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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系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7 16:37:59

财政体系论文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1

一、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微观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风险最小化)的投资者构成了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满足了这种定语限制的经济主体是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或者说相容的,反之则反是。这几个看似简单的修饰语,可以作为判断经济主体是否市场化的标准。以此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尚未实现市场化或者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换言之,目前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容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宏观调控手段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计划”手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种对经济的事前规制,因为它是计划者对被计划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发挥作用不需要市场作为媒介。而前者即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经济总量非均衡对政府提出的调控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减少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时滞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可见宏观调控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又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须以市场行为人能够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为前提。这就是说,财政货币政策有效性是基于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完善的微观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就必须首先改善这种微观基础,具体包括:

1.从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全面收缩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线,使其尽可能地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让位给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既是非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有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不仅使中央和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也给银行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为一个充斥着不可持续的信用扩张的经济结构以及一个充斥着大量的不良债权的经济体系都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一个很明显的经验事实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体制下,由于预算的极度软约束,为了追求控制权的扩大,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无效率的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它对贷款利率信号是极不敏感的。国有企业累积的风险可以转嫁给银行,银行最终又转嫁给国家。在这种微观基础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将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提高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首要前提。而从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指对那些经战略性重组后保留下来的有存续必要的国有企业,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别建立适合他们各自特点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但总的趋势应该是,除极少数企业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容的微观运行机制,从而强化它作为市场主体的性质和功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或发展壮大,或退出消失。

2.保护非公产权。财政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不足,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民间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另一则为对非公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公财产所有者特别是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不确定因素多,保卫自己财产的交易成本过高。这种不确定使企业家无法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导致非公投资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资的长期行为。这样,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企业,就很难发展到其应有的规模、水平和实力。

3.进一步打破垄断,向非公企业开放更多的领城。第一,减少对传统国有垄断部门的准入障碍,即向民间资本(非国有经济)开放这些投资领域,这一方面为竞争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达到启动民间投资需求,增强社会对未来经济良好预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国有部门垄断地位形成靠的是国家力量一样,打破这种垄断也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对诸如电信、民航、电力、铁路、教育、金融等传统垄断领域,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已为它们成为竞争性领域提供了可能性,国家不仅要允许而且应以优惠政策鼓励新人者,同时对目前居于垄斯地位的企业赋予更多的逆补贴方式,以促使竞争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

1.完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政策以及耐政政策传导和发生作用的重要条件,培育和呵护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其本身就是实施有效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内容之一。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迅速,在这种条件下,原有的市场管理原则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发生这种变化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有关方面进行改革。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逐渐增加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扩大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需求,降低银行信贷资金滞留在同业拆借市场的比例。二是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建立国债回购的一级交易商制度,这不仅能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而且还能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交易场所与交易对象。三是加快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步伐。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的票据化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的“三角债”问题,而且还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四是发展资本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比率,提高企业和居民户资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开发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有利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创新。

2.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来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然而在存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利率的这种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化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提高货币政策效应的角度上说,实行利率市场化是有益的。但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们至少包括:第一,对利率变化具有较高敏感度的存、贷款主体;第二,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机构,它们既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第三,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目前,中国的通货膨胀负增长,总体利率水平较低,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加强,利率扩张机制受到抑制,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可以在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贷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大小,灵活确定贷款利率。此后,对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扩大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让利率真正成为资金的“价格”,居民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金融商品,各类企业可以在利率约束条件下一视同仁地获得贷款,这样必能反过来提高居民户和企业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从而促进货币政策效应的提高。

三、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

在通货紧缩条件下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加强是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商业银行对央行调控行为的不配合又是货币内生性增强的原因。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总额仍占全部存贷款总额的近70%,它们的行如何对货币政策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仅有着一般国有企业的通病,而且还存在大企业病。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四大商业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形成了大量烂帐、坏帐(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它们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同时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以致出现普遍的消极“借贷”的行为,这种行为加剧了这次的通货紧缩。究其根源,这种消极“借贷”与当初缺乏风险控制一样,都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论界和银行实际部门都在探索深化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级法人制”、“切块上市”等等。尽管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有不同争论,但在总体改革方向上是比较一致的,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真正的企业。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缺陷是我国重复建设严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和财政政策效应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实践表明,缺乏微观指引的扩张性宏观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货而使资金沉淀,从而不能带来较大的乘数效应。那么如何发挥微观指引作用呢?这就需要深化融资和投资领域的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资金流入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政府在投融资领域的干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标准的投融资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回报,并从外部“硬化”企业的财务预算。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中介机构,尤其是高水准的专业化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识别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有选择的融资和投资提高投资的效益水平。不仅如此,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市场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从而将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与投融资有机结合起来,造就行为端正的微观经济单位,为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政策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和机制。

五、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

消费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无论是对财政政策乘数还是对货币政策乘数而言,都是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乘数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体居民特别是中、高收入阶层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对于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农民收入,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是提高第一产业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物质前提。第二,改革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法,研究农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交换的具体方法,以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是改变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渐取消户籍制,坚决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彻底清除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体制障碍,使进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农民获得体制内生存,享受公正的体制待遇。这既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径。第四,实行优惠(至少是公平)政策,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在政府的规划及其相关政策配合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乡镇企业向一定的地域适当集中,以产生集聚效应,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农村城市化是农民非农化进而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径。

2.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引导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对未来预期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是居民预防性储蓄的主要动因。居民的这种不确定性越大,预防性储蓄的比率就越高,相应地即期消费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可以消除或减少居民的不确定性,使消费持久上升。同时应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在从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费转变为高收入质量型消费时,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变长,若靠居民自己储蓄,则需要很长时间,使消费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消费的“断层”。消费信贷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来的钱”,从而使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变在支出上得以平缓地实现,降低消费的过度敏感性,避免消费“断层”的出现。如果说低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可以通过收入调节来激活的话,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则只能通过供给调节来激活。应通过供给主体性质的多元化来增加有效供给,从而消除供给结构“折层”,这对启动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进而提高他们的消费倾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供给

无论对于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而言,其效应的形成机理都是通过最初的政策变量的改变进而经过该变量在一定经济结构内与其他变量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果经济结构不合理,即使是适当的财政货币政策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

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第二产业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同一类型的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一产业现代化程度太低,劳动生产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总供求的结构错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严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给与无效供给,使供给相对过剩,亦即供给相对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扩张需求仅依靠财政货币政策往往难以凑效,而必须通过调整结构改善供求的结构性关系来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一是要促进传统部门的产品升级换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复;三是要促进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例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生物工程产业的发展,促进以教育产业化和旅游产业化筹为特征韵精神产品产业的发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较快增长:四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第一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五是要减少对第三产业的准入障碍,向民间资本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和质量水平,以增加第三产业的有效供给。总之,只有在结构调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给(有效供给)的同时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结构相衔接。这样财政投入和货币政策引致的投资增加才不会以存货的形式沉淀下来,从而为财政货币政策乘数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财税体制,提高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财税体制从根本上说是关于资源和收入在社会成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进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对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有着巨大影响,进而也通过这种影响对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形成发生作用。目前我国的税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严重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产生的,现在的宏观经济背景与当年显著不同,故现行税制与经济发晨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税收政策与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取向显得极不协调,也因此降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增值税,其模式是生产型的,即是一种对投资征高税的制度,越是高新技术或者机器设备越多的大型企业,不能抵扣的税金就越多,企业税负就越重,这种抑制投资需求的税种阻碍了投资的扩大,不符合加强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从而也不利于提高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内部各工具之间(如利率、税率、汇率)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都应围绕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彼此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冲突而使政策效应弱化。

【参考文献】

[1]张舂霖.结构调整的制度基础和判断标准[J].经济研究,2000,(9).

[2]汤在新,吴超林.宏观调控:理论基础与政策分析[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

[3]董辅réng@①.宏观层次与微观层次的国有企业改革[J].经济研究,1999.(6).

[4]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正视通货紧缩压力.加快微观机制改革[J].经济研究,1999,(7).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2

关键词:新税收制度;建筑业;应对

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暂行条例》、新《实施细则》),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于2009年上半年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清理。

相对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老《暂行条例》和老《实施细则》,新《暂行条例》、新《实施细则》在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是调整了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相当一部分建筑业的纳税人不能系统掌握新条例的政策精神,从而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对建筑业来说,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五大税收政策变化:

1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过程中使用自产的建筑材料及安装设备的,应当就货物和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新《实施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新《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属于列举的范围)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这比旧规定少了资质和合同签订方面的要求。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才能按混合销售分别纳税。

对于《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与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流转税不是“一刀切”,既不是一律全额征收增值税,也不是一律全额征收营业税。建筑业的纳税人,不论是否有建设资质,在计征营业税时,均不包含货物的销售额,在计征增值税时,均不包含建筑劳务收入。所以,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的建筑业纳税人,应设置不同科目,将工程项目中的应税劳务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分开核算,按各自税率分别计提与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避免核算上的错误加重自身税收负担,并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2工程总承包人不再是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按扣除分包价款后的营业额差额纳税

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新《暂行条例》将些项内容删除。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六条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这是对建筑业总包人的税务规范。新《暂行条例》在纳税义务方面已经解除了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扣缴义务。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法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省去了代扣代缴税款环节,由分包方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总包方差额纳税的方法在老《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规定,前提都是取得合法凭证。所不同的是新《实施细则》规定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为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新《实施细则》还删除了老《实施细则》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为应对上述税收政策的变化,建筑企业应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约束分包方层层再分包行为;应加强发票管理,监督分包企业及时开票,已进行分包结算的要确保取得分包发票,以便取得合法凭证进行差额纳税。此外,作为总包方的建筑企业,在理顺下游分包方的业务的同时,要处理好向建设方开具总包发票的金额及税款计算问题,防止出现不合理开票现象。例如总包工程款为100万元,其中分包为4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更合理?正确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4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总包开100万元的发票,但计税依据只有60万。

3工程总承包人全额纳税后,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当就分包或转包收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新《实施细则》规定:未提供分包人或转包人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总承包人的纳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应纳税款。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这是对上述第二点变化的延伸与强化,主要是对建筑业分包人进行规范。通过总分包间的业务关系,用总包单位的利益来约束分包单位合法取得发票,堵住税收漏洞。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作为分包方的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分包发票开具的规定,防止开具的分包发票不规范被总包单位拒收,既影响工程款的结算又造成税款损失。作为总承包方的建筑企业在结算时应认真审核分包发票的各项信息内容,特别是工程项目信息内容,防止取得不能抵扣的分包发票。例如,河北省地税机关要求从2010年4月1日,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要进行项目登记,生成全省唯一的15位数字组成的工程代码。若该工程存在分包,则分包单位必须在该登记项目下注册,在上述15位代码基础上再生成4位数字组成的工程代码,用来代表分包信息。总包单位取得的分包发票如果不符合上述规范,将不能抵扣,全额纳税。

4建安企业外购设备计征营业税时,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原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对列举范畴内的设备,不论是由建设方提供的还是由施工企业购买的,均不组成承包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由施工方提供外购设备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新《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加强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讲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在不影响甲供材料总金额的情况下,争取让建设方多提供设备,少提供消材,以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

5预收工程款发生纳税义务

对于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主管部门先后下发过两个文件进行明确: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9号),另一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财税[2006]177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合同中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开工时收到的预收款项以及开工后收到的预收工程款,在收到的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建筑企业应改进营业税的提取计算方法,在计算确认本期应纳税营业额时,增加考虑本期新增的预收款,并注意抵减前期已经计算缴纳营业税款但在本期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

参考文献:

[1]李明.《新税制下建筑业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3

一、由“基础和支柱说”谈起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造性地提出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兼具历史和理论高度的重要论断。围绕这一论断,学界展开广泛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高培勇教授于2015年最早将其概括为“基础和支柱说”,认为这一全新论断反映了国内外财政运行变化新趋势,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基础和支柱说”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传统财政学“市场失灵—公共物品—财政职能”研究逻辑的不足,对财政概念、财政职能、财政学科属性、财政活动主体、财政学理论体系都提出了重大挑战,也因此,财政基础理论创新迎来新的机遇期。“基础和支柱说”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提出的,其核心在于财政定位的提升和拓展,从根源上摆正了财政与财政体制在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突出位置。相较于传统财政学理论,“基础和支柱说”认为财政不仅仅是经济范畴、经济领域的要素,而是关涉整个国家治理的重要问题。财政体制改革应以满足国家治理活动中社会公共需要为逻辑起点,深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领域,关注并对接国家治理层面的基本问题。从经济领域跃升至国家治理范畴,现代财税体制构建出现了重大转折。以此为基点,财政主体覆盖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财政职能跨越一般政府职能覆盖国家治理等诸多方面,财政学科边界也随之拓宽,范围更为包容。由此,财政基础理论建设也从弥补“市场失灵”转变为立足“治国理政”,步入了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阶段。“基础和支柱说”这一论断的出现,引起了国内财政学界的广泛关注。众多学者开始反思传统财政学在中国的处境,并逐渐意识到传统财政学理论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巨大藩篱。“基础和支柱说”由此成为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重要支点。以东北财经大学校长吕炜教授为代表的财政学者基于中国财政实践,认为财政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始终承担着基础性和支柱性作用,“基础和支柱说”的提出高度概括并回归了财政的本源。中国财政较之西方发达经济体财政在制度背景、权力构成以及发展程度等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差异。这种非规范的制度安排蕴含着中国道路和中国制度的特殊选择,是中国基于自身改革目标与发展要求不断调适所形成的财政制度架构,难以简单用市场经济体制下某一种既有的财政理论加以解释和评判。由此,吕炜教授以中国改革开放40年、新中国成立70年以及共产党建党100年间的财政改革与制度实践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转轨中,不同改革时期财政研究的特殊规律与一般逻辑,以此阐释中国财政改革的道路和模式。这种源于财政实践的逻辑归结与方法论探索恰恰是构建中国财政理论框架的研究基础。

二、当前财政基础理论研究的代表性观点及进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的重新定位,使得学界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财政基础理论研究,不仅研究成果数量明显增长,而且正在逐步形成多维度的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包括以“基础与支柱说”为基础的国家治理财政学,但不限于此。新市场财政和公共风险财政论近年来也取得了显著进展,并正以逐步完善的理论体系扩大影响力。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哪种观点的财政基础理论研究均呈现出团队研究型的特点,通过梳理财政基础理论研究代表性观点的进展,还可以清晰地看出当前我国财政学理论研究的分布情况。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以及财政科学研究院作为财政理论研究的主要阵地,也是财政理论创新研究的主力,充分展示了在财政理论研究方面的继承与发展。

(一)国家治理财政学

国家治理财政学缘起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以陈共、郭庆旺、刘晓路、吕冰洋等学者为研究代表。

传统或西方财政学从市场失灵角度理解政府职能的思路是不完备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显然已经超越了这一西方主流分析框架。根据这一论断,2015年陈共教授专门撰文分析财政学研究对象,拓展了财政学研究思路。财政应该是经济与政治的二元结合,既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物品,同时也应制定现代财税制度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年,刘晓路、郭庆旺从国家治理视角梳理了官方学时代、政治经济学时代、经济学时代的财政形态,提出中国财政学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回应现实需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财政理论。2017年,刘晓路、郭庆旺借梳理陈共先生财政思想之机,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基础理论的发展变化。他们认为“国家与财政的关系问题”是贯穿财政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有必要建设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理论,并为之命名为“国家治理财政学”,这是在此前研究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的具化与深入。但遗憾的是,两位学者尚未建立完整的学术理论框架,也没有就国家治理财政学的具体内涵进行详细阐释,仅从宏观层面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强调建立财政学与“国家”之间的内在联系,将财政活动与国家意志形成、国家能力培养、国家制度构建有机结合;二是财政研究应立足于“国家能力”,要求财政学理论所指导的财政实践能够切实增强国家能力,从而有效解决该时代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三是基于“国家自主性”的传统财政理论具有相应的历史合理性,财政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应遵循一定的路径依赖。不难看出,国家治理财政学肇始之初便根植于“国家”理念,认识到了财政与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之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差异性特征。

2018年,吕冰洋以刘晓路、郭庆旺的国家治理财政学理论先导为基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国家治理财政学的理论框架。吕冰洋借鉴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成果,认为国家治理的核心在于国家能力的提升,并将国家能力具体为市场增进能力和组织动员能力。在国家治理视阈下,财政的出发点应从市场失灵下的基本公共物品提供上升至市场经济冲击下的公共秩序重建,以此为目标进行支出、收入、预算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设计。国家治理财政学发展至此,形成了一套围绕国家治理目标与财政制度设计能够逻辑自洽的“国家治理财政”框架体系,较之前述研究更加具体完整,且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但其与中国财政现实是否契合,以及能否为现有财政体制改革提供靶向性理论依据,文章浅尝辄止,仅以“政府间财政关系”为例点墨带过。

由上可知,国家治理财政学最突出的贡献是建立了财政学与国家治理之间的联系,从理论上阐释了财政为何以及如何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但是,截至目前其理论研究的不足之处也是比较明显的,例如国家治理财政学的核心内容是理论分析和框架设计,而对于如何将国家治理财政学与中国改革实践相融合、如何以理论创新指导制度建设等相关讨论仍是不充分的,这也是未来这一理论发展和延续的重点与关键。

(二)新市场财政学

新市场财政学的主要研究阵地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财政税务学院,代表人物是李俊生、马海涛、姚东旻、白彦峰、曹明星等学者。2016年,李俊生和姚东旻以“魏则西”通过百度搜索购买医疗服务事件为案例,探索了政府和私人部门处于同一平台时如何通过“交易合约”避免出现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从而实现私人价值与公共价值的优化配置问题。这是“新市场财政学”首次正式出现于学术理论视野,通过实际案例验证了这一理论对现实财政问题的解释力。2017年,李俊生撰文进一步阐释了新市场财政学的理论框架:其研究基础是“社会共同需要”,以此解释财政的本源和市场的本质;其核心概念是“市场平台观”和“政府参与观”,即以市场为平台,公共部门、企业、自然人等都遵循相同的市场规则(“市场规则观”),处于平等的市场地位,通过公共价值衡量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财政活动(“公共价值观”)。理论渊源上,通过对比分析国家分配论、盎格鲁—撒克逊学派和欧洲大陆学派的代表文献,阐释了新市场财政学主要是以欧洲大陆学派的财政理论为基础。与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学理论不同,欧洲大陆学派并没有将政府与市场相对立,而是将政府与市场看作是财政行为主体。在此基础上,新市场财政学以市场为交易平台,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和边界。新市场财政学对中国财政理论学界而言,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是对已有财政理论的继承与开拓,是学界对财政理论探讨所取得的显著进步之一。这一理论结合现实经济运行规律,对西方财政理论进行纠偏,根本上改变了传统财政学以市场失灵为出发点,将政府和市场二元对立的讨论范式。新市场财政学的研究价值不仅在于逐步深入、清晰地阐释了其核心议题、理论渊源,还在于其为理解当前政府与市场行为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例如以从新市场财政学的“市场平台观”为基础,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合作空间、医疗保险制度的提供方式、社会救济与社会互助等问题。

由上可以看出,新市场财政学的研究以典型事实为分析起点,深入剖析了事件背后的财政逻辑,并逐步完善了理论体系,直至拓展其解释和应用范围。新市场财政学发展至今,已然成为财政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进展之一,其理论探讨和应用研究主要由特定研究团队进行,其研究范围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深入。作为一项基础性财政理论,新市场财政学仍需以更高的视野来回答和解释宏观经济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层面的基本问题,形成以中国故事为基底的财政学完整理论体系。未来,新市场财政学仍应以探讨政府与市场关系为核心,阐释财政主体行为特征,修正传统财政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技术路径,为财政学基础理论创新提供丰富的事实支持。

(三)公共风险财政论

公共风险财政论的研究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为主,以刘尚希、傅志华、李成威、陈龙等学者为代表。

1997年,刘尚希较早地开始将财政风险纳入研究视野,提出财政是全社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财权分割、财力分散是财政风险加剧的表现,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利用外资失控都可能加剧国家财政分权,金融风险可能是财政风险的直接导火索。1999年,他明确提出在财政风险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财政制度和政策选择的目标应是防范财政风险。此后,相关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03—2005年以公共债务和财政风险为核心的制度分析阶段;二是2015年至今以国家治理风险防范为切入点的财政理论建构阶段。2003年,刘尚希系统阐释了财政风险的分析框架,将财政风险定义①为:政府拥有的公共资源不足以履行其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和义务,以至于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受到损害的一种可能性,此为财政风险论的正式研究起点。公共风险财政论的理论基础在于,政府(或国家)是一个双重主体——经济主体与公共主体。经济主体意味着政府与企业、个人拥有平等的经济地位,政府享有维护自身公共产权的权利。公共主体则表明政府有义务承担公共决策中的财政、金融、债务、企业风险,同时需要承担公众期望和社会压力所引致的支出责任和义务。研究工具则是借鉴了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HanaPalackovaBrixi的研究成果——财政风险矩阵。2004年,刘尚希剖析了我国财政风险的制度原因,包括政府承担了国有企业风险,公共预算对政府行为的软约束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不明确等。化解或降低财政风险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制度构建,硬化预算约束,同时提高财政透明度。2005年,刘尚希重新界定了财政风险,并对政府作为经济体和公共主体两重身份下的财政风险作了具体阐述。此后,公共风险财政论的研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进展相对缓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确立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公共风险财政论开始从国家治理视角审视财政改革所面临的不确定性问题和公共风险挑战。2016年,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通过理论分析财政风险、公共风险之间的传导机制,构建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赤字与债务风险多种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公共风险财政论的分析工具。2018年,“廊坊会议”上①,刘尚希结合其《公共风险论》一书,报告了基于“公共风险”这一核心概念建构的财政理论设想。他指出了传统财政学的逻辑缺陷,认为新财政学应从集体观念出发,以风险社会为背景,以公共风险为逻辑起点,运用行为主义分析公共风险的产生和治理机制。公共风险财政论的研究与中国改革发展同步进行,跨越时间较长,形成了一系列丰富的科研成果。以公共风险为视角的财政理论建构唤醒了民众的社会危机感和忧患意识,也为制度变革提供了理论推动力。公共风险财政论诚然能够在债务风险防范、央地财权事权划分、预算制度改革等方面为提供制度评价与政策分析的理论依据,但是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其一是缺乏完善的理论基础,财政风险分析源于我国财政风险逐步暴露的事实,虽然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并且意义重大,但其理论基础薄弱,研究中多以风险事实为依托,尚未形成完整普适的理论架构;其二是财政风险分析更加倾向于一种逻辑分析,在风险指标体系构建中仍是以债务风险矩阵为基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政策评估的灵活性、有效性、客观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总结与启示

国家治理财政学、新市场财政学以及公共风险财政论是当前国内财政理论创新的主要代表。它们虽然针对的主要问题不同,但从理论研究不断完善的过程来看,具有明显的共性特征:一是基于深厚的财政理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以及财政科学研究院一直以来都是财政学研究的重要力量,形成了各自的特色,为财政基础理论创新奠定了基础。二是基于学术团队长期以来的学术思考。以国家治理财政学为例,陈共、郭庆旺及吕冰洋一直以来致力于财政理论研究,特别注重财政理论与我国财政实践相结合,并以学术话语展示中国财政逻辑。国家治理财政学是理论与实践又一次在学术层面的结合,展示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长久以来对财政理论问题的深入思考。以公共风险财政论为例,刘尚希自30年前就已经关注到了财政风险问题,回溯他已经发表的文章,可以清晰地看出公共风险财政论逐步丰富完善的过程。因此,公共风险财政论是凝结了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团队30年来对财政问题思考的智慧成果。以新市场财政学为例,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已展示出清晰的发展路线,沿着现象—理论—框架—应用不断前行。

与此同时,我国财政理论研究现状也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一是理论与实践的不相匹配。明显地,国家治理财政学和新市场财政学更侧重于理论基础阐释,但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有待进一步考察;公共风险财政论由现实财政问题引发,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但是理论基础不够坚实有力。当然,目前研究中的不足也成了今后研究的重要突破点。二是不同方向研究由特定研究团队进行,但是相互之间的学术交锋较少。

三、西方财税思想中的跨学科融合

中国财政理论导源西籍,取径东瀛,受西方财税思想影响深远。因此,有一些学者以西方财政经典理论为基础,从跨学科的角度丰富了财政基础理论,其中以财政社会学和财政政治学较为典型。

(一)财政社会学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刘志广是财政社会学的主要研究者。2005年,刘志广回溯了国外财政社会学提出、兴起、停顿、复兴的发展过程。

财政社会学源于对财政学技术化的反思,有奥地利传统和意大利传统两个分支:歌德雪与熊彼特为奥地利传统的代表人物,主张财政社会学以研究社会的政治经济影响为目的,而歌德雪与熊彼特却就是否遵循马克思主义秉持着不相同的研究路径;帕累托及其学生为意大利传统的代表人物,主张从经济均衡和社会均衡角度对公共财政进行分析。2006年,刘志广在财政社会学分析框架下阐释了财政制度的内涵及其分类,认为财政制度是产权界定和人权安排的元规则,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或“立宪性”制度安排。按照现代语境,2012年,刘志广将财政社会学的研究主题归纳为:以国家财政为视角,围绕国家与社会发展所进行的理论、历史研究。2014年,以中国改革顶层设计为出发点,刘志广提出财政社会学的核心思想在于,财政问题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根源。特定的财政制度总是决定着特定的国家治理结构与模式。因此,中国改革顶层设计应以提升现代国家能力为着眼点,具体指向公共财政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通过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对财政学基础理论的创新提出了必然要求。财政社会学在当代兴起,以“社会”视角构建财政学理论体系,要求宏大理论框架和宏大历史叙事相结合,恰恰是回应了这一时代要求。财政社会学对于财政制度的基础性表述与“基础和支柱说”中的财政定位,存在着一定的耦合关系。财政社会学向我们提供了认识国家的独特视角,将财政纳入社会这一复杂系统中,综合考虑经济、政治诉求,使其对于国家治理中的制度改革拥有了更强的解释力。但是,从现有研究来看,基于财政政治学框架所衍生的财政问题思考,如财政分权问题、民生与财政问题等,依然缺少具备可操作性的现实指引,存在理论框架嫁接经济现实的问题。同时,相关财政改革方案多以税收为落脚点,分析存在一定局限性,财政社会学作为一项完备的财政基础理论,研究视野应扩展至更广阔的领域。

(二)财政政治学

上海财经大学刘守刚是财政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倡导者之一。2010年,刘守刚探索了财政研究的政治学路径。

刘守刚主张财政政治学是财政学的一部分,即对财政现象进行政治学的分析与研究,而非财政学与政治学的交叉学科。财政政治学的研究内容可分为财政运行政治学与财政转型政治学,后者对于转型中的中国而言更具有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2015年,靳继东认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了财政新的功能定位,财政政治学的研究范围也应随之延展。由此提出,财政政治学的根本目标在于满足国家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的重大需求,围绕政府间财政关系、预算政治过程和财政民主法治等问题展开讨论。2021年,陈龙在前述研究基础上就研究主线、基本假设、基本问题对财政政治学的理论框架进行了扩充。财政政治学依然遵循“经济人”的基本假设,以财政权力和利益分配为研究主线,讨论财政的政治道德基础、征税权和预算权的性质、财权配置和运行、财权的规范与制约等问题。

目前而言,财政政治学在西方理论界的发展较为迅速,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刘守刚和魏陆主编的《财政政治学译丛》,全书共12册,探讨了19世纪不同欧洲国家在现代国家制度建设过程中公共财政的发展情况,是财政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相较而言,国内的财政政治学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同学者对于财政政治学的理论构建各抒己见,共识与分歧并存。现有研究成果多以西方财政思想为基础的概念化讨论,对相关研究范式、研究内容等基本问题的探讨尚不充分,针对中国现实的财政政治分析也远未形成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

四、关于财政学科的讨论

与财政基础理论研究蓬勃发展相适应的,是关于财政学科范畴的探讨。基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重大论断,有学者认为财政学科的研究范围和性质应重新审视。一种观点是财政学应是多种学科的交叉。2015年,陈共撰文讨论了财政学对象的重新思考,以“财政”一词来源为引阐释了财政学科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双重属性,认为以交叉学科的视角探讨财政学问题是未来财政学理论创新的主要方向。2014年,高培勇在阐释“基础和支柱说”时也明确提出“财政是一个跨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多个学科和多个领域的综合性范畴。”但是另一种观点是坚持财政学是经济学科。2016年,安体富从财政学在西方经典经济学著作中的论述为主线,认为一直以来财政学的研究方法和内容是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财政学与多种学科的交叉也不能动摇财政学作为经济学的主体地位。2021年,张馨针对当前财政学理论研究专门论述了市场经济下财政学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财政学是基于微观经济学中的市场失效和公共产品问题,因此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具有严密的逻辑。在新时代背景下,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市场失效论”和“公共产品论”仍是重要的理论支撑。

关于财政学科研究范围和性质的讨论是财政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深刻地影响了财政学研究问题和方法。第一种观点拓展了财政学研究范围,为财政基础理论创新提供了空间;第二种观点强调了财政学基础理论创新是以经济学为基础,即使创新也应在经济学体系中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严密的逻辑结构。

五、总结与展望

提出:“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是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体现。”陈共教授在阐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学体系建设中明确指出,“我国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十分不相称”“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把握三个特点,既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体现系统性、专业性”。财政问题历来都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重大问题,财政理论研究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财政学基础理论研究进展,既体现了对财政基础理论的继承,也体现了原创性、反映了时代性,并逐步以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形成学术体系。这是财政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对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回应,也是国内财政学研究自信的体现。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4

关键词:财政;财政法;财政法制;基本理论

当前,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仅面临着基础比较薄弱的困境,而且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快速变革过程之中。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政府依法理财,也必然会逐步成为新世纪的时代潮流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财政法基本问题研究状况的回顾,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应当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此将首先阐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认识,以作为探讨其他财政法制基本问题的前提,然后将依次回顾和分析我国法学界对财政法的内容体系、地位和基本原则等问题的研究状况,以期对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财政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财政的概念问题

从词源和语词形式方面来看,据前苏联学者考证,财政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fintio一词,13-14世纪时意大利使用这个词表示按期义务缴款; 16世纪时法国把义务缴纳国税称为财政,以后逐步被各国使用,成了国家为完成其职能而动员起来的一切基金的总称。我国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的财政被称为"国计",意为国家财赋的计算和收支;英文中的财政一词即public finance,是由日本学者采用汉语财与政的词义,将其译为财政,20世纪初传入中国;应当说,财政这个词翻译得很成功,它把财和政结合起来,准确地表现了财政作为政治和经济连接点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六种不同的界说,即国家分配说、价值分配说、资金运动说、社会共同需要说、公经济说和剩余产品说。近年来公共财政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逐渐占了上风。从论题的一般框架和论证的需要来看,本文也有必要首先表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一般看法,以作为探讨财政法基本问题的出发点。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

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活动,即政府代表国家或凭借其社会代表身份,基于国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行为。作为活动或活动过程来看的财政,强调了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和财政的意志性特点。现代西方财政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其主要特点就是把财政作为政府有意识的甚至经济人性质的选择活动加以研究。活动或行为意义上的财政,是财政法规范的对象。

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作为制度来看的财政,突出了财政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构成了财政法的主要内容。

再次,财政还可以是指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来看的财政,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是两者兼而有之。本文认为,无论是哪一种财政关系,都是财政法规范或调整的对象。

最后,在日常使用中,财政关系有时也可能不太严谨地用来指财政法律关系;严格地说来,财政法律关系应当是法律对财政关系调整的结果。

从内涵方面来看,如果把财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来考察,那么,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财政视为一定社会的代表机构为满足一般社会需要,以社会名义进行收入或财富支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一方的社会代表性和目的的公共性,是财政最重要的特征。近年来逐渐占上风的公共财政论,也正是强调了财政的这一本质特点。

人类自诞生以来,虽可能有些象孤岛上的鲁滨逊那样的例外,但就长时期和大范围而言,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体之内进行生产活动。马克思说:"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出现了剩余产品以后,在其成员或多或少分化了的社会组织体之内,是否存在某种稳定或不稳定的、正规或非正规的代表机构,以及它如何为其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来执行这种代表职能,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片断的材料,难以确知其整体图景。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在未来"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对社会成员的劳动产品也要进行六个方面的扣除,尽管他没有也不可能详细地描述由何种机构以何种具体方式来进行这种扣除,并用这种扣除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

如果说我们对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形还不甚了了的话,那么,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则可以使我们确信,自从国家诞生以来,国家就一无例外地充当了这种社会代表的角色,承担起了用社会剩余产品中的一部分满足一般社会需要的职能,尽管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会利用这种便利来谋取一己私利,并且总是会将其私利置于社会的一般需要之上。因此,一部王朝和国家兴替的历史,就不能不充满着捐税、俸禄和军费一类的字眼;在中国历史上,财政的崩溃更是一个个封建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的确,如果一个王朝的财政不能最低限度地满足一般社会需要,那这个王朝本身也就必然会被社会所抛弃。反之,能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在较长时期内接受或容忍的稳固平衡的财政,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必要条件。为此,作为本文以后分析的起点,在此可以给财政作一个更为严格、因此可能也更少争议的定义:财政是国家政权机关基于国家权力并以社会名义所进行的收入、支出和国有资产及资源的管理活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看,财政也可以是指国家政权机关以社会名义进行此类活动时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至于在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代表机构为其全体成员利益进行的剩余产品分配是否属于财政的问题,本文限于论题存而不论。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国家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主要采用劳役和实物形式。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魔力,自然而然地使国家逐步但却坚定地最终选择了货币形式。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前苏联和我国的一些财政学文献甚至认为,财政是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这种观点夸大了收支形式的意义,忽视了一切阶级社会中国家收支行为的共同特征,因而也难以被财政学界广为接受。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即使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地方基层政府要求农民出义务工,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与古代的劳役至少在形式上并无多少差别。

在财政的物质形式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发展的同时,财政活动的主体、即国家政权机关的形态也在逐步演化。然而,无论其采用国王、皇帝、君主立宪还是总统制或内阁制的民主共和政府形态,任何国家政权机关都不能不为其自身、并同时为社会进行某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国家政权机关的形式越是精巧,它进行收支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及财政关系就越是复杂,从而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这些关系就显得更为必要。同时,不仅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在财政分配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国家政权机关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也是既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又各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也有相互冲突和矛盾之处。正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内部及其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从根本上决定了对财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于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逐步形成了一条明晰的支流。在中国,远在夏商周三代,就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贡、助、彻"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则形成了"量入以为出"的思想,后世各朝代更有日益完备的财政收支制度。在西方,早在古罗马王政时代,也已产生了由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选任税务官和决定纳税事项的制度。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又确立了财政民主、预算平衡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在前苏联的法律体系之中,财政法更取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

总之,财政是与国家政权机关相联系的概念,以其社会公共性为重要特征,这就要求财政法必须把对国家政权机关自身收支行为的规范放在重要地位。

二、关于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

对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前苏联学者们就曾发生过争论。一般认为,财政体系从经济属性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集中性的国家财政,另一部分是非集中性的部门财务(相当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一部分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部分都属于国家财政;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只有国家机构进行的集中性财务,才属于国家财政的范畴。由此出发,他们对财政法的内容范围和体系认识也发生了分歧。例如,前苏联财政法教科书作者-./.古尔维奇就认为,"国家预算、税收、信贷、保险以及国营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等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财政体系,苏维埃国家利用这种财政体系进行财政活动。"相应地,财政法的体系也就包括国家的财政活动(即国家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职权划分)、预算法、税法、国家信贷、国营保险、国家支出、信贷和结算、货币流通、以及财政监督等。

在我国,八十年代的文献与当时刚刚开始受到改革触动的计划财政体制相适应,倾向于采用较广义的财政法概念。例如,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1983年4月编印的《〈财政法概论〉教学大纲》,内容体系上主要由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国营企业财务、预算外资金管理和财政监督法构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8月编印的校内用书《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上下册),其中上册财政法原理部分也采用了广义的财政法概念,其体系由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制度(与财政管理体制内容部分相同---引者注)、预算法、税法、财政支出制度、基建投资法、财政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权(单位财务管理---引者注)等部分构成。发行数量较大的罗玉珍教授主编的《财政法教程》,在内容体系上与上述两本大纲基本相同。然而,与前苏联的大财政法观点不同的是,保险、信贷、结算和货币流通等,从未被我国学者视为财政法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时的公有化程度和经济集中控制程度不如前苏联高,财政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不象前苏联那样突出和高高在上。与前苏联一度把银行、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都视为财政的工具或分支不同,我国的银行和保险业从建国时起对财政就有更多的独立性。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主要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法学之中会计法、审计法与基建投资法等的独立化,财政法学文献转而开始采用较狭义的财政法概念,而且主要由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数量的增加,税法有日显重要、并逐步分化、甚至单独成为一门学科的趋势。例如,刘剑文教授主编的"九五"规划高校法学教材《财政税收法》一书,一方面在书名上突出了税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其内容体系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国债、税收和税收争讼几个部分。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则主张,"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财政法总则、国家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同时,在章节体系的安排上,该书也把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角度入手,认为广义的财政法的体系由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狭义的财政法体系则不包括税法,作者称"这是从税法的诸多特殊性,以及税法在保障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地位考虑的"。相应地,该书在章节体系的安排方面也将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一书,虽然认为财政法的体系除公认的几个部分之外,还包括财务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法及财政监督法等,但该书的内容体系实际上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公债法、财政收支平衡法和财政监督管理法。蔺翠牌教授主编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一书,在体例和内容体系上则仍然坚持广义财政法概念的思路,包括了财政体制、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会计法、基建投资法和公债管理法等。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来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狭义的财政法观念似乎占了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的是,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国有企业财务等等,已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出版了不少有影响的专著或教材,表明了这些领域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的趋势。

最后有必要提一下所谓涉外财政、国际财政或国际税收问题。在社会主义的苏联东欧阵营的全盛时期,主要由于经互会国家的政府之间经济联系比较密切,前苏联财政法学界提出了国际财政关系的概念,并认为有必要建立"国际财政法科学"。我国新近的一些有影响的财政学著作,对开放经济下的财政问题或国际财政问题,如国际税收、关税、外债等问题,一般也列出专章进行论述。但目前在法学界,涉外税收一般由国际经济法学科研究,财政法学文献对此似尚未涉及。笔者倾向于认为,广义的财政法观念,经过适当的限定,可能更适合于我国财政关系的统一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来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转移支付、政府投资、临时性支出等)、国家信用(国家公债、政府借、贷款)、预算外资金管理、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财政诉讼等,都属于国家收支活动的范畴或领域,或与国家收支活动密切相关,因而都应当属于财政法规范的对象,对这些领域应当适用统一的财政法基本原则。当然这并不排除某一个别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则,或者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至于所谓国际财政或涉外财政,在当前其主要内容属于税法的范畴,尚不足已构成财政关系中一个独立的领域,故可在税法中进行研究,无须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财政法律制度。

三、关于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主、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前苏联的一些法学工作者们首次提出苏维埃财政法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按照前苏联一些学者的看法,"资产阶级国家的财政法关系主要是税法关系……资产阶级学者们认为税法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关系或国家法关系"。而在前苏联,按照学者们当时的看法,一方面财政关系就其阶级性质而言不再具有剥削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都由私人掌握,因而不受国家的直接调整;而在前苏联国有制条件下,上述这些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具有了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这就需要有一个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规范。在前苏联,"财政法虽然也是以一般的宪法规范作为基础,但是它所调整的只是苏维埃国家多方面活动的一个方面,即财政活动。""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至于财政法与民法的区别,一般主要是强调民事关系主体的非国家性质,民事关系内容的对等性,民事关系发生的平等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前苏联,对财政法的地位问题也存在着认识分歧。除了占主导地位的独立部门法观点之外,还有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并为高等学校决定了教学提纲和教科书。

我国建国之后到1957年,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处于初创时期,受前苏联法学界影响较大;同时由于建国时间短,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所以这一时期我国自己的法理学和财政法学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因而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教育部主持制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也把财政法列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文献认为,财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调整生产全过程中、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上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财政法则调整局限于分配和再分配这个媒介于生产和交换之间的环节上的各财政主体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参予的分配关系。因此,可以说,财政法所调整的是带有行政色彩的或具有行政性质的特殊经济关系,所以财政法又有别于行政法……财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还在于……财政法当然也不存在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任务。"直到前不久,仍有学者认为,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特定的调整方法和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介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并主要运用行政的方法来调整财政经济关系和财政行政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些学者同时又认为,"经济法是财政法的基础,经济法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均可适用于财政法",没有试图使财政法与经济法比较彻底地"脱钩"。还有些文献认为,财政法是居于第三层次的独立部门法,内容包括财政体制、预算、税收、财政支出、基建投资、财务管理(单位财会)。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主流派观点的主张似乎更适合中国的实际。财政法之依附于经济法,犹如婚姻家庭法之依附于民商法一样,乃是现实条件下的客观使然。尽管财政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可能将调整每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财政关系毕竟仍然属于社会性经济关系的大范畴,因此,将财政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亚部门,不仅不存在根本性的体系冲突,反而可能更有利于其发展和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此外,这样做也并不妨碍学者们将财政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委员长所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把"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作为完备经济法方面的一项任务。由此可见,目前主流派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官方的采纳。

四、关于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明确提出并阐述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文献之中,较早且影响较大的,有罗玉珍教授1985年主编的《财政法教程》。该书第一章第四节认为,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的原则、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一节还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扼要阐述。中国人民大学原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编印的《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上册财政法部分,除以上五项原则之外,又加上了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两项原则,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征。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尤其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学者们对财政法及其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化。蔺翠牌教授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是这方面的一部力作。该书第六章以整个一章的篇幅,首先说明财政法原则的概念、涵义、分类、特征和确立依据,然后将财政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特有原则两大类,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该书作者认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财政法规之中,在调整财政关系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这类原则包括民主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正确处理物质利益关系、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依法治财等五项;而财政法的特有原则则是指"贯穿于部分财政法律之中,在调整某些方面的财政关系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在某些领域起着指导作用"的原则,主要有普遍缴纳与公平负担、合理分配财政资金与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三项原则。该书第一次在财政法学著作中以整个一章的篇幅比较详尽的论述财政法原则问题,突出了财政法原则的重要地位,使这一问题在此后的财政法学文献中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还首次明确提出了民主理财、依法治财的基本原则,代表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即使在今天,这些见解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并且首次明确区分了财政法基本原则和只适用于某些财政关系领域的特有原则,表明了对财政法原则问题认识的深入和创新。当然,在今天看来,该书的一些提法还不能令人满意或者值得商榷;同时,对不少问题,该书只是有所触及,未能深入探讨。尽管如此,此书对财政法原则问题的研究在当时仍称得上达到了领先水平。

需要提及的是,在财政法研究领域,一些学者对税法原则进行了专门探讨。谢怀!教授的论文"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是我国较早介绍资本主义国家税法原则的文献,发表后曾被广泛引用。刘隆亨教授的《中国税法概论》,严振生教授的《税法新论》,张守文教授所著《税法原理》,徐孟洲教授主编《税法》,以及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中的税法部分等文献,都对税法的原则问题作了探讨。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税法在财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另一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毕竟只能适用于以税收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这个领域,既不可能充分考虑对财政支出加以规范的要求,也不能解决对政府以其他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进行规范的问题,因此不能把税法的原则等同于财政法的原则。

从总体上看,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产生时间晚。建国之后,由于长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财政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应地,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直到* 世纪& 年代才见于法学文献。

第二,历史印痕较深。* 世纪& 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财政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化,而每一次变化的重点,在当时研究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中都得到了反映或强调;这种状况虽反映了我国财政法学研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地逐步深入,但无异也影响了基本的财政法律观念的稳定和确立,甚至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那种认为财政是一个可以由政府"任性"的领域的错误观念。

第三,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几乎只见于教科书,迄今尚无专题研究文献,反映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投入应有的关注和精力。

第四,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比较注意党或政府的政策文件,也比较注意从经济学和财政学的成果中吸取养分,但从总体上看,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规范性及其与具体财政法律制度的有机联系,还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各种文献认识和表述都有较大差异,法学界的认识还远没有统一。上述情况表明,在完备我国财政法制的过程中,仍需对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地研究。

五、关于外国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问题

我国的财政法学研究,是从引进、翻译和介绍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财政法起步的。从现有资料来看,【苏】m、a古尔维奇著、刘家辉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出版的《苏维埃财政法》,是出版较早、较有影响的一部译著。该书根据苏联国立法律出版社1954年版本译出,中文27、3万字,虽是一本大学教科书,因而对研究者难免有深度不够的遗憾,但却又有能较全面反映苏联当时财政法学研究定型成果的好处,故在五十年代的中国,当为研究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和建立中国财政法学体系难得的参考资料。该书在正文第!页就写道:"国家权力机关和包括财政机关及信贷机关在内的国家管理机关……所进行的旨在使国家能掌握货币资金的活动,就是苏维埃国家的财政活动。"这一财政活动的定义在今天看来虽已显得过时,但的确反应了苏联当时计划经济财政的特点和一般范围。该书没有采用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提法,而是使用了"财政活动的原则"这一概念。作者认为,"苏维埃国家进行财政活动所依据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苏维埃民主、列宁斯大林民族政策、计划性、社会主义法制。"能在20世纪50年代倡导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并照顾到苏联作为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这些原则所体现的内在精神至今仍有其意义,尽管其时代内容将不得不随社会的变迁而改变。

在改革开放之后,李建英编译的《苏联财政法》一书是值得一提的外国财政法文献。该书系根据前苏联1978’年和1982年两本作者不同的大学教科书编译的,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出版,全书共18万余字,介绍了前苏联在财政法学研究方面的各种不同意见。除了前苏联的财政法学之外,对其他国家的财政法,我们多是只鳞片爪地在经济法学文献中十分简略地一带而过,少有系统详实的译介。这里应当提及的文献主要有两本。一是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编著的《日本经济法》(地质出版社1982年9月版)一书中,对日本财政法有较多的介绍;尤其是书中关于日本战后财政重建的内容比较详实。另一本是由郭庆云翻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罗马尼亚财政法》。这两个法是由原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1972年通过,1979年7月6日修改和补充的。其中的《财政法》共有十一章,两个附件,调整几乎所有的资金运动,是典型的计划财政模式的规则化和法律化。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深化的需要,财政部组织了对国外财政情况的系统考察,并将考察报告结集出版。如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由财政部国际合作司编写的《国外财政考察与借鉴96年集》,介绍了几十个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情况;由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的《外国财政制度丛书》,已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9月和1999年11月分两批出版了12本,分别介绍了美、德、日、法、英、荷兰、加拿大、俄罗斯、埃及、印度、新加坡、匈牙利等十二个国家的财政制度。但可能由于目的和篇幅的限制,这些著述主要偏重于财政工作实务和财政学角度的介绍,对各国财政立法涉猎不多,对其财政法学研究情况则基本上没有涉及。例如,该丛书中的《俄罗斯联邦财政制度》分册,虽提及俄预算体系形成的原则包括统一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正式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但并未提及俄联邦现时财政法的地位及其基本原则等问题。

在西方国家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方面,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现代以来在财政法学的研究方面未见有重大进展,但他们在财政学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为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成果是由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和塔洛克(gorden tullock)所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主要因这项理论获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在其《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一书中指出,传统财政理论的不足在于忽视个体公民的选择对财政决策的影响,"如果假定政治制度是切实民主的,那就必须假定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做出财政选择。当然,他们可能是相当间接地、有时几乎是没有意识地参与做出财政选择,但他们的行为却是进行科学探讨的适当题目。在这方面,我们的知识中的可畏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个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的行为。我们也需要更多地了解把个人的偏好传递并转化为集体结果的制度的运行情况。"为此,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成本收益分析等概念和方法,应用到政治和财政决策领域,指出政治家和选民一样,作为理性和自利的人,在政治选择和决策时,也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因此,财政制度的设计,对公民个人和政治家们的财政选择影响重大。布坎南和塔洛克早期的合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对两院制、简单多数表决和合格多数表决等政治决策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经济学分析,奠定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坚实基础。公共选择理论虽然主要关注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的现有机制是否有效和有效率,迄今并未将重点放在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但却为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除了公共选择理论之外,西方财政学方面的其他一些理论进展,如关于财政收支的效率分析、关于政府开支膨胀的原因等,我国的财政学界有不少译介;我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文献中,也零星地涉及外国财政法律制度。

总的来看,一方面由于法学界投入财政法的研究力量较少,加之我国财政自身的特点和中外体制框架的差异,使得我国财政法学的研究难以更多更好地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在今后对此进行专门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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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系论文范文5

提要:本文按时间顺序对我国财政理论的变化进行综述,突出我国财政体制理论形成的特殊性,重点归纳西方财政联邦主义对我国“分税制”体制理论产生的影响。

由于“国家分配论”研究的主要是关于财政本质这一财政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缺乏系统的财政学理论体系,对财政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关注的比较少,所以,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体制,在我国的财政理论中缺少比较系统的论述,更多则是体现在财政实践中“原则论”指导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调整以及对运行状况的评价。由于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一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选择了以国家为决策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即国家掌握了几乎全部的权力资源,也正是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形成了与其相适应的中国特有的“国家分配论”,以及在这一理论影响下的财政体制“原则论”。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发生转变,西方的公共财政理论对我国的财政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财政学者借鉴财政联邦制对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实践中,财政体制的“原则论”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一、建国初到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理论发展:大一统的财政体制

建国初期,我国财政理论尚处于摸索期,还没有形成自有理论体系,在财政实践中,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财政体制也是高度统一的,强调的是国家财政活动的统一性和计划性。在其后的数十年中,尽管针对地方财政缺乏积极性的问题,一直在探讨如何克服财政体制的过分集中,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领导”始终都是作为基本前提而存在的。

1951年出版的《新财政学教程》(丁方、罗毅,1951)设置专节介绍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和收入关系问题,但未做出理论上的概括。到五十年代后半期的财政理论基本出现在国家的政策决策以及领导人的论著当中,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像这样多,情况像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实际上是规定了计划经济时期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即在不否定计划经济的前提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适度分权,而计划经济下的这种分权只是行政性分权(吴敬琏,2004)。1964年出版的《财政学》以及《中国财政管理体制问题》(许飞青、冯羡云,1964)对我国的财政体制问题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在这两本专著中,分别论述了财政体制的概念、体制建立的原则、收支划分的方法以及我国民族地区财政体制问题等,并对财政体制建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取得了一致。许飞青还对中央与地方集分权的数量界限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支出三七开”、“收入对半开”、“地方经济建设支出不超过50%”等观点,开创了我国财政体制从经验数据上总结数量界限的研究思路。可以看出,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性分权是在“放权让利”和“调动积极性”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自建国至1979年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从集中到较为分散又到集中的过程,但其基本形式没有多大的改变(杨之刚,1999)。

二、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的理论发展:包干制与分税制之争

20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提出了改革要求。我国的财政理论界也逐渐认识到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开始总结以往计划型财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并着手探索市场型财政体制模式。“财政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规定、制约着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的经济关系。因此,财政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环节之一”(贾康,1987)。中央的“财政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单项分步进行的,先后实行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制’,两步‘利改税’等政策”(王绍飞,1988),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上,还未能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模式”(刘溶沧,1987)。此时的理论界已经受西方财政理论的影响,提出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客观必然性,即“利改税后,企业只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再按隶属关系向各级主管部门上缴利润,这就必然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划分向划分税收的方向转化”(马国强、吴旭东,1985)。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财政理论界客观分析了“包干制”的弊端。贾康认为,财政包干制束缚了企业活力的发挥,强化了地方封锁、地方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导致国家财力的分散。1986年分税制改革方案的破产,但财政理论界并没有停止对财政体制改革的探讨,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性分权的弊端和各层次经济活动当事者的行为,认为“行政性分权的局面不宜久存”(楼继伟、肖捷,1987)。张馨认为,分税制基本上可以解决建国以来一直困扰我国财政工作的财政体制难题,他还分析了分税制难以推行的真正原因,例如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财政收入中税收的地位、地方公债发行权等问题。由此,他主张应该分阶段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进行改革。刘尚希则依据财政体制应与经济运行相融合的理论,提出了涉及我国财政体制的两条基本原则,并对发达经济区域和落后经济区域在职权配置、收益形成、企业和政府关系、收支划分方法等方面的差别作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区域性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刘尚希,1991)。刘黎明、刘玲玲、王宁还用数学方法分析了财政包干制中存在的体制弊端所形成的讨价还价博弈机制,进一步揭示分税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体制上的优越性。在与西方的财政联邦制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后,张馨还将我国建国以来的财政体制理论概括为“体制原则论”,主张“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实质上是“国家分配论”的一个理论分支。张馨认为,这种理论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演变趋势,市场经济要求中国的财政体制向分级独立的财政体制模式转换,但原则论强调各级财政收支都要纳入国家预算,因此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也需要借鉴西方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

三、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的理论发展:“分税制”应不断完善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体制的弊端,陈共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若干辅助税种的较规范、完整的税制体系;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合理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保证了中央集中适当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并且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和调控余地,有利于实行有效和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陈共,2005)。但寇铁军认为,分税制的基础缺乏科学性,税收返还和补助制度尚不规范,尤其是体制的分配格局是以现行税制划分为基础的,随着各种收入格局的变化,进一步调整税种划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按照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痕迹,改革的渐进性也致使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以及整个改革只在增量上做文章,并没有触及存量问题。针对财政实践中现行“分税制”所存在的问题,财政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1、从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来看:张馨从双重财政结构理论出发,提出我国的财政体制不仅应该分税,而应该分税与分利相结合,这一观点是基于我国拥有众多的国有资本而提出的。寇铁军认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以集权为主、分权为辅,形成中央集权下的地方分权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谢旭人也指出,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方向,是实行分级分税财政体制。从国外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均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事权可以下放,但财权相对集中,中央或联邦政府集中部分财力,对地方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税收征管机构分设,财政资金采取规范化的分配方法。

2、从地方的财政自来看:由于中西财政体制的根本差异在于“地方财政的独立程度不同”(张馨,1993),所以许多学者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着重点放在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赋予和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上,目的就在于扩大地方财政的自,以符合地方公共品提供的有效性。杨之刚认为,地方人大应具有独立的地方税立法权,对地方税税基的计算、税率的制定以及征收办法等,地方人大应该有一定的自,但不得不侵犯全国性的税法和国税税基,或者“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征管程序综合立法归中央专属,至于税收实体法及税种具体征纳程序法,则可视情况划归中央或地方或中央与地方共享”(孙开,2004)。邓子基提出了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近期、中期以及远期目标,他认为近期目标是构建以营业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并对一些辅助税种进行调整;中期是要建立以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设计应重点放在资源税、环保税等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种上;远期目标就是建立以财产行为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配置则应着重放在符合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循环经济确立的行为类税种上。

3、从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角度来看:寇铁军提出,健全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应是由转移支付多重目标和多样化手段所组成的,并借鉴OECD主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论述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的模式选择、若干重要因素以及技术性问题。杨之刚和马栓友也在比较了我国和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后,指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平衡补助为主,注重财政分配的横向和纵向平衡:建立制度初期,应以较低的公共服务水平均衡为目标。财政理论界在以国际视角提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差异的同时,也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从1995年到2000年,考虑各地方转移支付因素时的地区经济收敛系数反而比不考虑该因素时的收敛系数小,说明转移支付并没能促进区域经济收敛,即转移支付没有取得均等化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的不科学、不公平”(马栓友、于红霞,2003),“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对无条件拨款和专项拨款的使用界限不清,专项补助多固化为对某些地区的固定补助,项目繁多,且疏于管理”(李齐云,2002)。而且,对均等化起主要作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测算方法还存在诸多问题,“转移支付办法中对标准收入的确定虽采用了公式法,但是只有本级标准收入采用了税基和税率的办法,所占比重有限”(李晓红,2002)。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馨,杨志勇.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第1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王绍飞.明确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加快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J].中国财政,1988.2.

[3]陈共.1994年税制改革及分税制改革回眸与随感[J].地方财政研究,2005.1.

[4]寇铁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J].财经问题研究,1995.12.

[5]张馨.我国财政体制的双元模式[J].国有资产研究,1996.3.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6

【关键字】财政分权; 经济增长; 面板数据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1978年之前,主要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集中体制;第二阶段从1978年到1993年,中央政府逐步放权,实行分成和财政包干体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进入第三个阶段。1994年中央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制改革,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下,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分设国税、地税两大征收机构,确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十多年来中央政府又数次微调,逐步增减了部分税种,调整了部分税种的税率,并进行了一系列税费改革,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和基金管理制度,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收入税等方面的分享比例。经过了一系列改革后,地方政府承担了更多的事权,财权却逐渐减弱,财权更多的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中央政府主要通过转移支付和专项支出来协调各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

现代公共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认为,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优势,能更好地代表本地区居民的偏好。还有,财政分权形成了地方的多中心利益格局,地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展开竞争,竞争导致要素流动,这种用脚投票机制形成了对地方政府的外在压力,从而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减少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1];此外,地方之间的竞争会促进地方之间的分工和专业化,并激励地方进行制度和技术创新,改善公共治理水平。可以看出,由中央向地方转移财政收入和支出权力将更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地方经济发展,进而推动全国经济增长(Oates,1972)[2]。

但另一方面,财政分权会带来相应的不利后果。第一,财政分权会导致地方利益分割,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结果一些具有地区外部性的公共品就无法有效提供,地方的免费搭车行为会加剧这种低效率。第二,地区之间的竞争会加剧区际不平等,并且竞赛到底的博弈格局会导致税率下降,从而降低公共品的投入,特别是财政分权所引致的税收竞争会导致流动和不流动要素之间进行税收歧视,从而产生收入再分配效应,加剧不平等状况。第三,地方政府拥有相应的自由处置权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加剧地方的裙带关系,从而加剧地方腐败。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可能造成宏观经济不稳定,阻碍经济增长。同级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的税收竞争和公共品竞争,会阻碍经济发展、拉大地方发展之间的差距。

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也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财政联邦主义的分析背景不同,我国的财政分权是局部的,不完全的。首先,这种分权局限在中央和地方层级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划分,地方虽然可以通过法定的预算内收支权力以及预算外和制度外收支来获得相应的自,但毕竟没有独立的税权,所以称不上严格的分权体制,只能算事实上的分权,也即钱颖一和温加斯特等人所谓的“经济联邦主义”(Montinola, Qian and Weingast, 1995; Qian and Weingast, 1996; Jin, Qian and Weingast, 2005)。其次,这种分权仅限于政府,不涉及居民。也就意味着事实上的分权让地方政府获得了事实上的自,但居民没有相应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地方所受的制约只能来自上级政府,而不是来自当地居民。结果,这种非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分权可以促进增长,但必然会给经济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由于我国财政分权制度的不合理性,使得财政分权对经济作用产生内在的冲突,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方向是不确定。本文将研究财政分权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增长状况。

二、文献综述

财政分权又称为“财政联邦主义”(fiscal federalism),就是指分权的财政体制,其中的分权特指地方政府或地方立法机关具有相对独立的税权,包括与征税有关的一系列权利,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和税收征管权三方面。财政分权理论分为第一代分权理论和第二代分权理论。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具信息优势,能够更好地代表该地区居民的偏好,更加有效地进行公共资源配置。财政分权导致地方政府竞争,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从软预算约束和组织结构两个方面研究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增长,认为财政分权给地方政府提供了足够的激励去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和增长。

国外研究者对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这个问题做出了深入的研究。Aaron和Mcguire(1970)研究了美国公共支出对地区经济增长差异的影响,结果表明公共支出和财政分权扩大了地区经济差距。KerkL.Plullips 和 Gary Woller(1997)选取了40个国家作为样本,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发达国家,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是负效应不大;在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间没有明显的关系。Hamid Davoodi和Zou Hengfu(1998)在《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一个跨国研究》中分析了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该文以1970~1989年间的18个发达国家和28个发展中国家作为样本,得出结论:发达国家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不存在线性关系;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存在负相关关系。Akai和Sakata(2002)的研究却支持传统的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有正向的促进作用。斯蒂芬·贝利(Stephen J·Bailery 1996)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倾向于强调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而不是质量,然而地方政府对于公共产品的灵活性、效用性等其他方面关注甚少,所以财政分权中地方政府的优势体现的并不明显。Fraschini(2006)认为中国的财政分权导致了对地方的预算约束硬化,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缩小地区差异。Jin(2005)认为,财政分权使得地方支出竞争越发激烈,各地争相通过改善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如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地区间的竞争也加大了各地援助国有企业的成本,因而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有利于经济增长和减少地区差异。

国内学者对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研究也很多。林毅夫,刘志强(2000)利用1973~1994年28个省、市的数据研究中国80年代以来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发现,财政分权提高了省级人均GDP的增长率,财政分权主要通过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来提高增长率。乔宝云(2002)利用1985~1998年的数据分析了分权和不均等的关系后发现,虽然财政分权显著影响经济增长,但这种影响是非线性的,财政分权的最优水平是71.7%。同时,财政分权显著增加了中国财政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张军(2007)以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的体制演进为依托,用中国的经验说明,在转型初期“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主义”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但是,随着经济的转型,由分权而导致的地区差距扩大等问题日益突出。张璟、沈坤荣(2008)认为,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保留了政治上的中央集权,这种独特的财政分权制度导致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加剧,扩大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张晏和龚六堂(2005)在《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一文中提出,财政分权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且我国东部地区能获得更多财政分权积极效应,而在中西部地区,财政分权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或为负向,同时这种地区差距有加剧的趋势。温娇秀(2006)利用1980~2004 年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财政分权总体上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而且我国财政分权的经济增长效应存在显著的跨区差异,财政分权对东部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大于中西部地区。陈安平(2009)建立了一个包含增长方程、城乡收入差距方程和财政支出连理的模型方程,利用分税制后1994~2004年28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分析,得出结论是财政分权使地方政府支出显著增加,但是财政支出的增加并不必然有利于经济增长,并使城乡收入差距恶化。殷德生(2004)利用1994~2001年中国29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对财政分权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进行了经验检验。结果表明,中国财政分权水平未能有效地促进地区的经济增长,同时又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程度。周业安、章泉(2008)利用1986~2004年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对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经济波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他们认为财政分权的作用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体现作用。

分析上述文献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财政分权是否对经济增长有影响这一问题并没有定论。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财政分权有利于经济增长,但同时存在地区间差异。也有学者的研究认为财政分权不利于经济增长或者对经济增长没有明显作用。产生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学者们对财政分权度量的标准并不统一。现有文献中讨论财政分权的度量指标选择较多,如有的采用省级政府在本省预算收入中的边际分成率来衡量财政分权(Ma,1997),有的以省级政府在预算收入中保留的平均份额来代表(Lin and Liu,2000),Zhang和Zou(1998)以人均省级政府支出与中央总支出的比值等来衡量财政分权水平等等,不同研究根据研究的侧重点选择了不同的度量标准。

本文在建立计量模型时,采取两种方式来度量财政分权,一种是:

财政分权it=

省本级财政收入(支出)本省人口省本级财政收入(支出)本省人口+全国财政收入(支出)全国人口

另一种方式是:

财政分权it =省本级财政收入(支出)全国财政收入(支出)

通过这两个方式来衡量财政分权[1],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出变量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在时间段上选择采用的是1994~2010年,力图全面揭示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三、数据说明和计量模型

模型数据主要来源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和各省统计公报。重庆市在1997年成为直辖市,1997年以后四川的数据不再包含重庆市,为了保持数据的一致性,本文剔除了重庆市和四川省的数据。样本由于各种原因数据缺失比较严重,也将剔除样本之外。

参照现有的研究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的文献,本文回归检验的基本方程为如下形式:

面板数据回归模型中,i表示省份,t(t=1994,…,2010)表示年份。 yit表示经济发展水平,用实际人均GDP增长率作为指标。FDit表示财政分权程度,是本文的主要解释变量,其中用FDrit表示省本级财政收入本省人口省本级财政收入本省人口+全国财政收入全国人口;用FDeit来表示省本级财政收入本省人口省本级财政收入本省人口+全国财政支入全国人口。用FDrit表示各省的财政收入/中央的收入;用FDeiit来表示各省的财政支出/中央财政支出。capit表示投资增长率,本文用全社会固定投资增长率来衡量。labit表示劳动增长率,本文用全社会从业人员的增长率来度量。taxit表示各省的实际税负水平,本文用各省份的财政收入占各省份当年GDP的比重来衡量。openit表示各省份的对外开放程度,用各省年度进出口总额/当年本省份GDP加上各省份年度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当年本省GDP之和表示。

四、计量结果分析

1.全样本分析

由于数据为面板数据,首先进行Hausman检验,拒绝了随机效应(random effect)模型,本文确定使用固体效应(fix effect)模型进行回归,因此我们没有报告随机效应的估计结果。全样本回归时,加权后各变量的系数更加显著,表2列出的是加权后的回归结果。

从表2的计量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用各个指标表示的财政分权的系数均为负,且显著。这说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里得到的结论与许多文献的结论相反,究其原因,首先是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事权逐渐增多,财权逐渐减少,整体来看我国的财政分权处于弱化的趋势,中央政府占据了全国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很大比例,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所占的比例逐渐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调解主要通过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来完成,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依赖没有减弱反而是得到了加强,因此财政分权带来的经济拉动效应随着财政分权的弱化逐渐降低。其次是前文提到的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不彻底的问题,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只有地方政府得到了自,但没有得到自主的税权,居民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使得地方政府并不能完全代表当地居民行使权利,没有有效的提高经济效率,相反财政分权导致的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和公共品竞争阻碍了经济发展。再次是我国的财政分权开始时间较晚,实施时间过短,实施的并不彻底,导致财政分权对资源配置的优势并没有发挥完全,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作用也没有完全体现,使得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此外,还有财政分权度量选取的问题,不同的财政分权度量方法会造成回归结果不同。最后是模型和时间段的选取,选取不同的面板模型对数据进行回归,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文献资料所采用的时间段,大多为04年之前,中国财税改革并未彻底完成,对整个财政分权阶段的描述并不全面,得到的结论也只是阶段性的结论,本文选用了1994~2010年的数据,更好地体现出财政分权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由此,本文得出一个重要结论: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另外,从表2中可以看出,投资cap的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投资对经济增长有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这与分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近些年,大量投资拉动增长这一实际情况相符。lab变量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劳动力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相对于投资增长来说,劳动力增长对经济的增长没有那么强的拉动效应,究其原因是分税制改革以来,各省的劳动力增加缓慢,没有投资增长迅猛,所以劳动力增长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没有投资增长对经济增长促进的明显。另外,tax对经济的作用是负向的,且表现显著。说明我国各省的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经济开放程度open变量的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了经济开放程度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情况是相符合的。

五、稳健性检验

1.剔除1994年的样本

由于分税制改革将1993年定为基年,增量收入按比例上交的制度使得各省市在1993年下半年通过各种方式增大税收基数,造成了很多数据的失真,对本文样本数据的直接影响是1994年实际人均GDP增长率和各省税收tax变量的失真,因此剔除1994年样本。表3为剔除1994年样本后的GLS加权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除了有些变量的系数大小稍微变动外,剔除1994年样本后的结果与上文分析得出的结果基本是一致的。

2.控制变量逐个加入

为了更好地测度结果的稳定性,本文使用的方法是将不同的控制变量分类逐个加入,观察各个变量的系数是否有较大变动的方法。表4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变量逐个加入的过程中,财政分权的各个指标始终为负且显著,系数的大小保持很好的稳定性,其他指标的系数也保持平稳且显著,没有很大的变动。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利用1994~2010年的中国省级数据,对财政分权和中国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验证,也对财政分权的地区性差异进行了讨论,同时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经过细致的研究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存在这种负相关关系的原因主要是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的财权集中、事权下放和我国财政分权改革体制不彻底导致的。

2.投资增长仍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高速的投资增长可以有效地拉动需求,提高经济增长。

3.劳动力增长对经济增长有正向的推动作用,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

4.各省的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有负向作用。

5.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对中国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这与现实中的情况相符,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可以吸引外资,增加贸易,拉动经济增长。

上述结论对今后宏观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权的过程中,相应的也要下放更多的财权,给予地方政府更多财税空间,才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的发展。中国式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体现了不健全体制下财政分权对经济的危害。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虽然可以获得相应的自,但没有独立的税权,致使中国的财政分权进行的并不彻底,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正向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而财政分权对中国经济的负向作用却因为财政分权的不彻底性得到了加强,使得总体上出现了财政分权阻碍经济增长的现象。要改变中国财政分权阻碍经济发展的现状,就要依靠一系列的政策实施,这些政策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完善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使中国的财政分权从片面的分权向完整的分权转变。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权的同时,也应将更多的财权下放,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政分权带来的经济优势。第二,充分考虑财政分权体制中民众的参与度。由于中国财政分权的不彻底性,使得财政分权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居民的利益,地方政府所受到的限制只来源于上级政府,并不受限于当地居民,地方政府的决策并不能充分反映当地居民的偏好,财政分权不能完全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实施财政分权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参与度。第三,加强各省之间的区域合作。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负效应之一,就是加大了公共品的竞争。加强省市之间的区域合作,可以有效减少公共品竞争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减弱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阻碍作用。第四,加大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独立性。加大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支出占比,减小地方政府的专项支出占比,同时完善地方财政运行的自我监督体制,使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加大,这样能更好地保证财政分权的进行,使财政分权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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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系论文范文7

在我国,研究公共财政问题是近年来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我国是否适用,也成为广大财政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拟就公共财政的一些理论问题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对公共财政概念的重新认识

讨论公共财政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公共财政的概念。笔者认为:

(一)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对应的概念,是对政府财政的客观要求

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财政)对应的概念,它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指广大民众的利益和需要。公共财政行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性,是公共财政与私人财务的区别所在。从行为特征上看,公共财政是一种收入和支出活动,这构成公共财政与其他公共行为的本质区别。

显然,我们这里对公共财政概念的定义与传统说法有一定差异。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就是公共经济,就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共财政几乎成了政府的同义词,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在这里,我们将公共财政表述为一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是强调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收支活动的行为寓意,也是突出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与政府本身在概念上的区别。

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这种利益的载体棗公共需要的存在,这是公共财政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共财政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的实现手段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其实施主体是一定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条件下,主体的责任自然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因此,国家财政必然是公共财政。

国家财政的社会公共性首先是由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职责和功能决定的。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当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公共利益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责,因此,国家财政必须是公共财政。不体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政府财政是不正常的和有缺陷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是对政府财政的一种客观要求。

(二)公共性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

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是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的缺陷使然,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有一些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对市场缺陷加以弥补。显然,这里是将市场经济当作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公共财政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特殊性质,而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因为体现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政府财政的共同出发点和归属,不论任何社会形态的政府财政都是如此,在这里所不同的只是由生产力水平差异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层次,以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范围。

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即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涉足了大量私人财务的事务,它是否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如有例外,如何解释公共性作为政府财政一般性质的论点。笔者认为,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仍然是公共财政。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的个别需要被控制到了最狭小的范围内,相当部分个别需要被异化为公共需要,或者被采取了公共实现的形式,正是这种私人需要的个别性与其实现形式公共性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提供私人产品,满足个别需要方面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正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公共属性。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机制在操作上的不正常而否认机制本身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代行了许多私人财务的职能而否认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

(三)公共财政的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

之所以要强调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是因为公共财政对政府财政作了合理定位,它明确了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将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及其分工作了合理的划分。公共财政强调纳入政府财政范围的应该是具有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事务,对那些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政府只能为其正常实现提供外部条件,而不必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因为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有其自身的实现机制,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的实现具备了充足的微观动力,因而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其实现过程;同时,个别需要所体现出的千差万别的个体偏好,使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此外,个别需要的实现完全可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个人之间进行,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一方面满足了购买者对商品物质形态的个别需要,另一方面则满足了售卖者对商品价值实现的追求。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很难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其实现的责任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可见,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不必也不能由政府财政来实现,而社会公共需要则应该主要通过政府渠道得到满足,政府财政实质上是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界定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即政府财政直接配置资源的范围应该在公共需要的领域内,其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它强调政府财政的社会公共性,并在概念上将政府财政与私人财务区别开来。

二、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理论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公共财政论与在我国有广泛影响的国家分配论之间的分歧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些坚持国家分配论的人认为,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是对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缩小和肢解。坚持公共财政论的人则将国家分配论当作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国家分配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任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更要受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我们很难说什么理论是先进的,什么是落后的,只要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就值得去学习和研究,况且,国家分配论曾经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有着最为广泛的影响,它对指导我国特定时期的财政实践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它的一些用于指导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实践的管理原则和理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它的核心内涵棗摬普墓抑魈逍詳却仍然反映了财政活动的一般特性,因而并没有过时。这里必须澄清对国家分配论的两种误解:一是将传统理论当作国家分配论的全部;二是将国家分配论误解为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其实,在传统体制时期产生的国家分配论的理论观点只是其在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实践背景提出的理论,而不是国家分配论的全部,它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提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分配理论;国家分配论也不是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它只是强调财政分配中的国家主体性和主导性,在这种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基础上,国家分配的范围是由一定时期国家职能范围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分配论也没有过时。

在我们看来,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两者的主要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分歧,不同的只是其强调的侧重点,比如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行为主体,公共财政论强调财政行为的目的和范围;国家分配论突出财政产生与国家产生的本质联系,公共财政则突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私人财务在活动范围和原则上的区别。在这种外在形式差异的背后,两者的基本立足点却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表现为,摬普之所以成为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是一种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需要的财政活动,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这种财政活动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国家和政府,因为国家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是从另外的角度对国家财政的定义。可见,公共财政论也是以国家主体为基本立足点的,这一立足点构成公共财政论和国家分配论最本质、最关键的共同点。在这一共同的基本点上,公共财政并不会缩小国家财政的范围,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的职能,因为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变化是围绕国家职能范围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及由之决定的国家职能的大小,而不是公共财政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承担的私人需要的实现归位于市场,使社会公共需要和个别需要都有其稳定的、更有效率的实现机制,并建立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提供外部条件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化的要求,也是对政府财政职能所作的合理定位,这并没有否定财政的国家主体性,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而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范围调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将政府财政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使其更加合理和完整。

三、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尊重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的特性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财政应该是一种公共财政的结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重视政府财政的这种公共特性。对这种公共特性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取得了很多科学反映公共财政运行一般规律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也是我们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应该尽量去学习和借鉴的。但是,笔者不赞同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即过分强调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的倾向。我们认为,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不同,公共财政理论所参照的实践基础也不相同,因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公共财政理论也会有一些差异。我国是一个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也正在发育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互补关系和相应的机制也远未理顺和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理论研究应该体现自己的特点。那种过分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忽视和否定其不同的实践基础,在理论研究上局限于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简单传播,甚至在表达方式上也模仿西方公共财政学是不可取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实践基础,探讨和创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理论,并以此为我国的公共财政实践提供指导,这才是目前我国财政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二)重视对转轨时期公共财政制度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践起点选择上的误区,即往往将目标体制作为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按照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一般原理,设计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并试图照搬这种模式去解决特殊体制时期的特殊问题,其结果当然收不到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对目标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它远不是当前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任务的全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这种转轨的实践是中国所特有的,转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矛盾及其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也不同于目标体制时期,具有很多特殊规律。因此,在旧的运行系统及其管理规则正逐渐失效,新的体系及其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财政应该实行怎样的管理模式,面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某些特殊矛盾,政府财政应该采取怎样的政策,政府如何应用财政手段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建立目标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财政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等,这些实践问题是西方现成的公共财政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开创性的探索和研究,并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理论,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正确的指导。这就要求我们正确选择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重视对转轨时期社会经济规律和公共财政规律的研究,使政府财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重视对我国公共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

我国传统财政学研究重点更多地局限在对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财政的本质、职能和体系等基础理论问题上,过去形成的一些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流派也主要侧重于在以上基础理论问题上独树一帜,并没有形成与其基本理论相配套的应用理论体系,使财政学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总带有一些抽象、空洞的色彩,削弱了其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应有的作用。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目前我们在财政应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仍然是零星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实践,缺乏必要的超前性,仅仅成为国家政策出台后一种撚皵性诠释;三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对现行制度和体制的剖析,弱化了理论的创造性和客观性;四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脱离中国的客观实际,在理论体系和政策措施上侧重于套用西方模式,使财政应用理论的成果缺乏针对性。以上财政应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财政理论的正常发展,也成为我国财政改革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对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中必须加强对社会经济实践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我国财政理论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我国财政理论研究能真正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

(四)实现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在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化,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理论和经验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我们在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盲目和盲从的非理性现象,将正常的学习和借鉴引入歧途。这里有两种倾向尤其应该摈弃:一是重传播,轻研究,在自己的理论著述中往往肆无忌惮地抄袭西方理论,这不但对理论研究没有意义,而且败坏了理论研究的风气;二是重形式,轻内容,仅仅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作为一种时尚,作为一种标榜自己学识的工具,不论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适用,盲目套用西方经济学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一些理论著述文字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让人不知所云。要使公共财政理论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强调其本土化问题,这是由公共财政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特点决定的。我们要广泛学习和吸收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但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是盲目的照搬照套,也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简单传播,更不是将西方理论当作一种装饰外表的花环。在这里,学习的目的是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是与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我们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并不是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简单排斥,而是强调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的财政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的目的,形成能体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规律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和观点。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首先是其实践基础的本土化,这一点在前面已多次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进行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不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经济实践,而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过程。我们的研究必须考虑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对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可能对公共财政制度带来的影响;考虑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求范围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考虑我国的政体及其决定的政府机构规模和结构;考虑中国特有的复杂的政企关系及其对公共财政体制形成和完善的影响等等。毫无疑问,实践基础的本土化,是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最重要的含义,是我们在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中最应该重视的问题。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的另一重要含义是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本土化,这是一个容易被人忽视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前面我们曾经谈到,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研究中有部分研究者盲目模仿西方经济理论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其著述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这不仅影响学习和研究的质量,而且也是一种不健康的文风。我们提倡在理论研究中保持本土化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也就是要按照汉语言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来传导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写出中国人能看得懂的文章,对西方理论的翻译介绍也应该尽可能地符合汉语言的表达方式。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真正弄懂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并对中国国情有充分了解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来准确地表达异国的理论,也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将西方理论消化吸收为自己的东西,并发展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见,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不但是一个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研究人员素质、端正研究作风、提高研究质量的问题。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8

关键词:财政学;公共财政;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3月7日

一、高校财政学课程特点分析

财政学是经济类专业和管理类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其以西方经济理论为基础,围绕政府收入和支出进行研究,是一门侧重于宏观分析的理论课程。财政学的主要任务就是探索政府行为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国内财政学的课程体系和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对学生有如下基本要求:第一部分即基础理论部分,要求学生了解财政学的基本理论,掌握财政的含义和财政职能,理解“公共财政”的含义;第二部分即财政支出部分,重点围绕政府支出规模、结构和效率进行学习,学生应该会分析经常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内容;第三部分即财政收入部分,重点要求学生掌握税收方面的内容,包括计算以及评价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国债内容;第四部分即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学生应该了解我国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掌握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第五部分即财政政策部分,重点在于要求学生会应用财政工具分析实际经济问题。国内大多数教材都是围绕这五个大方面展开分析。学习财政学对于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以及专业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学生经济思维模式的扩散和现实社会问题的认识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财政学教学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学教材上存在的问题。首先,财政学没有权威、科学和规范的教材,各高校、各出版社都有不同的财政学教材,种类繁多。各高校使用较多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陈共主编的《财政学》,但是这本教材从适用范围上标明既适合于财政学专业学生也适用于各财经类专业以及工商管理类专业,由于其适合不同的专业学习,所以其内容体系相对全面,通俗易懂;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相对来讲重点不突出,且专业性不强;这就要求教师针对不同专业学生有区别有选择的进行教学。有些新教师由于对财政体系掌握不透彻,在教学过程中没有针对本专业的特点,只能所有专业同一标准,同一内容,同样的教学方式,导致教学重点不突出,不同专业的学生也不能有重点的学习;其次,财政学的很多内容不符合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实际需要。随着经济学的发展,西方财政学理论融合了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多种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拓展了财政学的研究范围。改革开放以来,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要求政府职能也进行一定的调整,更多侧重于“公共财政”分析。但是,国内大多财政学教材内容变化不大,没有反映出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调整。有些教材上适用的数据还停留在1995年,显然已经无法反映任何经济现象,更谈不上对实际的指导意义。有些教材在再版的过程中,也未能对不符合现实的内容进行调整。如,如何利用公共选择理论约束政府行为,减少一系列寻租行为,也应该列入教材,体现理论的实际指导性。

(二)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方式上的问题。从教学内容来看,目前财政学在教学过程当中重理论、轻实践。很多教师照本宣科,没有和实际的任何联系,也很少利用财政理论去分析现实问题,忽视了财政和实际政府工作的联系性。事实上,政府的重要工作会议内容就存在很多和财政理论的契合点,类似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每年召开的两会,财政预算、“三农”等问题都有涉及,也是我们应该去关注的焦点;关注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理解为何我国行政管理费居高不下,为何政府要加大“三农”投入,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利用书本知识从财政角度分析实际问题,这样才能够吸引学生的关注,提高其学习兴趣。

从教学组织形式上看,一般是教师满堂灌,学生记,考试考笔记,在一次课100分钟的时间内,很难保证学生的学习效率。采用多媒体教学的老师,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多媒体的教学手段,仍然是以“自我”为中心,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老师将教学内容一版版的输出,不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也没有任何形象化的教学手段,唯一的变化就是将板书变为播放幻灯片;有些老师幻灯片播放速度过快,信息量又较大,学生在课题上根本来不及消化和吸收,整个教学忽视了学生的参与性。这种教学方式的结果就是,学生感觉课程枯燥乏味,越来越提不起学习的兴趣,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深度也不够,经常是一知半解,只能在最后考试时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而且,有可能会出现学生逃课,以及上课睡觉等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学生上课不听,出勤率低,也会直接影响教师授课的心情,进而影响到教学效果,这是一种恶性循环的现象。所以,要提高教学效果,需要从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方式上同时更新。

三、解决财政学教学问题的途径

(一)规范教材。作为一门重要的理论基础课,无论教师教学还是学生学习都离不开一本规范、统一的财政学教材,教材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财政学的教学效果;所以,有必要结合公共财政理论,考虑各专业学科特点,体现不同专业差异化的需求,有重点的制定教材。

教材内容设置上要体现中国国情,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的调整对政府职能的影响,我国政府职能除了有传统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外,还应该增加国有财产管理这一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十”以来,牵涉土地占用的问题比较多,如何有效管理国有财产成为国家重要的职能。同时要与国际接轨,在教材内容上体现福利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重要经济理论的发展,利用公共选择理论的相关内容分析财政问题,充实现代财政学的理论内容。

(二)探索财政学多样化教学方式

1、西方经济学分析方法。西方经济学理论是财政学的基础,财政学在教学过程中离不开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比如,在公共物品定价方式中,除了有二部定价法、负荷定价法等,还有一些重要的经济分析工具,如平均成本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这些定价方式在讲解过程中离不开微观经济学的基本价格理论。再比如公共选择理论,也是将经济理论应用于政治程序和活动的例子,以经济学最基本的“经济人”假定用于研究选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在承认其“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借助行政和法律手段约束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另外,在税收当中讲述税收的经济效益时,也是借助于消费理论中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政府征税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动以及消费者收入的变动,自然会产生所谓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掌握经济学基本理论是教授财政学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财政学是一门偏重理论的宏观基础课程,在教学的过程中如果单独讲理论,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能够让学生融入课堂,参与讨论的重要方式。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初期,有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首次应用于课堂教学中。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如果能够合理应用案例,则教学效果会有很大提升,学生也能将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案例教学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案例讨论、专题辩论、穿插案例教学等;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一国所得税率如何制定,到底是直线上升还是抛物线型更好一些,可以采用学生分组讨论的方式,学生可以在课前查阅资料,在讨论的过程中掌握基本理论。对于一些加深了解和记忆的内容,可以采用一般展示案例教学,借助多媒体教学的便利,放一些有代表性的视频,帮助学生加深了解。当然,选取案例要有时代性,如在讲到一国国债发行规模和限度问题上,让学生首先了解基本的国债理论;其次,结合欧洲债务危机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国家希腊,重点讲述其发生债务危机的原因,分析对整个欧洲经济的影响。老师可以引导学生查资料了解我国目前债务负担率以及赤字率等基本指标,分析我国债务状况。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让学生能够结合案例分析实际经济问题,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

3、针对不同专业“差异化”教学。财政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在教学过程当中应该针对不同专业的教学特点,有重点、有区别的进行教学。对高校非财政专业的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针对各个专业选择重点内容,如对于国际贸易专业,应该重点讲解国内税收理论知识,关于商品税、所得税具体知识,以及如何评价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而对于国际税收则不作为重点,因为该专业要系统学习国际贸易以及海关实务等牵涉到国际税收的课程,而其他专业课程又不涉及国内税收内容。对于财税专业的学生,后续还有很多专业的财政课程要进行学习,在进行讲解的过程中重点放在财政基本理论,围绕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讲解,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财政分析能力,能够将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加强理论知识的掌握。所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需要有区别地进行教学,才能够提高学生的财政知识。

4、计量经济学在财政学教学中的应用。计量经济工具的发展,直接促进了财政学实证研究的发展。自20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计量经济学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动了财政学的发展,并广泛应用于财政收入规模、财政支出规模以及财政分权、财政政策等领域。现实经济问题纷繁复杂,各因素之间相互影响,要借助计量经济模型检验对模型具有显著影响的因子。财政学权威期刊“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宗旨就在于鼓励应用计量工具的原创性论文。在现代财政学研究领域,实证计量分析方法被大量使用。比如,在分析影响一国财政收入规模大小的因素中,很重要的就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现实证明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财政收入规模都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规模又会高于落后国家。要证明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国财政收入规模大小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借助最简单的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简单的量化分析方法能够丰富财政学教学内容,又能加深学生对理论的认识水平。

(三)改变财政学成绩考核方式。在财政学考核中要避免以期末一次卷面考试作为学生最终分数的考核方式,根据各专业学科特点设计更加合理化的考核方式,注重将平时学习以及参与程度也考虑进去。作为宏观理论课程,考核时要尽量减少客观试题,增加能够发散学生思维,联系学生学习内容的扩散性思考题;要围绕财政学所涉及知识的系统性、综合性等能力培养展开。设计出更加公平合理的评分标准,在布置作业时也要尽量能够将财政理论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调动学生课下查找资料的积极性,这样的作业也可以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做到既能让学生学到知识,又能够对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总之,财政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理论基础课程,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教材、教学组织方式以及考核方式等多方面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实现财政学教学改革的突破。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馨.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高玉强,张磊.财政学的跨学科属性及教学方法多样性刍议[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1.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9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财政

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 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 2005) ,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 1997) ,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 1995) 。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主权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 1997) 。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 fiscal coordina2tion) 、财政同盟( 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 fiscal integration) 。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主权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主权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 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 1997) ,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主权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 2005) 。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 2000) ,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 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 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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