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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税收优惠集锦9篇

时间:2023-08-17 17:51:41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1

摘 要:为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其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的一些做法,如间接优惠、消费性增值税、产业优惠、法制化,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很值得我们学习和效仿。

高科技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是国民经济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配置优化的主要动力。为提高科技实力,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发达国家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情况出台了各自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他们的许多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启示。

一、间接优惠比直接优惠更能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

税收优惠可划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等措施来调低税基。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使用。但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特别是近些年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这是因为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这种优惠。然而大多数高科技项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什么赢利,在开始赢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

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实行了各种各样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其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实行不同的优惠方式,而且体现在根据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各异的优惠方式。基本做法如下: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公司能够申请研究和实验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法国政府规定,凡工商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可免缴相当于其研究开发费用增加额25%的所得税,1985年增至50%,1999年规定的最高抵免额为4000万法郎。韩国政府规定,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技术及人才开发费都可享受税前扣除。[1]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1981年美国里根政府的经济复兴法案中,就采取了加速折旧办法,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产业用设备折旧期限减为5年。日本政府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特定高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和建筑及附属设施,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实行5年期特别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新加坡政府更是对用于高科技办公的设备给予当年的100%的折旧待遇。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2]

目前我国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为直接优惠,大多针对科技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事前的科研开发活动本身或科研开发活动过程的税收支持很少。由于我国高科技产业总体上还处在发展初期,产业化程度低、规模小、技术优势弱,因而政策效率不明显。就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来说,对研究、开发等上游环节的支持比对生产、销售等下游环节的支持更具基础性、前瞻性和长远性,更有利于从源头上培育和壮大我国的高科技产业。因此,今后在税收政策设计时,要把税收优惠从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减少直接优惠,大量增加间接优惠。

二、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高科技产业发展

增值税可以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类。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做进项税金抵扣,造成这部分价款的重复征税,增加了产品成本,不利于设备更新、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会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明显高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束缚了高新技术的投资需求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此,发达国家大多数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它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切实减轻了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激励投资者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力度,也有利于高科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1994年开征此类型增值税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较,前者的税基较大,税收收入较多,对缓解国家财政收入的紧张状况有利;二是为治理通货膨胀、控制投资规模。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愈来愈显现出该政策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它不仅使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大打折扣,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的主动性。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调查表明: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流转税名义负担率比税制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实际负担率上升了5.53个百分点。[3]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这对于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高的高科技产业来说,大大增加了税负。同样道理,国家鼓励出口而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从而降低了高科技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由此可见,应积极推进增值税制度转变,尽快将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要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分期进行抵扣,尤其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应采取特别的优惠政策。日本的做法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税、资本收益税实行减免,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很值得我们效仿。

三、产业优惠比区域优惠更有助于高科技产业的长期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科技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即制定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对软件行业就给予了减半征税和零税率的税收优惠,并在1999年约定三年内对电子商务零关税。这些政策对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和国内外经济交流做出了巨大贡献。一些发展迅猛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等,在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上的税收优惠比发达国家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税收优惠对这些行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占到当年行业增长的1/4左右。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区域科技优惠造成的区域内外区别待遇的做法,会造成高科技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某个企业一旦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优惠的泛滥。相反某些企业有利于科技进步的项目或行为却因为未被确认为高科技企业而难以享受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政策的效率。[4]同时也有悖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

因此,有必要改变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逐步消除科技税收优惠歧视现象。既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那么鼓励的标准是技术的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只要达到这些指标,就不应分经济成分,不管是否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都应成为鼓励对象。通过对整个高科技产业的普遍优惠,而非对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优惠,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目标。

四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发达国家都有各自相应的法律,如韩国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发《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上述法律对推动该国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经济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注重法制化。只有实现了税收优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

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缺陷是明显的,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更多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一些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二是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机制不健全。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三是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给贯彻落实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笔者建议,应站在全国的高度,梳理国家已出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把散见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规定之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总结起来,参考各地已采取的、在实践中取得成效的做法,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先列出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列出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和地区发展序列,以使人明确税收倾斜原因,然后具体规定税收优惠办法,使人们明确税收倾斜的具体内容及办理方法和程序。

参考文献:

[1]朱承斌。科技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J].财政与税务,2002,(2):89-90.

[2]傅道忠。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及其启示[J].财经问题研究,2003,(6):58.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2

【关键词】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

一、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方式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创新发展对税收政策十分敏感。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对于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而言,是促进其创新发展的一种较好的手段。税收优惠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

1.直接税收优惠。直接税收优惠方式即税率式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表现在政策性倾斜和补偿企业损失上,具有确定性,以减免税、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为主。

2.间接税收优惠。间接税收优惠即税基式优惠,是以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侧重于税前优惠。通过调整企业征税税基,来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它是前置条件的优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较复杂。主要以加速折旧、再投资的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准备金制度、盈亏相抵和延期纳税等方式。这些税收政策除了可以减少创新活动成本,增加企业投资收益,从而增强企业投资创新活动的资金能力外,还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缓解中小企业创新难、融资难的问题。如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二、当前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及存在的不足

1.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法律与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也不难发现这些政策已经有了大体的框架,形成了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各部委制定颁布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政策体系,并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阶段。

2.我国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1)税收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多侧重于所得税和流转税,且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作用环节也局限于研发成果商品化阶段,研究开发环节给予支持不够。而就其创新发展的程序而言,往往在研发过程中,自身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入,需要的财力、人力、物力支持较多。在产品研发成功转化为商业成果的过程中又要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按照现有规定,这些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造成目前的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2)税收优惠政策主体不妥当。以企业作为税收优惠的主体,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被滥用,企业一旦认定为高新技术型,其非创新发展收入也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非高新技术企业,即使进行了创新发展,由于认定门槛多或是认定工作滞后,导致未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没有充分发挥。(3)“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我国现行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以“特惠制”为特征,即不同一性质、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内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对于某一特定企业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三方面:“企业类型特惠”、“行业特惠”、“区域特惠”,不能惠及所有科技创新企业。(4)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待加强。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和经济活动形式日趋复杂,加上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一定的操作弹性空间和调整范围。再者,税收立法层次不高,没有形成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手段也比较单一,优惠政策的实施尚待加强。(5)缺乏人才培养、人才激励税收机制。人才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创新发展行为主要依靠个人完成,但是我国现行税法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健全。现行政策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分红或转让时,依然需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削弱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意愿,也打击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发展;除软件以及集成电路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全额扣除,只能按照工资薪金的2.5%税前扣除,这一比例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科技人才培训和员工培训的需要。

三、完善税收支持和配套政策的思考

1.加快税收优惠立法进程,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法制体系。(1)从所得税和流转税两个方面入手,优化税收优惠法制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应该主要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上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提高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立法层次,改变多、散、乱的现状。特别是要针对中小企业进行创新发展的特殊要求,实行适应当前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建立以创新发展项目为主体的税收优惠体制,只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就应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合理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税率,设置最高优惠限额,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地位的选择权,在公平、法定和社会政策之间找到平衡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规范至关重要,应当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评价机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化水平。(2)建立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这多限制,不能惠及所有的创新发展企业,使政策效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因此应当取消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将特惠制改为普惠制。(3)建立负企业所得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负所得税最初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提出的,是指先由政府规定一定的收入援助数额(最低收入指标),然后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给予适当的补助;为了不把低收入一律拉齐,补助金额将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的多少按比例发放。可以看出,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援助的一种形式。政府没有从企业获得所得税收入,反而根据其收入与最低收入指标的差额给予相应的补贴,在现行税式支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资金投入,是政府的负收入。由于现行税式支出对于亏损和小型微利企业而言是没有效果的,这就要求政府建立一个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中完全有利可图的税制。不妨将这种税式支出和资金资助相结合的科学模式运用到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援助上来。按照其要求,应当预先设定一个创新发展产品的平衡收益水平,收益低于这一水平的中小企业,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根据创新发展基本投入水平、企业收益和正常税率获得补助,高于这一水平的中小企业开始向政府纳税。负企业所得税可以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投入产生“四两拨千斤”的积极效应,引导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进而延伸到创新发展、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产品推广和应用的各个领域,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发展的结构向国家提倡和鼓励的方向倾斜。

2.适度降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目前高科技企业认定标准偏高,我国大多数企业尚不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笔者建议国家立足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科技研发严重滞后的现实国情,以及我国区域的不均衡性来考虑高新技术产业认定条件,必要时要考虑企业自身能力。并且在高新技术范围和研发经费比例等方面适度降低认定标准。

3.完善人才吸引和人才培养的税收政策。创新发展的根本在于人才,因此建议对研究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及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因在研究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企业发放的科研奖金和科技发明的提成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创造性;对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享受与稿酬同等税收待遇或更优惠待遇。除此以外,税收政策可考虑应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力资本的质量。

4.完善创新发展再培育税收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完善创新发展再培育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由前一轮创新发展的新产品商品化阶段,转向下一轮的研究开发,需要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从增值税角度来看,考虑到创新发展直接材料成本比例小、间接费用大的特点,应当允许产品开发的广告宣传费、人力资本培育费等费用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降低中试产品增值税,帮助新产品打开市场,同时扩大即征即退范围,对于其他创新发展产品也和软件集成电路一样实行即征即退的征收方式。

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应鼓励中小企业收益再投资,若将税后利润再投资于创新发展的,可将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或者部分退还,并且对再投资亏损延长结转期限,用以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对于中小企业为创新发展活动设立的准备金,包括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收益和损失都应该作为缴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样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资金的筹集,利用税收政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和持续创新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陈红川.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支持体系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22):168~169

[2]蒋建军,齐建国.激励企业R&D支出的税收政策效应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7(8)

[3]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9)

[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发展研究.2008(11):25~29

[5]杨京钟.税收政策视角下的高新技术产业激励研究.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0,10(3):2~5

[6]谭开明,王宇楠.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路径分析.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3)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3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税收政策

    一、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科技税收法律层次低,相互之间衔接差。

    对于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法律中几乎没有规定。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还有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使有关政策不规范,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刚性。

    2. 税法的单一立法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科技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这不仅不利于根据地方科技发展需要和可能制定税收规定,以促进地方科技和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税收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及分税制的实施和完善,同时还可能诱发地方政府越权行为。

    (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普遍较高, 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使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另外,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生产型”增值税实质上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入,阻碍了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最终使企业的科技开发和扩大生产无法正常开展和延续。

    2.以区域优惠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目前利用区域优惠方式对开发区内外相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布局。税收政策对产业性税收优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不仅不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3.不合理的优惠对象和优惠环节降低了科技创新的效率。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如“四技收入”),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及项目。这种不合理的优惠格局,一是将导致经济建设偏重于新建项目,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二是容易出现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使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和“四技”收入中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科技税收优惠。从税收优惠的实施情况看,当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大多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终端税种中,就科技进步而言其优惠的给予是在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之后,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这样不利于从源头上培育和壮大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也使税收支持科技进步的宏观调控作用大打折扣。

    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从统筹规划的全局出发系统设计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政策重点,减少“撒胡椒面”式的盲目性。国家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国税收优惠要以市场调节为依托,对某些技术明显落后,市场前景趋淡的行业、产品应“有所不为”,集中有限的政策资源于真正具有优势与前景的高新技术领域,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

    (二)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协调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

    1.推进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目前现行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国家在完善科技税收政策时,应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把散见各处的科技税收政策集中在其中,统一颁布执行。另外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订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全面性的法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本法》,从总体上考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赋予地方适度的科技税收立法权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迫于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在日益激烈的地区竞争压力下,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对需要支持的项目实行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专项返回或给予财政补贴等自行制定的“土政策”替代税收优惠,导致了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也动摇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为了促使中央和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允许地方政府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不同时期相应选择切合本地区人才结构、资源状况的重点项目和税收政策手段,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适。这样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有条不紊地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的互动和飞跃。

    (三)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制度

    1.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改革。

    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允许其购置的营运资产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金。此外,可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的研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高新技术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允许在计算增值税税基时予以扣除。对技术含量高,增加值比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通过这些措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享受到较多的优惠。

    2.实现以地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

    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我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尽量少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而要以产业性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对一个企业是否该给予税收优惠,首先看其是否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凡是符合条件(技术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不论属于何种经济成分,只要达到国家认定的指标,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对象应侧重于具体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

    国家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在这方面首先应原则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环节的优惠、中间试验阶段的优惠等标准,最后由企业进行申报,经核准后享受间接优惠待遇。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科技税收的优惠重点应从企事业单位转向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环节和关键阶段的税收优惠与支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

    (四)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要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就必须严格实行“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并对税收优惠的刺激效应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在管理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价体系,并以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核心进行监督。为保证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应考虑建立科技投资项目审查立项、登记申报制度,定期评估,进行跟踪监督,把过时或不当的项目及早剔除;实行对技术成果的验收及鉴定制度,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取消所得税优惠,并加收滞纳金;对挪用资金者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视同骗税, 要求其退还税款, 并追缴罚金。对于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 经济发展与财税政策[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 66—68

    [2] 许正中。 高新技术产业:财政政策与发展战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4

    [3] 吴敬琏。 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制度重于技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92

    [4] 曾国祥。税收政策与企业科技创新[J].财贸经济,2001,(3) .36—39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4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5

税收支持体育用品业经济活动的实践案例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地处中国三大鞋都之首的福建晋江,秉成“安心创业、脚踏实地”的经营理念,安踏集团从一个地区性的运动鞋生产型体育用品企业,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集生产制造与营销导向于一体的综合体育用品企业。2010年销售额高达60亿人民币,成为中国体育用品领域的行业领先者。[5]休闲体育的发展是我国未来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趋势,[6]安踏生产的体育休闲用品正是契合了这一趋势,安踏自1994年成立以来,凭借自身的体育用品知名品牌和经营业绩享受到了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表1),使其获得更多更快的资本积累。1)安踏自成立之初的1994年始,凭借外资(港资)企业身份开始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如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若安踏出现年度经营亏损可享受5年持续税前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可享受内资企业无法享受的诸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40%或100%不等的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2)安踏充分利用其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依据国家税法来扩大自身的产业规模,2000年和2003年分别在厦门和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安踏(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享受在经济特区投资办厂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极大地减轻其税负。3)安踏特别注重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2005年率先在国内成立了首家体育用品业的运动科学实验室,致力于运动力学的研究,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在其销售收入的3%以上,并先后获得了双重减震技术、服装领域的吸湿排汗技术和“防”功能,新的减震技术持久减震鞋垫、弹力足弓结构,超轻EVA材料等多项国家专业技术专利,被国家分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委联合了2009年第16号公告,安踏成为中国体育用品行业首家获得国家权威认定的国际级企业技术中心,从而获得了更多更广泛的税收优惠支持。如:(1)安踏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产品出口企业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可税率减半(7.5%)征收企业所得税;(3)安踏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体育用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扣除。(5)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4)安踏2007年7月10日在香港上市,享受到政府鼓励改制上市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和获得晋江地方政府至少400万的财政补贴。[7]5)安踏热衷于慈善捐赠回馈社会,2009年10月安踏体育的控股股东丁世忠及其家族配股8000万股,募资8亿港元成立慈善基金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8]6)福建的厦门、泉州等吸引安踏设立企业研发总部和产业管理总部,给予其多种总部型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和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等。综上所述,安踏能成为当今中国体育用品领域的行业领先者,除其闽南“爱拼才会赢”的努力拼搏“内因”外,国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因”持久支持,促其做大做强是分不开的。

现行体育用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体育用品业自主研发薄弱,国家对具有高新技术性质的体育用品企业认定门槛高,难以享受到高新技术业税收优惠待遇在我国1万余家体育用品制造业中,大多数重生产、轻研发,简单地模仿和抄袭知名企业的设计,只要在款式上形似即可。[9]由表2可知,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科技研发(R&D)无论从科技研发人数、R&D平均经费支出比例、R&D平均研发个数等方面均落后于我国制造业的研发支出水平。特别是体育用品规模以上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比例分别为8.6%和10.3%,明显低于我国制造业平均研发经费支出4%和8.1%,而且仅有0.3‰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科技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由此可见,整体上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低,体育品牌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产品(服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可见其认定门槛之高。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制造的大多是科技含量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的以来料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且模仿、抄袭、贴牌严重,体育用品企业很少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必须达到60%的标准,更鲜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了。从表2可知,按照上述标准被国家认定的体育用品高新技术企业只有126家,仅占我国体育用品规模以上和大中型企业总数的13.4%,大大低于我国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46.3%的比例标准。由于新高新技术认定标准的提高,致使我国绝大多数体育用品企业被无情地排除在高科技企业之外,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严重制约了众多体育用品企业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育用品业在流转课税生产经营和所得课税赞助支出两方面税负沉重一方面,我国的体育用品业纳税负担重,税率高,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独立税种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非独立的附加税种。依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育用品企业从事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的每一环节所取得的增值额均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体育用品业提供的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体育服务要依照20%的娱乐业高税率缴纳营业税;我国的体育用品业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很少能享受到产业税收优惠,需按年所得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培训业和体育中介业等体育服务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体育用品业的赞助和支持,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意味着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应全部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体育用品企业的公益救济捐赠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而依其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此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并入企业的年利润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对体育用品品牌等特许经营权征税,致使体育用品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与支持力度遭受严重削弱体育品牌是体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在表现,必须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而现行税制不仅没有制定相关保护与扶持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还要对其品牌形成的商标权、专利权、商誉、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缴纳各种税收。由表3可知,我国对企业体育用品品牌形成的特许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需缴纳四种主要税收(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两种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营业税是对体育品牌征税内容最多的税种。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用品品牌的支持与保护十分欠缺与不足,且税收负担重,这对我国体育品牌本已具有的“三低”(档次低、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低)特征,以及依靠模仿、假冒、抄袭来获得盈利的体育品牌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不利于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等的培育塑造与长远发展。

促进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6

关键词:新兴产业 高新技术 税收激励

总理在2009年11月3日的首都科技界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到:“把建设创新型的国家作为战略性目标,把竞争经济科技制高点作为战略重点,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战略方向,逐渐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由此可以看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推动力的必然性。那么税收政策作为重要宏观调控工具之一,要发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作用,大力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发掘更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在我国未来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支柱产业。其具有以下特征:1.市场需求稳定,综合效益好。2.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3.高新技术特征。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环保节能产业。这个领域通过节能减排的项目、产品与技术开发,实现保护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的目的,包括洁净产品、环境服务、洁净技术等方面。第二,新能源产业。这种新兴产业以低碳技术为标志,主要包括核电、水电、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沼气发电以及地热利用、煤的少污染利用等可持续能源与清洁能源。 第三,新材料产业。包括光电子和微电子材料和高性能结构材料、器件、新型功能材料、纳米材料器件等各种智能绿色材料。第四,电动汽车产业。该产业从事开发车载节能电源。第五,生物育种产业。旨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改善农产品质量,应包含分子设计育种技术、转基因育种技术等高新生物产业。第六,新型信息产业。包括未来的物联网和传感网产业。 第七,新医药产业。包括防治新发传染病和治疗多发性疾病的创造性药物产业,应用面广、干细胞研究与应用的再生医学产业以及需求量大的基本医疗器械制造业。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飞快的发展,2002至2006五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7%,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制造业比重的16%。2006年规模以上的高技术产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41.322亿元,是2002年的2.7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体现在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环境不断优化、创新意识的不断提高、产学研合作机制不断完善财税政策、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人才培养和资本市场方面的积极推动。但是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企业多,没有核心知识产权。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再如创新能力较差,有资料显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49 个主要国家中位居28 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低于30%,美国、日本则在5%以下。最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不平衡。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内地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旧偏低。

三、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税收激励不足

1、对设备折旧税收激励不足。高新技术产业相对于传统产业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都有技术水平较高的、大量的生产机器设备。与一般的固定资产对比,这些设备的贬值主要不是体现在直接损耗即物化的损耗,而是其间接损耗即所包含的技术的逐渐落后。固定资产愈是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折旧速度也就愈快,更新周期往往也就愈短。而当前对加速折旧或者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仅仅限于因为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技术进步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且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和大多数国家3至5年的设备折旧期相比,我国生产设备10年的计提折旧年限明显过于长。况且由于限制条件复杂多样,这些措施并不能直接针对企业技术进步而制定,对高新技术产业也同样未起到激励作用。

2、对科技创新和职工教育培训的税收激励不足。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全额列支的只有软件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至于其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 部分才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但是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允许全部当年扣除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有些甚至规定可以加计扣除。与之相比我国税收优惠力度明显不够。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仅依靠生产企业自身,还需要社会各界投入资金、学校输送大量人才、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大力支持。但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合作研究所、研究开发基金会、研究开发机构等都缺少税收优惠关怀。其他税种对其的税收优惠也不完全配套,如个人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经营管理有功人员、科技工作者的薪酬尚无任何激励措施。

(二)税收优惠政策偏重直接税而轻间接税,税收优惠集中在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多侧重于所得税的优惠,即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受惠对象也限于那些已经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业。就科技进步规律而言,发展高新技术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人力、时间的活动,在发明、开发、设计、中试、推动产业化过程中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益。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特别是增加了对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只有在企业获得利润之后才能体现,而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在经历开发、实验、规模生产这漫长的过程中,优惠是缺位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最需要资金的阶段没有得到政策支持。

(三)享受税收优惠手续办理复杂

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先征后返,需要经过科技局、贸工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五家联合认定,审核环节多,增加了企业的退税难度。即使是软件行业的即征即退,也需要国税、财政部门较长时间的审核和上报。而且规定对新办企业的免抵退退税款要一年之后才允许退还,退还的税款是否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缺乏后续监督和管理。

(四)缺失激励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企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而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对投资高科技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规,缺乏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风险投资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至今仍是空白。

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

(一)推行与科技有关的加速折旧制度,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

为了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创新,可以将电子设备3年折旧年限的税收政策推广到所有的高技术企业,并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缩短到3至5年。在折旧时不仅仅要考虑自然损耗,更多要考虑经济折旧损耗,力求保证在经济寿命期内完成折旧,用以使企业下一轮投资的资金更加充实。对于使用先进节能的机器设备要允许其进一步加速折旧,并对进口先进节能设备在进口环节予以退税免税等税收优惠。

(二)提高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间接税优惠力度,结合流转税与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

1、加宽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在增值税全面转型过程中,应当重点突出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的力度,如将技术推广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算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对比农产品行业和交通运输费行业,允许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允许企业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用、宣传广告费和新产品试制费等课依据一定比例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税额,一并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适当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金额的标准减少。如效果好再推广到其他行业,这样一来,增值税便可以真正做到全链条、全抵扣、全覆盖。这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利益就是最多的。

2、将税收优惠方式从以直接优惠为重心转向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的结合运用,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即税基式优惠。对企业的开发研究投入当给予多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允许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产品试制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等。可据实税前扣除,以弥补技术开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对委托非高等学校和关联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企业自行研发费用标准按150%或更高的比率扣除,对于产、学、研合作的研发费用给予更大比例的扣除。对科技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再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对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

(三)提高对科技创新和职工教育培训的优惠力度

应建立重点聚焦于新兴产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鼓励高级专业型人才涌入该产业。具体有以下几种做法:①提高新兴产业专业研发人员的各项必要生活费用扣除额。维持专业研发人员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包含大量再教育费用,因此,应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费用列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并加大扣除比率。②对创新型人才从事新兴产业领域科研课题立项所获得的劳务报酬予以免税。为了鼓励理论创新,对于创新型人才纵向或横向课题劳务收入都应予以免税,同时,应规定免税项目仅限于从事新兴产业领域的课题研究,可以节省税收优惠的成本。③对新兴产业内部专业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实施减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少比率可视情况而定。④对独立的科技开发科研机构,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视为非营利机构,免征所得税。

(四)完善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制度。

一个完善的优惠评估考核机制和分析制度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创新成果需要科技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定期进行验收、鉴定,对返还的税款没有用于研究开发而用作其他无关之事的,责令退还优惠并做偷税处理。定期对优惠政策税收效应进行评价分析,查漏补缺,不断改进,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制度体系。在纳税服务上要注重对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企业能主动申请优惠、利用优惠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并享受优惠,同时简化申请形式和程序,减少征管成本。

(五)推行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于将7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可予以免税。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允许投资企业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出亏损冲抵其他应税所得。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还应延长“亏损弥补”的年限,可考虑在现行亏损弥补的基础上将风险投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年限由5 年延长为7至8年。

2.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 加宽民间资本投资的税收抵免政策和纳税扣除适用范围,可做如下规定:如果民间资本投资于新兴产业,对其来源于新兴产业的投资收益设置一定免税期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另外,在一定时期内可就其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并在成本扣除、收入认定等方面享受一定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孙园.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激励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09年第12期.

[2]夏传文.优化高新产业资源配置的税收政策研究[J].会计之友,2009年第9期上.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7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 自主创新 ; 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156-03

一、引言

高新技术产业是当今时展速度最快的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企业技术创新包括三种形式:自主创新、模仿创新及合作创新,其中自主创新是以本国自身的研究和开发为基础,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获取商业利益的创新活动,是国家技术创新能力的基础。作为率先进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企业在自主创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强。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已经被各国广泛应用于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支持和激励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本文综合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对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效应的影响水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一)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力在于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见表1)。

表1高新技术创新阶段比较

阶段收益风险大小研究与开发阶段无最大中间放大试验阶段无较大产品化阶段成功则有巨额利润较小表2反映了我国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税收支持阶段和税收优惠方式上的差距。从中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适应高新技术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研发阶段与中间放大试验阶段由于资金缺口大、风险大、收益少本应成为税收扶持的重点,可我国在这两个阶段却缺乏税收优惠措施;而在科技成果的产品化阶段,企业的风险小、收益大,却给予税收优惠,这样,往往使那些具备较强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有成果转化为收入的企业成为最大的受惠者,这显然违背了设立税收优惠的初衷。

表2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

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支持阶段研发阶段,即孕育期、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优惠方式加速折旧、费用扣除、准备金制度等税基优惠降低税率、直接减免税等税额优惠作用结果事前的优惠、在于过程事后的调节,在于结果(二)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但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窄,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实际税负。

目前,我国除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外,其它服务业均征收营业税。而这些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只有运输费可以根据运输专用发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他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与开发投入增量较大,外购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科技咨询费等各类间接费用不断上升,这些无形资产与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由于现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范围没有囊括这些项目,已交的营业税和相关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这部分税款不能进行抵扣,挫伤了高新技术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和自主科研的积极性。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而非企业,看似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无关,但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可以增加人力资本的供给与需求,从而间接作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明显缺少对科研人才的税收优惠,现行税制仅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际组织颁发的发明创造奖、科技成果奖免税,而对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和科技成果奖仍然征税,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积极性。另外,对于科研人才的技术入股等问题,现行税制中也缺乏明确的鼓励措施,不利于在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中引进更多的高科技人才。

从2008年3月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上调至2000元人民币。但是,目前我国科研人才价值已基本同国际接轨,这样,在税后工资相同的条件下,我国企业必须比别的国家支付更高的薪酬才能聘请到科研人才,这直接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阻碍了企业吸收科研人才。另外,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与CPI指数和当地的物价水平不挂钩,税收政策缺乏应有的弹性,相对增加了生活成本和较高地区的科研人才的税收负担。

(四)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立法体制不够健全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也多以决定、办法、通知等形式出现,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税收法规之间的衔接性较差,有关规定的随意性强,透明度低,前后规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等问题,这种状况造成相关经济主体的权利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使其获得和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成本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有效发挥。

杨君: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问题研究三、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实证研究

(一)样本和数据

选取对相关指标设定如下:一国自主创新能力(CSI)主要有通用的三项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授予总数来衡量; ITB,一国企业所得税税负。所得税税负采用的是(所得税税额)/(GDP)数据。优惠越多,税负越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得到激励,与企业自主创新应该成反向关系;TTB,一国流转税税负。流转税税负采用的是(流转税税额)/(GDP)数据。这是企业获得的直接收益,从理论上说,企业获得收益越多,其可支配的收益越多,也越利于自主创新,两者也应呈反向关系。

上述选取的指标主要考虑影响一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外部因素,因此,假定内部因素不变情况下,重点考察的是税收因素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采用时间序列数据,样本期的1991—2007年,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家科学 技术部网站和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二)为了消除指标的异方差性,对时间序列均进行了取对数处理

整理数据后用Eviews5.0软件进行OLS回归,得到结果为:

变量系数标准差T值P值Constant23.997030.97303424.662060.0000LnITB-0.3314830.162423-2.0408650.0685LnTTB5.4083960.5696229.4947170.0000R-squared0.955113Adj R-squared0.946135Dubin-Waston stat2.094913其基本的OLS方程是: CSI=Exp(23.99703-0.331483LnITB+5.408396LnTTB)

据此,笔者认为自主创新能力与所得税税负成反向相关关系,ITB每降低1个百分点,一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0.331483个百分点;与流转税税负成正比,TTB每提高1个百分点,CSI提高5.408396个百分点;在10%的置信水平上都是显著的,并且自主创新能力对所得税最为敏感,这与以上的变量关系分析基本吻合。

根据以上实证分析,税收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激励作用因税种不同而不同,其中所得税的作用远小于流转税的激励作用。这与理论上分析所得税作为税收激励的重要作用不符合,主要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在特定区域内的普遍优惠,而且改革前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较低,所得税税负在整个税收总额中比例相对较小,导致其激励作用有限。再者,地方政府为增加税收收入更普遍的做法是用来吸引外资投资,流转税在总税负的比重较大,从而对自主创新的影响较大些。

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完善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国科技进步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创新环节的投入。我国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充分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设计促进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把税收优惠的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将目前主要对产品化阶段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放大试验阶段的税收优惠。只要企业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满足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将大大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对科研的投入,从而从源头上拉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税基优惠与税额优惠的激励效果不同。税基优惠更强调事前引导,这虽然会使政府的收入在一定时期减少,保留政府对企业今后所得的征税权力,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偿借款。这会诱导企业增加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塑造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形成公平有效的优惠机制。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优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非常必要。改变以往注重税额定期减免与税率优惠的政策,增加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准备金制度等税基优惠手段的运用,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制度的完善措施

在增值税改革后,还应逐步扩大增值税进项的抵扣范围,减轻高新技术企业负担。现阶段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营业税征税项目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不包括海关进口)则是中央与地方75%:25%的分成,因此盲目地提倡把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营业税征税项目纳入增值税中在短期内是不可行的。目前可行的是增加增值税进项的抵扣范围的办法,可以比照运输费扣除的有关规定,逐步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将与科研与开发投入和外购无形资产等已交纳的营业税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措施

1.放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

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月费用扣除提高,或者按应税工资确定一个合理的减征比例。若确定一个比例更合理一些,其中考虑了CPI上涨和地区物价水平的因素,如确定一个具体数字,那这个数字随着经济的增长必定要不断变动。同时,为了提高我国科研人员的整体水平,应对留学归来的科研人才在归国后若干年内加计扣除费用。

2.增加科研人才的教育支出的费用扣除

科研人才自身知识的更新也是企业技术的更新,为鼓励科研人才的知识更新,加快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中应加入对科研人才个人教育支出的费用扣除。建议在年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由科研人才个人自行出示参加的正规教育支出的凭证,由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后,准许在下一年的纳税额中扣除相应数目。

3.增加科研人才的鼓励政策

为了更好调动科研人才的积极性,应对科研人才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省人民政府各类厅、局和市级人民政府以上及企业颁发的各类奖励、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研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对从科研人才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若干年;而科研人才持有的股份在没转让以前,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完善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体系

1.制定系统的税法体系,选择适当时机提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低是不得不承认的现实缺陷,但从目前的国情来看,盲目仿效发达国家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是不可行的。我国应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政策之间的衔接性,并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充分宣传新政策,从而达到系统化目的。从长远来看,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法律层次是非常必要的。国家应制定完善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系统性的法律,并根据这一法律的要求,对目前零星散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结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状况,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实施单独立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优惠的目标、原则、方式及其具体措施、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消除现行规定之间重复、矛盾、庞杂与混乱的弊端,提高高新技术税收政策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系统性。

2.赋予地方一定税收政策的调整权,使中央政策与地方发展战略紧密结合

基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地方政府应该有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权力。在不影响中央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地方一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权,将地方替代性的财政政策转变成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权力。适当放权后,中央政府应该集中对基础科学、主导性产业及国家需要扶持的的产业给予税收支持,而地方则应该对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有利于预防地方越权减免及实施替代性的财政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税收优惠法规必须规范统一,从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不能各自为政,无序竞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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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出现恶意的信息更改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流出。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对会计信息系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建立更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不断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总之,发展会计信息系统,是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以及促进改革的重要保证。要围绕内部会计控制目标,结合电算化内部会计控制的特点,加强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这样有利于各单位更好地组织会计工作,为单位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整个会计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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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8

1我国企业研发支出的税收优惠现状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以流转税优惠、加速折旧、额外费用扣除等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促进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入,从而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

1.1企业所得税对研发支出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加大了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有了很多新的优惠规定:

1.1.1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2新税法规定,企业里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该项优惠政策统一规定了加速折旧优惠的范围和方式,体现税收优惠由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的转变。

1.2增值税对研发支出的优惠我国目前把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以及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纳为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在这些区域推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而非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即允许几乎所有的外购项目实行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均可凭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款在当期应交增值税中予以抵扣。这对企业的研发活动给予了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很大程度上促进这些区域企业的发展。

2我国企业研发(R&D)支出的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企业研发活动中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使得企业的研发支出逐年上升。我国也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已逐渐趋于完善。但是面对现今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形势,目前的税收政策还是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对适用研发税收优惠的行业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适用行业范围予以明确。从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来看,以下的项目都可以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工业设计和软件开发;大型的维护和技术升级项目;信息技术的运用;文化创意;技术先进型服务等。

2.2技术开发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技术开发费的确认有几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技术开发费发生地点的确定。是否只有在实验室或研发中心进行的活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发生在生产线上的研发活动能否加计扣除。二是支付给第三方的技术开发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三是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中的具体研究开发项目,产品改良与工艺改进等是否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四是技术开发费中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2.3加计扣除及加速折旧有限制在企业的研发阶段和产品开发期需要大量的研发费用的投入,担这个时期企业往往尚无经营业绩,一般处于亏损状态。税法中规定的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递延期限不能超过5年,如果五年的抵扣仍然不能完全抵扣完全,就会使得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这个阶段的税收优惠。

2.4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虽然我国现在正在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但是目前我国除几个特定区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大部分地方还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企业在购置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以进项税金抵扣,这种做法加大了当期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增加了我国企业的研发成本,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5未考虑高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抵扣问题技术创新中最主要的投入和基础在于人力资本,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对虑研发人员予以税收优惠。这样不能调动高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

3我国企业研发(R&D)支出税收优惠的改进措施

分析了我国企业研发支出税收优惠的现状,认识了现今存在的问题,可以针对性地提出几点改进意见,以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体制。

3.1扩大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范围我国对于可以加计扣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可扣除的范围比较小,不利于企业的刺激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大扣除范围:首先,技术开发费发生的地点不应只局限于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只要发生了研发支出,则不论技发生的地点在哪里只要是为研发的支出均应适用加计扣除。其次,支付给第三方的技术开发费应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否则企业在自行研究开发与外包研发间进行的商业选择会因税收优惠被扭曲,从而对整体经济效率产生影响。

3.2扩大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范围我国的税法现在只是对能促进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才允许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而其它的固定资产却不能。折旧范围的局限使得很多企业的很多固定资产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研发活动。因此应该扩大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范围,使得更多用途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抵减当期的所得税。

3.3缩短我国企业用于R&D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我国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机器设备价值低于10万元的列入技术开发费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超过10万元的,计提折旧并将折旧列入技术开发费的范畴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折旧年限确定为3-5年。所以缩短我国企业用于R&D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将有助于企业紧跟技术潮流,确保研发设备投资的良性循环。

3.4对企业用于R&D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金允许抵扣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款不能抵扣,使得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增加,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企业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对购入固定资产重复征税,造成出口产品价格包括某些税收成分在内,不能实现充分退税,也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3.5对研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予以税收优惠高科技人才在研发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研发人员的一些税收鼓励可以加大他们的研发积极性。例如对高新技术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或股权分红收入提高其免征额或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等。这样的优惠举措才可以提高研发人员的研发积极性,从而促进科技发展。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已越来越关注研发支出的税收激励机制,也在不断改进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的国情限制,未能达到优化状态,与发达国家也存在很大的差距。从事物演变的角度来看,通过对现状的深刻认识剖析,对问题的慎重思考总结,可以充分相信我国税收优惠体制会逐步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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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9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

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