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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7 18:00:25

政治哲学论文

政治哲学论文范文1

作者:杨和英 单位: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为何波普尔的命运如此具有“悖谬性”?其原因可能源自两个方面。第一个原因是他所处的法西斯主义泛滥的社会主义时代。《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主要目的被限定在批判和反对极权主义思想体系的哲学基础上,这也是波普尔获得显赫声誉的重要原因。故此,在极权主义走向衰落尤其是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波普尔才会逐渐被学界所淡忘。第二个原因是来自于学术界对波普尔政治哲学纯文本和思想评价上的漏读和曲解所造成的。这些漏读和曲解源于以下几个因素。(1)波普尔处理政治哲学方式的碎片化。虽然波普尔对政治哲学的浓厚兴趣使他对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原则有所阐述,但这些阐述或是简略,或是语焉不详。如果把波普尔与密尔、哈耶克进行比较的话,这一点就会更加明显了。如果说在密尔和哈耶克那里,几乎自由主义的所有原则都得到颇为详尽的阐释的话,那么,到了波普尔这里对自由主义基本理论和原则的思考除了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外,还零星散落在各部著作、论文或讲演之中。这种非系统的处理方式可能是导致波普尔政治哲学长期以来遭受漏读的一个主要原因。之后的哈耶克则把波普尔学说运用于自由主义思想之中,并对其进行了阐发和完善。(2)波普尔的方法论及其思想特征给研究者们提供了自由解释的空间和发挥的余地。对于波普尔来说,没有什么事情比让各种理论,尤其是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接受彻底的考察和批判更为重要的了。从这个角度上讲,波普尔政治哲学的目的在于“破”或“打击”而不是“立”或“建设”。更重要的是,波普尔还是一个折衷主义者,在他的思想中有两种自由主义传统思想的融合,加之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思想混杂其间,使其政治哲学的主体性倾向或“真实”立场模糊难辨,而这就更加深了人们的误读。(3)与波普尔的语言特质和写作风格有关。“哲学上的第一次失败”使波普尔领悟到不能像维特根斯坦那样纠缠于词语和意义的精确性或确实性的解析和表述。他担心对定义的尝试解析会通向语言哲学的泥潭,故而他强调语言的清晰性,认为知识分子有责任简单、清楚地向社会表述他的研究成果。此种风格一方面掩盖了思想的深度,使阅读者无需仔细研读其政治哲学著作,尤其是与此相关的科学哲学著作,也能够粗略地概括波普尔政治哲学的要点,因而常招致一些学者所言的“浅薄”“偏执一端,不求深刻”的非议;另一方面通俗易通的语言风格也使得波普尔的思想在被普遍关注中逐渐通俗化,进而被曲解、鼓吹乃至利用。(4)波普尔著作写作和出版历史的复杂性。首先,《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和《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都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完成的,像《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的写作就经过了几个阶段;其次,一些文章当再以书籍的形式出版时又有所补充或修正,而波普尔最后的一些主要著作也未能及时出版;最后,波普尔自传《无尽的探索》还可能忽略了某些重要的,但不符合他思想结构的事件。如果这些情况属实,那么无疑为研究者们对波普尔思想的解读增添了诸多困难。(5)“写作文脉”和“阅读文脉”的混合,形成了某种奇妙的状态:波普尔政治哲学在20世纪50年代的冷战时期成为自由主义抵御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工具。事实上,《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看似有助于战后的自由主义,但把它看成是反斯大林主义、主义却是一种误读。

学界一般认为,波普尔对极权主义的批判涉及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甚至有学者诸如拉塞尔•雅各比就认为,波普尔的论证主要是针对马克思主义思想中极权主义倾向的批判,对于纳粹主义几乎没有提及③。这些观点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红色维也纳”而不是苏维埃社会主义为波普尔提供了对马克思主义批判的背景。波普尔对极权主义的态度反映的是他1927年到1934年期间在奥地利的所见所闻。波普尔对于法西斯主义是持坚决抵抗的态度,但对于马克思主义却抱有一种“矛盾的心理”,因为在他看来虽然奥地利社会主义政党的政策具有自我毁灭性,这种政策错误地阻止了工人阶级有效地对抗法西斯主义的攻击,但这却是欧洲大陆抵抗暴政的唯一的政治力量。这种“矛盾心理”可以解释为什么波普尔在早期并没有发表对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批评,也没有将其态度转变公之于众。波普尔在写《开放社会及其敌人》时对苏联是几乎不了解的,因为在《无穷的探索》中他曾坦诚地承认《开放社会及其敌人》是在艰难的环境下写成的:一是,当时的新西兰除了与英国有所联系外,与其他外界是隔绝的;二是当时新西兰的图书馆受到严格的限制,波普尔处于有什么书就用什么书的写作状态。这些情况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正因为波普尔对苏联的不了解,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他误解了苏联社会主义和极权主义之间的关系;另一种解释则是波普尔也许并不是部分学者认为的那样,即把苏联的社会主义和极权主义等同起来,事实上,他更多关注的是法西斯主义,而不是斯大林主义。第二种解释似乎更合理些。因为波普尔之所以逃离奥地利的原因在于当时激烈的反犹太主义运动,他自己也坦诚地承认他对封闭社会的公开指责和政治哲学著作都是为了战争而作的一种“努力”,更何况《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大部分写作的政治背景是正直希特勒在欧洲战场上取得节节胜利并长驱直入苏联,世界面临着重返中世纪的直接威胁。在这样急迫的形势下,波普尔关心的主要对象不可能是斯大林主义或为冷战张目。所谓的战争“努力”,可以看做是波普尔在指责封闭社会被纳粹主义所利用的同时,提出要慎重地对待战时联盟中的苏联,因为苏联也可能会存在同样的状况。在1945年之前,波普尔承认他对苏联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他也极少用“极权主义”这样的词汇来描述斯大林主义,和多数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一样,波普尔对苏联苏维埃是持保留的态度的。他也很少关心和触及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的弊端,即使在对苏联的批评中也夹杂着高度的赞誉:“斯大林再次引入奴隶制和折磨,对此我们不可宽恕,不能原宥。然而我们不可忘记,发生了一切是因为东方信仰允诺自由———全人类的自由———的理论。在这场猛烈的冲突中,我们不可忘记,甚至共产主义也是产生自帮助别人,为别人做出牺牲的愿望。”④显然,波普尔清楚地认识到苏联在某方面的成功之处,而这恰恰表明了他对苏联不是持完全批判的态度。直到冷战时期,大概在波普尔55岁时,共产主义带来的全球性破坏才强化他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的观点,从而坚定了反苏维埃的立场。之后,在1963年出版的《猜想与反驳》一书中,他通过分析斯大林主义的弊端得出,“共产主义信仰的荒谬是显而易见的。它诉诸对人类自由的信仰,但却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压迫制度。”⑤然而,在冷战时期阅读《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却产生了另一种不同的解释———它转向了共产主义。这里需要承认两个事实:一个是波普尔政治哲学的观点是二战前形成的,大多数观点与他视域下的对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批驳密切相关;另一个是波普尔写作《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的政治景象与二战后政治背景是迥然不同的,当时主要的政治现象是法西斯主义,其着眼点是德国,而他所指的极权主义似乎不可能涵盖斯大林主义,因为苏联在战时并没有被归入极权主义国家。当然,尽管波普尔对历史主义的解释是含糊的,但仔细研读则可以发现它是指法西斯主义国家和纳粹恐怖活动。在这一点上,波普尔似乎是正确的,尤其是在法西斯主义背景下审视他的目的,则是很明确的。此外,波普尔奇特的命运还与其政治哲学的困境有关。正是其方法论上的形而上学性和理论上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得波普尔及其政治哲学在西方政治界中迅速地没落。

正如朱宏源先生所言,政治哲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都不是绝对的,它们有赖于时代的特征。作为时代产儿的波普尔自诩是苏格拉底式的斗士和殉道者,并以其独特的视角试图解决时代的理论困境和社会矛盾,企图在20世纪再创造一个苏格拉底之后的“波普尔传奇”,这表现了他对时代困境的种种努力。然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波普尔是一个科学哲学家,却不是一个特别精通的政治哲学家,这导致他的政治思想在西方特别是英语世界中被忽视的同时,在共产主义世界却被广泛地散播。JonathanLieberson曾把波普尔主要不是一个政治哲学家的原因归纳如下:一是他未能像汤因比和斯本格勒那样给历史主义家的工作和实践提供一个真正的责难;二是“消极功利主义”在试图逃避人类追求美好生活所导致的灾难性后果时,却通过令人印象深刻的“应该逃避或补偿什么”的模式提出了相同问题,用BryanMagee的观点说,就是波普尔并没有对“消极功利主义”思想进行充分的解释和阐述,以至于它“局限于在现存的权力、财产和机会分配模式中起消除滥用权力、纠正弊端的作用”,“这一原则连诸如国家对人文科学的补贴、市政府为民众提供运动场、游泳池等设施之类的适度慷慨的措施也排除了。”⑥事实上,这个问题还可以从波普尔在其自传《无穷的探索》中关于自己思想发展脉络的梳理中看出,相对于科学哲学,波普尔对政治哲学思想发展的论述是少之又少,而且在《自传》中也坦诚地承认,他主要不是一个政治哲学家。笔者认为,对于波普尔,没有必要用政治哲学家的严格标准来衡量,至少一种理论的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正如斯金纳和博•斯特拉思在《国家与公民:历史•理论•展望》一书中明确指出的,“我们不能直截了当并且实用地质问各种自由理论当中哪一种是正确的。每一种传统对如何思考自由和国家都提供了一种连贯的解释,而各种传统又在不同的时间回答了人类的重大利益。”⑦更何况,波普尔政治哲学即使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境,但一切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通过不断地纠正错误而获得增长的。实际上,波普尔政治哲学的意义,并不在于从他的理论中生硬地简化和抽象出一条貌似实用的操作体系或政治方略来指导实践,这恰恰是波普尔政治哲学所极力希望通过知识来实现自我的解放和批判摆脱康德所言的“教条主义”的思维模式。

政治哲学论文范文2

【摘要题】价值论

【英文摘要】Marxrealizedthere-constructionofthemetaphysicinhiscritiqueofthepoliticaleconomy.Therefore,hemadehisresearchesofthepoliticaleconomybelongtothephilosophyofvalue.Inhispoliticaleconomy,allofthecategoriesembodyhisideasofthephilosophyofvalue.Thispaperemphaticallyanalyzesthreecategoriesofthem:money,charactersofvalueandtheFetishismofcommoditiesforrevealingMarx''''sprinciplesofthebeingofvalue,thesubjectivityofvalueandtheconsciousnessofvalue.

【关键词】马克思/价值哲学/形而上学/政治经济学/Marx/philosophyofvalue/metaphysic/politicaleconomy

【正文】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00(2003)04-0010-07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明确地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作为他展开哲学批判的一个扇面[1](序言),而且是作为他阐发价值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注:除政治经济学外,马克思还通过自我意识的研究、法哲学的研究来阐发他的价值哲学思想,此方面的研究参见拙文《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与市民社会》,《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本体论问题》,《学术月刊》2002年第9期,《马克思的实践--价值解说》,《学术月刊》2003年第5期。)所以,如何看待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就成为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研究中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问题。事实上,我国的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研究一开始就关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价值定义来发掘马克思价值哲学的内涵。只是随着价值哲学研究的深入,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定义的哲学意义提出了质疑,从而形成了前后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定义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学术界普遍以马克思的使用价值定义为马克思的价值哲学定义,从而把马克思的价值哲学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划了等号;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学术界又在对前一阶段马克思价值定义的质疑中否定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对于研究马克思价值哲学理论的意义,力图绕过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从实践概念中寻找马克思价值哲学研究的新起点。但是,在马克思那里,实践的价值理念建构是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完成的。所以,我们即使追溯到实践概念,还是绕不过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这就提出了如何重新思考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与价值哲学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价值定义入手,而应该从马克思的形而上学问题入手,探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语境中的价值哲学问题,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思路。

一、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形而上学

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最初动机是为了解决困扰着他的市民社会问题。[2](P32)解决市民社会问题,归根到底是探索人类历史规律的问题。但是,对于马克思来说,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不止于此,它的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发现人类历史规律的形而上根基,重建形而上学。

那么,马克思要重建什么样的形而上学呢?是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是对费尔巴哈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的唯物主义和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的扬弃,是马克思的实践哲学。

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的真正价值,就是它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的人本学。因为它不仅把人作为哲学的惟一的和最高的对象,而且还把人作为感性的存在,置入感性的经验世界之中。这是对黑格尔现象学的唯心主义的颠倒。但是,费尔巴哈并没有找到感性的经验世界的真正基础。他看到了自然存在的人,却没有抓住人的劳动,没有把人的创造活动作为人自身发展的环节,不理解否定辩证法对于人的感性存在的意义。所以,在费尔巴哈那里,人是没有历史的。相反,黑格尔的《现象学》却抓住了人的劳动,并通过劳动,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1](P101)。这正是“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1](P101)。但是,黑格尔只看到劳动作为精神创造活动的能动性,却没有看到劳动作为物质存在的自然性,他把“作为权威的哲学的一定前提”,[1](P4)当作“劳动”的出发点,而这些“作为权威的哲学的一定前提”不过是超验性的观念,是“上帝”,因而,也是“劳动”的历史限度,所以,否定的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不彻底的,他的现象学也是不彻底的历史主义。费尔巴哈与黑格尔在人的自然主义与精神创造方面各持一端,都无法把人的历史性存在贯彻到底。但是,它们却又以否定的方式表明,要把人的历史性存在贯彻到底,就必须抓住劳动概念,把劳动的积极能动性、创造性与劳动的消极的自然主义有机结合起来。这就是马克思重建形而上学所要做的工作,也是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内容。

马克思重建形而上学的工作虽然是从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哲学出发的,却是在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中完成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使马克思获得了重建形而上学的两个决定性重要的哲学原则:一是历史主义原则,二是价值否定性原则。所谓历史主义原则,就是把历史本身绝对化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现实是一切观念的出发点,强调任何事物、人的活动、社会关系、人的观念等等都是“不断运动的”,它们的存在也都只是“历史的、暂时的”[3](P142)。所谓价值否定性原则,就是从劳动的否定意义探讨人的价值生存的原则。劳动的否定在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就是把劳动看作物、看作商品、看作是用价格进行交易的产品。这是对劳动作为人的本质活动的否定。通过这种否定,劳动被赋予了价值的意义,成为人的自我否定的价值存在。这就马克思所说的异化劳动。

严格地说,历史主义原则和价值否定性原则都产生于政治经济学的特殊性。我们知道,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经济规律的科学,这门科学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创造的,一开始就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相联系,本质上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科学。资本主义经济的特点就是商品生产,商品生产本质上是价值的生产。在这里,不仅商品是价值物,就是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人也成为价值物。因此,研究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就构成了政治经济学的特殊内容,也决定了政治经济学的特殊性和历史性。但是,在如何研究价值规律上,马克思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肯定资本主义制度出发,否定价值规律的特殊性和历史性,因此,他们只能看到价值生产的经济形式,却看不到这种经济形式后面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者的生存价值被否定的事实。与之不同,马克思从否定资本主义制度的角度,从批判国民经济学立场出发,强调价值规律的特殊性和历史性,并通过对商品生产的考察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异化劳动及人的价值生产过程,把资本主义看作是人的生命价值创造的一个否定性环节,一种必然被扬弃的社会形态。这样,马克思就从政治经济学进到了形而上学,从分析商品生产形式进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动和人的生命价值及其实现过程。历史主义原则和价值否定性原则就是由此而被建构起来。

历史主义原则和价值否定性原则体现了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哲学思路:其一,把政治经济学的范畴置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加以考察,以此揭示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其二,以劳动范畴为核心,考察人的自由本性及其自我实现的运动;其三,考察资本主义对于人的生命价值创造的积极的和消极的意义,从而把历史看作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过程,资本主义只是人的生命价值的一种否定性存在形式。这一哲学思路表明,马克思是把政治经济学当作一种价值哲学来研究的,他的政治经济学中的每一个范畴都体现着他的价值哲学思想。所以,我们研究马克思的价值哲学不仅要把握马克思批判政治经济学的哲学思路,而且要深入分析他的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发掘其中的价值哲学思想。本文仅以其中的货币、价值属性和商品拜物教三个范畴来分析马克思的价值哲学原理。

二、货币与实践:价值存在

货币,是国民经济学的重要概念。但是,在马克思眼里,货币不仅具有国民经济学的意义,同时也具有哲学的意义。国民经济学只看到货币的现象形式,哲学却处处揭示出货币的本质存在。

货币的本质是由实践规定的。但是,货币并不是消极地被实践规定,它同时也以自己的价值特征规定实践,使实践成为说明人的价值存在的范畴,因此,在说明人的价值存在上,实践与货币是两个互补的范畴。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实践与货币的互补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价值存在的一般规定言,实践是理想的和肯定的价值存在,货币是现实的和否定的价值存在,两者分别从理想和现实、肯定和否定的方面揭示了价值存在的本性;其二,就价值存在的实现过程言,实践的形成和发展的动力只有通过货币才是可能的。在马克思那里,实践作为人的普遍的和自由的价值存在,只有经过扬弃私有制进到共产主义才能实现,而私有制就是货币制度,私有制使实践表现为异化劳动,而货币就是异化劳动成为可能的手段和力量,亦是实践的否定性存在。在这里,货币不仅是实践的异化的存在,亦是实践的否定性力量。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货币,就没有实践的现实和发展,实践作为人的自我价值创造的活动就只能停留于抽象的思辨,不能成为现实的力量。

那么,货币的哲学含义是什么?它在什么意义上揭示出人的价值存在?

在马克思看来,货币的全部哲学意义来自于它代表一种文明制度,即私有制。在哲学的意义上,私有制是把人的价值存在与人的自然生命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过程,这种分离和对立是对人的生命的整体性的一种否定,却是一种积极的否定,因为,人只有在价值生命与自然生命的分离和对立中,才能建立价值生命的意识,才能创造人的价值存在,因此,私有制的产生本身就证明,人的价值生命的形成首先就需要有一个分离的过程,一个否定性的过程,而私有制就是这种分离和否定的现实活动。但是,私有制本身又是以货币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分离和对立活动是通过货币功能实现的。

马克思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指出了货币的多重哲学含义:其一,货币创造着人的社会的、文化的存在。马克思指出,货币“具有占有一切对象的特性”[1](P140),这一特性恰恰显示出货币具有改变人的自然特性的能力,即它能使没有头脑的人变得有实际的头脑,使一个跛子获得二十四只脚。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改变人的自然特性,并不是人自身自然的改变,而是人的社会能力和文化能力的形成,也就是说,货币能够创造人的社会的和文化的能力,从而使人克服他的自然能力的缺陷。货币的这种功能表明,货币所创造的,绝不是人的自然存在,而是人的社会的、文化的存在。不仅如此,货币还以自身具有的“分离剂”和“粘合剂”的功能,把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个体与整体的人类的生活联结起来,建立它们之间的特定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货币称之为“社会的电化学势。”[1](P144)其二,货币创造人的异化的,即否定性的存在。在马克思看来,货币就其本质而言,是以颠倒和混淆的方式创造人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存在。颠倒和混淆一切人的和自然的性质是货币的神力。“货币的这种神力包含在它的本质中,即包含在人的异化的、外化的和外在化的类本质中。它是人类的外化的能力。”[1](P144)反过来,也可以说,人的异化、人的否定性存在就是货币的人格化,或货币的人性表现。货币的这一特性使货币成为历史运动的现实力量,因为货币的神力所造成的人的类本质的异化是通过现实的劳动异化和私有制运动实现的,而劳动异化和私有制运动是个体扬弃社会整体的过程,亦是个体获得普遍价值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人的自我实现看作是私有制和扬弃私有制的历史运动,而货币就是整个人类历史运动中的重要一环。在这里,马克思不仅不否定货币的积极作用,而且还从货币的否定性创造方式中发现了推动历史发展的现实力量,发现了否定性辩证法的历史根源。其三,货币能够打通人的价值观念与价值现实之间的联系,实现价值观念和价值现实之间的相互转化。马克思从思维与存在的高度考察货币的功能,指出,货币具有使人获得他想得到一切的能力,具有把人的任何需要转化为现实的本领,也就使他具有“把观念变成现实而把现实变成纯观念的普遍手段和能力,它把人的和自然界的现实的本质力量变成纯抽象的观念,并因而变成不完善性和充满痛苦的幻象;另一方面,同样地把现实的不完善性和幻象,个人的实际上无力的、只在个人想象中存在的本质力量,变成现实的本质力量和能力”[1](P145)。由于这一功能,货币才能超越价值观念的束缚,进入人的物质活动,从而成为实践的一个要素,参入人类历史运动。当然,货币作为实践的一个要素,是以自己的方式,即以混淆和替换、颠倒世界方式,参入历史运动,所以,它创造的现实是异化的现实,它创造的观念是宗教的观念,总之,它创造的是历史的否定性存在,是供以后历史扬弃的现实基础。我们认为,马克思把货币作为实践的一个要素来考察价值观念与价值现实之间的关系,即价值思维与价值存在之间的关系,是他的价值研究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他的实践研究的一个重大突破,因为这一考察不仅揭示出实践是如何获得价值规定性的,而且还揭示出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获得的是什么样的价值规定性,从而表明,实践作为一种否定的辩证法只有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才是可能的和现实的。

综上所述,马克思对货币的哲学概括,深刻地揭示出货币与实践的关系,以货币规定了实践的价值内容和形式,而且揭示出价值的存在形式。就货币与实践的关系言,货币作为私有制的文明形式,它本身就是人类的一种实践,在这个意义上,货币包含于人类实践之中,是人类实践的一个阶段、一种形态;货币作为整个社会联系的价值尺度和媒介,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又规定着实践的价值内容,表明实践在什么意义上成为价值存在,揭示出实践的价值存在方式及发展规律。可见,离开货币的考察,实践的价值论永远只是一种抽象观念的东西。

三、价值属性与价值主体性

所谓主体性,就是人的自由本性。人的自由有两种:一种是认识的自由,一种是存在的自由,认识的自由是在人对外部自然关系中获得的,表现为人的理性的主体性,存在的自由是在人与他自己创造的世界中获得的,表现为人的价值的主体性。近性主义哲学主要研究人的理性主体性,于是,形成了以认识论的方式研究人的主体性的传统,从而窒息了人们对价值主体性的研究。价值主体性与理性主体性的区别告诉我们,研究价值主体性,首先要摆脱近性主义哲学研究理性主体性的方式,也就是说,不能以认识论的方式,通过对比人的感知与外部自然界的一致性来说明价值主体性,而应该通过考察人的价值世界的结构,揭示价值主体性的本质及其实现方式。那么,人的价值世界的结构是怎样的?人是以何种方式与人的价值世界发生关系,从而获得他的价值主体性呢?马克思以对价值属性的哲学说明揭开了这一理论之谜。

马克思在分析价值属性时,提出了三个关键性的概念: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在这三个概念中,对于我们研究价值主体性最有意义的是交换价值。因为在马克思那里,交换价值不只是表示价值的社会形式的概念,它还是说明人们价值交换活动的概念。只是由于人们的价值交换活动,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才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构造价值的主体性的因素,而交换价值的特性及其与价值、使用价值的联系方式直接决定着价值主体的构造方式和实现方式。所以,考察价值的主体性,最重要的是要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交换价值的特性,特别要说明交换价值作为人们的价值交换活动的特性。

交换价值的哲学特性是通过它的历史运动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的历史运动就是交换活动的发展,在价值形式上,它经历了简单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这四种价值形式的更替表明、交换价值的形而上学特性,就是以价值交换活动把隐藏于商品物的形式下的社会价值运动形式呈现出来,使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呈现为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构造和决定价值的主体性。因此,价值交换活动的历史,就是价值主体性构造的历史。这种构造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的社会形式,与价值发生逻辑的和历史的联系,确立起价值的主体性结构。在马克思看来,交换价值与价值都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但是,交换价值与价值是以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商品的社会性。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隐藏于商品的内部,它本身是无法表现出来的,它的社会性必须通过一定的现象形式来表现,于是,价值就与交换价值相结合,把交换价值作为自己的社会的现象形式。交换价值也就获得了价值的外化的、客观的表现形式。但是,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的外化的、客观的形式,绝不是对单纯地反映价值的社会性,消极地依赖于价值,而是以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价值,决定价值的实现方式。交换价值作用于价值,使价值呈现出来,首先是通过人们的交换活动建立不同商品之间的联系,并且把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关系转化为价值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关系。其次,它要扬弃不同价值主体的主观性,使价值主体的需要服从于公共的社会价值尺度,于是,主体的需要作为价值主体性的主观形式就变成了交换的动机,表现为价值与价值的交换,而价值与价值的交换表现的只是客观的、共同的社会形式。这就是价值主体性客观化的过程,亦是价值主观性向客观性的转化。在这里,交换价值不仅揭示出商品交换中的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证明,价值主体性有主观性与客观性、内在性与外在性之分;价值主体性不可能在它的主观性中获得价值,它只能在价值与价值的交换中,通过价值客观化而获得自身的价值确认。

第二,交换价值以其活动方式改变了使用价值的意义,从而规定了价值主体性的表现方式。交换价值的活动方式就是进行价值的交换。为了进行价值交换,交换价值把商品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外化出来,使进入交换的商品双方各持一极:代表商品价值的一极为相对价值形式,是要表现价值的方面,代表商品使用价值的一极为等价形式,是充当价值表现材料的方面。当使用价值成为表现价值的材料时,它就超越了自然形式的限制,不再是商品的自然实体,而是抽象人类劳动的化身,是以其某种有用性表现抽象人类劳动的形式。于是,使用价值成为了价值的镜子,而价值把使用价值当作自己的实现形式。我们知道,价值作为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体现的是人的创造本性,亦是价值的主体性。因此,价值与使用价值在交换中建立起来的本质和实现形式的关系,也就是价值主体性与价值自然体之间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这种关系表明,价值主体性的社会性只能通过商品的自然形式表现出来。

第三,交换价值建立了价值主体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交换活动是以价值的个体性存在为前提的,交换活动的功能就是把不同的个体联结成社会的整体。在交换中,个体把自己的劳动产品转化为价值,也就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不仅如此,随着交换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个体在进入交换之前就把自己的产品当作社会的产品来生产,并且以交换价值的社会尺度来约束自己的生产,使其成为社会生产的一部分。这样,交换活动就使自己成为了价值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建构过程,一方面,它把价值主体分裂为个体,另一方面,它又赋予个体以价值社会性,把个体联结成有机的社会整体。

价值主体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其实就是价值主体与价值世界的关系。从这一观点看,交换活动不只是建构价值的主体性,而且还建构了人的价值世界,它是以价值主体的建构来展示价值世界的结构和发展的内在机制。

四、商品拜物教与价值意识

商品拜物教概念是马克思对商品所作的最明显、最突出的形而上学反思。在分析商品拜物教的开篇,马克思就明确地指出:“对商品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种很古怪的东西,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4](P88)商品的“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是商品拜物教的秘密地,也是马克思说明商品拜物教的逻辑起点。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的“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就是商品的本质与表现这个本质的现象形式之间的矛盾性和不一致性。这种矛盾和不一致也就是商品的异化存在。

商品首先是劳动产品。劳动产品是人们社会劳动的成果,体现着人的社会性。商品作为劳动产品,本质上也是社会的产品。但是,商品又不同于劳动产品,劳动产品采取的是直接的共同劳动形式,直截了当地表现人的社会性,而商品生产则采取的是私人劳动形式,因此,它的社会性不能直截了当地表现出来,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获得社会形式。交换把劳动产品抽象为人类社会劳动本身,抽象为价值,把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转化为价值与价值的关系,这时,人类劳动的社会性就取得了价值的表现形式,即采取了物的外观。于是,劳动产品就转化为商品,劳动产品的社会性就转化为商品的价值关系,劳动产品的自然形式就转化为商品交换的物质媒介。这就是商品社会化的特殊表现形式。马克思把这种特殊形式表述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4](P89)

人类劳动的社会性以物与物的关系呈现在人们的面前,本身就是一种异化。这种异化首先发生在人类劳动的社会性上。人类劳动的社会性以物与物的关系为外观,是人类劳动社会性物化的结果,它使人类劳动的性质脱离了人自身的存在,并且成为独立于人、制约人的活动的存在物。这种存在物本身就是人类劳动社会性的异化物。其次,物与物的关系也处在异化之中。物与物的关系本来是劳动产品的自然关系,却采取了价值的形式,这就意味着,物与物的关系已经从它们的自然形式中异化出来,成为掩盖人的劳动社会性的物质外壳。人类劳动的社会性采取物与物的关系的外观所引起的这种双重异化使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4](P89),于是,人们的感觉也随之异化了,商品的价值给予人们感觉的,不是人自身的社会性,而是同人的社会性相对立的物的形式。这种感觉的异化最终导致了商品拜物教。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商品内在的社会性与其表现的物的外观的矛盾和不一致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

商品拜物教与宗教一样,是异化的意识。但是,同为异化的意识,商品拜物教与宗教又有区别。宗教的异化产生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狭隘性,而商品拜物教的异化则产生于人与自己创造的生产方式的狭隘性,明确地说,它是私有制的产物。由于这一区别,宗教的异化意识表现为对上帝崇拜,而商品拜物教的异化意识则表现为对价值的崇拜,本质上是异化的价值意识。在这里,价值意识的本质通过商品拜物教被揭示出来:价值意识不产生于人们的认识活动,而是产生于人们的交换活动,所以,价值意识不是对价值的反映,而是价值的创造,它不存在于人类的理智中,而是存在于人们的现实活动中。因此,价值意识是有着特定含义的意识,只有在商品的本质中才能得到说明和理解。

马克思以商品拜物教揭示了价值意识的秘密,也展示了货币、价值属性的历史局限性,从而表明,人的价值存在、价值的主体性和价值意识都是时代的产物,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它们以异化的和否定的方式存在,随着商品生产为新的生产形式所代替,这种异化的价值存在、价值主体性和价值意识必然被扬弃,取而代之的是以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内核的价值存在、价值主体性和价值意识。这是价值哲学的绝对历史主义的观点。正是在坚持这一观点上,马克思把自己的价值哲学与现代其他价值哲学区别开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政治哲学论文范文3

一、市民社会概念将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融聚为一体

1859年,在写作《〈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时,马克思曾有这样一段表述:“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后来因基佐先生下令驱逐而移居布鲁塞尔,在那里继续进行研究。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0](P591-592)马克思的这段表述对人们来说或许并不陌生,因为其在学术界被称为是马克思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而颇有戏剧性意味的是,正是这个闪亮的“经典表述”的字眼诱使人们在看到这段话时,总是不由自主地从前往后读,从而将目光聚焦于马克思所提到的“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似乎这样也能直接捕获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容。然而,对于认识历史唯物主义而言,这段记述的“经典”部分,并不在于后半段马克思所表述的“总的结果”,即关于生产力、生产方式、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的关系的指认,而在于前半段他所回顾的得到这个“总的结果”的研究历程。根据马克思的回顾,他从探询市民社会开始,继而进入政治经济学的领域,最后得到了研究的“总的结果”。因而倒过来解读,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探索之旅的起点,就是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这样来看,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不仅如上所示,是从考察人的自然需要开始的,而且也是从考察市民社会开始的,在此意义上,市民社会通达到了历史唯物主义中。市民社会通达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其实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早已指认,他甚至在这本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典范作品中直截了当地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11](P540),唯物主义历史观“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12](P544)。马克思的这些论述表明,要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内涵及实质,不能绕过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考察,市民社会概念是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桥梁。而在这里,我们又会洞悉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哲学是内在相通的。问题是这样的:如果仅仅根据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市民社会看上去只不过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内在范畴,就其内涵而言,大致相当于经济基础,而且其所指涉的具体对象存在于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如果这样来认识,那么我们并不能从市民社会概念中得到新鲜灵感,进而由此突破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传统理解,因为这样来看,马克思只是用“市民社会”这个词汇来代替“经济基础”加以使用而已,而这种词汇的换用并不会改变历史唯物主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然而,对于马克思文本的解读,在任何时候都应警惕“寻章摘句”所可能导致的偏蔽,因而一定要从总体性的理论语境出发来予以全面把握。

由马克思上面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记述可知,他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从黑格尔那里得来的,而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却显然不是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而是一个纯粹的政治哲学的范畴。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以市民社会范畴为中心,阐述了所有权、意志、人格、道德、伦理、法以及国家等等概念,并由此建立起了一个充满内在张力的政治哲学问题域。化繁为简地说,这个充满内在张力的政治哲学问题域,集中指涉的乃是相互关联的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为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立言;一是如何为普遍伦理和普遍价值辩护。放大来看,黑格尔围绕市民社会范畴所提出的这两个政治哲学问题,也大致可以概括整个近现代政治哲学的几乎全部内容。黑格尔之前的近现代政治哲学家,虽然没有提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但其实他们都早已在市民社会的界面上进行理论创造了。如果说市民社会的历史形成,标志着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全面出场,那么从霍布斯、洛克一直到黑格尔的几乎所有自由主义哲学家,都不遗余力地从各个角度,在理论上为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提供合法性证明。比如,洛克建构财产权理论,就是要做这项工作,这也便回到了上文所指的由人的自然要求引申出权利和自由这个问题上去了。然而与此同时,卢梭、休谟包括黑格尔等哲学家,也深刻认识到了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们才分别提出了公意、正义、普遍伦理这些概念,并从理论上思考如何解决这两者之间的冲突问题。比如,休谟在《人性论》中就曾这样指出:“因为性情和外界条件方面的任何重大变化既然同样地消灭正义和非义,而且这样一种变化所以有这种结果,只是由于改变了我们自己的和公共的利益;因此,必然的结果就是:正义规则的最初确立是依靠于这些不同的利益的。但是人们如果是自然地追求公益的,并且是热心地追求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梦想到要用这些规则(指正义规则———引者注)来互相约束;同时,如果他们都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丝毫没有任何预防手段,那么他们就会横冲直撞地陷于种种非义和暴行。”[13](P533)毋庸置疑,从问题所指向的具体现实来看,洛克、休谟等政治哲学家的理论建构,折射出了市民社会这个既隐在又显在的现代事物中的内在矛盾。而当黑格尔明确提出市民社会概念,从而对霍布斯、洛克以降自上而下凸显出来的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即证立个体权利和维护普遍利益)予以整体性审视后,市民社会概念的政治哲学意蕴便一览无余地显现出来了。可以说,要理解整个近现代乃至当代政治哲学中的权利、自由、平等、道德、正义诸问题,是无法回避市民社会这个覆盖面更大的基础性政治哲学概念的。问题的关键在于:马克思通过研习黑格尔的法哲学而得到市民社会这个政治哲学的概念之后,虽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将之转换为一个与经济基础对等的范畴,但这只是市民社会概念在马克思这里的一种含义,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含义,因为人尽皆知,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也曾明确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而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这个作为旧唯物主义立脚点的市民社会,显然不是一个与经济基础对等的范畴,旧唯物主义不可能以经济基础为立脚点,这是说不通的。毋宁说,这个被马克思视为旧唯物主义立脚点的市民社会,指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而这正是整个近现代政治哲学据以立论的那个根本支点,因为当我们说洛克、休谟、黑格尔等人在市民社会的界面上阐述政治哲学问题时,即是指他们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个界面上来为之的。所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依然保留了政治哲学的含义,并且更重要的是,这种含义还渗透到对等于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范畴中,使之具有了比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更为丰富的内涵,因为马克思提炼经济基础这个范畴,是通过考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实现的,这体现了马克思所说的那个通过考察现在来理解过去的历史研究的方法,即“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14](P29)。这样来看,当马克思指认市民社会是其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起点时,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脱离政治哲学的语境来理解这一指认。而只要进入到政治哲学的语境中,我们就会发现,近现代政治哲学家所讲的权利、自由、平等及正义诸问题,也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出现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因而历史唯物主义已经在最本质的内容上,关涉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最深刻的矛盾。

恩格斯在1877年撰写的马克思传略中,其实就婉转地讲述了这一点:“这种新的历史观(指唯物主义历史观———引者注),对于社会主义的观点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证明了:至今的全部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中发展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一直存在的;大多数人总是注定要从事艰苦的劳动而很少能得到享受。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只是因为在人类发展的以前一切阶段上,生产还很不发达,以致历史的发展只能在这种对立形式中进行,历史的进步整个说来只是成了极少数特权者的事,广大群众则注定要终生从事劳动,为自己生产微薄的必要生活资料,同时还要为特权者生产日益丰富的生活资料。对历史的这种考察方法通过上述方式对至今的阶级统治作了自然而合理的解释,不然这种阶级统治就只能用人的恶意来解释;可是这同一种考察方法还使我们认识到:由于现时生产力如此巨大的发展,就连把人分成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最后一个借口,至少在最先进的国家里也已经消失了;居于统治地位的大资产阶级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它不但不能再领导社会,甚至变成了生产发展的障碍,如各国的商业危机,尤其是最近的一次大崩溃以及工业不振的状态就是证明;历史的领导权已经转到无产阶级手中,而无产阶级由于自己的整个社会地位,只有完全消灭一切阶级统治、一切奴役和一切剥削,才能解放自己;社会生产力已经发展到资产阶级不能控制的程度,只等待联合起来的无产阶级去掌握它,以便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使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经营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成果不断增长,足以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15](P459-460)恩格斯在这一大段话中,集中讲述了唯物主义历史观在解释社会主义上的意义,实质也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容所作的一次深刻阐释。在这种阐释中,恩格斯既然将“阶级”、“剥削”、“奴役”、“特权”、“财富分配”以及“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等词汇和表述嵌入进来,那就说明历史唯物主义在内容上,既通向对资本主义最深层矛盾的揭示,也涉及对理想政治模式的建构问题,这大概是历史唯物主义最本质的理论关切了。而从这个理论关切来看,在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必然律中,恰恰蕴藏着一种强烈的冲破必然律的自由。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尤其能够说明这个问题。如果说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是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衍生出来的一个部分,那么在他的《资本论》的写作中,不仅是那些看似是历史唯物主义决定论式的关系起着支配作用,而且权利、平等、正义等政治哲学的话语也起着支配作用,我们甚至可以断定,后者所起的支配作用是超过前者的,因为马克思一切理论创造的旨趣,不在于解释世界,而是在于改变世界。如果仅是以决定论式的关系与规律来理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整个历史,那就与只知道解释世界的理论家没有差别了。只有进入到政治哲学的问题域,进而开引出“自由”这一理论维度,改变世界才是可能的。这就是整个《资本论》写作的最后落脚点,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最终指向。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不仅历史唯物主义在整体上通向了政治哲学,而且其各个构成要素,也完全不像阿尔都塞所说的那样,全都是一些无主体的、结构性的、事实性的东西,而是也都链接到系于价值判断的政治哲学问题上去了。比如说生产力,我们就不能将之理解为一个纯粹事实判断的物的东西,而应看到它是一个带有价值判断的所指,当一种生产方式不但不能促进、反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时,生产力的问题就变成政治问题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才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16](P527)。由以上论述可见,马克思在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上所创造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质上与政治哲学是融为一体的。

二、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全部奥秘在于唯物主义历史观

如果说根据市民社会概念来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时,需要看到其政治哲学的内容,那么,我们要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内容及特质,也需要深入领会唯物主义历史观。这是为什么呢?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恩格斯指认了这样一个情况,即18世纪法国启蒙理论家,曾试图借助于永恒理性和永恒正义的观念来建构理想的社会政治模式,然而,“这个永恒的理性实际上不过是恰好那时正在发展成为资产者的中等市民的理想化的知性而已。因此,当法国革命把这个理性的社会和这个理性的国家实现了的时候,新制度就表明,不论它较之旧制度如何合理,却决不是绝对合乎理性的。理性的国家完全破产了。卢梭的社会契约在恐怖时代获得了实现,对自己的政治能力丧失了信心的资产阶级,为了摆脱恐怖时代,起初求助于腐败的督政府,最后则托庇于拿破仑的专制统治。早先许诺的永久和平变成了一场无休止的掠夺战争。理性的社会的遭遇也并不更好一些。富有和贫穷的对立并没有化为普遍的幸福,反而由于调和这种对立的行会特权和其他特权的废除,由于缓和这种对立的教会慈善设施的取消而更加尖锐化了;现在已经实现的摆脱封建桎梏的‘财产自由’,对小资产者和小农说来,就是把他们的被大资本和大地产的强大竞争所压垮的小财产出卖给这些大财主的自由,于是这种‘自由’对小资产者和小农说来就变成了失去财产的自由;工业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迅速发展,使劳动群众的贫穷和困苦成了社会的生存条件”[17](P526-527)。恩格斯在这里的指认,对于理解近现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实质,对于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近现代政治哲学的分野,进而对于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都是富有启发作用的。众所周知,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18世纪法国启蒙理论家,都是那个时代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如果说他们的政治哲学思想集中反映在永恒理性与永恒正义这些观念当中,那么放大来看,这些观念也为16世纪以来几乎所有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反复申说。

政治哲学论文范文4

霍布斯所谓的对“最一般和最普遍的概念的定义”实际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形而上学命题,例如,我们一说起笛卡儿,就会想到他的三个著名的形而上学命题:心灵的非物质性、上帝的存在以及心物的二分等。但是,如何才能断定一个自然哲学命题就一定是形而上学命题而不是其他的命题呢?这里我们不妨借用沃特金斯的判断标准。沃特金斯说,一个对世界做出真实断言但是又不能经验地加以检验的命题就是形而上学命题。可是我们又该如何判断一个命题是真实断言呢?沃特金斯认为,如果一个命题不但本身不能经验地加以检验,而且还与本身可经验地加以检验的另一个命题相矛盾,那么这个命题就是一个真实断言。举例来说,当霍布斯说,“一切运动对一切无论什么样的物质都会产生某种影响”时,这是否也意味着,我打一个喷嚏也会影响到遥远的银河系呢?打喷嚏能否影响到遥远的银河系,这是一个常识,因此这是可以经验地加以检验的,而霍布斯的命题显然与此相矛盾,并且它本身也不能经验地加以检验,所以霍布斯的这个命题就是一个真实断言,因而它正是一个形而上学命题。“当霍布斯写下他的这个命题时,他同时代的数学家约翰•瓦里斯就写信讥讽他道,“跳蚤的一跃不会传导到印度群岛”。霍布斯随即回信反唇相讥,“如果我问你,你怎么知道?你也许狐疑满腹,却回答不出一个字来。”“删瓦里斯是在用经验命题来反驳霍布斯的形而上学命题,因此是用错了武器。比如说,如果我们拿常识的标准来衡量“燕山雪花大如席”,显然会觉得这句诗荒唐至极,因为根据经验来说,世界上根本就没有大如席的雪花。毫无疑问,瞿布斯老家的“跳蚤的一跃”,的确不能引起印度群岛那里任何可观测得到的变化,但是这却不意味着它在那里无论什么变化也没有引起。这里需要提及的是《短论》中的一个形而上学命题。《短论》是霍布斯重要的哲学著作,里面的许多有关自然的观念为霍布斯后来的政治哲学埋下了伏笔。

就是这样一本重要的著作,却被施特劳斯弃之不顾,他认为这只不过是一本自然哲学著作,因此“与我们的目的关系不大”“而施特劳斯所说的目的,就是要寻找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和开端。施特劳斯认为与他的目的有关的两个文献,一个是霍布斯为自己的译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所写的“导言”,另一个是他为亚里士多德《修辞学》所作的两篇英文汇纂。其实,《短论》不仅有关于物理世界的论述,也有关于人在物理世界中之自然状况的论述。据沃特金斯说,书里的观念“除一个以外,所有其他的观念都基本上毫无改变地存续到他后来的哲学和政治著作中去了。”“啪’这一例外就是霍布斯在本书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流射论”。太阳离我们人类十万八千里,可是它还能把它的光传导给我们,霍布斯深深地被这种自然现象所迷惑。于是,它开始思考如下这个问题:一个物体(施动者,agent)如何能够作用于另一个离自己较远的物体(受动者,patient)呢?霍布斯认为,物体的相互作用必长春市委党校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CPCCHANGCHUNMUNICIPALCOMM兀1tE须相互接触才能实现,因此,一个物体对另一个离自己很远的物体的作用,可能会以两种可能的方式实现,即要么前一个物体先向其周围的物理介质发出一种运动,这个运动经过层层传递,最后影响到后一个物体;要么前者从自身抛出许多微粒(霍布斯称其为物素,species),有些微粒于是撞击到后者。假定这种作用通过第一种方式来实现,那么就会得出平行受光面比垂直受光面更加明亮的荒谬结论来。既然这显然有悖于经验,那么前一个物体一定是以第二种方式来实现其作用的,也就是说,太阳是通过流射来传递其光芒的。然而,翟布斯后来认识到流射理论也有它难以克服的困难。“如果物体不停地发送出如此众多的实在的物素而本身又得不到供应,它们将何以自存?这真难以确定。”“啪”况且,如果发光体把自己的流出物永远不停地甩出去,这就要求它必须拥有内在的自我运动的能力。可是霍布斯已经说过“无物能把运动给予自身”(见前引霍布斯的手稿),更何况他在该书的“第一部分结论十”中也声称“没有东西能够移动自己。有鉴于“流射论”存在的以上困难,霍布斯最终不得不放弃了这种理论,因此它没能存续到他后来的政治思想中去。

二、“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和善恶标准

霍布斯在《短论》开篇写道:没有被添加也没有被减去的东西将保持原来的样子。根本没有与它物接触的东西,就既不会被添加什么,也不会被减去什么。“这两个形而上学命题可以概括为一个命题,即“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这个命题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霍布斯如何看待意愿、思想和感觉等精神活动。我们知道,笛卡儿在《第一哲学沉思集》里,从他唯一绝对确信的真理——“我思,故我在”——出发,推导出“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理智或一个理性。”这个“我”就是心灵,笛卡儿认为这是一个精神性的存在,是心灵实体。思想(包括怀疑、意愿、想象、感觉等)就是这个精神性实体的属性。霍布斯却反对这种推论,他说,“说‘我在运思,所以我是思’,这比说‘我在散步,所以我是散步的实体’好不到哪里去,它们都不是好的推理”。

霍布斯的意思是说,假如这种推理有效的话,这就意味着有多少活动就有多少实体。霍布斯的主张是,“所有活动的主体只能以有形体的样式来想象”,因为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非物质的东西会完成某种活动。和笛卡儿不同,霍布斯不认为思想、意愿、想像和感觉等都是心灵的属性,“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告诉我们,这些既不是物质的东西,也不是非物质的东西,它们只是物质的东西当中所发生的变化,因为只有物质的东西才能被其他物质的东西所推动,从而引起它们的变化。思维、感觉、想像和意愿都是某些种类的物体被迫卷入其中的活动。这里“某些种类的物体”就指人的感官,它们之所以“被迫”是因为它们受到了外物的撞击,而不是它们主动去撞击外物,外物对感官的撞击留在我们大脑里的东西就是观念或印象。既然意愿等都是感官被迫卷入其中的活动,当我伸手拿杯子时,看起来“好像是我们把物体拿到了我们这里,而实际上不如说是物体通过位移把我们吸引到它那里。”“∞‘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使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目的因实际上只不过是伪装起来的动力因,也就是说,看起来好像杯子是目的因,而实际上它不过是动力因,用霍布斯自己的概念来说就是,杯子是施动者,我是受动者。由此我们看到霍布斯是如何颠倒了传统的施动者和受动者的观念。于是我们也就明白,为什么霍布斯会否定自由意志。因为当“我想要”(wil1)某物时,“我”不是我们通常以为的施动者,它只是一个受到“某物”推动的受动者。因为我的意志是受到某物的推动的,因此我的意志不可能是自由的,它是受到这物的推动而不是主动去要此物的。霍布斯说,没有东西从自身获得其发端,它是受到自身以外其他直接的施动者的作用以后而发其端的因此,起初当一个人对某物有欲望或意愿(wil1)时,(而他对此物不久之前还没有欲望和意愿),他的意愿的原因却不是意愿本身,而是其他不受他掌控的东西。霍布斯在《短论》中也说,欲望的行为是动物精气(animalspifi)朝着移动自己的事物的运动。这个事物就是动力因,或施动者。欲望是被移向这个事物的被动的能力。因此,在一个人们除了追求因果地(causaHy)吸引着他们的事物、此外便别无其他选择的世界上,可以被他们称作善的也正是那些事物,即善对每个事物来说,都是那个有主动能力把它们吸引到自己这里来的东西。“相应地,恶就是那个有主动能力把每个事物从自己这里排斥出去的东西。霍布斯又补充说,对一个人来说是善和他想要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未必如此吸引一个人的东西,则不一定吸引另一个人。

霍布斯甚至不忘记把善恶观念与运动联系起来。霍布斯认为,动物有两种运动,一种是生命运动(vitalmotion),一种是动物运动或意愿运动(animalmotionorvoluntarymotion)。生命运动“从出生起就开始,而且终生不问断:如血液的流通、脉搏、呼吸、消化、营养、排泄等过程便属于这类运动。”“嗡’而“生命之源则位于心脏。当意识中的运动传播到这里,必然会引起生命运动的变化或改变,即要么促进它,要么延缓它:要么协助它,要么阻碍它。当阻碍它时,这意识中的运动就是快乐;当延缓它时,它就是痛苦、麻烦、忧伤等。”“阿人往往会把自己想要的东西称之为善,把自己讨厌的东西称之为恶:快乐是人想要的东西,因此快乐是善,痛苦是人讨厌的东西,因此痛苦是恶:有助于生命运动的东西既然是快乐,那么它就是善,阻碍生命运动的东西既然是痛苦,它便是恶。下面一段话是霍布斯著名的善恶宣言: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来说,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成为恶:轻视的东西则称为无价值和无足轻重。因为善、恶和轻视状况等词语的用法从来就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独地、绝对地是这样。也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这种准则,在没有国家的地方,则是从代表国家的人身上得出的:也可能是从争议双方同意选定,并以其裁决作为有关事物的准则的仲裁人身上得出的。正是从这里,霍布斯得出了他的关于自然状态的重要论点,即不存在天生(或根据自然而来,bynatur~的区分善恶的共同标准。因此,如果没有共同标准,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共同标准:而为了使一个共同标准能够建立起来,就必须确立一个者,这个者的命令即民法(civillaw)就是共同的标准,它规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

三、“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和自由

“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所隐含的肯定含义是只有有了推动才会有变化。一旦这种推动施加给某物,它不但会运动起来,而且,只要它不受阻碍的话,它就会永远运动下去。霍布斯说,无论什么东西被推动起来,只要它旁边没有它物促使它静止下来,它就会永远移动下去。既然运动对霍布斯来说是如此基本的观念(因为自然现象的原因没有不在于运动的),那么,可想而知,霍布斯的自由概念也不会离开他的运动观念。实际上霍布斯确实是以运动来定义自由的,他说,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睨由于霍布斯坚持运动只能是物体的运动,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物体;如果不受阻碍的运动就是自由,那么万物的运动只要不受阻碍,万物就都可以有自由。这当然也包括人,即人的自由也是“没有阻碍的状况”,因为人也是物体。可是,虽然人也是物体,但人却不仅仅是物体,因为,和单纯的物体比起来,人还多出了一个东西,这多出来的东西就是意志。霍布斯其实并不想使用“意志”这样的词,因为这会给人错误的印象,使人们以为他也承认意志是一个东西(实体)。于是霍布斯急忙出来澄清。意志与其被称作意志,还不如被称作“意愿的行为”,它不是“意愿的能力”(theact,notthefaculty,ofwilling),而是“在斟酌之中,直接与行动或不行动相连的最后那种欲望。”意志既然是欲望,而欲望又是什么呢?霍布斯当然不会说欲望是又一个实体,他认为欲望是无法测量的极细微的身体的运动,霍布斯称这种极细微的运动为意动。由此观之,人的自由就不单单是“运动不受阻碍的状况”了,它应当是“人的意愿(voluntary)运动不受阻碍的状况”。霍布斯对“自由人”的定义是: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todowhathehasawilltodo)的人o霍布斯甚至认为,~个在劫匪持枪逼迫之下遂主动顺从劫匪的人也是自由人,因为劫匪并没有禁止他去“做他愿意做的事情”,即他还可以避免被射杀。由人的自由,霍布斯又论到臣民的自由。既然万物的不自由都是由于受到了外物的约束,接下来,霍布斯就不得不说说外物的约束都有哪些。我们已然知道,霍布斯把物体分为自然物体和人为物体两种,那么,外物的约束也应该分为自然约束和人为约束两种。而这人为的约束在国家状态下就是民法(civillaws)o在自然状态下,人只受到物理障碍(自然物体)的限制。换句话说,这些物理障碍一旦被除去,人就会处于绝对自由的状态。一当人们相互立约而放弃他们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从而进入国家状态之下,他们就失去了这种自由。然而,在进入国家状态时,他们虽然放弃了“一切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therighttoallthings),他们并不是放弃了所有的权利,他们是带着他们保留下来的某些权利进入国家的,这些保留下来的权利包括:民法不禁止的行动权,自我防卫权,使用食品、药品、空气以及其他为生存所必须的东西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霍布斯所谓的臣民的自由。亚里士多德教导说,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享有比任何其他政体下的人民更多的自由,霍布斯却认为这种学说是一派胡言,因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政体中,者都拥有同样大的权力,因此任何政府形式下的人民所受到的约束也都是一样的。虽然路加城的城楼上写着耀眼的“自由”两个大字,那里的人具有的自由却不比其他城邦更多,他们也没能更多地免除国家的徭役。

四、生命运动和自然平等

政治哲学论文范文5

    随着在法国举办的“中国文化年”完满闭幕,“法国文化年”即将在北京拉开序幕:“印象派画展”和“法国时尚展”令人期待,酷爱中国文化的法国总统希拉克也于10月8日早早抵达北京。然而,就在这一晚,就在这个中法友谊再度升温的时刻,从网上传来噩耗,法国当世最伟大的哲学家德里达,因胰腺癌在巴黎一家医院去世。2001年9月来北京大学演讲的时候,头发已全白了的德里达精神矍烁,步履轻盈,丝毫看不出71岁高龄的迹象。在座聆听大师讲座的人都说,他至少可以活到90岁。德里达从中国回国不久,人们就得知德里达身患重病的消息。按照法国的医疗条件,谁都未曾想到三年后德里达就会撒手人寰。“一觉醒来是清晨,世间已无德里达”。

    德里达无疑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是啊,在过去三十年间,有哪个词语能象“解构”一词这样能激发人们的激情和想象力呢?有哪一个哲学家能象德里达这样在世界范围内激发起人们的哲学思考呢?有哪一个哲学思想能向解构主义这样打破学科的界限渗透到所有的学科,尤其是自然科学领域呢?能够激发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的激情,这是一个伟大哲学家的标志。你可以说德里达的学问不能令你信服,他的表达不能让你舒服,但是,他永远能激发人们对司空见惯的事情重新进行哲学思考,德里达就是哲学在当代的化身。德里达的哲学的确也能被归纳为几个教条或学说,比如“延异”、“踪迹”、“播撒”、“替补”、“游戏”、“不在场”、“书写”、“文本”、“他者”……这也是解构主义能畅通无阻地在全球流通的一个前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德里达的哲学是一种艰深的“哲学技艺”,是一种持之以恒的读与写的“活动”,这就无法被化约为那些教条或学说了。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很容易就能模仿和重复那些词语和话语,却很难学会解构分析技巧的原因。

    “解构是一种批判”,正如伽谢(Rodolphe Gasché)所说。 但是,这种批判的目的并不是从“解构”的字面上所理解的“摧毁形而上学”,即批判某个哲学家的思想并终结它。正相反,德里达对某个哲学家的解构总是进入到其文本之中,揭示其文本内在逻辑的悖论、矛盾和断裂之处,揭示其思想隐秘的前提、隐含的修辞或可能性条件,揭示其陷入某种中心主义(在美国习惯叫做“本质主义”)的思想困境。因此,解构并不是简单地以“非主题”的方式在前人的哲学文本中揭示出前人所未曾见到的东西,比如说那些语言学的、精神分析的、人类学的、女性主义的新洞见,而是以一种使经典文本被激活的方式重新阅读和进入传统的经典文本。德里达对某个经典哲学家的解构总是能激起人们以新的方式和新的视角重新阅读这些哲学家的激情,解构使那些庞然大物复活了。“解构就是批判,而批判就是激活”,这就是德里达的伟大之处。罗蒂愚蠢地假想他要和海德格尔、德里达去争谁是“最彻底反形而上学的哲学家”的皇冠。实际上,他并没有看到,海德格尔与德里达都不是不学无术之辈,这两个引领二十世纪哲学潮流的人对哲学传统的熟悉和珍视,远非一个颠覆形而上学的尾随者和狂热分子所能理解。与通行的印象相反,德里达对形而上学的解构不是为了彻底摧毁西方形而上学,而是为了激发西方哲学传统的新生。德里达正是以这种方式扞卫着哲学传统,并将自身归之于其中。德里达总是精心地选择自己与之对话的哲学家:柏拉图、卢梭、康德、黑格尔、尼采、弗洛伊德、索绪尔、海德格尔等。就象黑格尔和海德格尔一样,德里达通过对那些经典哲学家的文本解构性的分析,激活了那些哲学家的思想,激发人们以一种新的方式重新进入那些经典和传统之中,激发人们在哲学之中和“哲学的边缘”重新进行哲学思考。德里达的文本给人的那种精神的愉悦就在于,尽管你很难读懂他的文字,但是,你所读懂的和读不懂的都能激发你真正的哲学思考。

    德里达1966年在美国的霍普金斯大学的结构主义研讨会上一举成名之后,他在法国的形象一直是作为五、六十年代鼎盛一时的结构主义运动的分裂者和终结者。多斯(Fran?ois Dosse)在两大卷的《结构主义史》(1992-94)中,用德里达的“解构主义”一词来标志“结构主义时代”之后的整个一个时代。 而费里和雷诺(Luc Ferry & Alain Renaut)在《六八年的思想》(1985)中则把德里达定位于与福柯、阿尔都塞、布尔迪厄、拉康这些思想家同属于法国六八年学潮的那一代激进的“反人道主义”的哲学家。他们给德里达戴上一顶“法国的海德格尔”(德里达=海德格尔+德里达的风格)的帽子。 到了八十年代,德里达在法国的影响已经减弱了,而在法国之外他的影响却远远要比在法国本土大得多。耶稣说:“先知在本地是没人尊重的”。德里达在法国一直被学院派人士认为是一个诡辩论者,一个智者,一个怀疑一切的怀疑主义者,一个鼓励随意阅读的不严肃的人,一个不学无术的骗子,一个犬儒主义者,一个保守主义者……人们不禁会问:难道他们竟无视德里达的思想的激进、对现实的积极关注、对文本的细致解读和严密论证、对一种负责任的伦理和政治的扞卫吗?他们难道从不去读德里达的书就肆意攻击他人吗?他们为什么这么害怕解构呢?现在,大师已去,当年索邦大学和那些大学学院中保守的教授也已耆耆老矣,与大师之间的种种恩怨也该化解了。他们应该将对后现代主义的厌恶与对德里达的尊重区分开,以重新审视德里达对于法国和我们的时代的意义。随着福柯、阿尔都塞、巴特、拉康在八十年代初的五年间相继辞世,当年叱咤风云的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大师们还剩下谁了?到现在,他们应该发现,是谁带给人们如此多思想上的惊喜和震动?是谁堪当法国二十世纪“哲学的辉煌”中的“最后一位大师”?还有谁能在德里达的身后继续扞卫着法国哲学的光荣与梦想?所以,他们应该珍惜德里达,把他视为法国的国宝。可以预想,新的一轮对德里达思想的研究将在法国本土兴起。这就是德里达的死亡所带来的和解。

    德里达之死使他成为呼唤我们去聆听和理解他思想的允诺的“幽灵”。他活着时候的形象带给人们“影响的焦虑”,并妨碍了人们心平气和地对待他。现在,哲人日已远,应该还德里达一个“公正”了,不是法律上和名誉上的公正,而是向德里达的思想敞开友好的胸怀的“公正”,是给予一个死者无条件的“宽恕”的“公正”。现在,德里达将作为一个“幽灵”而不断重新来到人们的思想之中。因此可以说,德里达的死亡是他的生命的“替补”。德里达在《永别了,列维纳斯》中曾说过,“从始至终,列维纳斯的整个的思想就是沉思死亡。”“永别”就是对他者的必死性的承认。让我们说:“永别了,德里达!”

    我们“重复”他思想的“踪迹”,我们接受他赠与我们的思想的礼物,我们也在“灰烬”中看到他的必死性,看到了他的思想被消抹、被覆盖的不可避免和脆弱性。因此,保留他的死亡留下的终必消亡的思想“踪迹”,这是我们对这位再无法与之面对面交流的人的“记忆”和“哀悼”,也是我们在背叛的“可能性”之中对这位永远“不可能”在场的死者无条件的“忠诚”和“责任”。这是他教给我们的。把德里达思想的踪迹实体化,把作为激发人思考并纠缠于人的思考的幽灵可见化、肉身化,甚至给他披戴上“解构主义之父”的皇冠和新装,把他激进的思想彻底学院化、教条化、经典化、官方化、安全化,再把他送入哲学神圣家族的殿堂的神龛之中,这些闹剧无疑都消解了“哀悼”本身,是最糟糕的一种“哀悼”。哀悼必须恰如其分,那就是以进入德里达思想之中的方式守护着他的思想的灰烬和踪迹。因为死亡带来了哀悼和友谊,所以,在德里达之死之时,适宜的是与德里达一起去沉思“哀悼”与“友谊”。

    二、解释德里达的三种模式:海德格尔、德曼与列维纳斯

    “德里达的幽灵”无法被划归为某个特定的学院制度或思想体系之内,其思想内部也存在着矛盾的、悖论的、异质性的甚至是自我颠覆性的成分,这些都不应该被简化为某种单一解释模式,而应该为其保留其文本的可写性和无限再解释的权利。对德里达思想流行着三种解释模式。第一种是在前面讲过的把德里达视为彻底地颠覆传统形而上学之人。这种解释模式我称之为“海德格尔式解释”,比如哈贝马斯、费里和雷诺就把德里达视为“尼采-海德格尔”的解构形而上学事业的传人。这种解释模式认为德里达的事业在于解构传统的形而上学,尤其是它的语音中心主义,能指中心主义,阳性中心主义,在场中心主义等等。德里达关于不在场对于在场的优先性、将来对于现在的优先性、有限性的悖论等思想无疑来源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差异”。但德里达的延异概念其实更依赖于结构主义和符号学对索绪尔语言学的重新解释。此外,也很难说尼采在这方面对德里达的影响就比海德格尔要小。

政治哲学论文范文6

经过了一个世纪的政坛风云与官制兴革,人们回首发现:“科举竞争”无论是与我国古代的世卿世禄、察举征辟,还是与外国古代的贵族制、军功制与“奴官”(如近东的所谓马木路克制)制相比,都要合理得多。而科举废除后,我国军阀时代与后来的官制也未见得优于、甚至常常是劣于科举。另一方面现代文官制中的考试制度却有许多类似科举的程式。因此为科举制“平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了。当然,对照现代文官制的实践,要挑科举制的毛病也是轻而易举的。诸如考试内容的陈腐、参考资格与考试规则等方面用现代眼光看也并非绝对公平。而当时的官吏铨选中除考试外也还存在着其他非竞争性因素,如世袭、恩荫、荐举、捐官、特授、奴官(太监外任或清时满洲包衣外任之类)等等。但是如果不以现代文明标准苛求前人,则应当说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确难以找到一种政治人材选拔方式其“公正”性与效率能超过我国科举制度的成熟期。而且成熟期科举制度在严肃科场纪律、实行规范竞争方面的确是我们现行的考试制度所不能及、更是“察举征辟”色彩浓厚、身份与“关系”背景强烈的我国现行干部制度应当借鉴的。

撇开贵族政治(它一般与非中央集权的“软国家”相联系)不谈,历史上凡属中央集权的“硬国家”,无论中外,都有赖于高度科层化的职业官僚政治。印度莫卧儿帝国的曼萨卜达尔(mansabdar)体制有33级官阶,从“十人长”直至“万人长”,都是由朝廷自上而下征召、提拔或降黜的官吏。古罗马基础上建立的拜占廷帝国也有复杂的罗戈瑟特(logothete)文官体制,正是靠了这种体制多民族多元文化的拜占廷帝国才得以与特马(军区)制下军官贵族化倾向以及村社的地方自治倾向相抗衡而维持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使帝国在内忧外患频仍的几个世纪中得以延续。所有这些官僚体制都有赖于一套中央铨选,考核与“雇用”官员的程序。但是,曼萨卜达尔体制的原则是“军而优则仕”,军事官僚的色彩远过于文职色彩。作为高级“国家雇员”他们脱胎于莫卧儿早期的雇佣军,其成员多为外国(印度以外的西亚、中亚伊斯兰地区)冒险家,缺少文化自律。因此尽管曼萨卜达尔体制以官僚决定薪俸极高而闻名于史,国家对他们也一直拥有任命与考核之权(如所周知,这两点即高薪与考核是当前人们谈论最多的反腐败方法),但这一体制的腐败速度与程度仍然极为惊人,可以说决不下于我国传统的科举官僚体系。[1]

拜占廷的罗戈瑟特官僚体制文职色彩浓厚,而且对于具有政教合一特点的拜占廷东正教帝国来说,这一官僚体制既保持着独立于教会系统之外的世俗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识形态(宗教)自律。国家对文官的考核内容则包括罗马法之类的实用知识。然而罗戈瑟特在地方行政上的效能受特马军事贵族的制约而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政治贵族化的发展,官僚的作用日益减退,到14-15世纪罗戈瑟特大都已成为无权的虚衔。另一方面由于罗戈瑟特多是低薪乃至无薪职,又执掌征收赋税之权,因而腐败也非常严重。最后,这一文官体制的消亡也就成了拜占庭国家灭亡的先兆。[2]

与这些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相比,我国的科举官僚体系在文职化、科层化、合理化等方面显然更胜一筹。以科举为“正途”而又以儒家学说为科举考试内容的做法把政权的世俗性与意识形态灌输自然地融合为一体,是我国传统政治的一大创造,它比政教合一体制与纯粹的雇佣官僚制都更有利于传统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式的“机会均等”更是在专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统治基础的有效办法。我国的传统中央集权体制延续得远比莫卧儿印度或拜占廷帝国为长久,这与科举官僚制胜于曼萨卜达尔或罗戈瑟特之类的外国传统官僚制是不无关系的。而如果以科举制奠定基础的隋唐为界划分我国历史的前后期,也可以看出,后期中央集权国家的凝聚力与稳定程度要大于前期,这与官僚铨选制度由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的演变也密切相关。

当然也必须指出,科举制植根于我国的具体土壤,它与其他土壤上萌发的制度间具有某些不可比性。科举制有赖于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在人口、发展水平与文化认同上的巨大优势。象拜占廷、印度那样民族与文化成份高度多元化的国家是难以发展出类似制度的。而他们那种形态的官僚制或许是维护这种传统多元化国家中央集权制度的最佳选择。

二从制度层面看科举:“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以考试选拔人材,从技术上讲无可非议。纵使它不应成为唯一的选拔方式,也至少应当是选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起码在入仕之际并无政绩民望可考的情况下,选拔依据在逻辑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识性考试,身份(门第、出身与其他先天性等级)以及个人与机构的随机性荐举。而考试比论身份“公平”,比荐举“客观”,这本属常识,并不是需要在学术上详加论证的深奥之理。现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试制与我国历史上从察举向科举的过渡,与其说是谁学了谁,不如说两者都更多地是基于这种人类价值基础上的常识与逻辑。而它们在实行中遇到的阻力也不是因为其优点在学理上难于发现,而是因为它妨碍着某种既得利益体系。

但对于一种政治制度而言,人材选拔毕竟是个技术性问题,而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科举制与它以前的世卿制、察举制以及外国的罗戈瑟特等官制一样都是以传统型或卡里斯玛型权威作为其合法性基础的。因而它们与建立在法理型权威基础上的现代文官制度、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仍有本质的区别。从这一点上来说,提出所谓“选举制好还是考试制好”的问题来就十分荒谬。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问题的,它与作为人材选拔拔术的考试制并不是一个层面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芸芸众生在总体上看是平庸的,为他们中多数意志所左右的选举结果也往往是平庸者而不是“英明领袖”或圣明君主当选。那么民主制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这样的“统治者”以考试选拔公职人员,就与传统帝王以科举引“天下英雄入吾彀中”[3]有了本质的区别。即使后者的科场纪律比前者更严更“公平”,即使后者在技术上可以为前者所效法,这两者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制度的规定性反映在技术上,就形成了现代文官制度与古代科举的一些重大区别。一般地说,现代民主国家的官员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途:政务官(掌权者)直接或间接由选举产生,与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办事者)多由考试录用,按业绩或年资晋升,具有职业化、专业化特点,不受政党进退的影响。而传统科举官僚体制恰恰相反,这类体制谈不上政务官与事务官的严格区分而只有“君臣”之别(严格地说只有皇帝是“掌权者”,而百官都是为他办事的“臣仆”或奴才),但通常中央及地方的各级政要(即现代一般列为政务官的阁员、议员与地方主官的古代对应者)都由考试出身而非经选举。反而是各衙门的办事员即所谓刀笔吏者流并不通过考试,而是由种种不规范途径产生:有由正官“自辟僚属”者,从社会上招募者,经各种关系推荐者,甚至还有“学而劣则吏”、专以科场淘汰所余充之者。在明代后一途径居然成为定式,即“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4]而他们在现代文官制中的对应角色正是考试录用的主要对象。

“政务官”不经选举,“事务官”不经考试,这样一种与现代文官制度完全相反的现象当然不是出于科举制设计者的考虑欠周,而是由政治制度本身的专制性质所决定的。“政务官”不经选举则不对选民负责,难以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事务官”不经考试则会难免素质低劣,“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5]于是在统治合法性与办事效率两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缺陷。一方面“政务官”不可一世,往往“官逼民反”,另一方面“事务官”蝇营狗苟,衙门陋规泛滥,明清时常有“衙蠹”之称。这显然不是通过强化科场纪律所能解决的。考试选官在技术上确有优点,但它本身并不能解决制度性问题。相反,制度的败坏却能够歪曲这一“技术”。因此尽管到明代科场纪律已经空前严密:“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有禁。……文字中不许自序门第。弥封编号作三合字。……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在外提调、监试等谓之外l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l官。”然而科场中的腐败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其贿买钻营、怀挟请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办甚。事属暖昧,或快恩仇报复,盖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无足道也。”[6]

尽管如此,科举官僚制最大的弊病还不在科场,而在官场。即如黄宗羲所说:“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所谓取士之严,指士林出路仅有科举一途,造成严重的人材浪费;所谓用士之宽,指一旦考上即易于“ 进”,致使“在位者多不得其人”,官场气大坏。他由此叹道:“取土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7]

黄宗羲所处的明末,有识之士对科举制的评价已如此恶劣。其在两百多年后的清末变革之潮中之被废除就不难理解了。今人对“废科举”持批评态度者往往责怪清末以来在“西化”之风影响下一切求变的“激进主义”,实则科举名声的败坏早在清末“激进主义”兴起以前、甚至早在国门未开、国人尚不识西学为何物以前就很严重了。今人往往奇怪于当时的中国放着那么多的积弊不改,甚至连男人的辫子也尚未剪掉,便急急忙忙地废除了科举制这个据说是“类似于现代文官制度”的宝贝。其实人们如果注意到反科举的思潮兴起于“西化”之前,也许就不会奇怪了。历史不能假设,但倘无西方入侵,科举制在中国自身的轨道上是否就能一直运作下去,也未尝不是个问题。明末时从皇帝到社会上就已对“制科之弊”怨声不绝。崇祯皇帝因此提拔了非进士出身的陈新甲、孙元化、陈启新等人委以尚书、总督、巡抚等要职,并“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但专制之制不改而考官之技已失,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8]这段历史几乎可以说就是200多年后废科举后果的预演,它既说明了专制政治不变而只拿考试一法开刀,后果必然不良,也表明了在专制政治下被严重扭曲了的考试选官法本身的危机。对此如果只埋怨清末“激进改制”坏事,也是有失公正的。明清时代科场纪律制定得如此严密,何以科举制仍会败坏呢?我以为黄宗羲的一段话道出了症结所在,虽然这段话他并不是专就科举而言的: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敛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9]

为什么“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原因就在于这是一种“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的立法。科举制败坏的根源就在于此。今日重新评价科举,这一点是不应回避的。

三从政治哲学层面看科举:“大共同体本位”与对个性的禁锢

上述黄宗羲的话还可以引起更深层的思考。这段话表明:中国的传统统治者,乃至传统中国人,并不象表面上声称的那样相信“性善论”。他们对人的“自私”与人性的阴暗面可以说是无时或忘,并为此处心积虑地设计“防人”之法。这种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奇特景观是那些只从儒家圣贤之言来考察“传统”的人难以解释的。明清科场规则之严密,常使今天的科举肯定论者大为赞叹。然而又岂止科场规则,传统中国的“防人之法”达到极高水平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科场防弊达到了每个“考生”派一军人给盯着的地步,官场防弊则达到了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为官的地步,这就是明清两展得登峰造极的回避制。那时除了世袭的土司和法定必须由孔家人任知县的曲阜一地外,全国各地的县官都必须来自外省,甚至本省其他府、县的人也不行,以防同乡结党为弊。就是这些外省人还不能久任,而须频繁调动,以防任职日久形成关系网。对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国家也常持以怀疑的眼光,尽量限制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间依附关系的发展。甚至对于儒家意识形态极力褒奖的家族组织,专制国家也不象表面声称的那样欣赏。从北魏的废宗主而立三长、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险遭杀身之祸,直到清代一些地方官府“毁祠追谱”,抑制宗族势力,专制国家对“强宗右族”的疑惧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始终并存,而且前一因素的实际影响往往超过后一因素。[10]

实际上这一切都可以归之为我国政治文化中以“国家(王朝)本位”来排斥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秦律》中关于“妻有罪,其财界夫”,“夫有罪,妻先告,其(妻)财不收”、奴婢“盗主之父母不为盗主”的条款,明确承认父子夫妇各有其财。而秦人世风,则有所谓’借父l,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12]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尤有过之。人性险恶,险恶的人抱成团更难制驭,因此国家应当使人际关系尽量自上而下地“一元化”,即皇帝——官僚——吏胥——下民,而任何横向关系如“朋党”、宗族、同乡等等都应减弱到最低限度。

以后的历代王朝一方面“独尊儒术”,一方面“汉承秦制”,其统治精神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的性质: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实,看似吏的儒化,实为儒的吏化。历代帝王不论口头上怎么讲,实际上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超过四维八德。由汉到清的中国基本上仍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欧洲的村社、行会、教区这类具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组织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与西方相比,这种传统秩序与其说是“家族主义”的,勿宁说是“国家主义”的。

科举制度就是这一特点的产物。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然而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由道德偶象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制度。这一制度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而学界对此似乎尚无足够认识。另一方面,这种选官制度与中世纪西方贵族制的区别也正是“大共同本位”与“小共同体本位”之别的反映。

我们知道,现代化进程的本质内涵是有个性的公民及公民个人权利摆脱传统共同体的桎梏而崛起。而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中世纪西方,“大共同体”长期处在不活跃状态,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障碍来自采邑、村社、行会、家族公社等“小共同体”。这些“小共同体”在近代化过程中所受的冲击,与我国法家传统对“小共同体”的否定往往在表象上颇为相似。这就给人以一种印象:似乎古代中国的某些制度是惊人地“现代化”。象科举考试选官制度、回避制度与“现代文官制度”的相似就是如此。类似的还有由于极权国家对于臣民间横向依附关系的限制而形成的民间人际关系“自由化”表象。我国很早就存在着臣民之间的“自由租佃”、“自由雇佣”和“自由买卖”,而很少有西方那样的采邑农奴制以及自治村社对个人的束缚。如果不考虑专制国家对臣民的桎梏,那么我国人民似乎很早就生活在“自由”之中了。

然而这当然只是一种幻象,因为在我国历史上,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之类“小共同体”权力的不发达,并不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发达所造成。相反地,它意味着专制国家这一传统的“大共同体”权力的膨胀,它不仅使公民个人权利无由产生,连“小共同体”的权利也被压抑。它“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与其说这样的社会不存在着不自由的农奴,勿宁说不存在的只是“自由的”农奴主,而所有臣民都是专制国家及其人格化体现者(君主)的“普遍奴隶”。关于这一点,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水浒》式造反—“庄主”带领“庄客”(或者说是农奴主带领农奴)造专制国家的反—— 成了最好的注解。

? 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科举制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出它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最本质的区别。这两者都具有排斥“小共同体利益”的功能,因而在技术上可以十分相似。但前者是从专制国家即大共同体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后者却是从公民权利本位即个性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象黄宗羲那样具有鲜明的个性倾向的中国式“启蒙思想家”在抨击科举制之余,会主张恢复仿佛是更为落后的察举征辟之制:这与社会上的人们宁投“庄主”为“庄客”也不愿做天子爪牙之下的“编户齐民”是一个道理。

现在不少论者从技术上指出科举考试仍不如现代文官制“平等”,这自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我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公民个性本位还是“大共同体”本位才是根本的区别。科举考试即便再“平等”,只要它是一种排斥个性的“平等”,那么它就并无现代性可言,而只能一种天下臣民“平等”地作为皇上奴才候选人的制度。严格地说,它与天下女子在容貌面前一律“平等”地供皇上“选美”的制度并无实质区别。

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同时摆脱所有的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消解机与制衡机制。西欧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就是这样。在“大共同体”不活跃的西方,公民权利在一定阶段上与“大共同体”的体现者结盟,联手反对“小共同体”的桎梏,反对领主权与村社陈规,就成为一种积极的进程。而在市民权利成长起来后,便会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追求个性的进一步解放。

而在传统中国则相反,“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市民社会因素)在一定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的成长,那么在中国,或许公民权利在一定时期却需要与某种“小共同体”结盟。我们知道“庄主经济”对于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而言是一种落后现象,但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庄主经济”色彩的乡镇企业,在冲破大一统命令经济的蕃篱、推动中国走向市场机制与人的个性解放的特定阶段上却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清末对科举制的否定也许仍不失其积极意义,尽管“废科举”之后出现的替代物并不令人称道(犹如“庄主经济”或王权也并不是市场化进程与市民社会所追求的东西一样),尽管我们现在还要为摆脱这些替代物、实现政治人材选拔方式的现代化进行艰苦的努力。[13]

总之,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作为选拔官员(主要是初入仕途的事务官员)的技术手段,如果不是最好的,至少也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科举考试在这方面的确能给人以不少启示。但这一技术手段受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是统治合法性的产生机制)制约,正是由于这种制约,科举官僚体系在“官”无选举、“吏”无考试这两点上都根本迥异于现代文官制度,它的积弊及最后被废除都有其内在原因,并不能全归咎于“全盘西化”或“激进主义”。最重要的是:科举官僚制的政治哲学基础是强调“大共同体本位”(君国本位)的传统法家政治理念(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谓儒家文化及其相关概念,诸如性善论、家族本位与“德治”理念等在“中国传统”中的实际地位,至少它与书本上的地位大异其趣)。它与以个人本位(在法理上即公民权利本位)为政治哲学基础的西方文官制由于都排斥“小共同体本位”(家族、社区或利益集团本位),因而可能会有某些技术上的相似。但两者在深层次上的根本区别却可能比它们各自与“小共同体本位”的距离更大。因此,绕开深层次的变革直接借助于那些技术上的相似而从传统官制跨入现代文官制度,恐怕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科举制退出历史舞台百年之后,客观地重新评价这一制度并在技术意义上借鉴科举制是完全必要的,但作为历史问题我们不应借弘扬所谓“保守主义”而完全否定“废科举”,作为现实问题我们更不能指望仅靠考试取官就能解决政治体制现代化的出路。

注释:

[1] R.C.Majumdar, H.C.Raychaudhuri and K.Datta, An Adranced History of India. Macmillan,1978.PP.549-556

[2] W.E.Kaegi,Byzantine Empire:Bureaucracy. N.Oikonomides,Logothete.Bath in Dictonary of the Middle Ages.Vol.2,PP.471-475;Vol.7,P.642.

[3] 《唐摭言》卷一。

[4]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5]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吏胥》。

[6] 明吏》卷七0,《选举二》。

[7]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8]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9] 《明夷待访录·原法》

[10] 参见秦晖:《宗族文化与个性解放:农村改革中的‘宗族复兴’与历史上的‘宗族之谜’》,《中国研究》(东京)1995年8月号,28—31页。

[11] 《韩非子·备内》。

政治哲学论文范文7

一、方法的孱弱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自上个世纪以来,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的一个重要构成面。但是,从梁启超出版具有奠基性意义的《先秦政治思想史》到萧公权发表《中国政治思想史》,关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思想内容,就一直被糅合进一般意义上的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加以处理。到1949年前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这一提法的正当性还不为学界所承认。后来的泛政治化思维,就更是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纳入封建主义的范畴了事,将之进行简单的否定,缺乏起码的理论分析逻辑和历史清理的严谨理性。

近20年,三重机缘推动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其一,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热潮中,中国传统政治思想顺带地成为这一研究热潮中的构成部分。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生活的相关反思中,中国传统政治体系再一次成为"现代"政治体系的对照物,相应成为被批判和抛弃的对象。"走出中世纪"的呼号大体上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是,中国传统政治诸方面的历史积淀之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为后来理性的思考提供了条件。其二,在同一时期流行的现代新儒家思潮及其研究活动,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理性分析奠立了基础。相对于以往的中国传统文化研究而言,对于新儒家思潮的关注,驱使人们重新检讨过去那种面对传统文化仅只是批判的不确当姿态。并在此基础上带着"同情"与"敬意"进行传统文化的研究和现代解释。无疑,这推动人们去慎重检讨传统政治文化遗产及其现代价值问题。其三,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在上个世纪90年后期已经走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当口。这驱动了政治理论的研究活动。也使得政治理论走到了理论活动的前沿舞台。其间,先起的西方现代政治哲学著作的出版热,以及后起的西方古典政治哲学著作出版热,[2] 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资源。现实的推动与理论的筹备,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发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并不因为这些机缘本身就具备了自己研究的正当性保证。方法上的缺乏自觉,仍然是制约这类研究水平提升的最重要因素。研究者要么还是沿循梁启超以来的那种描述思路,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拉开为一条历史演进的线索。要不就是沿循萧公权的那种在中西简单的比较中刻画中国传统政治思想风貌的方法道路,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混合起来处理。究竟什么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者还缺乏对于研究对象对应于"中国"的"空间"、对应于"传统"的"时间"、对应于"政治哲学"的"事件"的三维方法审度。以这种研究的"空间"感而言,人们在目前的大多数研究成果中,很难认定自己把握住了"中国"的政治哲学。因为多数研究是在自觉或不自觉的西方框架中勾画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同时,以这种研究的"时间"感来讲,人们也难以通过研究者提供的成果认知"传统"中国政治哲学的面貌。因为现代化的解读已经将传统几乎遮蔽了。最为值得注意的是,"政治哲学"的学科界限,在这类研究中往往不具有学科的严格性。它与政治思想、政治学说、政治观念,乃至于政治制度设计、常识层次的政治生活规则等等的边际界限都比较含混。政治哲学与政治社会学、政治法学、政治制度研究、政治心理学、政治文化或政治人类学等等现代学科的边际界限,也没有有效划定。方法的孱弱是显而易见的。

二、四种取向

当然,不可否认,其中的一些研究成果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具有的启发性。在笔者的可及视野中,近期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成果,在方法上具有启发的著作,就有不少。根据这些研究成果的分析,目前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方法取向,大致可以区分为四类,而这四类研究方法又引申出四种研究导向。

其一,知识构成的描述,与这种研究方法相伴随的研究导向是政治思想史基本问题的概括。就这种研究的地位而言,可以说它目前居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主流。近期的代表作可以是周桂钿主编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3] 该书的具体内容基本上是对于传统中国思想的社会政治内容的归纳。论述的大致结构是--以天命论作为中国传统政治的精神支柱,以经学作为中国传统政治的指导思想,以大一统论刻画中国传统政治的格局,以纲常论凸显中国传统政治的纽带,将民本论视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基石,以德治论概括中国传统政治的特色,以常变论为中国传统政治改革的理论依据。这些内容,可以说都是以前中国思想史研究中反复论述过的问题。出于作者用心的是这样的编排方式所具有的理论意图。绪论是陈述作者研究方法的篇章。作者从"哲学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出发进行讨论。以回答"中国有没有哲学"、"中国有什么样的哲学"这两个问题作为论述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切入点。进而以"儒学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主干"为思想史内容结构的基本断定,引发出对于本书具有设论般意义的论断--"政治哲学是儒学的中心"。为了证得这一设论,作者一方面断定以往那种认为儒学是伦理学的意见之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指出从原儒、到宋儒、再到新儒,都是政治哲学。回答何以中国传统哲学是政治哲学时,作者认为,那是因为中国古代的哲学家都以救世济民为目的,为政治服务的理论意图决定了这类理论活动的性质。而且,它恰好可以显现出与西方思辨哲学相区别的中国传统哲学的特质。以政治哲学为特色的中国传统哲学的中心,就是具有相当的现代价值的"民本论"。全书围绕这些设论,将古代中国政治思想家与政治家关乎政治问题的论述集纳起来,并将这些论述统称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

作者选择的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论述方法,具有它自己的优势:一是这样有利于读者了解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究竟涉及到一些什么问题,大致可以对之有一个简明扼要的把握。二是研究者可以从容地勾画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基本轮廓,并以历史的演进作为支持自己论述的有力理由。这对于普及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思想的常识,是有益的。

但是,这种研究方法支持下的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限制:第一,从研究的出发点讲,一种致力于争辩中国有没有哲学(政治哲学)的方法,是无法保障研究者对于真实思想历史面目的刻画的。因为"你有我也有"在方法上具有一种比附的嫌疑。第二,由于这种方法立意于交代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涉及的基本问题,因此陈述问题本身蕴涵的需求超过对于问题之间逻辑关系的清理,它无法帮助人们有机地通观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第三,它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内容的删削,还是单一的儒家中心的。诚然儒家思想是古典中国思想结构的中心,但是,在勾画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时候,如果只是以儒家作为论述的轴心,就难以照顾到其他各家在传统政治哲学建构过程中所发挥的必不可少的作用。第四,这类研究还是以对于西方哲学的割裂和简单归类为方法支持的。事实上,西方哲学具有自己分门别类发展的历史结构。我们绝对没有理由讲,西方哲学只是思辨哲学,那只是西方近代哲学一个组成部分的特点--尤其是站在德国古典哲学的视角看问题的时候。无论是古希腊罗马、还是欧陆英美,西方都有自己深厚的政治哲学传统。

其二,意识形态的勾画,与之相伴随的研究导向是将古典历史与现代变迁中主导的意识形态作为论述政治哲学问题的中心。[4] 在这" 种研究方法的指引下,作者将中国政治哲学的发展史视为意识形态的演变史,勾画出一条从古典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学到现代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线索。作出这种勾画的政治哲学理论依托主要是认定政治哲学主题是"历史上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指导理论",以之为核心,作者将古典思想--不论是天人关系、人性问题,还是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和国民义务都归纳到政治哲学的主题之中加以审视。并在历史的推演之中将中国政治哲学发展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古代儒学、宋明儒学、从儒学向马克思主义转折。这一研究进路的宏观描述是具有某种创新性的。但是,由于研究者只是对于政治哲学的理论边界进行了粗略的划定,因此,具体的论述几乎完全落入既往的思想史写作模式中,而没有将政治哲学与政治思想的边界成功地划分出来,从而缺乏真正的创新性。而且,一部中国政治哲学发展史,能否用意识形态作为轴心来加以勾画,在理论上是值得商榷的,就思想历史的演进本身状况来看也是值得怀疑的。

其三,政治功能的凸显,与这种研究相伴随的研究导向乃是"五四"以来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采取的基本态度--一种不妥协的批判封建主义、王权主义的导向。这一研究的近期重要成果,是刘泽华主编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5] 刘泽华自80年代以来一直专注于中国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学术收获颇丰。他由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清理进入到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进路上与其他研究者并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与一般直接从事中国思想史研究的学者进入政治哲学研究时对于政治哲学理论问题掉以轻心不同的是,刘泽华注重政治哲学的理论预设。一方面,他认为从政治诸学科中的地位上讲,政治哲学"具有统领全局的意义";另一方面,从与政治制度安排这类"硬件"相比较的角度讲,政治哲学是作用于人们思想与行为规范的"软件"。再一方面,他将政治哲学研究问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定政治哲学关注的主要是五个问题:政治思想与观念中最具有普遍性的理论与命题、有关政治"为什么是这样"的理论与命题、政治价值的理论依据、有关政治范式化的理论与观念、政治理论的结构与思维方式问题。而且,他特别指出"不梳理政治哲学就难以把握中国历史的总貌和特点"。基于这些预设,刘泽华着力对于天命信仰与王权认同、天序论与社会秩序及整合、道与社会规范、大一统与政治分合、王权至上观念与权力运动大势、人为贵与王政、崇圣与社会控制、崇公与抑私、改易更化论与改制变法、革命论与王朝更替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可以说,就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基本问题域而言,刘泽华的研究都已经涉及到了。而且论述的确当性是较高的。但是,因为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进行研究的理论划界的辨析还是较为粗放的,具体论述中间使得阅读者不太容易区分政治理论、政治制度、政治文化与政治哲学的界限。同时,强烈的批判预设,使得研究者的分析中立性保持得不是太好,结论的效度与信度就有所下降。

其四,理论结构的提取,与这种研究相伴随的研究导向是建立"中国的"政治哲学理论体系。近期的代表作可以是刘晓的《现代新儒家政治哲学》。[6] 相比于前述研究者来讲,刘晓对于政治哲学的理论边界保有较高的警觉。他划了20多个页码的篇幅讨论了政治哲学的概念、意义与范围问题。而这种讨论比较引人关注的是,作者给予了政治哲学学科的西方论述以学科坐标的地位。这似乎有以西方对于政治哲学的界定来范围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危险。其实,这是我们使用政治哲学这样的概念来整理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某些深层次内蕴的一个必然方法"选择":因为从概念到范围的基本规定性来讲,政治哲学都不是我们传统思想中具有形式化建构的东西。在某些方面,相近的思想内容也许具有类同性。然而,一旦我们试图对于这些类同的思想内容进行形式化、即按照现代学术划界的分门别类的研究时,我们就不能不接受"逻各斯"意义系统的形式化分科话语。其实说起来,前述几类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理论上的限度,就是因为对此的理论警觉不高导致的。

刘晓对此的警觉是值得认同的。他认真清理了现代西方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们关于政治哲学理论规定性问题的论述。从古典政治哲学的赞赏者(如斯特劳斯)到现代政治哲学的捍卫者(如伯林等)、从行为主义功能主义的政治科学家(如达尔、伊斯顿)到规范取向的政治学家(如萨拜因),刘晓都对其进行了理论关注。从而将政治哲学的学科特征进行了较为可靠的归纳:政治哲学的对象是人类的观念与精神,在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框架中它关注的主要是价值评价。它具有较高的抽象性、价值性、规范性、凸显的是政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它还具有传统性、意识形态性。它注重政治的目标,在方法上有自己的真理性标准。这些归纳基本上把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学科特性给展现出来了。通过这些理论清理,刘晓将政治哲学规定为探讨政治价值尤其是合法性正当性及理想政治秩序、建构政治价值范畴及其关系的元理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政治批判理论。并以之为方法指引,对于现代新儒家关涉政治哲学的心性论、历史叙事、政治论述、国家论道、与现代民主的关系问题、自由与平等、保守主义与民族主义、思想本源进行了分析研究。

刘晓对于新儒家政治哲学的研究,因为是个案研究,还不足以反映他对于整个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意见。而且因为他处理的是中国现代思想史问题,也许给他提供了论述问题的方便。因为现代中国思想学术的学科分化已经能够达到学科独立化的基本状态。但是,他在讨论"中国的"政治哲学问题时表现出的方法自觉,乃是最具有启发意义的。不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理论中吸取足够的理论营养、不在中西方政治思想的深入比较中,要想就中国传统思想本身进行论述就凸显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特质、内涵和问题,是不可能的。

三、方法进路

无疑,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先天方法限制,即它是以西方现代的学科划分为学科存在的形式化条件的,制约了研究者在方法上的选择余地。研究者需要对于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进路有一种自觉。本来,研究方法可以是研究者个性化的东西,更可以是"无政府的"。[7]为什么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者对于自己的研究方法进路需要有如此审慎的态度呢?除开前述的学科形式化理由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如果没有自觉的方法论选择的话,研究根本就不可能展开。一方面,这是由于中国古典思想的陈述不是"逻各斯"式的,而是日常思索式的。我们研究中国古典政治哲学,必须首先恰当地处理研究所凭借的原始资料问题。不在自觉的方法指引下,将关乎政治哲学主题的原始资料从古典的非学科化而是混一化表达的各种思想的思想史资料中离析出来,那政治哲学简直就不曾存在过。研究对象没有确立起来,我们研究什么的问题就无法解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国古典思想在近代遭遇到了西方思想,从晚明迄今,中西思想的交流使得"中国的"纯粹性受到了侵蚀,这种侵蚀简单地讲,可以形容为中国的思想内蕴需以西方的表述方式表达。我们如何研究自己民族的思想史,就此必须在小心翼翼的中西对比和特征分辨中进行。否则,我们就无法准确地把握到中国传统思想的脉搏。这一研究处境,逼使我们不得不对方法问题加以重视。再一方面,我们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是为了什么的问题,也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研究方法问题。中国传统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尽管追求自己学术活动的社会政治效用,但是,他们的成功之处,多半限于个体心性安顿问题。对于社会政治制度的安排,多半出于玄想。这既使得中国传统思想的哲学性质得到了强" 化,又使得中国传统思想的社会效用没有保证。如果我们仅仅是在还原中国传统思想的基点上研究它的话,那意义就极为有限了。这驱使我们转换中国传统思想主要服务于个体心性需求的定位,将关涉社会政治生活的思想内容纳入到社会政治现实需要的范围之中。进而将其中的政治哲学内容离析出来,使之具有独立的现代学科价值。并在以其理解中国传统的整体历史面目的基础上,使之可以凸显其服务于现代社会政治生活需要的当下价值。

确认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便需要对这种思路之下的研究方法进路进行勾画。简单地讲,这种研究方法可以以四重推进的研究进路来概述:首先是"历史--描述",其次是"思想--提炼",再次是"比较--界定",最后是"理论--重构"。之所以说这四者之间的关系是四重推进的关系,是因为它们既有一种不能倒置的逻辑递进关系,又有一种相互支撑与依赖的辨证联结关系。就前者而言,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首先是一种历史研究。历史的叙事必须遵循一种尊重历史的描述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将历史中的思想体系及其蕴涵的独特思想贡献提炼出来,并通过中西思想的比较凸显各自的思想特征,进而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理论结构烘托出来。假如倒置四者的关系,进行反推,就可能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作为现代研究者预设的某种理念的一个证明材料,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面目反而不可能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就后者来讲,没有历史叙事,就没有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思想史基础,缺乏思想史基础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就可能堕入随意的比附,随意的比附结果就只能是反传统的。这势必把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弄得不伦不类,前述的空间感、时间感与学科独特性都得不到凸显。

首先看"历史--描述"的环节。历史是什么的问题是需要回答的。简单地讲,历史就是过去发生过的事情的总汇。而历史学就是忠实并详实地记录历史事件的学问。历史学遵循某种描述的方式就是顺理成章的。这中间当然有历史学家对于事实记录的个人选择,以至于卡尔强调"历史是历史学家跟他的事实之间相互作用的连续不断的过程,是现在跟过去之间的永无止境的问答交谈。" [8] 于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中对于其历史基础就此应当怀抱两点信念:一是尊重历史事实,二是必须发挥研究者的能动性。前者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得以研究的基础,后者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据以凸显学术性的条件。在前者言,我们就没有理由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简单地归诸儒家政治哲学。在后者讲,我们就必须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主流的学派、思潮(如儒家政治哲学)加以足够的重视。前者的宏观把握为后者的重点论述奠基,后者的重点论述显示前者的深度与特质。历史描述必须在思想史上的诸观念体系之间保持一种均衡态势。

其次看"思想--提炼"的环节。思想总是个体的,尽管它可能代表着一个社会阶层或集团。个体性的思想是活跃的,还不具有公共性的。它要融入思想史,就还得以其具有思想推进意义的贡献的凸显,才有可能,从思想史的一般进程来看,并不是每一个思想家的思想都有进入思想史的价值和必要。在形似杂乱的个体思想中离析出具有思想史意义的思想,就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基本功。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显然是广义上的思想史研究。从思想史的时代划分上讲,从先秦、两汉、魏晋到唐宋、明清、再到近现代,有无数的思想家,但是他们未必都思考过中国意义上的政治哲学问题。从政治哲学的思想主题上看,天人关系、人性善恶,王权观念、官宦制度,也未必都是每一个思想家关注的对象。儒家的政治哲学主题确实具有某种主导性,但是儒家与道家的互补结构、儒家与法家的互补结构显然是不能忽视的。观念史形态的政治哲学固然值得高度重视,而生活形态的政治哲学未必就可以忽略。这中间又有一个思想提炼的学术工夫问题,也有一个寻找到诸思想流派与诸构成环节的平衡点问题。

再次看"比较--界定"的环节。比较可以在思想家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同一政治哲学、乃至文化体系中的不同历史时期之间进行。但是我们在方法检讨意义上的比较,专指中西政治哲学的比较。这种比较之所以必须进行,是由于前述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方法处境决定了的。比较的进行,既需要对于西方的政治哲学理论与历史,尤其是西方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的不同论述背景与理论指向,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又需要对中国的政治哲学之以古典的学科含混性存在的形态与以现代的自觉研究的学术活动,加以区分。在此基础上,对于中西方政治哲学的存在情形、问题轴心、架构方式、功能发挥、历史演变、现代转型等等加以全方位的比较研究。这种比较,具有对应性,即西方政治哲学家对于某个问题是怎么处理的,而中国思想家对于类似的政治哲学问题又是怎么处理的。但是,这种对应性不是比附性,即不是西方有什么中国就有什么,而且攀比西方政治哲学来重建中国政治哲学。同时,这种比较又具有不对称性,即西方的政治哲学从研究主题到问题架构方式,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主题与问题架构方式,几乎都是两样。前者是可比性的基础。但后者不是不可比性的依托。因为后者所体现的差异性,恰恰正是前者比较的价值体现。再者,这种比较是在西方政治哲学之作为强势话语的情景下展开的。西方政治哲学的强势之为强势,不是因为它借助西方的暴力逻辑,从而得以推广自己。而是因为它揭示的人类现代政治处境的价值底蕴。于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又不得不划分出现代转型前后的不同政治哲学问题域、与传统的理论形态不同的现论构成,以及依托的不同社会形态所驱使人们思考的政治哲学功用的界限。

最后看"理论--重构"的环节。这里的理论是指足以范围中国传统政治哲学诸学派、诸流派的问题兴趣、陈述方式、理论的所指与能指,进而刻画出"中国的""传统""政治哲学"的诸特征。这一理论,是传统本身没有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它是当下的研究者所必须提供给读者的。因此,它是一种重构的产物。这种重构当然不是研究者对于历史随意的铺排,而是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之作为分散性论述、朝代式演进、含混性存在的一个分解。它是"中国的",因此不与"西方的"政治哲学混同。它是"传统的",因此不与"现代的"政治哲学一致。它是"政治哲学的",因此不与一般"政治思想的"混淆。这些边际界限的清楚划分,是建立起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正当性基础的前提。否则,这种研究今天可以命名为政治哲学研究,明天也许称之为政治思想研究、甚至是政治制度研究,也无不可。因此,大致可以说,这一研究的学科形式要件是由西方政治哲学提供的,而内容构成要素则是由传统思想提供的,它是一门"现代"中国学术研究:逻辑的整理工夫是显然的,而进入传统的扎实理解能力是必须的。只有两种能力的相对具备,提供名之曰"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成果才是可以期望的。那种简单地诉说一下哲学是什么,政治哲学又是什么,再比附到中国思想史上,诉说一下中国哲学是什么,再诉说一下儒家思想是什么,然后简单地以儒家思想深层主题来替代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路径,在方法上是值得再检讨的。

四、方法的功用

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来讲,方法的问题是极端重要的问题。但是,方法反思不是本体性的,而是功用性的。之所以说这种反思不是本体性的,是因为,研究方法的存在与作用从来不能离开研究的具体实践。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方法只能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联接在一起才是有意义的。因此方法是不能独立自存的。它也就不可能是本体性的。离开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自身演变,中" 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就是不能存在的;离开中国传统政治哲学诸问题的研究,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方法就是纯粹玄想而没有针对性的。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为自己寻找合理的存在理由上来看,这是一个顺推的过程。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为自己确定理性的研究进路来讲,这是一个逆推的过程。不论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存在推向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再推向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还是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方法反推向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再推向中国传统政治哲学自身演变,二者都构成相关研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方法在其中都不具有独立自存的根据。

之所以说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功用性的,是由于,它是绝对服务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活动需要的。在研究的具体实践中,它始终是第二性的、从属性的。在确认这种功用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之下,我们需要对其可能发生的功用有一个轮廓的刻画。其一,前述指出的方法进路尽管是功用性的,但是,沿循四者固有的逻辑演进关系支持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是必须守持的方法原则。其二,方法的四个环节,是具有功能差异的。前两者主要采取的是归纳的具体方法;后两者主要采取的是演绎的方法。前两者主要采取的是分析的方法;后两者主要采取的是综合的方法。前两者面向的是历史;后两者面向的则是理论。前两者负责的对象是理论理性;后两者负责的对象是实践理性。其三,方法与研究之间的关系连接点或契合点在哪里的问题是必须弄清楚的。显然,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是要与现代中国政治发展与变革的精神需求相贯通。因此,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必须具有明确而强烈的"现代"意识。这当然不是要将古典的政治哲学扭曲为现代的政治哲学,而是要将古典政治哲学中蕴涵的现代性因素激发出来,使之具有的活性因素能够服务于现代政治生活的深层精神需要。

简单地讲,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方法问题反思的功用目的,就是要促进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作为一门具有现代独立学科意义的学问的诞生,就是要促进中国现代政治哲学的健康发展,就是要推进中国当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全精神走向。这是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方法最大功用的一种预期。

作为一门具有独立学科意义存在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在学科定位上的三个要素是必须予以同时关注的。就政治哲学的学科定位而言,其实不用过于停留在西方政治思想家关于何谓政治哲学的个性化争论上面,仅就西方关于政治哲学的辞典定义就可以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提供一个最基本的学科形式化理由。政治哲学研究的是政治、尤其是政治价值、政治现实的实质和政治分析的知识假定有关的观念的学科。作为规范理论,它力图阐明政治的价值,确定什么是希求的和道德的事物。当政治哲学关注现实怎么样的时候,关注的也是现实的实质和根本性质,而不关注特殊的经验事实。当政治哲学提供分析工具的时候,它注重词汇和概念的含义、论证的逻辑,发现真理的途径以及命题的根据。[9] 这中间当然需要对于政治哲学、政治理论、政治思想、政治科学之间的边际界限予以重视。[10]

作为中国现代政治哲学研究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是要为中国现代政治哲学的建构服务的。在研究方法上我们必须避免为传统辩护的传统主义走向。当然也需要避免以往那种以批判甚至诋毁传统为导向的研究取向。以理性来筹划既关注传统又展望未来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也许最有利于我们建构中国现代政治哲学。

作为服务于中国现代社会政治转型精神需要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首先应当确立其作为学术研究的特质,而不应当扭曲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来僵化地服务于现实政治的要求。那样势必因为蔑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学术尊严,而败坏研究的声誉,影响研究的前途。其次应当以提升中国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精神品质为鹄的,来研究中国传统政治哲学问题。传统的与现代的,毕竟属于具有对峙性的二元假设。注重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历史面目是这种研究的底线要求,而注重这种研究健康地影响现代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是这种研究的必然升华。

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具体实践来看,研究方法的陈述自身常常只是对于即将展开的研究的一个预期。而方法的力量只会显示于研究展开的具体进程之中。因此,作为一种方法的陈述,也许会陷入理想化的圈套之中。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中,究竟能否兑现上述方法预期,还是一个在研究实践中需要逐步检验的问题。就此而言,任何对于理想方法接近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又都是有其存在价值和意义体现的。毕竟,方法不是妨碍研究而是推进研究的工具。

注释:

[1]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研究项目"政治哲学研究"(课题编号A01014)子项目"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 前者如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起由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译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西方现代思想丛书"。后者如上海三联书店近期出版的有关斯特劳斯、施密特的著作。

[3] 周桂钿主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 刘惠恕:《中国政治哲学发展史--从儒学到马克思主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5] 刘泽华主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此前,刘泽华在上个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还曾出版《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反思》、《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国传统政治思维》、《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以及近期带有总结性质的专著《中国的王权主义》等著作。这些著作的精神脉络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理性清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价值预设--封建王权主义。

政治哲学论文范文8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学风;学术性;政治性;中国化

学风问题涉及的不仅是学术道德问题,也是思想方法问题,而在更深层面上则涉及学术研究的根本目的及价值尺度的问题。当前,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学风问题也应该引起警觉。

一、学风问题的主要表现

学风问题是当下中国学界面临的一大困境,源于学者们对于某些特殊的生活与意识的情境做出了错误的或不良的判断、反映和应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良学风,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学风问题。

1.扭曲和贬低传统,理论历史的虚无主义和敌对态度。对哲学“教科书”体系的批判和否定是一些学者养成多年的学术习惯。这一批判曾经对于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开拓新时期哲学创新的新路径做出了贡献。但须以反思和检讨的是:其一,对旧体系的长期批判、甚而近乎虚无主义地否定并没有导致马克思主义哲学新体系的确立;其二,某些“批判”的真正动机却在于批判和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实践的现实历史。近百年来,在由西方和亲西方学者所构筑并操纵的、产主义的意识形态虚假情境中,关于共产主义的种种历史之“恶”似乎构成了人类的历史、政治记忆之“真”。破除这一纵政治历史记忆,探究、还原和反思历史之本真,这是马克思主义学者所应自觉担当的历史道义。然而,个别学者却热衷于传播一些敌视和否定社会主义的西方思潮,很值得反思。

2.脱离生活实践,回避现实问题的伪学术主义和伪现实主义。伪学术主义在所谓“政治淡出,学术凸显”的思潮下,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引向“学院化”“纯哲学”的思辨主义路径,将之束缚于哲学专家们醉醺醺的思辨词句中,有意无意地脱离实际生活、回避对现实问题的哲学反思。伪现实主义也谈现实问题、生活和实践。在这飞速变革的时代,似乎没人敢拒绝马克思主义充分彰显的现实性旨趣。但“这一切都是在纯粹的思想领域中发生的”[1](P62)。这些人热情地关注当代社会中的人的问题、生态问题、全球化问题,但实际只是关注这些问题的理论词句,建构理论“空中楼阁”,把严肃的哲学变成“奇妙性的科学娱乐”[1](P94)。

3.对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解经主义态度。解经主义表面上是一种规规矩矩的政治态度和理论态度:对党的纲领性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引经据典地做出诠释和发挥,老老实实地执行“国家哲学”的政治职责。然而,解经主义的根本目的不是为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是为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能力,不是为使党的政治决策获得哲学上的捍卫和保障,它只是敷衍于政治任务、完成工作考核等一己之私的目的。

4.对待西方思想的拿来主义和伪批判态度。拿来主义总是隐匿于对西方思想的伪批判的表象中。所谓伪批判即口头上采取“去糟取精”的批判姿态,实质上却偷运西方现代哲学的晦涩概念、词句和价值内核,全方位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逐步消解其党性原则和国家意识形态角色职责,让其愈来愈“西化”、愈来愈唯心。

5.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骑墙态度。对马克思主义学者来说,“辩证扬弃”或许是一种“普遍正确”的文化姿态,但它仅是形式主义的,当涉及深层而具体的问题时,它的表现只能是骑墙模糊、无能为力和无所作为。令人警觉的是,近年来,所谓马克思主义“儒学化”“儒家化”的观点,搅合于文化保守主义和哲学对话的思潮中,产生了某些新回响,如提倡所谓马克思主义、儒学和自由主义三家“结盟”[2](P62)“引儒入马”等等,其未来动向很值得关注。

6.断章取义的文本实用主义、教条主义。对待经典作家文本不考虑文本语境、不考虑具体历史情境、不考究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基本立场,以先入之见的方法论态度,断章取义、随意引用、主观比附、玩弄词句,正如恩格斯对黑格尔主义者的批判:“黑格尔的全部遗产不过是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3](P40)7.闭目塞听、向壁虚造的学科关门主义。关门主义是理论冷落生活,走向贫困化的必然结果。今天,似乎人人都懂得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要有“问题意识”的道理,但“问题意识”的产生莫过于两条路径:一是源自对当前生活本身的矛盾冲突的直接体验和反思;二是源自对具体科学领域研究成果和方法所暴露的实际问题的反思。然而,相当多的学者既无视当前生活实践重大变迁的事实,又对其他学科的发展成就无知和无视,把自己封闭于本学科领域中,妄自尊大、无的放矢地进行“批判”和“建构”,把原本充满生机的、开放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变成象牙塔中的话语游戏。

二、坚守政治责任意识,反对政治冷淡主义和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必须“讲政治”,必须面向并参与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品格现实化的体现与要求,也是其国家意识形态角色的政治职责体现,更是哲学研究者公民责任的积极体现。所谓“讲政治”,就主体来说,哲学学者必须养成高度的政治关怀与责任意识,坚持正确政治立场,维护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着眼于社会主义政治利益的现实要求,积极参与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就研究自身来说,一切研究必须基于马克思主义价值立场,服务于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必须有益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进步和“中国梦”的实现,有益于维护国家政治生活的繁荣稳定,有益于人民大众的政治利益。通过积极的理论行为,为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以及人民大众的政治生活提供先进政治理念和政治智慧的支持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学界的优良传统。历史表明,只有积极面向和参与中国现实政治生活,立足于人民大众的根本政治利益之上,把握中国政治实践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规律,解答社会发展中产生的重大问题,这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动力之源,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学术性彰显之根本。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之外,一些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缺乏真知,视之为没有学术的纯粹政治宣传工具,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学术身份、地位受到质疑;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一些学者亦主动疏离现实政治,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束之于语言逻辑本身的推演与考证之中,着迷于新概念、新词汇的比附性借用,有意地模糊、搁置其政治性,以期使本学科及学者的身份、地位获得公众舆论的普遍认同。但在“学术性”异常张扬的背后,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品格的异化,其真正的政治旨趣被遮蔽或边缘化。吊诡的是,当人们因为忌惮于哲学再沦为昔日的政治婢女,而要保持与现实政治的距离,以凸显“学术”之际,其他异质性的政治观却得以大力伸张。细致检讨近年来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某些成果,不难发现,无论是形式化语汇借用还是实质性价值诉求,西方自由主义话语如影随形地渗透和影响。可见,所谓“政治淡出”的学术主张,事实上只是强化了学术研究对政治的隐性诉求、隐性参与和隐性影响力。我们反对借口学术独立而搞政治冷淡主义的不良学风。这并非意味着要把哲学研究政治化,把严肃的学术变成令人作呕的“政治秀”。理论历史的经验表明,凡仅仅附庸于当下政治、空喊政治口号的理论研究,其实质只是一种逃避政治责任、敷衍于政治任务的作风,其政治危害性也是有目共睹的。因而,我们更要反对只讲政治不讲学术的理论。问题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如何合理地表达其政治性?首先,哲学家必须以“真”理论来参与政治。所谓“真”理论是指观念自身逻辑经得起严格的理论逻辑检验和实践检验的理论。这是针对那些口号式、标签式的理论,晦涩难懂、玩弄词藻的伪思辨理论等诸如此类的“假”理论而言的。为党和政府的政治行为提供哲学论证是我们研究工作的政治责任与义务。但我们不是“口号派”,亦非“标签党”,而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方法准确、恰当地理解、表达和宣传党的纲领文件及领导人的思想。社会主义政治的真理性和生命力不仅在于实践,而且在于逻辑,即必须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和精神实质来对待和检验之。在遵循严格学术规范、规律和学术良知的前提下,对党和政府当下政治行为的价值正当性和合真理性予以把握、论证、引导和检验,对广大民众的政治利益诉求、政治生活方式进行理论确认、引导和提升。没有思辨的哲学肯定不是真正哲学。但“哲学不是世界之外的遐想”[4](P120),它的思辨根基乃是对实际生活的反思和升华,“它就是对它的时代的实质的知识”[5](P56)。所以,真正具有思辨力的哲学一定是极具现实性内涵的哲学。靠玩弄新词藻、新观点的所谓纯哲学,至多只是形式上很“思辨”,内容上却很贫乏。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必须走入现实生活,把当下生活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变成思辨逻辑演绎的枢纽,探寻当前生活变迁的历史性特征和规律,为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确立良善价值路向和合理秩序基础,这才是哲学全部思辨性发生和展开的根本所在。其次,“哲学”须以自身特殊方式把握和参与政治。马克思主义根本宗旨在于人民大众的彻底解放。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要把握整个生活世界演进的真理性规律,更要把握社会大众利益诉求的实践规律。一方面,哲学须运用其理性的彻底抽象力,掌握并超越一切经验科学的实证性知识,探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一般趋势或规律,为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奠定可靠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另一方面,哲学须始终贯彻其反思力和批判力,超越对当下政治的直观体认,摒弃暂时的虚假政治表象,从人民大众普遍利益的价值观高度,对当下政治实践的真理性和价值性进行批判性审查和反思。哲学根本特质在于从最普遍、最一般的超越性视野来观照现实世界。因而,就当下政治生活来说,哲学无论是为其提供论证、辩护还是批判、反思,都是从最根本、最一般的真理和价值原则出发而实现其社会政治功能。不能要求哲学事无巨细地为现实政治提供一切说明或解释,也不能要求哲学只提供论证和辩护,否则,只能使哲学庸俗化,变成政治标签。而在全球化境遇下,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一如既往地为中国政治实践提供政治终极关怀,也须为中国政治在融入全球政治文化情境时所面临的问题、前景、机遇和陷阱提供全局性反思、警醒、前瞻和批判,而非追风逐流,迷失哲学的本性和方向。

三、坚守哲学理论边界,反对恣意曲解和“西化”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是自由的和开放的。这是哲学自身现实性品格以及当代思想文化与全球化历史实践的情境所决定的。这里所言的开放性关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理论的界域问题;二是理论的自足性问题。我们常说,马列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这句话不仅表明了真理不断发展的本性,而且也隐含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边界性的强调,即马克思主义是由特殊论域、特殊对象、特定立场和价值指向所构成的科学理论。无疑,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对于各门学科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就其自身界域而言,只能是人的现实生活。其基本问题域在于:揭示和批判现存秩序情境中的种种奴役性、压迫性力量,阐明历史主体如何可能在现实实践中颠覆或改变现存“物质———精神———制度”的结构性、整体性压迫,而呈现出人的解放的哲学前景。对一切思想对象抱着革命、批判的态度也因而构成了其最基本的方法论立场。这些特定价值和方法论原则构筑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有效性边界。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开放性,首先必须规范我们的理论行为,不要以为其可以万能地解答一切问题,不要视其为无所不包的真理大全而必须要对任何对象、任何领域及任何问题都做出解答。对于某些只有从特定价值立场和理论逻辑出发才能构成为理论对象的西方哲学或中国哲学的特定问题域,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必然地要介入其中;对于某些实践或文化领域,马克思主义哲学也不必非得去构建某种“领域”哲学。否则,就有可能面临着“一种十分根本而又重要的方法论上的困难”。[6](P316)适当的“失语”状态或许更能表达出理论的科学性品格。而对于思想文本的解读,一方面要尊重文本解读中必然的主观学术体验和意义再生成;另一方面,文本书写本身的客观历史性决定了文本负载的思想生成具有一定的、不可主观任意篡改的客观限度或边界,因此,对经典作家文本的诠释必须秉持客观态度,保持一定的边界意识,不能不着边际地任意诠释。再者,“开放性”必须以尊重和维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自足性为前提。所谓自足性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自身固有的问题域、价值域和逻辑域中具有自洽性、独立性、完整性和科学性。为从哲学上探明无产者解放运动的合法性及前景,马克思抛弃了一切旧哲学的观念论范型,构筑了以实践为基始范畴,以人的实际生活为论域,以现实生活世界的彻底改造为主旨,以人的解放意义的现实生成为逻辑脉络的彻底而完整的“生活哲学”。其以自身独有的概念系统和方法论架构开辟了哲学参与现实生活建构的有效精神机制和路径,促成了近世哲学焦点向人的生活世界及其意义的转移,形成了完全异质于主流哲学的话语体系,“马克思学说具有无限力量,就是因为它正确。它完备而严密,它给人们提供了决不同任何迷信、任何反动势力、任何为资产阶级压迫所作的辩护相妥协的完整的世界观。”[7](P41)维护哲学理论的自足性,就是要尊重和维护这一哲学本身的概念构成、表达规则、价值规定性和基本方法论逻辑,而不能滥用其他异质性哲学的概念范畴、价值立场等来改造或补充之。“我们说马克思主义不是自我封闭的体系哲学,它永远是开放的,但这并不是说他没有自己的方法论特质和党性原则。”[8](P15)但在当下本土理论研究情境中,哲学自足性意识及边界意识模糊,文本解读的主观随意性泛滥,从而造成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表达中充斥了种种异质性西方话语因素,致其本身理论特质被消解,价值使命被遮蔽。无疑,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不能固步自封。面对西方哲学和中国传统哲学的丰富人文资源和思维智慧,展开中国传统哲学、西方哲学、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哲学对话,吸收和借鉴国际马克思主义理论资源,这是实现哲学理论创新的重要途径。但我们也必须增强本土马克思主义理论创造的自信心,努力挖掘本土已有的理论与实践资源。如今,当代中国的发展成就已成为国际学术热烈关注的对象,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没有理由拒绝担当为自身历史进程进行哲学反思和总结的重大学术使命和政治任务。

四、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学风建设之根本

毫无疑问,晚近30多年来,中国大众日常生活价值情境的颠覆性转换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观传统之间所形成的深刻矛盾,从根源上造成哲学与现实生活相互间的日益疏离,这不仅成为滋生种种不良学风的渊薮,且其本身也是最大的学风问题。这一根源性矛盾包含了两个基本问题向度:一方面,中国社会现实已经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变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却可能存在止步不前、无动于衷问题,因而难以担当“时代精神的精华”之大任。这是理论脱离了实践问题;另一方面,大众日常生活实践已远远跨越了马克思哲学价值逻辑本有的边界,甚而与其价值旨趣格格不入,从而迫使哲学不得不离开实践。这实质上是实践脱离了理论问题。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做出某些语词调整和命题调适在所难免,但整体反映却是迟滞、冷淡而被动的。面对着新生成的生活世界图景,一切固有的理论逻辑和研究方法都难以充分而有效地思考,思想的现实规范力逐渐流失。理论的窘迫性加剧了学者们在面对和参与现实时的焦虑和迷茫,使得他们做出错误或不良的反映和应对,从而又反过来促成并强化了哲学表达的异质性、虚假性和表象性。无论就哲学对于现实生活的思想规范力、引导力,还是就其本身的创新能力来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尚不能充分满足本土社会的现实需要。再者,在大众日常生活的价值情境颠覆性地倒向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批判的那个对象世界时,囿于意识形态身份视阈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其原有的社会基础不断地消解,从而它的任何话语表达不论怎样变通都难以企及真实的生活世界。众所周知,无论在何种语境中,马克思主义思想实践所要表达的日常生活特质总是以消灭经济异化,消除公共生活中的种种不平等和不自由,实现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等作为基本规定性。这一鲜明的道德和政治边界构筑了马克思主义对待当下生活的哲学价值观态度和一种批判性方法论态度。但晚近中国大众的日常生活却浸透于日益张扬的拜物教和种种修辞性话语政治之中,从其形式表达到内在价值旨趣似已远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有的价值逻辑边界,超越了可能展现其思想辩护力的生活限度。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并非哲学家有意而为,而是过度张扬的大众日常生活本身摆脱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识形态的跟踪,从而造成理论与生活之间的紧张关系。理论与生活的紧张关系反映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过程中的艰辛和本质性矛盾。来自异域他者的哲学只有实际参与中国社会生活实践,有效地获得本土性创造转化和成长,才能成为真正“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但哲学参与历史建构却极其复杂、且充满着种种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两种不同的逻辑(理论、实践)各自都必须在对方那里获得自身合法性根据,因而,“中国化”不仅要从现实中获取支撑,更应得到哲学自身逻辑尺度上的检验和保障。但事实上,国家政治行为本身一直是构筑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合法性的唯一尺度,而理论逻辑本有的标尺却始终是被忽略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实践本身是否经得住理论逻辑的考究?能不能真正合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有的价值逻辑规范性?理论与实际生活间不断发生着的矛盾既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提供了不竭的推动力,也同样可能滋养着一些不良的学风。在当今复杂而诡谲的全球意识形态斗争形势下,我们的生活实践亟待强化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观的批判、反思、规范和引导,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从而也于根本上培育和推进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健康学风。

作者:卢坤 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郭齐勇:儒学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中国现代化[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6).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政治哲学论文范文9

时下“政治文明”已经不仅仅是国民心中最热切的政治期待,而且也正式成为政府的政治承诺。这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对这一课题的哲学关注,集中表现为政治哲学的理论思考。面对这样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课题,需要多学科、多层次的反复探讨和辨析,才有可能获得真实可信的理论见解。本文仅就政治哲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发表一些初步的看法,供学界批评讨论。

一、政治哲学在哲学论域中的凸显

政治哲学话题的引出,并不仅仅是因为时下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时代要求。对于中国学界,这当然是首要的原因。但除此之外,至少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使得政治哲学自20世纪后期以来一直占据着哲学的中心论域位置:第一,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发表后,不仅整个西方哲学,而且整个世界哲学的发展都发生了根本性的理论转向,注重哲学之知识合法性论证的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逐渐淡出哲学的主题论坛,让位于关注社会现实生活与价值秩序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尽管寻求哲学知识的技术化和合理性之理论热情仍然保留了下来,而且日益精密和深入,但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已经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理解“生活世界”本身及其意义、目的和行为实践,更应该成为哲学的思想关切和理论责任。哲学似乎又一次返回到了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或者孔子、孟子和荀子的时代,再一次重温“轴心时代”的哲学智慧。与近代西方人文主义—启蒙运动之哲学思潮的世俗回归有所不同,20世纪后期西方政治哲学的回归不再带有鲜明而强烈的“现代性”启蒙冲动,也没有对一种全新社会政治理想———即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理想———的直接诉求,而是一种基于对“现代性”(更准确地说是西方“现代性”)民主政治和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反省,重建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理念和理想的哲学反刍。如果说近代人文主义—启蒙运动之哲学思潮发源于西方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结构性转型及其对全新社会政治理念———自由主义———的革命性吁求,那么,20世纪西方政治哲学的回归则主要源于西方社会自身所遭遇的“现代性”危机,尤其是作为其基本政治理念和理想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念体系内部的思想危机。因此,与其说20世纪西方政治哲学的回归是哲学自身的政治回归,毋宁说是西方哲学对自由主义“现代性”政治理想的一次自我拯救或重构。

第二,20世纪的人类世界一如既往,从来就没有给哲学留下真正的纯粹学术化的知识生长空间,而且,事实上,作为一门基础性的人文学理论,只要哲学仍然不想放弃其追求生活智慧的理论宗旨,任何关于知识真理的探求都必定最终落脚于生活世界的本真意义及其哲学追问,因此,哲学的理论最终必须是关于现实生活的思想理论。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就仍然是难以更改的哲学原型。易而言之,哲学的人文价值精神必定在生活世界的精神空间中永恒。如果说,20世纪前期风行欧美的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确表达了处于学科分化加剧、知识结构性分裂加深的特殊知识状况之中且面临日趋深刻的知识合法性危机的哲学力图摆脱形上孤独的知识科学化的愿望,那也是“启蒙时代”以降科学理性主义对哲学本身日益加重的压力所致。然而,哲学本身作为一门“非科学的知识”(non-scientificknowledge),其人文学野性使她最终无法接受科学理性主义的知识逻辑①。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苟且生,毋宁死”。不缚茧于逻辑和技术,则返本于生活与价值。罗尔斯的理论表达了这样一种哲学的理论自觉,而后“冷战”时代的人类生活世界以更生动也更严峻的事实经验,证实并强化了这一觉醒中的哲学意识:如果哲学真的像怀特海所说的那样,始终只能不断地重复柏拉图的哲学基调,那么,这只能说明哲学承担着某种不可改变的理论使命:提示生活世界的本真与意义!可变的是人类关于真理的理解和解释,不变的是人类及其关于真理的信念和对于真理永恒的追求。诺齐克教授在其哲学绝作《不变者》中如是说②。

当代人类生活世界的真理问题,首先是政治道德问题,其次是文化政治问题,最后才是如何穿越政治、道德和文化之多样性或多元差异性鸿沟,达成普遍意义共识的人类真理问题。如果“现代性”理念所内含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学理性和文化多元论已然成为现代人类世界的根本性选择和基本目标,那么,如何在寻求自由、竞争、效率的同时寻求公正的平等;如何在实现国家政治充分民主的同时求得国际政治的民主平等;如何在确立普遍科学理性精神的同时寻求多元文化的合理认同和沟通理解,以及如何在保持人类社会多元文化生态的丰富多样性的同时寻求诸文化传统之间的相互承认、相互理解的兼和之道,从而实现人类世界的人际、群际、族际和国际的共存共荣与永久和平,等等,就将成为哲学的当代主题,而政治哲学正是承诺这些当代社会主题的基本哲学方式。

二、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权利与权力的政治正义

按照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诠释,政治哲学是政治学的理论基础,它是一门关乎公民国家社会治理的正当合法性根据或基本政治原理(原则)的智慧之学。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空前加剧的当代世界,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野还应当扩及国际政治和“世界公民”(康德语)的领域,为建立国际政治的基本正义秩序提供普遍合理的政治原理(原则)和理据。

由上述定义可以推出,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关乎公民社会和国家政府两大领域,其核心概念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政府)权力,简而言之,权利与权力实乃政治哲学的关键概念。难怪黑格尔将其政治哲学专著命题为《权利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德文原文为“GrundlinienderPhilosophiedesRechts”,英译为“PhilosophyofRights”,中文版意译为《法哲学原理》)。由权利与权力这一对核心概念所引发出来的基本政治哲学问题至少包括:(1)政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2)政治原则与政治制度;(3)权利与权力的基本结构和互动关系;(4)法治的实践和程序;(5)公民义务与政治家的职责或责任;(6)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政治理想,等等。

正义是政治哲学的最高理念。这是由政治哲学的主题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政治哲学关注的焦点首先是权利问题,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保护问题。如何最大可能地确保和实现每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政治目标蕴涵着这样一个必然的政治推理:首先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政治组织或机构(政府)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促进其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无法完全靠公民个体求得自我维护和自我实现,这是人类为什么要建立社会和国家的根本原由。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机构或组织,国家(政府)是实现公民个体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也是社会契约理论关于国家和社会起源的基本解释。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起源学说虽然更注重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和诸如阶级分化、阶级斗争等政治要素对于国家形成的关键作用,但其所依据的基本政治推理逻辑也还是属于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范畴,只不过阶级的形成和分化斗争成为了社会“契约”形成的主要解释元素,因而,社会的契约和契约过程首先且根本上表现为阶级的团契和阶级团契的政治集团化、权力化的过程。

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导出社会公共权力及其实践运用的问题。原则上,国家或政府的公共权力是基于公民权利的部分出让(让渡)契约而形成的,其运用原则只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并促进其充分实现。但是,一俟公共权力正式形成,势必造成两个必须给予合理解决的实际问题:第一,公共权力一旦形成,便具有某种“利维坦”(霍布斯语)式的力量,成为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的、有可能失控和膨胀的权威化政治暴力。而权利一旦以契约的方式让渡出去,便不再属于权利主体本身,亦难以直接收回。而且,权力一旦以公共形式独立运行,就可能出现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社会监控和权力制约是保证公共权力合法行使的基础。所以,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标准只能是公共权利及其运用是否能够实际保障公民权利并促进所有公民而非某一部分公民、甚至是某个公民的权利及其实现,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和腐败。权力腐败是政治腐败的集中反映,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和官僚资本化。

第二,如何使公共权力合法保障并促进所有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乃是一个政治正义问题。它涉及国家或政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正义分配和安排、正义的保障、正义的奖惩,等等。就此而论,政治的核心首先是正义之治。用中国古代儒家的话说,就是“政者,正也”。公共权力的运用若有失偏颇,便会导致社会的非正义后果,从而破坏社会的稳定,甚至引起国家政治生活秩序的紊乱,最终导致政治动乱、政治革命和权力颠覆。

可见,政治正义不仅体现在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上,而且直接体现在权利的分配和保障、权力的公共运用和合法制约上。就政治实践本身而言,正义实在是政治的第一要义,一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的开篇中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①。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把正义看做是政治哲学的最高理念。但是,这只是从政治实践的道义论维度来说的。若从政治理论的目的论维度来看,政治正义就不能被视为政治哲学的最高理念,而只是最基本的现实合法性要求而已。比如,在政治哲学中的“完善论”(perfectionism)看来,“好生活”(goodlife)、“好政府”(goodgovernment)和“好社会”(goodsociety)才是政治哲学的最高理念,它们可以且应该面向无限完善的目标开放,而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政治正确(正当)”(politicalright)的显示合理性层面。无限开放的政治之“好(善)”具有最高政治理想的意义。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善(好)”最为经典地表达了这种政治哲学的价值理念。不过,社会道义论的维度和价值目的论的维度并非水火不容,只是近代以降,两者间的争执和歧义日见彰显罢了。进至现代,随着社会乌托邦理论传统和政治浪漫主义与理想主义日渐式微,社会道义论的理路以其现实合理性和实际解释力而更受人们的青睐。

三、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原则与制度的政治建构

如果说,政治正义的基本理念聚焦于权利与权力之间,并凸显公民权利优先于公共权力的政治价值取向,那么,政治哲学的主题则首先是围绕着政治的基本原则与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而展开的,并且,在政治原理系统与社会制度体系之间,同样存在着一种类似于权利与权力之间的优先性秩序。当然,对于原则与制度之间的次序问题,不同的政治哲学流派或不同的政治哲学家是有不同看法的。在这一问题上,我个人基本认同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观点,即认为,政治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都优先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建构。罗尔斯提供的主要论证理由是,人们必须首先在基本的社会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上达成明确的政治共识,并确立基本的政治正义原则,然后才能依此进行制度选择,建构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社会基本制度体系是一个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制度或体制在内的复杂的规范系统,这其中,政治制度具有头等的重要性。因为政治制度首先是通过国家根本宪法等法律体系表达出来的,而国家宪法之所以具有根本的政治意义,就在于它集中体现了公民的政治意愿和政治理想,是基于国家或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而达成的全体公民必须承诺和遵守的根本法则。

罗尔斯的论证理由不可谓不充分,但他忽略了一个对于其正义理论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当他认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建构必须且首先要基于某种政治理想或理念的共识而展开时,他实际上已然预设了一种价值目的论的政治哲学前提,而这恰好与他所寻求的道义论正义理论立场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否真的能够成为———如他在《正义论》一书中所明确宣称的那样———比如说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功利主义目的论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替代品,至少在这一点上是令人怀疑的。当然,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譬如《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基本的政治理念是通过基本政治原则系统而得到充分表达的,这种规范化的政治理念表达方式多少淡化了其政治哲学的价值目的论色彩。因为任何价值理念的规范化或规则化都意味着责任承诺或义务约束。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消除人们对其正义理论的“规则功利主义”指控。

罗尔斯的理论尝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政治哲学问题:当人们断定,对于社会基本制度的选择和建构来说,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具有某种优先性时,实质上这一论断只具有社会政治生成的原初意义。一俟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得以确立,政治制度与政治原则或政治理念就不再具有相互独立或分离的意义:基本的政治理念和原则本身业已通过基本制度表达出来,它们本身就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而且是最为核心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实际的政治规范意义。反过来,一套健全而有效的社会基本制度首先必定是该社会基本政治理念或政治原则的体现。或许,一种较为合适的说法是,政治理念或政治原则与包括政治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基本制度体系,乃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内相互证明、相互支撑的规范要素,不同之处仅在于,后者是制度化了的原则,而前者则是原则化的制度。从政治共同体生成的历时进程来看,政治理念或政治原则的生成确实具有时间上的在先性,而从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过程来看,国家或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必须且只能通过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尤其是国家政治制度系统表达出来。

一个连带性的问题是,我们所谈的社会基本制度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而且这一体系内的各基本元素并不一定都具有明显的政治特征。按照通常的一般解释,“制度”最广泛的意思是指具有行为约束意义的社会规范系统,其中既包括显形的制度系统,如法制系统、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系统、政府行政法规和政策,等等;也包括隐形的制度系统,如社会文化传统、社会风俗习惯,甚至是某些仪式化、程序化了的系统。政治哲学如何考量这些制度元素?历来就是一个存有争议的课题。罗尔斯的处理方式是,在理性多元论基础上寻求“重叠共识”,将一切“非政治的”因素排除在政治哲学的考量之外。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实际上就是民主国家的政治共识。如果这一主张普遍有效,那么,政治哲学对社会基本制度的考量就只能限于那些具有明确政治约束功能的制度元素,符合这一规定的制度元素很可能只是那些社会显形制度,而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一类的隐形制度元素则可能在被排除之列。

然而,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使得上述主张显露局限:其一,即使是隐形的制度元素也并非全然是“非政治的”,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也不是没有作用或影响的,尽管它们发挥作用或影响的方式与显形制度元素相比可能更为隐蔽和间接。也许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更容易了解和解释这些隐形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影响,但即便如此,完全把它们排除在政治哲学之外是否会削弱政治哲学本身的解释资源和理论说服力,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其二,如果我们把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野扩展到国际政治领域,就不难发现,在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国际政治生活中,地方性和民族性的文化因素———比如———实际上已然成为一种重要而复杂的政治因素,以至于许多学者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文化政治”(thepoliticsofcultures)的概念,并认为除非我们运用这一新的“文化政治”的概念,否则,许多国际政治生活中的难题就无法得到充分合理的解释,更难以得到根本的解决。由此看来,制度研究仍然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开放着的基本课题。

四、政治哲学的当代困顿: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问题

谈到社会隐形制度和“文化政治”问题,便自然而然地引发了另一个政治哲学议题,这就是社会意识形态和国家意识形态的问题。社会或国家的意识形态问题始终是政治哲学的基本课题之一。尽管当代美国的一些自由主义思想家宣称意识形态已经终结,但这一宣称除了具有某种后“冷战”时代线性进步主义的反讽意味之外,并不能真正说明任何实质性的政治问题。当代社会———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的意识形态争论并没有结束,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或国家之政治生活的基本元素,其实际功能和影响更没有完全消失,尽管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影响程度或方式有所不同,甚至减弱。

“意识形态”(ideology)的本意是指一种具有普遍思想效力、并对特定社会文化和精神生活具有支配性影响的观念系统。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都会产生或形成多种不同的思想观念,但只有获得社会普遍认可并对社会或国家政治生活发生主导性影响的思想观念,才能成为该社会或国家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思想观念系统。它与特定的社会或国家的政治利益直接相关,甚至可以看做是社会或国家政治利益的集中表达,因而也是社会或国家的政治理想或理念的观念表达形态。由于意识形态所具有的这一“政治”特性,使得它常常带有曼海姆所说的“利益心理”基础和政治论战特征①。如同政治本身有着特殊而明确的权力诉求一样,意识形态作为国家政治的观念表达也有其特殊而明确的社会话语权力诉求(甚或是话语霸权诉求)。在通常情形下,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是同质的,难以在两者间做出截然的分别。也就是说,当社会文化精神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根本相宜时,它们在思想价值观念的表达和话语诉求上也是“同调”的。相反,如果社会文化精神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矛盾,则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就会成为两个异质的思想观念系统,它们的话语也必定产生“异调”,甚至对抗。前一种情形属于社会思想状态的常态;而后一种情形则属于社会思想状态的非常态。当然,即使在常态下,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之间也会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种思想张力,这是由于社会本身的文化丰富多样性和思想自由的精神活力总是国家政治生活(包括国家意识形态)的刺激或约束因素。美国政治哲学家达尔曾经提出过“以社会制约权力”②的著名命题,而社会意识观念对国家政治权力的监督和批评,正是社会制约权力的基本方式之一,其所反映的也正是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之间的这种张力情形。对于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和民主政治来说,这种张力确实是一种“必要的张力”(库恩语)。既然“文化多元论”和“理性多元论”是自由民主社会的持久现象,保持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之间“必要的张力”,也就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所必需的政治生活条件。至于这种张力在什么时候、在多大程度上才是“必要的”或适宜的,则是需要政治哲学给予耐心探讨的课题之一。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做具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