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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合同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6-22 09:32:53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1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施行,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大意义。它加大了对劳动

者的保护力度,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同时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带来了较大冲击。

一、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法律适用范围明显扩大。为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法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将法律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

2、单位规章须经劳资协商。新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

3、招聘用工订立合同要求细化。针对目前企业中较为普遍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新法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用工违法的结果,将会是负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这就弥补了《劳动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缺欠。

4、长期用工制度需慎签合同。新法提出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目前的短期合同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以及解雇成本的增大,用人单位在长期用工签署劳动合同时,更要特别慎重。

5、提前一月辞职算合法离职。新法与《劳动法》保持一致,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离职。

6、核心员工管理依托个性化约定。新法明确了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同时,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也对培训服务期间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额度、竞业限制的年限和经济补偿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的重点。

7、弱势员工的保护得到强化。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环节上,新法强化了对部分弱势员工的强制保护。

8、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新法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扩大支付范围的原则。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策略

1、把握好招聘关口。加强招聘前期的工作,规范试用期管理。(1)建立完善的岗位说明书和职位说明书。(2)收集审核人员工作场所情况,特别是那些可能涉及职业危害范围的工作场所信息。(3)劳动合同的条款中,不易于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如工作内容、协约的福利,可用附件形式让劳动者签收,并做相应的备案。(4)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填写《员工个人情况登记表》,并做好花名册方便备查。(5)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结合工作岗位的情况适当调整试用期,试用期注意不能超过法定时间。(6)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不能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相似岗位的最低档工资。同时,根据工作内容,把现有的岗位进行归类,并对每个岗位系列划分相应的等级。(7)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完善相关劳动纪律制度,收集劳动者不符合要求的证据。

2、合理搭配劳动合同期限。中长期用工应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以及解雇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单位在长期用工签署劳动合同时,要特别慎重。新法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行为受到了更多的约束,企业须合理设计合同期限。本文初步设想为3年+5年,争取更多的试用期时间(最长可达六个月),并在3年合同期满时给双方选择机会;对老员工,采用较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稳定劳动关系。

3、规范对劳动合同的管理。(1)与各职能部门进行沟通,说明新法对用人情况有所变化,特别是“在劳动合同到期或劳动合同未签订下,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情况,公司是要负严重法律责任的。(2)正常情况下,签订好劳动合同后才进行用工。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下用工,须尽快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注意15日这特殊时间点的认定,避免出现支付双倍工资继续用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合适员工的风险。(3)清点现有劳动合同,建立预警机制,为快到期的劳动合同预留2~3个月的时间,方便合同续订,避免出现员工继续工作而劳动合同已到期的法律责任风险。(4)与不同工作性质的人员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相应试用期。(5)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重视证据的管理。

4、加强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应以合法形式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涉及到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职工培训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建立工会组织,对于规章制度的建立起着一个比较简便的作用。另外,还要重视公示,提高证据意识,确保制度的有效送达,避免由于员工维权意识的提升带来管理上的风险。公示方法可参考员工手册发放法、劳动合同约定法、传阅法。

5、改善人员培训。(1)完善培训计划和培训流程。员工参加培训,需要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条款,要写明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适当约定服务期。(2)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

6、规范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员工。新法要求必须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在充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调整用工观念,尽量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满足企业需要。在临时性、辅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企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一定要与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义务的分担方式等情况,以免发生争议时对企业不利。

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清晰的人员需求计划,综合考虑各岗位的职责要求,在一些临时性或简易性的岗位上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解决企业人力资源紧缺问题,减少固定用工,减少人事劳动法律纠纷,提高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赵曙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2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劳资关系

我们习惯将《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称为“新”,不仅因为《劳动合同法》本身是一部新颁布的法律,还因为它不是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制度的简单修改,而是对劳动合同内容有诸多新的表述,它在更加系统化和可操作性的同时,还吸收了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关系规制方面可借鉴的内容,开始与国际接轨,新法有别于原《劳动法》。这个“新”字,也意味着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更新用工理念,需要更新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一、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高度作出的战略决策,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和谐的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讲求和谐。该法明确提出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树立一个理念:即在对企业进行治理的过程之中,要始终强调以人为本。这是《劳动合同法》一个显著的和谐理念。

《劳动合同法》立足于保护劳动者。但是,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们不应把劳动者和企业机械地分开,应该把劳动者和企业看成利益共同体。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劳动者的创造力,企业的利润来自于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劳动合同法》要求劳资双方都规范各自的行为,共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获得共同的发展,这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初衷,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落脚点。

1.劳动规章制度的完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可以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该法律还明确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向员工公示。

企业应对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发现有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改,规章制度不全的,应及时建立健全并及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或告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张贴在职工上下班必经的地方;二是编印成册,发给职工,并由职工签收;三是组织职工学习并做好记录。

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时,尽量不要再使用开除、除名的形式,因为这两种形式处理程序和需满足的要件太多,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企业违法的发生。对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全面、具体、详细,标准明确。另外,也要求企业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规范操作:一是要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二是要解除合同的手续、程序要合法;三是要分清解除合同的责任;四是要把握好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的尺度。

2.大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长期以来,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被充分发挥,使得职工在与企业主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从法律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工会的作用,但是,法律没有被完全落到实处,个别法律条文的模糊和配套法规政策的不到位,使得工会带领广大职工维护劳动权面临诸多障碍。我国非公企业工会会员约2960万人,仅占私企职工总数的32.7%,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基本上没有加入工会。在许多企业,工会的独立地位未得到保障,工会职能的缺失,导致一部分劳动者对其缺乏信任,相当多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临时工对是否参加工会抱无所谓态度,这又进一步加剧了缺乏工会组织的劳动者在资方面前的弱势地位。

因此,新法实施后,要大力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和改革,增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积极作用,使劳资双方以集体化的力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最大限度地吸收新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到工会组织中来。工会要力争与企业的协商权力,主动参与事关职工利益的企业经营决策事项,要郑重周密地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通过长效监督机制将劳动合同落到实处。

3.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只有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才有顺利实施的坚实基础。企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全面履行。而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应避免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企业目前更多的是短期的劳动合同。现在需要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随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调整,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同时,外聘人员、编外人员同样是《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应该依法享有《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切权利。企业要及时清理隐性用工。如一家用工较规范的企业,劳动部门审查后却发现,该公司至少有200名隐性用工,如各个分公司办事处的卫生工、煮饭阿姨等等,但公司的花名册里面没有这些名字,公司也没把他们当成公司工人,更别说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了。隐性用工问题估计在每个企业都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如果不及时规范这部分人的劳动用工,无疑是给自己埋“炸弹”。所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重视外聘人员、编外人员的合同订立。

二、人力资源外包

新法实施后,对企业来说,用工成本增加、用工风险加大、用工难度增强,企业要想在变革中站稳脚跟,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效率和开发能力提升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赢得竞争优势的极为关键的因素。而人力资源外包正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此时需要引入的一种新型有效的管理模式。

1.人力资源外包的概念及分类。所谓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将原本由内部人力资源部门承担的职能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更通俗地说,外包就是把不属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包出去。把自己做不了的外包,把自己做不好的外包,把别人做得更好的事交由别人做,把别人做得更便宜的事交由别人做。

人力资源外包按业务可分为事务外包、职能外包和战略外包。事务外包是指传统的人事管理职能,即工资、福利、档案、党团关系等的外包;职能外包是指招聘、培训、考勤、绩效考核、职称评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的外包;战略外包是指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开发等的外包。

2.人力资源外包在我国的发展。自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在欧美国家得到广泛发展的人力资源外包,在我国才刚开始起步。目前,国内已有不少专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机构,如提供档案托管及代办各类保险服务的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还有近几年出现的代企业招聘高级人才的猎头公司;此外,国外一些专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大型跨国公司也开始在我国安家落户。

2003年9月9日,宝洁公司和IBM宣布签署了一项为期10年、价值4亿美元的全球协议,IBM业务咨询服务事业部将为宝洁公司提供人力资源业务外包服务。据专家预测,2008年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全球市场份额将达到800亿美元。现在,世界500强公司中的绝大多数正在使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国内选择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企业超过3万家,而且还在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加。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能转变的方向,在国内企业中发展迅速。根据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地区数百家企业做的调查,59.2%的企业认为,人力资源外包可以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55.1%的企业高层管理领导认为,人力资源外包是一个很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来说,通过外包可以获得明显的优势:(1)外部提供第三方的人力资源服务成本低于目前企业付给其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总成本。(2)它可以使企业的人力资源人员集中精力做好人力资源的核心工作,甚至参与到组织发展等重要决策中去。(3)很多企业没有资金或不愿花很多钱去购买昂贵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外包可以作为一种代替大量技术投资的积极方案。(4)为很多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服务商已经培训出能为各种组织管理好这类活动的职员,已经非常专业化。(5)在外包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企业在遵守人员配置、薪酬发放、福利管理以及工作人员补偿等相关法律方面的负担。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3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识别与控制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界定

企业合同管理本质上属于多环节、系统性的动态管理过程,该过程涵盖对交易相关方资信的核实、协商洽谈、文本拟定、内部审核审批、签署、履约及监督、合同归档和争议解决等环节。合同管理规范化操作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提升企业信誉、树立企业良好的品牌和形象,提高企业对市场的适应和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从合规业务角度上讲,可使企业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研究所围绕的合同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因履约当事人具体行为或履行环境与条件发生变化所形成的其与合同管理事先预定实现目标发生不一致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包括对企业带来损失或者收益。在此基础之上,合同法律风险应当被界定为合同准备、成立生效、履行、变更、争议解决及救济过程中,企业因合同法律规范之规定或双方之约定所导致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范围与识别

(一) 合同管理风险的范围与识别

1.合同管理制度风险

合同管理制度本身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对应的流程相匹配,是关乎到一个企业的行为能否全面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决定性因素。企业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该风险直接表现为未经充分论证及调研或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均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极易导致内容违法及制度冲突。

2.合同管理程序风险

程序事项是实现实体制度的基础,企业应当保证其规范性及可操作性,否则程序上的缺漏也极易导致合同管理上的法律风险。故确定具体承办人、分管领导审批、监督审查、登记备案等内容均应被纳入到程序性规范的事项中来。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范围与识别

1.合同订立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

合同订立的相对方应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若与无法律意义上的对象签订合同即为无效,双方权利义务也就无法确定,这将会对企业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要对合同相对方作如下重点考察: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要求其提供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当为法人时,应当考察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若存在具体承办人,应当核实其是否获取委托人的授权;企业还需就对方的资信状况加以重点考察。

(2)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约定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根据,尽管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已按双方意思表示对相关条款做到基本的约定,但鉴于现实情况复杂多变或双方对条文理解不一、乃至对合同法律规范的把握不够等情况,均可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例如,违约责任约定过于简单,或者直接约定按合同法第107条以及其他规定处理,如此一来,本应属于双方争议解决重要依据的违约条款,但缺乏细致有效的约定(违约金的大小、违约责任具体情形等),将会导致对合同违约与损害的举证困难,部分违约责任难以确定、合同解除权难以行使等诸多风险。故企业应对合同各项条款逐一进行把握,强化对条款的法律审核,力求合同内容合法准确。

2.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1)合同不履行(履行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根据履约状态的分类,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履行不适当及合同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又可分为拒不履行及履行不能。首先,履行不能的原因是多样的,如受国家政策影响、标的物灭失等不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法律规制合同履行不能的途径有多种,可采用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其次,拒不履行为合同一方有履约能力但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但这一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的违约(抗辩权的具体行使本质上也属于合同的不履行)。实践中存在部分法人或自然人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借故不履行合同,这就要求守约方对履约的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对于拒不履行的法律风险控制,可用催告、抗辩、解除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再次,合同履行不适当的具体法律风险可类型化为合同的部分履行、提前履行、迟延履行、加害履行等。对于瑕疵履行的风险控制,采用的方式依旧首先考虑尽可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如需提前或延迟履行或仅履行部分,双方应就合同条款再行沟通,以合同变更的方式为之,否则守约方应按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加害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有瑕且因其瑕庇而致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鉴于该违约行为的损害范围已经超出了双方约定本身,产生违约与侵权的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其风险控制应重点考虑合同以外的间接损失,以实现合同法损害填补的基本目的。

(2)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

合同变更的具体因素有很多,一般而言,合同变更只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法律上若存在特殊规定则应优先适用。首先,合同主体变更意味着权利义务由第三人概括承受,而缺乏对第三人履约能力以及资质的考察,对己方而言存在未知的风险。特别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则,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债权受让方对债务人来说就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其次,对于某些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因其他原因导致履约变化,合同文本中事项的草拟无法涵盖合同履行的全部可能性,鉴于履约的条件已有改变,再按原有合同约定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发生的合同变更,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往往意味着风险的产生。对合同变更风险的控制,需具体分析变更的事由和条件,在继续审查合同主体资质的基础上,对确需变更的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各类文本(函件或通知书)等证据确定下来,有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

三、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控制路径

(一)不断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认为,在企业现有的管理模式下,可以考虑成立合同相关人员(管理、法律、财务等)参与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该机构在企业中应发挥指导、协调、统筹解决法律风险重大问题的作用,统一决策法律风险重大事务,并制定及监督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战略规划。同时,亦有必要完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程序,该程序设计应主要把握三个阶段。阶段一的工作是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阶段二应根据实际环境具体落实该法律风险控制方案;阶段三的工作即为事后评估方案的实际效果,以评估结果作为风险防控制度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实现对企业合同的事务性管理向战略性管理转变

由事务性、操作性的管理层面渐进至战略性、规划性管理层面是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合同风险的战略性管理目标应当是在明确合同经济价值的基础之上,根据合同的信息来提高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控制力。事务性管理的普遍操作方式是按独立的个体对合同进行管理,解决的是每个独立合同项下的法律问题。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载体,单一合同包括的信息是有限的,但一定期限内企业所有的合同所蕴含的如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是海量的,战略性管理通过对所有合同有用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实现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战略决策的重要作用。

(三)推进对合同的信息化、标准化管理

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应为信息化和标准化,这也是化解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对合同管理风险的所有数据以信息来固化,并通过技术的手段将管理方式、经验、流程在公司内部进行统一处理。其目标除在于要将大量的纸质资料电子化,以固化流程方式解决合同管理的问题,更在于对合同中的数据信息实施市场化信息统计分析,用合同管理标准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个客观评价合同管理的指引。

参考文献:

[1]范彦彦.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4

【关键词】装饰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控制

1 引言

合同是指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在我国的装修工程中,委托人和装修队之间需要签订装修合同,以规定双方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合同生效,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内容严格完成自己的责任,不得有丝毫差池。而合同管理风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它贯穿于合同从生效到结束的所有环节。合同风险问题,不是一般的问题,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合同管理风险问题不容小视。本文,在了解了合同风险的重要性之后,从合同本身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找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针对性的给出完善合同管理方法及控制风险防范的建议。

2 合同风险的因素

合同管理风险包含在合同从生效的那一刻到终止的所有过程中,而最集中的表现在合同履行阶段。根据合同管理的性质,可以将目前存在的合同管理风险大致分为两类,分别是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从合同管理风险的起因可以将其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又根据合同管理风险导致的结果可以将其分为直接管理风险和间接管理风险。为了降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就有必要了解合同管理风险存在的原因。下面具体进行分析:

2.1 外部风险因素

合同管理风险的外部因素主要指的是由于外界环境的突然变化,包括经济环境、政策和法律以及自然灾害等人为不可逆转的变化而造成的合同管理风险。外部因素是造成合同管理风险存在的客观因素。比如,经济受到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合同中的某些规定不得不影响合同双方或者某方的利益,这就导致了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又比如,在合同生效到终止之间的某个阶段,国家法律和政策突然发生变化,这不得不导致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合同双方或某方产生不利的影响。

2.2 风险防范与控制意识因素

风险防范和控制意识因素,是导致合同管理风险不可避免的因素,是主观影响合同管理风险存在的因素。主要包括人的对合同应有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等因素。具体来说,风险意识指的是合同双方对合同本身所隐含的风险认识不够,因此缺少相应的重视,从而导致没有及时的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顾名思义,指的是合同双方或其中某一方,对某些相关法律不了解,或者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对应到自己身上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够熟悉,导致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合同中某方利益受损,及存在合同管理风险。

2.3 合同管理制度因素

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的评审制度、成本预算制度、工程款支付制度、结算管理制度等,由合同管理制度导致的合同存在风险的关键影响因素。具体说来,合同评审制度因素指的是有关部门在对合同进行评审时,需要按照相关步骤进行标准化评审,如果未按照指定程序或标准等对某项合同进行评审,则容易造成合同不能正常签订或者签订后,在履行阶段存在一定风险;成本预算制度因素指的是,在签订合同前,合同中的双方或者某方在需要对该项合同成功完成进行成本估算,如果成本估算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导致双方中某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必须按照要求详细的进行成本估算;工程款支付制度因素是指合同中某方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导致合同管理存在风险;结算管理制度因素则是合同中某方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工程完工时间拖延或者不完善等,使得合同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而带来的合同管理风险。

2.4 人员素质因素

人员素质因素是使得合同管理存在风险的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人员素质主要包括合同中所有参与人员的知识水平以及其办事能力等因素。众所周知,知识在任何时候都是人类武装自己的有力武器,知识水平的提高意味着对社会的洞察力、变化的敏锐性的提高。而人员的能力水平更是影响其办事效率和成功率的重要原因。因此人员素质因素是合同管理存在风险的重要因素。

3 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及控制方法

通过上面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的分析,根据这些风险形成的原因体现了建立一个晚上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的必要性。一般来说,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合同流程管理、合同文本管理、信用评价制度、风险预警管理、信息管理、人才培养管理等。下面就这几部分分别进行简单的介绍:

3.1 建立完善的合同流程管理制度

合同流程管理包括从合同的调研到终止存档整个过程。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流程管理制度是指要在合同流程中的每个步骤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等,确保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有序的实施。

3.2 改善合同文本体系

合同文本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或者不合理造成的疏忽而导致的风险。因此,为了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需要改善目前合同文本体系制度,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合同文本体系,明确规定合同中双方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3.3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可以保证合同双方在选择时对对方的考察有所依据。对那些在以往表现中信用评价较高的企业或个人作为重点考察对象,而那些信用评价较低的企业或个人则较少的考虑。

3.4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通过对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以此提醒合同管理人员,可以有效的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

3.5 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管理包括业主信息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清单管理。结算管理等信息管理方面,建立信息化管理,仔细核对合同中所包含的每个部分的信息,可以有效的降低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因素。

3.6 加强人才培养

由于人员素质是导致合同管理存在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人才培养便成了降低合同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人才培养是指对合同参与人进行全方位的培养,提高人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

4 结束语

实施合同管理是目前装饰施工常用的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但合同管理往往存在很多难以避免的风险。针对如今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因素,并根据这些原因给出相应的降低风险的建议。

5 参考文献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5

【关键词】油田 社区管理 医疗合同 法律风险

一、社区物业管理和医疗管理涉及的合同类型

(一)按收入、支出分类

收入类合同:物业收入合同:社区下属物业公司给油田主业单位提供办公区域内树木、草坪的栽植、日常管护;垃圾清运等服务。

支出类合同:物业公司购买苗木、绿化设备等;医院购买药品、医疗设备等。

(二)按服务机构、职能分类

物业合同类型。物业管理既包括对物的管理、经营和维护,还包括对人和环境的秩序的管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大致分为下面四种类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管理合同;维护合同。

医疗合同类型。在医疗管理工作上,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诊疗目的和诊疗内容把医疗合同分成下面四种类型。一般医疗合同;买卖合同;健康检查合同。

这些合同只是在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较低或者注意义务可能较高等问题上有一些不同而已。这些也是医疗管理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类型在社区医疗服务上都有涉及。

二、社区物业管理、医疗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物业管理中法律风险。管理与服务不尽职产生的矛盾。在社区各个管理与服务岗位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不尽职、不尽责、工作失误、运行不规范引起服务对象不满而投诉、上访的现象,这些都潜藏着很大的法律补偿风险。物业服务收费风险。随着物业管理行业逐步迈向专业化、规范化,物业管理服务在深度和广度都产生了变化。物业管理已不再只是清洁工扫扫地、保安员巡巡楼、管理员收收费那么简单,现在部分居民心目中已经走向了一个误区。治安风险。所谓治安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社区的居民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侵权损害而导致的社区责任风险。车辆管理风险。车辆管理损毁风险,是指在社区管理的辖区范围内,在收取车辆服务费的前提下,因车辆发生损坏、灭失等给社区带来的风险。公共设施和设备风险。社区对公共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不善可能造成居民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此项管理是社区的基本义务。社区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房屋本体及属于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的附着物、坠落物和悬挂物;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报警系统、排水和排污系统、配套的娱乐活动设施等。

医疗管理中法律风险。医疗风险是指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那些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或伤残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有其它的一些隐患。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很多的医疗安全隐患。有时候,院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常常会忽略患者的一些正当要求,还有药品出现一些不良反应,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因为院方没有达到他们的期许而引发一些比较危险的事情。对于医疗风险,患者、医生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都要尽量进行防范。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要正确认知一切有可能造成医疗风险的因素,采取一切比较可行的措施管理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三、社区物业和医疗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把合同签订源头,全面细致考虑每个环节。严格按照油田合同管理、内控制度规定,签订合同过程中,不断优化和规范合同管理内控节点。订立合同前,对签约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凡资质不合格,不具备行为能力及信誉较差者,一律不予进行合同立项;合同签订时,严谨措词,规范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将关键环节、风险防范作为管理的目标点、岗位的责任点,做到准备周密、签订严谨、履行扎实、严格把关,由点及面掌控合同全过程,确保工作有标准、操作有规范、检查有考核。

(2)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约定性和违约责任,加强合同执行力。在合同中对质量标准、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等应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以苗木采购为例,在合同文本中应对苗木存活率、苗木管理期明确进行约定,管理期应自苗木栽植之日起计算,管理期内出卖人对苗木的质量负责,管理期结束存活率不达标由出卖人负责免费补苗。违约责任方面,要求如出卖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苗木的供货及栽植工作,出卖人不仅要支付逾期违约金,还要承担给买受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医疗合同并不属于结果约定,因此在制定医疗合同中,还需要合同的订立者更倾向于医疗过程上的约定,在判定合同执行者是否履行约定时,并不能以治疗是否达到其目的来进行判定,而应该以相关医生在治疗和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该尽的义务作为判定的标准。

(3)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合同责任承担者所承担的高风险性。使合同双方特别是患者的利益得到保证才是设立医疗合同的目的,因此如果医方因为怕承担违约责任,在治疗时对于一些比较有风险性的治疗方法不敢实施,这明显不符合立法的本意。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医方就要学会通过相应的保险机制,分散医方要承担的一些风险,从而保证患者在受到损害以后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也使医方能够在医学工作上大胆的探索和创新。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6

【关键词】综改区;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对策研究

一、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产生背景及深远意义

2010年12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设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九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我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部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此次试验区的设立为山西发展提供了一个新机遇和新平台,是山西省转型跨越发展的新途径。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社会经济活动改革的实验区,是各种改革开放措施以及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新举措的试验场,“先试先行”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在中央的指导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社会经济与生活的各方面进行改革试验,着眼于“制度创新”,以“立”为主,以全面制度体制建设的方式推进改革。在完成试验的基础上,相应的制度创新才能逐渐向全国相关地区推广、实施。

山西节能减排的潜力大,但是由于存在着一系列节能投资的市场障碍,只有少数项目得到实施,需要引入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不失为一种上佳的选择。在此契机下,山西更应通过引进新的能源管理体制,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不仅能促进调整结构、节能减排,更能扩大内需,增加经济新增长点。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内涵与独特优势

(一)基本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中,节能服务公司(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营利目的的专业化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营利和滚动发展。[1]

(二)独有优势

节能技术是走在技术尖端的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具有创新性、专业性、先进性、科学性等特性。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独有优势,使之广为青睐。

1.多方配合的整体性、系统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项目的全部工作,其中包括能源审计(energy audit)、节能设计、节能工程施工、项目融资、节能设备的提供、节能设备的运营维护及节能量认证等一系列的整体性、系统。

2.针对节能项目量身定做全面系统服务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会根据用能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诊断和分析,通过采取多种节能措施并用的方式达到最佳的节能效果。节能服务公司还负责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节能项目在合同期满后,也能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3.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融资责任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用能单位一般无需事先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服务费用,相关资金或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或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寻找项目融资,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节能改造所需的设备等。节能服务公司前期投入的费用及其利润将通过在约定的合同期内分享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收益或以类似方式获得。此方面是合同能源管理与一般节能改造项目的最大区别。

4.节能保证性、高效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根本目的就是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向用能单位承诺节能量,保证用能单位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另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及利润靠“节能效益”支付,所以只有保证一定的节能率才有必要真正投入一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这个保证,用能单位将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

5.通过非行政的手段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机制

虽然政府可以通过限制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量、设定用能单位的节能减排目标等手段解决高能耗问题,但一般很难强制要求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市场机制,用能单位可以在无需投入资金和几乎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降低能源费用,而节能服务企业通过分享节能费用等方式实现盈利。

三、山西合同能源管理体制的发展进程及现存问题

(一)山西合同能源管理体制的发展进程

1.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现状

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了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此次公告包括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共461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等信息。截止到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公告了四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2354家。其中,山西省通过国家审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共计77家,北京329家,湖南113家,山东193家,广东95家。山西省审批备案数略高于西部城市,但远落后于其它东部、中部、南部城市。

2.政策法规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除了应当适用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之外,各省市也应当针对区域发展实际需要和地域实情为本区域量身定做适应当地区域发展需要的政策措施。

山西省现行的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9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0年12月正式出台。“《实施意见》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以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步入了政策引导、规范发展之路。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年5月28日经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包括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2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有2011年1月颁布的《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山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现存问题

1.政策支持有待创新

山西作为能源大省和污染大省,政策支持不应仅停留在与其他省份相当的水平,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应当在政策上充分考虑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给涉及民生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以政策上的适当倾斜。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还不完善,市场模式相对单一,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等等问题,都需要政府政策的激励创新,需要有关部门联动配合。在综改区的大环境下,值得我们在政策制度上“先试先行”。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7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8

一、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1.没有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对于油田销售企业合同管理,部分企业没有正确认识其管理作用,使其难以收到效果。部分油田销售企业认为合同管理不是企业管理的重点,不会对日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因而无需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2.合同管理缺乏完善监管制度。合同管理监管工作,要求油田销售企业参与,同时合同利益方也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如果其中一方不愿参与监管,就会影响合同管理实际效果。另外,如果合同双方不参与监管,尽管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手段,也没有实际意义,无法落实到位。根本原因在于,油田销售企业没有针对合同管理,制定完善的管理机制,使得企业与员工缺乏约束机制。从员工层面来讲,其不重视合同管理,因而企业无法顺利开展合同监管工作。3.合同管理缺乏专职人员。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管理员及承办人通常会将合同与部门其他工作混淆起来,很多情况下没有为合同管理建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企业合同项目涉及金额大、周期长,假若没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当前,有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大都是为了应付工作检查,实质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4.缺乏先进的管理模式。企业在合同管理中,一般将其划分为法律事务范畴,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管理,这是合理管理的主要模式。该管理模式应用后,可从法律层面保护合同管理工作,但存在隐患比较大。比如企业会认为合同事儿就是法务部门的事儿,合同问题就是法务部门的问题,忽略了专业部门对合同文本内容、签订及履行等方面的主导性;法务部门出于职业素养,会关注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但却不能代替专业部门对于文本内容的审核。另外,企业缺乏先进的合同管理模式,管理创新意识不足,给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埋下很大的隐患。

二、精细化全生命周期合同管理建议

1.规范化合同管理。精细化合同管理使得企业合同管理更具透明性,利用审核流程与内容固化,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参与合同管理,促使合同管理由被动预防转为事前主动预防,可有效预防合同风险。同时,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审核人员并行操作,减少了等待时间;合同管理中借助其透明化功能,承办人员可对合同审批进程进行实时查询,工作效率提升的同时管理成本降低。2.创新合同管理理念。构建一体化管理平台,将合同管理纳入经营业务与管理范围。基于合同内容,围绕计划费用,实现精细化全生命周期合同管理目标,动态跟踪任务完成与合同执行情况。3.深入发掘合同应用信息。合同全要素信息收集环节也属于精细化合同管理范畴,合同管理信息与科研计划及付款等信息要实现有效对接与集成,有效融合合理管理系统与生产、销售计划及财务平台等系统,消除信息孤岛问题。利用合同信息化系统有效保存容量大与多样化的合同数据信息,统计与查询便于合同管理人员掌握海量数据查询技巧,做好分析,为后期日常管理、资源投入及业务发展等战略角色的制定提供重要数据参考。综上所述,油田销售企业合同管理中,应用精细化管理理念,有效杜绝企业合同签订与履行失误,降低企业经营、政策及法律等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绩效。但精细化全生命周期合同管理与实施,涉及企业多个方面,需要缜密筹划与系统规划。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9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瞬息万变。如果经济业务执行前期出现失误,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影响,轻则影响效率和效益,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如果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加以必要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专业优势,则能够有效地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就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意义。

影响会计事前监督作用发挥的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缺乏有效的介入途径。受传统的单位组织结构和运转机制限制,会计人员往往没有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监督的权限。即使有,也仅限于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与参与,但这没有实现对所有经济业务的事前监督。而且在性质上,财务负责人只是进行决策参与,属于管理,而非监督;在内容上,由于这种监督处于决策阶段,宏观性较强,不够细致,不够深入,不能防微杜渐。严格说来,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参与一般侧重于宏观层面而非微观层面,这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不相符。

二、合同管理之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业务大多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签约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保障经济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签约各方的利益。即便有的经济业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经济行为在性质上也同样是合同行为,同样受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约。从范围上讲,合同覆盖了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经济业务进展情况的好坏,经济业务参与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与合同的约定有着直接关系。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约定性使其在经济业务中具有先导性作用,至关重要。一个好的合同应同时具有保障和规避作用,即保障权益,规避风险。保障权益就是保障签约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避风险指的是合同对于经济业务进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全面完整地预计,并在合同中就此进行了相应的约定,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即使这种不利情况实际发生了,合同也可以通过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障守约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所具有的规避作用也可以理解为“止讼”,即通过合同约定,使经济纠纷能够在合同自身的框架内得到解决,使合同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率下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合同的作用主要是防患于未然,是事前监督。

三、合同管理定位——经济管理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合同所具有的对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使得合同管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单位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把合同管理作为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指法律顾问机构)履行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是承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法律事务和管理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资质也兼具法律和管理的知识背景要求,属于复合型人才。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之一,虽然与法律密切相关,但是其根本目的则是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属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往往不负责具体的合同起草工作。合同一般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只是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查。从性质上讲,合同管理属经济管理。事实上,许多单位的合同管理机构或人员设置在业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而不是法律事务部门,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往往也并非法律专业人员,而是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因为这种做法能够使合同的签订更加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更加有利于合同的事前监督。

四、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的途径

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监督的性质与会计事前监督具有相通之处,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事前监督提供了一条新途径。这是合同管理应用于会计事前监督的理论前提。

从实务上说,合同条文是具体的,每份合同都对应于特定的经济业务。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的弊端是不切合实际,合同条文空洞,容易遗漏问题;业务部门管理合同的弊端是在对外经济业务往来中,由于存在卖方市场等原因,业务部门往往容易受制于人,在签订合同时易被对方压制,不能保持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被迫接受对方的霸王条款。

相比较而言,财务部门管理合同则能有效地克服二者的弊端。财务部门处于单位经济活动的枢纽,熟悉单位的经济活动,能够使合同签订不遗漏问题;财务部门不与合同方直接发生关系,能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能够在合同签订中保持平等地位,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因此,从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来说,由财务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较适宜。财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单位合同进行管理。这样就能将会计事前监督和合同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会计人员还可以根据其专长,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以合同为手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监督。这种监督是微观的、实时的、事前的从而也是有效的。会计人员通过对合同进行管理,找到了适当的进行会计事前监督的介入途径,使会计事前监督不再是会计监督的盲区。

五、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处理好与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的关系。财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和评价,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进行评估和评价,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这是财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能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