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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法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2-08-29 19:28:07

施工工法总结

施工工法总结范文1

关键词:土建施工;质量控制;影响因素;方法措施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追求,是建设单位在提议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土建工程是一个非常复杂,周期性较长的一项工程。其中涉及的人力、物力等因素非常多。土建工程质量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但影响着建筑的使用寿命 ,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水平,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是保障土建施工水平的根本,有利于建设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要求体检施工单位要不断的强化质量管理意识,加强土建施工质量控制。土建施工企业只有脚踏实地,认真建立过程的土建施工质量控制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程。

一、影响土建施工质量的因素

1、设计方案因素

作为土建施工的基础资料,施工设计方案因素对土建施工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土建施工设计方案缺乏科学性难以指导土建施工,这将直接影响土建施工的效果和质量水平。设计人员在进行施工设计工作时没有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施工工序的安排不合理,施工技术难以顺利进行。例如在地质勘察时,钻孔深度不够,就无法查清地下的地层构造。没有详细、准确的填写地质勘察报告等,均会使施工设计方案出现错误导致土建施工缺乏可靠指导,影响土建施工质量。

2、施工人员因素

施工人员是土建施工的主体,是土建施工中质量控制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由于我国城市化建设速度快,专业施工队伍缺乏。施工人员多半来自农村,综合素质低主要体现在文化水平比较低,掌握的土建施工基础知识含量少;职业素质低,专业技能不过关,施工技能单一且应用不够熟练,缺乏基本结构知识,违章作业。这些问题会导致施工中难以读懂设计图纸,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技术难以达成从而给土建施工埋下质量隐患。

3、施工材料因素

施工原材料是土建施工的重要物质条件。土建施工质量的水平与施工材料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采购环节中对原材料质量把关的疏忽,造成材料质量问题存在隐患。表现在材料采购中存在缺乏材料质量控制的问题,采购人员不能够对建筑材料的性能和基本特征进行准确判断,导致材料质量达不到土建施工标准。而且材料质量检测工作不重视,导致不合格材料进场施工,这些都会造成土建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4、机械设备因素

机械设备是现代化工程建设中和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设施。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工民建工程施工的设备数量不断增加,机械设备包括设计设施、施工机具、检测设备等。施工设备的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施工的质量,机械设施的完善可有效降低劳动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是实现工民建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的重要保障。如果不能及时更新和检修设备,保证其性能稳定,机械设备故障很可能引起工程质量问题。

5、质量管理体系缺乏

一方面缺乏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难以进行全面细致的质量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土建质量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缺乏完善的项目管理责任制。缺乏统一的有效管理和严谨的操作规范,土建施工的目标管理不够严肃,导致质量管理工作无据可依。质量管理不到位,进度工期的控制也过于随意,控制手段不够系统专业。

二、土建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方法

1、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互检与自检以及专检内部质量检查体系,树立质量观念是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效率的关键问题之一。成立质量检查管理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下设本级质量检查组织机构,检小组由专职质检员和各专业工程师组成,设立项目总工、质检员、安全员、实验员、施工员、材料员、仓管员等项目组织机构,各行其职,层层把关。各专职质检员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反馈到质量检查管理小组,质量检查管理小组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措施落实到相应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再将整改措施直接落实到施工一线。各级之间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这样就对土建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创造了先决条件。除此之外,施工企业还要行使有效的质量否决权,并对相关的施工设计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违背设计以及勘察文件标准的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经济或法律对其惩罚、制裁。这样可以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在一定程度减少了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频率。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并确保确保执法监督公正性、准确性,确保监督工作在整体施工阶段和环节中起到作用。

2、加强土建施工质量监督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水平。质量监督部门要注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能,并确保确保执法监督公正性、准确性,确保监督工作在工民建整体施工阶段和环节中起到作用。督促建设承包商坚持按照流程施工,必须实行生产责任制,明确施工质量要求,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解决,保障质量监督落实到位。

3、提高施工人员综合素质

施工人员是一项土建施工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生产力,施工人员是施工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内容,施工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水平影响工程效率和水平。施工单位应该对参与施工的人员素质予以承诺,对这些人进行技术和素质摸底,加强考核和培训,从技术和思想上彻底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统一的施工培训和技术培训,做到思想意识上的相对重视,明确施工责任。在各个施工环节工作中,要尽量避免人为因素所导致的错误发生。

4、加强对施工中原材料质量控制

材料质量控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风险,实现质量管理。一方面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采购和控制工作,对于主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进行采购时,具体施工单位应主动提出申报,以便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核定。而且相关的技术人员对材料的规格型号以及质量要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检查,严格要求检测标准,做到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检测的结果资料也要建立起档案储存,形成资料备案系统。严禁一切未经化验或未经批准的不合格原材料运入现场。使用与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全部有试验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另一方面在土建施工重要特别注意合理选用施工材料,根据设计的要求和施工的实际,避免材料使用上的错位,引起的施工质量隐患。

4、加强施工资料管理

土建施工现场控制是工程质量是否受到最终控制的体现,而现场工作所填写的质量记录则是体现质量的证据性资料。所以,认真填写和保存质量记录也是土建施工过程重视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要求。文件中应规定每个环节所需填写的质量记录,例如,施工日志、技术交底记录施工记录,机械设备运行、检验记录和保养记录等,记录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做到填写及时、可靠、清楚、真实。质量记录应有专人收集、保管,现场工作完成后,随竣工报告交档案馆归案保存。

5、加强施工技术管理

加强土建施工现场工序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坚持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由总工向工长及施工人员、机械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详细讲述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同时要注意优化施工技术管理流程,夯实管理基础,应建立“以效率优先为原则,以精细化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以简约化管理为平台,着力建立专业管理体系、监督预控体系、目标考核评估体系”管理目标,以确保土建施工质量控制的达成。

结语

作为建筑结构的最要组成部分,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对建筑的安全与其功能的实现具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质量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关注的问题,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对施工的质量不够重视,仅追求建筑产品的外观效果而忽略了质量管理问题,引发各种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为了保持核心竞争力建设企业应该积极制定并落实土建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切实提高建筑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使得建筑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宋玉峰. 分析建筑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J]. 电子制作,2013,14:249.

施工工法总结范文2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从近几年的建设项目情况来看,基本转入工程条件复杂的山岭,公路桥隧工程比例显著增大,高墩大跨结构显著增多,施工环境恶劣,工程施工难度增大,质量安全风险更为突出。从工程项目管理来看,建设规模与资源配置失调,制约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的客观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公路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永恒的主题。基于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这一命题做以下分析与探讨:

1 施工安全管理在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众所周知,公路工程施工具有勘测线长、施工量大、时间空间的跨度大等诸多特点,其工程是一个复杂而且要求细节完善的工作。在任何一个公路工程项目中,任何环节的施工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对公众的危险隐患也是非常大的。

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应用科学的安全管理办法,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全面、全员的动态安全管理,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环境,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切实落实好工程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与生产同步,以保障和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2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是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复杂性、精细性、长期性、社会性。复杂性主要是由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技术复杂、工种复杂、环境复杂来决定的;精细性是由于现代公路工程施工强调精细化、规范化施工,每一道工序、每一种工艺都要求按规范要求精益求精;长期性是指施工安全管理贯穿于工程的设计期、准备期、施工期直至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施工安全管理的社会性尤为重要,施工安全除了是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还有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而这两项安全都涉及到人,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必定会影响到个人或人群所在的社会,影响深远。因此,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必须系统而全面,这样才能保证施工安全,运行安全。

3 公路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隐患产生的主要原因

3.1 施工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 在公路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主要指的就是对施工主体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其主要关键因素就是要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能力以及主要的安全意识。以公路施工企业工作的具体特点分析,大部分的施工人员都存在极大的流动性,并且有很大一部分施工人员是出自农村,并且缺乏一定的素质文化知识,也就不存在安全防护的意识,因此,在安全管理方面就难以达到施工工程应有的要求规范。

3.2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必须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的责任制、现场的安全措施管理、安全的技术管理和安全检查以及安全管理评估等。在公路施工项目中,如果把安全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或者缺乏完善的检查管理和执行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那么就带来了现场施工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在公路施工过程当中,在对那些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测、应持证上岗的劳务工的管理也较缺乏,因此,必须要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的管理机制,才可以做到有章必依,落实到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3.3 对安全事故的处理缺乏科学的解决方案

在公路施工过程当中,如果在施工工地发生了人身的伤害事件或者出现了伤亡事故后,由于一些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并没是按照正规的处理方式解决问题,只是对事故的当事人进行了私下处理,简单的赔偿,因此,对于事故的处理如果没有追究责任问题,只是以这种方法解决,并没有对责任人员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处理,就无法让事故的责任人员吸取到应有的教训责任,从而就很容易再次造成事故的发生。

3.4 项目安全管理的投入没得到保证

在一些施工企业当中,并没有大力投入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相关措施,也没有达到有效的防护范围,也就没有达到发展的需求。在部分基层的公路施工队伍中会存在一种侥幸心里,觉得没有必要对安全措施的防护方面做过大的投资,所以,在公路工程的施工当中所需的安全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同时在公路施工当中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也非常简陋,甚至在高危作业区域都没有有效地安全措施保障,并且存在施工设备严重老化的现象,对于这些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只图经济利益,却不看重施工人员的生命,为此成为事故产生的导火索。

4 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分析

4.1 安全管理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安全管理措施的动态表现就是监督与检查,对于有关安全施工方面国家法律、技术标准、规范和行政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应经常性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本单位各层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能正常有效地进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设施、安全技术装备能正常发挥作用。

4.2 规范现场各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行为

由于公路工程包括了道路、桥梁、隧道等多种类型,加上地理环境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性角度的考虑,对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完全采用建筑安全管理要求势必难以适应,因此,需要根据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特大桥梁、高墩桥梁、长大隧道、高边坡、跨线施工、边通车边施工、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更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4.3 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也是安全管理措施的一项内容。提高认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我们相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我们的努力,所有事故都应当可以预防,任何隐患都应当可以控制。所以推出安全系统工程能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层次提高,使我们能从生产系统的全局出发,全面地考虑规划施工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4.4 切实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巩固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上岗人员等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所有参加营业线施工人员都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民工队、项目部、施工单位),要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三防”应急等预案的应急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 结束语

安全是公路工程施工中的重中之重,没有安全做保证,进度、成本均无法落实,在目前公路建设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做好安全管理,是我们生存的必要条件,要做好细节管理,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环节,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施工工法总结范文3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准确把握《纲要》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设法制机关,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X法发〔20__〕1号)精神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纲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局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贯彻落实《纲要》的组织领导,切保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成效,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宣传《纲要》领导小组,并下设其办公室,做到了学习宣传工作有领导,具体工作有专人负责。办公室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了《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对学习宣传《纲要》工作作了精密安排布置。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纲要》的学习宣传工作,在接文后,及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各级文件精神,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政府工作中的必然体现,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是落实依法行政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学习宣传《纲要》,切实增强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必将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进程。通过全面、准确、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并取得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三、结合目标要求,全面开展学习宣传工作

在学习宣传中,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综合管理及服务和行政执法职能,以促进法治机关建设为目标,积极、认真地开展《纲要》学习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X法发〔20__〕1号)等文件精神,为统一思想,提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紧迫性,明确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目标以及方法步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及时订购学习培训教材,分发到每位干部职工手中,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集中学习,同时要求加强自学,为强化学习效果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是按照X法发[20__]3号《关于举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培训班的通知》要求,我局副科级领导干部干部积极参加了20__年9月15日举办的培训班,认真接受了培训教育。

四是局领导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了培训和学习教育,为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是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考试工作。按照要求,我局及时到县学习宣传《纲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了 试卷,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共10人进行了考试。全局干部职工在考试中都取得较好成绩,成绩均在90分以上。

四、认真总结,不断巩固学习宣传成果

在学习宣传《纲要》工作中,我局通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认真落实,促进了学习宣传工作的全面开展,取得较好成绩,达到预期目的。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认真总结经验,按照《纲要》规定的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加大《纲要》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使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纲要》,并贯穿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综合管理及服务和行政执法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部门规制建设水平,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监督,促进法治机关建设目标的完成,为促进全县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施工工法总结范文4

加强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局分别委托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开展了建筑市场行政执法,今年以来立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方面的行政执法案件5个,下发停工通知11份,进入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程序4件,下发听证权利告知书1份、整改通知2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件。

拆迁方面的投诉有所下降。截至9月,接待城镇房屋拆迁方面的投拆56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78.5,其中库尔勒地区投拆45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1.36,各县投拆11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98.26;接到自治区转办3件(含建设部转办函1件),州局转办3件(含国家局转办函1件);全州建设行业向我局提出拆迁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3件,其中库尔勒市规划局1件、焉耆县建设局2件,正在复议阶段;没有发生行政应诉案件。

清欠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我州拖欠工程项目共184个,拖欠工程款21269万元,至今年9月,已清偿工程款12788万元,清偿率60.13,其中,结清项目45个,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新疆巴音公司等10家本地施工企业在网上进行了消欠。全州拖欠施工企业劳保统筹费632.14万元,已还款147.41万元,占总拖欠额的23.25,其中若羌县、焉耆县已全部还清。全州受理网外拖欠民工工资投诉279起,涉及农民工4134人,清偿农民工工资1217.12万元。

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巴建办[20__]54号《关于对库尔勒成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库尔勒金城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实施房屋拆迁情况的通报》和巴建办[20__]55号《关于对库尔勒市建设局势市违规拆迁情况的通报》对这两家公司违规实施房屋拆迁和违规拆迁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罚款。

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我局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招标办分离,实行了机构脱钩、人员脱钩、职能脱钩,中心转变为服务机构。同时完善各项制度,并将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向社会各界公布,其中廉政制度和工作程序在交易中心大厅内对外公布,接受监督。从政府、石油、铁路、施工企业等部门聘请了12名行风监督人员,对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监督。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和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网,不得参加评标。据此,我们重新调整了评标专家网。目前,全州仅在巴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了一个合法的专家网。

20__年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招标项目184项,实际招标项目184项,建筑面积78.93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45亿元,全部进行了招标。没有发现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干涉业主正当行为、给招标办打招呼、批条子、指定队伍等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象。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已步入 备案管理阶段。凡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公众媒体上,如在州级报刊上信息,加大了公开竞争的透明度。完善了评标定标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的计算机评标系统,防止了评标中的“倾向分、人情分”。实行在开标前30分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方法,并在统一地点统一接送,防止了投标企业私下与评标专家串通的行为。实行了评标监察公证监督制度,每一项目的评标全过程均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公证部门派人进行监督和公证,防止了评标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进一步完善了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在实行自治区统一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基础上,由业主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另外,对于不符合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实行了委托招投标。

三、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情况

目前,自治州共有取得资质的拆迁公司11家,外地进入巴州的拆迁企业2家,这些企业在全州各县市承担拆迁任务。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大了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集中力量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20__年自治州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是为了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格拆迁审批,规范拆迁程序,整顿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资格单位行为,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使巴州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切实维护、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下发的《自治州城市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__年6月20日至20__年6月28日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艾尔肯·吐尔逊同志任组长,巴州建设局、监察局抽调人员共9人组成了联合检查组,对八县一市进行了为期7天的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尤其是20__年以来,各县(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逐步建立了行为规范、办事有序、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在推动城市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各县(市)拆迁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任务。20__年全州共发放拆迁许可证26个,建筑面积9.73万平方米,实际完成城镇房屋拆迁面积8.04万平方米。各县(市)均设置了专门机构,人员设备配备到位,如和静县还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担任主任、主要管理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的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了政企分开,管理部门与各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严格了拆迁工作程序,对拆迁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基本杜绝了群众集体上访案件的现象。焉耆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建立了“房屋拆迁许可”前的听证制度和包括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共同参与的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也是我州八县一市中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到位最好县(市)之一。

但检查中也发现,拆迁工作中的违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而引发的上别群众到自治区、州政府等有关部门投诉的事件尚未完全杜绝。主要原因是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某些方面还较为突出,如不执行法定程序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队伍中个别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政策宣传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等。

五、物业企业管理情况

截止20__年9月底,我州已成立物业管理公司53家,已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51家(按企业性质分,全民3家,集体2家,有限责任公司46家),注册资金共计4228万元,其中库尔勒地区41家,占全州物业管理企业80.39,注册资金3470万元,占全州注册资金总额的82.07。除和硕县外其他县有物业管理企业10家,占全州物业管理企业19.6,注册资金共计758万元,占全州注册资金总额的17.93。在51家物业管理企业中,二级资质企业4家(库尔勒城建物业管理公司、库尔勒扬帆物业管理公司、库尔勒恒友物业管理公司、库尔勒康达物业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共计122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47家(暂定资质的12家),注册资金共计3008万元。

目前全州共有受托管理物业小区(项目)175个,其中商业开发小区54个,共有近5万住户、15万余人,物业管理总面积560万平方米,占全州房屋总面积的30%,占住宅总面积的52%。现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139人,其中管理人员330人;从业人员中经过培训持有上岗证人员360人。有35个小区(组团)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现物业公司经营状况全部处于亏损,据不完全统计,各公司亏损共计近200万元。

六、政务公开情况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自治州行政服务大厅的通知》精神,我局于20__年8月30日正式进入自治州行政服务中心。三年来,我局先后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人员两名,行政许可项目13项。今年我局加大了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于20__年8月17日召开了局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将人民政府公布确认的建设局系统行政许可项目17项、待批项目15项,共计32项(分项后约48项)统一进入自治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按照“一门受理、抄报相关、内部运作、各负其责、限时办理”的工作原则,我局对进入自治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的项目,通过网络将我局及各科室、局属有执法权限的单位和部门的职责以及办事称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七、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业管理

1、有形建筑市场法律地位不明确。20__年后,水利、公路、化工石油 、铁路等专业工程的交易逐步从有形建筑市场内退出。目前的有形建筑市场只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的“有形建筑市场”,而且个别专业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工程也不进场交易。

2、工程款拖欠严重。累计约4.82亿元的欠款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进行正常的人才培养。

3、招标投标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和行为。个别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中明招暗定,还有少部分建设单位与投标人进行串标或投标人之间互相进行陪标。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各县由于具备资格的评标专家少,仍存在有领导和公务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4、各县市、各部门清欠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和单位的领导缺乏对清欠工作的正确认识,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清欠措施不到位。

5、政府拖欠项目清偿难度大。由于过去个别地方和单位超规模建设,举债发展,形成了比较严重的财政拖欠。

6、一些承发包双方都不在当地的工程项目难以协调解决,特别是还款协议和工程结算难以落实,影响了整体清欠工作。

(二)拆迁工作

1、编制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工作还需进一步落实。各县(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__〕46号)精神,提出了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方案,但未按规定报自治区审批。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不健全,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违反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现象。一是超委托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如库尔勒市建设局超范围委托库尔勒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股级)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监察、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拆迁裁决、延期拆迁的审批、受理强制拆迁的申请等事项。二是除焉耆、尉犁县外,其它县市未向社会公示当地现有的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三是拆迁管理不规范。执法中程序审查不到位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如未按法定程序发放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填写不规范,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等,特别是库尔勒市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随意性很大。四是房屋拆迁公告的必备内容不完善,如拆迁范围、拆迁、搬迁时间描述不清,没有告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的活动及对房屋拆迁有异议的申诉、申辩的权利及其它义务。五是对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档案,拆迁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收集不完整、不准确。六是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运作。七是拆迁单位工作程序不规范,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金少,而对“钉子户”给予的补偿金多,对其他被拆迁户形成了一定的误导,造成了今后拆迁工作难的问题。八是部分拆迁公司及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时,采取停水、断电、停气和无证拆迁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治理。九是调解拆迁措施不得力。各县(市)对久托不决的拆迁遗留问题,重视程度还不够,如有些拆迁户房屋已拆除,但《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没有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报向社会公告作废;有些县(市)存在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安置不到位,有拖欠现象;有些县(市)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房屋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单位的现象。

(三)物业企业管理工作

1、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标准监管不到位。一是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没有参考建设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是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混乱,资料装订不规范;四是信用档案建立的不完善,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身份证、图片均未扫描。

2、不能按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一是对房屋共用部位的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建立的不完善;二是没有对房屋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建立巡查记录;三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没有按规定续签;四是小区内有私搭乱建的现象;五是小区卫生环境较差、车辆管理不规范,乱停、乱放现象依然存在,业主怨气很大。

3、物业管理企业有乱收费现象。一是部分物业公司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对违反规定收取的公用面积维修养护费,城建、杏花、成渝物业公司已全部退还完毕;扬帆、家园、恒友、玫瑰物业公司正在处理和退还。二是部分物业企业擅自提高水、电、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4、业主委员会未能发挥作用。我州共有受委托管理的物业小区(组团)185个,其中属商业开发小区(组团)100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备案的35个,占总数的18.9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业主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明确自己的主人地位和相应的权利,该提出问题的不能提出,该维护的权利不能维护,客观上放纵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二是有的业主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愿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既没有报酬,又浪费时间,是个费力不讨好差事,不愿意牵头。三是少数业主委员会委员既是小区的业主,又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代表业主利益。

5、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标准监管不到位。一是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没有参考建设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是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混乱,资料装订不规范;四是信用档案建立的不完善,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身份证、图片均未扫描。

6、不能按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一是对房屋共用部位的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建立的不完善;二是没有对房屋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建立巡查记录;三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没有按规定续签合同;四是小区内有私搭乱建的现象;五是小区卫生环境较差、车辆管理不规范,乱停、乱放现象依然存在,业主怨气很大。

七、根据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措施

1、加强学习 教育,提高认识。各县(市)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各县(市)应加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对群众的引导。

3、建立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增加拆迁工作透明度,完善拆迁公示制度、服务制度、群众举报投诉上访接待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拆迁诚信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拆迁评估市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损害当事人利益或有明显违规行为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呈报其审批机关建议取消其评估资格或吊销房地产评估资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资格。

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对不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滥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滥用强制手段直接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责成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6、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各县(市)应建立规范的受理投诉工作程序,设立投诉受理文卷档案,确保拆迁档案资料的完整。

7、加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各县(市)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8、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决策机构的建立和运作。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35个物业小区充实人员,对不负责任的委员予以调换,健全规章制度,促使其履行业主委员会义务。对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9、积极稳妥地推行物业招投标机制,引导扶植规模化经营,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改变“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经营局面。促使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分离,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实施专业化管理。加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等。对违犯规划建设等有关规定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予以补齐后移交。消除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互相推诿的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导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活动的特点,降低招投标成本,减轻业主负担。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在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和社区各类组织,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推动形成了邻里之间更加和谐的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10、引导各物业管理企业转变观念,调整心态,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找准位置,要使每位员工都清楚地意识到我们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而不是单纯管理物业管理单位,更不是管理为主的部门。我们所提供的服务只有得到业主的认可,企业才能生存与发展,而管理职能也是通过执行委托管理合同来体现,要尊重业主,帮助业主,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工作生活的环境和空间。同时,引导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电力、自来水、供暖)实行代收费用的有偿服务,努力降低管理成本。

11、建立“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直接关系到业主、使用人和物业公司的敏感问题。服务质量的问题已经成为日常工作中的热点和突出问题,这就要求物业管理者切实站在全体业主的立场上,向广大业主和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端正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同时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规范自身行为的约束机制,使收费与提供的服务相符合,建立物业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制度,对受委托代收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有偿服务的项目,应按照自愿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在保证良好的服务同时,在管辖的小区内积极开拓其他有偿服务,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益,减轻自身负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配合物价部门每年按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指导价标准。

施工工法总结范文5

2020年,我公司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任务,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意识形态工作紧密地融入到各项日常工作中,精心筹划安排,及时部署落实,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全公司人员思想稳定,各项工作推进顺利,未发现任何不良思想动向及意识形态方面的不稳定苗头。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0年上半年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成效

(一)不断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落地。一是公司一把手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从严管党治党、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融入到公司发展大局当中统筹谋划,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公司党总支书记认真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着力严格落实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工作责任制度。二是加强对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工作群、员工微信朋友圈、公司官网等阵地的管理,切实做到把好政治关、导向关,绝不给错误思想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做到了监管不失位、引导不失语、阵地不失守。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一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参加培训班等方式切实学习贯彻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将讲话精神传达至每位员工,将有关精神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宜召开集中学习学习的情况下,继续完善执行月度学习计划制度,创新学习形式,灵活利用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方式,丰富学习内容,积极开展自学,通过广泛学习,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切实强化理论武装。同时,在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控制控制规模的前提下,党总支中心组学习 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各类主题党日活动 次;以支部为单元,不断加强支部学习,两个支部共组织集中学习 次。为努力提升教育培训,加大培训后测评工作,通过问卷星进行培训测评 次,巩固常态化学习效果。三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召开党员警示专题教育会议,深入学习毛泽东关于整顿党的作风以及反对自由主义和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并通过工作例会、部门会议等各种方式,向党员干部发信号、打招呼,严明纪律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四是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让入组人员养成“每日必学”的良好习惯,真正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并开展学习平台扩大使用活动,新入组学习平台 人,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对公司“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党员信息情况进行了排查修改。

(三)强化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宣传工作管理。为规范公司发展,为宣传工作做好保障,上半年公司各部门结合实际对《公司对外宣传管理部》《公司门户网站管理办法》《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11项宣传制度流程进行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对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不定期以通知的形式进行规范和强化。

(四)积极发挥党组织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疫情期间舆情引导工作。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全体党员同志在认真学习领会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坚决贯彻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教育和引导身边的人相信党、相信政府,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必胜心,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应有力量。同时,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向公司各支部、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发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倡议书,开展党员捐款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活动,做好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组织防控监督工作。

(五)重视宣传阵地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每部门指定一名通讯员负责日常部门宣传,部门通讯员应积极开展热点新闻、部门相关业务、主体宣传活动的信息采编工作,在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信息报送审核,将通讯员工作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二是围绕党建工作要求和业务工作主旋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突出以互联网宣传为重点,集中力量办好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加快信息更新频率,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新手段进行全方位宣传,主动发声。公众号已文章 篇,总阅读量达 余万次,关注人数 人,关注度较上年底增加 %。三是逐步强化风险防控意识。统筹谋划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审查和安全防范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网络管控责任和各项保密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对网站、微信公众号、论坛的管理,对在公开平台上的信息实行审批负责制;定期检查信息系统、互联网办公设备,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公司各类档案的管理。

(六)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创新推进专题教育。按照集团党委统一安排部署,集中开展深化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活动。同时,公司在去年开展的“”主题活动的基础上,为巩固主题活动成果,进一步强化员工履职担当的责任意识,今年又深化开展“ ” 主题活动,主要从大兴学习之风、改进工作作风、健全谈心制度、强化督办问责等方面常抓不懈,强化问题落实整改。

目前按照赵正永以案促改专项工作安排,成立了公司肃清赵正永流毒和以案促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警示教育,强化学习来陕讲话精神以及在党的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两个通报”精神,教育引导全办党员干部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制定印发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在全员范围内征集领导班子意见建议,为开展专题民主生活会打好基础。

(七)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一是大力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今年“七一”前夕,组织全体党员在前往 参观学习,重温党的革命历史,接受党的革命传统教育和洗礼。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工会活动。开展全员阅读活动,在公司内营造了全员读书、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在公司成立 周年之际,举办了“”征文活动。三是做好员工慰问活动。开展员工生日慰问活动 人次,慰问患病住院员工 次,并开展夏季送清凉活动。

二、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2020年,我们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了一些工作,但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我们的工作与中省高标准严要求的决策部署还不相适应,对抓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经常性思想教育的办法措施还不多,宣传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宣传队伍力量体系建设还比较薄弱,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全面谋划、集中部署还做得不够,对网络舆情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需要在人员配备、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方面不断改善加强,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职责意识和风险意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意识形态工作。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通过强化思想理论的引领作用,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全体员工;同时,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引领公司全体员工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凝聚起全员共同奋斗的思想共识。

(二)强化阵地,丰富载体。增强阵地意识,把意识形态工作做大做强,把握省委省政府赋予我们的做好唯一合法的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运用平台的使命,提高意识形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整合各种媒介资源,围绕多样化、个性化的信息需求,把国家的政策讲清、把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讲透、把我们扶持中小微企业平台的功能讲够,让意识形态工作既有肉又有骨,既有看头又有干头,全方位树立公司新形象。

施工工法总结范文6

(一)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我局充分认识到《行政许可法》对实现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自觉把学习《行政许可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杨再聪局长参加全区3月15日举办的《行政许可法》法制讲座以后,于3月16日和18日先后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传达区领导在法制讲座上的讲话精神,强调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3月23日,我局在召开本系统XX年第一季度机关党风廉政效能建设、民主评议行风座谈会上,局长要求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今年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把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行为作为今年局机关效能建设、民主评议行风的重要工作,进一步统一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

(二)抓好学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我们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确定从3月29日至4月2日为《行政许可法》学习周,在每天下午4:00~5:00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进行学习,由局长、副局长参照《行政许可法释义》进行辅导。二是积极参加区组织的培训,全局机关干部职工20人分二期参加培训并全部参加全市《行政许可法》考试,全局含临时工计有30人参加《**区〈行政许可法〉知识问卷》测试。三是坚持常规性学习,坚持阶段性学习和经常性学习相结合,建立常规性学习制度,要求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动干部、职工自觉学习,要在深刻理解法律条款和内容上下功夫,做到学用结合,以求实效,逐步用《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工作。

(三)落实自查自纠,做好行政许可法法规清理工作。我局根据《**区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方案》(泉洛政办[XX]15号)文件精神,从3月初开始至3月底,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的范围、内容以及方法,认真做好疏理和自查自纠工作,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认定,本单位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项目,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1个,这些文件均属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目前仍保留使用,我单位没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规范行政行为。我们根据区府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配套制度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泉洛政办[XX]56号)等文件精神,初步建立了《行政许可公示与公开制度》、《行政许可文书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最近,我们还编制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经疏理,本单位现在施行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有7个事项,主要有:采矿权审批行政许可、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审批行政许可、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补办)出让、作价出资、作价入股行政许可、设定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政许可、建设用地供应(出让)行政许可、建设用地报批审理行政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理行政许可。这些行政许可事项中,属于行政审批的有3项,其他4项都属于行政审理。对各个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的文书资料、承办股室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办理流程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等统一的文书文本,逐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五)坚持公开公正,推动依法行政。在原来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在行政许可方面为主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对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时限、所需的材料在服务窗口滚动式电子显示屏上给予滚动公示;计划把各项相关制度、程序在各职能股室上墙公示,同时,把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条件、所需材料、统一文书格式在国土系统网站上。二是对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局三宗行政许可在“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三是着手推行听证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矿业权审批行政许可、土地报批审理等2项需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许可,把听证作为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重要环节,制作了听证告知书、通知书、听证主持词、笔录、听证报告等统一文书格式,并且确定在本月底至9初举办一期全系统的国土资源听证制度培训班,为听证工作的推行作好充分的准备。

施工工法总结范文7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

施工工法总结范文8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合同法;分包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要约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要约,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完成约定施工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从宏观来讲,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讲,是规范工程承包、发包双方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质量、成本、进度)实现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合同管理。

1.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学会使用合同

在以往的合同管理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签完了就归档在资料柜里,甚至有的项目快结束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职能管理人员还不知道合同都有哪些内容,或还是按照既往习惯,以前怎么干现在还怎么干,或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样的管理方法,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显然不适应现代施工企业的管理要求。轻视合同的管理,常带来这样的结果:本不该违约却违约了,本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却自动放弃了,甚至是本可以获得利益却承担了损失。所以作为总承包企业特别是合同管理人员,一定要会用合同、巧用合同。

为作好合同管理工作,企业和项目部在合同实施前必须对相关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合同答疑的培训,组织学习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体评审要领,把合同责任具体地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者身上。具体工程项目,该工作可由项目经理牵头,商务经理实施;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做到人人熟悉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相关规定、管理程序等。

2.增强合同法律意识,规避法律风险

2.1学会甄别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就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可能影响企业经营成本和利润的经营行为。简言之,法律风险就是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可能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况和行为。识别法律风险,除了要认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外,一个重要方法就是总结多年来在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在日后新签订的合同中学会规避、转嫁或谋取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方法,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2.2分包合同中规避法律风险的几个方法

就工程分包如何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本文谈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设置有效的风险转嫁条款。如:增加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条款,明确无法一次性通过验收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增加进度滞后违约条款,对因进度拖延造成其他工序连锁性滞后的情况明确惩罚标准等。

第二,对于分包商,运用双方共同承担的方法在合同中写明结算程序以控制付款节奏。如:可参照业主方的付款进程及结算步骤来订立分包单位的支付款节奏,避免出现垫资情况的发生等。

第三,运用风险规避的方法,在与分包商的结算书中注明“双方无其他争议”,这样可以在双方产生一些纠纷时免除不必要的诠释和调解;增加“本合同项下所有应得款项已经全部按约付清”字样,以免产生任何额外待付款项。

3.熟悉《合同法》,完善合同管理

在法制社会里,法律是调整和规范合同关系的规则,不懂规则就会被规则所伤。知《合同法》、懂《合同法》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违约出现。按照《合同法》,本文以为应从如下四个方面完善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一,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权的规定,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第二,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标的物验收的规定,制订合理的收货管理制度。

第三,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制订严格的债务管理制度。

第四,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制订合同变更审批管理制度。

4.要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

4.1合同全过程管理原则及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和风险,全过程合同管理就成为必然要求和重要抓手。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潜在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对产生的纠纷运用规避风险技巧进行化解或谈判,对已处理完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就成为合同全过程管理的方法和原则。

4.2注意合同履行中的证据

保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的一个基本原则。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要及时地收集、整理过程中发生事件的各类记录,积累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资料,形成能够清晰描述和反映整个合同履行过程的数据库和证据链,为合同管理提供全面、正确、合法有效的支撑。

5.注重授权控制管理

合理的授权可加强总承包单位经营管理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反之必然带来管理的混乱、失控。授权控制注意事项主要有:

第一,在发包人授权特定人管理和签认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变更、洽商、零星用工的签认、合同外工作的签认和工期、费用索赔时,必须规定除特定人之外的其他人签字无效,且发包人不予认可;所有的变更洽商、零工、合同外工作和索赔所增加款项,承包人必须在当期工程款申报时进行申报,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第二,在结算时,明确结算的程序和权力,在合同中明确只有特定人有权进行结算,以及结算程序确认;结算单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或规定“联合签署生效”特别条款等。

第三,在付款时写明收款单位,必要时需在支票上注明“不得背书转让”,并要求收款人员出具授权文件。

上述方法主要是以时间、范围、对象三个方面作为授权控制节点,由此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总包单位协调各专业分包的管理能力,同时避免了不当授权。

6.分包合同的签订应以总包合同为基础

在签署分包合同时,要以业主方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和基础,订立分包及采购合同条款,要关注和把握总承包合同与各专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联动性,使合同成为工程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在订立分包合同时,要关注以下节点和事项:

第一,在时间上,对分包合同及采购合同的约定要以进场或到货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为前提。

第二,以业主方付款为前提,使分包及采购合同的付款节拍与总承包合同保持一致性;付款进度可根据总包单位收款的进度安排,避免出现垫资情况。

第三,将分包及材料供货单位的违约责任与工程总包施工合同约定事项相联系,有效规避施工进度风险。

第四,将施工合同对质量的要求贯彻到分包及材料供货合同中,明确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7.注重对甲指分包单位的管理

7.1甲指分包管理不善会造成很严重的负效应

进度、质量、安全三个方面出现了问题往往是由于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或者实际施工能力不能达到理想的状态,在施工经验以及自身生产协调能力上存在明显的欠缺,不能按既定的进度计划完成节点工作,造成后续其他相关工序连锁性进度延误;供货单位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所要求的标准,专业分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部位无法通过质量合格验收造成返工等。由于分包单位是业主方指定的,不可避免地使分包人存在心理优越感,对总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消极怠慢等。这些负效应的产生势必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最终结果。

7.2管理甲指分包的方式方法

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和健全合同管理工作,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第一,应留下做过总承包服务工作的证据。文字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结算的时候可作为有力证据,但仅仅有落实在纸面上的文字而不签字不盖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最终也会在结算的时候增加确认证据的难度。

第二,应该争取获得更大的管理权力。权力的表现应体现在合同上,从进度、质量、安全、付款进度等方面争取最大的权限,做到权利有依据,奖罚有出处可寻。

第三,养成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的工作习惯。对已发生的合同索赔应及时向业主方申报,在双方约定的时效内争取问题的解决,不把问题都留在最终的结算环节。即便双方暂时就费用或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要清楚地记录问题解决到了那个环节,对已确认的内容双方签字,这样便于后续的工作。

8.培养和提升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分包管理能力

8.1培养工程总承包的意识

工程总承包就是承包项目的设计、采购与施工等全部工作内容,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采用EPC合同,这是未来建筑市场发展的大趋势。而施工总承包只承担施工环节的工作。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是市场未来发展的主导方向,培养和承担对各专业分包人的总承包管理的角色势在必行。

作为分包单位可能会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分包不能再分包的规定,所以总承包单位不仅要对一级分包进行管理,还要增强对二级分包的控制能力。

8.2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分包管理的准备工作

第一,大力培养具有总承包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电梯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智能化系统等专业工程的专业人才,培养专业的设备采购人才。

第二,大力培养设计人才,逐步培养设计与施工、设计与采购的协调能力,培养设计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指导能力和施工人员对设计的理解能力和沟通能力,逐步培养对工程项目整体的规划和策划能力。

第三,建立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管理系统,培养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管理人才。

第四,先从工程项目的某些部分着手,培养工程总承包能力。

9.结束语

总之,合同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就不能实行有效的企业管理,也就更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施工企业必须树立合同管理意识,重视合同管理,提高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提出避免法律风险的方案,学习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合同管理经验,切实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施工工法总结范文9

一、现行工程造价结算方式

作为调整建设领域的两部大法---《建筑法》和《合同法》对造价结算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现行的造价结算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政策和工程行业的实务规则予以确立的。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7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款也确立了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这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六条23款更进一步约定了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的细节。第23.2款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款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专用条款第五条“合同价款与支付”、通用条款第五条第19.2款和19.3款也针对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作出了与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基本相同的约定。

通过上述国家政策和工程行业惯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主要有固定价结算、可调价结算、成本加酬金结算这三种模式。

二、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实务

在工程实务中,固定价结算方式的纠纷最多、分歧最大,故本文主要探讨固定价结算方式的法律实务问题。鉴于“工程款”这一术语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而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不是工程款,而只是工程款组价项目中直接费部分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劳务分包企业的所得和施工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所得在法律术语上有一定的区别,前者称为“劳务报酬”,后者称为“工程款”、“分包款”。因此,对于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报酬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程造价”、能否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关于固定价结算的规定和能否进行司法鉴定等问题在法律界尚且存疑。为了说明的方便,本文主要探讨工程造价(工程款)方面的固定价结算方式,针对劳务分包情况下的固定劳务报酬结算问题,目前实务界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固定结算方式进行。

1、固定价的种类

固定价在工程实务中又叫作“包死价”、“包定价”、“一口价”、“闭口价”等。按照上述法律性规定的划分,固定价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类别,而固定单价又分为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

固定总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总的价格(如合同总价500万),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总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根据工程行业的习惯,这种价格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情况。

固定单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单价(如350元/方),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的单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固定单价包括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11条规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可分为:(一)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二)综合单价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对于招标工程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1.0.3款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1.0.4款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4.1.2款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因此,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采用清单报价的方式,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采用清单报价,但是根据工程实务和发展的趋势来看,清单报价必是主要形式。而在清单报价时,应当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否则,在招投标过程中会被认定为废标。实际上,国家正在倡导通过清单计价的方式改革定额计价的方式,从而确立综合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实际地位。这一点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第2项中也可以看出。因此,可以说,现行的固定单价方式主要是指固定的综合单价。固定单价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工程规模(量、项)较大、工期较长的情况。

2、固定价的法律理解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条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固定价合同按约结算、不鉴定。但是实务中对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也有相当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价,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不应在合同约定价外再作调整;有的观点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价,但是由于工程施工中情况万变,不应机械理解本条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合同约定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固定价合同正确结算,固定价结算并非不可以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固定总价的“固定”是建立在风险范围内确定工程量(项)基础上的。没有确定的工程量(项)就谈不上固定总价的问题。因此,在签定固定总价合同时,确定的工程量(项)就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项),如果是清单报价的工程则是清单内的工程量(项)。所“固定”的价格是约定范围(清单)内的工程量(项)的价格。即是说,固定总价合同中,固定的是量(项),而不是绝对固定价。在固定总价模式下(风险范围内),量(项)变化,总价变化。

其次,固定单价“固定”的是价而不是量(项)。在固定单价模式下,量(项)变化,单价不变化,总价变化。

再次,工程造价的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分摊,这是工程行业的惯例。一般来说,发包人承担量(项)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从而在工程建设的量、项、价三者之间构建平衡,达到公平分摊风险的法律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9款就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最后,影响固定价结算的还有合同约定的因素和工程自身的实际情况(最一般的情况为设计变更)。

所以,不宜机械地把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含义理解为就是绝对不作价格调整,而应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工程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予以判断是否调整价格。

3、固定价的调整

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能否要求调整、调整的理由是什么,这是一个工程实务中争议很大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门有一章对工程价款的调整作了规定。各地造价管理机构也都有当地的一些调价文件予以规定。但在司法层面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是很大的。笔者根据实务情况简单总结固定价合同的法律调整情形如下,以供参考:

A、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外,固定价应予调整。

不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在签定合同时,发、承包双方都应该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幅度)。而什么是“风险范围”、风险范围的区间、风险费用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行业的惯例、政策的指导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约定。例如,可以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文件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对于主材的风险范围(幅度)为3%--5%。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材为3%,一般主材为5%。机械费的风险范围一般为10%,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则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可以调整。

B、工程量(项)不确定的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B.1“三边工程”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如果双方约定固定总价包死,则该约定因违反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规定而无效,这在实务中称为“包而不死”,这种情况在结算时应该按实结算或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固定价按约结算、不鉴定的原则。

B.2方案(扩初)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方案或扩初对总价包死。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这在实务中叫做“约而不定”,结算时应对“固定总价”予以调整、按实结算或进行造价鉴定。因为在方案和扩初阶段,施工图并未经过审定,工程的量、项无法确定,工程造价只停留在估算和概算的层面,而固定总价必须是在确定的量、项基础上方可以成立。

C、施工图预算包干范围外的价款应予调整。

经审定的施工图是确立工程造价预算的依据。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一般会约定以施工图预算包干的方式对工程造价包死。但对于超出施工图预算外的价款在结算时应以竣工图为依据进行结算,对超出施工图预算部分外的价款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