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集锦9篇

时间:2023-07-04 16:27:10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任务,按照“发挥省城优势,发展省会经济”的总要求,以建设现代商贸服务业强市为目标,以发展大商贸、大市场、大流通为方向,以增强商贸服务业竞争力为核心,大力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和经营业态,优化结构,扩大开放,完善政策,整合社会资源,培育发展大型商贸服务企业集团,完善现代商贸服务业流通体系,努力提高商贸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水平,全面提升全市商贸服务业整体素质、综合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550亿元,年均增长14%;全市流通业实现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达到25.5%以上,占GDP的比重达到11.6%以上;限额以上连锁商店商品销售总额达到1500亿元,年均增长15.5%,年营业额过50亿元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达到10家,其中过100亿元的达到2-3家;社会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5%,物流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有较大幅度增加,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社会物流量达到40%以上,基本确立起全省综合物流中心和全国区域物流中心的地位;流通业吸纳的劳动力占全市从业人员的比重由2005年的6.6%增加到7%。

二、发展重点

(一)做大做强骨干商贸服务企业。大力支持商贸服务业的大企业,通过资本运作、资源配置等方式,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引导具有服务、技术和市场等优势的商贸企业,通过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做大规模,共赢发展。重视“老字号”振兴工作,重点扶持历史悠久和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着名“老字号”商贸服务企业,在体制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融资信贷、发展环境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加快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商贸服务业企业集团。

(二)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发展龙头连锁企业,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提高连锁企业的规模化、规范化水平。鼓励连锁大企业借助品牌、管理、技术和网络等优势,大力发展特许连锁,实现企业规模的快速膨胀,形成以*为总部、跨地域发展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加快发展民生需求导向的连锁经营,积极引进连锁经营总部和采购中心,推进连锁经营向多领域、深层次发展。引导和推动连锁企业拓展市场,向社区、新建居民区延伸,向县城及农村中心乡镇延伸。鼓励支持连锁企业加强配送中心建设,强化总部统一配送功能,提高统一配送比重。逐步构建起以大型连锁企业为龙头,以采购、配送、信息为支撑,业态多样、业种广泛、辐射城乡的连锁经营网络。到2010年,限额以上连锁企业商品配送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适应经济发展对现代物流的需求,大力培育物流市场,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支撑体系建设,尽快构建起以物流园区为依托,以物流平台为支撑,以第三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形成全省综合物流中心和全国区域物流中心及重要物流节点。重点推进盖家沟、现代、郭店3大物流园区的建设和提升,整合物流资源,提高物流业的集聚辐射能力。结合物流区功能建设,加快建设交通网络、信息网络和流通网络3大物流平台。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突出抓好10家经营规模较大、发展前景好的重点物流企业。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推进机制。完善现代物流统计、物流标准化和人才培养等物流基础性建设,及时掌握和监测分析物流业的发展和运行情况,加强宏观管理,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

(四)加快改造提升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以推进商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为切入点,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商品批发市场体系。重点建设生产资料、日用生活品、农产品批发市场,抓好茶叶、果品、蔬菜、海鲜、服装、汽配、建材等重点批发市场的整合改造提升,进一步突出商品市场的专业特色,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提高集聚辐射能力,在沿经十路、铁路线、小清河、黄河“四沿”发展带上,重点加快建设15个有潜力做大的大中型商品批发交易市场。重点支持2—4家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入全国“双百”工程行列。建设完善商品检测、统一结算、网上交易、加工服务等服务体系,逐步提升各类商品市场的现代化营销水平。

(五)构建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重点构筑农产品购销、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网络。积极培育发展直接为农村商品流通配送的骨干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配送中心,提高农家店的商品配送率,形成市、县、乡3级商品配送网络。根据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把无公害农产品引进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扩大农产品超市经营。重点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引导城市连锁店、配送中心和超市向农村乡镇和重点村延伸发展“农家店”。建立长效机制,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尽快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到2010年,力争农村连锁超市覆盖到乡镇和有条件的行政村,村级店建设达到3000家。

(六)大力发展商务服务业。以会展业、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特色经济为重点,推进商务服务业向规范化、产业化发展,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会展业要围绕提高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整合会展资源,培育骨干会展企业。引导和鼓励专业市场和企业集团,以各自的产业基础和网络优势,投资组建会展经营公司。围绕电子、信息、机械、家具、食品药品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品牌特色,培育做大具有*特色的展会项目,办成可持续发展的自主品牌展会。引进实力雄厚的大型会展企业落户*。争取国内外行业权威机构、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支持,召展引会或共同举办展会。每年争取1-2场全国性的知名大型展会在*举办。进一步完善商务环境,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改善管理和服务,提高楼宇经营水平。盘活整合现有楼宇资源,推动楼宇经济上档次、上水平。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发挥各自优势,推进集购物、休闲、旅游为一体的特色街建设。开展创建商业名牌企业、商业服务名牌、商业服务明星推介评选活动,以特色创名牌,以品牌促特色。加大鲁菜品牌塑造和特色餐饮发展,实施品牌和“老字号”振兴战略,推进鲁菜创新。做好部级酒家酒店和“绿色饭店”创建等级评定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到2010年,争取国家特级酒家酒店达到50家。

(七)加快构建城市社区商业便民服务体系。围绕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推进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社区“双进”工程和社区室内生鲜副食品市场建设。

(八)加强商贸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围绕提升商业聚集功能,形成与区域性中心城市总体布局相适应的现代化都市型商业发展新格局。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新建和改、扩建的城市大型商业网点前,需征求贸易服务业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符合我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项目,尤其新建小区未规划预留便民商业设施的项目,市规划、建设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城市居住区内的商业网点用地、用房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

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开发和运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管理创新,全面提高商贸服务业信息化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抓好支持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政策落实;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研究提出简化连锁门店注册、登记、办证手续,支持连锁企业快速扩张具体实施意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文化等部门要为连锁企业经营专营、专卖商品提供政策支持;公安部门在符合交通管理规定前提下对连锁企业的车辆提供市内通行、停靠等便利;连锁企业统一配送的除食品以外的商品,其商品质量、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检查,原则上只在配送中心进行。降低商贸服务企业用电成本,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2年内实现并轨。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支持。将物流配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范围,给予重点扶持;所需进口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现代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省政府已出台的扶持流通业发展政策的同时,逐步加大对商贸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的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支持重点龙头商贸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建设发展;支持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和人才培训;支持发展一批规模较大、现代化水平较高、服务功能比较完备、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建设;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区商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支持一批具有做大潜力的商务服务业企业集团、服务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促进商贸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消费偏好 方式创新

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

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国际贸易即为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和劳务通过某种形式进行交换。在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下,国际贸易一般通过进出口企业或贸易公司等载体完成交易过程,其中存在的问题是进出口产品信息流通慢、信息不全面。因此,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贸易企业可以利用信息不流通而换取差异价,增加了整个交易过程中的贸易成本。电子商务利用网络为有效载体,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和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其特点在于节能、低成本、高效率。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已经超越了新型商业运营模式的价值,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都受到其的影响发生变迁。

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一些欧美国家开始利用电子商务促进本国的对外贸易,甚至有学者断言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国际贸易是世界度过金融危机的重要选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市场的重要力量。那么电子商务是否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如若,其影响的表现如何?电子商务又否带来国际贸易的方式创新。经研究发现,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是:电子商务分化了国际消费偏好,中小企业的市场由电子商务构建的虚拟市场供给,国际贸易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职能角色发生转变。而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国际贸易方式创新,主要集中在贸易主体、载体、手段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创新。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测度

(一)电子商务分化国际消费偏好

电子商务形成超空间的消费商务模式,消费者利用这种商务模式进行产品消费。而正是这种商务模式,也使得消费者在种类、替代性的产品之间进行消费选择,消费者在有更多消费选择余地的同时,更能促使生产者进行更多的产品发明。同时电子商务的商务模式给贸易中的小额消费提供了便利,节约了小额消费者的消费时间,提高消费效率。也最大限度的缩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距离,消费者只需要有消费需求,便能在技术层面与生产者取得联系,并进行消费。当然,电子商务的商务模式对国际贸易的主要影响还是分化世界消费偏好倾向。网络技术加快生产者产品信息的流动,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各产品动态,一旦形成消费,便能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统一的示范效应。而这种示范效应的消费理念、消费时尚又能通过网络向世界各地进行传播,促使世界消费倾向统一,从而影响整个世界的消费理念。而在这种消费理念条件下,在电子商务中处主导地位的消费者便会逼迫企业进行差异性同类产品生产,其结果是使商品、服务更加独特、完美,各类商品、服务也会在市场中进行更为细致的分化。随着这种消费趋势的发展,国际贸易模式也必将向着特色和多元化取向发展。

(二)中小企业市场由电子商务构建的虚拟市场供给

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中小企业均面临市场不足的问题,甚至有些因市场不足问题而破产。电子商务所构建的虚拟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市场,为中小企业在面对资金短缺、订单不足等困境时提供了不少帮助。尽管中小企业在虚拟市场中的贸易地位和传统经济市场相同,但是相对而言,在虚拟市场下,中小企业的贸易障碍将远少于传统经济市场,中小企业不必像传统经济市场那样支付高额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用等,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了资金效率,这对于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而言是关键。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中小企业通过网络形式产品信息、招商意向等,相比传统经济市场,缩短了中小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

而且在电子商务所构建的虚拟市场中,很难存在如传统经济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从而为各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在传统经济市场中,大企业的规模效益、组织能力和销售渠道都相对优于中小企业,再加上大企业一般经营时间长,社会影响力强,中小企业不具备与大企业相竞争的能力,导致传统经济市场中某些行业为大企业垄断。而如果中小企业在后期以追随者的身份进入市场,即使中小企业具备优秀的管理精神和创新技术,也将面临极大困难,都不足以打破该行业的垄断局面。而虚拟市场则不同,只要中小企业具备与大企业相同的商誉,并拥有优秀的管理精神和创新技术,都有可能打破行业的垄断现状。

(三)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职能角色转变

相对传统经济模式而言,电子商务简化了整个营销体系,降低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诸多其它环节,从而使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能够直接达成交易,降低成本。传统的经济模式下,生产者与消费者一般无法直接联系,而是需要通过许多复杂层次,并经过众多环节才能达成交易。如此情况下,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如商,批发商与零售商等中间环节,成本逐级递增,最终达成交易后的费用已经超过商品所具价值,一定情况下不利于消费者的消费平衡心理。而电子商务则不然,消费者可以直接与生产者直接完成交易,节省了各中间环节的支出,从而使商品价值最大化,满足了消费者的平衡心理。一方面可以增加消费者的消费频率。另一方面,增强了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沟通,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生产者提出个性化需求,并依据消费结果对商品进行各类相关性的公平评价,从而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满足了生产者的市场调查需求。电子商务的这种消费观念转变,其实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角色转变。消费者的角色从以往的纯粹被动消费者角色演变为企业的业务参与者,而生产者也从以往的盲目生产逐渐向着调查生产转变,通过市场反馈的市场信息,进而不断的调整与改进生产经营策略,以取得企业的最好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这种角色职能转变,无疑为各国消费者及企业提供了便利。由于国际贸易处于差异较大的环境下,各国消费者具备不同性质,而传统消费模式无法直接向生产企业提供一手市场资料,消费者亦无法完成与生产企业的直接交易,二者之间无法达成交流,阻碍了整个消费过程。而电子商务可以通过网络熟知消费者与生产力,提供各国的消费与生产差异,直接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信息,亦直接向生产力反馈消费信息,使得国际贸易的频率增加。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方式创新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主体及载体的创新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不断运用,信息流逐渐在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卓越技术的单个企业便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将其专业内的同类企业纺织成网络形式,以更有效的方式向经济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贸易的整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迁,大批向经济市场提品或服务的“虚拟”企业应运而生,国际贸易中的经营主体与消费主体都超出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同时企业在这种“虚拟组织”的功能和效果促进下,其能力已经大大超出原来单个企业极限能力范围。各虚拟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向全球范围任意扩展,以使得各组织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它们又不需要像传统经济模式那样,受到各种资本关系关联的影响,进而不需要受各强制性权力的制约,具备灵活性。尽管电子商务中的这种“虚拟组织”主体,看起来像是一个具有命令系统的经济组织,但实际情况其只承担了一定的信息功能,并不具有某种实体性。因此,电子商务又为中小企业进入虚拟市场提供了便利,扩展了国际贸易中的经营主体数量。

另外,国际贸易中的载体组织结构被电子商务冲击,传统国际贸易下的经济经营方式发生变革,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贸易公司已经不再作为国家间商品及服务的主要载体。相反,商流与物流取代传统国际贸易中的载体,为进出口商品及服务提供报关、商检、仓储运输等服务,并及时向各成员提供商贸信息咨询、市场分析、进口产品的保税展示等信息,降低了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的经济投入,提高经营效率。

(二)电子商务带给国际贸易的手段创新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改变的最大特点是对其运作方式创新,且这种创新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首先,在国际贸易的交易前期,生产力通过电子商务扩大产品的贸易范围和产品市场所占比。消费者则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贸易信息,锁定自身所需要产品,增加消费选择。国际贸易交易前期的这种互拉互动,共同完成了商品信息的供需实现过程,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局限性,是对国际贸易交易前准备工作的创新。其次,在国际贸易的磋商过程,经营与消费双方不需要进行单证交换的磋商,而是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和专用数据交换协议进行双证磋商,电子商务自动完成网络信息传递,减少了传统交易磋商中因人工干预而导致的失误,这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磋商方式的创新。其三,传统贸易中的合同需要进行实体性的签订,效率性不高,且由于地域关系,大多数合同的签订都未实际进行或是被取消。而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合同订立可以通过网络完成,电子签名被法律所认同,提高了交易完成率。这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合同订立方式的创新。其四,电子商务完成了对国际贸易的中合同履行监督,交易双方需要认真完成交易过程的所有合同责任,才能完全拿到交易过程的应有利益。这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方式的创新。

(三)电子商务健全国际贸易有关法律法规的创新

尽管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事物出现在法律范畴内,但是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难发现,我国已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并且通过颁布电子签名法来完成电子合同签订。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为规范电子签名、保障电子交易等电子商务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尽管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至今还未制定有关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是其提出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文件内容已经对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产生了一定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希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方式创新[J].商业时代,2006(30)

2.孙明凯,吕宏晶.电子商务形式下国际贸易变化的研究[J].商业时代,2009(26)

3.应小凡.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积极影响与存在问题分析[J].商业时代,2011(11)

4.王莉.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山东经济,2003(6)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范文3

本文作者:陈丽芬工作单位:北京商务部研究院

(一)概念涵义学术界没有对商贸中心做出统一的概念定义,但是它的发展由来已久。19世纪末20世纪初,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制造业成为城市主导经济,同时也引发贸易、商业、金融、办公、娱乐等具有新兴复合功能的城市中心区产生,这是最早的商贸中心。加世纪20年代,美国城市地理学家伯吉斯(E.w.Burgess)以芝加哥为蓝本概括提出城市宏观空间结构为同心圆圈层模式,认为城市空间结构分为5个圈层,中心为城市地理及功能核心区域,称为中心商务区。20世纪70年代之前,把商业(零售)、商务办公以及其他城市中心区职能一起统一在商贸中心概念之中,商贸中心概念含义很宽泛、大致等同于城市中心区。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可谓是世界典型的商贸中心,梳理总结其发展历程及经验的共性特点,可以得出商贸中心的一般概念。商贸中心是综合性和现代化的,是在采用现代技术的基础上以专业化协作组织方式和不断更新的经营形态,大规模、低成本、高效密集地实现商贸流通功能,对大范围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集中区域或中心城市,它是商贸产业、商贸企业和商贸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载体和平台,是在横向实现多元化买卖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大规模服务性综合体。商贸中心的主要内容是组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商品、资金、信息的大量流通,并凭借雄厚的物资基础、较强的经济实力及各类信息优势,形成区域经济活动的核心,对周边地区产生较强的带动力和影响力。商贸中心的本质是商贸资源集聚和整合、商贸功能辐射与创新的中枢,其战略职能是供应链整合与供应链运营。从层级结构及影响范围而言,可分为区域性商贸中心、国家商贸中心和国际性商贸中心。区域性商贸中心是立足本地,面向某一个区域的商品物资集散交易中心。国际商贸中心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城市商贸服务业基础之上,能够广泛围汇聚多元化、多层次商务活动和商品、服务交易,商贸主题突出的国际性城市。国家商贸中心则是立足本地、辐射全国、影响世界,商贸流通业发达,汇集全国乃至全世界高端要素和著名品牌,在全国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中心城市或地区。(二)构建要素国家商贸中心是一个城市或地区商贸产业高度发达的产物,它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发达的城市经济反过来又提升了商贸中心的能级。城市和地区要成为国家商贸中心,应该充分体现“五性”特征,具备“五度”标准,即先导性、引领性、人文性、辐射性、创新性以及支撑强度、全国高度、历史厚度、区域跨度、专业深度,使商贸中心成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作为城市名片引领城市发展,具有深远的文化积淀,强大的商业功能辐射力和创新能力(见图1)。1.产业能级具有支撑强度商贸流通产业是国家商贸中心的核心产业,具有先导作用,占据产业发展的制高点。一是商贸流通业经济发展贡献度高。表现为商贸流通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较大,就业和税收贡献度高。二是商贸流通业引导城市产业体系高端化发展。发达的商贸流通业具有集聚效应,吸引相关产业高度集聚、聚合发展;发达的商贸流通业还具有挤出效应,随着城市经济中心的不断发展,一些低端的行业因无法支付商业集聚区的高额费用而自动移出。2.商贸形象体现全国高度商贸中心的形象应凸显城市功能,代表全国最高的商贸流通发展水平,对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一是商贸流通发展模式改革的前沿阵地。引领周边地区、全国乃至全球产业体系的形成以及格局的调整和优化,引领全国商贸流通模式升级。二是时尚潮流的传播中心。众多著名品牌汇集,占据全国时尚产业的最高端,成为全国时尚潮流的方向标。3.城市文化具有历史厚度任何商贸中心的形成与发展需要一定的历史积淀,特别是文化传承往往会成为一个城市和地区是否在区域乃至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的关键因素。商贸中心城市应该具备深厚的文化底蕴,有可挖掘、固化、创新与展示、内核独特的文化。商贸中心城市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与历史元素相融合,商业与文化发展相互渗透,以文促商兴旅,以商旅促文化,商旅文互动发展。4.商业能量具有区域跨度商贸中心应享有地理交通枢纽地位,具有强大的商业能量,使得周边中小城市未能与之抗衡,决定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资源、资本集聚和转移。一是强大的辐射力。完善的商贸流通网络将本地区产品辐射到全国。二是强大的商业吸引力。市场半径长,对本区域、本国乃至世界的消费者和著名品牌有强大吸引力,是消费者的旅游目的地和“购物天堂”,是国际著名品牌,尤其是奢侈品的必争之地,品牌商基地。5.商贸才智体现专业深度商业生态环境竞争激烈,消费需求多元,科技文化日新月异,商贸中心地位的高低与创新功能的强弱直接相关,商贸创新才智是支撑商贸中心立足的关键因素。商贸创新才智主要与两大因素有关:一是商贸人才资源的存量,二是引入商贸人才的政策与力度。商贸中心城市依靠知识驱动不断创新,从而推动商业业态、业种、经营手段不断升级,进而带动整个产业的发展。

武汉具备建设国家商贸中心城市的核心要素,建设国家商贸中心将反过来促进武汉经济的发展。国家商贸中心城市将成为武汉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城市功能的准确定位,核心特质的集中体现,枢纽地位的优势转化以及科教资源的创新发展。(一)商贸产业引擎强大武汉具有良好的支撑商贸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占据全国前列的商贸流通规生态丰富的商贸企业组织,体系完整的商贸功能载体。建设武汉国家商贸中从商贸“强核”出发,动对外辐射力,由内向外,促进产业联动,带动本地经济发展,增强武汉商贸活层层递进。模自武汉商贸流通规模在全国城市中处于靠前位置。ZOn年,武汉实现社会消费品总额2959亿元,比2001年的711亿元增加了3.16倍(见图2),在省会城市中位列第2位。全市重点流通企业连锁经营网点达到4655个,实现销售额1278.94亿元,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3.2%。批发和零售业实现商品销售总额10443.87亿元,同比增长25.1%,居中西部城市首位。商贸流通业总量大、增长快,成为了拉动武汉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20n年武汉商贸流通业实现增加值885.2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13.5%,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7.5%,居第三产业内各行业之首。武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省比重达37.3%,作为全省和中部地区商贸中心的地位突出。图22001一2011年武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速情况武汉商贸企业组织发展充分,国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成分百花齐放,大型流通企业发展迅速。2010年,在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中,私营和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比例最大,私营企业占到一半以上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比例占到1/3左右,国有占6%。2010年,武汉武商联集团实现规模销售613亿元,同比增长17.66%。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2011中国连锁百强”榜单,中百、武商、中商三家商企均跻身前50位。九州通集团是湖北省最大的民营企业及“5A”物流企业,位列全国医药流通企业第三名、中国民营医药流通企业第一名,已连续6年入围“中国企业500强”,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85亿元。商业网点密集,各类商业经营网点遍布城镇乡村。目前武汉拥有商业网点13.6万个,人均拥有零售商业面积1.1平方米。全市重点流通企业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各类大中型综合超市384个,便民超市、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4128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建成农家店3300余家,实现了乡镇、行政村全覆盖。交易市场规模大,承载商贸流通能力强。武汉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598个,其中消费品市场542个,2011年实现交易额接近1000亿元。交易额过亿元的市场有59家,成交过10亿元的有8家,成交过20亿元的有7家。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特色逐步显现。百步亭、南湖、唐蔡、操场、常青花园等5个社区被商务部授予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汉街、户部巷、武汉天地、吉庆街、花园道等特色商业街区崭露头角。(二)城市功能定位准确20n年,北京、上海、广州、天津人均GDP均突破了1万美元,接近发达国家城市的水平。《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5一2020年)))中提出,这4个城市建设为国际职能城市,并有所侧重。北京市是中国第二大城市、我国的首都和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中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流中心。上海是最大的城市、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是中国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知名的国际化大都市。广州是中国华南最大城市,是中国历史上最悠久、最大的对外通商口岸,世界著名港口城市,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被称为中国的“南大门”。天津是中国的直辖市,中国北方的经济、物流和航运中心。2006年,国家将天津定位为“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处于新型城市化进程关键时期的武汉,如何在中国以及世界城市格局中准确定位,跻身于世界主流城市群,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建设武汉国家商贸中心,是武汉准确定位城市功能,应对挑战的正确选择。武汉是中国湖北省省会,中部唯一的副省级城市,华中地区最大都市,长江中下游特大城市。武汉的城市功能与北京、上海、广州和天津等大城市主体功能交叉互补,对商贸流通业的引领和示范效应由中部向全国发散。国务院《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武汉的定位也突出强调了要强化武汉的商贸物流功能,建设全国重要的区域性经济中心。武汉的商贸流通功能达到了全国高度,建设武汉国家商贸中心对武汉而言具有关联百业、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意义,对全国而言更具完善国家商贸功能区、协整全国区域商贸布局的重大意义。(三)商贸历史传承久远武汉有着悠久的商贸历史和文化积淀,经历了对外通商、洋务运动和新中国工业基地建设三次发展高潮期,武汉这座城市因商而发展壮大,因商而辉煌,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历史上的武汉商贸业都深具影响力。隋唐时,汉阳手工业兴起,商业贸易在宋元明清各朝得到很好的发展,因此成为经久盛极的商业码头。汉口紧邻江汉二水,商贸运输迅速得到发展,至明末已经相当繁荣。汉正街小商品市场正源于这时期的汉正街货物集散中转市场。高峰时期,汉口茶叶出口总量占全球茶叶贸易量的60%。晚清时候张之洞以武汉为中心开展了洋务运动,在实业、军事、水利、等方面进行了开拓性的尝试,并列的三大制造业中心之一。开启了武汉工业化进程,使武汉成为和上海、交通天津以汉阳铁厂和汉阳兵工厂为代表的“汉阳造”,奠定了武汉制造业在全国乃至亚洲的位置。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汉口设立了英国通商口岸,法国、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日本等国先后来到汉口通商。武汉成为全国仅次于上海的第二大工商业中心,即“驾乎津门,直逼沪上”与上海匹敌。日本人水野幸吉和美国人魏尔•瓦尔特更是将汉口描绘成“东方的芝加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武汉是全国第四大工业城市,受益于国际均衡发展战略,国际安全战略、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中国的经济中心重新从沿海转到内陆,武汉在新一轮城市发展中获得先机,备受国家青睐。1957年武汉长江大桥通车后,打通了中国南北交通动脉,使武汉成为水路和陆路枢纽。20世纪80年代中期,武汉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固定资产原值、工业净产值及实现利税额均列全国第四位,科教资源聚集仅次于北京和上海,大宗商品、物品的中转、集散作用更加突出,武汉是全国重要的经济、商业、工业中心。‘从历史传承的视野看,无论是隋唐时期的商业码头、晚晴时期的洋务运动到新中国的商业中心,都证明武汉是知名、悠久的商贸中心。武汉的城市灵魂、性格、本质和特性定位:就是商贸。(四)枢纽地位举足轻重武汉承载着“两枢纽”的使命,商贸中心的建设依赖并凸显武汉地理枢纽地位的重要性。随着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长江经济带开发开放全面启动,商贸中心的建设将把武汉的地理优势转化成重要的区域推动力。一是全国性的综合交通通信枢纽。武汉是华中地区最大都市,长江中游地区特大的城市,历来被称为“九省通衡”之地,是中国内陆最大的水陆空交通枢纽,武汉成为全国航空铁路高速公路网络枢纽后,又相继被确定为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国家综合交通和通信枢纽。它距离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等中国大城市都在1000公里左右,是中国经济地理的“心脏”,具有承东启西、沟通南北、维系四方的作用。京广、京九、汉丹、沪汉蓉、京港5条铁路干线,以及京珠、沪蓉等6条国道在此交汇,武汉正在成为全国四大铁路运输枢纽之一。水运已形成“干支一体,通江达海”的客货运网络,武汉港是我国长江流域重要的枢纽港和对外开放港口。华中地区最大的航空港武汉天河机场,是华中地区唯一可办理落地签证的出入境口岸,为全国四大枢纽机场,天河机场第二航站楼和国际航站楼建成,旅客年吞吐量突破1250万人次。武汉作为联结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促进中国东、中、西部互动的桥梁纽带功能将逐步显现。二是城市群空间连接枢纽。以武汉为圆心,与周边100公里范围内的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仙桃、潜江、天门8个城市构成的“卜8”区域经济联合体—武汉城市圈,面积不到全省三分之一,集中了湖北省一半的人口、60%以上的GDP总量,是湖北具有集聚性、开放性的人口和经济密集区、大都市延绵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提出要以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为重点,形成支撑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城市群,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3号)再次强调要推进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和环都阳湖城市群开展战略合作,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密切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东部沿海地区的合作,进一步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武汉城市圈在地理位置上可谓是中部的中心,它将成为一个地理中心城市圈,在中部乃至全国中起到承东启西、传南递北的枢纽和贯通作用。(五)商贸才智资源密集武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众多,是中部地区科教与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地区,科教综合实力居全国大城市前列,为建设国家商贸中心夯实了人力资源基础。武汉共有高等院校84所,其中进入全国211工程的重点大学达7所,在校学生数110余万人。截至20n年末,拥有政府部门属科学技术研究机构100所,国家重点实验室21个,国家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3个,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2个,部级企业技术中心18个,部级孵化器巧家,部级科技产业化基地26个,高新技术企业597家,民营科技企业7500家,两院院士59人。20n年,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75亿元,承担部级科技计划项目2051项,专利申请21879件,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107.51亿元,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3448.90亿元。根据福布斯最佳商业城市排名情况,20n年武汉在全国最佳商业城市中列第19位,比2010年上升了6位,在中部城市中位列第2位,其中人才指数排在第19位。这说明人才与商业具有很大的关联度,商贸的发展与当地高校的人力资源支持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武汉市实施引智政策支持,为国家商贸中心人才集聚提供了引力。政府为国外智力落户武汉提供经费支持,对国家外国专家局专项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支持。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施“3551”人才计划,对列入国家“”、湖北省“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由市、区财政予以配套支持。实施“黄鹤英才计划”住房支持行动,重点解决包括武汉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领域人才的住房问题,采取实物补偿与货币补贴等形式,更好满足各类人才居住需要。

根据国家商贸中心的构建要素标准,立足武汉现有发展基础,挖掘潜在资源和优势,坚持商贸立市发展战略,将武汉建设成为以“大商贸”经济综合服务体系为支撑,引领全国商业潮流和商贸模式创新,高端要素和综合国际品牌云集,依靠知识驱动,以信息为主导,富有楚文化内涵等诸多特征于一体,服务中部、辐射全国、面向国际的现代化国家商贸中心。(一)国家商贸流通创新示范区突出武汉商贸业精华和特色,坚持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对全国商贸流通发展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一是加快推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大贸易商、批发商和商向汉口北集聚,构建产、供、销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的商贸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建立批发市场创新试点,打造全国一流的商贸集群创新发展示范区。二是培育一批集聚效应显著、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完善、辐射范围广、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示范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二)国家商贸文化活力之都深入挖掘荆楚文化积淀,把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厚的文化资源与现代商业相融合,实现传统与时尚、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的有机结合。重点打造汉正街品牌,推进汉阳造文化创意产业园,恢复和开发一些标志性的商业文化遗址,打造商旅文综合工程与汉商文明工程,提升荆楚文化时尚品质和商业价值,彰显地域文化软实力。(三)全国骨干流通交汇中心依托港口、航空、高速铁路和公路、地铁等交通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武汉“两枢纽”的地理优势,传递东西、贯通南北,凸显武汉促进我国东、中、西部互动的桥梁纽带功能,把武汉建设成为全国骨干流通交汇中心,全国核心物流节点,国家调剂南北的平衡中心,全国应急物资调拨、配送中心。打造全国商贸强市的省会城市、中部城市群的纽带城市、长江中游商贸发展增长极,汇集内外资源,促进优质商贸要素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重新组合。(四)全球时尚潮流传播中心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吸引国内外商品与服务的知名品牌汇集武汉,构筑与国家商贸中心城市总体布局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功能的现代商业设施网络体系,建设设施平台最先进、服务网点最密集的现代化内陆大商都和商贸功能区,打造成全球知名品牌汇集凹地、中部地区最大的奢侈品消费中心和全球时尚潮流传播中心。(五)国家商贸人才输送基地借助武汉的教育资源优势和大中型商贸企业集中的优势,实施商贸人才培训计划,完善商贸人才培训基地、大学生实训基地、社会化培训基地三大功能。鼓励商贸企业和高校联合建设全国商贸人才培训实训示范基地,为全国培养和输送商贸人才。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具体落实”的工作原则,以治理环境卫生、消除安全隐患、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商品质量为重点,扎实推进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通过整治,使集贸市场基础设施、市场容貌、卫生环境、经营管理、市场秩序、商品质量、执法监管七个方面得到明显改善,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范围、重点和目标

整治范围:各类集贸市场(含便民市场)、农副产品集中交易场所。

整治重点: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食品、蔬菜农副产品等。

整治目标:所有市场全部纳入市场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执法壁垒得到清除;市场内所有经营者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有效;市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无销售违禁野生动物及制品;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农产品供应充足,价格合理,群众满意。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严格主体资格审查。对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和入场经营的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注册以及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对未办理登记注册或超范围经营的,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使用范围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严格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重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等。

(四)严格加强市场交易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短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予以打击。

(五)严格加强市场内收费行为管理。明确各类市场谁开办、谁收费、谁管理、谁负责,定期对市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维护,严禁只收费,不管理、不维护、不改造、不服务。严禁巧立名目、借口向经营者收取与经营无关的一切费用。确需收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评可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将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

(六)严格依法监管市场。对排斥执法机关依法监管,实行“封闭式”、“自办自管”的街道、村镇等开办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或部门规定,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阻碍执法部门监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抓好辖区内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汉台区、南郑县政府重点抓好中心城区集贸市场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市场登记注册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上市商品质量和交易行为进行整顿,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情况通报,对存在严重价格违法的经营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商务局:负责对市场的布局规划和审批情况进行审查,督促市场开办管理责任人加强市场的内部管理,改善市场配套设施,合理布局,划行归市,满足经营者的需求。

市卫生局:负责对集贸市场内餐饮摊点的许可、监督工作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认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重点市场设立农产品检测点,定期开展检测活动,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加强对上市前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测,特别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公安、消防部门:认真执行《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律法规,负责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黑恶势力垄断经营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管及相关人员培训。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负责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市综合执法局: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取缔马路市场、沿街串卖、随意设市、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对集贸市场周围占道经营、乱摆放设点的整治和人行道车辆的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经销强制认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

市物价局:认真执行《价格法》,负责对集贸市场的管理收费和商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以及价格欺诈、质价不符、随意涨价、虚假价格信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步骤

全市集贸市场整治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订《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启动大会和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集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阶段步骤和重要措施,营造良好氛围。明确本辖区、本部门整治范围、整治区域、整治目标任务、整治市场名单、须取缔市场名单并报市工商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1月10日)。围绕整治范围、整治重点、目标任务,明确整治区域、整治市场名单,集中力量、密切协作、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各项整治任务,确保收到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月11日至1月31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进行自查总结;集贸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在对照标准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向县区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部门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标准附后)。对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商局、商务局、卫生局、农业局、公安局、消防支队、食品药品监管局、创建办、综合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市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具体负责集贸市场整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调和解决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范文5

(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两大国家战略天津自贸区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金融租赁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优势,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把自贸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新高地、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开放经济的新动力、企业协同的新平台和“一带一路”的新支点。(二)天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定位是“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基本要求是可复制、可推广。天津是中蒙俄经济走廊主要节点、“海丝路”战略支点、“一带一路”交汇点、亚欧大陆桥最近的东部起点,区位优势独特,桥头堡作用明显。天津将发挥港口航运优势,打造“津新欧”、“津蒙俄”等运输通道,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发挥先行先试优势,利用自贸区建设契机,探索新的投资与贸易规则。发挥制造研发优势,推动天津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富余产能转出去、技术标准带出去。发挥金融创新优势,做大做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业态,提升金融区域服务功能。发挥海洋经济优势,在港口航运、海工装备、海水淡化、海洋旅游等领域加强合作。天津将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充分利用自贸区平台,加强与俄罗斯的经贸、物流、港口、产业、能源等领域合作,拓宽中俄、津俄交流合作之路。(三)四个优势,四个提升天津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上重点是发挥好四个优势,实现四个提升,即发挥产业基础优势,提升先进制造业辐射带动能力;发挥港口优势,提升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功能;发挥金融创新优势,提升为区域实体经济服务能力;发挥政策环境优势,提升“先行先试”示范效应。以“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四)全国自贸区首个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实现了国税、地税事务一口受理、一窗统办,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往返跑、重复找、重复排队、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极大减轻企业办税的负担。通过国税、地税合作执法,降低征纳成本,凸显自贸区、双创特区简政放权、服务投资便利化的特性,顺应了企业和纳税人的新期待。同时,邮政管理部门首次作为法定驻区机构被写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鼓励开展直邮进口和保税进口业务,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相关政策,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涉税订单通关效率。(五)双创特区具有“体制、政策、服务”三大特色自贸试验区的体制特色。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建设国家贸易“单一窗口”、扩大服务业开放等一系列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措施,着力推进跨境投融资、资本账户可兑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为创新创业提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环境。自创区的政策特色。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率先构筑有利于创新和创业融合互动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从资金奖励、房租补贴、融资担保、人才落户等方面全方位助力企业发展、人才创新。“企业动嘴、政府跑腿”的服务特色。实行服务专员制度,通过政府公共服务加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企业提供设立代办、财税咨询、融资对接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最大可能地为创新创业者降低成本、提供便利。(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围绕减少行政权、弱化审批权、规范决策权、强化监督权、监督执法权,切实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度推进“十个一”改革,即:“一份清单管边界、一颗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一个平台管信用、一份单卡管通关、一套体系管廉政、一个号码管服务、一份表格管检查、一张绿卡管引才”。以牵绊发展的“痛点”“堵点”和“盲点”为突破口,找准“穴位”、瞄准要害打出“组合拳”,以“十个一”改革为核心,开启了一轮力度空前的自我革命,有力促进市场活力迸发。最终达到自由贸易区的核心特征:一是货物进出自由;二是投资自由;三是金融自由。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核心,就是围绕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制度。

二、天津自贸区建设给中小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

天津自贸区建设可谓继1980年建立深圳经济特区后又一重大改革举措,必将激发金融机构创新激情和活力,为中小商业银行迈入第二轮高速发展创造极佳发展机遇。(一)全球经济增长新板块“一带一路”涉及65国,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兆美元,都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大批中国大陆的企业将走向“一带一路”沿线各地,银行可加快布局。基础设施投资。“一带一路”战略为新兴市场或发展中经济体,迫切需要解决交通、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难题;一大批跨境铁路、公路、海上航线、空中航线、油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光缆和互联网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将启动。沿线贸易投资催生融资需求。“一带一路”的全面实施和经贸合作区的落地实施,将催生大量跨境投资、贸易结算、货币流通等需求。全球资金配置促“一带一路”区域内融资。“一带一路”区内资金难以满足其投资增长的需求,银行可以发挥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机构网点和经验的优势,通过区内、区外的连动,牵头为大专案筹资。同时,区域内银行业可利用服务客户的优势,与客户形成良性互动,通过加强国内行与区内沿线国、区外国家的业务连动,客户走到哪里,金融服务就跟到哪里。(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正式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在新的SDR货币篮子中,成为新篮子中第三大货币人民币国际化将进一步推动中国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对本国企业和居民带来各种便利。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推动利率市场化、加快汇率改革步伐、促进人民币自由兑换,并在国际金融市场积极发挥自身作用。特别是“一带一路”、亚投行战略的提出,打破了现有的国际金融格局,争取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三)市场地域广大,可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自贸区建设无疑为中小商业银行摆脱约束限制挺进国际市场创造了绝佳机会。新业务的拓展,必将改写中小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重新塑造商业银行机构设置架构、业务模式、盈利重心,成为中小商业银行盈利的新的增长点,并提升中小商业银行的国际形象,推进天津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发展。(四)有利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拓展自贸区建设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说是大大“松绑”,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而且,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简化了准入方式,为中小商业银行进入自贸区发展提供了机遇和便利条件。(五)业务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展中小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范围局限于存、贷、汇、中间业务,国际业务所占比重都不高,创新金融产品的推出又受到极为严格的审批。自贸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跨境现金管理、订单融资、福费廷、外保内贷、商业票据、外汇资金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通过专业化的跨境融资和服务平台,延长客户价值链,创造银企双赢。(六)有利于加快中小商业银行业务创新进程目前中小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基本上处于同质状态,经营模式同质、经营产品同质、甚至经营客户也基本雷同,业务创新受到很大限制。在自贸区内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允许先行先试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鼓励发展跨境融资业务、离岸银行业务、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等;鼓励总部经济集聚,改变在华跨国公司总部的行政色彩为实体性的资金营运机构。为中小商业银行创新业务领域和范围、创新经营模式和渠道、创新业务产品和客户群体等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七)有利于降低中小商业银行资金营运成本,实现业务规模扩张在自贸区内的国内中小商业银行极有可能发展成为全能性银行,可以同时开展存贷款、发行债务凭证、离岸金融业务、跨境投资并购以及财富管理等。多种业务的综合经营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资金营运成本,实现客户信息共享和产品共同营销。中小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资金不需要经过国内的结售汇环节就可直接运用,便于将持有的人民币资金直接进行境外投资等。低成本资金、资金转换的便捷性及投资经营的直通性更能够吸引客户、扩大经营规模,实现业务扩张。(八)“互联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中坚力量和经济最大的增长点;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普惠金融正式升级为国家重点战略。“一网一融”更加融通民生、融通民心,服务领域更加宽泛。

三、天津自贸区建设给中小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

自贸区建设给中小商业银行带来蓬勃发展的机遇和美好愿景,也是严峻的挑战。(一)对自贸区内金融业务和管理缺乏经验自贸区实行境内关外政策,进入自贸区发展意味着进入一个全新的市场领域。虽然一些商业银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在境内也办理了一些国际业务,但毕竟其业务规模非常小,在整个业务中占比非常小,如何面对全新的国际金融市场展业仍然是中小商业银行一个崭新的课题。(二)同业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据目前看,进入自贸区的中资银行占优,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区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不言而喻。(三)利率市场化下的经营策略、技术极为不适应利率市场化必经之路,中小商业银行资金价格管制下的资金运作经营,而对于如何对资产定价、对存款定价,如何进行现金流管理、开展财富管理则显得比较陌生。而利率市场化,直接触动了资金价格,触动了银行经营的神经。中小商业银行还不完全具备利率市场化下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产定价能力。(四)利率市场化导致存贷款利差缩小目前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还是主要依靠存贷款。而垄断定价保障了银行能够获得稳定且比较大的存贷款利差所带来的丰厚收益,其盈利能力非常强,这是中央银行保护的结果,实现利率市场化,将不复存在,盈利状况将会有很大变化。(五)业务种类、流程与操作规程存在巨大差距支撑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是“铁、公、基”等大客户业务,都是一些稳定且长期的大额贷款。自贸区的金融业务应该主要是与贸易、物流相关,而中小商业银行对贸易金融、物流金融并不十分熟悉。对自贸区内的核心主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也没有太多的经验。虽然只有少数银行获得中央银行核准的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量都不大,积累的经验还不足以驾驭此项业务。为了防止热钱通过自贸区冲击境内市场,自贸区业务的相关创新金融业务实行了“分账管理”,可如何进行“分账管理”,是银行面临的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经营策略问题。

四、对自贸区建设带来变化的策略及措施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范文6

服务贸易一般以金融、保险、运输、电讯、广告、会计、房地产、商业销售、法律服务等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的交易活动为其主要内容。最基本的特点是其无形性,即服务的本身是不能储存的。这一基本特点要求服务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发生。因此,对外直接投资或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成为向外国市场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

各国对服务贸易领域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规或措施。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就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进行了多边谈判协议,以逐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各缔约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国是该协定的谈判国与起草方,已与其他各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并作了相应承诺。中国正式加快加入wto的进程,并已与美国在1999年11月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最基本与最重要的规则,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项原则:

1.最惠国待遇

根据gats第2条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待遇必须无条件地同等适用于任何其他缔约方。由于许多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仍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主张最惠国待遇应根据施惠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来确定,因此gats第2条又同意缔约方可以采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这项措施必须列入免除这一义务的附录中。

2.透明度

gats第3条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最迟在该协定生效时公布其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习惯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对现行法律措施的任何变更修改,也应通知缔约方全体。

3.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表现,意味着本国市场对外国服务业开放,允许其自由进入。主要体现为分别对各个服务部门作出准入的具体承诺,并载入“承诺表”。其具体内容包括:同意外国服务商进入的部门、条件或限制,以此作为准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先决条件。

4.国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在已承诺开放服务部门和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应得的待遇。不过gats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一,各缔约方只是按其承担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给予外国服务业以国民待遇。其二,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能改变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条和第20条所规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应根据缔约方各自的国家政策目标与发展水平来决定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根据其发展情况来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的程度。(2)缔约方应在各个服务部门制定承担其具体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来实现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并且每一计划安排应详细说明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义务,以及完成承担义务的时间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协定生效后,所有缔约方应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举行实质性谈判。

二、商品零售批发的范围与特点

商品服务贸易是指服务贸易协定所确认的12类服务行业中的销售服务,由商品批发业和商品零售业组成。批发商业是指批发商从生产者处成批购得商品,然后再转售给其他工商企业的商业销售,这些工商企业一般将所购商品出售给销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这些商品,因此批发商实际是商品的生产制造者和许多商品用户之间的中间商,或者主要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发商所经营的商品种类可以从初级产品到复杂工业品,无所不包。商品批发经营不仅指批发销售本身,还包括对所经营商品的贮藏、运输、保养和维修等各个环节。零售商业是指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销售,其形式多样,既有大商场、联营商店、百货公司,也有彼此独立经营的小商店、杂货店,乃至小摊贩,零售业经营品种多样,应有尽有,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要求我国商品零售批发业的对外开放,因为gats五大原则无一例外都涉及到批发零售业,意味着要接受gats五大原则的制约。

对我国批发零售业来说,如果无条件履行上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两项具体义务,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货物贸易在一国的市场准入,可以通过海关关税、国内税、技术标准与数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则难以通过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调整。商业零售业一旦全面放开,外国资本必将迅速与这行业融为一体,在经营权、经营手段等方面凭借其跨国经营手段,形成对国内商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我国可以利用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原则和采取紧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条件,对批发零售业制定有限程度的开放,制定出合乎中国利益的批发零售业开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发零售业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在我国亦称商业服务,包括批发与零售两部分,而零售业作为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服务业,往往以本地消费者市场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日趋饱和,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开始在国外寻求发展空间。进入90年代,商业零售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业务,国际化已成为零售业最主要的目标。

2.国外的零售服务业集团纷纷以连锁的面目出现。随着超级市场的发展,为了争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与不景气的批发业以及许多制造厂联合起来,形成了自愿式连锁店,并在零售的基础上发展批发业务。在市场上形成了较大的实力,具备了雄厚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技术,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连锁业的国际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它是连锁经营模式凭借自身优势,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寻求发展空间的必然结果。

3.跨国连锁集团竞相争抢海外市场,因为谁占领了更大的市场,谁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在连锁经营国际化趋势下,中国市场受到了特别的冲击,外国许多著名的跨国连锁集团把进军中国市场作为今后发展的首要目标。从批发零售服务行业的特点看,中国有12亿人口,并且经济发展很快,消费水平和购买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连锁集团市场扩张的投资重点。

三、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不允许外商投资于商业领域,只有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作为特殊试点。这是考虑到引进外资会给国内商业带来冲击,要保护国内商业,必须限制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其实,引进外资商业将给国有商业带来竞争,使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而且引进外国大型零售企业,可以借鉴现代化商业管理经验。虽然难免给国内零售业带来冲击,但引进一定规模的外资对发展我国零售行业很有必要。零售行业是具有较高投资回报率的行业,目前国内资金在总体上处于短缺状态,因此引进外资可以弥补资金的不足。其次,开放批发零售业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为商业服务提高经营档次和硬件设施,这对改善购物环境和开发城市新的商业区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利用外资还有利于促进零售商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人才,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接轨。而且,通过利用外资,开辟国内高档消费购物的场所,可满足国内高收入阶层的特殊需要。最后,对外开放零售业可以吸引外资投向城市新商业区的开发,使城市商业布局能够均衡发展。

1.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准入承诺

准许外资进入我国的零售批发业,实际上涉及到我国商业体系中国有商业主导地位的问题,因此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在地点上,也限于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同时在国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现实的障碍。1992年7月以前,中国禁止外商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商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条没有将国内商业(零售、批发)列入允许合资经营的范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内商业等行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有条件地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营销网点,自行销售其自己的产品,但不能从事专业零售或批发经营。

根据我国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业开放承诺,1992年7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并且规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于商业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百货零售业以及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区批发和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但进口商品仅限于本企业零售的百货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2.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立法

1995年6月,国务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商业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乙类项目,允许有限度的吸收外资投资,但不允许外商独资。对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按照项目的建设性质,分别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或上海开办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等。1997年2月,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本,其中国内商业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乙类,不允许外商单独投资经营,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于1999年6月25日联合《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该法规进一步扩大开放力度,允许外商投资于我国商业领域的批发与零售业。

3.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的形式

我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资的形式,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与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这类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必须经由国内贸易部审查合资方的资格,由国家计委批准成立,然后再由外经贸部审批相应的外经贸权,并享受国家试点政策的优惠待遇。

第二类是中外合作经营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经营零售业,均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合作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三类是租赁经营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业将一定规模的营业面积出租给外方开展零售业务,也是由地方政府批准。

除上述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外,外商还通过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进入零售商业领域。有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利用在华再投资的机会,与中国企业联营举办零售商业;有的是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在中国国内开设自销产品的专卖店或专柜,或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向国内商店提供专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零售业领域;有的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国零售商店的经营权。

在以上基础上,从1999年6月25日开始,我国批发零售业对外开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办理。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

4.我国商品零售业市场开放的特点

1992年国务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广州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但只许经营零售,不许批发;投资方式可合资或合作,但不准许独资。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中,已批准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如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团沃尔玛(wal-mart)也在深圳开办了两家商场-沃尔马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于1996年8月同时开业,盛况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营业额达到200多万元,创深圳记录。

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快餐连锁店发展最快,“麦当劳”、“肯德基”、“比萨饼”、“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现已遍布中国的主要城市,并保持着火爆的发展势头。服装行业的“鳄鱼”、“真维丝”、“佐丹奴”、“皮尔·卡丹”等著名品牌的专卖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业区。此外,法国家乐福在北京、上海开出了两家大型连锁超市,并准备一两年内在北京开出10家规模相当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东建立的新世纪商厦是目前亚洲最大的购物中心。至今为止,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共有200多家,外资已成为我国零售领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这些中外合营的商业零售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集购物、餐饮、娱乐、写字楼、商住楼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中心。上述19家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这些合资百货商店可在国内市场进行零售,亦可从外国进口货品。

许多在中国设有合资生产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均利用他们的内销权开拓内地的零售市场,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资企业与拥有零售执照的国内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鸿翔和伊势丹百货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场地及零售权,而外商则投入资金和管理技术,并负责百货公司的日常营运。其他的一些合资经营零售项目则涉及中外双方合伙人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完成后,参与的发展商可以把指定的营业面积出租给经营购物商场和娱乐设施的商户。中国现有的大部分合资百货商场的合资年限为30年,这些百货商店享受国内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据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税收减免待遇。

外资进入中国零售业的另一种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货公司内的专柜,或在百货公司内寄售产品,或给予中国零售商特许,以及聘用地区或地方销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鳄鱼t恤,在中国大陆30个城市拥有50家分店。从1999年6月开始,我国又正式将开放范围从零售业扩大到批发业,开放地区也不再限于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根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定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地区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5.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外资准入的审批不规范。虽然政府规定试点期间中外合资零售企业设立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够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开,因而缺乏约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种种变通的方式越权审批了大量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这些变通方式为外商进入我国零售业提供了方便。据统计,地方越权审批的合营项目10倍于国务院审批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数量,使外资实际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企业数量和业务范围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围。

(2)缺乏严格的引资标准。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投资比例、合营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国虽然有些政策性的规定,但缺乏严格而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降低了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实际效果。在试点的10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两家,其余为中外双方各占一半,合资期限也明显较长,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长期经营,很容易造成外商长期控制我国零售市场的局面,对中国的民族商业形成冲击。

(3)外资的待遇标准问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普遍享受着各种优惠,尤其是税收的优惠,导致我国内外资零售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这使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处于优势而使内资企业处于劣势。实际上,对我国零售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已不需依赖减免税等优惠措施的激励,因为中国巨大的市场和投资环境已经有足够的吸引力,所以,应该逐步取消零售业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缩小内外资企业在待遇政策上的差异,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4)对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的行业管理有待完善。从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来看,普遍存在着合资项目规模偏大,建设周期过长,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过50%)的问题。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批发,连锁企业,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准外商独资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实践中存在的以物业开发和参与企业管理等多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入零售商业及大批国外名牌专卖店的设立的做法。其中不少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有待规范。不少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企业的建立没有征求零售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也缺乏合理的规划。如任其盲目发展,也将直接影响到一批国内零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现行政策已有规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应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实际与此要求相差太远。外资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垄断市场,而合资企业的合资年限过长会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损失,所以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外商投资零售业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资中方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不能从地方或银行得到财政支持,中方也难以控股。为此,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规模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实现。对目前已批项目中外方控股的应尽可能采取中方增资扩股方式来限制外方扩股。

四、我国对商品服务业开放的法律调整

(一)专项法规

由国家经贸委和对外经贸部联合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调整外商投资商品批发零售业的专项法规,其中对外资进入条件、中外合营商业企业资格、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外资进入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外国合营者或外国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应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的企业,且能够通过拟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带动中国产品出口。

申请设立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量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申请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法定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P>(2)符合所在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营连锁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

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

从事批发业务(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

3.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程序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营商业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中国合营者向所在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内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意见后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试点地区外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报合同、章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合同、章程予以审批。

(3)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

-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

-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相关的配套服务。

(2)经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国内商品和自营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组织国内产品出口。

此外,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经批准可兼营批发业务。但合营商业企业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合营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合营商业企业年度商品进口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的30%.

(二)其他法规

除了上述有关外资进入商品批发零售业的政策法规外,外资以中外合资等方式进入商业零售业后,其经营活动也应受我国有关商品流通法律的调整。所谓商品流通管理法,是指调整商品在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资进入商业零售领域后,首先要受到我国有关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的调整。我国商业组织法就是有关商业行政管理和商业企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商业行政管理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商品流通、管理所属商业组织、调整商业组织和企业的经济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工商业活动中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的情况以及罚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其日常工作是企业登记、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必要的合同管理等。

我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按商品流转环节划分,有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批发商店是负责收购工农业产品,以供应生产部门再生产和供应零售商业转卖的商业企业,也称为批发公司。零售商店是以商品直接供应消费者、社会集团和单位的商业企业。

商品市场的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市场设立的审批和登记;对进入市场经营者的资格、市场交易行为以及对商品的出售、市场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商品市场的法律规定

有关商品市场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商品批发销售,目前外资尚未进入,今后一旦放开,则必然受其法律调整。

建立和开办各类商品市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办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注册登记。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城市规划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第二步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

国内贸易部1994年12月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中心批发市场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方可设立;地方批发市场必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设立”,批发市场应设立管理委员会。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国内贸易部、发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地方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参照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模式设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规则、交易规划、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协调处理批发市场筹建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审批理事会的报告;对批发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通过对商品市场的登记管理,确立市场开办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督管理市场交易活动,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有:审核批准市场开办单位的申请,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市场登记证;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审批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确认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3.商品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商品销售业中的市场经营者应履行的行为规范、被禁止的行为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营者市场交易中的行为规范主要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纳税缴费;经营的各类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禁止的行为主要有:

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严禁国家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除此以外,经营者在批发市场的交易中被禁止的还包括下列行为: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易;未经批准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未经批准开展批发业务;从事批发业务收受章程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报酬。

4.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下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9种,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1)假冒行为。以下四种行为为假冒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2)限定专购行为。该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贿赂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来达到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目的。

(4)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低价竞销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确定,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只有在排挤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正当理由,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允许的。

(7)搭售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具有市场优势的商品时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不需要的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从而扩大销售量。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范文7

为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发展的决定》(渝府发〔*〕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乡商贸统筹发展为主线,加快商贸网络体系建设,开拓市场、扩大消费,推进传统商贸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方式转变,传统流通格局向大市场、大贸易、大流通转变;坚持发展商贸流通与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相结合,加快构建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市场法制监管、监测调控及商业信用等三大商贸流通市场环境工程体系建设,促进市场繁荣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测调控相结合,推动商贸流通产业和谐发展。

(二)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一保(保障市场供应)、一建(建设城乡统筹商贸网络)”为抓手,完善县城商贸“十个一”和乡镇商贸“五个一”工程建设,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培育大企业、搞活大流通。到2012年,实现“四个翻番”、“两个突破”,构建三峡库区旅游商品“购物天堂”和“风味美食之都”,流通现代化水平和区域聚合辐射能力明显提高。即到2012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销售总额、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总数、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在2007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分别达到40亿元、64亿元、50家、4个;商业增加值、商贸从业人员分别突破10亿元、5万人。扩大对外开放,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800万美元,外派劳务实现200人。

二、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三)打造商贸服务平台。加快城乡商业设施建设步伐,积极打造县、乡(镇)、村三级商贸服务平台。大力实施县城商贸“十个一”工程,两年内至少建成一个中心商圈、一条商业特色街、一个综合批发市场(专业、特色市场)、一条餐饮娱乐夜市街、一个商业示范社区、一个物流配送中心、一家龙头商贸企业、一家四星级以上宾馆、一家餐饮名店、一个品牌展会。积极推进乡镇商贸“五个一”工程,各乡镇在2012年以前至少打造一个商业中心(商业集聚区)、建设一家品牌连锁超市、新建或改造一个农贸市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特色市场)、培育一家知名餐馆、一家星级农家乐。2009年底,全面改造或新建每个乡镇日用品和农资连锁经营超市,以及每个村级日用品和农资便民放心商店,确保两年内实现所有乡镇、行政村全覆盖。

(四)推进商贸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构建农村商贸流通“六大”网络。一是加快完善以县配送中心为龙头、乡镇连锁经营超市为骨干、村级便民放心商店为基础的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两年实现全覆盖。二是支持农资龙头企业开展配送、加工、采购和技术服务,以及农机具租赁、维修等多样化服务,为现代农业提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服务,建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网络。三是大力发展专业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纪人、运销大户,着力打造从基地、加工到市场、配送、终端一条龙的农副产品购销网络。四是坚持统一规划、标识、协调价格、衡器、车辆、服装、管理及规范经营等“七统一规范”,着力打造点面结合、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五是大力发展城乡餐饮、洗染、摄影、美容美发、家电维修、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网点。授牌确认有实力、有信誉的服务企业、经营大户和专业服务队伍,建立上门服务和集中服务相结合的农民生活服务网络。六是充分利用和整合科技、信产、农业、供销、通信等部门的农村信息资源,搭建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建立集“信息、交易对接、咨询互动”三大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网络。

(五)大力发展社区商业。积极实施便民服务工程,发展护老托幼、维修、回收、洗染、美容美发、送餐服务、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便民服务业,增强社区在家政、看护、保洁、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汽摩、建材、家具、机电、化医、服装和农村消费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专业市场。大力发展便民早餐、中式快餐、风味小吃及“农家乐”等社区餐饮,挖掘餐饮文化内涵,推进餐饮业特色经营,着力提升餐饮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引进商业企业落户社区,促进典当、拍卖、再生资源企业发展。鼓励城镇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社区创业服务工作。各乡镇要引导街道居委会加快发展社区商业服务。县商委、发改委、财政、劳动、质监、药监、工商、移民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社区商业发展。

(六)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加快规划建设南北两岸货运中转中心,重点打造水天坪工业园、镇江精细化工园、丁庄溪、高家镇等物流园区,逐步构建各种物流配送布局结构合理、技术设施先进、运转畅达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积极引导本地流通龙头企业,大力引进县外物流企业,重组整合社会物流资源,促进传统的货运部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化。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科学设置供应链流程,逐步分离物流业务,积极发展理货、采购、仓储、分拨、配送等第三方现代物流业。积极推广现代流通方式,拓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电视购物等新型流通方式的领域。支持物流企业以多种方式与县外及境外先进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建立与生产基地直接挂钩的农副产品配送中心。

(七)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加快完善和落实《*县突发公共事件生活物资应急保障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建立完善粮油、猪肉、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日常生活用品和药品、棉被、帐篷、民爆物品等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储备量。建立应急商品信息数据库,提高区域调剂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储备商品的管理及定期轮换,保证应急物资质量。县商委、物价、工商、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日常商品供应和价格情况的动态监测,强化预测预警,引导供给需求,维护市场稳定。

(八)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抢抓沿海梯度转移契机,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经贸合作,积极引进商贸流通知名企业。重点引进先进的营销方式、经营理念和流通技术,引导外资投向农村市场和流通现代化建设。吸引国内外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我县设立连锁店和物资采购配送中心,推动更多企业进入零售企业全球销售网络。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优势商贸企业到县外及境外拓展市场空间,发展营销网络,将*品牌推向全国、推向世界。鼓励生产性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做强做大。加强与市内外其他区县(城市)服务贸易方面的往来,打破地区封锁、内外贸及行业分割,促进各种要素和商品自由流动,鼓励平等竞争。加大农产品标准化出口基地和示范区建设力度,力争藠头、榨菜、肉牛、药材等基地纳入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农产品标准化出口基地建设,争取对肉牛、藠头等实行原产地保护政策。

(九)努力营造发展环境。加强商贸流通领域诚信建设,大兴“诚信经商”之风。鼓励商贸流通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逐步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商业信用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垄断经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产品购销随附单制、可溯源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种商品、危险化学品及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规范发展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商业文化建设,将*神曲文化、民俗文化、三峡移民文化及风土人情融入商业设施和商业经营活动,营造商业文化氛围。

三、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四大家”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委,负责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及协调服务。发改委要跟踪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国土房管部门要为商贸流通协调落实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农业、畜牧、粮食、供销等部门要积极参与

农村市场的开拓,文化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要为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旅游、统计、工商、质监、卫生、环保、交通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为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全县商贸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一)完善建设规划。坚持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与旅游、金融、房地产、文化、体育等产业相促进,加快编制完善商贸中心建设、商业网点布局、现代物流发展等商贸发展规划。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大型商贸设施建设要进行合理调控,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之前,由商贸主管部门出具商业网点规划的确认意见书。建立大型商贸设施建设项目监测系统,对网点数量、布局、结构及市场需求实施动态分析,引导企业投资行为。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匹配机制,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基金预算从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以后每年按10%增加预算,用于商贸流通产业建设项目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应急保供物资储备轮换和贷款贴息的部分费用,以及商贸流通十强企业的考核奖励和项目工作经费等。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服务业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机制;大力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逐步降低餐饮店的银行刷卡费率;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向商贸流通业领域投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等要向商贸流通产业倾斜。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业的连锁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征收后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对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且实际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年终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由财政资金予以兑现。

(十三)加强发展扶持。建立健全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十强商贸流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坚持每年开展“商贸流通业十强”评选表彰活动,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工商、质监、国土房管、环保、市政、卫生防疫、公安等职能部门涉及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收取。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市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商贸流通重点企业举行节日促销活动。加快推进工商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范文8

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美经过艰苦谈判,中国承诺金融业将逐步开放。其中关于银行业主要是承诺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使外国银行获得充分的市场准入。如: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办理外汇业务;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加入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5年内取消包括居民在内的所有客户限制等等。

简言之,在银行业领域,中美协议的核心是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既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办银行业务,同时开放是逐步的,即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地域、经营的货币币种、经营的对象是逐步扩大的,有一定时限的。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三、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促进和规范金融业的运行、推进金融改革,是各国的一贯做法。由于我国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比重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商业银行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其成败关系着金融的全局;因此,完善我国的银行法律制度,必须着眼于如何规范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其竞争力。

第一、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造创造法律基础。

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化改造,包括向国内非国有部门和境外者出售股权;并且应当允许国有银行公开发行股票、成为。公司的精髓是股东的多元化和股权的分散化,股东和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彼此之间相互制约,以达到决策和经营的科学化、化。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投资主体是单一的;国有企业固有的资产所有者虚置及内部人控制等弊端在国有银行中仍然存在。要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资产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只有走股份化道路,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真正进行市场化的操作。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只是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且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何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的规定是十分粗糙的。银行是特殊的企业,在商业银行股份化成为改革趋势的今天,必须对商业银行的股份改造进行特殊而详细的规定。

第二,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超过这些范围的业务需要经过中央银行的批准。这些业务都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现阶段,加快,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我国对银行的业务采取了近乎限定的原则,这是不符合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的。目前的办法是扩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将诸如基金托管、资产管理、顾问、投资顾问、家庭银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明确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同时中央银行批准法定之外业务的程序和时限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商业银行的创新热情也会受到影响。

第三、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机构。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实践中,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治理机构更待完善。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由银行党组决定;行长、副行长由国务院任命。所以,董事会这一公司的核心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处于缺位状态,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

GATS有两条基本原则,即透明度和自由化。我国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动作十分欠缺。我国商业银行作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文件数量巨大;这些都不符合透明度要求。应逐步建立商业银行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使监管当局心中有数,投资者和顾客的知情权得到落实。毕竟银行是一种特殊企业,其经营的状况既影响到国家金融局势和金融安全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

第五、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并不完全适用《商业银行法》。我国现有的包括《外资管理条例》在内的关于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使得中资和外资银行存在差别待遇,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求。我国现行的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使得外资银行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又遭受“非国民待遇”。

外资银行在业务范围和上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可以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进行经批准的以外币表示的投资业务;中国的银行由于实行分业经营,投资业务受到限制。在税收负担上,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存在着差别待遇。现阶段外资银行的所得税税率一般在15—33%之间,实际上大多数外资银行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待遇。缴付的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而我国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税负相差悬殊,造成不公平待遇。

商贸中心经营范围范文9

项目名称:黄岛区兴华商贸城

建设单位: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管单位:黄岛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提报时间:2007年4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黄岛区兴华商贸城

2、项目承办单位: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项目选址:该项目位于青岛开发区辛安办事处黄河中路以南,开拓路以东,青岛市规划的重点商贸区之内。

4、建设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45亩,其中商贸城用地103亩,设计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计划建设三个大型商场、一个农贸市场,规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

营业区:(1)日用商品;(2)图书文化;(3)饮食娱乐;(4)农副产品、水产品;(5)服装布匹;(6)皮革鞋帽;(7)电子信息;(8)超市。

综合服务区:(1)工商;(2)税务;(3)银行;(4)市场管理;(5)保安;(6)药店诊所。

配套公共设施:(1)儿童、老年公园;(2)小型主体广场;(3)园林小品;(4)小河小型水景;(5)健身路径;(6)绿化亮化;(7)停车场。

5、经营方式:

商品以零售为主,批发为辅;建筑设施以租赁为主。

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商贸城项目总投资1.5亿元。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以申请银行贷款为辅,同时申请上级贷款贴息补助和一定的扶持资金。

项目进度: 整个项目预计2009年12月竣工。一期农贸市场已于2006年开工,建筑面积25536.73平米,于2006年初开工建设,目前已接近装修收尾阶段,计划于2007年5月份交付使用。一期建设农贸市场建设分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共计四层。地上三层(近20000平方米)为敞开式开间,可作商场、大型超市、服装、小商品商场等,地下一层为农贸市场,主要经营海鲜、蔬菜、肉类等农产品,为办事处范围内的露天集贸市场进室经营提供了良好的硬件设施。

二、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74年, 2000年组建成立山东兴华建设集团,目前集团总资产10亿元,年产值逾11亿元。公司现具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取费等级,是青岛地区骨干建筑企业,青岛开发区龙头民营企业。

集团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坚持走多元化发展的经营之路,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利税连年递增。集团现辖属独立法人企业41余家,经营范围涵盖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园林、设备安装、租赁、商品混凝土生产、装饰装潢、玻璃幕墙施工、塑钢、铝合金门窗制作以及海洋网箱养殖、乡镇供水,小区物业管理等多个行业。

公司连续多年荣获市级优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并荣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省建设系统先进单位、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山东省诚信守法民营企业、青岛市纳税突出贡献民营企业、银行“AAA”级信用企业、青岛市百强民营企业、青岛市建筑业综合十强企业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2、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黄河中路,隶属于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204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开发资质为三级,年开发面积达6万余平方米。兴华房地产公司本着“用户至上、信誉为本”的经营宗旨,先后开发了蜊汊泊商住楼、世纪新村、芙蓉苑、辛安工业园、前湾港航服务中心等精品住宅、厂房、写字楼,所开发的项目先后获得“泰山杯”、“青岛杯”荣誉,公司并被评为开发区“十佳房地产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开发区人居环境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开发区已成为国内外客商投资、居住和生活的乐园。与此同时,在开发区安居的人口也不断增加,消费人群不断壮大,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而开发区特别是北部城区商业项目、农贸项目无论在规模还是数量上,都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更何况开发区北部城区的核心地带尚无一个上规模、上档次以中低档收入人群为消费主体的综合性的大型商贸市场,供需矛盾为开发商贸城提供了无限的商机。而且辛安商贸区是青岛市规划中的西海岸又一个大型综合性商贸集中地,黄岛区兴华商贸城则位列其中。

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更好的发展农业产业化,而且可以加快商贸城周边露天集贸市场的退路进市进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周边环境,凝聚人气,满足光大群众的消费需求,带动当地经济快速发展。

伴随着开发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开发区农村自有土地日益稀缺,农村劳动力逐渐转化为产业工人,商贸城的开发建设不仅可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而且还可以发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民增收,更重要的是可以改变当前农村露天农贸市场的脏、乱、差现象,有力地节约现有土地资源。

商贸城将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点一处,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确保对农产品、农畜产品、水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的准确定量检测,可为监督检验和本地区农产品安全信息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准确可靠、科学公正的检验数据。检测点的设立,不仅可以保障农产品、农畜产品和水产品的食用安全,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可以增强本地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满足加快农业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四、项目规划建设布局:

综合考虑本区与城市大环境的协调关系以及路网结构与建筑布局、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的有机联系,对整个规划区进行合理布局,构成清晰、有机的整体,主要建设三个大型商场和一个农贸市场,形成“一轴、两区、两环、三带”的布局结构。

一轴:指沿社区商业步行街,所形成的贯穿社区南北的步行景观轴。该景观轴起到与基地北面的商业区及南面的居住区之间在景观视线上的延续。

两区:指被商业步行街所分成的东西两个居住小区。

两环:指东西两个居住小区内部联系各组团的环行道路。

三带:贯穿社区内部的三条南北的中心景观绿化带。

五、项目前景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以来,政府非常重视生活配套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随着“挺进西海岸、构建新的经济发展重心”战略的提出,开发区的发展有了历史性的跨越;按照青岛市的“三点布局、一线展开、组团发展”的大城市框架,开发区处于“三点布局”中的重要着力点,处于“一线展开”中南承北接的中间部分,是青岛市全面发展西海岸经济的“市场发动机”。其潜力将会迸发无穷的活力。随着前湾港的扩建和跨海大桥工程的推进以及海底隧道的开工建设,“南隧北桥、连接青黄”两岸变通途将成为现实,开发区重要战略位置益发彰显。

优美的自然环境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使许多国际之名牌纷纷落户开发区,随着工厂的建立必然会吸引大批人才,他们的消费能力的提高也必然会导致与之相关的服务业的繁荣。周围聚集了海尔、海信、澳柯玛、国风药业、双星、颐中汽车、韩国浦项钢铁、英国辉门活塞、韩国高合化纤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还有山东科技大学和滨海学院等高级学府的落户为辛安地域带来了勃勃生机,增添了人气。但在企业驻地配套设施不完善,且生活也不方便,而到开发区和黄岛区购买距离企业又较远。而兴华商贸城恰好位于这些企业周围和辛安中心地段,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开发区已加快推进旧村改造的步伐,辛安、黄岛、柳花泊、红石崖四大办事处当地居民有 13万多人,而外来的常住人口约3 万人,流动人口9万多人,周边总计25万多人,必将形成一个很大的消费群体。

六、项目优势

1、兴华商贸城位于辛安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就辛安办事处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理位置而言,存在着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尤其是红石崖办事处的划入,辛安办事处的中心位置愈发彰显。东有保税区和黄岛区,西面是柳花泊办事处,北面是红石崖办事处,南临长江路办事处和区政府,在行政区域上位于中心地带。

2、兴华商贸城位于辛安办事处的中心地带,陆路有胶州湾高速、济青高速、同三高速和308国道等同外界相连;现又有南隧北桥方案都开始建设,海湾大桥连接红石崖办事处,海底隧道直通薛家岛,都大大加强了市区与开发区的联系,仅仅需要10分钟的路程。海上轮渡、快艇不断增加,提供了更多的交通途径。

3、根据《黄岛区总体规划》,黄岛区将形成一个主中心和二个副中心,作为均衡用地布局,人口分布,方便居民生活的城市发展核心区。

1、沿长江路形成以行政办公、商务、商贸为主的“城市主中心”,形成全区的中心商务区。

2、在黄河中路辛安办事处驻地形成临港副中心商业区。

3、以红石崖为中心形成产业副中心商业区。

七、市场分析

   兴华商贸城周边紧临青岛前湾港口以及海尔、海信、澳柯玛、国风等大型企业入驻的临港工业园区和科技大学高校园区,都是稳定的消费群体,又是当地政府规划中的综合商业区。通过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较大规模的商业物流区,可以极大地提升地区品位,对繁荣周边地区,增加就业,保持地区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项目建成后将极大地方便周边社区居民的生活及工作,必将很快成为开发区第二个商业中心。

辛安办事处现有人口近6万人,加柳花泊办事处,山东科技大学在校生及加上各大企业人口5万人,外来人口1万人,到目前为止总共有12万人,按每年每人消费2000元,年消费额为2.4亿余元;另按每年约2万人的增长速度推算到2010年,几年时间增加人再加上原有人口可达30万人,按每年消费2600元计算,到2010年的消费额为8亿元,应上缴税款4400万元,也就是说到2010年辛安商贸城年消费额可达到现在全区2001年的消费水平(2001年全区消费总额为8.7亿元),远期效益非常明显。

八、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