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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知识集锦9篇

时间:2023-06-28 17:06:49

老年人法律知识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1

年少时,由于生活在农村,我耳闻目睹过许多乡亲由于不懂法,本来很小的一点矛盾,要是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很容易,可往往由于不懂法、法律知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而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造成的后果使自己遗憾终生。从那时起,我就有一个梦想,长大了一定要当一名法律知识的传播者。后来我参军来到了部队,通过日常不断的学习我对法律常识有了一些了解。特别是在毕业后带兵的过程中,记得有一次,一名刚入伍不久的战士家里与邻居因在基地发生纠纷从而引发打架,向我咨询,当时我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从哪时起我才逐渐开始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带兵人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为了更好的为战士们服务,我加强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常常熬更守夜学习常用《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再后来我转业到地方,被组织上分配到基层司法所工作,由于有部队学法用法的实践经验,使我很快适应了现在的工作岗位,3年的基层实践,使我更进一步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性,我从一个 “门外汉” 逐渐成长为本单位的一名法律咨询员了。从事法律工作的3年中,我通过学习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所在辖区内的老百姓解决了更多法律上的困惑,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我感到了学法用法给我带来的乐趣。

记得那是2007年3月的一天,一辆由成都开往西安的长途汽车途经我工作的乡镇时由于天黑路滑司机处理不当,致使客车翻下10米多高的悬崖,当场造成25名乘客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由于车辆的营运资格属挂靠性质,为善后的赔偿事宜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记得事故发生后上百名伤亡家属从四面八方蜂拥而致,极度悲伤的死者家属还曾一度将316国道堵塞,我还清晰的记得当时有几名带头闹事家属说:“问题如果今天得不到解决,就坚决不让开……” ,镇上派出全体干部现场工作,一面向伤亡家属印发并宣传《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另一方面劝说其家属克制悲伤情绪,告知其封堵国道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我们的耐心引导下,家属顺利疏散,使国道得以畅通。最终在各级部门的共同协调下,这起特大交通事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通过这起事故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学法用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平时掌握的交通法规及继承法等法律知识使我在参与处理这起事故时镇定从容、使我敢于面对强悍无理、敢于面对气势汹汹,但同时也使我赢得了当事人信任与尊重,使我充满了自信。

基层的社会实践是丰富多彩的,同样基层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也是层出不穷的,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我们只有把法律知识交给他们,让当事人自己用法律来评判,得出结论,这远远比我们把现成的结果告诉他们更具有说服力。而交给老百姓什么样的法律理论、怎样通俗解读这个理论、老百姓怎么用这个理论衡量自己就是我们学法用法者的能力,而这一能力的大小,则恰恰取决于我们日常对法律知识积累的多少、对国家政策把握的多少。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学法用法,才能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2

如今在沛县的300多个行政村,像王思亮这样通过在农家书屋学到的法律知识,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服务的农民还有400多位。他们大多数都被县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联络员,并被当地农民称为“土律师”。据沛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负责人宋德忠介绍,“土律师”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更大程度上是指在农村普及法律法规知识的“法律明白人”。只是,和其他“土律师”不同,目前已被张庄镇司法所聘为调解员的王思亮虽是农民出身,却是一位持证的“土”律师。

缘起28年前的一场打工纠纷

1984年,考虑到父母供养5个孩子压力较大,排行老二的王思亮念完高中便“卷着铺盖”,和其他13人跟着同村一个叫汪来平的人到了河南商丘一个建筑队打工。开工前,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一天工钱是40块钱。

没想到,一伙人热火朝天地忙活了4个月后,商丘的老板耍赖不给发工资,无奈之中,王思亮回了老家。随后,不想“被人骗而白打几个月工”的王思亮向村镇干部求助,还不断找律师咨询怎样“告状把钱要回来”。为此,王思亮没少打扰张庄镇司法所如今已退休的老所长韩大通。在韩大通的解释下,王思亮才明白,必须到商丘当地才可以打这场官司,而且自己当时没有签就业协议很难赢官司。最后,这次纠纷以商丘老板给了大家2000多块钱来回路费而告终。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让王思亮反思了好几天,他意识到:“必须通过学习法律来改变自己的命运,不懂法永远斗不过那些坑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人。”

彼时,王楼村鲜有法律书籍,村里几乎找不到一个系统地学过法律知识的人。虽然动了学法律的心思,王思亮却没有途径实现这一心愿,但是晚上看电视读报时他还是有意识地开始关注起一些涉农案例了。1998年的一天,王思亮在徐州办事,顺道买了几本法律书籍,没想到越看越有兴致,经常是捧着书熬到后半夜。阅读时,他还在不懂的地方划条横线,隔一段时间就去沛县一家律师事务所找认识的梅律师解惑。“我就专门拜梅律师为师傅了。”

2006年后,随着江苏农家书香工程(同“农家书屋”)的推广,王楼村建起了农家书屋,王思亮随之成为书屋中“政法书籍”的常客。在农家书屋,王思亮经常翻阅《刑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书籍,学习过程中,王思亮还慢慢找到了窍门,“那就是多阅读案例分析。”王思亮笑着说:“案例分析通俗易懂,读起来也比较有意思。”

晚饭后,村民们聚在一起聊天,王思亮常把自己读到的案例讲给大家听,顺带着给大家讲一些法律常识。起初,因为“自己初学,怕讲错”,王思亮也不好意思讲太多,但乡亲们总是让他多讲,王思亮感受到大家对法律知识的一种渴求,所以也就义不容辞地担当起村里的“法律顾问”。常有村民来家里请他解决一些小纠纷,“最多时一天来了三四人,10多里地外的崔寨村也有人来求助。”

当王律师遇上“大老知”

在沛县,几乎每个村都能找出一两个“大老知”(指熟悉农村人情世故、威望较高、热心公益的村民),负责调解村民的小纠纷。“大老知”常被大家“喊到田间地头处理鸡毛蒜皮的吵闹”。虽然诸多“大老知”文化水平不高,但在耳濡目染以及祖辈的言传身教中,他们掌握了大量为人处事的“技巧”,在调节村民矛盾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农村“大老知”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往往只凭经验做一些个人主观上认为正确、实际上错误的决定,也就是“合情不合法”的处理方式。精读法律书籍后,王思亮时不时地就给村里的“大老知”普法。

某年,张庄镇桥口村村民吴志兴(音)的儿子结婚,婚礼当天,有个来宾小丁喝醉了耍酒疯。为了不影响儿子的婚礼,老吴想送小丁早点回家休息。没想到,“逐客令”惹恼了小丁,醉酒的小丁一拳将老吴打得鼻子出血了。很快,大家请来了村里60多岁的“大老知”老崔。老崔处理纠纷时,认为小丁应该赔礼道歉,并担负200多块钱的医药费。但小丁不愿意,且不承认自己打人。

“大老知”老崔急了,便给老吴出了一个“馊主意”:上丁家揍人。所幸,老吴也只是带了几个人,到丁家闹了闹,并没有真正打人。一心想要回医药费的老吴,接着找到了王思亮。搞清来龙去脉之后,王思亮先找到老崔说理:“调解纠纷只能把矛盾缩小,给他们做工作,解决问题,怎么能扩大矛盾呢?”老崔反驳说:“小丁做错事不认账,就得教训他!”后来王思亮前后找了小丁两次,反复做工作,最终让小丁痛快地掏出了200块钱医药费。

在为村民调解纠纷的过程中,王思亮也没少受委屈。有一回,崔寨村发生了一桩打架纠纷,村里的老孟在同村的包工头老崔的团队中干活时,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骨折了。事后,老孟向老崔索要赔偿,老崔只同意偿付6000元医药费,老孟觉得少,于是找到了王思亮。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3

有人担心,中华老字号将被国外抢注殆尽。这并非耸人听闻,“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凤凰”在印尼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英国被抢注⋯⋯

像王致和这样“将维权进行到底”的企业只是少数,多数老字号在得知商标被抢注后,选择了沉默,更多的老字号对自己权益的受损还一无所知。国人苦心经营了几百年的老字号品牌,其价值正在无知无觉中流失。

“王致和”案始末

2006年7月,王致和集团拟在海外30多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时,发现“王致和”商标在德国已被一家名为“欧凯”的公司抢注,而且其申请的商标与王致和集团出口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一模一样。欧凯公司是柏林一家主营中国商品的超市,2005年11月21日向德国商标专利局申请注册“王致和”商标,注册前并没有与王致和集团进行任何沟通。

“决不能让民族品牌落入他人之手!”在咨询了有关知识产权律师之后,王致和集团领导层决定诉诸法律。他们向欧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欧凯公司无条件归还“王致和”商标,同时通知货运商,停止向欧凯公司供货。欧凯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先是回避,后又通过货运商进行试探,试图用“王致和”商标换取一定的利益。王致和集团未予理会。

当地时间2007年1月25日,王致和集团向慕尼黑地方法院递交了书。王致和集团的律师团队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欧凯公司不仅抢注了“王致和”的商标,还抢注了“老干妈”、“洽洽”、“今麦郎”、“白家”等其他国内知名品牌的商标。据悉,白象集团也计划向德国法院提讼。

11月14日,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宣判:禁止欧凯公司在德国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依法撤销欧凯公司抢注的“王致和”商标。宣判时,欧凯公司及其律师均未露面。2008年2月25日,欧凯公司上诉,法院提出调解,但双方均未让步。

二审之前,王致和集团在其官方网站表示,对二审胜诉有“必胜的信心”。经过一年多的胶着,终审结果如其所愿,王致和集团胜诉。

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位

上世纪90年代,王致和集团就因打响了“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而名声大振。此次再战海外知识产权战场,更扩大了王致和集团在德国甚至全球的知名度。 据王家槐总经理透漏,此次海外诉讼的费用完全在企业可以承担的范围内,因为中方律师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所以支付给德方的律师费仅为1万欧元。“这次诉讼的回报却是不可计量的。”王家槐说,“由于‘王致和’在德国的市场本来就不大,所以2年多的诉讼对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另外,国家加大了对老字号的保护力度,这也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但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告诉记者,王致和集团的胜诉不具有可复制性,与发达国家相比,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非常缺乏。“日本以知识产权立国,组建了‘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由首相亲自主持。”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一般都有一套完整的商标规划及管理制度,一个商标至少在投入市场五年前就已经做好了部署和保护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冯晓青教授告诉记者,“王致和”案的意义在于,提醒了国内老字号企业要有超前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也就是‘兵马未到,粮草先行’,否则,发现商标被抢注之后再维权,就会处于被动。”对于大多数实力还不雄厚的老字号来说,去海外注册不是当下最迫切的需要,但当它们成长起来,想走出国门的时候,商标可能早已被别人注册了。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4

实践教学中的误区

(一)法治教育是可有可无的

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掌握了专业技能,走到哪里都是人才,可以行遍天下,而将法律素质置于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在药家鑫一审开庭后判决前,笔者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时对班上的学生做了一个调查,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你认为药家鑫到底该不该判死刑,如果认为不应该,请说明理由。全班有38人,有15人认为不应该判处死刑,其理由各不相同。但其中的一个理由竟然是:药家鑫钢琴水平那么高,杀了他太可惜了。笔者接着再问:你觉得该怎么处理?该学生的回答:判他两年,出来后让他做钢琴老师。我们从这里可以得出一个危险信号,那就是很多学生将专业知识等同于做人的全部,认为只要学习好、专业素质好,就肯定是个对社会有用的好人。至于思想道德、政治法律素养都是软件、可有可无的东西。《法制日报》记者曾提问药家鑫:“你们有德育课吗?”药家鑫答:“有。但我考虑更多的是专业上的事和以后生活的事。”[3]这种思想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有大片的生存土壤,而且整个社会对我们大学生的评价体系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二)将大学生法治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的传授

社会需要的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法治教育作为德育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4],而不仅仅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介绍及法律常识的传授。如果法律素质教育仅局限于简单法律知识的传授,那么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就等同于社会的普法活动,这是不合理的。在实践教学中,任课教师迫于课时短及认识问题,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仅限于对法律常识的灌输,而忽略了法对于我们的意义、为什么要守法、法的价值以及法律的信仰等方面的教育。传统上崇尚“人治”的国家,法都不示之于众,为官者认为这样的“法”才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才能统治好老百姓。到了近代,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出现,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懂不懂法律,有没有法律素养就在于他懂得多少的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突飞猛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于1999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对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仍然有很多教师,包括教育管理者并没有转变思想,把课堂上简单的法规介绍作为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唯一途径,而不是将法律当做一种价值存在进行宣扬。

(三)忽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

在高等院校,法治教育的主渠道就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开设与教学,具体落脚点就是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但在实践教学中,我们的任课教师并没有将法律基础的教学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这从该门课的课时分配中就能看出。法律基础原先作为一门独立课程时,分配了51个课时。后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学时数还是51,课时压缩了一半以上。而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共八章内容,只有最后两章涉及到法律。于是,很多高校将法治教育内容限定在10个课时左右,又因为该部分内容安排在教材最后,所以我们的法治教育往往是虎头蛇尾地结束。这与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培养

(一)整合资源,构建综合教育模式

鉴于我国高校现有的教育体制和课程安排,“两课”已占用学生在校课堂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想重新构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课程体系已不可能。唯有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我们的师资和教学方式,建立课内课外、校内校外、家庭社会、现实和网络相结合的立体综合教育模式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课堂上,教师应着重将法律基本理论传授给学生。每次课前,教师应该将本次上课内容告知学生,并让其做好课前准备。学生在课外可以通过阅览室、图书馆、网吧等获得老师要求准备的预备知识。这些准备活动既让学生了解了相关的具体法律规范,获得了法律知识,也节省了课时,让老师在有限的时间里讲授更多的内容。此外,教师除使用传统教学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庭审式、社会热点案例点评、学生提问教师解答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任课教师要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问题,对“法不责众”、“农村人难缠”、“撞伤不如撞死”、“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等让学生迷惑的社会不良现象,老师要加以正确的解释、引导、疏通。除了常规课堂教育外,我们还要建立长期的校内教育机制,如聘请法学专家、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进学校、进课堂,开展法律讲座等,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可以建立学生法制社团、法律咨询援助机构,通过学生的法律实践培养学生的法律精神;也可采用黑板报、校内广播等手段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此外,我们还要让学生走出去,参与社会法制生活,如到法院庭审现场旁听、参观法制成果展览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育大学生的法律精神。法制教育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学校教育,还要有社会和家庭的参与,否则再好的教育成果,也会在家庭和社会中淹没。社会和家庭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家长应该为子女的榜样,严格要求孩子。社会也应该创造一个严格执法、守法的好环境,“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等社会不良现象成为历史,让守法者得利,违法者受损失,为大学校园内的法律素质教育提供正面的促进作用。法制教育应该渗透到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教师应向学生推荐一些知名的普法网站,鼓励学生关注社会法律热点,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学校的网站应设立独立的法律教育学习平台,鼓励学生与老师在平台上进行无障碍沟通和交流,将网络作为课堂教育的延伸。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5

《婚姻法》有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

(一)缺乏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实现的法律救助措施如前所述,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条、第30条都明文规定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老年人婚姻涉的法律救助措施,致使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没有法律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父母婚姻问题的案件层出不穷,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子女认为年老的父或母再婚有损他们的声誉,有的则是担心父或母再婚后自己的财产权益会受到损害,于是当父或母再婚时,有的子女采取辱骂和威胁的手段阻挠、干涉、歧视老年人再婚的行为,最终很多单身老年人不能如愿成为眷属,或者以失去亲情为代价而再婚,从而给渴求再婚或已婚的老年人带来极大的精神折磨和压力,有的老人甚至以死解脱。因此,现行婚姻法除了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还应明确规定权利实现的法律保护措施,从法律上保证婚姻自由权的实现。(二)受赡养权的内涵狭窄,没有规定精神赡养精神赡养是指在现代经济生活发展,物质赡养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基础上,对老年人生活中心理、尊严和情感等精神需求的关注,现代长寿理论明确指出:在对人的一切不利影响中,最使人短命的就是不良的情绪和恶劣的心境。[3]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hierarchyofneeds),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该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作为一个正常的自然人除了基本的生理需求外,还需要更高层次的需求,作为老年人而言最重要的需求理应是情感和归属的要求、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而从我国婚姻法第21条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的内容来看,老年人受赡养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仅仅局限于低层次的生理需求的赡养,对于精神赡养的规定处于立法空白,这样的规定不利于老年人安享晚年,也使老年人有关精神赡养层面的诉求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婚姻法》有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完善

(一)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措施1、明文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实现的法律救助措施。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老年人在自己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0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但是我们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实现的救助措施。在现行婚姻法律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及离婚、再婚后仍然享有子女赡养的前提下,建议明文规定:“暴力(包括热暴力和冷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受害方有权提出请求,受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的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于严重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且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剥夺其继承受害人财产的权利”。2、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宣传。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老年人婚姻自由遭遇尴尬的原因。老年人的子女或者近亲属由于不懂法,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或出于财产的自我保护而强烈地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因此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地进行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宣传有着重要的作用。老年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普法宣传单、定期举办法律常识讲座、或者将法律知识融入社区文化活动中,使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人心、使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用法,从而使老年人再婚权利能够切实的实现。(二)明文规定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1、明文规定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精神赡养人的主体,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人身关系来具体明确赡养的资格条件,赡养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或近亲属。精神赡养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自尊的需求,自尊的需求就是要求子女给老人以人格尊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2)期待需求,就是要满足老年人期待子女事业有成、生活幸福的心理需求,儿女的平安、健康、幸福对老年父母的精神世界构成巨大的安慰。(3)亲情需求,就是要求子女对老年父母以情感慰藉、满足老年人对亲情、天伦之乐的情感需求,即苦闷时的慰藉、孤独时的交流、精神上的寄托。2、明确精神赡养的义务履行方式(1)明文规定子女有定期探视父母的义务。我们现行婚姻法第38条明文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龙正凤 单位:凯里学院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6

记者了解到,近5年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师生们无偿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截至目前,已免费为群众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近5000次,出庭各种案件100余件。日前,记者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进行了采访。

用法律帮困难群众讨公道

张先生患有糖尿病,2007年2月,他从西安市来北京市一家医院看病,在花了9000元买药服用了几个月后,发现药的疗效没有宣传的那样好。经过向药监部门核实,张先生了解到,该药没有批准文号,属于假药。此后,药监部门对医院进行了处罚,但对于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医院不予理睬。为此,张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然而,面对繁杂的诉讼程序,腿脚不便、听力不好的张先生有些不知所措。

在别人的介绍下,张先生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请求帮助。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学生免费给他了案子。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复审,两年多的时间里,给张先生案件的学生换了一拨又一拨。然而,该法律诊所始终坚持免费为其案子。

记者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了解到,成立近5年来,该法律诊所已经免费为困难群众了100余件诉讼,各种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近5000次。据介绍,来法律诊所求助的人大多是诉讼维权遇到困难的群众,他们或者因为经济条件较差,请不起律师;或者是因为打官司已经家徒四壁,但是案件仍然没有满意的结果;还有的当事人是残疾人或孤寡老人,行动不方便。

法律诊所提供的是解答咨询、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多年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们成为了这里的志愿者。在学生们的眼中,法律诊所的“生意”非常好,每个学期,在诊所做志愿者的学生都能接待几十位法律求助者。“我们每天都能接到咨询电话,此外,还经常接待前来求助的人。”法律诊所的学生李文奇说,“在这些咨询电话或者现场求助的法律问题中,以民事、行政纠纷居多,也有一些刑事案件。”

法律教育与法律服务双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超向记者介绍说,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起源于美国,其宗旨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技能和培养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达到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目标。

2004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开办了法律诊所,由具有律师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老师亲自指导。一方面,由老师结合其律师经验教授律师办理诉讼业务的基本方法、诉讼技巧、诉讼文书的制作技巧、证据规则等。另一方面,法律诊所的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案件实践,如接听来电咨询,在老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建议,直接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案件等。

法律诊所每年分为春季和秋季两期,成员都是中国政法大学大三的学生。每学期,法律诊所会面向全校选拔成员,选中的学生被分为9组,每组值班半天接待来访者或者接听咨询电话,每组还有一名老师,指导学生回答咨询和调查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还与北京市司法局合作开设了北京市法律志愿者援助中心,为北京市范围内的困难人群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法律诊所的每一位学生都能在北京市司法局办理有关手续,出庭法律援助案件。另外,法律诊所还与北京市几家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作,由律师事务所为学生配备指导律师,实行实践教学中的双师督导制。

法律诊所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对学生们来说,法律诊所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实践机会。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主任许身健表示:“在法律诊所接触案件当事人,就像医学院的学生接触病人一样,比单纯看书学习效果要好得多。”

“从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成现实的工作能力,是我进入法律诊所后最强烈的感觉,实践中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更重要的是,法律诊所实现了我的律师梦。”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郭冰告诉记者,在法律诊所的半年时间里,她每天都能接到十几个法律咨询,也亲自参与了多讼,包括劳动纠纷案、消费纠纷案等。经过实践的磨练,当初不知道法院立案窗口在哪里的郭冰,在一起假药案后,熟悉了案件、法律文书写作、法庭答辩等一系列流程。在案件的过程中,郭冰还学会了冷静面对对方律师和当事人。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7

[关键词]老字号;权利冲突;缺陷分析;法律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39-03

未实行商标制度的时代,人们就是根据这些“老字号”来选购商品。市场经济时代,由于对“老字号”法律保护体制的不完善,一些中华“老字号”经常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恶意侵害,严重阻碍了“老字号”企业的健康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大约有10000家,涉及零售、餐饮、医药、食品加工、烟酒加工、照相、书店、丝绸、工艺美术和文物古玩等行业。但目前我国的1600多家中华“老字号”企业中70%经营十分困难,20%能够维持,只有10%蓬勃发展。目前我国民法典草案正处于法律草拟、专家认证阶段,其中“知识产权”被列为专门一编。是否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从立法上明确字号权的知识产权地位,意味着“老字号”能否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本文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我国“老字号”字号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的设想。

1 “老字号”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分析

“老字号”在我国商业发展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现行法律制度的缺位,如字号的法律地位模糊、确权机构不明确等使得“老字号”与其他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这不仅对“老字号”权利人造成了侵害,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把“老字号”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上对“老字号”的权利人进行保护和救济是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反映。

1.1 “老字号”与其他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从法理上看,“老字号”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是中国商业特有的称谓,应属于字号(或称商号)权的范畴。字号是商事主体表明其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是此商事主体区别于彼商事主体的标志。就“老字号”企业名称而言,老字号是核心部分,保护其企业名称实际上就是保护老字号,即保护“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权。但至今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字号权利的保护问题,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将字号权作为“在先权利”予以规制。目前只能通过有关企业名称的民事法律规定和转借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驰名商标法规等法律规定间接地保护字号权。同样,我国对中华“老字号”也未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无专门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当“老字号”与其他依法设立的法律权利相冲突时,法律的缺失会极大损害“老字号”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实践中其冲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登记“老字号”企业的商标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某些企业将以“老字号”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造成市场混淆。

(2)注册“老字号”企业名称为自己的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为“老字号”企业所生产以抢夺其市场份额。

(3)登记“老字号”企业名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就是自己心目中的“老字号”企业或者是“老字号”分支机构与授权单位。

(4)将“老字号”企业的汉字或拼音注册成企业名称,使用与“老字号”企业相同的企业名称或在名称中含有表示某老字号的关键文字,导致企业名称权与老字号专有使用权的冲突。例如,有人将老字号天津“泥人张”登记为企业名称“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注册为网站域名,并申请商标注册。

不仅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权利冲突的形式不断升级创新,侵权手段日趋多样化。如有些企业通过在境外(主要是香港)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老字号”企业名称的字样,而后在大陆地区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等等。

1.2 中华“老字号”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形成原因

1.2.1 “老字号”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使得有些企业铤而走险。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努力进取,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这部分企业将“老字号”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或者将“老字号”企业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其目的是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选择时发生思维混淆把两家企业误以为是一家或至少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1.2.2 实践中文字商标与字号的松散联系为不法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某些情况下,企业的字号和其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商标是用不同的词汇构成的。比如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商标“瑞蚨祥鸿记”的所有人,对于消费者而言,记住了“瑞蚨祥鸿记”并不意味着也记住了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一旦他人将“瑞蚨祥鸿记”登记为企业的字号,消费者在选择时就很有可能会发生混淆。因此这种商标与字号相分离的状况无形中为权利冲突的存在提供了机会与可能。

1.2.3 历史上的共同使用为权利冲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封建社会工商业发展缓慢,商标制度没有确立,商铺之间用字号来区别且无须经过登记。1964年我国确定了商标注册制度,一些企业开始将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老字号”注册为商标或登记为企业名称。由于历史上营业组织间的共同经营,形成了不同的经营主体对“老字号”的共有。如果不同的经营主体分别将同一“老字号”登记注册为商标或字号,就可能导致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例如,北京“同仁堂”与温州“叶同仁堂”同是康熙年间创立的老药铺。北京“同仁堂”于1989年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温州“叶同仁堂”是具有340年历史的“老字号”,一字之差导致了“老字号”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

1.2.4 这种冲突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运作主要依靠政府指令,企业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企业也不重视自身的字号权与商标权。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字号权人的经营活动区域和产品销售范围是由市场调节所决定的,即使一个乡镇企业,也可以成为在全国范围从事经营的全国性企业。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字号权与商标权的价值,原先被掩盖的问题也就日益凸显。

2 我国“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分析

2.1 字号的法律概念模糊、法律内容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字号的法律性质、地位、保护等问题。如《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商事名称称为“字号”;而对于其他企业法人则使用“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对工商企业的名称称为“企业名称”;甚至我国未将字号权列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以保护,这不仅与《巴黎公约》等国际惯例背道而驰,而且与理论界将字号权划归知识产权领域的普遍认识相悖。

2.2 只保护企业名称而不保护字号

我国现行字号法律制度只禁止企业名称的相同或近似,不禁止字号的相同或近似,这从本质上忽视或淡化了字号的识别价值,造成了我国法律只保护企业名称而不保护字号的事实格局。如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的是“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这个企业名称的整体,而对于其中具有高度信誉和识别功能的字号“同仁堂”并不保护。如果不对“同仁堂”进行商标注册,其他企业就可以合法地使用或注册这一字号。

2.3 缺少对驰名商号的特殊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只是提出了驰名商号的概念,并赋予其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的同行业的排他性效力,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如何保护驰名商号,缺乏对驰名商号的认定的具体操作性标准和法律责任。

2.4 对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

实践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确权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排他性的效力。与此不同的是,企业名称权的登记采取的却是分级管理的制度。根据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办理企业名称登记业务,有关企业可自行选择到哪一级机构登记其企业名称,但是该字号的排他性效力仅限于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内。这导致了在同一辖区的不同行业内、不同辖区的同一行业内、不同辖区的不同行业内,甚至在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划内或相同行业内部都可能出现一个企业的商号与另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情 形。

综上,在知识产权立法中确认“老字号”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系统的法律规范来整治“老字号”运营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课题。

3 我国“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构想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在公约成员国得到保护,同时也承担了保护国外字号的义务,因此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范畴进行保护是国际的共同发展趋势。为了完善我国字号立法的不足,保护我国的“中华老字号”,也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应当在立法上借鉴美国、德国的做法,将商标与字号纳入统一立法,扩大商标法的调整范围,规范为一部以调整商标关系为主,又包含其他商业标识关系的法律,为“老字号”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老字号”的法律地位。即确认“老字号”是驰名商号中的一部分,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的所有行业内具有排他性效力。

(2)制定“老字号”的认定标准。“老字号”企业的经营年限应在50年以上,必须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诚信经营,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3)规范“老字号”取得的法律程序。按现行法律规定字号权的取得采取登记主义,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登记管理。而对于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字号”,其字号权的取得应采用使用主义,即对于虽然没有经过登记但已经在生产和服务中使用且已有一定影响的“老字号”,应确认其字号权并予以保护。

(4)完善字号权的内容。借鉴国外立法,字号权应包括字号专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5)给予“老字号”的商标和字号特殊保护。①明确“老字号”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及字号专有权。即在全国、全省范围的所有行业内享有商标及字号专有权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②对“老字号”跨行业进行保护禁止淡化行为。即对经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及全省范围内明确禁止其他行业的企业使用与“老字号”相同或类似的字号。③对具有“老字号”称号的商标放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借助驰名商标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对“老字号”提供有效的保护。

(6)确定“老字号”的确权机关。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老字号”申请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老字号”的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行使认定中华“老字号”和省级“老字号”的权力。②法院。对事先没有经过认定,如果在纠纷发生时能证明该字号已经达到中华“老字号”或者省级“老字号”的标准的,应当允许法院在个案中给予认定,并给予特殊保护。

(7)规范“老字号”的认证程序。其认定程序分为企业申请和确认机关审核两个阶段,并规定公告期为30天,30天内其他人可以提出异议并交由确认机关调查。

(8)建立“老字号”的退出机制。“老字号”企业代表着良好的商誉,当“老字号”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如果不再符合“老字号”的认定条件,应当取消其中华“老字号”或省级“老字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众公示。

(9)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侵犯“老字号”的非法行为要求侵权者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以使其受伤害的权利恢复到圆满状态,除此之外,还要对侵权者实行经济性惩罚以令其不敢再犯。

参考文献: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8

在我读四年级第一学期的时候,我就爱上了《法制画报》,那精彩的案例写得浅显易懂,卡通式的插图生动有趣,这位“不见面的法律老师”时常教我许多法律知识,每次发到手,我都看过全面,而且我总喜欢把案例向爸爸问个不停,问到爸爸哑口无言。那时我家还没有订《广东公安报》,爸爸是个农民,只知道会给瓜果、蔬菜施肥的事,法律知识一点也不认识。有一次,我向他提出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子女犯了错,父亲打子女有罪吗?”他理直气壮地顶了我:“当然无罪!我生的,谁敢管我!”我明知道这是错的,但由于自己那时对法律知识不太懂,不知道我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敢和爸爸争辩。

学校发了一本《法制教育乡土教材》,每周品德课我都认真听老师讲日常事例,从中悟法,从中悟理,从学校组织的法律知识讲座、宣传活动中,我更加明白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意义,它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爸爸平时有空就喜欢,妈妈无事做时也常常在旁边观看,剩下无人理睬的我时时在想:“再这样下去,我们这个家迟早会……”我不敢再想下去,因为从“顾问”里我看到了许多有关而导致家离子散的例子。还好,爸妈是疼爱我的,于是,每天晚上我都借作业不会做的理由要他们帮我,陪我,还问有关《法制画报》里的许多问题,同爸爸一起争议,就这样,爸爸渐渐忘了的时间,喜欢和我“争吵”起来,我趁热打铁,说:“爸爸,我们来一个协定,家里订一份法制报,你来看,我看我的报,看谁最懂法?”击掌之后,我家订了一份《广东公安报》,爸爸也常常着了迷,可能是那些发人深省案例,又可能是那可怕的结局把爸爸吸引了……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9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司法局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参加社区法制建设和宣传,亲自宣讲教育的过程。这些工作是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过程,也是实习单位和老师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以及能力的肯定。

实习单位简介

概括:

省市司法局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省司法厅。属于行政机关。省司法厅为其直接上级部门,同时接受省市政府领导。

建制:

市司法局内部由以下科室构成

办公室、政治处、律师科、公证科、法制宣传科、法律援助办公室,预防犯罪研究办公室、司法考试办公室、基层工作指导科、财务室、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处、局长办公室等。

我在办公室工作,但每天由李老师帮我安排主要的工作,也曾在随同法制宣传科和基层工作指导办公室的同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在中国,司法局是属于行政部门,它与其他的司法部门的职能、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又同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服务机构稍有类似。要了解司法局的职能,首先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谈起。

司法部,使全国各地司法局,司法厅的上级机关。下设直属机构和直属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法制与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组织全国性的法律考试,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协助司法机关,保障司法独立、公正,以及防治司法腐败等等。和一般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显著区别。它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我所在的省市司法局的主要工作是:

⒈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实施。

⒉协助地区司法局监督和指导“两劳”人员的释放登记.安置帮教工作。

⒊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⒋监督和指导全县律师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

⒌监督和指导全县的公证工作。

⒍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⒎导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

⒏指导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⒐组织地方司法性质的考试,并予以监督。

⒑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我的工作:

在我实习的一个月时间里我主要从事了两大方向的工作,

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发送文件之类的具有文秘性质的工作。第二是亲自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具有法律救济的民事调解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中主要还是随从人员起辅助作用。

具体工作

文件整理

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那些不重要的政府文件进行电脑输入,这些对于我这个刚刚开始实习工作的学生来说还是没有难度的。

具体要求

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将文件以文本的形式输入电脑,存入局内的统一档案文件夹,由于政府的签发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和上级负责人签名以及局长签名,所以不能用电脑文件的方式下达。一般为传真形式。我使用扫描仪扫描之后形成图版文件,再以文本文件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登记。

由于政府文件不是很多,且内容较少,我的码子速度尚快,因此,这项工作几乎没有难度。当然我的内心也没有包含一种轻视的态度。首先,作为政府文件的存稿。必须在格式和字上没有丝毫的错误,必须怀着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它完成。其次,作为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必须要将它做好,给我的老师和实习单位留下好的印象。

评价:工作之后李老师给我很高的评价。对于我可以能很快地,很好的完成我的第一项工作表示了赞赏。

法制宣传

进入春节长假的前一周,有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统一下发文件,组织各地方司法局,公安局,在市区,社区开展年前法制安全教育活动,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渡过一个,祥和幸福的春节。

接到省厅的通知以后,市司法局内,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的人员开始行动了起来,由于这次行动是每年例行的,因此,人们并没有感到时间的紧迫感。

作为实习人员,由李老师的安排,我也参与到了这次行动中。随同法制宣传科的同事到,市区内的各小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法制讲座。

关于材料的准备

作为法律宣传活动,材料是必须准备的,这些需要的材料包括,去年的宣传材料,今年国家,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的新的法律法规。如,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共省委关于加强社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关于加强节假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司法部,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类似情况的文件。由于材料都是现成的,只需要我从档案室,和电脑里将这些文件一一找到,打印成册,送到相关人员的办公桌上,交由专业人员负责写出新的可行的计划。

我在李老师的要求下。一一询问了同事们,这几年的法制宣传的主要工作和细节并具体到每一个步骤。

我新的任务是做出一个类似的计划。

宣传计划:

对于我这个从来没有这方面丝毫经验的实习生说还是很有难度的,好在这里有现成的几年的计划书可以参考,以及专业人士为我解答疑问,困难就小多了计划书要点:

第一,突出三大重点,积极提升宣传效能。三大重点是,1.围绕宣传主题。2.围绕社区群众。3.围绕活动中心。

第二,以宣传法律知识为重点,努力改善人们法律素质。

第三,广泛联系媒体,通过手机短信等现代化方式,全方位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手机方式是我首先提出,以前并没有这一措施,我的方法得到了老师肯定,并给与专业人员建议,后得以采纳)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宣传网络。1.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为宣传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2.加强人力物力配备,满足宣传工作需要。3.健全宣传工作网络,建立一支信息敏锐、反应迅速的宣传队伍。

实际宣传行动

这次宣传行动,是从月日开始展开的,历时5天,发动了个下属司法所,各地公安局,派出所统一行动。我请自参加了全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