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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奖励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5-28 09:44:14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1

根据《县财税征管工作实施意见》发[]4号)文件精神,按照构建“税务主管、政府协调、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要求,依靠社会各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信息,有效地解决漏征漏管、跑冒滴漏等问题。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断提高。

二、征税范围及缴纳税种

从今年开始,对全县范围内的个人出租房地产,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租赁业营业税等。

三、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结合我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际,县政府成立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个人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执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地税局副局长、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县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执行组、档案管理组。

四、明确任务,各施其职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综合组:主要由县地税局干部组成。主要负责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制定、签订,房屋租赁税额的计算、核定工作。负责征缴应纳税款,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下达和执行。负责向办公室提请需转交由县地税局稽查局查办的偷、抗税案件。

2执行组:主要由县执法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普查、调查、登记房屋租赁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送达税收法律文书,催报、催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等工作。

3档案管理组:主要由县执法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档案,通过微机管理,动态反映房屋租赁信息的变化情况。

(二)县地税局职责:

1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同县行政执法局建立委托税款关系,履行规定的手续。

2负责房屋租赁办公室的税收法律依据和政策解释、辅导培训。

3负责房屋租赁指导价格的测算、确认。

4县地税稽查局要按照规定向公安局移交偷、抗税案件。

(三)县行政执法局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普查、调查、登记工作,掌握每个营业性房屋的房主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配偶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房屋使用面积、人、承租人名称或姓名等情况。

2调查掌握房屋出租合同或协议的签定情况,掌握租赁金额、交款方式、租赁期限。

3协助税务机关送达税收法律文书,做好税收执法文书的见证”工作。

4协助地税机关催报、催缴税款和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5按照规定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档案等工作。

6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有关政策的规定设置帐薄,办理纳税申报,结交税款。

(四)县建设局职责:

1指定兼职人员,负责对房屋产权的确认。

2按照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房屋租赁所有人信息。

(五)县公安局职责:

1负责对偷税漏税、抗税治安案件的处理。

2协助办公室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六)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税款手续费的计算拨付工作。

(七)县政府督查室职责:

负责协调、检查、督导、通报,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党政机关干部采取相关措施等工作。

五、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为保证营业性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责优势,识大局、顾整体,通力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县行政执法局应当充分发挥联系面广、信息完善、执法力度大等优势,认真调查纳税人的租赁信息,实现租赁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县建设局应当责成房屋产权产籍所,对不能按时缴纳营业性房屋各税的产权人或出租人,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须交齐所有拖欠税费及其滞纳金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县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每年对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年检时,必须查验是否有房屋产权证或办公室制发的房屋租赁合同,否缴纳了营业性房屋租赁营业税,凡是没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按时缴纳营业性房屋租赁营业税的业户,不予办理年检。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查验是否有房屋产权证或办公室制发的房屋租赁合同,凡是没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业户,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县公安局要对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的不缴纳税款业户,配合县地税局和县行政执法局采取措施。

县监察局负责对应纳税而未纳税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谈话,责令其依法申报纳税。对拒不缴税的纳税人,按照党纪、党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对房屋产权不清或找不到人、不按时缴纳租赁税的由办公室提供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查找核对,乡镇政府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和涉税部门及各开发商,有责任向办公室提供房屋销售信息。县电业、供水、联通、工商等部门也要根据征收工作的需要,适时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配合县营业性房屋租赁税征收办公室抓好房屋租赁税征收工作。

六、完善制度加强保障

(一)例会制度。由县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税收征管情况,解决倾向性问题,交流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二)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县执法局应定期统计税收情况,月日前将本月征收税款情况、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县地税各税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传递获得的房屋租赁信息,各协税护税部门要随时向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供纳税信息,提供的信息资料要以正式表格或资料复印件的形式进行。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2

一、区别对待,加强规划控制。对联户建房项目,按照“存量建设用地老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新措施”进行管理。即对县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八路开发”建设用地、居民原有宅基地(已经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新建房屋时,仍按原有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征出让的建设用地,一律不得审批新的联户建住房(仅指住房)项目,所有房屋建设项目,一律按开发建设项目对待。

二、规范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受让人必须亲自参加并签名盖章和按手印,以确保受让人的真实准确和合同的合法有效。出让合同签订、出让金收据的开具时间应保持一致,国土资源局在收取购地款时,必须按受让人分户开具收据。且《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在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送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征管办公室登记备案。防止个体开发商利用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变相为联户建设的自建房来办理相关手续。

县规划办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应认真核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按实有户主据实注册户主姓名。办理规划证正本时,应与副本上的姓名相一致,不得增加姓名或擅自更改姓名。防止将购买房屋的户主改变成联户建房的户主。

县房产局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时,必须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手续齐备的房屋,并应认真核实房屋的真实来源,不得将交易房作自建房进行登记发证。

三、规范联户建房税收管理。实行“存量建设用地老办法”的项目,且属于自建自住自用的房屋建设项目,建安税仍按华政办函[2007]70号文件规定,即每平方米10元标准核定征收,家居装修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核定征收。新批联户建房项目,均据实征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所有新批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和我县的规划要求,限定在县规划委员会审查确定的住宅小区内进行建设。今后规划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一家一户具有独立土地使用权的住房建设项目或审批联户建房。所有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原已批准的房屋建设用地项目,因故延期,现在开工建设的,必须由有房屋建设资质的工程公司进行施工作业,按规定预缴、交纳相关税收。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单独建设或联户建设的房屋,确有多余房屋需对外销售的,必须如实交纳销售不动产税收及附加。

四、做好现场调查核实工作。对实行“存量建设用地老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新措施”的项目,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外,在办证审批时,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征管办公室要进行现场调查复核。批联户建房项目和规划区内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或“受让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且姓名一旦确定,非经法定途径不得擅自变更或中途增减。否则,税务机关按照交易、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行为征收有关税收。

五、加大办案查处力度。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特别是个体房地产开发商偷税、漏税行为的稽核查处工作。地税稽查局和公安经侦大队要开展专项清理检查,重点查处个体开发商利用联户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偷逃国家税收的案件。对公安经侦大队查实处理到位的案件,县政府将按照追缴金额30-50%的比例,给予办案经费补贴和奖励。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3

一、“钉子户”产生的原因

“钉子户”产生于多种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对安置和补偿标准不满意

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有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过多地考虑政府直接的经济利益,对被征收人的利益考虑不够。一些被征收人攀比思想严重,想借拆迁发财,对补偿安置预期较高,当较高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时,就会与政府产生对抗,拒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成为“钉子户”。

2.对补偿安置标准满意不满足

根据商品房销售价格与建筑成本比较高低不同,按照被征收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笔者指导的征收拆迁项目,在房价低的地方,按照宅基地1:0.5安置;在房价高的地方,按照宅基地1:3.2安置,高比例安置的项目照样存在“钉子户”,究其原因是一些被征收人存在“满意不满足”思想。一些“钉子户”找出种种理由反对拆迁;当政府知难而退,一旦决定不再拆迁,“钉子户”又追着政府要求拆迁。实际上,他们不签协议的心理并不是因为补偿标准低了,而是以补偿标准低为幌子去达到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3.借征收工作失误敲政府竹杠

根据相关规定,征收拆迁存在二、三十个步骤,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错误、要件不齐全甚至存在难以弥补的错误。一些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 “以时间换效益”,迟迟不搬迁,试图获取超标准补偿安置。

4.恋故土保祖地观念

有些被征收人确实不想离开居住了几代熟悉的生活环境和人文环境,舍不得自己的老田祖业,担心新房不如老宅,迟疑不搬。

5.大闹得大利、小闹得小利、不闹不得利效应的助推

政府往往迫于无奈在原标准基础上多给“钉子户”利益,形成大闹得大利、小闹得小利、不闹不得利的社会现象。“钉子户”的示范效应开始产生并扩散。“钉子户”越来越多,拆迁也越来越难。

6.缺乏强制力保障,使得漫天要价无所顾忌

现实中,许多征收拆迁项目,由于缺乏强制保障机制,少数被征收人无所顾忌,肆意漫天要价,而没有任何风险,反而得到更多利益。一个项目拖延长达数年,广大的被征收人长期得不到回迁安置,引发许多负面的社会问题。

二、解决“钉子户”问题的对策

(一)征收拆迁依法进行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行征收拆迁,才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减少和杜绝“钉子户”,最终解决“钉子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对征收与补偿具体要求和程序是:

1.征收决定阶段。一是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是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三是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补偿决定阶段。一是补偿方式:(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二是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1=补助+奖励。三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四是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五是公告补偿决定。六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搬迁阶段。一是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二是自愿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三是强制搬迁。(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4.后续工作。(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2)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和程序进行,出现“钉子户”后,依法申请法院强拆,拿起大棒,营造高压态势,通过法律的威慑力迫使“钉子户”回到公平补偿轨道上来。杜绝停水停电暴力拆迁 、利用黑社会拆迁 ,摈弃这些违法的落伍的拆迁手段,征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

(二)运用科学机制进行征收

通过激励机制、压力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科学机制,减少“钉子户”。

1.权利保障机制。(1)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2)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3)被征收人的参与权;(4)被征收人的监督权;(5)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机制。公开透明,具体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入户测量结果公开、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结果公开、评估报告公开、补偿结果公开。上述事项的公开是取信于民的金钥匙。

3.内外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对测量表进行抽查或者复查,对补偿安置合同进行审核;加大新闻监督、审计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力度。通过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以保护干部,提升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信任度以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4.奖励保底对比机制。许多地方为了让被征收群众得到实惠,规定许多奖励措施:签订协议奖、无违法建筑奖、分组完成奖、项目完成奖。上述各项奖励能够激励被征收人积极签约,一旦签约期限届满作出补偿决定,上述奖励一律取消,具有一定惩罚性,显然,奖励和保底具有明显的对比性,这一制度是在引导、提倡和激励协议拆迁。

5.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对未经登记房屋的违法建筑, 为了实现通过违法建筑处理带动合法房屋征收拆迁,应当建立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即在协议拆迁期间一揽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将未经登记房屋认定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给予一定的补助;协议期满未一揽子签订协议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通过激励机制和压力机制共同促进征收拆迁进程和违法建筑的消化。

6.补差对比机制。《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显然,市场评估价为公平补偿标准,但是,许多地方政府规定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安置标准为“拆一迁一”,即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等面积回迁,通过征收安置,被征收人的房产价值增加了。但是,如果缺乏压力机制,价值增加的安置就会使得被征收人认为理所当然,这种激励机制就会丧失应有的功能。例如,将安置规定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签订协议的,免交差价;在第二个阶段做出补偿决定的,进行双向评估,结算差价。这样,就鼓励协议拆迁。

7.形成合力、协助配合。 拆迁需要借力、需要各个部门互相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但是,实践中许多部门迫于的压力选择性执法,常常出现推诿打太极现象。于是有必要出台《征收拆迁各部门职责暂行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明确规定纪委监察检察部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法院、工商税务部门、办事处、征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征收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

8.多途径强制机制。(1)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搬迁成为“钉子户”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村民会议决议。政府可指导村民小组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城中村改造形成决议,对不履行决议义务的村民“钉子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维持决议效力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村委会层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巧妙运用D级危房鉴定结论。

(三)敢于承担、严格执法

在征收拆迁中,不敢动用公权力、害怕承担责任、“花钱买平安”是“钉子户”存在的温床。因此,一是要敢于担当;二是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只有敢于亮剑,让“钉子户”胆寒怯步,让公平补偿协议拆迁的正气压倒“闹而得利”的歪风邪气,才有可能预防和减少“钉子户”的产生。

(四)培养一支素质过硬的征收拆迁干部队伍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4

为了规范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政发[]2号)精神,结合我区棚改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征收机构

(一)市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区住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棚改项目确定后,区政府通告,自通告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房屋交易、工商登记、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等行为,对擅自抢搭、抢建、抢栽、抢装修的“四抢”行为,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四)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组织区住建、国土、规划、监察、城管、征收、审计等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属乡镇(街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确定。

(六)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八)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九)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十三)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材料。

(十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六)安置房建设完成,被征收人办理上房手续。

三、严格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1、补偿方式。征收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的90%;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补偿标准。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多层楼房),按1.0的容积率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的,按证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足1.0的,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扣除工料费后,予以补偿;容积率超出1.0的无证房屋,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给予工料费补助。

3、事实营业补助。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临其它街的房屋每年增加8%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价格的85%。事实营业房屋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产权面积为依据,给予货币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

4、高层回迁优惠。根据城市规划,回迁安置房屋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给予下列优惠政策(待新房交付使用时一并结算):

(1)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回迁安置用房的,奖励8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两套以上(含两套)回迁安置用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8%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且奖励的新建房屋面积每套不得超过8平方米。

(2)被征收人回迁时,属自住房的,每户奖励物业管理服务费2.5万元。

5、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用于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征收部门在新闻媒体或者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超过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购买。

6、无证房屋补偿。被征收人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的,在搬迁期限内,能够积极搬家交房的,给予工料费补助(砖混结构楼房3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3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瓦房2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80元/平方米;檐高不足2.2米的小配房,按同等结构房屋价格的60%给予补助)。未在搬迁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由区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7、附属物补偿。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按照建房字49号和市中棚组字[]1号文件执行。

(二)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500元/户的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发放。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安装及其它费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发,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发,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依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补助。

(四)搬迁奖励补助费

搬迁期限20天。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交房的,合法的私房每提前一天每户发放奖励补助费2500元,最高奖励5万元;机关企事业单位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6元/平方米。

四、严格依法评估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房屋所属乡镇(街道)依据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入户,通过实地勘查拍摄照片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应公示7日。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屋产权认定处理

1、已翻建的危旧房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现结构予以补偿。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和性质补偿;实际房屋面积小于规划批准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2、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0的,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按实际同一容积率进行评估,不再进行土地分割。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0的,共用一个自然院落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土地分割面积(土地分割后,该宗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能大于1.0),达不成分割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住建、规划、城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依法分割;每户有独立自然院落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住建、规划、城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按实际测量确定。

3、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土管所、乡建办和社区居委会提供统一规划的宅基地人员名单和土地面积,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住建、规划、城管共同依法予以确认;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统一规划的住房,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初步意见,区住建、规划、国土、城管部门共同依法予以确认。统一规划的一处宅基地认定为一名产权人,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履行法定程序后,认定为合法土地面积。

六、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5

因征地和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的人,将安置房进行买卖、套现可以改善经济。安置房满五年后,补缴完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让安置房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就可以上市进行买卖了。但是,具体应该怎样操作,还是要看地方政府的用地指标。因为有的安置房即使超过五年,仍然不能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来源:文章屋网 )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6

乙方(动迁机构):

甲方经区计经综(xx)63。64。65。66。67号及批准征地通知(xx)1、2、3、4、5号批准,在村一带进行征地拆迁,建设现代通信工业园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杭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甲方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委托给乙方办理。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拆迁范围:乙方负责实施甲方现代通信工业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107户农居建房审批面积合计约26811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评估补偿工作,并拆除旧房将场地交付给甲方施工。

二、补偿原则:拆迁房屋和地上附属物《市房屋重置价格》、《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拆迁期限:暂定在甲方领取拆迁许可证后2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申领拆迁许可证手续,具体拆迁实施时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暂按每户万估算,总费用为万元人民币,最终根据规定按实结算。

五、其他费用:

1、奖励费:被拆迁人在乙方评估后当时签订协议的,按被拆迁人常住人口一次性人均奖励1500元,规定时间前签约的,甲方按常住人口人均奖励1000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奖励;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完毕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1000元,规定时间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经验收合格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500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发放奖励费。

2、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每户700元/次,每一次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二次根据乙方提供的清单在安置时予以支付。

六、安置方式:

拆迁农户在予以安置,安置政策根据安置政策处理。

七、乙方与被拆迁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协议》后,根据区纪要[xx]25号文件,甲方先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的20%,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柒万元整,签约时支付总额的30%,余款在腾房屋后结算,多还少补。

八、乙方的拆迁服务费按每平方米房屋拆迁建筑面积25元计算(包含丈量、评估费、包含支付给国土局的管理费),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先向乙方支付5万无,其余部分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后七日内支付给乙方。拆迁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

九、旧房拆除(含建筑垃圾清运)由乙方负责,旧房残值归乙方所有。

十、动迁成果:

动迁结束后,乙方应提供给甲方补偿安置汇总资料及明细表。

十一、违给责任:

1、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相关费用,乙方可适当顺延拆迁时间。

2、因乙方原因延误拆迁工作的,甲方可拒付拆迁服务费,并要求乙方经济赔偿。

3、因不可抗拒原因延误拆迁工作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区国土分局一份。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7

一、拆迁范围

前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拆迁范围。

二、组织实施

前进村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在区城镇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镇政府负责本范围内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区投资控股公司负责还建房(农民公寓)的建设,农民公寓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农民公寓为交钥匙工程,拆迁安置原则上采取先安后拆方式,如遇建设用地需要,也可采取先拆后安方式。

三、安置补偿凭证

拆迁安置凭证为房屋产权证或原湾里区、经开区城建部门核发的农房建筑许可证,房屋主建筑物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安置方式(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附属建筑物一律按货币补偿方式

四、选择农民公寓安置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选择公寓安置的,原则上“拆一还一”;人均原有住房面积低于50m2时可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户口上在册家庭直属人口以每人50m2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户口不在本地,且在本地有房产并选择公寓安置的,只按“拆一还一”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户口上只有1人的,可按70m2建筑面积标准安置。

2、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家庭直系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均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人员且在本地长期居住,户口暂未迁入前进村的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

3、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实际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第一个8平方米内按400元/m2购买,超面积部分第二个8平方米内按600元/m2购买,再超面积部分按800元/m2购买,但超面积部分应限制在一套最小户型房屋面积内;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人均50m2)的拆迁户可选择按标准安置面积予以安置,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第一个8平方米内按400元/m2购买,其余超出面积统一按600元/m2购买,超面积部分应限制在一套最小户型房屋面积内。

4、安置房应按以下标准结算楼层差价(高层楼层差价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5、在规定期限完成拆迁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则上可按《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先后顺序,选择农民公寓栋号。

6、楼层选择:

①下肢残疾人、70岁以上孤寡老人(在拆迁所在地有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常住)、烈属可优先自低楼层自选一套安置房。

②在确定农民公寓栋号的基础上,楼层选择原则上按《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先后顺序公开抽签取得。

7、禁止安置房私自交易,一经查实,一律按货币补偿标准由拆迁人收回安置房,对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货币补偿标准

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在允许安置面积以内,再在重置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给予300元奖励。

农房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含水、电安置费用)如下:

框架结构:1100元/m2(即重置价+300元/m2)

砖混结构:1000元/m2(即重置价+300元/m2)

砖木结构:820元/m2(即重置价+300元/m2)

简易结构:540元/m2(即重置价+300元/m2)

六、被拆迁农房住宅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给予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公有房屋一律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拆迁农民个人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一律按重置价格(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700元/m2、砖木结构:520元/m2、简易结构:240元/m2)给予补偿。

七、无证房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结合前进村于2002年7月划归我区管辖和我区实际情况,对无证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2002年7月份以前擅自搭建的房屋主建筑,在补交30元/m2规费后可给予安置(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

2、在2002年7月份以后擅自搭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3、虽办理建筑许可证,后实际建设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在补交30元/m2规费后可按有证办理。

八、其它补偿安置标准

1、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①采取先安后拆的,统一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用于农民对安置房装修后入住,过渡费为每户每月600元(以户口本为准)。②采取先拆后安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过渡费,过渡费为每户每月600元(以户口本为准)。

2、搬家费(搬迁补助费):①先安后拆的,每户300元。②先拆后安的,每户600元。

3、电话迁移费158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120元/户,室内装修不予补偿。

4、拆迁奖励:

①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启动拆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在1-10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3000元;在11-20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21-30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1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奖励费在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放。

②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不予奖励。

5、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房一律归拆迁人所有,由镇统一组织有资格拆迁单位进行房屋拆迁。

6、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区征地附着物搬(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见附件),征地时已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农房拆迁时不予补偿。

九、安置房的建设标准

单元门为对讲门,入户门为防盗门,铝合金窗,水泥拉毛墙地面,水、电到户;有线电视插口、电话(宽带)插口、管道天然气统一设计安装,但开通费用由被拆迁人自理,房屋建设质量标准符合市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十、其它规定

1、拆迁期限:以镇政府的《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2、分户规定:本办法中提到的户是以当地户口本为依据,已婚未分户人员可认定为一户计算,结合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区农房建设许可证为准。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纳入非税收入计划管理的各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奖惩。

第三条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和分月征收计划,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均衡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确保完成收入任务。

第四条对政策性增收,因漏报、瞒报等原因导致收入计划编报明显偏低形成的超收,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执法检查时责令补收或追缴形成的超收,不作为单位超收,在计算奖励时予以剔除。对检查中发现截留、坐支非税收入的单位,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要求及时补缴收入的,从其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五条各执收单位(不含各类学校)因非政策性原因超收的,综合考虑各个收入项目的不同性质、类别及征收难易程度等因素,相应采取不同的奖励政策。

(一)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超收的,全部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二)各类公益服务性收入等与单位主观努力关系较大的非税收入超收,超出年初征收计划10%以内的部分,县政府按75%奖励执收单位,超出年初征收计划20%以上的部分,按超收额的50%奖励执收单位。

(三)主要依靠行政审批职能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超收,按超收额的20%奖励执收单位。

(四)房屋出租收入及场地租赁使用费收入,年终对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房屋(或场地)出租价格超收的,按超收额的70%奖励执收单位;新增加出租房屋及场地面积超收的,按超收额的50%奖励执收单位。

(五)特殊情况下,根据各执收单位当年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情况,适当调整奖励政策。

第六条对各类学校的超收奖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及按“三限”政策收取的择校费收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班培训费收入,以及上述各类学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取得的学费等超收的,超收资金全部返给学校,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其他非税收入项目超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奖励各单位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单位事业发展和补充经费不足,由单位申报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后按程序拨付。

第八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超收的非税收入,全额没收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九条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奖励工作要与各单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执收单位有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奖励。

第十条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短收、完不成全年收入计划、影响部门预算执行的,将视单位短收情况,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一)各执收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应与单位非税收入完成进度相衔接,对于通过单位非税收入安排的征收成本,将根据单位非税收入分月计划完成进度拨付资金。年末完不成收入任务的相应扣减单位经费,当年扣减不足部分,从下年度单位经费或项目支出中扣减。

(二)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单位短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按程序批准后,调减单位收入计划,不再扣减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随意减免而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除相应扣减单位的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将非税收入当作单位往来款缴存财政专户,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全额扣回,当年扣减不足部分,从下年度单位经费或项目支出中扣减。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9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我市城区房屋出租征管秩序为目标,逐步将城区主要街道房屋出租税收纳入“以店控税”的范畴,实现税收增收150万元以上,力争全年税收总收入突破400万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城区房屋出租行业税收征管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陈福成兼任,副主任由伍枝平兼任,领导协调我市城区房屋出租税收的征管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由财政局国资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税收的征管

凡有房屋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四月底前必须到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租赁业发票收取租金,按月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对拒不开具正式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并应及时向市地税部门举报。同时市地税局要加大发票查处力度,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政事业单位,从严查处,从高核定其租金收入征收税款;各行政事业单位将收取的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局国资办统一代扣应缴纳的房产税等税款。

(二)积极推行“以店控税”模式,逐步规范城区个人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

将个人房产税纳入民主评税管理范畴,把房产税并入经营者每月纳税定额进行管理,并由市地税局统一制定各街道房产税征收标准,逐步推广“以店控税”模式,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具体如下:

1、对2008年已纳入“以店控税”模式管理的珠海中路、东路、仿古长廊,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2、对征管基础比较好的路段(翥山西路、新平路、洎阳南路、洎阳北路、赣东北大市场),积极推广“以店控税”模式,规范税收管理秩序。

3、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的路段,采取统一标准进行征收,并按季会同洎阳街办等部门进行清理。

4、对经营者房屋自用经营的,房产税一律纳入每月应纳税定额进行征收。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房屋出租行业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为此,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我市的房屋出租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纳税局面。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市地税部门及洎阳街道办要安排专人上门逐户发放宣传单,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2、建立协作机制。市财政、市房管、市公安、洎阳街道办等部门要大力加强配合和支持,加大征管力度,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同时,洎阳街道办要在各居委会抽选熟悉情况、责任心强的居委会干部,组成护税协税小组,及时向市地税部门提供辖区内纳税人房产变动情况,便于地税部门更好地规范房屋出租行业税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