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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1-27 08:55:31

超市履职报告

超市履职报告范文1

文章摘要:2015年1月8日下午,新密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2014年度中层干部述职报告大会在大队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大队党总支书记方爱敏同志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由办公室主任危兴州等18位中层干部作个人述职报告.他们每个人就这…… 2015年1月8日下午,新密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2014年度中层干部述职报告大会在大队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大队党总支书记方爱敏同志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由办公室主任危兴州等18位中层干部作个人述职报告.他们每个人就这一年来所任职的岗位及负责的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了发言,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及改进的地方都做了阐述,并制定了2015年的工作计划.述职完毕后大队全体干部职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每位中层在2014年的授课、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部分职工还对提高政治业务学习效果和大队2015年工作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见、建议.

最后大队长程剑锋同志就此次参与述职报告的中层干部这一年来的工作给与了充分的肯定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作了题目为《敬业务实、锐意进取,巩固成果、大胆创新》的总结报告.

在报告中他对大队2014年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并对2015年的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在思想上要求大家认清形势,上下团结一致,在工作上加大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将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高效率落到实处,在学习上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

(责任编辑:hn666)

超市履职报告范文2

“好的,这个问题我会通过人大法定的途径向区卫生局反映,争取尽快给你答复。”海曙区人大代表陈沛然表示。

这是2009年12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人大代表联丰联络站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一幕。类似的场景,每周都会在该联络站出现。

一位姓谢的大爷高兴地告诉记者:“我们小区多个楼道防盗门破损,我也曾向代表提出来过,结果没到半个月,有关部门就给我们安装好了,我们的代表真‘灵’。”

这些代表、选民紧密联系的可喜现象,离不开一项制度,这就是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从2008年开始试行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该制度从2009年3月26日开始,已在宁波市全面推广。

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精细化统计

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明的案头,摆着一份特殊的表格―――《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这份表格是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发放的,它要求代表们仔细填写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表格的内容分得很细,有大会期间的议案、建议提出情况和发言情况;闭会期间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情况以及联系选举单位情况等等,共有3页纸。代表们详细填写后的履职登记表,首先要递交所在小组,由小组长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吕忠良介绍说,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收到登记表后,将会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然后形成人大代表的年度履职情况分析报告,连同中心组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一并向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形成审议意见,由中心组或代表小组向代表反馈。该审议意见还将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备案。

叶明说,这些天,他打算抽时间静下心来,仔细填写这张表格。“这一年来,常委会会议、小组调研活动、接待群众来访,我一次都没落下。人大代表的工作差不多占去了我三分之一的精力,但一想到我能给当初选我的这些选民有个好的交待,还是觉得挺值得的。”

海曙中心组有5个代表小组,有70名宁波市人大代表。据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的同志介绍,从发放回收的登记表上看,这些代表的填写情况和履职情况总体都较好。

一份检验代表履职是否用心的报告

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应当依法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但具体怎么监督,相关法律未予明确。从现实情况看,间接选举的代表往往一经选举,就与原选举单位和选举人不再发生紧密联系,从而导致一些人大代表缺乏受监督的意识,履职表现不尽如人意。

2008年下半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确定海曙区为试点单位,试行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宁波市人大代表海曙中心组组长、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忠海说,试行了一年多时间,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和撰写建议、议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了。他向记者列举了这样一组数据:在2009年初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海曙区代表团提交的建议、议案量比前一年增加了66%;以往各小组活动的出席率在80%上下徘徊,现在几乎都超过了85%,多的时候在95%以上。

超市履职报告范文3

20xx年度,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带领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围绕区委、区政府年初工作会议及纪委全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廉洁从政,真抓实干,各项目标任务均超时序进度,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现将一年来履职和廉政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中,我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亲自抓,带头讲党课、带头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述职述廉,做到了“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全局系统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一是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贯穿于人事劳动保障工作全过程。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我和班子成员同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三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学习中央、省、市、区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的文件、论述和讲话,带头给全体党员干部讲反腐倡廉党课,并利用个别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是通过设立党政纪宣传栏、悬挂廉政提示语、在网站开辟廉政在线栏目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被市纪委命名为廉政文化进机关示范点。五是由我亲自带队,组织考核组,对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提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水平。

二、清正廉洁,做好勤政廉政表率

我始终坚持“基层第一、群众至上”的工作理念,认真落实人事劳动保障政策,为职工和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一是坚持以身作则,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狠抓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优质高效完成。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全体同志强化“争先进、创一流”意识,在全局系统营造出了“比、学、赶、超”干事创业氛围。二是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不用权谋私、不滥用权力,带头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做到执行法规不走样、不徇私情,不感情用事、不留后遗症、不引起连锁反映。

三、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纪律

我认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政纪,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扛得住灯红酒绿的诱惑,经得起权利和金钱的考验,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都能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在管好自己的同时,我还管好自己的亲属、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规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委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12条规定,不存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问题,不存在借用、租用小汽车、公车入私户和违反规定乘坐军、警牌照小汽车以及规避备案制度变相乘坐超标车问题,不存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职权和职位影响经商办企业问题,不存在以学习考察为名弄虚作假变相公款旅游问题,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问题,不存在以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问题,不存在利用婚丧嫁娶事宜收钱敛财问题,通讯费用未通过单位报销,未持有私人护照。在财务支出方面,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在社保基金和就业专项基金管理上,牢固树立高压线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在干部任用上,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办事,始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不个人说了算,做到了严把用人观,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完善机制,自觉接受监督

超市履职报告范文4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完善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委对《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更名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该办法己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的字样。其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措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间接从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二)新闻出版业;

(三)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的资料;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证券委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第四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券委批准。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七)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

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能。

理事长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理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监察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兼任。监察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察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二)监察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理事会可以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因违法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五年。

(六)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证监会有权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并任命新的人选。如上述人员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正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出意见,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任免。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二)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四)清算交割事项;

(五)交易纠纷的解决;

(六)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七)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八)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

(一)上市证券的名称;

(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

(五)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并维护在本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一个交易日时,应当报证监会备案;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五个交易日时,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保存期,并报证监会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

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第六章、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监管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办法;

(三)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四)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

(五)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

(六)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七)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所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五个工作日之前报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划,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

(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二)检查开设自营帐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六)其他监管事项。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划中对会员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

(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签订的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

(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

第四十七条、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

第四十八条、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五十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第七章、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中内容包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

(四)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费用项目和数额;

(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

(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

(七)仲裁条款;

(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

第五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券委、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

(一)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三)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

(四)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所决定时;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第五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己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证券委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

第六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统计系统,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上市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管。

第八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一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

超市履职报告范文5

市场化分配管理责任书【1】

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稳步繁荣,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经营户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娄烦县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同市场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要求市场经营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

2、凡进货时必须验明生产企业的检验合格证、照,商品本身或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标准代号,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3、严禁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的行为。

4、严禁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标、厂名、厂址。严禁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经营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

6、经营者不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准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不准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未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含量的食品;不准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的食品;不准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的活动。

7、经营者对所售食品质量实行质量三包。

8、经营者必须积极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场负责人:

经营者:

市场化分配管理责任书【2】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与签订20XX年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本责任书适用于国内市场部和国际工程部。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本责任书适用于市场营销部。本责任书原则上一年一签定,因第一责任人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原则上需重新签定。

第三条市场营销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司及本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余所有人员为关连责任人。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职责

第四条市场营销部必须达到下列安全生产目标:

1、全年重大安全事故为零;

2、全年较大安全事故为零;

3、全年一般安全事故为零;

4、安全损失率0.01

5、部门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率100%;

6、等责以上交通事故为零。

第五条市场营销部必须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监督。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实施。

3、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台帐、档案、记录(包括会议记录)。

4、利用各种形式,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有记录。

5、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技能;

6、加强对相关方施加安全方面的影响,将公司安全方面的制度、规定向客户传达;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注意就公司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规范和政策向客户介绍和解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调查事故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填写事故报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

8、本年度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三、奖惩办法

第六条年度安全考核

1、年内公司将对以上目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表彰奖励,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年度目标,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

3、对未达标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公司给予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场营销部

我部承诺履行上述义务和责任。

第一责任人签字:

关联责任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备注:1、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第一责任人保留、一份部门保留、一份企业管理部保留。

市场化分配管理责任书【3】

为确保公司战略和目标得到充分的执行,此目标责任书由公司与管理中心市场部签订,并对项目管理中心市场部所有员工有效。此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与绩效工资的发放挂钩,总绩效考核分值为100分。

一、有无年度、季度工作计划,上级审核发现所制定计划中缺失的重要内容不超过[]处;

二、逐条核实计划是否按时完成。已完成的工作项数/计划的工作总项数比例不小于[]%;

三、未及时按实际工作变化情况改进制度延迟的延迟次数不超过[]次,延迟天数不超过[]天;

四、完成合同金额不低于目标任务的[]%;

五、对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准确度不低于[]%;

六、收集各种宏观信息的时效性,收集有用信息不少于[]条,撰写分析报告不少于[]份;

七、确保收集市场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收集有用信息不少于[]条,撰写分析报告不少于[]份;

八、项目甄选时,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

九、准确进行项目的机会研究,通过公司各方参加的机会研究论证的比例不低于[]%;

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公司商务模式,所拟商务模式的市场接受度不低于[]%;

十一、客户投诉未及时处理的次数不超过[]次,处理不当的情况不超过[]次;

十二、项目规划建议书制定时,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

十三、对规划方案建议书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

十四、及时办理项目相关报批手续,手续办理的一次通过率不低于[]%,手续办理不超过[]天;

十五、报批手续费用支出比预期不超出[]%;

十六、因关系处理不当而使公司受到政府限制的次数不超过[]次;

十七、在公司品牌建设中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

十八、会议、活动组织安排不当的不超过[]次,别人提出的不满意见不超过[]条;

十九、保证结算的合理性,对合同结算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

二十、及时催收回款,回款未及时收回的金额不高于总回款额的[]%;

二十一、因政府关系没处理好而使业务受损次数不超过[]次,公司发生公众危机的次数不超过[]次,或为[否决性指标];

二十二、在公司品牌建设中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品牌评估后品牌的价值增长幅度不低于[]%;

二十三、确保制作项目简报的及时性准确性,没有按时制作简报的次数不超过[]次,错误不超过[]处;

超市履职报告范文6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超市履职报告范文7

目前全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严重反弹,道路桥梁不堪重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治超工作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治超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第号省长令的要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好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二、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全面打响我县治超攻坚战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专项治理行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和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全面打响治超攻坚战。

(一)进一步加强货物源头治理。货物源头监管是治超成败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加强对水泥、石料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二)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交通、公路、公安三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固定检测站和流动检测相结合,在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全面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囤积堵路、闯岗闯站车辆,落实信息抄告制度,对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查处。公安部门要扣分,运政部门要吊销其车辆运营证,达到共同监管,查处到位,有效治理的目的。

(三)严格各部门治超职责。号省长令对各部门的治超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做好治超相关工作,杜绝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超市履职报告范文8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常委无故累计缺席5次及请假累计超过8次、委员累计全程缺席2次或全程请假3次的(常委、委员因公出差、出国和因病无法参加除外),视为自动辞去常委、委员职务,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中共鹤壁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再履行常委、委员职务,也不再从被撤销人员所在单位、界别增补。

四、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和市政协委托各县区政协组织的市政协委员视察活动,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接各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书面向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市政协或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委员每年要争取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换届时市政协党组将建议不再连任委员。

六、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自觉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或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委员,按规定程序,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七、驻县区的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居住地政协组织的活动,召集人由所在县区政协主席担任。驻县区的委员接到市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市政协请假。市政协机关组织市政协委员到县区调研、视察时,应视情况吸收驻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八、政协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

超市履职报告范文9

基于保障履职,曾经出台的文件其实不少,而这次备受各界关注,其原因主要在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简称《规定》)归纳、汇总和明确了现有的保障措施:从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物质保障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直面司法人员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障碍和问题。这与正在推行的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遥相呼应。

那些法定职责外的“额外”事务

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不越雷池一步,这是现代社会治理的精髓。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审判和执行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不得组织司法机关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等活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这是中央早就提出的要求。不过,很多地方的政府、政法委、综治办甚至妇联等部门习惯性地给司法机关布置额外任务,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活动中,经常有法院、检察院被安排经济创收指标、任务指标,被组织担当下乡工作队成员、招商引资成员、综合治理单位成员等,法官、检察官不得不在司法职责范围之外承担这些与专业无关的社会工作和“额外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就曾指出:“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对于这些法定职责之外的事务,法院、检察院大多是选择默默承受,甚至积极安排、参与。

比如,2013年11月,“项城法院院长赵振勇深入市法院招商引资项目工地进行调研指导”的新闻在河南省项城市法院的官方网站与微博同时。文中介绍,这个由河南省项城市(县级市)法院招商引资而来的“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项目位于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占地约130亩,总投资3亿元,将是项城市目前规模最大的中小企业集中入驻标准化厂区,也是项城2013年“双十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而在项城市《2013年职能部门监测数据季度统计表》中的数据显示,项城市法院招商早已被纳入考评,并被布置了3000万元的招商任务。

据法院官网报道,“针对未迁移的坟头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在一周内必须协商好,完成迁移;针对个别村民影响施工的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派出所共同研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如不听劝阻,与公安等部门配合予以打击。”可见法院院长的参与,可以对项目的实施提供直接有力的保证。不仅如此,项城法院下设的莲花法庭,还是以当地企业莲花味精命名。相比之下,项城检察院的招商引资颇有成效,在《2013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中,项城检察院在市直单位里位列前五。事实上,不只是项城,不能参与招商引资的规定在黑龙江、河南、甘肃、贵州、安徽、宁夏等经济欠发达省份及自治区的不少县城也没有严格执行,甚至招商成果还被作为自我宣传的业绩挂到了法院的官网上。

司法机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一度被认为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除了一些形式主义的活动或作秀的活动外,在扶贫帮贫、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计划生育宣传、环境的绿化美化等方面也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不过,在另一面,案件呈现普遍递增的情况下,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必然分散司法机关的人力和其他资源,影响司法效率,司法人员也难以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难以实现在司法办案中的超然,如果突破了公正的底线必然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或减损。也正是因此,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各地贯彻落实的意见均明确,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不得随意抽调法院、检察院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三条重申了这一要求,进一步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以此来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现实中,一些地方或部门出于一时工作需要,而要求司法人员参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情况,并不会因为《规定》的出台而消失。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法院、检察院挺起腰杆,敢于拒绝那些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安排。

2016年8月,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根据新闻报道,江苏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要求102家单位上街协助交警执勤,负责市区内人流量较大的102个信号灯控制路口。任务从2016年9月1日持续到2017年底。在公示的职责分工中,各机关事业单位都赫然在列,包括检察院和法院。让人想不到的是,徐州市检察院对外消息表示,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不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不组织任何检察机关人员上街协助执勤。腾讯新闻客户端以《检察官上街执勤?徐州检察院勇敢地拒绝了这个笑话》为题组织投票,有86075人表示支持徐州检察院的决定,仅有9670人投票表示反对,支持率达90%。徐州市检察院明确表明态度,也获得了徐州市委的理解和支持,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不再安排检察干警上街协助执勤。有评论说,在许多法官、检察官需要承担拆迁、招商等匪夷所思的工作时,徐州检察院的拒绝显得难能可贵。不过,对于从事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扶贫下乡等非司法活动,司法机关有权拒绝是一回事,地方党委、政府能不能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能不能落实中央的要求,往往也决定了司法机关拒绝的底气。

那些“干扰、干预与过问”

有评论说,在路口协助维持秩序,查处少数闯红灯的车辆或乱穿马路的行人,虽然能够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对社会进步也有益,但让检察官、法官承担这些任务会占据大量精力,难以专注于办案,更为关键的是这样的做法常常模糊权力的界限,让一些人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无限延伸,甚至可以干预司法。

当前司法权的依法行使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类似“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形的干扰、干预与过问,也是经常发生的。比如,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通过递条子、打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形式,影响法官、检察官办案;或者变相给予利益,进行许诺,对办案人员进行收买;或者通过个人的感情、私交,对办案人员进行影响。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有法律赋予的职权范畴,排除法外干扰、法外操控和安排,才能有法律内职权的独立行使。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有评论说,无论学界还是公众,甚至司法系统,对此似乎并没有过高的期待,普遍认为防止干预的前提是司法体制乃至公共治理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在涉及征地拆迁、群体性社会问题等的案件中,地方司法机关和办案法官限于能力也往往愿意接受领导干部的干预。而在“因私”预的案件中,很容易陷入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面子等交换规则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往往不太愿意受到干预,但受制于各种因素,又不得不屈法顺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未因相关规定的出台而就此刹住,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一些工作人员,对敢不敢记录,敢不敢通报,有问题能不能查处,都还存在疑虑和观望心态。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不是新问题,没有通报、没有究责,制度就可能成为“稻草人”。规范准备快速到位之后,制度成败的关键是制度实施。

2015年11月5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五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有两起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其中一起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通报称,2010年9月,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2014年3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另一位干预司法案件被通报的是云南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通报称,2010年,时任昭通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五岁儿童邓某触电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证人被羁押。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邓某民事赔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还有三起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北京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位于五起典型案例之首。通报称,2015年6月,陈海鸥违反规定,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陈海鸥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也因过问案件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通报称,2015年5月,李朝阳受某亲戚之托,为该亲戚之子涉嫌案向所在单位侦监处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递交调解书等情况,并指使该亲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通报也进行了一些尝试。比如,2015年9月2日中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公布了一则动态信息,通报婺城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徐乘胜干预插手司法案件。这份通报迅速引起了各界关注,因为一周前,通报里所指的这位领导干部曾经找到某家媒体,刊发了《法院庭长不堪言语刺激,办公区殴打案件当事人》的新闻,并被多家网站转载。网络上有很多网友指责法官,声援当事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通报完全颠覆前情,事件在网络上和微信朋友圈中又一次发酵。原来,徐乘胜是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丈夫,该案在一审庭审期间,徐乘胜多次找承办法官胡胜克说情,并威胁咒骂。二审后徐乘胜又找到承办法官,多次进行语言威胁。下班后,徐乘胜仍缠着不放,并称“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胡胜克不堪其言语谩骂、威胁家人的刺激,将徐乘胜抱摔在地。其实,这个事件严格来说并非典型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但给防止司法干预的规范开了个头。有意思的是,金华中院的这份通报又因为“乌龙”而删帖,“乌龙”的原因被金华中院解释为“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发外网”。不过,这个解释似乎也没有几个人相信,或者如有评论所说的,与其说是澄清,不如说是叫屈。当然,按照程序金华中院职权内应当是逐级报告,而非自行通报。这也说明,要做好制度的落实,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

“走样变形”的考核考评与追责

权力、领导对司法的干扰、干预,往往无迹可循、不留把柄、存不住证据,司法人员的拒绝与记录是否会被有能力打招呼的力量后续打击报复?所以,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还要能免于这些恐惧,这恐惧来自权力、领导对司法人员职业发展的影响力,当然也有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及职业尊严的维护。当然,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处分、降职、撤职,而且《规定》列举的法定事由也很完备;在办案质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上,《规定》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在执行层面还有很多未被发现的制度后门难以完全排除。要打开法官、检察官的心结,做到敢于记录、敢于拒绝,说着简单,其实并不容易。

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形。出了错案要问责,可是在案卷中可以追溯到的是各类司法文书上的署名者,而以往决定这些案件结果、走向的,却又经常不是文书层面的责任人。司法机关内外的领导干预、过问,甚至以地方发展、领导重视为名绑架司法的权力冲动,审委会、检委会不需要最终负责的各类讨论、决策,都是比具体的办案人更有能量影响案件。权责的不匹配,使得问责失焦。

如河南刑事法官王桂荣因在刑事诉讼中将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终以罪被判刑。在该案中,合议庭的意见几经更改,由无罪到有罪、徒刑三年,再到有罪、徒刑十年,前后结论差别巨大,这里审委会意见和市中院的书面答复毋庸置疑对错判结果的产生具有重大作用。如果能够真正让审理者决定,该案在第一次审理中就会依据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判决无罪,也就不会发生被错判的后果了。

除了执法办案中的追责,还有一种是停职、免职叫“不配合”。

比如,在一些介入家人亲朋的拆迁,完成诸如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指标、任务,“不配合就停职”几乎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法官、检察官也未能避免这种“待遇”。

无法保障的人身

近些年来,妨碍、报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屡有发生,既侵害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也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需要认真加以解决。近年来,原本应该受到全社会尊重的法官,遭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越来越多,法官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受到殴打、伤害、刺杀。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法官自身权益也屡遭侵害,这不仅危害了法官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更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第一类是法官在日常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依法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此类案例不仅比较多,而且涉及诉讼各个环节;第二类是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的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这类案件不管是当事人故意伤害或威胁法官及家人,还是使用言词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胁到法官履职安全,同时更严重影响法官职业声誉。

对于法院而言,妨害、报复事件多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司法人员在办理送达、查封、扣押、实施强制执行时,时常发生侮辱、谩骂、殴打、围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破坏执法装备的事件。如2015年11月10日,刘某在得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其承租的河西区广东路一店面后,伙同纪某及赵某、苑某到达现场阻碍执法。其间,刘某在现场驱赶施工工人,指使赵某持酒瓶威吓,并在执行法警将其带离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制服。纪某不听劝阻,执行法警毛某、刘某对其进行控制时,纪某将毛某摔倒在地,将刘某右臂、右肩弄伤,致使毛某右侧膝、腰挫伤、右侧口角黏膜挫伤,刘某右肱骨大结节不全骨折,冈上肌腱损伤、滑膜炎、三角肌下滑囊炎(经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后现场执行法官、法警将刘某、纪某等人带回法院,并将刘某、纪某司法拘留。2016年9月7日,河西区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刘某、纪某被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该案也是《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颁布后天津审理的首例暴力伤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案件。

对于检察机关的司法人员来说,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离开法庭时,容易遭到围攻、殴打、伤害或暴力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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