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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监管集锦9篇

时间:2023-06-08 15:16:19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1

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xx年,按照区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严格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上半年,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无人身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上半年,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区各养老服务机构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双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一台账三清单”,做好六查六看等相关工作。在养老服务机构自查整改中,能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半年来,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的督导检查20余次,并对自查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较好的整改措施,并强调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强化用火、用电、用气以及易燃可燃物品的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逃生自救常识和技能培训,落实好人防技防等措施,为养老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区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全力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整治,继续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监管,从增加监管工作频次、监管深度和力度入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标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加强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检查、指导,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2

关键词: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养老模式

基金项目:2016年度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校级项目:“‘医养结合’的机构养老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6NFUSPITP116)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5月3日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医疗卫生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人民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数量也迅速增长,老年人的抚养比攀升,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较大负担,所以发展社会化的养老模式正是顺应时势。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发展必定伴随着显著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此背景下,区别于传统的“住养”模式,“医养结合”的机构养老模式应运而生。这是一种新型的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即以养老机构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为基础,为老人提供一定医疗支持服务。在这一模式下,养老机构除了向老人提供基本的居住安养服务,还通过整合医疗与养老资源,创新老人医疗服务的条件,对老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方位的照护。服务内容全面多样,既包括传统的生活护理服务、精神心理服务、老年文化服务,还包括医疗康复保健服务,具体有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检查服务、疾病诊治和护理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等。可以说,“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模式是对传统养老机构服务的拓展与延伸,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全面和优质的服务,使养老体系更加人性化,实现了“有病治病、无病疗养”的养老保障模式创新,是我国养老服务重要发展方向。

二、推进“医养结合”型机构养老的必要性

(一)优化医疗资源分配,解决养老需求多样化。“医养结合”模式第一次将医疗与养老相结合,打通了医院与养老院之间的壁垒,更打破了传统养老机构大病小病都要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的低效模式,使得老人可以在机构内部享受到专业而全面的健康治疗。传统的养老机构大多只能承担老人较为单一和简单的医疗卫生需求,如测量血压、血糖、血脂以及测量体温等,而对慢性病老人、易复发病老人、大病恢复期老人、半失能老人、失能老人以及绝症期老人的全面照护难以达到相应的需求,使得这部分老人难以找到合适的托养机构。“医养结合”模式的出现就解决了这部分老年群体的健康医疗需求,既可以提高老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机构的资源紧张问题,使得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二)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老人健康水平。目前,我国大规模、快速度的人口老龄化态势已不可逆转,养老问题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在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和空巢家庭不断增多等背景下,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使得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尽管十几年来我国的各项养老服务都有了显著的发展,养老机构的数量和床位有了显著增加,但现有养老服务的供给与老龄化带来的巨大养老服务需求仍是不相匹配。而“医养结合”模式的不仅可以应对老人的养老需求,提升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水平,更能减轻子女的负担,间接提升全家人的生活质量,进而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因此,加快“医养结合”的机构养老模式建设与推广刻不容缓。

(三)完善养老服务产业格局,刺激消费与就业。“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模式的发展将很大程度地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产业,并且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据统计,预计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人,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因此,重点养老服务对象的数量仍将持续增加,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需求日益增长也水涨船高,市场需求将倒逼养老服务业改革,刺激养老业转型。医养结合机构的兴盛,不但刺激了养老服务产业的进一步完善,还将为我国的就业市场注入活力。

三、“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管理职责分工尚不明晰。“医养结合”型机构养老模式涉及到医疗和养老两方面,需要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人社部门等多部门的分工协作。目前,“医养结合”的管理部门分工尚不明确,长期稳定的监管机制也尚未形成。政府的各分管部门由于不清楚权责划分,在处理机构问题时容易相互掣肘,这大大降低行政效率。课题组曾针对一家综合性医院下辖的医养结合机构进行实地调研,调研过程中机构负责人表示,他们的职能性|与运作方式虽已从大医院分离,但在履行相关义务和执行相关法规时依旧要按照医院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其设立的标准及制度,这就造成了很多问题的解决需要机构在医院与政府两头跑,甚至出现政府的各个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这样一来大大拖低了办事效率,也降低了民众的信任度。

(二)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尚不完善。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来看,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尚未形成有效的评估体系。调研中发现,尽管地区政府对机构支持力度很大,机构的发展阻力也不小。由于当地没有一定数量同类型、同档次的机构相竞争,无法经由市场检验形成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完全依靠政府单方面监管不能保证机构的服务水平与质量。这从侧面反映出当下我国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所面临的阻碍。只有努力提高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产业整体的效率与质量,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机构行业规则体系,在政府、社会以及群众的共同监督评估下,才能确保医养结合机构良性发展。

(三)人力资源严重短缺制约发展。由于“医养结合”模式目前正处于探索起步的阶段,“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内部经验丰富、专业技能强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十分匮乏。以课题组调研的“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为例,内部的医护人员多为普通医院的科室医生转型而来,机构缺乏受过专业老年健康照护培训的工作人员。另外,护理人员也是限制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养老护理人员群体长期以来都处在社会地位低、薪资待遇差、行业标准不统一等的困境中,导致护理人员紧缺,进而使得机构对上岗人员的要求难免降低,因此不能保证每位在岗护工都具备合格的技术与职业道德,迫切需要对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但从机构目前的运营状况来看,机构难以支撑内部人员长期、定期的专业培训,优质人力资源的短缺严重制约着养老事业的发展。

(四)身病易治、心病难医成为常态。从目前来看,“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模式多重点关注老年人的生理问题,忽略了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对老年人来说,较为封闭的日常生活环境、枯燥重复的生活节奏、病痛的折磨、缺乏亲朋好友陪伴的孤独感,都是难以自我舒解的问题,长此以往入住老人易产生心理困扰,然而轻微的心理问题往往是内隐的,不容易被察觉,所以老年人的精神健康问题往往被机构工作人员忽视。调研发现,多数“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内并未配备数量足够的专心理治疗师与社会工作师,即便个别机构有老年社会工作者的职位设置,也大多工作繁杂,没有精力为老人做专门的心理干预,所以更多情况下是由护工或者护士在工作间隙与老人做一些简单的非专业化的沟通,舒缓老人的压力。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专业老年心理治疗师与社会工作师人才匮乏,机构的医生、护士、护工限于自身工作任务与知识技能面对老人的心理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由于目前的养老行业内部尚未将机构所托养的老人的心理状况纳入机构服务质量的考评之内;三是老人的心理问题没有引起老人家庭的足够重视,所以在这三个因素的影响之下,老人的心理问题成为机构工作的难题。

四、“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模式发展策略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指出,“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产业发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老年人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规划并对养老产业提出了新要求,也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这意味着养老产业迎来了新发展机遇,医养结合机构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也将借此契机大有可为,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如下发展策略解决:

(一)建立多方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竞争力。建立全面的社会评估机制。发挥行业自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首先,要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主管部门要明确对机构管理方方面面的责任,建立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以此加强对“医养结合”服务的绩效考核,对机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管控,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其次,要加强机构内部各部门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医疗、护理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彼此协调,分享经验,促进交流,以此增强整个机构的服务能力,从而提升机构整体竞争能力;最后,要建立以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等为指标的综合考核评估体系,为老人及其家人建立良好通畅的反馈平台与机制,全方位地了解老人诉求。由于机构中老人平常接触较多的是护工与护士,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较少直接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提出意见与建议,导致很多老人针对不合理的行为敢怒不敢言,较少有机会直接表达自己的诉求,直接影响了老人对机构服务的满意度。对此,机构可以通过推举老人代表与机构管理人员定期举行探讨会议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来获得老人们的评价意见,以此改进服务能力。

(二)完善政府职责分工,规范机构行为。目前,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明确,部门之间责任不明晰的问题,则需要协调各管理部门间的关系,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与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促使医养结合机构的目撕托形更好地促进养老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应分工明确,建立健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制度标准,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在具体执行方面,各部门之间应分工明细,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为医养结合模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自身的职责,按照行业特点,建立制度标准,确保规范运营,加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服务标准、设施标准和管理规范,抓紧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标准,建立等级评定制度及评估制度,进而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行为。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员专业素养。政府应在老年照护行业人才缺乏的环境下,出台一系列人才培养的激励政策,尽快破除行业内人才缺乏的瓶颈,激发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投身于“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行业。可以为高校与养老行业的社会组织互促互进搭建平台,高校应积极发展老年医学、老年照护、老年管理等专业,开展内外多方学术交流,培养大量专业人才,为养老机构的产业发展提供大量优质的人力资源。机构本身则要加强与各大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院校的合作,积极吸纳专业实习生,为基层人才的扩充做好充分准备。此外,机构内部应以团队协作为宗旨,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护理人员三者的工作有机结合、互相监督,加强护工团队专业的照护技能与沟通能力,加强医生护士对老人健康状况的深入体察,完善职称晋升制度与薪资奖金制度,促进整个团队集体与个人共同进步。

(四)同步身体心理照护,提升老人生活质量。机构在对老人进行身体医疗的同时,更要关注其心理状况。由于长期经历枯燥的治疗过程,居住在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压抑环境,老年人会为不断增加的年龄而感到力不从心,会对周遭环境产生一些抵触反应,其对焦虑、恐惧、孤独等负向情绪的承受能力大大降低。老人的身体病痛得到医治,心理诉求却无人问津,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老人对机构对家人乃至对生命的良性态度,所以机构必须提高对老人心理问题的重视,将对老年人的心理干预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点。机构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心理辅导部门,招收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建立长期有效的心理问题排查机制,根据不同情形开展个案工作或小组工作,及时排解老年人的心理问题,使老年人能够祥和平静的颐养天年。

五、结语

相对于传统养老产业,“医养结合型”的机构养老模式具有独创性,为了应对养老需求、缓解人口老龄化、优化养老产业格局,我国具有推行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必要性。但是目前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市场监管体系未形成、机构内部的人才短缺问题和老人的身心健康问题等问题。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政府监管、提升人员素质、同步身心照护是提升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途径。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景亮.医院与养老院携手走进老龄时代――对建立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思考[J].中国劳动保障报,2012.10.16.

[2]米红.“医养结合”内涵界定需要明确六个问题[N].中国社会报,2015.3.23.

[3]史凯.适度理念下普惠型社会福利要素与制度实施研究[D].南京大学,2012.

[4]吴玉韶,王莉莉,孔伟,董彭滔,杨晓奇.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J].老龄科学研究,2015.8.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3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并共享给民政等相关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护边员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党委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的,要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师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师市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民政局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各师市落实情况及问题,按程序报。(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社区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业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运营补贴政策。(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五)提升投入精准化水平。到2022年,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情况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积极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八)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九)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等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发挥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作用。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优先在团场(镇、街道)、社区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三、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十一)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二)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用品的研发、创新和应用,支持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提升老年用品的供给质量。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扶贫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四、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十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优化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社区医生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建立团场养老院和医院紧密合作机制,提升团场养老院医疗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多点执业。(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党委编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推进家政、物业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服务提供方进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各师市要制定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六)创新“互联网+养老”模式。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扩展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独居、空巢、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八)积极推进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师市——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党委组织部,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加快团场、街道养老机构发展。对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团场养老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投入运营,并优先为生活困难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2022年底前,力争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2020年起各级使用福利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结合实际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民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一)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师市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二)落实养老服务规划要求。各师市应按照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应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师市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三)加大闲置资源整合力度。各师市应制定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鼓励将闲置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学校、厂房、商业设施等场所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对城镇现有闲置设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按养老设施使用,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优惠用于养老服务,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将建筑物内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4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 现状 对策

一、前言

我国现已全面进入老龄化时代,“未富先老”已成为基本国情,极不利于养老保险行业的发展,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性问题。我国现行的社会类保险制度已无法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退休人员的逐步增多使得社会保险事业面临着极为艰巨的挑战。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势在必行。

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基本现状

(一)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我国的大部分居民对于商业保险依旧缺乏一个基本的概念,认为其与将钱存进银行中并无太大差别。但是实际上,随着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调整,其收益值已降至最低化,无法与保险产业相比。另外,在保险公司中具备许多精于理财的优质理财专家,能够帮助其客户获取到最大化的收益,3%的收益稀松平常。与银行存储相比,保险投资方式具有极高的优良性。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应看清自身发展的优势,积极运用各类科学的宣传手段加强自身的宣传工作,如广告、报纸、网络等,从而加重自身在人们心中的分量,为自身的发展提供大的机遇。

(二)政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我国现有的保险类政策尚未对商业化保险提供促进其发展的帮助。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如果有企业想要购买商业型保险,那么其费用的支付渠道只有两种:第一,自身的福利费;第二,企业获取到的税后经济收益。而如果是个人想要进行商业型保险的购买,如养老、医疗类保险也只能在其实行纳税之后的收入中进行支付。但在全世界的许多国家,企业所购买的商业型保险在其支付过程中能够受到政府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费用也能够直接从成本中进行扣除。而个人所进行的商业保险购买,其费用的支付也能够直接从整体收入中扣除。将相应的纳税程序放置在领取保险金时,购买保险的客户便能够享受到最为良好的纳税优惠。此种税收优惠能够进一步增强企业及个人进行商业保险购买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其今后的良好发展。

(三)销售服务问题

商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销售服务问题主要是指两大方面:第一方面,商业养老保险的险种分类较为陈旧老化,翻来覆去也不过几种险种,无法满足人们日益提升的需求。而且商业保险自身的适应性质偏差,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并没有什么较大的吸引力,创新性偏低。第二方面,保险公司自身的宣传推销工作不到位,在人们心中所占据的分量依旧偏少。再加上公司的管理方式较为陈旧,无法跟上时代的潮流,做不到与时俱进,自然也无法对人们有关保险的切实需求进行充分满足,极不利于自身的发展。

三、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对策

(一)企业加强自身宣传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应积极进行相关的宣传类工作,将养老保险的理论及舆论工作完美地完成,由此将人们的保障性意识进一步增强,并运用多种宣传手法加深商业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印象。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公司还可适当进行多种服务的综合型发展,将服务内容进一步丰富,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化以此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如商业养老类保险便可进行体检内容的增添,给予客户免费体检服务及健康生活指导服务。

(二)增强税收优惠政策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大制约条件便是政府相关税收政策。一直以来,税收政策便是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极为关注的重点[1]。当前在上海、天津等地已进行了养老保险试点相关工作,并制定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从而帮助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第一,商业保险企业认为,政府进行的保险行业税收主要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企业及个人依照相关保险计划进行费用支付时;第二阶段,在保费缴纳至一定年限获取到收益后;第三阶段,报复缴纳完成,企业进行养老费用的支付时。我国在进行相关的保险计划制定时,在税收方面应积极采用延迟模式,对企业及个人进行商业保险缴费实行科学的税收优惠,采用免税方式。而在退休人员进行保费的领取时则对其进行课税的收取。运用这种税收方式能够将税收优惠的作用进行最大化发挥,激发企业及员工进行商业缴费的积极性,促使更多的人加入至商业保险的购买活动中,从而进一步促进商业保险的优良发展。

第二,将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化处理。商业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企业及个人自身的避税需求的。在全世界许多国家,人们将因商业保险购买活动而获取到的税收优惠称为避税屋。因此,在满足我国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将保险税收优惠内容进一步丰富,能够有效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职工工资现已呈现出明显增长的趋势,因此,更加应该进行税收优惠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对我国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分析,在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可以按每年6%~9%的范围免税比例进行提升。与此同时,给予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更大的自由度,促使其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免税率的确定。

第三,在对各试点的切实经验进行吸收后可以适当进行税收优惠范围的扩大化处理。对于商业保险企业,应在将其投资方式进一步丰富化的同时,对其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考量,给予适当的税收福利,从而增强保险企业进行养老类保险项目的经营积极度。

(三)销售服务对策

销售对策: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销售人员为:一是企业内部人员;而是与企业签订相应合同的个人;三是中介机构的人员;四是受企业委托的兼业人员。而相对应的销售形式主要有:第一,直销方式。主要是指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直接性的保单销售工作;第二,营销方式。主要是指利用人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保单的销售工作[2]。

服务对策:要想为商业保险提供最大化的发展助力,应积极进行客户平台的健全完善,从售前至终身一系列的服务都应包括在内。第一,应将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进行科学规范处理,将其整体水平效率进一步提升。进行保险服务网点的积极设立,在银行、邮政等地均应进行代办型服务网点的设立,并实行相互之间的联网互通工作,以此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第二,对售后中心进行集中化的设立工作。主要的售后服务内容包括:投诉、咨询以及查询等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时长为24小时,以此为客户提供不间断的服务,对其实时需求进行及时充分的满足。

(四)加大监管力度

强有力的监管活动能够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最为优良的环境。如此一来,商业保险企业才可进行所经营业务的扩大化处理,为整个行业形象的树立提供助力。第一,对我国的实际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保险监管委员会应在保险项目的相关设计方面相应的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一些极不科学的定价问题完全禁止,并对相关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予以废除处理。第二,行业监管部门应对相应的企业准入标准进一步的提升,以此将保险机构的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化处理。第三,行业监管部门还应将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化,积极吸纳国内外更多的保险企业,从而将行业的实践性进一步推动增强。第四,保险监管部门,应不断加大相应的发展创新工作力度,增强保险企业的时展性。由于保险监管部门自身能力的逐步提升增强,其相应的行业规范就更应充满灵活性以此对发展相对成熟的企业实行科学的监管。同时也不应放松对发展较为缓慢公司的监管工作。

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科学适当的监管工作能够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对养老保险产业实行监管,主要是为了给保护及受益人的利益提供保障,确保其获取到应用的利益。有相关专业人士提出这么几点建议,以此帮助加强养老保险监管工作整体力度。第一,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工作,并运用多种方式完成监管工作,积极创设出一个和谐优良的市场环境。第二,加大资金方面的监管力度,为养老基金的安全提供保障。商业养老保险通常都具有较长的缴费年限,一般可达到数十年[3]。因此,相应的对于养老基金的安全型要求较高,需对其实行科学严谨的监管。第三,将新兴数据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从而为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约束,给予保户知情及选择权。第四,加强协同监管工作力度。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制度的主要监管内容划分为:劳动保障职能部门负责社会型保险的相关监管工作;保监部门负责团队及个人的年度资金监管工作;劳动保障职能部门、保监部门、银监部门负责企业年度资金的监管工作。为了将商业保险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水平进一步提升,应将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度进行增强,促进多者之间的协作发展。

四、结语

随着保险体制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化,给商业保险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不可否认的是,商业保险的发展形式依旧不够乐观,对其现状及相应的策略进行分析探究,才能进一步促进其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秋明.大力发展我国商业养老保险[J].科技智囊,2009(07):56-65.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5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根据2020年省市民生工程《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党的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到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

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

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2020年底前,全市建设不少于1家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或遴选打造不少于1个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

1、建设目标:建设市级养老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拓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提升我市智慧养老服务服务水平。

2、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市民政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对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和为老服务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运行市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的社会组织给予以奖代补。各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固定呼叫器,并给予居家养老呼叫信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区承担。

(二)城乡“三级中心”建设补贴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

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4、补助标准。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后,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中市级给予每个1万元的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中、重度的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

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本区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8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3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面和提标。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充分利用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养老服务。

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电子券100、300元补贴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低保老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

区可适当提标。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扩面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经评定为中、重度失能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老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

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代养城乡“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20XX〕X号)规定标准执行。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及困难、高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1、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其中,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省级给予每床20元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支付。

2、继续实施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落实《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X老龄办〔20XX〕X号),进一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低保、五保和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标准为40元/年/人,保费市、区按1:1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各镇街要加强宣传,鼓励、支持社会老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3、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已通过“银龄安康行动”参保的80周岁以上困难老年人不再重复参保。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XX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X政办〔20XX〕X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步骤。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创建情况经评估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县(市)、区级。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市)级福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

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一、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市)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运行措施

(一)明确运营主体。

鼓励各地将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市)、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

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定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本地区三级中心建设布局规划和功能设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员配备。

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要达到《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三、管养措施及经费来源

(一)各地要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各级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各级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监管措施

(一)各级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各地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各中心、站点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二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6

一,规范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各种配套措施的实现

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社会保险管理仍然存在分散管理、条块分割、多口对外的现象;社会保险历史债务沉重。二是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特别是对于特定人群,无法起到一种普遍,至少是较为普遍的覆盖效应。拿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来说,我国现仍有70%以上的农民工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养老保险,其他多数弱势群体均存在高比例现象。三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在个人账户上仅能体现个人缴存记录,对于统筹部分现阶段透明度仍不高,有可能成为的暖房。四是基层养老保险单位工作态度需加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过程太复杂。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要加快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建设,使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事业经办和监督控制分开,确保社会保障管理依法有序进行;逐步提高保障基金统筹层次,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险责任,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进一步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保障服务中的作用,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国联网、信息共享。

(二)要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但是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养老金体系的划分有所不同。应适当调整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划分范围:第一支柱是政府经办的、强制实施的、财政兜底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第三支柱为政府鼓励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包括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等。?

(三)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养老金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应该是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和行政监管,而有些服务功能可以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来实现。这样可以切实解决“管办不分”的制度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可以减少机构和人员设置,降低政府自办的成本;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享受优质的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实现社会保险运营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更强。

(四)要积极推动养老金专业化经营。养老金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产品,与银行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相比,周期长,稳健性要求高,有着独特的风险特征和经营规律,需要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一直致力于探索养老金市场的专业化发展。从2004年至今,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和泰康养老等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注于经营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等养老金业务。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初步显示出专业机构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目前,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领跑者和推动者,约占法人受托业务量的90%。

(五)要加强监管。养老金体系监管的重点是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通过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性价格竞争、夸大投资收益和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养老金的安全。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增强市场和社会对养老金经营和管理的约束力,让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四是加强协同监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团体年金和个人年金由保监会监管,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为促进我国养老金的快速发展和稳健经营,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二、消除养老保障制度的遗留问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一)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与劳动义务相对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是指劳动达到一定年龄后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劳动年龄上下限都有立法或制度的规定,退休年龄是指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后,国家根据退休制度,一方面安排他们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要保障他们获得社会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无论其实际劳动能力是否丧失,都必须按规定退休,这也是他们取得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在确定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水平时,必须以劳动者退休前为社会所作的劳动贡献的时间和劳动贡献的大小为依据。

(二)享受养老金待遇与工作贡献相联系。虽然现代养老保险和福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是在承认所有老年人都对社会有贡献的前提下实行的,而且在很多福利国家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待遇水平较高,但在社会保障或社会待遇的实际操作上,也是根据老年人的历史贡献而有所区别。中国目前对历史贡献不同的老年退休者在退休待遇上的差别是比较明显的,最突出的是对离休人员的养老金以及生活福利待遇要高于退休人员的待遇。对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给予特殊的优抚政策,他们的历史价值理应得到社会的承认,提高他们的社会待遇,也就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三)加快各种配套制度的改革。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各种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滞后,成为制度改革的瓶颈。因此,要建立覆盖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还需要各种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缩小劳动者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的差距,提高参保者未来的缴费能力;明确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分担比例和管理层级;建立适度集中的监管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高效运行。

三、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应处的地位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人,大力发展类似西方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企业年金制度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也应担当重要角色,而不仅仅是一种辅地位。这可从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上体现出来。我国目前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退休后从统筹账户中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总的替代率,相当于职工退休时工资的45%-55%左右,这样水平的替代率只能满足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国际公认的退休职工保持正常生活水平的替代率为75%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企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使其提供的替代率在20%-30%左右,从而使总的替代率达到75%,以保持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7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分级负责、财政支持的保发放机制,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定期通报制度、重点监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凡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市人民政府继续实行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纳入市、区政府一级绩效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目标奖惩机制和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市、区分担机制。各区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不参保、不缴费或减免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条件。

四、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全市参保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与单位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参保企业与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年、2007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2008年至2010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1年起,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个人账户按3%的规模做实,以后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做实规模。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征缴制度,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作为重要监察内容,对拒不参保缴费、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恶意欠费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要加大欠费的督查、追缴和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等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扩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为逐步实现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省统一制度并轨,促进我市企业和单位及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凡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及其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四)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五)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按照原办法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在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六)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审批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退休审批政策,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与职工的监督,杜绝违规审批现象的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完善退休审批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退休审批条件及程序,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须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公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退休。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相关工作,为参加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以实施本意见为契机,将*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社会保险先行纳入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强对各远城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业务指导,加快金保工程实施步伐,逐步实现全市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统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扩面和确保发放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十、发展企业年金

发展企业年金,对于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推进我市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的政策宣传及实施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制订和完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要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文化、城建、国土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制定完善为退休人员服务的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综合系列服务。

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8

一、总体要求

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州物业管理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安民为宗旨,以解决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为导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按照州上提出的“属地管理与条块联动、政府引导与分类管理、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依法监管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快补齐短板弱项,规范物业服务,加强监督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努力构建物业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创造宜居、方便、舒心、美好的小区居住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利用一年的时间,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小区违法建设、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物业服务、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等问题。物业服务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物业服务常态长效监管深入推进、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全面提升、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普遍增强,确保新建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力争老旧小区物业全覆盖,物业管理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明显得到治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落实责任,切实构建高效管理机制。

一是强化对物业管理服务提升行动的领导,成立县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行动开展,全面推进物业管理服务提升。二是按照“乡镇具体组织、社区抓好落实、住建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和物业管理联动发展。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二)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治理。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对各小区集中开展楼道、绿化带、地下室等卫生死角清理整顿,集中开展小区出入口、单元门厅、电梯轿厢、公告(宣传)栏、标识标牌美化清洁。动员业主全面清理影响楼宇外貌和市容的物品,努力营造整洁有序的环境面貌;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开展“文明餐桌、公筷公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垃圾分类、从我做起”等系列公益宣传和推广活动,培育业主居民友善优雅、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对小区保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作业标准、统一作业时间、统一作业工具、统一作业范围,努力实现住宅小区和城市道路普扫的有机结合,清除保洁死角,提升保洁质量。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城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三)持续规范小区停车管理。物业区域规划建设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开发企业未出售的车位鼓励为以合理价位租售,对已售但未使用的闲置空车位,引导相关业主以合理价位出租,提高车位使用率。通过租售并举、合理利用、盘活存量车位。加强小区车位管理,整治消防通道、人行道内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按规定停放等现象,取缔违规停车泊位,制定停车管理规约,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合理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车路线,打通小区与街区道路微循环,切实做好物业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积极引入社会资金,结合正在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老旧小区及周边地段规划建设立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智能停车设施项目,提高地下和立体空间的利用,基本保障停车需求,有效缓解停车压力。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四)保障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认真排査小区管理中的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定期巡查检修机制,加大对电梯失修失检、水电气热管网漏损、道路破损、电动车充电、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与共用通道、消防通道、地下空间等重点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电梯年检制度和安全质检责任,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诚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示;实行电梯运行实时在线监测,降低电梯故障率,有效制电梯事故的发生;电梯的日常维护管理要建立台账,要做到电梯使用安全有据可查,按规定将维修保养单在电梯内显著位置公示。每年开展次电梯安全演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定期清洗工作。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五)全面开展违法违建清理执法行动。着力解决物业小区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部位、破坏公共绿地、占用消防通道、住改商等突出问题,对新增违建及时依法予以拆除,存量违建逐步拆除,并对违法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对违章搭建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图纸恢复原貌,对拒不整改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从事经营性(小饭桌、学习辅导班、美容美体中心等)活动的场所,依法依规进行取缔。县上计划每年集中组织不定期的执法进小区活动,对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配合,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报告,积极协助执法活动开展。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六)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选择配套设施比较齐全、有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典型住宅小区具体负责开展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通过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动全县物业管理水平。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发改、住建部门有关规定联合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核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落实物业费收交和支出及公共能耗分摊公示制度,定期组织和开展物业费收交及公示检査,增强物业费收交的透明度,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体系。坚决打击物业服务中存在房屋装修垄断装修材料的购买及运输、控制小区装修材料价格、装修合同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各专业经营单位要制定和实施限期改造计划,过渡实现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减少中间环节,从源头治理擅自停水停电、强制收费现象。对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行为要坚决查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七)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行物业设施设备用房标准化管理,梳理、排查和整改物业服务的薄弱环节,加强服务受理和回访、投诉处理、品质监督、满意度调查等业务流程的优化完善。重点聚焦客户服务中心及接待问询台、人员车辆进出口及门岗、单元(楼栋)大堂及电梯厅、园区道路绿地、业主活动场馆等区域,抓好推广普通话,规范文明用语“环境硬件”改善和“服务软件”提升。推进服务窗口和服务岗位规范化建设,提升物业服务人员的职业形象和服务规范;落实《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行办法》,全面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星级化评定,要在醒目位置悬挂星级评定等级铭牌;加快制定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构建多层次、多等级、多业态的服务标准体系,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物业服务业规范发展。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八)提升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推动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绿地,増加荫下公共活动场所、小型运动场地和健身设施。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争取创建一批绿色社区。具备物业企业服务条件的老旧小区,可参照物业服务标准,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的有偿物业服务。无物业小区逐一分析研判,根据小区规模大小、位置分布、居民接受程度等不同情况,探索“连片整合、以大带小、先试后买、分步推进”等模式,共同制订引进方案,引进州内外先进物业服务企业,逐步实现老旧小区物业管理100%全覆盖。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用小区地面停车位及公共部位的经营收益弥补物业费用不足。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九)规范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加快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交、补交和续交制度。引导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补交和续交。完善应急维修机制,明确应急维修范围和标准,建立紧急情况使用维修资金的快速通道,简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未按规定使用、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维修资金,未按规定公示维修资金使用账目,未将住房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的行为,移交由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调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十)创新物业承接查验。新建住宅小区选聘的物业公司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与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对查验出的问题,沟通开发商及相关单位及时解决,并按规定,持相关文件向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减少或避免开发遗留问题。试行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共同参与物业设施设备移交,坚决杜绝“带病”交付。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物业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切实履行职责。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十一)健全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制度。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将评定结果与物业项目评优、招投标等结合使用,加大企业失信惩戒力度。利用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职能,加强对项目负责人、企业关岗位的培训与管理,制订行业行规,杜绝行业恶性竞争,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十二)提升业主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乡镇、社区及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对尚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管理职能并向业主公示;指导和探索符合条件的物业企业和住宅小区成立党支部,全面推进业主监事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两长一代表”(党小组长、楼栋长和业主代表)、“红色物业”等制度建设;建立监事委员会制度,允许物业实际使用人进入监事会,引导业主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全面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意识。鼓励、支持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个人诚信档案,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健全业主委员会制度,实现业主委员会100%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十三)规范公共收益管理。在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收费金额和使用情况等,定期组织和开展物业费收交及公示检查,增强物业费收交的透明度。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规范公共收益使用范围,明确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和责任主体,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建立小区公共收益协商机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乡镇、社区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收益分配比例。业主委员会要在乡镇、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单独开户建账,依法管理、使用公共收益,每季度公示一次小区经费收支情况。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十四)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通过盘活小区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保障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和综合利用,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推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接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数据系统,建设智慧养老信息平合,将社区老年人生活情况、健康状态、养老需求、就医诊疗等数据信息纳入统一的数据平台管理,支持打造“互联网养老”模式,整合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等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便捷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十五)打造智慧物业技防平台。通过建立社区三维模型,对接物业小区安防视频(主干道、门厅、主要出入口监控,电梯、停车场等)无死角全覆盖,为管理者提供小区运营影像数据,实现远程在线安防管控。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推广智慧物业小区应用系统,实现门禁系统100%全覆盖。建设智能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和电子投票平台,综合开发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开展智能家居、智能停车管理、水电气费自动抄表等智能化物业服务综合管理应用,做到用户只需关注自己所在小区的微信公众号,即可享受智能门禁、智能停车场、线上投诉报修、在线通知等高效、便捷的物业服务;鼓励物业企业、通讯运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对已建小区进行智慧物业改造,实现小区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打造“智慧物业”。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10日一3月31日)。各相关单位全面启动安排部署活动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对应工作职责,重点推进。利用电视台、网络等新媒体,“说事墙”、“回音壁”宣传栏等,加论宣传引导。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部署执法检査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4月1日-10月31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多措并举,压茬推进,强力攻坚。一是3月底前完成业委会组建和业委会职能讲座,聘请专业老师向业委会成员、乡镇、社区负责成立业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授课,明确业委会成立的实操程序以及乡镇的职能与义务;对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开展业主委员会业务培训,使其逐步进入角色开展工作。二是举行物业管理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物业经理人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三是物业企业按照活动要求内容自查自纠,部门全面摸底,认真梳理排査物业行业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以小区为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逐条、逐项化解问题,销号。四是六月底前,要组织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观摩学习,开展互学互比互促活动,补齐短板。五是开展“回头看”。对管理规范、服务标准、业主口碑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开展活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业主意见大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若发现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其不良行为纳入物业行业诚信档案,记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坚决剔除出物业服务市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物业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长效措施,形成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成果,推动物业管理高质量发展。查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经验材料,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集中通报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组织落实得力,完成任务出色的项目和项目经理人给予计入信用档案并加分或向上级审批部门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升级等奖励,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系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县住建局为牵头单位,强化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实行“县负总责、部门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抓,合理调配人员充实物业管理监管力量,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一名领导,抓好部署推动和督促落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排查整改进度安排、任务落实、资源调配等,认真开展管理服务提升活动,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靠实部门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责任清单,加强分工协作,强化责任落实,协同解决物业管理难题,形成物业管理工作的最大合力。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开展,协调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物业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

发改部门指导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小区电梯运行安全监管和投诉处理,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对未取得相关执照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对居住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对地下车位性质和地上车位权属进行认定,按规定标准设置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等配套公建,并在审查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面积,做好配套公建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运行。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小区安防视频监控,未按规定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维修资金,规范居民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秩序,对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要结合小区周边道路实际情况,确定车辆临时停车泊位并做好划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模范、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数据资料收集建档工作,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物业管理项目数量、名称、服务区面积情况,物业管理用房情况,业主委员会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诚信情况等。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9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取得了重大发展,但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正常运行的因素已普遍存在,通过实践及与相关地市沟通,认为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在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面。

1.1养老保险还没有全覆盖

既然是社会保障体系,就应覆盖全体职工,充分体现它的社会性。但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现状是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实现全覆盖,而私有企业等其他类型的企业,覆盖率非常低,尤其是服务行业。

1.2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

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以各种理由降低职工的缴费,还有点企业不论职工的工资高低一律按省社平工资的60%缴纳,更有甚者,企业只为部分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理由是用工不固定,职工流动性很大。

1.3自由职业者及原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缴费基数也在逐年提高,虽然对这部分人员实行了20%的缴费比例,但仍然是非常沉重的负担。随着社评工资的提高缴纳保险金额也随着提高。负担也在逐步加重。现在有部分人员缴费满十五年之后就不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等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而且此类人群还在增加。

1.4养老保险基金的欠费问题

产生欠费的原因一是原来的老国有企业因效益不好,停产、改制、破产形成的欠费。而是部分单位领导只考虑眼前利益,对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积极,不主动形成的欠费。再者就是企业效益不佳,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欠费。

2.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

2.1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既是参保职工的“血汗钱”更是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国务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和挪用。而最近几年,我省及至全国出现的社保基金的大案要案都说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存在着管理不到位,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2.2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投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的维护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56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按整存整取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从最近几年的银行利率看,06年——11年三个月整存整取年利率分别为1.8%、3.33%、1.71%、2.25%、2.85%,而与之相对应的物价上涨指数相比,养老保险基金是贬值的。养老本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如何去增值又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议题。

3.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方面

3.1冒领养老金

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员居住场所,社保部门对他们的生存状况难以掌握,有些实际已经死亡的退休人员,其亲属却在冒名顶替死者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金流失。

3.2想方设法“提前退休”

有些人在找关系,走后门,千方百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的结果首先是缩短了职工的缴费年限,降低了养老保险金的征收额,造成养老金“被”发放。其次是提前这些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增大了养老保险金的支出。长此以往将使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增大养老金支付的风险。

3.3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不健全

机构不健全,服务不到位,造成管理不到位,使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管理依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能力降低。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信息不能及时反馈,造成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的被动。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内部审计、外部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养老本基金管理首先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和外部控制制度,各个业务节点都互相制约。同时人社部门,财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相互制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相互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二是发挥国家投资的职能和优势,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增强其保值增值,使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

2.借《养老保险法》的春风,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给养老保险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要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养老本基金的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同时加大对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经办机构要加强稽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稽核能力,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效率。

3.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养老本基金的管理水平

在财政、人社、税务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一是建立财政、人社、税务部门沟通及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本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税务部门要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征收,同时加大对欠费企业的清理和处罚力度。二是因会计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决算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税务、财政、社保部门之间的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建议由财政部门统一时间扎帐,确保会计信息的数据统一,真实有效和完整。

4.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养老金发行体系

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退休人员登记卡管理制度,将每名退休人员都纳入到街道保障机构的社会化管理中去。通过这个平台精细化、社会化的管理,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的发放,杜绝养老金冒领、重发和漏发。

5.严格退休审批制度,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准确、制度严实的退休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制约机制,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确保退休审批的公平公正。

6.加大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本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提升社会保险信息化职能,将社会保险征缴信息与企业工资总额,职工的生存状况的信息联动,以科学的方法促进养老保险的征缴和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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