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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6-22 09:32:30

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

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范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澳大利亚  中国

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金融界就开始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早期的标志性事件有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1996-1998年的珠海大道、中集集团和中远集团的离岸证券化,2003和2004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宁波工行的不良债权证券化。2005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同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国内首笔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迄今已累计发行了130亿元。2005年下半年开始,中国证监会也开始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目前已有8家创新类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推出了9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260多亿元。由此可见,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在经历了13年的漫长历程后,终于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同样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化市场,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兴起与中国大体相同,目前已成为亚太区最活跃的证券化市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起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市场概况

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最初是由非银行的住房信贷机构(如aussie home loans)发起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后来又逐步扩展到商业用房抵押贷款、购车贷款、应收账款、设备租赁费、企业贷款、银行票据、基础设施项目等各类资产。 目前,澳大利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在亚太区居于前列。据标准普尔(stand&poor)的一份报告称,澳大利亚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最活跃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自1997年以来,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猛。据惠誉(fitch)提供的数据,2004年澳大利亚证券化发行量达到创纪录的539亿澳元,  比上年增长23%。据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澳大利亚证券化资产总计1800亿澳元。

从品种结构来看,澳大利亚的证券化产品主要分为三大类: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rmbs)、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和资产支持证券(abs):其中,rmbs占据了绝大部分。据惠誉报道,2004年,rmbs占澳大利亚全部证券化产品发行量的93%,比上年增长了27%,其中海外发行了344亿澳元,占rmbs总发行量的69%,比上年增长了35%,国内发行了158亿澳元,占31%,比上年增长了13%。cmbs发行了17亿澳元,占3.3%,比上年下降了37%,而abs发行了20亿澳元,占3.7%,比上年增长了28%。

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从最初的境内市场逐步向离岸市场拓展。  自2000年起,证券化产品的离岸发行量已占据了主要的份额,主要币种为美元、欧元和英镑。  目前,随着澳元的走强,在境外以澳元发行的证券化产品也日益增多。

 

 

 

 

 

二、监管规则

与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同,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模式,由澳大利亚审慎管理局(apra)负责监督授权存款机构(adi)(包括银行、信用联盟、建房合作社、金融互助社、通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退休基金等),  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市场管理和消费者保护。不接收存款的金融中介机构 (如投资银行),它们既不必按《银行法》要求的登记,也不受apra的监督,但是必须按照 2001年的《企业法》或者其他国家立法进行登记注册。因此,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apra对于发起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是asic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监管。

 

 

澳大利亚审慎管理局(apra)  成立于1998年7月1日,截至2005年6月底,监管的金融资产价值2.2万亿澳元,其中证券化资产1800多亿澳元。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apra了一个框架性的指导规则——aps120[基金管理与证券化],包括五个方面:agn120.1[披露和隔离],agn120.2[信用增级], agn120.3[资产的购买与供给],agn120.4[流动性、承销与融资便利],agn120.[服务、管理与资金交易]。

agn120.1[披露和隔离]规定,必须清晰显著地向投资者揭示发起人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发起人(adi)不能拥有特殊目的载体(spv)或与之有利益关系;spv的名称中不得包含“银行”、“建房合作社”、“信用联盟”、“授权存款机构”、发起人名称等字眼;发起人不能控制spv;限制发起人在spv董事会中所占席位;发起人自己不能担任spv的管理人或受托人。

agn120.2[信用增级1规定,发起人为spv或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的,要计提风险资本;信用增级手段包括超额抵押、备用信用证、次级证券、损失准备账户等;任何信用增级的承诺必须书面界定其范围,并限定数量和时间;承担第一损失的,直接扣减资本;承担第二损失的,按100%的风险转换因子和100%的风险权重计算;第二损失的承担以“实质性”的第一损失承担为前提;对于第一损失承担的“实质性”的评估是基于其对于模拟历史条件下的损失的覆盖程度。

agn120.3[资产的购买与供给]规定,除非是“清洁销售”(cleansale),发起人需要以向spv转移的资产金额计提资本;认定“清洁销售”的条件包括:(1)标的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购买方,(2)对于资产出售方没有追索权,(3)发起人必须在资产转移到spv之前收到一个确定数目的对价,(4)会计师和律师确认“清洁销售”,等等;发起人向spv回购资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被认定为提供信用增级,包括:(1)必须符合市场条件,(2)发起人没有义务承诺回购;(3)只能是总资产的一小部分(不超过10%);(4)回购不良资产必须按照市场价格;发起人购买spv发行的证券,必须按照市场的条件,不能超过所发行证券总量的适当比例(如20%),购买次级证券是信用增级行为。

agn120.4[流动性、承销与融资便利]规定,流动性便利仅用于流动性目的,即平滑支付的时间差异或在市场混乱时维持支付;流动性便利必须有书面的协议,按照市场规则,并有数量和时间的限定;流动性便利不能用以提供信用支持,不能用以购买额外的资产;如果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实质性的信用增级,发起人提供的流动性便利被视为一项融资承诺;如果没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实质性的信用增级,发起人提供的流动性便利不得超过80%,否则就被视为信用增级。

agn120.5[服务、管理与资金交易]规定,发起人可以担任服务商;需要有完备的操作系统;发起人或其下属机构在收到标的资产的现金流之前,不得垫付资金;发起人作为服务商按市场条件获得基本服务费用以及与表现挂钩的报酬(不得因此而承担额外的义务);发起人本身不能担当spv的管理人,但可以担任顾问的角色;顾问不得承担管理职能;必须按照既定的条款进行管理,只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即可解除管理职责;管理人可以按市场条件获得基本服务费用以及与表现挂钩的报酬。

三、法律、税收与会计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普通法国家,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性法律。有关资产证券化中的交易,尤其是资产转让等法律问题,主要依据英国普通法的程序。在spv的设立方面,澳大利亚并没有特殊的法规,  而是根据不同的spv形态,分别遵循《公司法》和《信托法》等法律。在债权转让方面,只要是没有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其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为了使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更为完备,  需要通知债务人。对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需要到政府的土地登记机构进行债权转移的登记。资产的真实出售主要依据英国普通法系关于金融资产出售的规定,真实出售的资产可以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尚未形成的债权资产也可以真实出售。

在税收方面,对于spv的征税,根据不同的spv的组织形态,分别适用公司或信托的税收规定。对于信托型的spv(即spt)而言,如果所有的信托收入均即刻归属受益人所有,信托无权自行处理取得的收入,那么该spt就可以被认定为一个“过手”  (pass through)的机构,不作为纳税主体,免予缴纳所得税。如果受托人可以自行决定信托收入的积累或现金流的再投资,那么此信托就要按一般的所得税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信托设立、债权转移等环节会产生印花税,但许多澳大利亚的州政府均对此进行了免除。此外,澳大利亚有货物与服务税(gst),在证券化交易中的资产转让给spv无需征收 gst,而为资产管理服务、信托管理服务、交易管理服务等一系列相关的为证券化提供的服务需要由服务提供者缴纳gst,但一般此类税收成本都通过协议的安排转嫁到了spv。

在会计方面,  虽然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并没有直接涉及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但澳大利亚普遍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对于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大多数会计师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sic12)指出,如果发起人对于spv有实质性的控制,spv就要合并入发起人的报表。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下属的紧急情况小组(uig)于1999年7月了uig28公告,相对sic12,缩小了证券化的spv需要合并报表的条件范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 (aasb)正在制定一项关于合并报表的准则。

四、操作实践

澳大利亚的商业银行和住房贷款发放机构是发起证券化交易的主力,目前rmbs仍是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的主导品种。  以昆士兰州的 suncom metway银行为例,我们对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进行介绍。

suncom metway银行是澳大利亚第六大银行,共有380亿澳元资产,227家分支机构。该银行的信贷资产构成中,40%是企业贷款,60%为住房贷款,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约有200亿澳元左右;其资金来源构成中,零售渠道(存款等)和批发渠道(证券发行等)各占50%。

suncorpmetway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十分活跃。从1999年起,suncorp metway就开始发行 apollo系列的rmbs产品,累计有10笔,其中 2005年发行了两笔,总计33.6亿澳元。该银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受到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广泛欢迎。

该银行设有专门的证券化团队,每年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证券化业务,行内信贷、信用、资金、会计等部门共同协作。据该行证券化团队的负责人介绍,该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拓宽融资渠道,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使银行拥有了更为多样化的投资者群体,如通过离岸证券化交易,吸引了66家国际投资机构;二是释放监管资本,在澳大利亚apra对资本充足率(car)的监管要求是9%,suncorpmetway对car的内部控制要求为10%,  目前实际的car值为10.8%,通过证券化减少了表内的风险资产,可以达到释放资本的目的。据介绍,suncorp metway的证券化交易成本为35bp,而释放资本可以节约28bp的资金成本,因此实际的证券化成本为7bp。

澳大利亚人有挣钱买房的文化,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很低,一般在0.4%-0.5%之间。银行选作证券化的资产池质量与其表内资产的质量是一致的。

就证券化的交易成本而言,以suncorp metway银行2005年发行的一笔apollo系列的 rmbs交易为例,成本结构如下:给投资者的利差21bp,信托费用4bp,评级费用2bp,服务费3bp,资金保管费3bp,法律费用1bp,会计费用0.5bp,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费5bp,交易安排费9bp(3bp/年)。

suncorp metway认为在证券化交易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投资者关系,关键是要做好投资者的教育,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并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对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增级方面,主要有三方面的措施。第一,就是对基础信贷资产的保险,如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当发生违约时,由保险人进行偿付;第二,就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担保,市场上有mbia等专业金融产品担保机构开展此类业务,不过一般只担保优先档次的证券;第三,就是由发起人保留权益档次证券,为其他档次的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

五、投资机构

目前,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证券产品已成为澳大利亚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中的重要品种,也日益受到了亚洲投资者的欢迎。澳大利亚的insto杂志最近针对澳大利亚和亚洲的机构投资者做了一次关于澳大利亚结构化证券产品和市场的调查,  以了解其投资偏好和选择资产组合的考虑因素,共有35家机构(包括8家亚洲的银行、12家澳大利亚的银行和15家澳大利亚的基金管理机构)参加了调查。表2列示了这次调查的主要结果,从中我们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到投资者对于澳大利亚证券化产品和市场的一些看法。

从表2可概括出以下结论:(1)投资者投资证券化产品的优先考虑因素是价格和发行人;(2)多数投资者愿意增加对证券化产品的投资;(3)基金相对于银行对次级档证券更感兴趣;(4)优先档证券的交易者较多,而次级档证券的交易者很少;(5)投资者对于mbs之外的abs产品很感兴趣,这有助于改变目前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rmbs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实现产品的多元化,防范市场风险;(6)澳大利亚rmbs产品的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的投资者较为认可澳大利亚的rmbs产品的价格,亚洲的银行投资者认为略为偏高;(7)投资者对公共的专门机构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有兴趣;(8)投资者对于澳大利亚的cdo产品喜好程度一般,主要由澳大利亚国内的投资者购买;(9)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总体感觉满意,尤其是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较为充分;(10)投资者对于海外发行的证券关心程度较低。

六、几点建议

对照上述对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的分析,结合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为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扩大市场容量,加速市场建设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和活跃,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其市场容量有了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较好的市场流动性,才能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形成市场的均衡定价。如此,便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从而形成了良性的循环,不断推动市场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较晚,但市场潜在空间巨大,尤其是当前国内投资者投资渠道较少,对于证券化产品需求很大,正应当尽快扩大发行规模,把市场的潜在空间转化为现实的容量,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丰富产品品种,分散市场风险

澳大利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源于rmbs,目前也基本为rmbs所垄断,市场风险较为集中,人们担心一旦澳大利亚的房地产市场下滑,必然拖累rmbs,导致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危机。因此,投资者期望有更多类型的产品推出,如企业贷款的证券化、购车贷款的证券化、信用卡账款的证券化等等。事实上,近年来澳大利亚的abs产品发展势头迅猛,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有利其优化投资组合,分散市场风险。对于我国而言,从一开始就进行了rmbs和abs(以企业贷款为基础)两个品种的试点,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要进一步引入更多的产品,丰富市场的产品结构,促进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另外,凭借人民币走强的趋势,可以考虑发行外币标价的证券化产品,可以在境内发行,也可以离岸发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拓展融资渠道。

(三)理顺监管体系,统一监管规则

澳大利亚对于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apra对于参与证券化的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是asic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apra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所有授权存款机构(adi),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等,它制定了统一的证券化监管规范——aps120[基金管理与证券化],来约束各类adi机构。相比之下,我国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相应的机构,各监管部门出台各自的监管规则,这样难免影响政策协调和执行的效率;而且我国的证券市场又分割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者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者由证监会监管,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市场交易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市场的割裂不利于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建议理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各项监管规则并形成统一的标准,这样才有利于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四)落实配套政策,扶持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别于发行债券等较为简单的融资方式,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参与主体众多、交易关系复杂的结构性金融业务。这样的特点势必造成其较高的交易成本。如果没有配套政策上的扶持,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很难开展下去的。但是资产证券化又是一项对于金融市场具有重大意义的创新工具,因此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大多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配套政策,扶持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比如,澳大利亚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证券化spt,不作为纳税主体,并且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spt的环节也免予征收货物与服务税(gst),另外在spt合并报表的判定方面,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进行了较为宽松的判定条件,有利于其实现表外处理。我们应该借鉴这一经验,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以保障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

(五)调研市场需求,培育成熟的投资者

投资者是市场的主体。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根本是基于投资者的认同和参与。在与澳大利亚的证券化发起机构的交流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培育投资者的重要性,因为没有投资者就没有市场。资产支持证券这样一种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对于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具有更强的能力,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技术去研究和评估。为了推动市场的发展,有必要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包括提供相关的培训,给予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偏好和反馈意见。培育起成熟的投资群体,才会有成熟的市场。这对于处于证券化市场发育初期的我国尤为重要。

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范文2

资产证券化, 是指通过原始资产担保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一级证券化的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商业票据等, 它使没有进入资本扩张的资产进入投资过程。二级证券化是对已经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再证券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就是对已经证券化的资产不断再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经营方式增强了市场的资金流动性和证券化主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金融市场较发达的国家,以房屋抵押贷款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在缺乏流动性的经营领域发展迅速。面对我国金融业资产证券化迅速发展的趋势,2014年11月21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与此同时,银监会也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对资产证券化中不同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进行规范,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加速推进我国相关领域的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 我们也应当认识到, 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的特点导致这种金融工具很有可能被滥用而危害整个金融秩序。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我国目前已有的实践,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主要集中在作为资产证券化产物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交易环节,这种监管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美国的次级贷款债权证券化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足以佐证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现行的关注流通环节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这种监管的缺陷并不在于监管力度不够,而在于以证券化创造的金融产品流通过程为主要对象的监管没有正确理解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本质属性。那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什么?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法律监管存在哪些问题?

二、现行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和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具有不同含义。在经济层面,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1〕在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指通过发行关系当事人构筑一定的法律结构,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转化为一般私法上的有价证券形态,进而流通于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涉及到众多当事人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安排, 从而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2〕无论如何定义,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通过衍生品的交易加快资产流转,分散经营者风险。一方面,证券化可以使原本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获得流动性,通过销售衍生品直接收回流动资金以加快资产流转、迅速扩充经营者规模。以房屋抵押贷款为例,在传统的房屋抵押贷款经营模式中,抵押贷款放贷人发放贷款后通过持有债权,获得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利息收回成本获取利润的,即传统模式下抵押贷款经营者是通过贷款持有的方式进行经营,经营者持有以债权为表现形式的大量个人资本。贷款方持有的债权由于借款者的多样性存在着质量的差异性,用传统的债权让与模式只能实现单个抵押贷款债权的流通,这种流通方式效率低、可以参与流通的债权有限。而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中,房屋抵押贷款经营者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债权进行整合,通过让与、转让控制权等手段将贷款债权交给由其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控制。特殊目的机构将债权作为资产池基础,向市场上的大量潜在投资者发行具有社会属性的金融衍生品。 抵押贷款经营者的经营模式转化为 贷款转让发行 模式, 即将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的 贷款持有模式转化为贷款分化模式。 〔3〕资产证券化创造出的金融衍生品是将所有债权进行打包处理,使偿付能力相对较差的债权通过打包的方式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增加了资产的整体流动性。资产流动性的加强使原始权益人在相同的资本条件下利用金融杠杆获得了更大的经营规模,不用等待债务人的清偿或者抵押权的实现,就可以提供新的贷款。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还可以通过衍生品的流通转移或者分散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实现风险隔离。同样以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房屋抵押贷款经营机构在放出贷款之后,原本应由其承担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且抵押权不能完全偿付其借款时的经营风险。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创造并出售金融衍生产品时, 贷款机构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将这种经营风险转移给了购买衍生品的投资者,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再次证券化将其风险持续转移, 最后将风险传递给最终持有衍生品的众多普通投资者。这种机制将经营的风险隔离并且转移给了社会整体承担的方式, 从资本的原始权益人个体角度分析,的确实现了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效果。可见,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金融工程的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流转实现的,所以现阶段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是以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作为监管中心进行制度设计,希望通过规范衍生品的流通来实现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管目的。以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快的美国为例,其对金融衍生产品流通的监管投入巨大,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层监管,美联储、美国证券委员会、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等多个部门均拥有相关的职权,其金融监管投入的成本远远高于英国、德国、法国、新加坡等诸多金融强国,却仍然避免不了衍生品风险导致的金融危机的发生。其原因在于,传统的法律监管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忽略对证券化过程的监管,没有意识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而非衍生品的流通过程决定着金融产品质量的高低和市场风险的大小,并且对不当资本风险爆发情况下的追责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导致法律监管的制度设计在着力点上出现问题,监管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二是忽视了证券化过程中资本权利属性发生的转化及转化产生的风险隔离效应,监管制度设计使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出现失衡。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范围角度分析涉及资产证券化全过程, 从主体角度分析包括原始权利人、特殊目的机构、评级机构等多个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行的监管制度没有对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致使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保证市场安全有序的相关义务无人负担, 最终必然导致资产证券化失去法律的控制,风险集中爆发。

由此可见, 构建新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应当首先明确资产证券化资本权利属性转化的本质及其产生的风险隔离效应对证券化不同参与者权利义务的影响,并以解决权利义务失衡作为制度设计的中心任务,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义务, 纠正资本属性转化所带来的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在监管领域,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流通、风险产生后的追责均纳入监管范围,在实现权益平衡的条件下,保证资产证券化各阶段均能在法律的监管下健康运行。那么,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本权利属性发生什么转变? 该转变对证券化过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带来什么影响?

三、资产证券化权利属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将证券化原始权利人的资本在形式上转化为标准化的金融产品, 资产证券化在实质上实现了资本权利属性的转化,即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将证券化经营者手中资本的属性由个人资本转化成为社会资本。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使众多原始债权在连续转让中割裂了与原债务人直接的利益关联, 使本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作为独立的支付手段,表现出其独立的品格完全演变为金钱债权, 并以一种崭新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面目出售、交易。资产一旦证券化便扬弃了其原有的价值形态而失去对其投资成本的追溯权, 转化为纯粹的对资本未来收益的分割权。〔4〕金融衍生品虽然是由发行人创造、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以标准化证券为表现形式的资本, 但是发行人不可能创造一种不存在资本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例如,在房屋次级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次级贷款衍生品的资产基础是发行人资产池中数量庞大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发行人将其进行打包整合之后才产生了以贷款债权为基础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 而作为金融衍生品的支持债券, 其销售是面向市场上所有的潜在投资者的。由此,金融衍生品一方面连接着众多住房抵押贷款的债务人,另外一方面连接着数量众多的金融市场投资者。抵押贷款形成的单对单借贷关系是以个人债权表现出来的私人资本属性。借贷合同是由贷款者和放贷者之间形成的单对单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使作为放贷者的抵押贷款经营机构持有大量的贷款债权,也只是持有了大量由个人贷款债权简单叠加形成的个人资本的集合,这种资本虽然由于数量众多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是并不脱离原本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人身依附性,是具有个体特点而非标准化的资本。但是,作为金融衍生品的房屋抵押支持债券或者债务担保权证,均是以标准化的衍生品形式存在并由发行人控制、经营,不存在不同债权之间的个体差异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大量资本集聚并经多次打包之后, 原始资本的私人属性已经发生改变。而原有的监管体系仍然将其视为资产证券化中原始权益人的个人资本进行监管,从而导致相关法律规范丧失作用。因为,随着资本性质的转化,资本所承载的经营风险也随之产生转化。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将自身的债权转化为衍生品进行交易,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也随着证券化过程和衍生品在二级市场的交易由经营者个人承担转化为二级市场上众多的投资者共同承担,对于衍生品发行人而言,风险已经通过交易而与自身隔离。资本属性转化产生的风险隔离效应导致证券化的实施者和后续参与者只享有衍生品交易带来的资金利益,而不用负担资本的风险,这就使证券化的实施者丧失了个人资本监管体系中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条件下审慎行为的动机,导致法律监管失效。

社会资本通过信用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而这种资本是以票据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的结果。〔5〕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督机制设计建立在对资本属性转化的错误认识上,必然会导致权利义务配置不合理。使本来通过证券化已经成为社会资本的衍生品为私人生产服务, 证券化的不同参与主体均通过这一过程获得超合法报酬, 并以此成为其发家致富的源泉。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在权利、义务之间出现失衡,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享有衍生品带来的利益,但是却凭借风险隔离效应不负担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市场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失衡使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工具存在较大的滥用空间。

资产证券化权利属性转化与风险隔离效应带来的权利义务失衡,存在于资产证券化运行的各个阶段,包括证券化的过程,衍生品流通的过程,风险造成实际损害后的追责阶段。

首先,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由于资本属性由个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 证券化的基础财产风险也内化于证券化制造的衍生品之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变为由衍生品的投资者负担。例如,抵押贷款债权到期不能实现,未来收益权利由于出现市场偏差产生贬值等基础资产的风险。然而,这种风险的形成与大小却是由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的行为决定的。原始权益人通过将自身的资本证券化,享有利用金融工具取得大量流动资金的权利,但是却将风险转移给社会,不履行基础资本的风险规避与控制义务。原始权益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平衡, 使其产生了制造大量的低质量高风险资本并通过证券化谋取巨额利益的动机, 加重了内化于衍生品的风险。

其次,在金融衍生品流转过程中,衍生品投资者可以将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证券化,包装成新的社会资本,再证券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与资产首次证券化过程中相同的权利义务失衡。而且由于再次证券化是将衍生品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次打包整合,所以对其基础财产状况的追溯将会更加困难,监管也更加困难,导致风险更加隐蔽。以上两种因素使衍生品投资者享有的通过再证券化获利的权利和审慎经营社会资本以保证市场秩序的义务之间出现失衡。而负担外部监管职能的评级机构,也同样由于自身在评级行为中权利义务的不统一,丧失了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的能力。信用评级机构对衍生品的风险状况,应当根据基础资产情况、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证券化特殊目的管理人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客观的评级,但是在现阶段评级机构对于自身的不实信息造成的损失却不需要负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使评级机构为获取评级委托方支付的评级费用, 偏离真实情况的评级信息现象加剧, 评级机构通过评级行为获取报酬的权利和审慎进行评级行为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义务之间也出现了失衡。

再次,在资本风险爆发造成投资者损害的追责层面,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凭借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效应,并不负担资本风险产生时的损害赔偿义务。而评级机构对于自身的不实评级信息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下, 也可以以评级信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并且只是投资参考,对最终决策没有决定性影响为由主张免责,不负担赔偿义务。因此,在事后追责层面,由于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效应和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同样造成了资产证券化不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出现失衡。

四、构建新型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

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的重构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即监管范围的扩展和监管理念的改革,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过程监管。除衍生品流通阶段以外,证券化的资产整合阶段,风险产生后的追责阶段都应当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同时合理配置参与社会资本运营的不同主体在证券化过程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 使不同主体在证券化过程中,均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防止社会资本被私人滥用。

在证券化资产整合阶段的权利义务统一, 主要是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者对投入证券化资产池的资产进行水平限制和分级管理。资产风险超过准入标准的资产不得进入资产池,而可以进入资产池的部分也应当进行风险的类型化评估,确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分别投入二级市场,并且提供详细的资产风险情况说明,如果不能履行相应义务,就限制其证券化的产品上市交易,从而保证整合阶段权利义务的统一。在衍生品流通阶段的权利义务统一,主要是在维持现有的对衍生品发行人交易行为管控的同时,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求评级机构对其的不实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交易过程的透明与外部评级监管的有效性,以确保交易阶段发行人和评级机构权利义务的统一。在资产风险产生后追责阶段的权利义务统一,主要是在衍生品风险出现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如果衍生品风险的发生是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参与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引起的,则从赔偿风险损失、证券化产品退市、证券化的原始受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资格剥夺三个层面构建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责任体系,通过倒逼机制,规范证券化过程中参与者的行为。

(一)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督

资产证券化中的原始权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整合,为衍生品发行行为时,法律应当对其资产整合规定更为详尽的义务。我国应当在相关管理法规中建立证券化产品根据风险进行分级的类型化标准和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并在《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强化参与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将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至必须追溯至实体经济领域,通过信息披露强化、衍生品分级交易的方式, 提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本质量,降低基础资本性风险。

对于首次整合中行使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衍生品的情形,应当根据衍生品基础资产的风险水平差异,建立分类标准。建立衍生品的风险分级机制,将不同的资本质量创造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区别对待,优级衍生品风险最小,次级衍生品风险最大,供投资者根据偏好自主选择。例如,借鉴外国市场经验,将房屋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根据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资产水平为标准分为优级、次优级、次级贷款抵押债券,在分类的基础上,应对风险最大的抵押贷款作为基础的衍生品的发行设定进一步的资产控制。同样以房屋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为例,对于财产状况和信用状况最低的次级抵押贷款债权,即所谓的NINJNA贷款者(no income,no job and no asset)的贷款债权,〔6〕应当进行进一步限制。对这类贷款,在进入资产池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收入水平等因素设定一定的资产池准入标准,达到标准后其抵押贷款的债权才能进入资产池作为基础资本。在法规完善方面,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风险特点, 由证监会制定相应的分级标准,填补风险分级上的空白,并且设置不同风险级别的原始资产准入标准。在《管理规定》第24条对基础资产的禁止性规定中,除不能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和权利限制的规定之外, 应当规定基础资产不符合最高风险级别原始资产准入标准的,不得作为基础资产的禁止性规定。而该规定第9条资产证券化中原始权益人职责规定的第一款要求原始权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的规定也应当与此要求对接,要求移交的基础资产应当已经进行风险分级, 并且各风险等级的基础资产均符合资产池准入标准。这种法律的监管方式是希望从金融衍生品发行过程的资产组合源头进行风险控制。

在信息披露方面,根据《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应当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为发行行为时履行对其发行的金融衍生品风险情况的说明义务,在透明化的条件下才可以投入市场进行交易。资产证券化创造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情况,评级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发行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特别是对衍生品的可能风险必须向投资者进行明确提示。在这里,部分学者为了进一步强化发行人义务,提出此时的说明义务不仅仅限于要求发行人按照《信息披露指引》提供相应信息,而且要求其对信息的说明必须能够为一般的投资者所理解。〔7〕即说明应当参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对衍生品风险了解的水平进行适当的说明。强化这种说明义务和衍生品透明化处理的基础一方面是确保信息弱势者的自我决定权,〔8〕可以让投资者在购入金融衍生品时拥有足够的信息,决定其是否购买;另外一方面是通过制定发行人不能履行说明义务时,其衍生品无法上市的法律规范,敦促原始权益人提供质量相对较高的原始资本。因为在信息披露义务方面高标准的实现, 配合市场上投资者对低质量衍生品的自然淘汰, 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基础财产质量。所以,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仅仅是真实,还必须能够为市场上的投资者所理解,才能真正保证信息披露的效果。对于说明义务的法律监督主要依靠作为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的证监会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来实现,证监会对于投入市场交易的资产证券化创造的债券或者债务权证提供的信息应当进行检查,对于不能提供法律所要求的相应信息的金融衍生产品应拒绝其进行交易。

(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的监督

对于衍生品交易过程的监督应当从三个角度进行,即交易过程中再证券化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建立统筹性的金融衍生品监管部门和提高外部评级机制的监管强度。在衍生品交易的过程中,衍生品的投资者有可能将自身持有的金融衍生品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证券化,从金融理论层面,证券化的打包次数是没有限制的,在衍生品流通过程中这种情况的发生会进一步掩盖资本风险。所以,如何规范资产再证券化是衍生品交易阶段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对再证券化的监管可以通过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来实现, 即要求再证券化的衍生品在上市交易履行基础资本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将基础资产的情况追溯至实体经济领域,并提供证券化的全过程信息,以此来限制发行人滥用资产证券化进行多次打包的行为。要求再证券化过程中的原始受益人对多次证券化产品的打包过程、整合历史履行披露义务,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信息则不允许衍生品进行上市交易。这种限制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高要求减少滥用资产证券化进行多次打包的行为,因为多次打包之后提供衍生品整合的历史全过程信息相对较为困难, 而如果不履行说明义务则无法将衍生品投入市场交易, 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以掩盖风险为目的的多次打包情形发生。

对于衍生品流通监管的问题, 应当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构建跨领域的综合性的监管体系。资产证券化的合理使用和衍生品的正常流通涉及抵押贷款提供者、特殊目的机构、金融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并且跨越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两个领域,其对应的监管体系的设置也应当与这些特点相适应,进行跨领域的综合监管。衍生品上市的监管、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罚, 统一的衍生品监管机构都应享有监管权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督机构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能力。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存在多机构监管,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 对相同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完全统一的情况。银监会、证监会均有权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管理,央行有权对评级机构进行管理,三权分立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问题。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所以设置全新的职能部门,整合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模式在短期内可行性不高。因此, 可以通过银监会、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过程进行联合管理的方式,尝试联合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性监管制度; 在此前提下, 对于其管辖不同领域的特殊情况, 由两机构分别立法,通过这种方式减少监管规范之间冲突。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可以尝试设置联合办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统一管控、统一处理,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对衍生品交易的跨领域监管。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也应当发挥其相应的作用。评级机构应当依据衍生品发行人提供的基础财产信息,整合的过程等信息对衍生品的质量、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公布评级信息的同时也应当公布相应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发行人情况评估报告等信息,评级机构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在规范评级行为的同时,对不实信息的评级机构,应当构建合理的责任承担制度,通过追责机制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要求评级机构对因其不真实信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评级机构故意提供不实的评级信息或者在评级过程中存在过失而导致评级信息不真实,影响了投资者对衍生品风险的正确评估,造成投资损失的发生,那么信用评级机构就应当为其提供的不实信息负担责任,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第二是增强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建立评级机构的退市制度。如果评级机构不真实的评级信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就应当取消评级机构评级信息的资格,强制其退出信用评级领域,退市制度是一种资格剥夺性惩罚。通过强化评级机构的赔偿责任和建立资格剥夺机制使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信息时切实履行审慎检查衍生品状况的义务。

由于我国评级机构发展较晚,评级信息的科学性、客观性、透明性及法律监管与国际资信评级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强化机构评级信息的透明化,并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评级机构的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资产证券化滥用的追责机制

如果资产证券化的权利人滥用权利, 不履行相应的风险告知与提示义务,导致投资人无法获得正确信息,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就应当由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追责机制,规范权利行使,保证权利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资产证券化权利人的责任体现为:第一,如果权利人滥用资产证券化,对发行的金融衍生品没有进行基础资产质量控制,或者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与提示的义务,就应当承担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此处要注意的是证券基础资产产生风险并不必然导致赔偿责任。即如果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以及特殊目的管理人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告知义务与透明化要求,而投资人自主选择了风险较大的债券或者债务权证, 最终因基础资产出现风险而遭受不利益, 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所致的损失,不产生赔偿问题。例如,在房屋贷款证券化中,如果相关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信息,明确告知了信用评级较低的房屋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相关风险, 在抵押贷款出现大量违约,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就不会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对于因基础资产质量问题严重,金融衍生产品投机严重的支持债券或者债务权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制、暂停或者停止其交易,并且强制问题券商退出市场。第三,对于出现相关问题的房屋抵押贷款经营机构应当取消其进行资产整合,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仅允许其依照传统的模式经营。通过对权利人从事证券化业务相关资格的剥夺、对负有责任人员直接进行追责规范经营行为。证监会《管理规定》涉及证监会监督管理方式的第46条,除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之外,还应当将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剥夺列为监督管理手段。在资格剥夺问题上,取消行使资产证券化的资格,有可能对于受到处罚的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损失,而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现实应当发生改变,必须在追责方面严格责任负担,通过惩罚机制产生足够的法律威慑力,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

通过资产证券化阶段的资产审查, 衍生品上市的内部控制,交易过程中的外部监督,事后追责机制的规范和限制,保证资产证券化能够在为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等参与证券化的主体创造利益的同时,为社会生产服务,实现社会化权利与社会需要的统一。

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范文3

中国证券市场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营业以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中国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A股、B股、H股以及境外存托凭证,累计融资已接近10000亿元,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证券市场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所取得的成就 1.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据中国证监会统计资料显示:到2004年4月4日,中国上市公司为1314家,总市值45804.96亿元,流通市值14367.68亿元,总股本6589.31亿股,证券公司共133家,总资产约5618亿元,营业网点约3000个,证券市场投资者开户数为7123万户,而到5月28日仅上海A侣股总计市价总值已达31134.12亿元。 2.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投资者队伍已从单一的中小投资者发展为机构投资者为主,至2004年4月底,中国证券基金管理公司34家,证券投资基金超过100只,投资基金规模为2563亿份,基金净资产净值为2679亿元。基金持有股票市值相当于A股流通市值的11%。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 3.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公正、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公正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经过10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 4.建立起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 5.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著提高。证券布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二)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市场的结构不完善,股票种类较繁,股权割裂问题严重。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尚未建立,风险投资制度也不完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如国有股、法人股的不可流通问题,A、B股市场的分割势态等,这些遗留问题都为市场的未来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重要品种股票来看,其种类繁多且欠规范,同一家公司股票同时存在国有股、法人股、社会流通股、A股、B股、H股,而且从股票流动性及特征来看,存在多年无风险机制制约的非流通股,并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现象,这是历史原因及源生性矛盾造成的结果,进而造成目前市场上同股不同权现象的产生,这是目前证券市场品种最突出的现状。 从绝对控股构成来看,非流通股总体占据了市场的70%以上,而流通股仅占10%一20%,两种价格的巨大差异,一方面造成了上市公司与上市股本的不对称,而且还导致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市场并购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存量活化与结构调整,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沉淀与流失。换言之,上市公司总股本不能整体上市流通,严重阻碍了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同时,也退化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能。同一股票两种不同股东的利益矛盾,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未来规范发展中的障碍之一,更是目前证券市场上的现实问题。 2.现有的主板市场容量小,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机构投资者比重小,市场投机氛围浓厚。市场监管落后,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配合及开放条件下的市场监管经验极为缺乏。 3.上市公司质量有待提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虽然有一些较优秀,但所占比例不大,而新上市公司问题仍然严重,比如近段时期上市的次新股,金证股份、东方宝龙、通威股份等上市后就变脸,业绩由上市前的财务指标优异,几个月后就变为亏损公司。这说明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包装上市问题,另外部分上市公司融资后项目突然块规变更现象也较突出,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中较为敏感与执法不严的具体表现。 4.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挑战 证券市场开放必然带来的数量庞大的国际资本流动,其投机性和迅捷的流动性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严重的话还可能干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给整个经济体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p#分页标题#e# 虽然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人世贸组织,因而享有开放市场的很多缓冲手段,但是随着缓冲期的结束,国内证券市场必然将更加开放。因而加人WTO将给我国这样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挑战。 在WTO的22个协定中,涉及金融业开放最主要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共有29个条款和8个附件,其中两个是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阐明了定义、范围等,与正文一样具有法定约束力。此外,1997年12月13日WTO成员国在日内瓦达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并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人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人、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在三条可协商的原则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开放所持的立场是: (1)对于逐步自由化原则,中国坚持金融部门的开放必须循序渐进,在资本项目完全开放之前,外资全面进人的可能性不大。但最终会全面开放市场,使得外资能从事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切业务。 (2)对于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我国所做的承诺主要有:确保在华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证券服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允许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机构并有开业权;确保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我境内提供我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 (3)对于证券市场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所作的承诺主要有: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我境内证券组织成员资格后,进人任何形式的证券市场享有与本国证券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就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来说,除紧急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余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使国内外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 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市场的开放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l)对各缔约方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2)允许缔约国在国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公平竞争原则运行;(3)缔约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4)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5)允许缔约国资本在国内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这些要求,尤其是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实际上将所有缔约国的金融市场都连成一体,伴随着未来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进程,中国完全开放证券市场是必然趋势。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开放的现实基础,不成熟、不完善、在相对封闭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市场的过快开放必将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和民族证券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表现在: 第一,国际资本的流动将给我国这样一个小规模的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在证券市场完全开放后,如果国内外资产的价格存在明显的差异,或者我国市场存在明显的盈利空间,大规模的资本流动将不可避免。频繁而大量的资本流动将可能严重地干扰我国金融市场正常发展,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如果我国市场的规模本来就不大,市场的流动性也不充分,那么一定规模的外资流人或流出都会十分明显地影响我国市场的价格走势,加剧市场的波动。 第二,国外金融机构进人带来的全方位竞争将给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带来极大的挑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会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出现更多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甚至外国独资机构,与国内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市场占有率、技术、金融服务、人才等方面开展激烈的竞争。 这些金融机构大多历史悠久,在长期的、严峻的市场竞争中经历了考验,已经建立了一整套非常严密、成熟的业务经营管理制度以及风险管理制度,拥有十分完善的竞争策略、竞争手段和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在世界上的知名度比较高,将在短期内对国内证券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形成较大的冲击,将打破我国金融体系原有的均衡。 第三,证券市场的开放将给我国的市场监管带来巨大挑战。证券市场的开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本身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果金融监管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无法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那就可能使证券市场的风险越积越多,甚至酿成金融危机。从现实监管水平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落后于市场发展的需要,监管水平仍不适应资本市场开放的要求。例如,在证券、银行、保险以及财政、计划、外汇管理这些与金融运行息息相关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政策协调、沟通机制,容易出现政策、规则不一致的现象。此外,如何对开放条件下的中国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我们也缺乏经验和清晰的应对思路。所以我国的金融监管急需进行深刻的变革。 三、中国证券市场引入QFll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政策和措施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WTO,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在许多方面与国际证券市场运行惯例尚未完全接轨,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既要适应WTO规则的要求,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又要有效控制证券市场国际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为此,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政策和措施来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就在于它是通过QFll在本地投资条件的逐步放开来实现的。 QFll的进人不仅使所在地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国际化,而且在投资理念的重塑、市场资金的供给和宏观市场的稳定方面令其受益匪浅。 #p#分页标题#e# (一)引入QFll制度可以有效改变市场结构和资金供求 散户投资者比重过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以散户为主的证券市场存在投机风盛、市场波动剧烈的问题。QFll的进人,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将会有所改善,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将会逐步提高,最终会发展成为以机构投资为主导的市场。与此同时,外资的进人也必将有助于解决我国证券市场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使市场资金的供应渠道进一步趋于多元化,市场的规模和容量进一步扩大。 (二)引入QFH制度可以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金融创新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生命线。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多年来,证券品种、交易手段、市场准人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层出不穷,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相比,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在证券品种、交易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金融创新的空间十分广阔。QFll的进人,必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制度创新等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引入QFll制度可以使投资理念趋于理性化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短线操作获取二级市场价差,对股票价格的涨落关注过多,对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和效益则关心不够。客观地讲,这种投资理念是我国特有的经济制度和证券市场制度的产物。QFll的进入,其本身所具有的理性投资风格将会引导整个证券市场趋于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随着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市场对证券价值的判断将不完全由“资金”决定,而是由公司的真实价值决定。投资者会更加重视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的投资价值,中长期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意识也将深入人心。 (四)引入QFll制度可以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竞争环境 我国证券市场引人QFll将改变现有的市场竞争格局,可以有效地激活证券市场,提升证券市场的吸引力。只要政策调控得当,完全有可能形成证券市场发展、国内外机构投资者不断成长、投资者满意的“多底”局面。由于QFll的进人,市场的竞争必然加剧,这将有利于培育国内证券机构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在竞争中生存的能力。逐步对外开放的证券市场对国内证券机构及其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是一个最好的训练场。 (五)引入QFll制度促进证券市场化改革 在QFll制度下,外国机构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必将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介机构责任和权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等实行监管,并施加一定的影响,促进其发展和完善。外国机构投资者增量资金的投人会缓解我国股市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和股市扩容所面临的资金压力,加速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统一的改革进程。更进一步看,QFll制度的引人会促使A股和B股的并轨,加快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 四、中国证券市场引入OFll制度的对策建议 我们要着眼整个社会经济运作环境和整个证券市场运作环境的配套,着眼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改革和发展,而不是只着眼于证券市场在引入QFH制度方面的“单兵突进”,QFll制度的动态发展需要与整个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保持一致,形成良性互动。 (一)循序渐进的德健政策 中国证券市场引人QFll制度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稳健政策。在初期,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要对QFll的数额、参与资格认定、投资品种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挑选和限制,以避免外资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然后,可根据市场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并逐步放宽QFll进人国内证券市场的各种限制;最后,在市场规模扩大、市场结构完善、监管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取消各种限制。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一方面,外国投资者由于担心法律风险不敢轻易进入中国市场进行投资;另一方面,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作及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投资者的资格等方面都没有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内容。引人QFll制度,还有赖于这些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可以考虑制订《引进外资法》,对有关外资及境外金融中介机构的引进、QFll制度细节及QFll资格、外资汇入汇出、外资投资领域和限制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对现存的各种法律法规条文,则可采用附加条款的方式弥补因缺乏对外资的相应规定而导致的漏洞。 (三)规范的信息披寡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已经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中操纵行为的泛滥,既不利于投资者公平地获得证券信息,降低其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参与度,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进而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QFll进人我国必须与国内投资者在信息享有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为此,我国必须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纵的信息披露体系。只有这样,QFll才有信心持续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才能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四)构筑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固然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监管的不力和非市场化倾向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引人QFll制度,也对市场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要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确保证券市场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能够顺利实现的关键。当前,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要做的主要工作有: 1.矫正政府角色定位,解除政府的“隐性担保”责任。 2.完善市场法制,依法规范证券市场秩序。 首先,要抓紧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增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严格对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经营单位的规制和管理,制止证券交易中的各种违规活动。其次,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动态监管机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跟踪核查。再次,建立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组织机构和社会机构,维护投资者利益。#p#分页标题#e# 3.建立社会化监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同时调整好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职能划分,形成财务监督、法律监督、保荐人监督、媒体监督、行业监督、行政监督与市场监督相结合的立体式监督网络,尽可能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五)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本前提,而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最大障碍就是上市公司的运作不规范和质量低劣。为此,必须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选择和重组企业,确保素质高、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人证券市场。从证券市场建设的角度看,一级市场的工作重点应放在严格审查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和严格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上。二级市场上,在尽快消除公司股权结构和证券市场分割的同时,坚持和提高股票上市标准,增加债优股的上市量,使上市公司质量和市场运作效率逐渐达到国际标准。 2.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此,必须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负面影响。 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在适当缩短信息披露间隔时间、健全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信息质量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将民事责任引入信息披露制度,以消除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状态,制止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和规范。 (六)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人才引进 QFH制度实施后,人才将成为各方竞争的焦点。外资券商、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会以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制和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吸收国内优秀人才。 因此、,我国必须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留住人才,争取占领人才制高点,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不断优化组织结构,引进先进的研究方法,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全面提升技术水平,加快国际化步伐。一方面,QFll的证券交易将成为二级市场上崭新的竞争领域;另一方面,国内机构也可能通过海外的分支机构或设立离岸基金等方式吸收外资。可以预见,那些成功进行公司再造的金融机构将在未来的竞争中燕得先机。

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范文4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问题 对策

自1868年创始于英国以来,证券投资基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获得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投资基金发展迅猛,势头强劲,基金业已经成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驾齐驱的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在我国,自1998年首次推出基金开元与基金金泰以来,经过9年多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已成功地实现了三大历史性突破:从封闭式到开放式、从资本市场到货币市场、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本文对在我国处于新兴发展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对其现阶段的发展状况进行探讨,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及建议,望能对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一些线索。

一、证券基金的概念及作用

1、证券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计划。

2、证券基金的特点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它有其自身特点:(1)集合投资。通过基金发售单位在短期内募集大量的资金用于投资,发挥资金集中的优势,以利于降低投资成本,获取投资的规模效益;(2)专业管理。通过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和运作,表现在投资理念系统化和投资手段现代化;(3)组合投资。根据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4)严格监管与透明性。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国际的相关监管部门都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3、证券基金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一方面面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另一方面又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专业理财、分散投资的方式投资于资本市场,从而发挥着一种重要的金融媒介作用。

(1)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和规范化发展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目前证券市场上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它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都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证券市场由以前的坐庄盈利逐渐发展为依靠研究挖掘价值低估的股票来获利;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话语权得到制度保障,同时在二级市场上,基金投资与运作规范、资产质量好、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好的上市公司,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第三,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第四,不同类型、不同投资对象、不同风险与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给投资者提供广泛选择的同时,也成为资本市场上不断变革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来源。

(2)拓宽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渠道有存款、债券、保险、信托、股票和基金等,存款和债券风险较低,但收益率也相对低。股票投资要求投资者需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而中小投资者在时间和知识上都不能很好的保障,因此其风险相对较高。证券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投资研究团队来专业化投资,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风险收益相对较好的投资品种。对机构投资者来说,特别是对资产的风险控制要求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同样是一种较好的投资渠道。在我国,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大型企业等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3)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将中小投资者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证券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比例,为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将储蓄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这种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基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根据统计,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21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85641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6220135亿份。其中53只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19% ,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13%。268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81% ,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87%。从1998年6月30日开始至2007年底,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流通市值比例从1%提高到超过20%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同时,它已经初步显示出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抑制投机行为、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及促进投资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与国外相比, 我国基金行业虽然发展极为迅速, 但是由于起步相对较晚, 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从基金运作的大背景环境到基金具体操作都存有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证券市场不完善, 上市公司质量不高

目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密切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搭建投资组合时很容易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情况,也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创新。华夏证券的盲目扩张,投资于各类实业,大规模地对外融资、增资扩股,导致财务成本越积越高,最后形成巨额亏损,加速了破产的步伐。这也从某个角度说明了我国证券基金投资品种的匮乏,使得多数的证券管理公司的投资无从下手,盲目的投资,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更合理长期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为国企解困筹集资金和国企股份制改制功能定位上发展起来的, 股票市场的非良性发展扭曲了市场正常机制和作用的发挥。市场缺陷增大了市场的系统风险, 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市场的无效性使得指数的波动无法真实的反映市场的收益率和风险,基金的收益率失去了比较的基准, 更增加了基金跟踪指数的难度,还有可能导致基金为了跟踪指数而增加交易成本。

2、 法律法规不健全, 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己经出台, 《信托法》等还在研究、制定中, 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规不健全及市场监管不力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性很强, 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兴风作浪,一些机构操纵股票、大肆炒作。

3、 我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设立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缺乏股东大会的监管,容易出现类似于华夏证券管理层政企不一的局面,导致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被虚置,责权利严重分离。

证券基金公司虽然有托管人的监管, 但由于托管费用和托管人是由基金公司缴纳和选择的, 很难保证监管的质量, 如此一来, 基金持有人又必须面临基金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4、 缺乏避险工具, 系统性风险高

我国基金的风险分散能力不高, 这与基金投资范围受限有很大的关系。我国股市容量偏小特别是优秀的上市公司偏少, 可供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分散化、规范化、特色化投资的股票很少。另外, 我国的金融市场产品比较单一, 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 资本市场没有做空机制, 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做空机制回避系统性风险, 基金业绩(特别是股票基金业绩)与股票市场的波动呈非常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些都制约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对比国外同行更大的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来自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不稳定性和所谓市场消息等系统因素干扰太多,冲击太大。

5、市场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群体中的个体与大多数人一样思考、感觉、行动,与大多数人在一起、保持一致,或一种行为模式在人群的传播传染。羊群行为具有的学习与模仿特征使众多基金经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削弱了市场基本面因素对未来价格走势的作用。这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普遍问题。羊群行为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基金经理的非理、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行为的趋同性等造成的。

6、 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 我国基金评估市场己初步成形, 但尚处在初级阶段的基金评估业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目前进行公开基金评级的一些机构, 大多与基金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 仅有为数不多的科研机构可视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令人信服的独立的评级机构,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缺乏依据, 基金经理在运作基金时没有参考, 这些都将影响基金的良性运作。

三、推动我国证券基金规范发展的一些对策建议

为了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在资本市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本人结合各种资料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资本市场,为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加快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 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必须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 减少行政干预, 扩大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规模, 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给投资基金搭建一个能够快速、健康发展和不断创新的良好环境。同时, 还要改善证券市场最基本投资对象——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这不仅是对基金的支持, 也是整个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主要在于建立科学的进入与退出机制: 一方面, 通过新股发行核准制把好新股发行关,将素质差的企业拒于股市大门之外, 为股市提供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新鲜血液;另一方面, 建立股市的退出机制, 让那些已经不符合上市公司标准而又挽救无望的企业退出股市。

2、进一步完善基金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到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2003 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对促使基金管理者合规运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 确立了基金业的法律地位, 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出广阔的空间, 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增强基金投资者信心。因此,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 使基金持有人、托管人、信托人、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 明确市场运行规则, 逐步摆脱过去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 从而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基金评价体系

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 我国的基金评价体系应具备如下特征: ( 1) 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担任评价机构;( 2) 评级方法应全面、客观、科学, 适应中国基金业的特点;( 3) 具备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发展。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建立基金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 可以考虑逐步引进全球投资绩效表现标准(gips);其次, 鼓励更多的与基金无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来建立基金评价体系, 引入竞争机制;同时, 也应当考虑把国际知名基金评级机构进入我国, 让他们也参与竞争。

4、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发展公司型基金,完善基金行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组织形态

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均表明, 仅仅依靠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不足以管理和规范国内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的基金业也应该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组建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应以基金业基本法律法规为依据, 通过制止恶性竞争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基金市场的稳定, 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规范基金的发展还应考虑:赋予基金托管人更大的监督权和责任, 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投资指示, 并有责任向监管机构报告; 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在蓄意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基金的治理和监督而言,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比契约型基金具有更大的权利。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借鉴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积极成果, 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更加明晰, 既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也有利于基金运作的效率和基金的持续发展。因此, 在进一步规范现有契约型基金的同时, 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尽快发展公司型基金。

5、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加强基金业竞争

目前只有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才能作为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规定, 在制度上使得基金运作的独立性很难保证, 其结果是人为地减弱了基金行业内部的竞争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金业规模的增加。没有竞争或者竞争不充分, 就会造成效率损失或资源配置的不到位。要大力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 必须有效降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认定标准, 允许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基金的发展和运作当中。

6、努力做好证券基金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提高普及性和深层技术性的投资者教育,这不仅要依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加大教育和培训的力度,更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理性的投资理念,还要加强基金投资者的心理教育。针对基金投资者经常出现的各种非理进行典型案例分析,让更多的投资者对基金投资有一个全面深刻的了解,减少基金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目前我国基金市场上最稀缺的资源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经验和投资水平。为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中外合作,这既包括允许外资对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外证券机构加强技术合作、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引进来”的行为,也包括向国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和分散风险等“走出去”的措施,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国内市场作科学的调查和细分。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基金产品等方面进行真正的创新,而不只是模仿引进,通过这些措施将最终使得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王守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的研究与评价[j].经济研究,2005,7(3):12-15.

[2]伍旭川、何 鹏.中国开放式基金羊群行为分析[j].金融研究,2005,5(5):60-69.

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范文5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创业板市场

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全球金融出现一体化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球资本市场逐步融合和开放,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成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或者说是新兴证券市场不可回避的话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指一国国内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也就是消除证券市场交易双方(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国籍界限,在本国或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参与各种上市证券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既包括一国证券走向国际市场,又包括国外证券在该国证券市场自由流动。全球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国际资本流动增长迅速,国际证券发行交易活跃;西方国家外汇管制基本取消,国际外汇市场交易额增加;金融管制逐步放松,证券市场国际化障碍基本消除;全球范围内推行国际准则,各国证券市场走向一体化。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程度得到提高。首先,中国证券市场逐步成长,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开始引入市场机制,证券市场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步伐越来越快。其次,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投资各队伍迅速扩大,从事证券活动的心理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遍提高。截至2005年底,不完全统计中,120家证券公司总资产3456亿元,净资产580亿元,净资本235亿元。另外,基金管理公司达53家,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73家。再次,证券市场的技术和交易基础设施迅速发展。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已建成覆盖全国的卫星证券通讯网与数字式数据传输网(DDN)和相应的交易和结算系统,基本实现了安全、高效、便捷的证券交易和证券账户管理。

其次,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逐步形成。1998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监管证券市场,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逐步形成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要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并逐渐与国际标准接轨,股权分置改革正是其中的一部分。截至去年5月15日,中国1344家国内上市公司中有919家已经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占中国股市总市值的71%。到2006年初,上市公司还将采用国际会计标准。可以说,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及改革后,国有股承担了并履行繁荣中国证券市场的职责。国有股的管理及上市公司的运营,应能支持并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1.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股份制经济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宏观经济运行中缺乏真正的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都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经改制设立的,且改制之前这些公司都拥有大量的下属企业,有的是通过划拨兼并而来,有的则以集体所有制形式成立,有的还受到地方机构和部门的管理,这些都导致企业的产权和管理结构不清晰,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而且许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长总经理实际上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董事长总经理权责不清,信息披露极不规范。

2.金融管制较严,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

我国目前仍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其中对证券市场的管制主要是对证券机构建立的限制、对证券上市规模的限制、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证券活动的限制、对在华外国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等。其中,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主要障碍是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造成A、B股市场分割。这种资金不自由、货币不自由的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润汇回本国,但这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并无吸引力。

3.管理证券市场主要依靠行政手段

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迄今实行的是额度分配和审批制度。这种以行政手段分配资本市场资源的制度,排斥了企业以业绩和成长预期竞争进入资本市场的平等机会,为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给绩劣公司以“公关”和虚假包装等手段挤入上市公司行列开了后门,导致上市公司良莠不齐,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

4.证券市场投机过度

理论上说,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投资场所,由于其收益高,故具风险较大。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受多种利益机制的内在驱动,其中的风险被明显放大,使我国证券市场有更大的风险:一是政府缺乏管理经验和行为规范,对资本市场干预不及时、不果断或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造成市场震荡;二是部分机构投资者人为操纵市场,还有些投资者为谋取暴力,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争购或争售某种股票等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使广大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证券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5.市场规模小,证券数量品种少

纵向看,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很快,但与横向比,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融资却处于较低水平,难以抵御庞大外国资本的冲击。到目前,中国有上市公司1389家,而美国与印度超过7000家,日本与英国也超过3000家。日本、瑞士、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上市公司规模均超过10亿美元,而中国上市公司平均规模不到2亿美元。同时,我国证券市场金融工具品种少,除股票、债券和基金外,其它衍生工具还很有限,投资者的避险工具匮乏,几乎不存在证券交易的对冲机制,单一的投资品种、单一的交易机制,一直是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难题之一,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暴涨暴跌、投机气氛浓厚的主要根源。

三、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1.完善立法,依法规范证券市场秩序

健全的证券管理法规体系是一个证券市场规范、完善发展的前提,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也要求必须有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规范,才能保护境外投资者对内地证券市场投资或国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公司、发行在境内市场的交易。要抓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投资者保护法》、《投资咨询法》、《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形成一套协调运行的法规体系,增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严格对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经营单位的规制和管理,制止证券交易中的各种违规活动。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社会化监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监管作用, 同时调整好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职能划分,形成财务监督、法律监督、保荐人监督、媒体监督、行业监督、行政监督与市场监督相结合的立体式监督网络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2.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能够顺利实现的关键。当前,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要做的主要工作是:(1)矫正政府角色定位。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投资者,只要有一方出现问题或者利益受损,都会要求政府保护自己,形成投资者、上市公司要求政府一再干预市场的“倒逼机制”。对证券市场的职责,只在于制定交易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2)采取积极稳妥的政策措施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WTO,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在许多方面与国际证券市场运行惯例尚未完全接轨,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既要适应WTO规则的要求,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又要有效控制证券市场国际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为此,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政策和措施来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3.完善证券市场制度和市场结构

上市公司退出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其出台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正式建立和启动。为了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效率,应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同时实现三股合一以实现A 、B股统一。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现A股、B股市场并轨、准许外国投资者直接进入中国股市。同时应扩大市场规模,建立统一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础,也是提高中国证券市场抵御国际资本冲击能力的重要保证。因此,扩大证券市场规模是当务之急。从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考虑,要加快证券市场的结构调整。在继续完善股票市场的同时,加紧建立创业板市场,使之与主板市场形成互补性的制度安排,为有潜力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创造条件;积极发展分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为已经转制的大量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供股权流通市场;进一步发展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券市场,改变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局面。另一方面,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稳妥地发展金融衍生市场,使中国证券市场尽快形成以股票市场为主体,多层次证券市场并存和协调发展的市场体系。

4.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

笔者认为,此处的开放模式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基本实现人民币的可兑换,再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人民币实现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后,我国证券市场将向着更深层次的开放迈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深度进一步提高,外资能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享受广泛的国民待遇,中国投资者和筹资者也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届时,中国证券市场也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中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组成部分。

5.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本前提,而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上市公司的运作不规范和质量低劣。因此,必须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选择和重组企业;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参考文献:

[1]康灿华,张江平.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01,3(3):62-64.

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范文6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范文7

证券投资基金1868年起源于英国,我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逐步兴起的。与国外发达国家基金业在资本市场上的高比重、繁荣发展相比,我国的基金业还存在许多制度方面和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即便如此,这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基金以其专业理财优势、理性投资行为和规模经济效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肩负着引导形成我国证券市场理性投资文化、促进我国金融结构调整以及完善我国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使命。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性以及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投资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储蓄或买债券是较为稳妥的投资渠道,但收益率较低。投资于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风险也较大,而且对于手中资金有限、投资经验不足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很难做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而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把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巨额资金进行组合投资,由专家来管理和运作,经营稳定,收益可观,可以说是专门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间接投资工具,大大拓宽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二)发展投资基金,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很有可能导致混乱的经济秩序,威胁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个人投资者由于专业知识有限,加上受资讯条件限制,往往会盲目跟风,其不成熟的投机行为通常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基金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投资,内部受到其章程的约束,外部受到有关机构的监督,会高度重视投资的风险与收益。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机构投资者比例不高,散户特征十分明显。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能有效地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有利于稳定市场、活跃交易、引导投资、防止市场过度投机,其理性的投资行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

(三)投资基金还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我国对开放本国证券市场持谨慎态度。我们在希望通过证券市场国际化来吸引更多外资的同时,又担心本国证券市场难以承受国际资本的冲击,导致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组建投资基金,逐步、有序地引进外资投资本国证券市场,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四)投资基金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是基金繁荣壮大的基础。同时,基金的专业化服务,又为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各类养老金提供了保值增值的平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为基金提供制度性的资金来源,同时,基金业的专业化发展也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技术上和制度上的支持。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状况

我国现代国内投资基金于1991年起步,大概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199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境内开展投资基金业务必须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5月至1997年11月,针对基金发展和监管的混乱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原有基金规范清理,而对新的投资基金的设立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未再批准新的基金发行;1997年11月至今。国务院证券了我国第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部门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基本退出了对基金业的监管。

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26家基金管理公司共管理着11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54只为封闭式基金,58只为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数量占基金总数的51%。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的基金资产规模已达到1716亿人民币,其中封闭式基金的资产规模为862亿元,开放式的基金资产规模为854亿,基金股票市值占A股流通市场的比例已超过8.4%,基金净值占2003年我国GDP的1.47%,占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1.62%。虽然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这十几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发挥了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与矛盾。

(一)存在制度缺陷。首先,在缺乏卖空机制的中国证券市场上,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极大地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空间;其次,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基金法》还没有出台,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再次,目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长期走势的最大利空因素自然是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整体数量超出目前沪深市场流通A股总量的两倍以上,其压力非常明显,这也是目前市场资金在投资中多采取中短线操作而放弃长期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于一个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应当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来防止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为的发生。这种内控制度不仅涵盖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基金业务操作流程的规程,还包括基金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等诸多方面。否则,就会违背在基金契约中对投资者的承诺,使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关系变得不确定和无法管理,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甚至起不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

(三)投资行为偏离持有人利益最优点。基金的发起人都是证券公司,它同时又是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发起人,也是该基金发行协调人。基金进入正式运作后,由证券公司基金的买卖、交割和收益分配。这样发生关联交易就很难避免。而契约型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没有赎回压力,由于种种利益上的牵扯,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容易发生不适当的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动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基金管理人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人监督力度不足等等,都成为影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以及发挥应有作用的制约因素。

三、加强证券市场监督,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

笔者认为,解决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应治根治本。证券市场是投资基金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规范、繁荣的证券市场,很难想象投资基金会规范地运作。而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上市公司的质量。我国上市公司普遍质量不高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问题严重的

最根本原因。所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不论对于稳定、发展证券市场,还是发挥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都是当务之急。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造成“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非流通股一股独大,这严重阻碍了现代公司治理的运行,由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许多上市公司的经营目标并不是我们熟悉的利润最大化、股东权益最大化等,而是非流通股的每股净资产最大化,这样的结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质量,只能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而扩大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从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散产生影响。所以,解决我国的股权结构问题是当务之急。国家证监会,从“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到现在的“股权分置”都是在解决股权结构的问题。

另外,应从市场监督以及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两方面入手,解决目前问题。

第一,完善基金法律制度。美国不但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规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等方面的规则,而且有行业法律的施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存在不少尚待完善的地方,而《投资基金法》的通过仍有一定过程,《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订尚有争议,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管也需有一定的过程和经验的积累。法律的制定将对于基金的风险控制、基金的组织与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上规范投资基金的发展。

第二,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培育基金的外部竞争市场。由于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定和可以赎回,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有方,业绩良好,吸引力就会越来越大,其规模也会不断扩充,所收取的基金管理就会越来越多;反之,基金规模就会萎缩,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就得不到保证,被迫从市场退出。市场对基金经理人增加了无形的压力,迫使其提高效率。而业绩良好的基金经理人会得到更多基金单位的申购,从而管理更多的基金资产。

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范文8

资产证券化回顾

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美国,80年代从住房抵押资产证券化扩展到其他的金融产品和领域,80年代末,“出口”到欧洲、加拿大、拉丁美洲、澳大利亚及亚洲。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是一个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其涉及和专享的法律或法规包括:《联邦证券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信托法》(1939年)、《统一商业法典》(1953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0年)、《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1984年)、《税收改革法》(1986年)、《联邦住宅企业安全和健全法》(1992年)、《关于金融资产转移、服务及债务的会计处理》(即财务会计准则125号公告,1997年)、《金融服务法》(1999年)、《美国会计准则140号》(2001年)、《美国会计准则156号》(金融资产和负债服务会计),以及最后的46号准则——《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等。

国外先进的金融创新产品与其说是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不如说是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深入和发展的结果。最为重要的是,系统、清晰、缜密和具有连续性、可扩展性的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创新是不可缺少的。

资产证券化是“天使”还是“恶魔”?

对于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引发的大范围金融危机的根源,曾经众说纷纭,甚至有人把其归咎于资产证券化,并认为资产证券化应付主要责任。随着美国经济开始显示复苏迹象,现在比较公认的解释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和它们间的合力:银行、金融机构过于迅猛的房贷规模和不恰当的审批和放贷程序,资产质量和逆向选择,次级按揭贷款衍生过度,财务报表上的欺诈以及监管不力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尽职等。一言以蔽之,可以引用2007年被排在“100句最伟大的电影台词”、由影星迈克尔·道格拉斯在影片《华尔街》中扮演的贪婪成性、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股市大亨戈登所说的——“贪婪不好听,但是个好东西”。

因此,美国金融危机的“元凶”是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家的贪婪本性和监管缺失。资产证券化不可否认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不能因噎废食,彻底否定这一金融创新。

证券化流程与产品结构演化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是资金池入池标准和资金池本身的建立。证券化信托基金池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投资者权益和资产卖方权益,如图1所示。

卖方权益一般在资产池中占到全部资产的10%,最低点至少要达到5%~6%。卖方权益是资产卖方为保持资产池的流动性和出于对投资者权益部分的保护,起到对流动风险和投资风险“缓冲器”的作用。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步——投资者权益部分产品设计,投资者权益可按照融资成本和偿付的优先权进行产品分层,如图2所示(以美国美信银行欧洲区资产证券化某单为例)。

欧美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结构包括资金池和产品结构,证券化信托结构的演变(图3)对我国未来资产证券化和类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资产证券化整体结构的演变经历了从单一结构的信托基金到集合型信托基金,再到全能灵活型信托基金三个阶段。单一结构的信托基金是在欧美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初期采用的模式。其主要优点是一池一单,资产清晰,可具体辨认和追索。缺点是结构简单,难以形成规模和批量化发行,且发行成本高。而集合型信托基金则弥补了单一结构信托基金的不足。由于是一池多单,可降低整体发行成本。一旦信托整体法律结构设立,就可进行批量和大规模发行。我国现在很多类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大多采用这种模式。由于一池多单,再加上国内披露不透明和不同风险类型的资产混搭,曾广受质疑,更被冠以“庞氏骗局”的标签。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及监管环境

2005年下半年,我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2005年底,中国建设银行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拉开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帷幕。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一开始就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监管,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如果2005年到2007年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次浪潮,则2008年可以认为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次浪潮。2008年全年,不仅发行的频率,而且产品的数量和发行金额都远超2005年、2006年和2007年(2008年发行规模达到302亿元,接近2005年到2007年发行总额)水平,而且发行机构也突破性地从以往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扩展到汽车金融公司这一非传统金融机构。然而,正在中国资产证券化“再上一层楼”之时,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波及到中国。资产证券化在当时处于风口浪尖之上,更被“妖魔化”。全球资产证券化业务嘎然而止,方兴未艾的中国资产化也不可避免地被叫停。

在千呼万唤和利率市场化推动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于2012年5月中旬《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此次终于决定“出手”,相关政策、监管机构显得十分谨慎,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仅为人民币500亿元,占银行业总贷款余额的不足1%。另外,在制度设计上,采取风险自留(发起机构须持有不低于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信用评级(要求两家评级机构同时进行评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从而“卡住”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此通知的最大亮点是扩大了投资人群体,且单个机构持有单只证券不超过40%的上限,意在引入更多的投资者且缓释投资者有限、同质化及商业银行互持现象。此后,国开行于2012年9月率先发行101亿元大单(占全部额度的1/5)、交通银行(发行30亿元)、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发行20亿元)和中国银行(发行30多亿元)都迅速跟进。

一石激起千层浪,沉寂了几年的资产证券化在资本市场开始发酵。2012年8月,交易商协会下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也迅速落地。从而在资本市场上形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存在形式: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交易商协会下的资产支持票据。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券商“垂涎已久”,积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依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013年2月26日,试点九年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终于获得正式“名分”。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宣布券商开展这项业务仅需要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没有净资本规模和综合评级等门槛。这看起来门槛低,但获得高质量的基础资产仍将考验券商的综合实力。此外,阻碍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和批量化发展的因素,还是相应政策、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应服务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等公信力的缺失。

国内理财业务

就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受阻,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储蓄增速加大而可供投资产品和渠道的缺乏与银行息差收入变窄的形势下,银行理财业务横空出世,独领,尤其受到中小银行的追捧,成为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收入来源,如图4所示。

从图4不难看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理财产品发行占比和收益率均超过国有银行。在业务发展上,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更依赖理财产品来创造中间业务收入。

目前,国内的理财业务可大致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种是银行产品的资产池和资金池(准资产证券化)。资产池是根基于银行贷款资产(可扩充于银行其他资产),通过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类似于西方资产证券化资产池,采用动态管理方式,维持资金和资产的平衡。资产池产品具有资产重组、期限错配和区别定价的特点。而目前备受各界关注的是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强弱和基础资产的信用三个重要环节。资产池和资金池的运作如图5所示。第二种是通道类型理财业务,是银行借助泛资产管理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私募和信托)等资产管理业务平台,间接实现投资人对银行信贷资产和其他类资产(如票据)的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泛资产管理机构并没有提供主动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连接投资者和其他资产的桥梁。目前,此项业务已被监管机构叫停。第三种是分级型理财产品。这类似于上文提到的西方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优先级和次级的设定。分级型产品是指把一个特定的投资组合,分为两种不同的风险份额。优先份额享有优先收益分配权,一般按约定的固定收益收取;次级份额则是在收获投资组合的净值的基础上,扣除优先级本金和约定的固定收益后的剩余价值。当然,在优先级和次级之间,还可以设计夹层份额,其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自然介于二者间。第四种是结构性资管理财产品,是利用基础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的不同投资组合而得到的金融创新产品,即通过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小部分产品进行衍生品投资,实现在保本或保最低收益的目标下博取可能的高收益。第五种为不附加改变产品收益属性条件的主动管理型产品,包括权益类产品、债券类产品、混合型产品等,类似于基金管理。

对策建议

国家监管部门要在顶层设计上下功夫,高屋建瓴地出台一整套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整合资产证券化和类资产证券化的理财业务,防止和避免“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和缺乏整体思路及打补丁式的政策,帮助中国的“影子银行”及理财产品“入笼”。

银行、企业与帮助企业发行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公司要做到持续性、批量化发行,做大资产池,保证优质资产源源不断地通过资产证券化流程与投资者对接,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助力中国金融改革及国际化。

要严格监管职能和监管程序,对所涉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信用担保机构等)严格审查,提高准入门槛和后续督察,并嵌入连带、追索责任。

量化投资与证券管理范文9

一、资产证券化减少信息成本

公司在金融交易中,如一般的交易一样,都存在著名的“柠檬”问题。“柠檬”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资产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卖者知道资产的真实质量,买者不知道,只知道资产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由于市场调节和动态平衡,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就会退出交易,只有质量低的卖者进入市场。

借款人(在此指应收款出售人)比借出人(在此指资产池证券的购买人)更了解公司的情况,他们可能夸大公司资产的质量。在金融体系中,不是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足够的信息估价出预期或潜在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投入,将无法很清晰地了解公司资产的真实质量。因此,借出人只愿意以“柠檬”价格购买借款人的资产,此价格是以借出人对资产的最坏估价为基础。如果,借款人能为借出人提供公司资产不是“柠檬”的证据,将得到较高的价格。

1 公司应收款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公司了解和证明公司资产不是“柠檬”资产。如果一公司将证券化它的应收款,可请求专业评估机构(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使公司应收款变得更易于评估,应收款被标准化。即确定它们的期限、文件和承诺支付标准。对于应收款,这个过程,有些很容易,有些相当难。而对于某些应收款,应用资产证券化方法根本就不值得。

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技巧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是同步发展的。这些交易利用了特殊的交易技巧,例如资产池的大小和依组成部分细分,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了大量投资和取得收益的机会。资产池太小,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不会积极参与和刺激专业技巧。如果交易量很小,发展资产证券化技巧也不值得。人能利用许多技巧,但这些技巧只有在很大交易量时才会采用资产证券化技巧。因此,融资的应收款资产池相当大,以美国为例,资产池资产一般超过一亿美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池可以依组成部分细分。例如,应收款可以依地理位置和其它指标细分,如果一家公司无法为资产池提供足够的应收款,可以组成一个多出售人的资产池。

保险和超值抵押,也会有利于减少应收款的信息成本。评估包括大量有关价格风险的必需信息,价格风险也被保险了。保险机构愿意为利率公司评估的“BBB-AAA”证券提供保险。利率公司的最大资产是品牌,如果信用评估错误,它只在品牌上受损失。而保险公司既在品牌上受损失,同时也会产生金钱损失。

2 整个公司和公司证券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不能独立地评估应收款的真实质量,而依靠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结果。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具有世界一流的评估技巧和专业知识,评估质量也更精确。投资者使用它们的技巧,可以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也能估计在不同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情况。不同的投资者的专长不同。

总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可使公司的总信息成本减少。从专业角度考虑“柠檬”问题,资产证券化可帮助公司以很少的费用证明它们的资产不是“柠檬”资产。特殊资产池的评估风险与整个公司资产的评估风险不同,所需的技巧也不同。不同的金融机构擅长评估的风险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是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评估风险。无需多言,金融体系中不著名的小公司的信息成本高,有以下原因:它们的评估费用很昂贵;不确定性大,赔偿的可能性相当大;它们的业务可能相当专业,但可能遭受无法解决或模糊的监管制度;评估的量少影响信息的收集。这些公司有相当严重的“柠檬”问题。(在此称之为“柠檬”企业)。

应收款毕竟不是已获得的收益,而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可能性估计。因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各组成部分对实际交易的估计结果差别必须相当小。否则,交易将无法进行。例如,借款人认为它的资产信用风险为“A”,而借出人却认为为“C”,交易将无法进行。购买者和出售者对应收款收益估计达成共识后,操作将很易于实施。

对公司资产估价,这将涉及到它的预期、潜在的承诺支付和管理水平等等,只考虑公司和特殊资产比考虑整个公司的资产更容易。购买者和出售者对整个公司资产的估价达成共识,比对应收款估价达成共识更难更昂贵。特别是对于一个“柠檬”企业,难度更大。应收款只是一种要求第三方还款的权利,是公司的特殊资产。公司很难影响应收款发行后的价值。因此,“柠檬”企业和非“柠檬”企业的应收款估价的难度差不多。而把“柠檬”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估价的难度远远大于非“柠檬”企业。换言之,“柠檬”企业的估价需要更专业的技巧,同时带来的收益也更大。公司的“柠檬”资产中,最易于处理的是应收款。当公司的应收款证券化后,当然,公司的未来收益能力将会下降。而对公司的其它资产,仍然存在“柠檬”问题,但不会更坏。而由于“柠檬”资产的数量下降,公司的“柠檬”问题减少。

资产证券化后公司的“柠檬”问题减少,可认为是一个好的消息。但应收款在公司通常是最好最有价值的资产,公司的应收款质量比其它资产的质量高或高得多,公司没有正当的理由和特殊原因出售它。

资产证券化交易存在两种相反的解释:一种解释是好的消息,公司的总价值将增加。好消息不会增加应收款的价值,它的价值决定于应收款的承诺支付者,不会受公司现在和将来价值影响,公司也不必拖延融资速度。好消息将增加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当公司下一次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后,剩余资产价值将更高。因此,公司可获得净收益。

另一种解释可能是坏消息。资本市场购买者对公司质量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可能认为公司是一个投机者,公司可能处于一种财务困境时,而作出的融资计划。参与的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更偏爱坏消息的解释,认为公司发行的应收款为真正的“柠檬”资产。公司发行的应收款的出售价格将偏低,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可能下降。

综合以上二种解释,资产证券化的净收益是正的。投资者可以较低的成本购买到,实际操作时以坏的解释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公司剩余资产价值的下降程度,比以另一种解释所引起的价值增加程度要小。事实上,公司剩余资产甚至可能增加,应收款出售的负效应可能被正效应抵补。因此,减少了所有公司融资的总信息成本。但一些公司获利更多,资产证券化只需要对公司特殊的资产评估。“柠檬”企业的非特殊资产和特殊资产的评估成本区别很大。因此,“柠檬”企业因资产证券化因减少的信息成本而获利很大,而非“柠檬”企业的获利相对而言则较小。

二、资产证券化增加公司未来现金收入流

1 专业技术、规模经济和成本减少

资产证券化使应收款发行或留存的技术专业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公司出售它的应收款,即发行应收款。绝大多数经常实施证券化的大企业的发行技术已达到专业化水平。银行精通抵押贷款证券化,汽车公司的财务子公司精通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公司精通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然而,一些不出售应收款的公司可能更适于承受应收款的发行风险,转移发行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中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等。发行应收款的公司,趋向于发行更多的应收款。资产证券化可使应收款发行的风险转移,发行量越大发行越易于转移。资产证券化可使应收款发行更有利,公司不必要寻找获利较少的应收款留存方法,只需实施更有利的应收款发行方案,同时也可使贷款服务更专业化。总而言之,通过专业化技术可提升效率。

资产证券化可激励应收款发行和收集技巧的建立和改进。收集和发行公司现金收入流技巧的改善的效果为:公司出售应收款后,未来现金收入流不会增加,但公司因出售的应收款和剩余资产的增值,而获得了现金收益。

资产证券化改善发行的好处如下:第一,这些技巧使应收款更易于评估,因而更易于发行;第二,资产证券化使发行过程更透明,这将减少道德风险。第三,公司对发行的应收款将出售的部分关心较少,而对发行的应收款中将保留的部分关心更多。但投资银行机构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组成部分,是发行应收款机构,它们的利益不会与发行公司的利益完全相同,它们将关注所有发行的资产,使发行资产的质量更符合实际,发行过程质量更高。事实上,这些参与机构承担责任的时间很长,一旦许多年后,它们同意发行的应收款证明为不可发行,它们将遭受损失。第四,许多评估机构和保险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它的责任是评估和保险发行的应收款的真实质量。第五,许多发行公司也由于它们的长期利益,将保证发行的应收款的真实质量。因为,它们更害怕一些质量不实的应收款被发行,还不如被保留在公司资产中。

资产证券化也改善应收款收集过程。增加应收款收集过程的透明度减少道德风险。监管者包括许多交易参与机构,例如,信托资产管理人、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这些机构制定了许多监管准则和标准。这些准则和标准可能利用规模经济、资产证券化交易量大和少量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使资产池收集过程标准化和高质量。例如,少量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本身可促使公司对收集和发行给予更多的关注。当公司参与了有问题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它可使出售资产的公司退出。而对于一些公司而言,例如银行,抵押贷款、信用卡和汽车贷款应收款发行人,希望资产证券化正规操作,不负责任的发行和服务,由于有被逐出市场的可能,成本相当高。

资产证券化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付款过程。应收款的责任人需付款给资产证券持有者,因而有大量现金集中一起。保管和支付服务,以及签署合同交付给资产证券持有者,通常由信托资产管理人完成,它是保管和支付资金的专家。更重要的是,它很诚实,且所需的成本低。信托资产管理人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它是独立于发行人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附加机构。应收款出售到资产池,然后发行资产池证券。资产池需从应收款责任人获得付款后,再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因此,资产池由信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必须安排收集应收款,保管收集的资金,付款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

上面我们讨论的,这些足以说明附加参与机构的用处。很明显,公司如银行、金融、抵押贷款和租借公司,以及信用卡发行机构,这些主要涉及应收款商业的公司(金融公司),主要从专业化的发行和服务获利,至少能刺激更高效的发行和服务。不涉及应收款商业的公司(非金融公司),发行和服务的技巧越高,获利越多。无论是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只要是“柠檬”企业,投资者由于道德风险问题,对应收款的折扣相当大,通过监管可减少许多,将由于对发行和服务更高效的监管而获利巨大。

2.管制成本和附加:税收

由于不同公司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减少公司的管制成本。对于许多资产证券化交易,制度规定的管制成本减少很大。但是在一交易中,由于资产证券化初次运行,而减少的幅度较小,随着交易结构不断改善,减少管制成本的幅度不断加大。例如,金融公司不需资本充足的要求,而利率公司则必须一定程度的资本金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减少了规章制度要求的成本,获得较高成本效用和市场回报。

资产证券化也减少其它管制成本。例如,破产成本,资产证券化把一些公司资产(应收款)移出,减少公司破产资产的范围。事实上,交易结构的设计能产生以上的作用。如果,资产证券化后的破产过程是不完整的,它的特点是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但公司濒临破产时,有效地移出公司资产的难度更大,不确定性更大。资产证券化交易无法进行,或以昂贵的形式进行。公司越濒临破产,获利越小。但破产成本对正常运转的公司影响较小,由破产成本减少而获利的程度较少。

资产证券化能利用已存在的法规制度。一些法律和制度阻止投资者投资低质量的证券。较高质量证券由于管制成本较低,需求较大而引起价格增加,使低质量证券和高质量证券的差价越来越大。事实上,这种影响是合理的,许多大型投资者,例如保险机构、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等,它们的法律和制度偏向于高质量证券。资产证券化可帮助低质量公司发行高质量证券,扩大需求,但低质量公司比高质量公司发行高质量证券的费用更高。由于制度要求不同的质量标准,绝大多数利率公司有四个级别证券,有些只有二到三个级别。大多数证券化交易,由于资产证券化引起需求增大,回报增多的能力不能延续很长时间。

税收是公司决策是否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因素。公司可设计交易结构为借出或出售应收款,有些交易结构可获得税收减免。例如,交易结构为借出,公司计算税收之前,可从收益中减去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的收益。交易结构为出售,税收则不能与上相同。并且,公司为一些目的,采用借出形式资产证券化,获得借出形式的税收减免。为了其它目的,则采用出售形式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税收也不同。资产证券化由于税收减免而获得的好处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