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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法规集锦9篇

时间:2023-06-27 16:06:04

市政工程法规

市政工程法规范文1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

(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第八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方案公示制。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使城市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要求专业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编制各类专业规划。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未随同总体规划审批的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随规划一并报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1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图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依法建设的,对修建性详规和规划总图的批准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用地红线图后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城市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范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批准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腾地。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的、以及进行房屋外部装修、设置城市小品,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相邻房屋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不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

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总时限为28日,办理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42日,办理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20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设计的,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绿地、停车场(库),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及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验建设位置。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并凭验收合格资料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的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都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二)有建设位置复验合格资料;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拆除;

(四)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五)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经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

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个人住宅的新建手续;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已经制定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详细规划的,个人新建住宅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建筑基底面积,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或依法继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经鉴定为危房且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

第四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转让、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村民,不得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可申请建设的条件及可申报建设的人数按土地管理法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装配式临时工棚除外),其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又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一)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三)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或已按规划建成的区域或地段;

(四)侵占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城市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而取得土地红线图的,土地红线图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而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证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副本)但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绿化用地面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停车场(库)面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异地建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验建设位置并取得合格证明而继续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经复验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的,按照《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擅自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开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条 农村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或者协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计单位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设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其批准证件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审批机关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的证照或手续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审批机关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过错造成审批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审批事项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六条 妨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和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独立式住宅建设。个人小型综合用房建设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六十条 本办法关于办理期限的规定,按法定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外运行的时间。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的作用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城市规划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政策性和区域性很强的工作。它要预见并合理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协调各方面在发展中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骨肉协调、环境优美的综合效果,为城市人民的居住、劳动、学习、交通、休息以及各种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市政工程法规范文2

一、抓好统筹督导,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全面实施。以贯彻《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为抓手,将我市的贯彻意见以市政府文件下发执行。多措并举抓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市政府文件公布行政强制主体和行政强制法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督促各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加强行政强制法实施情况的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开展行政程序年活动为重点,贯彻落实好《省行政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配套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面落实好《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各项制度,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抓好审查把关,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市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考核调度,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工作。认真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处理,除应保留的以外,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有效解决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严格备案审查标准,坚持和完善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改进备案工作方法,促进法制统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对201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拟保留的文件进一步研究,需要修改的及时修改,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会议精神,抓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能减免的减免,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三、抓好工作落实,促进行政复议应诉质量进一步改善。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遵循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进行积极探索。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积极将调解引入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矛盾纠纷的化解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以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为抓手,督促各市区、各部门按照要求出庭应诉,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努力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抓好分工工作的落实。

四、抓好监督协调,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工作。切实规范委托执法行为,抓好委托执法协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加强个案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协调力度,及时协调不同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深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尤其是行政强制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作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强化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考核科学、评价公正、责任落实、追究到位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行政执法证办理程序,依法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抓好宣传培训,促进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举办建设法治政府报告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领导或者知名法学专家来威辅导,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国家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情况,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宣传依法行政工作,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扩大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抓好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建设,及时更新内容,理顺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宣传的作用。认真做好国务院法制办编辑的《新法规汇编》和省政府法制办编辑的《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的征订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识。全面总结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把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依法行政实践中,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智力支持。

市政工程法规范文3

一、抓好统筹督导,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全面实施。以贯彻《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为抓手,将我市的贯彻意见以市政府文件下发执行。多措并举抓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市政府文件公布行政强制主体和行政强制法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督促各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加强行政强制法实施情况的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开展行政程序年活动为重点,贯彻落实好《省行政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配套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面落实好《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各项制度,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抓好审查把关,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市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考核调度,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工作。认真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处理,除应保留的以外,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有效解决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严格备案审查标准,坚持和完善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改进备案工作方法,促进法制统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对201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拟保留的文件进一步研究,需要修改的及时修改,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会议精神,抓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能减免的减免,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三、抓好工作落实,促进行政复议应诉质量进一步改善。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遵循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进行积极探索。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积极将调解引入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矛盾纠纷的化解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以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为抓手,督促各市区、各部门按照要求出庭应诉,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努力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抓好分工工作的落实。

四、抓好监督协调,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工作。切实规范委托执法行为,抓好委托执法协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加强个案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协调力度,及时协调不同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深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尤其是行政强制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作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强化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考核科学、评价公正、责任落实、追究到位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行政执法证办理程序,依法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抓好宣传培训,促进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举办建设法治政府报告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领导或者知名法学专家来威辅导,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国家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情况,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宣传依法行政工作,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扩大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抓好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建设,及时更新内容,理顺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宣传的作用。认真做好国务院法制办编辑的《新法规汇编》和省政府法制办编辑的《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的征订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识。全面总结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把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依法行政实践中,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智力支持。

市政工程法规范文4

一、充实完善领导机构,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我局把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把手工程来抓。针对我局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完善了普法组织机构,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设系统“五五”普法领导组》;制定出台了《xx市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建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编印了《建设法律法规汇编》,为建设工作者提供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工作手册和知识读本。此项工作受到了建设厅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省建设厅已将此书作为目前山西建设行业最好最全的专业法律工具书。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具体日常事务落实了专人负责。根据《xx市2011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及细则》要求的各项内容,明确了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及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定时不定时地专题研究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到位,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职工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建设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二、加强建设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和政治理论学习,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宣传民主法制理论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投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与建设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五五”普法学习中,我局购了《住宅与房地产业法规知识读本》、《行政处罚与行政救济法规知识读本》、《城乡规划与建设法规知识读本》、《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法规知识读本》等“五五”普法教材81套,1600本,基本做到了科级以上干部人手一套,一般执法人员人手一本。2011年3月14-16日举办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建筑系统各相关执法单位政执法人员46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主的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邀请了省建设厅刘玉坤处长、杨璇副处长,检察、纪检部门领导讲授了城市规划法、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法律素养,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三、建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有错必纠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不作为追究、错案追究和免于追究的责任范围。落实了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年初建设局与各执法人员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实行领导负责,责任到人,将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干部职工岗位考核评议结合起来。并对建设行政执法职权和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目标、任务,行政执法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和奖惩办法,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等措施,健全完善了《xx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xx市建设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xx市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xx市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12项制度,通过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做到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保障了建设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项工作中,我局一是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政能力;二是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建设法制宣传教育。1月31日在《xx日报》上全文刊登了王若东局长撰稿的《认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全力服务三大工程和双百双千项目建设》文章;2月28日在《xx日报》组织专版刊登了《城乡规划法》全文;5月16日至28日刊登了6期有关《城乡规划法》方面的政策、法规知识问答。5月29日公开刊登了《城乡规划法》有奖知识竞赛题,

8月5日又刊登了省建设厅统一编写的《城乡规划法》知识竞赛题。3月15

日与8月5日分别在市民广场、世纪广场设立了咨询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城乡规划法》宣传活动。主要解答广大市民关心的关于《城乡规划法》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100余人走上街头开展现场宣传,解难释疑,参与活动群众达15000人次。印发了《城乡规划法》宣传手册5000份、印发了《城乡规划法》3000份,宣传传单8000份、展出展板6块、图片60余张,在市区主要街路悬挂宣传标语50条。8月6-16日又组织大型宣传车深入大街、小巷、街道办、乡村进行了为期10天的深入广播宣传活动。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在xx市营造了浓郁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氛围,掀起了《城乡规划法》落实年活动新的高潮。

五、健全完善行政许可制度,依法推进行政执法工作

对干部职工进行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继续加强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全面深入地开展《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和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制定,进一步推进了我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促进了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严格实施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制度,保证了我局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比如,xx建设行政许可窗口进驻新迁址的xx政务大厅,实行集中对外行政审批办公。按照“公开、便民、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推行精简、集中、公开、承诺、监督的一站式服务,实行相关职能科室派员进驻大厅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并承诺办事时限,限期完成审批事项,为广大群众提供统一、简便、高效的服务环境。目前,xx建设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的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共47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44项,非行政许可项目3项。XX年以来,xx建设行政审批窗口极大地提高了建设行政审批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截止目前,共办理了建设“一书两证”300件。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目前,建设局编印了10余万字《xx建设行政许可工作手册》,将47项建设行政许可分为12类,具体把建设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规范。

同时,我局全面实施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明确了执法主体,规范了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凡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必须具有合法依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程序。今年来,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未发生一起、越权执法、越级执法和超时限执法的现象。

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使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各项重点工程建设运作规范,富有成效。近几年来,我们实施了城市绿化亮化工程、滨河北东路和北西路改造工程、建设南街拓宽改造工程、交通路拓宽改造工程、桥头街拓宽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龙凤北大街顺延工程、北川河改造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长治路与久安路续建工程、集中供热二期工程等30大项80小项为民利民建设工程,投资近30亿元,所有建设工程都坚持规范运作,发挥城司资金最佳效益,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和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

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营造了建设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建设工作实现了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xx市、区建设部门整合归并上划以来,严格办理“一书两证”,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招标制度,使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达标率60%,质量监督覆盖率、验收合格率均达100%,工程优良率达32%,公开招投标率达到100%。XX年以来,共查处违章建筑230余起,拆除违法建设110处,拆除面积XX0余平方米。与此同时,勘察设计业进一步规范专业资质管理,大力培育市场,加大施工设计图文审查和合同备案力度。房地产业加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解决“半拉子”工程,进一步规范“放心房”管理机制,提高住宅质量。市政公用事业以保证“喝洁净水、用安全气”为目标,依法开展生产安全监督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征收,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增添后劲。小城镇建设认真贯彻《规划法》和落实总体规划,陆续建成了一批规范适度、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心城镇。近几年来,建设系统未发生一起重打刑事案件和重打责任事故。

市政工程法规范文5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日常规划管理

(一)坚持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执行规划的编制、审议、报批等制度和程序,确保规划报审的规范化,经审批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规划的,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2011年至今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要求编制了“新城总体概念规划”、“新城快安、马江、长安、琅岐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了控规的全覆盖。同时我局还编制了各专项规划,如琅岐岛雨污水等专项规划、104国道北快安段修规、上岐路两侧区域修规、快安总部经济三期修规及亭江镇、镇、琅岐镇多个村的新农村规划等。

(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分局公务员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积极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基本上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分局依照市规划局颁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还根据《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在执法中不严格依法办事或者由过错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或者调整岗位。

(四)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和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和监察部、省建设厅和省监察厅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分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逐项进行了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同时,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计划地进行了自查自纠和建章立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另一方面,根据市、区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依托区政府网站,全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按照省、市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主动重点公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重大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规划许可行政审批情况,为此,我局派专人负责梳理了2011年以来核发的“一书两证”规划许可事项213项,按照“谁主管、谁”的原则,两年共计在网站公开83项,突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全覆盖。

(五)规划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零,没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统一委托区执法局执行,2011年至今分局未处罚一起。

坚持合理行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完善规划法规体系。结合《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局相继制定《市规划编制管理实施暂行规定》、《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程序》、《关于办理城乡规划公示和听证的程序规定》、《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流程图》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对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执法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二)严格执行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在原有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分局严格执行2012年颁布的《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协助市局修订2000年颁布施行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对建筑容量指标、建筑间距、退距、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停车配建标准等进行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三)细化处罚裁量标准。一是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了梳理,编制目录。经过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行政处罚的依据。通过认真梳理,为分局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定做到了有章可循,合法合规。二是细化处罚标准,出台具体规范。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市城乡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在该《标准》中,按照违法建设性质情节轻重,把处罚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对如何套用这五个档次在《标准》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制定科学、合法、可操作的处罚标准,分局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进行了大力压缩,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四)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2011年以来分局进一步加强专业性与群众性相结合的监督队伍建设,对各项审批程序及执法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以自查、互查、抽查为主要形式的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当年行政处罚案件,对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集体评审,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发生保证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作为公开的重点,不断充实公开内容,深化公开层次,扩大公开范围,主动接受监督。2011-2012年,我局向区政府网站及市局规划网站报送公开信息57条,公布新闻信息21条,公开“一书两证”业务办理情况24期共计226项。

严格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管理的公正性

(一)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分局在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和单位公告栏内公开了规划职责权限、办事条件、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期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等,使建设单位能全面了解规划审批的相关事项,同时能够监督规划审批情况。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执行“一书两证”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违规审批。

(二)积极推进阳光规划。公开透明行政权力行使过程,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基础。分局把规划编制、审批、变更修改等环节进行公示公开,使规划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一是规划成果公开,分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相关图纸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对外公开;二是所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都在施工现场将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公示,直到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建设单位要求修改总平面图或者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都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规范处罚程序。分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在《程序》中规定了立案、调查和收集证据、报批、文书送达、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做法。同时也规定了要依法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可以要求听证。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要依法组织听证。我们规定了对行政处罚的依据、权限、要求和行政处罚的成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我们对重大疑难的处罚项目要求必须提交局业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予以存档。

高效便民,积极服务项目建设

(一)热情服务,严格执行网上审批制度。2011-2012年分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在区政务网上审批运行,建设单位可在互联网上直接登陆报件,每个审批环节都有明确的办理时限,使得各审批处室人员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显著提高。分局还指定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和协调网上审批的时限及运转。实行网上规划审批和网上行政处罚系统,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全面公开化,改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转变,实现全过程监督,及时进行预警纠错,提高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011-2012年,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业务共计236项,其中2011年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业务153项,2012年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业务83项。期间还办理总平面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及管线综合审批等业务(具体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二)落实“急办件”制度。对省市区重点项目,按照特事特办原则采取跟踪、督办、反馈等措施,确保审批项目的落实。专门设立了行政效能督查员负责重点项目的督查。同时,分局还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帮助建设单位解决困难,促进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认真办理件、人大、政提案。我局把办理件、人大、政协提案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办理过程中,做到领导重视、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力求实效。2011-2012年我局共办理、接收诉求件301件,及时答复和处理群众咨询、举报,获得了大部分诉求人的好评,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稳定;共承办市、区人大、政协提案37件,从已办结提案的反馈情况看,提案委员对我局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给予充分肯定,满意度达100%。

市政工程法规范文6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国务院部署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期间的重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和建筑市场秩序的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有了一定好转。但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建筑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又有抬头,情况十分严重。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别业主和建设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办理任何施工手续,私自开工建设,导致安全质量事故频频发生。二是房地产开发单位钻国家和政府的政策空子,逃避国家税费和规费。三是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到位、条件不具备、随意压价、强迫施工企业垫资、拖欠工程款、不履行合同的现象较为严重,给工程带来安全和质量隐患,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招投标交易活动中,业主与施工企业相互勾结,帮标、串标和规避招标问题时有发生。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无证越级承接工程的问题屡禁不止。五是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定建设程序,造成工程迟迟不能竣工。有的开发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就安排上房,由于质量问题和产权手续不全引起的上访不断。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不仅危害工程质量和造成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巨大威胁,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各地、各部门务必要清醒认识到建筑市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大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气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整治。

二、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今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整顿与规范并举”的原则,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城乡规划建设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和目标考核制;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过程中的新问题,努力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不断探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向依法行政、长效管理转移的工作机制,营造我市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具体要达到以下目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显著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工作得到有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监理水平继续提高,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和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得到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偷工减料、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重点:

1.主体上,要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单位作为今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

2.从市场行为上,要把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规避招标作为重点,包括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问题。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二)主要内容:

1.检查业主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主要是立项审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工程实施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是否相符。

2.检查工程招投标情况。主要是有无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相互串标等情况。

3.检查工程承包情况。重点是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等情况。

4.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主要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无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体系是否健全。

5.检查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情况。主要是有关部门执行规章、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进行追究和实施处罚等。

(三)整治范围:

全市*年1月1日后竣工和目前在建的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个私企业投资项目、城乡结合部及开发区项目,以及群众举报的项目和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为重点检查项目。其它项目进行一般性检查。

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采取各区自查和市巡查相结合的办法,用三个月时间开展全市建筑市场集中整治活动(4月1日~6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检阶段。4月15日前由各区政府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并将摸底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二阶段:检查实施阶段(4月15日~5月30日)。市政府从建设、监察、计委、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分组赴各区对各个工程现场进行检查。通过听汇报、检查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检查参建单位资质和管理技术人员的资格,检验工程实体、建材质量及现场安全措施。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问题。

第三阶段:总结处理阶段(6月1日~6月30日)。梳理问题,完善规章制度,依法提出处理方案,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检查组要在6月底前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上报市政府。通过集中整治活动,使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特别是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状况得到明显好转;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违法现象得到有力纠正,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得到坚决遏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得到整治;业主法律意识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五、健全机制,长效管理

一是摸清底数,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集中检查活动为基础,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底册,并以此为依据,对市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从6月1日起,各级计委、土地、规划、建设部门要把建设工程项目的办理情况及时相互通报,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巡查制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违规违法现象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程度。要实现五个转变:一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由以整顿为主向以规范为主转变,重点在完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措施上下功夫,积极开展建筑市场的治本之策研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二是行政执法由普遍执法检查向重大案件查处转变,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加大监督力度;三是工作方式由一般部署向目标责任制转变,重点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和行政效能考核;四是建筑市场整顿由普遍整顿向薄弱环节、重要整顿环节转变,重点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贯彻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五是建筑市场监管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重点是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动态监管和培育企业信用。

三是完善管理措施。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建筑市场长效管理的办法,制订相关政策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引导建筑市场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道路。从6月1日起,各县(市)、贾汪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进入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事关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抓出成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整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调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办公,负责日常调度和检查督促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整治工作健康发展。各部门要在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将信息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以利于形成整体、完善的监督管理网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要继续加强《建筑法》、《规划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三法四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都能够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对于外商和民营企业的法人要主动进行建设程序、质量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内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规定要求,自觉做到依法行政、按法办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乱必须重典”。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该停业整顿的要责令停业整顿;该降低资质等级的要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要吊销资质证书;该罚款的要罚款而且要重罚。特别是对在自查中隐匿不报的,必须从严从重处罚,决不能避重就轻,姑息手软。要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与惩治腐败相结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和规章,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行政责任,严厉查处、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对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查清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规范行政行为,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监察、计划、规划、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强化工作责任,公开办事程序,完善管理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工作职责。

市政工程法规范文7

【关键词】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

前言

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水,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并且给排水工程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当前为了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水量和水压,我国已经设置相关部门对城市的给排水工程做统一规划。但是,由于城市市政给排水是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复杂工程,只是简单的规划和部署远远不能够做好城市的给排水工作,城市给排水建设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正视在过去城市发展中给排水规划和建设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找到规划思路,并付诸实际行动,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市政给排水的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市政给排水面临的问题

1.城市给排水技术水平问题

在进行城市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施工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专业素质及业务水平有限导致在施工中不能够按照预期的工程质量进行建设,这给后期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带来相当大的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在于: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的给排水工程的数量激增,在城市给排水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质量和数量均有不足。由于市政建设对于给排水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大,在招聘过程中往往忽视对施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一味地填充人数,导致施工质量不高。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大部分人员不能够真正掌握设计的宗旨和城市发展的规划,使得在建设初期就出现了许多错误意识,而给后续的市政建设带来隐患。

2.城市市政给排水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市政给排水工程建设过程中,每一项施工程序都有着明确的操作规范。由于一些施工人员缺乏一些必要的素质和意识,导致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纰漏,忽视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从而引起施工安全隐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管理人员监管不到位。一些施工工地管理人员不会出现在施工现场,不会对安全问题和技术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因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由于缺乏经验、知识和技术会造成不规范、错误的操作,且无人纠正。(2)监管机构不到位。在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够发挥其监督作用,没有切实有效的方法对施工单位进行科学监督,从而造成安全隐患。(3)施工时没有做到全盘规划。例如,有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铺设管道。如果缺少详细周密的统筹规划会导致管道铺设的深浅不合适、线路不合理等现象。而在北方城市如果不考虑天气的影响,往往会造成管道冻裂现象,使整个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3.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不是单独进行的。作为市政工程的一部分,在规划过程中,势必会与其他专业相互影响,而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排水管道一般为设置在道路下的重力流管道,其管径的确定不仅与流量有关还与坡度有关。在城市规划中如果没有详细的道路标高,很难准确地计算管道坡高,这都需要与城市规划进行协调。

二、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思路

1.提高给排水技术水平

在城市市政给排水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施工图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之前要做好整个工程的设计和资金投入审核工作。要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在引进人才时必须严把质量关,同时定期设置专业的技术培训班,培训一些施工人员。同时,注重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例如,城市给排水管道施工时多采用开槽的方法来铺设预制成品管,这是当前国内外应用最为普遍的地下管道工程施工方法。施工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这种方法,提高施工的技术水平。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

在市政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单位需要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切实分析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同时,施工单位要不断地完善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对给排水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和效率。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时刻注意工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力争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3.加强沟通,协调城市的各个规划

为了充分协调城市给排水规划与城市其他的规划,就必须要加强不同规划方案之间的沟通。因此,首先就需要采用系统分析法对整个城市的各项工程进行科学的规划。所谓系统分析法就是针对系统的各个要素和系统外部条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在分别研究和解释各个系统元素的基础上,找到各个系统元素之间的关系及影响方式,优化和协调各元素之间的关系,使整体系统达到最优状态。市政工程就是这样一个要采用系统分析法进行科学规划的系统,而城市市政给排水和其他市政工程则是不同元素。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只有利用系统分析法协调给排水工程和其他市政工程之间的关系,才能使整个城市的规划建设达到最优状态。同时,还需要以变化的眼光看待整个工程的规划,而不能只是把眼光滞留在当前。要及时根据系统的发展模式,来适时适度调整规划方法和规划理念,从而不断地完善城市这一系统工程,为城市的发展增添动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是一项涉及到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其规划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和与时俱进的特点。在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过程中,面临施工技术水平、施工安全以及城市规划协调等方面的问题,文章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总之,只有首先具备了长远规划的理念,才能从该角度出发与时俱进地考虑问题,并且及时地调整规划方法,协调好城市各个规划,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才能够真正促进城市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彭东安.小城镇的给排水规划[J].城市规划,1983(06).

[2]周影烈.基于“反规划”理论的排水规划研究[J].山西建筑,2016(02).

市政工程法规范文8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党的十七大提出用科学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国各行各业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城市的基本建设形式也相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不仅仅是要提高城市人口的生活水平,还要提高城市基础建设和公用设施的水平。 市政工程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产品是为公众使用;二是市政工程主要服务于城市区域,由于受到环境、场地、交通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市政工程的工期一般不会太长,属于短、平、快的建设性质。 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政府行为,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的财税收入。实质上,市政基础设施是纳税人心血和汗水的结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又要承受献礼、形象政绩的考验。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一大批重大工程项目也陆续投入建设,大型工程、特殊工程数量显著增加,工程结构造型、结构体系日益复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也将大量投入使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在当前形式下,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探索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和措施,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是摆在市政监督系统面前的首要任务。

1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

提高市政质量,首先要理顺、规范建设市场,执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规定。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设施、材料进入市政工程建设市场。严格市政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从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制度,切实把好项目施工许可审查关,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机制,依法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确保市政建设健康发展。

2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设计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以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关口。勘察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部分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片面强调经济效益以致损害公众利益。而部分设计单位因屈于市场压力,迎合企业需要,致使设计质量问题频频出现,给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低劣设计的工程由于其先天不足,施工再努力,工程建成后仍会留有隐患和缺陷。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配齐市政工程专业人员,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3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

目前,市政工程建设中质量行为的不规范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①部分工程存在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滞后,存在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方面的违规行为。②部分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原设计作了重大修改和变动时,没有按规定去重新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手续。③个别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甚至取消节能设计。④个别工程的建筑位置在建设前发生改变,但建设单位未组织补充勘察。另有相当一部分市政工程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没有办理好相关的法定手续,使得工程无法竣工验收。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不强,跳过施工图审查这一法定程序。

在工程施工方面,主要问题表现在:①部分施工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②工程资料管理违反程序要求,质量保证资料不完备。③混凝土结构方面,一些传统质量问题仍较多存在。④部分钢筋分项不满足规范要求。⑤部分砌体分项不满足规范要求。⑥地基基础方面,基坑支护或护壁措施存在安全隐患,防水附加层做法不正确是发现的主要问题。还有个别的企业不按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偷工减料,埋下质量隐患。

还有一些市政工程的监理单位,责任意识淡薄,旁站、巡视、平行检测制度不落实,使得施工现场的质量处于失控状态。其主要表现在:①部分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上岗资格,专业配备不完整。突出表现是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的监理人员上岗率低,一部分监理工程师没有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②很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没有针对性,突出表现是照搬监理规范的内容,而不是针对具体工程,可操作性差,不能有效对施工质量进行过程控制。③部分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部分监理单位对进场原材料控制不严,缺少明确意见,证明监理结论的附件材料不足。④旁站监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旁站记录或监理日志过于简单,不能反映监理人员的实际工作。一些有严重问题的工程,在旁站记录或监理日记里有所反映,但没有正式的通知单。因此,加大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4强化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政府监督工作职责

市政工程涉及的范围广,施工干扰大,影响因素多,专业技术性强,技术要求高。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为监督机构提供了全面深入的指导,是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

在目前的监督工作中,加强对施工进度的跟踪,随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对施工关键部位进行监督抽查,确保关键部位施工质量。同时,还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单位违法行为的抽查,对承建的工程,采取日常抽查、定点抽查、监督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监管效能。表扬一批参建各方质量意识强、整体质量好的工程。对于发现的劣质工程,召开现场会,并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参加,对被检查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曝光,起到警示作用。

市政工程法规范文9

【关键词】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监督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城市中的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数量的持续增长、质量的持续提高、投资的持续增加、技术的持续增大,多种因素决定了当前的市政设施已经从单一的使用功能逐渐转变为集城市形象、城市品味、基础功能为一体的多层次新型公共投入。在功能增多的同时,市政工程的质量问题随之成为市政部门与普通市民共同关注的焦点。市政工程是关系到全体市民生命安全和生活幸福的重要城市投入,市政工程的质量的高低关系到该工程能否正常投入使用,能否充分发展其作用。因此,制定并完善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管体制,强化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现阶段我国市政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市政工程中存在的质量监管问题

1、缺少相对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我国一向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执政理念。但在有些领域,因为涉及时间短、了解不够充分、出现问题较轻微、以及相关负责人的不够重视等因素,造成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的行业甚至连基本的条例都没有。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依法制定一套可行性高、执行力强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工程质量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虽然随着市政工程建设的发展,近些年相继出现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经验不足、地方差异较大等原因,相关条款中仍存在着不少漏洞甚至空白区域,尤其是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有很多问题是现有的法律无法依据的,这势必影响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相应的质量监管工作。因此,健全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是解决当前市政工程质量监管问题的根本措施。

2、市政工程的工作性质造成了其质量及监管难以保证

市政工程囊括了众多领域,涉及到电力、排水、建筑、热力、油气、电缆、桥梁、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多个学科,工作繁琐、技术复杂、多工种多专业交叉等特点造成了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难度加大,工程质量难以完全保证。同时,一些城市由于极个别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查开绿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接影响到了工程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度。

3、工程质量监管的硬件设备有待完备

由于市政工程涉及领域多,应用专业广,因此要求监管部门要备有完整充足的测评设备。硬件设备的先进性和准确性是监测工程质量的直接手段,只有具备了各领域各项目的专业设备,才能保证在市政工程结束后能够准确地测试工程完成的质量,保证市政设施完整有较地发挥其作用,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素质不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市政工程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相应的市政工程监管部门和人员素质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却远远达不到工程质量监管所要求的水平。一些监管部门管理还不很科学、制度存在一些欠缺,不能很好行使监管职能。同时,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很高,个人素质不很高也是影响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因素。

5、质量意识薄弱

部分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也是影响市政工程质量的因素之一。由于市政工程建设的工程量较大,涉及领域较多,因此给质量监管工作及随之产生的监管考核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也正是因为如此,滋生了质量监管人员得过且过的心理。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市政工程的质量,同时也为工程质量监管带来恶劣的影响。

三、解决质量监管问题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应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市政工程监管体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软件和硬件的数量和质量、强化专业质监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管意识,从各个方面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提高质量监管效率。

1、切实依托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并将之成熟完善

法制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至高无尚的,其具备的规范效力和制约效力是每个领域都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因此,依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市政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保障工程质量及其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各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科学合理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条例,采取分段测评法,将工程质量分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等及个明确的档次,针对每个档次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在这种激励和竞争的影响下,辅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使质量监管人员在行驶执法职能工程中不但有法可依,更能够量体裁衣,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方便了执法人员的监管工作,更保证了市政工程的质量。

2、适度增加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的硬件投入和软件升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也在不断地革新,市政工程引起广泛的涉及范围决定了它的工作变化和工作成果有着瞬息万变的特点。只有装备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才能跟得上市政工程的更新脚步,避免因技术设备落后而使质量监管工作无法得到准确的结果。

3、加强质量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牢固树立工程安全意识

①严把监管人员从业资格。相关人员必须得到专业机构的认可方能上岗,时同用人单位还应定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技术交流和知识升级,对员工进行充电,使质量监管人员能够充分应对不断变化的新型产品,适应新的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