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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论文集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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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论文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 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 ,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 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 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nb sp;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 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 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 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 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 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 然”,佛家的 “六道轮回”、“因果报应”、“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生态经济伦理;藏族;传统文化

近年来,关于人类的另一种伦理——生态经济伦理受到广泛关注。这种伦理既是对传统伦理的继承和发扬,也是一种被时代赋予新内涵的伦理观。这种伦理有其产生的行为根源,是人类对自身行为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同时也体现了人类对人口、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渴望。藏族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生态经济伦理,对保护青藏高原藏民族的繁衍、生存具有一定导向意义,从藏族传统文化的视野剖析生态经济伦理,对于更深刻理解生态经济伦理及其内涵有一定的意义。

一、生态经济伦理及内涵

自美国生物学家莱切尔·卡逊(RachelCarson)《寂静的春天》一经问世,便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人类关于发展观念上的争论。而其后的《增长的极限》、《只有一个地球》等著作,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形成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人类在追求经济增长过程中对经济发展的反思,是对“理性经济人”、“帕雷托最优”、传统发展观的挑战和革命。

针对全球性生态危机的频频发生,人类为满足自身的需求,始终处于对自然的“主宰”地位,而无视自然的生存权利,直到人类受到大自然的报复,人类的环境意识才被唤醒,生态运动由此兴起,并不断发展壮大。生态经济伦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生态经济伦理。

早在1923年A.施韦兹曾提出尊重生物的伦理学(《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在他的伦理学中,道德的基本原则:“善就是保护生命和发展生命,恶就是毁灭生命和妨碍生命”;人对其周围的所有生物负有个人责任。后来,A.莱奥波尔德从生物伦理学发展并提出《大地伦理学》(1993),提出了两个决定性概念:第一,伦理学正当行为概念,应扩大到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第二,道德权利概念,应扩大到生命和整个自然界,赋予它永续存在的权利。

生态经济伦理是适应当代人类发展的生态经济的新时代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经济伦理。这种新经济伦理熔铸了生态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环境学、生态学、环境文学、环境社会学等诸多人文社会—社会科学学科的丰硕成果,代表了当代人类从道德视角审视和关注人—社会—环境关系所达到的一种新的道德视角境界:它立足于追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三重价值的有机统一、协调和平衡,把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它的终极道德关怀,体现了人类在生态危机咄咄逼人的形势下不断追求道德文明的执著和智慧。生态经济伦理基本特征是:生态经济伦理意识的特殊性,生态经济伦理关系的独特性,生态经济伦理实践的特别性。生态经济伦理具有导向、调节、效率、教育、激励的功能。生态经济伦理的深刻内涵是:第一,生态经济伦理强调环境忧患意识的重要性。第二,生态经济伦理追求平衡、和谐的道德境界。生态经济伦理的平衡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处于协调、统一的状态。具体来说,首先,生态经济伦理要求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尊重和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其次,生态经济伦理呼吁人类在经济活动中自觉维护人类经济系统的内部和外部平衡;最后,生态经济伦理要求人类在经济活动中有效地平衡各种经济协调手段。第三,生态经济伦理的根本价值观是可持续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生态经济伦理对传统农业经济伦理思想和工业经济伦理思想的继承和超越可以归结到一点上,这就是它崇尚一种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德理想。其实,生态经济伦理所关注的本质是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作为一种经济伦理,生态经济伦理既具有一切社会道德现象共有的一般本质、特征和功能,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道德现象的特殊本质、特征和功能。

二、藏族传统文化中的生态经济伦理思想

藏族传统文化的体现主要是表现在藏传佛教文化上。文化的功能在于保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功能,知识传承的功能,对人教化的功能,及建构民族心理,塑造民族性格,形成民族传统的功能,以上这些功能都集中体现于藏传佛教文化中。

佛教十善法规定: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话、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不贪欲、不瞋恚、不邪见。基本囊括了人类的美德。松赞干布根据佛教十善法,制定了第一个法典,即二十法规,二十法规对规范、提高藏民族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藏传佛教文化看世界的视角是在普度众生的前提下,世间万物在无贵贱、高低、优劣中平等生存、发展,根据你在前世的修行进入轮回。藏传佛教的核心在于“善”,这种信念遏止了部分人的贪欲与非理,缓解了社会冲突和阶级矛盾,追求一种社会和协、稳定的发展。正是佛教文化的精髓与传统文化的相溶性,构成独特的以精神世界为依托的藏族传统文化。这种藏族传统文化对人的经济行为的影响,是通过经济主体内在的价值理性(下转第189页)(上接第190页)认同过程和外在行为习惯重复过程实现的,是自觉自愿的无形过程。如在藏族传统文化中,“三因说”作为认识论与思维方式的基础,奠定了藏族认识世界的方法论。“三因说”体现在藏族传统文化的诸多方面,但最根本的是指自然、神(佛)与人的三因相统一。藏传佛教认识论强调的是:“自然生存环境与生命主体依正不二,相依相融;宇宙万物诸法无我,自他不二;自然万物依据各自业力,互为轮回转生,同为一体生命链上的环节;物质生命与精神生命互为融合,心色不二。”突出宇宙万物的统一性、同一性和整体性。在藏族传统文化中,人与其他生物是同生共存的,人与环境是共同发展的。古代藏族人反对对自然的损害,反对挖掘草山,污染泉水,侵犯野生动物。在藏族人眼里,没有任何动物是绝对坏的,由此出现“羊要放生、狼也可怜”家畜与野生动物共生存的景观。在藏族传统文化中,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同生共存的现象不胜枚举,但本质是人类要尊重自然。

从藏族传统文化中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层面上看,藏族传统文化已经原生性的含有生态经济伦理思想,并且这种伦理并非由于外力所致,藏族先民也从未曾经历过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而是藏族传统文化代代传递和积淀的结果,这种传统文化中含有原生性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正是这种思想的引导,使以藏族为主体的青藏高原千百年来能保持较好的生态环境。

法国社会学家佛·佩鲁指出:“经济体系总是沉浸在文化环境的大海之中。在此文化环境中,每个人都遵守自己所属共同体文化的规则、习俗和行为模式,尽管未必完全为这些东西所决定”。藏族在青藏高原创造了一种适应自然环境的生存文化,这种生存文化与自然环境高度适应,其生活方式都是这种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藏族传统文化中存在一些禁忌以示人类对自然的尊重。这种对自然的禁忌,构成藏族文化中的生态经济伦理理念,如对神山的禁忌:禁忌在神山上挖掘;禁忌采集砍伐神山上的草木花树;禁忌在神山上打猎,禁忌将神山的任何物种带回家去……对神湖的禁忌:禁忌将污秽之物扔到湖(泉、河)里;禁忌在湖(泉)边堆放脏物和大小便;禁忌捕捞水中动物(鱼、青蛙等)。还有对土地、对家畜、对鸟类、兽类的禁忌,及打猎的禁忌。这一切禁忌是建立在人类在追求自身的生存时,也必须考虑到对自然权利的维护;其核心是不能触动自然界,保护自然的完整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平稳发展。这种文化的价值观念决定了其生活方式不是纯粹为牟利的经济活动方式,而是在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基础之上的节俭、适度的生活方式。

正是藏族传统文化中的节制、适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活方式,能使生活在生态脆弱、地质复杂的高原民族繁衍至今,创造了灿烂的文明。

从藏族传统文化中的禁忌和生产方式中可以看出,藏族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生态经济伦理思想在于: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主张保护自然,爱惜环境,保护生态多样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种经济伦理思想是追求人与自然协调生存,和谐共处的一种境界,藏族的祖先千百年来依据其生存环境,形成青藏高原藏民族独具特色的游牧文化及农耕文化,但这两种文化的表现方式却统一在藏族传统文化的具体内涵中,即万物皆有生存的权利,人类应爱护它们。这种境界早已超越了人类的生存需要,是一种万物皆有平等生存权利的境界。藏族传统文化中的这种珍视自然生命的内涵,是人类尊重自然的结果,在此人类只充当适应自然的角色,而不是“主宰”自然的主人。当然,这种境界并不是我们今天所关注的生态经济伦理,但其中包含这种元素的存在,并且影响着每一个藏族人的生存、生活方式,尽管从这点上来看,这种思想对于保护青藏高原的生态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从产生作用的面上来看,却是关乎我国长江、黄河中下游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刘成武,黄利民,等.资源科学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3

在生态伦理实践的过程中,人类社会的强权与不公是生态失衡的深层原因,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使人与自然协调的前提条件。而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理论都是围绕着如何使无产阶级摆脱剥削和压迫、实现人的解放和发展而展开的,并把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人类奋斗的理想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彻底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实现人人平等,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通过人的解放来实现大自然的解放,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意义的和谐相处。因此,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伦理。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生态伦理建设让人民大众看到了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从生态伦理的维度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认可与接受。

二、生态伦理焕发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充满艰辛又充满创造的伟大事业,伟大的事业需要崇高的精神支撑与推动。同样,一种伦理价值的形成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同样需要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其丰厚底蕴。我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生态伦理的精髓思想,为当今中国生态伦理学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这些理念经过几千年的传承与发展,已渗透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党的十报告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沉淀着传统文化浓重色彩的生态伦理价值被国人接受。专家、学者以及教育工作者再次从中华民族巨大的文化库藏中挖掘生态伦理的思想宝藏,并努力在实践中将其融入到我们的民族意识、民族品格、民族气质之中。根植在中国人心灵深处对于祖国的热爱通过文化传承与发展而表露无遗,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再次焕发了瑰丽的色彩。

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我国各族人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积极奋斗、努力实践所展现出来的精神面貌。改革创新既是一个时代的实践精神,又是一个时代的实践活动。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对当下中国经济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改革创新需要有生态伦理的牵引和约禁,人们的行为不能突破生态伦理的实践理性。生态伦理如此重要,如何使其获得人们认同并成为他们行为的实践原则,还需要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引领和推动。在改革创新的实践活动中,把生态伦理逐步纳入时代精神的培育中,成为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品格的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坚守与建设生态伦理再次焕发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已然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加了新的亮点。

三、生态伦理契合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责任品质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4

关于马克思主义对自然的态度,关键是如何理解恩格斯下述这句话,人“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2〕“支配自然界”“,成为自然界的真正的主人”是马克思、恩格斯人类解放学说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误解也正源于此。不少人误以为从中暗示着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果真如此吗?其实,在这里“,支配自然界”“,成为自然界的真正的主人”是指人类摆脱宗教恐怖和自然神秘主义上讲的,而不是指人与自然界对立。〔1〕恩格斯指出“: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一样,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不仅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而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可能存在了。”〔2〕人对自然的支配不是凌驾于自然之上,不是外在地支配自然和对自然的肆意掠夺和主宰,而是把自身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并通过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来支配。在这种支配中,人与自然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对自然的支配指称的是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所说的只是人摆脱了异己的自然力量而已。这时候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就体现在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方面。这是马克思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根本区别。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诞生于工业文明兴起的时代,其时代特质显然大异于生态危机显现的今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带来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还刚刚开始显露。马克思恩格斯关注的主要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矛盾,即生产的社会性和生产资料的私人性所造成的人与人的对立和危机,而对人与自然的对立和危机的关注是隐含在对人与人的对立和危机的关注之中的。在马克思生活的年代,自然界还没有像今天这样因人类的开发而千疮百孔。那时甚至还似乎没有自然生态危机的迹象。也正因为如此,学界认为马克思关注和批判的主要是社会危机(经济危机),而主要不是自然危机;马克思甚至还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传统:自然是客体;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从属于社会概念(施密特)。但是,早在写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马克思把自然当做人类自体来看待,称自然界是人类无机的身体。“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3〕。从生存论视野来看,人离不开自然,而且人本身就是自然。反过来说,由于自然界孕育着人及其他一切生命,是生命的源泉,因而自然本身就是有生命的。而且依据马克思的论断,自然界既然是“人类无机的身体”,无论如何自然界既是无机的,又是有机的。在马克思早期思想中,自然异化的思想逻辑必然地是劳动异化、人的异化的组成部分。私有制就意味着自然的异化、就意味着自然的买卖、亵渎。

消除异化的共产主义,既是一种人道主义,又是自然主义,人与自然和谐,自然不再是人恣意买卖践踏的死的物质。这是马克思早期思想中的应有之义。人类中心主义,是西方近代以来人和自然、主体和客体两极对立思维方式的产物。“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是近代以来一直支配人们思想的核心观念,是知识论(科学)思维方式的完整表达。从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必须性、必然性出发,“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表达的是人的存在方式的实践论态度。这一点必须承认。但是,如果把“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的知识论观念绝对化,以为实证科学是自足的,以为人能够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主体,能够把自然界整体当做客体,那就成问题了。当胡塞尔提出欧洲科学的危机时,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可想而知。问题的核心就在于,真正来说自然能否被客体化。这首先要解决怎么看待自然的问题,这是不容忽略的自然观问题。自然能够被客体化的前提条件是,近代的机械自然观对古代的有机自然观的颠覆。首先把自然当作静止的、死的实体,当作一部大机器,否则任何一种永不停息地运动变化着的生命体是不能被对象化、客体化的。正是基于这一点,能够被客体化的自然是有限度的、局部的、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局部的自然,在有限度、有条件下是可以被对象化的。但是,自然界整体(包括人自身)是生生不息、运动变化着的、永恒联系着的生命体,是不能被对象化的自在之物、存在本身,是不能被客体化的。近代的机械自然观,把自然界整体(生命)当作死的实体,而这在古代有机自然观里是根本不可想象的。近代的机械自然观对于古代的有机自然观无疑是一种超越,是科学对于素朴观念的超越。科学往往是从一种假说开始,然后通过实验去证明,再得出结论,总的运行过程遵循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科学假说的提出具有逻辑前提、具有事实根据,然而,科学的运作过程就是把整体、生命、运动当作客体对象,去研究其内部结构、规律、性能等。实证科学的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本身就是把“整体、生命、运动”对象化。只是真正说来“整体、生命、运动”是无限的变化发展着的自然界整体链条,它是无法对象化的。在人类的经验活动、科学研究活动中被对象化了的客体,一定成了局部的、僵化的、静止的东西。我们却“想当然”地以为这些被对象化了的客体就是“整体、生命、运动”,是无限的变化发展着的自然界整体。整个实证科学就是如此这般地发展起来的。不过这说明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科学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人类在科学的指引下从事各种生产实践活动,本来都是按科学规律办事,结果却为什么难免事与愿违?我们以愚公移山、改造山河的精神,抽干了沼泽地的水,有效地利用了被认为亿万年闲置浪费了的土地,发展农业、畜牧业,获得几年暂时的丰产,却往往换来了难以恢复的土地盐碱化、沙化。我们截住了生生不息流淌着的河流,当然主要是在河流成为“洪水猛兽”之时,兴建大型水库,可谁又能想到它日后又有多少消极后果。这或许就是科学思维从它正当的适当的“想当然”演变为彻底的“想当然”的结果。千百年来的实践证明,从实证科学角度讲头头是道、无懈可击的真理,在生活实践中往往会演变为毁灭自然的谬误。当科学技术应用于资本主义生产,科学技术的两面性就更加明显地暴露出来。资本主义逻辑和科学技术逻辑的联姻是西方文明陷入危机的意识形态根源。西方文明危机表现为人和自然陷入全面危机。这充分验证了马克思的“生活决定意识“”理论来源于实践“”世纪(历史)就定逻辑(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辩证法的独到之处。为了应对生存危机的挑战,各种拯救自然的学说异军突起。生态伦理学就是其中的一直劲旅。为了消除人与自然对立,确立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以便让人类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生态伦理学把立论的核心确立为“自然具有内在的价值论”。自然内在价值论的主要观点是: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4〕。可是,既然自然的内在价值与人无关,那么人类有什么理由要保护它呢?这仍然是割裂人与自然关系的二元论思维方式。结果,原本要摆脱以功利主义态度对待自然的理论却又陷入了困境:因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因为她的有用性,我们应善待她尊重她。这其实还是从功利主义价值观、西方主客二分认识论出发,因而是一种典型的自然中心主义。而这种建立在主客二分认识论哲学解释原则基础上的自然中心主义又必然转化为它的对立面———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如果当代生态伦理学把立论的基点放到“自然的内在价值”上,势必受到来自持“人是具有实践需要的、具有主体性”观点的反驳。为什么要善待自然等问题的动因还是为了人自己。也就是说,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在当代经济全球化、市场化时代几乎是注定的。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利益驱动总是首要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其潜台词。在这个意义上,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都有道理,谁也说服不了谁。当代生态伦理学必须摆脱自然中心主义,才能真正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否则,只要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仍然还是功利主义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就不可能建立生态伦理学。

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与资本主义批判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语文教学生态伦理生态道德

一、教师思维方式的转变及文本解读方式的变化

语文教师思想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作为语文教师,应该率先树立自己的生态意识。教师自身对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尤其是生态文学要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这样才能把研究上升到理论的层面,而不是只有感性的认识。因此教师必须多读书,广泛涉猎国内外生态文学范畴的著作及最新研究性成果,大量阅读相关的文学作品,用一种全新的生态意识去观照中学语文教材,然后在教学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去贯彻这种生态意识。

二、以教学活动为契机引导学生主动树立生态意识

1.开展以环保为题材的写作训练

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环保题材的作文及其他语言表达训练非常多,如“我与自然”、“保护我们的家园”、“生命之水”“拯救地球”等等,教师可以以此为契机,抓住一些典型的习题进行有效的引导,从中不仅可以品味到文字之美,而且使学生对于环保问题在思考中形成独立的思想意识。

如学生写作的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水是生命之源,请大家节约用水。--------王瑜

主啊,让龙王感冒吧,打几下喷嚏吧。----刘诗豪

又如学写中央一台的广告语“我喜欢小草笑、我喜欢松鼠笑、我喜欢爷爷笑。”积极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还有为保护环境写警示语,如,“我怕疼”、“我们是朋友”等保护草坪的警示语。“共建美好家园”、“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绿色生态”等警示语。

我县地处猫儿山生态景区。猫儿山部级自然保护区,是动植物的王国和物种基因库,是漓江、资江、浔江的发源地,连接着长江、珠江两大水系,素有“漓江的心脏,桂林山水的命根子”之称。我充分利用本地丰富的生态资源,在学生中进行生态道德教育。指导学生围绕“保护猫儿山,呵护漓江源”这一主题进行了系列写作,参加 “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生态文明”“猫儿山GEF杯”中小学生作文大赛,学生均获得了奖项。其中,唐凌云的《绝唱》获特等奖,李星星的《天问》获一等奖。

2.开展以环保为话题的演讲、辩论活动

我校每年都举行纪念“五四”运动演讲活动。今年的主题为:“爱家乡,争做文明小卫士”。通过演讲学生进一步受到教育,增强了热爱家乡的情感,也坚决表示爱护环境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演讲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班曾举行过以“环保”为主题的辩论赛,

辩题一:西部开发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哪个更重要?

辩题二:三峡工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学生通过收集资料,在辩论中既指出三峡工程利国利民的优势,又看到了大坝造成的破坏也是相当严重的:100多万人大迁移,肥沃的河岸土地被淹没;珍稀濒危物种可能面临灭绝的威胁。在辩论中,学生充分认识到了环境与人类生存发展的密切联系,在不知不觉中确立了生态意识。

3.举行生态文学类读书及摘抄交流汇报会

语文教学离不开阅读教学,除了阅读课以外,我们鼓励学生课余广泛阅读。为了使阅读更有针对性,我们特意给学生规定了阅读几大类别,如经典阅读、时尚阅读、杂志阅读、报刊阅读,就内容分文学类、史学类、艺术类、美学类等,开设了几大专题:亲情、环保、哲理等。其中在有关环保的文学类经典阅读中,我向学生推荐了一些经典的权威著作,让他们摘抄自己喜欢的句子,交流内容与感受。如“当人类自野蛮踏过了文明的门槛时,他从一个混沌的自然世界,迈入了一个他自己创造的世界;于是那些原先与他生命相依存的山川草木鸟兽虫鱼,渐渐地变得与他相疏远、相隔绝了。

阅读体验:比喻手法的运用形象表现了人类与自然相脱节的二元对立学说。“大自然全幅生动的山川草木、云烟光色,跟人类的生命绝不是不相干的存在。每一片飞花,每一线星光,都在提醒着人类的心灵与宇宙的关系。任何一个真正在大自然山水中受过感动的人,都理解那句耳熟能详的名论:每一片风景,都是一种心境。”

阅读体验:“以我观物,物皆著我之色彩。”为什么可以借景抒情、托物言志,因为人的心灵与自然是相通的。“下午和诗人们一起去去附近的树林散步。艾基夫妇就像两个孩子,在几乎所有花草前驻足不前,随手摘颗果子放到嘴里,要不就采个蘑菇尝尝,彼此嘀嘀咕咕。俄国诗人和土地及一草一木的关系,让我感到羞惭:中国诗歌早就远离大地母亲,因无根而贫乏,无缘而虚妄。”

阅读体验:本段文字运用了对比和动

[1] [2] 

作描写,委婉表达对中国诗歌缺乏生态意识的批判。“生态危机的严重局面仍在日益加剧,而且日益深入地蔓延到人类社会的文化领域、道德领域、精神领域。生态学开始作为一种新的世界观,重新审视人类的生存理念和行为准则。”阅读体验:以小见大,令人警醒,说明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和人们观念改变的必要性。通过阅读、摘抄与鉴赏,学生们在与名家似乎是面对面的交流中,得到了很大的启发。一些经典的句子百读不厌,令人回味无穷,既感悟了文字的魅力,又提升了生态意识,对生态危机有了更深的认识,升华到理性层面。

三、鼓励学生参与生活实践活动使之身体力行亲身感受

首先让同学们反省自己破坏环境的行为:如:使用塑料袋并随意乱仍,造成白色污染;不能节约用水,造成水资源的浪费;随地吐痰,不注意环境卫生;用完的书本、饮料瓶不放到可回收的垃圾筒里;乱扔果皮纸屑,不注意保持卫生;践踏花草,攀折树木,随意虐杀身边的小动物,如蜜蜂、蜻蜓、青蛙等等,使同学们认识到环保就在身边,环保必须从每个人自身做起。开设相关的活动课程,组织学生观看环保题材的电影电视,让学生受到强烈的生态震撼。如:学校的人工草坪非常美丽。我问学生:“你们喜欢草坪吗?他们异口同声回答“喜欢”,我说喜欢它,不仅因为它美丽舒适,更是因为我们热爱春天,热爱自然,热爱生活。那么我们就要好好地保护草坪。于是我带领他们清除草坪杂物,做了一次义务劳动,同学们积极参与并且我发现在以后的日子里,他们都很关注、爱护草坪的卫生。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6

儒家科技伦理思想及其现代借鉴

孟子的平等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论儒家仁爱思想中的伦理情怀

浅议耻感自我教育的目标指向

基于公共性的廉政伦理探究

论“敬畏生命”的生态启沃

先秦儒家生态伦理观的现代启示

科学技术的生态伦理关怀意蕴

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何者为重

文化传播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西方道德与幸福一致观念的伦理学分析

前期维特根斯坦伦理价值思想初探

道家思想对构建现代生态伦理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与基督宗教对话之探析

当代社会发展中的生态困境及制度对策

社会转型中的道德自我困境及其公民伦理构思

老子的伦理思想是自然主义伦理学吗

大学生电影节与三维结构的大学生中国梦

素食主义:一种保护生态环境的饮食伦理

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中国的实现

现代化视野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多维审视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生态道德重塑问题

生态伦理与政府生态治理变革

论区域生态文明共享的生态正义问题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现代生态村居建设

伦理视阈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哈贝马斯社会整合理论批判与反思

论“天人合一”传统理念及当代应用

儒家自然道德思想与当代生态文明发展

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生态伦理意蕴

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思想及其当代意蕴

当代美国公共行政美德伦理的复兴与实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欲望形而上学的超越

康德自由伦理观与马克思自由伦理观比较

协商民主论要——鉴于政治合法性的逻辑思辩

社会正义的边界审视:来自女权主义的批判与反思

传统诚信观念的现代重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先秦时期天人关系说中的生态伦理意蕴及当代价值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哲学思考

开放与超越:论胡塞尔“生活世界”的开放性意义

中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及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从“权利”到“责任”——生态伦理建构核心转换研究

哲学走向荒野——论自然价值与生态伦理的关系

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及其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发展的生态愿景——超越发展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矛盾求解

现代政治的人性预设——以苏格兰启蒙政治思想为中心的探讨

转型期中国人的精神困惑初探——兼谈中国精神的培育和弘扬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伦理”―“道德”形态;文明的生态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11-0091-06

在人类文明的演化史上,生态主义伦理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关注生物个体―关爱生命整体―关怀生态实体的生命演进历程,也是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不断拓展、道德关怀的范围不断扩宽、道德知识和视野不断丰富和开阔的过程。生态主义伦理思想的理论流派从彼此诘责对立到对话交流、沟通融合,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史进程,但是,如果沉浸在西方生态主义为我们设计的理性王国中并不断进行“学派”和“流派”的碎片化式的解读,那么,我们不仅无法走出不同生态学派和流派的理论冲突,而且容易遮蔽生态主义理论思想的“精神”内涵,因此,“入流”之后如何“出流”,并在“出入流派”之间进行生态主义的“形态论”的研究方法的革命和“伦理精神”的呈现成为可能的研究趋向。

从生态主义“伦理”―“道德”的分裂和对峙形态向生态主义“伦理”―“道德”辩证同一的价值生态方向的演进,是人类道德哲学发展的逻辑进路,也是人类文明的必然走向。如果说“生物中心主义”关注生物个体的生命权益,但由于缺乏普遍的“实体性”依托,最终处于“作恶的待发点上”,遭遇“伦理”―“道德”形态的分裂与对峙,那么,“生态中心主义”则将伦理关怀的中心由个体生命拓展到整个自然生态系统,但是“居留地”的可靠性遭遇“意志自由”的抽象普遍性,同样无可避免地陷入“伦理”―“道德”形态的悖论与风险之中。然而,人类生态觉悟的辩证运动继续向前推进,未来社会应当建构生态主义“伦―理―道―德”辩证互动的价值生态,这是生态时代人与世界关系的价值生态觉悟和文明生态觉悟,也是生态主义理论形态发展的精神自觉。

一、生物中心主义的“道德风险”

文艺复兴以来,人类自由意志的觉醒和生命尊严的获得相对于中世纪神权对人性的严酷压制是历

史的进步,但是,脱离了中世纪神权和上帝终极伦理实体的“羁绊”,当生命个体通过对“道”的主观把握和形上理解,最终内化为主观性和个体性的“德性”素养时,却由于缺乏客观性和普遍的“实体性”依托,最终处于“作恶的待发点上”,其中,“生物中心主义”在生态主义伦理思想发展史上遭遇了“伦理”―“道德”形态的分裂与对峙以及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从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的伦理学”、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伦理学”到阿尔贝特・施韦泽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与保尔・泰勒的“生物平等主义伦理学”,其理论轨迹逐渐铺展开来,共同把人与人之外的所有生命个体纳入人类的道德关怀范围内,从而现实地将生态主义思想由原始蒙昧时期的“伦理形态”推进到“伦理”―“道德”对峙形态,这是西方伦理道德精神呈现的主要历史哲学形态。

第一,动物解放论基于“功利主义”和“平等原则”,倡导拓展道德关怀范围并增加动物福利。动物解放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澳大利亚著名哲学家彼得・辛格在《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一文中,以妇女和黑人要求平等权益的解放运动为切入点,认为解放运动的宗旨就是要拓展传统伦理学道德身份的范围,动物的解放是人类解放事业的延续,进而论证了所有动物拥有平等权益的正当性:“我们应当把大多数人都承认的那种适用于我们这个物种所有成员的平等原则扩展到其它物种身上去”;“人类的平等原则并不是对人们之间的所谓事实平等的一种描述,而是我们应如何对待他人的一种规范”。①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启发,辛格认为各种动物之间感知能力、智力水平的差异并不能成为他们能否享有平等原则的依据,因为具有感知能力的动物和人一样都能够感受痛苦和快乐,因此应当平等地考虑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这是动物生命平等的伦理原则。由此,辛格认为人类与动物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区分,他反对物种歧视,尤其反对用动物个体做实验和杀戮动物,甚至认为人类食用动物也是不道德的行为,并基于功利主义的原则倡导增加动物的福利,杜绝一切对动物的伤害行为。辛格的动物解放论从人类自身特有的道德关怀出发,抨击了“人类中心主义”和自我利益的狭隘视界,打破了传统伦理学公认的关于道德等级划分的界限,关注自然界中的所有动物个体,具有明确的“个体意识”和“主体意识”,第一次使道德关怀的范围得到了拓展,使人们的伦理思考建立在理性的“道德反思”之上。

第二,动物权利论基于“道德义务论”提出动物的“天赋价值”“固有价值”,倡导尊重动物的“权利”并确立了动物的“生命主体”地位。动物权利论的代表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从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出发,认为某些动物和人一样都拥有“天赋价值”或“固有价值”,它们自身就是终极目的,人类以外的所有动物都是“生命的载体”,作为平等的生命主体,动物和人一样都有欲求、有记忆、有未来感、有思想,并同样能够感受快乐和痛苦,拥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因此,共同的生物学基础决定了人类应当尊重动物的权利,并把动物权利运动看作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在实践上主张禁止动物实验、取消动物的商业性饲养和纯娱乐、消遣性的狩猎活动。围绕当时社会蓬勃兴起的人权运动和争取自由、独立与民主的社会运动,雷根倡导个体生命的道德权益与自由意志,并认为只有生命个体才享有权益,道德地位和权利只能赋予生命个体。然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平衡法则决定了在强调动物“内在价值”时也不能忽略“工具价值”。同时,如果说动物拥有“天赋权利”,那么,动物自身却不能主张权力,当人类意志赋予动物权力概念时,便带有强烈的“人类中心论”的思想意蕴;如果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那么,对于动物却很难达到。因此,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以“同情心”的形式赋予动物以“生命主体”的道德关怀资格,但是却带有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想倾向,雷根以“原子式”的思维方式解读“动物权利”但并未上升到保护生物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实体论”的高度,于是带来简单的集合并列,并潜隐着将人类个体生命权利凌驾于动物生命权利之上的“道德风险”。

第三,“敬畏生命”伦理观将“爱”“同情”和“善”的伦理原则赋予所有生命个体,倡导尊重生命、爱护生命。法国人道主义者阿尔贝特・施韦泽基于对自然的情感体验和伦理态度,认为伦理学是无界限的,自然界中所有的生命个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有生命都是唯一的和神圣的,人以及自然界中所有的动物生命、植物生命都具有内在价值,人类对所有生命个体肩负着同等的道德责任和伦理使命。“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②“在本质上,敬畏生命所命令的是与爱的伦理原则一致的。只是敬畏生命本身就包含着爱的命令和根据,并要求同情所有生物。”③由此,敬畏生命的伦理观对传统伦理观提出了革命性的挑战。施韦泽意识到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学是褊狭的,应当把所有生命都纳入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进而打破了传统伦理学固有的道德等级高下的观念,并拓宽了自然界“生命”的概念。施韦泽认为人类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所有生命存在紧密关联,人类作为拥有道德理性思维能力的生命物种应当善待自然并对所有生命采取“敬畏”态度,依靠道德自觉力将其他生物的生命意志融入“我们”的生命意志,形成“共同”的生命体验,进而将“爱”“同情”和“善”的伦理原则赋予所有生命存在。然而,当遭遇“道德律”与“自然律”的分歧与冲突时,“道德律”总是不可避免地受制于“自然律”,即人类可能会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而以牺牲其他生物的生命为代价,在道德的困境和冲突中如何固守“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

第四,“生物平等主义”伦理观主张所有生命都具有固有价值,它源于生命存在本身的“善”,这种传统的生命目的中心论最终确立了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美国哲学家保尔・泰勒的“生物平等主义”和“尊重自然”的伦理思想倡导“生命平等”并极力否定“人类优等论”,他认为人类作为地球生命共同体中的成员,与其他生物都是自然进化过程的结果,每一种生物个体都是生命目的中心,人类与自然界中的所有生命物种是相互依赖彼此联系的统一体,人类并非天生比其他生物优越,因此应当尊重自然并心存“谦卑”和“敬畏”。同时,泰勒提出生物的“固有价值”概念,他认为生命至“善”,所有生物的生命本性决定了其拥有内在的“善”。“善是客观的,它不依赖于任何人的信仰和观点。这是一个可由生物学证据证明的论断,是我们可以知道的东西。”④这种善源于生物的生命本性,成为每一个生命个体所具有的“固有价值”,如果对自然持有尊重态度,那么便承认所有生物自身的“固有价值”,自然界中所有的生命形式都拥有绝对平等的天赋权利和道德价值。“应该赋予具有内在价值的物体以道德关注,所有的道德主体有责任尊重具有内在价值的物体的善。”⑤因此,人类有责任考虑其他生命形式的“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在“生物平等主义”的伦理关怀下,人类对于自身做出的伤害行为应当进行伦理补偿和生态恢复,这是人类应当担负的道德责任。

由此,“生物中心主义”各流派的理论思想虽然各具特色,但是不约而同地把立论的依据置于生命个体,只是关注生命个体的道德权益,而没有考虑生命的过程性、生命个体和其所处的生态共同体的关系以及生物共同体的实体性,本质上是“生物个体主义”的哲学表达和理性反思基础上的道德关切。伴随着人类经济理性和科技理性的迅猛推进,人类进入工业文明和技术文明时代,并在征服自然的“战役”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胜利”。但是,当“胜利”的喜悦还未褪去且“伊甸园”的梦想尚未实现之时,却遭到自然界无情的“惩罚”和“报复”。西方道德哲学传统中萌生的“理智的德性”的基因催生了追求意志自由和道德自由的哲学传统,但是,道德的“良心”以回避现实的方式确保内心的“圣洁”,由于缺乏生命“共同体”生活的原生经验和实体性追问,便陷入自欺欺人式的抽象的“自我”中,这种“优美的灵魂”与“满载着忧愁”的灵魂使“生物中心主义”各流派不能建构作为“整个的个体”的“伦”的精神基地,最终沦为缺乏“精神”的集合并列和缺失生态行动的道德说教。当生命的“居留地”和伦理的“实体”家园缺位时,便潜隐着难以预见的“道德风险”,进而遭遇现实世界的生态难题。因此,在西方生态主义伦理思想史上,这种关注生命个体的伦理情怀是对西方传统伦理学相关理论和概念的移植和延伸,也是生物中心主义的“伦理”―“道德”对峙形态所遭遇的现实难题。

二、生态中心主义的“悲怆情愫”

20世纪30年代,生态中心主义思想开始在西方伦理学界呈现并引起广泛关注,它以“实体性”的思维理念取代了“原子式”的思维方式,透过生命“共同体”的理论思想使“伦理”回归,避免了人类“中心”论视野下主体性的过度张扬。黑格尔曾经以“悲怆情愫”表达个体向实体皈依的伦理情态,“在个体性那里实体是作为个体性的悲怆情愫出现的”,“实体这一悲怆情愫同时就是行为者的性格;伦理的个体性跟他的性格这个普遍性直接地自在地即是一个东西,它只存在于性格这个普遍性中”。⑥生态中心主义的“悲怆情愫”基于“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和系统价值,把自然界的无机体、有机体及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生态过程和生态系统整体预设为道德的主体,超越了以关注生命个体权力和利益为核心的“生物中心主义”各流派思想,了以关注人类利益为根本尺度的“人类中心论”,同时颠覆了生态主义理论世界中长期被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发展为可能的“生态整体主义”理论形态,因此是重要的哲学范式的转换。“就生态的范围而言,整个地球系统就是一个整体,必须从整体的角度考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问题。”⑦但是,伦理的回归遭遇了道德的强势,生态衷心主义陷入“伦理”―“道德”的悖论与风险之中。总体看来,生态中心主义包括以下三个流派:奥尔多・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阿伦・奈斯的“深层生态学”和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伦理学。

第一,“大地伦理学”以实体性的思维方式确立了“共同体”的核心理念,通过拓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使生命个体向自然生态实体“归依”。美国著名生态学家奥尔多・利奥波德将自然生态系统中所有生命个体预设为生态共同体中的成员,由此将伦理关怀的范围从“人类”延伸到整个“大地”。“土地伦理只是扩大了这个共同体的界限,他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者把它们概括起来:土地。”⑧这一观点使整体论的伦理观念与生态主义理论思想相结合,并完成了对道德共同体边界的扩展。大地伦理学认为,“当一件事情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⑨。由此,整个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是宇宙中最高的善,人类只是生物共同体和“大地”上的普通一员。“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重。”⑩人类要学会“像山一样思考”,这是生态实体论的思维模式,也是人类对自然的重要的情感体验和精神感悟。“土地伦理进化是一个意识的,同时也是一个情感发展的过程。”人类不应当仅仅从工具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角度丈量“土地”,内在价值与系统价值应当成为生态整体主义视野中的价值尺度。

第二,“深层生态学”通过确立“自我实现论”与“生物圈平等主义”的伦理原则倡导实体论思维视角下的主体性自觉。挪威著名哲学家阿伦・奈斯将深沉的哲学思考与实践生活的体验完美地结合起来,并开创了进行生态哲学思考的新范式。奈斯的“自我实现论”极力克服个体自由意志的觉醒所造就的理性的“自我”,他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我实现应当是由“小我”提升为“大我”,“大我”是人类生命主体与自然融为一体的“自我”,是生命“个体”向自然伦理“实体”的归依,也是人类自我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相同一之后的“整个的个体”。因此,在西方生态思想史上,奈斯的“自我实现论”是深层生态学的重要的理论表达,是人类自我认同对象范围的不断拓展过程,同时也是人类生命潜能的呈现。“自我实现论”是“生物圈平等主义”的理论前提,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多样性与共生和谐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自我实现”,这是所有生命形式的最大程度的展现和最大程度的“共生”。自然界中所有生命物种对于整个生物圈的平衡、稳定与持续性存在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通过“自我实现”,人类应当发现自然界中的“美”与“力量”,进而实现对自然生态世界的伦理“认同”,推进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这是人类内在的“善”和“良知”,也是实体论思维模式下的主体性自觉。

第三,“自然价值论”以生命共同体的伦理思维论证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为人类善待自然生态系统提供了道德依据。美国环境哲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认为“价值”的产生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包孕万有、化生万物的自然生命系统因其博大的创造力而成为价值诞生的源泉。“在我们发现价值之前,价值就存在于大自然之中很久了,它们的存在先于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大自然既是推动价值产生的力量,也是价值产生的源泉”。亿万年的生命进化历程使自然生命物种更加多样化、精致化和复杂化,从而维系着地球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地球生态共同体中,自然生态系统拥有本身固有的纯粹目的和与生俱来的内在目的,所以具有最高的“系统价值”和最大的“内在价值”,不仅人类生命主体,而且所有动植物应当拥有“内在价值”。罗尔斯顿以“实体性”的系统论思维方式取代了“原子式”的集合并列分析方法,将价值主体无条件地扩展到自然世界的一切生命,乃至自然生命系统本身。他认为“内在价值”的主体是包括人、动物、植物、有机物、生物圈等一切具有自控调节功能的个体、整体及其生态系统,否认人类是唯一的“内在价值”主体和绝对的生命主体。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自然价值论”思想的提出不仅是生命共同体的“精神”表达,而且也是一种伦理觉悟。

戴斯・贾丁斯认为:“一个完整的伦理学必须给非生命的自然物体(比如河流和山川)和生态系统予以道德关注”,“生态伦理学应当体现‘整体性’,比如物种和生态系统以及存在于自然客体间的关系等生态‘总体’应当受到伦理上的关注”。由此,生态中心主义的思维路向以整体共生性原则和系统优化原则为逻辑起点,体现了人与自然的系统整体性和协同进化的动态过程,它将伦理关怀的范围由人与生物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人类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和“实体性”觉悟来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人类理性精神觉解的转折点。但是,仔细思考不难发现,以人与自然关系为取向的生态觉悟,同样遭遇“实体性”思维理想与“个体性”自由的现实之间的悖论,由“自然生态”概念引发的生命“共同体”思想存在现实的理论困惑和道德风险。如果说古典伦理学追求的至善目标是“幸福”,那么,当代实践论哲学追求的至善理念是“自由”,“理性主义”催生的西方近代道德哲学过度痴迷“意志自由”和“规则契约”意识,人类在不断地追问自由的理性个体之间以及理性的生命个体与现实的生态主义世界“如何在一起”的问题,然而却遭遇“个体”与“共同体”、正义论与德性论、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道德与幸福之间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自恃“聪慧”的人类,或者会隐匿在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庇护下,完全不见人类的生命主体性;或者会脱离自然生命共同体,甚至使“个体”与“实体”相分离,成为没有任何规定性的“人”,这是黑格尔所言的“悲怆情愫”所遭遇的“伦理”―“道德”悖论。由此,人类如何在彰显道德“自由”的同时又获得自然生命共同体所带来的“安全感”,成为当代人类必须认真思考的现实难题。如果说道德的生命个体与不伦理的自然生命实体是生命个体的实践理性,那么,伦理的自然生命实体与不道德的生命个体就是生命“共同体”的精神体认。因此,生态中心主义似乎无法走出“伦理”―“道德”的悖论怪圈,陷入了“伦理”―“道德”形态的对峙与混合状态。生态中心主义本质上仍是一种狭隘并且具有致命缺陷的生态“理性”,最终没有逃脱人类“中心”的樊篱,生态理念在“他者”的凯歌行进中最终深陷“为我”的泥沼,因而只能是不够彻底的生态智慧以及伦理与道德之间的“临界”状态,也不可能使生态融入文明,并成就“生态文明”。

三、多元对话的生态主义“伦理”―“道德”的

价值生态如果说生物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难以摆脱“伦理”―“道德”的分裂与对峙的命运,那么,未来生态主义伦理思想的理论旨归应当是建构接纳、包容、整合甚至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包括生物中心论、生命中心论与生态中心论)的多元对话的生态主义“伦理”―“道德”共生互动的理论形态和价值生态,这是生态主义伦理思想诸理论流派多元整合的生态发展趋向,也是一场世界观的革命和“形态论”的理论自觉。

第一,生态主义“伦理”―“道德”的价值生态是由“人―自然―社会”交织起来的自然生态、精神生态与文明生态的平衡态。在人类半个多世纪的生态觉悟进程中,人们逐渐明确,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深层根源是人类的“精神危机”与人格生态危机,外部的自然生态危机与内部的人格精神危机的迅速累积将会导致人类文明“伦理”―“道德”的价值生态链条的断裂,从而带来严峻的道德危机甚至是不可逆性的“文明危机”,这将是人类社会最大的文明灾难。因此,“生态”应当走出“自然”科学,并走进由人、自然、社会交织起来的系统生态整体,不仅是“自然生态”“环境生态”,更是“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文化生态”和“文明生态”,不仅是纯粹思辨和抽象的哲学概念,更是价值理念、道德精神、伦理精神、生态智慧和文明智慧,这是“自然生态”向“文明生态”的转换和跃迁,是自然生态平衡、精神生态平衡与人类文明的价值生态的平衡,同时也是“生态哲学”和“生态理性”的文化觉悟和文明觉悟。

第二,生态主义“伦理”―“道德”的价值生态是“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辩证互动的生态链条。如果说西方道德哲学是追求“道德自由”和“理智德性”的理性主义传统,那么,中国道德文明则是道德自由强势背景下,伦理与道德共生、伦理优先的“精神”传统;如果说,西方社会遭遇了个体道德自由和伦理实体认同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伦理德性”与“理智德性”的对峙与分离,从而使社会至善的伦理诉求缺乏个体至善的可靠根基,那么,中国社会则经历了伦理诉求与道德追求的分离和矛盾,甚至“伦理”―“道德”精神链条的断裂,进而使个体生命至善的德性追求难以带来社会至善的伦理诉求。然而,在整个中西方道德文明演化史上,在绵长的“伦理”―“道德”形态的分裂、对峙之后,人类精神文明的演进趋向却是在道德自由的强势话语背后对“伦理精神认同”和“伦理同一性”的价值追求,是“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辩证互动的生态链条,是生态主义“伦理”―“道德”的价值生态。

第三,生态主义“伦理”―“道德”的价值生态是“伦―理―道―德”辩证互动的“精神”脉络。在经济理性充斥的当今时代,应当对接“伦―理―道―德”的价值生态链条,个体道德自由应当体现人类文明的“精神”内涵和“共同体”的伦理前景,人类个体能够向自然生命“实体”皈依,成为具有“精神”的“整个的个体”和“道德的主体”;伦理的精神认同应当是在“实体性”反思的基础上宽容并尽可能包容不同生命主体的“道德多样性”和“类”的多样性,在承认意志自由和理性反思的历史进步性的基础上,使现代人类更多地思考人与自然共生和谐的“生态”底蕴。因此,生态主义“伦理”―“道德”的价值生态是人类伦理“精神”的觉醒,是对全球范围内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忧思,也是对整个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忧虑与警醒,从而成为人类伦理思想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当环境难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发展进程的关键性因素的时候,生态主义理论形态的精神内涵必须获得生命“共同体”的精神认同以及现代意义上人类主体间的生态认同与自我认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与文明秩序的碰撞和冲突中寻求相互包容与理解,当生态主义思想的精神气质和理论特质慢慢彰显,其流派所具有的“形态”气质也便呈现出来,进而构建生态主义“伦理”―“道德”的“中国形态”。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8

    论文摘要:道家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主要包括“道生万物、物我为一”的自然观、“物无贵贱、万物平等”的价值观、“知和去奢、少私寡欲”的消费观。道家生态伦理思想符合普世伦理的特征,具有鲜明的普世伦理意蕴。

    道家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智慧,主要包括“道生万物、物我为一”的自然观、“物无贵贱、万物平等”的价值观、“知和去奢、少私寡欲”的消费观。它以高度的哲学性、深沉的宇宙性、朴实的自然性彰显出独特的品性,故有学者称,“最能够与当今西方所倡导的生态伦理精神相契合者非道家、道教文化莫属。这一论断是有道理的。道家思想中所蕴含的“深层生态学”特征正日益成为当代人类战胜生态危机的深层次思想力量。道家生态伦理思想作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谱系中的重要一脉,具有深厚的普世价值。从普世伦理的视角看道家生态伦理思想,有助于道家伦理思想的普世资源得到充分地挖掘与利用,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道生万物、物我为一”的自然观

    道家认为,“道”是天地万物创生的始源,它生养万物、运化万物,并推动万物参与自然的演化,“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老子》第39章)万物的生成与改变,都是由“道”来支配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42章)从一到万物,这是自然界演化的过程,包含丰富的现代宇宙生成论思想。虽然“道”无为无形,日不可见,“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庄子·天地》)但“道”先于天地存在,是创生万物的根源,是天地万物的内在动力和运行法则,“万物所出,造于太一,化于阴阳。”(《吕氏春秋·有始》)这里有一个共同的思想:天地万物(包括人)都要遵循“道”,要效法“道”,要“尊道贵德”,这种自然主义观点是“典型的东方有机论的生成论哲学”浏5“,蕴含有深厚的生态学意义。

    由于道家将“道”视为天地万物(包括人)的起源,故天地人相通合一,在结构上是一体化的,老子把人看作是与道、天、地相并列的“一大”,“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老子》第25章),《淮南子》亦指出:“夫天地运而相通,万物总而为一。”(《淮南子·精神训》)所以,人的生存就有了“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情趣,(《庄子·齐物论》)在这种“物我为一”的理念指导下,道家追崇“返朴归真”的生存模式,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张扬人的“与天同乐”本性,“夫明白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与天和者也;所以均调天下,与人和者也。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庄子·天道》)体现出道家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伦理思想。这种生存模式也渐渐成为古代士人不得志时的精神解脱,即“在遭到挫折时,山水田园更是他们保全身心的避难之所”。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天同乐、物我为一”是一种全身葆真的生存智慧,是一种保持气节的理性方式,既具有回  归自然的生态性,又具备恬淡抱朴的社会性,对于今天我们世人促进生态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借鉴作用。

    二“物无贵贱、万物平等”的价值观

    道家提出了“物无贵贱、万物平等”的生态伦理自然价值观点,“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秋水》)这种价值论认为,宇宙中的任何事物都具有自己独立的、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它们都在按照道的运行法则去实现它。从万物自身所依据的价值本源的绝对意义上看,任何事物的价值都是平等的,而没有大小贵贱之分别。从万物之间各自的性质、形态、功能的有无的相对意义上看,其差别也是相对的,这些差异不能说明事物贵贱的大小,也不能成为否定一物独特价值的理由。所以,从生态系统整体论上来说,人与天地万物是平等的,人对天地万物也应当一视同仁。

    “物无贵贱、万物平等”的价值观还体现为道家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道法自然”态度上。这就是:第一,让自然万物以自己固有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大道祀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老子》第34章)第二,不能将人类自己的主观价值尺度强加于自然,“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当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色狗。”(《老子》第5章)第三,人对待自然应该像水那样,有益于万物,而不居功自傲,“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治,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老子》第8章)第四,崇尚自然,反对人为,天是内在于万物的本性,人为是外在地强加于事物的东西,真正的德行就是顺应自然,“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庄子·在有》)“天下之事不可为也,因其自然而推之。”(《淮南子·原道训》)实际上,道家“道法自然”的态度,就是其“无为”的态度,让自然万物自由地发展,依循万物的自然无为本性去爱护和利用自然界中的所有事物。

    三“知和去奢”、“少私寡欲”的消费观

    老子认识到,天地万物间和谐秩序是自然界良性循环的重要保证,把“和”作为万物生成的机理,“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42章)“知和曰常,知常曰明。”(《老子》第55章)老子认为,天地万物是在阴阳两气的和谐氛围中产生,是一个和谐完美的有机系统。这里的“常”,即是“万物运动与变化发展过程中的不变之规律,是决定和制约万事万物消长盛衰的内在规律”而“和”乃是这一永恒规律的基本内容,懂得了保持和谐的重要性也就把握了事物的永恒规律,从而能够明智地立身处世。如果按照这样理解,道家伦理的生态学基础就昭然若揭了。这种观点是古代社会农业文明所体现的朴素而深刻的协调思想,它对于今天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自觉地保持合理有度的生活仍然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为了保持和谐的理想状态,老子主张“去甚,去奢,去泰”。(《老子》第29章)去除过分、奢侈和骄纵的行为,节制感官享乐,倡导有度的物质生活。老子告诫人们,人不应该被欲望所牵制,欲望越多人的心灵越空虚,“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老子》第12章)号召人们摒弃纯粹的声色之娱而保持安足的生活,要禁得住物质享受的诱惑,这才是“圣人”风范,“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老子》第64章)老子还通过爱与费、藏与亡的辩证关系来唤醒人们的消费良知,“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故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第44章)告诫人们要知止知足,如果在消费方面不适可而止,就可能带来耻辱甚至死亡的危险,“咎莫大于欲得;祸莫大于不知足。故知足之足,常足矣。”(《老子》第46章)所以,道家倡导“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的消费观,“其民愚而朴,少私而寡欲。”(《庄子·山木》)认为人的物质享受应该按照正常的自然生理需求,“鹤鹤巢林,不过一支;堰鼠饮河,不过满腹。”(《庄子·逍遥游》)只要能够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过多的消费就是一种奢侈,“食足以接气,衣足以盖形,适情不求余。”(《淮南子·精神训》)道家提出了生态消费观中的“度”的问题、“节制”的问题,认为只有约束自己的欲望,知止知足,才能够避免祸患,保持长久。落实到实践上,便是道家的“慈爱利物、俭音有度”的生态伦理规范。老子说:“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老子》第67章)慈、俭是道家生态伦理的具体行动纲领,表现出道家认识自然规律、顺应自然规律的前瞻性生态道德境界。

    现代生态伦理学建议人们选择一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消费”生活方式,促使人们放弃纯粹的享乐主义、消费主义,实现精神的超越,而道家“知和去奢”、“少私寡欲”的主张提倡节制与合理,正与现代生态伦理学所倡导的“绿色消费”理念不谋而合,因此,道家的上述思想主张不仅可以为现代生态伦理提供重要的文化资源,而且还能为现代人类的生活方式提供一种有益的启示。

    四、道家生态智慧的普世伦理意蕴

    “普世伦理”是上个世纪90年代所提出的概念,也译作“普通伦理”、“全球伦理”,它建立的理由是“我们这个世界正处于苦难之中,而各种难以历数而有深刻的当代人类苦难之根源或症结之一,乃是当代人类的道德危机。”虽然普世伦理(全球伦理)首先发自于宗教界(由1993年“第二届世界宗教议会”提出),但其意义与价值已远远超越了宗教领域,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通“道德共识”。按照万俊人教授在其著作《寻求普世伦理》中的理解,“普世伦理”的框架应该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普世伦理是建立在人类社会之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伦理;第二,普世伦理所承诺的主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问题或日常生活世界的淑世伦理问题;第三,普世伦理应是跨文化领域的人们可以在其特定生活条件下共同认可和践履的公度性道德。用这三层含义衡量道家生态伦理,我们不难“寻求”到道家生态伦理的普世向度。

   首先,道家生态伦理具备普遍性特征。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与人类普遍性,生态伦理是“世界性道德吁求”,“是一种人类性的道德共识、道德态度和价值关切”,道家生态伦理是也同样具备了这个特点,其“道法自然”是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生态伦理原则。何怀宏教授认为,“中国古代的道家为生态伦理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精神视野和风景,至少在庄子以及随后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存在具有道家风范的中国隐士那里,它的有关思想和精神也许是更个人化的,甚至是更精英化的,……更亲近自然,……也与今天西方的生态哲学在意蕴上更为接近,它对常常导致环境污染的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古老批判,在现代世界中也仍具有一种独特的感人力量,引起当今有识者的共鸣。”这种“道德共识”不但在国内学者这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在国外学者那里也得以认可,甚至可以说从生态伦理的资源层面上,西方学者对道家思想的重视程度超过了东方传统的任何一派。他们认为,东方传统的道家生态思想能够促进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在这个领域东西方完全可以对话。美国著名学者卡普拉说:“在伟大的诸传统中,据我看,道家提供了最深刻并且最完美的生态智慧,它强调在自然的循环过程中,个人和社会的一切现象和潜在两者的基本一致。”“澳大利亚生态哲学家西尔万和贝内特说:“道家思想是一种生态学的取向,其中蕴涵着深层的生态意识,它为‘顺应自然’的生活方式提供了实践基础。”美国著名生态伦理学家罗尔斯顿说:“我们发现西方科学与东方经典文化似乎幸运地互补。主张环境保护的生物学家要像道教徒那样保护自然的节奏。如果西方科学家从他们的科学发现中重视了这些循环,那么道教徒从他们的宗教哲学中早就这样做了。道家生态伦理思想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并开始了友好的切磋与“商谈”,道家生态伦理具有关注人类整体生存发展普遍意义问题的普世价值。

    其次,道家生态伦理具有“淑世性”特征。道家生态伦理所追求的目标不是建立某种形而上学层面上的抽象学科,它具有现实生活意义上的伦理关怀,是为了响应全球生态危机、生态伦理资源缺乏而形成的交叉资源。无论从系统性、实践性还是前进性,道家伦理既彰显了生态伦理的一般特征,又凸出了其独特的价值内涵。第一,道家生态伦理具有系统性。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道家生态伦理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伦理学体系(包括自然观、价值观、消费观、生存观),只是同现代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表达话语有形式上的差异。第二,道家生态伦理具有实践性。笔者认为道家比中国历史上任何一家学派都注意身体践行,他们的思想正是他们行为的真实写照,无论是“自然无为”还是“见素抱朴”,道家的生态伦理思想都是实践的结果。第三,道家生态伦理具有前进性。关于道家生态伦理的前进性,笔者在这里引用新道家(20世纪90年代兴起)代表人物之一胡孚深教授的一段话来注解。胡孚深教授认为,道家文化“集中了自然、社会和人体生命的智慧,必将给二十一世纪的人类带来希望。新道学是革新的文化,前进的文化,通向未来的文化,世界大同的文化,新道家文化不仅是属于中国的,也是属于东方的,更是属于全世界的”。这三个特征既是对道家生态伦理成为普世资源的充分解释,又是对学术界所谓的“施韦策洁难”的有力反驳。

      当然,我们建立普世伦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类面临的现代道德问题,所以无论是传统的资源,还是现代的资源,其最后的落脚点还要呈现出“实用主义”的特征。道家生态伦理是传统的,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现代诊释,实现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对话”,在传统的现代转换问题上,“施韦策洁难”的确暴露出道家生态伦理的弱点与缺失。但我们看到道家生态伦理的宗教色彩更让人们多了一份虔诚与恭敬,在信仰与科学的识度里寻找到有机的契合,这也符合普世伦理资源不排斥或否认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伦理价值的基本要求,因为“越是深人发掘和利用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中的伦理思想的深层资源,对建立普世伦理越有意义”。“普世伦理  的世界性视景的基础”中应该包含中国的道家伦理、道家生态伦理。

      最后,关于第三层含义的跨文化领域的特征,  其实是第一层含义的补充,通过上面对国外学者认同道家生态思想的介绍,我们已经找到了肯定的答案,即,在反省人类“单向度”自我意识对生态带来的危机问题上,中外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包括道家生态哲学(伦理)在内的东方传统生态思想,从而完成了文化价值观差异性的完善与对话。正是人类所面临的严重的生态道德问题、以及道家生态伦理的“自然主义”特征,让道家生态伦理在全球找到了普世性,并很快把它作为与“现代性”相对立的普世资源。在对比过程中道家生态伦理具有了“道德合法性”,地域界限并没有造成道德对话的障碍。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9

一、民族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建构

中国的民族伦理学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研究思路、范式上,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这就需要学者们站在更高的时代水准上定位民族伦理学,深入研究和思索民族伦理学的相关问题。

(一)民族伦理学的学科定位

1.伦理学与民族学二元交叉论。潘忠宇、于兰认为,民族伦理学是一门介于伦理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它以民族伦理道德为研究对象,它所关心的是不同社会文化中的民族伦理道德的形成机制、变化规律、主要内容、基本特征、功能作用等。

2.民族伦理学与人类学二元交叉论。孙春晨认为民族伦理学与人类学具有“亲缘性”,民族伦理学应当以人类学的视阈研究民族伦理学,实现民族伦理学研究的“人类学转向”。

3.民族学、人类学和伦理学三元交叉论。蒋颖荣认为,应当将民族伦理学置于民族学、人类学和伦理学三者的关系中定位,民族伦理学是一门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的立场和方法研究不同文化背景下各民族道德生活的交叉性学科。

(二)民族伦理学的研究视角

1.内在性文化论。李伟教授认为,在文化哲学的意义上,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实践活动的对象化,是具有内在性、精神性、机理性的文化。从这个意义上,他把民族伦理的研究定位于文化哲学层面的内在性文化范畴。

2.民族伦理价值观念论。潘忠宇、于兰认为,民族伦理学研究中的关键是要做到伦理学与民族学研究视角的有机结合。在民族文化中起着核心作用的是价值观念因素,而民族伦理学探讨的重点就是民族伦理价值观念层面的问题。

3.民族政策论。熊坤新指出,研究民族伦理,不可忽视对民族政策的反思,民族问题无小事,所以从事民族伦理研究的学者,首先必须掌握民族政策。

4.综合民族伦理论。陈延斌提出,研究民族伦理学,应当把少数民族伦理、中国民族的主流伦理以及世界范围内的民族伦理结合起来,最终形成一个各民族一致的价值观。

(三)民族伦理学的起点

1.民族习俗逻辑起点论。王淑芹认为,民族习俗是民族伦理学的逻辑起点,但民族习俗中有“良俗”与“劣俗”之分,民族伦理学的任务之一就是从价值选择的角度评判民族习俗中的优劣元素。胡东原认为,民族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点是民族习俗,这便是民族伦理学的研究起点。

2.文化哲学视角理论预设论。李伟强调把民族伦理文化作为内在于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中的内在机理和本质精神的特征。在此基础上,他从文化哲学的视角,给予了民族伦理研究四个方面的理论预设,即认为民族伦理文化是非线性的、选择的、多元的和内在的。

(四)民族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1.研究方法创新论。杜振吉主张.在民族伦理学的研究过程中,不能简单套用伦理学的一般理论范式,而应当挖掘少数民族中生活化的东西。李培超指出,当今伦理学对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小,所以民族伦理学应该在研究方法上进行创新。

2.四方法论。潘忠宇、于兰认为,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边缘性学科,民族伦理学有其适合自身特点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一是经验描述方法;二是价值分析方法;三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四是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

3.人类学转向论。孙春晨认为,以人类学的视阈研究民族伦理学,实现民族伦理学研究的“人类学转向”,不仅能够拓展民族伦理学的知识结构,而且有助于民族伦理学研究的方法论更新。

4.引入民族志方法论。蒋颖荣认为,民族伦理学现有的研究方法使得目前的民族伦理学学术研究和体系建构囿于一般伦理学的框架,难以挖掘多元文化背景下不同民族丰富多彩的道德生活的真实状态。而民族志方法的引入,将给民族伦理学的研究带来方法论上的变革。

5.借鉴自然科学方法论。王淑芹、高梅提出,研究民族伦理学,除了运用哲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方法之外,还应该借鉴一些自然科学的方法,比如实验法、统计法等。

(五)民族道德研究

1.民族道德的发轫过程。熊坤新认为,民族道德的产生,大致经历了如下序列的演进过程:(1)人类道德的真空――前人类社会的道德失范;(2)民族道德的雏形――氏族道德;(3)民族道德向民族道德过渡的桥梁――部落道德;(4)民族道德的形成一一民族道德。民族道德的发轫及其状态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过程。其中,氏族道德是起点,部落道德是中间环节,民族道德是前二者的结果。

2.道德的民族性与超民族性。唐贤秋认为,民族性与超民族性是民族化道德主体所表现出的两种相互联系的道德属性。道德的民族性指道德主体的民族道德差异性。道德的超民族性,则是道德所具有的超越不同民族主体自身的特点而为各民族所共有的属性。

二、民族伦理的意义与价值

(一)民族伦理中的和谐因子

1.民族伦理和谐因子与构建和谐社会。徐成芳、李博认为,我国各民族伦理的发展是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寻求普遍性理解的过程,其中蕴含了大量宝贵的和谐因子。

2.多元的民族文化中有和谐的元素。卫建国指出,研究民族伦理的宗旨之一,就是“多元和谐”。研究民族伦理,可以将和谐元素整理出来,使之以系统、体系的方式为所有民族共同吸纳。

3.对民族平等思想的伦理探析。韩中宜、马亮认为,民族平等思想蕴含的“公平正义、人文关怀、同舟共济、致思和谐”等民族优秀伦理,对正确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民族伦理与文化多元

1.民族伦理与文化多元。姚新中介绍了英国及西方国家与民族伦理学相关学科的研究状况,论述了民族伦理与文化多元的价值和意义。他指出,在当今世界,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文化的多元和谐、多元共存,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也是正确的选择。

2.对待中华民族多元文化的伦理态度。冯庆旭认为,对待中华民族多元文化的伦理态度,首先需要各民族对自身的伦理认同以及对中华民族这一整体的伦理认同,然后在此基础上相互承认、彼此尊重、理性宽容。

3.韦伯消解张力的融合型价值伦理的启示。冯璐璐认为,从韦伯的理论可以看出,伊斯兰伦理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价值伦理而非工具伦理;但韦伯眼中的伊斯兰教又是富有鲜明的现世伦理色彩的宗教。这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有启发意义。

(三)少数民族伦理对汉民族伦理重构的借鉴意义

“道德堕落”是学者对当下中国社会的真切关

注。陈文江、张言亮认为,与西北地区部分少数民族相比,汉族群众现在面临着道德沦丧的危险。而各种让西北部分少数民族同胞在这样一个道德沦丧的时代还能够坚持底线。在建构现代性伦理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向西北地区部分少数民族同胞学习,重新找到自己信仰的基石,让伦理规范获得坚实的地基。

(四)民族伦理的自我意识与超越意识

1.种族认同与民族国家。陈家琪以锡伯族“西迁戍边”为例进行了阐释,认为锡伯族西迁是为了使民族国家成为一个以满族人为主体、但同时又是汉化了的统一国家。

2.作为生存意识和超越意识的少数民族文化。李兵认为,少数民族哲学集中体现在其文化的生存意识和超越意识之中,生存意识展现了人的始源性生命本性和人与世界的原初关联;超越意识表达了人类强烈的生命冲动和面向未来的生存意向。

(五)民族伦理文化的冲突与融和

1.民族伦理中的价值冲突与融和。尹强分析了民族伦理中价值冲突的“围城”效应,即两种不同步的文明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因惧怕“被同化”或“自我异化”而固守各自文化的合理性和内在追求,对异质文化的拒斥心态。何怀宏提出用发展和法律来解决民族矛盾,他认为,当前我们民族工作的思路应该是反暴力、保稳定、促发展,着力解决失业问题,同时要强化法律意识,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地方规则与普遍原则的差异与适应。陈其斌指出,在他自己已有的民族调研中,的确有民族地方习惯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时候,也有藏区法检部门默认当地习惯在调节纠纷中效力的情况。这引起与会学者一个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是民族伦理中的地方规则与普遍原则之间的差异、冲突及适应问题。

3.民族伦理中的地方性文化复兴与自我认同。王良范以黔东南苗族文化的变迁为例,认为,今天的黔东南苗人正在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将本土的地方性知识和现代性资源融合起来,以建构自己的文化转型和新的文化认同。

4.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中涉及的主体问题。高兆明通过对“民族文化主体”与“民族文化保护主体”的概念分析,揭示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基石是多民族文化间的平等与尊重,其核心是少数民族自身文化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主体性精神的培育。

(六)少数民族伦理与民族地方社会和谐

卫荣凡从教育的层面探讨了对民族伦理的研究和建设。邓艳葵分析了壮族传统伦理道德在构建和谐广西中的生态价值。邓艳葵、赖佩嫒、覃冯还对壮族传统伦理道德对当代壮族大学生思想道德的影响进行了探讨。梁银湘、唐凯兴探讨了中华传统政治伦理在壮族地区中的传承与更张。胡滨从回族文化特征透析了回族居民的幸福感。王永和、张琳探讨了回族伦理文化对促进宁夏社会和谐的价值。李红梅分析了临沧南美乡拉祜族的和谐文化思想。

三、单一少数民族伦理文化研究

发掘单一少数民族的伦理文化价值也是这次研讨会的特点和热点之一。

1.回族的人性论、商业伦理及婚姻家庭观。梁向明将回族传统的人性论与儒家人性论进行对比,认为回族思想家秉承了伊斯兰教的人性论说教,认为人的善恶是由真主前定的,同时,他们又以儒家的人性论为立论依据,强调人的气质是可变的,从而使他们的人性善恶观既具有鲜明的伊斯兰风格,又带有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郭春霞认为,回族商人在伊斯兰文化的熏陶与洗礼下,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并具有鲜明价值取向的商业伦理。李斌运用人类学的研究方法,访谈了部分回族人士,概括了当代回族婚姻家庭观的特征。

2.维吾尔族的生态伦理观及现代价值。刘东英对维吾尔族生态伦理思想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探析。努力曼・依米提结合自己对新疆天山以南的维吾尔族聚居区所作的民族生态调查,对维吾尔族的生态伦理观的现代价值作了探讨。

3.藏族伦理道德中的“附魅”和“祛魅”。刘海鸥根据自己对我国和川羌等少数民族聚居地进行的考察,对藏族伦理道德中存在的“魅”现象进行了分析。

4.蒙古族的畜牧经济伦理文化。斯仁将蒙古族的畜牧业经济伦理与生态结合起来,阐释了蒙古族畜牧业经济伦理的概况。

5.壮族岁时节日文化的伦理意蕴。唐凯兴、李栗茜论述了壮族岁时节日文化的伦理意蕴。孟立永考察了壮族传统婚姻道德生活现状及发展趋势。

6.土家族生命伦理。滕海滨从土家族撒尔嗬生命意识,解读了土家族“卵生太极”宇宙论的生命意识传递。

7.云南白族近代商帮道德文化和传统慈善伦理。杨国才对白族商帮道德文化作了系统探讨。王银春就白族传统的慈善伦理及其现代价值作了论述。

8.傣族的淳朴文化及政治伦理。雷希以傣族为例,向大家展示了他对傣乡“淳朴”文化的深入研究。李玉珍以西双版纳傣族为例,从政治伦理的视角切入,对西双版纳傣族传统社会中的优秀传统政治伦理思想进行了介绍。

9.佤族孝道文化的当代价值。艾兵有以佤族孝道文化为例,提出中国面临着严峻的养老形势,“中国式养老难题”的解决必须与民族传统道德有机结合起来才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10.瑶族“度戒”伦理。刘莉论述了瑶传道教“度戒”仪式对瑶族伦理的影响,兼论了道教伦理对瑶族伦理的影响。

王磊在分组讨论总结时指出,对民族伦理的研究不能只注重差异,更需注重融合。

四、民族伦理典籍及跨学科研究

1.蒙古族典籍伦理思想研究。萨・巴特尔就《蒙古秘史》中的社会理念及伦理精神做了梳理和诠释。斯仁首次对《蒙古秘史》所记录的远古道德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对该典籍中蕴含的氏族社会特有的氏族道德风尚进行了梳理。

2.回族典籍伦理思想研究。张学智考察了回族哲学家王岱舆的伦理思想与儒学的会通关系。孙振玉和胡玉冰就明清回回理学的相关文献中的伦理思想进行了探讨。

3.儒家典籍伦理思想研究。段吉福分析了德性伦理视阈中的孟子心性论。杨泽树论述了孟子“夷夏变”的价值意蕴。郑全从情本论和治世理念之弊的角度,探讨了传统哲学之主流――儒家道德哲学之蔽。

4.其他典籍伦理思想研究。唐凯兴、黄修卓就壮族布洛陀“体系神话”中的伦理思想等进行了学术探讨。张亚月对民族伦理视野中的民间宗教及其功用进行了论述。高宝丽从重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手,认为恩格斯的家庭伦理观的核心是平等。

5.宗教学与民族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很多少数民族的伦理思想是蕴含在其宗教思想中的。贾学锋和钟梅燕对藏传佛教教义思想中的伦理美德及其现代价值作了探讨。黄云明就百丈淮海禅学思想中的经济伦理价值作了史学的、宗教学的以及伦理学的阐释。阿不力米提・乌买尔-毕力盖就中世纪伊斯兰教哲学家法拉比的伦理思想进行了探讨。任军对纳塞尔《知识与神圣》首章“知识及其祛圣化”进行了解读。马慧兰以惠州伊斯兰文化为例探讨了宗教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