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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研究集锦9篇

时间:2023-05-26 15:29:29

民族问题研究

民族问题研究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二、三十年,对少数民族人口问题的研究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一中全会以后才开始起步,由于基础资料奇缺、已往研究成果贫乏及研究力量薄弱等原因,少数民族人口研究工作起步十分艰难。

一、民族人口研究的进展取决于人口基本数据的提供状况

1953年和1964年的第一、二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仅有各民族人口数量和地区分布资料,而1982年的全国和民族自治地主的100%机器汇总资料和1%抽样资料(仅限于100万人口以上可用)则提供了各民族人口数量、分布、婚姻、家庭、生育、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行业、职业等重要基础数据,对民族人口的分析研究开始提供了空前的有利条件,从而第一次基本上弄清了民族人口的种种特点和存在的诸多问题。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机器汇总的民族人口资料,除了1982年的内容外,还具有更有价值的重要特点:第一,增加了民族人口迁移、死亡等项目;第二,按分民族、分年龄、分性别对婚姻、生育、死亡、文化程度(分在校、毕业、肄业等)、文盲、职业、行业、年龄、性别等进行设计和交叉汇总,这在全世界各国中是唯一的,为分析各民族人口状况、特点和问题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对推进中国民族人口学科发展起了空前的关键性作用。因此,有位美国人口学家反映,东南亚有的国家也准备效仿。 在多种抽样调查中的民族人口资料相当丰富,如1987年和1995年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8个少数民族妇女婚育情况抽样调查数汇总等,对分析研究各民族人口、婚姻、生育等的现状和历史变迁,提供了可信依据。 典型调查和社区调查资料,从另一个侧面丰富了民族人口研究内容,《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研究》(张天路,1992)反映了20多个民族的100多个社区的人口、社会、经济、自然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究》(张天路、黄荣清,1995)涵盖了对9个民族(或地区)的人口调查资料分析研究外,还对全国55个少数民族人口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对策研究并提出了今后的任务。

二、国内、外的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民族人口研究的展开

在奠基性和开拓性的研究过程中,受到了国家教委、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积极扶持,除了资助民族人口专著出版外,还分别设立了少数民族人口研究课题。在“七五”期间,国家教委和国家社科基金分别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综合研究”等课题,国家计生委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家庭、婚姻、生育、节育情况系列调查研究”课题;在“八五”期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了“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和“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研究”课题,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教委的P04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究”,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统计局的P33项目“中国1990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分析研究”课题,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计生委的P07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了“拉萨市流动人口调查研究”课题,国家民委设立了“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研究”课题等。这些调查研究和分析研究的开展与完成,不仅扭转了少数民族人口资料缺乏的局面,而且可以说是世界各国中仅有的少数民族人口资料最丰富的国家,更可喜的是有的人口研究机构正在建立少数民族人口数据库。

中国人口学会成立以来对少数民族人口的调查研究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 早在80年代初期就在兰州、贵阳和昆明召开了三次“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讨会”,会后出版了论文集;90年代人口学会又设立了“中国民族人口专业委员会”,以协调全国民族人口的调查研究工作。

近20年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人口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研讨会就召开了10多次大中型会议,还于1992年和1994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和云南昆明分别召开了两次国际会议,即“中国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学术研讨会”与“1990年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分析研讨会”。

1987年在贵阳召开的全国性的“少数民族人口综合研究筹划会”是第一次召开协调全国民族人口研究人员和实际部门的联合调查尝试,与会人员来自15个省、市、自治区,以协调和组织该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会议确定了承担民族社区的调查单位和专家、学者,要求按照统一设计(经过试点调查修改)的调查问卷、说明书与汇总表进行调查,调查研究成果包括调查报告和咨询报告。为了互通信息和交流情况,由综合研究协调办公室及时寄发简报。

1989年夏天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社区人口调查与研究成果评审会,在1993年出版了由张天路主编、中国人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研究》。该书汇集了藏、彝、回、布依、朝鲜、满、瑶、京、黎、佤、拉祜、纳西(摩棱人)、基诺、畲、水、东乡、裕固、柯尔克孜、土、撒拉、锡伯21个民族的100多个社区的调查报告。

1993年在北京召开的“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民族人口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计生委、统计局、高校、统战、民委、政协等系统的近100名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彭佩云、蒋正华等多位领导出席指导。会议共提交论文55篇文,对1990年人口普查的民族人口资料进行深入开发的同时,还进行了适当的补充调查,为各民族人口死亡率与平均寿命、各民族人口生活质量指数,特别是对各民族人口指标直接进行横向比较,首次开发出了少数民族赶上和超过汉族的多项人口指标,树立了少数民族人口的新形象。会后出版了《中国民族人口演进》(张天路,1993)。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人口研究工作的开展,经过张天路、马正亮的努力,在甘肃计生委提供出版经费的支持下,《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杂志(季刊)在1987年正式创刊,在马正亮副主编的主持下直到1999年已发行了48期。由于它是世界唯一的少数民族人口刊物,因此它的影响远远不仅限于国内。

80年代以来,少数民族人口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在80年代出版了10本专著,发表了100多篇论文,向政府提供了10多份咨询报告。在专著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民族人口学》( 张天路 1989)。这标志着民族人口学科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中正式建立起来,填补了社会科学领域的空白。90年代出版了31本专著,发表了500多篇论文,向政府提供了40多篇咨询和调查报告。

三、少数民族人口研究涉及的主要范围和主要问题

少数民族人口研究范围之广、问题之多和难度之大,不亚于(或者可以说还稍多于)全国(或地区)的人口内容,涉及的主要范围包括:民族人口学科的建立与完善问题;基础理论建设与应用研究问题;方法论与研究方法问题;人口数量变动因素中的自然变动、迁移变动、社会变动(指更改民族成份)、民族通婚家庭子女的民族属性等定量与构成问题;婚姻和家庭户中的构成、初婚年龄等问题以外的民族通婚的比例变化问题,以及婚姻形式(或婚姻制度)对民族人口再生产与其后代的素质问题;民族因素对婚姻、生产、死亡、人口素质、生活质量等的下面或副面影响问题;民族人口政策问题;民族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等的相互关系问题;民族人口与民族繁荣的关系问题;民族人口指标达到或超过汉族水平等。

民族人口研究的主要困难有:第一,只有每10年进行的人口普查才有可能提供民族、分年龄、分性别的重要数据;第二,分民族人口研究面临着对56个民族人口资料的分别计算、列表、制图、分析等复杂和困难问题;第三,对民族人口进行抽样调查或社区调查的经费难以解决等。

在近20年中出版的民族人口专著多达40多本,如《民族人口学》(张天路 1998)、《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与预测》(黄荣清 1995)、《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演进》(张天路 1993)、《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究》(张天路,黄荣清 1995)、《中国穆斯林人口》(张天路等 1991)、《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研究》(张天路 1993)、《中国藏族人口》(孙兢新 1994)、《中国蒙古族人口》(王镇等 1997)、《贵州少数民族人口研究》(严天华 1995)、《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府研究》(邓宏碧 1997),《Population Development in Tibet and Related Issues (Zhang Tianlu 1997)》等。这些专著所论述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民族人口学的对象、任务和方法;各个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的历史变化、新中国时期的发展和未来50年的发展趋势;各个民族的人口素质、人口构成的变化与问题;各个民族的婚姻、生育、死亡、平均寿命和生活质量;民族人口政策的演变与效果;人口与民族繁荣的内在联系和定量指标的设计以及发展模式的探索,人口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民族人口学的研究对象

民族人口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是民族学与人口学的交叉学科或者边缘学科。直到1977年莫斯科出版社出版了《民族人口学》(B.U.科哥洛夫著),虽然缺乏定量数据,但主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前苏联的民族政策方面阐述,原则性地提出了民族因素对民族人口过程的作用。由张天路编著的《民族人口学》于1989年出版第一版(约20万字)后,于1989年出版了经过修订的第二版(32.3万字),该书指出民族人口学的研究对象为:应该把民族人口作为根本的立足点,既包括世界各国的各个民族,也包括中国的各个少数民族和汉族,它主要研究人口的民族构成、各民族的人口构成、人口再生产特点、人口自然变动、迁移变动、社会变动和民族演变所引起的人口过程,以及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相互关系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并分析各种社会、自然因素尤其是民族因素(包括政治、社会、宗教等所形成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对各民族人口数量、素质、婚姻、生病、死亡等的正负方面的作用。 

民族人口学的研究方法

坚持以人口学的研究方法为主,并融入人类学和民族学的有关研究方法。除经常运用数学方法、比较法、分析与综合方法外,特别强调运用人口学的问卷调查与人类学的田野工作(民族学叫实地调查)相互结合的新型调查法,它既可以得到“是什么?”,也可以寻找到“为什么?”,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怎么办?” 

民族人口政策的演变

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路线和民族政策的指引下,从各个时期的民族人口状况、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人士的意愿等实际情况出发,新中国的民族人口政策经历了人口兴旺(50~70年代初)、酝酿和准备计划生育阶段(1971~1981年)。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人口经过相当时期的高速增长,民族地区的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等的矛盾和压力愈来愈大,有的地区相当严重,少数民族群众耳闻目染汉族家庭因开展计划生育而出现的生活条件、健康素质和文化素质都有所提高之后,便追求计划生育,甚至自发地行动起来,特别是1981年5月乌兰夫同志指出:“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还是要搞,问题是如何搞法,……”。在以上因素的影响和推动下,为了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更快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赶上和达到汉族水平,便于1982年12月,经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六五》计划明确提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说:“对于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有关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往往都是经过试行之后,逐步地予以完善。而其效果还是很不平衡,以致于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再生产已进入人口现代型行列,人口工作的重点已由控制人口数量型转为提高人口素质型;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再生产则还处于高出生、高增长阶段,还面临着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构成等严峻问题、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人口再生产还处于由传统再生产类型向现代类型转变阶段。 

少数民族人口总增长率超常规的因素分析

1953~1964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由3532.0万人增长到39998.4万人,平均每年递增1.11%;1982年增长到6723.9万人,1964~1982年平均每年递增2.94%;到1990年少数民族人口达到9132.4人,1982~1990年平均每年递增3.51%;据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少数民族人口为11123.8万人。根据黄荣清教授计算,近来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变动,除了自然变动、国际迁移变动因素外,还有更为重要的社会变动(包括更改民族成份和民族通婚子女选报为少数民族成份者)因素,必须加以量化,这是国内有关部门和国外人口专家所关心的问题。据计算,1982~1990年在少数民族新增人口数量中的社会变动占了56.64%,而自然增长部分仅为43.36%,汉族则因此减少了14.15%的人口。

少数民族妇女婚姻构成

从少数民族的婚姻特点出发,除了分析研究婚姻构成、平均初婚年龄等内容外,还要分析研究婚姻形式、民族通婚等对少数民族人口的作用。

1.各民族妇女婚姻构成的变化。1982~1990年各民族妇女的婚姻构成,有的上升、有的下降,而且到1990年各民族间的高低也比较悬殊。1982~1990年未婚比率上升的有维吾尔、苗、布依、侗、瑶、白、土家等族,其中维吾尔族由13.4%上升为16.3%和苗族由21.0%上升为24.0%;其他民族都有所下降,其中以朝鲜族由25.6%下降为18.5%、蒙古族由30.9%降为27.1%、回族由25.5%降为21.4%较为突出。到1990年未婚比率相对较低的为维吾尔族(16.3)、哈尼族(18.1%)和朝鲜族(18.5%),而相对较高的则为哈萨克族(34.7%)、藏族(28.1%)和蒙古族(27.1%)。1982~1990年离婚比率升高的有回、朝鲜、满、侗等,以中以朝鲜族由0.6%上升为1.0%的升幅较大;而降幅最大的为哈尼族由2.3%降为0.7%。到1990年离婚比率相对较高的有维吾尔族(5.2%)、藏族(3.2%)和傣族(1.4%)。 

2.各民族妇女平均初年龄。1990年各民族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相对较高的有藏族、哈萨克族和朝鲜族,分别为23.8岁、23.6岁和22.7岁,为什么前两个民族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如此之高?我们至今还不甚明白。相对较低者为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傣族和彝族,分别为19.4岁、20.0岁、20.9岁和20.9岁。

3.各民族妇女的早婚问题。在民族学的研究成果中,有13岁或15岁的男女青年便举行成人仪式为“戴天头”、“ 穿裙子”、建“察房”、盖“公房”等,从此算作成人,可以正式参加恋爱或婚姻社交活动,《古兰经》规定:女子9岁、男子12岁为“出幼”(即离开了幼年,进成年期,即可以结婚。)据1985年调查资料反映,新疆墨玉县维吾尔族已婚妇女中在10~14岁和15~19岁年龄组的已婚比率分别为24.67%和77.18%;云南傣族已婚妇女中10~14岁和15~19岁分别为0.98%和15.88%;云南布朗族已婚妇女中10~14岁和15~19岁分别为2.23%和17.56%;云南佤族已婚妇女中10~14岁和15~19岁的已婚比例分别为0.92%和23.29%。1982~1990年,除个别民族妇女的早婚比率有所上升外,大多数民族妇女的早婚比率都有所下降,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有瑶族、苗族和回族,分别下降了8.3、4.5和4.3个百分点,维吾尔族下降了6.9个百分点。直到1990年早婚比率相比较高的为维吾尔、哈尼族、傣族、彝族和藏族,而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妇女的早婚比率只有2.6%。 

4.民族通婚。根据1990年中国各民族的民族通婚状况,民族复合家庭户和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户比例最高的都为满族、蒙古族和土家族,相对较低的都为维吾尔族、藏族和哈萨克族。民族通婚的积极作用占据着主流地位,有利于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和人口健康素质的提高。 

少数民族妇女生育率的变化

少数民族正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比汉族晚了10多年,即于1982年才正式展开,而且一对夫妻比汉族可以多生1~2个孩子。

1.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总和生育率在不断地下降,1989年经1981年下降了31.08%。当然,各个少数民族下降幅度很不平衡。80年代朝鲜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不仅一直比汉族为低,而且一直在生育更替水平以下轨道运行,这与全民族的高文化素质、现代生育观念的树立有着直接的关系。80年代的满族实行一对夫妇生育2孩的政策,但由于文化素质较高和生育观念的积极转变,总和生育率也降到了生育更替水平线以下。内蒙古地区的蒙古族,虽然1988年才正式开展计划生育,但总和生育率超前开展下降,到1989年已接近生育更替水平,与文化素质的提高,生育观念的先期转变有关。回族妇女总和生育率,是信仰伊斯兰民族中最低者。1981~1989总和生育率下降幅度相对最大的民族有黎族、侗族和壮族,分别下降了53.86%、35.79%和34.89%。1989年的总和生育率相对最高的为哈萨克族(5.07)和维吾尔族(5.45),其次为藏族(3.97)和布依族(3.79)。在百万人口以下民族中还有柯尔克族(6.14)、塔吉克族(6.13)、德昂族(5.03)、景颇族(4.23)、怒族(4.22)和撒拉族(4.15)等。 总之,除个别民族外,进一步降低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2.早育问题。各民族15~19岁妇女生育率高低相当悬殊,相当高的有拉祜族(103.1‰)、哈尼族(77.8‰)、维吾尔族(75.4‰)傣族(74.9‰)和柯尔克孜族(69.4‰),这与早婚比率较高有直接的联系,有的民族又相当的低,如裕固族(5.8‰),俄罗斯族(6.77‰),锡伯族(7.7‰)和朝鲜族(8.3‰)。

3.孩生育问题。1989年除了几个民族妇女多孩生育构成较低以外,大多数民族都较高,甚至更高达40%以上者,3孩及以上构成在40%以上有柯尔克孜、塔吉克等11个民族。1989年百万人口以上民族15~19岁妇女的多孩生育也比较严重,即各民族普遍都生育3孩,当然占该年龄组生育孩次的比例高低不等,如相对较高的有维吾尔族(1.6%)、哈萨克族(1.6%)、傣族(3.4%)和藏族(1.0%)生育4孩的有回、藏、维吾尔、苗、彝、壮、瑶、哈尼、哈萨克和黎10个民族;甚至还有生育5孩及以上者,有藏、维吾尔、彝和黎4个民族,可以想像这些妇女生育第1胎时很有可能还处在少年时期,这对产妇和婴儿的健康都很不利。如果不及时降低对这些民族妇女、婴幼儿健康的危害以及人口高速增长势头等,给社会、经济、资源、环境所带来的压力和困难将是可以预料的。

民族问题研究范文2

关键词:云南少数民族;饮食文化;饮食安全;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环境

中图分类号:TS201.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6)06-0022-06

Abstract:Through analyzing the current literature on the researches of the dietary safety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we discovered that the studies relevant mainly focus on the critical problems of , the reasons for and the solutions to the dietary safety of ethnic minorities. The main dietary safety issues of ethnic minorities include eating raw meat; eating high-fat, high-protein and high-calorie food; preferring alcohol- and tea-drinking; favoring smoked food and barbecue. The dietary safety problems are caused by two major factors of natural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and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environment. Strategies an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nclude not eating raw meat, keeping dietary nutrient balance, moderately drinking tea and alcohol, and moderately eating smoked food and barbecue.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unhealthy and unsafe factors in the diet cultur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And further efforts should be made by the academic community in how to forward systematical studies and thus solve the dietary safety problems of ethnic minorities.

Keywords:Yunnan ethnic minorities; dietary culture; dietary safety; natural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environment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广西、云南、贵州等边疆和西部地区,呈大杂居、小聚居分布。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受到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饮食文化。比如,部分少数民族喜欢生食肉类、善食“三高”食物、长期饮酽茶和喝烈酒、喜好腌熏烧烤食品等。然而,这些饮食习俗中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与某些疾病的发作与传播密切相关。因此,近年来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在对文献资料的阅读和研究过程中,本文梳理和分析了我国少数民族饮食安全的主要问题、形成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等方面的相关情况与研究进展,并对研究现状提出了问题和思考。

一、文献来源

通过对CNKI数据库进行检索能得到比较全面的有关国内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基本上能反映出近年来国内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研究的现状。本文选定2005年至 2015年的国内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参考文献大部分来源于以选取 “少数民族”“饮食” 为关键词进行的检索,共获得文献85篇。剔除相关度低的和重复的文献,截止到2015年11月25日,收集到与国内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相关的有效文献47篇,具体研究成果年度分布情况见表 1。

从表1可以看出:2005年至2015年间,国内关于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研究的文献还不够多。总体来看,2005年至2009年间的文献研究成果偏少,这说明对我国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2010年至2015年间的文献研究成果呈上升趋势,这表明随着近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饮食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二、文献分析

通过对国内研究成果分析发现,学者们多侧重于从少数民族饮食安全的主要问题、形成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等角度进行探索,研究领域包括人文历史、地理气候、文化内涵、经济结构、以及民风民俗等方面。这也说明各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传统饮食文化的内涵,值得系统、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一)我国少数民族饮食安全的主要问题

赵荣光在其著作《饮食文化概论》中认为,民族饮食文化是关于一个民族在什么条件下吃、吃什么、怎么吃、吃了以后怎样等的学问[1]。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有着各自的饮食习俗,形成了异彩纷呈的少数民族饮食文化。但是,在各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部分带有地域性和民族特色的饮食习俗中就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1.喜好生食肉类食品。严达伟等认为,纵观少数民族肉食的食用方法,无不体现多样化、自然化的特点,大大丰富了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内涵[2]。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喜欢生食动物肉类和血,典型的有:壮族喜食生血、生肉、生鱼等,尤其爱吃生羊血,认为它最滋补[3];哈尼族有生食野生植物和生食动物血的饮食习惯,特别是食用以猪、羊、狗的鲜血制成的剁生[4];白族每逢过节,人们将猪、牛、鸡、鱼杀后,切成片或剁成肉泥,拌以葱、姜、蒜、椒、盐等佐料直接食用[5];鄂伦春人则以各种兽肉为主食,尤其喜食半生半熟的肉,或煮食,或烤食,认为兽肉带点血筋,味道更鲜嫩可口,又富含丰富的营养[6]。研究表明,吃生肉既容易感染上细菌性或者寄生虫性疾病,也不利于身体对食物营养的吸收和利用,甚至造成生命危险。黎学铭指出,据卫生防疫部门统计,在生食或半生饮食最为盛行的广西地区,华支睾吸虫病和牛带绦虫病的感染率在国内均处于较高水平[7]。

2.善食高脂肪、高蛋白、高热量食物。我国部分少数民族长期生活在高寒、高海拔地区,喜食高热量食物。比如,居住在青藏高原地区的藏族和内蒙古高原地区的蒙古族,他们为了适应恶劣的地理环境和严酷的气候条件,需要经常食用一些高脂肪、高蛋白、高热量的动物性食物,特别喜食奶制品及肉制品,有的还喜欢吃动物内脏,如猪、牛、羊的“肥肠”等。他们食物中大部分的热量与蛋白质都来自这类食物,而新鲜的天然食品,如水果、蔬菜等维生素和纤维素的摄入量很少。王迎雪等研究表明,长期食用这类食物不仅会引发高血脂症,还会由高血脂症引发多种疾病,比如冠心病、糖尿病、脂肪肝、动脉硬化性心脑血管疾病等[8]。此外,谭秀山等研究发现,久居新疆高原的塔吉克族膳食中动物性脂肪的摄入比例偏高,而植物性油脂的摄入量相对较少,这种长期不合理的饮食习惯也是引起大肠癌的主要原因[9]。

3.嗜好酒、茶。李钟铉发现,我国少数民族同胞普遍嗜好饮酒,他们将饮酒欢歌看作生活的一部分,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文化传统,且以酒待客的习俗源远流长,经久不衰[10]。典型的有:壮族的“敬酒十二杯”、傈僳族的“三杯酒”、彝族的“转转酒”等。张虹等研究发现,少数民族同胞在欢度佳节时,面对丰盛的晚餐,人们往往为了助兴会一边喝下较多的烈性酒,一边吃山珍野味,品油炸竹虫、蚂蚱之类的奇菜[11]。姚舜安发现,瑶族大部分男子都嗜酒,一次能喝下二三斤20℃左右的甜酒,劳动时当饮用水喝,来客时当茶水招待,节日时一醉方休[12]。研究表明,长期嗜饮烈性酒或饮酒过量容易导致酒精成瘾,形成酒精依赖症,过量饮酒也是诱发痛风病的原因之一。

我国各民族的饮茶习俗各有千秋,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孕育出了极富民族特色的茶文化。施由明认为,通过各民族饮茶的方式和习俗,我们可以感悟到各民族茶文化的核心精神,从而可以了解到各民族的一些特性[13]。在云南有吃完白族的“三道茶”、佤族的“苦茶”、傣族的“竹筒茶”,千万不能忘记吃“烤茶”的饮茶习俗。宁德煌研究发现,云南是我国的主要产茶区,作为茶叶王国,各族人民常年喜欢饮茶,且喜欢饮酽茶[14]。但从饮食健康角度考虑,饮茶过量会对心脏、胃以及营养物质的吸收产生不良影响。研究表明,喝浓茶会加重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病情;浓茶中的咖啡因还会使人上瘾,形成恶性循环[15]。

4.喜食腌熏制品和烧烤食物。我国西南地区的部分少数民族尤其喜食腌制食品和熏制食品,如腌肉、腌菜、熏肉、熏肠等。周龙章研究发现,四川的西昌地区在烹饪加工上多使用烟熏、腌腊等方法,且肉食的腌制时间长达数月甚至更长[16]。丁智才指出,在《徐霞客游记》中记载,我国部分少数民族还喜欢吃腌菜,腌菜口味偏咸,且能保持较长时间[17]。典型的有:彝族喜欢把肉类(特别是猪肉)加工成腌腊制品;哈尼族擅长利用当地土特产原料腌制咸菜;白族妇女大都善作腌菜,腌菜的种类很多,此外还喜欢腌制“年猪”,加工成火腿、腊肉、香肠、吹肝、饭肠等风味食品;拉祜族大都以腌制方法来保存食物等。虽然腌制食品风味独特,但这类食品含有较多的亚硝酸盐,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食品可致癌,危害人体健康[18]。研究表明,腌腊食品中盐的含量较高,食盐的摄入量过高会引起组织水肿,动脉血管张力增强,导致血压升高[19];而且长期食用高盐食物还会加重肾脏负担,并损害胃肠道黏膜。

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嗜食烧烤类食物,他们在烹饪加工上也多擅长烧、烤等烹调技法,尤其是烤食肉类,而且口味偏咸,又重辛辣。典型的有:彝族“烤全羊”“烤乳猪”;傣族“香茅草烤肉”;藏族“烤牛羊肉”;怒族“烤羊肚”等。研究表明,食物在烧烤过程中会产生两种致癌物质:一种叫苯并芘,它是肉类的油脂加热到高温时产生的;另一种是炭不完全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气体[20]。如果经常食用烧烤类食物,苯并芘会在体内蓄积,且有毒气体中的致癌物质会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等途径进入人体,有诱发胃癌、肠癌等疾病的危险[21]。

(二)我国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的形成原因

饮食文化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不仅是自然地理环境的产物,而且还受到人文历史环境的影响。俗话说“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地域气候条件和人文历史环境对人们饮食文化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这一点在我国少数民族饮食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1.自然地理环境。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是影响和决定一个地区可食性资源、食物种类、加工制作、菜肴特色以及人们饮食口味的重要因素。杨文娟研究发现,凡是天上飞的、地下跑的、水里游的、树上结的、地里长的,在少数民族菜肴中都可以找到[22]。我国少数民族烹饪食料取材广泛,这是导致饮食习俗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原因之一。孔润常指出,各少数民族由于居住地的地形、气候、自然资源等存在不同,形成的饮食习俗也各具特色,就算是同一民族,因居住地的不同,饮食习俗也存在明显差异,自古就有“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之说[23]。陈广平研究发现,居住在青藏高原地区的少数民族,他们一般不食蔬菜,主要食用奶制品、肉制品食物来抵御高寒气候;生活在内蒙古高原地区的少数民族,其饮食的总体特点是高营养、高脂肪、高热量,只有这类食物才能抵御严寒气候和适应游牧生活的需要;居住在云贵高原地区的少数民族,饮食重油好食肉、食虫、食野生菌类,喜食高盐、高糖、高脂肪、酸辣酥脆香甜食物;生活在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为了抵御严寒,他们多选择高蛋白、高脂肪食物,而且口味较厚重、油腻、偏咸,还喜欢制作各种冷冻食品、大量的腌菜腌肉等[24]。这样的饮食习惯是不利于身体健康的。

2.人文历史环境。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各民族又存在特殊的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这些特殊性使得少数民族的饮食安全问题更加严峻。例如:白族的“生皮”、傣族的“剁生”、景颇族的“鹿血饭团”,较为普遍的烧、烤、腌、熏、炸、煎等多样化的烹调技法,以及“长街宴”“红白事”群居群吃好几天的情况,这些饮食习俗中就存在着较大的饮食安全隐患。杨文娟认为,生活在广袤土地上的55个少数民族,他们的饮食风俗千差万别;这些少数民族由于长期的民族聚居,可利用资源的有限性、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生产方式的独特性等原因,形成了别具一格的特色菜肴和地方“美食”[22]。此外,陈娟娟研究发现,长期以来,每个民族由于经济水平、文化传统、道德礼仪、和生活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异,形成了各民族风格迥异的食物原料、烹饪方法、炊饮器具和食用方式等,这些特色又以民风民俗的形式体现出来[25]。

综上所述,在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环境两者作用下所产生的少数民族特色饮食文化,不仅具有民族性,而且带有明显的地域特色。一方面,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以及食物来源,一些少数民族形成了不同于汉族的独特的饮食习俗;另一方面,人文历史环境也是影响和制约人们对食物选择和偏好的重要因素。这就使得我国各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因此,要积极吸收其合理成分,摒弃其消极成分。

(三)我国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的对策研究

我国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饮食安全问题至关重要。解决少数民族的饮食安全问题不仅可以保护各少数民族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少数民族的饮食安全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

1.忌食生肉。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喜欢生食肉类,但从饮食卫生和防止寄生虫病的角度考虑,是不健康的,容易引发疾病,甚至造成生命危险。因此,不宜多吃。黄圣周等在《生食与健康:一场新的饮食革命》一书中指出,如果想要生食肉类要特别注意讲究卫生,因为它没有加热杀死寄生虫和有危害微生物的过程,所以建议购买专门为生食屠宰检疫的肉类;加工中还要特别注意对餐饮器具和烹饪工具进行消毒[26]。此外,可适当配以酸味食物一起食用,酸味具有杀菌、除腥的功效[27]。研究表明,适当烹调有利于人体对营养物质更好地消化吸收,也可以消除一些天然的有害物质。除各少数民族自身注重饮食养生外,政府还应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加强对民族地区的部分风味,如“生皮[BF]”“[BFQ]剁生”“白旺”“鹿血饭团”等的宣传引导和规范,重点整治旅游景区内的各类地方特色食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注重膳食营养平衡。饮食肥厚是造成高血压、高血脂症的主要原因,要避免和改善此类病症,就要限制饮食此类食物。王泽盛等认为,经常吃导致“三高”(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食物的少数民族,特别是以奶制品和肉制品为主的少数民族,要辅助吃些降血压、降血脂的蔬菜,比如芹菜、洋葱、胡萝卜等,降低患高血压、高血脂症等疾病的风险[28]。为防止过多食用高脂肪、高热量食物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膳食中,应大力增加蔬菜和水果的摄入量。谭秀山等认为,丰富的蔬菜水果可以帮助补充体内大量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膳食纤维,对实现膳食营养平衡、保持心脑血管健康、预防癌症疾病等起着重要作用[9]。因此,善食肥厚的少数民族同胞,要选择一些适宜自己的饮食方法,这类食物只要食用适当,都可以起到滋补疗养、强身健体的作用。

3.适度饮酒、饮茶。为了身体健康,应尽量避免过量饮用酒精浓度过高的白酒,可适当调配果酒、保健酒来代替。赵泽光研究发现,我国贵州部分少数民族根据当地的特产酿制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各种风味佳酿和保健药酒,这类酒一般度数不高,饮后还有保健或治病功效,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29]。赵霖、鲍善芬在其编著的《中国人该怎么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书中认为,“医源于酒,酒为百药之长”,适量饮酒有益健康[30]。因此,切记“物无美恶,过则为灾”,饮酒必适量。

我国各少数民族的茶文化首先追求的是“养身”和有利于身体健康。施由明提到,部分少数民族在烧茶时会加入一些养身食品,这样烧制的茶水,不仅清香味美,还是一种强身健体的饮品[13]。此外,尹铎等指出,每天喝少量淡茶可以提神益思、生津解乏,还能预防治疗许多疾病[31]。陈晓丽指出,我国瑶族人民长年喜欢饮用绿茶,他们认为绿茶可以起到提神、解毒、助消化、降血脂、抗癌的功效,每天喝少许,无疑对防病治病、促进身体健康大有裨益[32]。

4.适量食用腌熏、烧烤食物。腌熏、烧烤食物虽然风味独特,但是含有较多的致癌物质,而且腌熏食物含盐量过高,为了身体健康,应注意适量食用。谭秀山等指出,根据合理膳食标准,成人每天食盐摄入量应在6g以下,因此部分少数民族同胞应适当减少食盐的摄入量,以清淡少盐食物为主,这对预防高血压具有重要意义[9]。余力研究发现,对腌熏制品进行适当处理后再食用可以减少这类食物中的致癌物质,如腊肉、香肠等肉制品在食用时应避免油煎,因为油煎会使其中的致癌物质含量增加;腌菜可采用水煮、热水冲洗、阳光照射等方法后再食用[33]。朱建平认为,尽量少吃或不吃烧烤类食物,如果想要食用,也应选择科学的烧烤方法,避免食用直接炭烤、煤烤的食物[34]。

三、问题和思考

少数民族的饮食安全问题关系到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存、繁衍和发展。因此,对我国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研究的文献偏少,且研究方法单一,研究内容粗略,多是侧重于弘扬少数民族饮食文化多姿多彩、特点鲜明以及对中国传统饮食文化的繁荣作出的贡献,忽略了少数民族饮食文化中存在的不健康、不安全因素,缺乏对少数民族饮食文化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解决对策的系统研究。这些问题也将是我国学术界进一步努力的方向。笔者据此提出以下五点思考和建议:

1.重视少数民族饮食的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饮食数量安全问题在任何时候都是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饮食数量安全问题从总体上基本得以解决,但在一些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饮食供给仍然是主要矛盾。饮食的质量安全问题更为重要。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食物生产还不能适应营养需求,居民营养不足与过剩并存,营养与健康知识缺乏。因此,为保障食物的有效供给,优化食物结构,强化少数民族居民营养改善,饮食的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问题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提高少数民族的饮食安全意识。我国少数民族饮食安全问题严重,与少数民族群众缺乏饮食安全意识、营养与健康知识密切相关。要通过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政府管理、成立少数民族食品安全研究中心、出版少数民族饮食安全书籍、注重专业人才培养、提供食物与营养咨询指导等方式,来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开展科普教育、宣传食用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性等,从而提高少数民族的饮食安全意识。

3.促使少数民族饮食文化开发与发展旅游业有效结合。少数民族饮食文化是一种独特的人文旅游资源。在饮食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提取少数民族饮食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予以经典化;另一方面,要去除糟粕部分使其规范化。让旅游者在品尝绿色健康美食的同时,还可以感受到民族饮食文化的博大精深。这将对传承民族文化和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意义。

4.强调关注民族和地域因素。我国少数民族的饮食安全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不同民族聚居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饮食安全问题的研究和治理应多关注其特殊性,把民族和地域因素考虑进去。

5.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国家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临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食品安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仅做了一些概要性的规定,难以兼顾各民族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并且,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互间协调和配套性稍差,可操作性不强。各民族地区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相关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加强对民族地区的部分风味食品的宣传引导和规范,重点整治旅游景区内的各类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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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研究范文3

【关键词】边疆民族地区 和谐民族关系 研究

和谐的民族关系是边疆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的根本措施,是逐步缩小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关系是关系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目前影响我国边疆民族关系发展的不利因素

(一)霸权主义强权及全球化进程对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协调民族关系的干涉与影响

民族问题仍然是当今世界的热点和难点。近年来,一些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西方国家与国际社会敌对势力,将主要矛头对准了我国。他们打着“人权”的旗号,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大做文章,干涉我国的民族问题,影响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国际敌对势力往往利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恶意指责,企图将建构于西方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的人权观念全面强加于我国,并借此制造各种障碍来阻止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活动,甚至企图抑制我国的发展。他们之所以如此妄为,一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的边疆地区处于地缘政治的前沿地带,历来就是国际敌对势力与国内外分裂分子相互勾结、瓜分、搞乱中国的主要阵地。二是民族、宗教问题本属于国家内政,但国际敌对势力在民族、宗教问题上打出“人权”的旗号,企图绕过世界公认的“”概念和国际关系准则,来达到干涉我国内政的目的。三是民族、宗教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保护等问题,国际敌对势力打出体现西方价值观的“人权”旗号,妄图争取到国内民众对其政策的支持,并协调其内部的立场。与之相伴的是“”(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变化无常的破坏活动,以及境外民族主义思潮的渗透。这些仍然是我国国家安全、民族地区稳定发展和民族关系巩固的重要威胁。

(二)周边国家的快速发展对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与民族关系的调整构成压力

纵观中国历史,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天下已定边未定,天下未乱边已乱。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的破坏首先从边疆开始,民族分裂势力也往往出现在边疆地区。我国135个边境县中有107个在民族自治地方,2.2万公里的陆地边境线中有1.9万多公里在民族自治地方,2100万边境人口中有48%的少数民族同胞。因此,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与民族关系的巩固至关重要。而我国的周边邦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我国某些跨界民族同源的主体民族国家,目前这些国家政局稳定,发展快速,其中有两大趋势值得我们特别关注:一是周边区域合作步伐加快,东北亚、中亚、南亚和东南亚等几个经济圈发展前景日益繁荣,这给处在前沿的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竞争和挑战。二是部分西方敌对势力加大了对我国周边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的渗透力度,维护边疆稳定和国家安全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局面。这种现状的存在,对于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民族关系的巩固既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压力,又蕴含着很大的挑战。

(三)社会转型时期所产生的新矛盾的复杂性加大了处理民族关系的难度

民族问题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多种问题的“相互交织”方面,如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国际问题与国内问题、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优秀的传统文化与落后的生活方式、合法的宗教活动与非法的宗教活动、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等等。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此间往往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得以释放的过程,并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从而增加民族关系的处理难度,比如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散居化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这既会增进各民族间的亲近和了解,也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磨擦和冲突。此外,诸如民族平等与市场竞争的矛盾、民族交往需求和民族心理隔阂的矛盾等将会普遍存在,这些都将对我们维持民族关系健康、和谐发展提出新的挑战。

二、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边疆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的民族关系既是边疆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内容,又是其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把我国良好的民族关系推上新的发展水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现阶段这一“现代化建设重要战略机遇期”,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为我国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固本强基”。

(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和谐

第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各民族的相互接近、团结互助和共同发展,是实现真正民族平等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因此,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要保障各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一方面,确认少数民族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继续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和自治权。坚持和贯彻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少数民族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其人口的比例,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另一方面,应该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范围和力度: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政策、规划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也应努力增强自治观念,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自治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治权的效能。

第二,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实现共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来,党和人民政府付出巨大努力,结束了民族压迫、民族隔阂的时代,开辟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新纪元。民族间政治上地位平等、法律上权利平等已经得到实现。民族平等局面的出现,促进了民族团结与互助,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一个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发展的大家庭。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同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当务之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帮助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地区仅靠自身的努力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很困难的,必须依靠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关心和帮助。国家除了提供一些必备的资金和技术给少数民族地区外,更重要的是应给这些地区更多、更灵活的优惠政策,为这些地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内在活力。在考虑经济发展规划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另一方面,一个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归根结底要靠本民族的自力更生。要转变长期依赖国家的等、靠、要思想,发挥民族地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调动边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国家的大力支援与边疆民族地区资源丰富的优势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内部活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生产力的发展。

(二)树立“三个离不开”观念,实现边疆民族人民友爱合作、社会团结和睦

“三个离不开”思想是同志1998年7月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提出的,即“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三个离不开”思想是对我国各民族之间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相互依存的血肉关系的高度概括和生动写照。中国各民族从古代开始,在生产和生活上互通有无,经济和文化上友好往来、合作共事,特别是到近代,各民族在反对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同呼吸、共命运,进行长期的斗争,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赢得了祖国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几千年互相依存的历史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各民族早已结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必须以“三个离不开”为基础,实现民族的团结友爱。

(三)加强各民族互助互利,实现社会对口支援、互动共进

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先天不足与东西部经济的优势互补的现实,决定了必须把社会的对口支援与地区间的互助互利相结合,增进民族间的诚信合作,实现各民族的互动共进。一要实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互补,加强各民族间的互助互利。一方面,地区间存在着优势互补的客观性,但必须要主动出击,使自己的优势得到发挥。此外,民族地区在照顾好传统经济优势的同时,还要积极培育新的经济优势,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还需要国家的调控和协调,确定地区经济的合理分工,规划区域经济的重点,促进不同地区优势的形成和发挥。增进这种经济的互补,既加强了东西部经济的联系,又促进了团结互助民族关系的发展。二要加大互相协助的广度。西部民族地区除要积极建立与东部发达地区的“东西互助”关系外,还应致力于发展西部各省区间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区域经济协作,实行“西西自助”。三要按照“互惠互利,体现支援”的原则,形成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的有效机制。一方面,国家要采取任务分配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县与县”长期对口支援的互助关系和固定的援助模式。另一方面,改变传统的以资金支援为主的方式,加大技术、信息和人才的支援,增强民族地区发展的后劲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四要把各种形式的援助结合起来,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互动共进。

(四)在国际舞台上继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抵抗外来不良冲击和影响

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推动我国民族文化走向世界。以“走出去”为主,以中法互办“文化年”为模式,以政治对话、学术交流、展览、表演、视屏展示、商贸活动等形式,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活动,主动介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由政策,介绍我国少数民族发展成就和正常宗教活动的状况。充分利用各种外交场合和国际舞台,倡导国际关系、民族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反对霸权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宣传我国民族团结、睦邻友好、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和平崛起”外交战略,推动各民族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另一方面,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既要积极参与各种层次和形式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努力在“亚太经合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不断推进“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推动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又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所获得的特殊身份和优惠政策,全力保护和发展我国民族经济,进一步加强我国民族与世界各民族的经济联系,从而以紧密的对外经济联系促进祖国各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和统一。

再一方面,坚持在国内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的同时,在国际上,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主要阵地,以国际反恐联盟为舞台,阐明我国反恐的立场和态度,参与国际反恐活动,利用国际反恐联盟制止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等“”对我国的冲击,重点防范其向西北边境地区渗透,坚决捍卫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在外交活动中积极宣传我国在上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坚决反对台湾分裂势力和外来干涉,努力寻求国际社会对我国对台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尽最大的努力、以灵活多样的外交手段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祖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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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研究范文4

站在国家法的层面上对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进行调查分析,与国家法对照,研究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当中关于林权部分内容与国家法林权部分内容的冲突、互补和调试,寻找更好的林权纠纷解决途径,从中借鉴习惯法的优势,最终对国家相关林权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

黔东南苗族;林权习惯法;国家法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9016802

通过对黔东南若干经典的具有苗族代表性的地区开展的调研,例如从江县、锦屏县、雷山县等,收集苗族习惯法,了解当地林权保护的现状。与国家法对照,研究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当中关于林权部分内容与国家法林权部分内容的冲突、互补和调试,寻找更好的林权纠纷解决途径。笔者旨在从黔东南苗族地区林权习惯法和相关国家法实施现状和存在的纠纷、适用等关系问题,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从本质上进行剖析,通过分析与思考,从而提出合理且符合我国实践的完善建议。

1黔东南苗族概述

截止2010年底,中国苗族人口9426007人,贵州、湖南、云南、重庆、广西等省(区)等地分布广泛。其中,贵州省是苗族人口最多的省份,达到了3968400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简称黔东南)是全国最大的苗族聚居区。截止2010年人口普查,境内苗族总人数1912016人,占黔东南的42.16%,占全国苗族的2028%。

贵州省有苗族人口3968400,全国第一,黔东南是苗族的最大的聚集地,而从江县、锦屏县、雷山县的苗族更具有代表性。

黔东南的森林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天然林又称自然林,包括原始林和次生林两类。原始林是始终未被开发利用的保持原始形态的森林;次生林是后天经人为开发利用但又天然恢复的森林。人工林顾名思义是人为种植并利用的。黔东南的原始林主要集中在自然保护区。全州共有23个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到225125.7公顷。其中雷公山是部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为47300公顷;州级自然保护区9个,面积165349.3公顷;县级自然保护区13个,面积14317.9公顷。

集体林木多属于次生林和人工林,林权保护研究对象主要是这一类林木,林权保护习惯法主要是指这一类林木保护的习惯法,山林在黔东南分布广泛,所以本文将黔东南作为目的地。

从江县境内地势复杂,降雨丰厚。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其中林地310万亩,蓄积活立木592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高达64%,木材质优价廉。自然优势明显,但由于交通问题却无法显现。因此当地林权纠纷大量存在。

锦屏县林地133万亩,森林覆盖率高于从江县为72%,蓄积木材约406万立方米,被称为“杉木之乡”,是南方集体林区县也是省内重点林业县,更是贵州林改试点县。产权不明、农民文化水平有限等原因导致林改以来纠纷不断。

雷山县森林覆盖率达为52%,全县面积的1907%为林地占有,其中草地面积为28%。是现今保持最完好的生态文化净地,也是世界十大森林旅游区之一。自然景观加人文景观结合使之成为热门旅游开发地。在开发与不开发之间,利益冲突激烈,随之纠纷频发。

2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2.1林权纠纷之自然原因

林包括林木和林地,林木生长需要依附在林地之上,而林地之所以能被称之为林地,是因为地上被林木所覆盖。林地、林木天然依附在一起,不可分割,而林权中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出了区分,直接造成了现行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很多矛盾。

贵州全省地貌有四种基本类型,即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省份,被形象的比喻为“八山一水一分田”,天然的地质地貌使得权属划分难度非常大,“田边地脚”容易被忽略,然而这些地方又往往纠纷最集中,黔东南地区民族聚居,苗族更是依山而居,纠纷更是不可忽视。根据地域范围不同,最终产生了省际、州际、县际、乡际、村际、村内林权纠纷问题。

2.2林权纠纷之人为原因

在林权改革过程中由于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学习借鉴,便出现了产权主体不明晰,流转不规范等问题,留下了产生纠纷的隐患。

产权明晰是指所有权的主体之间有明确的界限,而且同一产权的不同权能也要有明显的利益边界。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中包括林木财产权和林地使用权。在实际工作中现行法律法规不能使林权明确化,最终造成林权关系模糊,主体不明确等情况。

林权流转过程中,法律规定林权交易包括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在实践过程中,林木可以转让,林地无法转让,但林木、林地不可分割,转让林木必然造成对林地的占有。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全,从而造成林、地纠纷频发。

林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一定会涉及到财产利益,但实地考察发现村民文化水平不高,文盲较多,法律意识淡薄,而村干部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在利益的诱惑下,滥用手中权力,在村民不知情或者非自愿的情况下转让出卖林权,导致村民“失地”、“失山”,有的甚至签订长期合同,村民“失地”、“矢山”长期化,引发,严重影响民族地区稳定。

3正确认识习惯法与国家法律

3.1黔东南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

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关系,是一个很值得学者去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双重视角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林权问题,希望能通过研究,揭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林权问题上的内在关系。站在国家法的层面上对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进行调查研究,与国家法对照,研究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当中关于林权部分内容与国家法林权部分内容的冲突、互补和调试,寻找更好的林权纠纷解决途径,从中借鉴习惯法的优势,最终对国家相关林权立法提出建议。通过对黔东南若干经典的具有苗族代表性的地区开展的调研,例如从江县、锦屏县、雷山县等,收集苗族习惯法,了解当地林权保护的现状。与国家法对照,研究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当中关于林权部分内容与国家法林权部分内容的冲突、互补和调试,寻找更好的林权纠纷解决途径。

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地区居住的部分苗族擅长森林、林木的栽种、培养、利用、砍伐,长期从事森林、林木、林地的相关经营活动。早在19世纪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一部分经营性人工用材林业。该行业逐渐形成规模化经营,并且有了一整套完整的商业生产模式,以原木生产为基础,造林、护林、采伐、运输作为辅配套措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一批实力强大的商业集团。而世世代代定居于此的苗族早在明清时期开始造林植树,世代以林为生,摸索总结出持续发展,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方法和经验。又经过一段时间的制约和引导,这些方法和经验不断规范化,最终形成了苗族地区林业习惯法。有成文和不成文形式,并且都比较丰富。其中关于林权归属也是大量涉及。黔东南地区苗族在长期以林为生的过程中,对可持续发展,合理使用自然资源有了深入认识,加上社会上保护环境的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得黔东南苗族地区森林资源保护效果十分明显。山林保护习惯法不断丰富,相关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林权作为国家法层面的说法,包括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但都是财产权,不包括精神权力和生态利益等。

3.2黔东南苗族地区的自我解决机制

黔东南苗族地区的苗族同胞有很多自己的纠纷解决途径,对黔东南地区苗族而言,某些方面要比国家法律法规更有优势,所以合理运用民族习惯法来解决林权纠纷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解决途径的重要补充。

苗族是一个稻饭鱼羹的民族,种植水稻历史悠久而且拥有传统技术。苗族的稻田都是依山而看,远远望去层层叠起,形成梯田,最著名的加榜梯田更是远近闻名,家喻户晓,甚至成为了一处很好的旅游景观。苗族居所房前屋后,林边路旁只要有很小的一块土地也要被开成水田,种上水稻,以解决非常紧张的粮食问题。

传说苗族最早迁徙到黔东南地区,是通过“插草为标”来占领土地的,意思是家族将草标插到哪里就占到哪里,插占以后就成了家族的领土。早起由于黔东南地区人烟稀少,相对的土地争议也比较少。随着生产的发展,黔东南地区苗族人口也不断增加,易于种植水稻的比较肥沃的土地渐渐供不应求,随之人们开始把一些林地进行改造,开垦成适合水稻生长的稻田。林地相比耕地而言,距离水源较远,引水困难,而且改造起来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从而导致人口和劳动力较多的家族获得了更多的土地,有的家族田多,有的家族田少,有的家族田好,有的家族田坏,产生了最早的贫富差异,随之矛盾也就多了起来。可耕种的土地几乎都被占了而林地作为潜在的耕地也成为家族之间争抢的主要土地,所以林权纠纷问题越来越严重,解决林权纠纷成为苗族地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棘手问题,有点地方出现了“议榔”,通过召开“议榔”大会,对纠纷进行解决,而主要方法就是通过苗族村寨中的权威人士如寨老、族长和德高望重的长者进行调解,当然也有自行和解的。这些都是基于苗族淳朴的和谐无争的观念和共同生存的意识。这也是中国特色的调解传统,间接反映了中国爱好和平的优良传统。

3.3少数民族林权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试

为了是国家法和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得到更好的调试和变通,特提出以下两点建议。第一点,对于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中规定的认为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和谐的好的地方,国家法可以对其采取适应、融合、过度等政策,在得到检验后,国家可以使其在国家法中有所体现,甚至可以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第二点,对于黔东南苗族地区拥有自己的习惯法这种特殊情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原则,基本初衷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变通性或者补充性法律法规,改变国家法与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的争议点内容,或者给予黔东南苗族地区一定的自治权和法律变通权利,最终使得国家法与习惯法得到很好地适应和对接。

参考文献

[1]胡卫东.黔东南苗族山林保护习惯法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

民族问题研究范文5

关键词:民族地区;贫困;反贫困

一、民族地区贫困情况

(一)国内贫困问题现状

贫困是什么?这个问题一直是贫困理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1990年世界银行在年度报告中对“贫困”作了如下定义:“由于基本需求和权利的缺乏而没有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准”,主要表现为“没有足够的食物,较高的婴儿死亡率,较低的平均预期寿命,较少的教育机会,较差的饮用水,较少的医疗服务,简陋的住房和决策程序中缺乏积极的参与意识”。[1]目前国内外不同的研究机构和个人尽管研究的角度不同,但有一点共识,那就是贫困既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又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是经济、社会、文化等落后的总称,是由低收入造成的缺乏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和服务以及没有发展的机会和手段这样一种生活状况。通常划为两类: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

2007年以前,我国有两个扶贫标准,一是1986年制定的绝对贫困标准,把1985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06元的农村人口定为扶贫对象,绝对贫困人口为1.25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4.8%。后来此标准随物价调整,到2007年时为785元,人口减少到1 479万,占农村总人口的1.6%。二是2000年制定的低收入标准,即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865元以下,在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之间的为低收入人口,当时为6 213万人,到2007年年底,低收入标准调整为1 067元,低收入人口减少到2 841万人。2008年底,我国宣布上调扶贫标准,把绝对贫困标准与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取消将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区别对待的政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按1 196元的扶贫标准,截至2008年底在这个标准以下的扶贫对象为4 007万人。2013年11月29日,中国再次上调国家扶贫标准线,从2010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 274元升至2 300元。由此全国贫困人口数量和覆盖面也由2010年的2 688万人扩大至1.28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3.4%,占全国总人口(除港澳台地区外)的近十分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绝对贫困人口数比例有不断下降趋势,特别是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数明显减少,但仍存在相对贫困程度不断恶化的问题,“增长性贫困”问题突出(即在经济低速增长的同时,贫困问题日益恶化,经济增长并没有为减贫作出贡献),农村贫困主要表现为绝对贫困,城镇贫困主要表现为相对贫困。

(二)民族地区贫困与反贫困状况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大规模扶贫策略,反贫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贫困程度和贫困面得到较大缓解,但贫困问题依然存在并且贫困格局分布发生了新的变化。从贫困地区分布的空间动态上看,我国贫困地区的分布总体上呈现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形成在西部地区集中的态势。根据国务院2011年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作为我国扶攻坚主战场的14个连片特困地区中有近一半多为民族地区。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更是由于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原因,长期处于隔绝状态,而使得其社会经济发展尤为缓慢,贫困问题较为突出。

国家扶贫办最近有一个统计,目前我国贫困人口52%左右是少数民族,并且以每年2个百分点的速度在提升。如下图所示,整个民族地区和民族人口的贫困发生率都明显高于全国贫困发生率和非民族人口。

( 民族八省区:是指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三个省。)

所以,在努力实现中国梦和深度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对少数民族贫困问题的关注不仅关涉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繁荣,更关系到中国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减少民族地区贫困既是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也是促进新时期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二、原因分析

民族地区贫困的原因多种多样,相对比较复杂,有自然因素方面的,有政策方面的,也有民族地区人口因素方面的原因。

(一)自然因素

我国民族地区从地理位置来讲,大部分分布在祖国内陆边疆地区,而且多处于高山峡谷、山地丘陵之中,这样的地理因素本身会影响其对外开放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础设施和通讯信息的发展;另外,民族地区相对来说是远离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核心区,这种边缘性又强化了其封闭性,使得民族地区在发展过程中直接受发达地区的产业和资源转移难度加大,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阶段落后于全国总体水平,市场化程度低;民族地区内部人口和经济活动的空间高度分散性,这种影响又被进一步放大。加之地域文化阻壑,近几年的研究发现民族地区存在着经济增长与减贫效应不对称的现象,即增长性贫困问题。

(二)政策因素

政策设计不配套,现行减贫机制不足。如我国农村减贫主要以救济形式对老、少、边、穷地区每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大量资金救济,民间有句话叫“救急不救穷”,救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族地区的贫困程度,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甚至有些地方滋生出“吃拿卡要”的腐败现象,“多挤多占”的社会弊病和“等靠要”的懒惰恶习,使得减贫成为“形象工程”。这样不仅造成国家负担加重和资源浪费,对于贫困地区的长期的脱贫来说起不到“治本”的作用。

在城市扶贫方面,社会保障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所用,但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我国西部地区一定程度上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或城市,所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能起到缓解和调整收入差距的目的,反而进一步拉大了差距。造成相对贫困人口数目的扩大。近几年来,城市贫困主要表现为相对贫困人口数量的扩大。

(三)“能力贫困”

印度裔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得主阿妈蒂亚·森曾提出一个概念叫“可行能力”,他认为,“贫困不仅仅是相对地比别人穷,而且还基于得不到某些基本物质福利的机会,即不拥有某些最低限度的能力贫困,最终并不是收入问题,而是一个无法获得在某些最低限度需要的能力问题”[4]在新世纪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人口来讲,他们所面临的不仅是收入贫困,而且是能力的缺乏,能力的缺乏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而知识则是其能力发展中至关重要的部分,知识水平低下即是导致收入贫困的深层次原因,其本身也是一种非常致命的贫困,目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知识贫困非常突出,当然也直接地导致了民族地区贫困群体的“可行能力”缺乏而失去发展的机会。据统计,我国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其中一半文盲分布在西部地区,陕、甘、宁、黔、藏、滇、青海、新疆、内蒙等省区的人口总数占全国 15%,而文盲数却占全国50%。大量文盲人口的继续存在肯定不利于这些落后地区摆脱贫困,形成教育落后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

三、对民族地区反贫困问题的反思

(一)政府反贫困政策民族差异性不够

针对我国剩余贫困人口越来越集中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情况,下一个阶段反贫困的主要投入应转向少数民族地区。从以往扶贫实践来看,大一统、“一刀切”的宏观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作用有限,新时期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步伐,必须转换思路与理念,以民族地区和民族地区人口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做到必须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大多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政府应该立足比较优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区域内具有优势的资源和要素,培育主导产业,化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使区域内产业结构优化发展。

另外,少数民族的群体特征、文化制度安排是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经历后形成的,其变革的速度要远远滞后于经济变化的速度。在未来的扶贫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自身的文化制度安排。以其为载体,设计适合的扶贫政策和项目,如开展民俗旅游项目和推广少数民族特色产品。少数民族的饮食、服饰、歌舞文艺、医药都具有其特色,民俗旅游不仅有利于增加收入,同时对本民族的文化保存和传播也发挥了作用。在不具备开展民族旅游的条件下,应该积极地将少数民族的特色资源打入市场,通过市场交换增加少数民族贫困农户的收入,缓解收入贫困。

(二)非政府形式扶贫效用应运不充分

从80年代初以来的扶贫工作多数是政府行为而不是社会行为,虽然我们也一直在倡导社会扶贫,但在现实中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一方面,扶贫资源主要依赖政府的投入,没有建立起市场和社会筹集与动员资源的必要制度,使脱贫的基础十分脆弱,一旦政府退出或减少对扶贫的支持,原来依靠政府资源投入实现的脱贫效果有可能部分消失;另一方面,各项扶贫计划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容易产生与计划经济相关联的各种弊病,穷人和贫困地区的基层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对扶贫开发的主动参与较少,决策和实施的盲目性较大。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指出“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强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等群众组织以及海外华人华侨参与扶贫”少数民族地区的聚居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民族地区习俗、文化凝聚力较强的特点,可以充分发挥民间社会组织、民间社团的作用以补充政府扶贫的局限性。

(三)加快知识脱贫,提高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绝对贫困人口的数量在不断减少,人力资本缺乏作为导致贫困的一个原因,它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注重提高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就要加强民族地区教育资源投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增强他们掌握和利用就业机会!进行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形成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另外,创新基础教育办学模式,多渠道筹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教育发展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留得住教育发展人才,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劳动力素质。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1990 年世界发展报告[R].中国财政经济 出版社,1991.

[2]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民族问题研究范文6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 省际迁移 人口素质

新疆少数民族人口省际迁移现状

新疆人口近10年增长较快,由2000年的1849.41万人增长到2009年的2158.63万人,增长了16.72%,远远高于全国5.4%的人口平均增长率。新疆人口的快速增长除了少数民族的生育率较高引起的人口自然增长因素外,大量疆外人口的迁入和较低的疆内人口的迁出规模也是主要因素之一。

目前新疆人口的跨省迁移主要有几种途径:一是出疆务工。这类人员以青壮年居多,主要流向疆外的发达城市。这类跨省迁移成为新疆少数民族省际迁移的主力。二是疆外自主创业。很多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外省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经营民族特色产品。三是出疆学习。随着新疆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政策鼓励,越来越多少数民族学生通过高考前往内地的大学学习科技文化知识,学习人数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还有一些疆内企、事业单位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派遣工作人员赴内地进行学习或培训,以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等方式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也是城市流动少数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来看,新疆少数民族人口迁移规模低于其他省份,主要原因在于不同迁移动机导致的迁移行为对受教育水平的需求差别较大。

新疆少数民族人口省际迁移活跃度缺乏的原因

自然环境原因。新疆部分地区自然条件恶劣,位置偏僻,交通闭塞,生产资源缺乏,开放程度很低,特别在文化开放程度方面,很多都是族内通婚,很少人能用汉语流畅交流。这一类型的民族人口迁移和流动都几乎停滞。地理偏僻和文化封闭,特别是语言不通构成了迁移流动的主要障碍,以至于即使面临人均资源占有量很少这样巨大的迁出地推力的困境,也很难向外流动。由于异地迁移将使少数民族离开世居之地,而迁入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与久居环境有关的习俗、禁忌乃至习惯与他们原聚居地往往差异极大甚至有天壤之别,大部分少数民族不能融入新的环境,对新的地区环境适应能力相对较差,影响了人口迁移数量。

经济原因。居民收入是制约其迁移能力大小的原因之一,由于新疆少数民族聚居村、贫困村经济发展滞后,居民收入低,居民能够支付迁移成本的能力就低,制约居民迁移。

劳动力自身原因。随着现代化产业的加快发展,知识、技术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了经济利益他们首先雇佣技术工人和素质较高的人。由于新疆少数民族知识技能掌握相对落后,制约了迁移人口收益的增加,降低了择业范围和成功寻找到工作的概率。因此,其对迁移后的生存能力信心不足,存在畏惧迁移心理,造成自身迁移动力不足。

政策原因。虽然政府鼓励少数民族迁移(外出务工),但仍然没有明确的政策体系支持,还存在一定的制度约束。由于目前中国城乡隔离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仍然存在,城市居民享有政府的各种福利待遇,而迁移至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仍然被排除在许多应该享受到的政府服务之外。另外,迁移至异地后,由于户籍问题解决困难,不能享受到迁入地原居民所享受的大部分待遇,在吃、住、就业、加薪、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难题;再如用工单位、企业处于强势地位,造成拖欠迁入者工资等难题仍然没有有效解决的保障性政策等,这些都降低了迁移的动力。

其他原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除了一般流动人口的各种困难与烦恼外,还有作为少数民族的特殊困难和心理适应问题。一方面,大中城市居民绝大部分是汉族,他们语言相同,习俗相近,生活上不受任何障碍,而对少数民族来说许多城市不具备一些少数民族必备的生活设施和条件。另一方面,一些少数民族固有的生活习俗和需要相对应的一定设施。②由于上述原因,许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其他城市甚感不便,他们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比汉族流动人口深刻。这是阻止一些少数民族人口进一步流动的障碍。

新疆少数民族人口省际迁移对人口素质的影响

新疆少数民族人口从健康素质来看,平均预期寿命只有67.41,低于全国71.4的平均水平,位列全国倒数第五。文化素质方面,虽然新疆文盲和半文盲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就受教育居民的实际素质而言,并不像数字所显示的那样乐观。从事科研活动的少数民族人员不少,但突出成果较少。新疆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总体不高的状况,势必影响新疆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

虽然国家和地方制定了相关政策促进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但相对封闭的环境、自然资源的限制、经济增长与人口素质的相互制约关系等硬性约束使新疆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状况一直不能满足新疆跨越式发展的需求。对发达国家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研究表明:推动少数民族人口迁移,打破自然条件的局限,开阔视野,加强适应能力是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重要途径。人口迁移对人口素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人口迁移有利于提高身体素质。少数民族人口迁移,必定会增加各民族之间通婚的概率,对于少数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将带来明显的益处。不仅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更有助于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和智力水平。

少数民族人口迁移促进了传统观念意识的改变。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打破了民族地区的封闭,促使少数民族成员从自然经济和传统小农经济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为他们改变落后观念意识提供了契机。这样,城市文明和市场经济的冲击和熏陶促使少数民族成员改变传统的落后观念,现代意识得到加强。

少数民族迁移人口在知识技能方面得以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大中城市,一方面少数民族成员本身经过城市文化的洗礼,文明素质得到提高,现代意识得到加强。另一方面,通过人口流动,促进了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接触和联系,少数民族在发达地区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技能,汉语水平得到较快提高。而汉族通过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接触,也可以加深对少数民族文化、习惯和宗教的了解。

少数民族迁移人口对本民族地区人口素质的贡献。少数民族外出打工者大多要将收入的一部分寄回家乡,以解决留守家庭成员的生计和生产问题,客观上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也可解决一些贫困家庭教育资金短缺问题,减少少数民族地区的辍学、休学现象。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外出打工者返乡创业,将他们的技术、资金拿来为家乡建设服务,而且带来城市文明和新的价值观影响当地人们的思想意识,促进当地人们的观念转变。

少数民族迁移人口的子女获得更多样化的教育资源。在贫困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由于自身在教育上投入能力和意愿不强,加上地域原因,造成其子女获得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人口迁移后,在新地域居民的影响及就业需求的压力下,迁移人口势必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问题;按照一般迁移规律,迁入地的各种条件(含教育条件)都要远好于原聚居地,加之迁移人口思想观念和经济条件的改善,在子女教育方面的投入能力和意愿增强,将使迁移人口的子女获得更多样化的教育资源,进而提高迁移人口的思想观念和文化知识水平。

完善新疆少数民族的有序迁移机制

少数民族迁移在缓解区域承载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口素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从迁出地和迁入地两方面形成人口迁移的良性发展机制。

迁出地政策。新疆的少数民族迁移政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照法律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政府要通过规划等手段引导人口流动。人口迁移必须贯彻发展性迁移的原则,即以人口和劳动力人力资本提高为先导,以稳定或者比较稳定的就业机会为基础的迁移,才是长效的、稳定的、和谐的迁移。

迁入地政策。随着人口迁移规模的扩大,建立健全迁出地和迁入地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已经成为当前为人口迁移提供保障的基础工作。国务院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文件,为人口迁移提供了原则依据,迁入地区应在不违背相应文件的基础上,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使原来的“高门槛、一次性”,过渡到“低门槛、渐进式”地获得权益。

总之,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既极大地增强了城市的人口吸纳能力,也极大地加快了少数民族人口迁移的步伐;随着社会各方面改革的逐步到位,加上迁徙调控法治局面的逐步形成,少数民族人口迁徙必将走向有序、健康之路。(作者单位: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文系新疆大学院校联合资助项目,课题编号:XYD80203)

注释

民族问题研究范文7

关键词:高克恭;民族;西域;回鹘

高克恭是元代著名的少数民族画家,《故太中大夫刑部尚书高公行状》中“其先西域人”的表述,使得后人对其族属的表述纷纭。近代的论证主要集中在两种说法上。一说维吾尔人,一说回回人。“其先西域人”的“先”是何人?邓文原在《行状》中提到高克恭的曾祖父时用了“曾祖某”与“谱碟散佚,莫迹其所始”。可见,其曾祖父辈以上不是功业显赫的名门,所以无事迹可述;所谓的“先”,也就表明其曾祖父以上是生活在西域的,高家是从祖父辈移居大同的。从相貌特征上来看,润云:“高侯回纥长髯客,唾洒冰纨作秋色。”张雨云:“我识房山紫髯叟,雅好山泽嗜杯酒。”可见高克恭具有西域人的血统应该是无误的。除了邓文原的记载之外,相关的证据还有:“西域高侯自爱山,此君冰雪故相看”;“西域才人画似诗,云山高下墨淋漓”以及“房山居士高使君,系出西域才超群”;这些与高克恭同时或稍晚元人的诗句也表明,高克恭是西域人在当时具有广泛共识的。

1.名称的由来与变迁

从字面上来看回鹘、回纥、畏兀儿、畏兀、辉和尔、瑰古、伟吾尔,均为回鹘语Uighur的不同音译,他们虽然是同一个词,但是他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指代的对象还是有区别的。回纥是唐代对袁纥与仆固、同罗、拔野古等的总称。贞元四年(788年)自请改称回鹘,取“回旋轻捷如鹘”之意。畏吾儿,亦作畏吾而、畏兀、畏吾、委吾等,是元明两代对回鹘一词的异译。回回,为宋辽之际“回鹘”、“回纥”之音的误传误读。

元代的色目人主要包括回回人、畏吾儿人、唐兀人与钦察人。唐兀人是西夏的遗民,钦察人是钦察汗国的国民。畏吾儿人是高昌回鹘的后裔,“《元史》有时将畏吾儿人称为回鹘人,或是称他们为高昌人。”[1]回回人的概念比较复杂,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概念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指来自花剌子摸的旧地,或来自更远的中亚细亚的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其二,是公元7世纪末,来华定居的穆斯林侨民,他们到中国经商,留居广州、泉州等地,与汉族通婚及其后代;此时还未形成民族,也未出现“回回”这个名词。从广义的概念来看,元代“回回”这个词经常被混淆,蒙古统治者将不少有伊斯兰文化背景的人称为“回回”。在汉族人眼里,“回回”的概念似乎还要广泛,这也许是由于元朝的幅员过于辽阔,对于相对封闭的汉族来说,短期内如此多的外族的涌入,他们无法一一理清头绪,于是采用了一种最简单的排除法,非汉族、蒙古族都冠以“回回”的称呼,用法上有点象今天的“外国人”。

2.学术界的两种观点

2.1回族观点的简单梳理

陈垣据泰定时平章政事乌伯都刺为高克恭之婿,又据程拒夫《雪楼集》卷2乌伯都刺三代封制,其父为益福的哈鲁丁,系至元时回回国子学教授亦思替非文字之人,知为回回人。益福的哈鲁丁为高克恭之亲家,以此断高克恭为回回人。润又云:“高侯回纥长髯客,唾洒冰纨作秋色。”陈垣认为:“五代时回鹘既衰,渐有改奉伊斯兰教者。元初诸人对此等外教多不能辨别,故统目之为回纥。长春西游记、刘郁西使记之所谓回纥,皆指伊斯兰教国。其后渐觉有不同,于是以畏吾、伟兀等代表昔日之回鹘,以回回代表奉伊斯兰教之回纥,凡元史所谓畏吾儿者回鹘也,其称回纥者回回也。王恽玉堂嘉话卷三云,回鹘今外五,回纥今回回也。元史太祖纪,汪罕走河西、回鹘、回回三国,是元人目中回鹘与回回二也。世祖纪卷十言回回人中阿合马才任宰相,而奸臣传则称阿合马为回纥人,是元人目中回纥与回回一也”。陈高华先生的《元代画家史料》认为“高克恭按其族源,属于色目人”。又说:“有的记载说他是‘回纥长髯客’,可知其祖先应是伊斯兰教徒。”[2]此后亦多以此为据。

润确实在十几岁时见过高克恭,润曾学画于姚子敬,姚子敬与高克恭的关系非常好,“尝举江南文学之士敖君善、姚子敬、陈无逸、倪仲深于朝,皆官郡博士。”子敬言:“一日,公问:‘人生至贵者何?’子敬方隐度以对,公曰:‘无求’。”同时润在大都任职过四五年的时间。元中期以后“回回”、“畏吾儿”两词使用广泛,润对于有伊斯兰教背景的人称“回回”应该是清楚的。虽然有人认为“回纥”其实是“回回”一种比较高雅的写法,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回纥”也是“回鹘”的古称。

2.2维吾儿族观点的简单梳理

明初曹昭在《格古要论》卷上“古画论”中载云:“高士安,字彦敬,回鹘人。居官之暇,登山赏览,喜湖山秀丽,云烟变灭,蕴于胸中,发于毫端,自然高绝。其峰峦皴法董源,云树学米元章,品格浑厚,元朝第一名画也。”曹昭认为此高士安就是高克恭。曹昭以后,明代另一位鉴赏家张丑(青夫)也沿袭曹昭的说法。从“回鹘”推断高克恭是畏吾儿,高士安就是高克恭,《辞海》沿袭此说认为他是畏吾儿人,后来的书籍也亦多以此为据。当然,也有人认为高士安不一定就是高克恭,但马明达先生在《元代回回画家高克恭丛考》中通过对高克恭在《眠食安好帖》中自言有兄名高子安,根据昆仲间名字不以字排,不合情理,推断高克恭原名为高士安。此论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然而,我们仅根据“回纥”、“回鹘”二字,来推断高克恭是“回族”还是“维吾儿族”显然是武断的,因为一个民族的形成要考虑到地理位置、文化传统、语言文字、等多个因素,而且高克恭出生在民族形成之前,所以要探究其身份最好从大的社会背景来考虑,而不要拘泥于个别的字句。

2.3民族问题的分析与推断

上文在提及“其先西域人”时谈到,其祖父高乐道或曾祖父在金朝时就可能已经来到了中原,所以才在元朝的“占籍”中将自己称为“其先西域人”,否则直接用“西域人”或“畏吾儿”岂不更好。同时“其先”是西域人,我们不仅要问其后是什么人呢?只能是金朝人。其实在元代只有完全汉化的金人才被列入“汉人”,大多数仍被看成色目人,高氏虽已高度汉化但是他的相貌特征,显然还是色目人。所以《四库总目》中的称其为金人也有一定合理性。此外还有一些旁证:其一,从高克恭的姓氏来看,高克恭祖孙三代的姓名,已完全仿照汉族习惯,而不象同期到中原的西域人及其后裔那样以西域人名(通常是阿拉伯语常用人名)通行,如:高克恭的女婿乌巴都刺,可见高氏家族汉化更深。其二,高嘉甫的归隐是否可以解读为一臣不侍二主,否则与关心“经世要务”又要“归老房山”的行为相矛盾。但这显然不是高克恭族属的终结,而是其华化过程的演绎。要回答高克恭是喀喇回鹘,还是高昌回鹘。首先要解开“凡元史所谓畏吾儿者回鹘也,其称回纥者回回也”。元初地理上的再次断裂源于高昌回鹘的归顺,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将西域分割为察合台汗国与高昌回鹘国(畏吾儿)。从《长春真人西游记》与《北使记》来看,在当地伊斯兰教徒与佛教徒是混存的。高昌回鹘的统治者奉行比较宽容的宗教政策,中亚原有的许多宗教,如萨满教、摩尼教、基督教之别派景教、袄教,甚至伊斯兰教,还有中国传统的道教都曾在此流行,形成了以佛为尊,各教并行的局面,所以高昌回鹘地区的拥有大量的伊斯兰教背景的人。而原喀喇汗国范围内,西辽的皇帝是佛教徒,蒙古的统治者信奉喇嘛教,所以也非伊斯兰教一统。在元初“回鹘”、“回纥”只是对原西辽地区两种不同信仰人群的称呼,而非地理区域的划分,更非民族的概念。至元之后,由于政权的割裂,改“回鹘”为“畏吾儿”,改“回纥”为“回回”,而“畏吾儿”、“回回”在很大层面上转化为地理区域的划分,因此在不同时期这两种区分是不一样的。同时,改“回纥”为“回回”又使得他们与真正的“回回”混淆起来,这是元代统治者的另一种误解。

从当时的角度来看,高克恭的祖先应该是西辽国人,其后入金入元;西辽的民族有回鹘、吐蕃、契丹、汉、蒙古等民族,不过回鹘占多数。高克恭是广义回鹘人的后代,至于是“回纥”还是“回鹘”,即有没有伊斯兰教背景,无从考证;润的“回纥长髯客”只是孤证,而且“回纥”一词语意模糊;至于女婿有伊斯兰教背景,与高克恭的伊斯兰教身份亦无关系。曹昭的“回鹘人”的考证也应该被看成是民族的统称,并不完全等同于元代的高昌回鹘(畏吾儿)人。高克恭的祖先离开西域的时间早于元初,在西辽的统治下并无“回纥”与“回鹘”概念的区分,所以这样的研究是徒劳的。因此,在元代,高克恭的祖先属于广义的回鹘人,但由于至元以后回鹘专指“畏吾儿”,而高克恭并不能确定自己是畏吾儿人,为了避免误解,所以干脆用了“西域”的概念。

按通行的民族划分来看,回族与回纥、回鹘均无关系。回族虽然是回回族的简称,但“宋人的《梦溪笔谈》和《黑鞑事略》中,指的是回鹘。《元史》和《元典章》,指的是伊斯兰教和信奉伊斯兰教的人。明清的文献中,主要指回族即回回族。”[3]可见回族是形成于明朝的,而高克恭出生在回族、维吾尔族产生之前,元代的回回人可能是后世的回族人,也可能是维吾尔族人,所以我们的研究只能是推断。

维吾尔族形成的地域主线是:漠北回鹘喀喇回鹘、高昌回鹘等西辽察合台汗国、高昌回鹘(畏吾儿)察合台汗国维吾尔族。宗教的传播,伊斯兰教从察合台汗国传向畏吾儿(高昌回鹘)地区。虽然在维吾尔族的形成上史学界还有争论,但是从地理位置上来看,它应该包括喀喇回鹘汗国、高昌回鹘汗国;从人员构成上来看,它应该包括广义的回鹘人;在上信奉伊斯兰教;在名称上源于畏吾儿,即明代对元代高昌回鹘的称谓的进一步演化。

综上所述,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回族是由信仰伊斯兰教的民众而逐渐形成的民族。维吾尔族是由居住在西域的回鹘人皈依伊斯兰教而形成的民族。因此,将高克恭看成今天的维吾尔族人,较为贴切。

参考文献:

[1]黎东方.细说元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15.

[2]陈高华.元代画家史料汇编[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0.1.

[3]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764.

注释:

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缉组:《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集部·元別集类》,(92集姚文公牧庵集·燕石集·中庵先生刘文简公文集·鄱阳仲公李先生文集·传舆砺文集·巴西邓先生文集)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本文中简称为《行状》。

[元]润:题高彦敬《房山图》,载《存复斋集》卷10。

[元]张雨:高尚书山水,仲川弟请题横幅上,载《贞居先生诗集》卷3。

在元代也不是所有的信奉伊斯兰教的人都被称为“回回”,如:钦察人也信奉伊斯兰教,但并不被看作“回回人”。

有时亦将非穆斯林冠以回回之称,如称犹太教徒为“术忽回回”,称来自叙利亚的基督教徒为“爱薛回回”,称信仰东正教的阿速人为“绿眼回回”。

陈垣:《元西域人华化考》,(卷5《美术篇·西域之中国画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润曾学画于姚子敬,姚告诉他,“艺成而下,足以掩德”。戒以勿勤画事,适值高克恭至,观其画转而告诉姚曰:“是子画亦有成,先生勿止之。”(转引自陈传席:《中国山水画史》,南京:江苏美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参见[元]邓文原:《行状》。

民族问题研究范文8

【关键词】甘肃;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甘南

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是困扰甘肃发展的一个难题,也是制约其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一个挑战。目前,甘肃省贫困地区发展的总体特点是贫困面广、程度深、返贫率高。同时,甘肃作为国家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密集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正是困难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大利好消息。作为全国十个藏族自治州之一的甘南藏族自治州,是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也是藏族同胞主要聚居地之一,藏文化十分丰富,持续、深入、全面探讨谋划建设甘南藏区脱贫致富示范区项目,对促进甘肃民族地区实现脱贫致富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利于为民族地区、农牧区脱贫致富提供经验。

一、谋划建设甘南藏区脱贫致富示范区项目的价值分析

谋划建设甘南藏区脱贫致富示范区项目,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生态和示范价值。

第一,经济价值。有利于甘南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现代畜牧业、特色农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产业化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农牧业互补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的建设;有利于增强甘南整体经济实力,为甘肃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社会价值。有利于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和统一广大农牧民思想,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继承和发扬民族精神,发展民族精粹,实现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政府公共应急能力的不断提升;有利于特困地区农牧民素质的持续提高,拓宽农牧民就业渠道。

第三,生态价值。有利于本地区生态保护和恢复,为黄河、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奠定区域基础。

第四,示范价值。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的示范意义。甘南州作为甘肃省主要的畜牧业基地,与我国一些主要的畜牧业生产区一样,存在着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通过合理发展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走出一条生态保护与畜牧业良性互动的特色发展之路,为其他畜牧业生产区提供样板。藏文化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的示范意义。甘南作为我国十个藏族自治州之一,承担着藏文化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的重要使命,通过大力发展藏医药教育事业、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有效保护和创新民族文化,为其他藏区文化发展提供相关经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的示范意义。通过甘南藏区脱贫致富示范区的建设,为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提供范本。农牧业互补发展的示范意义。通过农牧业互补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其他农牧区经济发展提供经验。

二、谋划建设甘南藏区脱贫致富示范区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谋划建设甘南藏区脱贫致富示范区,是基于甘南自然特征、民族分布、生态地位等做出的考虑,有助于本地区人口素质的提高、藏文化的传承和创新、生态环境的改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同时,谋划建设甘南藏区脱贫致富示范区具有一系列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一,政策优势明显。甘南藏族自治州是国家扶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区域,在全国版图上的战略地位及在民族团结进步和各民族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识;甘南作为黄河水源重要补给区,在国家生态安全及生态建设、水源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已得到了国家的广泛关注。根据甘南的特殊地理位置、民族分布和社会发展程度等特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甘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涉及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林牧区发展等方面,这为甘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第二,领导高度重视,部署明确。甘肃省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开展以单位联系贫困村、干部联系特困户为主要内容的“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这是甘肃省扶贫开发攻坚工作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甘肃省“十二五”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扎实推进的有效实践,对甘南藏区实现脱贫致富意义重大。

第三,甘南各种资源特色鲜明。旅游资源独具特色。甘南是古丝绸之路唐蕃古道的重要通道,是离内地最近的雪域高原,自然风光秀丽,民族特色浓郁,风土人情独特,有尕海―则岔部级自然保护区、莲花山和冶力关国家森林公园以及桑科草原、黄河首曲、大峪沟、沙滩森林公园等几十处优美的自然景区;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夏河拉卜楞寺、卓尼禅定寺和碌曲郎木寺等藏传佛教寺院;有天险腊子口、俄界会议遗址和甘加八角城等二十多处历史遗址;有香浪节、晒佛节、采花节、花儿会、插箭节等几十种民俗节庆活动。畜牧资源优势明显。甘南州是甘肃省主要的畜牧业基地,拥有亚高山草甸草场4084万亩,占全州总面积的70.28%,草地可利用面积3848万亩,占草场面积的94.22%,是青藏高原和甘肃省天然草地中载畜能力较高,耐牧性较强的草场。中藏药资源丰富。甘南是甘肃省主要的药材区之一。境内蕴藏的纯天然野生中藏药材850余种,中藏药材蕴藏量为5243万公斤。水能资源得天独厚。黄河、白龙江、洮河、大夏河四条河流及其120多条支流纵横全州,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361.37万千瓦,占全省水能总蕴藏量的21%。

第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黄河上游生态保护与建设正加快实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第五,政府公共应急能力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平安甘南”建设有效推进。

第六,群众基础良好。甘南人民群众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态度积极,渴望脱贫致富的愿望非常强烈。

三、谋划建设甘南藏区脱贫致富示范区项目的举措分析

甘肃民族地区脱贫应坚持开发式扶贫与参与式扶贫相结合的方针,实行集中连片扶贫开发模式,实现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自身努力摆脱贫困,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手段,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甘南的扶贫开发必须结合自身地理特征、自然类型、流域分布、民族分布等特点,充分利用国家的藏区政策、林牧区政策和民族政策,围绕减贫和增收两大目标,以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以改善民生为核心,通过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藏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和生态农业、生态移民、发展高原特色生态旅游等措施,谋划建设具有藏区、林牧区特点的甘南藏区脱贫致富示范区。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以贫困地区人口素质提升为重点,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输血”固然重要,但是“造血”更加重要,因此,要继续通过“雨露计划”、“两后生”教育等政策的实施,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素质,实现智力扶贫。

第二,立足地方文化特色,通过大力发展藏医药教育事业、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有效保护和创新民族文化。

第三,开发特色资源,发展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和生态农业,实现产业扶贫。充分依托甘南州资源优势,加快推进青稞、油菜、中藏药材、蔬菜等产业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以牦牛、藏羊繁育为主,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畜牧业,实施农牧互补战略。

第四,通过易地搬迁,实现生态扶贫和移民扶贫。教育群众改变故土难离的观念,对一些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地区的群众实施异地搬迁,消除生存发展的瓶颈制约。

第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的大好机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通过兴修改造乡村道路、新建改建人饮工程、更新改造民族用品加工厂、改造翻新危房,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积极挖掘旅游资源,结合甘南民族特点和旅游资源分布情况,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生态旅游。

民族问题研究范文9

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威宁当地的留守儿童数量大,比例高,问题多,对社会的影响较大。留守儿童存在家务负担过重、关爱缺失、教育不足和安全没有保障等问题,父母长期外出务工与留守儿童两地分居在农村呈现出常态化的趋势。本文针对留守儿童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方面提出了发展地方经济,改善地方交通,组织帮扶机构和补充学校教育功能等相应对策。

【关键词】

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发展经济

威宁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是一个多民族的自治县,隶属毕节市管辖,是国家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截至2014年外出务工农民总数为278,072人,其中省内务工104,671人,省外务工173,401人。威宁县农业人口较多,多高原山地、山高谷深,自然环境恶劣,地理位置不佳、交通不便,经济发展落后,各乡、村留守儿童比例逐年升高,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大部分当地人观念陈旧,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父母关怀,身心发育不健全。近些年,毕节当地留守儿童意外事件频发,对社会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本文通过调查分析威宁当地留守儿童的生存状况、教育状况和发展状况,为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威宁县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提供参考。

一、威宁县少数民族留守儿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其他地区留守儿童相比,威宁县少数民族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更加严重,当地留守儿童家务负担更繁重,更缺少关爱,教育不足,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他们由刚开始的物质生活匮乏转变为现在的精神生活缺失,当地留守儿童存在着更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家务负担繁重。

当地留守儿童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祖父母等临时监护人的劳动能力有限,因此无论是家务还是农活大部分都落在了留守儿童的身上。当地留守儿童除了要完成家庭基本的做饭、洗衣服、收拾房间等家务,还要喂养牲畜和负担一部分的农活,尤其是秋收季节,因山区缺少机械化,需要这些留守儿童完成收获工作,当地的孩子是背着背篓长大的,十三四岁的孩子就像成年人一样,背着上百斤的重物走山路。繁重的劳动的确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吃苦精神,但也影响到了留守儿童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生存障碍已经对他们的身心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关爱缺失。

与其他留守儿童相比,当地留守儿童更缺少父母的关爱,外出务工人员每年回家次数偏少,甚至几年回家一次,而且停留时间较短,没有充足的时间给予孩子足够的照顾,而且不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留守儿童没有保持足够的通讯联络,缺乏情感交流,同时一个或一对老人照顾的孩子数量较多,不可能每个孩子都能给予足够的关心,久而久之,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容易产生隔阂和陌生感。《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活动调查分析报告》显示,由于长期远离父母,超过四成的留守儿童感到孤单。这种长期缺乏亲情的成长环境,导致留守儿童在生活上的难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在情感的培养上缺乏亲情教育,甚至个别极端的孩子由于长时间的精神压抑产生了精神和心理疾病。[1]

(三)教育不足。

与其他地区的留守儿童相比,当地留守儿童教育不足的问题更加严重。在家庭教育方面,由于隔代监护人没有辅导留守儿童学习的能力[2],当留守儿童遇到学习上的困难,没有必要的学习辅助工具,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指导,学习压力大,甚至会对学习产生恐惧心理。在学校教育方面,山区的教学设施不健全,课程安排单一,仅有基本的文化教育,缺乏必要的性教育、心理教育、品德教育、美育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当地留守儿童在创新、合作、语言和动手等诸多方面的能力不足。学校在教育方面的缺失导致留守儿童在生活中遭遇意外伤害事件时不知如何应对,阻碍了留守儿童的全面发展。在社会教育方面,当地教育文化设施落后,针对留守儿童开设的教育活动偏少,当地留守儿童受到的社会教育有限。

(四)安全没有保障。

当地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存在着更多的安全隐患,由于父母长期疏于照顾,祖父母等临时监护人由于年老体弱、安全防护意识弱等多方面原因,不能很好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义务,导致留守儿童生病不能及时就医,遭遇意外伤害的数量增加。更严重的是一部分留守儿童甚至没有临时监护人,年幼的兄妹几人一起生活的现象在当地普遍存在。2012年11月19日,毕节市5名留守儿童被发现在垃圾箱生火取暖时闷死;2015年6月9日,毕节市大方县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喝农药中毒身亡;2015年8月4日,毕节纳雍县勺窝乡中心村两名留守姐弟被发现在家中遇害,当地留守儿童的生存困境发人深省,安全隐患的扩大化逐步升级,近几年,当地奸淫幼童事件屡有发生,而且多为留守儿童。

二、威宁县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问题的成因分析

近些年,贵州民族地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大量增多,因自身经济条件居住不稳定、子女受教育等因素的制约,他们无法将子女带进城市,只能留在农村,由此产生“留守儿童”问题。[3]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

(一)家庭贫困,经济水平受限。

威宁当地经济不发达,企业较少,缺乏就业机会,为了维持生存,只能选择外出务工,到省内或省外经济较发达地区寻求工作机会,随着外出务工人员逐渐增多,导致留守儿童数量增加,比例升高。外出务工人员因自身文化程度低、收入水平低、居住环境不稳定、子女入学受限,携带子女条件不足,只能将子女留在农村,这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二)思想观念陈旧,“多生”现象普遍。

当地村民观念陈旧,长期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由于“求子心切”,有些家庭甚至生育了六七个孩子,女孩数量偏多,以至于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多子女的抚养问题使农民经济负担越来越重,不得不选择外出务工,这样一对或一个老人照顾多个子女的孩子,每个子女的孩子数量较多,老人的负担也越来越重,这种“多生”现象加剧了留守儿童问题。

(三)教育落后,投入不足。

在家庭方面,父母长期外出务工与留守儿童两地分居,留守儿童和父母之间空间距离大,缺乏沟通交流的机会,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不足;在学校方面,教育条件差,硬件设施落后,教师流动性大,仅基本的文化教育,心理、情感和成长的教育补充不足;在社会方面,当地教育文化设施落后,缺少开放式的教育活动,留守儿童受到的社会教育有限。

(四)社区或农村基础建设落后。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落后,留守儿童能利用的公共设施寥寥无几,课余文化生活枯燥单调,留守儿童缺乏必要的社会物质条件和行政制度保证,主要表现在:娱乐文体设施缺乏,几乎没有体育器械;司法治安薄弱,缺少治安点,留守儿童没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缺乏卫生基础设施,留守儿童受到意外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救治;针对留守儿童的行政制度不健全,留守儿童的生活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

三、解决农村少数民族留守儿童问题的对策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呈现出的新特点、新变化,从不同角度折射出家庭、学校、政府等各环节的管理缺失,应把留守儿童问题纳入各权力部门的视野之中,改善留守儿童的生存环境。

(一)缩短留守儿童与父母的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教育是其它教育所不能取代的。一是尽量缩短留守儿童与父母的空间距离,外出务工人员可以就近务工,增加与孩子相聚的次数,也可以让孩子假期与父母团聚或者父母一年多返家几次等方式,尽可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让留守儿童感受到父母的关爱;二是各级权力部门应注重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培训,空间上的距离不代表心与心的分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多从精神上关心孩子,应该为留守儿童的情感缺失承担更多的责任,督促外出务工人员掌握孩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保持电话、网络聊天等多种方式与孩子保持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迫切需求,对留守儿童给予更多的关爱,保证留守儿童得到合理有效的监护。

(二)发展地方经济,改善地方交通。

留守儿童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伴生物,将会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存在。经济发展是基础,只有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留守儿童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一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经济,鼓励返乡创业,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有效减少留守儿童数量,增加与子女相聚的机会;二是改善地方交通不便的现状,使留守儿童缩短家和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有效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三是当地政府可以通过招商引资、迁入工厂和自建工厂等方式,增加就业机会,吸引当地农民就近务工。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解决好组织生产和运输,解决前期资金投入,合理配置资源,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所在。

(三)组织帮扶机构,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

一是在本地区外出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成立外出务工人员工作委员会和帮扶站,设立可供夫妻、子女团聚的临时地点,解决相应的两地生活困难,采取多种措施,扩大帮扶范围,以更加有效的方式增加留守儿童与父母的团聚次数,加深留守儿童与父母的沟通交流,弥补父母不在身边的教育缺失,同时避免了留守儿童独自前行出现的安全隐患,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情感关怀;二是更好地发挥志愿者作用,从精神上关心帮扶留守儿童,创新关爱形式,以活动推进关爱,用关爱引领留守儿童的成长,让他们了解山外的世界,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发挥青年志愿者在留守儿童志愿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志愿服务的深入发展,对需要帮助的留守儿童发动志愿者与其组成结对帮扶,将阳光般温暖送进留守儿童心里。

(四)补充学校教育功能,完善社区组织功能。

针对当地学校教育不足的情况,增加基本文化教育之外的性教育、心理教育、品德教育、美育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对教师队伍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专门知识,对留守儿童给予更多关爱,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学校应该开设生理课、品德课、心理课等多种课程,改变当地学校课程单一的现状,促进留守儿童全面发展;同时加快社区、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物质条件,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使用力度,保证留守儿童娱乐体育的基本途径,丰富留守儿童课余文化生活,这样的举措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留守儿童因缺失父母关爱产生的抑郁心理。

(五)严厉打击侵犯留守儿童犯罪。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日益增多,农村留守儿童的比例增大,农村留守儿童遭的案件呈高发状态,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威宁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显示:县司法局按照《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把儿童维权工作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必须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重要的一点,要严惩留守儿童的犯罪分子,对留守儿童缺乏教育监管的父母、学校负责人、村干部等严肃追责,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留守儿童问题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虽然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为留守儿童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持续有效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和发展问题,但也存在着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缺陷,留守儿童问题的彻底解决更需要社会和组织的广泛参与,只有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为留守儿童的成长创造出和谐安宁的环境,留守儿童问题才能得到切实的解决。

作者:朱广利 于秀丽 单位: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康彩霞.少数民族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5,5:18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