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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价值集锦9篇

时间:2023-06-11 08:58:39

劳动法的价值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1

一、以消耗时间的形式来度量劳动量

劳动过程的第一个通约性,那就是所有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以消耗时间的形式来度量劳动量,又存在两种争论:①李嘉图提出用最不熟练程度的劳动者在最劣等条件下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度量劳动量;②马克思提出用平均熟练程度的劳动者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度量劳动量。

按照李嘉图的方法所得出的商品价值量是一个随机的、不可确定的量,它会随着不同“最不熟练劳动者”的劳动耗时的变化而变化,也会随着不同“最劣等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方法没有正确解决劳动内涵量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问题。

马克思提出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度量商品价值量,大体解决了劳动内涵量的确定性问题,但没有解决劳动内涵量的稳定性问题。

(一)时间形式度量方法的优点。

1.简便易行。马克思将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含有的劳动量定义为1,从而避开了复杂的劳动价值计算问题。这种方法只要先确定一个标准状态的劳动量,再根据几个折算法则将其他非标准状态的劳动量折算成标准状态的劳动量,就可以定性分析任一生产和劳动状态下的劳动量支出情况。这几个折算法则就是:复杂劳动折算成加倍的简单劳动;高劳动强度折算成加倍的低劳动强度;高劳动熟练度折算成加倍的低劳动熟练度;恶劣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折算成加倍的优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体力劳动占较大比例,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的区分较为容易,劳动强度、劳动复杂度和劳动熟练度的比较也较为容易,采用时间形式度量劳动量的方法就显得简便易行。

2.定性分析直观明了。采用时间形式度量劳动量的方法可以直观地描述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情况;还可用以说明,只有直接的、“活”的劳动才能创造新的价值,而任何货币与资本只是间接的、“死”的劳动,不能创造新的价值,只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价值的转移。

(二)时间形式度量方法的缺点

1.定量性较差。采用时间形式度量方法无法建立劳动(价值)量与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复杂度等变量的量化关系。

2.适应性差。采用这种度量方法很难区分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很难区分劳动强度、劳动复杂度和劳动熟练度的大小,在对分散的劳动时间、多变的劳动强度、劳动熟练度和劳动复杂度的劳动进行度量时,则表现出较差的适应性。

3.不稳定性高。任何一门科学均要求其度量单位所代表的实际内涵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不能因地域和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价值理论的基本度量单位所代表的实际内涵也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然而,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代表的实际劳动量会随着社会区域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是一个极不稳定的值。例如,某种形式的手工劳动条件在不发达国家属于正常的劳动条件,而在发达国家可能属于恶劣的劳动条件;某一杂技演员所进行的劳动属于熟练劳动,但在杂技之乡可能只算作非熟练劳动;某一脑力劳动在过去属于复杂劳动,但到今天可能只算作简单劳动。采用时间度量方法与采用货币度量方法一样,只能求出劳动量的相对值,而不能求出其绝对值。因此不同时空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内涵之间难以进行相互换算,难以进行空间上的横向比较和时间上的纵向比较,从而表现出极大的时空局限性。

由于马克思当时所处的社会生产力状态属于大机器生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机器是主要的生产资料;②劳动方式和劳动条件都基本相似;③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的区分较为明显;④劳动强度、劳动复杂度和劳动熟练度的定性区分也较为容易;⑤信息劳动无论是在人数上还是在产值上都只占很小的比重。此时,采用时间形式度量劳动量倒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是,随着社会向信息时代的发展,这种度量方法越来越暴露其弱点:无法对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趋势和社会变量进行定量描述;无法圆满解释许多新的社会现象。因此,除了政治经济学,再没有其他社会科学采用这种度量方法。

二、以身体化学变化形式来度量劳动量

从人体内发生化学变化的角度来看,劳动过程还有第二个可通约性,那就是劳动者的身体内部会发生一系列生物化学变化,测量这些化学变化的形式和程度可以近似地了解劳动量的耗费情况。

劳动就是向外界输出能量、物质和信息的过程,它建立在人体内部各个器官、组织和系统的生理运动的基础之上,而每一种形式的生物运动都会发生相应的生物化学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些化学变化可以越来越充分地、准确地测量出来,从而有可能精确地计算出劳动者的劳动耗费量。格格夫在《论各种物理力的相互作用》中提出:“一个人在24小时进程中完成的劳动量,可以由身体化学变化的研究近似地予以确定,因为物质的转化形式,是动力业经发生作用的程度的指标”。实践表明,能量代谢率的变化可以近似反映出体力劳动强度的变化情况。

能量代谢量与能量代谢率:人体的产热量称为能量代谢量,用Qem来表示,其度量单位是焦耳;人体在单位时间内的产热量称为能量代谢率,用EMR来表示,其度量单位是焦耳/时,即

EMR=Qem/T

(4-1)

机体能量代谢率的计算可参考有关书籍,也可由下式近似地进行计算

能量代谢率≈20210×耗氧速度

(4-2)

影响机体能量代谢率的因素主要有:

1.肌肉活动。骨胳肌不仅数量多,而且活动强度变化很大,对机体的能量代谢率的影响显著,剧烈的体力运动可使能量代谢率大幅度提高。

2.环境温度。人体能量代谢率在20~30℃的环境中最为稳定,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由于骨胳肌紧张度逐渐增加,能量代谢率逐渐提高;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由于体内新陈代谢速度加快,呼吸、出汗和循环等功能加强,能量代谢率也会随之提高。

3.精神活动。脑组织的能量代谢虽然很旺盛,在安静状态下的能量代谢率约占全身的16%,但波动幅度不大,脑力劳动强度的变化对能量代谢率的影响不大。只有当精神紧张和情绪激动时,能量代谢率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下表中列出了某一身高1.7米、体重50公斤、年龄20岁的男性的能量代谢率与运动量的关系。

劳动或运动时的能量代谢率(焦耳/时)

情:况

躺:卧

开 会

洗 衣   打排球

踢足球

产热量

240

300

800

1400

2000

由上表可以看出,能量代谢率可近似地反映体力运动的强度,但它不能准确反映脑力运动和生理力运动的强度。

事实上,脑力劳动与生理力劳动所发生的生物化学变化是非常复杂的,特别是脑力劳动时,大脑神经系统所发生的一系列生物化学变化是异常复杂的,没有尖端的测量技术和科学的智能学理论是无法精确测量和计算脑力耗费量的,因此采用身体化学变化的形式来度量劳动量是不现实的。

三、以牺牲安乐的形式来度量劳动量

从主观意识的角度来看,劳动过程还有第三个可通约性,就是增加了劳动者一定形式和一定程度的痛苦,或牺牲了劳动者一定形式和一定程度的安乐、自由与幸福,因此,亚当斯密提出用劳动者在劳动时所牺牲的“安乐、自由与幸福”的量来衡量其劳动耗费量。

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量是一个客观值,由此而感受到的痛苦的增加量或安乐的减少量却是一个主观值。主观值虽然可以反映客观值,但这种反映会受多种主观因素的制约而发生一定的偏差,因此劳动者所牺牲的“安乐、自由与幸福”的量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他所付出的劳动耗费量。此外,劳动者在许多情况下所进行的劳动并不意味着牺牲了“安乐、自由与幸福”,有些劳动本身包含着快乐。只有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里,劳动是一种负担,是一种谋生手段,枯燥的、繁重的、压抑个性的劳动会给劳动者带来直接的、明显的肉体和精神痛苦。这时劳动给劳动者所产生的痛苦增加量或安乐减少量可以近似地反映劳动量的付出情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直接的劳动时间不断缩短,劳动强度不断下降,劳动复杂度不断上升,劳动与生活越来越相互渗透,劳动所带来的、可以感受到的痛苦越来越少,劳动本身将逐渐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这时再以牺牲安乐的量或感受痛苦的量来度量劳动量将显得越来越不准确。

四、以支付工资的形式来度量劳动量

在商品经济社会,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用工资或口粮就可以购买到,因此劳动过程还有第四个可通约性,那就是劳动量可以用工资或口粮来获取。

配第在研究“在劳动和土地之间发现一种自然的等价关系”时就提出来了用工资或口粮来度量工人的劳动量。斯密也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它所购买的劳动来决定的,即由工资来决定的。工资的本质在于购买生活资料,用以补偿劳动者的劳动耗费,从而维持劳动者自身的简单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虽然,劳动耗费量与工资存在某种对应关系,但是,采用支付工资的形式来度量劳动量的方法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1)工资是劳动耗费量的市场反映值,而不是客观值,市场反映值围绕客观值上下波动。当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时,工资就要小于劳动耗费量;当劳动力市场的求大于供时,工资就要大于劳动耗费量;只有当劳动力市场处于供求平衡时,工资才可能等于劳动耗费量。即使如此,工资的变化情况还受许多具体的主观和客观偶然因素的影响。

(2)工资收益并不是劳动者的全部实际收入,许多无形的收入如单位福利和社会福利构成工人收入的一部分,许多无形的负担如单位负担或社会负担将降低工资的实际效用,这将使工资与劳动耗费量进一步脱节。

(3)工资以货币为度量单位,货币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其价值含量也是一个可变的量,因此以货币为单位来衡量某一事物的劳动量和劳动价值量,也必然是一个不确定的量。

不过,采用支付工资形式来近似地度量劳动量和劳动价值量,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简便性。

五、以消费生活资料形式来度量劳动量

劳动还具有第五个通约性,那就是需要消费相应的生活资料来作为补偿。

人类的劳动过程就是人类机体向外界输出能量、物质和信息的过程,而这种输出必须是以一定的生活资料的消费作补偿源或动力源。生活资料的消费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补偿性消费阶段。劳动者在劳动的前、中、后,需要及时地输入一定的生活资料,用以维持和恢复其生理、心理和精神平衡,确保劳动力进行简单再生产的基本需要。对于确定的劳动内容,劳动者如果所输入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低于一定量,就不能完全补偿其劳动耗费给机体所产生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消耗,导致其健康状态的恶化和劳动能力的下降,当健康状态恶化到一定程度时还会导致死亡。这个一定量就称为劳动的完全补偿性消费量,这一阶段就是补偿性消费阶段。

2.发展性消费阶段。在补偿性消费结束后,如果继续输入生活资料,劳动者的消费过程就进入发展性消费阶段。在这一阶段,追加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通过某种方式为机体所吸收或利用,并转化为机体的内部潜能,从而改善劳动者的身体素质和劳动能力。

3.奢侈性消费阶段(或过量性消费阶段)。劳动者在发展性消费结束后,如果继续输入生活资料,劳动者的消费过程就进入奢侈性消费阶段。在这一阶段劳动者所消费的生活资料很少被机体所吸收,很少转化为劳动潜能,对劳动者的身体素质和劳动能力没有多大好处,甚至还有害处。

由此可见,只有在补偿性消费阶段,劳动者所消费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量与劳动耗费量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当然,补偿性消费量并不完全取决于劳动耗费量,它还与消费熟练度和劳动熟练度等因素有关。

采用补偿性消费量来度量劳动量具有以下优点:

(1)由于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的度量单位是能量单位,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因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劳动量和劳动价值量的度量单位也具有极高的稳定性,不会因地域的变化而变化,也不会因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2)用具体的、可感觉到的生活资料形式来度量劳动量,比用抽象的时间形式更容易理解和更具有直观性。

(3)由于把劳动者产出的劳动价值量与投入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量联系起来,建立了一个新的投入产出模型,有利于与经济学、价值工程学等数学化程度较高的学科建立联系,从而可大大推进价值理论的数学化和自然科学化。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2

论文摘要:掌握和运用正确的经济学方法是马克思创立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必要前提。本文主要从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两个方面,对国内外学者对劳动价值论的批判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围绕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经济学方法的争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我国部分学者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表明他们并不理解马克思的经济学方法,而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关键就在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经济学方法。

马克思之所以能创立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将劳动价值论发展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无法企及的高度,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马克思在经济学研究中实现了方法论的变革,掌握并运用了科学的经济学方法。马克思曾反复强调理解《资本论》的方法对理解《资本论》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人们对《资本论》中应用的方法理解得很差,这已经由对这一方法的各种互相矛盾的评论所证明。”马克思在经济学研究中所采用的最根本的方法是唯物辩证法。这种方法将人类社会的发展看作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坚持从物质生产出发,并以发展的、变化的观点认识事物,揭示反映经济现象之间本质必然联系的社会经济运动的规律。在具体研究中,马克思分别采用了以本质抽象为特征的研究方法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从而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经济学研究方法。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理论,集中体现了马克思经济学方法,正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米克所说,“劳动价值论也是一种研究方法的概括表现,它强调生产关系在经济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不理解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所采用的方法,就不可能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国内外学者批判和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各种观点总体上体现出对待马克思经济学方法的两种态度:一种是有意识的直接否定,并试图通过否定马克思的经济学方法来否定劳动价值论;另一种是无意识的事实上的不理解,这是他们对劳动价值论做出浅薄或错误批判的重要原因。

一、对马克思经济学方法的否定

经济学方法论的争论是劳动价值论争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经济学方法论上讲,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庸俗政治经济学是根本对立的,前者采用的是从现象到本质的科学抽象方法,而后者采用的是从现象到现象的现象描述方法。在政治经济学说史上,这种经济学方法论的对立或争论很早就已存在了,特别是从古典经济学家斯密开始就有了比较集中的体现。马克思认为,斯密的经济学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深人研究资产阶级制度的内在联系,可以说是深人研究资产阶级制度的生理学,另一种则只是把生活过程中外部表现出来的东西,按照它表现出来的样子加以描写、分类、叙述并归人简单概括的概念规定之中。斯密在经济学方法上的二重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斯密经济学体系的二重性。当斯密使用抽象方法遇到他无法解决的困难或矛盾时,他就转向了现象描述的方法。如,由耗费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到购买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认识转变,就是这一思维过程的具体体现。同时,斯密经济学方法的二重性对后来的经济学家产生了重要影响。总体而言,庸俗经济学接受和推广了斯密的现象描述方法,而李嘉图和马克思则继承与发展了斯密的科学抽象的方法。从对李嘉图的批评开始,庸俗经济学家就没有停止对在政治经济学中采用抽象方法的批评。萨伊就曾批评过李嘉图的经济学方法过于抽象,他说:“李嘉图先生,有的时候依据过于一般化的抽象原理来推论—这个指责可能是有根据的。尽管李嘉图的抽象方法相对斯密而言已有很大进步,但仍是不成熟、不彻底的。由于李嘉图往往会跳过一些必要的中间环节,直接推论工资、利润、地租等具体概念,进而论证各种经济范畴的一致性。马克思认为,“如果说人们责备李嘉图过于抽象,那末相反的责备倒是公正的,这就是:他缺乏抽象力,他在考察商品价值时无法忘掉利润这个从竞争领域来到他面前的事实。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众多批评者中,部分学者对马克思的研究方法特别是抽象方法也提出了异议,其中代表性的人物有庞巴维克、伯恩斯坦和熊彼特等。庞巴维克认为,马克思体系之所以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分析方法的错误,他宣称,“马克思的错误在于他的劳动价值论不是从事实出发,而是建立在不稳固的形式辩证法的基础上的。”汇在庞巴维克看来,马克思的分析方法没有提供其经济理论的经验证明,而是“以对完全有利于获得其理论的途径的认识而离开这些经验事实的。伯恩斯坦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一系列的抽象和还原”基础上的,而且这种抽象不仅抽象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劳动的具体形式,也抽象了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现象,最后“价值就失去了任何衡量性,成了纯粹的思维的构想”,因而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无法说明那些实在的、经验上可以确定的概念。布劳格也是马克思抽象方法的反对者。他认为,马克思无疑是一个彻底的本质论者,但马克思运用本质论却犯了简单化的错误,他不顾各方面的经验事实,简单地从抽象的定义出发去研究问题,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符合现实的。

以上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马克思的抽象方法使劳动价值论脱离了经济现实,或者说劳动价值论“错误”的根源是马克思过度使用了抽象方法。通过否定马克思的经济学方法来否定劳动价值论,这是他们的根本目的。显然,这些观点是十分错误的。马克思认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而科学的抽象方法要求“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马克思的抽象方法并没有忽视或背离经验事实,恰恰相反,马克思是在充分占有具体材料和全面把握经济现象的前提下,紧紧抓住事物的本质联系和内在矛盾,进行一系列科学的提炼、归纳和概括,从而在不同的层次和角度上成功地抽象出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和劳动力、利润和生产价格等一系列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范畴。正是因为采用了这种本质抽象的方法,才使马克思越过复杂经济现象的层层迷雾,深人经济现象的本质,探求各种经济现象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马克思的抽象方法之所以是科学的,还在于它不会机械地、不分主次地观察和理解经济现象,而是在研究中将那些外在的、偶然的、非本质干扰因素排除出去。在研究价值的本质规定的过程中,暂时不考虑货币因素、供求关系和剩余价值,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是必需的。

马克思的抽象方法与庸俗经济学家所采用的现象描述方法是有本质区别的。庸俗经济学家由于不想触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进而揭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所以他们就不可能接受或采用马克思的科学抽象方法,而是满足于从经济现象出发来研究经济问题。庸俗经济学家往往迷恋于经济现象之间的直接的、数量的、表面的联系,只是在效用、价格、利润这些表面现象上兜圈子,而不能理解价值、剩余价值和生产关系这些本质因素;只是研究了人与物或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研究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庸俗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很复杂,运用的数学方法很高深,但这都不能掩饰它们实际抽象程度很低的事实。正如马克思所说:“庸俗经济学却只是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它为了对可以说是最粗浅的现象作出似是而非的解释,为了适应资产阶级的日常需要,一再反复咀嚼科学的经济学早就提供的材料。”

二、对马克思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不理解

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方法是以本质抽象为特征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否认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不理解马克思在寻找价值源泉中所采用的抽象方法的科学性。马克思抽象掉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并将商品的本质规定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而庞巴维克认为:“在交换过程中,使用价值的特殊形式,不论是衣的使用,食的使用,或者屋的使用,当然是不相十的,可是一般的使用价值绝对不是不相干的。我国一些学者也持有类似观点,如,有学者认为,“可将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能为一个人所带来的生理、心理或社会的满足,称为‘抽象的使用价值’……抽象使用价值构成各种使用价值共同的质。将效用作为价值的源泉外,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商品的价值源泉不只有劳动一个,而是有多个,相应的就产生了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理论、马歇尔的“四要素论”、配克的“商品价值论”等多种关于价值源泉的理论。近些年,我国一些学者也对马克思将价值源泉唯一地归结于劳动提出了异议,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新劳动价值一元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等。如,有位学者认为,“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

正是因为马克思采用了科学的抽象方法,才使马克思从商品的实际价格这一表层现象开始,逐步探寻到生产价格、交换价值、价值,并最终将价值归结为一般人类劳动这一深层本质。将商品的本质归结于价值,并将价值的源泉唯一地归结为一般人类劳动,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最为本质的抽象内核,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区别于其他一切非劳动价值理论的最根本的特征。对马克思抽象方法的不理解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我国部分学者否认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重要原因。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我国部分学者将商品的价值归结为所谓的一般使用价值,即与商品自然属性有关的人的心理或生理现象,必将使价值规定失去社会属性和客观衡量标准,因而是极其错误的。马克思对萨伊的“三位一体的公式”曾作过多次批判,深刻指出这种庸俗观点是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歪曲成为物与物关系的典型表现,并用表面的经济现象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剥削本质。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费用—资本、土地、劳动,而这些费用又决定于供求。这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什么价值规定。”马克思对萨伊的批判同样也适用于以上各种非劳动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理论。

三、对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不理解

《资本论》的整个叙述结构体现了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马克思指出,“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只有通过深人研究抽象出经济现象的本质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要求思维行程要从事物最本质、同时也是最简单的规定出发,运用概念、范畴等本质规定在理论上把经济现象在逻辑上和思维中还原和再现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确立了价值和剩余价值等本质规定后,又在第三卷将之发展成为对利润和生产价格等具体经济现象的解释。因此,从第一卷到第三卷是一个从“抽象本质”到“思维具体”的过程。然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我国部分学者并不理解这一点,他们没有看到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这个逻辑发展过程,而只是看到第三卷和第一卷之间形式上的所谓“矛盾”。国外学者关于价值转形问题的争论和国内学者关于两种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就集中体现了对马克思叙述方法的不理解。 关于价值转形问题的争论是国外学者围绕劳动价值争论中最主要、最持久也是影响最广泛的争论。这一争论的实质在于说明《资本论》第一卷的价值理论和第三卷的生产价格理论是否是矛盾的。庞巴维克认为,“我感到困惑:在这里,我没有看到对一种矛盾的解释,而是赤裸裸的矛盾本身,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同第三卷的矛盾,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理论不能同价值理论相一致。像庞巴维克一样,萨缪尔森宣称,《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是“两个可以代替而不可能调和的体系”,而且“价值向价格转化”意味着完全放弃第一卷的价值概念,代之以第三卷的价格概念。显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并不理解马克思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也不了解马克思在论述价值转形过程中所经过的一系列中间环节,如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等。事实上,价值转形理论并不会否定价值规律本身,而只是使价值规律在贴近于经济现象这个层面上有了生产价格这一新的表现形式。虽然转形后的商品生产价格往往会与商品价值不一致,个别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也往往会与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不一致,但全社会的总生产价格仍然等于总价值,总剩余价值也仍然等于总利润。

关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也是我国学者围绕劳动价值论争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的“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所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的“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这场争论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存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如何。关于商品价值量由哪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最终产生了三种意见:一是由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二是由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三是由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事实上,理解了马克思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就不应产生所谓存在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疑问。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价值量决定的本质规定。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决定了作为劳动价值论抽象概念的具体化,第三卷所要解决的是利润和生产价格等贴近经济现象的问题,而绝不会对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重新作出不同于第一卷的规定。也就是说,价值量的决定作为一种本质抽象的规定,在第一卷中已得到完全解决。所以,两种含义的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本身就体现了我国部分学者对马克思叙述方法的不理解。通过论证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所谓“矛盾”来否定劳动价值论,与通过论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所谓“矛盾”来否定劳动价值论,这两种观点并无本质不同,实际上都体现了对马克思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的不理解。

四、对马克思经济学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均不理解

以上分析了由于对马克思研究方法或叙述方法不理解所引起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我国部分学者对劳动价值论的批判或否定。如果既不理解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又不理解马克思的叙述方法,结果之一就是对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提出质疑,即严格限制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3

关键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两部重要法律,提出了立法的价值目标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其中调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从价值观角度看,劳动关系表现为三位一体的价值关系,即劳动者自身的价值关系、用人单位的价值关系,以及二者共同体现的社会价值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的方向,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条件。对于非劳动者和组织而言,这种价值关系更多地体现为和谐的社会价值关系。对于高校而言,与教职员工(劳动者)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不仅在于劳动关系价值本身,更重要的在于对受教育者(非劳动者)进行教化并达到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关系所导向的目标。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发展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分为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和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两类,前者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范缔结劳动法律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后者是在劳动法律关系缔结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劳动关系的内涵,通常包括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的方式、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形式,以及他们因参加社会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三个方面[3]。从这个意义而言,劳动关系既是一种价值关系,又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结成的互为目的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不再是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而是两者直接结合,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不再作为生产的工具,而是作为生产的目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包括国有经济劳动关系、集体经济劳动关系、合作经济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合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中劳动关系七种类型。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在一些股份制企业中,已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条件。那里通行的原则,是按照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决定劳动者收入,基本上是一种契约型或雇佣的劳动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公有制企业在向“产权明晰”的方向进行改革的同时,劳动关系也向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劳动关系契约化的基本形式是劳动合同[4]。中国目前所存在的契约型劳动关系有两种形式,即由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和由劳务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劳务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不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范,而只由中国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

从立法上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把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而《民法通则》把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其重要的一个目标。这三部法律在于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认识和处理劳动关系,在劳动权和单位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能够较充分地结合,实现较充分的就业,并使劳动者的收入及社会保障水平与其贡献、绩效相适应,以实现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目标,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

从中国目前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看,按照社会和谐的要求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会面临着两方面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在全面推进经济市场化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劳动关系契约化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把目前市场经济及其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纳入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正所指导的和谐劳动关系中去,不仅涉及到政府对承担社会责任和劳动者保护的能力,民主与法治的完善,整个社会对社会公正价值的接受,也必然涉及到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调整。这不仅是一种新的劳动关系的构建,而且是一场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

笔者认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不仅能激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潜在的劳动能量,而且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这不仅对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有借鉴意义,而且对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

二、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社会愿景

对高校而言,依照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涉及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共同维系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高校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四大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高校共同体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人才培养是高校的重要任务和核心价值。人才培养贯穿于其他三个职能之中。高校通过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这四个职能,辐射和影响社会思想和物质关系,进而推动和促进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变革和发展。

高校作为社会期望和国家赋予的办学机构和价值系统,在办学过程中,涉及人才培养、办学方向、教师态度、学生就业、管理水平和评价考核等诸多关系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逐步实现高校价值目标的最大化。高校作为社会主义价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其价值活动所达到的社会愿景来自于高校内外价值系统的相互作用。

在外部方面,社会期望高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智力服务、产出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社会各家庭期望自己的子孙万代能进入更好的高校,接受更好的高等教育,享受更多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与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相比,更能立身成人、立事立家,对家庭和社会有更多的贡献。国家希望高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就是希望高校大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在内部方面,高校劳动关系处于众多关系中,然而国家法律明确指出,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始终是高校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价值指向,这是高校劳动关系有别于其他劳动关系的典型标志。高校与其劳动者和高等教育的智力及人财物资源充分结合开展一系列育人活动。在高校的整个育人活动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科技是先导,设施是基础,管理是保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伟大实践中,高校承担着更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具有促进社会价值关系和国家价值关系和谐的意义。

然而,在高校实际办学过程中,高校并非是独立的不受外部影响的价值系统,高校劳动关系也并非是不受社会影响的独立关系。在众多外部社会关系的强烈作用下,高校劳动关系常常发生变异,疏离自身价值目标的轨道。一方面,社会和国家需要更好的高等教育和相关优秀成果(包括人才、智力成果和科技服务等),而高校心有余而力不足,虽尽全力却无法达到外部期望的目标;另一方面,高校的价值提升需要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而社会却无法与高校形成紧密结合、运行良好的成长共同体,高校时常会被社会主流力量边缘化,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与之相对应,不同社会系统的劳动者不能和高校系统的劳动者形成高度一致的社会共同理想,不能在不同利益角逐中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导致对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认同的多元化,影响和制约着高等教育机构形成办学的正确目标指向,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有效贯彻和国家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这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面临的重大现实难题。

三、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

2005年3月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政协社科界联组会上向社科界同仁提出了“提炼共同价值观”的任务[5]。虽然这是对社科界的期望和要求,然而这对于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而言却是一个重要的警示。根据前面关于对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社会愿景的探讨,笔者认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包括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四大方面。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不仅在于劳动者自身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其社会价值。其社会价值源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是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以高校育人目标为本位,以培养输送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为中心,在充分实现育人价值的同时,充分发挥教职员工潜在的社会价值,实现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成员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强有力的由高校劳动关系所维系的价值共同体。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内容,构成了社会生产关系中科技和人文价值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创造一流的科技文化成果、提供优质高水平的社会服务,是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社会价值的根本使命。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民族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社会价值的凝结。它以社会发展为基石(基础),以民族振兴为方向,涉及高校人才培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农林、水利、医疗、卫生、军事、国防、外交等领域。高校劳动关系的民族价值通过众多高校与千百万教职员工的辛勤劳动所体现出来。他们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塑造,使大学生成为推动各民族不断前进的优秀分子,成为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成为维护中华民族团结和发展的坚强捍卫者。在民族价值中,责任、爱心、关怀、真诚、勇敢、正义是中华民族价值的特有表现,“万众一心、不屈不挠、友爱互助、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价值表达。民族价值是数千年来中华炎黄儿女在长期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凝结,是中华民族前赴后继、不断超越的精神支柱。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正是在这种不断追求与升华的民族价值中达到深度的统一。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国家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价值中民族价值的升华。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针,以民族、国家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方向,以民族、国家的命运为命运,把文化民族主义与政治民族主义有机统一起来,使高校劳动关系价值得以实现从社会价值向民族价值的转变,从民族价值向国家价值的转变,最终实现高校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向国家价值的转型,达到国家教育方针所指向的目标,从而实现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与国家价值高度的统一。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普世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价值的广延化和人本化。它以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为依托,通过高校与教职员工之间独特的劳动关系,将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拓展为物质关系之上的仁爱、责任、关怀、智慧、正义、奉献等精神单元,使之产生更高层次的价值运动。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同一社会虽然可以有多层次多元并存的行为价值,但在民族和国家层面的指导思想、理想信念、意识形态方面应当是共同的、一元的。这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保持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保证,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大灾大难面前不屈不挠的根本价值要求[6]。中国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说过,“中国人最宝贵的东西,这就是中国人关心人与人之间如何共处。”高校劳动关系的这种普世价值,不仅体现在中华民族大众的生活中,也体现于人类劳动的普遍价值关系中。高校劳动关系作为以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特定对象)的独特生产关系,通过千百万劳动者的不懈努力、真诚奉献,从而实现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与普世价值广度的统一。

由此可见,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不仅关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也关乎社会价值、民族价值,更关乎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它是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四者的统一。在众多价值关系中,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源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立足于社会关系价值,是劳动关系价值深度、高度和广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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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3] 刘庆唐.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N].人民日报,2007-05-08(15).

[4] 顾光青.劳动关系:理论与不同模式的比较[J].学术月刊,2007,(12).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4

关键词:方法论;劳动价值一元论;创新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F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5―0005―06

一、引言

劳动价值论直接来源于马克思的经济学方法,体现了马克思经济学方法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基本要求。在国外论坛上,某些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例如,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琼・罗宾逊以及其他新李嘉图主义经济学家,虽反对劳动价值论,但表示过对马克思经济学方法的某种赞赏。有些经济学家主张用他们自己的方法来代替马克思的经济学方法,然而事实证明,离开马克思的科学方法还不能真正科学地说明资本主义的本质问题,甚至使本来已经清楚的问题又弄得模糊不清了,使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又产生了偏离。

在国内,20世纪90年代至今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强调创新和发展,却在方法上偏离了劳动价值一元论;一是强调坚持而没能有效地进行创新与发展。我们知道,方法论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经济学流派,但许多错误观点的形成,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方法论的缺陷,特别是没有正确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思想方法。如何在坚持的基础上创新,应采用什么方法研究,这也是新时期劳动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新课题。

二、劳动价值论讨论中各种不同观点及方法论评述

(一)争论的焦点

20世纪90年代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劳动价值论的创新与发展作了大量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观点,有物质劳动创造价值论、广义劳动创造价值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新劳动价值一元论、劳动整体价值论、三元价值论、资源贡献价值论、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效用价值论、广义价值论、利益价值论、均衡价格论、供求决定论等。[1]54-55所有这些不同观点,在方法论上存在许多差异。一个体系完善的理论是具体的、历史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劳动价值论发展的思想方法可以概括为一元与多元之争。

坚持一元论方法者认为要保持原有的逻辑体系,把那些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加以修正,保持其理论体系的基本内核,对现实问题作出新的解释,从而加以继承和发展。坚持多元论方法者有的对原有理论体系的逻辑前提加以变更,形成能解释新时代内容的理论;有的对其理论体系中的某个部分加以说明,指出其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从而否定这个理论体系,以新的理论取而代之;还有的干脆置之不理,根据新的情况构建新的理论体系。

(二)在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时应当避免以下方法论误区

1.走出相对主义的误区。相对主义夸大了事物的相对性,把相对性加以绝对化,必然导致否认在一定界限内质的确定性,把客观事物和规律看作变动不居、不可捉摸的东西。例如有人认为应把劳动价值论的研究范围,延伸到非物质生产领域,延伸到各种服务劳动中去;还有人认为凡是创造出价值,合乎社会生产目的,不靠国家预算拨款,靠自己赢利取得收入的,为社会创造的具有国民经济统计意义的社会有效劳动,一律是生产性劳动。

2.走出绝对主义的误区。有人认为只有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创造价值,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虽然重要,但并不创造价值。这显然在解释现实问题时有乏力之感。另外,我们也不能用某一历史阶段的具体实践去证实和驳倒某一认识的真理性。如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面临许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在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理论的时代并不存在,如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有些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并不突出,如科技工作和第三产业。我们并不能因为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而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真理性。科学原理的真理界限的扩张和缩小,正是反映了人们的认识和知识在实践基础上的不断扩张和深化。

3.走出折中主义的误区。有人采用了折中主义手法,去抹杀真理和谬误的原则界限。他们认为真理和谬误之所以能相互转化,就是由于真理和谬误是相互包含的,为此谬误也就变成了真理。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例如,有人主张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不正确的,片面强调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也是不全面的;提出联合劳动创造价值,即要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实物生产劳动和服务生产劳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辩证统一在一起,才能创造和实现使用价值和价值。

三、在方法论上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

(一)原创性的含义,劳动价值论是一元论

坚持价值决定一元论的科学依据,就在于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在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理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马克思为什么提出只有抽象劳动才能决定商品价值,而排除其他各种因素。因为这是由商品生产中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马克思比李嘉图更善于运用辩证思维方式来分析创造价值的劳动范畴,对于同一劳动过程,马克思既看到了它的具体性,又看到了它的抽象性。

价值的实体是劳动,商品价值是人的活劳动创造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一元论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从商品交换的表面现象出发,推导出这个科学论断。他分析指出:不同商品能够按照一定比例相交换,是因为它们有一种共同的东西。“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2]51是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了价值?这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所没有搞清楚的。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了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一元论。他运用科学的抽象法,论证了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一方面,生产商品的劳动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另一方面,生产商品的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商品中凝结的人类劳动包括两部分,即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物化劳动作为活劳动的产物是不能创造价值的,只有劳动者的活劳动作为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性活动才创造价值。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一元论的科学内涵。无论商品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其都是不会改变的。

马克思撇开具体劳动的有用性,同时排除各种非劳动因素之后,把价值实体界定为抽象劳动,并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生产者把自己的劳动消耗在某种商品生产上,只有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进行交换。由于现实中绝大多数商品交换都要以货币为媒介,买和卖在时空上高度分离,直接观察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似乎看不出价值实体的一元性。从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我们知道,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是从物物交换发展而来的,分析物物交换可以清楚地说明劳动作为价值实体的一元性。

(二)以下方法的应用体现了劳动价值一元论

1.抽象与具体相统一的方法(科学抽象法)

在《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版“序言”中,马克思提到:“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3]8运用抽象力就是通过人脑的抽象思维排除各种外在的、非本质的东西,抽取某种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从而认识客观事物发展的本质及其规律,形成科学的概念和理论体系,这也是唯物史观的一元论思想的体现。例如,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这个共同的东西就是商品的价值。价值这个东西是通过人脑的抽象思维能力概括出来的。在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中,“抽象”是起点,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是最简单的经济范畴;“具体”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整体表象”,它是在简单经济范畴转化过程中展开的复杂的经济范畴。

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是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的进一步展开。我们知道,研究方法是要解决如何认识对象系统,而叙述方法却要解决如何使已经认识的对象系统再现。“具体―抽象”是正确的认识方法或研究方法的第一阶段,说它是错误的方法是个误解。另外,“抽象―具体”也是认识过程或研究方法不可或缺的第二阶段。马克思说:“在形式上,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先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这点一旦做到,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象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3]23-24这一点可说明马克思在“价格的存在和变动”方面作过大量的研究。“具体――抽象”只是研究方法的一部分,作为叙述方法却是错误的。“抽象――具体”是思维复制具体的方法即叙述方法。“具体――抽象――具体”是思维掌握具体的完整方法即研究方法。叙述是以研究为前提的。在研究中,在“具体――抽象――具体”的过程中,经过了多次反复,即使在同一系统同一层次中也经历了这种反复。它是在一系列偶然性和曲折性中达到具体的。然而在叙述中,这种偶然性和曲折性则扬弃了,在新的系统或层次上表现为不断上升。在已经完成的理论体系中,抽象上升到具体是作为一条原则被贯彻的,这一点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理论系统的结构是先验的。实际上,叙述方法把研究过程以扬弃的形态包含在自身中。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从最简单的经济范畴开始,逐步地增加规定性,即从商品上升到货币,从货币上升到资本;从剩余价值上升到利润,从利润上升到平均利润,再从平均利润上升到各种具体形式的利润;从价值上升到生产价格,从而一步一步地把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及其运动规律从理论上揭示出来。有人认为马克思在交换价值分析中排除了货币与资本,排除了供给与需求关系,排除了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仅仅局限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在方法论上,显然把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混同起来了。

同样,有的认为劳动价值论仅适用于阐释本质层次的分析,认为市场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不是由劳动决定的,认为市场价格取决于供求是显而易见的,提出供求决定论,可以用许多日常经济生活的例子来证实。而价值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可计量的,市场价格不是由劳动决定的。这种论点显然不了解价值和市场价格的关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虽然先论述价值,以后才论述价格,但这并不表明,马克思在研究价值以前,没有进行价格研究。

2.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

逻辑和历史相一致是马克思取之于黑格尔又加以批判改造的研究方法。对这一点恩格斯曾作了十分具体的说明:“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进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进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5]122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命题、概念是具体的、历史的。马克思的抽象逻辑不同于李嘉图的抽象逻辑,虽然李嘉图也始终一贯地使用抽象逻辑,把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原理作为分析一切经济现象的基础和出发点。然而,由于李嘉图缺乏历史观点,没有真正把握住价值实体,没有集中考察隐藏在商品躯体中的价值实体究竟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并且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其价值表现的形式又如何变化,以及向着什么方向变化。在研究经济范畴时,跳过必要的中间环节,直接去论证各种经济范畴的一致性,导致在他的分析体系中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

历史的起点也是逻辑的起点,尽管逻辑对历史的各种复杂情况进行了修正。商品生产和交换正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起点,它从逻辑上确定了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第一个范畴。商品这个经济细胞,既是资本有机体最一般、最抽象、最基本的要素,又是资本有机体的历史起点,还包含了推动这个有机体发育、生长和死亡的一切内在矛盾的胚芽。因而,我们不能把逻辑起点理解为最简单易懂、最容易确定和在认识史上最先完成的,这是一种误解。应当从它是对象系统的最抽象要素来理解,应当从相对于具体的多样性规定来说最少规定性来理解。唯其因为最抽象,所以往往还是最难理解的。因为货币、资本、利润、地租等都是价值这惟一“实体”的形态变化。在研究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同样也应用了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因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4]197-198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经济范畴是对于现实经济关系的概括和反映,而不是一些先验的“假说”,不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定”和逻辑推论上的。以为只要能够从“逻辑”的角度找出其中的“矛盾”和“破绽”,这一理论就被“”了,而事实上,这本身则是由“经验”和“实践”决定的,而决不是单凭“逻辑”本身就可以加以“证实”或“证伪”的。

3.本质与现象的方法

现象是事物的表面特征和外部联系,而本质则是同类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东西。坚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一元论,必须澄清有关模糊认识,不能使认识停留在表面现象的层次上。说具体劳动、物化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就不仅不是深化认识,而是回到现象化、表面化,已不属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范畴。[7]34如主张价值决定多元论,在研究方法上是把价格范畴看作是本质的东西,颠倒了价值与价格之间的本质与现象关系。“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或“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论,正是由于被市场经济的表面现象所困扰,因而乱了思路的结果。[6]51为什么说价值是本质范畴,这是由价值的特性和作用所决定的,从马克思分析的四种价值形式中可以看出,当货币出现以后,一切商品的价值都是用货币来表现的。用货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格。因此,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等价的原则进行交换,就是说商品价格必须符合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每次商品的交换中价格与价值都是完全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商品价格总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人以此为由断定价格是本质范畴,决定商品交换中的供求关系。其实,商品价格和价值偏离现象并没有违反价值规律。单位商品价值量决定该商品价格水平,商品价格的涨落,总是围绕价值这个中心而进行的,从不同商品的自身价格涨落来看,总是以自身价值为基础。例如一台洗衣机的价格无论怎样波动,绝不会低于一个洗衣盆的价格,这是因为前者的价值总是高于后者价值的缘故。有些学者把现象的东西当作本质,而把本质的东西当作现象来分析和论证,其原因就出在思维方式上。正如马克思批驳资产阶级学者们的思维方式时指出:他们“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2]92

四、在坚持的基础上进行方法论的创新与发展

价值决定只能是一元的,而价值认识可以是多元的。主张价值决定多元论,并不等于科学地发展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为,价值决定多元论是资产阶级早期庸俗经济学的价格理论的现代表现。庸俗价格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效用价值论。主要以英国萨伊等资产阶级学者为代表,他们认为商品的价格是由它的效用即由使用价值决定的,从而形成了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格理论。二是供求决定价格论。主要以英国马尔萨斯等经济学者为代表,他们认为商品无所谓内在价值,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但他们不能回答当供求一致时,商品的价格由什么决定。三是生产费用论。主要以英国萨伊等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为代表,他们认为商品的价格决定于它的生产费用,而生产费用是由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构成,即劳动创造工资、资本创造利润、土地创造地租。因此,也称“生产要素论”或“三位一体公式”,它决定商品的价值,进而决定商品的价格。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个理论体系,包括有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价值本质、劳动如何形成价值、交换价值或价值形式、市场价值、价值规律以及价值的消亡等理论。我们应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体系,不能随意缩小其范围和取消某些规定性。例如,跳过必要的理论中介,把价值的生产或形成问题无条件地延伸到价值的实现及分配领域,直接用劳动价值论加以诠释。一些有关的争论应该重视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理论体系,例如有人把劳动价值论片面地理解为体力劳动价值论,忽视脑力劳动、科技劳动和经营管理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而在事实上,马克思指出,社会化生产中的劳动过程,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共同劳动,即总体劳动,凡与生产产品直接间接有关的劳动,包括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动,都是总体劳动中必要的构成部分,都创造价值。[7]32-33如果忽视这一体系,也就不了解他们所研究的某个争议中的问题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体系其他部分的联系。人们往往只记住其中的一部分论述,忘记其他大部分论述,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这就要误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而,要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应充分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创立的过程及内容。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在论战中逐步深化和发展的,应在坚持中求发展。光坚持不发展,是教条主义。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与马克思在19世纪中叶发表《资本论》时的时代相比,不可同日而语。马克思固然肯定了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但限于一百多年前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特定研究任务,其视野还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当今新的发展阶段所凸现高度。科学史表明,真正科学的理论并非是一切原理和论断都永恒适用的理论,而是既具有不变性成分,又具有可变性成分的理论。不变性指的是基本理论的核心或“硬核”,这种最抽象、最本质的“规定”具有巨大的历史张力和理论张力。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范式中的“硬核”,而劳动二重性又是劳动价值论的“硬核”,因而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分析的基础、本质和出发点。但是其层次的观点和论断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对真理的性质,则是劳动价值论的展开和具体化。因而我们不能在思想方法上受到西方流行的科学哲学中的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影响,认为科学史和人类发展史只是以前的理论被以后的理论不断取代的历史,而不是科学知识的变化、积累、]进和发展的历史观点,同时还要防止科学史上的虚无主义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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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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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5

[关键词]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价值取向 冲突协调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总结为“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制模式,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各种复杂多样的状况,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也暴露出了种种弊端,需要从根本上加以研究和变革,其中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价值研究不可或缺,通过研究可以更好地为理论和立法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现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价值内涵

1.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及体现的价值

根据1995年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应当进入仲裁程序,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

(1)劳动争议调解

根据1993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7、10条规定和理解,自由、公正、及时等价值蕴涵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之中。自由价值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协商和调解,没有强制性,同时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时也要遵循当事人的自由,不可强迫接受调解协议。公正价值体现在调解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能够较好地协调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主持公正。及时价值反映在调解应在30日内结束,相比仲裁和诉讼时间,已大大缩短,目的是快速解决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条例》第6、13、23、32条的规定和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公正、及时、强制性和司法最终解决的价值取向,具体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方机制”体现的公正性;争议案件自仲裁庭组成后六十日内结束体现的及时性;仲裁前置体现的强制性;当事人不服裁决诉诸法院体现的司法最终解决制。

(3)劳动争议诉讼

由于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所以在《劳动法》和《条例》中没有对劳动争议诉讼作出规定,所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价值取向,如公正、效益、及时、便捷、自由等等,对劳动争议诉讼特有的价值并没有反映。

2.形成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价值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设置,形成其价值取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目的性价值取向,强调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或是劳动安全;又有仲裁和诉讼,保证公正、及时快捷。二是功能性价值取向,既发挥仲裁的作用,又提供从仲裁到诉讼的连续程序,便于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新定位

1.程序价值之一――自由与秩序

在文明社会里,法律是对社会主体的自由的承认和保障,法的价值之一应当体现为法能够确认自由。程序法的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中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其行为的活动余地,从而保障个人在意志、人身和人格上受到尊重,不受奴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应体现出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比如调解、仲裁甚或是诉讼,尊重其个人意愿,而法律在最大限度内不予干涉和介入,而只需在制度的设计上更加合理。

程序法的秩序价值是指通过可预测的、理性的决定过程来维护某种关系的稳定性、机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范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赋予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但同时也要遵守相应的秩序,没有秩序也就没有自由,在选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之后,就要按照一定的秩序去执行并严格遵守。

2.程序价值之二――公正与效益

公正,又称为正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法律公正体现在司法中即为程序法的公正价值,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公正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如中立性、平等性、参与性和公开性等。在劳动争议处理处理程序中公正价值要求,不管是企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和法院审判,公正是首要的前提,调解人和法官站在公正的立场依照程序,保证当事人的权利的行使,达到公正的结果。

效益是表征成本(投入)与收益(产出)之间的关系范畴,包括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程序效益追求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最大的收益进而大达到公正的目标。既要求当事人对是否寻求法律解决纠纷作出合乎经济理性的选择,也要求法院注意节约司法资源。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虽然为劳动关系当事人提供了一套解决争议的程序,但是当事人应当考虑一定的成本和收益,在设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时,要考虑争议处理程序之间的关系,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如可以实行裁审分开。

3.程序价值之三――及时和便捷

效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逐步得到法律人的重视。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我们应该追求的正义,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及时价值是有效率的正义价值观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及时是指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准确地查明争议事实,处理程序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以及时价值为核心,建立一种以快速、及时为核心价值理念的处理争议机制,通过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实现对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办理的法律效果。同时通过争议处理效率的提高实现社会效果。

方便当事人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优良传统,也是解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应体现的一个价值取向。方便当事人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设置,以及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尽可能地方便当事人行使各种诉讼权利,以有利于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和实体权利的保障。便捷包含有方便和快捷的意思,既要有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式,又要迅速有化解、解决争议的手段和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首先在发生争议后,使当事人比较方便地找到解决争议的组织,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去打听;其次解决争议的组织非常清楚地能够被人所得知,进行申诉时不需要履行繁琐的程序;最后在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不同的处理机构来分别审理各自的争议,在不同的程序中都能够高效率的把问题化解,节省社会资源。

4.程序价值之四――社会性和开放性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社会性价值,是从法的一般社会性价值延伸出来的。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社会性价值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社会性,该机构应具有一般社会性组织性质,而不是官方或半官方组织,可以摆脱来自于行政部门的压力,而独立发挥调解的功能;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依然遵从“三方机制”,但人员的来源可以是具有广泛代表意义的社会人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开放性主要指不管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都应以开放的姿态去受理并解决,而不是再考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这样可以为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很好利用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价值取向的冲突和协调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价值之间,有的存在一定的冲突,有的不存在冲突,如何协调冲突价值之间的关系,是价值研究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

1.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冲突和协调

程序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是对立统一的。统一性表现为自由是在法律规范下的自由,秩序保障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对立表现在自由与秩序之间,人们普遍重秩序、轻自由,重社会控制、轻人权保障;在理论建构及制度设计时,将程序对社会的控制放在首位,忽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在司法实践中,既不重视对涉诉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与尊重,也不强调对国家司法权的制约与监督,秩序价值的扩张导致自由价值几近萎缩。

程序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协调应当遵循秩序保障原则并最大限度地体现自由。自由在秩序规范之下运行的冲突解决办法,可以通过司法独立、司法平等、审判公开、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平等等原则的确立与运行来平衡,一方面将自由从专制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尽力遏制秩序滥用从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得到行使。

2.公正价值与效益价值的冲突和协调

公正与效益都是程序的内在价值,具有一致性。首先,二者是相互包含、相互制约的。效益作为满足程序主体需求的一种价值,其中内含着公正的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效益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反过来,程序公正对效益也具有一定的涵摄力。其次,公正与效益也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公正作为程序的单一价值目标具有多方面的局限性,需要与效益价值形成互补。从整体上看,程序公正往往更适合于作为程序法律制度确定与实施的定性依据,而定量依据则有赖于效益目标。

公正与效益都是劳动争议处理应当促成实现的价值,这两种价值可以和谐共存,但又经常处于紧张关系之中。具体而言:其一,对效益的注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固然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高理想,但程序公正并不是不惜一切代价去换来的,对程序公正必然会受到效益的制约。其二,一般情况下,程序公正的增强会直接导致效益的降低。这是因为,程序公正性的增强势必提高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度,由此,当事人投入的经济成本也会相应地增大,但收益并未同时得到提高,因而效益随着程序公正的增强而降低了。从逻辑上讲,程序公正和效益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但是具体到历史和现实实践中,公正和效益总是具有时间差和空间差,在这种反复变化中,追求公正和效益使社会保持一种必要的平衡,进而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人的权利的实现。要把握好二者的关系,必须坚持两点,即公正为基础,效益为关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同样会存在公正和效益如何平衡的问题,这种平衡,始终应以尊重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为前提。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中义务的设定和法院与仲裁审判庭审判和仲裁权力的定位,都是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仲裁权的需要而启动、配置和运行的。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只有当其满足了最低限度程序公正要求时,才能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提供可靠的程序。在此基础上,效益价值才有实现的可能,因此,将程序效益绝对化的观点或者认为程序公正必须以效益为转移的认识都是不可取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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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价值范文6

论文摘要: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硬核”。坚持这一“硬核”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在经济学说史上李嘉图学派解体的历史教训昭示我们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原理的重要性;科学研究方法论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这一不可移易、不可反驳的“硬核”;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充分表明坚持这一“硬核”的重要性。

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首要的一条是必须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硬核”。然而,在深化认识劳动价值论过程中,有一种忽视“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倾向,对其在劳动价值论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认识不足。本文从经济学说史、科学研究方法论以及思想意识形态的角度,论述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一“硬核”的重要性。

一、李嘉图学派解体—从经济学说史角度看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原理的重要性

19世纪20-30年代,在英国经济学界展开了一场拥护或反对李嘉图学说的大论战,论战的核心间题是李嘉图体系的两个困难。马克思对这两个困难作了概括:“李嘉图体系的第一个困难是,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如何同‘价值规律’相符合。第二个困难是,等量资本,无论它们的有机构成如何,都提供相等的利润,或者说,提供一般利润率。李嘉图的反对者利用李嘉图理论上的这两个困难,试图推翻李嘉图的理论体系。李嘉图的拥护者则对这两个困难进行辩解。然而,正是李嘉图忠实追随者詹姆斯·穆勒和麦克库洛赫对李嘉图学说庸俗化的解释,比反对者的一切攻击要严重得多地促使李嘉图学派的解体。

穆勒采取捏造用语及诡辩的办法,力图掩饰李嘉图体系的矛盾,对劳动价值论作了庸俗化的解释。他解决第一个矛盾的办法就是:“穆勒把雇佣工人变成了商品所有者,说他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产品,自己的商品,因为他在产品、商品中所占的份额是他的产品,他的商品,是他以特殊商品的形式生产出来的价值。他解决困难的方法是把包含着物化劳动和直接劳动的对立的、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交易,说成物化劳动所有者之间、商品所有者之间的普通交易。”穆勒还从资本与劳动的交换中推出了一个荒谬的结论:因为买主购买是为了再卖并赚取利润,所以卖者不得不低于商品价值出卖他的商品。这从根本上毁掉了李嘉图体系的基础。为了解决第二个矛盾,穆勒对劳动的内涵作了歪曲解释。他认为,利润是资本的工资,而资本是积累劳动,既然如此,资本也就创造价值。针对这种胡乱解释,马克思指出:“如果想不经过任何中介过程就直接根据价值规律去理解这一现象,就是说,根据某一个别行业的个别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来解释这一资本所取得的利润,那么,这就是一个比用代数方法或许能求出的化圆为方问题更困难得多的问题。这简直就是企图把无说成有。但是,穆勒正是企图用这种直接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李嘉图学派的另一重要成员麦克库洛赫对李嘉图理论的庸俗化解释比穆勒走得更远。在解决李嘉图体系的第一个困难时,麦克库洛赫区分了“实际价值”和“相对价值”,认为前者是为生产或占有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后者则是指商品交换其他商品或劳动能力的可能性。他认为,“相对价值”事实上总是大于“实际价值”,利润就是建立在这个余额基础上的。马克思在提及麦克库洛赫对李嘉图体系的这一理论发展时指出:“商品不仅同比它包含的劳动量大的直接劳动量相交换,而且同比它包含的劳动量大的其他商品中的物化劳动量相交换;这就是说,利润是‘让渡利润’,这样,我们就又回到重商主义者那里去了。”而在解决李嘉图体系的第二个困难时,麦克库洛赫认为一切操作都是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并以此来解释陈年葡萄酒的价值增值问题,即陈年酒的价值增值完全是由于自然力本身的作用力在酒桶内较长时间的劳动所致。如此一来,他不仅彻底抛弃了李嘉图关于人的劳动创造价值、机器和自然力不创造价值的观点,而且还把穆勒关于积累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进一步庸俗化了。

李嘉图学派解体的教训是深刻的。穆勒和麦克库洛赫本想做比李嘉图更彻底的劳动价值论的坚持者和发展者,但是,他们所做的那些维护和发展,实质上是对李嘉图体系的最彻底的败坏。李嘉图学派就是在这些庸俗化的维护与发展中衰败和解体的。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这些坚持者、发展者彻底丢掉了李嘉图确立的人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劳动价值论的基础。

以史为鉴,我们今天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与认识,根本的一条就是必须坚持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硬核”。只有在这个基础上的深化认识,才能谈得上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创新与发展。动摇了这一点,就将动摇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乃至整个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础。离开了这一基点,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任何所谓“维护”与“发展”,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与发展,而很可能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反面。例如,目前在深化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过程中出现的“物化劳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等观点,虽然持此论者的本意往往是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而非推倒劳动价值论代之以新的价值理论,但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导致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重蹈李嘉图学派解体的覆辙,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条至关重要。

二“硬核”和“保护带”—从科学研究方法论角度看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原理的重要性

英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提出的科学理论“硬核”和“保护带”的原理,对我们深化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拉卡托斯科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指出,作为一个整体的科学理论可以被看作一个大的研究纲领,而这个纲领包括一些方法论的规则:一些规则告诉我们哪些研究的途径要避开(反面启发法),另一些规则告诉我们应该探求什么途径(正面启发法)。一切科学理论都以其“硬核”为特征。纲领的反面启发法禁止我们用否定后件推理对付这个“硬核”,而必须在“硬核”周围构筑一个“保护带”。的保护带在受到考验时要首当其冲地加以调整、再调整,甚至完全被替代,以保护硬化了的内核。“硬核”是不可以被反驳的。例如,在牛顿的研究纲领中,反面启发法要求我们不能把否定后件推理用于牛顿的由惯性定律、运动定律、作用与反作用定律组成的经典力学之“硬核”。 虽然,拉卡托斯上述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主要是针对自然科学研究而言的,这从其所举的例证多为自然科学理论可以看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方法对于社会科学研究同样具有指导意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一个研究纲领,同样具有不可移易、不可反驳的“硬核”。这个“硬核”主要是指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核心层次的内容,是具有绝对真理特性的思想颗粒。尽管目前学术界对什么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硬核”存有分歧,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着不可反驳的“硬核”当是不争的事实。否则,它不可能历经一个多世纪之久仍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并愈加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硬核”应当包括: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任何形式的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的理论;决定商品二因素的劳动二重性理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理论;价值是价格的本质、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且围绕价值波动的理论。这四个方面共同构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硬核”体系。其中,“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硬核”体系中居有基础性、始发性的地位,而诸多其他原理和具体结论都是从此开始并以此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至于劳动价值论的“保护带”,则应随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作相应的调整,比如,对生产劳动外延的拓展,对服务劳动、科技劳动以及管理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的再认识,等等。但是,劳动价值论“保护带”的调整,并不是对这一理论的否定,而是通过对“保护带”的调整来保护其“硬核”,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得到更好的坚持和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科学研究纲领之“硬核”不存,则整个研究纲领将失去存续的根基,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倘若我们抽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硬核”——“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则整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将分崩离析、不复存在。可见,任何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硬核”的反驳和背离,这样的深化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非坚持,更谈不上发展。因此,从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硬核”具有不可反驳性的角度,要求我们深刻认识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硬核”—“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重要性。

三“老祖宗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从思想意识形态角度看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原理的重要性

江泽民曾经多次强调“老祖宗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我们认为,这“老祖宗”、“根本”就是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过去,我们搞革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今天,我们搞社会主义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小康社会,仍然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我们认为,所谓“老祖宗”、“根本”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主要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之辩证方法和历史方法、政治经济学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剩余价值理论以及由此建立的科学社会主义“两个必然”的理论。毋庸置疑,以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石的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列宁说:.‘使马克思的理论得到最深刻、最全面、最详尽的证明和运用的是他的经济学说。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而建立在劳动价值论之上的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是马克思一生的两个重大发现之一。恩格斯指出,剩余价值理论“这个问题的解决是马克思著作的划时代的功绩。它使社会主义者早先像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一样在深沉的黑暗中探索的经济领域,得到明亮的阳光的照耀。科学的社会主义就是从这里开始,以此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必然逻辑是:必须坚持政治经济学这一重要内容,从而必须坚持剩余价值理论,进而必须坚持劳动价值论,最后的逻辑归宿就是必须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劳动价值论“硬核”。换而言之,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必然要求。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7

【关键词】 劳动者产权; 产权保护; 会计计量; 价值构成

一、引言

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资本所有者都是平等的产权主体,即股东、经营者和劳动者均有权分享企业剩余。我国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劳动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力资本要素的重要地位。然而,基于“资本雇用劳动”观念的传统会计忽视了劳动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并未建立起与产权经济学、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逻辑一致性,产权保护导向的会计改革应当步调一致。实现劳动者产权保护的关键是劳动力资产会计计量,本文的目的是研究劳动力资产的会计计量问题,为劳动力资本所有者的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劳动力资产会计计量属性的应用现状及其评价

(一)劳动力资产会计计量属性的应用现状

1.成本计量。主要是以取得、开发、使用劳动力资源时发生的实际支出来计量劳动力资产价值。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成本指标是历史成本。

2.现值计量。在利用现值技术时,涉及到多个不同的折现基础,比如:在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中,是以劳动者未来提供服务时得到的工资总额来计算现值,而计算期是按该劳动力资源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来确定,即从计量年度开始到该劳动力资源因某种原因离开企业为止的整个时期。在未来工资报酬资本化法中,是以劳动者未来收入来计算贴现总值,并同时考虑了职工提前离职、提升等情况发生的概率。在经济价值法中,是以企业的未来盈余作为计量基础,按人力资源投资率计算出应属于人力资源的部分折成现值。

(二)对劳动力资产会计计量现状的评价

1.计量属性的选择过于单一化。单纯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不可否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以实际交易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能够反映对劳动力资源的原始投入,具有客观性、可靠性及可验证性的优势,会计操作上也较为简单,不用频繁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马克思剩余价值论认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不仅将其劳动力的价值等价转移到生产对象中,而且能够创造出新的价值。而以历史成本反映的劳动力资产账面余额,只是简单地将劳动力资产价值与对劳动力资源的各种投资支出的费用总和完全等同起来,既不能代表劳动力资源的真实价值,也不能反映劳动力资产的自我增值特性。

单纯采用现值作为计量属性。现值的计算涉及到两个基本因素: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由于受到劳动者自身因素、企业内部环境以及劳动力市场因素的制约,企业难以准确预计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同时受经济、法律环境对未来盈利产生的影响,折现率的确定也非常困难,这就使现值的计算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基于会计学界另外的一种观点,即现值不是一项独立的计量属性,它只是获取公允价值的技术手段,提出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按公允价值计量将不断对资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重新调整,其动态性与劳动力资产所具有的价值波动性在本质上是相适应的,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公允价值计量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公允价值的取得完全依赖于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在劳动力市场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这就给会计计量在实际操作上增加了许多难度。

2.以职工工资作为计量依据会低估劳动力资产价值。职工工资反映企业对于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劳动力的补偿价值,仅以其作为计量劳动力资产价值的基础,显然低估了劳动力资本的价值,而被低估的恰恰就是劳动力资本为企业带来“经济增量”的那部分。

3.计量侧重于静态层面。劳动力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因年龄或健康等原因会失去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其价值会下降;因企业的补偿性投入或职工的自我学习等原因又会产生新的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其价值会恢复或增加。劳动力资产的价值实现是一个动态过程,而现有的计量模式却忽略了这一点。

三、对劳动力资产会计计量的若干构想

(一)劳动力资产价值的基本构成

1.初始价值,是企业为取得劳动力资产或为使劳动力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付出的代价。其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取得价值,是企业为取得劳动力资产而付出的代价,是劳动力资产进入企业的最初价值;二是开发价值,是企业对取得的劳动力资产进行投资发生的支出,其目的在于使劳动力资产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即企业为了使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满足其工作岗位的要求,会对劳动者进行岗前或者在岗培训,以增加劳动力资产的存量。

2.未来价值,是企业在使用劳动力资产的过程中付出的代价,是从劳动力资产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衡量劳动力资产的价值。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使用价值(或补偿价值),即企业为补偿劳动力资产在使用中发生损耗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价值所付出的代价。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力资产作为复杂劳动所实现的劳动力价值,这与马克思剩余价值论中劳动力资产的必要劳动价值即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补偿劳动消耗部分是一致的。二是创造价值(或贡献价值),是劳动力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为企业创造的应当由劳动者分享的新增价值。实际上就是劳动力资产作为劳动力资本所享有的经济剩余。创造价值就是企业当期收益中属于劳动者的部分,这与马克思剩余价值论中的劳动力资产剩余价值是一致的。虽然企业的全部新增价值都是由劳动者创造的,但是在企业中的非劳动力资本所有者也要求分享利润,而且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也会留存一部分利润,故而劳动者实际只能分享一部分利润。

上述对劳动力资产价值构成的分析,既包括了对以确定初始交易价格为目的的未使用劳动力资产价值的评估,也包括了以界定产权份额和收益分配为目的的使用劳动力资产的评估;既关注了取得劳动力资产的耗费,更关注了劳动力资产能够带来的未来价值增值。

(二)劳动力资产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

会计计量在可靠性与相关性之间的权衡并非要选择某一种计量属性作为单一计量属性。劳动力资产会计计量应当采用过去的公允价值(历史成本)和现在的公允价值(报表时日的现实市价)相结合的混合计量模式,并分别考虑取得价值、开发价值、使用价值和创造价值,解决混合计量中谁主谁次的问题。为了便于科学选择计量属性,现将劳动力资产价值以货币化形式加以表述。

1.取得价值可以用引进费用来体现。引进费用是将录用的职工安排到适当的工作岗位所发生的各项一次性支出,它主要包括:录取手续费、支付给所引进人才原单位的补偿费用、安家费、一次性住房补贴、搬迁费、旅途补助费以及科研启动费等。引进费用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在原单位的历史业绩。受教育程度可以通过劳动者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来衡量,并通过对其进行岗前考核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其基本能力。历史业绩可以向其原单位、劳动力市场或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了解。

2.开发价值可以用培训费用来体现。培训费用是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教育和培训而产生的支出,它主要包括:岗前培训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其中涉及培训费支出、学习期间的补助性支出、教育管理费、资料费、教育设备折旧费、学习期间导致的生产效率和业绩损失等支出项目。

3.使用价值可以用工薪费用来体现。工薪费用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它主要包括:职工计时或者计件工资、超额劳动报酬、特殊劳动津贴、物价补贴、各种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非货币性福利等。在现阶段,工薪费用的基本功能仍是为了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恢复劳动自然力消耗,是对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它与劳动力资产使用价值的实质是一致的。工薪费用的多少由当地的生活水准、劳动力的质量高低、物价水平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4.创造价值可以用企业剩余收益对劳动力资本的分配额来体现,它是对劳动力资本给予应有的收益性分配。创造价值的高低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密切相关。

(三)劳动力资产的初始计量

劳动力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劳动者初次进入企业,在确认劳动力资本产权时对劳动力资产价值的计量。企业应当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从而保证劳动力资产会计计量的可靠性。在初始计量时,企业应当区分招募阶段和录用阶段分别进行核算。

1.招募阶段。招募,是指企业为了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和工作分析的要求,寻找、吸引那些有能力又有兴趣到本企业任职的人员的过程。招募阶段是企业对劳动力资源的挑选实践阶段,是为进一步的录用活动进行准备的阶段。招募阶段一般要通过劳动力或人才市场向目标公众信息,涉及规划、途径、组织和实施等许多方面,相应地会发生各项支出。招募阶段的有关支出主要包括招募人员劳务费、直接业务费、资料费、入场费、管理费、测试评审费用以及求职人员体检费用等。由于已进行的招募工作是否会挑选到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招募阶段的有关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因此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录用阶段。录用,是指从招募的人员中选出适宜人员予以录用的过程。相对于招募阶段而言,录用阶段应当是已完成招募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将录用职工安排到适当工作岗位的基本条件。此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录用阶段的有关支出符合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劳动力资产。这里所指的录用阶段的有关支出实际上就是将录用的职工安排到适当的工作岗位所发生的一次性引进费用。一般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会签订契约,该契约是交易双方在公平条件下协商一致的结果。企业只需按照契约的约定,以支付给劳动者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作为劳动力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四)劳动力资产的后续计量

劳动力资产的后续计量,是指劳动力资本所有者将其所拥有的劳动力资源投入企业并参与价值创造过程一段时间以后,根据劳动力资源存量变动以及对企业的贡献程度,对劳动力资产价值所做的相应调整。后续计量保证了劳动力资产会计计量的相关性,主要包括初始入账价值的摊销、开发价值的计量、补偿价值的计量、创造价值的计量以及资产负债表日价值变动的调整等方面。

1.初始入账价值的摊销。劳动力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应在其预计的摊销期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劳动力资产的取得一般源自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应结合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其摊销开始日自用工之日起,因为企业的用工之日视为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摊销期限的确定要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究竟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应当以该合同终止时间作为摊销完成日;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企业与劳动者未确定合同终止时间,应当以不少于10年作为摊销期为宜;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应当以该合同约定时间作为摊销完成日。在摊销期内系统地分摊其取得价值,有直线法、工作总量法、加速摊销法等。企业选择的摊销方法应当能够反映与该劳动力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并一致地应用于不同会计期间;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在进行取得价值的摊销时,一方面减少劳动力资产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按照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类型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2.开发价值的计量。在计量开发价值时,由于培训费用的支出一般都能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支撑,具有明显的可验证性,应当以成本进行计量。在实务中,企业应当区分岗前培训支出、在职培训支出分别进行核算。岗前培训支出是为了职工具备完成特定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适应特定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而发生的,可以比照固定资产日常维护支出处理原则,通常不满足劳动力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需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在职培训支出是为了使职工达到完成特定工作的熟练程度而发生的,该支出能够提高劳动力资产的使用效能,可以比照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处理原则,如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劳动力资产价值。如果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且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将培训费用在该服务期内进行系统合理的分摊。如果培训费用是分期支付且金额较大,劳动力资产的开发价值应当以分期支付的培训费用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与培训费用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摊销。如果培训费用的金额较小且发生频率较小,也可以在发生时按其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3.补偿价值的计量。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由劳动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工资率的同时,工资费用是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密切相关的,而企业的经营成果相对来说是能够公允地反映交易市场价值变化,而且工资费用是能可靠获得的信息。由此补偿价值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1)劳动力资产所在地有活跃的劳动力市场。一般认为大中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交易较为活跃,市场内可以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企业和劳动者,交易价格信息也是公开的。(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劳动力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劳动力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其公允价值能够作出合理的估计。因此,在计量补偿价值时,企业应当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予以资本化处理。劳动力资产的受益期通常是一个会计期间以上,如果服务期短于一个会计期间的工薪费用一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予资本化。

4.创造价值的计量。在得到工薪费用等补偿性报酬的基础上,劳动力资本产权主体还必须通过对其劳动力资本所有权的终极拥有来与非劳动力资本的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剩余,从而体现真正的劳动力资本增值。在确定企业剩余收益对劳动力资本的分配额时,需要确定两个关键要素:(1)企业可供分配利润的数额。企业可以利用简化的eva指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总额后的净值,资本成本一般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即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乘以资本投入总额来计算)来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价值。在eva中既包含了非劳动力资本所创造的价值,也包含了劳动力资本所创造的价值。(2)劳动力资本收益分配的权益份额。该份额应当取决于劳动者对企业的贡献程度,而贡献程度一般以劳动力资本贡献率来表示。以表明投入与产出技术关系的产出函数y=kαaβlγ来建立劳动力资本贡献率模型,值得企业借鉴。企业剩余收益对劳动力资本的分配额等于eva乘以劳动力资本贡献率,从而一方面使某一特定期间的劳动力资产价值增加;另一方面使劳动力资本权益增加。

5.资产负债表日价值变动的调整。对于采用成本计量的初始价值部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从内外部信息来源加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持续亏损,且在可预计期间不能扭转亏损的;或者企业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将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引进费用和培训费用就不能全部实现价值转移,应当计提减值。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未来价值部分,关注于劳动力资产与相关市场的紧密结合性,反映劳动力相关市场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未来价值进行检查,以与本企业相同或相类似的劳动力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结合差异分析对劳动力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避免对劳动力资产价值的虚增或低估。

(五)劳动力资产的处置

劳动力资产的处置就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过程。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合同。企业应当将劳动力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同时减少相应的劳动力资本。对于办理职工离职手续的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种支出,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解除合同。企业一般需要向被解约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解聘费用或离职补偿金。企业应当一方面转销劳动力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处置损失,该损失包括该劳动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企业向职工支付的解约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求解约的劳动者一般需要向企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涉及诉讼,还会发生劳动争议诉讼费用。企业应当一方面转销劳动力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处置损失(或收益)。如果劳动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企业支付的劳动争议诉讼费用等支出之和大于劳动者支付给企业的违约金,应将差额部分确认为处置损失;如果劳动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企业支付的劳动争议诉讼费用等支出之和小于劳动者支付给企业的违约金,应将差额部分确认为处置收益。

【主要参考文献】

[1] 阎达五,徐国君.中国会计理论研究丛书:人力资源会计专题[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 孙玉甫.人力资产的定价[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3] 曾爱青.企业人力资本贡献价值的统计计量[j].统计与决策,2007(06):26-28.

[4] 吴泷.基于产权行为研究的人力资源会计模式再造[j].会计研究,2007(01):10-14.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8

关键词:思想政治;数学方法;劳动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及其相关问题一直是高中《经济生活》教学中的一个难点,也是近几年来高考考查频率较高的知识点之一。这一知识点用数学方法理解,学生较容易接受。笔者仅就此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利用计算法,理解社会劳动生产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量、使用价值总量、价值总量、个别劳动生产率、个别劳动时间的关系

假设一:2012年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A生产部门生产1件A商品的时间为4小时,每天为8小时工作制,每件A商品的价值量价为100元。如果2013年A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那么,2013年生产1件A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量、使用价值总量各是多少?

因为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时间成反比,2013年A生产部门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所以生产一件A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为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且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关系,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为2小时的同时,A商品的价值量同样减少为2012年的1/2,即A商品的价值量变为50元;劳动生产率与使用价值总量成正比,2013年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的情况下,商品的使用价值总量也提高1倍,即每天生产4件;在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商品价值量变为50元,每天生产4件,则商品价值总量为200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社会劳动生产率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2)社会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反比;(3)社会劳动生产率与使用价值总量成正比;(4)社会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时,价值总量不变;(5)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成反比;(6)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使用价值总量成反比;(7)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时,价值总量不变。

假设二:2012年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A生产部门生产1件A商品的时间为4小时,每天为8小时工作制,每件A商品的价值量价为100元;B生产者生产1件A商品的时间为2小时;如果2013年社会劳动生产率未变,B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那么,2012年与2013年相比,B生产者生产A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使用价值总量、价值总量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2012年,B生产者生产1件A商品的劳动时间为2小时,则其使用价值总量为4件,价值总量为4×100=400元;2013年,B生产者生产1件A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则其个别劳动时间为1小时,使用价值总量为8件。因为2013年社会劳动生产率未变,则B生产者生产的A商品的价值总量为8×100=800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下结论:(1)个别劳动生产率、个别劳动时间与价值量无关;(2)个别劳动生产率与使用价值总量成正比;(3)个别劳动时间与使用价值总量成反比;(4)个别劳动生产率与价值总量成正比;(5)个别劳动时间与价值总量成反比。

二、利用函数图象表示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经济生活》中许多变量的关系,如果用文字表述,往往比较抽象,而如果用函数图象表示出来,直观、简洁、明了,能够将抽象的问题形象好、具体化。

1.社会劳动生产率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

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社会劳动生产率越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因此,社会劳动生产率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反比。

2.社会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的关系

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且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而社会劳动生产率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反比,所以,社会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反比。

3.社会劳动生产率与使用价值总量(单位时间生产的产品数量)的关系

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使用价值总量越多;社会劳动生产率越低,单位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总量越少。因此,社会劳动生产率与使用价值总量成正比。

4.社会劳动生产率与价值总量的关系

社会劳动生产率无论如何变化,单位时间生产的价值总量不变。这是因为,社会劳动生产率指的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的效率,而形成商品价值的是抽象劳动,不论劳动生产率怎样变化,抽象劳动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所形成的价值总量总是一样大的。

5.个别劳动生产率与个别劳动时间的关系

个别劳动生产率越高,个别劳动时间越少;个别劳动生产率越低,个别劳动时间越多。因此,个别劳动生产率与个别劳动时间成反比。

6.个别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的关系

因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个别劳动时间不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所以个别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无关,个别劳动生产率变化,价值量不变。

7.个别劳动生产率与使用价值总量的关系

个别劳动生产率越高,个别生产者生产的商品数量越多,即使用价值总量越多;个别劳动生产率越低,个别生产者生产的商品数量越少,使用价值总量越少。

8.个别劳动生产率与价值总量的关系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9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存在不完善之处。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最高成就是价值本质论,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中揭示了价值的本质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完善和发展马克思经济学说的关键。

近年来开展的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反映了现实经济生活对经济理论的呼唤,意义十分重大。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存在不完善之处,表现为:仅仅从劳动的角度研究了价值,否定非劳动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价值理论体系不完整。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最高成就是价值本质论,这是完善和发展马克思经济学说的关键。

一、马克思价值本质论

1.价值本质论是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基本特点

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时指出:“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

他在分析商品拜物教时提出:“商品世界的这种拜物教性质,像以上分析已经表明的,是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研究平均利润时马克思说:“全部困难是由这样一个事实产生的: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在这种形式上,资本就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社会权力;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

在地租理论中,马克思更为明确地说:“任何生产者,不管是从事工业,还是从事农业,孤立地看,都不生产价值或商品。他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成为价值和商品。第一,这个产品是社会劳动的表现,从而,他自己的劳动时间也是整个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第二,他的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通过他的产品的货币性质,通过他的产品的由价格决定的普遍的可交换性,表现为他的产品所固有的社会性质。

马克思的论述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马克思认为,价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第二,价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观点,贯穿于他的全部经济理论中;第三,由于在思想深处马克思认为价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这就使他的价值理论即劳动价值论站在时代的最高点,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2.马克思价值本质论通过劳动价值论表现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要集中在他的商品理论和平均利润理论中。这些理论,第一,构建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劳动力商品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克服了古典经济学的局限,把劳动价值论推向新的阶段。第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围绕价值本质理论展开的,反映了价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马克思价值本质论是通过劳动价值论来表现的。例如,商品价值量的决定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时,马克思又指出:“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说明,在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背后,是社会力量在起作用。关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理论,马克思指出:“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其他如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理论、商品拜物教理论、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理论、利润和平均利润理论、利润率平均化和生产价格理论、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理论、地租理论等,无一不是如此。第三,马克思发现价值的本质是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是他只以劳动来表现这种关系,而把劳动以外的因素用抽象化、平均化的方式加以排除,忽略不计或否定了非劳动因素的作用。

马克思认为,决定价值的劳动不是“有用劳动”,而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消耗”;它不是“比较复杂的劳动”,而是“简均劳动”,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成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从量上看,它不是由“单个劳动力”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不是所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都能形成价值,而是在“社会必要量”的范围内社会必要劳动才能形成价值;不是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决定价值,而是取决于这种劳动能否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认识决定价值的劳动,就必须从生产商品的劳动中抽象掉“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获得“抽象人类劳动”;把“比较复杂的劳动”换算成“简均劳动”;使“单个劳动力”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转化为“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应计算出商品的社会需求及投入“社会必要量”的“社会总劳动”及其构成。经过反复的抽象、换算、转化、计算,我们对劳动还能把握到什么?商品生产者根本无法知道自己的劳动能否形成价值,能形成多少价值。当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时,情况就更复杂、更扑朔迷离。如果说劳动决定价值时,商品生产者无法说明自己的劳动能否成为价值,形成多少价值;而出现生产价格时,社会各部门的生产价格很难说是由劳动来决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马克思实际上已意识到价值的本质是人的关系,但是,他从劳动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坚定不移地贯彻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否定非劳动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而这一切需要以高度抽象的方法对劳动进行研究,其结果是揭示了价值的本质是人的关系,劳动却成了不可捉摸难以理解的东西。如果说马克思在别人看到物与物关系的地方,发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应该从马克思论述劳动决定价值的每一处地方,体会到这实质上是在论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3.“社会总劳动”概念和总量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价值本质论向劳动价值论转化的关键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一个特点,当无法用劳动作为唯一因素说明价值,又难以排除非劳动因素的决定作用时,他往往借助于“社会总劳动”的概念并运用总量分析方法,这一特点贯穿《资本论》全书。

在提出劳动价值理论的初始阶段,马克思就使用了“社会总劳动”的概念。在论述商品拜物教产生的原因时,他指出:“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研究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与劳动价值论的矛盾问题时,马克思提出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的理论,他的思维进程中出现了厂商、生产部门的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不一致的新的矛盾现象。如何解决这个矛盾?马克思运用总量分析法指出:“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只要资本的量相等,那就不管资本的构成如何,它们都会从社会总资本所产生的总剩余价值中分到相等的份额(部分)。”

在地租理论中,马克思论述道:“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地租的量(从而土地的价值)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结果而发展起来。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产品的市场和需求会增大;另一方面,对土地本身的直接需求也会增大,因为土地本身对一切可能的甚至非农业的生产部门来说,都是生产竞争的条件。”

“社会总劳动”概念,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最高境界,是马克思从“劳动决定价值”观点走向“价值的本质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理论的起点。马克思对人类劳动作如此高度的反复的抽象,实际上是在对劳动的层层剥离中,挖出了价值的本质。所提出的“社会总劳动”概念,已失去了人类劳动的成分,成为人们之间的关系。“社会总劳动”理论的全部奥妙就在于:马克思从人们的社会关系高度论述了劳动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或者说,马克思从劳动的角度揭示了人们之问的社会关系。这是马克思的重要贡献,为我们提供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研究问题的方法。如果马克思能从多角度揭示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其价值理论将会更全面和完整。

二、科学的理论经济学应以价值本质论为全部理论的基础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价值本质论是毛和皮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之毛附在价值本质论之皮上。价值本质论是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最高成就,其基本要点可以概括为: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价值的本质,这一本质通过许多现象表现出来,其中劳动是一因素,非劳动因素也是表现本质的现象。劳动应包括所有的人类劳动,均可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问;非劳动因素包含着更多的内容,其基本要素是资源,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又可表现为所有权。这一理论给我们的研究以启发。

1.为劳动价值论的讨论提供思路

近年来,国内开展了劳动价值论的大讨论,如:关于劳动的争论;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何决定价值量;价值转形——两个等式能否成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论战;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劳动价值论与其他价值理论的争论;劳动价值论在现代的发展等。大讨论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反映实践的发展对理论指导需求的迫切性。马克思的价值本质论为上述讨论提供了思路。如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的讨论,目前大致有四种观点:劳动整体价值论、新劳动价值一元论、广义价值论和大系统价值论。这些观点拓展了劳动决定价值理论的思路,但要把非劳动生产要素纳入劳动决定价值的理论,是比较勉强的。价值本质理论也许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对劳动价值论与其他价值理论的争论,马克思的价值本质论具有更大的兼容性,可以吸收其他价值理论的精华来充实和完善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