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保险的职业划分集锦9篇

时间:2023-07-21 17:13:35

保险的职业划分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1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xx〕3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对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下称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适用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下统称职工),男职工配偶。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计划内正常分娩或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

第四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是指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因计划生育需要,孕情及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实施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限在育龄期内),终止妊娠手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除外)。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给予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职责

第八条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和对全省生育保险业务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手续办理及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生育保险的咨询答复事宜;

(八)负责对全省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

(十)指导全省生育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一)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报表的汇总及填报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生育保险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发生的医疗费初审、报销,并为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者申领生育津贴事宜;

(五)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生育保险有关计划生育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迟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三条 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业主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与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相同。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每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统一征收。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将其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检验费):

(一)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0xx元;

(二)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三)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四)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五)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六)因母婴原因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含孕情检查、检验费):

(一)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的最高支付限额45元;

(二)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的最高支付限额40元;

(三)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五)输卵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20xx元;

(六)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七)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八)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九)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第十九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

第二十条 职工(含男职工配偶)自用人单位缴费之日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生育保险缴费中断与享受待遇挂钩,用人单位缴费中断在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在6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注销的,同时注销生育保险信息,从其信息注销之日起(含男职工配偶)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因生育(分娩期间除外)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配偶)。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0.25%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工资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及男职工配偶生育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0.8%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单位支付工资改为按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一)日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30;

(二)妊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五)妊娠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下列情况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是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六章 待遇衔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方法:

(一)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并办理出院手续,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二)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尚未办理出院手续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三)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其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衔接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本细则实施后,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就医时应出示省直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开药量等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使用医疗保险IC卡办理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自负的,本人用现金与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应报销的,由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记录,在扣除支付标准内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按季度与其结算,具体结算方法:

(一)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等于或大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乘以其发生费用人次结算。

(二)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小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按其每人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实际金额累加结算。

第二十八条 长期派驻外地的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所在地选择的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备案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急诊证明、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明细表》、《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汇总表》,并持以上材料按《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按规定审核报销的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及时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育急诊(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可就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男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及配偶身份证,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程序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由男职工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妊娠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妊娠90日内应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和围产保健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生育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二条 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因生育,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其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并持以上材料按《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生育津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三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自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为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办理,分别按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男职工配偶涉及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女职工开具的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应注明是母婴原因还是属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院的,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本细则规定结算,未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第三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项目要单列管理。

第四十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生育津贴金额;对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金额,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档案。对于医疗费现金报销和申领生育津贴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建立文书档案。

第八章 手续办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缴费申报、统一基数核定,其档案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捆绑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及其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及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者申领津贴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权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生育保险费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采取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段骗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职工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IC卡,造成冒名顶替发生的医疗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如数追回其金额,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如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票据、伪造或篡改病历等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如数赔偿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2

一、统筹范围

对全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养老保险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统筹、管理,市级调剂。

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原结存的基金以及新征缴的保险费全额划至市财政专户;新征的养老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确定的比例上划市财政专户,用于基础养老金发放及上解省的调剂金外,剩余的部分和追缴的历欠、积累的全部基金(含个人帐户)及历年赤字,全部留存各县(市),用于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历欠是指本年度以前的欠费。

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对县(市)采取分帐结算的办法,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基础养老金的基金当期出现超支的县(市),如能完成市分解下达各项社保目标任务的,超支部分由市和相关县(市)各负责50%;如不能完成市分解下达的各项社保目标任务的,超支部分全部由相关县(市)负责,市不给资助。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标准,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个人按本人工资、薪金申报,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地方所属企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垂直企业,具体数额按市统计局的统计数为准。

(二)征缴比例:按征缴基数计算,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8%,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1.5%(按行业确定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4%。

(三)征缴办法:按照粤府[2001]l号文件规定,实行地税部门征缴,逐步过渡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三、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管理办法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1)各县(市)地税部门负责把征收入户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本辖区参保人员应缴费工资总额的11.2%,直接及时上划市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发放和上解省的调剂金;其余到帐基金(包括上划市后剩余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及追缴到帐的历年欠费),划入县(市)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他支出(如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退保、一次性养老津贴、一次性死亡待遇等),结余部分作为县(市)当期养老保险结存积累。

(2)市财政于每月10日前将各县(市)应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划入县(市)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用于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各县(市)财政局在每月15日前将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支出额下拨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养老金要100%社会化发放。

2、养老保险待遇

(1)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因离休人员待遇计发标准已和机关、事业单位同级人员待遇基本持平,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差额部分,用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冲减。

过渡性养老金按粤府办[2002]6号文规定核定基数,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2)待遇调整: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3、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

(1)上解省级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向省上解。

(2)省下拨的调剂金,主要用于补充县(市)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

(3)各县(市)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可动用历年积累进行补充。无积累的县(市),缺口资金由相关县(市)自行解决。

4、退休手续审批程序

(1)参保人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其退休手续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参保人因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其申办手续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待遇: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享受条件和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条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按工资额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在该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放;每多缴纳一个月失业保险费的加发月平均工资的1%。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期职业培训。

2、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属农民工的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划拨与发放办法与基础养老金的管理办法相同。

(三)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①职工个人缴交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②单位缴费按人均缴费额分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岁以下划入15%,36岁至45岁划入20%,46岁至退休前划入25%,退休人员划入48%。

(2)住院费保险赔付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

(3)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起付标准至10000元、10001元至20000元、20001元至最高限额分别为10%、15%和20%。

(4)市政府可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征收及支付等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2、医疗保险待遇发放

(1)个人帐户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统一划拨至县(市、区)医疗保险专户后,再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划至个人帐户。

(2)住院医疗待遇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初核并上报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部核定后,划拨至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转市外医院住院的部分)。

3、定点医疗机构

对全市各地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如无特殊情况的,不再重新核定。参保人员患病须住院就医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地结算的原则支付,不作异地结算。

(四)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三级三鉴的原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各县(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鉴,然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如当事人对市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2、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费用。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2)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各伤残等级的补助标准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各伤残等级的津贴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各伤残等级的护理费标准为:一级60%、二级50%、三级40%、四级30%。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3)工亡待遇

工亡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8个月。

丧葬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月工资为计发基数,配偶每月计发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计发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

(1)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均先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然后将有关资料汇总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

(2)经复核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市财政保险基金专户把所需资金如数划至各县(市)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市)财政专户划至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五)生育保险

1、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顺产每例补助1500元;多胞胎、剖腹产每例补助1800元(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可视物价及基金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待遇作适当调整。

2、女职工生育后60天内(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由产妇所在用人单位凭下列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①产妇、男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②《计划生育准生证》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复印件;

④医院诊断证明。

3、生育保险待遇经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将经复核确认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数划拨给各县(市)财政专户,再由县(市)财政专户划至社保基金支出专户,由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发放。

四、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3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养老金会计; 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

一、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由我国国情、国力决定的。

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居于最高层次、核心地位。这是按国家统一政策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确定待遇水平和发放方式。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经济状况好时,可多补充些养老保险基金;相反,则可少补或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的。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经济收入情况,或多或少地定期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有的也可委托单位代扣,金额不限。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

本文探讨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是指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对养老金的核算。

(一)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国际惯例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对养老金等离职后福利规范了两种离职后福利计划,并予以区别核算。

1.设定提存计划,指如下离职后的福利计划。根据这种计划,企业向一个独立实体(一项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雇员服务相关的所有雇员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因为报告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该期间提存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义务或费用时不需要精算假设,也没有产生精算利得或损失的可能性。另外,计量该义务时采用非折现基础,但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的除外。当雇员在一个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应确认为换取该服务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1)在扣除任何已付提存金后作为一项负债(应计费用),如果已付提存金超过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前服务应得的提存金,且该预付将导致诸如未来支付的减少或现金返还,企业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一项资产(预付费用);(2)作为一项费用,除非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将该提存金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中。若支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的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应使用规定的折现率对其折现。

2.设定受益计划,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因为计量义务和费用时需要运用精算假设,并有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可能性。另外,义务是在折现的基础上计量的,因为它们可能要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后的许多年才履行。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步骤:(1)运用精算技术对雇员当期和以前期间服务所应得的福利金额进行可靠估计,这需要企业确定有多少福利是归属于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并对影响福利费用的人口变量(如雇员的流动率和死亡率)和财务变量(如未来工资和医疗费的增加)作出估计(精算假定)。(2)运用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对福利进行折现,以确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3)确定任何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4)确定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总额和应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的金额。(5)当引入或变更一项计划时,确定由此导致的过去服务成本。(6)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由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二)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

可以说,对养老金性质的认识,是养老金会计的起点,决定了随之而来的养老金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随着对养老金性质认识的转变,我国的养老金会计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对于养老金性质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社会福利观下,把养老金看作是企业对职工的奖赏或福利,企业自然把养老金作为一种额外的负担。与这种观点相适应的会计处理,就是在职工退休前不计提养老金成本,只是在职工退休时才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将实际支付的养老金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是作为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处理为费用。劳动报酬观则认为,养老金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提供劳务所赚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以在职时提供的劳务为依据的,其实质是一种被递延的工资。与这种观点相适应的会计处理,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在劳务发生时就确认为企业负债和当期成本费用,即企业在职工提供劳务时,一方面确认养老金费用,记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确认应计负债,核算企业负有的向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劳动报酬观,并按递延报酬的程序对养老金进行会计处理;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界对于养老金性质的理解也从“社会福利观”转变为“劳动报酬观”。

与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目前企业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养老金主要有两类: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前所述,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从养老金计划角度来看,其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因未来不确定因素影响养老金支付水平的风险是由政府承担的,因此属于设定受益计划;而其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因未来支付水平由个人累积的储存额和相应的利息决定,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不必承担未来不确定因素形成的风险,因此属于设定提存计划。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采取何种受益方式,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义务都只是每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应的养老金费用,而没有对自己所缴纳资金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企业职工退休后到底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这完全取决于国家的规定和个人账户资金的多少。既然企业不具有对自己所提存资金的控制权和所有权,那么对其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就没有义务做任何保证。由此可见,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属于设定提存计划。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国对其运作方式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企业不承担按期足额偿付养老金的责任,只需根据事先约定按期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职工则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风险。因而,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在上述制度背景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企业养老金的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设定提存计划下养老金的核算基本一致。具体规定:

1.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属于职工薪酬,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2.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

4.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未来发展方向

可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企业养老金会计的规范――采用设定提存计划核算方法,是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提倡设定提存计划是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的,因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行设定受益计划的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为计量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需要运用精算估价方法(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将福利归属于服务期间,并进行精算假设(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精算假设是折现率,用于折现离职后福利义务)。然而目前我国精算人员匮乏,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致使绝大多数企业不具备按照上述要求计算当期服务成本的条件,而只能根据劳动管理部门所测算规定的某一个基数(如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企业按照设定受益计划进行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是存在技术困难的。二是在设定受益计划下,有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可能性。精算利得和损失包括经验调整(以前精算假设与实际发生情况之间差别的影响)和精算假设变化的影响。我国偶尔出现的多为经验调整,主要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发展与原来的假设相差较大而需要增减养老金费用,如利率、通货膨胀率的变化等。对于这些变化,我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定期予以公布的,而不给企业留置一定的自。同样地,在设定受益计划下,需要确定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计划资产的回报。但是在我国,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是独立核算的,由后者负责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履行职工福利的发放义务。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计量养老金费用时不必考虑计划资产,计划资产并不在企业的账上予以确认。由此可见,设定受益计划的某些内容在当前的我国企业中不具备实行空间。

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必将放宽对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限制,赋予企业更大的自,允许企业选择更灵活的保障形式,从而使得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企业中具有更大的实行空间。与此同时,伴随着各方面条件的不断成熟,诸如精算师队伍的壮大、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将使得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不再存在技术障碍。总之,可以预见的是,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实践中是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因此,未来理想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是对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缴纳的保险费采用设定受益计划核算方法,对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缴纳的保险费采用设定提存计划核算方法,对向补充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用则根据其计划类型采用相应的设定提存计划核算方法或设定受益计划核算方法。

【参考文献】

[1] 朱康萍.企业养老金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4(3).

[2] 江霞.企业基本养老金会计处理探析[J].财会月刊(综合),2008(4).

[3] 财政部会计司译.国际会计准则2000[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4

职工互助保险是介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由各工会组织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互济形式的保险,具有非营利性,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社会互助保障形式,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广东省职工互助保险发展历程

广东省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的组织是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广东省办事处,两个机构一套办公人员。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成立于1997年,是广东省总工会的直属单位,开展业务类型是大病互助保障。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广东省办事处成立于1995年,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直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广东省设立的办事机构,开展业务类型是住院互助保障。

经过20年的发展,广东职工互助保险服务网络已遍布全省,各地市已成立了23个代办处,各县(区、市)也已成立了99个代办点,形成了省、市、县(区)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

3广东省职工互助保险发展现状

31业务活动的基本内容

311业务简介

广东省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险有:“广东省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职工医疗)、“广东省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女工安康)、“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住院综合)和“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住院津贴),建立了由住院医疗互助、重大疾病互助、意外伤害“三位一体”组成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体系。

312运营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全省累计参保职工达7572万人次,累计55725名不幸患病的职工受益,发放互助金共计362亿元。其中: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类型的“职工医疗”和“女工安康”,累计5484万人次参保,共有15083名不幸患病的职工受益,发放互助金共计31亿元,人均发放2万元。住院互助保障计划类型的“住院综合”和“住院津贴”,参保2088万人次,已累计向40642名患病职工发放互助金5200万元,人均1280元。

313特点及优势

(1)职工迫切需要。广东省地处中国大陆最南端,已成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最具市场活力和投资吸引力的地区之一。广东省经济总量、常住人口数、职工人数与外来务工人员人数均居全国首位。另外,广东省整体社会保障制度处于进一步完善过程中,职工社会保障水平还不高,涉及职工就医等民生问题尤为突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比重大、增速快,制造业职工人数居各行业首位,多从事一线体力劳动,广大职工的保障意识日益提高,迫切希望通过工会组织参加职工互助保险。

(2)发展空间广阔。结合广东省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工会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职工收入及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等情况分析研究,目前国家和广东省宏观经济形势良好,社会稳定,为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险事业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广东省大部分企业经过结构调整已步入良性循环,职工总体收入稳步提高,企业和个人实力增强为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随着改革深入,广大职工自我保障意识日益提高,对自身利益的保障需求增加。目前,广东职工参保职工互助保险总量跟全省的职工总数,乃至工会会员数相比,占比都还比较小,覆盖面还不够广,广东省职工互助保险工作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3)省政府、省总工会支持。广东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z2015?{45号)中提到,“鼓励职工参加工会组织举办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减轻职工大病医疗负担”。这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广东省总工会将职工互助保险工作作为职工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14年起,每年筹措3000万元资金在全省开展“住院二次医保”活动,赠送在职劳动模范、在职困难职工和补贴会员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险。

32管理体系

321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广东省职工互助保险的组织机构分为四级,第一级为广东省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最高决策、监管机构,成员实行自然替补制。第二级为省级互助会,负责全省职工互助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受理省直单位业务,设综合部、承保部、理赔部、财务部等四个部门;第三级为设立在各地市总工会的代办处,共23个;第四级是各代办处设立在各县(区)的代办点,共99个。

322管理模式

(1)管理方式。广东省职工互助保险实行“五统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运行方式。“五统一”即:统一组织领导、?y一保障计划、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赔付标准、统一管理办法,在此原则下分级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是指保费全部上交省级互助会,费用开支按各保障计划核算办法拨给各代办机构。

(2)风险控制。根据各项保障计划的周期特点,形成了定期测算制度,大病互助保障计划做到每年一测,住院互助保障计划做到每月一测。同时,聘请了广东金融学院精算师对住院互助保障计划进行精算研究,把测算分析和精算研究的结果作为业务风险防控的重要依据。

(3)法律保障。近年来,广东省职工互助保险发展迅速,扩展了新的保障计划,增加了保障类型,还对原条款进行了调整,参保量增长较快,理赔案件骤升,理赔争议案件随之增加。省级互助会聘请了律师顾问,对于争议案件,均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方式来妥善处理,确保理赔工作依法依规。

323机构监管情况

省级互助会除受管委会的监管外,每年接受广东省总工会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财务审计,以及随时接受广东省委巡视组、省委纪检组、省审计厅的审查。通过审计、审查,均符合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开展合法合规。

324信息化建设情况

省级互助会开发了全省联网的业务操作系统,搭建了服务器虚拟化,并构建起一个高效、可信、全面的立体防护“云”安全系统。同时,自主建设机房,为“大数据”管理和日常运营提供保障。职工参保理赔查询系统、短信通知系统、微信公众号、VPN安全登录系统也陆续上线,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带来更贴心、更直接的服务。

4职工互助保险的社会影响

职工互助保险工作不仅是对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更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由于互助保险职工覆盖面广、受益面大,不但可以解决职工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困难,而且可以让职工群众深切感受到党、政府和工会实实在在的关心,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职工互助保险工作不仅有效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更是广东工会提高职工对改革的承受能力的一种有效办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机制,职工互助保险不但强化了职工自我保障的能力,增加了企业的凝聚力,同时运用大数法则,通过保障计划的形式引导职工自愿参加互助互济活动,聚小钱、办大事,切实帮助职工在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职工互助保险工作不仅开拓了广东工会工作的领域,更强化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保障职能,树立工会组织的良好形象。可以说,工会开展互助保险工作弘扬了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更进一步发挥了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5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51组织力量

广东省职工互助保险代办机构众多,但除省级互助会外,各代办机构尚未形成统一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大多与工会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少事多,这与职工互助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情况相违背。同时,职工互助保险本质上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保险,在长期的运营中需要有专门的人才进行费率的测算、设计和调整,以及风险的防控,但由于工会是一个群团组织,自身的工作人员并非金融相关人才,因而在互助保险整个组织体系中缺乏费率调整机制和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组织力量较为薄弱。因此,增加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引进专业人才,是广东省职工互助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52宣传推广

目前,广东省职工互助保险实施统一的保障条款,在便于管理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全省各地市医保政策各异,保障条款并不能达到平衡各方需求的要求,因而各地市职工参保积极性存在一定差异。在进行充分的科学测算的前提下,对部分地市进行保障条款的“量身定制”,是提高职工参保积极性的必由之路。另外,在社会舆论的引导上,通过宣传“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互助保平安”的理念,让广大职工深刻理解互助互济的含义,也是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5

【关键词】养老社会保险逃费 对策

一、养老社会保险逃费发生的原因

(一)企业面临的制度约束及逃费激励

1.制度设计欠公平。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分为三块,即国家机关统筹、国家部委下的行业统筹和企业统筹。国有、集体企业效益差,退休职工多,养老负担重,且面临巨额的转轨成本和隐性债务;而三资企业和个体企业等职工年龄结构偏低,没有养老负担,效益好,工资高。把二者放在一起实行社会统筹,而把国家机关公务员、国家部委行业单独列出,实际上是让三资企业、个体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共同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而带来的风险。这种制度模式无论对于国有集体企业,还是三资、个体企业都是不公平的,也与养老保险的本质功能相违背。这也是逃费现象大多发生在三资企业和个体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2.缴费率高。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24%。据有关部门对OECD24个国家养老保险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五个国家高于我国,而它们的缴费率包括养老、伤残和死亡三项合计(孙祁祥,2001)。过高的缴费率,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使得企业难以维持。

3.国有、集体企业效益差,养老负担沉重,负担不起缴费义务。

4.企业故意逃费,规避义务。

(二)企业职工面临的制度约束和逃费激励

1.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收益小于缴费成本,职工与企业都有逃费的意愿。由于个人工资越高,企业为职工缴的保险费越高。因此,只要企业给职工的养老金补贴超过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双方就能达成合谋逃费。

2.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了养老保险费,没有缴纳或挪作他用,职工不知情。

3.企业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害怕失去工作,不敢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

二、减少养老社会保险逃费的对策

(一)改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模式

1.降低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率。在养老社会保险遵缴率较低的国家,缴费率通常是很高的,较高的缴费率给收入很低的职工或有意加入保障计划的职工设置了一个障碍。因此,降低根据工资总额设定的养老保险费率,就很有可能提高遵缴率。缴费率是否太高可以根据它给劳动力供应和职工储蓄决策造成的扭曲程度来判断,而职工的缴费对其未来收益的影响可作为扭曲程度的判断依据。

2.相关缴费项目结合。逃费的激励可能来自于其他缴费项目,如职工可能由于当前对医疗保险的需求高于养老保险而逃费,因此把这两种缴费联系起来可能有助于减少逃费。

3.提供政府津贴。政府给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缴费资助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养老保险,降低逃费率,同时可以减轻国家的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

4.提高覆盖率。虽然在试图覆盖所有劳动部门的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逃费率都非常高,但国家可对企业加入国家养老保险计划限定一个最小规模,要求最小规模以上的企业其雇主和职工加入计划。并配合其他条件,如职工工作量少于一个最小工作时间限额或每年收入低于某一最小限额,可以不加入计划。

(二)改进养老社会保险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1.提高管理效率:(1)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去识别逃费和强制缴费。实行有效报告管理,要求企业缴费时同时报告缴费的职工名单,并要求雇主每年一次向职工汇报从其工资扣除并缴纳的养老社会保险缴费总额。(2)改变收费方式。强制缴费在地方水平上一般是低效率的,在全国基础上的组织收费更能达到规模经济。一般情况下,集中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税收更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遵缴率。因此,可通过设立独立的收缴和执行机构,使之执行专业化管理职能。同时应使养老保险机构与税收机构工作分离,否则很难相信政府不会挪用养老社会保险基金。(3)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实现个人缴费和纳税信息共享,可降低逃费率。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6

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及对象,

1、我县党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担

负行政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

2、上述单位中的全民(集体)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提取标准

1、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全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列同级财政预算。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列预算外或从单位包干经费结余中解决。

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差额补贴比例,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部分从自有资金中列支。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自收自支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营业外或业务费用中支出。

2、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标准

养老保险基金总的提取率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5%。其中:

全额单位:同级财政负担24%,个人负担1.5%;

差额单位:同级财政负担14.4%,单位负担9.6%,个人负担1.5%;

财政负担比例随政策变化而及时调整。

自收自支单位:单位负担24.0%,个人负担1.5%;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办法

1、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

个人负担全额预算单位和差额预算单位应由同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财政所列入当年预算,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直接将本季度的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各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报《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报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经审核后,养老保险机构开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养老保险管理处所在开户行代收。当月25日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与银行结算。

2、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委托银行拨付,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及劳保条例、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发放的费用包括:①基本离、退休费;②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③职工离、退休(职)后按规定可享受的各项补贴;④离休干部交通费、护理费、每年一次性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标准。以后离退休(职)人员人数增减及这些人员离退休(职)费的增减,凭有关部门审批手续进行变更。各单位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和冒领。

四、管理及其它

1、凡纳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和对象,均从1995年8月1日起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投保。原已参加劳动部门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8月1日起,应将其投保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全部划归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1995年8月1日后从外县或企业调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新单位应按规定的现行标准,个人按1.5%补交,其余由单位补足。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从调进之日起,按新标准衔接。

2、新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属上述范围的对象,从发薪之日起即参加养老保险。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所缴纳

的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划入,投保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3、新参加工作人员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必须同时办妥养老保险手续。未参加投保的工作年限退休、退职时不能视为连续工龄。

4、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与单位关系不变,单位应继续承担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学习和医疗费、安家费、特需费、旅游费、福利费、房屋修缮费及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等费用。

5、参加保险的人员调动工作单位应及时通知养老保险机构,其个人和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划转到新单位,并由新单位继

续参加保险。单位工作人员人数变化或工资额变动应填报人员增减或

工资变动情况表。

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的财务管理,接受县财政

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财务核算业务同时接受上级人事、财政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

本细则的实施日期与《暂行办法》相同。细则由县人事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7

今年29岁的夏军是一名地铁设计施工人员,一年365天,有300天是在地下工作。虽说夏军的单位为每个人投保了50万元的团体身故险,但夏军的妻子仍然非常担忧,想咨询寿险规划师做一份完整的保险规划。

夏军的收入是按天计算的,每天300元,基本没什么保障,每月有4天休息。妻子则在西安当地的餐馆做服务员,每月2200元的收入。两人还没有孩子,非常省吃俭用,每月基本生活开销为3000元,其中2200元是房贷支出。两年前,他们通过按揭购买了一套小两居房,首付12.6万元,贷款29.4万,分20年还清。年初,夫妻俩花6万元简单装修了下就入住新居了。目前存款方面,只有2万元的活期。

明年,夫妻俩计划要孩子。为了妻子和小孩,夏军想给自己上份保险。

韩明峰

2005年加入人保寿险北京市分公司,现供职公司培训部,职业训练师。

风险排查

该家庭生活非常简朴,除房贷外,每年的生活开支不足1万元。综合双方收入情况,家庭年节余在8万元左右。家庭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夏军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意外状况,一旦伤残,则立刻陷家庭于万劫不复的境地。单位给上的50万保额的团体意外险,保额较高,且通常含有身故、伤残责任。结合房贷情况,建议增加以下险种:

保险计划说明:

因为夏军的家庭非常省吃俭用,除按揭外,每月的生活开销为800元,所以保障的费用不能让家庭有太大的负担,同时又能解决家庭中一定的担忧:既提供了一部分的意外医疗费用,又能在万一出现大的不幸时,不仅有财力可以归还房贷,还能照顾妻子(孩子)5~6年的时间,让家庭得以平稳地度过困难岁月。

TIPS 高危人群该怎么投保?

不少高危职业者是家里的顶梁柱,那高危人群如何加强保障?

保险专家建议,从事地下采煤业、高空作业、爆破业等高危职业的人群建议首选意外险。意外险费用较低,作用却非常大,经济实力不牢固的年轻家庭,意外险最不能省。由于不少高危职业者是家里的顶梁柱,经济压力大,建议搭配性价比高的定期寿险和重疾险。

同样购买意外险,不同的职业也有区别。保险公司通常将投保人的职业风险分为几大类,意外险费率视类别高低而定,通常类别越低,风险越小,保费越低;类别越高,风险越高,保费越高。高危行业的风险更大,保费也通常高于普通职业者。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8

关键词: 确定缴费型,确定收益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模式选择

2005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继面世,标志着我国确定缴费型(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简称dc)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拉开帷幕。此时,国外正经历着一场对dc计划的反思浪潮,曾备受赞誉的 dc计划暴露出了难以掩饰的问题。这对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有不少启示。

一、dc计划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国际通行的养老金计划,主要为确定收益型(defined benefit plan,简称db)和dc计划,同时还存在混合型等其他多种计划。国外对dc计划的反思通常都与db计划相联系,在比较二者之后得出结论。

(一)dc计划存在的问题

1.运营效率低下。与db计划相比,dc计划运营费用过高、投资收益偏低,严重影响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在运营费用方面,dc计划的运营费率为2.25%,db计划仅为0.44%(louis,1999)。单就投资费用来讲,dc计划需0.56%,db计划需0.28%(john & stewart,2001)。在投资收益方面,dc计划平均为6%-7%,而db计划则达到11% (cpers,2005);一般来讲,dc计划的年均收益要低于db计划2%(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2000)。一名职工30岁工作,起薪25 000美元,假定年工资增长率5%,两种计划的投资收益率都为8%,缴费比率同为工资的10%,那么,在他 60岁退休时,dc计划账户余额仅为db计划的68%。若dc计划投资收益率比db计划低一个点,即7%的话,则骤降至 db计划的58%(ppp,2004)。

2.存在偿付能力风险。dc计划没有偿付能力问题被认为是不同于传统db计划的重要特征,也是近年来dc计划风靡全球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但欧盟的职业养老金调查 (ryck,etc.,1999)却表明,dc计划仅在理论上没有偿付能力问题,现实中,dc计划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将产生偿付能力问题。智利曾被认为是成功的dc计划代表,但严重的偿付能力问题使智利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l.jacobo rodriguez,1999;dimitri vittas,1996)。

3.降低养老计划的覆盖率。据美国劳动部公布的结果(dol,1998),许多人在转换工作时没有将dc计划账户余额转入新公司,却选择提取现金用于当前消费,这使得dc计划的长期退休保障变得有名无实。1/4的人选择不参加 dc计划,55%转换工作的人都会将账户余额提现,而账户价值在5 000美元以下变现的比率竟高达87%(alicia & annika,2004)。21%的人只把dc计划看成现金账户,而将db计划称作养老金账户(frb,2001)。

4.加剧养老收入分配差距。首先,dc计划使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劫贫济富的工具。在享受税优的dc计划中,足额缴费的多是富人,低收入职工为应付当前生活压力,难于及时足额缴费,减少了享受税优的空间,加剧了贫富分化(cii,2006)。其次,dc计划造成低收入人群账户积累不足。因风险抵抗能力较差,低收入人群通常只能被动选择稳定但收益偏低的投资方式,降低了投资选择空间,最终造成退休账户出现大额不足(jayne,2001)。根据美国经济政策研究院的报告(lee,2005),dc计划对退休收入影响的基尼系数比db计划高出0.097。

(二)dc计划出现问题的根源

1.多头委托的运作模式是运营费用过高的根源。dc计划过高的运营费用,产生于多头委托的运营模式。通常来讲,在dc计划中,从计划设立、缴费、投资到给付这个完整的业务链条,要分成若干个环节,分别委托给独立的服务机构。每多一个服务提供者参与,就必然造成运营费用的一份提高。而db计划中,通常由保险公司等单一金融机构整合了养老计划的全部业务,形成了综合服务的规模优势,大幅节省了运营费用。根据美国劳动部雇员福利安全署的测算(ebsa,2006),退休计划运营费用提高1%,退休资产数额将下降28%。

2.养老金风险责任的转移是dc计划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db模式下,通常由企业承担养老金风险,职工只需根据劳动合同,到期获得确定的养老收入,本身并不承担风险责任。在dc模式下,企业对职工的退休福利水平不做承诺,基金运营的风险主要由职工个人承担。因此,db计划向dc计划的转变,本质上是养老金风险责任由企业向职工的转移。这产生了两个问题:

(1)降低了长期养老储蓄水平。db计划转向dc计划之后,职工失去了可预期的养老保障,不得不主要依靠个人完成对养老保障的规划。这时,职工不但要具有维持长期储蓄的主观愿望和现实可能性,而且还要具备长期理财能力。这两个在db计划中都不需要的条件,在dc计划中却都成了大问题。首先,单凭职工个人维持长期储蓄并不容易。特别对收入偏低、年龄较轻的职工,由于婚姻、购房、生育等阶段性需求,直接导致了许多dc计划在建立初期就遭到提现,严重加剧了长期养老储蓄水平的下降。其次,职工缺少必要的理财能力。从dc计划多年的实践来看,多数职工缺乏投资兴趣和必要知识,通常会根据“最小障碍路径”,选择最为保守的投资计划,造成了巨大的机会成本,严重影响了 dc账户的积累水平(choi,laibson,madrian & metrick,2004)。许多国家要求企业斥重资开展职工理财培训,提高投资收益。但从实际效果看,培训作用甚微,因为受训职工通常仅口头表示改善投资,但很少行动(colleen,2003)。与之相比,db计划的养老金投资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通常会全面考虑投资回报、风险水平、期限结构等因素,保证了稳定收益。

(2)导致了低效率的养老金治理结构。在养老金基金积累制度下,企业多以职工利益为目的将养老金交由金融机构来运营,从而造成养老金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分离,形成了委托与受托,或债权与债务的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对养老金的运营监督和权利请求机制成为养老金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由谁对养老金运营实施监督,谁来拥有对养老金权益的请求权,直接影响到养老金运营的安全和效率。按照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制度的设计,应尽量保证社会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为此,应把监督和权利请求职能赋予更具实施条件和能力的主体,从而在治理结构上确保安全性和高效率。金融机构与作为自然人的职工相比,法人企业当然具有更多的资源和更强的谈判能力,更有条件对养老基金运营进行监督,并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因此,把养老金的风险责任赋予企业,会比赋予职工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率。db计划正是依据这个原则,由企业来承担养老金的风险责任。而dc计划则与此背离,将风险责任转移至相对弱势的职工个人。这种治理结构的不经济设计,削弱了养老金运营效率,带来了安全隐患。日本在dc计划实施一年后,随即推出了《确定收益型企业年金法》,其中道出了出台db计划的原因,即dc计划“不能完全保障公民年金领取权”。

3.养老保障的需求刚性是造成dc计划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职工对养老金收入水平,会根据退休前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等,存在一个基本数额的需求或需求预期。虽然dc计划对退休福利没有承诺,不像db计划中有明确的支付水平,但也要满足这个基本需求。由于高额的运营费用和较低的投资回报,dc计划的账户价值常常无法满足基本需求,出现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此外,出于竞争压力,许多dc计划会承诺收益保证,无论这种承诺是明示还是暗示,都会使dc计划具有类似db计划的特征,产生刚性债务。dc计划的给付方式也会造成养老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一次性给付,若在退休后未能再次投资,将要产生高昂的机会成本,威胁职工老年保障。对于年金给付,则存在长寿风险,即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负担受益人长寿时的养老保障;以及逆选择风险,即健康状况不好的年金受益人更倾向于选择年金给付,造成账户资金不足。

二、国外的对策

基于对dc计划的深刻反思,各国的通行做法是两种计划同时发展,根据各自情况实施改进,综合二者优势,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养老模式。

(一)鼓励两种模式共同发展

国外对于养老金模式的选择,大多采取兼容并包的原则,针对不同模式,分别出台相关政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近年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又开始重视db计划,出现了向 db计划回归的倾向(sare,2003;stephen,2006)。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在“21世纪的退休保障计划”的报告(csis,1999)中提出,必须鼓励建立“具有成本效率的db计划”。同年,对于同时提供db和dc两种养老计划的企业,美国国会撤销了在税法415(e)项下(dr计划)限制缴费和积累金额享受递延税收优惠比例的限制,鼓励企业设立db计划(nasra,2005)。加拿大也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发展 db计划(jim & jack,2005)。加拿大公司职工纷纷要求重返 db计划,表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强烈愿望”(buzz,2006)。

(二)分别对两种计划进行改进

养老计划的历史表明,db、dc计划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因此各国都采取了许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为防范db计划出现偿付能力危机,2005年美国政府改进了db缴费制度等规定(gao,2005),加拿大也要求对db计划盈余计提风险准备金,加强了db计划的风险管理,降低了破产的可能性(jim & jack,2005)。早在1986年,美国的《税收改革法》就降低了db计划受益权的获取年限,到1989年,大部分db计划的年限都已降到了5年(olivia,2002);2001年美国颁布了《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协调法案》(economic growth and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允许db计划接受 dc计划资金,并增加了db计划的便携性(cpers,2005)。对于dc计划造成人员过度流动的问题,开始适当控制dc计划的流动性,同时鼓励低收入人群增加缴费比率,以减少 dc计划拉大收入差距的影响(stephen,2006)。

(三)综合使用两种计划

综合使用两种计划,能够改善投资收益,提高低收入人群的退休保障(cori,2000)。根据hewitt的调查,2005年,在美国100个提供dc计划的企业中,同时提供db计划的有72个(amy,2005)。全美州立退休管理人协会主张,要建立以 db计划为主,dc计划为辅的养老金制度(nasra,2005)。加拿大允许两种计划互相转换,企业可以选择先建立一种计划,然后在合适的条件下转化成另一种计划(jim & jack,2005)。

三、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

(一)模式选择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

从国外对dc计划的反思中可以看出,以下6个因素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我们将据此对db和dc两种计划进行比较分析。

1.治理结构。养老计划的安全性,是决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模式选择的首要因素。上海社保案的发生,更强化了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养老金运营安全的首要条件。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企业对职工养老保障做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是具有社会效率的养老金模式,尤其对安全性问题,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db计划的治理结构,遵循的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在dc计划中,由于企业在缴费后便不再为职工利益对养老金承担责任,独立于企业资产、缺少利益相关人监督的养老金信托财产,便成为可供渔利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类似于上海社保案中侵害养老金财产的事件,便不难想象。

2.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风险问题,曾是许多人拒绝建立db计划的重要原因。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开始发现,现实中dc和db两种计划都存在偿付能力风险,二者差别仅在于是否明确承诺。防范偿付能力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两种计划都要关注的重大问题。而且,从计划安排上看,db计划本身并非是造成破产的原因。2005年美国政府向国会提交报告(gao,2005),认为db计划本身没有问题,企业未按期缴费,刻意低估负债水平才是养老计划破产的罪魁祸首。这个问题,在美国已通过新法案得到了纠正。另外,db计划福利水平较高,不但包括养老保障,而且还常包括职工在职期间的死亡和伤残保障,dc计划中则没有后者。高福利当然需要高缴费,许多企业放弃db计划而选择 dc计划,并非无力缴费,仅是不愿承担较高的福利费用。因此,从上面的情况看,偿付能力风险不应成为拒绝db计划的理由。

3.成本效率。养老计划的成本效率既是财务问题,也是安全问题。从短期看,它关系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企业竞争力;从长期看,它关系养老计划的资金充足性,影响养老保障的安全性。选择养老金计划模式,就是选择将有限的养老资源,投入到何种效率模式当中去。不同的效率模式,经过长期的积累,将产生巨大的保障差异。这个差异,乘以我国庞大的企业职工人数,将是一个天文数字。事实证明,无论在运营费用上,还是投资收益上,db计划都比dc计划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国外对dc计划积累不足的问题,常用的解决办法就是推迟职工退休年龄。但我国就业压力巨大,为创造就业机会,我国实行统一的退休年龄制度,职工难于推迟退休。在这种情况下,db计划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4.计划流动性。人才流动是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传统db计划将退休福利与退休前的工资挂钩,并在退休或工作多年后才赋予职工受益权(vesting),使职工变更工作的成本很大,限制了企业人员的流动。dc计划中企业缴费的受益权赋予时限较短,职工在转换工作时较少受到养老金受益权赋予时限的限制,有利于企业根据生产周期调节人力资源。我国许多企业生命周期较短,高新技术等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农民工等高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十分需要 dc计划。不过,在发展成熟的行业里,db计划具有稳定员工队伍的优势,dc计划有时也会因频繁的人员流动,加大企业管理成本。因此,选择哪种计划,要视企业发展的具体需求确定。

5.资本市场发展。养老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就资本市场提供直接投融资活动的功能来讲,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应主要包括扩大市场容量,增加资金供求的效率。与 dc计划相比,db计划运营费用较低,对于同样金额的养老金缴费,可以使更高比例的资金进入投资积累;在投资效率上,由于db计划比dc计划具有更高的成本效率,更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6.养老收入分配。收入分配差距加大,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全体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公平的养老保障,减少收入分配差距,既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拉动内需的经济举措,也是缓解社会矛盾,使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政治举措。从国际经验看,在这方面,db计划比 dc计划具有优势。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至今没有获得充分的税收政策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担心。dc计划的超前发展,加重了这份担心。

除了以上因素外,企业养老金的“历史债务”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养老负担十分沉重,大批职工行将退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向dc计划转型,对中老年职工来讲,必然出现账户余额积累不足,无法获得足额保障的问题。而对于“历史债务”,db计划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很方便地找到解决办法。

(二)相关建议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应破除先人为主的思想,在全面认识两种模式特点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看待它们对我国的适用情况。由于养老金计划具有长期性特征,其优劣利弊很可能在几十年后才能充分显现,一旦设计出现纰漏,隐患将长期潜伏,待出现严重后果时再行补救,则可能积重难返。db计划历经数百年发展,计划特点和利弊后果已为世人熟知。自20世纪80年代美国率先推行dc计划以来,至今才有30余年的历史,美国第一批参加dc计划的婴儿潮职工才将退休,dc计划优劣特征初现端倪,保障效果尚未可知。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国外关于养老计划发展的经验和教训,高度重视国外对养老计划的反思,以谨慎的态度确立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模式。

1.建立以db计划为主、dc计划为辅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模式,允许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具体状况,自主选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解决我国特有的问题,不搞一刀切,大一统。

2.db模式的引进,应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摒弃传统模式的不利因素,并结合既有的团体保险发展经验,灵活设计制度框架。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9

很多学生进入大学后非常希望看到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路径。目前多数高校采用的方式都是由专门的就业指导中心做一些这方面的培训,实际上,针对性、目标感都不是特别强。对于学生而言,由高中升入大学,本身已经做了一次专业的划分,对于就业方向已经有了第一次的规划。而学校的就业指导很难做到分专业分别指导,多数学生即使到了毕业之际还是对职业前景一片迷茫。尤其是现阶段,很多高职院校都实行“2+1”顶岗实习,也就是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是两年,第三年是顶岗实习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为学生提早制定职业规划就显得更加迫切。这便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过程中加入职业规划部分,这种职业规划由于有课程为依托,并且可以针对某一类岗位,针对性会更强,学生会更有目标感。如果《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课程设计加入与车险理赔岗位发展路径相关的部分,包括目前企业招聘的实际情况,以及这类岗位今后的发展方向,则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就不会感觉雾里看花、更不会感到迷茫和不解,而是有针对性地理解这类岗位,自身也可以不断选择、判断,找到自己喜欢的专业和岗位。目标将更加明确,就业方向更加明朗。汽车保险理赔员的职场道路一般会沿着如下路径发展:首先是汽车保险理赔员或者车险咨询顾问等;然后经过几年的发展可以成为车险查勘定损员、资深车险理赔员;如果发展顺利可能进入汽车保险理赔经理级岗位。如果在课程的设计中加入每一种岗位的职责、能力需求、人才储备状况等,那么对于学生而言这种学习就是有的放矢了。

2.《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过程采用保险岗位角色扮演方式积极引导学生参与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知识主要包括车险基本条款、车险理赔一般程序、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典型案例分析等几大模块。汽车保险理赔相关业务的岗位主要包括:①车险展业、咨询岗位;②缮制投保和理赔资料岗位;③保险业务跟踪岗位;④保险查勘和定损岗位;⑤内勤核赔岗位。在这些模块的讲授过程中,如果仅仅按照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的方式,既枯燥,学生也很难领会每一种岗位的真正工作要领。并且仅仅囿于课程知识的传授,学生的体会也不深刻。因此有必要在授课的过程中加入实训项目,让学生进行不同工作岗位的角色扮演,这样能够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能够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果能够在授课过程中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指导,进而让学生更好地扮演不同的保险岗位,则能够促使学生积极参与,主动性更强。学生有动力去了解每一种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这样的学习突破了书本的限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能够让学生获得真实的执行能力的培养。

3.授课过程采用教师与车险理赔专业人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与一般课程最大的区别是包含大量实际操作部分,既包括汽车保险承接过程的实训操作,也包括车险的现场查勘和定损。保险的工作既精细又复杂,而且非常专业。多数授课教师都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很少对实训部分进行深入讲解,关注怎样能够让学生真正在掌握了相关理论后,可以运用理论进行汽车保险的承接工作、车险案件的查勘和定损的教师就更是少之又少。现今多数查勘和定损员是各大保险公司自己培训的,而且培训的时间一般也较长。怎样能够在授课阶段就让学生掌握这些实操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如果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授课过程中,采用“1+1”双向合作方式,也就是学校教师与企业专业人员共同授课,分别承担理论和实训两个部分,则学生对汽车保险业务的掌握将更加深刻、准确、有针对性。专业教师起到主导的作用,以及负责课程设计,资深汽车保险理赔人员为学生讲解车险真实案例、带领学生共同对车险案件进行查勘和定损,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