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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服务集锦9篇

时间:2023-06-12 16:20:42

财税管理服务

财税管理服务范文1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做好会计工作不仅有助于加强单位的各项核算,而且有助于提高了单位的财政管理。因此,单位应该重视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1. 会计的控制与协调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该加强会计的控制和协调职能,以更好的实现财政管理。会计控制主要根据会计原始资料,对单位的经营项目按照相关的原则,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资料进行测算、监督和指导的过程。会计控制的最终目的是降低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会计协调就是对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准确的核算,合理的分配资金,对资金的运用进行有效的协调。通过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的发挥控制与协调职能,可以对单位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财政预算、决策、成本和资金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例如,会计可以对财政预算进行前馈控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现场控制,对资金结构进行反馈控制等。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充分发挥其控制与协调职能可以对单位的财政管理起到前瞻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2. 会计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前提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管理与服务职能,以便更好地完成财务工作。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会计能够灵活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地制定资金运转方案,并且能够充分地利用现代化财务管理手段,加强对财务的管理,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发挥服务职能,可以通过对内部员工、外部机构的服务规划和单位的日常财务运营活动,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单位的投资和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发挥充分其管理与服务职能,对其更好地进行财政管理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3. 会计的信息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会计作为一项信息系统,最终目标就是将单位的财务数据通过严密的会计核算程序和科学的核算方法为单位的财务决策和财政管理提供帮助。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具有信息提供和披露功能。因此,会计的信息服务职能使财务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可以为单位提供广泛的、有用的、及时的会计信息资源。在财务管理中提供会计信息服务,使管理者能够通过会计信息资源合理地管理单位,特别是加强财政的管理。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信息服务的功能,增强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4. 会计的预测和参与决策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其预测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对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准确预测,使管理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单位的经济实力,并且能够对单位的资金进行科学的分配。会计不仅在财政管理应用中发挥预测功能,于此同时它还发挥着参与决策的职能。通过对财务数据的预算、核算,以及对财务报表的报送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力帮助。会计工作在单位决策过程中扮演着参谋和助手的角色,它为单位的管理决策提供财务、投资等方面有效的资料来源、这为单位的的成功决策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预测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得到有效的发挥,可以提高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工作质量。

5. 会计的考核与评价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会计的考核与评价职能是对单位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的考核和评价。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使用。本着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单位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对比,对资金使用不合理及产生效益不匹配的资金着重分析,考核,找出问题根结,为以后改进工作提供帮助。在财务管理服务过程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对各项财务报表进行认真的记录、分析,将单位所有的财务事项进行仔细的调查,最后通过审计审核,使得单位的财政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由此可见,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有效的发挥其考核与评价职能,可以使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的分析,可以深刻地认识到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重要性。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有效的发挥其控制、协调、管理、服务提供信息等职能,可以有效提高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单位通过有效的发挥税收的职能可以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

1. 税收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统筹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重要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税收是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可以根据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对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有效的调节。税收本身就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财政管理服务中能够起到稳定财政收支的作用。单位可以充分将税收的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应用到财政管理服务中,增强单位对收入的管理,保证单位收支平衡。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广泛的应用到财政管理服务中,可以增强税收在财务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2. 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该发挥其宏观调控的职能。单位通过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可以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金运转情况、经营情况、投资情况、固定资产以及日常花费情况进行事先核算,通过对单位财务情况的综合分析,从而对资金使用进行科学的统筹调节。合理的运用税收的宏观调控手段,有利于单位合理的聚集资金和分配资金,并且能够制定出合理的财政规划,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合理的应用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不但能够提高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水平,而且能够提升单位的财政管理水平和宏观调控能力。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的分析,可以充分认识到税收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重要性。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税收的职能,充分发挥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对单位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财税管理服务范文2

实施分类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7月颁布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该文件作为分类管理政策的配套文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主要依据。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服务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管理要求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把医疗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实现对纳税人有效控管,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防止税收流失有着重要意义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许多成立时间很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一直享受免税待遇,相关人员税务意识淡簿,尤其是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由于税务机关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与不规范,造成了只有在税务人员催缴时才缴纳的局面,使得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相继了本地区的税收征管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

2.充分享受政策性税收优惠。

2.1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收入,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的医疗服务收入仅限于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营利性部门和在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运营中出现的非医疗服务的营利性活动,其所产生的“经营收入”为应税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举办的“科室”、“病区”、“项目”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各项非医疗服务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除医疗服务收入外,下列收入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过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2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合法的减免税资料,并经审核批准或备案。虽然在相关法规中已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有减免征收的优惠,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报批或备案。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也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3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建帐,设置会计帐簿,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与发票,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如实记载业务往来,正确进行核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租赁、培训、财产转让等各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票据使用不正确,必然会影响税务机关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识别。纳税人应避免因票据使用不规范,引起对适用政策产生分歧。

3.进行税收筹划,承担合理税负。

财税管理服务范文3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将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分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途径,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2010年,中央在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2年7月,国务院颁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首次阐明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范围确定为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和公共文化体育等八个领域,明确制定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时间表。这是我国政府的首部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标志着我国在进入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后,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理念上升为国家实践,使之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现行财税体制不完善是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形成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政府财力逐渐弱化,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84年的40.5%猛降到1993年的22%,严重影响其职能的发挥。1994年推出的分税制就是把各项税种按一定原则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制度。它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下财税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成功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分税制在促进了全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这一比例为55.7%),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但是,这一具有明显集权倾向的改革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1.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问题,通过规范财政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结构,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占比。但是,分税制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基本延续了原有的划分范围,且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细致的界定,因而在具体操作中许多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分配给了下级政府,于是就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即“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中央请客、地方埋单”的收支格局[2]。近10年来,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下降,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比则从2000年的63.5%上升至2011年的84.84%,特别是在对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方面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分担比例严重失衡。例如,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医疗卫生服务,2008年我国中央财政仅负担公共医疗卫生支出的30%,其余70%都由地方政府负担;而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在公共卫生支出中的占比,澳大利亚为59.4%,新西兰为100%,美国为69.5%,法国、德国、荷兰分别为99.8%、96.4%和96.2%。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支出分别为3248.6、1747.78、4715.77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为15117.06、6296.17、10641.41亿元,是中央支出的4.65、3.60、2.26倍。这反映出中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承担的职责转移给了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必然结果是严重限制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一些欠发达地区以及大部分县乡政府的财力难以承担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只能愈益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来提供公共产品,致使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数量和质量下降。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解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地方政府不惜代价扩大财源,使得收费、批地、举债等行为泛滥,土地出让金连创新高,几度占据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高达70%以上。“土地财政”导致地方投资过热,城市迅速扩张,政府债务剧增,既扭曲了正常的收入分配关系,又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2.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国内实际开征的税收项目19种,其中有11种划归地方税种,虽然税种不少,但较为分散,除了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缺乏大宗、稳定的支柱性财源。因为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比较便利、收入充足的税种大多列为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留给地方的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征收范围偏窄,征管难度较大,税额少且不稳定,难以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不利于地方政府更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区域经济。尤其是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广大县乡财政本级收入显著下降,基层政府运行困难。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滞后,客观上刺激或迫使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通过行政性收费、土地有偿出让、罚没收入等非税方式谋求更多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使得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非理增长。2011年,全国地方非税收入高达11342.75亿元,比上年增长43.4%,非税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21.6%。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税收收入同比增长4.3%,而非税收收入增长32.4%,全省有10个市非税收收入占比30%~40%,其中茂名和云浮高达44%和42%。大量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必然对国家正常的财政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3.转移支付制度欠合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旨在缩小地区间发展差异,均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2011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52433.86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92415.48亿元)的比重为56.7%,可见中央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与统筹城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尽管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逐年增大,但总体仍然偏小,不能根本上缓解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支出低速增长与改善民生等刚性需求持续增长的矛盾,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全国各地区间财力差距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受到明显制约。二是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设置欠科学合理。目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达几百项,覆盖面过宽,重点不突出,且大多数项目需要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致使自身财力困难、配套能力低但又急需资金的欠发达地区难以获得更多的财政补助。

构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主要对策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向全体国民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责无旁贷,而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必须加大财税体制改革力度,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构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税体制。

1.明确划分财权事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基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健全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是目前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也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保障。应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一般来说,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司法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还具有宏观调控经济运行、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统筹安排社会事业等经济职能,地方政府则主要负担本地行政管理、基础建设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务。所以,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性质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以满足区域内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承担与本地区事务相关的费用;对于跨地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则应分清主次,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加大中央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社会保障的支出责任。因为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地方财力十分有限,无法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社会保障,甚至连基本的公共服务也难以保障。因此要提高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以加快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2.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能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整体水平偏低的直接原因是财政投入不足,而财政投入不足主要受到两个因素制约:一是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二是地方财力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无法享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有一定的税收自。中央政府可在税收立法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种选择权和税率调整权,尤其是在地方独享税课征上有更多的自和更大的灵活性。为此,应明确界定地方税种,优化税种结构,科学安排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适当扩大地方与民生关系密切、具有区域特性税种的分享比例,稳妥推进房产税、资源税改革,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增加地方收入,逐步确立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发挥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培育地方支柱财源的作用。同时,要加强税收信息管理、税源监控、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满足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

财税管理服务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 服务行业 税负影响

“营改增”的推行,会对服务行业会计核算、纳税管理以及财务报表等造成较大影响,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对服务行业“营改增”的税务影响进行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相关研究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的两个主要税种,“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说某些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现在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税收征收上虽然存在较大区别,但也存在交叉和重复征税的情况,因为营业税主要是对生产单位的毛收入进行征税,对于产品生产的每一道生产环节都需要缴纳营业税,比较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但是增值税只需要对服务或产品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能够较好地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所以这也是我国“营改增”政策推行的主要原因,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经济发展。

二、营改增对服务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对于服务行业来说,税负能否得到减轻主要取决于进行税额的抵扣。“营改增”实施前,服务行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率为5%,而“营改增”实施后改为缴纳增值税,一般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值为应缴纳税额。所以,在“营改增”背景下,进项税额能否完全抵扣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能够将进项税额完全抵扣,就会减轻企业的税负,如果只能部分抵扣进项税额,则会加重企业的税负。因此,企业必须提前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

服务行业在“营改增”实施前,缴纳的是营业税,因此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的都是含税价格,而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是一种价外税,所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的账面价值都是不含税价格,账面价值会因此而减小,扣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后,固定资产的净值会明显下降,而在负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的结构会因此而发生变化,资产负债率提高影响企业的贷款。在供货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会增加企业的负债,从而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的声誉和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另外,固定资产是服务行业非常重要的资产,但是在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其账面价值都是不含税值,会使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减少,固定资产折旧也会因此减少,“累计折旧”、“应交税费”等科目都会发生改变。

三、营改增背景下服务行业的应对措施

综上,笔者对营改增为服务行业带来的诸多挑战进行了分析,为促进服务行业更好地发展,企业应加大管理力度,笔者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有关对策。

(一)提高财务风险防范力度

企业既应该明确营改增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好处,又需要关注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想要避免违规制度核算导致财务风险现象出现,就必须对财会人员予以业务操作相关培训,这样他们就可以依据新税收制度里面的要求开展财务业务核算工作,构建明确并且操作性非常强的财务制度,提高财务操作流程所具有的规范性,高效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从而确保新财务业务操作均符合规定。此外,企业全部纳税筹划均应该与现行税法里面的规定一致,防止出现违规避税行为。

(二)对税收筹划管理进行完善

改革具体税务体制后,我国企业需要面对不同营改增方案,结合企业实际纳税性质以及主体情况实施相应的对策,部分企业在从新的政策里面尝到利益甜头后,还需要做好准备工作有效应对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发展压力,这是由于营改曾严格要求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所以,我国企业必须正确应对同时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对纳税筹划管理予以足够的重视,尽量在具体实践环节不断优化并且完善该项管理工作,应该让纳税主体通过流通环节合理转移自己的税负,特别是在确定合作供应商的过程中,必须保障财务管理程序相对完善,可以开出整套的有效增值税发票等,这样企业就可以在对营改增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利用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客源。

(三)加强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是服务行业税务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实行“营改增”以前,服务行业的票据主要是根据营业收入的到账情况开具营业税发票,而“营改增”后,改为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发票种类的变化,服务行业对发票的管理方式也应发生相应的改变。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的两种主要形式,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因此服务行业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采购人员在进行机器设备或原材料采购时,由于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采购人员应注意考虑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会使得企业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使得企业税负增加,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所以采购时应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降低税负。

(四)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

财会人员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主体,财会人员的综合素养会直接影响服务行业税务管理的质量。尤其是在“营改增”背景下,财会人员素质的提高显得更加重要。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注重财会队伍建设,增加优秀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和专业素养,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营改增”的推行,也使企业面临进项税额不能充分抵扣以及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法律风险,这都需要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来避免这些问题,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

(五)推进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营改增”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而且是经过科学调查研究后所推出的税收政策,“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我国服务行业的税务管理都有着较大影响。为使财税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实行情况,收到税负改变的反馈信息,就必须加强服务行业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使各种信息能够通过软件或网络及时准确地传递,从而推动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结束语

“营改增”的推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在营改增背景下,服务行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所以服务行业应抓住机遇,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势,未雨绸缪,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分析营改增实施后对我国服务行业管理带来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依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与产业升级背景,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自身财务管理效果,对营改增政策给所在企业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充分研究。依据政策优化企业纳税管理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制度,准确判断社会发展形势,紧随社会潮流,合理调整自身经营理念与发展策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侯忠超.浅析“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3

[2]田志伟,胡怡建.“营改增”对各行业税负影响的动态分析――基于CGE模型的分析[J].财经论丛,2013

[3]任智英.试析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5

财税管理服务范文5

关键词:服务业;企业;“营改增”

“营改增”作为我国近年来最为重要的税制改革内容,是国家基于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避免重复征税问题进行的税制改革。在“营改增”政策推进实施以来,对于服务行业企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由原来的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势必将会对服务行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带来系列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服务行业企业更应该全面深入的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影响,有针对性的在财务、税务管理方面等制定合理的措施,以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前,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税服务包含了营业税在内的含税收入,而在企业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服务业企业的销售价格中彻底剥离,这些应税服务主要是包括在税后收入内,因此会对服务企业的财务指标造成一系列的影响,特别是进项税额可以实现抵扣,流转税额也会出现相应的下降。

(二)“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税负的影响

按照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的税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也有的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税负反倒出现了不降反升的问题。不同服务行业所适用的税率不同以及纳税筹划手段的不同也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相应的影响。

(三)“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推行实施以后,税务部门将会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查力度,因而对于企业内部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由于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实际需要,对于采购等管理工作也会提出新的要求。

(四)“营改增”对服务企业的战略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整体上有助于降低整个行业的税负,但与此同时对于企业的战略发展策略也将会带来非常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背景下,服务行业企业应该及时对自身的战略目标以及业务模式进行改革,例如在生产业务外包方面、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立、供应商选择等方面进行战略调整,以尽可能扩大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这实质上就是推动服务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营改增”政策背景下服务业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服务业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供应商的管理

在“营改增”政策具体实施以后,企业的进项税抵扣的额度越大,增值税的减少幅度也会越大。因此,作为服务行业企业而言,在供应商的管理方面,也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抵扣的实际需要,取得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必须要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商与之合作,以便于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进而实现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的降低。

(二)服务业企业应该及时调整经营管理策略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作为服务业企业,应该及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优化,通过对运营以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比如,在“营改增”政策以后,应该按照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以及税负计算分析结果等,确定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等来缴纳企业的增值税。同时服务企业应该重新审视企业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可以对不同业务的拆分和整合等,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确保服务业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将会直接增加服务行业企业的会计业务处理流程,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也将会更加复杂。因此服务行业企业应该重点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素质水平,确保会计信息和财务报表真实可靠,进而在此基础上合理的开展企业的税务筹划。

(四)加强对服务业企业专用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政策背景下,增值税的计税特点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远远严格于营业税发票,因此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应该着重加强发票的管理。首先,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进一步的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具有实际的交易凭证,严谨虚开发票等行为对企业造成税负风险。

(五)针对“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首先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应该组织全员系统学习营改增的相关知识,重点明确营改增政策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的税负,而且是关系到企业的内控、经营模式等多个方面,共同做好营改增政策下服务企业的应对。同时,还应该重点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能够从合法合规、风险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出发,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结语

在“营改增”政策深入实施的背景下,服务行业企业应该全面的分析“营改增”政策形势,并重点在服务行业企业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筹划等方面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并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1]吴联.关于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J].大陆桥视野,2012(08).

[2]陈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2(09).

财税管理服务范文6

【关键词】海南省;服务型政府;房地产税收;税收征管

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为房地产税收征管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发展方向。房地产税收征管主要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但土地、城建规划、房管、银行、财政等部门也有协税护税的义务。土地、城建规划、房管、银行、财政、税务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及对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指导意义

1.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治理模式,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1]。

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合理地界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前提。我国政府就其本质来说,是依据宪法原则建立并按宪法原则运作的。法治政府是“依法组成并且依法治理、依法行使政府权力的政府”[2]。服务型政府是依法行政、违法必究的政府,其法律是真实保护公民权利的正义之法

服务型政府是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则应该是一个灵活的、精简的、行政行为高效的政府,确立以绩效为中心的结果取向定位。高行政效率、低管理成本、社会效益显著,民众才能真正受益。

服务型政府是透明政府。与传统管制型政府相比,服务型政府的很大不同就在于要求政府增强公开性与透明度,破除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透明政府一方面提高了行政决策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

2.服务型政府对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指导意义

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多方联动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和实践对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多方联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目前在房地产企业的管理链条中,税务部门处于管理的最末端。从购买土地、规划设计、开发、预售,分别由土地、城建规划、房管等多个政府部门掌握。政府如果能科学配置资源,那么就能提高行政效率。多部门能建立联动机制,或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能做到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源、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真正实践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二、海南省房地产税收的现状

2010年初,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后,全省经济发展面临的宏观和微观环境都较好。并且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出台,使海南聚集了比以往更多的人流、物流和资金流,迎来了房地产开发的热潮,使得房地产业成为海南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海南房地产业的发展增势趋缓,但仍在一段时间内是推动海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1.房地产业税收仍是海南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据海南省财政厅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海南地方税收182.5亿元中,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共107.7亿元,比重为59%。海南省人大财经委2011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证实,2011年上半年海南房地产相关税收收入94.5亿,占地方税收的58%,房地产业税收收入74.13亿,税收规模居各业之首,按全年商品房销售850万平方米测算,海南2011年全年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将达到145亿元,同比增长约39.35%。

2.土地增值税是海南增收额最大的税种

2011年1至6月,全省地税收入157.9亿元,同比增长21.9%,增收28.3亿元。其中,土地增值税收入22.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7.8亿元,增长53.1%,是增收额最大的税种,对地税收入增长贡献率达27.4%。与此同时,地税稽查部门加大房地产行业的稽查力度,1-5月房地产业查补收入1.39亿元,房地产税收秩序整顿取得良好效果。

三、海南省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业的发展,增加了税收收入,其缴纳的税收总额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在税收收入起到了支柱税源的作用。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销售周期长,多个项目滚动开发,成本核算复杂,且纳税方大多财务核算不健全,加之政府相关的管理部门对其开发经营和税收缴纳也未形成有效的操作性强的管理规范加以控管,所以还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

1.土地增值税征管没有到位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相对较多,使得征管难度加大,征管力量不足,房地产行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多的缺失。海南省审计厅对该省7个市、县房地产企业2010年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计发现,地税部门少征收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3000多万元,15家房地产企业少缴各类税金1亿多元。

2.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房地产业是一个个性突出的行业,其具有较为特殊的行业经营特点。要适应精细化管理,管住、管好该行业需要税务干部具备很高的专业技能要求。目前部分税务干部尚不能满足对房地产业实行精细化管理的业务要求,具体表现为:一是对房地产业的经营方式、开发程序和经营规律较为陌生;二是对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及关联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不足;三是对企业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知识的掌握不够熟练。

3.以票管税在房地产业中没有真正落实

房地产业具有多种经营(既有建筑业,又有加工业;既有房屋销售又有物业管理服务)、运转周期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其开发项目的经营运转周期长,开发前期资金投入大,收益主要在中后期)和交纳税种多(房地产企业所纳税项是现行税制下交纳税种最多的行业,涉及11个税种)的特点,这就使得房地产企业发票管理面临一个较为复杂的局面。据税务稽查人员透露,在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时发现的发票问题主要有:代开发票多,主要是购沙石,这样就很容易虚增成本,而且漏掉了资源税;发票金额等重要指标被随意涂改;服务业发票有的无收款人印章;购进材料的发票只有入库单,无对方单位的货物清单,且发票金额较大,容易虚增成本,大宗材料的购进没有采购合同。税务机关很难通过“以票管税”的手段,掌握房地产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

4.横向部门配合不力、信息交换机制还不畅通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早在2005年就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求出具完税凭证(契税、土地增值税),对于未出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这些条款的规定,使房管部门的协税护税成为一种义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此缺少相关的制约措施。可见,没有事后的监督保障,同级横向部门的协税护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句空话。在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地税干部力量缺乏的情况下,开发商的真实收入很难核实。此外,因契税多数由财政部门征收,财政干部没有对开发商的检查权,不便核对真实售价,往往不得已按评估价或合同价为计税依据,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而一旦财政部门认定售价,地税部门对开发商的管理就会处于被动地位。

四、海南省构建服务型政府下的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思考

针对上述分析的海南省房地产税收现状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那么海南省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就值得我们思考。

1.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的清查征收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以政府为龙头,组织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2.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

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质量与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深化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就应培养足够数量且业务素质能够满足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因此对税务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税务干部专业业务水平要精,要能熟练掌握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熟悉房地产业的会计核算方式;其次要求具有宽泛的的行业知识面,了解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全过程;了解贷款购房资金流程等关联知识;了解房地产业分类项目开发成本的行业平均水平;最后要求懂得评税理论,掌握评税方法,能运用计算机进行评税的实际操作;还要能参与确定评税技术标准,提出评税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需求,指导开展评税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对纳税人提出的争议进行处理等等。宽泛的知识面有助于增强征管的敏锐性,改变以帐户看帐户,以报表看报表的浅表管理,明察税收征管中隐含的问题,提高对复杂问题的应对和处置能力。

3.从以票管税入手,防止房地产税收流失

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应以房地产发票管理为主线。税收征管历来最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就是以票管税。将现有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改为房地产销售发票,一式四联:存根联、发票联、登记办证联、记账联,并加印一份登记办证联,将其与契税票一同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要件。房屋的装修也要求户主索要并保存发票,新房的装修可以一并计入户主的房屋价值,旧房装修发票由业主自己保存,在房屋转手销售过户时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依据,否则不予扣除。这样才有利于房地产税收的源泉控管,节省征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遏制炒房行为,并能为银行抵押贷款提供真实依据,为以后的家庭财产登记作好铺垫。

4.由政府牵头制定长期有效的行业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应由地方政府牵头制定长期有效的行业管理办法。首先应由税务、财政部门制定初步的《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组织税务、财政、计划、国土、城建、房管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可,再以地方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各职能部门,由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监督执行,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地方政府应制定具体的处罚纠正措施。

1)计划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立项审批及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定期向税务、财政部门通报。

2)国土部门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等信息向税务部门和财政契税管理机构事前通报,税务部门和财政契税机构则应在土地使用权拍卖、转让交易过程中了解有关情况。国土部门凭纳税人持有的各种税收完税凭证和销售发票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及划转土地拍卖、转让资金手续。《土地增值税条例》中明确规定先税后证。

3)城建部门应凭税务部门报验登记证明办理房地产开发施工许可证,并定期向税务、财政部门通报。税务机关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欠税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招投标资格。施工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后10日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税收管理。

针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是刻不容缓的,同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税务部门在加强自身征管力量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建立起协调有效的长效机制,形成规范其纳税秩序的整体合力,以促进该行业在法制的市场环境中开展公平竞争,从而带动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2]井敏.构建服务型政府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安体富,王海勇.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5(43).

[4]吴旭东,李晶.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与税负分配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6(9).

[5]符瑞武,黄辉,陈太玉.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特点以及面临的风险和政策建议[J].海南金融,2010(11).

本文系海南省教育厅课题“海南省房地产风险防范于化解的税收战略”(批号:Hjkj2011-70)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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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服务范文7

【关键词】财政分权 经济体制 税制改革 资源配置

近几年来,财政分权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发达国家对其政府间财政结构加以改进,以期更符合“后福利国家”的现状。转轨国家则忙于建立新的地方和政府间财政体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希望通过各种形式的财政分权摆脱或改变无效的政府、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以及不够理想的经济增长。

集权化的收入分配格局与分权化的支出模式一方面使政府间转移支付面临着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并由此引发出显性与隐性债务不断累积、公共产品特别是农村基本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非正式收入规模扩张和土地财政格局强化等诸多问题。这种情况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的战略举措,明确了“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改革方向。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强调“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中国财政分权的特征:中国的财政分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权”。按照地方政府决策的独立程度,财政分权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散化、授权和权力下放。分散化意味着中央政府将自身内部的责任分散给地区分支机构或地方行政部门。在这种形势下,地方行政单位(或中央部门的分支)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但人员仍受中央的管理和控制;或者地方行政单位对政策执行和项目实施承担责任,但这些单位仍处于中央部门的技术监督之下。这种类型的分权更多的表现为中央对以下各级政府的行政约束;中国的财政分权是“自上而下”的。从目标和动力上看,传统理论中的财政分权是“需求驱动”(自下而上)的。自下而上的财政分权一般强调政治价值以及用资源配置效率衡量的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自下而上的分权具有提高居民参与程度,增强地方政府责任感,以及改善公共服务有效性等优点,但不可能总是与中央政府选择实施的支出模式相一致,尤其是在一个地理上具有多样性的国家里,这一点更是难以实现;中国的财政分权缺乏宪法和法律保障。在中国,有效的财政分权所需的法律框架中的关键要素仍然缺失,中央、省、市(地区)、县、乡镇等各级次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责任的划分等重要问题尚未从法律上予以确定;中国的财政分权中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地方财政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对等,是保证财政分权下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个基本原则。按照该原则,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收益应当被本地居民所享有,与之相对应,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也应当由辖区内居民承担;除资源配置外,中国地方政府还在稳定经济和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传统财政理论认为,资源配置政策应根据地方居民偏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而收入的再分配与稳定宏观经济的政策则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如上所述,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是围绕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进行的,而中央政府则应以社会公平为目标,在收入分配中扮演基本角色。

1978年,中国开始了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财政分权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从广义上讲,中国的财政分权与世界其他地方的财政分权存在一些共性,都是指中央政府将财政控制转移给地方政府。但是,无论从分权的出始动力、法律环境和制度框架,还是从分权的表现形式及后果上看,中国的财政分权都与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财政分权理论指出,政府间支出划分应当先于税收划分——只有通过各级政府的支出需要引导政府间税收划分才能避免因随意分税而导致的政府收入与支出分权之间的矛盾,使分税进入规则和有序的状态,这也是市场经济以规则为依据处理政府间财政收支关系的要求。传统分税理论的贡献是在划分财政职能的基础上提出了多级政府分税原则,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回避的问题。

1994年以来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主要围绕税收体系与收入分配体制、支出管理和预算管理体制等三个领域依次展开,形成了三条相继推进、交替进行的改革轨迹。1994年以分税制改革为标志,启动税收体系和各级政府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标,着力推进税收体系转型和各级政府之间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而后经历多次调整与完善,逐步奠定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基本格局。1995年以来开展加强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财政体制改革重点从理顺财政收入分配关系逐渐转移到加强支出管理方面,前期主要致力于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后期则集中在调整支出结构方面。2000年以来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继全面实施部门预算管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拉开了财政体制改革攻坚阶段的序幕。总体来看,1994年以来的改革是以收入体制为重点、主要在财政税收系统内部进行的纯粹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现行财政税收体制重物质生产、轻公共服务,不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就难以真正落实以人为本,难以实现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是现行财政体制功能定位还具有一定程度的建设财政特点,公共财政体制不完善,严重影响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水平,不利于以人为本的贯彻落实、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及社会的全面进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加快转变财政职能,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改变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福利、医疗卫生等经费紧张局面,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预算制度不健全、支出结构不合理,经济建设支出挤压社会事业支出,不利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三是税收体制不健全,既不利于以人为本,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不仅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也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约束,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从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规律来看,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来看,要体现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有利于统筹兼顾的要求。一方面要改革现有财政税收体制中不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激励,另一方面要建立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有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符合统筹兼顾要求的税收与财政收入体系、分税制及财政收入分配体制、财政支出结构以及优惠政策等。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框架,基本上形成了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税务组织机构模式。实践表明,中国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对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收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环境的变化,中国的税制改革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完善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对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借鉴各国的经验,中央税务部门在下设区域性的税务机构时,可以考虑依照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集状况、税源分布情况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情况设置税务机构。目前,中国税务系统除一部分基层税务分局(所)以外,都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税务机构,即一级政府一级税务机构,且每集税务机构在功能上都是全能型的。应该说,这种设置方式更多的是考虑了政治管理体制上的因素,而忽略了经济上以及税务工作现实需求上的因素。

从实践上看,中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变迁基本上是按照混合模式展开的。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构成了中国纵向税务管理组织机构。从横向上看,税务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为:税政业务部门、征收部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会计部门、监察部门、人教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今后,在采用矩阵结构的混合税收管理机构模式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的职能,既合理分权,又相互制约。要考虑在这三者之间建立综合协调的机制或机构,使其符合机构设置协调、责权一致、整体效能的原则。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务管理都建立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之上。税务机构的设置即通过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明确合理地划分职责与权限,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组织关系,最终确保纳税人在最小的遵从成本下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以最低的成本取得应征的税款。经过不断的改革与发展,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在许多方面呈现出趋同的特征。研究并借鉴世界各国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对完善中国的税务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Richard M. Bird and Francois Vaillancout,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Cambir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2]王雍君.中国的财政均等化与转移支付体制改革[J].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9).

[3]谷成.财产课税与地方财政——一个以税收归宿为视角的解释[J].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5).

[4]陈志勇,陈莉莉.“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J].载财政研究,2010,(1).

财税管理服务范文8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概念

(一)“营改增”的内容

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就是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将原本服务业是实行的进行营业税收取的政策废除,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实现营业收入向服务项目或企业商品的转变,能够有效避免多次增税。在我国正式将“营改增”推行前,通过试点的方式在很多城市推行,将原有的17%和13%税率上讲11%和6%的税率进行增加。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在我国的国土范围内的团体和个人,如果进行不动产买卖、交易无形资产、进行劳动服务等,都需要向政府的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在交易过程中服务与产品项目的增值部分是增值税的主要收取目标。这两种税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目前中国最大的税收种类就是增值税,分割通过地方和中央共同进行,而地方部门是营业税的收益对象。2.企业的成本和整体营业额不是收取增值税的依据,其前提是劳务和商品的增值部分,将销项税收和进项税收相减就是所缴纳的税款,增值税的基础是征税范围内的服务或劳动的交易额或转让额,其税款是将相应的税率相乘。

(三)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为了将营业税中同类税收多次收取、无法扣除、退收的问题进行解决,将“道道征收、层层扣除”的目标在营业税中实现,实现科学的整改企业现有的付税体制。特别是通过将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能够变革市场经济中的既有价格结构,原本价内收税在营业税中实行,而价外税收的方式在增值税中实行。所以,通过销、进项相扣除的税收方式在增值税中实行,能够促进重建产业结构,促进公司内部的运行方式的变革。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

(一)变革税收人主体

将“营改增”实性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变法》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为高校的主要参考办法。通过将营业税改革委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经常发生并达到500万以上的应税服务的企业,高校符合这一要求,因此高校是一般纳税人。在目前高校规模的基础上,特别是教育直属的高校,必须将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

(二)改变高校会计基础

在改革税收制度前,高效进行会计核算是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度的基础上,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会在营业税缴纳中出现。将“营改增”高校中实行后,使权责发生制和缴纳增值税之间保持一致性,很大的变化在会计核算基础中出现。作为一种价外税,高校销售额不包含在增值税中。将高校的实际成本支出与进额项相减就是高校的成本,所以将高校的销项额与高校的进项数额相减就等于高校所需缴纳的增值税。

(三)增加高校成本核算难度

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资金是高校科研收入资金的主要来源。对于高校作为纳税主体,能否抵扣科研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进行讨论。对于高校的科研项目来说,与企业不同,高校对于科研人员的科研支出将增值税发票必须取得不能进行严格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抵扣项目的之处,才能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进行激发,对高校税收成本进行控制,并达到降低的目的。例如,高校的水电费,如果要抵扣高校水电费增值进项,要合理分摊增值进项,将不同科研收入进行确定,包括免税收入、应税收入和横向科研收入、纵向科研收入等。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免税收入项目的水电费。这会影响精细化核算高校成本,并将一定的挑战带至这一工作中。

(四)改变高校纳税风险

在将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存在于高校中,影响一些较混乱的销售活动的开展。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存在于税率和税种中,对高校营业税和增值税正确缴纳造成消极的影响,导致高校缴纳税收时税款多或少行为的产生,使一些能够避免的罚款在高校中产生,将高校的财务风险和税收成本增加,并且将税收的征管难度加大。通过将“营改增”制度在高校中实施,营业税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取代了高校中所有的营业税,简化了高校纳税,将高校的纳税风险有效的降低。

三、高校财务工作对“营改增”的具体应对措施

(一)对争取进行积极的争取的同时将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高校的属性,与企业将效益最大化作为目的不同,高校中科研活动开展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的取得的费用,缴纳增值税的比例提高3%至6%,提高了高校的税费,同时将高校的税负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所以高校为了解决这一情况,将实际情况反映给相关的部门,如税务、财政、教育等部门,将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进行争取。同时,通过将“营改增”潮流的顺应和推动,高校管理者不仅需要将本部门的人才进行培养,同时要对外部人员进行引进,保证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理念,通过人才和技术的支持,有效管理高校的财务工作。

(二)将高校的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在高校中实施“营改增”,并且并不断将高校的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将相应的发票管理机构进行建立,并将相关责任明确,通过这些措施保证高校财务管理的运行。将小规模纳税人确定为高校,因此其能将增值税发票进行开具,在和其他单位合作时,需要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在高校中,将发票开具和认领进行严格的管理。将一般纳税人确定为高校,就能够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局,因此违法行为容易在纳税环节中出现。所以,需要将高校的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对发票认领、开局等关节加强审核管理;认真审核、核对信息所取得的发票,保证合理抵扣进税项,将高校缴纳增值税减少,将高校的经济负担和税负减轻。同时,财务人员要将财务管理的思想转变,对税收征管要求进行适应,对高校财务风险管理进行加强。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有效管理高校财务,要加强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问题能够被管理者及时的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高校财务人员要加强“营改增”实施的重视程度。“营改增”作为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的工程,在高校推广初期,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提高高校的税负,但是,在长期的实行中,能够降低高校的税收负担。

作者:张华 单位: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吕涛.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及应对建议[J].财经界,2015(14):352-352.

[2]韩东海.“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1):46-49.

财税管理服务范文9

关键词:财政;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178-02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是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主要杠杆,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主体。近几年来,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财政收支规模迅速膨胀,财政对国家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但也出现一些问题:有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擅自越权提供税收优惠,还存在漏征漏管现象,税收收入没有得到充分反映;有的为了完成财政收入指标,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甚至虚收空转,“转税引税”,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虽然财政收入增幅很高,增长额很大,但收不抵支的问题仍十分突出,财政非常吃紧,特别是县乡财政的日子非常难过。分析以上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财政管理不规范是主要原因。因此,加强财政收支的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一、加强财政收入的规范化管理

(一)树立税收规范化管理的观念

观念是行动的指示灯,要将税收规范化管理真正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和财政人员必须首先树立税收规范化管理的观念。由于税收本身具有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要求一切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让本身就处在弱势地位的纳税人产生一种被剥夺的感觉,加上税收活动涉及面广、涉及人员多,不严格规范操作,在社会上极易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

(二)建立税收规范化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推进税收规范化管理,根本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税收规范化管理运行机制。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并且多是事后监督,这种游离于税收执法过程之外的监督,从机制上讲很不健全,从实践中看效果也不十分明显。为此,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必须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与其同步运行,抓好对税收执法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营造税收规范化管理的环境

全面推进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注重营造良好的税收规范化管理的环境。目前,在税收规范化管理的环境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涉税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行政干预税收执法现象依然存在,有关部门配合不得力。首先要规范政府管税;其次要加强部门配合;第三是要搞好税法宣传。

(四)加大税收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落实措施

一是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建立独立的司法保障组织,建立健全税务司法程序,通过明确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分工协作和制约关系,有效地利用司法权力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保障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安全;设立独立司法权。

二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落实执法岗位培训制度,定期举办时间较长的轮训班,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的素质结构。逐步推行执法能级考核,分级办证,持证上岗;继续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深入落实,特别要在严格过错追究上下大功夫,积极探索强化税收执法的有效手段;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增强税务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防范和制止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三是提高执法科技水平。尽快开发和使用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推进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从税收预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运用计算机,充分利用计算机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满足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项需要。提高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实施计算机税收监控、统计、分析及考核,并加快实现与工商、银行、审计等部门的联网,促使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率,制约随意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科技手段,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增强对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当前特别要加快各种税控机的推广和运用,逐步建立电话报税、网上报税、银行网点报税的电子申报纳税系统,彻底改变传统的执法手段。

二、加强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管理

(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统领财政支出规范化管理工作

和谐社会是法治的追求。现代社会,人们盼望法治,根本上还是渴望社会和谐,人们可以在和平、和睦的环境下生活、发展。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就是要构建和谐社会。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财政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服从、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尤为重要。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指导财政支出规范化管理工作。以人为本,一切从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出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要在立法、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各个方面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财政支出立法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做到制度设计科学化、立法过程民主化。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扩大财政支出立法的社会参与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执法监督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要敢于纠正财政部门自身在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完善执法,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要积极传播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宣传财政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更深入、全面地了解财政法律制度,遵守法律,理解和支持财政工作。

2.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指导财政支出规范化管理工作。财政支出要有法可依,发挥公共财政作用,支持经济发展也要照章办事。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基础性工作,也是服务性工作,必须紧密围绕经济发展、财政发展的大局,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各项制度建设要坚决贯彻科学发展的原则,把握全局,服务大局。

3.坚持改革开放的原则指导财政支出规范化管理工作。财政改革是推进财政支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步骤,加强财政支出制度建设是推进财政改革的基本保障。两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密不可分。财政支出的规范化建设同样要服从、服务财政改革的大局,紧跟改革的步伐,适时废止失效或修订完善旧的、制约改革进程的制度。同时,要以改革的精神指导规范化财政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使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4.坚持民主法治的原则指导财政支出规范化管理工作。在财政支出的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具体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即财政支出规范化建设的“硬件”系统,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引进或构建的,但要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以财政支出规范化建设的“软件”系统作为奠基和支撑。立法者、执法者要制造“硬件”,必须首先开发自身的“软件”。“先法义、后法条”,只有立法者树立了正确的法治意识,才可能制定出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法律规范,才能在执法中贯彻民主法治精神,实现真正的规范化管理。

5.坚持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的原则指导财政支出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支出法律体系,是当前财政支出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财政支出制度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十分迫切,但要有总体规划,逐步推进,不能贪多求快、盲目崇外、食而不化,要努力做到适时、适度,在稳定中求发展,在改革中保稳定。

(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强化部门预算约束。要严格掌握部门预算的编制标准:人员经费实行完全的零基预算,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经费的标准逐人核定;维持机构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结合自身的财力和测算的定额标准直接计算编制;专项工作任务经费,根据各单位对本年度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计算实际成本编制预算;要加大项目预算编制力度,逐步规范项目库管理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意识,只有意识提高了,项目预算的编制才能更趋于实际,才能更科学、更准确、更严肃;提早安排,使项目预算有充足的测算、论证、审核时间,各单位从全局出发,科学论证,结合当年实际财力,按照轻重缓急排序,优先安排急需和可行的项目;加强对大额项目支出资金的审核,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反馈机制。

二是推进财政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考核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用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按照指标科学、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要求,确定财政绩效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围绕财政支出项目、部门财政支出和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等层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以财政外部评价为主、财政内部评价为辅,注重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要强化评价结果在财政资金管理中的作用,将其作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财政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完善财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