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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集锦9篇

时间:2023-06-01 11:33:05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1

关键词:贵州省;小微企业;税收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3

一、研究意义和背景

小微企业是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3年末,贵州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91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7%。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53.6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7%。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1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6.1%。①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对贵州省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解决就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尽管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使得贵州省的小微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但是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时好的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企业仍感觉税收负担偏重。对贵州省小微企业的税收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找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进行改进,使小微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帮助它们更好地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二、贵州省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环境

(一)中央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收费优惠政策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取消和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等22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③

2.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④2014年9月,中央决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底,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之后又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⑤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内容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工业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5年3月,继续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2014年扩大范围之后的再一次调整,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重要举措。⑥

2015年8月中央决定,延长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小微企业免税期限至2017年底,并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从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1000亿元。⑦

4.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⑧

5.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⑨

(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贵州省政府出台“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每年全省对小微企业扶持名额是2万户,2015年贵阳市的指标是3500户,按政策规定,贵阳市从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和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不过最后是否可以获得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还会进行集中评审,如果通过,就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省国税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办税的方式方法,明确从2014年起,凡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预缴时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年度终了后,企业通过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实现申报自动识别,对应政策计算减免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2015年“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事项,省地税局也已将这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全省明察暗访事项。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

(一)政策效应分析

从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和地方给小微企业的让利越来越多,减税的范围越来越大,政策执行的时间也在逐步地延长,小微企业享受到的税优惠政策的效应也是非常直观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适用,减税幅度相同,更具公平性。更长远的,小微企业将每年留下利润积累起来,缓解了资金不足,有利于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

(二)经济效应分析

一是大量小微企业直接受惠。2014年,贵州省地税共减免小微企业4063户,减免税额1594.54万元。省国税局为全省小微企业减免税收1.34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受惠面达100%,涉及16763户,减免税额4955.05万元;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累计64.3万户(次),减免增值税8400万元。随着国家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30万元,税收优惠范围不断扩大。在现行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到2017年底,全省将有8万户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税款2.1亿元。

二是提高了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2014年贵州省地区生产总值9251.01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比上年增长10.8%,增速位居全国前列。在贯彻落实省政府“3个15万元”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2013年全省共1.86万户微型企业产生税收,省级及以下税收入库总额为3802万元。有14137户微型企业获得税收奖励,奖励总额达3605万元,比2012年度增长2760万元。在小微企业政策的刺激下,全省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在新增小微企业中70%为第三产业。2014年小微企业实现国税收入369.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国税收入331.76亿元,增长20.38%。2015年1-9月,全省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累计122.74亿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加4.44亿元,增长3.62%。充分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释放的红利。⑩

(三)社会效应分析

由于国家优惠政策的出台,小微企业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力量,支撑着贵州经济的健康发展。截至2014年,全省累计扶持小微企业60871户,注册资本76.34亿元,带动就业33.48万人。其中,2014年新增扶持小微企业20871户,注册资本27.85亿元,带动就业11.4万人。2014年,贵州省实际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企业共安置60万人就业,较上年增加20万人。2015年,如果全省所有小微企业全部实现有效安置就业,将惠及120余万人。

在“3个15万元”政策的带动下,全省投资创业热情高涨,市场主体活力迸发。2012年以来,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总量净增16.787万户,112.092万人,微型企业户数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6.26%,带动就业人员占私营企业新增从业人员的29.86%。两年多时间,私营企业由政策实施前的9.46万户猛增到2015年初的26.24万户,增速较“十一五”期间提高20%,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前列。贵阳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一直领跑全省,2014年共发展微型企业5325户,带动就业28523人,带动民间投资58550万元,其中3205户经创业评审享受“3个20万”政策扶持。

可以预见,未来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初次创业者去投资开办小型微利企业,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开办企业的同时也将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国家已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具体到单户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仅增加3万元的所得税减免,总计享受所得税优惠仅为4.5万元。在当今物价指数上升的经济现状下,4.5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企业发展的实质性影响不大,导致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二)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导致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小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企业资产及收入核算不准确,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导致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认定难。一些兼职会计嫌麻烦或责任心不强,不愿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手续,放弃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丧失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难。二是部分纳税人不能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不能准确计算优惠税额,以致不能准确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税制设计的问题,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划型标准不统一,使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难。《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认定标准上不能完全统一,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定义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定义的小微企业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指标体系不统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要求政出多门,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增加了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工作难度。

(四)信息管税能力不足,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滞后

一是基础信息不准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初始信息录入的不完整,比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以及资产总额等不准确或漏填,直接影响到企业划型的准确性。个别划型行业与企业实际所属行业不匹配,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全面兑现。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仍需加强。尽管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政策的宣传咨询辅导工作,但接受咨询辅导的对象往往多数为会计人员,企业法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并不多,因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能真正意义上引起小微企业的重视。

五、改善税收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制设计

建议将工信部等部门明确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税法明确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避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使小微企业在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时,不至于因部门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对国家政策执行力的失信。

简化税制设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两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显得复杂,不易操作。建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理由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年减免所得税额仅为2.5万元,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对企业雇用一名普通员工支付工资而言,基本能满足其需求。理由二,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由20%放宽到15%,可与国家支持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一致,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理由三,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实现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简便性,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填写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查工作,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

(二)提速科技管税

加大纳税人端“税收电子申报软件”与税务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匹配数据接口整合力度,促使纳税人“税收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的适时对接,提升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识别小微企业的能力,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认定小微企业的工作难度,实现科技管税。

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基础数据,将与认定小微企业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完整采集。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数据以及资产总额等,为准确认定小微企业奠定基础;其次是加强纳税申报真实性的监控和审核。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应能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真实情况,纳税人应当真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共同规避税收执法与税收遵从风险,使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到实效。

(三)做好服务工作

一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核算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服务,创立初期的小微企业采用税务服务的,建议可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并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支持中介机构规范记账业务,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二要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三要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小型微利企业内部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核算的工作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利润、从业人数等财务指标,使其具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顺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本身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要督促财务人员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要从企业利益出发,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六、总结

近年来,中央及贵州省政府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使小微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市场繁荣增添了活力、带来了契机。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改进税制设计,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助于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提高其生产和投资积极性,促进贵州小微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②2012年以来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290亿[N].人民日报2013-05-31

③(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④财税〔2013〕52号

⑤财税〔2015〕96号

⑥财税〔2015〕34号

⑦杨亮.财政部: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N].光明日报2015-08-22

⑧财税〔2014〕122号

⑨财税〔2014〕78号

⑩王璐瑶.减免税杠杆力量大一年撬动贵州小微企业上亿资本[N].贵州日报2015-05-26

吴静秋.“3个15万元”政策红利持续释放贵州省全民创业激活市场主体[N].贵州日报2015-01-15

参考文献:

[1]丛明,杜登涛.积极实行促进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J].中国税务,2014(03).

[2]全哲洙.小型微型企业保生存谋发展[M].2012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

[3]李茂.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N].贵州日报,2012-03-28.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2

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表明,截至2013年年底,占我国注册企业总数94.15%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创造了GDP的60%左右,上缴税额达到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吸纳就业人数达1.5亿,在7亿多的全国就业人数总量中约占1/5,“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和提高就业水平的主要市场主体和动力来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越来越凸显。自危机爆发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内外交困,“小微企业”的营运和发展遇到了很大困难。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性的税收政策,但仍存在一定欠缺。

二、我国“小微企业”扶持性税收政策实践

自2009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性税收政策。2014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上限进行上调,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较大幅度地提高至10万元(含),优惠政策延至2016年年底。从政策内容来看,主要包括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率,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等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见表1),旨在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增强成长能力。

三、我国“小微企业”现行扶持性税收政策的不足

(一)针对性仍显不足,税收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缺乏专门和系统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多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就业、残疾人福利等社会问题,并未突出“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忽视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转型等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的针对性不强。而且,现行税收政策规制中还存在小型微利、小型微型等不同概念表述,界定和划分标准尚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衔接配套及其执行效果。

(二)起征点过低,税率偏高,优惠力度不够

在2014年新上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方案中,所确定的小规模纳税人30000元的月销售收入(月营业额)上限及对于个体工商户20000元的月销售收入(月营业额)的上限,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标准相比仍有较大距离,参照3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批发、零售业的起征点标准也仍然过低。同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可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与一般企业25%的税率相比,其一年最大减税额也仅为1.5万元,减负效果不够显著,且20%的统一税率对处于临界点附近的“小微企业”也明显存在税负不公平现象。

(三)重复征税尚存,税收政策覆盖面过窄

在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面,“小微企业”基本上被划归为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微企业”还遭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压力,税负重于个体工商户。而由于计税内容复杂,建筑业、生活性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领域也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另外,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优惠仅限属于“小微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且“营改增”试点地区和适用行业有限,正面效应较小。

(四)税收优惠手段单一,缺乏差异化和引导性

目前对“小微企业”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缺乏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的配合。就优惠税种而言,大部分局限于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同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为“一刀切”,缺乏差异化,对技术研发、创业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升级的激励力度不够,难以推进“小微企业”向优势、强势发展。

四、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性政策的构想

(一)改善征纳环境

在税收服务方面,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免费提供纳税指南,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行税务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升纳税工作的效率与精度;大力完善电子税务系统,鼓励电子申报,实行计算机审核制度。

在征纳管理方面,对少数“小微企业”在纳税环节可能出现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之后能够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简化“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资料,延长纳税期限,可实行“小微企业”年度申报、分期缴纳税款等,降低纳税成本。

(二)优化税收结构

1. 合并税种,统一计税依据

借鉴俄罗斯、巴西等国的税制改革经验,实行更为简化的税制。一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合并至增值税中加以统一征收;将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合并为单一税种进行相应减免,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收入或利润为计税依据,若会计核算健全可按利润征税,否则按收入征税。

2. 减少重复征税

一是根据现行“营改增”试点方案,服务型“小微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仍然较高,应扩大“营改增”适用的行业范围。且“小微企业”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现代服务业逐步扩大到所有服务行业。二是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提高起征点标准

在起征点幅度方面,“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新政中的月销售额(月营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上限与“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标准、企业规模的发展变化相比仍有一定距离,上调幅度仍然过低,建议将起征点、月销售额(月营业额)的最高限额分别由先前的2万和3万元提升至5万和6万元。

(三)完善税率设置

1. 加大减免税力度

一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建议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5个百分点,或将所得的75%计入应税所得额,对年应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建议将现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下降为2%。如按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这样的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三是对无纳税能力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按照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和42 000元/年,建议对年利润低于5万元的免税。如果以收入为计税依据,则将5万元换算为收入额确定免税标准。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3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 小微企业 税负 建议

2008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 “结构性减税”一词,即一种“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方式。结构性减税强调的是为了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实行的是小剂量、小幅度的税负水平消减,旨在从量上削减税负水平。

一、结构性减税的主要政策及实施效果

(一)主要政策

(1)营改增。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上海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可以避免产业链的重复征税,降低小微企业税负。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应纳税所得额方面,我国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四连跳”:从2010年开始,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为6万元以下;2014年1月1日,扩大为10万元以下;2015年2月25日,再次扩大为20万元以下。企业范围方面,由查账征收拓宽到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管理方面,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转变为备案制。

(3)暂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10月,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该标准提高到3万元,并且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4)小微企业其他优惠政策。2014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实施效果

从上述优惠政策可看出,我国政府对小微企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家一系列税收利好政策的出台,收获了小微企业千金不换的口碑,给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实质性的利好。据统计,201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户数为246万户,合计减免税款101亿元,优惠政策受益面达90%;享受小微企业减免“两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约2200万户,其中减免增值税307亿元、营业税204亿元,合计减免税额511亿元。三个税种合计,2014年小微企业一共减免税款612亿元。

二、结构性减税政策实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减税对象有待扩围,力度有待增强

结构性减税是循序渐进的,然而当前减税力度和范围远远不够。如:两税起征点调整后的规定只涉及部分小微企业,覆盖面比较窄,刚刚达到小微企业认定的小企业,可能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目前大多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面临亏损,无法真正享受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些问题表明,一些小微企业在税收方面得到的优惠不明显,影响了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预期效果。

(二)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政策缺乏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由于小微企业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不长,国家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刚刚开始,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临时性、补充文件、通知等形式下发居多,应急性比较明显,缺乏系统性;并且优惠政策内容变化较快, 期限较短,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政策缺乏可持续性。大多数优惠政策并未整合,比较零散,各类优惠政策检索起来困难,小微企业在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

(三)政策的实施效果难以监控

大量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之后,政策的贯彻落实程度的衡量出现困难,缺乏必要的绩效评估和信息反馈,不利于政策的修改完善。

三、完善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改进相关税收制度

根据现行规定,对月销售额(营业额)3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对于以前2万元的限制有所提高,但目前仍有大量的小微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此外,这一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也就是说,这一政策的实施期限只有一年,实施期限短。建议进一步提高起征点争取涵盖更多小微企业,并且延长期限。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相对于25%的一般税率来说,20% 的税率还是有些偏高的。建议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健全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实施效果

一是加强政策全面设计,系统规划税收政策目标、税收优惠范围和政策实施力度;二是健全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按需要以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形式颁布实施并归类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化管理,以便小微企业查阅与利用;三是制定相应的跟踪评估手段,及时分析总结近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发现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分析,找到对应有效的方法解决。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经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此次优惠政策扩围不仅仅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10万元(含),还将原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国税部门的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1.2013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季度申报时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2.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两大类五种情形:

A.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1) 2014 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15%;(2) 10万30万元,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10万

(1) 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5%;(2)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14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2014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15%;(2)10万3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如:由于政策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若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2014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在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原未享受的优惠,可以在本季度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五、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部门解答:主要有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定额征收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核算也不是很完整,为了不增加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核减应该减免的税额。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5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财税;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一、不同角度下的概念界定

(一)税法上“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从业人数”按企业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行业划分中“小微企业”的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中对“小企业”界定为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业。

通过对以上认定标准的分析,税法上所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其他部门定义的“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状

(一)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

小型微利企业广泛分布于小城市、县、乡镇,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主要渠道。根据世界各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统计,其基本属于劳动资源密集型企业。根据我国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测算,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

(二)金融危机后面临的困境

1.融资存在明显“脆弱性”。就当前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客观情况在于资本的趋利性,注定了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从银行取得贷款,需提供担保、抵押、标准的财务报表等,小型微利企业几乎都没有,只能通过民间高利率借贷,而低利润的压力无疑让他们不堪重负。

2.外部生存环境面临困难和压力。原材料价格逐年上涨,劳动力成本快速上涨,企业招工难和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短期化等因素的叠加,使得小型微型企业利润和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三、相关财税政策

( 一)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税制度分析

(一)积极意义

1.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降低,受益对象范围扩大。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将使我国有40%的企业受益。2009年9月,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公开:2010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额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年终涉及到五六十亿的所得税。

2.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②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以行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引导企业将自身的投资方向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协调一致,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措施,通过自主创新提升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融资成本高而税负重。现有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使小型微利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性变小,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同业拆借等融资,其借款成本远高于大中型企业。由于税法尚未将超额的借款利息纳入税前扣除的范围,以致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较重,过重的税负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现行税法中优惠政策缺乏间接优惠。新税法由原来的“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行业优惠为主”。但我国目前所得税的优惠方式是直接减免,纳税人应纳税款直接减少,国家税收直接减少。国际通用的是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方式。间两种优惠方式相比,政府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财务困难,激励企业加速生产周期,从长远来说企业上缴税收是有增无减的。

五、新形势下财税制度改进建议

(一)重视财政政策的作用

1.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利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2.应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的技术产品,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重视税收政策的作用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6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若干文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正确理解文件精神,对于企业依法充分享受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尤其需要引起相关企业关注:

减免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8]21号文,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新税法实施后,有关文件也规定了若干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根据财税[2008]1号文,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类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其在定期减免期内是否可以按15%减半后的7.5%税率征收所得税呢?财税[2009]69号文明确,除国发[2007]39号文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优惠政策不得叠加

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规定了若干形式的优惠政策,除所得税定期减免外,还有诸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及安置特殊就业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购置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额等等,这些优惠政策与过渡优惠政策是否也不能叠加享受呢?

财税[2009]69号文明确,这里所称的“不得叠加享受”,只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此纳税人应予以关注,以免不能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分支机构适用政策

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而“两税”合一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而非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对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就是说,“两税”合一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第57条规定,在新税法公布之日即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呢?

对此,财税[2009]69号文明确,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分支机构,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都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当然这里需要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作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单独享受的。

跨期投资收益处理

居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两税”合一前后,内、外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处理都存在区别。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对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如何处理呢?

此前,该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财税[2009]69号文对此终于明确,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2008年1月1日后,外资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未必都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内资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使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存在税率差,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也不用再补缴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根据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条件”,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中,有很多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那么这类企业是否可以适用20%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呢?

财税[2009]69号文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实际上,由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税法第二十八条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应具备必要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具备设账的能力或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条件,也就不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资产总额,从而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09]69号文同时对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作了进一步解释,即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7

一、鼓励创办微型企业的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微型企业批发、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四)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饲料、化肥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和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五)微型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六)微型企业生产、批发、零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七)微型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八)微型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微型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微型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十一))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2013年底前,金融企业对其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信用社、村镇

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行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五)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政策

(一)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微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微型企业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微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

旧方法进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引导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政策

(一)微型企业生产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产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以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三)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采用旋窑法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五)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六)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微型企业安置特殊人群就业的政策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按规定100%加计扣除。

六、免收小型微型企业涉税收费政策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购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一律免收工本费。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8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策略;投资方向

[DOI]10.13939/ki.zgsc.2016.16.122

据统计,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所有企业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超过90%,这些企业对于促进就业以及经济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小型微利企业的稳定发展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筹划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原因

1.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原因

按照有关税法,30万元是企业年上缴所得额的一个界线,小型微利企业低于30万元,征收所得税时应当遵循减按20%的税率原则。相关公告的要求为自2014年元旦至2016年12月底,如果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它们的所得减半算入应当纳税的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换言之,纳税企业能够享受到两项优惠政策:一是所得减半;二是低税率。凡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税务机关的审核不针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1]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怎样才能真正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益呢?不考虑企业的资产以及从业人数,主要考虑的是必要条件,即小型微利企业每年应纳税的所得额多少。假如企业每年应纳税的所得额不符合标准,利用税收筹划能够帮助其符合标准进而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益。

1.2 小型微利企业流转税筹划的原因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他们的收入和经营规模不相同,划分的依据是销售额或应税服务额的数量,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收入还是经营规模都比一般纳税人小得多。鉴于此,为了达到节税的目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状况是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依据。

对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财税在2013年第52号文件、2014年第7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第57号文件等文件中,只是规定了有关按期纳税的收入金额限制。所以,可以按照法律对于销售货物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出现的时间展开税收筹划。第一步是搞清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的期限,按月纳税和按季度纳税是不同的,然后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符合税法规定的方法,调整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其纳税义务出现的时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2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现阶段,中小企业的产值越来越大,创造的服务价值也越来越高,税收总额中有一半的税款来自中小企业,而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的比重为60%左右,为国家提供了大约80%的工作岗位,然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费负担仍然很重,没有得到充足的制度供给,规避风险的能力不强,随着新税法的执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扩大,在此前提下,小型微利企业应当掌握一定的税收筹划策略,以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2]

2.1 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不大、赢利能力弱,因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和合伙企业的形式有主降低税收负担,因为根据新税法,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方法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都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这种征税办法,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上缴所得税,那么就没有重复征收所得税的现象,税负就会减轻。

具体做法为:假如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人手少,应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原因是这类形式的企业税收通常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则实际税负低;假如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投资人多,应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

2.2 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

科学技术是一个国家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力量,因此,各个国家都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有很多,税收优惠是帮助企业直接获益的方式之一。鉴于此,小型微利企业应当努力转变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享受到在20%税率的基础之上,然后再降低到15%的优惠税率,该优惠清楚地表明了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心,也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投资指明了方向。

2.3 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依照目前的税法,先进先出、后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是存货计价的几种方法。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不同的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选取何种方法,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果物价一直上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选用后进后出法,可以取得降低期末存货成本的效果,增加销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如果预计物价会持续下降,先进先出法适合小型微利企业,这样能够使当期销货成本提高,相应的降低当期的营业利润,从而实现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所得税负担减轻、利润向后移、推迟纳税的目标。[3]因为产品成本或者期间的费用包括折旧,所以折旧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当期成本、利润和费用的多少、应纳所得税的数目直接相关,进而对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对于比例课税的条件和累积课税的条件,应当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策略。面对前者,采取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速度的方法,这样做能够延缓上缴所得税,利于节税;对于后者,加速法并不适合,应选用直线法,这是因为利用直线法计算出的年折旧费总体一致。假定其他条件相同,直线法得出的年利润率显然更均衡。

2.4 把握好经营筹划和项目筹划

税收筹划应在法律环境下进行,结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初创阶段或新增项目开始阶段,税收筹划能够更好地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经营活动中,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帮助企业了解自己所从事的业务涉及的税种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税率等。选用何种征收办法,业务发生的各个环节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等。[4]

2.5 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

社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可行性较高的途径,同时该途径也有助于企业提高社会形象。按照新税法,如果企业公益性捐赠的花费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这一部分能够扣除。由此可见,通过公益性捐赠来筹划企业税收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

3 结 论

从小型微利企业的角度看,结合自身的特点以及所从事的业务,选择恰当的策略进行税收筹划十分有必要。新形势下,特别是新税法的出台,小型微利企业会有更多的发展机遇。鉴于此,小型微利企业应当不断更新观念,把握机遇,根据自身的优势,将当前的税收优惠作为导向,不断优化资本投资的结构,调整投资的方向,增强竞争力,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熊彩虹.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J].商业会计,2010(11):73-74.

[2]路向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4(11):40-43.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9

摘要:本文通过对照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剖析当前小微企业在会计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其会计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为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小微企业 会计环境 税收

一、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现状分析

(一)小微企业会计内部环境现状

1.存在“重生产经营、轻财务管理”的现象。在生产层面,部分小微企业着重引进设备及配套操作人员,但却忽视管理。小微企业的会计普遍认为照章纳税可规避税务风险,不会带来税收处罚。但这却不能避免企业税务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由于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未能识别伪造发票而入账的行为;财会人员管理不当导致涉税凭证丢失等现象。部分小微企业也未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出判断,仅单纯考虑利益,未考虑到整体最优原则,缺乏连贯性,具有违法的风险。如,存在少申报收入和少开发票来逃税。

2.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受教育程度有限,使得无法高效、及时地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税收优惠,导致部分税收政策执行的滞后。在新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中,部分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无法根据企业的生产需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如,税收政策规定六大行业,部分涉及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购买或计提折旧。同时,在“营改增”政策中,部分小微现代服务业财务人员不根据自身情况贪图眼前小利,不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衡量,因而增加企业税负。

3.部分企业账目混乱。小微企业财务部门和相关财务人员形同虚设,以完全不设账或简化会计核算程序来节省人力成本,无法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即使少量小微企业拥有独立会计核算人员,但账目混乱,建账模式相对单一且僵化,无法有效地反映会计信息账目。许多小微企业“假账真算”使得其会计事项未能被真实客观地反映。在新税收政策施行下,部分小微企业设置两套或多套账套取国家税收优惠,如专设“赔本账”以骗取相应额度流转税或所得税的减免。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小微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例正在逐步攀升,小微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一步加重。

(二)小微企业会计外部环境现状

1.小微企业利用法律与政策因素漏洞扰乱税收征管。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仅在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其只定性了中小企业在政策、税收、融资等方面的督促制度,却对微型企业提之甚少,在法律方面缺乏对小微企业的明确规范,导致小微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干扰正常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例如,“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部分小微企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进项税额,破坏了小微企业正常的税收缴纳环境。

从政策角度来看,部分政策界定范围太过狭隘,导致特殊行业小微企业受惠面受限。如新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但由于规定的灵活性不足,部分从事相关行业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优惠。

2.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及解读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完善的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小微企业财务主体领导缺乏咨询和获取最新税收信息的途径。尽管新税收政策在其网站上公布,由于缺乏有效的解读,大大降低互联网宣传效果。在税收政策下达宣传过程中,税收推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有效传达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方法。同时在政策出台时。尽管各地市的税务机关积极履行相应的政策宣传义务,但小微企业分布范围广,而服务人员偏少,加上税务人员对于小微企业重视度不足,服务意识淡薄,致使新税收政策效果不明显。

3.税收起征点临界效应为负阻碍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税收起征点的临界效应,即在起征点附近小微企业税负会有质的变化,导致小微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其应税基础高于起征点,使临界点下的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临界点效应主要表现为负。在新税收政策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90 000元(不含90 000元)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200 000元减半征收成为产生负临界效应的关键原因之一。对小微企业而言,在临界于200 000元的小微企业,一年会产生20 000元左右的税收差异(200 000×50%×20%=20 000元)。同时,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且国家放宽成立企业的条件,小微企业形成“数量多、规模小”的局面。部分小微企业局限于90 000元以下减免税收的政策而不愿做大做强,如通过以设立子企业的形式剥离业务来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成本上升,抵消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效益性,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

4.外界税务干部不当干扰导致缴税混乱。部分税务机关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利用自身权利强制小微企业接受中介机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税收事宜。将自身行政审批权力用于安排近亲属在小微企业工作以谋取个人利益;利用业务指导、业务监管、定期审批进行“寻租”。同时收受好处滋长少部分小微企业不当纳税现象;部分税务干部未及时接受培训,对国家出台的合理政策不熟悉,以致错误指导小微企业更优惠的报税;在报税流程中也存在不恰当流程,如未及时备案;未实地考察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等现象。

二、完善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的建议

(一)改善外部执法环境,规范小微企业账务管理

鉴于目前小微企业法律监管缺乏,政府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具体情况出台相关条例,对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界定,严厉打击小微企业偷漏税行为。针对混乱的税收环境,应当加大稽查力度,设立相关的稽查人员对部分小微企业进行轮番抽查,规范小微企业税收环境。针对“营改增”后部分小微企业存在进销项税额不符的现象,可以通过改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增加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标志并推行只适用于小微企业的发票,进而控制市场上假发票的流通数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小微企业的缴税问题。

对于小微人员的账务管理。首先,建立账务风险预警机制是小微企业规避账务风险的有效途径。报表法和观察法可成为监督小微企业的财务行为;其次,小微企业可定期开展账务自查活动或引进第三方会计师对总账进行审查,明确账目存在的风险。最后,企业可针对采购部、销售部、售后部等重要部门在内部界定账务风险衡量标准,通过打分的形式考察各个重要部门账务风险情况,保证小微企业账目管理的科学性。

(二)强化专业税收人员培养,改善人文环境

加强与政府合作,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在相关网站上提供线上小微企业问题反馈平台,了解小微企业在税款缴纳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小微企业遇到的困难。相关税收部门以区或镇为单位,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会计人才听证会,准确获取新税收政策的执行中带来的问题。同时,相关税务部门可对听证会中提出合理建议的小微企业人员,以积分制度的形式给予鼓励,并对积分排名较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鼓励小微企业人员积极献策献计。

通过政府途径,委托大中专院校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尤其是税收类人才和税收推广专员。鼓励区域性小微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共建实习基地;建立战略,提前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人才,留住优秀的大中专学生,从而提高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税收解读工作,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意识

从税收政策解读来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划片负责制度,在新一轮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时,制作相关税收解读手册并开展咨询会,加强对新税收政策的解读。同时,税收部门可在申报税款的网站设置专项解读条目,同时加以案例分析,并设置新税收政策咨询平台,方便为小微企业答疑解惑。

从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来看,所做出决策不应与国家税法规定相违背,应当及时对照规章政策修正自己的行为;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积极培养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意识,才能更好地迎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选取最佳涉税方案;小微企业应从两个层面管控涉税流程,一是就企业存续周期来说,从筹划企业成立至企业清算结束,整个过程均需对涉税事项进行管控;二是指企业具体涉税业务全过程均需进行税务监控,不允许出现“真空状态”。

(四)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降低起征点临界效应

从增值税的起征点来看,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小微企业的起征点约合人民币分别为422 000元/月和33 945元/月。若结合各国国情,按各国的人均GDP比例进行相应换算,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增值税起征点仍高于中国。根据经济发展的环境,我国的增值税的起征点上升由之前30 000元/一季度至90 000元/一季度,我国应继续提高起征点以缓解小微企业税负压力。

针对临界效应,我国可使用减征率的概念。所谓减征率,即小微企业面临临界效应时,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适度的减少。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中,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 000元内按照20%企业所得税率减半征收,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 000元至300 000元之间,假设规定的减征率为30%,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50 000元,即企业缴纳所得税为250 000×0.2×(1-30%)=35 000(元)。这为临近临界的小微企业创造一个缴税的缓冲地带。在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税收的同时,也避免相应的小微企业主为了逃避税负而存在主观意识阻碍企业做大做强。Z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