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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6-22 09:32:52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1

一、总体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的工作方针,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20*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制度创新,不断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分解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市建设局将专项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任务分解为七项二十三条,目标任务、主要措施、措施分解、实施部门、实施期限如下: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

措施分解:

(1)根据《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市发改委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以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监管重点,抓住招投标主要环节,建立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管力度。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清理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定要求任意缩短招标期限的行为。

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部门:建工科、招标办

实施期限:全过程

(3)扩大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推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推行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

措施分解:

(4)建立预选承包商评审委员会。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法制科、招标办、建管处、公用处

实施期限:按市政府部署执行

(5)采集有关数据,进行预选承包商的评审,编制相应的评审软件。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按市政府部署执行

(6)制定与预选承包商相适应的配套制度。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法制科、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与预选承包商评审工作同步

(7)、制定资格后审的相关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法制科、招标办、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10年底前

(8)加强对预选承包商的动态管理。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3、试行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投标,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市场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措施分解:

(9)建立设计招投标评标专家库。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招标办、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09年12月前

(10)实施设计招投标,制定设计招标工作规程。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招标办、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09年12月前

(1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审图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规范招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考核系统。

措施分解:

(12)加强对机构的管理,按照省、苏州市有关规定和《*市工程招标机构考评办法》,并征求相关部门、招标人的评价,对机构实行定期考评和年度考核;严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标机构及其专职人员,涉及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2010年起

(13)建立招标办、交易中心、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评价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按规定暂停其评标资格;对于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专家,应依法将其清出专家名册。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10年起

5、严格执行省住建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加强对乡镇招投标分中心工作的业务指导;整合利用好有形建设市场资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继续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确保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评标的项目全部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继续深化工程建设网上监察。

措施分解:

(14)贯彻执行省住建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并做到:资格预审全部进入建设工程有形式市场,加强对资格预审进行全程监管;严格执行*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投标控制价;加强建设项目招标工期的监督管理;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对获得优质工程及文明工地的企业和建造师在评标时予以加分。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造价处

实施期限:2010年

(15)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114号)和我市有关规定,对应当远程评标的项目全面实行远程评标,较大项目按省厅通知要求,跨市抽取评标专家。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16)试行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按上级部署执行

(17)贯彻市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镇级招投标分中心的意见》(常监发[2006]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乡镇分中心招投标工作业务指导,配合市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建工科、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18)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为专业工程进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牵头部门:交易中心责任部门:招标办

实施期限:全过程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即将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

措施分解:

(19)、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苏州市建设局的统一部署贯彻实施。

责任部门:招标办

实施期限:按上级部署执行

7、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措施分解:

(20)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21)建立违规行为查处通报制度。对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投标行为,按照*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投标行为管理的意见》进行记录、公示和扣分;对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上报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限制在我市范围的投标资格。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建工科、法制科、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2)加强对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标后承诺不履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办典型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招标办、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23)继续实行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二)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市建设局牵头承担的专项治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分解为五项二十条,目标任务、主要措施、措施分解、实施部门、实施期限如下: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促进工程依法合规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的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建立严格的建设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措施分解:

(1)进一步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确保网上许可申报有序进行;进一步推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信息等情况。

牵头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强化全程监管,将施工许可证颁发与施工现场踏勘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管理上的无缝对接。

牵头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3)强化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监督检查,实现施工图审图范围全覆盖;加强施工图审图机构管理,提高审图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和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逐步建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综合考评办法,强化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市场行为意识,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抗震办、审图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牵头单位:行政许可服务科责任单位:质监站、建管处、公用处、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5)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2009年底前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政府投资工程进行排查。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行政许可服务科、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2009年底

(6)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消除质量隐患,强化对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责任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强化监管效能,确保工程质量。

牵头部门:质监站责任部门:城建监察大队、总工室、建管处、公用处

实施期限:全过程

(7)建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检测、监测等单位的企业信息库,建立和推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牵头部门:交易中心责任部门:总工室、建管处、公用处、质监站

实施期限:2009年底

2、严格合同备案和履约,加强对项目管理班子的监督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措施分解:

(8)加强对合同未备案、中标承诺不履行等行为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查处典型案件,加强专项调研,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查处规程或办案要点。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行政许可服务科、招标办、建管处、公用处、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9)督促施工单位健全项目管理班子,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于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不全、质量管理混乱、“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10)加强对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上述企业实行年度的资质核查,并将资质核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

对所有在常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的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促进建筑施工队伍的诚信建设。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造价处、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3、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措施分解:

(11)做好监理企业综合考评,逐步探索监理执业人员的考核制度。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12)在“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实行“执业人员”与项目挂钩的方式,逐步推行具有*特色的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预选制。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招标办、建管处、公用处

实施期限:2010年下半年

(13)完善《*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查处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到岗等问题。加强对承担政府工程监理企业的动态检查,及时纠正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法定职责。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

实施期限:2010年上半年

(14)加强执行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人员见证取样制度。

责任部门:质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15)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监理机构认真编制《监理细则》、《旁站方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意见。

督促监理机构加强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验和见证复试,杜绝不合格的建材和构配件用于工程。

牵头部门:质监站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

实施期限:全过程

4、加强对工程检测机构的管理,通过网络的远程、实时监控,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制止检测行业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对现场建筑用材的监管,强化见证取样及送样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措施分解:

(16)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严肃查处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合的行为;对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

责任部门: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5、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建筑工程重要材料的监督检测,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

措施分解:

(17)引导和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创优意识,确定较高的质量标准,并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将服务工作贯穿于整个监督过程。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公用处、质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18)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发现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指出、纠正,并视情节予以处罚或录入其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公开曝光。

责任部门: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19)以建立检测异常报告台帐为切入点,严格杜绝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主体结构中发生异常检测报告而未经处理闭合的情况。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用材的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布。

责任部门: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20)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业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责任部门:质监站、行政服务科、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10年

(三)市治理方案规定的责任单位任务

根据《*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我局有五项工作为责任单位任务,各有关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完成,现分解如下: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市牵头部门:发改委。局责任部门:城建科、建工科、招标办、交易中心。

2.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牵头部门:规划局。局责任部门:城建科、总工室、建工科。

3.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市牵头部门:安监局。局责任部门:建工科、安监站。

4、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

市牵头部门:财政局。局责任部门:财审科、招标办、交易中心。

5.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市牵头部门:发改委。局责任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总工室、建工科、城建科、信息中心、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造价处、交易中心、审图中心、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三、工作步骤和保证措施

1.建立组织机构。市建设局成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高宝兴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章伟东同志、纪检组组长仲春剑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仲春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组织问题排查。2009年10月下旬-11月底,各板块各单位对20*年以来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12月上旬将自查情况报市建设局。2009年12月上旬-2010年1月中旬,对全市各单位上报的自查项目组织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要求进行整改。问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2010年1月底前,将排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3.落实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建立台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举一反三,实现建筑市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公开透明,工程建设依法实施,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4.坚持典型引路。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适时开展交流活动加以宣传推广。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查处一批具有典型性的违法违规案件,积累查处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扩大专项治理的社会影响,推动治理工作走向深入。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2

一、加快立法和普法,规范执法

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加速立法,严格执法,真正使招投标工作在法规的基础上运行。除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以外,军队内部也应对现有的一些规定、条例加以补充、完善和提高。

二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无论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还是无标底招标法,办法本身应该说是科学的、合理的,但如果搞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再好的制度也将会失效。因此,对不按规定招投标,搞“明招暗定”,利用工程发包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应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断校正工程建设项目中畸形的招投标运行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秩序。

三要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招标负责人应对项目招投标行为终身负责,如果工程在招标活动中有舞弊寻租行为,或因招标不当违规暗定劣质施工队中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检查、监督及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减少工程中的腐败现象,杜绝“豆腐渣”工程。

四要加强对参与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制观念淡薄导致腐败的滋生与蔓延,为防止腐败必须从加强法制教育入手,切实搞好招标管理工作。通过法制教育,使招标方主管人员知法、懂法,从而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警钟长鸣。

二、提高认识,规范预审环节

资格预审作为公开招投标程序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应该引起建设单位的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严格监控。资格预审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招投标活动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合理性。因此在招标阶段一定要重视资格预审工作,决不能流于形式。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考查,主要包括:①是否具备接受该工程施工的资格;②是否具有施工必需的机具设备;③审查其承包商的思想、技术素质和应有的工程技术人员;④审查其是否具备必要的流动资金。还要认真走访考察其已施工工程的质量并注意其队伍是否有新变化,防止出现名实不符的问题。此外,建设单位要具备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否则,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招标,确保招标工作既合法,又便于日后的工程管理。

资格预审的程序中,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审和评审是关键。建设单位应全面合理地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负责部门还应该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不得出现“限制潜在投标人数量或条件的条款,以及不符合项目实际的资质等级要求”等等有违公平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三、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进项目招投标市场化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有编制招标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和设计图纸等,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措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按企业定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消耗定额及市场价格,结合市场竞争情况,充分考虑风险,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了一种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模式。新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计价方式的基本思路是:“统一量,放开价,由企业自主报价,最终由市场形成价格”。这种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建筑市场中“活市场”与“死单价”的矛盾,终结了建筑产品价格的“双轨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形成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共担风险的机制。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时,必须考虑自身的技术、管理、装备、成本水平及材料采购渠道,评估建设项目风险水平及自身承受能力,凭实力去竞争项目,根据自身的能力、特点去选择或舍弃项目。这样有利于对项目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 有利于施工企业的优胜劣汰,有利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作。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3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建成全县统一完备的招投标工作平台;优选投标主体,全面提升公有资金使用效益;构建科学监管模式,形成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运行机制,努力营造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范围和标准

1.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具体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上项目符合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低于以下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按程序申请邀请招标,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统一监管: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及装饰装潢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建政办发8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县属国有、集体产权(股权)及各类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

4.政府掌握的可开发或经营的自然资源、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及户外广告、城市道路营运、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

5.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设备、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其他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

二、招投标程序

1.审查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招标人)申请工程项目招投标,须办理工程招标相关前期手续。在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核准后,招标人方可开始工程项目招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按国家或省规定需履行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已办理完毕;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发包方案已经招管办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图纸审查批准书);

⑥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机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种手续不完善、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不具备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

2.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必须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⑥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质要求。投标报名时,报名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资格审查时,投标人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所有证照上的单位名称都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查投标人资格由招标人邀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4.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须经招管办审定后方可发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技术要求高的特殊项目,工程施工采用综合因素评审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综合评标的一律采用网上远程评标。

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优选施工队伍的要求,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市优最高计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计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计1.5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对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市级最高计0.1分,省级最高计0.3分,部级最高计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分。

5.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机构)主持,开标地点在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监察、财政、招管办进行全过程监督。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评标专家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建造师陈述及答辩的要求,要求投标建造师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要根据询标情况对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能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作出判定。

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中标公示及合同备案

中标候选人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招管办备案。

三、需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1.禁止围标、串标

(1)设定最高限价。由招标人会同招管办、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商定最高限价,控制幅度按财政评审价合理下浮;对投标单位较少,竞争力度明显不足的招标项目,幅度控制在不少于同类项目同期平均中标下浮率,超出最高限价的一律作废标处理。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及电子数据应抄送审计部门。

(2)严格控制投标人信息。加快网上招投标进程,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原则上通过招标采购网上传,由潜在投标人通过网络下载,推行资格后审,最大限度地使投标信息得到控制,加大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难度。

(3)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招标人可在网上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

(4)落实评委责任。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标书差错雷同、报价竞争不充分等疑似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2.制止挂靠资质

(1)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名义,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严格执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不得退还所押证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及收退时间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并严格执行。招标人的建设资金一律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结算。

(2)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须会同相关部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须对无在建项目、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无出借资质、无围标、串标行为、项目负责人驻场等方面进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0天的基本账户账面余额,以考察其资金实力。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招管办备案。

(3)推行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指纹机考勤制度。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工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实行指纹机考勤,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管理、监理成员,必须到招投标交易中心驻场监察室办理相关人员的身份确认和指纹录入,并在施工现场进行考勤,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奖惩。监察局、招管办定期对项目班子进场情况进行督查。

(4)认真落实招标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招标人须建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招标人发现施工单位挂靠资质的须及时制止,并向招管办和相关部门报告。招标人知情不报或监管不力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严控工程量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对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审计部门安排跟踪审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超过合同价10%,可以独立施工的,必须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投标;不能独立施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财政局负责投资额增加部分的预算评审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并由监察机关调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

4.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作为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招投标市场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参与围标、串标的;

(2)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3)使用虚假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

(5)经资格审查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6)放弃中标项目的;

(7)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中标差额保证金的;

(8)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9)恶意报价或恶意投诉的。

四、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体制机制

成立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县长、发改委主任、监察局局长任副主任,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人社局、国土局为成员单位。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委分管主任任副主任,招管办在现有组织构架的基础上,根据职能需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

2.明确职责分工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全县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及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和重大事项。

招管办负责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具体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制定招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负责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行合同情况督查;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发改委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协调和综合监管;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和工程量变更预算评审;审计局负责工程决算审计。监察、住建、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出租、出借证明等违法行为。招投标管委会成员单位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具体职责:及时转送上级有关文件,配合招管办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交易规定;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初审;协助招管办做好招投标市场、标后合同履约情况监管及招投标管理领域内有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招管办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全县招投标工作提供统一完备的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招管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收集、整理并保存招投标档案资料。

3.加强监督检查

(1)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招管办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组建稽查机构,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按规定变更工程量等违法行为;公开投诉电话,建立网上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涉及工程招投标的举报、投诉;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严格标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建立标后监管联动机制,招管办要将中标的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名单、岗位、身份证等信息及时通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将市场监管的情况,尤其是中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反馈招管办。标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

(3)加强工程投资额管理。凡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一律不得立项批复,一律不得组织工程招投标,一律不得拨付项目资金。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一律实行“先评审、后开标”制度。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有权部门批复项目及工程招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审计,审计结束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4.严格责任追究

(1)招标人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以非法方式避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泄露应保密的招投标信息的,违规变更工程量的等,由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违法单位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2)招标机构泄露保密资料、与招标人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招管办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投标人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与“黑名单”制度。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被列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外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处罚认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法定媒体和招标采购网上予以记录、公告,并限制其在招投标市场五年的投标资格。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4

    。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投标保证金的问题,它是衡量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对整个招标活动能否取得成功也有着较大的影响。但是作为我国建筑行业基本法的《建筑法》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专门法的《招标投标法》均未对投标保证金问题作明确的规范,甚至没有提及。科学地理解投标保证金涵义,对正确处理与其相关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意义。

    1.投标保证金的涵义

    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应为:招标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并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前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如果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这一规范过程有序地开展,也许就涉及不到投标保证金问题,当然也不会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但这只是最理想的状态,在实际工作可能会发生这些事情:

    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无故撤回投标文件。这很有可能导致最终的实际投标人不足3个,从而致使整个招标活动失败,不但给招标人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和综合效益目标的实现。

    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将可能使招标人选择不到合适的承包人,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这将严重影响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同时,也可能引起其他投标人的不满,影响工程项目实施的正常秩序。

    为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就十分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投标保证金就是这样的一种约束机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为其投标提供担保,维护投标人的正当利益,以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和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对投标保证金作了相关的规定。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规章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2.1现金,就是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递交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数额的金钱。

    2.2银行保函是银行作为保证人向招标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在投标人未遵守相关规章某项要求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2.3保兑支票也叫保付支票。就是经过银行作过付款保证的支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保证能按约付款。

    2.4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的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

    2.5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总之,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是为了促使投标人约束和规范自身的投标行为;同时,保证招标人在投标人违反部门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肯定而顺利地获得适当的补偿。

    3.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既然投标保证金是一种保证方式,那就必须有一定的数量要求,太少,对投标人不具有约束力,起不到保证的作用,太多,无疑会增加投标人的负担,同时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有违民商法的公平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都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仔细研读相关条文,很容易发现,这些规  章对投标保证金规定的数量标准并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又如何选择呢? 从法理上讲,部门规章只在颁布部门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效力;从规章自身来讲,只在其明确的调整的对象上发挥作用。 通常在采购活动中,将采购对象分为3类:工程、货物和服务。就本文提及的3个规章而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从名称中,就可以

    得出其调整的对象与其他两个规章是不同的,它调整对象是“货物”。而另外两部规章调整的对象是“工程”。根据招标对象不同选择相应的投标保证金数量确定标准。

    哪么又如何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标准呢?这就要从特定规章的适用范围来考虑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3月8日以国家发改委30号令的形式联合,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31日以建设部89号令,并于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由此可见,发改委30号令的适用范围比建设部89号令适用范围要广。在建设部管辖的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标准执行;上述建设部管辖范围之外的工程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的标准执行。

    3.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退回、没收

    3.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3.2根据规章的要求:出现如下情形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撤回投标的;②投标人拒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对错误修正的;③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与招标不签订合同的;④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参考文献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 监管部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业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委派人到现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告。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开工许可、项目验收时,应当核验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未按要求公开的,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以随机抽查为主。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明确监管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并根据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

第十三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强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应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第四章监管内容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见附件1),明确通用监管事项。

第十五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时的禁止行为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免予或从重适用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6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方法〉通知》水建管〔2009〕496号)和《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方法》通知》水建管〔2009〕518号)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要充分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办,营造老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建立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六、健全举报投诉处置机制<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需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要求。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和我厅《关于印发〈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浙水建〔2009〕47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

二、切实加强招标投标交易的行政监管

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要求,全省所有必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招标推销活动必需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包交易。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其他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跨地区的线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交易中心。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的相应行政监管工作,对辖区所在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管工作。

三、规范招标投标监管相关文件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浙水建〔2009〕47号)依照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统一的原则,厅决定废止《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浙水建〔2002〕54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水建〔2005〕49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水建〔2006〕88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资料推销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水建〔2006〕87号)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方法》浙水建〔2005〕45号)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平安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方法》浙水建〔2007〕81号)等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失效,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四、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一)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凡从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需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逾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中必需严格把关,全面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二)全面实施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制度。全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项目法人必需依照省人民检察院、省水利厅等11厅局《关于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浙检会〔2006〕12号)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检预〔2009〕6号)要求,做好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工作。

根据省政府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项目划分,省重点水利

建设工程(A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工作由我厅负责实施,其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工作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查询工作应满足我厅《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8〕57号)要求。

(三)全面实施外地进浙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情况公示制度。外地进浙单位参与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投标前,必需根据省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重点建设项目平安生产监管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31号)和我厅《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监管的通知》浙水建〔2009〕30号)要求,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平安生产人员和条件,工程中标后应当在水利网上公示承担工程项目部的平安生产人员和条件。

五、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六、健全举报投诉处置机制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需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要求,将处置招投标活动投诉作为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陈说、申辩和救济途径的主要方式,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置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大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力度,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修缮等工程。区政府各委、办、局和有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成立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安全质量、资金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涉及工程的有关科室(部门)共同参与。

第四条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是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日常承发包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及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

第五条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督促,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行为。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的监察室(科)负责对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招标方式的确定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形成会议纪要。

以上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监察室(科)报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凡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向区招标办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八条招标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会纪要应报区招标办备案通过。

第九条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区政府网站公告栏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具有承接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公告3个工作日后在区交易中心接受公开报名。

第十条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于评标前48小时内从**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中标及备案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区交易中心大厅公示2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将中标结果报区招标办备案,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分别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应采用示范文本),并将施工合同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

公开招标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区招标办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或集体讨论的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必须由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讨论通过后方可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七条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进度执行,在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额不应超过总额(以审定总额为准)的80%。

第十八条工程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小型建设项目应建立建设档案,具体归档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工程项目报建表、招标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纪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监理合同、工程审计情况表、廉洁协议等。

第二十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章守纪,不打招呼,不干预招投标的正常进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起到表率作用。

第二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项目立项时,不允许有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8

市审计局:

针对贵局《平湖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平审投报[2019]24号)我司已收悉。公司高度重视,提交集团党委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现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方中标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增加投资474.51万元

2016年6月24日,城市投资公司对南段和西段两侧土方工程进行入围招标,由三家公司中标入围,中标价5元/M3,合同内容包含土源采购、挖、装、运、堆等,在共完成土方量21.38万立方米后,入围单位中止合同履行。为尽快完成土方回填,城市投资公司决定将待开发地块多余土方运至本工程施工区域,8月17日,邀请了其中二家入围单位进行竞价招标,以18元/ M3中标,共完成土方量27.90万立方米、金额502.20万元。12月29日,城市投资公司直接委托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施工的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产生的多余土方运至工程,合同单价17元/ M3,共完成土方量9.32万立方米,金额158.44万元。经测算,由此造成投资额增加474.51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实施细则》(平城〔2018〕32号),招标前对实施方案谋划更加精准,标后加强合同管理,履行合同条款,同时严格按照《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年度入围企业管理办法》(平城〔2018〕24号),加强对入围单位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二)个别土方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工程款多付16.33万元。

城投公司与平湖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合同单价18元/ M3,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以出土点实测工程量为准。双方在工程造价结算时土方工程量按测绘报告(平城工[2017]007号)提供的土方测绘量11.34万立方米计算,实际支付工程款204.12万元。

测绘报告中反映的土方测绘量为堆土方量,按照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应乘虚方系数0.92,结算工程量应为10.43万立方米,工程结算价应为187.79万元,实际多支付工程款16.33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我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向施工单位平湖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回工程价款163261.25元。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工程款结算支付审核,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工程款支出规范性、准确性。

二、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方回填工程未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2016年6月11日,城投公司通过城投集团招标平台对南段、西段两侧土方的堆放及平整采用非法定的“入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包含土源采购、挖、装、运到场内指定地点、修筑施工便道、堆土并进行分层压实等,土方暂定量为100万立方米,招标控制价为9元/ M3,总投资900万元,三家单位中标入围,中标价5元/ M3。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在今后工程招投标中,我公司将严格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平政办发〔2019〕60号)以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平城简招[2019]2号)执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严格依规招标。

(二)苗木迁移工程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2016年6月17日,城投公司分三个标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6家单位参加南段、西段两侧绿化迁移工程投标,计划迁移苗木7500株,三个标段中标价分别为190元/株、190.6元/株、189.6元/株,迁移费用约14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及第二十条“……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市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在今后工程招投标中,我公司将严格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平湖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9〕60号)以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平城简招[2019]2号)执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严格依规招标。

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变更未事前审批

本工程由于在项目前期对现场勘察不够深入、设计方案不够深化,导致工程边做边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内容多、金额大。其中主要道路节点提升增加金额1887.26万元;新增河道开挖增加金额1391.47万元;增设桥梁花箱、滴管系统增加金额439.92万元;增设遮阴棚等增加金额191.2万元;原方案苗木规格提高、数量增多增加金额266.01万元;调整中央绿化带增加金额225.11万元,合计大额变更4400多万元。以上变更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属于事后审批。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平政发〔2015〕143号)第四条“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应预先申报,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上述变更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同意,同时出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25号)。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严格按《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平政发〔2015〕143号)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平城〔2015〕68号)规定执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苗木迁移直接委托价格远高于招标价格

2016年4月至8月,城投公司分四个合同将胜利路交叉口环岛部分原有苗木直接委托平湖市园林工程公司负责迁移施工,苗木迁移数量4677株,合同价250.64万元,移植单价535元/株,而同期通过邀请招标的迁移单价为190元/株。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9

一、将《中山市镇村建筑管理规定》(中建[2003]2号)第五条改为:

村镇建筑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㈠5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镇区建设管理所须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镇区建设管理所同时工程信息;

㈡800万元以上(含800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也可由镇区建设管理所代建设单位到市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信息。

二、镇区建设所和招标办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镇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坚决抵制“以权压法”现象,共同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招标办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推行招标,招标人没有能力组织招投标的,应请招标投标机构来组织招标。镇区的招标办明确职责,不要包办代替招投人的工作,招标办的主要职责:①审查招标申请,判断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②审查招标文件,判定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③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监督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④依法对招标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贯彻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实行电子标书,使用电脑辅助评标。减少人为因素,增大透明度,如需评审施工方案的应按规定到市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委,招标办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使评标定标做到科学、公正。同时,要做好招标工程的资料建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