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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管理系集锦9篇

时间:2023-06-06 15:35:02

农业经济管理系

农业经济管理系范文1

[关键词]GIS;农业经济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农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需要依靠科技进步。信息技术也在农业中得到了大范围的应用,极大的促进了农业发展。农业信息化就是利用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获取、处理、传播以及有效利用好各种农业信息及知识,其可以有效改变传统农业,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提高其管理决策的水平,让农业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也就是在信息科学的指导下进行农业生产。

1农业经济信息基础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部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计算机上建立农业经济基础资料数据库,经过发展已经积累了很多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种类丰富。然而,服务体系在发展中不足也越来越明显,如数据的时效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可视性不足、数据服务以及数据的深度挖掘都存在不足,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农业发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首先,数据的准确性不足,比如统计部门在指标含义、统计方法上还没有达成统一;其次,信息较为滞后,更新不够及时,用户不能得到最新的信息;再次,信息的可用性不高,采集信息的面过窄,缺乏有效的指导作用,无法满足当前农业市场化的发展要求;最后,信息的分析功能不强,没有和市场有关的决策、可行性分析等功能。

2GIS的农业经济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设计和关键技术

2.1GIS概念

GIS是一个计算机软件平台,其作用就是对地理空间数据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包括输入、存储、检索、分析处理、表达。地理信息系统可以通过图形的方式,让电子表格及数据中不可视的数据模式变得可视化,通过使用该系统可以通过图形展示地理属性信息,还能够进行空间动态查询分析,有效的提升信息资源的共享效果。传统的农业信息服务只停留在静态、单一的一维或者二维的数字表格及图形,要想看出数据分布规律很难,也就不能对一个区域的情况以及发展进行掌握。而使用地理信息系统的专题图可以对不同的专题图进行分析及制作,进而可以直接在数据中了解空间的分布情况。还可以对参数进行调整,制作出不同的专题图表达数据,有利于数据的深度挖掘,找出直观有用的信息。

2.2基于MapBasic的GIS功能设计

MapInfo其可以给用户提供完整的地理信息解决方案,让各种数据信息实现可视化,达成用户的多样化需求。编程的应用可以让一些复杂的图表和手工作图变得自动、程序化,为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捷;还可以通过使用好数据库访问功能,进行复杂的数据库查询。Mapbasic的结构是开放的,其可以通过使用DDE和其他的软件达成通信,可以调动VC、DLL、Windows等语言的DLL等。MapBasic还提供了标准的地理对象类型定义。用户用其提供的线、点、面可以设计出地理对象的类型。用户使用变成可以设计出画图工具,通过使用它们可以设计出不同的地理对象生成工具。

2.3分析预测与统计模型的应用

农业信息数量不断增加,经济数据也越来越多,因此怎样在巨量的数据找出有效的信息,找出数据和数据之间的关系,是数据处理中的重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率,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要想实现这一点,可以在农业经济信息管理及服务系统中加入分析和统计模型,为用户提供多样的数据划分方法,进而从多样层面观察数据;另外,用户还可以依据实际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界定值,进而对数据进行观察及处理。

3GIS的农业经济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研发

3.1系统的基本框架

其图1是农业经济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从中可以看出传统的信息管理系统机构,但是在加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之后,底层数据库中又加入了空间数据分析的模块,其可以在地图上可视化输出数据分析结果。

3.2建立数据库

数据库设计就是在限定的应用环境中明确一个最好的数据模型以及处理模型的逻辑设计,其能够将信息和实际信息进行联系,可以被一定的DBMS接受,还可以存储系统的目标,对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数据库包括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农业经济信息数据库。其中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重要部分就是地理数据库,这方面需要投入很多的成本,其主要作用就是管理、查询检索空间数据,可以分析、统计、评价专题数据,这也是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表是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核心,其中包含一些字段,通过地区名段字段可以联系农业经济信息数据,进而可以实现基础地理数据库标准化,为以后的修改奠定基础,也为处理数据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其还可以结合用户输入生成的表单,结合其需求,既能够作为临时表单处理,有可以形成新的地理数据库。

4结语

综上所述,GIS在传统地理经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应用对其进行了极大的改变,更加方便用户应用,提高经济信息的管理效果以及服务功能,因此,要合理的应用基于GIS的农业经济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充分发挥出其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春江.精准农业智能决策支持平台的设计与实现[J].农业工程学报,2012(02).

农业经济管理系范文2

论文 关键词:农林 经济 管理 就业需求 课程体系 改革

论文摘要:从分析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变化入手, 总结 了当前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得出现行的专业课程体系部分课程已不能适应毕业生就业需要。针对目前课程体系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改革的思路。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是我国 发展 高等 教育 进程中较早设置的专业,作为农业经济和农业 企业 管理相结合的本科专业,为国家农业和 农村 经济发展输送了大量的专门人才。从外部条件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专业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其培养的人才是否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从专业内部来讲,培养目标决定了专业的特色与定位,而培养目标的实现又以专业课程体系为依托。所以,课程体系的设置是为专业人才的培养而服务,其合理性最终取决于是否满足对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基于此,试从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需求的变化来探讨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

一、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以及国家就业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总体形势日趋严峻,以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 理学 院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为例,毕业生就业单位、毕业生就业率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变化

从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培养目标来看,本专业培养的人才能在各类农(林)企业、教育科研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从事经营管理、市场营销、 金融 财会、政策分析等方面工作。基于此,把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单位分为四大类型即企业、教育科研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包括考取研究生、自主创业等)。其近20年就业方向变化情况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企业就业的人数呈上升趋势,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教育科研单位就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这一方面原因在于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愈加规范,竞争也日趋激烈,行政单位必须参加公务员 考试 ,事业单位也实行统一招考;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毕业生学历层次日益提高,导致进入教育科研单位的门槛提高,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具有硕士学位甚至是博士学位。而各类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企业对毕业生学历、学位的要求不高,所以,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目前更多就业于各类企业。

(二)毕业生就业率的变化

从1996年开始,国家取消了大学毕业生统一分配制度,实行完全市场化的双向选择。由于就业政策和就业领域的变化,沈阳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表2为沈阳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与经管学院近5年就业数据。

从表2可以看出,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呈一个明显下降趋势,尤其是近2年就业率下降明显。虽然与学校的总体就业率对比处于中游水平,但是对比经管学院平均就业率而言明显较低。

二、对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学生专业方向及选学课程意愿的调查

学生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在学习过程中,大多选择能快速提高就业竞争力、实现毕业就能就业或对就业帮助较大的专业方向和课程。

(一)专业方向的选择意愿

为了给学生学习和就业更多的自主选择,沈阳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从2003级开始,让学生在大三实行明确的专业方向选择,具体方向为农村发展和企业管理,两个专业方向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方向课。近4届学生专业方向选择情况如表3。

从学生专业方向选择的情况来看,除04级学生在两个专业方向选择基本持平外,其余几届学生大部分选择了企业管理方向。经过调查了解,学生的选择专业方向更多考虑的是市场就业需要。

(二)专业课程的选择意愿

为了了解学生对专业课程的选择意愿,农林 经济 管理教研室对三、四年级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从调查的结果来看:

“学生最喜欢的专业课程”这一选项中,排前五位的分别是管 理学 原理、市场营销学、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包含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农产品国际贸易。其中,管理类课程占到60%,而经济类课程只占20%。

“在对就业最有用的专业课程”这一项中,排前五位的分别是市场营销学、管理学原理、 会计 类课程、农产品国际贸易、经济法。管理类课程具有明显的优势。虽然学生只是一些感性的认识,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目前课程设置上的一些漏洞和问题。

三、当前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类课程与管理类课程的平衡问题

农林经济管理是涵盖农业、经济、管理三大学科的宽口径专业,授予学生的学位从早期的农学学士到中期的经济学学士以及现在的管理学学士,体现了 教育 界对这一专业认识的不断变化过程。最初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以农业经济学为主线,强调对经济理论的研究,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实际上成为农业经济专业。在大学生就业体制改革前,国家更多需要具备较强经济学知识的农林经济管理毕业生,各级政府的农业经济部门成为农林经济管理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单位。但随着大学生就业体制的变革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 企业 逐渐成为接纳农林经济管理毕业生就业的主要领域。对于企业而言,需要的是具备较强微观管理能力的学生。针对这一市场需求变化,近年来,专业在教学计划中作了一些调整,增加了管理系列的课程,但与一般的管理专业相比,从课程体系来看,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有较大差距。

(二)“重理论,轻实务”的问题

随着大学扩招,高等教育由原来的“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化教育”,在人才培养的层面上,也由原来的宏观型、理论研究型逐步转变为通用型、复合型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的转变,必然要对原有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在当前的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重理论,轻实务”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这也是全国农林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个通病),具体体现在:(1)在教学方式中,专业课程的讲授大多依然采用的是“教听式”,而强调实务操作、学生参与的教学方式较少;(2)在教学计划中,原有的专业课程实习较少,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学、统计学、管理学原理三门课程;(3)考核方式中也存在一定问题,考核的方式较为传统,很难从锻炼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出发来进行。

(三)课程体系的“专”和“宽”的问题

由于农林济管理学科自身的宏观性和宽泛性,以及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 发展 和对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在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包含了较多其它学科或专业的课程:如会计学基础、财务管理学、审计学等会计类课程;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农业保险学等 金融 类课程、农产品国际贸易等贸易类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学习领域,增加了知识面,拓展了知识结构,但受到学时限制,使得这些“宽”与“专”相互竞争,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始终是现行农林经济管理课程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一直在不断微调,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要使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适应市场就业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体系构成等方面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

四、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路

(一)课程体系应以学生就业需求为导向

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提高民众的 科学 文化素质,二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学生的目的除上述外还包含着提高自身社会生存能力,社会生存能力中最重要的指标是就业竞争力。如果大学是“工厂”,培养的学生就是“产品”,评价这个“工厂”好坏的重要指标就是“产品”是否受社会欢迎。社会欢迎就意味着学生就业竞争力强,高校培养学生的目的才算完成。因此,在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和调整过程中,应时时把握学生就业需求目标,在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更好的为学生实现就业而服务。

(二)把握好专业的“共性”和“个性”

从“共性”的角度来讲,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涵盖经济和管理两大学科,目前授予的是管理学学士学位。因此,在课程设置中,经济、管理通用型课程应是其主体,这是“共性”问题。但同时,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又有自己的“个性”问题,需要有一部分专业课程来体现这种“个性”,这也是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特色所在。

(三)细化专业方向的划分

为了更好的适应学生就业的需要,全国绝大部分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进行了专业方向的划分,沈阳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也划分了“ 农村 发展”和“企业管理”两个方向。前者偏重于经济理论和政策的研究,是为学生继续深造服务的方向;后者偏重于实践,是为学生就业而服务的方向。但这种划分可以更加细化,如“企业管理”方向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农业企业管理”、“涉农企业管理”等。这样,一方面体现了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特色,另一方面增加与工商管理的差异竞争优势,增加学生就业的核心竞争力。

农业经济管理系范文3

农业法学已成为一门法学学科。本文主要对农业法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以及基本原则若干理论问题作一深入研究。

一、农业法的概念

农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指调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或农户)等农业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狭义的农业法,是指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法》不仅是指导和统帅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项具体农业法律的直接法律依据。据统计,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税条例》等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部制定的460多部部门规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了许多农业地方性法规和农业地方性规章,可以说农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本文研究的农业法是指广义的农业法。

二、农业法的调整对象

传统大陆法学理论是按照法(即指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最基本的标志,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结合成一组,即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理论在划分、规范法律部门方面起过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我们仍然应主要坚持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现代市民社会,平权的民事关系与非平权的管理关系以及隶属性的行政关系日益交融、难以分辩;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征和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呈现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即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调整有着内在统一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或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整。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点与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特点之决定,目前一个法律部门无法调整全部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应由目前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方法进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综合性调整。

笔者认为,农业法的调整对象应是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这个词是农业法概念中起决定性的重要词语,含义是:农业法不是调整所有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也不是调整非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只是调整特定或重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即部分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我国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包括以下四类:

1.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它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租赁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关系、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关系、乡镇企业联营和合伙关系、农业技术开发和转让与咨询和服务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点:(1)民事关系为横向方面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自愿、公平、互利、协商达成这类关系;(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应是对等的,即等价有偿的;(5)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益。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民事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民事关系只包括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民事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民法中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这类民事关系主要由农业民事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2.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它是指农业行政主体(职能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农业行政职权时,与相对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农业行政主体产生行政职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农业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又如《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等等。二是行政授权。如村民委员会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因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有的是一个行政主体依法把自己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赋予给另一个组织,从而使后一个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通过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植物检疫证书、兽医卫生合格证、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成这类关系,还可以通过进口饲料许可、农药登记许可等发生这类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即纵向的命令与服从;(3)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5)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并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在农业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农业行政主体;(2)这类行政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3)农业行政主体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这类行政关系,即农业行政经济关系或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不涉及政治、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领域的行政关系;(4)这类行政关系主要由农业行政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3.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实施国家管理农业经济职权时发生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和农民在组织、管理、调控、监督中产生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纵向方面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四类:第一类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管理关系,它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农业生产流通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的关系。第二类国家机关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第三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第四类农业经济监督检查关系,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银行、审计、统计、会计、海关、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依照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形成的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经济管理关系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为纵向方面社会关系;(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对称经济关系;(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具有指挥和服从、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性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地位是非平权的;(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5)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中,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即行使经济职权,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采用的重要形式;(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由农业经济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4.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如农业环境保护关系,农村劳动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其他经济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其他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其他经济关系主要由其他农业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三、农业法的基本属性

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而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也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显然,农业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三个法律部门联系最为密切。

(一)农业法的民法属性

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亲属、继承六大部分。民法其性质:为权利法,为私法,为实体法,为平等者的法律,为人法(即规制人的行为),任意性规范为主。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农业法调整对象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之具体类型之一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如农业法中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已成为民法中物权之重要内容;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与转让应遵循民法中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越来越多,理所当然这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业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充分体现民法属性

(二)农业法的行政法属性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中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既调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又规范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条。国家法律赋予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是行政行为。显然,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律规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农业法》第87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可见,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从行政的角度来看是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具有行政因素的经济关系。但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都具有行政隶属性质,一方下达指令、命令,一方必须服从,遵照执行。显然,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应属行政法调整内容之一,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农业行政管理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农业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充分体现行政法属性

(三)农业法的经济法属性

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整体利益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得到法学界和其他理论界以及社会实践的共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组织本体利益和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不得滥用经济权利的原则。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划法、统计法、产业政策法、计量和标准化法、银行法、价格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合作社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家采购法、产业结构调节法、对外贸易管理法等等。农业法主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目前,国家颁布的农业法律中,主要是农业经济管理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农业税条例》等。因此,农业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充分体现经济法属性

四、农业法的特征

1.农业法其管理手段特征。农业法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种手段,与其他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手段相比较,有它自身的特片,即具有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那些共有的特征。概括地说,农业法在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时的主要特征是:(1)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具有高度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2)以明确的、具体的而又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规定了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贯彻实施;(4)能建立和维护稳定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以保证其他各项管理手段的正常运转而发挥各自的作用。

2.农业法其法律属性特征。即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兼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多元性。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在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中,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属私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属公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属社会法领域。从涉及经济关系中的调整对象上看,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平权性质的平等经济关系;公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性质的不平等经济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管理性质的不对称经济关系。显然,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具有多元性。

3.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的多元性。从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上述三元法律结构来看,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主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意思自治”为其原则;社会法调整表面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不对称关系,为矫正不对称关系的内在利益失衡,“倾斜保护”原则应运而生。

4.农业法其调整方法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方法上的多元性。私法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公法主要依靠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社会法以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为特点。

5.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的多性。私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从上述农业法的特征来看,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应由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因此,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五、农业法基本原则

(一)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农村法制建设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农业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法律准则。这一概念蕴涵下列要义:其一、农业法基本原则对整个农村法制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它既是农业立法的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法制治理和处理法制问题的根本准绳,即它是包括农业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农业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其二,农业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任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它农业法主体在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中,农村经济管理机关在监督、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活动中,都必须以农业法基本原则为根本依据,严格遵守,否则,即构成对农业法律法规的违反,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确立我国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2)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法律依据;(3)农业基本政策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政策依据;(4)《农业法》颁布实施为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指明了基本方向;(5)农村改革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现实客观依据。

(三)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地位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行保护的原则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母体产业。但是,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基础本身是天然牢固的。恰恰相反,农业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典型的风险型产业、天生的弱质产业:(1)农业的自然风险无时不在;(2)农业的市场风险也很大;(3)农村政策风险经常出现;(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共享性和见效慢的特点;(5)农业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6)农业生产的调整周期长且生产有刚性;(7)农业生产分散性,特别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现代化水平低、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都较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也处于不利的地位;(8)农民的无组织性,使得农业和农民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9)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工农业发展速度比例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不平衡以及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农业的上述特性的综合作用的直接结果,正如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的那样:“农业无论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还是在经济资源的竞争中,常常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因此,农业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也指出:“经济建设,必须始终把农业真正摆在首位,切不可农业状况一有好转,就忽视和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2.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

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法制经济或法治经济,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资格需要由法律来确立;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由法律规范来界定;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开展需要由法律来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由法律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由法律定分止争;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靠法律来建构。因此,国家除制定《农业法》外,还需要尽快制定配套健全的农业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没有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有序运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无法律环境的切实保证。

3.调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发展商品经济积极性与尊重他们生产经营自和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践已反复证明,农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定,把调动亿万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作为制订一切农村经济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来自经营自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而农民的物质利益又是同生产经营自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不尊重农民的自,也就是损害农民的物质利益;同样,不保护和承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也就是削弱农民的自,其结果必须会挫伤和打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使广大农民从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工作中得到实惠”。这也是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同时,在现阶段,尊重和保护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经营自和物质利益也尤为重要,《农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4.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农业生命的对象是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是经济再生产过程同自然再生产过程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这是农业生产区别于工业和其他生产部门的根本特点,而农业生产的这一根本特点,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不会发生根本的改变。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表明,它要求人们进行农业生产时,不仅需要遵守经济规律,而且同时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对农业的领导,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同时,农业是一种资源型产业,它对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依赖程度比工业要大得多,珍惜和合理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搞好资源保护,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

5.坚持从农业、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农业的原则

我国农业,除具有一般的季节性、地域性、分散性、周期性、连续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外,还有我国自身的一切特点,诸如人多耕地和林地少,农业资源分布不均匀且地域差异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农民的文化落后、技术缺乏,农业生产能力还处在不高、不稳、不平衡状态,自然灾害频繁且抗灾能力还不强等。上述这些特点,要求在发展我国农业时,必须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条件各不相同,农林牧渔业各有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分类指导发展农业的原则来制定农业法律法规,来解决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注意防止一刀切,脱离实际,照搬照套。正如彭真同志所说:“是法律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律?谁是母亲、谁是儿子?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同时,在加强中央统一立法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之作用,并实行中央与地方立法的合理分工,上下结合,法制统一,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6.转变政府职能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则

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也必须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努力推进和尽早实现上述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科学化与现代化管理。根据国家对农业确定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基本方针,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具体表现在:(1)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2)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3)从生产的计划管理转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管理与服务;(4)从主要指导农林牧渔业转向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5)从依政策行政转向依法行政;(6)从只重行政执法转向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并重。版权所有

农业经济管理系范文4

关键字:农业法,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基本特征,基本原则

农业法学已成为一门法学学科。本文主要对农业法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以及基本原则若干理论问题作一深入研究。

一、农业法的概念

农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指调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或农户)等农业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狭义的农业法,是指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法》不仅是指导和统帅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项具体农业法律的直接法律依据。据统计,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税条例》等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部制定的460多部部门规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了许多农业地方性法规和农业地方性规章,可以说农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本文研究的农业法是指广义的农业法。

二、农业法的调整对象

传统大陆法学理论是按照法(即指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最基本的标志,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结合成一组,即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理论在划分、规范法律部门方面起过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我们仍然应主要坚持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现代市民社会,平权的民事关系与非平权的管理关系以及隶属性的行政关系日益交融、难以分辩;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征和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呈现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即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调整有着内在统一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或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整。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点与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特点之决定,目前一个法律部门无法调整全部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应由目前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方法进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综合性调整。

笔者认为,农业法的调整对象应是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这个词是农业法概念中起决定性的重要词语,含义是:农业法不是调整所有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也不是调整非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只是调整特定或重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即部分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我国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包括以下四类:

1.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它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租赁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关系、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关系、乡镇企业联营和合伙关系、农业技术开发和转让与咨询和服务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点:(1) 民事关系为横向方面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自愿、公平、互利、协商达成这类关系;(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应是对等的,即等价有偿的;(5)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益。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 这类民事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 这类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 这类民事关系只包括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民事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民法中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 这类民事关系主要由农业民事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2.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它是指农业行政主体(职能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农业行政职权时,与相对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农业行政主体产生行政职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农业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又如《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等等。二是行政授权。如村民委员会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因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有的是一个行政主体依法把自己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赋予给另一个组织,从而使后一个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通过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植物检疫证书、兽医卫生合格证、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成这类关系,还可以通过进口饲料许可、农药登记许可等发生这类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即纵向的命令与服从;(3)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5)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并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在农业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农业行政主体;(2)这类行政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3)农业行政主体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这类行政关系,即农业行政经济关系或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不涉及政治、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领域的行政关系;(4) 这类行政关系主要由农业行政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3.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实施国家管理农业经济职权时发生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和农民在组织、管理、调控、监督中产生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纵向方面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四类:第一类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管理关系,它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农业生产流通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的关系。第二类国家机关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第三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第四类农业经济监督检查关系,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银行、审计、统计、会计、海关、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依照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形成的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经济管理关系的特点:(1) 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为纵向方面社会关系;(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对称经济关系;(3) 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具有指挥和服从、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性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地位是非平权的;(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以“社会整体利益” 为本位;(5)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中,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即行使经济职权,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 这类经济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采用的重要形式;(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由农业经济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4.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如农业环境保护关系,农村劳动关系, 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其他经济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 这类其他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其他经济关系主要由其他农业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三、农业法的基本属性

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而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也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显然,农业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三个法律部门联系最为密切。

(一)农业法的民法属性

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亲属、继承六大部分。民法其性质:为权利法,为私法,为实体法,为平等者的法律,为人法(即规制人的行为),任意性规范为主。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农业法调整对象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之具体类型之一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如农业法中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已成为民法中物权之重要内容;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与转让应遵循民法中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越来越多,理所当然这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业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充分体现民法属性

(二)农业法的行政法属性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中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既调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又规范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条。国家法律赋予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是行政行为。显然,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律规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农业法》第87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可见,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从行政的角度来看是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具有行政因素的经济关系。但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都具有行政隶属性质,一方下达指令、命令,一方必须服从,遵照执行。显然,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应属行政法调整内容之一,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农业行政管理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农业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充分体现行政法属性

(三)农业法的经济法属性

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整体利益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得到法学界和其他理论界以及社会实践的共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组织本体利益和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不得滥用经济权利的原则。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划法、统计法、产业政策法、计量和标准化法、银行法、价格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合作社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家采购法、产业结构调节法、对外贸易管理法等等。农业法主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目前,国家颁布的农业法律中,主要是农业经济管理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农业税条例》等。因此,农业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充分体现经济法属性

四、农业法的特征

1.农业法其管理手段特征。农业法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种手段,与其他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手段相比较,有它自身的特片,即具有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那些共有的特征。概括地说,农业法在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时的主要特征是:(1)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具有高度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2)以明确的、具体的而又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规定了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贯彻实施;(4)能建立和维护稳定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以保证其他各项管理手段的正常运转而发挥各自的作用。

2.农业法其法律属性特征。即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兼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多元性。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在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中,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属私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属公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属社会法领域。从涉及经济关系中的调整对象上看,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平权性质的平等经济关系;公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性质的不平等经济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管理性质的不对称经济关系。显然,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具有多元性。

3.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的多元性。从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上述三元法律结构来看,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主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意思自治”为其原则;社会法调整表面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不对称关系,为矫正不对称关系的内在利益失衡,“倾斜保护”原则应运而生。

4.农业法其调整方法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方法上的多元性。私法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公法主要依靠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社会法以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为特点。

4.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的多性。私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从上述农业法的特征来看,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应由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因此,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五、农业法基本原则

(一)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农村法制建设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农业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法律准则。这一概念蕴涵下列要义:其一、农业法基本原则对整个农村法制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它既是农业立法的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法制治理和处理法制问题的根本准绳,即它是包括农业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农业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其二,农业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任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它农业法主体在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中,农村经济管理机关在监督、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活动中,都必须以农业法基本原则为根本依据,严格遵守,否则,即构成对农业法律法规的违反,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确立我国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 (2)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法律依据; (3)农业基本政策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政策依据; (4)《农业法》颁布实施为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指明了基本方向;(5)农村改革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现实客观依据。

(三)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地位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行保护的原则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母体产业。但是,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基础本身是天然牢固的。恰恰相反,农业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典型的风险型产业、天生的弱质产业:(1)农业的自然风险无时不在;(2)农业的市场风险也很大;(3)农村政策风险经常出现;(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共享性和见效慢的特点;(5)农业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6)农业生产的调整周期长且生产有刚性;(7)农业生产分散性,特别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现代化水平低、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都较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也处于不利的地位;(8)农民的无组织性,得农业和农民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9)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工农业发展速度比例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不平衡以及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农业的上述特性的综合作用的直接结果,正如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的那样:“农业无论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还是在经济资源的竞争中,常常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因此,农业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也指出:“经济建设,必须始终把农业真正摆在首位,切不可农业状况一有好转,就忽视和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2.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

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法制经济或法治经济,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资格需要由法律来确立;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由法律规范来界定;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开展需要由法律来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由法律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由法律定分止争;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靠法律来建构。因此,国家除制定《农业法》外,还需要尽快制定配套健全的农业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没有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有序运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无法律环境的切实保证。

3.调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发展商品经济积极性与尊重他们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践已反复证明,农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定,把调动亿万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作为制订一切农村经济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来自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而农民的物质利益又是同生产经营自主权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不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也就是损害农民的物质利益;同样,不保护和承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也就是削弱农民的自主权,其结果必须会挫伤和打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使广大农民从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工作中得到实惠”。这也是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同时,在现阶段,尊重和保护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也尤为重要,《农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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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法学的定义

农业及农业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在我国更是如此,而有关农业的法学的系统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之所以如此,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农业政策及当前面临的关于农业的严重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业法学的研究便成为一个热点及焦点问题。所谓农业法学,就是以研究农业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1]。农业法学的研究是全方位的,它既研究横向法律关系中的各种现行制度的性质、差异,又研究纵向法律关系中的农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农业法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中国加入wto后,农业的发展更是面临着全新的问题,这些都是农业法学需要研究的。

二、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及成果

在经济法学出现后,伴随农村深化改革和农业立法实践的发展,对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亦开始出现,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农业经济法一词,这无疑是农业法学研究历史的进步。农业经济法研究各级农业行政管理关系和经济管理部门在领导、组织、指挥、管理农业经济组织、联产承包和个体经济产生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2]。也研究农户等农业法主体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一学说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但由于其过分夸大农业法与经济法的共性而忽略了农业法的个性,导致农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显得比较片面。事实上,关于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仅靠经济法是无法包容的,它应当还包括社会法和环境法的内容。

20世纪90年代,伴随我国《农业法》的颁布,开始出现以农业法取代农业经济法和农业社会法的现象。但是农业法还是被定义为调整农业经济管理关系和在农业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实质上,农业法还是处于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法的话语环境之下。

农业法学是一门综合的法学学科,仅以农业经济法学取代农业法学显然是不够的,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现行许多农业制度与wto规则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3],这必然使农业法学扩大其调整范围。有学者将其归结为“农事关系”一词,所谓农事关系,是指在农事活动过程中以农业生产为基础逐层交融而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总和[4]。具体包括农事组织关系、农民权益保护关系、农业资源环境关系、农业科技教育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此种提法将农业法学调整范围概括为这几个方面,没有加以分类,也没有体现农业法学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属性。

三、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归纳

(一)农业公法关系

1.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管制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成为农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农业及农村决策与规划法律关系是农业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农业决策与规划最终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在批准和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尤为重要。我国权力机关具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机构,它们在国家农业立法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而法的制定是一个根源性的环节,是以后法的执行等环节的前提条件。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各种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以求起到对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管制作用。现代农业经济一般情况下应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但由于农产品属公共产品,且农业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大局,因而,对农业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与管制是重要而必须的。

2.农业行政法关系。从早前的农机行政管理中也可以看出农业法学的行政法学属性,不过与普通行政法是存在区别的。农机行政管理是指农机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农机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5]。

农业行政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依法对农业行政事务进行组织、执行、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权。包括农业行政的规范制定权、农业行政指导权、农业资源行政配置权、农业行政执法权、农业行政司法权。农业行政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主体是农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农业行政关系是指与农业行政有关的、基于农业行政权的取得、行使和接受监督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既然为行政关系,则必须遵循“依法行政” 的原则。这种关系可依法律规定产生,如《农业法》第9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又如《宪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这种法律关系也可因行政授权而取得,如村委会可依授权成为行政主体。还有的是行政主体把自己的职权部分或全部赋予一个组织,使其成为行政主体,如通过核发兽药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成这种关系。还可通过进口饲料许可、农药登记等形成这种关系。其种类可概括为以下几种:(1)农业行政管理关系。(2)农业行政监督关系。(3)农业行政救济关系。

3.农业经济法关系。从农业法学的角度加以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管制关系还是农业行政关系中,经济法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如税法、产品质量法、国家投资法等,都与农业法学息息相关。而农业法学主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集中体现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农业经济关系的运行必须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组织本体利益和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公正原则等。农业经济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经济管理关系。国家对农业经济的管理关系,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部门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的关系[6]。(2)农业经济监督关系。这是国家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时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3)农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流转和经济协作关系。包括农业承包关系、土地租赁关系、农产品购销关系等。

(二)农业私法关系

1.农业民事关系。民法的基本观念是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本位。而农业法学中的民事关系是与农业及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分不开的。这些主体包括农村合作社、农场、农民个人以及其他享有农业生产经营权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农民等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的机会逐步增多,农业法学的民法学属性也体现的更加明显,尤其体现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尤其体现了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自主性质的权利,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对自己分得或承包的土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平等自愿的享有所有权中除处分权之外的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一旦构成侵权,则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一种救济性的权利。还可因私法产生申诉、举报和公法诉讼权。

2.农业商事关系。农业商事关系概括体现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当中。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按照合作原则、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入股,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并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经济实体[7]。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法》中,规定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法》第二章中关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农业法学的商法学性质。这种专业经济组织依法设立,成员、资产等也适用商法的规定。它的变更、解散、清算、终止也适用商法中的规定。农民

或农民集体成为其中成员时,发生纠纷,也应用商法进行处理。

四、关于农业辅助法律关系对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补充

农业经济管理系范文6

关键词:农业经济;现状;问题;发展趋势

1太和县农业经济发展现状

太和县是一个较典型的农业经济大县,全县农村人口在157.9万,年增长1%左右,可耕地12万hm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99.2亿元,年增长3.7%以上。粮食总产103.6万t,年增长0.5%以上。肉类总产量9.96万t以上,年增长2.1%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28元,年增长8.7%以上。全县拥有农业科技示范园区13家,总面积0.112万hm2,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合作社、家庭农场)3856家,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6家。

2农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业经济管理模式、方法上存在着诸多制约农业经济发展的因素,必须进一步研究,加以解决,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法,来解决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2.1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无法紧跟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节奏,农业经济管理体制没有及时改革和更新,导致了农业经济管理体制与国经济体制不相符,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更好发展。亟待相关单位制定一套系统科学的适应现代农业的方案,以便更好地推进农业经济良性发展。

2.2相关管理人员认识不足

为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农业,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但有些农业管理人员固守着传统的管理理念,不接受和尝试新的管理方式,不与时俱进,在处理一些相关事务过程中,执行力相对低下,使得管理效果不够理想。另外,管理人员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缺乏专业的培训,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农业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相关管理人员对农业经济管理的认识,提高管理人员对相关管理的重视程度。

3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

3.1构建新型的农产品销售体系

为帮助农民更好地进行农产品销售,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在农业经济管理中需要构建一个新型的农产品销售体系,实现营销主体的规模化、组织化,交易方式的现代化,批发市场的功能齐全化,物流配送系统的高效化,以连锁超市为主体的销售常态化。

3.2加大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为适应时代的潮流,应努力实现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逐渐将信息化技术渗透到农业经济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各种信息技术手段的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大力提高农业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水平,培育优秀的人才投入到信息化技术生产中,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意识,提高农业经济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意识,提高农业经济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水平,规范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及时向农民反应市场运行情况,促进农业稳定持续高速发展。

3.3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的组织,合作社的成立节省了农业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了农民市场谈判地位及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更好地进行农业经济管理,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相应的改革。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人力因素、制度因素、物质因素、商誉因素等关系到合作社的发展前景,特别是商誉因素与物质因素影响显著。要打好信誉战,创名优产品,做强品牌效应,提高市场占有率。对合作社的盈余,除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根据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分红相结合,要做到让每户农户满意。对农民合作社的物质资源进行适当增加,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及自身的服务能力。

3.4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体制

管理思维要与时俱进,改变以往落后的管理理念,树立正确的农业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管理意识,消除管理体制与农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实行规范化管理,定期进行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农业经济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业经济管理体制,克服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障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适应时展需求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加大对农业经济的扶持力度,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推动农业经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体系,促进农业经济管理的进步与发展。

3.5实行农业经济产业化

农业经济管理系范文7

[关键词] 农村 经济管理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2-0047-01

引言

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经济管理中,对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山东日照的部分农村地区虽然在经济管理中实现了信息化,但是在信息技术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有助于推动当地农业经济管理工作高效率展开。

1 农村经济管理信息化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

1.1 网络运行成本严重超标

中国农村经济在近年来快速发展,农民的经济收入提升,农民的生活也有明显改善。信息技术被渗入到农业经济管理中,由于网络技术应用中成本相对较高,就会出现农民没有能力支付的问题。由于维修和维护技术不到位,网络运行中所使用的硬件设备没有得到专业的维护,特别是多数的农民还不能够熟练地应用信息技术实施农村经济管理,导致大量的信息技术资源被浪费。

1.2 所获取的农村经济信息不够全面

由于农民有不同的信息需求,对信息的使用程度也会有所不同。目前农村依然以电视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新闻报道是农民普遍接受的,还包括对科技杂志中相关内容的转载,却没有对农村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充分掌握[1]。比如,开发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整体性发展,改善农村目前的经济状况等等,都没有通过信息化建设得到体现。

1.3 网络的配套设施没有健全

山东日照的农村地区虽然实施了信息化建设,普遍应用为了实施经济管理,但是,网络大面积覆盖的同时,却没有健全网络配套设施,使农民可以通过网络获得信息,却不会及时地查阅到最新信息。特别是农业网站相对较少,且利用率也不是很高,对当地的农业结构优化造成了不良影响,以整个的区域农业经济发展非常不利。

1.4 具有专业素质的信息技术人员缺乏

农村经济管理中虽然实现了信息化,但是由于起步比较晚,导致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没有熟练掌握专业技术的信息技术人员,就必然会导致信息技术应用效率降低,难以应用信息技术对农业活动以指导,不利于当地的农村经济管理更好地发展。

2 农村经济管理信息化策略

2.1 将农村经济管理的网络系统构建起来

将农村经济管理的网络系统构建起来,就是对于经济管理工作都采用信息技术展开。从中国当前的农村发展状况来看,所应用的信息技术主要是网络技术。在农村济管理中,网络系统的运行,可以实现事前管理控制,实现过程化管理,并在事后做好经济管理的分析工作[2]。对于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关键内容通过网络信息化管理,不仅提高了工作质量,还提供了工作效率。

另外,应用网络进行农村经济管理中,还可以使现金管理在网上运行,并核算固定资产。在网络系统运行的过程中,从资金流角度出发,可以管理资金,而且资金的运行情况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监督控制,可以避免财务管理中出现虚假问题。

农村经济管理中运行网络系统,虽然可以管理工作带来诸多的便利,但是,网络运行也会存在诸多的风险,因此,要强化网络安全建设,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保证数据信息准确不会丢失。对于网络系统的运行,为了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可以对系统模块化操作,以降低农村经济管理信息化的投资成本。

2.2 农村经济管理信息化要重视网络系统软件的研发

现行山东日照市的农村虽然已经启动了信息化管理系统,但是存在着与农村经济管理不相符合的现象,既浪费了信息资源,还没有提高经济管理效率,其中的一项重要因素就是网络运行系统没有不切合实际,因此,需要重视网络系统软件的研发工作,从实际需求的角度出发开发软件[3]。步入,农村经济管理中,财务管理是重要的内容,就需要在系统软件研发的时候,考虑到服务对象是农民群众。这个群体的的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对科学技术的接受能力较低,更是难以掌握计算机技术。所以,在农村经济管理中,就要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以使他们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在进行软件开发的时候,要求开发软件的技术部门与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密切合作,根据农村财务运行情况进行软件开发,同时还要强化软件技术培训,以提高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促使经济管理的整体水平有所提高。

2.3 农村经济管理信息化要将电子商务平台构建起来

农村经济管理信息化,要确保管理规范有效,就要将电子商务平台构建起来,对财务数据实施管理,能够促使财务人员快速准确地操作信息技术,以更好地解决农村经济财务管理问题。

首先,对农村经济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时候,要提高其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能力,特别要掌握应用性技术知识。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应用网络技术实施远程管理。财务管理人员通过网络技术就可以实施财务管理工作,以提高信息管理效率[4]。

其次,通过运行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对农业经济管理中所发生的财务问题统一核算,可以彻底改变原有的各个村独立核算的现象,实现了财务账目管理规范化、系统化。采用电子商务平台统一实施财务管理,还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舞弊的问题。

再次,电子商务平台在对农村经济管理的各项内容集中化管理的时候,可以在同一服务系统对财务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由此降低了财务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本,还可以提高财务监察效率。

结束语

综上所述,但是,处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实现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在具体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对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信息化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有助于突进农业经济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胡铁流加快农村经济管理信息化提高农村经济管理水平田吉林农业,2016(15):75-15.

[2]赵宇.信息化技术在农业经济管理中的应用探讨.山西农经,2015(09):38―39.

农业经济管理系范文8

关键词: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研究

一、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

由于我国在农村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就得到了巨大地提升,并且也保持着很强的生命力。这十几年来,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经济主体趋向多元化。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泛在农村地区推行之后,农村经济的主体发展了一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村民现在掌握了大部分的生产资料,并且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权,使得经济主体趋向多元化,从而使得农村居住人们成为了具有独立财产权和经营权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第二、经济成分和产业结构趋向复合化。农村的经济结构和产业成分随着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而逐渐趋向复合化。农村经济逐渐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新形势。

二、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在经济管理上的重视力度不足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村民对经济管理这一问题上的管理意识淡薄,未引起重视。以往农村人民只懂得务农,并不懂得如何管理财务问题。致使农村官员在财务管理的工作上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当前的农村经济在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都没有实际数据佐证也没有科学有效地指导,也都是村民在财务成本管理上不重视而导致的。在农村生活长大的大多数人都不懂得经济上的管理的重要性,他们认为钱就是要存着,不要奢华享受,这就是经济的管理,这样的想法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的。

2.2农村经济管理体系不健全

我国大多数农村居民除了不重视经济管理外,对于管理体系也未引起重视,导致大多数经济管理体系不健全。因此,目前大部分农村的经济管理体系都是不完善的,不符合自身发展目标和方向的。由于我国的农村经济还是处于发展阶段,所以主要的管理经验都是借鉴城市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或总结自身的。而大部分农村经济管理还是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因此,在这方面而言,也是农村经济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原因之一,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得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经济的管理体系,只有善于管理经济,才能更好地继续发展下去。

2.3农业投入不足

农业投入不足是最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形成农业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使得农业基础产业特征和资源配置活动准则之间产生矛盾。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给农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带来一定的困难。而农业的基础建设有着高风险低收入的特点,那么就会导致市场资本缺乏吸引力,进而造成农业融资难。第二、农业投资主体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农业投资具有区域性,而大部分农村居民的收入比较低,组织结构难以集中,因此难以胜任这类型的投资。

三、对于农村经济管理上的相关应对政策

3.1完善经济管理体系

农村经济管理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在于经济管理体系不完善,因此完善财务成本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要想完善经济管理体系,首要应将现代社会中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运用到农村经济管理中。这样有助于实现整体上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完善管理体系,帮助提高农村经济的社会竞争力。进行经济管理,就要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在管理体系中要坚持管理对象、管理方法和管理内容的全面性。在管理过程中,无论是执行者还是财务人员,都应在管理过程中保持一定的积极性。一个切实可行、科学的管理体系是财务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关键要素。保证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也是完善体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3.2增强经济管理意识

要想解决农村经济在管理上的问题,除了完善经济管理体系外还要增强农村管理人员的经济管理意识。由于大多数农村管理人员对于经济上均缺乏管理意识,认为只需要把效仿城市的发展方向,跟随党的脚步就能走向光明。并且大部分的农村管理人员缺乏管理上的专业知识,部分村官是当代大学生,但他们对经济管理上缺乏经验,对农村的发展走向也缺乏经验。因此,农村的领导班子管理意识决定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进行农村经济管理就应该充分地具备管理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应针对经济发展中所需的物质成本和非物质成本分开进行管理,拓展成本内容,进而更好地实现对于经济上的管理目标。除了要加强农村经济管理领导班子的财务成本管理意识外,财务人员也应增强这一方面的意识。尤其是在处理关于国家的投资项目上,财务人员应该遵守工作准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进而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结语

要想更好地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就要从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上出发,并且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走向制定相应的目标。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作者:王书洲 单位:江苏省射阳中学

参考文献:

农业经济管理系范文9

一、企业经济管理概述

企业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成本控制和利润实现等主要方面,也包括对资本进行管理等其他管理内容。农垦企业经济管理与一般性企业经济管理大致相同,其本质目标均在于通过经济管理尝试,实现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自身盈利能力的提升。长期以来,农垦企业中的经济管理活动开展较为僵化,农垦企业经济管理能力也未有较好的提升。

二、农垦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垦企业经济管理受重视程度较低

农垦企业经济管理活动开展中,存在着经济管理受重视程度不够的具体问题,很多农垦企业对经济管理活动的开展并不重视,这也导致很多企业并未积极进行经济管理尝试。部分企业虽然进行了经济管理的尝试,但是由于系列经济管理活动受重视程度不足,也就无法达成预期的经济管理效果。农垦企业并未给予经济管理以充分的重视,所以其经济管理活动开展的偶发性较强,经济管理的非常态化进行,导致经济管理对农垦企业的促进性作用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很多农垦企业不重视经济管理,其经济管理制度建设几乎是一片空白,经济管理制度缺位也无法给农垦企业经济管理应有的规范与指导。

(二)农垦企业内部管理科学性较低

农垦企业经济管理是一种与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息息相关的具体管理,农垦企业自身内部管理科学性较低下,经济管理活动的开展也会受到影响。很多农垦企业以往在政策红利的影响下,即便其不进行科学的内部管理,其依然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部分农垦企业中,计划经济管理理念对企业管理依然具有影响,农垦企业的内部管理科学性也一直徘徊在较低的水平。农垦企业内部管理科学性较低时,其财务管理水平也相对较低,财务管理作为一项与企业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管理活动,其管理科学性低下也不利于农垦企业较好地开展经济管理相关活动。

(三)农垦企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程度低下

农垦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着相关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农垦企业经济管理中,相关管理措施与手段往往会与具体经济管理成果取得直接相关,在信息化管理程度较低的管理手段影响下,现代农垦企业经济管理呈现了高管理投入、低管理效率的状态。例如,农垦企业成本控制相关的经济管理中,很多企业在成本核算上依然对人力资源有较大依赖,在传统方法下进行具体经济管理不仅耗时较长,错误率较高,更加会导致农垦企业整体经济管理效率低下,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长期存在于经济管理体系之中,更加导致农垦企业经济管理能力提升的难度不断增加。

(四)农垦企业经济管理专业人才欠缺

农垦企业经济管理相关活动开展中,缺少经济管理专业人才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由于经济管理专业性人才较少,农垦企业经济管理大多由财务管理人员来具体负责。现代企业中,财务管理与经济管理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种管理之间依然具有很大的差别。依托财务管理人员开展经济管理事宜这一做法并不可取,很多农垦企业经济管理活动无法顺利开展,也是这一问题影响下的一种必然现象。此外,部分农垦企业中负责经济管理的人员专业能力与素养较低,其大多无法对经济管理工作进行科学统筹和规划,个人能力的欠缺导致不仅无法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较好的解决,甚至会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引发很多新的问题。

三、农垦企业加强经济管理的对策

(一)全面提升经济管理受重视程度

农垦企业加强经济管理首先要提升经济管理受重视程度,并在企业内对经济管理有较好认识及重视的基础上,开展系列经济管理实践活动。鉴于很多农垦企业内部存在着经济管理制度缺位这一现实问题,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经营发展实际与经济管理实际,制定科学的经济管理制度。在经济管理制度中,农垦企业需要将经济管理的权责关系予以确定,并对经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原则以及实际管理地位予以较好的说明。通过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设,农垦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开展能够得到更多的指导与规范,在认真执行经济管理制度开展经济管理时,农垦企业经济管理的内部环境也能得到较好的优化。

(二)提升内部管理科学性

农垦企业加强经济管理也需要从自身综合管理体系的调整和优化上入手,提升内部管理体系的科学也是加强其经济管理的必然选择。建议农垦企业通过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企业在综合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此基础上,农垦企业也要做好内部控制建设相关工作,从而对综合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解决,有针对性地弥补综合管理中的薄弱之处。由于经济管理大多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因此,农垦企业要额外关注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以及资本结构优化等具体管理的科学性提升。农垦企业在内部管理体系科学性提升的实践过程中,也要注重综合管理与经济管理间的联系,从而使得内部管理科学性提升能够为经济管理能力提升产生正向影响。

(三)提升经济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

农垦企业加强经济管理也要不断提升经济管理手段的信息化程度,将更为科学有效的经济管理方法引入并应用到农垦企业经济管理体系之中。现代农业是农业发展的一个大方向,现代农业的特点之一便是其能给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农垦企业作为与农业息息相关的企业类型,其在经济管理手段上也要注重对先进技术进行较好的应用。建议农垦企业在经济管理活动开展中,树立信息化管理意识,并通过加大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将系列经济管理计算机软件应用到经济管理实践活动之中。经济管理手段的信息化程度得以较好的提升后,农垦企业在经济管理上的效率也能得到较好的提升。

(四)培养并引进经济管理专业人才

农垦企业经济管理最终依然要由具体的管理人员来负责,加强农垦企业经济管理就需要注重发挥人才的作用。农垦企业在当前经济管理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下,也要培养并引进经济管理专业人才,从而使得自身经济管理的实践活动更为顺利。具体来说,农垦企业可以定期对经济管理工作负责人员进行培训,通过企业内部定期培训与鼓励相关人员自行接受社会培训的办法,不断提升经济管理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素养。农垦企业在经济管理工作专业人才极度欠缺的情形下,也可以通过社会招聘等渠道,引进更为专业与优秀的经济管理专业人才,从而使得经济管理相关工作更好地开展下去。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