。伴随着人类的决策和行为,诸如工业制度、法律制度、技术和应用科学的运用,产生了新类型风险,即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3](2)风险的全球性。风险社会是一种“全球风险社会”,风险的空间影响超越了地理边界和社会文化的边界。风险的全球性伴生于全球化的浪潮。正如吉登斯所言,“在全球化的时代里,风险的影响被普遍化了。”[4]贝克将风险的全球性归结为人类文明决策运用所导致的“全球性”后果[5];(3)风险的多样性。作为人为风险,其孕育与发生受到人文、社会、经济、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以说,“风险是多元的”。[6]基于社会理性与科学理性的“知识断裂”导致了现代性的诸多负面性,从这个角度出发,贝克提出知识经济就是“风险经济”,知识社会也就是“风险社会”,并将风险分为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文化风险,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信任风险”。[7]

对风险社会问题的法学研究,其重点是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规范和追寻技术上的可以管理的哪怕是可能性很小或影响范围很小的风险和灾难的每一个细节。”[8]而法律秩序则是法律制度实行和实现的效果,即社会生活基本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制度风险及风险法律控制是风险社会法学研究理论的基本内涵。

知识产权是历经三百多年成长的制度文明典范。但在风险社会理论的语境中,这种制度文明可能成为一种制度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人为的不确定性”,其原因来自人自身,即是由现代性的推进所引致、造就的人对自身的威胁。[9]知识产权是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的法律,亦有现实或潜在的制度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或法律决策导致的风险,或是法律所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所带来的风险。[10]质言之,知识问题是现代性风险的根本成因,制度选择的实质是基于风险的决策。如果说“风险就是知识中的风险”,[11]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风险社会中的知识产权即可能存在风险。风险社会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决策的制度化风险。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的涵义依赖于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文明的决策可能触发全球化进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和一连串的风险,[12]直言之,“风险以决策为先决条件”。[13]东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虽不乏法律移植的结果,但实质上却是“法律变革和广义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14]既是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有相当基础的文化传统。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立法则没有制度传承,也缺乏文化土壤,外力强加的法律移植往往带来法律实施效益不足的“风险”。在当今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发生很大变化,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都必须按照国际公约规定高水平地保护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缺乏发达国家所经历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步提升和缓慢过度的成长期,因而政府对制度构建准备不及,其政策运用经验不足,同时社会缺乏规则意识,形成“对制度性的规则的制度化违背”。[15]这即是规则“运转失灵的风险”,其结果使得保护创新的风险“制度化”转变成“制度化”风险。[16]

2.知识产权客体的技术性风险。风险社会是一个高度技术化的社会,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既是风险社会的特征,也是风险社会的成因。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17]马克斯韦伯形象地指出,人类在不久的将来注定会生活在“技术知识的囚室”。[18]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鲜明的现代化特征,立法者总是意图通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去推动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现代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是知识革命中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时代技术。对以私权形式存在的网络版权和基因专利给予尊重和保护是必要的。这种对知识体系和技术性知识的信任是人们在风险社会中获得和持有本体性安全的基础和保证。[19]但是,风险与信任是交织在一起的,且两者都与现代性有关。从“反思的现代性”出发,对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先进技术仅为信任是不够的。知识技术本身的有限性即是一种风险:一是权利边界冲突带来的风险。例如在网络版权领域,专有权利与公共领域的界定、数字内容与传播技术的关系、智力成果与传统文化资源的联系等,都是网络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或者说社会风险。二是技术独占使用带来的风险。例如在基因专利领域,对基因食物、基因药品以及动植物基因乃至人类技术基因的开发、利用,都会导致人类本身以及人类生存环境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改善和进步,但也寓含着负面效应。

3.知识产权运作的全球性风险。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乃至治理机制的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带来风险的全球性。反全球化主义者认为,全球化正在催生另一种形态的帝国体制:互联网是“信息帝国主义”,世界贸易组织是“市场帝国主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金融帝国主义”,而联合国是“政治外交的帝国主义”。[20]贝克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全世界面临着社会认同解体、价值利益冲突、主体组织对立、国家立场对峙、生态环境破坏等不确定因素,这些危机与发展遍布全球,形成对人类生存的新威胁。[21]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亦是全球化的伴生物,它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普适性,也导致了制度风险的全球性:一是东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利益的失衡。这是一种明显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知识产权体制,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的智力产品搁在了公共领域,而发达世界的智力产品被紧紧掌握在私人公司手中。[22]二是知识产权与国际人权冲突。联合国人权促进小组委员会发表文件,宣称“由于协定的颁行没有充分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整体性”,“所以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人权法存在着明显的冲突”[23]。TRIPS协定在其制定及推行过程中显见种种不足,国际社会不乏质疑、争议的声音,其焦点即是协定的合理性、妥当性问题。诚然,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具有正向性的作用,但是也有现实或潜在负效应因素。在风险社会中,“运用我们的文明的决策,我们可以导致全球性后果”。[24]

二、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

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网络、基因技术的应用,深刻地改变了知识产权的生存环境。这一判断依赖于以下两点事实:第一,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最新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加大了人类危害自身的可能性,“从技术—经济‘进步’的力量中增加的财富,日益为风险生产的阴影所笼罩”。[25]这即是技术的负面性与风险的不确定性的联系。第二,传统社会治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制度)无力解决工业社会过度发展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我们所体验到的那种无能为力并不是个人失败的标志,而是反映出我们的制度无能为力。我们需要重构我们曾经有过的这些制度,或者建立新的制度。”[26]这即是法律的确定性与风险的不确定性的背离。可以说,现行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存在着先天缺陷和潜在危机。

1.文化风险与文化多样性

文化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伴生物。“文化全球化不仅意味着文化的全球整合,也孕育着文化的冲突”。[27]国家文化安全与世界文化多样性问题是社会风险在文化领域的表现形式。在文化全球化和文化产业全球化的今天,我们面临着一个“风险文化的时代”。斯科特·拉什为此警告说:“始料不及的风险和危险将不再是由工业社会的物质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危险,而是从信息领域、从生物技术领域、从通讯和软件领域产生出的新的风险和危险。”[28]当今时代的“文化风险”表现为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的弱化和传统文化边缘化。在全球范围内,许多民族、部落的传统文化与所谓的主流文化、强势文化一直存在着某种紧张状态,这一情况不仅存在于东西文化之间,而且也表现在欧美文化内部之中。[29]

与经济全球化相伴而生的文化全球化,并不能消解文化的民族性和多样性。当今世界的情况是,一万多个不同的社会群体生活在大约二百多个国家之中。对一国内部而言,许多国家都是多文化、多民族的,维护文化的多样性主要在于对少数人群体权利的尊重;但对国际社会而言,文化的多样性意味着语言、宗教以及生活方式的差异性。承认这种文化多样性就是承认不同国家文化主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尊重不同文化的平等地位,尊重不同文化的多样性和它们丰富的活力,尊重完成发展的不同路径”,[30]是实现文化多样性的伦理基础,[31]也是国家文化主权原则的法律要求。

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国际保护体系的制度缺陷在于,它极力保护的是文化表现形式的独创性、新颖性,而忽视了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我们看到,现代欧美文化类型以其“现代性”为特征称雄于世界。从文化的角度看,欧美文化对各地原住民文化、传统文化的同化,日益蚕食着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从法律的角度看,西方国家主张的法律精神及其制度准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生活的指南。[32]在知识产权领域,欧美文化类型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欧美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的文化类型即“智力源泉”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涵养,这一制度“只能保护知识财产上的财产利益而难以保护其同时存在的文化利益”。[33]

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以危及文化多样性为表现形式的文化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凭借科技、资本等优势,少数国家以知识产权名义进行的文化创作、生产、传播行为,对其他类型的文化表达和知识形式等进行不当占有和利用,损害文化的多样性特别是非主流文化、传统部族文化、少数人群体文化的存在和发展。例如,对他种类型的文化赋予不同的意义而并入另一种类型中,损害特定文化生存的独立性;以文学、艺术作品形式失真地编排他种类型的文化生活,损害传统部落文化表现形式的真实性;对他种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歌曲、舞蹈、戏剧、医药等进行占有和利用,既不标示来源,又不支付报酬,损害传统文化资源的合法权益;利用电视、电影、网络、音像、广播、出版等技术控制文化传播手段,扩展单一文化的传播空间和时间,损害弱势文化得以平等表达的机会等。二是通过国际文化市场,少数国家以知识产权名义不断扩大本国文化影响力和文化出口贸易额,形成了合法形式的文化垄断,使得许多国家的多样性文化在生存和发展方面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困境。以电视节目和卫星电视为例,西方国家完全垄断了电视节目市场。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60—80%的电视节目来自美国,几乎成为美国电视的转播站,而非洲国家的外来电视节目更占节目总播出的90%。目前亚太地区上空拥有两百多个卫星电视频道,其中大部分是西方三大电视集团对亚洲开办的专门频道。[34]可以说,以知识产权为后盾的文化全球化和全球化的文化产业正挤压着多样性文化的生存空间,从而构成风险社会中的文化风险。

2.生态风险与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蕴含着生态、遗传、社会、经济、文化等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生物多样性的危机或说是物种资源的破坏,其根源主要不是自然灾害,而是人为的不确定性,即“制度化风险”。

在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中,授予专利的条件仅规定为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材料来源不是可专利性的要件,即生物技术专利的获取可以不考虑生物技术的基因来源。当代生物技术产生的特点之一,即是对资源的依赖性与资源的信息化。在生物技术时代,谁掌握了地球上有限的遗传资源,谁就能在生物经济的发展中取得主动,从而成为新的财富拥有者。[35]

现实状况表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别处于生物技术与资源的两端,全世界80%的生物资源都在发展中国家,而95%的生物技术专利为发达国家控制。[36]长期以来,在生物资源“国家主权”缺失的情况下,在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框架里,东西方国家生态权益出现重大失衡: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优势不能在专利申请中得到体现,也不能获得使用专利的优势。相反,高水平的专利权保护,提高了发展中国家输入的成本。[37]

国际生态环境的愿景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地利用生物多样性,公平合理地分享使用多样性资源的利益”。[38]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的以生态和环境保护、遗传资源保存和开发为一体的发展主旨,并没有在世界贸易组织及TRIPS协定的框架内得到协调与回应。少数国家甚至推行双边主义,专门就生物技术的高水平保护签订协议,以达到其预定的”TRIPs-Plus”目的。[39]人们有理由担心,上述制度或政策的缺陷使得“全世界面临着生态破坏危机的巨大风险与高度的不稳定性”。[40]

3.基因技术风险与人类社会安全

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既是风险社会的特征,也是风险社会的成果。所谓技术风险,是指人类在利用技术时违背技术自身规律而产生的社会风险。[41]违背技术自身规律的行为,有时是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有时则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例如,基于政治需要或经济效益的目的,明知利用某一技术会带来不良后果,但仍然作出技术行为选择。

风险社会中的基因技术风险,是由于基因技术利用而造成社会损失、危及社会安全的一种潜在的可能性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类生态环境风险。在现实社会中,人为环境风险超过自然环境风险而成为风险的主要内容。环保主义者认为,在基因产生的巨大商业利益面前,人类对基因技术有可能失控或滥用,其结果是物种的灭绝或性状改变、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从而引发生物安全问题。二是人类社会秩序风险。随着人类基因图谱的破译,人类遗传资源密码得以揭示。当技术发展到能够阅读个人基因组时,可被用于对人的健康、智力及潜在素质的测试。倘若人类基因信息被不适当地利用,就会产生“基因歧视”,有可能危及人类自身安全;三是转基因食品风险。转基因技术已经孕育出优质、高产、抗病虫害的农作物,转基因食品正在影响着人们的饮食消费。于此同时,世界舆论也在关注转基因作物过量地制造某种外源的蛋白质,有可能危及人类健康。

知识产权制度理直气壮地对基因技术授予专利,却对基因技术风险束手无策。通过法律规范阻止基因技术滥用行为是必要的,但其作用是有限的。我们必须正视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缺失,建立一整套社会治理体系,才可能走出基因时代的技术风险。

4.网络风险与信息社会安全

信息全球化是建立在网络社会化的基础之上的。网络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与模式。“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42]网络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风险社会。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社会、文化、政治、经济、法律等有着潜在的影响,其结果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已变得难以控制。可以认为,“网络社会所蕴含的数字化不仅引起一场产业革命,同时也引发社会革命”。[43]

网络风险是来自网络技术与网络著作权本身的“内生性”风险。主要有三大问题:一是制度信任的风险。“风险社会不仅仅是一种事实概念,更是一种文化概念”。[44]网络环境秩序的治理,有赖于权力机构以正式方式建立并保证实施的正式制度,这主要是法律制度,同时也借助于诸如习俗、惯例、道德伦理等具有社会规范形式的非正式制度。我们看到,对于日益泛滥的网络侵权和人数众多的侵权群体,正式建立的法律制度显得无能为力。在网络环境中,每一个网民的每一次鼠标点击都可能构成侵权,但法律却很难加以制裁。其结果是对著作权的“制度化违背”成为常态,代之而起的是“非正式制度(潜规则)”的生成,“正式的规则或制度名存实亡”。[45]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不但背离,而且产生了冲突。可以认为,著作权文化认同缺乏是一个法治信仰问题,而在风险社会理论中则是一种制度信任危机。二是技术保护措施的风险。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播便捷且广泛,数字技术的出现弱化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为应对数字作品的非法传播而强化权利人控制其作品网络传播的能力,技术保护措施被纳入著作权制度。有学者认为,如果技术保护措施被普遍应用,可能会限制网络信息传播的巨大能量,也可能潜在地摧毁公众与私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平衡。在数字版权管理或者技术保护措施取代销售许可合同的情况下,还可能妨碍公众对信息的接触或获取。[46]三是“数字鸿沟”的风险。在全球范围内,数字技术的运用及其程度有很大差异,这种网络发展的不均衡性即是“数字鸿沟”问题。网络时代数字鸿沟的存在及其扩展必将招致众多的风险和危机,涉及到各个社会领域。在版权产业界,诸如影视、音乐、广播、游戏、动漫、出版等数字内容产业占据主流和支配地位,而生产数字内容产品的许多核心乃至技术标准,多为发达国家和他们的跨国公司所掌握。根据《中欧数字鸿沟比较研究》提供的数据,2007年中欧数字鸿沟的综合指数为0.69,这意味着中国的信息化总体发展水平和应用水平比欧盟落后69%。“网络时代的数字鸿沟扩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47],不仅表明了东西方国家拥有著作权的利益失衡,而且意味着这些国家的民众接触和获取信息的能力差距。

三、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风险意识

知识产权制度的风险研究,从其识别、评价到治理,每一过程的理论思维都应是客观事实分析与主观价值判断的综合。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路径的选择,其实是基于风险的政策抉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建构中,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风险认识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建立的,在很大程度上是“逼我所用”,即外力强加的结果。但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这一制度现已变成“为我所用”的政策工具,即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制度选择。对外国法制或者国际法制的引进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更是一个法律本土化的过程。即外来制度如何在本国“扎根”与“内化”的过程。[48]问题在于,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国家未能完全实现其预期的政策目标。影响制度效益目标实现的,既有法律因素,如制度选择所涉及的法律理念、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形式等是否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有非法律因素,即制度实施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发展状态、政府公共政策体系以及社会环境、文化条件等是否具备一致性、协调性和相适应性。上述不确定因素,即是风险社会的知识产权风险。“通过法律化解风险,通过法律吸纳风险”,“将风险社会置于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中”,[49]我们有必要对风险社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合理的建构和更新。对于中国而言,在接受知识产权这一制度文明的同时,必须克服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在知识产权国际化潮流中强调本土性,在知识产权现代化过程中注重阶段性。具体而言,我们应当持有如下风险法律理念:

1.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

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是哲学中两个相对的概念,其最直接、最重要渊源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合理性”理论。韦伯将合理性分为两种,即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前者是指“主观相信行动具有无条件排他的价值,而不顾后果如何、条件怎样都要完成的行动”,[50]关注的是属于目的和结果的价值;后者是指“以能够计算和预测后果为条件来实现目的的行动”,[51]其核心是追求功利的动机所驱使的效率。在韦伯的理论中,工具理性是启蒙精神、科学技术和理性自身演变和发展的结果。然而随着工具理性的极大膨胀,在追求效率和实施技术的控制中,理性由解放的工具退化为统治自然和人的工具。[52]这是一种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冲突。在资本主义社会,技术的提高是技术理性高扬的结果,而人的异化则是把人作为目的的价值理性走向衰落的表现。风险社会理论对此有着相似的看法。贝克认为,传统现代性的重要知识原则就是“科学理性”,正是这种表面“全知全能”实则“片面垄断”的工具理性,造就了现代社会的全面问题。社会成为经济社会,国家成为“技术国家”,“工业理性和技术的蚕食耗尽了日益现代化的本质”,“使人类的充满生机的关系成为工具理性”。[53]可以说,科学理性在宣称自身价值中立的同时,也将其与体现更广泛社会价值的“社会理性”对立起来。[54]

在法学研究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表现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法律目标与法律手段之间的关系。一些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将作为手段的工具理性当作目的,将作为目的的价值理性当作手段,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现代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源自“工具理性的越位”和“价值理性的缺位”。[55]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较多反映了强势主体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诉求,使得形式公平的知识产权规则掩盖着东西方国家利益失衡的实质不公平。知识产权既是私人产权,又是公共政策。基于知识产权两种属性的关系,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作了很好的诠释:无论怎样称呼知识产权,我们最好将它视为公共政策的一种手段,授予个人或者机构一些经济特权,以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这些特权只是一种目标实现的手段,其本身并非目标。[56]可以认为,寻求全球知识产权风险治理机制,改革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基本思路应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这里的价值理性,包括知识产权创造和利用中的各方利益平衡,知识贸易中的东西方国家利益调整以及知识传播中的公共利益的实现。

2.权利(力)观念与责任观念的统一

知识产权是知识类财产的权利形态,包括义务功能要求在内的权利观,是当代法理念的核心范畴,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是以这一核心范畴为基础的。风险社会的法律应对有两个重要概念,一是“法律的确定性”,二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在风险社会中,法律所授予的权利(力)旨在最大限度地抵消由于风险带来的冲击和侵害,或者说偏重于对确定性价值的追求和确认。[57]知识产权立法的本来目的,在于合理界定权利与义务的范围,明确本权或他权的构成,通过权利行使而实现其确定性的利益。但在当代新技术的影响下,传统法律体系下的权利确定性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从而带来种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对知识产权正当性及其边界的质疑,成为知识产权制度遭遇时代挑战的突出问题。[58]这里的权利边界,涉及智力成果“专有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创造者权利与传播者权利的划分、创造者、传播者权利与使用者权利的划分。其不确定性的风险可能来自权利的扩张或滥用,也可能由于权利的侵害或冲突。在风险社会理论视野中,知识产权法的权利观应该包括如下内容:权利应该有确定性范围,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权利应该被谨慎和正当地行使。

在知识产权领域,举凡权利的滥用与义务的违反,都会涉及责任的承担。在法学理论中,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是为法律责任,又称为“第二性义务”。[59]与上述学说不同,风险社会理论中的责任由两个特点:第一,有责主体是广义的,它包括技术产品创造者(对禁止研发的技术产品承担产品责任)、技术产品评估者(对技术产品负面效应或副作用的评价承担专家责任)、技术政策的制定者(对技术产品的社会风险承担决策责任)。多重责任主体制度旨在防止贝克所批判的“有组织不负责任”的情形出现;第二,权利个体的责任是宽泛的。诸如技术滥用、技术误用以及利益博弈下的技术选择使用等,都是引起技术社会风险的行为,其中有构成权利滥用和义务违反的法律责任,有的则可能是一种“公众批判”的道义责任。

在风险社会中,知识产权制度主张的法律理念应是权利(力)观与责任观的统一。诚然,这是对权利者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要求,即主体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同时,应履行其责任,并将责任理念贯穿于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利用过程中。进而言之,这更是对权力者即知识产权管理人的要求。政府在风险社会的角色定位表明,决策即风险,决策者即责任者。因此,在知识产权风险治理机制中,政府应当秉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理念,并将责任理念贯穿于权力运作的始终。

3.法律控制与技术规制的统一

现代社会的风险防范与治理,需要人类构造新的价值理念与新的知识体系。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与技术性风险,可采取法律控制与技术规制的综合治理机制。

法律控制是风险治理机制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法律具有激励知识创新的制度功能,其私权的扩充与保护即是激励机制的法律表现。但是从风险理论出发,立法者必须重视控制风险功能的法制化。具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要强化权利客体排除、禁止权利滥用、限制权利行使等制度;相关法律对技术的研究、使用和传播应建立限制机制、禁止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以作为上述知识产权法律的补充。

技术规制是风险治理机制的重要措施。技术规制表现为法律规范、政策规定和伦理规则等。风险社会理论指引下的技术规则有以下特点:风险规避的主要路径,是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即从技术研究开始规制,以预防技术产生的负面效应或副作用);风险规避的基础范式,是从技术研发到应用过程的责任制度(包括社会道义责任、科学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风险规避的重要措施,是奉行技术民主原则(包括技术信息适度公开和公众参、公众决策)。[60]

法律控制与技术规制的风险观告诉我们,防范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不仅涉及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改造,而且要求构建以规避风险为指引,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同时形成以全面理性(包括社会理性与科学理性)为基本内涵的科技伦理规范。

四、面对风险社会的知识产权制度

面对风险社会,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先天缺陷”日益凸显,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信任风险”,质疑其正当性与合理性,甚至出现了“专利废除论”、“著作权死亡论”等极端观点。[61]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会走向消亡,但是必须进行法律变革;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继续存在,但是需要相关制度补充。

知识产权制度应对知识革命作出回应,重点解决网络技术、基因技术带来的诸多问题,避免规则缺失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一:新的知识形式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挑战。这主要表现为知识产品形式的变化和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扩大。著作权客体经历了传统的印刷作品到现代模拟作品、电子作品再到当代的数字作品与网络作品的不断演进;专利权客体从以往的微生物、动植物品种发展到今天的基因技术;域名作为数字化经营标记,则成为商业标记领域的最新保护对象。问题二:新的知识财产对传统知识产权范围的突破。这既表现在原来权项内容的拓展,如著作权领域出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据库作者权;也表现在新的财产权利的增加,如介乎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之间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具有准专利性质的植物新品种权。问题三:新的知识利用方式对传统知识产权规则的改变。新技术不仅带来知识产品利用的新途径,同时也要求法律制定相应的新规则。在网络版权领域,对保密技术措施的正当性、合理性考量,对网络作品传播者、消费者的责任界定,无一不是法律难题。而在网络商标领域,法律则面临商标权地域性与因特网国际性的冲突、商标分类保护与网上商标权排他效力的矛盾。问题四:新的知识权利观念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动摇。生物技术的出现,使发现与发明的界限变得模糊,“专利只能授予发明而不能授予发现”的传统理论遭到了质疑。[62]“传统资源权”概念的出现,使得人们在关注现有智力成果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传统智力资源的保护。应该指出的是,上述问题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全部内容,但也许可以视为法律再造的重点和难点。

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重心,在于相关制度的补充和替代。这些制度或是弥补知识产权的制度缺陷,或是植入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或是替代知识产权发挥制度功能,以此形成一个应对风险社会的制度系统。相关补充和替代制度主要有:

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说法,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所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及符号,未公开的信息,以及一切来自于产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63]传统知识是现代语境下的概念,以此说明与现代知识相区别的知识类型。“现代知识是一种世界性的知识,建立在西方的科学、哲学和社会经济制度之上,是当今世界占据主流地位的知识类型;而传统知识则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特定的人群为应对特定社会生态环境而发展起来的知识类型,相对于现代知识的普遍性,传统知识则表现出强烈的多样性。”[64]传统知识的保有和传承使得地球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得以延续,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对象限于最新知识即智力创造成果本身,而不能涵盖传统知识即智力创造源泉,这种保护机制忽视了对文化与知识多样性保护的原则,导致一些国家或地区、一些民族或种族应有权利的丧失。近年来,国际社会十分重视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并对这种制度安排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一是采用现行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现有形式下的保护方式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主的传统知识为保护对象)、专利权(以遗传资源的利用、开发有关的产品和方法为保护对象)、植物品种权(以改进原生状态物种的新植物品种为保护对象)、外观设计权(以传统的手工艺产品为保护对象)、商标权(以含有传统知识的商品或服务所采用的个体或团体标记为保护对象)、地理标记权(以各类天然、传统和工艺品所采用的社区标记为保护对象)、反不正当竞争(以未公开的传统知识为保护对象)。[65]二是采用专门制度保护。一些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强烈建议的方法是建立一种专门制度,即为适应传统知识的本质和特点而创设独立法律制度。关于专门制度的法律属性,即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范畴,国际上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这是一种“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尽管它的学理基础、规范方法与典型的知识产权制度有较大的差异。也有的认为,这种制度“处于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之外,它实际上归属于国际社会正在讨论的一个更为宽泛的权利系统—传统资源权”;“如果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对智力创新的激励,那么传统资源权就是对智力源泉的涵养”[66]。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事关国际协调机制的运作,目前尚存有许多争议,是风险世界的不确定性因素之一。其结果不仅反映一种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同时也昭示未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

公共领域保留制度。公共领域是典型的“知识共有物”,即知识产品的非专有领域。公共领域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623年垄断法规和1709年安娜法令。根据规定,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后,原来受保护的知识产品即进入公共领域。后来的美国宪法在著名的知识产权三项政策中专门规定了“公共领域保留”(the preserva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将知识产权限制在一定期间和范围之内。[67]公共领域保留的制度设计,无疑是一道界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各自范围的“分水线”。知识产权本质上为私权,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最终目的,它还承担着实现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可以说,知识产权立法的二元宗旨构成公共领域保留制度的现实基础。学者大抵认为,国内法框架下的公共领域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品;二是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知识产品;三是人类共有的知识,包括不受保护的“思想”以及有关科学、数学等理论知识。在国际公约体系中的公共领域,主要包括可以自由复制的表达形式、可以自由使用的科学技术、暗含在市场中可以自由使用的标记和符号、可以自由应用于产品的具有功能性和审美性的设计以及思想和即时性新闻等。[68]但是,我们看到,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过程中,私人知识财产权得以扩张,知识财富的公共领域却不断缩小,从而造成了权利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与知识利用者的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成为了一种将循环使用的公共信息变成私有垄断信息的工具。[69]这种制度化风险,“可能是源于近些年来立法者和政府偏向于对著作权的保护以牺牲公共领域为代价,对受保护领域的强调导致对公共领域的忽视”。[70]面对风险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必须重塑这一制度。公共领域保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利益重新认识并加以协调,其实也是法律对专有权扩张的风险进行识别并加以控制。

开放存取运动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解决权利扩张与利益失衡,是风险社会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一个难题。美国学者认为,知识的过分产权化如同对自然资源的过多掠夺,会使已有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因此要遏制知识不断私有的趋势,通过知识共有以维持知识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转。[71]为维系知识共有空间,国际社会的一些团体或个人采取了“亚政治”运动,[72]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即是开放存取与知识共享。开放存取(open access)是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图书情报界为了推动科研成果利用互联网自由传播而采取的运动。按照2001年“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协议”的说法,“对某文献的‘开放存取’,即意味着它在Internet公共领域里可以免费获取,并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搜索超链接该文献,也允许用户将其通览并为之建立索引,用作软件载入数据或其他任何合法用途”。[73]在开放存取运动中,文献作者或著作权人授权用户免费使用的是学术文献,且以教学、研究、学习为目的。该运动在互联网空间搭建了一个“知识共有”的平台,促进了学术文献的交流和传播,是有别于传统著作权制度的知识利用模式。“知识共享许可”(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也是针对现行著作权制度而创制的,是以“反版权”为思想基础的开源软件许可证由软件产业向其他文化产业的延伸。由“知识共享组织”于2001年成立的这种著作权许可方式,其对象包括所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可选择某一许可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被许可人必须接受该许可方式所设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认为,开放存取运动与知识共享协议“是对传统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方式的革新,它为作品的自由、广泛传播以及作品的再创作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机制”。[74]

知识创新奖励制度。专利制度的弊端是风险社会知识产权“制度化风险”的典型表现。针对“专利质量降低、专利诉讼爆炸、专利灌木丛、专利竞赛”等制度缺陷,人们也在寻求制度补充的风险治理机制。对知识创新的激励与保护,专利法是主要但并非唯一的法律形式,其辅助机制即创新奖励机制有两种类型可作选择:一是与专利制度相衔接的“专利奖赏制度”。在专利奖赏制度下,由国家向专利人支付相当于社会价值的金钱补偿后,其发明专利归国家所有,进入公有领域。[75]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独占权保护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技术领域,如事关公共健康的制药领域、专利过于密集以致影响技术创新的特殊领域等。二是与专利制度相并行的“发明奖励制度”。发明奖励制度即是通过对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进行评价,由国家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其发明成果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实际上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这种非市场机制的奖励制度也是对专利制度的补充。

知识产权的法律之光,当为保护私人知识财产的智慧之光,更是维护社会知识进步的理性之光。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修订与完善、补充与替代,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这不仅是应对知识产权制度危机的风险控制举措,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的法律变革路径。

注释:

[1]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 代表性著述有:[英]安东尼吉登斯著:《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英]斯科特拉什著:《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风险文化与风险社会》,载薛晓源等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3] 参见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述评》,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4] [英]安东尼吉登斯、[英]克里斯多弗皮尔森:《现代性——吉登斯语谈录》,尹宏毅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5] [德] 乌尔里希贝克:《“911”事件后全球风险社会》,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2期。

[6] 张秀兰:《认识风险——社会科学的视角》,载[英]尼克皮金等编著:《风险的社会放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

[7] 薛晓源等:《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的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8] [德]乌尔里希贝克著:《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关于人类生存、社会结构和生态启蒙等问题的思考(上篇)》,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

[9]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著:《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10] 参见成伯清:《“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社会问题》,《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11]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12] [德] 乌尔里希贝克:《“911”事件后全球风险社会》,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2期。

[13]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4] 参见刘星:《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5] [美]罗伯特默顿:《社会研究和社会政策》,林蒙仁译,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86页。

[16] 参见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述评》,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7] [英] 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18] 转引自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4页。

[19] 许斗斗:《技术知识与风险社会》,《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09期。

[20] 薛晓源等:《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的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21] 同上。

[22] AnupamChander andMadhavi Sunder, The Romance of the Public Domain, 92 Calif. L.Rev. 1348—1353.

[23] UN Commission in Human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2000, E/CN1.4/Sub.2/2000/7.

[24] [德] 乌尔里希贝克:《“911”事件后全球风险社会》,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2期。

[25]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26] [英] 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27] 肖庆:《“风险社会”理论视角下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文化艺术研究》2011年第4期。

[28] [英] 斯科特拉什:《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4期。

[29] 薛晓源:《全球化与文化产业研究》,载林拓主编:《世界文化产业发展前沿报告》(2003--200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30] 前联合国秘书长、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主席佩雷斯德奎利亚尔语。转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31] 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多元化(pluralism)是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其意思是指“文化多元化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民族认同是对抗全球化压力的一个正常的健康有益的反映。”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32] 参见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33]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不能充分保护文化多样性。在文化类型之间占有和利用中引起的财产损害,知识产权法作出了回应;而所造成的文化损害,知识产权法则没有相应补偿机制。See Rebecca Tsosie , Reclaiming Native Story:AnEssary on Cultural Appropriation and Cultural Rights,Spring,2002,34,Ariz.St.L.J.299.

[34] 参见张正焉等编著:《WTO与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35] 参见朱雪忠等:《基于遗传资源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与中国的选择》,《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3期。

[36] 冯飞:《我国与发达国家生物产业化差距超15年》,news.163.com/10/0623/08/69RNIN7F000146BC.html,2012年2月14日访问。

[37] 孙法泊:《论生物技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政法论丛》2007年第6期。

[38] 参见《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

[39] Grain, TRIPs-Plus Through the Back Door: How Bilateral Treaties Impose Much Stronger Rules for IPRS on Life Than the WTO,Grain Publications ,July 2001.

[40] 薛晓源等《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的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41] 王学忠:《技术社会风险的法律控制》,《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4期。

[42] [美]曼纽尔卡斯特著:《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69页。

[43] 刘挺:《网络社会的法律控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44] 薛晓源等:《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的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45] 王锡锌:《中国行政执法困境的个案解读》,《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46] 参见高富平:《寻求数字时代的版权法生存法则》,《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

[47] 庄及刚:《网络时代与风险社会》,《淮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48] 参见张洪峰:《法的世界化与本土化之争及其超越》,《福建法学》2005年第1期。

[49] 杨春福:《风险社会的法理解度》,《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6期。

[50] 陈志刚:《马克思的工具理性批判思想》,《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1年第6期。

[51] 同上。

[52]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41页。

[53]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以下。

[54] 参见许志晋等:《论风险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中国科技论坛》2007年第2期。

[55] 高明亮:《论比较法学中的价值理性》,《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5期。

[56]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第6页,iprcommission.org/graphic/chinese_intro.htm,2007年7月20日最后访问。

[57] 杨春福:《风险社会的法理解度》,《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6期。

[58] 参见熊文聪:《后现代主义视角下版权正当性及其边界—从个体权利到基于商谈的共识》,《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

[59]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页。

[60] 关于以技术批判理论为基础的技术规制,参见刘铁光:《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基础的范式转换》,《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

[61] 参见王太平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一文中的评述,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62] Joseph M. Reisman:Physicians and Surgeons as Inventors:Reconciling Medical Process Patent and Medical Ethics,Berkeyley Technology Law,California University.

[63] W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edsExpectations of Traditional Know ledge and Holders, WIPOReport onFact-Finding MissionsonIntellectual Property an d Traditional Know ledge (1998 - 1999) , Geneva , April 2001 ,p25 .

[64] 李发耀:《多维视野下的传统知识保护机制实证研究》(自序),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65] 参见Carlos Correa :《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译, Biop-ip.gov.cn。

[66] 龙文:《论传统知识产权权利的实现形式》,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研究》(2004),,知识产出版社2004年版。

[67] L. Ray Patterson, Stanley W. Lindbery,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91, P49-55.

[68] 参见张艳梅:《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下的国际公共领域研究》,《当代法学》2011年第4期。

[69] [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

[70] 冯晓青:《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71] Henry C. Mitchell, The Intellectual Commons: Toward an Ecolo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ryland Lexington Books 2005, P67-173.

[72] 在贝克风险社会理论中,以“社会理性拥护者”为基础的全球“亚政治”,是指“外在于并超越国家-政府政治体制的代表性制度的政治”,是应对风险社会的“知识行动”。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73] 参见刘海霞等:《开放存取研究进度述评》,《图书与情报》2006年第1期。

保险学本科论文范文8

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是指掌握医学、管理学、金融保险学等基础理论,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与财务知识,熟悉医疗保障领域的基本理论、法规与政策,能够运用医疗保险专业技能和方法,创新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运营管理的应用型人才。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的职业岗位与医疗保障制度模式紧密相关,由职业岗位要求所决定的人才内涵也将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而不断演变。总体来说,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理念、制度构思到制度设计再到制度实施的过程,是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转化为医疗保障实践的过程。按照医疗保险人才在这个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理论型和应用型两大类人才。理论型医疗保险人才富有创新能力和研究兴趣,主要承担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的重任;应用型医疗保险人才把发现的规律、创造的知识变成可以实施或接近实施的制度形态,主要承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制度运营管理与操作的任务。同时,依据应用型人才运用的知识和能力所包含的创新程度、所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还可以将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进一步细分为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等不同层次的人才类型。专家型人才主要依靠所学专业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将医疗保障原理及知识转化为制度方案与政策设计;管理型人才主要从事医疗保障产品开发、运营决策与管理等活动,将医疗保障制度与政策转化为具有某种保障功能的产品并制订相应的运行规则;实务型人才则熟悉医疗保障运行规则与业务流程,依靠熟练实务技能来实现医疗保障产品的各项具体功能。基于医疗保险人才内涵以及对不同类型的应用型人才职能的基本认知,可以归结出医疗保险不同层次应用型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要素。

二、新医改对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新医改就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目标、体系框架、制度运营、监督管理以及信息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改革要求,从而对医疗保险人才培养,特别是应用型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

1.强调理论联系实践,突出知识的应用性。

新医改要求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其目的是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弹性,更大范围地覆盖不同群体特征的民众,方便民众就医,体现医疗保障制度在缓解“看病贵、看病难”等方面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必须理论联系实践,准确把握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特征,发现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和异地就医服务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与障碍,运用管理学和医疗保险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创新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设计,改进管理方案和运营规则,构建高效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有效化解制度衔接问题,消除各种就医结算障碍。

2.融合不同学科知识,集成多种专业技能。

新医改要求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这就要求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必须熟悉医疗卫生政策法规、疾病分类与病案管理、药品目录与处方管理、健康风险管理、医疗保险的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卫生财务会计等业务内容。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必须掌握不同学科的知识与专门技能,能够将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法学等学科知识相融合,把保险技能、医学技能、风险管理技能系统集成,善于运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开展工作,对医疗服务实施有效监控,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3.不断学习,勇于创新。

新医改要求发挥市场力量,创新医疗保障的经办管理模式,发展以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必将对医疗保险职业岗位的内涵和外延产生影响,也对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提出新的要求。作为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只有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才能具备与医疗保障的实践要求相适应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并在实践中不断应用和验证,才能将不同学科知识不断融合,技能不断集成,具备适应岗位变动的能力。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碰到的许多新问题可能是前所未有的,其复杂程度之高,很难从教科书上或国外经验直接获得答案,需要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查阅资料,探索规律,总结经验,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医疗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自主学习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政策法规、运营管理、技术工具等方面善于学习、善于借鉴、善于总结、不断创新、大胆实践。

4.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凝聚团队协作精神。

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是新医改核心内容之一,是关系民生的重大改革。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才能保证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使医疗保障制度惠及广大的参保人群,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同时,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业务范围广、利益关系复杂的疾病风险保障制度,涉及制度设计、政策规划、管理决策、组织实施和评估评价等工作,这些工作单凭一己之力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大量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从业人员通过合理分工、明确功能、精心组织、有序协作向民众提供广覆盖、分层级、多样化、高效率的医疗保障服务。因此,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是确保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三、新医改背景下完善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措施

1.制定基于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内涵的培养方案。

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需要依据高等教育改革纲要,结合办学理念、办学资源与办学定位,围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特征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具体需要,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构建“按社会需求设专业,按就业要求设课程,结合课程与学生特点灵活施教”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具体来说,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需要回应医疗保障改革的基本要求,既要加强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也要重视以实际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具备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适应新医改对医疗保障改革的新要求,避免出现“功底浅薄,后劲不足”的现象。同时,鉴于当前大多数高校医疗保险专业归类于管理学科,习惯于依据管理学专业特点制定培养方案,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医疗保险专业的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特点。因此,在制定培养方案时,有必要适当淡化专业的学科特点。高校应在牢牢把握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内涵的基础上,从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要素结构来设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以及相应的教学内容,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

2.优化医疗保险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载体。医疗保险专业课程体系应包括通识基础课程、大类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方向和跨学科选修课程。其中通识基础课程要充分考虑学生未来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知识结构、技能和素质。同时也可以考虑开设通识课程选修课,进一步拓展学生的基本素质;大类学科基础课程则着重为学生打造较为扎实的医学、经济学、管理学、金融保险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专业核心课程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保留7门课程,以交叉学科课程为主(如医疗保险学、保险精算学、保险统计学、医院管理学、卫生经济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等课程),反映专业的交叉性学科特征。教学内容强调理论性和实务性相结合,突出多学科知识的融合性和应用性,体现医疗保险职业岗位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专业方向和跨学科选修课程可以根据学生的个性和兴趣,实施多元化的课程设置以供学生自主选择,达到扩充学生的理论知识视野和培养职业素养的目的,使学生更加明确医疗保险职业与岗位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具体要求,为将来选择就业,从事职业活动作好准备。

3.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培养学习兴趣、培育职业精神、拓展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和基本途径。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在于实践教学,在制定培养方案时需要专门设置实践教学内容,构建与理论课程体系相配套、相衔接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实践教学体系由实验课、实训课、学科竞赛、学生科研、毕业实习(论文设计)等多个环节构成,包括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开设的实验课;涵盖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保险经营、医疗保险、社保管理、卫生监管、医院管理与病案管理等课程内容的实训课或短期实训;以专题演讲、程序设计、数学建模、市场营销等形式组成的学科竞赛内容以及由“三下乡”、“挑战杯”、大学生科研活动以及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指导等形式构成的社会实践与专业综合实践活动。经过这些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团队精神、职业技能,达到“巩固知识、训练技能、激活创新、服务社会”的目的。

4.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与问题分析解决能力。

保险学本科论文范文9

一、学习情况

自我厅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来,我支部严格按照厅党组的要求,按照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抽出一定时间进行专门学习。先后认真研读了十七大报告和,学习了党中央三代领导人关于科学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摘编,并深入学习了总书记在安塞调研时的重要讲话,以及省委下发的几个重要读本,完成了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全体党员同志一致认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大家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原则。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深入研究工伤保险工作重大问题,分析新形势,理清新思路,明确新目标,制定新措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早动手早行动,抢占先机,争取主动,为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保障。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在征求意见、查摆问题、认真梳理的基础上,对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支部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和剖析,总结出了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第一、在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工伤保险事业长远发展上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对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如何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基层工伤保险行政、经办能力缺乏切实有效措施。剖析原因,主要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还不深、不透,仅停留在书面、条文的理解上,对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理论的认识还未上升到一个新高度,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际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第二、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还缺乏有效手段。分析原因主要是工伤保险晚于建筑施工企业商业保险的启动,且其具有有些协议,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过于考虑自身利益和经济负担。虽与建设行政部门联合下文,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非常大的阻力;二是我省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的文件已经下发,但部分统筹地区工作进展缓慢,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尚未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对一些困难企业来说,既要缴纳工伤保险费,还要负担老工伤人员费用,负担较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发展。分析原因,主要是统筹地区对基金风险顾虑较大,缺乏主动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再就是我们督促检查力度不大,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第三,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对下面工作布置多,督促检查少。往往是文件发了、会议开了,就有松一口气的思想,在抓落实上下的功夫还不够。分析原因,主要是认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在地方,贯彻落实省上政策的责任也在地方;在对待来访群众方面,因为有些工伤职工对国家和我省政策不理解,提出一些不切实际、超出政策范围的诉求,就表现出不够耐心、热情的态度。分析原因,主要是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就以影响正常工作为由,缺乏设身处地为工伤职工着想、解决困难的意识。

三、今后改进和努力的方向

一是加强以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理论学习,进一步全面系统领会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学会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来指导实际工作,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将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解决历史遗留的企业“老工伤”问题,既是困难企业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难点问题。要按照解决

“老工伤”问题的政策文件要求,结合统筹地区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统筹地区在解决这个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

三是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在岗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提高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四是要不断完善政策,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目标,从根本上解决工伤保险县(区)级统筹中存在的覆盖面小、参保人数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弱、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落实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是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通过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取得显著成效的参保单位的奖励、开展高危害行业职工(包括农民工)的体检,及早诊断发现和治疗职业病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对职工的伤害,使工伤保险工作由被动补偿变为主动的事前预防,减少因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给职工及其家庭带来的痛苦和经济负担,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