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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护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3 15:11:41

家庭护理论文

家庭护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家庭盆栽苏铁养护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盆栽观赏植物早已进入人们的家庭,成为居室装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生活在这种温馨雅致的环境中,精神饱满,充满活力。苏铁就是其中比较受欢迎的一种,苏铁(CycasrevoluteThunb)又名铁树、凤尾蕉。苏铁原产我国南部、印度、日本等地,是苏铁科,苏铁属的植物,是现代世界上少有的最古老的观赏常绿乔木。铁树在热带地区是常年开花的,但在长江流域栽培却很少开花,所以人们通常把“铁树开花”比喻为十分难得、非常罕见之事。苏铁的造型优美,顶生羽状复叶,呈现南国风光,是观叶的珍贵树种。其茎干圆柱形,暗棕褐色,刚劲挺拔。老干上布满螺旋状排列的菱形叶柄痕迹。大型羽状复叶,叶片簇生于茎干顶端,似凤凰尾巴,故有凤尾蕉的雅称。幼树可用中小盆栽植,供室内书案、台几等处陈列。大型植株多用大盆栽植,可置于客厅、门前两侧、楼梯转角等处。但是人们对它的养护知识了解很少,本文针对它的养护与管理知识介绍如下。

一、苏铁对光照、土壤、水肥、温度的基本要求

1、光照条件:苏铁系肉质根系,喜温热,生长缓慢。喜弱光,稍耐烈日,亦较耐荫蔽。因人们常把苏铁放于室内,装饰家居,导致有些人认为苏铁喜阴,这是错误的。虽然苏铁较耐荫,但苏铁摆放居室厅堂里不宜过久,否则因缺少光照,叶子会变得细长,叶片退绿。应将植株摆放于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处。阴冷的冬天应该在厅堂里摆放时间长久一点,当阳光普照之时,要摆放于阳台上。

2、营养土的配制:盆栽苏铁时应使用富含腐殖质的沙质壤土,忌用排水不良的粘土。培养土配合比例为一份壤土、一份经堆沤的腐殖土、一份煤灰,充分混合。这样的土壤,疏松肥沃,透水透气,很适合苏铁生长。

3、水肥条件的要求:盆栽苏铁,盆底需多垫瓦片,以利排水,盆底的排水孔要大。盆土宜见干见湿,过干易使叶片黄化、干枯,过湿易使植株烂根。苏铁喜酸性土壤,每隔2周浇一次矾肥水。如果水质含碱,应半个月左右浇灌一次硫酸亚铁500倍液。春、夏季叶片生长旺盛,要多浇水,并要求早晚叶面喷水,以保持叶片清新翠绿。每月可施腐熟饼肥水一次。入秋后浇水应控制,一般冬季浇水间隙更长些,以干燥为好,低温又潮湿容易烂根。苏铁喜肥,换盆时应施足底肥,生长季2周左右施一次稀液肥。若土壤瘠薄,肥力不足,叶片呈黄绿色,且不易萌发新叶。施肥应施有机肥,以饼肥最好,每周施一次可使叶片油光翠绿。生长季经常喷洒水于叶面及周围地面,使空气保持湿润,盛夏应移至半荫处。对生长衰弱的植株,施以铁粉或在盆中放入生锈的铁钉,可逐渐恢复。

4、越冬管理:苏铁喜温暖湿润气侯,较耐寒冷。入秋后气温下降,不宜多浇水,盆土保持较干燥为好,以免萌发新叶,不利于越冬。冬季,只要室温不低于5℃即可,但不可超过15℃,否则会导致新叶萌发。翌年4月,室外温度回升时移到光照充足的地方,以利于控制新叶的生长和造型。

二、苏铁的控叶方法

苏铁是观叶植物,苏铁在日常的养护下,叶片生长大而长,不利观赏。为了提高苏铁的观赏价值,应根据其生长特性,对它进行了叶片矮化和适当的造型处理,使其叶片自然向内弯曲,小巧美观,更适合一般家庭养植。要使苏铁叶片弯曲美观,注意以下几个管理环节:

1、控水控肥:苏铁萌发新叶生长时,盆内土壤水肥的控制很重要,也是新叶生长定型的关键。春末夏初,在新叶要萌动时,即开始控制水分。应在盆土水分充分干透后,再进行适量补水。也就是在一周内,尽量不要浇水,或只浇一次,更不要施肥。若盆土过干,嫩叶稍有萎焉现象时,可浇少量水,并且浇水应在晴天的上午10时左右,浇入适量的水,保持到下午4时左右的水分蒸发,不宜在傍晚和阴天浇水,切勿在晚上浇水,因晚上容易促使新叶拔长。如遇到霉雨季节或连阴雨天,就要将盆搬人室内,不要放在阳台或窗台上避免过多雨水飘入盆里。

2、增加光照:在其顶芽膨大、萌发生长新叶时,光照充足,有利于抑制新叶的生长和定型;在日光中,紫外线对苏铁叶片的伸长有着一定的抑制作用。当新叶荫动时,即应将盆置于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处,同时使盆土略干一些,可有效地控制叶片的长度。

3、人工处理:在新叶弯曲时,可每周喷洒一次浓度为0.1%一0.3%的矮壮素溶液,连喷三周,可使弯曲的新叶矮化,并能增加叶色的浓绿;而且叶短、叶小、紧密,使新叶生长向下弯曲,梢端向内反卷,形态更加自然优美。

4、生长旺盛时进行转盆:因为植物有向光性。科学实验结果表明,茎叶尖生长点制造的生长素,由顶端向下输送时,其向光面与背光面输送的比例是不同的。一般讲向光的一面向下输送的生长素少,背光的一侧输送要多。因此生长素输送多的一面生长快,少的一面则慢,容易使株、叶偏向一方生长,为了使叶片长得匀称、端正、美观,就要隔3—5天将苏铁盆转动一次。

此外,在日常中还可采取增施钾肥,减少氮肥等,均可收到新叶弯曲长短适中,提高观赏价值的效果。等新叶生长定型后,对有碍观赏的叶片,应进行疏叶,保持良好的盆株观赏姿态。

三、苏铁病虫害的防治与管理

1、苏铁叶片发黄及挽救方法

苏铁叶片发黄有多种表现,也有不同的原因。如果是部分老叶发黄,颉颃端叶片是青的,那是新陈代谢的关系,可剪除老叶留新叶。如果是全部叶片发黄,其原因:一是受过霜冻;二是冬季放在室内,盆土长期过干或浇水太勤;三是夏、秋生长期盆土长期过干或过湿,排水不良,盆内积水。苏铁叶片发黄,应观察鳞茎是否挺硬,如果鳞茎全部发软腐烂,那就无法挽救。如果鳞茎尚挺硬,挽救方法:先剪去黄叶,再视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如盆土过干引起的,应浇水,但在冬天应少浇水,不可过湿润。如过湿和排水不良引起的,可通过翻盆换土重新种植。如果是被冻坏而引起的叶片发黄,应立即搬入室内保暖,并剪去黄叶,保持盆土偏干不湿。通过对症下药的办法,入夏后苏铁便会重新长出新叶。

2、病虫害的防治

苏铁的干硬叶坚,抗性很强,一般不会受病虫害的危害,常见的主要是斑点病和介壳虫危害。

(1)斑点病,为真菌性病害。叶片受侵染后初是淡褐色的小斑,然后蔓延为近圆形或不规则形,直径为1毫米至5毫米,病斑中央为暗褐色至灰白色,边缘红褐色,病斑上生黑色小点,由于病斑间联结,便形成一段斑,造成叶片枯死,破碎。高温多雨的天气,此病害易蔓延发生。在防治预防方面,培养土应适带微酸性的沙质上,夏天多淋清水,病老叶应及时清除。发病初期喷波尔多液或75%百菌清可湿性剂600倍液,或50%托布津可湿性粉剂800倍至1000倍液,或高锰酸钾1000倍液,约隔10天喷1次,效果较好。

(2)介壳虫。在阳台栽植养护,通风透光性不够好,叶片往往容易受到介壳虫的危害。发病初期有以下几种防治疗法:①用白酒对水,比例1:2,浇透盆表土,每隔半个月浇一次,连续四次见效。②用酒精反复轻擦被害的叶片,可杀灭成虫和幼虫。③用水棉球浸湿米醋,轻擦受害的叶片,可将介壳虫擦掉杀灭,也可以使叶片重新返绿光亮。

四、换盆与摆放

苏铁盆栽数年后,土壤会缺少养分,盆边根系密布,浇水难以渗透,施肥也不易吸收,必然会影响盆株的生长,所以需进行翻盆换土。换盆在初春萌芽前进行,小盆1年至2年换盆一次,大盆3年至4年换盆一次,换盆可以换土不换盆,也可以换土换盆,一般苏铁2年至3年后,苗稍大,才换大盆种植。换盆时先用手敲打花盆的边缘,再用手握住叶片把花盆侧过来连土取出,注意不要折断叶片,剥去泥球边缘及上端泥土,应保留三分之一的老土,并适当修剪老根、须根及老叶,保持翠绿挺拔的叶片一般不用修剪。然后放入盆里,在空隙间放入新土,压实。盆底应多垫瓦片,以利透水。换盆后浇足定根水,把全部盆土浇湿透,盆底出水为止,放于阳台的阴凉处,十天八天后移到阳光下。

阳台朝向不同,光照强弱不一样,影响苏铁的生长就不同。阳台朝向南面,最适宜置放盆栽,朝北、朝东的阳台,也可以置放盆栽,朝西的阳台夏天下午西晒阳光强烈,炎热干燥,容易造成苏铁焦叶、叶黄现象,不适宜置放盆栽。夏天炎热干燥的天气,每天要浇湿几次阳台的地面,降低温度和增加空气的湿度。

参考文献:

1、鲁涤非主编.花卉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10

家庭护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理论;实践意义

一、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内涵与意义

(一)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内容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涵盖了夫妻关系的处理中,强调夫妻互相忠实,维护以夫妻为单位的基本关系稳定。而家庭成员间,互相帮助,维护平等,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谐友爱,树立文明的婚姻关系,对此也做出了质的规定。婚姻法保护我国权利主体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践行会使个人的家庭获得幸福,相应的也会使社会形成了良好的家庭风尚,这对于社会主义文明家庭的确立与建立,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二)婚姻法第四条的理论意义

婚姻法对于维护法律主体的权益与保护,有着重要的价值意义,他从制度以及法律层面将家庭关系确定下来,维护主体的权益,这对于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对于当下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婚姻法也从理论上对此做出质的规定,明确地践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三)婚姻法第四条对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律的意义

婚姻法第四条,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行婚姻法中,这点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从大方面确保了婚姻的和谐与稳定,如夫妻间相互尊重与忠诚,这是一项重要的条文,即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的相互忠诚,是在法律间必须维护与施行的重要方面,是法律关系中,确保夫妻权益的重要一个方面。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家庭成员间,也高度重视家庭人际关系的和谐,注重营造良好的、健康的人际关系。

二、婚姻法第四条在婚姻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一)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夫妻关系是婚姻关系的核心,对于夫妻关系,婚姻法第四条做了最质的规定,夫妻间必须相互尊重,相互忠诚。这既是夫妻间享有的权利,也是义务。只有夫妻间相互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家庭成员、或着夫妻间的关系才能得到质的维护与保障。因此,维护夫妻关系稳定,对于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而言,具有保护作用。其次,对于老人、对于孩子,对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这是必须关注的,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形成家庭文明风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与关注,真正维护好家庭的稳定,而婚姻第四条从法律的角度,对此做出质的规定,因此是值得重视与关注的。

(二)确保家庭成员的利益

家庭成员间的利益,是婚姻维护与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夫妻关系稳定,是对于家庭成员权益的最大保障。这不仅局限于对父母养老等问题的关注,而且对于子女,尤其是涉及子女的教育、权益保护,以及子女心理成长等多方面的发展。家庭成员间的利益维护,也是必须引起重点关注的方面,孩子在和谐的家庭环境氛围中成长,身心容易健康成长,权益得到最大保护,因此必须确保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三)建构和谐夫妻关系

建构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这点婚姻法第四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谐的夫妻关系,第四条明确提出相互尊重、相互忠诚的重要性,只有这样,和谐而稳定的夫妻关系才能最大限度的确立和维护,才能确保这个家庭核心的权益。建构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也是夫妻间必须直面以及解决的。和谐的夫妻关系,也不仅仅局限于这几个字,需要努力践行。在家庭关系的处理中,夫妻间要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体贴,语言上相互尊重,不说出有损对方尊严,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而在家庭中,要相互扶持,相互迎接挑战,面对困难一起处理;在情感上,必须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对于外界的诱惑,必须守住自己的底线,有自己的家庭责任感;而最重要的就是相互理解,对方学会包容,只有理解,夫妻间的心才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才会一条心去迎接生活中的挑战与困难,才会使家庭发挥出凝聚力,夫妻关系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与肯定。而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很重,亲子关系也是家庭中最为重要的一方面,维护家庭亲子关系的稳定,注重对夫妻关系的维护,解决夫妻间存在的问题,对于夫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子女教育等诸种问题,持以交流,协调的态度,需要用心解决。总之,婚姻法第四条,提纲挈领的阐述出夫妻关系维护的保障,是极为重要的。

(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是社会核心的细胞,因此,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只有这个小单位稳定,社会的和谐才得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充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就必须注重这一方面,因此,婚姻法第四条就是对于从婚姻道德,婚姻秩序上的补充,充分注重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也需要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在社会即法律的维护下,自觉、自愿地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充分注重个人核心价值的实现。

结语

婚姻法第四条,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树立良好的、和谐的家庭观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充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也不仅关乎个人的和谐与稳定,而且关注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这一条法律规定,无论从硬性上,还是制度层面,均提出合乎规定的要求,这对于社会的发展,构筑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婚姻法第四条,也是婚姻法的重要方面,是婚姻法逐渐细化,逐渐维护夫妻关系具体方面的一个重要表现,只有法律条文细化到维护夫妻间的权益,才能形成约束力,才能形成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良好风尚。这些是婚姻法做出的有益尝试,也必将在我国的婚姻关系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解决此问题,并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逐步为引领健康的婚姻关系,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

参考文献:

[1]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论坛,2011,(3).

[3]沈崇麟,杨善华.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家庭护理论文范文3

[摘要] 目的:探讨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模式的效果。方法:开办以家庭为中心的孕妇学校,对孕妇孕期营养进行监测评估,家庭参与拉玛泽呼吸减痛法,实行人性化探视制度,家庭化分娩,母婴床旁护理等多种家庭化、连续化护理新模式。结果:纳入的1 270例孕产妇中,阴道分娩692例(54.4%),剖宫产分娩578例(45.5%)。全部产妇均掌握产前注意事项、婴儿抚触技术和产后注意事项,其中,1 263例(99.4%)掌握婴儿沐浴技术,1 251例(98.5%)掌握了母乳喂养(19名产妇因自身疾病实行人工喂养)。1 257例(99.0%)产后情绪良好,心理健康,有13例(1.02%)发生产后抑郁。产妇及家属对护理服务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98.1%的产妇满意度达98%以上。结论: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模式改善了产科服务,满足了孕产妇、婴儿和家庭的需要,促进母婴健康。

[关键词] 孕妇学校;孕期营养;拉玛泽;家庭化分娩;母婴床旁护理

[中图分类号] R473.71 [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4-4721(2011)08(a)-116-02

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family-centered maternity care,FCMC)是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监护的一种方法[1]。本院妇产科在90年代初实行母婴同室,2000年初实行家化分娩(丈夫陪伴)等家庭化护理措施,但母婴同室、家化分娩只解决了产时、产后的问题。FCMC要求是一个连续的家庭过程,包括妊娠、分娩、产后和婴儿的监护。本院妇产科2009~2011年1 270例孕产妇实施FCMC,取得了良好的护理效果和社会效益。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有家庭陪伴、家庭支持、家庭参与需求的孕产妇1 270名,建立产科监护档案。其中,20~30岁848例,31~40岁415例,41~45岁为7例;城镇1 123例,农村147;初产妇1 231例,经产妇39例。

1.2 方法

1.2.1 以家庭为中心的产前监护鼓励孕妇在家人陪伴下参加本院孕妇学校。将孕期营养、妊娠保健、新生儿护理等制作成多媒体课件,以互动的形式让准父母们了解孕期、产时、产后的各种生理变化和可能出现的病理改变,提高孕妇自我监护能力。建立产科监护档案,根据孕妇自身条件,由孕妇、家属和医务人员共同制定分娩计划,并组织参观母婴病房,让产妇有充足的心理准备[2]。

拉玛泽分娩法,也被称为心理预防式分娩准备法[3]。对要求自然分娩的932例,从怀孕28周开始夫妻一同训练。

1.2.2 以家庭为中心的产时监护病房布局温馨合理,每间病房配备功能床、席梦思床、婴儿床各1张,设立独立的卫生间,方便产妇及家属的休息,保证了家庭的私密性。在以家庭为中心的产时监护中,灵活的探视制度鼓励妇女在待产和分娩时与支持人员不分开[4]。在孕产妇住院期间,允许家人24 h陪伴。孕妇进入产程后,可由丈夫或产妇的母亲全程陪伴,给予心理支持,根据孕妇及家属的需要讨论并告知产程进展的状况。对需要剖宫产的产妇,责任护士及时向产妇及家属介绍剖宫产手术方式及麻醉的过程,使家属和产妇消除顾虑和担忧。不论是自然分娩还是剖宫产手术后出生的婴儿都在妈妈身边处置,做到母婴不分离。

1.2.3 以家庭为中心的产后监护

产后期对于产妇、新生儿和家庭是一个关键的转变时期。医务人员在帮助产妇及家庭其他成员转变角色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院改变以往封闭式护理模式,开展全程母婴床旁关爱护理服务。

本院将新生儿接种、筛查加入母婴床旁护理中,此项操作减少了交叉感染的概率,降低了产科出错率,规范了病区护理管理,赢得了产妇及家属好评。本院针对产妇、家庭、新生儿的生理、心理、社会需要为孕妇及家属提供一对一的床边宣教,保障母乳喂养实施,与产妇及家属在信任的基础上构建了更加和谐的关系。

2 结果

纳入的1 270例孕产妇中,阴道分娩692例(54.4%),剖宫产分娩578例(45.5%)。全部产妇均掌握产前注意事项、婴儿抚触技术和产后注意事项,其中,1 263例(99.4%)掌握婴儿沐浴技术,1 251例(98.5%)掌握了母乳喂养(19名产妇因自身疾病实行人工喂养)。1 257例(99.0%)产后情绪良好,心理健康,有13例(1.02%)发生产后抑郁。产妇及家属对护理服务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98.1%的产妇满意度达98%以上。

3 讨论

本院通过对1 270例孕产妇实施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模式,明显改善了产科服务,产妇及其家庭对其分娩经历的满意度提高。对孕妇及家庭而言,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护理有利于帮助产妇及家属完成称职父母角色的转变[5],大大促进了母婴健康。实施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医院的市场地位也相应提高,成为本地分娩首选医院。但是,真正实施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模式的路是漫长的,正像FCMC所提出的那样:创建以家庭为中心的医院所需要的根本改变,是医务人员必须有新的态度[1]。孕产妇档案分析也显示,参与者均有较高的教育水平,心理需求也相应提高。如何让所有医务人员都能将分娩视为生理过程,而不是疾病,在分娩过程中如何满足每个产妇及其家庭在社会心理、教育、身体、精神和文化上的需求,如何跨学科协作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更有意义的信息是在今后工作实践中还需探索的问题[6]。

[参考文献]

[1](美)菲利普斯著.俞康民,冯晓(译).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S].北京:现代教育出版社,2009:1.

[2]郑修霞.产科护理发展趋势[J].护士进修杂志,1998,13(3):17.

[3]陈京立,辛超英.在实施病人健康教育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华护理杂志,2001,36(6):479.

[4]刘敏,周洁.家庭产科监护模式下母婴床旁护理探讨[J].医药论坛杂志,2010,30(23):87.

[5]王艳.家庭化产科护理模式的应用及效果观察[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09,5(24):70.

家庭护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

 

一、留守儿童概念界定:

家长为了生计外出打工或做生意,时间在半年以上,把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年龄在0至18岁的儿童,由监护人监管的孩子。监护类型分为: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亲朋监护、同辈监护和拟向监护。

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困境。

(一)学习艰难

由于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教育的主心骨缺位、亲情缺失、监护人的监管不力,留守儿童表现为学习动力不足,往往缺乏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学习成绩普遍滞后。教师问卷调查显示,留守儿童学习上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经常不能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甚至辍学。有部分留守儿童回家后要承担一些家务劳动,占用了留守儿童的学习时间,上课精力不集中,无精打采,学习成绩普遍下降。,家庭教育。

(二)心理变异

留守儿童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由于长期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家庭气氛苦闷,久而久之,留守儿童情感就会发生变化,表现为情感冷漠、行为孤僻、内向、少言寡语,行为变异。,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隔代监护型的家庭对留守儿童教育疏于管教,放任自流,侥幸跋扈、我行我素难、心里异化。,家庭教育。亲戚监护型的留守儿童会产生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易形成胆小怕事、孤僻、内向等性格特征;自我监护型的留守儿童由于孩子本身年纪小,自我管理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差,经不起社会不良行为诱惑,易走上邪路。,家庭教育。

(三)道德意识模糊

童年时代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形成的黄金时期,是人们向往的时代。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家长是孩子心中的榜样,是孩子一生的教练,他们的道德行为在家长的素日的示范中不断形成,而家长的长期离异使得留守儿童道德视线模糊,行为偏激,出口骂人,行为怪异,在校不遵守纪律,逃课,甚至有的殴打教师和家长,原因是父亲权威在家中消失,留守儿童就会变得胆大妄为,表现为不服监护人的管教,主要出在母亲监护的家庭。

(四)卫生习惯不良

卫生习惯不良的留守儿童,主要是由父亲监护,和爷爷、奶奶监护的孩子,由于缺乏日常生活的教育和培养,多数留守儿童没有形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爷爷、奶奶们只求孩子吃饱穿暖,对孩子的日常卫生不太在意,而留守儿童由于本身年龄很小,卫生意识不强,无力在生活中讲究卫生,衣服,头发不洗,看上去脏乱不堪。

(五)安全得不到保障

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在家中的缺席,常表现一种不安全感,在调查中发现,监护人最担心的是留守儿童的安全,主要表现为交通安全事故,打架,受热欺负等。的确留守儿童在外受人欺负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受人辱骂,讽刺挖苦和他人殴打等。

(六)缺乏良好教育环境

1、家庭教育环境裂变;亲情缺失和残缺,造成家庭教育的功能弱化,甚至消失殆尽。家庭教育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无人指导,监护人无时无力管理,情感关爱不够,留守儿童要承受很大的心里压力,负荷之大,不敢想象。加之监护人的文化水平有限,大多是文盲和半文盲,家庭教育知识贫乏,家教方法有限或不当,致使家庭教育环境恶劣。

2农村学校教育承担着一定的家庭教育职责,加之课业负担重,教师致使对留守儿童的特殊关爱不够,留守儿童学习动力不足,学习成绩下降,在校深感低人一等,在家空寂无聊,进而会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

3、社会环境糟糕;留守儿童情感饥渴,得不到大人的关心和爱护,留守儿童就会在社会上寻找慰籍。然而,社会是个大染缸,留守儿童年龄憨小,经不起哄骗和诱惑,别人一点点的好处就会上当。很多留守儿童放学之后喜欢在路上逗留或者去往网吧、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场所,久而久之,喜好成性,吃喝玩乐,抽烟喝酒,打架斗殴,给社会和家庭造成极大地危害。

二、成因分析

1、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是造成留守儿童形成的社会根源

传统的城乡户籍制度、用工制度、医疗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僵化落后的体制虽然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冲击,但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一步转换过来。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社会名声污名化、发展机会弱化和社会认同内卷化[1],决定了农民工短时间内不可能解决其子女的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也将长期滞留在农村。因此,城乡二元体制不打破,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也将长期得不到解决。

2、亲情缺失是留守儿童出现家庭教育问题重要原因

由于隔代监护、单亲监护、自我监护和亲朋监护的天然缺陷,留守儿童家庭实际上已经解体,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使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安全、心理受到了严重的危机和挑战。留守儿童便成为“问题留守儿童”。

3、经费不足是制约学校对留守儿童关爱行动的重要瓶颈[2]

从现实情况看来,我国农村中小学“普九”债务尚未结清,留守儿童工作既无对策,有无措施,更没无资金保障,许多学校对留守儿童工作裹足不前,只是统计数字和报送名单而已。,家庭教育。

三、结语

留守儿童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命运和前途。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只有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范先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7)。

[2]陈睿,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对策分析[J],普教研究,2008年第1期。

家庭护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 民事保护令 权利侵害阻断机制 公平与效率

作者简介:杨军,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一、引言

现行立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婚姻法》、《刑法》当中,尚未形成关于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统一立法,并且此些法律,均以事后规制作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手段,未有事前规制措施。而通观国外立法例,早已有民事保护令作为家庭暴力事前规制手段的法律规定。民事保护令作为事前规制措施,有许多事后规制手段所无法达到的特点,包括其及时性特征,可以及时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综合性执行特征,通过综合的反家庭暴力网络对家庭暴力进行事前干预;维护秩序特征,可以维护家庭秩序,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等等。因此,立法实有必要对家庭暴力之民事保护令进行规定。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及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部文件将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统一,并开创性地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使得国家公权力能在事前介入家庭活动的私领域,突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理念。然而,二部文件对民事保护令制度的规定,还略显粗糙,并未反映民事保护令的应有特征。因此,本文将以民事保护令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实体及程序性构造做简要论述,以期对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应有之义进行一个初步的探讨。

二、民事保护令的实体要件

(一)民事保护令的内涵

保护令是指法院颁发法庭命令或裁判用来保护特定人不受非法的侵扰或者传唤 。广义的保护令适用在家庭暴力、秘密侦查等领域,而狭义的保护令则通常指家庭暴力中的保护令,又可分为刑事保护令和民事保护令。刑事保护令和民事保护令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首先,刑事保护令中检察官立足于公共利益提起申请并决定保护令之内容;而民事保护令则会给受害人更多自治权,由其提起具体申请;其次是证明标准不同,前者采“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后者只需“盖然性占优”即可;最后是内容不同,刑事保护令主要包括隔离令、禁止跟踪令等,不涉及民事保护令中常见的照管、抚养以及探望未成年人方案,抚养费、医疗费赔偿等内容 。鉴于刑事保护令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远低于民事保护令,且我国关于人生保护裁定的指导意见、立法草案,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均为民事程序中的保护令制度,故而笔者于本文中,仅考察民事保护令制度。对于民事保护令的内涵,根据学界对其界定的共性,笔者认为,民事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受害人及相关法定主体的申请,经审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该命令能够阻断施暴人对受害人的权利侵害。

(二)民事保护令的适用主体

1.受害人、施暴人。民事保护令的主要保护对象即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其自然享有民事保护令的程序启动权,获得民事保护令的保护,并成为民事保护令的适用主体之一。当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人(除施暴人外),有权申请民事保护令,并参与民事保护令程序,此时受害人的法定人虽然非民事保护令程序中的实体当事人,但其系作为程序当事人,故亦应认可其作为民事保护令制度的适用主体地位。

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在通常保护令而非暂时保护令、紧急保护令的情况下(下文论及),基于保护令可能带来的对施暴人权利行使的较长时间限制,根据法理应赋予施暴人得以对席辩论的权利,并且保护令的直接被申请人即为施暴人,故施暴人为民事保护令的适用主体之一。

2.经受害人同意的其他主体。民事保护令的适用主体是否仅局限于受害人本人,是否存在受害人以外的主体作为民事保护令的申请者,理论界存在争议。有论者认为,民事保护令的申请人应扩大,除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外,经受害人同意的其他知情的自然人(如受害人的近亲属、邻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庇护机构、救助机构、社会福利院、妇联、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中小学、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反家庭暴力委员会(专员) 可申请民事保护令。亦有论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为具体个案中的受害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当事人提起诉讼,否则构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不仅牵涉家庭内部秩序,频发的家庭暴力事实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存在可行性,况且受害人往往怯于施暴者的压迫,或者缺乏应有法律知识,由其自行申请民事保护令,往往困难重重,故由相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作为申请人,实有必要;唯需注意,仍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受害人的诉权,毕竟民事保护令仍不同于刑事保护令。故综合考量,经受害人同意的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主体,亦可成为民事保护令的申请人,从而成为民事保护令的程序当事人、民事保护令的适用主体之一。

当然,以受害人同意的其他主体作为民事保护令适用主体之一,还需有一个重要前提:民事保护令程序的独立适用性,也就是只有在民事保护令程序独立于相关纠纷(如离婚纠纷等)的审理,才能使相关纠纷主体外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而独立申请民事保护令。否则,受制于相关纠纷系属,申请民事保护令的主体必然也仅局限于该相关纠纷的当事人。 (三)民事保护令的适用客体――救济范围

通观我国现行关于保护令的规定(《审理指南》、《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其用词均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然而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审理指南》第28条规定,其附带内容包括生活费、抚养费、必要费用等的支付;《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32条规定,其内容包括加害人禁止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的处分。很显然,这些均为财产性内容,单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足以涵盖。可见,保护令并非局限于人身安全的保护,而是更具实际情况,赋予受害人人身权利乃至财产权利的救济,甚至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施暴者进行暴力矫正。这些,都非“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概念所能简单涵盖。

因此,笔者采用民事保护令的概念而非人身保护令概念,其适用客体综合人身安全、财产权利等内容。其涵盖了禁制令(包括命令禁止施暴及禁止接触)、迁出令(命令相对人迁出住居所)、远离令(命令加害人远离被害人住居所或工作场所)、决定令(定动产暂时占有权、子女暂时监护权、探望权等)和给付令(如命令施暴人给付租金、抚养费等) 、加害人处遇计划(强制矫正)等。民事保护令的适用客体,也是民事保护令适用的优势所在:利用一次申请受害人可同时实现保护人身安全、确保家庭稳定、获得必要的财产补偿等法律目的,回避了并存多项请求权时的选择难题,节约了诉讼成本,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

(四)民事保护令的主要表现形式

通观国外立法,通常认为,民事保护令可分为: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紧急保护令。通常保护令指由法院通知相对人、经过完整的审理程序后以终局裁定所核发之保护令;暂时保护令指法院为保护受害人之必要,得于通常保护令审理程序终结前依申请合法的保护令,通常保护令生效后暂时保护令当然失效;紧急保护令,又称临时保护令,指法院为保护处于紧急危险中的受害人,得不经审理程序,依受害人的到庭或电话陈述之事实,就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核发的保护令 。

三、民事保护令独立适用的正当性考察

(一)民事保护令的本质――权利侵害阻断机制

民事保护令并非单纯的程序性机制,其实体法基础在于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损所致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通常,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侵害,则受害人可通过离婚诉讼、监护人变更诉讼乃至刑事告诉等途径加以解决。然而,这些方式均为事后救济方式,受害人亦仅能对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申请救济,而对于尚未发生但又极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却难有强有力的预防措施。然而任凭危险行为的发生,即便受害人通过事后救济途径获得了相应的救济,但诉讼过程中新发生的损失却无法在该事后所获的救济中得以体现;况且,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可能并未付诸离婚诉讼、监护人变更诉讼等情形,在此种情况下,缺乏事前的预防救济措施,任由受害人损失的扩大,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民事保护令正是作为一种事前预防性的权利侵害阻断机制而有效发挥作用,其基本原理在于:申请人为了避免自身权利因受到侵害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法院在判决前(笔者注:无论受害人是否付诸诉讼途径)责令被申请人采取一定的措施停止对权利的侵害以维持双方法律关系现状 。从这里可以看出,民事保护令作为权利侵害阻断机制,本身的意义并不在于保障诉讼生效后的顺利执行,这也是其与民事保全的重要区别之一。

当然,民事保护令作为权利侵害阻碍机制,其内容除传统的不作为义务以外,还包括了一系列丰富的举措,包括了施暴人处遇计划、给付抚养费义务等等,这些从根本上强化了对施暴人不作为义务的保障。民事保护令的出现,使得关于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不再局限于私法的形式理性,更多地融入了公法因素,并使得权利的实现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民事保全的本质――诉讼保障制度

民事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责令有关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很显然,民事保全系作为诉讼保障制度,从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或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因而,民事保全天生地具有依附性特征:一是对诉讼的依附,表现在民事保全需以诉讼的存在作为其适用前提;二是对生效判决的依附,即保全结果在生效判决确认的范围内继续有效,与生效判决矛盾的部分自动失效。

(三)民事保护令独立适用的正当性来源

1.民事保护令与民事保全存在本质的不同。民事保护令与民事保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部分交叉与类似,但是二者实为完全不同的制度。根本便在于二者的本质不同。前者的本质在于对权利侵害的阻断,而非诉讼保障(虽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民事保护令,可能附带产生诉讼保障的效果);后者的本质在于诉讼保障,而非权利侵害阻断(虽然采取民事保全,亦可防止权利侵害的继续发生)。虽然二者在适用效果上存在相似的外观,但是究其本质,则完全不同。既然二者的根基不同,将民事保护令作为民事保全的特殊形式,显然不适合。民事保护令的本质,表明其既可在诉讼中予以适用,亦可在诉讼外予以适用,而不依附于诉讼本身,故民事保护令独立适用,存在其正当性基础。

2.民事保护令有其独立的价值所在。除民事保护令与民事保全存在本质的不同以外,民事保护令亦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所在。民事保护令的适用,在于通过综合性手段,保护受害者、制止暴力、矫正暴力,这种综合性的事前防治暴力手段,相较于事后追究手段,更具有其及时性、有效性特征,通过多部门联合介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更加符合家庭暴力产生条件的复杂性特征,从而有助于缓和家庭矛盾。并且,民事保护令独立适用而非依附于诉讼,将进一步扩大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维权途径(已经离婚的,但仍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不依附于诉讼而申请民事保护令),也解决了与生效判决既判力相矛盾的缺陷(例如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6个月期限内,当事人无法再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在6个月的时间内,受害者再次受到家庭暴力却无法申请民事保护令),同时使得一些不想离婚、不想解除监护关系的受害者有了对家庭暴力侵权的阻断措施。以上种种,均体现了民事保护令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所在。实践中,民事保护令单独立案带来的效果良好,例如,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以单独案由共同受理2份申请,并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经对这两份独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人进行跟踪回访,发现效果良好 。 综上所述,民事保护令的独立适用,有其正当性基础。目前我国关于民事保护令的两项规定:《审理指南》、《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其均将民事保护令依附于诉讼中,虽然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强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讼累,但是这样的作法与民事保护令本身的理念、独立适用的正当性相矛盾,故笔者认为,未来的立法,应将民事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适用的制度,而不以诉讼的存在作为其适用的前提。

四、民事保护令适用的程序模式――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交融

通常,民事诉讼可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诉讼程序适用于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中,而非讼程序适用于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中。诉讼程序以公正为主要价值追求,贯彻当事人主义原则,以平等主体间进行充分辩论和举证,判决也会产生既判力;非讼程序以效率为主要价值追求,无对立两造当事人,也不必建立完整的庭审,坚持职权主义原则,以快速、便捷地确定实施,裁定不产生既判力而只会依据确定的事实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 。如前所述,民事保护令应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而加以适用。那么,它适用的程序模式应为何?笔者认为,民事保护令作为权利侵害的阻断措施,必然带来对施暴人一定权利的限制,故民事保护令的适用应考虑公平价值,但其本身亦以效率作为其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特征。因此,对于民事保护令,兼顾公平与效率,将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理念交融适用,便成为不二法门。具体而言:

在受害人申请通常保护令的情形下,由于保护令可能带来的对施暴人较长时间的权利行使限制,故应赋予施暴人对席辩论的权利,因而适用诉讼程序,显得更为公平。对于暂时保护令、紧急保护令,则应倾向于保护其效率价值,以非讼程序作为其程序模式。例如台湾地区,对于民事保护令的合法程序,因保护令的不同而不同:首先,通常保护令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到庭,并经法庭审理后才可核发;暂时保护令与紧急保护令可以不经审理程序 。但是在强调诉讼程序的同时,必须认知到,民事保护令不同于平常的诉讼案件,其带有的对效率的追求,注定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同时准用非讼程序,这就是既承认保护令坚持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又借用非讼程序的职权主义强和效率高等优势实现特定法律目的 。

也正是基于民事保护令以诉讼程序为基准,准用非讼程序的特征,其在整体上表现为审限短、不得调解和解,在通常情况下尊重当事人对席辩论的权利,但同时法院并非消极中立,而是更加突出其依职权积极干预的司法能动性。

五、民事保护令适用的具体程序

(一)申请

对于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审理指南》、《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均以提起诉讼作为申请的前提条件。然而,如前所述,民事保护令的独立适用有其正当性基础,故今后立法,应认可民事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可以由家庭暴力受害人直接申请,而非依托于特定的诉讼的启动。

(二)管辖

《审理指南》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此规定符合我国目前人口流动现状,方便受害人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帮助,同时亦有利于法院对家庭暴力所涉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因此,该规定在今后立法中应予延续。

(三)审查

《审理指南》对于民事保护令的审查不够细致,但至少规定了,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然而,《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直接规定,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笔者认为,在保护令的审查方面《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相较于《审理指南》更不合理。如前已述,民事保护令应是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交融,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而《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直接否定了施暴人在法院审查过程中享有的对席辩论权,一味追求民事保护令的效率价值,显然不可采。因此,笔者以为,今后立法应对审查的方式进行细化,对于通常保护令,法院应通知被申请人出庭,并经对席辩论后作出裁定;对于暂时保护令、紧急保护令,则可不经对席辩论直接由法院审查作出。

(四)核发期限

《审理指南》及《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对于保护令的核发期限,均为固定的48小时。但相较于国外立法例,我国如此规定,并未区分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紧急保护令的核发期限,事实上无法及时为最需要保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故今后立法,应根据保护令的作出形式,对核发期限加以区分:通常保护令的核发期限最长(24小时或48小时),暂时保护令次之、紧急保护令核发期限最短。

(五)裁判内容与救济

对于裁判内容,《审理指南》规定的内容相较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更为丰富,涵盖了禁制令、迁出令、远离令、决定令和给付令、加害人处遇计划等等,而《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规定的民事保护令内容,则过于单薄,仅列举了四项,亦未有概况性条款(兜底性条款)。而从前文的论述,民事保护令正是以其综合性救济措施而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权利、制止施暴人的侵权行为。故今后立法应延续《审理指南》对于民事保护令内容的规定。

对于不服民事保护令的救济措施。《审理指南》规定了复议及人身安全紧急保护措施的撤销听证程序。笔者认为,两种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当事人救济权利,但既然民事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的裁定已由法院作出,再由原作出民事保护令的法院自行审查复核,就难以保障其审查复核的公正性,故应赋予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上诉权。《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相较于《审理指南》,规定的救济措施仅为复议,显然更不合理了。因此,今后立法应赋予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就民事保护令的上诉权。

(六)执行

《审理指南》规定保护令的执行机关为法院和公安机关,而《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规定保护令的执行机关包括法院、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相较而言,《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规定更为合理,因为新增的几类机构均有丰富的反家庭暴力工作经验,将其纳入民事保护令的执行主体,显然有利于民事保护令的顺利执行。

当然,对于各机构的分工,二规定均未有所体现,笔者以为,应根据民事保护令内容的差别,分工执行。例如禁制令、迁出令、远离令由公安机关加以执行;决定令、给付令由法院加以执行;加害人处遇计划由社会组织加以执行等。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能特色,才能使民事保护令的执行更为顺畅地进行下去。

家庭护理论文范文6

尹龄颖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100088    )

摘 要: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是儿童中的一类特殊群体,由于父母的离异,该类儿童在生活状态和身心发展方面相较之完整家庭儿童而言,具有更为明显的脆弱性,极易因为家庭环境的变故而受伤害,因此,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对该类特殊儿童群体都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父母作为首要责任人应当尽量减少因离异而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国家则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入手,为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的实现创造平等而良好的条件。

关键字:人权;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障

一、    国内外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背景分析

(一)概念界定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作为失去完整家庭环境的儿童群体,随着近年来数量的不断加大,已无形中成为国际人权法应当予以重视和保护的群体。根据我国《婚姻家庭大辞典》的解释,离异单亲家庭应当是指“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因夫妻一方离异而成。”[1]

(二)国内外立法保护现状分析

就国际性法律文件而言,无论是《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宣言》,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都肯定了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儿童的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定期的《世界儿童状况》更是体现出21世纪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已受到了国际社会更广泛的重视。

就中国而言,我国于199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同年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我国还设立了其他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我国在2011年还颁布了新的《中国儿童保护纲要(2011-2020年)》,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虽然,无论是《宪法》还是专门性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都将儿童作为特殊主体进行保护,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从保护原则上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在第3条中规定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并没有细化其定义,更没有明确规定“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其次,从保护内容上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从各个义务主体出发,抽象强调这些主体对保障儿童权利的义务及责任,条文太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        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切实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是保护儿童权利的首要义务主体,国家是起帮助作用的另一义务主体。

就父母而言,虽然国际人权法主要规制的是国家行为,但是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既然明确地提出父母是照顾儿童的首要责任人,那么离异的父母如果没有遵守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就是违背国际法律文件的表现。就国家而言,虽然公约只是要求其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儿童权利,但是当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在生活水平、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发展遇到障碍时,国家不能因为父母是照顾儿童的首要责任人而推卸自身的责任。

(二)保证离异单亲家庭儿童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

儿童权利,是人权保护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我国儿童数量较为庞大,18周岁以下儿童已超过3.67亿,[3]因此,儿童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状况是衡量我国人权整体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离异单亲儿童在生活状态和心理发展上都会因为家庭的变故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生存发展权、获得适当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被抚养权和探望权以及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都没有达到国际人权法确立的保护标准。唯有认识到离异单亲儿童以上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危害性,才能使政府加强对离异单亲家庭的扶助和救济以改善其生活水准,才能使社会破除对离异单亲儿童存在的一些传统偏见,使离异单亲儿童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形成健康良好的心理状态,实现更加全面、平等的发展。

三、        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其身心的特殊性和脆弱性,亟须法律和其他措施共同配合,才能切实确保其权利实现:

首先,应当在儿童保护体系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立法机关应当将该原则纳入与儿童权利保障有关的核心法律文件中,司法机关则应当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判决的首要宗旨。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立法机关应当在法律中对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的被抚养权、受教育权和获得适当生活水准等几项权利进行特殊保障并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还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离异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再次,完善对离异单亲家庭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当离异家庭中的单亲家长面临严重的经济压力时,国家应当按照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为单亲离异家庭儿童提供救助保障,使其能平等享有完整家庭儿童享有的权利。

最后,强调学校对离异单亲儿童权利的重视。学校是儿童生活成长的另一个重要环境,教师应当主动与离异单亲家庭儿童进行沟通,还应当处理好离异单亲家庭儿童与其他学生的关系,使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真正融入集体,实现身心健康而平等的发展。

四、结论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较之完整家庭的儿童而言,其身心方面更具有脆弱性,在生活环境和生活水平方面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和影响,但是他们与正常家庭中的儿童一样,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人类的未来。因此,以儿童人权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为标准,从国内立法、司法、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入手,对离异单亲家庭的儿童进行全面保障,有利于实现儿童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现代文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      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版,第48页。

【论文期刊类】

1.      刘声:《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拉大》,载于《中国青年报》2005年8月第2版。

 

 

 

家庭护理论文范文7

【摘要】目的:探讨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家庭功能与家庭负担,并给予相应的护理干预,为提高整体护理水平提供数据支持。方法:采用家庭关怀度指数量表(APGAR量表)和家庭负担会谈量表(FBS量表)对60例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患者的家庭进行测量和分析并给予护理干预。结果:家庭功能良好、轻度障碍、严重障碍者分别占66.7%、20%、13.3%。APGAR评分中亲密度得分最高,合作度得分最低。FBS问卷得分中家庭经济负担得分最高,家庭成员躯体健康得分最低。家庭负担总分与家庭功能呈显著负相关。结论: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血液透治疗给患者家庭带来多维度的影响,造成家庭功能障碍,导致家庭负担增加。提示我们在工作中,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护理干预,提高家庭功能减轻经济负担。

【关键词】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 家庭功能; 家庭负担; 护理干预

慢性肾功能不全,是指各种原因造成的慢性进行性肾实质损害, 需长期反复透析 ,这不仅对患者本人的生理、心理造成威胁,而且进一步破坏了整个家庭的健康格局,造成家庭功能的紊乱。家庭系统的紊乱又会反作用于患者,影响患者的疾病应对能力和健康修复。个人的健康状况、疾病的发生及预后与家庭功能有着密切关系[1]。本研究探讨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家庭功能与家庭负担状况,住院治疗对家庭功 能与家庭负担的影响, 为护理人员识别患者及其家属的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问题提供依据,提示医护人员不仅对患者本人进行干预,还应关注患者的家庭,为患者提供更完善的整体护理。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法以我科 2009年9月~2010年9月60例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为研究对象, 以患者家属为调查对象。人选标准:与患者共同生活,可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年龄大于18周岁,受教育程度小学以上能够理解问卷和量表的内容;愿意配合调查者。患者一般资料 ;男 32例,女 28例。年龄16~60岁。自费者 48例, 医保28例。家属一般资料: 男 30例, 女 30例。年龄1 8~60岁。与患者的关系:子女20例, 配偶 20例,兄弟姐妹 20例。

1.2 方法

1.2.1 调查工具:(1)家庭功能方面的内容。采用smilIcstein编制的家庭关怀度指数量表(APGAR量表)进行调查,量表包括适应度、合作度、成长度、情感度与亲密度5个方面。每项问题包括 3个答案,“ 经常这样”得 2分,“有时这样”得 1 分,“几乎没有”得 0分。将5个问题得分相加,7分至10分表示家庭功能良好,4至6分表示家庭功能轻度障碍,小于或等于3分表示家庭功能严重障碍;(2)家庭负担方面的内容。采用Pai等人编制的家庭负担会谈量表(Famiiy Burden Scaleof D isease,FBS )[2]进行调查,量表包括6个因子共2 4个条目:家庭经济负担( 6个条目)、家庭日常活动( 5个条目) 、家庭休闲娱乐活动( 4个条目) 、家庭关系( 5个条目)、家庭成员躯体健康( 2个条目) 和家庭成员心理健康( 2个条目) 。每个条目均采用0~2分3级评分。0分为没有影响,1分为中度影响,2分为严重影响。得分越高表示家庭负担越重。大于0分为阳性回答。

1.2.2 研究方法:本研究由专人按入选标准随机选取入组病例,采用统一指导语说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取得同意和合作,问卷当场完成收回。共调查患者家属 60例,回收问卷59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8.33%。

1.3 统计学方法:资料经设置变量后全部输入计算机, 应用SPSS11.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

2 结果

2.1 60例患者家庭功能状况及APGAR得分情况:APGAR调查结果显示,40例(66.7%) 家庭功能良好,12例(200%) 家庭功能出现轻度障碍,35例(13.3%) 家庭功能严重障碍。APGAR总分为(7.59±2.72) 分,5个因子中亲密度得分最高为(1.75±0.51) 分,其次为适应度得分为(1.62±067) 分,合作度得分最低为(1.28±0.81)分。

2.2 患者FBS状况及 6个方面阳性回答率情况:

FBs 总分为(1.16±0.31) 分,6个方面的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是家庭经济负担为(1.58±0.38) 分、家庭娱乐活动为(1 .41±0.54 ) 分、家庭日常生活为(1.33±0.53)分、家庭成 员心理健康为(0.73±0.74) 分、家庭关系为(0 .645±0.52) 分、 家庭成员躯体健康为(0.61±0.853) 分。阳性回答率结果显示, 家庭经济负担为 96.67%,(58/60) 家庭日常活动为95.42%,(57/60)家庭娱乐活动为92.08%,(55/60)家庭关系为7 4.17%,(45/60)家庭成员心理健康为53.33%,(32/60)家庭成员躯体健康为49.17%。(29/60)

2.3 不同性别、付费方式、文化程度、患者FBS得分比较 ( x±s,分),表1。

3 讨论

3.1 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家庭功能状况:家庭医学理论认为,家庭作为一个整体,会受到生活压力事件的影响,并产生适应不良等家庭功能障碍和相关的健康问题[3]。本研究结果显示,被调查的60个家庭中,虽然大多数家庭功能良好,但20.0%(12/60)的家庭功能已经存在轻度障碍,13.3%(8/60) 的家庭功能严重障碍。这一结果提示,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血液透析不仅影响患者本人的生理、 心理健康,也给患者家庭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并对家庭的合作度即家庭成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产生很大影响,同时也对家庭的健康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3]。

3.2 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家庭负担状况 及相关因素

3.2.1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生活单位,家庭的价值、期望、危机等会影响家庭成员的健康状态,反之,家庭成员的健康状态也会对整个家庭造成严重的影响,成员患病会造成沉重的家庭负担[1]。家庭负担是指患者因患病给家庭造成的问题、困难和不良影响,是疾病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负担是普遍的、复杂的、多维的,任何疾病对于患者及其家庭都是负性生活事件,可能对家庭的各个层面产生影响[4-7]。由于负担的存在,打乱了成员之间原有的相互关系,使家庭成员承担过多的义务和责任,其社会活动受到限制,并因此产生不满[1]。本次研究结果显示,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家庭负担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在家庭经济负担、家庭日常活动和家庭娱乐活动三个方面影响相对较大,阳性回答率均在90%以上。

3.2.2 本研究表明,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患者性别、付费方式、文化程度等因素分别在不同维度加重了患者的家庭负担。男性一般是家庭的支柱故男性患者对家庭经济造成的负担较女性患者显著,农村患者人均收入低,对家庭成员造成的主观负担超过城镇家庭。文化程度较高的患者及其家属能够从容的面对疾病事件及其后果,从而使患病对其家庭成员造成的心理负担影响降低,同时患者家属的文化程度较高,患病对家庭的整体负担也较低。

3.3 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家庭负担与家庭功能的相关性分析:本次研究结果显示,患者家庭负担总分与家庭功能呈显著负相关。提示家庭功能良好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关系、躯体健康、心理健康表现较好,应对家庭事件的能力较强。同时,减轻患者的家庭负担可以促进家庭功能的改善,这两个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3.4 护理干预

3.4.1 由于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患者大部分时间需要在家护理,因此家庭功能显的特别重要。护理人员在护理患者的同时, 需要注意患者家庭功能的改变及患者对家庭成员关心的需求,针对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家庭功能健康发展,为患者创造一个愉悦、安逸的家庭环境,。

3.4.2 对待患者要一视同仁,减轻患者及家属的担心和后顾之忧,减少家庭带给患者的负面影响,形成良性循环,以利于患者尽快康复。

3.4.3 在对患者做好心理护理的同时, 做好患者的饮食护理尤为重要,合理饮食可以延缓并发症的发生,避免加透,减少经济负担。

总之,慢性肾功能不全不仅对患者本人产生很大影响,同时对家人也会有多方面的影响,导致家庭功能紊乱和家庭负担增加。护理人员在护理患者时,要进一步强化整体护理观念,对存在家庭功能障碍的家庭进行疏导,去除家庭内不良刺激,减轻住院治疗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希望政府部门对这些特殊家庭给予更多的经济支持,通过多方努力,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每个家庭健康发展,使他们能够到正规医院进行血液透析,防止传染病的传染与传播。

参考文献

[1] 吕繁, 曾 光, 钟天伦, 等. 伤害家庭负担评价的方法学研究[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1, 22(4):244-248

[2] 张作记主编.行为医学量表手册[M].北京: 中华医学电子音像出版社,2005:97,156

[3] 顾谖,吕繁主编.全科医学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1995:45-47

[4] Murray-Swank AB,Lucksted A,Medoff DR, et al.Religiosity,psychocial adjustment,and subjective burden of persons who care for those with mental illness[J].Psychiatr Serv,2006,57(3):361-365

[5] Kris AE,Cherlin EJ,Prigreson H,et al.Length of hospice enrollment and subsequent depression in family caregivers:13-month follow-up stydy[J].Am J Geriatr Psychiatry,2006,14(3):264-269

[6] Gavois H,Paulsson G, Fridlund B.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 suppour in families with a member suffering form severe mental illness : a grounded theory model[J].Scand J Caring Sci,2006,20(1):102-109

家庭护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 艾滋病 一对一家庭 社区护理

艾滋病不仅病程长、传染性强、致死率高,因此,以家庭/社区为基础的一对一护理工作模式显得更为重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家庭、亲朋或社会自愿者做护理员,使之掌握正确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护理帮助,使艾滋病患者获得尽可能满意的护理照顾及情感支持。我县1998年发现第1例HIV感染以来,至今累计发现HIV感染/AIDS患者106例,男72例,女34例,平均年龄42.13岁。接受免费抗病毒治疗57例。

资料与方法

2008~2010年收治艾滋病患者60例,进行抗病毒治疗护理,其中男47例,女13例,文化程度;文盲4例,小学文化31例,初中21例,高中以上4例。随机抽样分成两组,即一对一护理组(试点组)和普通护理组(对照组)。

护理措施

加强能力建设,掌握护理技能:①初期:护理人员首先必须得到系统培训,2005年本人有幸被选派到武汉中南医院进修艾滋病护理,回单位后在县卫生局组织下举办了全县医疗单位艾滋病护理培训班,增强了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以胜任这项艰巨而有意义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②选拔培训家庭护理员:在艾滋病家庭中挑选1名较精明细心的家人或邻居自愿者、亲朋,对他(她)们进行面对面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作为家庭护理员。并为他们发放一定的劳务补助。③培训内容:艾滋病的基本知识、护理基本知识和技能、艾滋病职业暴露和自我防护知识以及艾滋病患者情感心理支持技巧。

疾控护师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考核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利用每季度艾滋病患者体检之机,对家庭护理员进行培训指导,乡镇卫生院指派专人负责本乡镇患者护理管理、联络等,能尽快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一对一护理责任包保,为艾滋病患者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目前艾滋病还没有治愈的药物,减轻患者身心痛苦、防治病情恶化、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生命是惟一的手段,试点组的每1例艾滋病患者配有1名责任护理人,有的是家人,有的是亲戚或朋友有的是邻居自愿者,他们负责为患者提供生病后的照顾、关心、问候和心理帮助,这样家庭和社会共同为艾滋病患者提供了一个温馨的生活环境,对其生存时间和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心理护理:艾滋病是一个病程长而致死率及高的疾病,几乎所有HIV感染/AIDS患者都面临因病致贫、面对死亡、社会歧视、病痛折磨等难以抗拒的问题,常常会表现愤怒、抑郁和绝望,护理人员要及时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和帮助,做到:关爱体贴、热情奉献、耐心细致、尊重,不评判、不歧视,消除焦虑和悲观的情绪,鼓励他们乐观向上、积极地生活方式。

饮食护理:1天3餐主食以米饭和面食为主,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蔬菜水果多样化,豆浆、牛奶常饮,禽、肉、蛋类及时摄取,原则上以食高热量、高蛋白、高维生素易消化的食物。

皮肤护理:①要保持皮肤清洁、干燥,勤换内衣;②皮肤搔痒时不要抓伤皮肤,可轻轻按压或拍打;③若暴露的伤口不要包扎,感染的伤口要注意保持局部清洁干燥理;④皮肤过于干燥时可涂抹润肤霜。

药物依从性帮助:①监督服药,给药到手,看服到肚;②闹钟、电话、短信到点提醒。有一患者的妻子因有事要外出1周,临走前她把患者吃的空药瓶吊在卧室和厨房门顶能碰着头的位子,患者每天必须经过好几次,瓶一碰头就想起服药的事,这样妻子外出1周1次也没漏服。还有一位邻居自愿者老王,他负责护理的是一个单身男子李某,30岁出头,家里很穷,当他接到HIV阳性确认报告时,开始否认、愤怒后天天酗酒闹事,邻居老杨一家非常害怕,一见他就关门躲避。但有1次小李生病3天没起床,老杨就试着去帮助他,后来我们知道这个情况后,就主动上门指导老杨一些有关艾滋病护理常识,之后老杨就成了小李的护理员,小李开始正常生活有时还帮老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他们互相帮助,彼此关照,过着正常的农家生活。事实证明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对艾滋病患者是多么的重要。

结 果

一对一家庭护理组的30例艾滋病患者无论从治疗效果、服药依从性还是身体状况、精神心理状况以及生活质量和生存时间与对照组的30例患者有很大差异,具有进一步探索和推广的意义。见表1。

家庭护理论文范文9

[关键词] 临床路径;院外延续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0(c)-043-02

临床路径又称临床程序(ClinicalPathway),是为已确诊为某种疾病的一组病人制定的,以病人为中心的,从入院到出院的一整套医疗护理整体工作计划[1]。国内各医院都在积极引进实施,2005年6月,我院也开始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我科把单纯的“慢性硬膜下血肿”列为临床路径实施的对象,本次研究把临床路径管理延续到院外,具体方法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选择了2005年6月~2006年12月住院诊断为“单纯慢性硬膜下血肿”的80例病人,随机分为两组,A组单纯实行临床路径;B组在实行临床路径同时介入院外延续护理措施。

1.2 方法

病人入院后按照医院规定的临床路径方法分工进行。①主管医生积极术前准备,行病情告知,如术前须做哪项检查,行什么治疗,予什么护理,病情达到何种程度,何时出院等。②主管护士除配合医生做好术前准备外,还需要对病人情况作详细评估及记录,积极宣教临床路径的优点及行院外延续护理的具体方法。

1.2 宣教内容

1.2.1 临床路径主要解决的问题住院日控制在3~4 d;住院费用控制在4 000~4 500元。

1.2.2 院外延续护理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有:①本市区内只要有要求,均可享受我院护理人员提供的家庭护理,但要收取低额的成本费。②也可由我院预防保健科联系所在地的社区或医院进行社区或家庭护理。③开通24 h热线服务电话。

2 结果

A、B两组病人比较,在入院后接受临床路径的遵嘱率存在显著差异(P<0.05),A、B两组在接受临床路径的病例中,院外延续护理的接受率无差异性(P>0.05)(表1)。

3 讨论

据文献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临床路径的应用与研究已趋于成熟,它被应用于多个领域,当被应用于医院疾病管理时,主要围绕缩短平均住院日,降低医疗成本和合理用药而开展[2,3]。确实,临床路径的开展,缩短了平均住院日,限制了医疗费用的增长,提高了病人的满意度,但是有的病人还是有顾虑的。在A组单纯接受CPN的病人,其遵嘱率只有50%,原因分析有下列几点:①观念上的差别以及对疾病知识认知的缺乏,认为刚手术4 d,缝线还没拆除,头部还有些术后不适,就让出院,出院后会不会加重病情等。②当前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只有住院费用可以报销,出院后康复期间的医疗费用均要自理。③院外延续护理即家庭护理及社区护理的发展还不太完善,制约了临床路径的开展。故我们在开展临床路径的同时,介入了家庭和社区延续护理,旨在解决病人出院后的后顾之忧。

家庭护理是对有后续照护需求之个案及家庭,能在自己的居家环境中获得定期性的专业健康照护服务,并达到健康促进,健康维护与疾病预防的目标[4]。社区护理和家庭护理一样是运用公共卫生学与护理学的理论,以预防疾病、保护群体、促进健康为目的,并应用先进的、整体的方法直接向个人、家庭和团体提供连续性、全面性的护理服务[5]。表1可以看出,不论A组还是B组病人,只要认可了临床路径,在选择家庭―社区护理接受程度上无差异性(P>0.05)。这说明,有后续照护需要的病人及家属选择家庭或社区护理,一方面减少了家人奔波医院之苦,免除了住院的噪音,可以安心养病;另一方面,解除了医保病人觉得出院后自理费用会增加的后顾之忧。因为大部分医疗费用集中在入院到术后4 d,后期院外治疗的一部分费用与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让病人自理的费用相差无几,家属大部分都能接受。

医院工作改革的重心是要求医院缩短病人平均住院日,提高病床使用率,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床位及医疗设备合理应用到危、重症病人的重点处理上,以节省医疗费用,做到少花钱治好病[6],而大力开展家庭―社区护理正顺应了此要求,因此,不论临床路径还是家庭―社区护理的大力开展,三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节省医院的医疗资源,为病人创造更好的就医环境。

大力开展家庭社区护理势在必行。目前有相当数量的高资历老护士由于年龄大,操作不灵变,不适合在一线倒班,但她们具有丰富的临床学科知识和精湛的护理技巧,且工作认真负责,护理病人热情周到。如果我们把她们组织起来,接受短期社区护理训练,那么,她们会成为家庭护理不可多得的人才力量,这也可成为医院与老护士之间互利的一种选择。

[参考文献]

[1]熊英. 对临床路径的认识[J]. 当代护士, 2003,11:78.

[2]王复苏. 医院全面品质管理实施手册[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2002.94-100.

[3]Cheah TS. The impact of clinical guidelines and clinical pathways on medical practice: effectiveness and midico lgeal aspects[J]. Ann Acad Med Singapore, 1998, 27(4): 533-539.

[4]闫红, 温贤秀, 李静. 家庭护理的现状与进展[J].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19(3):229-230.

[5]林菊英. 社区护理[M]. 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12,21.

[6]廖春玲, 张迎春. 家庭护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卫生职业教育,2003,21 (1):115-116.

(收稿日期:200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