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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集锦9篇

时间:2023-07-14 16:35:50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1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依据

原则,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原”、“则”二字组合,可以理解为根本性规则、原初性规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由此可知“原则”即为一般性规范、规则的根本和基础,因此具有抽象性、指引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原则更能反映本质精神。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律: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有明晰的边界基本原则究其本质同样也是规则,是根本性、本源性的准则,是一般性规则所不能打破的底线,因此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明晰或相对明晰的边界,这样才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起到补充和指引作用。在此,还应当注意区分原则与价值目标,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法律的价值体现为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等。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要实现的目标,其反映了经济法原则所最终追求的精神本源。经济法规则———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形成了一脉相承的逻辑链。“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公平、效益、民主等法的价值目标确立为基本原则,这样会造成经济法原则标准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以致边界性进一步模糊甚至消失,丧失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扶正性作用。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通过经济法的特征反映其本质精神,并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实现一般规则和价值目标的有机对接

经济法兼具经济性和调制性是其区别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证。体现法律部门的特征并且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显著的体现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尽管有关调整对象的观点歧见依存,但人们已有一定共识,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应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者可简称为调制关系)可以说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最基础部分。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所包含的一般性法规的本源性规则应当反映经济法的特征,即经济性和调制性。

法律的特征不但反映在其调整对象上,而且也反映在价值目标上。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有着共同的诉求,即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它体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并贯彻于有关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切环节之中。因此,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也应在作为经济法价值目标表现形式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上有所体现。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将经济法的特征作为推导途径主要是经济法的本质精神应当是融入整个经济法之宏大体系之中,并且以经济法的特征为其外在表现形式。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思路是通过自下而上的经济法律规则和自上而下的经济法价值目标的指引而形成的,途径是借助经济法的特征进行推导。经济法基本原则实现了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对接,而且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思路使其确立不再是天马行空般的发挥,而是将其置于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之中进行考量。

(三)经济法的每项基本原则都应当适用于整个经济法体系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经济法的特征,不能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相雷同和混淆,否则就丧失了其独立和有效的指导意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相对于经济法体系而言的,其涵盖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以及处于这种“二元结构”中间地带的法律。经济法的具体原则是经济法之下各级子部门法之下的原则,比如宏观调控法下财税法的税收中心原则,金融法下的金融安全原则,市场规制法下反垄断法的维护市场竞争原则等。

2.经济法基本原则内部间应当实现联动,外部应将经济法子部门法实现串联和凝结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用以规范经济法一般规则,表现经济法本质精神从而实现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准则或规则。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部应当是协调统一的。李昌麒教授所秉持的“七原则说”虽然扩大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外延以及从某种程度上脱离了法学上的研究思路,但其内部存在着相互关联的逻辑,使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一套系统,这种分析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套全新的思路。在经济法体系的划分上,虽然学界目前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划分方式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由于新兴的经济法学科的出现“二分法”还不足以解释所有的问题。事实上,诸如产业法、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价格法等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规范,作为体系的“二元结构”中的“中间地带”,如何对其进行归类,确需在进行结构分析时予以关注。但是既然能将此类法律归入经济法,那么就应当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调整。经济法基本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使悬而未决的问题简化,将具体经济法律规范上升到原则层面便实现了规范间的联系和统一,使得尚显松散的经济法体系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

依据经济法之经济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为自由竞争)和调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为理性干预)的特点为逻辑起点从而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路,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市场竞争原则和依法调制原则,并且应当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

(一)市场竞争原则

经济性作为经济法基本特征要求在其基本原则中予以规定。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性予以体现的最重要平台。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性被表达为社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在此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就是市场主体间存在着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动力源泉,没有竞争就无以产生市场,更无法推动市场的发展和成熟。经济法用以调整社会中的经济关系,就应当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对市场经济中的核心法则的确认和维护,即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存在于整个市场经济之中,市场竞争原则也贯彻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之中。市场竞争原则在宏观调控法中的适用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前提性原则,为宏观调控的启动和范围提供了依据,阐明了界限。我国在经历着向成熟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这一观念应当受到重视。在市场规制法中,市场竞争原则更多地体现为目的性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目的正是为了还市场以竞争,最终还市场以效益。

(二)依法调制原则

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属性导致市场经济的垄断属性和盲目属性,在市场经济的这些本质属性的基础上产生了上述种种社会关系,集中地说,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正因为市场经济的这一属性才要求经济法需确立除市场竞争外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制,同时这也反映了经济法的调制性特征。依法调制原则的核心思路是,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依法调制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具有调控权的主体法定。因为法律通过对调控权的主体的认定,就可以明确调控的主体、手段、力度等一系列问题。从不同主体的权利保护来看,对竞争权中的垄断权与正当竞争权,以及与竞争权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的规定,都需要坚持“法定原则”。

(三)实现市场竞争原则与依法调制原则的有机统一

市场竞争原则与依法调制原则有所分工、各有侧重。市场竞争主要作用于私人的微观自治领域,依法调制原则主要作用于政府的调制活动。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世上并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或绝对的自由经济,有的只是市场与政府如何结合的经济或自由与秩序如何结合的经济。二者的统一关系体现为: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2

论文摘要:在考察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基础上,分析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剖析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探索农地征用矛盾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方案,揭示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土地改革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人民公社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3

论文摘要:在考察 中国 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基础上,分析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剖析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探索农地征用矛盾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方案,揭示 农村 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 经济 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 发展 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 历史 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土地改革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 教育 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 法律 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 农村 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 经济 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 发展 。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 中国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 法律 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 历史 演进 规律 ,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4

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简单地说,市场就是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场所或接触点。如果不考虑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公众(消费者),一个是企业(厂商)。两个部门的相互关系,可以说明市场供求的一般原理。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是什么

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的各种表现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是各种社会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共性。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及其内在联系表明,通过市场可以有效地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并且可以对商品生产者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择。所以,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

(来源:文章屋网 )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渐进性制度转型;经济波动;结构性波动

按照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宏观波动属于短期问题,是经济总量的波动,与经济结构没有关系,也不考虑经济体制转型的长期问题。但是,经济制度转型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个过程导致了经济波动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对转型经济体单纯使用宏观经济学的短期分析和总量分析方法显然缺乏针对性,不利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进行恰当的把握。事实上,近年关于中国宏观经济是否过热以及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恰当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宏观分析思路上的宏观经济学思路和其他方法的分歧。突破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思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思考中国转型期经济波动,会有不同的认识。

一、体制转型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命题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仍未完成,在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关于选择激进式还是渐进式的道路一直是转型经济学家讨论的一个热点。转型过程实质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关于转型所采取的方式,尽管也有经济学家如麦金农、钱颖一等赞成渐进主义,但是,以萨克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大爆炸式的激进主张显然占据了主流,并成为东、中欧国家转型实践的理论引导者。激进主义者主张大爆炸式的转型,其理论基础是以价格自由化、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平衡预算以稳定宏观经济、国有企业私有化为特点的所谓“华盛顿共识”,而“华盛顿共识”的理论主张则来自于新古典理论的经典教科书,看起来十分合理。这些基础理论包括:一般均衡理论,要求所有价格同时全部自由化,否则就会导致价格扭曲;货币理论,根据通货膨胀源于货币供应量的认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由预算赤字引起通货膨胀,且缺乏完善的大规模的金融市场,因此,以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平衡预算为特点的宏观经济稳定化政策成为必然;第三,比较经济体制,强调经济体制的概念和体制间各元素互补的重要性,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相互替代,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强调经济体制整体的互补性,导出了大爆炸式的激进改革的路径;第四,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犹如一个怪物,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越小越好,这推导出为使政府淡出经济,就必须粉碎国家权力,实行快速、大规模的私有化。另外,还有很多理论,更一般的是人们对于自由放任主义存在的普遍性信仰。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强调非激进式的制度转型可能引发的问题。而对于激进转型则视为理所当然,对于这个鸿沟跨越的过程则被忽略而过,成为一个不被人知的“暗道”。

激进式转型国家始料未及的产量大幅下降、国有企业私有化使得“内部人”获益甚至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证明了激进式转型的问题。相反,不被看好的中国渐进式改革则被视为成功的典范。显然,早期围绕着转型策略渐进还是激进的热烈讨论,说明经济学对转型长期性的认识不足,是对转型任务毫无准备的表现,这说明,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经济转型上是力所不逮的。

道格拉斯?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他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诺斯将这些规则分为正规规则和非正规规则,其中正规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而非正规规则包括行为准则,一般体现为惯例、习俗、传统、习惯等。从诺斯对制度本身的定义和分类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制度变迁的长期性而非一蹴而就的特征。从制度作为一种游戏规则来看,其本身就是一种博弈活动,因此,制度本身可以进一步定义为“多次博弈”之后形成的、人们在发生互动关系时较准确地了解别人的行为方式的社会契约。或者说,制度本身是多次博弈之后的均衡结果,制度变迁则表现为一种制度均衡向另外一种制度均衡状态的演变,这种演变从正式的规则看,表现为一种法律法规或合约被逐渐认可的过程,而不仅表现为其颁布的短暂瞬间;从非正规规则来看,其博弈的相持时间会更长。

因此,“制度变迁表面来看是不同的制度之间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替代的过程或一种更高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一般情况下,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的、连续的过程,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的组合所作的边际调整。”诺斯的这个结论充分说明了制度变迁和制度转型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当然,历史上也有革命式的非连续性制度变迁的发生,但是这种剧烈变革只发生在正规制度领域,非正规制度的演进永远只能是渐进性的。因此,非连续的变迁其实很少是完全非连续的,这是社会中的非正规制约嵌入的结果,内含着习俗、传统和行为规则的非正规制约受到影响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此,柯武刚、史漫飞认为,“制度转型难免在预期上造成一种巨大的中断。它使过去熟悉的调节手段失效。旧的制度被废除了,但新的制度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显然极大地影响了对于制度转型的研究思路,以新制度经济学以及非合作博弈论的运用,结合经济学的演进方法,日益演变成了对于制度转型的演化制度观。这种思路不是以静态的方式,而是以动态的方式思考制度结构,强调任一时刻当事人的制度环境及其发生和演化。“在这样的思路下,转型具有总和的不确定性,即使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也没有公认的理论能说明如何才能达到这个目标。”“而且,总和不确定性还基于这样的事实,转型这一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包含了无数经济人之间的许许多多的合作,这通常意味着多重均衡,而且,没有人能够事先预知将被选择的均衡点。因此,改革的不确定性不是假设,而是一个现实,转型过程就是经济活动的人和政策的制定者对综合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决策的结果。”

制度变迁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命题事实上已从转型国家所采取的不同道路及其效果那里已经得到了实证。从转型的具体速度和顺序看,按照杰弗里?萨克斯等的理想,这是“一个迅速、全面、目标远大的改革工程,以便于实现标准的资本主义”,但是,除了从实施自由化的实践上中国、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三国实施了渐进方式,其他转型国家大体上遵循了大爆炸策略以外,在改革的其他方面,实施迅速转变的国家其实很少。就私有化来说,只有捷克和俄罗斯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实施了大规模的私有化,其他国家实施的是渐进式私有化;从企业重组来看,列举出的所有国家实施的都是渐进式转型而且发生在转型的较晚阶段。最初实施大爆炸的国家后来纷纷转而实行渐进式的转型,大都是因为在某一方面的受阻,例如波兰的大规模私有化在政治上的受阻。转型方式在真正实施时采用了渐进的而非激进的方式,很好地验证了我们对于体制转型长期性的理论推演。

实施激进式转型国家的经济绩效无疑成为体制转型长期性方面又一个不言自明的证实。实施大爆炸的所有国家都经历了初始的产量下降,有的国家在若干年产量下降之后开始复苏,但是,一些国家仍然在经历非常严重的产量下降,并远未达到对初始产量的完全恢复,还有一组国家自由化以来经历了持续的产量下降,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复苏的迹象。

二、体制转型长期性蕴涵宏观经济结构性特征的命题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过程的长期性蕴涵了宏观经济结构性特征。这是因为,这个变迁过程是市场机制逐渐替代计划机制的过程,只要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替代尚未完成的中间阶段,就会体现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相对抗的过程,并因此导致了经济的结构性特征。由于在不同转型国家选择转型的形式不同,因此,转型期宏观经济所表现出的结构性特征在这些国家也应该有不同的表现。一般来说,在实施激进式转型的国家,旧的体制被迅速打破,而新的市场机制是循序渐进地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市场机制培养的一个较长时期内,经济增长速度会较慢,甚至长期负增长,这正是为什么实施激进转型的国家长期经济低迷的原因。而对于实施渐进式转型的中国,由于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宏观经济表现出来的结构性特征更加鲜明。

我国渐进改革的步伐采取的是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产品市场后要素市场、先易后难、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的战略,到目前为止,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尚未结束,体制转型非均衡推进战略的选择使市场结构市场化发育程度出现不均衡,并因此形成鲜明的经济结构性特征。

(一)市场构成结构差异化。根据非均衡战略的选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不同类型的市场次第推进的,市场化推进程度差异已经十分明显。总体上,从市场结构来看,产品市场化程度高于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在产品市场内部,农产品(不包括粮食和棉花)市场化程度高于工业品市场化程度,工业品市场化程度高于服务产品市场化程度;在要素市场内部,劳动力市场化程度高于土地市场化程度,土地市场化程度高于资本市场化程度。总体而言,产品的市场化程度高于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这意味着,在市场化程度较弱的领域,资源配置的方式在形式上或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性的。

(二)城乡结构差异。我国城乡差异不仅体现在收入自,差异,还体现在市场化发育程度的差异,而收入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跟市场化发育程度相关,这跟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步骤次第推进紧密相关,是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由发展经济学家所描述的工业化过程中的二元经济与制度变迁的混合体。城乡之间的结构性差别与改革的进程在时间上呈较强的相关性:1978年到1985年城乡差距缩小,正是农村全面、迅速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得到迅速发展的时期,而同期针对城市和企业的改革进展不大。但是自那以后,针对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缓慢,针对城市和企业的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逐渐推开。1998年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渐走向深入,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逐渐推开,但是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外,在城市居民享受改革成果的同时,农村居民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财税制度实行城乡分割,例如在教育方面实行城市与农村的区别对待,城市的投资由国家解决,农村的则由农民自己集资解决;就业用工制度改革不彻底,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不仅存在制度上的差别,而且很多地区制定了一些限制农民工的政策;土地这一农民的重要生产要素仍然实施强制性的征用制度,农民在土地交易中不仅不能获益,反而遭受巨大损失。这些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户籍制度一起,成为城乡分割的制度源泉。

(三)区域结构差异。受到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理论的影响,按照梯度开发理论的设想,我国非均衡改革战略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对于东南沿海的优惠发展政策,沿海各省份因此优先获得了市场化改革的机会,成为市场制度改革的“试验田”,市场成熟程度和经济发展程度都优先得到了发展,从而较早享受到市场经济的利益。但东部地区在优先发展的前提下不仅未能实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相反更进一步汲取了这些地区的劳动力和资源,形成了加速发展的集聚效应,东西部地区市场化推进和经济发展受到抑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结构不仅体现在全国的角度,在地区内部同样存在着相同的差别,而且,地区内部城乡差异也十分明显。以上三方面的特征相互交叉,使中国经济运行呈现出鲜明的转型期结构性特征。

三、中国转型期宏观经济波动特征

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仍属于体制的部分质变阶段,市场化程度在不同子市场存在推进程度的巨大差异,是转型过程中的一种过渡状态。在这个阶段,制约经济运行的矛盾既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矛盾,也有转型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因此,经济运行既有别于体制变革前的全面短缺状态,又有别于成熟市场经济下的需求约束状态。这些反映在宏观经济运行上,呈现出转型期宏观经济波动的结构性和复杂性特征。

(一)转型期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交替出现的特征

在宏观经济学里,宏观经济失衡被总结为总供给与总需求对比关系的两种类型,一般来说,在市场机制高度发达条件下,有效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是一个常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性供不应求导致的通货膨胀则是一个经常现象。但在我国经济结构性特征明显的背景下,市场化程度在不同市场构成部分间的差异意味着不同子市场在市场效率实现程度上的差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价格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有效需求不足和生产能力过剩成为主要的市场矛盾。这主要存在于市场化发育程度较高的下游市场、产品市场。在市场化程度较弱的市场,计划配置方式使得投资过热在这些领域经常存在,这作为引发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源动性因素隐含在经济机体内部。这主要存在于上游市场、要素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不同市场构成的这一特点在区域的差别上也有一定的体现,并且更具复杂性。这样,宏观经济所呈现出的特征就不仅是由总供求之间的关系所导致,以上两大部分力量的对比关系也决定了宏观经济状态,如果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子市场力量较大,总体经济就呈现出偏冷态势,如果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子市场力量较大,就会从价格形成的源头上点燃经济过热的导火索,经济波动就再次以经济过热的形式显现出来。这样,市场经济经常存在的通货紧缩和计划经济经常存在的经济过热的交替出现成为转型期中国的一个鲜明的经济波动特征。

以上两种波动形态在中国已经有过展示的机会,20世纪90年代末期总需求的增长速度慢于总供给的增长速度所引起的以价格总水平下降为特点的通货紧缩现象,曾经引发经济学界关于中国宏观经济波动形态是否已经转型和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是否已经转向的讨论,这引导了我国世纪交替期间以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为主要特征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拉动中国这一时期的经济增长、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时期,在总体经济紧缩的背景下,上游行业投资过热的因素仍然存在,并且在2002年后开始以房地产等资金、土地要素密集型产业的供不应求方式表现出来,它们带动了各种建材、能源等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宏观经济呈现出通货膨胀的趋势。

(二)转型期经济波动的结构性特征

因为完全市场的基本假设,宏观经济学遵循总量性研究方法,认为因经济失衡而导致的波动是总供求关系对比的结果,宏观经济有供大于求、供小于求或供求平衡三种状态,考察的指标体系主要是CPI、GDP增长率、自然失业率、投资率、货币增长率等,因此,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不考虑结构性问题。事实上,即便是在发达市场经济体,结构性问题也普遍存在,发展经济学在20世纪50、60年展起来的结构主义发展理论已经成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主要论敌。

显然,转型期中国的事实与完全市场的假定相去甚远,由于市场化程度在三次产业间及其内部、在上下游产业间、在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问的差别,中国经济波动呈现出鲜明的结构性特征。根据上一部分的分析,由于市场化程度推进不一,在我国总体经济内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品市场和下游市场存在通货紧缩的因素,而在市场化推进较为缓慢的要素市场以及上游市场存在经济过热的因素,这两大市场成分则可能分别在内部形成局部紧缩或局部过热,与总体宏观经济表征出现背离。于是除了供过于求、供不应求以及供求均衡这三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之外,经济运行还可能表现出以下几种转型期不均衡态势,这使得以传统的总量指标在判断宏观经济状态时出现力所不逮。

经济波动的结构性特征在现实中的表现十分明显,我们用1991--1999年间名义GDP构成和实际GDP构成的比较来说明我国通货紧缩的结构性特征。

从第二产业来看,1994年以后名义值的比重基本不变,但是实际值的比重不断上升,实际值比重大于名义值比重,说明第二产业实际供给不断增加,而同时价格水平下降,是竞争加剧、供过于求的表现;第三产业的情况与第二产业恰恰相反,名义值比重大于实际值比重,前者在1996年经历了一个低谷后开始上升,但是后者上升则缓慢得多,说明第三产业供给增加幅度较小,价格上升明显,是供不应求的表现。因此,第二产业价格下跌成为通货紧缩的直接原因。

(三)转型期价格传导时滞延长、传导程度减弱、总体价格水平上升有限的特征

市场价格指标体系传达了不同环节的价格状况。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在不同的产业和地区是同质的,不存在结构性问题,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价格传导在最终环节体现出来,总体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可以作为物价总指数。在转型经济下,投资旺盛直接导致对于投资环节的生产资料的需求旺盛,并相应推动了燃料、能源和动力的需求,基础产业和基础材料供给紧张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并带动了这一领域价格指数——例如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和采掘业、原材料工业等的出厂价格指数的上涨,尤其是在基础产业部分价格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期沿用下来的成本定价法的情况下,更进一步抬高了这一环节的价格水平。

而下游产业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必然结果——竞争加剧背景下厂商致力于改进制度、技术以占领市场,因此,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不复可能,供过于求成为经常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厂商致力于压低成本、降低价格,因此,上游的投资过热导致的价格上涨对于下游产品的价格影响力大大减小,基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下的价格传导机制在这里出现失灵,表现为传导时滞延长、传导程度减弱的特点。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既有别于计划成分占比例较大的体制转型初期的宏观经济表象,同时又有别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下的宏观经济表征:一方面是投资过热、生产资料的供不应求——以往其结果必然是总体的经济过热,另一方面其他产业一般表现为供过于求;一方面是上游价格迅速上升,另一方面总体价格上升缓慢。这种结果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失真,形成假性的资源配置信号,造成资源的非有效配置,相应的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是否出现了经济过热,以及是否应该采取紧缩的措施与以往相比显现了难度。

例如,长期以来我国上下游价格指数之间传导关系的滞后期上的规律性一般表现为,CPI滞后3--6个月,与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相关性最大;CPI与生活资料价格指数相关程度密切且基本没有时滞;CPI与生产资料出厂价格指数的关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相关性最高的月份是滞后12个月;CPI与原材料、燃料购进价格指数滞后12--15个月,相关性最大。不同价格指数之间,高度相关时段大体为3个月左右,随之相关度逐渐衰减。但是随着市场推进程度差异的日益显现,这种相关性正在发生变化。根据我们的研究,2003年以来,从传导时滞上看,生活资料出厂价比生产资料出厂价滞后约1年零3个月;加工工业出厂价比采掘业出厂价和原材料加工业出厂价滞后约12个月;一般日用品出厂价比加工工业出厂价滞后约6个月;耐用消费品比加工工业出厂价时滞更长;从传导程度上看,上游生产资料与下游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传导过程较弱,生产资料向生活资料传导程度减弱,其中尤其是上游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到一般日用消费品价格的传导能力大幅度减弱。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6

1.1区域性特征

县域经济因其所存续、依托的资源条件、地理位置、经济发展基础、经济区位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县域经济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市区与城郊、内陆与沿海、北方与南方县的县域经济都会呈现显著差异,其也是不同的经济存量、发展速度、发展变量存在巨大差别的基础条件。所以,从空间定位来看,县域经济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1.2系统性特征

在县域经济中,包含着若干构成因子,在这些因子的有机结合下又形成了一个有序、完整的系统。以农业县域经济为例,其包括产前、产中及产后;生产、加工、营销;农科教、销等环节,在这些环节的结合下又自动形成一个运作系统,县域经济中的金融、财税、商贸、工业等行业亦是如此。站在全县的角度来看,其可视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各行各业可视作其子系统,这些子系统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在这些子系统的结合下,使得这个庞大的系统得以高效、有序地运转。

1.3整体性特征

县域经济具有完整的经济结构,其包括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工商建运服、农林牧副渔一应俱全。同时,县域经济也包含了各种社会关系、社会要素和社会结构,如社会保障、政府企业、城市乡村、工业农业等,正是这些经济要素组成了完整的县域经济,使其在功能上、结构上具有整体性。

1.4综合性特征

在县域经济中,不仅包含了完整的经济行业与经济部门,同时也包含了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相关行业、部门,例如艺体卫、教科文、工青妇、党政军等,其几乎囊括了社会所有行业,所以其在行业及部门构成来看,具有综合性特征。

1.5复合性特征

县域经济,既包含农业经济也包含工业及第三产业经济,既包含城镇经济也包含农村经济,不仅有国有经济,也有集体经济、私有经济、个体经济。长期以来,我国都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这一体制也在县域经济中得到了典型、完整的体现,由此可看出,县域经济具有典型的复合性特征。

1.6层次性特征

首先,在国民经济中,县域经济是一个基础经济层次;其次,从县域经济构成来看,其包含了从县城到乡镇再到农村三个经济层次,所以其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特征。

1.7开放性特征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开放式的经济,在此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县域经济也势必具有开放性特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下,区域化经济社会分工也不断增强,县域经济也随之不断发展、完善,在此情况下,县域经济的开放性特征也将不断被强化。

2、县域经济的作用分析

2.1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经济基础

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植根于广袤的县域范围内,其亦是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任何经济发展阶段,农业的这一基础地位都不会有所动摇。农业发展状况会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其次,乡镇企业既是县域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也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方面军,它也是县域经济成为国民经济区域基础的重要原因。最后,在县域范围内,广大的农村市场也是商品流通数量最多的卖者和买者,农村市场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兴衰。

2.2建设小康社会建的主要支撑力量

我国从21世纪开始,全面进入了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壮大县域经济,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壮大县域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在小康社会建设工作,农村是其重点和难点。县域经济一方面以自身的工业、商业、服务业为农村合作经济、家庭经济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另一方面又以其集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直接为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服务,是整个国民经济网络中与农村、农业、农民最直接、最基层的结合点。没有县域经济的发展壮大,农民的小康、农业现代化便无从实现。

2.3推动城乡改革的关键突破口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7

【关键词】征信业发展 征信管理条例 监管 信息共享 人才培养

一、加快征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征信业发展能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加快征信业发展,有利于加强银行信贷监管,培育新的信用文化,维护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主要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征信业务。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不断扩大,征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征信业在发展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如社会信用制度供给不足、信用立法处于短缺、信用机构竞争无序等,信用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制约了我国征信市场的发育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正常发展。目前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信法律制度落后于征信业的发展,征信体系建设与法律制度不成体系。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作保证。对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征信业务的监管、公开信息的共享、信用产品有效需求的培育,对政府、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需要立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尽管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都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征信业涉及众多敏感信息,由于法律的缺失,当征信机构处理时,无法可依,制约了征信业的发展。

第二,对征信业缺乏有效监管。现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市场竞争无序、征信服务不规范,评级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竞争激烈。为使效益最大化导致短期利益行为,以价定级,以价评分,影响征信业的公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无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惩罚方法。

第三,征信市场信息不能共享。在征信活动中,征信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采集、整理和分析企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为信用交易的开展提供信用报告等信息服务,其中,信息采集是首要环节。在我国,信用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各个行业间壁垒森严,信息采集成为征信机构的困难问题,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然而,随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所面临的困难问题亟待改善。

第四,征信产品市场需求不足。目前征信产品市场需求方主要企业发债需要评估以及金融系统信贷需求,产品需求单一,缺少外部推力。

第五,征信机构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目前征信机构数量众多,但普遍规模较小,发展不平衡,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征信机构在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征信机构的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而专业人才缺乏,投入不足,管理滞后,使征信机构没有国际竞争力。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征信业发展

我国征信业规模和业务不断扩大,但征信业的发展,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显现出迫切要求政府加强对征信业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以规范和完善征信行业发展。

第一,借鉴国外的模式,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特点的征信服务机构。国外有三种模式:一是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采取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主要以服务金融系统、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赢利性为目的,直接隶属于央行。征信企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等。二是美国以市场化的商业运行形式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市场化方式运作,以赢利为目的。征信行业完全是私有,还存在大量的民间信用管理机构,主要在于联系本行业的征信企业,为这些征信企业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替本行业争取利益。三是以日本为代表,是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征信制度。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赢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在提供信息服务时也要收费,以保持中心的发展但不以赢利为目的,会员银行可以共享其中的信息。与之并存发展的还有一些社会化的商业征信企业。发达国家的征信业发展和存在形式都有其历史背景,美国经济高度市场化,各种法律法规健全,每个人从出生就有其社会保险号伴随一生,各种机会都会拒接无信用的人。德国等欧洲国家是以制度管理人,对没有信用的人惩罚严厉,一般不会用失去信用做代价,国民信用意识比较强。我国国情决定我们不能照搬任何一种模式,只能建立适合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征信模式。

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10月13日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实行特许经营,对注册资本设最低限额限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条例中也明确了公布后实施行业整改时限,这与行业现状有一定的差距,一般都规律小,对现有征信服务机构也是考验,若按条例实施前期准备没有做好,征信服务市场可能出现断层。

《条例》中有注册资本金限制,但出资人身份不被限制。中国征信中心作为征信监管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对外提高有偿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信息资源无偿获取,没有竞争,不利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不利于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征信产品定义为公共产品属于政府服务的范围,征信机构应有政府出资,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定义为商品;它应是一种特殊商品,对于提供征信产品的机构应该有严格限制,特别是对于当前我国信用体系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信用信息源大多在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征信服务机构作为中介采集信息没有任何公信力做支撑,只能凭各自的关系去获取,不利于公平竞争。《条例》中对设立征信机构注册资本设定限额、特许经营等要求是基础,前期政府应参入指导、扶持其发展,待征信市场法制法规健全,征信业框架已经形成,企业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再推入市场商业运作。

第二,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立法必须先行。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这样发达国家在征信业监管方面也暴露出了很多独立性不足、内控制度不严、市场垄断、权力滥用等问题,更加凸显了征信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征信行业而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已成为确保征信业和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我国信用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填补了我国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政府、企业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等都需要法律法规完善,加强我国征信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第三,提高征信市场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征信业运营和监管分离。《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征信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政府干预过度反而又会使征信市场发展受限制。对征信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净化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为了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对征信业的运营和监管应实行分开管理,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应重点把好四道关口:对征信机构准入和退出审批关;对征信机构高管人员审定关;对征信机构违规惩戒关;对征信机构业务风险检查关。

第四,共享征信信息产品数据,以免浪费资源。建设征信体系,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只有这样,征信机构才能够采集到各类信用信息,并提供高效服务,从而推动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法律法规应明确地方政府、行政单位、行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以及进行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的空间,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征信系统之间、征信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同时降低信息采集成本,共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政府引导信用市场需求,征信服务机构不断创新。征信业作为信用服务中介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市场对信用产品有需求,目前我国对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还很少。前期市场发展不完善,政府应该给予指导和扶持,可以考虑在项目审批、特殊人才聘用、资质认证等工作中,推广使用专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产品,扩大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征信机构不断创新满足市场对信用产品的多种需求。

第六,以征信为契机,多渠道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调动全社会力量,构建和谐守信社会。一个行业要发展,人才培训是基础。信用管理是跨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学科的一门应用型交叉学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人员也是征信行业急需和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人才。信用管理师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为新职业之一,适当放宽报名条件,但考试过关严格要求,实行“宽进严出”,普及全民信用知识,培养全民信用观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征信业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征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结合,保护守信者,惩罚失信者,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各部门、监管单位、征信业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范围里形成诚实守信的风气,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8

关键词:土地市场 市场化 征地制度 招拍挂

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发展,土地、资本和劳动力无疑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尤其是土地。土地供给多少,向哪个方向供给直接决定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投入的多少和方向。从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开放度越来越高。土地作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应该与总体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市场化的规模还很小,水平还很低,因此,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还需进一步深化。

一、我国征地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征地制度的变迁可以很好地反映我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我国的土地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有偿出让。本文中提到的征地制度主要是针对集体土地而言的。

(一)我国征地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铁路因建设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购之。随后在1953年,我国又出台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办法就征地范围、征地原则、补偿标准以及审批权限等做了很详尽的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征地制度行政法规,它奠定了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基本框架,尤其是征地原则和补偿标准等都是后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依据。

(二)征地制度的调整与完善阶段

征地制度的调整阶段主要是指从农业合作化开始到解体这一时间段。在这一时间段内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土地私有与集体所有混存,征地的对象也因此变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这一时间段内,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是该时期的主旋律,这种意识形态对征地制度的调整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对征地制度作出一系列的规范,旨在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的条件,但忽视了农民对土地财产权的要求。该时期征地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不仅弱化了土地财产权属性,而且内生出分裂城乡经济结构的制度安排,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最终形成。

征地制度的完善阶段主要指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间段。这一阶段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工作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以国家在这一时间段提出的征地制度主要是用来大力发展经济的。比如国家在这一时期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征地制度变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征地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例如1998年公布的新《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2004年,国家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原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这说明国家对征地补偿在法律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国家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除依法足额完成支付原有各项补偿费用外,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立法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土地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与过去几十年相比,我国的土地市场化程度从土地征收制度上来讲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目前我国在土地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市场化程度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主要有划拨、协议出让和“招拍挂”。然而在这几种方式中,只有“招拍挂”是最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根据我国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为十个大类,可这十个大类中目前只有“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是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的。可见我国的土地市场化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过多的土地采用无偿划拨或是协议转让的方式出让,势必会造成大量土地不能充分有效利用。同时,无偿划拨与协议转让本身是与市场机制相矛盾的,因此,过多地使用这两种方式出让土地就会阻碍土地市场化的进程。

(二)土地市场具有城乡二元结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的快速扩张,目前我国征收的土地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然而集体土地在我国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必须先由政府将其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在一级市场上进行出售。这就造成了我国的土地市场城乡二元结构。政府从农民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再将其在一级市场上以较高的价格卖出。这样,土地增值的部分农民很难享受到。所以在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政府有时更多地关注了城市土地市场建设,而忽视了农村土地市场以及农民的利益。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也出台了许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土地市场化的需要。随着土地的进一步市场化,我们发现越来越多关于土地的问题凸显了出来,这些问题都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解决。尤其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时,因为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才会给更多的投机腐败提供机会。

(四)政府在土地市场中扮演多重角色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有其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发现,土地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正是由于土地的这种特殊性,政府必须对其进行相关的调控。但政府作为一个组织,同样有其追求自身利益的驱动力。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经济体、调控者、监管者和仲裁者等多重角色,而且以经济主体为主,这主要发生在土地的一级出让市场。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政绩,一味地最求GDP的快速增长,从农村以很低的价格征得大量的集体土地。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盘活地方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又将国有土地以低价卖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会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又会导致大量土地的闲置,使土地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

三、针对我国土地市场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土地市场机制,使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我国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来看,我国的国有土地有很大一部分还是以无偿划拨的方式出让的。如果再减去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那么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就十分有限了。所以要想更快更好地推进土地市场化进程,政府就必须要扩大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所占的比例。逐步取消土地市场上现存的“双轨制”,并实行“单轨制”。目前,我国城市用地所分的十大类中,只有“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采用“招拍挂”的形式,这远远不能满足土地市场化的需求。现阶段,笔者认为,这十类土地中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也应该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目前,我国的公路、铁路用地是以划拨的方式来获得土地的,所以土地在这些方面的使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同时“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也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来获得土地,因为土地是免费的,就使得某些地方政府的办公大楼越建越豪华。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的法制建设

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的法制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系统的土地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以致在拆迁过程中,很多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的规定,我国目前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主要有四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助费。但是对于征地后的农民,他们今后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则缺乏更多相关法律的保护。

(三)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监管作用

笔者认为,政府若想起到更好的监管作用,首先要规范自身的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部分地区政府为了加快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一味地追求GDP的增长,在短期内将大量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尽管我国国土资源部在2006年出台了《耕地占补平衡补偿办法》。但各地所补充的耕地,土壤贫瘠、产出率低。虽然在名义上保持住了18亿亩耕地红线,但是其真实的效果却不佳。所以要想让各地方政府更好地实施土地市场的监管,还需要建立合理的政绩考核标准,不能过分追求GDP的增长。同时,政府为了更好地对土地市场进行监管,还需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为了使土地市场向着集约、节约化的方向发展,政府应盘活现存并且闲置的土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减少增量土地的使用。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快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应该及时公布土地“招拍挂”信息以及关于土地的相关政策。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几年,我国的土地市场化进程大大加快,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问题也显露出来,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各方面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的土地市场会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王紫东.中国征地制度的变迁与租值消散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0(4).

[2]林艳.中国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0(4).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9

摘 要:在农业经济现代化的前提下,我国提出了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以此来适应现今经济的发展,本文将从现代农业特征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性出发,通过分析二者的概念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230142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不断的改革和深化,其中农业经济因为改革而发生的体制改变比较大。原来,我国农业经济实行均田制,即一亩田一个人,可在经济改革的要求下,农业经济必须向着更专业、更规范的经营方式转变。这种转变从根本上来说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小农经济向社会生产的转变。为了使农业经济更快的适应并加速这一转变,我国提出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的伟大构想。

1 现代农业特征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性

1.1 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的逐步加快,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体系已经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也渐渐突显出来:农业生产太过于分散,没有产生可以直接依赖的主体;农业生产方式比较落后,人力依然是主要劳动力;没有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意识,多数农民还局限于自给自足的传统观念;没有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农民对科学技术的接受能力普遍较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农业经营体系进行转变是很有必要的。

1.2 现代农业特征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内涵

现代农业特征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属于同一内涵,都是为了实现农业经济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现代农业即应用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对农业生产进行科学化的管理,以此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经济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培养农育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的农村合作社,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社会化的基础与服务,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有效解决农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农业经济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

2 现代农业特征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农业的现代化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条件,新的农业特征要用新型的经营体系来支撑,两者属于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关系。

2.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符合现代农业特征的客观要求

什么样的农业特征需要什么样的经营体系。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下,传统的农业经营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农业发展,这个时候,构建一个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就变的很有必要。

现代农业要求农业经营方式要更趋于机械化、科学化、集约化和市场化。机械化是指生产技术的机械化,用机器代替人力,既能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又能提高生产效率;科学化是生产技术的科学化,邓小平先生曾经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管是在以前还是现在发达的21世纪,这句话都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真理。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广泛的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必要时还可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引用,在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的同时降低了成本;集约化主要是增产方式的集约化,传统农业的生产属于粗放式,即精耕简作,现代农业的生产属于集约式,即精耕细作。对增产方式实行集约化,既能保证质量也能保证产量;市场化是现代农业最重要的特征,市场化是指经营循环的市场化,市场是经济的载体,农业经济也是一样。农民在进行生产的时候要面向市场,做到一切生产都是为了市场而投入,生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得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在很多方面都是符合现代农业的要求的,尤其是农村合作社的建立。农村合作社是农民与市场进行交流的最主要平台,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实现现代农业机械化、科学化、集约化、市场化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2.2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应对现代农业新挑战的有效措施

根据国家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结果显示,我国现在从事农产品种植的农民人数较少,土地也明显不足,在这较少的人口中,女性的人口比例要比男性的人口比例大,平均年龄在50~60岁以上,这就意味我国在实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在这诸多的挑战中,我国农业现代化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就是农民的人口老龄化和后继无人的问题[1]。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可以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要求培养专业的农育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生产可以依赖的主体,对农业生产进行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服务,对农业现代化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既解决了不容易解决的问题,也保证了农业的健康发展。

3 总结

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既符合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又能为解决农业现代化的问题贡献主要力量,两者属于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