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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2 17:32:12

民主法制论文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1

1、群众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认识

据调查,我市超过50%的基层群众对基层民主建设的理解是“党领导广大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领域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近65%的人对基层民主建设朴素的理解为“是村民选举村干部”;58%的人认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十分重要,基层民主是村民实现自治、直接参与民主的方式与途径”。这表明,我市农村群众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认识与理解是准确的,对其重要性有较深刻的认识。

2、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效

据调查,神木、府谷、榆阳区超过80%的人认为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很有成效。佳县、米脂、绥德超过60%的人认为有成效。这表明,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平衡,但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约65%的人了解基层民主建设提倡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70%以上的人了解“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76%的人认为涉及居民切实利益的事情应“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约24%的人认为应“全体村民投票表决,以大多数人的意见为主”。这些表明,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群众有参与民主管理的强烈意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认识不够到位,民主法治意识淡薄

一是部分领导缺乏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认识,没有将民主法治建设摆到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同等重要的位置抓落实;二是一些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参政议政意识淡薄,自主能力弱。

2、农村法制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农村基层法制宣传的力度、深度、广度不够,普法工作存在着死角和盲点,法制教育的形式单一,效果不够明显,基层调解员素质不高,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培训。

3、基层民主法治制度执行不力,政策执行过程不规范

由于外出劳务、征地拆迁、人口迁移等原因,使得我市基层群众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了,村大会召开得很少,村民代表大会也召开得不多,基层群众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会有限。同时,部分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民主程度不高,缺乏公开透明,基层群众自治流于形式。目前,我市大部分农村都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议事等制度,明确了操作规程。但这些制度在村务管理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部分村干部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心存顾虑,表现为不想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导致公开不及时、内容不规范。有的仅成为应付上级的各种考核、验收的摆设而已。部分基层干部素质不高、能力欠缺,缺乏有效的解决问题、疏导矛盾的能力,对基层的实际问题缺乏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在财务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建房等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某些干部对政策执行过程随意性大,甚至有私心大肆侵占集体公款和财产,如佳县楼家坪村村干部村务账务不公开,村干部几年侵占公款数十万元,村民联名告状、上访县、市、省几年等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给维稳带来很大的压力。征地补偿范围、标准前后不一致,征地补偿计算方法不科学,涉农行政执法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群众对法律权威的看法和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造成群众参与民主法治积极性不是很高。

4、法律服务专门人才缺乏,民主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市基层法律服务专门人才严重缺乏,虽然很多乡镇都聘请了律师,但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造成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无人做、少人做、做不好。群众咨询征地拆迁、婚姻继承、买卖合同等法律问题,很多基层干部一问三不知。长此以往,极大地影响了群众法治意识的培养与法律知识的积累。

5、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很难选定合适的候选人。部分有文化、会管理的人不愿意当村干部,怕得罪人,怕影响自己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村的党员年龄大、文化低,适合担任党支部竞选的人难找;少数原任村干部虽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但由于他们在平时工作中不会做思想政治工作,得罪了一部分人,失去了一部分群众的支持;一部分条件好的村民由于缺乏锻炼,又没有担任过村干部,没有能获得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2)外出打工的村民回乡参加选举的热情不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流动人口大大增多。一部分长期在外打工的村民对村务漠不关心,并不知情,同时考虑到回家误工,需要花销,很少有人愿意回家参加选举。虽然外出村民可以委托其他人代替自己投票,但往往不能准确的表达其真实意愿。

(3)很难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在村级换届选举中,一些候选人为民服务的意识不高,他们竞选的动机不单纯,一旦当选往往脱离群众,不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另外,不少选民的民利意识不高,对换届选举漠不关心,从来不珍惜、不重视自己手中的民利,认为谁当选都一样,谁给好处就投票给谁。

(4)选举的不良风气很难改变。一些村的候选人在竞选过程中,有贿赂村民的行为。行贿方式由过去的走家串户、请客吃饭笼络感情、许愿办事,转向送东西、送现金;行贿手段由明转暗,许多候选人为了规避风险,自己一般不亲自出面,往往由其亲朋好友代其办理。

三、我市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应采取的新举措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精神,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精神,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要落实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责任制,按照统一规划、总体部署、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把村级民主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真正让群众当家作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职责,经常对本乡镇的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工作措施,投入精力和经费,切实抓好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建立由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村民自治组织小组,负责本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工作;选举产生由本村相关人员等共同组成的村务监督小组,对村委会的事务充分发表意见,监督、检查、审核村务财务情况,真正把责任落到实处。

3、创新普法形式,加大普法力度

(1)更新观念,创新方法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农村开展“六五”普法教育一定要更新观念,方法上全面创新,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开展普法教育,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我们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紧紧围绕广大群众的法律文化需要和思维习惯,选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制观念;要针对不同层次的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狠抓实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环境和氛围。

(2)充实我市农村普法教育内容结合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选择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用性。让广大群众做到“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当前需要什么法律知识就学什么、学什么用什么、用什么就信什么,逐渐养成学法、守法、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习惯。

(3)创新我市农村普法教育载体普法教育的内容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入手,组建以各乡镇司法所为主要主体、各调解委员会协助、家家有人懂法律的组织网络,实现我们“六五”总体目标。

(4)提高我市普法教育实效普法教育的核心是让干部群众学到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会依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事,做到当干部的依法行政,做群众的遵纪守法。普法的效果,就是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法制教育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从而自觉的学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更有效的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5)整合各种资源促进我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再上新台阶开展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是搭建“操作平台”,加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整合挖掘老教师、老公安、老司法的作用,“六五”普法期间,应在各乡镇设立法律知识培训班,要不断提高对乡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要做到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影子、报纸上有版块;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网站,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尽最大努力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2

【关 键 词】政治文明/人性主义/党的领导/世界前途

一、“政治文明”的提出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明成就的正确总结

中华民族在古代创造的文明成就,对人类影响比较大的,主要不是在物质文明方面,而是在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方面。中华民族创造的独具特色与优势的伦理政治文明,也可称之为“人性主义政治文明”或“仁义主义政治文明”,在政治哲学、政治过程与政治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特性:

其一是对人性的独特理解。以儒家为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从来就不认为人是动物的一种,恰恰相反,认为人就是人,人与禽兽有本质的区别。人性的本质特征就是那些超越禽兽的属性与美德。这些属性与美德儒家把它概括为“仁、义、礼、智、信”,但核心是“仁义”二字。“仁”是同情心、包容心,是恻忍之境界。有了这种精神境界,人就能如“天覆万物,海纳百川”。“义”是含在社会事物或行为之中的道理。“义者宜也”。懂得并践行了“义”这种社会公认的是非、善恶的道理,人在世上行就方便得很,如同有了路,不仅处处通行无阻,而且事事还会受到人们的称道与尊重。在现代语境中,仁是一种无比宽广能包容一切的情感的境界,义则是由道德决定的掌握事物内在法则与必然性的科学的理性。仁义作为人性的基本概括,不仅是传统中国人做人的追求与是非善恶的评价标准,同时也是传统中国政治生活与法律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与行动准则。

中国的人性说还有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儒学所倡导的人性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要求,更集中体现统治者的整体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群体的最大利益或根本利益。之所以把仁义等概括为人的本质属性,一方面这些属性是不同于禽兽或超越禽兽的,另一方面是这些属性所代表的人生秩序同时也代表当时统治集团以及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或最大利益。孔子极力维护礼制并一生“克己复礼”,是因为在他看来,礼不仅是人世社会创制的有别于禽兽群的文明标志与制度成果,更为重要的是,礼所代表的是封建的宗法等级秩序,核心是君臣父子关系。能否维护和实行礼制,这不仅仅关系到贵族集团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民的根本利益。孟子对仁义的提倡以及荀子对礼的提升、董仲舒对“三纲五常”的论证、朱熹对理的具体内涵的阐发、王明阳对致良知的看重,等等,无不是因为这些人性的规范体现着当时政治或社会存在的根本问题或最大问题,这些人性规范代表着当时统治集团及其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或根本利益。(注:关于此观点的详细讨论,参见陈红太《核心理念的实质与学术观点的批评》,载《船山理论范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37-545页。)儒学的人性论既是一种人生哲学的理论更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这一点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其二是在君主专制的制度框架下面创建了一套不同于现代西方法治文明的“人治文明”模式。所谓“人治文明”模式是指在国家如何实现有效治理的问题上,不是偏重法律制度或实行程序的正当性建设,而是把政治主体自身的人性培养与仁义道德境界的提高也就是成就君子或大人或仁人志士的人格问题放在一切政治过程的首位。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内圣外王”之道。中国传统政治形态与政治过程体现的最鲜明特征,就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的问题,用现代政治学话语表达,近似于首先是政治主体的政治文化建设问题。(注:现代政治学的政治文化概念指的是政治主体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态度、政治价值及评价等政治心理层面的一些要素。传统中国成就内圣的问题是很确定的,就是儒学提倡的人性内化为人的政治心理结构问题。)政治主体成就了君子或大人或仁人志士的人格,在自己履行政治责任的过程中,把自己修养成的人性向外推,化做具体的政治的目标、政策与策略、政治行为与实践过程,这个过程在儒学的语境中称作“推己及人”。作为一个执政者能做到“推己及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就一定会受到人们的肯定和称道,那么这个主体的行为就获得了正当性。所以在传统中国以儒学为正统的政治评价中,政治合法性主要不是来自程序或过程的正当性,而是来自执政者的行为是否符合人性,是否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是否代表或体现了百姓的根本利益。这就是在人治文明框架内形成的政治合法性标准。(注:这是个非常有意思也非常有意义的论题。现代西方政治学关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讨论有各种各样的意见,卢梭认为合法性来自“公意”;派伊认为是“人民对统治的同意”;韦伯认为来自“意识形态、结构、个人品质”;哈贝马斯认为来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程序的正当性也就是通过制度安排获得合法性也是一种重要的意见。我认为合法性基础主要取决于:信仰或意识形态的认同,制度的正当性或同意,政绩或利益实现的满意程度。)

中国传统的人治文明有排斥法治文明的倾向。在儒家知识分子看来,有治人然后才能有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注:《荀子·君道》。)法本身有个良莠的问题,有个执行过程受主体与文化生态制约的问题。所以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政治更重政治主体的状况对政治过程与结果的决定性作用。把人或说统治集团自身的治理看作是决定政治清明与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法是人制定的,也需要人来执行。没有合格的符合政治责任与政治目的需要的主体,无论什么样的法律制度都可能被扭曲、被曲解利用,好法可以转化成坏法。况且中国古代语境中的法,其主体是履行惩戒功能的刑法,是“禁然于已行之后”的,是没有劝戒或教化功能的强制性规范。孔子对此就讨论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论语·为政》。)法解决不了人人向善,或者说不能解决实现人性或光大人性的问题,而人性体现的是统治集团乃至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或最大利益。人治是大局,具有全局性与根本性,而法治是由人治决定的,法治的前提是人治。有人治而后才能有法治,才能有政治。也正因为如此,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中,“人治”历来是君主或统治集团关注的第一要务,与人治相关的事务如意识形态的控制问题、选材的科举与育人的礼教问题等等都是中国传统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而法治问题,如立法的问题、执法与司法问题、法的正当性问题、法的执行程序与方式问题等等一直包含在人治政治的框架或体制之内。

其三是传统中国创建了一套以行政权为主体的皇权制度。中国在制度文明建设上所走的道路是完全不同于世界其它文明的。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主要特性是以皇权为中心,以行政权为主体,由行政权统摄立法权与司法权,实行“行政治国”,并且从中央到地方实行高度的集权统一。(注:王惠岩先生把这种权力结构看作是人类创制的三种主要政体之一。其他两种权力结构是三权分立的政体和立法权高于行政与司法权的政体。见《当代中国政治学的拓荒之路》,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4-45页。)这种政治制度的优势是政治主体比较单一,从政的官员比较少,社会的管理成本比较低;(注:据统计,中国汉代到明代官员占总人口的百分比为:西汉百分之零点二二;东汉百分之零点二七;隋百分之零点四二;唐百分之零点七;元百分之零点零三;明(宪宗)百分之零点一三。大致平均在千分之五以下。见金观涛、刘清峰:《兴盛与危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26页。1978年中国财政供养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是百分之二点一,1996年是百分之三。见章原编著的《重塑政府》,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8年,第52-53页。)政治关系也比较简单,严格的自上而下的官阶制,从皇帝一人到七品县令,这样实行政治动员就比较容易,行动效率高;皇帝主宰的行政权管理的范围也极其有限,除治安防卫、收缴赋税、审案断狱、儒教科举等,社会的自由空间比较大。(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有一个强大而稳固的中间层次,即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组织特别发达。在这种宗法组织内部有自己的家法族规,其效力得到国家政权的认可与保障。)在这种政治体制下,由于儒士、官僚与地主基本是一体化的,即知识、权力与财富实现了有机的结合,所以,不存在信仰危机、制度合法性危机与社会整合危机等问题。也正是由于这种制度的优越性,使得中国传统政治制度成为人类历史上存在最长久的制度。但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行政治国模式的主要问题是皇权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为什么天下就是你皇帝一人的天下呢?所以明末清初的士大夫如黄宗羲等对这种一人专制的皇权制度提出极大的怀疑与尖锐的批评。(注:参见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原法》等篇。)其次这种制度还有一种极大的危险性,在这种制度下面,政治的清明与好坏完全决定于以皇帝为首的各级官吏。某一个地方能否形成公正太平繁荣的社会环境与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决定于当地执政的官吏。老百姓无可奈何。这种把社会的治乱兴衰完全系于执政者个人的体制有致命要害,那就是必须解决好执政者自身的修养或建设问题,也就是选任贤良的成败决定政治的成败。而在君主一人专制的体制框架下面,这又是个悖论。因为仅靠科举考试还不足以作到选贤任能,人际之间的各种关系形成的人际结构以及由此派生的任人唯亲,在君主一人专制的框架下面无法避免。所以贤人能否当其政也就时时都存在问题。如何使社会最先进分子或仁人志士当其政,这个问题在中国传统政治中没有得到解决,事实上也不可能得到解决。人类历史证明,这个问题只有在民主政体的框架下面才能得到解决。

基于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把传统中国创造的政治文明的特征概括为: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人性学说,制度框架是皇权至上的行政权主导,过程形态是以人治为中心,真谛是寓政治于人生过程。传统中国所创造的这种政治文明形态,完全是别具一格的,有独特的民族性格与文化个性,值得认真地加以总结并吸取其经验教训。可见不讲政治文明不足以概括或表达传统中国对于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不足以代表或体现中华民族伟大而悠久的文明传统。

二、中国共产党对人类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人民民主制度

有的学者已指出,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是民主的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制度安排。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也同样是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注:参见胡伟:《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解放日报》2002年6月23日。)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经过50多年的政治实践的探索与检验,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制度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种民主制度从它目前体现出的各种性质与优势而言,是否可以下这样的结论:中国人民已经创建了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政治模式。作为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替代模式,这种民主政治模式不仅在中国有它独特的优势,而且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它的作用与影响还将继续扩大。

人类至今所创立的民主制度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模式: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现代西方社会的自由民主制,中国的人民民主制。(注:古希腊的民主制之所以称为城邦民主,是因为这种民主与城邦这种特定规模的地域国家有某种必然的关系。现代西方的民主制之所以称作自由民主,是因为这种民主制是建立在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基础上的。这种自由主义理论本质是以保护人权为宗旨的,因而这种民主制称作“人权民主制”更为恰当。但由于对人权内涵的理解歧义较大,人权理论与实践本身也处在不断发展进程中,如人权理论发展现已经历了天赋人权说、法律权利说、社会权利说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详细讨论可参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九章),所以用“人权民主制”提法易产生误解。罗伯特·达尔称现代西方民主制为“代议民主制”,并在《论民主》一书中对现代西方这种民主制作了经验的概括,把这种民主制概括六点制度特征。他又为这种民主起了个新名称:“多元民主”。(详细讨论见该书中译本第93-95页。)人民民主制也可称为社会主义民主制,从政治主体来表达称人民民主,从经济基础来表达称作社会主义民主。)从经验的角度可以对三种民主制度模式的个性特征进行这样的概括: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的主要特征是直接性和多数决,城邦事务由公民大会直接按公意决定,当发生意见分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决议。(注:英国人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对古希腊民主模式的特征作了八点概括。见该书中译本第42页。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对平民主义政体的自由精神与在行政、司法与议事方面的特征作了精要的概述。见该书中译本第311-313页。)现代西方的自由民主制的主要特征是间接性与人权。间接性表现为代议制与政党政治。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实际上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或政府官员掌握。多数决原则仅体现在选举议员与政府官员过程中,并且往往由主导性的政党进行运做。(注:关于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讨论在学术界有较大争议。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中,认为自由主义的民主仅仅是民主的四种古典模式之一。而20世纪引起激烈争论的是在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基础上发展的四种替代模式:竞争性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合法型民主、参与型民主。本文对自由民主制的概括仅是最一般性的、笼统的,目的是给人一种最明了的印象。)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制的本质特征是保护个人的自由权与财产权。人权对于政治制度的设计更具根本性与目的性。中国的人民民主制的主要特征是综合性与党的领导。所谓综合性是指中国的民主既有直接性又有间接性,在基层社区实行人民群众自治,在乡以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主体即国体中的阶级在国家权力的分享上是不平等的,工人阶级由于自身的先进性处于领导地位。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通过共产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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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制度与自由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两种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与自由民主制度无论从理论基础、制度框架,还是运做机制都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以人类的历史经验总结出的阶级论为基础,认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人类社会是由处于不同经济、政治与社会地位的阶级构成的,人类社会阶级之间的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后者则以先验的天赋人权论为基础,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与私有财产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正是从阶级的民主论出发,人民民主制度承认民主主体之间政治地位的差别,承认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阶级地位的不平等性,强调先进阶级对落后阶级领导;也正是从阶级的民主论出发,人民民主制度在国家政权的组织上不是把个人的权利放在基础的地位,而是把阶级的权利放在基础的地位,因而才形成了独特的一党领导与多党合作、领导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国家政权机关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特殊的政治关系与制度;(注:关于中国政府体系中的政党关系、领导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定与事实关系的详细讨论参见陈红太《当代中国政府体系》,华文出版社,2001年,第二章的相关部分。)才形成了共产党对于社会的全方位的领导,国家政权机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按各自的政治职能行使权力这样一种政治格局;(注:胡伟在《政府过程》一书中对党的“组织性一元化领导体制及一头多元制”作了深刻的讨论。参见胡伟《政治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8-44页。)才形成了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上体现城市与农村的差别,决策的运做机制上体现党的决策在先、国家权力机关决策在后的协商决策机制;(注:按1979年通过、199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自党的十一大(1977年)以来,全国党代会一般在秋季举行,而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一般在春季举行,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立法、国家领导人选,都是先由党代会讨论通过,再提交全国人大进行讨论表决。)才形成党和政府在国家日常的管理活动中虽各有分工但联合行动这样一种近于双轨行政结构—功能体制;(注:参见胡伟《政府过程》,第292-301页。)才形成了基层党组织、基层地方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三者独特的政治关系结构。(注:徐勇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书中,于建嵘在《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书中,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地方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很深入的讨论。参见前书的第七章:“村民自治运作中的难题与对策”;后书的第四章第二节:“国家权力和乡政体制”,第三节:“社区权威和村治结构”。)而从人权民主论出发建立的民主制度,不承认民主主体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性,认为人人具有天赋平等的人权或自由权(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限制除外);也不承认政党的阶级性质,认为政党的出现及其发达完全是代议制及选举制的需要,是人民在选择自己满意的政府过程中形成的有效形式,政党不具有先进或领导性质;之所以要组织政府,是因为政府这种社会组织是降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成本、保障人权的最佳形式;因而政府的管理权限是有限的,且必须受到权力自身与人权的双重约束。(注:这一段表述仅是概括了近现代从自由主义观点出发或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建立的民主制度的一些特征体现的理论观点。对这些观点本身从学术的角度是有争论的。)建立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与私有财产权利基础上的西方民主制度是以选举制为基础的代议制、两党制或多党制,三权分立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由三权分立的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政党的主要功能是综合民意、组织选举,选举获胜的政党负责组织政府,执掌行政权;(注:施雪华在《政党政治》一书中把现代政党功能概括为组织选举,输送精英;执掌政权,制定政策;利益综合,反映民意;民主监督,法治理国;政治教育,强化认同;社会稳定,中庸定势六个方面。见该书三联书店(香港)版,第五章。)公民根据自身的利益要求组织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并且这些利益团体在政府决策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注:罗伯特·达尔认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经验特征。“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就是民选的政府加多重利益集团构成的社会。他在《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中,对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作了系统考察。在指出独立的社会组织对民主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下,对社会多元化可能导致的问题也作了深入的思考。详细讨论请参见Dilemmas of Pluralist Democracy:Autonomy VS.Control.New Haven:YaleUniversity Press,1982.)

从以上讨论可知,人民民主制在权力主体、权力结构与权力运做方面与自由民主制确有本质的区别。概括起来这种区别主要有三点:在权力主体方面,人民民主制的突出特征是党的领导,而自由民主制的突出特征是利益集团或权力精英对各种决策的决定性影响;(注:这里采用的是西方团体政治学与精英政治学的双重民主政治观点。多元主义者认为,政治决策是多个利益集团讨价还价和竞争的结果,政府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是仲裁者的角色;而精英政治学的观点则认为,决定社会资源权威性分配的是社会的权力精英而不是利益集团或一般公民。见迈克尔·罗斯金等著的《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中译本,第五章:“实际民主:多元主义和精英主义的观点”。)在权力结构方面,人民民主制实行的是权力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自由民主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或总统制;在权力运做方面,人民民主制形成的是各种政治主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商的政治机制,而自由民主制形成的则是多种利益主体或权力精英在两党或多党格局中作用于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相互竞争的政治机制。

人民民主制度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现代模式有三种主要实现形式: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概括地说就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注:江泽民对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两者的关系做过精到的阐述:“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见《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42页。)其中党的领导最重要。党的领导从理论上说不是直接行使权力,而是一种先进性或代表性。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依据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经验,中共十二大党章把它概括为党的政治、组织和思想的领导,具体表现为能够以科学的思维方法正确揭示社会发展规律并做出正确的决策,能够在执行决策以及一切行动中以组织的力量与党员自身的牺牲精神体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即能够依靠党的组织与党员自身的道德典范与高度的觉悟把各种社会组织团结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投入到社会进步与自身解放的斗争中。用江泽民的概括就是“三个代表”,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中国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治理责任是由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政府体系(注:“政府体系”的概念是对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当代中国所有政治组织、这些组织特定职能形成的相互关系与上下关系、以及其意识形态共同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的抽象概括。见陈红太《当代中国政府体系》,华文出版社,2001年,第24-25页。)共同承担的,不仅仅限于国家政权机关,因而就赋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特殊的内涵。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国共产党除在各民主党派、宗教等组织中未设立组织机构外,从中央到地方基本按行政建制设立了党的各级组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系统设立党组或委员会,人民军队也按建制设立党的各级组织,社会基层均设有党的基层组织。在同级各种组织中,中国共产党处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注:这是江泽民对党的领导原则的新概括。见中共十六大报告“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部分。)用江泽民的话说:“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凡属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讨论,然后分头执行。”(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第546-547页。)不仅各级政权组织,凡是设立党组的人民团体、政协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都是由党组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注:从中共十四大党章开始,党组的职能增加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人民军队绝对置于党的领导与指挥之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中的一部分,如果党真正作到并始终保持它的先进性与代表性,那么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社会各种政治组织的领导,体现的就是中国人民民主的本质。作为人民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领导可以实现把普通群众与人民中的先进分子,也就是把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达到既可以克服直接民主制的某些缺欠,又可以克服间接民主制下面利益集团或权力精英操纵政治及效率低下等目的。党的领导可以实现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平等与效率的结合。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把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特征概括为: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制度框架是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过程形态是以领导党的先进性或代表性的保持与落实为中心,真谛是寓政治于政党活动。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经过50多年的政治实践,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与中国的具体政治实践相结合,创造出人民民主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贡献。

三、中国“政治文明”的总体特征与未来发展

当代中国是传统中国的发展。当代中国创造的这种政治文明虽然与现代西方所创造的政治文明相比是完全独具特色的,但它与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确有许多神似之处:如在政治主体与法律制度两个方面,都更强调政治主体自身建设对于政治过程与政治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对制度建设都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忽视;(注:传统中国只讲“人治”不讲“法治”,这在学术界是有共识的。当代中国在毛泽东时代也是不重法治与制度建设的,这也是学术界的共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吸取毛泽东时代的教训,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邓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994年,第333页。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一直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江泽民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号召,中国的法治进程加快。)在国家权力与社会利益两个方面,都更加重视社会集团利益或阶级利益的代表与体现,而把国家权力仅仅看作社会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工具与手段,因而对国家权力自身的功能与合理性的探索做得不够深入,对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注: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国人对国家权力的滥用与负面效应缺乏深刻的认识。不接受西方关于政府权力需要相互制约的观点,更不接受公共选择理论关于“经济人假设”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能动作用,中央各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政府职能的快速调整、党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严重,权力有限与法定问题、权力监督问题才开始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党和政府也开始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在法制规范与人格结构两个方面,事实上都是人格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力地制约着社会政治关系与政治生活,形成独特的执政集团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注:详细讨论参见胡伟《政府过程》,第三章“政府过程结构:人格化层面”。)总之,中国传统与当代创造的政治文明总体倾向,是更重政治主体的决定作用与对社会阶级或集团利益的代表,在这两方面创造了世界上无与伦比的政治哲学,积累了丰富的制度成果;而在法治规范的建立与国家权力的合理运用方面则需要做更多的探索工作。

当代中国50多年的政治实践证明,中国的人民民主制度有它独特的个性与优势,作为一种有广阔发展空间的民主政治模式,在中国这种政治生态中是完全可以大有作为的。但能否在世界范围内成为现代西方自由或人权民主制度的替代模式并最终主导人类政治发展,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中国的人民民主制度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党的先进性的保持问题或代表性的实际落实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在以党的领导为主导或实质的人民民主制度中,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的源泉来自党自身的先进性或代表性。而党能否保持或落实它的先进性或代表性,这不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个实践问题,先进性或代表性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所以在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中,党的自身先进性或代表性的保持或实现问题就成了政治文明建设与发展最最核心与关键的问题。如同在传统中国君主专制下,人治也就是政治主体自身成就人性的状况决定国家的治乱兴衰一样,在当代中国人民民主制度下,领导党自身保持或实现先进性或代表性同样决定国家的治乱兴衰。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3

关键词:政治文明;辩证法;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055-02

政治文明是人类在改造社会的活动中所获得的政治成果。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这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化认识,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深刻体现。

一、政治文明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所强调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他指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3]25

1.党的领导处于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核心位置,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用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的理论思想武装的政党。我们党在政治、组织、思想上领导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体制不断完善,政府严格按着法律秉公执法、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构,要求党和政府要不断地提升工作能力,以此来加快真正的人民民主国家建设的步伐,使人民当家做主产生实效。

2.人民当家做主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它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不断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人民的切身利益得到满足;才能形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复兴和到2020年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就会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政治局面;才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在我国顺利地开展进行。

3.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策略,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途径和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关键是把执政为民与民主法治相结合,依照宪法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国家执法工作人员要做到执法必严,对待违法者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真正做到权力属于人民。

在世界多极化的格局下,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现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为此,要在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把握好社会主义的大方向不动摇。同志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4]。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国的政治文明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国家政治文明在本质上的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的扩展运用。

二、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辩证统一

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概括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邓小平指出:“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5]面对新时期的政治文明建设工程,同志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从制度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6]。

我国的人民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真正的民主。要把民主政治建设好,就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两者是有着内在联系的,是辩证统一的。

根据我国民主政治的实际情况,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十报告中对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体制改革做出了七个方面具体阐述:(1)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2)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3)完善基层民主制度;(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5)深化行政体制改革;(6)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7)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民主是最有效的防止出现、极端个人主义、权力过于集中等消极现象的方法,是党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最便捷的方式。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政治文明必将走向一个更高的台阶。

三、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辩证统一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必将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产生深远且广泛的影响,这就足以证明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是辩证统一的。

1.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论断,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机制范畴精准的科学的概括,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文明的论述和邓小平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思想;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本主义精神。政治文明作为一个科学的论断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提出来,这是一次重要的理论高度的提升。

2.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价值。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政党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民主化、法制化,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地位得到保障;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得以充分实现;制度创新的加强是增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

四、“四个文明”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报告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把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而提出来的。同志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3]39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在“四个文明”中,物质文明处于基础的位置。“四个文明”的建设归根到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现实生产力。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还会受到物质文明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的制约。如果离开了物质文明空谈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那么就会有失去基础理论的危险。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了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不仅是物质极大提高的同时人们对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提升的现实需求。在推进经济、政治、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是关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与稳定、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支柱,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政治、生态能否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3.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包含着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等内容。政治文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的制约,但同时政治文明又反作用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政治文明既促进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了保障,又决定了先进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向,为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提供了制度支持。

4.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幸福、关乎国家民族未来发展的长远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发展、物质生活富裕和国家政治环境稳定所必须坚持的前提和不可或缺的保证。发展是硬道理,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使人类持续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我们所需要的物质产品,同时也要增强自然界本身的再生产能力,极大地满足人们随物质增长所需的精神索取,也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局势。

由此,只有“四个文明”协调发展,才能够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建构与“四个文明”的发展,在本质上、价值取向和归宿上是根本一致的,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在已经成为“四个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前世界政治与经济文化互相交融,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将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理想社会,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四个文明”共同发展,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地位。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都能够在良好的政治文明环境中达到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1-32.

[2]傅治平.理论强党 思想富国――学习十六大以来重要论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9.

[3].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上(一)[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75.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民法典 理论准备 社会条件 

到2011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再思考和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似乎已经是没有意义的问题。但是,民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松散的民法结构体系,能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许还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我国还是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要表明一种态度: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急于求成,一定要马上制定一部浩大的民法典;同时,民法典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研究,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中国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坚持

制定民法典学界有两种声音:主流观点或说绝大多数学者是持支持意见;另有少数学者反对制定民法典,但声音甚微。本文坚持应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学界已从不同方面作了很多论证,本文不详述,仅作三点说明:

(一)制定民法典是民法国家的传统

“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一大批民法典。”现在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法典作为一种成文的作品,它用来对广泛的法律领域里的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规范作权威性的陈述。我国在传统法律体系受到冲击、学习和移植外来法律文化的过程中,选择了以法典法为形势的大陆法,这是因为我国有法典传统的原因。当然、中华法系历史上没有民法典,但是却有着大量的刑法典和行政法典。

(二)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实现民法体系化、系统化

法典展示了整个既存的法律体系化的模式。民法典以体系性及由之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与逻辑的民法典是不存在的,只能称为民事法律汇编。民法典必须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这种形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体系的完整性上。故制定民法典的过程,就是对民法体系的具体构建过程。通过对各种预设体系的筛选重构,选择科学的体系,消除、防止整个民法体系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最终体现于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以民法典的体系化实现为前提,民法典的形成必然是对民法体系和系统的选择,肯定特定的民法体系。

(三)对理性的传播:保障市场经济发展

“每一次重要的民事法律的制定与颂布都是对人格平等观念,尊重个人的人格与自由意识,对权利的保护意识等的弘扬与传播。”民法典本身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制定本身就是对理性的传播。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和颂行,可促进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型,实现新的社会整合,奠定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由于中国没有民法的传统,连民法这个词也是舶来品,法治文明很难在借助本土资源基础上自发地生长,通过制定民法典,能传播先进民法理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培育人文环境。

二、民法典的制定——为时尚早

坚持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的民法典,既推动我国现实社会的变革,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又充分弘扬民族精神和文化。在继承、吸引和创新的基础上,建立在未来理想目标模式上,超越现有民法,使之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里程碑。这样的目标也符合中华民族的感情。我们一直在借鉴和学习,目的是要创造适合自己的模式。

然而,完成这样的使命,我们尚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本文认为,中国制定民法典尚需积累各方面的力量,还需要蓄势待发,即学界应坚持研究和传播制定法典,同时又不急于求成,等到时机成熟,再为立法机构建言献策,制定一部真正伟大的法典。

本文认为法典制定尚需积累各方面力量的主张基于以下认识:

(一)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不足

对于理论准备的话题,学界一般认为已经具备。就是主张松散式民法典的江平老师在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民法典的讲座中也毫不迟疑地回答学生提问认为已经具备,但遗憾的是没有看到江老师在这方面的专门说明。当然,包括江老师在内的多数学者有一个简单的说明,即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们已经前后制定各种单行的民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这些民事法规已经为我们制定民法典积累了足够的理论储备。本文对这种观点持保留意见,我国理论界现在事实上对民法典的制定没有充分的理论准备。下文从两个角度说明这个问题。

制定民法典首先要解决法典的体系问题,即取一种什么样的法典结构。就法典的体系和结构问题,各种主张林林总总,然而以梁慧星老师在《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中介绍的三种体系为代表。这三种体系的基本思路是:第一种,由费宗彝提出,江平和魏耀荣赞同的“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按照这一思路,以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新的相关法律,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间构成松散、邦联式的关系。这一思路不注重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有明显的英美法痕迹,也与我们要谈论的制定民法典实质上相异。其思路的推延将是反对制定一部系统的民法典。故这一思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定民法典的思路。第二种,是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提出的所谓理想主义思路。其设计的中国民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各编再细分为四个分编。第一编分为:“人法”、“亲属法”、“法人法”、“继承法”;第二编分为:“物权法”、“债法总则”、“各种合同”、“知识产权”。另外在开头设一序编为小总则,在后面设一个附编规定国际私法。这一思路回到罗马法,取两编制,强调人法比物法重要,徐国栋教授自己称之为绿色民法典。第三种思路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梁老师自称为现实主义思路。他认为现实主义有三个重点: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篡的基础;适应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强调制定中国民法典应以德国式五编制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适当作变化。从而建议中国民法典设七编: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简单比较徐和梁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会发现两种思路都自成体系,各有优点,在内容上有细微差异,在立法过程需要有一些不同的选择,但不是最根本性的影响。所以这两种思路有较大的影响,相比于其他一些学者提出的观点,也的确比较容易接受。但这两种思路,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对既有的世界各国民法典,他们的超越在哪儿?以什么来标志以这种思路制定出来的民法典是高于既有的民法典的?再有,这种思路制定出来的民法典,从何处体现中国特色?

历史上的每一部民法典都有自己的哲学思想基础,不同的思想基础使它们成为不同时代的里程碑。没有思想的民法典不足以构成一种范式而无法自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

制定民法典离不开法学家的广泛参与。中国现在有足够支撑法典编纂的法学家队伍吗?显然,制定民法典不仅是民法学家的事,它也是广大法学理论学家的事。中国法学理论发展到今天,取得了一些成就。邓正来老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对不管是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还是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批判和反思,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形成我们自己有关中国的或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系统。那么,我们将这一观点引入到民法典的制定中来思考,中国的民法典应该怎样体现它的中国性?中国的社会和罗马社会、德国社会有怎样的相似性?法学家对这个问题的追问,徐老师是很重视的,他提出了新人文主义的哲学观,对新旧人文主义进行了比较说明。但是作为一个哲学的命题,新人文主义是否能成立,尚需哲学家的肯定。法学家为中国法学理论准备了什么作为民法典的基础?这要求民法学家自己来完成,当然有些不可能,这不是某一个人能完成的,需要整个学界来完成。但是法学界对此是否有足够的关心和成就?理论学者的参与,这是基础性问题。再来看民法学者自身,有足够的储备吗?也许还得加以时日。我们可以对我国民法学者群进行一个简单的疏理,对此,梁老师和易继明老师有不同的分类,大同小异。就易老师的分类而言,以时间先后为分类的依据,新中国成立前、后到文革前,再到现在,“就民法学而言,如果我们进行一下粗略的划分的话,实际上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活跃在法治建设、特别是私法(民法)建设进程中的学者分为四代,即:第一代学者为,在民国时期培养的、在新中国成立后被‘打倒’或受到影响、而改革开放以后又发挥法学重建指导作用的一批学者,如谢怀栻、芮沐和韩德培等诸位先生;第二代学者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培养的、后来或受到政治运动冲击或‘幸免于难’、而改革开放以后又重新获得充实并直接参加法学重建工作的一批学者,如佟柔、王家福、江平、魏振瀛、赵中孚、杨大文、梁慧星、郑成思、马俊驹、朱启超和寇志新等诸位教授;第三代学者为,曾经被下放或参加工作、改革开放以后恢复高考上大学、尔后大多数又有一些留学经历的一批学者,如王利明、孙宪忠、张新宝、吴汉东、徐国栋、方流芳、钱明星、崔建远和尹田等诸位教授;第四代学者为,改革开放以后正适龄地上了大学、大多数获得博士学位并步入学术研究领域不久的一批学者,如谢鸿飞、葛云松、张谷、王轶、韩士远、王涌和朱庆育等诸位博士,以及龙卫球教授和我——如果我也忝列学者行列的话,就可以称‘我们这一代学者’。诚然,所谓‘我们这一代’现在还处于一个形成时期,还会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还存在人生第二次选择、后续培养和研究方向等问题。”易老师这一分类无疑对我国现有民法学者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搜集。这些学者各有自己的成就,但是哪一项是制定法典基础性的成就?他们的理论在介绍西方民法理论的同时,有多少是属于中国的?

我们既缺少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的学理基础,也缺少真正建立在中国本土的民法学说理论,因此,制定民法典我们还需要继续研究。

(二)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尚不成熟

制定中国民法典,应以中国的社会条件为基础。尽管有学者认为法典可以超越社会具体形式而存在,但是这种基于对法典继受、移植而得出的理论,并不能否定法典在移植过程中的不断进步和超越,而每一次超越又都是以各国国情的变化和理论的进步为条件。虽然社会有一些根本的东西是不变的,但是、社会是变化的,这是不需要过多说明的。中国的民法典离不开对既有民法典的学习、借鉴,中国的民法典更是中国人的民法典,它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

本文基于两个方面,认为中国现在的社会条件尚不适制定民法典。第一,中国社会二元格局的现状。中国是一个大国,中国社会从南到北,从东向西的差别不仅仅是自然的,也是经济的,文化的。这种差异典型地以城乡二元结构的方式存在。这导致了法律在制定和适用上统一的困难重重。第二,中国社会的市场经济条件尚不成熟。从1993年党的十四大肯定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到2013年,从计划到市场,从政府经营企业,到企业面向市场,政府完成角色转换,企业适应市场竟争。这个变化是根本性的,从我国《反垄断法》可以得出结论。一部法律是要保护一些特殊的行业,并以法律使之合法化。这些行业不必面对市场、不必参与竟争,法律不是普适性的。那么、我们制定的民法典怎样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典?

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法典,如果我们的法典从制定时就是为一个不完整的市场经济服务,“坏的传统一旦形成或被后世过多地遵行,则会给未来完善的法典化的努力造成更大的困难。或者说,恶的法典化离法典化所要达到的正当性目标愈来愈远。”那么我们应当马上去制定一部法典吗?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5

党的第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毛泽东思想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它在以下六个方面以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1)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2)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3)关于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加重;(4)关于政策和策略;(5)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6)关于党的建设。

以上六个组成部分都在不同程度上包含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法律的论述。我们只有通过对这些组成部分的研究,才可以比较正确地了解毛泽东同志关于法律的论述究竟有那些主要内容,毛泽东同志是在什么条件下并为了什么目的提出这些论述的,这些论述在整个毛泽东思想中又占有什么样的地位。

毛泽东同志关于法律的论述,主要包含在以下这些著作中:《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战争和战略问题》、《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论政策》、《论联合政府》、《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论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及《致雷经天(1937年10月10日)》等。这些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大体上有以下十二个方面:

(1)旧中国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政府及其法律,包括国民党政府及其法律,是压迫人民的,阻碍历史进步的。在人民民主革命胜利后,必须废除伪宪法、伪法统。

(2)在旧中国没有资产阶级民主(当然也就没有依法办事意义上的法制),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革命的道路只能是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进行武装斗争,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在反动统治地区,必须把全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结合起来。

(3)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农民坚决推翻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使“一切权力归农会”;农会领导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打击地主,动摇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并设立“农民诸禁”等。以后,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政权制定了革命的法规以推动革命事业的发展。

(4)新中国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反动派的专政相互结合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但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民主和专政,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委说服教育和行政命令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

(5)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人民内部还存在着各种矛盾,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6)新中国法律代表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是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服务的。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

(7)1954年宪法的优越性在于经验的总结以及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是它的两个基本原则,宪法和一切重要法律的制定均应采用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8)全国人民应“守法”、“遵守法制”,“按照法律办事”,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带头实行。

(9)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或清除出党政组织。应对破坏社会秩序者给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必须对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等实行专政。

(10)对任何犯人都应废止肉刑,应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原则,即通过惩罚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罪犯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11)在阶级消灭后,还需要有法庭,但其性质已经改变。

(12)参加倡议作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以上讲的十二个方面基本上是毛泽东同志著作中直接关于法律的论述。但研究毛泽东同志关于法律的论述,除这些论述外,还应注意他的著作中关于哲学、政策等方面的一系列论述,它们虽然没有直接谈到法律,但对研究法律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几个问题可作为例证。

例一,关于实事求是。这是一个通俗的哲学概念。“‘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这一概念反映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主要之点。《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将它称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的一个基本方面。毛泽东同志在自己的许多著作中反复地阐释了这一概念。尽管他在作这种阐释时,一般并未直接谈到法律。但从实际出发或实事求是,是我们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准则。刑、民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这一哲学概念在法制建设领域中的一个显著体现。

例二,关于政策和策略。这是毛泽东思想中具有独创性的理论之一。他曾反复地论证了党的政策和策略在革命斗争中的极端重要性,“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3):“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4);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根据政治形势、阶级关系及其变化来制定的。他还精辟地阐释了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总政策以及在各个方面工作的具体政策。他的著作中有关政策和策略方面的论述是极为丰富的,但一般也没有直接谈到法律问题。可是政策和策略对法律来说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不仅是因为党的政策一般来说对法律具有指导意义。而且还因为革命战争年代不同于现在。正如彭真同志不久前在首都新闻界人士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在革命战争时期,党、军队和群众,大家注意的是党的政策……那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情况的变化,使我们必须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必须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5)

例三,关于理论联系实际。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着重阐述了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学风的必要性,并批评了当时党内的两种主观主义,即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中国共产党人只有在他们善于应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善于应用列宁斯大林关于中国革命的学说,进一步地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和革命实际的认真研究中,在各方面作出合乎中国需要的理论性的创造,才叫做理论和实际相联系。”(6)当时他讲到党中央号召我们的同志学会应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认真地研究中国的历史、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这里他也并没有直接谈到研究法律,但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始终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说到底就是要求在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这一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也指出,毛泽东同志的许多重要著作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写的,但仍然是我们必须经常学习的。这不但是因为历不能割断,如果不了解过去,就会妨碍我们对当前问题的了解;而且因为这些著作中包含的许多基本原理、原则和科学方法,是有普遍意义的,现在和今后对我们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研究毛泽东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时,我们也应坚持这种科学态度。

这里,我们不妨以毛泽东同志于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讲到法制问题时的一段话作为例证。他指出,“肃反要坚持,有反必肃。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有反不肃,束手束脚,是不对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这段话虽然是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结束后不久讲的,并且是针对当时尚待完成的肃反工作讲的,但其中所包含的某种基本原理、原则和科学方法无疑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别是对近年来开展的坚决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更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法制决不是对立的,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有力手段,既实现国家的专政职能,又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反过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又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

就坚决打击刑事犯罪来说,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不仅指依法侦查、逮捕、审讯、判刑、劳改、注销城市户口等,也不仅指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或依法辩护、上诉等,也包括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任务而采用改进现行法律的各种法律手段,如法律解释,法律类推,修改法律,制定新的法律(包括特别法),加强实施法律的监督,等等。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复查和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改正了错划右派的案件;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进行了公开审理;加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工作;健全了党和国家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恢复、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特别是1982年通过了新宪法;加强了司法、检察和公安机关的工作,恢复和加强了律师制度,坚决打击了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等等。

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健全法制的同时,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大推进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理论。我们在研究毛泽东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时,必须同时认真研究党中央文件、《邓小平文选》以及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的报告中有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论述。其中许多是有创造性的,它们或者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理论中的原有结论提出了新的论证;或者是新的论证或结论代替了原有的论证或结论;或者是作出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理论概括。

这些创造性贡献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由于所处时代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也不可能具体地探讨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和法制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第一个具体地提出了这些问题,但由于他的过早逝世,也不可能进一步地加以探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动乱的严重教训,同时也研究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作了科学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党的十二大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我们的总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和法制。这是与上面所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问题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分析“文化大革命”之所以发生的各种社会历史原因时深刻地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在这里,党中央既阐明了“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受到忽视,而且也表明,为了防止类似的“文化大革命”之类现象的重演,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理论,甚至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本身来说,这一结论都是创造性的贡献。

第三,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号召全党全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8)这一号召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以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进一步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既然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也必然应具有中国特色,当然它们也都要求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用的法律知识。

第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律。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以后,党中央就多次提出我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这些论述对我们研究一般法律,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中对法律的传统解释往往着眼于政治(一般又仅解释为阶级斗争)或经济(一般又仅解释为生产关系),除了道德以外,很少注意法律与其他精神生活现象的关系,特别是从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角度来解释法律,更属罕见。党的十二大文件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系统论述,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

第五,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力量。党的活动,从中央到基层,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法律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西文思想家、法学家在攻击社会主义法制时往往歪曲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党具有驾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的十二大文件明确解释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党和法律的关系:“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法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政企不分,因而不将企业当作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济组织而却当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并单纯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近年来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之一就是要改变这种状态,使企业成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济组织,并使经济、行政和法律多种手段结合来管理经济。80年代初期,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关注到这一问题,并指出,“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注意运用经济杠杆、经济法规来管理经济。”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更加具体明确地指出,“国家在正确运用行政、立法等手段的同时,要更好地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各种经济杠杆……”:“政府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员,都要努力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6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

1844年11月,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提出了“政治文明”概念。马克思强调要用“政治文明”作为废除集权制的主要手段,并对政治文明的内涵作了界定:“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的颁发与实施,“权力的分开”(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分开),破除集权制和建设“政治文明”。(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238页。)马克思所讲的政治文明,是针对专制、集权制提出来的,强调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实行民主,相互监督,它包含了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内容,是一种现代化政治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发展程度的标志。政治文明既包括政治思想、法治思想、民主思想,也包括在这些思想指导下的政治活动,其中,民主、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

人类社会文明,即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一个多层次、有机联系的整体。马克思对社会文明的整体结构与协调发展,曾进行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恩格斯也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2页。)。显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指的是物质文明,政治上层建筑及政治、法律的意识形式,则是政治文明,而其他意识形式则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互动共进,推进社会发展。从总体上看,物质文明起着基础的、决定的作用,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并不是物质文明的消极派生物,它们不仅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能动作用,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决定作用。“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主义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下,有转过来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作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注:《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5、326页。)

对社会文明的整体分析和研究,国外许多学者也有诸多论述,美国学者威尔·杜兰把社会文明进行了要素分析,认为:“文明是增进文化创造的社会秩序。它包括四大因素: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组织,伦理的传统,以及知识与艺术的追求。”(注:[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一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英国学者汤因比,不仅将社会文明明确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个部分,而且详细论述了三方面文明的关联性与整体性,他指出:“文明乃整体,它们的局部相依为命,而且都发生牵制作用。在这个整体里,经济的、政治的、文明的因素都保持着一种美好的平衡关系。”(注:[美]汤因比:《历史研究》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3页。)

江泽民同志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是根据社会结构和社会整体文明内容提出来的,是对我国社会文明建设的补充与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了进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方针,并确立了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政策,有力地推进了社会的发展。政治文明建设虽然包括在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但由于没有作为一项建设的战略举措提出,致使政治文明建设相对滞后,并成为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制约因素。为此,江泽民同志提出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也是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出发的。

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思想文明。政治思想包括政治理论、法治观念、政治理想、政治道德、政治态度、政治情感等,其中政治理论、政治观点、政治理想在政治意识和政治活动中起主导的、支配的作用,它是意识形态的中心内容。能不能坚持先进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观点、理想,并不断提高政党、团体和公民政治活动的文明程度,将一直是小康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艰巨任务。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理想与目标的确立,政治思想的形成和政治行为的规范,不可能自发实现,只能依靠有组织、有目的的政治文明建设来完成。而且,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既面临着资本主义政治的强大冲击,又面临我国传统落后政治的干扰。资本主义的“民主”思潮、“自由”观念、“人权”思想,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人际依附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遗传,对我国政治生活有着明显的消极作用,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成为我国向民主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严重阻抗。因此,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政治思想,对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重大而又艰巨。

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包括政治行为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是指政党、团体以及公民政治生活、政治活动方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行为上的反映。由于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加上我国政治文明规范尚处在系统建设之中,政党、团体及公民的政治行为文明也有待提高。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无政府主义与自由化倾向,无视法纪规范的“大民主”现象,政治生活的盲从与自发行为,干部中的家长制作风,领导层的等级特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以及官僚主义、以权谋私、欺上瞒下、任人唯亲等等,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与政治文明不相符合的行为都是受一定政治思想支配的。它表明我国政治制度化能力还不强,政治文明程度需要提高。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建设,进行引导,这些不文明行为不仅直接阻滞我国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和制约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阻滞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政治思想建设,政治行为文明的提高,事关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全局。

再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还包括政治制度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是指政治与法治规范、政治与法治程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制度上的表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此相联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举制度、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制度等,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基本的、主要的政治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具有民族特色,已经和正在发挥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前面所讲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问题的存在,加上政治制度还不完善,政治制度的认可程度,政治制度在执行中的合理性程度,政治制度化程度,都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向往西方的民主、自由竞选,就会质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张西方政党轮流执政就会反对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推行等级特权与家长制,就会在事实上否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以权谋私、欺上瞒下、任人唯亲以及官本位倾向,就会违背民主集中制。因而,有政治制度不执行和政治制度难以制约违背制度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种综合性问题,它表明政治制度文明与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文明要以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为基础,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要以政治制度文明为保证。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政治思想文明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建设。在我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则显得力度不够,这一方面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现代社会政治关系、政治组织、政治管理、政治传播手段发展,而政治制度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和规范这些发展有关。因此,进行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更显得突出和必要。

总之,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政治文明,其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它不仅概括了政治建设的丰富内容,而且揭示了政治生活的发展状态,指明了政治生活进步的方向。社会和人们总是追求进步,反对落后;向往文明,憎恶野蛮;力求发展,避免停滞的。而社会文明总是各方面文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忽视哪一方面的文明,都会影响和妨碍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现代价值

江泽民提出政治文明建设,不仅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有深远的意义。

第一,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战略举措。江泽民提出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根据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的,即目标中实现“富强”的目标,要靠物质文明建设,实现“文明”的目标,要靠精神文明建设,而实现“民主”的目标,则要靠政治文明建设。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基本路线,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即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并强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是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基本目标,执行基本政策的相应举措。因此,江泽民提出政治文明建设,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内容更加全面、协调,建设的战略举措更加完善。

第二,为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治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充满各种矛盾的复杂系统,如何既全面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顺利发展,既是一个复杂的实际问题,又是一个前沿理论问题。从前面的理论阐述,可以将社会划分为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三大部分。物质文明建设是基础,政治文明建设是保证,精神文明建设是动力。物质文明建设,可以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推动,使之呈现一种竞争发展的态势。精神文明建设,也确立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方法。而政治文明建设,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既与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国情有关,也与政治文明建设没有明确向全社会提出有关。首先,从国际范围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由于生产力水平、科技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面临着严峻挑战,这种挑战虽然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和科技,但它集中的表现形式是政治。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处于低潮的情况下,如何在国际政治多极化格局中争取主动,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发展经济和科技的问题,能否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有所作为的问题。因此,政治文明建设事关国际大局。其次,从国内来看,我国不仅是一个广地域国家,东西、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承受着当代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不仅会使地域之间、民族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拉大,而且会使社会主体、个体独立性与自主性增强,原有的阶级、阶层发生分化,形成新的阶层。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建设进行协调和规范,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地域之间、民族之间、阶层之间以及个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可能导致混乱与动乱,阻碍、破坏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因此,江泽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站在全局发展的高度,提出了带根本性、全局性的政治文明建设举措。政治文明建设决定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价值取向;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规范,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秩序和良好的政治氛围。所以,政治文明建设的提出,不仅可以指导我们站在国际、国内全局的高度,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层面开展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从战略发展上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既不可分割,又相对独立的建设系统。这一系统,如果按建设的任务、目标来划分,则主要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邓小平在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世界性潮流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科学论断,揭示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强调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为此,党的基本路线把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三大目标之一,并制定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纲领。

为了结合我国实际和新的发展实际,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以江泽民为首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任务,江泽民提出:“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21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注:江泽民:《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民日报,2000年5月31日。)这样,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不仅明确肯定了民主政治建设在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战略地位,而且明确指出了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有机联系,从而为探索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民主政治建设,是在社会各种矛盾交错、各种因素互动中进行的。就小康社会而言,民主政治将总是处在既迫切需要建设,又难于建设的矛盾状态之中。

一方面,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提出了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社会对内对外开放的扩大,使人们依托市场体制和现代商品经济,冲破过去的封闭状态和自然经济的束缚,从狭隘的地域关系和人际关系中走出来,成为面向世界、面向社会,广泛联系,具有开放思维、开阔视野的社会个体;在交流与比较过程中,人们对自身和社会关系的更加全面的本质认识,既是人们政治素质提高的表现,也是人们对全局事务以及政治关注、知情、参与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一种民主要求。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使人们增强了独立性与自主性,成为面向社会竞争、自主发展的主体,主体性的发展,是民主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另外,科学技术与教育的发展与普及,为人们增强民主意识,摆脱自发自在与愚昧无知状态,激发人们追求文明,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提供条件;文化领域与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既以民主政治为条件,又以民主政治发展为特征,是突破价值取向单一性后的一种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综合状态。

总之,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既有力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又迫切需要民主政治的发展。能否正确认识、适应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政治文明的进步,而且关系到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

在民主政治方面,已经发展和需要发展是一个方面,滞后发展与制约发展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发展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从历史来看,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民主的传统相当薄弱,民众的民主意识并不深厚,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及文化条件也相对脆弱。因而,这种民主传统面对当代迅速发展的社会就显得底蕴不足。一些封建社会的政治遗传,如等级特权、家长作风以及人治现象等,总要以不同的方式阻碍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对此,邓小平进行过深刻分析:“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个人高度集权之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它的影响在党的历史上产生过很大危害。”(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330页。)其次,从经验教训上看,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历史性的进步与发展,最根本的是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领导,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有效抑制和消除封建专制主义遗传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难以得到强大经济的支撑与法制的强有力保证,加上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强化集中,致使民主建设不仅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而且使封建专制主义以新的形式一度复活,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取向长期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抑制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总结这一历史经验教训过程中,邓小平指出,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做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对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清理、消化不是一下子能完成的,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而全”观念,高度集中的权力意识,人际依附的惯性,往往与封建社会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任人唯亲等残余混杂在一起,成为阻滞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顽症。再次,社会的民主意识与习惯比较淡薄,民主生活比较单一而且不成熟,其突出表现是,要么顺从专制或服从高度集中统一,忽视自身主体性;要么违反一定规范,不正确,甚至滥用民主,就是所谓“大民主”。在“文化大革命”中,封建专制与“大民主”,作为政治生活的“两极”表现,虽然形式不同,但其本质所反映的,是我国民主与法制既不成熟,又不健全,这是对忽视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惩罚,是社会的巨大不幸。“大民主”的政治斗争方式,冲击平等竞争方式;高度集中的强制统一方式,影响民主协商方式;传统人治方式,干扰法制规范方式。

总之,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它将会遇到来自于传统与现实、观念与体制等各方面的阻抗,它也只能在不断消除这些阻抗过程中,与经济、政治、文化协同发展。任何关于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自发论”、“无关紧要论”都是错误的。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制国家,使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管理的最高准则。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范与保证。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会走向专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就会流于形式。社会主义民主薄弱,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制疲软;社会主义法制无力,也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民主脆弱。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合理性取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法制建设的目的,是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和法治国家,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以及民主等各个方面,使人民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包括法制理论、法制思想、法律体系、执法机构、执法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在这些内容中,法制理论与法制思想建设,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灵魂,对其他建设具有指导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诸如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法律条文,强化了司法、执法机构与队伍的建设,依法办事的风气正在我国形成,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应当承认,我国法制建设与过去相比,与德治建设相比,所投入的社会成本,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法制建设的推进也比较曲折和艰难,这与法制建设所遇到的来自社会和传统的阻抗(与民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类似)有关,也与法制建设中的有形建设,即法律条文、法制机构、法制队伍建设与无形建设,即法制理论、法制思想建设不协调有关。

我国既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大革命”那种目无法度和由“大民主”导致的混乱极为反感,渴望社会民主、平稳、有序,因而,加强社会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于是,法制建设受到高度重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法律条文大批相继制定并初步形成体系,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执法机构,迅速恢复和新建,执法队伍不断扩充,执法装备不断更新。这些社会成本投入之后,虽然有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一段时间,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普遍,执法系统发生了腐败现象,违法犯罪的情况危及社会稳定,群众很不满意。这一事实说明,有形的法制建设固然重要,无形的法制建设以及为法制建设提供基础和条件的建设,即法制思想建设、民主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缺少、不容忽视。如果有形法制建设没有相应的无形法制思想建设作为基础与思想上的保证,有形法制建设就会受到其他思想,特别是落后思想的支配,不仅起不到法制建设的作用,而且还会给社会制造麻烦和造成损害。同时,法制建设如果没有民主建设作为基础,法制建设也会因为缺乏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而自行其是,有失公正,甚至可能成为民主建设的障碍。另外,法制建设如果没有道德建设的配合,执法人员缺乏内在道德法庭的审理,执法的不道德行为就会直接损害法制的诚信与威信,引发社会上的道德失范,冲破道德底线而走向违法乱纪。因此,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法制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顾,把有形建设与无形建设、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第一,加强法制思想建设与法制教育。法制思想建设,主要包括法制理论建设和人们法制意识、观念的培养与提高。法制理论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包括法制的科学理论与法制的价值理论,着重解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需要法制与如何正确实行法制的根本性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有形法制建设才有正确指导和牢固思想基础,才能真正走向法制自觉,否则,只会是法制自发。法制自发必定引发法制建设的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发生而导致法制建设不必要的曲折和反复。

法制思想建设在我国特别重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缺乏法制传统,民众的法制意识、观念比较淡薄。二是我国是一个富有伦理传统,重视德治的国家,人们在行为规范上,比较注重内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自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以解决内在思想问题为主的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管理中富有传统和优势。因此,要使有形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认识和尊重民族的这一传统,发挥其优势。而且,法制的思想建设,是一项治本建设,它同道德建设的功能一样,就是注重用人的内在控制人的外在,这是我国古代先哲们探索治国齐家修己的基本思路,并成为一种民族文化的积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注重人的内在思想建设的思路,是以充分尊重、发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的,是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的。没有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法制只会成为一种外在性控制或强制,而这种控制或强制,要么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要么难以持久维持下去。而有效的法制思想和道德建设,不仅可以减少社会摩擦与冲突,而且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所以邓小平强调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教育的目的是要使人人都懂得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既能依法行事,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积极主动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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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

1844年11月,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提出了“政治文明”概念。马克思强调要用“政治文明”作为废除集权制的主要手段,并对政治文明的内涵作了界定:“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的颁发与实施,“权力的分开”(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分开),破除集权制和建设“政治文明”。(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238页。)马克思所讲的政治文明,是针对专制、集权制提出来的,强调人民,依法治国,实行民主,相互监督,它包含了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内容,是一种现代化政治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发展程度的标志。政治文明既包括政治思想、法治思想、民主思想,也包括在这些思想指导下的政治活动,其中,民主、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

人类社会文明,即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一个多层次、有机联系的整体。马克思对社会文明的整体结构与协调发展,曾进行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恩格斯也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2页。)。显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指的是物质文明,政治上层建筑及政治、法律的意识形式,则是政治文明,而其他意识形式则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互动共进,推进社会发展。从总体上看,物质文明起着基础的、决定的作用,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并不是物质文明的消极派生物,它们不仅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能动作用,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决定作用。“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主义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下,有转过来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作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注:《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5、326页。)

对社会文明的整体分析和研究,国外许多学者也有诸多论述,美国学者威尔·杜兰把社会文明进行了要素分析,认为:“文明是增进文化创造的社会秩序。它包括四大因素: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组织,伦理的传统,以及知识与艺术的追求。”(注:[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一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英国学者汤因比,不仅将社会文明明确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个部分,而且详细论述了三方面文明的关联性与整体性,他指出:“文明乃整体,它们的局部相依为命,而且都发生牵制作用。在这个整体里,经济的、政治的、文明的因素都保持着一种美好的平衡关系。”(注:[美]汤因比:《历史研究》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3页。)

同志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是根据社会结构和社会整体文明内容提出来的,是对我国社会文明建设的补充与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了进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方针,并确立了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政策,有力地推进了社会的发展。政治文明建设虽然包括在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但由于没有作为一项建设的战略举措提出,致使政治文明建设相对滞后,并成为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制约因素。为此,同志提出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也是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出发的。

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思想文明。政治思想包括政治理论、法治观念、政治理想、政治道德、政治态度、政治情感等,其中政治理论、政治观点、政治理想在政治意识和政治活动中起主导的、支配的作用,它是意识形态的中心内容。能不能坚持先进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观点、理想,并不断提高政党、团体和公民政治活动的文明程度,将一直是小康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艰巨任务。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理想与目标的确立,政治思想的形成和政治行为的规范,不可能自发实现,只能依靠有组织、有目的的政治文明建设来完成。而且,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既面临着资本主义政治的强大冲击,又面临我国传统落后政治的干扰。资本主义的“民主”思潮、“自由”观念、“人权”思想,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人际依附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遗传,对我国政治生活有着明显的消极作用,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成为我国向民主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严重阻抗。因此,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政治思想,对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重大而又艰巨。

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包括政治行为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是指政党、团体以及公民政治生活、政治活动方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行为上的反映。由于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加上我国政治文明规范尚处在系统建设之中,政党、团体及公民的政治行为文明也有待提高。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无政府主义与自由化倾向,无视法纪规范的“大民主”现象,政治生活的盲从与自发行为,干部中的家长制作风,领导层的等级特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以及、、欺上瞒下、任人唯亲等等,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与政治文明不相符合的行为都是受一定政治思想支配的。它表明我国政治制度化能力还不强,政治文明程度需要提高。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建设,进行引导,这些不文明行为不仅直接阻滞我国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和制约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阻滞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政治思想建设,政治行为文明的提高,事关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全局。

再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还包括政治制度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是指政治与法治规范、政治与法治程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制度上的表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此相联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举制度、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制度等,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基本的、主要的政治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具有民族特色,已经和正在发挥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前面所讲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问题的存在,加上政治制度还不完善,政治制度的认可程度,政治制度在执行中的合理性程度,政治制度化程度,都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向往西方的民主、

自由竞选,就会质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张西方政党轮流执政就会反对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推行等级特权与家长制,就会在事实上否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欺上瞒下、任人唯亲以及官本位倾向,就会违背民主集中制。因而,有政治制度不执行和政治制度难以制约违背制度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种综合性问题,它表明政治制度文明与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文明要以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为基础,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要以政治制度文明为保证。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政治思想文明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建设。在我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则显得力度不够,这一方面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现代社会政治关系、政治组织、政治管理、政治传播手段发展,而政治制度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和规范这些发展有关。因此,进行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更显得突出和必要。

总之,同志所提出的政治文明,其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它不仅概括了政治建设的丰富内容,而且揭示了政治生活的发展状态,指明了政治生活进步的方向。社会和人们总是追求进步,反对落后;向往文明,憎恶野蛮;力求发展,避免停滞的。而社会文明总是各方面文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忽视哪一方面的文明,都会影响和妨碍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现代价值

提出政治文明建设,不仅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有深远的意义。

第一,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战略举措。提出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根据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的,即目标中实现“富强”的目标,要靠物质文明建设,实现“文明”的目标,要靠精神文明建设,而实现“民主”的目标,则要靠政治文明建设。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基本路线,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即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并强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是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基本目标,执行基本政策的相应举措。因此,提出政治文明建设,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内容更加全面、协调,建设的战略举措更加完善。

第二,为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治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充满各种矛盾的复杂系统,如何既全面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顺利发展,既是一个复杂的实际问题,又是一个前沿理论问题。从前面的理论阐述,可以将社会划分为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三大部分。物质文明建设是基础,政治文明建设是保证,精神文明建设是动力。物质文明建设,可以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推动,使之呈现一种竞争发展的态势。精神文明建设,也确立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方法。而政治文明建设,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既与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国情有关,也与政治文明建设没有明确向全社会提出有关。首先,从国际范围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由于生产力水平、科技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面临着严峻挑战,这种挑战虽然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和科技,但它集中的表现形式是政治。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处于低潮的情况下,如何在国际政治多极化格局中争取主动,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发展经济和科技的问题,能否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有所作为的问题。因此,政治文明建设事关国际大局。其次,从国内来看,我国不仅是一个广地域国家,东西、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承受着当代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不仅会使地域之间、民族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拉大,而且会使社会主体、个体独立性与自主性增强,原有的阶级、阶层发生分化,形成新的阶层。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建设进行协调和规范,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地域之间、民族之间、阶层之间以及个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可能导致混乱与动乱,阻碍、破坏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站在全局发展的高度,提出了带根本性、全局性的政治文明建设举措。政治文明建设决定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价值取向;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规范,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秩序和良好的政治氛围。所以,政治文明建设的提出,不仅可以指导我们站在国际、国内全局的高度,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层面开展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从战略发展上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既不可分割,又相对独立的建设系统。这一系统,如果按建设的任务、目标来划分,则主要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邓小平在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世界性潮流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科学论断,揭示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强调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为此,党的基本路线把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三大目标之一,并制定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纲领。

为了结合我国实际和新的发展实际,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以为首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任务,提出:“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21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注::《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民日报,2000年5月31日。)这样,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不仅明确肯定了民主政治建设在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战略地位,而且明确指出了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有机联系,从而为探索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民主政治建设,是在社会各种矛盾交错、各种因素互动中进行的。就小康社会而言,民主政治将总是处在既迫切需要建设,又难于建设的矛盾状态之中。

一方面,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提出了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社会对内对外开放的扩大,使人们依托市场体制和现代商品经济,冲破过去的封闭状态和自然经济的束缚,从狭隘的地域关系和人际关系中走出来,成为面向世界、面向社会,广泛联系,具有开放思维、开阔视野的社会个体;在交流与比较过程中,人们对自身和社会关系的更加全面的本质认识,既是人们政治素质提高的表现,也是人们对全局事务以及政治关注、知情、参与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一种民主要求。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使人们增强了独立性与自主性,成为面向社会竞争、自主发展的主体,主体性的发展,是民主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另外,科学技术与教育的发展与普及,为人们增强民主意识,摆脱自发自在与愚昧无知状态,激发人们追求文明 ,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提供条件;文化领域与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既以民主政治为条件,又以民主政治发展为特征,是突破价值取向单一性后的一种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综合状态。

总之,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既有力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又迫切需要民主政治的发展。能否正确认识、适应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政治文明的进步,而且关系到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

在民主政治方面,已经发展和需要发展是一个方面,滞后发展与制约发展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发展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从历史来看,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民主的传统相当薄弱,民众的民主意识并不深厚,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及文化条件也相对脆弱。因而,这种民主传统面对当代迅速发展的社会就显得底蕴不足。一些封建社会的政治遗传,如等级特权、家长作风以及人治现象等,总要以不同的方式阻碍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对此,邓小平进行过深刻分析:“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个人高度集权之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它的影响在党的历史上产生过很大危害。”(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330页。)其次,从经验教训上看,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历史性的进步与发展,最根本的是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领导,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有效抑制和消除封建专制主义遗传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难以得到强大经济的支撑与法制的强有力保证,加上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强化集中,致使民主建设不仅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而且使封建专制主义以新的形式一度复活,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取向长期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抑制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总结这一历史经验教训过程中,邓小平指出,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做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对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清理、消化不是一下子能完成的,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而全”观念,高度集中的权力意识,人际依附的惯性,往往与封建社会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任人唯亲等残余混杂在一起,成为阻滞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顽症。再次,社会的民主意识与习惯比较淡薄,民主生活比较单一而且不成熟,其突出表现是,要么顺从专制或服从高度集中统一,忽视自身主体性;要么违反一定规范,不正确,甚至滥用民主,就是所谓“大民主”。在“”中,封建专制与“大民主”,作为政治生活的“两极”表现,虽然形式不同,但其本质所反映的,是我国民主与法制既不成熟,又不健全,这是对忽视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惩罚,是社会的巨大不幸。“大民主”的政治斗争方式,冲击平等竞争方式;高度集中的强制统一方式,影响民主协商方式;传统人治方式,干扰法制规范方式。

总之,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它将会遇到来自于传统与现实、观念与体制等各方面的阻抗,它也只能在不断消除这些阻抗过程中,与经济、政治、文化协同发展。任何关于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自发论”、“无关紧要论”都是错误的。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制国家,使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管理的最高准则。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范与保证。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会走向专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就会流于形式。社会主义民主薄弱,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制疲软;社会主义法制无力,也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民主脆弱。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合理性取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法制建设的目的,是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和法治国家,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以及民主等各个方面,使人民民主和的各个环节都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包括法制理论、法制思想、法律体系、执法机构、执法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在这些内容中,法制理论与法制思想建设,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灵魂,对其他建设具有指导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诸如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法律条文,强化了司法、执法机构与队伍的建设,依法办事的风气正在我国形成,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应当承认,我国法制建设与过去相比,与德治建设相比,所投入的社会成本,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法制建设的推进也比较曲折和艰难,这与法制建设所遇到的来自社会和传统的阻抗(与民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类似)有关,也与法制建设中的有形建设,即法律条文、法制机构、法制队伍建设与无形建设,即法制理论、法制思想建设不协调有关。

我国既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结束后,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那种目无法度和由“大民主”导致的混乱极为反感,渴望社会民主、平稳、有序,因而,加强社会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于是,法制建设受到高度重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法律条文大批相继制定并初步形成体系,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执法机构,迅速恢复和新建,执法队伍不断扩充,执法装备不断更新。这些社会成本投入之后,虽然有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一段时间,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普遍,执法系统发生了腐败现象,违法犯罪的情况危及社会稳定,群众很不满意。这一事实说明,有形的法制建设固然重要,无形的法制建设以及为法制建设提供基础和条件的建设,即法制思想建设、民主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缺少、不容忽视。如果有形法制建设没有相应的无形法制思想建设作为基础与思想上的保证,有形法制建设就会受到其他思想,特别是落后思想的支配,不仅起不到法制建设的作用,而且还会给社会制造麻烦和造成损害。同时,法制建设如果没有民主建设作为基础,法制建设也会因为缺乏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而自行其是,有失公正,甚至可能成为民主建设的障碍。另外,法制建设如果没有道德建设的配合,执法人员缺乏内在道德法庭的审理,执法的不道德行为就会直接损害法制的诚信与威信,引发社会上的道德失范,冲破道德底线而走向违法乱纪。因此,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法制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顾,把有形建设与无形建设、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第一,加强法制思想建设与法制教育。法制思想建设,主要包括法制理论建设和人们法制意识、观念的培养与提高。法制理论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包括法制的科学理论与法制的价值理论,着重解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需要法制与如何正确实行法制的根本性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有形法制建设才有正确指导和牢固思想基础,才能真正走向法制自觉,否则,只会是法制自发。法制自发必定引发法制建设的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发生而导致法制建设不必要的曲折和反复。

法制思想建设在我国特别重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缺乏法制传统,民众的法制意识、观念比较淡薄。二是我国是一个富有伦理传统,重视德治的国家,人们在行为规范上,比较注重内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自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以解决内在思想问题为主的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管理中富有传统和优势。因此,要使有形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认识 和尊重民族的这一传统,发挥其优势。而且,法制的思想建设,是一项治本建设,它同道德建设的功能一样,就是注重用人的内在控制人的外在,这是我国古代先哲们探索治国齐家修己的基本思路,并成为一种民族文化的积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注重人的内在思想建设的思路,是以充分尊重、发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的,是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的。没有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法制只会成为一种外在性控制或强制,而这种控制或强制,要么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要么难以持久维持下去。而有效的法制思想和道德建设,不仅可以减少社会摩擦与冲突,而且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所以邓小平强调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教育的目的是要使人人都懂得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既能依法行事,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积极主动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8

一、制定民法典,必须摒弃“条件成熟论”的立法指导思想

近几年,有些人赞成制定民法典,但总觉得我国现时的经济条件和理论条件均不成熟: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替换阶段,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定型,重要的经济关系还没有稳定下来,若现在就匆匆忙忙搞出一部法典来,势必会造成法典的不稳定,而损害法典本身的权威性。此外,制定民法典需要相当浓厚的民法理论氛围,我国近几年法学界虽进行了大量的民法理论研究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缺乏理论深度,没有形成一种全民性的民法文化,社会尚未作好迎接民法典诞生的心理准备,时机不成熟,不宜现在就开始制定民法典。

应当说,“条件成熟论”所提出的理由并非没有一点道理。但是,把新的经济体制尚未最后定型,缺乏民法文化作为不宜现时制定民法典的基本理由却显得很苍白。

任何一个民族的民法文化,虽然不排除可以自发生成,亦可通过法学家的精心培育或由立法者制定实施民商法而形成,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漫长的自然经济加等级森严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没有哪个民族天生就具有民法文化。就连盛行过罗马法的西欧大陆,若非法学家们从罗马城的废墟下掘出失传数世纪的罗马法,并加以广泛宣传,西欧人至今可能都不知什么是民法。可见,民法文化是可以通过法学家们的精心培育和灌输而逐渐在民族特性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的。一个民族的民法文化固然可以促成民法典的最终产生,而民法典的制定实施反过来亦可以萌发或推进民法文化。十多年前,我国社会绝大多数人尚不知“法”为何物。短短十几年,法治观念已在社会普通成员中深深地扎下根来。我国的法治文化从无到有,恰恰主要是许多法律法规颁布与实施的结果,没有法的具体存在和有效实施,很难想象我国社会今天会是个怎么样的社会。经过十多年的艰辛努力,我国社会已形成了一定氛围的民法文化,这主要归功于一系列民商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法学家也在辛勤劳作,发表了数以千计的有关民商法方面的学术论文、论著和教材,这些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较坚实的理论基础。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势必又将促进我国民法文化的进一步发展,繁荣我国的民法理论。

从经济条件来看,我国确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更替时期。但是,历史上从没有哪个民法发达的国家等到经济关系完全“成熟”以后才制定民法典,如法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刚刚确立仅十多年,就制定出了近代法制史上第一部影响极其深远的民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产生于1922年,此时距十月革命尚不过5年。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在经济目的上存在着本质区别。但两者的运行规则却无甚大差异,价值规律等基本市场规律仍在社会主义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我国现时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但在立法上我们完全可以超前,充分借鉴甚至直接移植国外那些被证明是成功的民商规则,来充实我国的民法典。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经济正全面走向世界,与世界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保持一致,“按国际经济惯例办事”,已成为进一步开放的基本要求。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可以而且必须广泛采纳这些国际惯例。

持“条件成熟论”的人立意要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其愿望无可非议。但有的论者却把“中国特色”变成一种无形的沉重包袱,从心理上厌恶或是不敢大胆吸收人类的优秀民法文化。当今世界经贸在蓬勃发展,时不我待。我们不可能等到把什么问题都研究透了,待到社会经济相对静止下来了以后,再去制定民法典。如果是那样,我们将永远跟不上世界经济发展的浪流。

二、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纵观近代以来法典式国家的民商立法,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立法模式。民商分立者,在民法典外另订商法典,商事关系优先适用商法典,商法典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典。民商合一者,只制定民法典,不另订商法典,但在民法典外制定系列单行法规。可见,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这两种立法模式的区别,在于要不要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民商分立者仍承认商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特殊法;民商合一者亦不否认商法的存在。 我们制定民法典,要不要同时再搞一个商法典呢,即是说到底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我认为,这不是哪个权威一句话就能定夺的问题,法学研究的目的是给立法者提供切合实际需要的理论根据,为立法指明方向。这就要求理论研究者要摒弃“门户之见”,抱着诚实的态度来进行研究。不能搞民法的就主张民商合一,搞商法就要求民商分立。法学界长期存在着一种不好的文风,自己研究哪一个法律,就恨不得把该法弄成个“独立部门”才好,似乎只有这样。才显得自己的研究工作有多么重要,是搞民商分立还是搞民商合一,要看采用哪一种立法模式,更能适合市场机制的需要,更有利于健全市场法制体系。

商法典在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的出现是历史的产物。近代资产阶级是从西欧中世纪商业贸易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它们与当时封建社会其他阶段、阶层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后较长一段时期,商业贸易仍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商业资本与其他资本更不用说与社会其他阶层如工人、农民依然有着重大的利益差别。在这种经济形势下,专为保护商人特殊利益,调整商人内部关系的商法典的出现是不足为怪的。二十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工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先后崛起,商业贸易虽仍很重要,但工业生产和金融活动在经济舞台上愈来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金融活动三足鼎立,市场社会化,商人世俗化,已不再存在一个有着特殊利益的商人阶层,亦不存在具有独特特征的所谓商行为。故此,为适应这种极度变化了的经济形势,本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在民商立法方面采民商合一,更是历史的必然。

我们今天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全球性的、全社会性的、彻底开放的、现代化的经济机制,其规模、深度、普及性是上个世纪以商业为龙头的商品交换经济所不能比拟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那种把商人的利益与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人为地强行分割开来的做法早已不合时代潮流了。现实生活及将来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都不存在民商分立的客观基础。

民法与商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都必须贯彻平

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调整手段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尽管商法在调整某个特殊经济领域中有某些特殊手段,但这种特殊性不足以使其脱离于民法而独立存在;而且也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才使得它在民法体系中保持着相对独立的地位,成为民法的特殊法。如果在民法典外还制定一部商法典,就须再就主体、行为等总则性问题作出规定,如前所述,现代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市场社会化,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无甚区别,因此,商法典中的商事主体制度,商事行为制度无非是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翻。版,这无疑造成立法上的浪费、重叠;若作出的规定与民法典相矛盾,这不仅不可能,即使有可能,就将损害市场法制的和谐、统一、权威,令人无所适从。如果商法典中没有包括规定主体、行为制度在内的总则,则“法典”只不过是“法规汇编”而已。 有鉴于此,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三、精心构制,实现民法典的现代化

民法发达是一个国家法制发达的标志,而在法典化国家,民法典的存在又是民法发达的标志。正因为这样,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立法史上一项世纪性的巨大工程,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对社会负责、对后代负责的科学态度来对待。我国民法典将在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之交产生,此时,距近代史上第一部民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已近二百年,距《德国民法典》——二十世纪民法典的楷模——亦近百年了,世界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我们不仅要继承和借鉴人类优秀的民法文化,更要面对今天的现实,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情况,具有浓厚现代化气息,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民法典。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9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法制舆论监督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